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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增值税纳税管理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DOI]10.13939/ki.zgsc.2016.42.095
首先,增值税到底影不影响利润。增值税、消费税和“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都是流转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最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它属于利润表项目。增值税在会计核算时计入“应缴税费”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不影响利润表科目,但若是增值税不影响利润,那么增值税纳税筹划会影响利润吗?在如今已全面实现“营改增”的大背景下,理清这个问题显得尤其重要。
1 增值税与利润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是一种价外税。
举例说明,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货物,购买价款为117万元,进行加工之后销售给乙企业,销售价款为234万元。价款中包含了增值税。甲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C进项税=234/(1+17%)×17%-117/(1+17%)×17%=34-17=17。从该例中可看到,甲企业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其价款扣除增值税额后为其成本100万元;甲企业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为34万元,其价款扣除增值税额后收入200万元。甲企业缴纳的17万元增值税并非由甲企业承担,而是转嫁给了乙企业,随同收入一起收取了。甲企业只是负责缴纳税款给国家。对于乙企业也一样,甲企业的销项税额成为乙企业的进项税额,当乙企业将货物销售出去时,又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所以在理论上,增值税最终由处于增值税链条末端的消费者承担,增值税不影响企业利润(在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下)。对于这一交易流程,以会计分录表示为:购进货物时:借:原材料100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17万元,贷:银行存款117万元。销售货物时:借:银行存款234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34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100万元,贷:库存商品100万元。显然,增值税科目并没有影响到损益类科目,不会影响利润。当然,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会造成重复征税。这里只考虑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在增值抵扣链条完整的情况下,增值税确实是不影响利润的。很多企业仍然觉得增值税纳税负担过重的原因是增值税虽然不影响利润但是影响企业现金流,在企业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的各项税费”中反映。事实上,这不是销货方支付的税款,购货方向销货方支付了商品价款和增值税税款,销货方留下价款,上交增值税价款,说到底对于增值税而言,销货方只是个“中介”。
但存在三种例外情况:第一,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包括企业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未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和购进货物劳务之后的增值税链条中断。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会增加相关产品成本,影响利润。第二,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企业因销售货物或者劳务确认的应收账款中包括增值税部分,因坏账确认的损益中包括了部分增值税。第三,视同销售行为,虽然企业并没有真正实现收入,但是在税法上仍然需要缴纳增值税。于是这部分增值税便会进入相关成本或者费用,从而影响利润。
2 增值税纳税筹划与利润
2.1 特殊情况下纳税筹划
根据上述分析,增值税在一般情况下确实不影响利润。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会影响利润,而这些特殊情况恰恰可以成为增值税纳税筹划点。
以视同销售为例。丙公司为了提高产量,采取买一赠一的促销手段,销售价款为117万元,产品成本为40元。在税法上对于买一赠一业务,赠出的商品是需要视同销售的,即使是赠出的商品,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其额外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会计分录为:借:销售费用57万元,贷:库存商品40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17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40万元,贷:库存商品40万元。而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之前,在合同中约定该经济事项是捆绑销售,并在经营销售过程中体现这一销售方式特点,就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了。会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80(40×2)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两者差别在于买一赠一的促销手段多计了17万元的销项税额进入销售费用。若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买一赠一方式需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即17×(7%+3%+2%)=2.04万元,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影响利润。该项纳税筹划共可增加企业利润19.04(17+2.04)万元。
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额部分通过影响销售费用影响企业利润,纳税筹划的思路是如何改变该经济事项的性质,规避这部分因视同销售引起的成本或者费用的上升。纳税筹划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在经济事项发生之前,通过事先筹划,改变经济事项性质的方式降低企业税负。同时需注意的是要将买一赠一的经济事项改变为捆绑销售,就必须在该事项发生之前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经济事项本质而不是仅仅依靠企业会计人员在会计期末的账项调整。合同决定了经济业务发生流程,而经济业务发生流程决定了纳税负担。在该经济业务流程中,相关票据和操作必须与合同规定相匹配。
2.2 一般情况下纳税筹划
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区,2015年6月丁企业报废一台机器,该机器于2007年7月购入,丁企业将其分拆,将废钢铁销售给戊企业。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对于这一业务,丙企业销项税额=100/(1+17%)×17%=14.53万元。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85.47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14.53万元。这个业务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例中报废的机器于2007年7月购进,满足文件中对于时间的规定。本例的纳税筹划方案是丁企业在销售前不要对机器进行拆除处理,直接将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整体出售给戊企业,由戊企业自行拆除。那么,纳税筹划之后丁企业的销项税额=100/(1+4%)×2%=1.92万元。该业务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98.08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1.92万元。显然,纳税筹划的结果是营业外收入增加了,营业外收入作为利润表项目,当然会影响利润,使利润增加12.61(98.08-85.47)万元。
当企业通过纳税筹划降低本企业的纳税负担时,在含税收入不变的前提下,降低增值税,会使不含税收入增加,从而导致利润增加。不抵扣进项,会使成本增加。但是收入的增加额会大于成本的增加额,否则该业务不具可行性,所以企业的利润会增加。这个案例说明,在增值税不影响企业利润的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纳税筹划也有可能影响企业利润。
3 结 论
综上所述,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除了上文提到的三种特殊情况,在一般情况下确实不影响企业利润。但是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有必要的,因为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有可能会从两个方面影响企业利润:一方面是通过增值税影响利润的特殊情况进行纳税筹划,因增值税影响利润,增值税纳税筹划自然也会对利润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是在含税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利用税收优惠,通过降低增值税,增加税后收入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在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可能伴随着与利润表相关的项目的变动,或者是增加相关收入,或者是减少相关成本和费用,从而影响企业利润。
