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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和费用的区别

时间:2023-08-06 1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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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和费用的区别

第1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核算 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

一、《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草稿)》和现行制度在固定资产概念上的区别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草稿)》对固定资产的涵义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固定资产是指行政单位持有的使用超过一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超过一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通过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草稿)》中取消了对固定资产金额的限制,更加有利于行政单位对其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避免了由现行制度所造成的管理效率低下的现象。同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草稿)》中还明确了行政单位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及行政单位用于对外展览、研究等目的的文物和陈列品不在固定资产中核算,明确了应用软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条件。这一看似细微的更改,改善了长期以来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因为无规定可考而造成的左右为难的局面。

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草稿)》和现行制度在固定资产日常核算上的区别

有关是否应该对行政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直是会计理论与实务界所关注并热衷探讨的问题。现行制度下,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的核算采用一次性列支成本,不计提折旧,这就导致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只能反映其取得时的历史成本,其实际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就很有可能产生背离,不能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的真实情况。

为有效避免行政运行时产生的资产虚增和运行成本不实情况,符合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监督,《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草稿)》中明确了行政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笔者看来,这是一个财务制度上的重大变革。我国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如果本期费用没有进行支付就不能确认为费用,因此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需要计提折旧,而行政单位如果和企业一样计提折旧,又违背了收付实现制的大原则,所以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草稿)》中引入了部分权责发生制的概念和方法,是一种新的创举。首先,它通过“净资产调整―折旧与摊销”科目实现了计提折旧,又不违背收付实现制这一大原则,解决了平时不能了解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实物状态和价值情况的问题,使固定资产在会计报表中的呈现方式由原值形式转变成净值形式,在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可以较为直观、清晰,更符合会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原则。其次通过对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促使行政单位加大对固定资产的清理盘点,及时进行报废和处理,避免了账实不符的现象,更有利于行政单位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草稿)》和现行制度在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上的区别

一是在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行政单位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有关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平时不计提折旧,只有在固定资产报废时才做相反的分录,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将固定资产账面金额全额冲转。

二是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草稿)》中,取得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净资产调整―固定资产”,同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有关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在固定资产增加的次月,需按月计提折旧,借记“净资产调整―折旧与摊销”,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固定资产申请报废时,先转入待处置财产损益中,借记“待处置财产损益”“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等批准同意处置时,借记“净资产调整―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财产损益”“净资产调整―折旧与摊销”科目。

四、建议

1.对行政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清查

要通过开展清产核资,核实各行政单位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总量及固定资产的结构,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正式实施前,调整做实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今后固定资产折旧工作开展打好基础。

第2篇

关于预提费用,有一种理解认为,预提费用是“尚未发生预先提取出来的费用”。此种理解似是而非,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真实性原则,对尚未发生的经济业务是不能核算的,另有规定者除外,如坏账损失在没有实际发生时可以预计并计提相应的准备。预提费用的真实含义是本期已经发生了耗费,应由本期负担,但尚未支付,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实务中,税务机关对预提费用的所得税前扣除控制得非常严格,往往要求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对预提费用余额进行调增处理。

权责发生制不仅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也是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__】 84号文)第四条更加明确的规定,权责发生制属于税前扣除的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表述则完全包括了前述两个条款的内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纳税人应 当 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如果仅仅因为预提费用尚未支付就将其余额予以调增,显然是将责任、义务的发生等同于义务的履行、款项的支付,也就是收付实现制了。此外,如果将年末预提的费用一律冲回,必须实际支付时才能税前扣除,那么就支付时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费用而言,显然违了配比原则,顾此失彼。

也有观点认为,预提费用余额无法提供符合规定的凭证,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事实上,这种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毫无疑问,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合法凭证, 但此种凭证不限于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1993)第三条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也就是商事凭证。除此之外,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合法凭证也并不限于外部凭证,如工资的税前列支一般情况下就只需要内部凭证。比如,某企业向银行贷款,约定贷款期限为两年,利息按月计算,到期一次性付清,企业按期预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需提供相关的借款协议证明所预提的有关利息金额计算正确即可,毋须提供也不可能提供发票。

对预提费用余额在汇算清缴时一律要求调增,显然是有失偏颇,还需根据预提费用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当然,不属于预提费用核算范围的其他费用以及国家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不得预提的费用不在此列。解答(一)、解答(二)就曾分别明确,广告费和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不得待摊或预提。

