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的法律性质

时间:2023-08-06 10:52:49

导语:在高校的法律性质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高校的法律性质

第1篇

【关键词】中职生 导语 语文效率 学习效率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962(2012)12(a)-0020-01

中职学生语文学习的现状是非常令人堪忧的。他们不明事理,听不进逆耳忠言,理解不了苦口婆心,没有坚强的意志力,学习上债台高筑。他们自认为不是学习的料,于是偃旗息鼓。另外在中职这个大环境中,大家都是学习的后进生,对语文课不感兴趣,睡觉、讲话、玩手机,把语文作业当作沉重的负担等等,致使中职语文教学效率十分低下。在此我以多年的职高语文教学实践,谈谈如何激发兴趣,提高中职生学习语文的效率。

1 以精彩的导语激趣

导入新课是中职语文课堂教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理想的导入好比一把金钥匙,能开启学生的情感,营造愉悦的学习氛围,诱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和学习兴趣。如以课题作为切入点,创设问题,激发联想,如“由课题你想到了什么?你想知道什么?”比如,我在教学《面朝大海,春暖花开》时,我先向学生提出这两个问题。有的学生说:“我想到了‘面朝大海,春暖花开’这种简单、朴素、浪漫、诗意的生活”;有的说“我想知道‘面朝大海,春暖花开’这种理想生活与现实生活有什么区别?”有的说:“我很向往‘面朝大海,春暖花开’这种诗意的生活”;有的说:“我想到‘面朝大海’时胸怀的开阔,‘春暖花开’时的温暖、惬意”……通过对诗题的探讨,在学习新课之前,学生就已经进入了学习状态,这就初步点燃了学生思维的火花,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学习的主动性大大提高了。

2 以强烈的情感激趣

感人的朗读,动人的讲解将学生引入意境,唤起激情,激起共鸣,才能感染和激励学生,才能使语文阅读教学达到一个较高的境界。职高生的注意力品质相对较差,语文课上表现尤为突出。所以教师只有融之以情,读出感情,才能激起学生的兴趣和情感。感情朗读能使学生“耳醉其音一心醉其情”,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我在教《琵琶行》这一首脍炙人口的叙事长时诗时,充分发挥了朗读的作用,采取多种朗读形式:或教师范读、或配音朗读、或学生表情朗读,一步步导入诗的意境,让学生在心灵上真正达到与作家、作品的共鸣。课堂上同学们愉悦地感受到了那琵琶女高超的演艺技巧和白居易对音乐独特的文学描写艺术,同学们受到了很深刻的文学熏陶。看着同学们张张满意的笑脸,我想这就是语文阅读教学所追求的境界吧!

另外语文教学活动总是伴随着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在情感的影响下进行。所以教师的讲解必须带着强烈的感情,进入角色,以情动情,以情感人。用自己的真情实感拨动着他们感情的心弦,使他们深入领会作品蕴涵的思想感情,那么,学生就会调动起高昂的学习热情,语文学习的效率就会大大提高。

3 以先进的多媒体激趣

语文阅读教学过程中,运用配乐朗诵,投影片,乃至于用多媒体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影片、录像等,能创设与教材密切相关的情和景,通过声情并茂、动静结合、情景交融的感官刺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调动他们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如我在教学《春》时,就用录像来再现课文中的画面,表现春草图、春花图、春风图、春雨图和迎春图。学生从屏幕上见到小草偷偷的从土里钻出来,嫩嫩地、绿绿地;风吹杨柳,桃花、杏花你不让我,我不让你地竟相开放;连绵的细雨滋润着农田,农民披着蓑,戴着笠在辛勤的劳作;快乐的孩子们欢跳着,风筝在天空中尽情的飞舞……书面文字在学生头脑中形成了活生生的画面,使学生深刻地理解了春的美景,体会出作者写作本文的意图。

又比如在讲授《荷塘月色》时我播放了配乐朗诵,使淡淡的喜悦、淡淡的哀愁的氛围笼罩着课堂。《鸿门宴》一课我通过播放(《十里埋伏》、《霸王别姬》名曲的欣赏为学生栩栩如生地展示古战场刀光剑影,万马奔腾的激烈场面和末路英雄项羽的悲壮形象,这美妙的乐曲声,激起了学生对项羽的兴趣和对课文学习的兴趣,更好地提高了阅读效率。

4 以丰富的语文活动激趣

第2篇

—、以A学院诉林某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为例   

普通高等学校与其资助的、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形式进修的教师之间发生辞职、辞退并涉及违约金纠纷为普通高等学校涉及人事仲裁及诉讼常见案件类型,就笔者所参与的多起案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及诉讼来看,此类纠纷双方争议焦点明确,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及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裁判却千差万别,即使就同一案件,上述机构甚至同一机构的不同承办人员作出的裁决也不同,因此也有必要对此进行梳理研究。本案以笔者A学院的个案为例,试图对此类协议的性质、法律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王。务,林某贝]在2015年6月向A学院提出辞职,A学院为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请求,请求裁决林某辞职行为无效,若林某辞职行为有效则请求裁决林某向A学院支付违约金21万余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林某同意支付上述款项,遂裁决支持林某全部请求,A学院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间人事关系解除,林某返还除违约金以外的全部金额。

二、本案争议焦点

案情简介    

在本案仲裁及诉讼中,双方主要争议有:1.本案博士研究生学历进修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2.林某是否应向A学院支付违约金。  

 林某系A学院事业单位编制内教师。在职期间,林某于2011年考取博士研究生需脱产进修。2011年7月林某与A学院签订《教职工进修学历协议书(博士研究生)》(以下称“协议书”),协议约定:1.进修方式为脱产进修,进修期限为2011年9月至2014年7月;2.A学院保证被告按照规定享受本校教职工在职进修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待遇,并为林某提供定额资助费用3万元,待林某博士毕业回校报到后为其提供科研启动费5万元;3.林某进修结束后在A学院工作服务不少于6年,服务期从林某取得博士学位回A学院工作之日起算;4.若林某在进修期间和服务期内调离或者辞职,应承担违约金一(服务期一服务年限)一万元/年+资助金+脱产进修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  

 上述协议签订后,A学院依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   

三、本案学历进修不应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   

本案中,林某主张协议书约定系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A学院贝]认为本案培训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笔者认为,本案高等学校教师学历进修不应认定为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理由如下:  