参考文献:
(一)在“销售”环节的纳税变化
税率方面的变化以及计税过程的差异,会给金融企业在“销售”环节的税负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金融企业原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并且金融企业改为缴纳增值税之后,暂定税率为6%。如果假设在改革变化前后金融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价格不变,即都为P,那么按照营业税的计税原则应缴纳的营业税为P*5%=0.05P。而按照增值税的计税原则来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为[P1+6%]*6%=0.057P。按照这样的规则算下来,金融企业会有0.7%的税负增加。同样假设目标金融企业地处城镇,那么加上受到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影响,金融企业还要有0.07%的税费增长,一共在“销售”环节将会受到0.77%的税负增加。这就是改革给金融企业带来的因计税方式变化和税率变化而产生的影响。但是,增值税并非仅是在销售环节进行的单一纳税活动,还要在购进货物环节进行相应的增值税抵扣,才体现出针对增值额进行纳税的增值税管理初衷。所以,金融企业的财务人员不仅需要了解增值税“销售”环节的影响变化,同时还要了解在“购进货物”等环节的增值税抵扣要求,从而完整地掌握“营改增”的变化规律。
(二)在“购进货物”环节的纳税变化
由于营业税纳税规则中并没有进项税抵扣之说,所以,在金融企业相关“购进货物”环节也没有进项抵扣的纳税管理意识。又由于金融企业不同于传统制造类企业,就目前相关政策的规定,可用于抵扣项目的范围也有限。如银行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作为增值税纳税项目,而相对应的存款利息支出,则暂时不作为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主要“购进货物”类抵扣项目的抵扣缺失,影响金融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负担。而金融业作为服务行业,固定资产的投资占比相对较少,并且也不可能在营改增的过程中进行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这样金融企业可利用的增值税抵扣数额也有限。这样对于金融企业“销售”环节的0.77%的税负增加量就很难进行抵消。所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金融企业将面临增值税“销项”部分增加,而增值税“进项”部分不足的局面。
二、金融企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充分利用政策
金融企业在增值税纳税实施初期,受到增值税抵扣项目迟延、抵扣范围过窄或者单位内部抵扣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的影响,一时间会产生一定税负的增加量无法消除的情况。国家为了防止企业税负的增加,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一般都会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出台。金融企业财务人员在学习增值税纳税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入对相关税收补贴政策的学习。充分了解和学习增值税关于金融业的减税、免税项目,并且及时关注国家出台的各项扩大金融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内容。然后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这样才能应对改革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企业正常的经济效益。
(二)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
应对增值税管理的要求变化,金融企业内部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涉及增值税纳税管理的业务流程与环节。如购买的固定资产以及运输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中包含的增值税,都可以用做抵扣项目,金融企业就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进行抵扣。所以在固定资产采购活动中要完善对相关发票的核查与监督流程,确保规范、完整地进行增值税抵扣。另外,需要规范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金融企业涉及的业务种类繁多,不同业务的增值税纳税方法和规定也会有所差异,准确独立核算不同业务是应用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关键。所以,金融企业需要完善相关会计核算工作,做好优惠政策的运用,否则会给金融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加强必要的沟通及政策扶持力度
金融企业在实施增值税纳税的初期,一定会遇到很多问题。金融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加强与主管税务部门的沟通,及时反馈在实施增值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寻求税务部门的帮助。同时,国家应该加大对营改增过渡期金融企业的扶持和帮助力度,结合金融企业的经营实际以及遇到的纳税困难,制定相应的税收补贴政策,从而实现金融企业税负不增加,形成最终税负减少的政策目的。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第十九条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二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第五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XX年底以前逐步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具体步骤是:
(一)XX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XX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第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愈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自XX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第二十八条自XX年9月1日起,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执行标准如下:
(一)企业税控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303元,税控ic卡为79元,小读卡器定为173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二)各技术维护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是:
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编制工作。
2、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
3、负责税务、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
4、负责对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
5、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明令要求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由系统研制单位商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省级服务单位商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组建市(地)县级服务单位。各级服务单位必须接受同级国家税务局监督,并对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技术服务单位有义务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全省的技术服务工作。各级服务单位要在省级服务单位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保证服务工作安全、及时、有效。
第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名单,编制当年的推行计划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到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据此编制全省推行计划。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上防伪税控系统。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申请书五日内核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报市(地)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按照省局计划安排确定上防伪税控企业名单并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下达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第三联下达给申请企业、第四联给市(地)级技术服务单位。
