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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保险公司;税收;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9-0015-02
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行以后,原对保险公司执行的两个主要的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即国税发[1999]169号和国税函[2000]906号都已废止,如何制定新的适合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配套政策,这是新企业所得税制实施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保险公司纳税人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第50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与之相配套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也已正式出台,在这项配套政策中,对居民企业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原则,也就是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公司,先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年终再由总公司进行全年的汇算清缴,当然,该管理暂行办法中也规定了几种情况下可以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包括不能分开核算、内部服务机构、总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当年新设立分公司等。这一点改变了原来对内资保险公司按是否独立核算来判断是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会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这项政策就会对这些分支机构和分公司的纳税地点产生影响,也就是说,从2008年开始,所有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都需要汇总到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部分分公司和分支机构需要在当地预缴一部分所得税。这一政策变化对内资保险公司将会有利,因为,内资保险公司在全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有的盈利,有的亏损,那么,实行汇总纳税以后,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可以盈亏损互抵,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如果总公司是设立在可以享受特定低税率地区,如过渡期低税率优惠等,那么,甚至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利润也可以总公司的低税率。而且,内资保险公司还可对照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资产总额、经营收入、职工工资等方面尽量做到不独立划分清楚分公司资产、收入、人员,这样还可以避免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保险公司税率及税收优惠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除了过渡期优惠税率以外,共有三档税率,基本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可以享受的低税率包括过渡期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对于大多数的保险公司而言,将会适用25%的基本税率,少部分中小型的保险公司,如果能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将会面临20%的税率,另外,部分外资保险公司,原来享受15%的税率优惠的,将会在过渡期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直接针对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基本没有,和保险公司相关的优惠政策包括:
(一)对国债利息所得继续给予免税。因为保险公司的收取的历年积淀的保费收入在投资方面,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专门的要求,一般主要的投资途径是国债,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中主要来源也是国债利息。但是,保险公司在国债二级市场买卖的差价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收入免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符合条件的解释为除了持有上市公司一年以内股权。由于保险公司可以有一部分资金投资进入股市,所以,只要持有期达到一年以上的股权,其收到的股息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这对于保险资金进入股市提供了良好的税收政策的支持。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保险公司税基的界定及影响
在税基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和提高了很多限制性费用扣除规定,特别是计税工资的取消,这对内资保险公司而言无疑会有利。除此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和保险公司特别相关的费用扣除还有下面几个项目。
(一)关于保费取得成本。国际上对保费取得成本有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递延法,将保费取得成本与保费收入之间进行配比,也有一些国家按照现金收付制原则,将保费成本直接在支付的当期直接扣除。我国目前采取后一种方法,即保费取得成本在支付当期扣除。但是,我国对保费取得成本的扣除总量实施了限制。即对保险公司佣金支出要求在不超过保费收入5%比例以内扣除,对于保险营销费用不超过保费收入8%的比例限制扣除。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建议我国借鉴国际保险业处理惯例,按照谨慎性会计处理原则,允许保险公司据实列支保险营销费用和佣金支出金额。
(二)关于各项准备金的税前扣除。保险公司所涉及到准备金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其他特定准备金等。其中未赚保费准备金又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前者是对于保险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财产保险业务,而后者是对于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长期保险业务。而未决赔款准备金也分为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两类。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允许按照月计提法或按日计提法进行计算,按计算结果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对此条款一般不会再作修改,对于长期责任准备金也允许按照保险精算的结果计提并税前扣除。
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原《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而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只能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计提列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实际提取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大大超过4%的比例,这样实际上造成保险公司提前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且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里包括了理赔费用准备金,所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要么提高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的比例,要么增设理赔费用准备金。例如,以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为例,根据历史经验,在无巨灾年份,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占公司自留保费的14%~16%,这样就造成一大笔未决赔款准备金不能税前扣除。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10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上述各项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的核定才能税前扣除。因此,对这些准备金扣除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
(三)长期待摊费用
新税法将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允许企业可以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摊销。而原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尽管摊销的期限没变,但是,在管理上,不存在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程序。原文件规定,对于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以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三年。新税法要求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作为电子设备在不短于三年内计提折旧。
(四)关于呆账坏账及准备金扣除
呆账和坏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国人民银行在《贷款通则》中,将不良贷款分为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通称“两呆一逾”,并要求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所以呆账是指金融企业难以收回的贷款本金,只有金融企业才可以提取呆账准备金。而坏账则是一个通用的财务名词,是指企业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对于金融企业而言,主要是指应收利息、应收保费等,坏账准备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提取的一项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对坏账、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通知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应以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提取准备金的办法。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取消这两项准备金计提的审批程序。
金融保险企业会计上对损失处理可以提取三类准备金,即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投资损失准备金。但是,从前面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中可以看到,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只有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投资损失准备金会计上可以计提,但是在计算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只有在实际处置相关资产时,可以按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来确认资产损失。
按照国税发[1999]213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准备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金的各项贷款余额×1% -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
而坏账准备金计提的公式为:当年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本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提取比例-上年末坏账准备金余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对于保险企业而言,还需要在呆账和坏账之间作出选择,比如,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既是属于呆账税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又是属于坏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那么到底是计提呆账还坏账呢?本文认为,税法不可能允许两者都计提,保险公司可以从中作出选择,一般而言,提取呆账准备金对保险公司会更有利。
(五)防预费和保险保障基金的扣除
防预费是指保险企业为了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保险标的采取的安全防御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原国税发[1999]168号文件规定,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据实扣除;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0.8%据实扣除。也就是说,原企业所得税对防预费是按限定比例据实扣除,这样不利于保险公司在防预方面投入更多,因此,对此项比例限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也应当取消。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比例缴纳的一项强制性费用,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应当允许保险公司按办法规定比例上缴的,都允许全额税前列支。
参考文献:
[1]OECD,1999:Taxing Insurance companies,Committee on Fiscal Affairs.