 1.本案学历进修实体法上应适用人事法规而非劳动法律  

 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劳动人事法律制度关系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程序一元化、实体二元化的劳动人事法律制度架构。这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待劳动人事关系的司法态度可以看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 ] 13号)第一条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但嗣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以下称《答复》)第一条中明确(法释〔2003]13号第一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可见,在劳动、人事争议实体法律适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是将人事争议作为劳动争议的特殊情形加以规定,在实体法律适用上持类似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加以处理。  

 2.本案学历进修实体法法律适用法律位阶的特殊性   

然而应该指出的是,前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通常所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仍存在区别,它不受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限制。理由在于,基于我国劳动、人事立法二元化的架构,即使人事实体法律规定的法律位阶低于劳动实体法律规定,仍应适用人事实体法律规定,而不应适用劳动实体法律规定。例如,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加点所涉及加班费问题,由于我国目前的规定仍然是采取误餐费加补休的制度,而不适用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加点费制度,此际,虽然误餐费加补休制度的立法位阶低于劳动法,但仍应适用前者规定。关于这一点,从《答复》第三条关于人事争议案由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该答复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3.民事案由中仍存在劳动、人事争议的区分  

 民事案由划分是民事案件审判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案由不同,实体法律适用也就不同,可见最高人民院对于劳动、人事争议实体法律适用实际上仍持二元化态度。笔者认为基于民事案由是民事案件实体审理法律适用依据,因此,只要民事案由中仍将劳动、人事分立,那么人事案件审理实体法律适用上,人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就仍应适用人事法规、规章,而不应适用劳动法律。当然,立法或者最高院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劳动法律上的培训与人事法规上的培训的分立  

 我国立法存在劳动、人事培训立法分立的现状。1995年的《劳动法》规定了职业培训制度,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在规定了职工培训基础上,增设了专项培训的特别规定。笔者认为,从普通职业培训与专项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看,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普通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专项培训则依照双方协议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2014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贝一]建立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级分类培训制度,将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2015年新修订的《教育法》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早在1996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就颁布了《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以下称《规程》),该《规程》第二条明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是为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从《条例》与《规程》的规定看,《条例》所称“为了完成特定任务的”的专项培训显然仅限于部分特殊情形,而《规程》所称“为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的培训则普遍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一切教师,这从《规程》所规定的按照教师职称级别不同所可以及应当采取的培训形式上可以看出来,《规程》第十二至二十条对于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按照职称级别及任职年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培训形式,显然适用于事业单位教师全体,而从专项培训的目的在于“为了完成特定任务”看,其适用主体范围显然不可能是教师全体,而应为部分教师。 

 可见,我国劳动法律及人事法规对于培训分别作了不同规定,且高校教师学历进修原则上应属于普通的人事培训,而非人事专项培训。因此即使依照最高院上述《答复》的规定,在人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不应再行适用劳动法律上的职业培训及专项培训的规定。对于人事培训,我国立法并未禁止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在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相反,在《规程》中规定了可以收回培训费,在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人才的相关培训中规定了可以约定违约金等规定。依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事业单位培训,在人事法规对于服务期及违约金没有相关限制性、禁止性规定情况下,应将该类约定性质上定性为普通民事协议为妥,而不应参照甚至依照劳动法律关于培训及专项培训的规定否认其效力。  

 5.本案协议效力  

 具体到本案而言,笔者认为,本案应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高等学校教师培训规程》,按照《规程》的规定,讲师任职未满五年的,可以采取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方式进行培训,讲师任职五年以上的才“必须安排至少三个月的脱产培训。”本案中林某系A学院讲师,且讲师任职年限未满五年,在此情形下,双方签订保留事业编制脱产学历进修三年的学历进修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培训显然不属于《条例》规定的A学院的法定义务,其权利义务完全依赖双方协议的约定,从协议约定的内容看,该协议所规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并非针对培训本身,而是以培训作为事实基础,就A学院对林某培训期间及培训结束后进行资助所架构的一份协议。这与“某人对于自己无法定义务的民事主体进行资助,并约定,作为对价,该主体接受资助后为其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务”本质上应属于普通民事资助协议,而非人事专项协议或者人事专项培训协议,更非劳动法上的专项培训协议。鉴于民事及人事法律法规对此并无限制,因此应认可其效力。对此,在相同及类似案件的处理中,本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两级法院皆肯定了协议的效力。  

 四、本案协议不属于培训或者专项培训协议而为普通的民事资助协议   

在本案过程,作为A学院的人,笔者在认真阅读双方所签订的《教职工进修学历协议书(博士研究生)》条款发现,该协议约定内容与通常专项培训协议约定内容存在差别,具体表现在:  

 (一)主体上的差别  

 本案《协议书》虽然约定了林某报考的单位及专业,但《协议书》中并未约定进修接收单位的权利义务,也无证据证明进修接收单位与A学院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反,林某庭审提供的进修学费收据证明,学费是林某以自己名义直接交给进修单位,而非由A学院支付给进修单位。可见本案进修实际上存在以下两个各自区隔的法律关系:A学院与林某之间的进修资助关系及林某与进修接收单位之间的教育服务关系。而从劳动合同法上专项培训法律关系看,主要的应为用人单位与培训机构之间的委托培训关系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专项培训关系,亦即,劳动合同法上的法律关系为三方法律关系。二者区别在于,若为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法律关系,则A学院与进修接收单位之间应存在委托培训法律关系才对,本案中A学院与进修接收单位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故A学院与林某之间不可能系专项培训法律关系。  

 (二)费用性质差别

    按专项培训的法律规定,专项培训费应该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受托培训单位的培训费、劳动者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及生活补贴这三部分。本案A学院支付给林某的费用也分为三笔,培训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待遇;以取得博士学位回校报到为条件的定额资助费2万元以及取得博士学位回校报到后给予的科研启动费5万元。从这三笔费用的性质看,其中科研启动费并非因培训本身发生的费用,而是培训结束后才应支付的费用,定额资助费与培训本身发生的费用也并无相关性,培训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待遇等费用数额达到几十万元之巨,这也远远超过了通常培训所称的生活补贴费用。因此本案《协议书》约定的费用性质上并非专项培训费,而是A学院与林某之间约定的,以林某取得博士学位后回校继续为学校服务不少于六年的服务期对价。   

(三)费用支付对象差别  

 按专项培训的法律规定,专项培训中的培训费应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受托培训机构,本案中定额资助费并非由A学院直接支付给受托培训机构,而是由A学院直接支付给林某本人。因此,从支付对象看,该笔费用并非专项培训费,而是A学院对林某自行接受培训的个人资助。 