第三十五条 企业接到通知书后,携带通知书到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手续。并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留存;第二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技术服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按规定对申请企业计算机、打印机进行技术认定,企业购置的计算机、打印机必须满足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 技术服务单位将办完销售手续的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ic卡五日内送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办理发行。发行后的金税卡由技术服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安装。ic卡由企业领回。
第三十八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按照省国税局下达的推行计划购买专用设备。并将购买的金税卡、ic卡 的编号打印成册报给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分地区销售的金税卡、i c 卡也分别编号打印报给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将金税卡、 ic卡编号按企业所属征收分局打印成册,下发给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条 征收分局将金税卡、ic卡编号录入到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做入库管理。
第四十条企业增加分开票机按新上企业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通知服务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下由技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拆卸金税卡,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金税卡和ic卡在发行系统注销,然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四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对本章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销作废金税卡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初始发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管理工作。企业在申报期内必须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到主管征收机关进行认证,未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坚决不准抵扣。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给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八)。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一步核查,确认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逐级汇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四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第四十五条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第四十六条 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抄录开票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系统认证,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统一管理,不得由技术服务单位管理税务专用设备。设立省、市(地),县三级发行网络,各发行网络必须建立在省、市(地)流转管理处(科)和征收机关,并选派专人管理。各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发放专用设备要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四)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五),同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附件六)。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季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转报省局核发。
第五十条 企业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统一管理。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要建立专用设备库房,保证设备的安全。省、市(地)两级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加强对企业专用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详细纪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库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省、市(地)、县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服务单位应与同级税务局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权力义务等。每半年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走访调查,写出服务质量情况报告。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进行汇总,分别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报给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当年服务满意率达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进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务资格。
第五十二条 技术服务单位每半年向同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报告一次技术服务情况。每年由省级服务单位组织召开全省技术服务工作会议,通报全省服务情况,研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市(地)技术服务单位要与服务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法律责任,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企业的培训,企业开票员必须经过服务单位培训后持证上岗,企业开票员没有上岗证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进行ic卡的授权操作。服务单位要按着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工作,对解决不了的故障要及时更换金税卡,不能影响企业开票。对非系统故障影响开票和报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系统软件和硬件。使用企业不得擅自装卸金税卡。金税卡的更换和软件的升级要由技术服务单位技术员完成,系统出现问题马上通知服务单位进行修理维护。更换金税卡前一定做好数据维护工作,保证数据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九)分别逐级上报省局和省级服务单位。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服务质量投诉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一般向上一级服务单位投诉本级服务单位。由上一级服务单位仲裁解决。重大的服务质量问题也可以越级投诉,服务单位对受理的投诉要认真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对于服务投诉不能解决的按合同法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实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十九条 损坏的两卡以及收缴的两卡,统一上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章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六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流转税管理一、z强流转税税源分析。拓展目前使用的重点税源台帐,建立基础数据库,加强基础数据管理,定期进行流转税收入分析,预测税源变动趋势,对流转税管理效率与质量和税法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二、强化政策管理。