[2]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1999]169号;国税函[2002]960号;国税函[2000]906号.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4]保险业税收政策要适应新会计准则要求[N].中国税务报,2008-03-17(9).
[5]吴金光,非寿险公司承保所得税制度的比较研究[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6,(1).
为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服务,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管理,2010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80号),对业界普遍关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税务处理问题、权属转移过程中的收入确认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而合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与界定外部门对此类涉税项目的前置管理、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等问题,为征纳双方提供更加明晰的指引,切实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堵塞税收漏洞,共同推动做好合同能源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在110号文规定基础上,有必要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涉及的具体管理问题加以明确。因此,201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以下简称“77号公告”)。77号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77号公告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77号公告规定执行。
进一步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原则,该类项目应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期短于定期减免税优惠期的处理问题,按照孰低原则,规定对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实际效益分享期享受上述定期减免税优惠。
11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应税收入与税前扣除匹配的原则,避免这部分资产因税法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大于合同约定管理年限而未折旧期满或摊销结束,77号公告规定部分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对于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77号公告规定了合理分摊的具体办法。即,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二因素的权重各为50%。
77号公告还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五)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如不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优惠,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节能服务企业采取虚假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77号公告规定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部门应设立节能服务企业项目管理台账和统计制度,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
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剧,我国税收政策也不断发展和完善,从2013年开始,营改增工作在部分试点地区采取试行的方式,在减少企业重复纳税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是一项落实效果良好的减税政策。在就目前企业纳税现状而言,由于企业内部纳税筹划工作存在的诸多不足,无形中增加了工业企业纳税负担,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带来了极为消极的影响。因此,作为工业企业而言,在营改增税制的大背景下,如何对纳税问题予以科学筹划,最大限度上减少企业重复纳税现象,是广大企业都必须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营改增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在工业企业中,贯彻落实营改增税制,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税率,实现我国税收工作的平稳发展。作为工业企业,在单位内部通过对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实施,能够有效提高我国工业企业的经济效益,降低工业企业纳税负担,推动工业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能促进我国税收领域的税率朝良性方向发展。在营改增税制的大背景下,贯彻落实营改增的相关政策,通过对企业内部所购买的相关项目进行财产抵押,能够从根本上减少之前重复缴纳增值税的数量,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以此来推动工业企业的蓬勃发展。尤其是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通过营改增政策的落实,纳税率明显降低,减轻企业发展负担,确保中小型工业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根据工业企业实际发展现状而言,部分企业在落实营改增政策之后,并没有达到政策落实的预期目标,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通过调查发展,部分企业由于长期遵循之前的纳税方式,相关财务人员难以应付营改增税制形势下的相关工作,工作难度及压力无形中增大。其中,由于部分企业之前未缴纳过与增值税有关的税种,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索取存在诸多问题,加重工业企业的纳税负担。
二、营改增形势下工业企业纳税筹划核心分析
(一)关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问题
通常情况下,由于不同纳税人存在本质上的差异,直接关系着工业企业纳税筹划的相关工作,有着不同程度上的影响。因此,在工业企业内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要积极转变纳税观念和方式,采用税负比的纳税手段,明确需要用到的纳税筹划方法,在此基础上,结合多种因素对纳税人的身份予以选择,从而实现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进一步减轻工业企业的纳税负担。一般来说,作为纳税人而言,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销售后,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规模较小的话,无法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获取。作为小规模的纳税人而言,对于部分无法并入增值税领域内的项目,可以将其纳入产品成本中,这样一来,工业企业就不需要承担重复纳税的风险,还能有效实现销售价格的降低。
(二)充分利用过渡期税收政策
在关于增值税的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直接减免、即征即退等方式,实现过渡性优惠政策的作用和意义。作为工业企业而言,要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的实现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通过税收制度的改革,由于增值税的免征,可以实现部分营业税的减免,以此来调整和优化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对于大型工业企业而言,纳税负担较重,纳税金额较高,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税收优惠,并完善相关的税制改革配套手段,增强工业企业的纳税筹划能力,最大化的实现我国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三)核算销项税额的合理性
作为工业企业而言,要结合税率以及起征点,对相关的产品的销售额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不同税率的经营业务,以此来实现分别核算的纳税业务。具体来说,“分别核算”包括账务核算、原始票据以及合同条款,需要将这三者进行有机统一,以此来避免工业企业的纳税风险。此外,工业企业还可以贯彻落实“差额征税”相关政策,以此来减轻企业纳税的沉重负担。因此,作为工业企业来说,要把握发展时机,全面了解和掌握差额征税所必须的条件,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予以充分利用。
(四)做好进项税额的抵扣工作
由于营改增试点工作只局限于部分地区,全国范围内各地区存在差异,难以统一实现进项税额的折扣工作,这就给降低企业纳税负担提供了机会。作为工业企业来说,要通过纳税筹划,做好进项税额的抵扣工作:其一是利用增值税专业发票。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进项税额的抵扣被逐渐扩大,成本费用也呈扩大趋势。其二是需要对进项税进行区分,分为可抵扣和不可抵扣两种,以此来降低整个工业企业的纳税风险。举例来说,当企业购买用于生产经营的车辆,其进项税可被抵扣;而用于企业福利的车辆则不能进行抵扣,当二者进行共同使用,就可以进行全额抵扣。