  综上,基于A学院与学历进修接受单位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关联,因此,该协议与林某所接受的学历进修仅有事实上的关联,而无法律上的关联。本案学历进修与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存在区别,又不属于人事法规中的专项培训,同时也不属于人事法规中事业单位负有法定义务的人事培训。该协议性质上仅为普通的民事协议。五、本案违约金支付请求应得到全额支持  

 本案中A学院主张林某应向其支付除进修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待遇、定额资助费及科研启动费之外,并主张按照协议约定另行支付一万元/年的违约金。   

对此,如果该协议属于劳动法上的专项协议,则该违约金显然无法得到支持,理由在于,该违约金已经超出了A学院给付林某的金钱数额。如果该协议属于《规程》规定的高等学校法定义务范围内的教师培训范畴,依照《规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学校仅可以收回培训费。  

第3篇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河南省教育厅大中专就业课题“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困境与突破――大学生就业难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模式的变革”(编号:JYB2013244)的阶段性成果。

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事务岗位从业人员所构成的共同体。法律职业技能,一般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能力、技术和方法的总称。相对于其他职业来讲,法律职业具有专门性或专业性的特点。在法律发展早期,社会生活简单,执法人员往往通过习惯来解争议和纠纷,因此,这种社会背景下的执法者只需要丰富的生活经验和阅历就可以胜任。但是,随着社会的复杂化、法律的精细化,法律职业成为了一个对知识、技能要求较高的职业。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就是培养能够进行实务操作的法律人才,但是从法科毕业生的能力表现、就业现状来看,地方高校在其法学教育中职业技能培养的效果并不理想。法学教育要实现其教育目的,必须要进行改革,有效地培养法科生的职业技能,使其尽快地满足法律职业要求。

一、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分析

从国内外法学教育的传统及现实来看,法学教育的可能性目标有三个:培养法律学者、培养法律工作者、培养有修养的人。而作为地方高等本科院校,教育部明确将其定位于“培养能够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应用性人才”,即培养能够应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利用法律解决实践问题的人才,具体来讲,指培养的法科生能够胜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公证人等与法律实务相关的岗位。应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使得法科生职业技能的培养成为法学教育的应有之义。教育部在2011年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中明确提出,要“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可见,是否具备职业技能是判断一个法科生是否优秀的最重要指标。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社会对法科生的需求量是呈逐年递增趋势。但是,与之相反的是,法科生的就业率却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最主要的就是法科毕业生缺乏职业技能,不能胜任法律实务工作。就业单位对招聘的法科生至少需要培养一年左右的时间,其付出的成本较高,因此,很多单位在招聘时往往会直接限制仅招有工作经验的对象,这就直接导致法科生的就业率降低。由此而见,从提高法科生的就业率角度看,也必须要加强对其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

二、法律职业技能的内容

有方向,才能定目标。因此,对法律职业技能内容的明确,是培养法科生职业技能的前提。结合法律职业的特性,笔者认为法律职业技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系统全面地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扎实的理论知识功底是从事实务操作的前提,只有具备一定量的知识储备,才能在面对问题时,运用知识储备对问题进行分析。否则实务操作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在法学教育中,知识储备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法学原理的理解,二是对法律规则的掌握。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2.养成法律思维惯性。思维是一种理性认识的过程,其在职业技能中起决定性因素。法学教育对法科生培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使其养成法律思维。经过有效的训练后,使学生具备能够从法律角度出发,以法律规定为起点,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以公平正义为导向,以缜密严谨的逻辑判断为基础,理性地对事物进行分析处理的能力。

3.法律语言的掌握与运用。任何职业均拥有自己的职业话语体系。法律职业也有自身的语言表述方式,即法律术语。法律术语的掌握与灵活运用是法律素质的直接体现。法律术语是构成法律知识的最基本要素,具有交流与转化两大功能。交流功能的主要体现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能够运用法律专业语言简明、准确的传递信息。而转化功能是将面临的社会现象、争议纠纷能够通过法律术语的表述转化为法律问题,实现向法律解决途径转换。

4.掌握法律实务操作的技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职业者必须要掌握一定的实务操作技术。比如: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运用技术、证据调查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等。这些技术的掌握是进行实务操作的基础,也是解决实践问题的“开门钥匙”。

三、当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现状

1.对法律技能的培养力度不够。近年来,法学教育成为热议的话题。法科生就业率的持续下降,让高校不得不审视法科生的职业能力培养问题。一些地方高校也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促进法科生职业能力的提高,但是从整体上看力度还是不够。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中明确了法科生职业技能培养的目标,但是受师资力量单一、实验设备缺乏、实践资源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目前对法科生职业技能的培养仅限于教师教堂的讲解。教师的知识、经验毕竟是有限的,再加上没有实践的亲身体会,以此来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实际效果可想而知。

2.缺乏法律职业技能考核机制。目前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对法科生的评价方式,最主要的方式是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这使得学生只是为了通过考试而学习,而且考试内容不需要任何的创造性,只是课本知识的复述,这种考核方式只能检测学生理论和法律规则等陈述性知识,并不能测试出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掌握情况。

3.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模式单一,效果不佳。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要求增加实践教学环节,但目前很多高校法律实践性教学方式贫乏。在教学方法上大多数沿袭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法学教育,注重课堂讲授,法学教育基本停留在以意识形态为话语统领,以法律诊释、理论评介为内容,以填鸭式、灌输式为主的水平。这种教学模式难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

四、在法学教育中培养法律职业技能的有效途径探讨

1.加大对职业技能的培养力度,创造职业技能培养机制的运行环境。法科生职业技能的培养,离不开良好的培养环境的支撑。地方高校应高度重视对法科生职业技能培养的软硬件支持,从人力、物力上加大投入力度,为提高法科生职业技能创造必要条件。首先,是打造一支高水平、合理架构的师资队伍。鼓励教师到社会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提高教师的实务操作能力,从而反馈于教学。其次,建立学校和法务部门合作制,引进或特聘法律实务部门的优秀专业人才到学校进行教学或举办讲座、沙龙,其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对法科生的职业技能培养来说是十分有益的。另外,还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法科生职业技能的提升创造条件。职业技能的培养不可避免的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比如模拟法庭、法学实验室、实习基地、证据鉴定实验室等建设都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法科生职业技能的培养需要这些硬件设置做支撑。