1、加强现有的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深化流转税管理。
2、完善减免税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减免规定,堵塞管理漏洞。
三、加强调研工作。做好增值税转型的调研和准备工作,积极应对流转税制改革。一要科学测算增值税转型改革税收收入的影响,按要求进行测算上报,为上级机关决策服务;二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以及中部崛起税收鼓励政策的研究;三要清理、规范流转税优惠政策。
四、按照精细化的要求抓好日常管理。1、加强税源管理,重点是税源监控和对本地区重点税源的管理;2、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首先,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标准认定一般纳税人,坚持“三约谈一核实”的要求,把好实地核查、领导审核关,同时做好一般纳税人核查、审批等环节的工作,将年审纳入到日常管理中来;3、巩固和提高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质量。强化考核,以考核促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责任人,如有重大事件发生要向分局金税工程领导小组及时书面报告情况,确保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质量在全市名列前矛。4、加强发票管理,在一般纳税人中大力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版普通发票使用,提高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率;五是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严格依照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积极探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逐步完善“一窗式”管理模式。重点是做好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
五、推进流转税信息化建设。
1、做好建立流转税工作平台的准备,根据分局实际向上级
提出流转税工作平台的各项需求的建议,确保明年九月份前完成;
2、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和传输质量;
3、积极推行“一机多票”系统,认真核实一般纳税人增值
税普通发票(不含商业零售)的用量,做好企业DOS版开票金税卡的更换工作;
4、协助技服单位搞好企业端开票系统升级培训工作;
5、做好前期准备,有计划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月认证量在100份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中推行“网上认证”工作。
(二)所得税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进一步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政策、税源、征收、减免税和资料管理五方面的内容。
(1)在政策管理上,做好所得税政策宣传、政策执行落实、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三个环节的工作。
(2)在税源管理上搞好所得税税源册籍管理,抓好税源普查工作,掌握税源动态变化情况。
(3)在征收管理上,健全纳税申报、征收方式的确定到税款入库等一整套管理程序。
(4)在减免税管理上,做到“三个严格”,即严格执行政策、严格申报程序、严格按权限办理。
(5)完善资料管理。使资料管理贯穿于所得税规范管理的全过程,建立所得税纳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归档保管、反馈等制度。
三、根据税收管理精细化的要求,进一步搞好所得税规范管理。建立税源登记制度,加强部门配合,主动取得工商、国税部门支持,定期核对纳税人的登记资料,发现漏征漏管户应及时补办税务登记并纳入正常管理。并及时对企业的各项有效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并将这些资料进行适当数据处理。
四、严格加强对纳税人的收入管理,监督企业如实反映收入,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
五、加强预征管理,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预缴的期限和金额,并严格按确定的金额预征企业所得税。
六、大力清理欠税,建立台账,逐户逐月落实收入进度和压欠情况
七、根据汇缴清缴改革要求,落实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缴工作,组织召开了一次由企业所得税纳税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安排布置二00五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八、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财产损失及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报批,对按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执行的税前扣除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对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一律进行纳税调整,不得税前扣除。做到及时调查核实,严把政策关口,严格报批程序。
(三)征收管理版权所有
一、以提高征管“六率”为主要目标,围绕“征管六率”分析、查补征管漏洞,加强税源的有效控管,不断提高分局征管质量,认真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如实编报征管质量考核表。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交换与沟通,继续加大对辖区内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及时做好新办户的税务登记工作,及时、妥善地解决税收议,提高管辖争工作效率。
三、核实在册的税务登记户和注册登记户,及时发现和处理准备逃跑或已失踪纳税人,清理非正常户,追缴相关证件,并配合稽查部门追缴流失的税款。
四、认真做好个体税收的管理,积极探索科学的个体经营信息采集方式和公平、公正、先进的定税方法,完善电子定税管理办法,及时调整行业参数水平。
五、结合实际推行经济、灵活、便利的多元化申报方式,做好同城办税各环节的协调工作,认真落实好下岗再就业个体经营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公正执法,优质服务。
【关键词】 营改增; 三甲医院; 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4-0107-03
2016年5月起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医院的应税业务也在改革范围之列。营改增作为税制改革的新方向,给医院财务管理带来了很大影响,使医院会计核算、纳税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营改增全面实施以后,医院“一般纳税人”范围较“试点”时期明显扩大。据北京地区部分三甲医院和二级医院纳税人身份调查显示:三甲医院多为一般纳税人,二级医院由于缺乏应税业务,多数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少数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小规模纳税人对医院管理的影响相对较小,在此暂不做讨论。本文以三甲医院为例,基于一般纳税人身份,就营改增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展开分析。
一、营改增对医院会计核算的影响
与一般企业不同,医院具有应税业务与非应税业务并存的特点。《医院财务制度》把医院收入划分为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其他收入四大部分[1]。众所周知,医院的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拨入的科教项目收入均享受免税政策优惠,属于非应税收入。除此之外,医院还存在许多医疗以外的其他收入,这部分收入项目繁多,随意性大,与医院所提供的非营利医疗服务没有必然的联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医院的应税收入具体包括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进修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横向科研经费收入等。营改增以后,这些应税收入需按要求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对医院会计核算产生了较大影响。
营改增前后医院应税业务会计核算的变化:
例:某三甲医院收到医药公司药物试验科研经费10万元。用该项目经费购买试剂材料一批5万元(含税),购买实验设备一台3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7%。
营改增以前,医院开具营业税发票。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科教项目收入 100 000
购买材料时:
借:科教项目支出 50 000
贷:银行存款 50 000
购买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30 000