其中,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值得重点一提,因为实务中有税务机关援引《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__]804号)的规定,认为所有的预提费用余额都应当纳税调整。为便于讨论,现将804号文中相关条款引用如左,“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

804号文是对《关于中航集团所属航空公司飞机和发动机大修费预提余额在税前列支的请示》(中航集团[20__]42号)的答复,而这个请示是有其背景的。20__年的《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应的会计科目说明中曾经规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可以在预提费用科目中进行核算。而财政部于20__年11月9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并要求于20__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其中对大修理费用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不一致。

为此,财政部20__年3月了解答(二),明确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如果《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不一致,企业应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或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或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上述原则处理。

了解了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的变化,以及804号文件出台的相关背景,可以认为,804号文件明确规定所有预提费用而不仅仅限于大修理费都不能在税前列支,显然缺乏足够的理由, 值得进一步探讨。

事实上,大修理费用与一般的预提费用有着本质的不同。一般而言,预提费用对应的义务已经确实发生,而为尚未发生的大修理支出预提相应费用显然更加接近于准备金的性质。区分这两者的关键主要有两点。其一在于责任、义务是否已然发生,前者已然发生,后者尚未发生。其二在于金额是否确定,前者应当是确定的,后者往往是建立在经验法则的基础之上。当然,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大修理费用按照原有做法预提或是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支出,如果预提期间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企业核算利润并没有区别。

也有同志认为,如果允许企业将符合一定条件的预提费用余额在税前列支。那么根据内资企业超过三年、外资企业超过二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费用应当计入企业收入的规定,会不会给部分

不法纳税人提供了在不同年度间调节利润的可能呢。其实,这个担忧是不必要的。按照配比原则,如果企业利用预提费用人为调节利润,应当按规定调整行为相关年度的纳税申报并加收滞纳金。

这里顺便指出,外资二年的标准较之内资显然更为合理,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超过诉讼失效的债务为自然债务。税法的调整对象往往是对商事法律调整的结果,当然,由于出发点不同不可能与商事法律完全保持一致,但此处显然也没有必要有所区别。在外资规定在前的情况,内资也并无必要与外资有所区别。这一点涉及到立法技术的问题,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

第3篇

2010年年初,最新《高校会计制度》试点工作在中国人民大学正式启动,新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引入权责发生制,要求事业单位计提折旧,进行成本核算。为了适应新制度关于会计核算基础及核算方法的变化,高校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应借鉴企业比较成熟的核算方法,探索出既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固定资产价值,又适合高校特点的固定资产核算方法。

一、高校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特点

高校固定资产是指为高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高校管理与发展目标是培养人才,发展教育事业,区别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固定资产作为一项教学资源进行管理,只需要简要的列示在财务报表上,以反映高校拥有多少教学资源。根据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和简化适用的原则,高校固定资产核算采用简化核算的方式。

高校在取得固定资产时,视资金来源的不同列作当期支出或者减少修购基金,并相应增加固定基金;处置固定资产时,在减少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除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之外,高校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与固定基金的账面余额是一致的。高校对固定资产的核算与企业相比有明显的区别:第一,高校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要列入相应的支出,同时通过“固定基金”账户反映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第二,高校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会计报表只反映固定资产原值。第三,高校运用固定资产进行出租、联营等形式进行的创收活动,没有规范的核算要求。由此,在会计实务中引发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固定资产是高校教学、科研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也是衡量高校办学规模的重要指标之一。随着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总量不断扩大,其构成亦日趋复杂,管理难度不断加大。高校投资主体、财政、国资委等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高校的合并、扩招、后勤社会化等改革措施的推出更是给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提高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与会计核算水平,促进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已成为当前高校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基于高校对于固定资产管理发展的需求,简化的核算方式必须进行相应的革新,借鉴企业成熟的核算方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高校与企业关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比较分析

(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核算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为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企业的固定资产作为一种特别的资产形式,是从流动资产到非流动资产的一种形式上的转化;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固定资产投资是在投资回收期内通过折旧费用的形式形成企业净现金流,进而完成其资产使命的。增值税征收转型后,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从会计账务处理上可以看出,资产只是形式上发生了变化。

高校固定资产按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分为七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其他固定资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但制度同时规定,对于大批量的同类资产(如课桌椅)而言,尽管其单位价值可能低于规定标准,如果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此类资产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名称不清,价值限额模糊,将部分单价不足的也列为固定资产,或者应列入固定资产的却没入固定资产账,使得财务管理与实物管理脱节。