2.构建以实务操作为目标的教学体系。

(1)夯实法科生理论知识功底。如前所述,扎实的理论知识是实务操作的前提,因此,在以实务操作为目标的教学体系构建中不能忽视理论知识的讲解,要夯实法科生的理论知识功底。同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构建“学法理、看法条、析案例”三位一体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更多地接触到形形各类现实中的案例,不仅能丰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内容,也能通过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解决现实案件的过程,提高学生实际应用法律的能力。

(2)课程设置中体现对职业技能的培养。目前,走职业化道路、培养应用型人才已经成为国内法学教育界的共识。这必然要求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中要体现对职业技能的培养,开设一些直接训练法律职业技能的课程。目前通用的法学14门必修课和其他若干门选修课就足以能够提供理论知识框架,关键要考虑设置旨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术语、养成法律思维和掌握实务技能等课程。目前,一些高校开设了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等实训课程,这是值得借鉴推广的。指导学生办理真实案件,既可以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素养,同时也能通过帮助弱势群体从而为社会作贡献。

(3)强化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职业技能的提高必定要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因此,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要贯穿于整个法学教学始终。从法科生入校开始,便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随着学习的深入进一步强化。到大学三年级主要课程都学习完毕后,即可通过法律诊所模拟、法律援助实战等方式,直接让学生参与法律实务的处理,在处理中发现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习技能。

(4)拉长实习时间,提高实习质量。实习是学生直接接触社会法律实务,提升其职业技能的有效途径。但是,目前很多高校实习的效果并不理想。大多数只安排毕业实习,而且只有两个月的时间,受时间的限制,很多学生并不能完整的跟踪一个案件。同时,由于没有有效的管理及实习考核制度,使得实习质量不高,实习只是为完成任务,获得相应学分而已。一些学生由于找工作、考研等因素影响,也不能潜心进行实习。鉴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将法科生毕业实习制度取消,实行常态化实习,从大学二年级就开始有计划地进行实习安排,这样可以让学生在实习中感知不足,有目的地提高自己。同时,设立有效的实习管理制度,使实习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发挥提高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作用。

第4篇

语文教学激发兴趣中职学生语文课堂本应是学生精神活动的乐土,学生灵魂的家园,展现教师风采的舞台。然而中职学校的语文课堂却往往使老师陷入一个很尴尬境地,甚至非常无奈。上课玩手机、睡觉、看课外书、抄袭作业等现象频频发生,整个课堂死气沉沉,有问无答,一问三不知,教师只好自问自答,讲台成了老师唱独角戏的舞台。在我身边总会听到同事们这样的感叹:这语文老师当得真没劲。面对这样的现状,老师也越来越没有激情,学生学习也越来越没有兴趣,语文教学也成为无效教学。如何激发中职学生对语文的学习兴趣,是摆在我们语文教师面前的一个严重问题。结合多年来的教学经验与实践,我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教师从自身做起,使学生“亲其师则信其道”

但凡为人师者都知道这样一句古训,即“亲其师则信其道”。通俗地讲,就是只有让学生喜欢你才会喜欢你的课,进而主动愿意接受你所传授的知识。教学是一门学问,它不仅是教与学的关系,同时也是师生双方情感和思想交流的过程。师生之间融洽和谐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形成愉悦气氛的特定情境,使学生易于产生愉悦的心境,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成为教学的源头活水。学生感情激荡,思维活跃,如同平静的河水进入奔流状态,在奔流中,会激起浪花,会有哗哗的奔流之声,于是,这种流动便带来了愉悦的体验。又因为这种思维的活跃在课堂上不是处于独立状态,而是处于一种相互的、不断的激发之中,更增添了一种自我展示的和竞争的兴奋。这样,我们的教学过程便可以如风行水上,在学生的兴奋愉悦的状态中展开和完成了。所以在课堂上教师的表情、姿态、语言、手势,都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兴趣。教师的道德伦理素质、专业文化素质、教学技能素质、学科综合素质等对学生有着深远的影响。如果广大语文老师能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并实践于自身,学生学习语文的积极性自然就会与日俱增。

二、转变学生观念,使学生认识到学好语文的重要性

职业学校的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第一线劳动者,这就要求学生全面发展,学好各门课程。但绝大部分职高生都认为:自己到职业学校是为了学一门技术,主要精力应放在专业课上,只要专业知识学好了,就可以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殊不知,语文是一门工具性的学课,也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基础学科。中职阶段的学习是学生走向社会的过渡阶段,是为中职学生走上社会打基础的阶段。任何知识或信息都要以语言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不理解就谈不上进一步学习。如果专业课是“硬件”,那语文课就是“软件”。语文课不学好,那将影响其技能的发挥。要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就要让学生明白语文的重要性,明白学好语文不仅仅是为了考试及格,而是真正为了自己以后走上社会打下基础。

三、语文教学内容与学生专业接轨

学生对专业学习的兴趣远大于学习语文的兴趣,如果我们在语文教学中与专业接轨,就能实现语文教学与专业技能的最大交融。语文教学中的听说读写都可以结合专业设置情境,如作文可以让计算机专业学生写作一个计算机组装过程。在教学《列车上的偶然相遇》时,可以根据不同的专业调查、收集本专业职业道德品质。这就要求教师要了解各专业特点,选择性地将适应学生专业需要的教学内容纳入语文教学,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四、丰富教学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单一的教学模式,会使学生产生厌倦心理,会对教学内容感到枯燥乏味。因此,应经常变换教学模式,如讨论课、探究课、活动课等多种形式的交叉采用,可以让学生保持较高的学习兴趣。如果我们在语文教学的一个阶段后,采用朗读课文精彩片段比赛;对一些社会现象进行正反方的观点辩论大讨论;利用重要节日举行征文、演讲比赛;甚至是书法比赛等多样化的语文教学活动,这样有计划地穿插入正规的语文教学过程中,必将引领职校学生朝着乐意、主动地参加到学习语文的行列里发展。我想只要我们每一个中职学校语文教师有心、用心的在语文课中尝试丰富课堂教学形式,运用新颖多样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从而能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唤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五、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课程与信息技术的整合是新课改的一个重要的改革要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明确指出,要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普遍应用,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融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的转变,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多媒体技术有利于丰富教学内容,开阔学生视野;有利于设计、演示科学有趣的板书和素材,供学生复习和练习;有利于帮助学生掌握一些较抽象的概念、原理,帮助叙述、加深理解和记忆,提高学习效率。总之,多媒体技术的应用对于促进教学方式的变革和学习方式的转变,提高教育教学的实效有一定的意义。