贷:银行存款 30 000
营改增以后,医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6%。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科教项目收入――应税经费收入 94 339.6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660.38
购买材料时:
借:科教项目支出――应税经费支出 42 735.0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 264.96
贷:银行存款 50 000
购买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25 641.0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 358.97
贷:银行存款 30 000
从以上分析可知,营改增要求应税业务销项税和进项税须从收入和支出中剥离,税金既不计入收入,也不计入成本费用。由于价税分离使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减少,从而使医院固定资产的实有价值受到影响。营改增后医院会计核算趋于复杂,这对于医院财务人员来讲,无疑是一个新的挑战。
二、I改增对纳税管理的影响
(一)税负水平的影响
营改增以前,医院的应税业务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5%。营改增以后,医院提供的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如果不能有效取得可抵扣进项税,实际税率将达到5.66%,高于营业税率0.66%。因此,能否取得可抵扣进项税,是决定医院税负水平的关键。
可抵扣进项税是由应税业务支出产生的,医院应税业务支出包括劳务费、差旅费、咨询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卫生材料费、印刷费、版面费等。其中劳务费、差旅费占有一定比例,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医院会因此损失部分可抵扣进项税。另一方面,购置设备、卫生材料等开支,大多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6%、11%、13%、17%不等。而医院提供的应税业务一般适用6%的税率。目前增值税纳税管理执行所有税率混合抵扣。单纯从税率上分析,进项税与销项税的比对医院比较有利。如果应税业务支出能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使医院的纳税负担大幅降低。
(二)纳税核算的影响
1.纳税核算趋于复杂
缴纳营业税时,应交税金=应税业务收入×税率。营改增以后,应交税金=销项税-进项税。
例:某三甲医院5月份其他收入、科教项目收入中分别取得应税收入30万元、500万元。使用应税科研经费购买2台实验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合计金额117万元。
缴纳营业税时:应交营业税=5 300 000×5%=265 000(元)
缴纳增值税后:
不含税销售额=5 300 000/1.06=5 000 000(元)
销项税=5 000 000×6%=300 000(元)
应交增值税=300 000-170 000=130 000(元)
上例分析可见,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需从销项和进项两个方面进行核算,纳税核算较营业税复杂。同时由于扣减了购入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使医院当月应交税金比缴纳营业税时少缴135 000元,降低税负51%。可见营改增对降低税负起到了积极作用[2]。
2.纳税申报更加严谨
营业税纳税申报,只需在“地税”纳税系统中填写本期应税收入,选择相应税率即生成缴款书完成申报。营改增后,医院需在“国税”纳税系统中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等10多张报表,需将本期应税收入价税分离,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列销项税明细资料表,同时填列本期认证通过的进项税明细资料表。纳税系统根据本期销项税、进项税和上期留抵进项税及其他相关资料,自动生成应交税金。表与表之间有紧密的勾稽关系,整个申报过程既复杂又严谨。
实际工作中有些医院只申报开据增值税票据的收入,而不申报未开票据的应税收入。国税部门增值税申报系统,“附列报表(一)”暨《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中明确要求:纳税人需分别填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票据和未开票据的收入和税金。可见,无论开票与否、开具何种票据,只要是应税业务均应缴纳增值税。这一点应引起医院财务人员注意。
三、营改增对医院科研经费管理的影响
三甲医院特别是大学附属医院,肩负着医疗、教学和科研的繁重任务,科研经费所占比例相当可观,且项目繁多,资金来源呈多元化。根据来源渠道不同,科研经费分为横向经费和纵向经费。来源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科研经费即横向经费。横向经费属于应税业务,是医院缴纳增值税的主要项目。财政体系拨入的科研经费为纵向经费,属于非应税业务。科研经费横纵交织、错综复杂。营改增对医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影响较大。
(一)对横向科研经费入账金额的影响
营改增以前,缴纳营业税时,医院横向科研经费收入与会计账面收入金额一致,不存在差异。营改增以后,由于拨入的横向科研经费属于含税收入,需按增值税核算要求从收入中将销项税分离,横向科研经费收入/1.06=会计账面收入。因此,会计账面收入小于实际拨入的横向科研经费,二者会产生收入差额[3]。
(二)对横向科研项目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后,横向科研经费缴纳增值税,税率从营业税的5%上升为6%,能否及时足额取得可抵扣进项税,直接影响到科研项目成本。科研项目成本费用包括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实验材料费、咨询服务费等。其中差旅费、劳务费所占比例较高,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势必会影响进项税抵扣,会直接增加科研项目成本[3]。积极控制差旅费、劳务费的开支比例,重视进项税抵扣管理,是降低科研项目成本的有效途径。
(三)对横向科研经费进项税抵扣管理的影响
横向科研经费的进项税抵扣是按单一项目抵扣,还是所有项目混合抵扣,两种方法各有利弊。按单一项目抵扣管理权责清晰,但核算繁琐,不利于医院整体税负水平的调节;按所有项目混合抵扣管理省时省力,有利于医院整体税控调节和可抵扣进项税的统筹使用,但容易产生“大锅饭”现象,不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科研项目成本核算。医院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管理方式。
四、应对营改增的具体策略
(一)细化调整会计科目
由于医院具有应税业务与非应税业务并存的特点,因此,营改增以后医院会计核算必须明确应税和非应税的界限,对应税和非应税业务收支分别核算。医院信息技术人员应按照增值税核算要求重新定义会计核算信息系统,给应税业务加以特殊标识,以区别非应税业务,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细化调整会计科目,强化培训会计人员,防止应税业务收支与非应税业务收支的混淆。
1.收支科目调整
根据财务核算的需要,在其他收入中下设“应税收入”“非应税收入”明细科目,在科教项目收入中下设“应税经费收入”“非应税经费收入”明细科目。同时,在其他支出中下设“应税业务支出”“非应税业务支出”明科目。在科教项目支出中下设“应税经费支出”“非应税经费支出”明细科目。
2.资产物资会计核算科目调整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核算要求购置的固定资产、材料物资需价税分离。医院固定资产、材料物资需区分应税与非应税分别核算。因此,医院需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增设“应税资产”“非应税资产”,在卫生材料科目下增设“应税材料”“非应税材料”等明细科目。
3.纳税核算会计科目调整
由于增值税受对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销项税和购买商品或服务产生的进项税共同影响,因此,实施营改增以后,医院不仅要核算收入所形成的销项税,还要核算支出所带来的进项税。根据增值税纳税核算的需要,医院需及时调整纳税核算会计科目,在应交税金科目中下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转出”等明细科目。
【关键词】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困难 对策
消费型增值税正在东北老工业基地试点之中,并于2007年在中部地区推广应用,在不断的调整中积累着经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但目前如果在全国范围内一次性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如何解决这些难题,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消费型增值税,兼具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增值税转型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存量固定资产抵扣成本过大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固定资产存量和无形资产抵扣方面对国家的财政收入有着巨大的影响。据《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仅2004年全国工业固定资产净值达52027亿元,若按照增值税基本税率推算,所含税额7559亿元。如果考虑1996年至2004年期间的固定资产净增加值,所含税额将会更大。如果这些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掉的话,将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产生巨大的影响。