高校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时,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质,事业部分仍按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在购置时一次性记为当期支出,经营部分比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在会计处理上,作为事业核算的固定资产在取得时视资金来源的不同借记当期事业支出或者修购基金,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平行地增加固定资产及固定基金;作为经营核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固定资产核算方式核算。

(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会计核算

1.固定资产的减值。固定资产减值是企业资产发生了部分或全部的损失,体现在企业固定资产总量和相应期间的净收益的减少。通常资产在取得时,其购入的价格代表了当时资产在其寿命期内所能产生的经济利益,其账面价值与投资者预期的可收回价值应当一致。《企业会计制度》第56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了能够准确的反映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且规定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高校固定资产按大类进行管理,为了简化核算,高校固定资产一般不计提减值准备。

2.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折旧是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对固定资产成本进行系统、合理分配的过程。折旧概念是区分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重要标志,其概念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以及体现这一制度所要求的配比原则。企业将折旧作为一项费用,归集到相应的期间费用或产品成本中,与收入形成配比。高校以计提修购基金的方式代替折旧,而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与固定资产的原值和使用年限不存在配比性,不能准确反映当期成本和费用。

高校在开展教学科研事业的过程中,由于不核算教育成本,所以对于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然而高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不管使用与否,使用程度如何都会发生各种损耗,资产价值也会随之减少,为了如实反映这种价值减少的情况,就必须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样既可以建立符合高校内部资金循环和价值补偿机制,又能达到其资产价值管理和实物形态管理的统一。计提折旧必须根据固定资产的种类和性能,考虑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这样可以避免出现设备陈旧、老化、跟不上高校快速发展需求的现象。还可以掌握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原值和净值的变化规律,以适应当前高校改革发展的需要。

为了更加准确的反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高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是必要的,但不需要像企业一样进行折旧费用的归集。在折旧核算的方式上,可以按大类计提折旧。高校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七大类,各类固定资产的性能、用途、使用年限均有差别。除房屋以外的各种设备仅限于在用部分,未使用的不计提;对某些价值不发生损耗的文物和陈列品也不计提折旧。图书折旧由于会计制度还是一个空白,折旧年限很难确定,考虑到现行高校的图书购置一般是稳中有升,也可不提折旧。

在折旧核算的会计处理上,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严格划分各单位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基础上,分类核算。对于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核算则与企业会计接轨,购置时不列支出也不增加固定基金,只增加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时再记录进“经营成本”账户。(1)购入时,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2)在使用期间选择合适的方法计提折旧,借:经营支出;贷:累计折旧。对于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核算仍然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购入时一次性列作支出,使用期间提取折旧时不再计入支出账户而是直接冲减净资产中的固定基金。(1)购入时,借: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贷:银行存款。同时,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2)在使用期间选择合适的折旧计提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借:固定基金;贷:累计折旧。这样核算后,高校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就可以如实的在账面上反映出来了,一方面可以通过固定资产减去累计折旧得到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另一方面固定基金的余额即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这也恰好体现了固定基金作为净资产科目的真正意义。

3.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主要是指大修理及更新改造方面的支出,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后续支出应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下,高校固定资产核算除报废外,不计增减、不计提折旧,账面价值始终不变。高校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不考虑资产更新成本,一个大型固定资产(如进口设备)的维修需要大量的资金却没有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而直接计人教育事业类支出。为了能够更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高校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该仿效企业,对于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同时增记“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处置的会计核算

企业固定资产的清理处置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处置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相关税金扣除后,将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项目中。高校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一般设备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应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报废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应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由于高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旦需要更新或报废,由于缺乏可靠的依据,往往凭主观判断,要么提前报废造成资产浪费,要么因经费紧张迟迟得不到重置,随意性较大。因此从根源上还是要合理计提折旧,按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以准确的反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三、高校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改革的建议

(一)强化管理意识,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建立内审机制

固定资产管理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高校在固定资产取得以后,对其使用情况疏于管理,既不提折旧,又不核算教育成本,对财务管理特别是固定资产管理和教育成本核算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强化管理意识,制定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二)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高校应该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便在会计账上就能直观的反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而不是按固定折旧率在账外估算虚拟折旧。只有这样才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高校固定资产的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定期进行清理盘点,实时掌握固定资产实存情况

高校应该及时清理盘点固定资产,防止出现挂账而实物已经灭失的情况,造成有账无物,账实不符的情况。通过固定资产盘点,可以实时掌握固定资产实存情况,及时核销报废固定资产,解决固定资产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情况。