第5篇

【中图分类号】R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5-0452-01

高血压是最常见的慢性病,也是心脑血管病最主要的危险因素,脑卒中、心肌梗死、心力衰竭及慢性肾脏病是其主要并发症。我国的高血压患病率为18.8%,患病总人数超过1.6亿。随着新型抗高血压药物的不断涌现,如何选用安全、方便、有效的药物已成为治疗高血压的关键。2011年5月至2012年11 月,我院应用缬沙坦氢氯噻嗪(兰普)治疗原发性高血压并进行观察,现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病例选择: 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门诊、住院病人。根据1999年WHO/ISH高血压诊断与分级标准,选择68例Ⅰ~Ⅱ级原发性高血压病例。排除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肾性高血压、嗜铬细胞瘤等继发性高血压,严重肝肾功能障碍,严重心脏疾患病例。随机分为单用缬沙坦组(单用组)和缬沙坦联合氢氯噻嗪组(联合组),单用组共34例,其中男性16例,女性 18例,年龄38~69岁,平均56岁,联合组共34例,其中男性19例,女性15例,年龄34~75岁,平均58岁。

1.2 治疗方案 两组患者在实施治疗方案前1周内停用所有抗高血压药物,第2周起按方案服用药物。观察组给予缬沙坦氢氯噻嗪(商品名:兰普 山东陆康辰欣药业)80/12. 5mg,每日1次,晨起口服;对照组选用缬沙坦胶囊(商品名:代文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80mg,每日1次,晨起口服,两组均连续用药4周。4周后,测卧位血压,每次测量间隔2分钟,每次测3遍,取 2次(6遍)的读数的平均值。如果起初2次舒张压测值差在4mmHg以上,必须重测。同时记录心率及其此期间发生的不良反应。

1.3 疗效标准 显效:舒张压降低10mmHg并已降至正常范围,或舒张压降低≥20mmHg;有效:舒张压降低虽未达到10mmHg,但已达正常范围,或舒张压降低10~20mmHg,或收缩压下降30mmHg以上,但未达正常范围;无效:未达上述标准者。

2 结果

两组治疗效果比较见表1,两组总有效率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

3 讨论

血管紧张素I在血管紧张素转换酶(ACE)作用下形成血管紧张素II(AGII),AGII是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RAAS)的重要活性成分,与各组织细胞膜上的特异受体结合发挥广泛的生理作用,包括直接或间接参与血压调节。血管紧张素II是一种强的缩血管物质,可发挥直接的升压效应,还可促进钠的重吸收,刺激醛固酮分泌。缬沙坦是一种口服有效的特异性的血管紧张素Ⅱ(AT1)受体提起拮抗剂,它选择性地作用于AT1受体亚型,阻断AngⅡ与AT1受体的结合(其特异性拮抗AT1受体的作用大于AT2受体约20,000倍),从而抑制血管收缩和醛固酮的释放,产生降压作用。该品不作用于血管紧张素转换酶(ACE)、肾素和其它受体,不抑制与血压和钠平衡有关的离子通道;该品对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没有抑制作用,不影响体内缓激肽水平,因而导致咳嗽的副作用少于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缬沙坦降低升高的血压,同时不影响心律。对大多数患者,单剂口服2小时内产生降压效果,4-6小时达作用高峰,降压效果维持至服药后24小时以上,治疗2-4周后达最大降压疗效,并在长期治疗期间保持疗效。与噻嗪类利尿剂合用可进一步增强降压效果。突然终止缬沙坦治疗,不引起高血压“反跳”或其他副作用。缬沙坦不影响高血压患者的总胆固醇、甘油三酯、血糖和尿酸水平。

氢氯噻嗪系襻利尿降压药,降压作用较弱,但能加强其他降压药的降压作用。早期降压与其利尿有关,利尿后使血容量、细胞外液、心输出量减少而降压。长期用药后的降压则与其直接舒张小动脉平滑肌有关。故缬沙坦加氢氯噻嗪对收缩压、舒张压均有效,作用平稳,疗效确切、持久,副作用小,服用方便,尤其适用于合并冠心病、糖尿病、肾功能不全的患者,因此可作为安全有效的一线降压药。

参考文献:

[1] 王征,孙清华,赵鹏等 缬沙坦联合氨氯地平或氢氯噻嗪对老年高血压对中心动脉压的影响[J]。 中华保健医学杂志 2010,12(4):251

[2] 胡凤梅, 卜法芹. 缬沙坦对阵发性心房颤动维持窦性心律的临床观察. 临床医药实践[J], 2010, (02) :46-47

第6篇

【关键词】原发性高血压;苯磺酸氨氯地平;替米沙坦;疗效

【中图分类号】R5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9―0518―02

原发性高血压(EH)是内科常见病和多发病,亦是多种心脑血管疾病的重要独立危险因素。维持合适的血压水平是预防EH患者未来心血管疾病发生的治疗靶标。但是应用药物严格控制血压较难维持,而且50%以上的采应单一降压药物治疗的EH患者的血压控制效果不佳[1]。因此,有必要应用两种或多种降压药物联合治疗EH,优化联合降压方案,以期达到理想的目标血压水平。作者应用苯磺酸氨氯地平联合替米沙坦方案治疗40例EH患者,并与同期单独使用上述两种药物的治疗方案进行比较,旨在评价两药联合抗高血压治疗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为临床上合理治疗EH提供参考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选择2012年11月~2013年11月来我院门诊就诊或住院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120例,其诊断均符合2005年修订的《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中的标准。排除标准:肾实质性高血压、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等继发性高血压;肝脏损伤;严重肾功能损害;充血性心力衰竭;梗阻性肥厚性心肌病;对替米沙坦等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和苯磺酸氨氯地平等二氢吡啶类钙拮抗剂过敏者;有药物或酒精依赖病史者;哺乳期或孕期妇女;近期使用过降压药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 ACEI) 及 ARB,不愿意参加本研究者。其中男66例,女54例,年龄32~74(55.4±11.5)岁。按就诊的先后顺序将患者随机分为氨氯地平组、替米沙坦组和联合用药组,各40例。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体重指数、吸烟史、饮酒史、合并疾病和病情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具有可比性。