(二)无形资产税收待遇不公
由于无形资产的计价十分复杂,按照会计制度“外购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格进入成本、自制无形资产以自制成本进入生产成本”的原则,若实行消费税增值税,则外购无形资产对应的抵扣税额要比自制无形资产所对应的税额大,对于不同来源的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和税收负担明显不同,自制无形资产的税负相对偏重,必将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
(三)税收流失风险增加
增值税推行近二十年时间里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纳税人利用增值税扣税机制,通过伪造、虚开、违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虽然国家对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不断加强,但依靠现有的管理手段尚不能完全杜绝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必然增加其对应的税额,在现有的征管条件下,专用发票的征管压力将进一步加大,税收流失的风险必将更大。
(四)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承受能力同时面临考验
对于国家财政而言,增值税转型必然带来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若在保持现有税负水平的条件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基本税率应提高至23%甚至更多,方可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但提高税率却又将加大增值税运行的风险,同时,各行业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则将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不同而发生增减变化,传统企业、基础工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税负将大幅下降,传统技术的加工工业资本有机构成低,税负将相对偏重。很显然,传统企业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中将面临一定困难,有可能会造成传统企业纳税困难户数增加,增值税运行的摩擦系数加大。
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主要策略
为了能够较好地发挥转型的积极作用,避免财政收入减收并力争能够增收,应采取适当的增值税转型办法,并实行必要的配套改革措施。
(一)消费型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确定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可暂把抵扣范围限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的动产部分,解决固定资产抵扣带来的相关问题。具体措施如下:
1.借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成功经验,将存量固定资产排除在抵扣税范围之外
存量固定资产是过去已经形成的资产,对其规定不予抵扣税款,基本上不存在影响企业新投资和技术进步创新的问题。且过去对这部分资产的征税和税收优惠办法多种多样,差别很大,不同资产又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和折旧金额,情况十分复杂,将其排除在抵扣税范围之外,即避免了客观上难以计算的困难和出现新的矛盾,又避免了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过度冲击。
2.将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排除在抵扣税范围之外
鉴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在整个固定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但对技术进步创新的激励作用却远不如机器设备,建议将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排除在增值税抵扣税范围之外,而对于水、电业等特定产业,可限定范围,准予其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抵扣进项税额。
3.取消有关机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新购机器设备中包含的增值税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建议在增值税转型后,同步取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使新税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的公平税负原则要求,同时实现税制的简化。
4.将转让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扣税范围
鉴于无形资产不是普通的商品,其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故纳税人利用无形资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偷逃税款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建议将转让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的扣税范围。这样,既可以减轻科研机构的税负,促进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又可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虽然短期内会减少部分财政收入,但此项政策对于鼓励和扶植技术创新、促进我国经济由粗犷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进程
为了避免转型给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应逐步实行,循序渐进,分阶段扩大。目前,可考虑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选择对资本品重复征税比较严重的行业或企业、国家需要鼓励发展的行业、关系到国家前途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进项税额少、设备消耗大的采掘业等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进而逐步在全国范围的所有领域内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三)加强对于消费型增值税的征管和稽查
1.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在专用发票方面要加强全方位管理,真正发挥专用发票在增值税链条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减少利用发票偷税的问题。在专用发票的发售环节,检查已使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在纳税申报环节,做好发票日常稽核工作,以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此外,还应限制专用发票抵扣时间,进一步完善专用发票抵扣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税功能和抵扣功能有效地连接起来。
2.提高增值税管理的科技含量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更应加强现代化征管手段建设和稽核检查制度建设,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增值税管理的先进经验,将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广泛运用到增值税的管理中,确保增值税管理效果。近年来,我国各级国税机关也逐渐加强了增值税管理的科技信息技术含量,在税务登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评估等各个领域利用微机进行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总的来看,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增值税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还很低,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金税工程”,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为此,应加大工作力度,提高电子信息技术在增值税管理中的应用,特别是加强电子化申报推行进程,规范电子申报程序,为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转型中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杨斌.现行增值税的制造障碍、管理无效性和中国式增值税的制度设计.财政研究,2001,2.
[2]董晓岩.关于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的思考.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2,6.