对于此项政策规定,一般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掌握的主要标准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果企业已如实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则相应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允许全额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在税收优惠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九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作出了限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依据上述的实际税收征管情况及税收政策可综合思考如下:若某一中小型工业企业,2011年度预计资产总额2600万元,职工平均人数88人,企业的会计利润35万元,该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前经注册税务筹划师初步测算,应纳税所得额为30.5万元。
考虑到该工业企业处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的边缘,企业完全可以通过适当的对自身费用的调整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6号,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重新作出了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上述税收政策的调整,注册税务筹划师建议增发0.8万元的工资,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要求。(假设该公司原平均计税工资为2000元,可增发计税工资到3500元以内,按职工人数88人计算,最多可增发13.2万元工资)未筹划前企业预计缴纳企业所得税=30.5*25%=7.625(万元)企业净利润=35-7.625=27.375(万元)经筹划后企业预计缴纳企业所得税=(30.5-0.8)*20%=5.94(万元)企业净利润=35-0.8-5.94=28.26(万元)经过筹划后企业的净利润增加0.885万元,同时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685万元。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由于受经营规模、资金、人才与技术的限制,以及要承担市场发展中所有的风险等,特别是中国企业目前已经进入了高成本的运行阶段,企业的税赋问题已经成为众多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运用与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的税收及相关的政策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企业税赋;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企业税赋;对策
一、我国中小企业税赋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税赋的现状及问题
1.中小企业税负总体较重。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导致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实际税负偏重。我国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偏低,按照月营业收入2000~5000元和1000~5000元的纳税标准,许多低收入个体户家庭也被纳入征税范围。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与工薪阶层所得税起征点相同,但边际税率明显偏高,创业不如打工。一些地方执法不公也增加了企业负担,个别地方甚至为完成税收任务随意增加企业税负,如从高核定收入基数、提前征收税款等。
1.中小企业税负总体较重。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导致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实际税负偏重。我国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偏低,按照月营业收入2000~5000元和1000~5000元的纳税标准,许多低收入个体户家庭也被纳入征税范围。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与工薪阶层所得税起征点相同,但边际税率明显偏高,创业不如打工。一些地方执法不公也增加了企业负担,个别地方甚至为完成税收任务随意增加企业税负,如从高核定收入基数、提前征收税款等。
2.中小企业的社会负担较重。中小企业长期遭受乱收费的困扰,常被作为弥补财政收支平衡和摊派各种费用转嫁负担的对象。一些部门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乱认证、乱培训等乱收费项目层出不穷,有些地方借乱收费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有的部门利用手中权力通过下属事业单位乱收费谋取部门利益,有的基层执法管理人员违规违纪乱收费谋取个人利益等。据有关方面的调查,目前中小企业上缴的税外费用大约是税收的1.48倍,一些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大约占到销售收入的5%—8%。
2.中小企业的社会负担较重。中小企业长期遭受乱收费的困扰,常被作为弥补财政收支平衡和摊派各种费用转嫁负担的对象。一些部门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乱认证、乱培训等乱收费项目层出不穷,有些地方借乱收费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有的部门利用手中权力通过下属事业单位乱收费谋取部门利益,有的基层执法管理人员违规违纪乱收费谋取个人利益等。据有关方面的调查,目前中小企业上缴的税外费用大约是税收的1.48倍,一些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大约占到销售收入的5%—8%。
3.中小企业增值税征收率过高。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据测算,对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的6%或4%征收率征收的税额相当于在实现54.55%或30.77%的增值条件下才能与一般纳税人依17%计算的税率相等。按着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依销售额按4%(或6%)的税率全额计征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款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城建、教育税费附加(可高达“三税”的10%),是很沉重的负担。
3.中小企业增值税征收率过高。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据测算,对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的6%或4%征收率征收的税额相当于在实现54.55%或30.77%的增值条件下才能与一般纳税人依17%计算的税率相等。按着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依销售额按4%(或6%)的税率全额计征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款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城建、教育税费附加(可高达“三税”的10%),是很沉重的负担。
4.原材料、员工薪酬、融资与汇率变化导致中小企业成本提高。在目前企业面临四高的情况下,很多中小企业已无钱可赚,有一部分企业利润为零甚至是负数。由于人民币对美元还在升值,使一些出口企业利润原本就很微薄被再次压缩,企业由于支付员工的薪酬和为员工缴纳五金一险,导致企业成本上升;多数中小企业由于资金不足,通过民间借贷解决融资问题,但支付较高的利息使企业成本再一次的提高。
4.原材料、员工薪酬、融资与汇率变化导致中小企业成本提高。在目前企业面临四高的情况下,很多中小企业已无钱可赚,有一部分企业利润为零甚至是负数。由于人民币对美元还在升值,使一些出口企业利润原本就很微薄被再次压缩,企业由于支付员工的薪酬和为员工缴纳五金一险,导致企业成本上升;多数中小企业由于资金不足,通过民间借贷解决融资问题,但支付较高的利息使企业成本再一次的提高。
5.中小企业的人为纳税成本过高。中小企业往往由于规模较小,不会花大成本聘请精通财会业务、熟悉税收政策的专业财会人员,造成企业的建账、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不规范。目前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大多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中小企业的纳税期限较短,纳税程序较复杂等原因,造成中小企业纳税不及时,使中小企业在纳税上承受了更大的压力;而规模小、账簿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更增加了中小企业纳税的难度和成本。
5.中小企业的人为纳税成本过高。中小企业往往由于规模较小,不会花大成本聘请精通财会业务、熟悉税收政策的专业财会人员,造成企业的建账、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不规范。目前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大多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中小企业的纳税期限较短,纳税程序较复杂等原因,造成中小企业纳税不及时,使中小企业在纳税上承受了更大的压力;而规模小、账簿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更增加了中小企业纳税的难度和成本。
二、发达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发达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法国与英国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减免所得税,法国规定每创造一个就业机会,减免1万法郎所得税,最高减免50万法郎,同时还将使用生产性资本地方税的减免以职工工资总额进行计算。为促进失业人员创业,法国政府规定创办工商企业可以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以后3年对企业赢利分别减少75%、50%和25%的所得税优惠;英国如从1997年开始,为中小企业招收18—26岁失业青年的进行资助,雇主招收1名工人可获得政府每周75镑的补贴。