1.2治疗方法 氨氯地平组给予苯磺酸氨氯地平(商品名络活喜,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5mg,1次/d,连续服用12周。替米沙坦组给予替米沙坦(商品名美卡素,上海勃林格殷格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80mg,1次/d,连续服用12周。联合用药组每天晨起顿服苯磺酸氨氯地平5 mg 加替米沙坦 80 ,1次/d,连续服用12周。

1.3观察指标 (1)血压 采用经校准后的标准水银汞柱血压计监测坐位右上肢收缩压(SBP)和舒张压(DBP) 。嘱患者静坐5分钟之后测量 ,共测3 次取平均值;(2)心率(HR) 嘱患者在安静状态下记录脉搏10秒钟内跳动的次数,然后乘以六即为静止心率;(3)肝肾功能 采用速率法检测患者血清ALT,试剂盒由深圳迈瑞有限公司提供;采用酶法检测血清肌酐(Cr)水平;采用免疫透射比浊法尿微量清蛋白,并计算尿清蛋白排泄率(UAER),试剂盒由上海捷门生物技术合作公司提供。

1.4疗效评估 按卫生部《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进行疗效评估:显效,舒张压下降≥10mmHg并降至正常水平,或下降20 mm Hg以上;有效,舒张压下降

1.5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6.0统计分析软件包进行数据处理。各组降压疗效的比较采用Ridit分析,SBP、DBP、HR、ALT、Cr和UAER等计量数据采用平均值±标准差( ±s)表示,多组间数据比较采用One-way ANOVA方差分析,多组间两两比较采用SNK法。性别、合并疾病等计数资料采用Pearson卡方检验。以P

2 结果

2.1各组降压疗效的比较 见表1。联用组的疗效明显优于氨氯地平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各组治疗前后血压和心率的比较 见表2。

2.3各组治疗前后肝肾功能的比较 见表3。

2.4 不良反应 氨氯地平组共有10(25%)例出现不良反应,其中头痛头晕4例,嗜睡疲劳2例,面红1例,恶心3例;替米沙坦组共有6(15%)例出现不良反应,其中头痛头晕2例,嗜睡疲劳2例,咳嗽1,恶心1例;联用组共有3(7.5%)例出现不良反应,其中头痛头晕1例,面红1例,恶心2例;各组不良事件发生情况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χ2=4.627)。所有不良反应在继续治疗后减轻或消失。

3 讨论

目前临床上常用的抗高血压药物主要包括利尿剂、β受体阻滞剂、钙离子拮抗剂(CCB)、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和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ARB)等五大类。大量研究结果表明,相当比例高血压患者应用足量的单一抗高血压药物无法达到血压预期目标,常需2种或更多的抗高血压药物联合治疗。CCB加ARB治疗方案是我国 2010 年高血压防治指南特别推荐的联合降压方案之一[2],近年来倍受临床工作者的关注。苯磺酸氨氯地平是一种长效二氢吡啶类CCB,可选择性抑制钙离子跨膜进入平滑肌细胞,降低细胞内钙离子浓度,减弱兴奋-收缩偶联,降低阻力血管的收缩反应性,继而降低外周血管阻力和血压。替米沙坦是一种特异性ARB(ATⅠ型),可特异性阻滞血管紧张素II受体亚型AT1,具有阻断血管紧张素II的加压效应、血管收缩、血管壁细胞增殖和水钠潴留等作用,继而有效降低血压。目前国内有关苯磺酸氨氯地平联合替米沙坦方案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研究多集中于联用药物与单用苯磺酸氨氯地平的降压疗效的比较[3],有关苯磺酸氨氯地平和替米沙坦联合方案与单用上述两种药物的研究较少。本研究比较了联用方案与单一用药的降压疗效,结果显示,联用组的疗效明显优于氨氯地平组和替米沙坦组,且氨氯地平组和替米沙坦组间降压疗效无明显差异,这与杨化浩等[4]的研究结果相符,进一步证实了苯磺酸氨氯地平和替米沙坦均有较好的降压疗效,而且两者联用效果更佳。本组资料还显示,联用组治疗后的SBP和DBP明显低于氨氯地平组和替米沙坦组,这与Segura等[5]的研究结果相一致,但3组间的心率水平变化无明显差异,提示苯磺酸氨氯地平联合替米沙坦能明显降低EH患者的血压,其降压幅度明显高于单一用药者,有助于降低患者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率,而且对心率影响不大。其原因可能与苯磺酸氨氯地平和替米沙坦在药代动力学上互补和对替米沙坦抑制苯磺酸氨氯地平所致的反馈性肾素-血管紧张素一醛固酮系统(RAAS)激活有关。近年来研究证实,ARB具有独立于降压效应之外的肾脏保护作用,可明显降低糖尿病肾病患者尿蛋白或微量蛋白水平。陈卫平等[6]研究发现,苯磺酸氨氯地平联合替米沙坦能明显降低老年2型糖尿病合并高血压患者尿微量白蛋白水平,其降低幅度明显高于单用苯磺酸氨氯地平或替米沙坦。本组资料显示,联用组治疗后的UAER值明显低于氨氯地平组和替米沙坦组,表明苯磺酸氨氯地平联合替米沙坦能明显降低EH患者的UAER值,进一步证实了两药联用对EH患者具有独立于降压效应之外的肾脏保护作用。本研究未发现3组治疗前后的ALT水平有差异,提示3种治疗方案对肝功能无明显影响。此外,本组资料还显示,3组在治疗期间均未见严重不良反应,且总不良反应发生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表明与单一用药相比,苯磺酸氨氯地平联合替米沙坦治疗EH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综上所述,苯磺酸氨氯地平联合替米沙坦可明显降低EH患者的血压和UAER水平,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参考文献:

[1] Higaki J. The ideal combination of anti-hypertensive drugs. Hypertens Res. 2009. 32(12): 1059.

[2] 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修订委员会. 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0. 中华心血管病杂志. 2011. 39(7): 579-616.

[3] 于丽伟. 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联合替米沙坦治疗高血压的临床效果观察. 吉林医学. 2012. 33(13): 2762-2763.

[4] 杨化浩. 替米沙坦单用或与苯磺酸氨氯地平联用治疗原发性原发性高血压临床对比研究. 中国实用医药. 2012. 07(24): 103-104.

[5] Segura J, Ruilope LM. Clinical utility of fixed-combination telmisartan-amlodipine in the treatment of hypertension. Integr Blood Press Control. 2011. 4: 27-34.