[3]丁正智.增值税转型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1,2.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122-02
“营改增”是国家“十二五”时期进行税费改革的重要举措。其实质是在商品、劳务流转环节实行全面的增值税制,打破按行业类别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税制格局。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部分行业归为缴纳增值税。目的在于清除重复征税的现象,进而来降低企业的税收压力,提升企业实力促进经济发展。但是该政策在施工企业实施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定的难题,甚至有着适得其反的效果,这一改革对施工企业的纳税管理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涉及到其纳税筹划的各个方面,必将经历一个艰难的适应过程。所以施工企业必须要认真的应对“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找到突破口来降低涉税风险。
一、“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纳税管理产生的双重影响
(一)避免企业重复纳税
“营改增”对于避免企业重复纳税有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减少了施工企业工程分包过程中的重复纳税,进而加强了企业竞标能力。通常情况下,联合投标再分包工程的投标方式是施工企业采取的主要方式,这种方式下建设单位不需要与分包单位签署专门的施工合同,所以缴纳税金的责任就落在了施工企业身上,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分包合同的缺失就会导致重复纳税的现象发生。在实施了“营改增”的政策之后,就可以用销项税来抵扣进项税,进一步的将纳税环节规范化,避免重复纳税。另一方面,以往施工企业在进行采购时,必须要交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只要产生了营业收入就必须要缴纳营业税,另外有时在施工结束后也会涉及到营业税的征收,如此极易产生重复征税的现象发生,但是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这种现象有了极大的改观。
(二)促进施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大型施工设备是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价值高,占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比例大。改革前,施工企业采购大型施工设备并无法抵扣进项税,使得企业通过大型设备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成本过大,影响施工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的积极性。“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可以享受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这便为施工企业更新设备、扩大再生产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营改增”也将促进施工企业加大对技术及研发的投入,进一步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增加企业税负及税务筹划的难度
理论上“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会下降,但这种理论的测算依据,是以施工企业外部市场票据管理规范,能及时获得合格的采购发票这一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的。但是由于施工企业的特殊性,一是施工项目分散、地域偏僻等特点,其所需的施工材料来源方式多,可能存在供应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难度大;二是劳务费作为占施工企业工程造价成本较大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体劳务用工主要来源建筑劳务公司或零散民工,这可能使得劳务收入被计入销项税而非进项税,无法抵扣,导致与原3%的营业税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且零散民工也没有增值税发票,这势必会进一步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
(四)加大施工企业会计核算难度
一是“营改增”前营业税科目只要借“营业税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而“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增值税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包含了九个专栏,进项税额等的5个借方科目,销项税额等的4个贷方科目,可见“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显得更加复杂,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影响较大;二是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改革前,施工企业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包含了企业的“营业税”,而“营改增”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将是剔除增值税后的税后收入,且“营改增”后作为施工企业重要资产之一的固定资产将受到较大的影响,改革后施工企业固定资产入账金额会减少,累计折旧也会减少。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管理、报税等业务更加复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错。
(五)加大施工企业资金紧张局面
“营改增”将增加企业经营性现金支出,加大企业资金紧张局面。原本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就存在工程支付与工程进度严重不匹配的问题,“营改增”后这种问题将更加突出,即施工企业将更多的面临未收到工程款却要垫付增值税款项的问题,这势必增加企业现金支出,加大施工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二、“营改增”背景下施工企业的纳税管理措施分析
(一)准确把握政策要求
一是在心理上做好持久战的准备,由于大多数施工企业均存在低端材料供应商开具发票困难的问题,“营改增”后可能导致部分企业税务筹划困难,税负增加,同时增加企的经营现金流出,提高施工企业运作成本,但这种情况不会一成不变,尽管减轻企业税负的效果没有马上凸显出来,但从大方向来说,未来“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必然是利大于弊,因此施工企业应积极对待,等待机遇;二是从根本上领会“营改增”的精髓,积极灵活利用政策带来的改变,增强增值税抵扣意识,合理转嫁税负,更好地应对市场的变化。
(二)改善经营方式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同时也是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施工企业应转变粗放型经营方式,积极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一是实施精细化管理,施工企业应转变粗放式的发展方式,使企业在“营改增”进程中实现逐步而有效地过渡,降低企业成本;二是开源节流,包括提高投标报价、选择能按税收规定申报纳税的材料供应商、做好全而预算管理等,最大限度降低施工企业成本,抵消税负压力;三是提高施工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加强税法培训,增强财务人员对“营改增”的了解,及其对企业投标报价、劳务成本计算,以及会计核算等方而的影响,深刻认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具体要求,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同时建立新的财务管理模式,注重对税收抵扣政策的灵活利用,充分享受税改带来的利益。
(三)规范发票管理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的合规与否对施工企业具有重要的影响。施工企业增值税发票具有发票量大,要求严格的特点,只有合理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应缴纳的税款,因此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什么时候开票,开多少票等都是企业管理者应注意的问题。另外,“营改增”后价格低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由于其往往不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在未来可能无法作为施工企业材料供应的首选对象,如果要选择则要在税负和交易价格之间进行一定的权衡。
1.增值税管理责任要明确
各开票点的直接管理者明确为各货运营业站负责人,将该项工作做为车站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来考核,提高领导认识,发挥其监督管理职能。各货运营业站指定专人负责开票工作,明确责任,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与考核办法,出台相关奖惩制度,提高开票人员的积极性。
2.完善相关制度
把增值税的管理作为货运工作的一部分来抓,将增值税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细则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补充完善相关铁路运输收入制度、货运规章,制定相关业务流程,从制度上形成统一,更有利于制度的落实,防范风险的发生。
3.加大检查力度
财务部门、收入部门、货运部门定期不定期的对开票点进行检查和督导,对开票点的台账建立、发票开具、发票保管、专用设备管理、抄报税情况等进行逐项检查,对检查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指定相应措施,并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检查。收入部门发挥稽查作用,财务部门发挥政策指导作用,货运部门发挥管理作用,各司其职不断完善增值税基础管理工作。
二、财务核算管理