1.法国与英国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减免所得税,法国规定每创造一个就业机会,减免1万法郎所得税,最高减免50万法郎,同时还将使用生产性资本地方税的减免以职工工资总额进行计算。为促进失业人员创业,法国政府规定创办工商企业可以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以后3年对企业赢利分别减少75%、50%和25%的所得税优惠;英国如从1997年开始,为中小企业招收18—26岁失业青年的进行资助,雇主招收1名工人可获得政府每周75镑的补贴。
2.美国政府鼓励向小企业投资获5年的5%税收豁免,降低投资所得税率。对投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小企业的股本所获得资本收益实行为期至少5年的5%税收豁免。对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最小企业实行长期投资税减免。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小企业永久性减免投资税。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的小企业,在税制上采取优惠措施。
2.美国政府鼓励向小企业投资获5年的5%税收豁免,降低投资所得税率。对投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小企业的股本所获得资本收益实行为期至少5年的5%税收豁免。对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最小企业实行长期投资税减免。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小企业永久性减免投资税。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的小企业,在税制上采取优惠措施。
美国2001年《减税法案》规定逐步提高遗产税的免税额,降低税率,到2010年完全取消遗产税,这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继承人的税收负担。另外,对风险投资收益的60%免税。
美国2001年《减税法案》规定逐步提高遗产税的免税额,降低税率,到2010年完全取消遗产税,这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继承人的税收负担。另外,对风险投资收益的60%免税。
3.有些国家直接实行税收减免与返还。包括全额减免、定额减免和定比减免。英国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比大企业低10个百分点;美国到2006年年底,最低所得税率将从15%降到10%;法国新建的中小企业可免3年的所得额,德国在落后地区新建的中小企业可以免交5年的营业税;意大利对于法律规定的创新投资,自上世纪90年代起提供相当于投资额25%或20%的税收优惠(增值税除外)。
3.有些国家直接实行税收减免与返还。包括全额减免、定额减免和定比减免。英国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比大企业低10个百分点;美国到2006年年底,最低所得税率将从15%降到10%;法国新建的中小企业可免3年的所得额,德国在落后地区新建的中小企业可以免交5年的营业税;意大利对于法律规定的创新投资,自上世纪90年代起提供相当于投资额25%或20%的税收优惠(增值税除外)。
4.对研究开发费用投资减免。如意大利中小企业将一部分利润进行研究投资,可享受免税待遇,其免税额相当于研究投资的30%。在美国,根据《经济再生法》的规定,对部分开发费用投资可以免税:(1)通常的开发费用投资如果在课税年度超过过去3年平均发生额,其超过部分25%给以减免;(2)在从事基础研究时把各种税收率的开发费用投资的65%作为非课税对象。
4.对研究开发费用投资减免。如意大利中小企业将一部分利润进行研究投资,可享受免税待遇,其免税额相当于研究投资的30%。在美国,根据《经济再生法》的规定,对部分开发费用投资可以免税:(1)通常的开发费用投资如果在课税年度超过过去3年平均发生额,其超过部分25%给以减免;(2)在从事基础研究时把各种税收率的开发费用投资的65%作为非课税对象。
三、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路
三、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路
1.政府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我国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是微小企业,对于现行增值税的起征点明显偏低,应该根据近国家的10年来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指数、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水平等因素,调整和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对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为4%,目前工业企业的进销差率为20%左右,按17%的税率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3.4%,与调整后的比较接近。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为2%,商业零售企业的毛利率一般为10%-15%,按法定税率17%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1.7%-2.5%,与调整后比较接近。这有利于缩小两类纳税人之间的差距,增加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1.政府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我国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是微小企业,对于现行增值税的起征点明显偏低,应该根据近国家的10年来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指数、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水平等因素,调整和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对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为4%,目前工业企业的进销差率为20%左右,按17%的税率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3.4%,与调整后的比较接近。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为2%,商业零售企业的毛利率一般为10%-15%,按法定税率17%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1.7%-2.5%,与调整后比较接近。这有利于缩小两类纳税人之间的差距,增加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2.制定吸引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政策。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投资面临的风险大,因此有必要制定税收政策来增加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一是投资损失扣除。对于中小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分摊的损失,不超过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允许扣除,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二是再投资退税。对于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投资行为,对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给予退还,以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三是对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利息,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四是对中小企业改制给予税收优惠,对中小企业改造投资可抵免所得税,以达到优化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的目的,从而更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和民间投资。
2.制定吸引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政策。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投资面临的风险大,因此有必要制定税收政策来增加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一是投资损失扣除。对于中小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分摊的损失,不超过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允许扣除,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二是再投资退税。对于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投资行为,对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给予退还,以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三是对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利息,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四是对中小企业改制给予税收优惠,对中小企业改造投资可抵免所得税,以达到优化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的目的,从而更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和民间投资。