[6] 陈卫平. 替米沙坦与苯磺酸氨氯地平联合治疗对老年2型糖尿病合并高血压患者尿微量白蛋白的影响. 中国医刊. 2011. 46(1): 49-51.

第7篇

[关键词] 原发性高血压;氨氯地平;贝那普利

[中图分类号] R544.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2)27—0073—02

Effects of amlodipine combined with benazepril in treatment of primary hypertension

BAO Jianxun

Department of Pharmacy,Zhoushan City TCM United Hospital of Orthopedics in Zhejiang Province, Zhoushan 3160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antihypertensive effect of amlodipine, benazepril treatment of essential hypertension. Methods A total of 100 hypertensive patients in our hospital, all patients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amlodipine, benazepril combination therapy) and control group (amlodipine) 50 cases each, two groups were compared antihypertensive effect and adverse reactions. Results The observation group buck total effective rate was 92.0%,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in the control group (P < 0.05). SBP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of DBP than before treatment and control group was significantly lower (P < 0.05). Conclusion Amlodipine, benazepril treatment of essential hypertension have synergistic antihypertensive effect, the exact effect of step—down, security is good, worthy of promotion and application.

[Key words] Hypertension; Amlodipine; Benazepril

原发性高血压是临床的常见病、多发病,其发病率呈逐年增高趋势。因此选择合理安全有效的药物将血压控制在理想水平,对减少心、脑、肾等并发症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在降压治疗过程中采用小剂量、联合用药和具有协同降压的药物,可明显提高降压的效果,降低药物的不良反应[1]。本研究旨在探讨氨氯地平、贝那普利联合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降压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组100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均为2009年1月~2012年1月在我院住院治疗的患者,符合2004年《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实用本)》的诊断和分级标准[2],其中男60例,女40例;年龄36~78岁,平均 52.5岁;病程2~23年,平均12.1年。其中Ⅰ级高血压27例,Ⅱ级高血压58例,Ⅲ级高血压15例。所有患者均签署知情同意书。排除继发性高血压、心肌梗死、控制不良的糖尿病、脑卒中、心律失常、充血性心力衰竭、明显窦缓及肝肾功异常者。全部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50例,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病程及高血压分级等基础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

表1 两组患者的基础资料比较

1.2治疗方法

除积极治疗并发症外,均予低盐饮食、理想体重、体育锻炼等基础治疗措施。停用其他降压药物,对照组予氨氯地平(北京赛科药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20010700,规格5 mg/片)2.5 mg/d,晨起口服。服用2周后达目标血压者继续服用至观察结束,未达目标血压者将剂量增加至5 mg/d,连用4周;观察组在对照组基础上予贝那普利(北京诺华制药有限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20030514,5 mg/片)5~10 mg,晨起口服,1次/d;治疗期间保持每天钠盐摄入量,定期检查血压、心率及不良反应等。治疗前后血压的变化用立式水银柱血压计测量右上肢坐位血压,每4天测量一次。

1.3疗效标准[3]

根据卫生部《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评定标准:显效:舒张压下降>10 mm Hg,且降至正常范围或下降20 mm Hg以上。有效:舒张压下降在10 mm Hg以内,但已下降至正常范围或下降10~19 mm Hg。无效:血压下降未达到上述标准者。总有效率=(显效+有效)/总例数×100%。

第8篇

[关键词] 原发性高血压;氢氯噻嗪;缬沙坦

[中图分类号] R54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12(a)-0105-02

高血压是一种由多种病因引起的处于不断进展状态的心血管疾病综合征,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失调、体液内分泌遗传、肾脑血管压力感受器功能异常等均可导致高血压,给患者的身心健康带来许多危害,若不及时有效地控制血压,严重者可威胁患者生命[1]。临床治疗中降压药物种类繁多,不同类型降压药物的降压机制不同,用药的个体差异性也较大,因此应在医生的专业指导下合理用药。本研究探讨氢氯噻嗪联合缬沙坦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临床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1月~2013年1月本院收治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160例,均符合原发性高血压诊断标准,排除对缬沙坦过敏的患者、妊娠期妇女、哺乳期女性患者。将所有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80例。观察组:男48例,女32例;年龄37~76岁,平均(53.16±7.34)岁;病程1~12年,平均(8.39±2.57)年。对照组:男46例,女34例;年龄36~75岁,平均(52.43±7.12)岁;病程10个月~12年,平均(8.27±2.14)年。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病程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采用缬沙坦治疗,80 mg/次,口服,1次/d。观察组在对照组治疗的基础上加用氢氯噻嗪,25 mg/次,口服,1次/d。治疗1个月后比较两组患者的临床效果及血压变化。

1.3 疗效评定标准

参照原卫生部规定的《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草案》中高血压疗效判定标准。显效:舒张压(diastolic blood pressure,DBP)下降幅度≥10 mm Hg,降至正常或下降幅度>20 mm Hg;有效:DBP下降幅度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3.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疗效的比较

观察组患者总有效率为87.5%,明显高于对照组的75.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1 两组患者疗效的比较[n(%)]

与对照组比较,*P

2.2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压的比较

治疗前,两组患者DBP、SBP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DBP、SBP均明显下降,与治疗前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2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压的比较(mm Hg,x±s)

与同组治疗前比较,*P

2.3 两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率的比较

对照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率为3.75%(3/80),其中出现头痛2例,面部潮红1例,未影响治疗;观察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率为3.75%(3/80),其中出现头痛2例,咳嗽1例,未影响治疗,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原发性高血压是一种发病机制复杂,病情进展缓慢,病期较长,且需终生治疗的渐进性全身性疾病,需长期坚持治疗,目前尚无根治方法。大量临床研究证明,降压治疗能够降低心、脑、肾血管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高血压常合并肥胖、高胆固醇血症、糖尿病,因此必须采用综合性治疗方案[3-4]。

本研究观察组采用氢氯噻嗪联合缬沙坦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结果显示联合用药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效果比单独用药更佳。缬沙坦是一种口服有效的特异性血管紧张素Ⅱ或血管紧张素Ⅰ受体拮抗剂,其选择性地作用于血管紧张素Ⅰ受体亚型,阻断血管紧张素Ⅱ与血管紧张素Ⅰ受体结合,从而抑制血管收缩和醛固酮的释放,进一步发挥降血压的作用[5]。氢氯噻嗪可抑制钠和氯离子共同转运,竞争氯离子的作用部位可影响电解质的重吸收,直接增加钠和氯排泄,间接减少血浆容积,继而促进血浆肾素活性、醛固酮分泌和钾排泄,使血清钾降低[6]。肾素-醛固酮系统是血管紧张素Ⅱ依赖性的,联合使用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可减少与噻嗪类利尿剂相关的钾丢失[7]。有临床研究显示,氢氯噻嗪联合缬沙坦有明确的降压作用,且比单独使用其中任何一种药物的作用强[8]。

综上所述,氢氯噻嗪联合缬沙坦治疗原发性高血压效果显著,无严重不良反应,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修订委员会.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0[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11,39(7):579-616.