作为铁路总公司基层纳税单位,站段财务部门负责纳税申报及税款预缴等具体工作,纳税申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提供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业务应缴增值税适用1%预征率按月预缴,预缴基数为直接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取得的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收入,预缴基数由铁路局收入部门公布。纳入汇总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基层站段认证申报后上转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基层站段不予抵扣。提供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基层站段负责汇总预缴增值税和属地缴纳两部分的增值税申报工作。
1.加强进项税认证管理
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办理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扫描、抵扣认证。财务部门对取得进项税建立台账,区分属地与汇总,可抵扣与不可抵扣,指定专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进行扫描。
2.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如期完成纳税申报
根据相关业务,正确核算进项税、汇总预缴增值税和属地销项税。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月底对进项税台账与实际账务处理进行核对,避免财务核算的错误以及抵扣联发票的缺失。对于申报工作,财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在申报前做好开票点抄报税工作,根据收入部门的预缴基数,正确计算汇总与属地缴纳税额,及时申报当月预缴税款,上转经税务部门签章的汇总传递单及各种报表,确保总公司汇总缴纳工作的顺利完成。
3.积极筹划,合理避税
【关键词】税制改革 营改增 金融企业
一、引言
为了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企业转为征收增值税,2011年10月26日我国国务院常委会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作为“营改增”试点。金融企业在现代经济中占有核心地位,不仅是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还是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命脉。那么,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对于金融企业到底影响几何?本文通过对金融企业“营改增”的现实意义进行分析,总结其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合理的优化建议,进一步推进金融企业“营改增”进程。
二、“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现实意义
(一)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压力
以银行为例,银行的营业额主要来源于贷款业务、中间业务和差价业务,而其主要营业收入来源于贷款业务。改革前银行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而不包括营业费用。除此之外,现支撑银行运营的信息技术软、硬件设备的初始投入和后期更新升级等一系列的成本在营改增前都是无法抵扣的。因此,改革前,金融企业相较其他企业而言,税基宽,税负重。改征增值税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则金融企业避免了重复纳税,降低企业赋税压力,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降低经营成本,减轻企业生存压力
“营改增”之后,一方面外购的设备、修理费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在一定程度上这可以降低金融的经营成本,鼓励企业进行软件升级和硬件设备更新,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另一方面,税率由原来的征收5%营业税修改为征收6%增值税,税率变动幅度不大,在避免了重复征税的情况下,使得金融企业税负明显下降,企业生存压力减轻。
(三)利于分工协作,促进企业创新
改革的益处不仅局限于企业税负的变化方面。“营改增”作为当前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除了能够减轻企业税负、消除服务业重复征税外,还在破解影响金融业发展的税制瓶颈上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促进金融企业做大做强,在提高企业服务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融合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税制环境。
三、“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初期税负影响
(一)改革初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困难
“营改增”之后,可抵扣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充分取得是影响企业税金支出和成本费用高低的关键。在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也就意味着企业成本费用会因此增加,进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金融企业若是不能及时获得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会导致企业实际税负增加。
目前,“营改增”改革还处于初步阶段,金融企业对于其合作商和供应商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无法进行控制,因而对于自身收到的发票类型、时间并没有太多的主动权,这些都会影响企业取得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及时性。而且,只有经过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才能予以抵扣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严格,若开具、保管或使用不当等都会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金融企业只有取得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实现抵扣,否则就会造成企业税负增加。
(二)企业中间投入比率偏低
企业的成本由外购产品成本、服务成本和内部人力成本两方面构成,但能够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部分只有外购产品、服务成本(即中间成本),而内部人力成本则无法抵扣。因此,金融企业作为中间投入较少的劳动与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进项税额相对于销项税额的规模就相对较小,从而容易造成税负的增加。
(三)中间业务成本存在合规性征管问题
“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很可能面临着大量的增值税发票开具需求以及严格的合规性要求。我国现使用金税系统进行这增值税管理,然而金税系统则是由发票进行管理的。就银行而言,如果某人因汇款发生1元的手续费,那么银行需要为这1元开具发票么?那又该如何征税?这事项无疑都会影响企业税收负担额。
(四)企业ERP系统
银行等金融企业业务结构多样,种类繁多,而且都是通过系统进行处理的。在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后,各金融企业都要及时地重新更新系统,但是这一举措在段时间内恐怕难以做到。国家于此的具体细则也并未出台。因此金融企业想要在初期实现减少缴税有一定难度。
四、金融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建议
对金融企业而言,借势“营改增”,在顺应国家政策要求的同时也应当尽可能的减轻企业自身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此,金融企业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深入学习“营改增”政策文件及实施细则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掌握、深入学习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文件和实施细则,尽可能全面把握改革对于企业的经济业务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力度,并且提前安排生产经营,规划好应对政策。
(二)积极主动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对于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业务,金融企业应当主动与有关税务机关积极进行沟通,确定其适用的税率。对于经沟通后能够明确政策的业务,金融企业便能经营;若不能明确政策,则金融企业可以考虑将该部分业务转移至其他专业化公司,以此获取更多的税收优惠。
(三)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
金融企业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增值税相关规定,及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可抵扣项目进行认证,尽可能的做到早获得、早抵扣。同时,还应当完善自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建立具体的增值税管理体系,分阶段、分层次对相关管理人员、发票开具人员等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对可能涉及抵扣的成本和费用进行梳理,建立可抵扣目录。
五、结论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方式的攻坚时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税制体制完善有重大影响。虽然,理论上金融企业“营改增”在初期可能会导致税负增加,但是从长期来看,只要企业深入学习“营改增”政策文件及实施细则,积极主动与税务沟通,加强企业内部增值税管理,企业的税负水平就会有所降低,使得企业经营利润终将得以提升。
参考文献
[1]吕晨.金融企业实行“营改增”的影响和对策分析研究[J].品牌,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