3.鼓励中小企业科研创新、能源开发利用和再投资。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自主经营、自我生存、自我发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国策,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政府应允许中小企业将研究和开发费用按当年实际支出数在所得税前列支;对研究和开发费用比前年实际支出增长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所得税抵免;允许当年没有盈利的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在以后3到5年内扣除;对中小企业发放给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开发的各种奖励、奖金、津贴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的再投资实行退税;对科研机构或者专利获得者与中小企业合作的项目实行获利前双向税收减免;整体税收优惠上以产业倾斜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投资于环保、高新技术、农业等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
3.鼓励中小企业科研创新、能源开发利用和再投资。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自主经营、自我生存、自我发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国策,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政府应允许中小企业将研究和开发费用按当年实际支出数在所得税前列支;对研究和开发费用比前年实际支出增长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所得税抵免;允许当年没有盈利的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在以后3到5年内扣除;对中小企业发放给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开发的各种奖励、奖金、津贴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的再投资实行退税;对科研机构或者专利获得者与中小企业合作的项目实行获利前双向税收减免;整体税收优惠上以产业倾斜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投资于环保、高新技术、农业等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
4.建立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中心。为保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需要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研究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或者已经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维持和促进其发展的有利环境;同时,及时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创新和拓展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职责,密切税务部门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联系,创造大中小企业共同发展的公平完善的大环境,应当考虑设立税务系统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服务中心,旨在为中小企业解决因发展中的税收政策问题等。
4.建立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中心。为保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需要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研究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或者已经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维持和促进其发展的有利环境;同时,及时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创新和拓展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职责,密切税务部门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联系,创造大中小企业共同发展的公平完善的大环境,应当考虑设立税务系统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服务中心,旨在为中小企业解决因发展中的税收政策问题等。
5.政府应减轻中小企业各种费用负担。政府针对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很多,涉及到很多部门,如建设、土地征管、劳动、工商、公安、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等部门和行业,目前对企业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乱认证等现象还较普遍。政府应加大力度,规范各部门的收费行为与项目,切实的在减轻企业的各种负担上下工夫,清理一些不属于企业所承担的费用与项目。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美国的企业一般不需要经常与政府打交道,企业的一些事务通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政府对企业的收费项目很少,因此企业的负担也相对较轻。
5.政府应减轻中小企业各种费用负担。政府针对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很多,涉及到很多部门,如建设、土地征管、劳动、工商、公安、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等部门和行业,目前对企业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乱认证等现象还较普遍。政府应加大力度,规范各部门的收费行为与项目,切实的在减轻企业的各种负担上下工夫,清理一些不属于企业所承担的费用与项目。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美国的企业一般不需要经常与政府打交道,企业的一些事务通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政府对企业的收费项目很少,因此企业的负担也相对较轻。
6.建立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2002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我国制定、完善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确定了法律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提出国家利用有关税收政策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的设立和发展。针对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够系统、规范、稳定性差、透明度低等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对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平等竞争、税负从轻、便于征管、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起规范统一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以正式法规的形式颁布,以增强税收政策的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和透明度,使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有效的法律保证。
6.建立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2002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我国制定、完善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确定了法律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提出国家利用有关税收政策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的设立和发展。针对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够系统、规范、稳定性差、透明度低等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对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平等竞争、税负从轻、便于征管、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起规范统一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以正式法规的形式颁布,以增强税收政策的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和透明度,使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有效的法律保证。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彭辉华 蔡报纯: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J]《会计之友》 2008 第9期.
[1]彭辉华 蔡报纯: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J]《会计之友》 2008 第9期.
[2]薛 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6(7).
[2]薛 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6(7).
[3]吴京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税收政策支持[J].《税务研究》,2004.11.