[2] 孙理社.缬沙坦联合氢氯噻嗪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疗效观察[J].中国医学创新,2012,9(27):143.

[3] 刘蓉昕.氢氯噻嗪联合缬沙坦治疗原发性高血压临床观察[J].吉林医学,2013,34(9):1674.

[4] 李艳萍.氯沙坦、缬沙坦联合氨氯地平治疗原发性高血压并高尿酸血症的对比研究[J].南华大学学报·医学版,2007,35(3):404-406.

[5] Baguet JP,Robitail S,Boyer L,et al.A meta-analytical approach to the efficacy of antihypertensive drugs in reducing blood pressure[J].Am J Cardiovasc Drugs,2005,5(2):131-140.

[6] 彭银鱼.国产缬沙坦联合氢氯噻嗪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临床观察[J].当代医学,2009,15(7):126.

[7] 孙奇峰.缬沙坦联合氢氯噻嗪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临床效果并80例资料观察[J].健康必读,2012,11(6):321.

第9篇

[关键词] 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原发性高血压;疗效分析;厄贝沙坦

[中图分类号] R97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2)07(b)-0075-02

原发性高血压以前称为高血压病,是以血压升高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综合征,占所有高血压患者的90%以上。长期高血压可影响重要脏器尤其心、脑、肾的结构和功能,最终导致这些器官的功能衰竭,迄今仍是心血管疾病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1]。本文对40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采用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的疗效进行分析,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分析本院2011年1~6月所收治的40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所有患者均符合原发性高血压1级、2级的判断标准[2]。均有不同程度的头昏、头痛、颈项板紧、疲劳、心悸、周身不适等,有时以视力模糊、鼻出血为首发症状,一般在紧张或劳累后加重,多数症状可自行缓解。其中,男性20例,女性20例,年龄42~76岁。将40例患者的临床资料分成两组,其中20例患者选用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进行治疗,为治疗组;另外20例患者选用口服厄贝沙坦进行治疗,为对照组。

1.2 方法

治疗组20例患者选用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1/2片)每日1次进行治疗,如血压控制不佳者可增加至1片;对照组20例患者选用口服厄贝沙坦150 mg,每日1次。在患者治疗前后分别检查空腹血糖、血脂、血常规及肝肾功能情况,对治疗前后进行对照。

1.3 降压疗效评价标准

显效:(1)主要症状消失;(2)舒张压下降10 mm Hg以上,并达到正常范围;(3)舒张压虽未降至正常但已下降20 mm Hg或以上。须具备其中一项。有效:(1)主要症状减轻;(2)舒张压下降不及10 mm Hg,但已达到正常范围;(3)舒张压较治疗前下降10~19 mm Hg,未达到正常范围;(4)收缩压较治疗前下降30 mm Hg以上。须具备其中一项。无效:(1)主要症无变化;(2)未达到以上标准者。

1.4 统计学处理

数据采用SPSS 13.0处理,组间数据采用卡方检验,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通过对患者1个疗程的治疗后,治疗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的控制情况明显比对照组效果好,两者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详见表1。

表1 治疗组与对照组疗效比较[n(%)]

3 讨论

原发性高血压是内科常见病多发病,高血压是体循环动脉压增高为主要表现的临床综合征。目前国际标准,收缩压≥140 mm Hg,或舒张压≥90 mm Hg就可以确定为高血压。原发性高血压称高血压病,占高血压的95%以上。随着工业化和老年化程度的增加,我国高血压整体上呈明显上升趋势[3]。2002年全国居民营养和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成人高血压患病率达18.8 %,估计全国有高血压患者1.6亿[4]。然而,人群高血压的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都很低,因而我国高血压防治任务十分艰巨。我国高血压患病率和流行趋势存在地区、城乡和民族差别,北方高于南方,沿海高于内地,城市高于农村,高原少数民族地区患病率较高。男、女性高血压患病率差别不大,青年期男性略高于女性,中年后女性稍高于男性[5]。原发性高血压的病因不十分清楚,目前较一致的观点认为高血压是遗传与多种后天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主要有:血压调节失代偿、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RAAS)在肾灌注减低或肾缺血时激活、大脑皮质兴奋与抑制平衡失调、一氧化氮等血管舒张物质生成减少,而内皮素等血管收缩物质增加,血管平滑肌细胞对舒张因子反应减弱,对收缩因子的反应增强、胰岛素抵抗及缺少运动、肥胖、吸烟、过量饮酒、嗜盐等不良的生活方式都与高血压有关。

厄贝沙坦为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对AT1受体产生不可逆的或非竞争性的抑制,因而减轻血管紧张素Ⅱ的缩血管和促增生作用,降压时对心率影响很小。口服生物利用度为60%~80%,蛋白结合率为90%,tmax为4~6 h,t1/2为11~15 h。口服每次150 mg,每日1次,对血压控制不佳者可加至300 mg或合用小剂量噻嗪类利尿药。注意肾功能损害和心力衰竭患者可出现高钾血症。对进行血液透析和年龄超过75岁的患者,起始量可用75 mg。合用ACEI和保钾利尿药时,可使血钾升高[6]。

本研究说明,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在治疗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效果显示,两组患者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 0.05)。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有许多优点,例如,对于血脂、血糖、血清等生化指标影响较小,极少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如患者突然停药也不会影响血压的反跳现象。因此,笔者认为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治疗原发性高血压值得临床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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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艳红,任浩洋. 厄贝沙坦片和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治疗轻中度高血压病疗效观察[J]. 药学学报,2007,23(5):382-383.

[5] 孙宁玲,荆珊,陈捷. 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复方片剂治疗中国高血压病患者的达标率分析[J]. 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5,23(7):618-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