关键词:国际税收竞争,涉外税制,改革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税制改革普遍采取减税政策,这与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税收竞争有直接关系。在此环境下,我国如何在涉外税制改革中,充分考虑国际税收竞争对我国涉外税制的影响,规划和制定合乎国际规范、充满竞争力的涉外税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税收竞争力影响因素及效应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必然在税收政策上开展国际竞争,从而吸引国际资本或经营活动,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国际税收竞争。从根本上说,国际税收竞争就是通过良好的税制环境吸引更多的国际经济资源、运用适当的税收优惠措施提升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一)国际税收竞争力影响因素
1.简化、公平和透明的税制是进行税收竞争的基本要求。只有在简化、公平、合理和透明的税制下,纳税人才易理解税务部门的要求,才能很好地预测自己的税收成本,才能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竞争。同时,税制的合理与否,直接或间接影响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及是否对它们有吸引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基调就是简化税制、公平税负。
2.总体税负水平是决定税收竞争的关键因素。国际税收竞争力首先表现在对生产要素的吸引和引导能力上,而低税负无疑对国际生产要素更具吸引力。如,从1996年到2002年,亚太经合组织国家的最高公司所得税率平均下调6个百分点,由37.6%下降到31.4%,而这些地区的吸引外资活动也随之蓬勃发展。
3.税收优惠措施是国际税收竞争的主要手段。税收减免的多少、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资本的利润或实际收益。因此,税收优惠程度越大,税制越有竞争力。为吸引其他国家(地区)的经济资源流入本国(地区),近20年来,世界各国先后调整法律制度,实施特别政策。同时,各国为保障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往往对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已成为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国际税收竞争手段。
4.税收管理水平、国际税收协调能力成为提高国际税收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是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主要管理对象是跨国纳税人,它是一国维护和行使税收管辖权、参与国际税收分配的重要体现。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特别是做好咨询辅导、联合税务审计、反避税、非居民管理、税收情报交换、税收协定执行等工作,可促进跨国公司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税收管理成本、管理效率的高低及国际税收的协调水平对遏止有害税收竞争,真正提高本国国际税收竞争力起到关键的制度保障作用。
(二)国际税收竞争的正负效应。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竞争有利于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各国主动减少税收负担、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并防止本国资本外流,发展国内经济,已成为一国有效配置资源、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此外,适度的国际税收竞争也有利于贯彻税收中性原则。在税收竞争潮流的冲击下,扩大税基、降低税率成为各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对经济活动包括对劳动、储蓄和投资的扭曲作用,从而使资源配置在全球范围内得以优化,提高了国际经济效率。
国际税收竞争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恶性国际税收竞争的目的在于吸引非居民税基,把生产要素与经济活动引向本国。如果各国都竞相参与减税竞争而未受到任何约束,流动性较强的经济活动将从各国税基中消失,造成全球性财政功能弱化,使各国公共需要得不到满足;优惠税收措施的泛滥,将会影响跨国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经营地点的选择,从而使富有流动性的资本、金融及服务业从高税负国转移到低税负国,扭曲国际税负的分布,引发新的国际或区域性不公平;税收的恶性竞争,导致税收功能扭曲,破坏税收中性、增加税收成本,不利于公平和就业及保护本国幼稚产业的升级改造。
二、我国现行涉外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涉外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外资企业长期享受超国民待遇。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采取全面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的国家之一,优惠之多,范围之广,鲜有国家能比。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名义法定税率都是 33%,但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仅为8%左右,而内资企业为28%;在流转税方面,内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要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外资企业则可减税或免税。但上述税收优惠的政策效益并不理想,我国以牺牲租金和税收为代价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严重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加剧了我国区域性经济发展不平衡,增加了我国资源、环境压力。另外,总体上外资的财务效益并不如内资企业。如,2001年外资工业企业每百元销售收入所交增值税为3.37元,而同期国内工业企业则为4.64元。而且,外商投资企业关联交易多,常使用内部转让定价手段避税。2004年,我国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面达51%至55%.其中,很大部分是不合理的亏损,而同期美国企业盈利面高达90%至95%,平均亏损面 10%.据专家估计,跨国公司每年在我国的避税高达300亿元以上。
2.税收优惠层次多,内容庞杂,税制缺乏透明度。我国现行涉外税收的主体税种虽以法律的形式实施,但大量的税收政策却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实施细则、决定、通知中,它们之间相互矛盾、弹性大、可操作性差、透明度不高。这些问题造成我国涉外税制税收优惠过多,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我国税收(不含关税和农业税)的减免额为901亿元。其中,涉外企业的减免额高达357亿元。除此以外,还存在下述问题:部分优惠政策有失公平,妨碍内资企业竞争力;税收的产业导向不合理,涉外税收产业导向集中在第二产业,特别是加工业等高能耗、高污染、技术水平低的行业,不利于我国产业的升级换代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3.税务信息的交换不畅,涉外税收征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尽管各级税务部门近年来实施金税工程,税务信息化水平有显著提高。但国税、地税系统工作协调制度,包括税收法规政策实施协调制度、税收征管工作联系制度、税务信息交流制度、协调会议制度、税收工作仲裁制度等还没有正式建立;税务机关同海关、工商、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还不很畅通、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国际税务信息的收集、分析体系还没有建立,我国一些主要贸易伙伴及离岸中心的税务信息交流协定还没有签订,影响国际税务信息交流的畅通和涉外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三、国际税收竞争条件下我国涉外税制改革的着力点
1.建立统一规范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提高涉外税收政策的透明度。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已取得重大进展,企业都应在“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下发展。规范现行涉外税收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增加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已势在必行。在近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讨论中,为增强我国国家竞争力,对特定技术、特定产业给予外商企业适当的税收优惠是必要的,但同时在对投资环境影响较小的情况下,应适当注重对我国战略产业的保护,增强其竞争力。为此,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都应以统一规范的形式在税法中确定下来,严禁“法外有法”。与此同时,要不断增强涉外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透明度;建立定期涉外税收政策和税收案件的公报制度;提供网上税务信息查询平台,以满足广大纳税人对税务信息的需求。
2.规范和优化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增强涉外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我国现阶段外商投资已初具规模,外商投资对我国国民经济影响在不断加大。因此,在下一步涉外税制改革中,一定要体现税收对国家产业的导向作用。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和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现实,我们应对能源、交通、通信、基础产业和设施,对高新技术和产品出口企业,对技术含量高、低污染、低能耗等国家鼓励的产业和项目,保持或提高税收优惠措施。同时,取消现行的不分产业、行业、规模而仅凭外资身份就能获得税收优惠的税收政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发展 扶持建议 发展环境
近年来,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和税收总量中的比重越来越高,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存在很多问题,如扶持政策不到位、发展环境不完善、后劲不足等,其发展前景并不乐观。为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包括金融、税收等一系列调控政策,目前,笔者试以邢台市临城县为例,探讨县域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扶持建议。
一、临城县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根据国家最新的划分标准,工业类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且从业人员为300人(含)以上为中型企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含)以上且从业人员为20人(含)以上为小型企业。按照这一划分标准,县域企业大部分应归为中小企业。
1.中小企业已成为县域经济成分的主体
近两年,随着经营行为日益活跃及县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力度,中小企业数量逐年递增。据最新统计,临城县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中18户为中型企业,占到工业企业总数的3%;320户为小型企业,占到工业企业总户数的72%。其中,从“母企业”裂变和整合收购产生的中小企业占有较大比重。
2.中小企业贡献不断提高
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临城县中小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41亿元,占总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2%,同比增长11.7%;工业增加值完成13.8亿元,占工业增加值总额的40%,同比增长18%;两税完成1.1亿元,占税收总额52%,同比增长8%;吸纳各类就业人员2.3万人。其中,在去年县域经济持续下行,重点企业减收明显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税收差额,部分消弭了更大的减收风险。事实证明,一个地区中小企业发展越活跃,税收结构相应也就越合理,税收抗风险能力就越高。
3.中小企业发展活跃
中小企业不仅涉及临城县水泵、铸造等所有传统行业。新办的工业企业多为太阳能、电子元件、机械制造、废旧矿渣利用等新产业和新工艺,这在一定程度上引领和带动了县域经济税源结构调整优化。且中小企业具有投资相对较小、技术专业、转产灵活等特点,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经济税源结构优化调整的步伐。
二、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作为近几年发展较快的经济成分,由于宏观经济政策上的“抓大放小”,传统观念上的“歧视性”对待及中小企业本身固有的弱点,使得中小企业面临着诸多发展难题。
1.扶持政策不到位
目前,国家对中小企业扶持的政策主要包括《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仅停留在政策设计和原则明确层面,缺乏相关的配套落实措施。同时,国家的扶持政策项目少,可操作性不强,缺乏专业的、显现的政策体系。从当前税收政策看,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包括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除此之外,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专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主体指向不明确,优惠效应自然有限,所以大多数中小企业感觉“不解渴”。
2.发展环境亟待改善
新兴的中小企业大多产生于市场经济相对成熟、游戏规则相对规范的近两年,缺乏原始积累,并且在厂房选址、征地、环评等方面承担了过多的社会成本。加之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指导经济、招商引资中存有“嫌贫爱富”的心理,轻视甚至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甚至在经济税收形势不好的时期,“杀鸡取卵”,过度加重中小企业税负。一些部门在中小企业办理各种审批中审批程序繁琐,服务效能高,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从税收环境看,近两年,有些地方税务部门重视大企业的管理与服务,而在对中小企业服务上存在着政策解读不到位,辅导服务不及时,服务方式不对口等问题。
3.中小企业永续发展后劲不足
中小企业大多是个人投资和合伙合股开办的,具有明显的“短期逐利”性,从临城县的中小企业来看,热衷于投资选矿、石子、石膏等会利较快的矿山开采行业。甚至投资于国家限制和取缔的行业,靠钻政策空子赚取灰色甚至不法利益。有些中小企业舍不得加大技术研发和环保治理投资,产品附加值低,技术工艺落实,社会效益差,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和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从税收现实来看,中小企业大多沿袭家族式落后方式管理,经营者纳税遵从度不高,财务人员素质偏低,财务制度不健全,税收核算水平差,普遍存在着主观和客观税收问题。
三、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建议
中小企业发展取向应是“做大,做强,做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也应着眼于帮助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做精”。
1.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现实难题
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第一大现实难题,而单靠中小企业自身难以有效解决。因此,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要把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当做首要帮扶措施。一是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除金融机构外,还可以发展有一定担保资质和担保能力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第三方”成立担保机构,帮助中小企业担保。二是金融部门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限制,提高信贷额度,努力简化各种信贷审批程序。同时,在不影响金融信贷组织结构的前提下,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专业信贷机构和信贷业务。当然,金融部门在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中要体现选择性和导向性,优先支持新能源、新技术、新工艺项目。三是盘活民间资本。粗略统计,临城县2012年末居民个人存款余额超过200亿元。这是一笔可以利用的资金资源。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措施,鼓励设立民间投融资主体,引导民间资金向资信良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中小企业投资。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国家应根据新形势和中小企业发展现状,适时出台一揽子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制度,形成指向明确、可操作性强、效应显现、专业配套的政策体系。从税收来看,首先要增加扶持中小企业优惠税收政策量,使中小企业享受到近可能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要对适合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制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汇总;第三税收优惠政策要具有长期性、渐进性,制定完善涵盖初期创业、中期孵化、次中期扩张的税收优惠政策。
3.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一是政府应在宏观层面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范围予以引导,譬如限制中小企业投资矿山开采等,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新能源、新技术和环保产业领域。这样既能有效防范中小企业经营风险,又能加快经济税源结构优化调整步伐。二是政府可考虑设立中小企业园区,引导中小企业聚集、孵化。在征地、拆迁等基础工作过程中给予中小企业一定政策优惠。同时,政府可专门出台政策或设立“创业基金”、“新技术研发基金”,激活中小企业总量,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新技术研发。三是各职能部门要精简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适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适当放低“门槛”。帮助中小企业尽快落地、投产。
4.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
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要体现导向,突出分类管理,对经营的中小企业适当分行业,利用好行业纳税评估模型,,抓指标,控风险,抓好关键指标管理。对新开业的中小企业要侧重各种抵扣项目的审核和账簿、报表的审查,可结合中小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和税收申报质量建立信用档案,督促企业规范财务核算。要切实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除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外,对新开办的中小企业要侧重于辅导服务,帮助其规范财务制度。要加大对财务人员的税收政策培训和宣传,做好政策深度解读;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应提倡提前预警提醒服务,避免中小企业因不熟悉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而客观违规。
参考文献:
[1]曲晨竹.试析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因及对策.长春大学学报,期刊,2010-5-28,2,376.
[2]吕振君,李林.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外部原因分析.科技经济市场期刊,2011-04-15,2,92.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我国将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选择部分电力供需较为宽松的地区,开展竞价上网试点。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具备一定规模的非高耗能企业,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试点。
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还将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对民办民营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促进民间资本在资源能源领域发展。将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完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交价格等方面,运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中国证券报
财政部: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近日部署下半年财政工作重点时指出,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谢旭人还指出,下半年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税收政策,加强交易环节和持有环节相关税收征管,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落实和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加快和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落实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稳定支持外贸的财税政策等。谢旭人强调,下半年要发挥财税政策调控优势,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经济参考报
交通部?
上半年公路水路交通固定资产投资5490亿元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近日部署下半年财政工作重点时指出,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谢旭人还指出,下半年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税收政策,加强交易环节和持有环节相关税收征管,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落实和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加快和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落实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稳定支持外贸的财税政策等。谢旭人强调,下半年要发挥财税政策调控优势,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经济参考报
近日,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政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何建中表示,今年上半年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平稳健康,运输生产稳中趋缓,固定资产投资调整减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为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保障。
据统计,上半年,公路水路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增速比去年同期有所放慢。规模以上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47.4亿吨,同比增长7.2%,增速比去年同期放慢了6.1个百分点;规模以上港口完成集装箱吞吐量8459万标箱,增长8.8%,增速比去年同期放慢4.3个百分点。 上半年,公路水路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490亿元,同比下降6.2%,增速比去年同期放慢了21.7个百分点,投资规模出现一定幅度的收窄。其中,公路建设完成投资4733亿元,下降了7.8%;内河建设完成投资211亿元,增长33.1%;沿海建设完成投资450亿元,增长4.9%。
——中国人民政府网站
工信部?
需求萎缩成本上升 企业困难加重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朱宏任近日表示,受需求萎缩影响程度加深、生产成本上升和价格持续下滑影响,内地企业面临困难程度加重。 朱宏任透露,上半年,中国工业出货值同比仅增长7.1%,增速同比回落12个百分点,这显示外部需求萎缩的影响程度在加深;内需也呈现出增势放缓、下行压力加大的态势。上半年,全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同比回落5.2个百分点。 在需求萎缩之际,企业生产成本却在上升。前5个月,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实现利润同比下降2.4%,企业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中成本占85.21元人民币,同比高出0.47元人民币。
融资租赁在英美等发达国家运用的较早,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政策制度体系。对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主要总结为以下两种:1.投资减税政策。吴晓宇(2009)、严卫中等人(2010)的研究中总结了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在融资租赁业方面实行的税收政策。美国在1962年就提出了投资税收抵免制度,根据这项制度投资者就可以在购买设备的当年,抵扣设备金额一定比例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政策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投资。之后1981年颁布的经济复兴税法,扩大了税收优惠的范围,同时对租赁业的管理制度也简化了许多。英国在1970年颁布的金融法中实行了第一年减税的政策,即新设备投资的头一年可以得到税收减免,这项制度只适用于有关机械设备和厂房投资。而减值减税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设备和厂房,但上述两种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使用。2.加速折旧制度。折旧属于资产的抵扣项目,它的增加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若当年的折旧越多,那么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少,这对于企业是一种可以延迟税收的优惠政策。吴晓宇在谈到有关日本租赁业的发展时,提到了它在1978年以前实行的可以提早折旧的政策。严卫中等人则谈到了德国的税制规定了出租人既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又享受折旧带来的延迟支付税收的利益。而美国在1962年及其随后的两次新税法都在不同程度上缩短了折旧年限。赖琬妮(2009)谈到俄罗斯关于融资租赁的政策,允许租赁设备以三倍的速度进行加速折旧,即正常折旧年限的三分之一。
二、国内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研究
(一)融资租赁的流转税政策2000年的通知中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只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只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的只征收营业税。财税[1999]18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倪真莹(2009)认为该政策使出租企业在负税方面有失公平。左俊(2010)指出我国融资租赁的税基不统一、税负不公平,同时也批判了新增值税条例中关于增值税抵扣的差异化对待。2009年1月1日起的增值税转型造成不同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就会产生17%的税差,更使融资租赁面临很大的压力。
(二)融资租赁的所得税政策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承租人计提折旧。1996年的规定指出,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照租赁期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不短于三年。1999年颁布的办法中规定,企业进行国产设备投资,只要符合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都可以抵免所得税。左俊对我国关于融资租赁所得税的政策提出了几点质疑,一是投资抵免税政策的局限,认为我国的抵免政策不应只局限在企业购置的国产设备;二是折旧税收政策只适用于国企和集体工业企业,缺乏灵活性;三是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租金支出是否可在在税前扣除的差异化,对内资企业显现出不公平。倪真莹也提出,关于我国所得税政策的有些规定还有待明确。
三、结论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