第4篇

关键词:科研企业 科技专项资金 账务处理

CSKS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始建于1956年,是我国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研究的重点专业技术研究院,具有专业配套齐全、实验设备先进、工程配套能力强、科研成果丰硕、影响面广等特点,在我国金属矿床开采技术领域处于领先地位。1999年7月研究院列入全国242家改制科研院所,单位性质由原来的科学事业单位转制为科研企业,按企业模式进行经营管理,会计核算准则由原来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转为企业会计准则。体制转变的十多年来,研究院除自身正常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外,仍然承担大量的国家公益性、社会性课题研究,如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等。各项国家课题经费的管理核算即“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核算成为研究院财务核算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科技专项资金”核算的特殊性

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科技专项资金”核算的国家课题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按上述管理办法,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经费来源、经费管理、经费结题审计的特殊性都决定了“科技专项资金”与企业一般资产、负债类科目核算的不同,“科技专项资金”财务核算不仅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还需严格遵照执行上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二、旧企业会计准则下“科技专项资金”账务处理方法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之前,研究院对“科技专项资金”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科技专项资金项目拨款时,按拨款的种类、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借: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贷:专项应付款--××项目

(二)经费使用时形成资产部分

借:固定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科技专项资金购置的设备不计提折旧,按设备原值一次性计入专项应付款,增加企业资本公积,不影响企业当期利润。

(三)经费使用时不形成资产部分,即发生其他研发费用,按项目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四)项目完成验收后,如有资金结余需上交部分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

贷:银行存款科目

如不需上交部分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科技专项资金”账务处理方法

2009年研究院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科技专项资金的核算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企业收到的国家科技专项资金列入政府补助范畴核算。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时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企业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如果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按照准则的上述规定,研究院在收到科技专项资金项目拨款时,按拨款的种类、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非流动负债―递延收益--××项目

在成本类科目增加“研发支出--××项目--××费用”,归集各课题的明细支出,月末将“研发支出”余额结转至相关费用科目,

借:相关费用科目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用

并将递延收益按相应金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借:其他非流动负债―递延收益--××项目

贷:营业外收入

形成资产部分,购入或工程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每月按该固定资产应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项目―设备费

贷:累计折旧

四、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下账务处理的区别与思考

(一)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下“科技专项资金”账务处理区别

1、经费管理科目由“专项应付款”改为“其他非流动负债―递延收益”,月末按当月发生费用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确认当期收益;

2、增加研发支出科目作为经费明细支出过渡性归集科目,严格控制监督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3、形成资产部分账务处理发生较大变化,以往的核算办法中,所购设备原值一次性计入专项应付款,同时增加资本公积―拨款转入,此类设备不计提折旧,不影响企业当期损益。新准则中设备费在所购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二)按新准则核算不可避免的出现以下问题

在“研发支出―设备费”科目中确认的设备费是该课题所购设备的累计折旧金额,而非设备原值。该课题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单独填写课题设备备查簿,方便日后计提折旧与查账。因设备使用寿命与课题周期始终存在年限不一致的情况,在课题结题审计时,出现 “研发支出―设备费”归集的金额与课题预算金额不一致情况,且课题结题时, 课题仍有余额,实为尚未计提的折旧金额。这样对研究院科技专项课题结题造成很大的不便。

(三)思考与启示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对科技专项资金中的设备费做如下账务处理:

科技专项课题按课题预算进度购置设备时,按设备原值

借:研发支出--××项目―设备费

固定资产--××项目

贷:相关科目

研发支出--××项目―设备费

该类固定资产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相关费用科目

贷:累计折旧

借:其他非流动负债―递延收益--××项目

第5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 折旧 折旧方法选择

一、固定资产折旧与减值的概述

(一)固定资产折旧

1、固定资产含义分析

固定资产指的就是具备一定特征的有形资产,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一般情况之下,使用的寿命会在一个会计年度以上;为商品的生产、提供劳务以及出租、经营管理所持有的。首先我们从固定资产的含义进行分析,持有固定资产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生产经营、获得利润。持有的时间是长期的,必须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应该将其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相区分。

2、固定资产折旧的目的及折旧政策研究

从企业生产实践来看,对于固定资产的损耗补偿通常需要以折旧的方式来实现。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并从中来得到补偿。对于折旧的经济效益主要有:一是过提高劳动效率来减少对原材料的消耗,进而降低产品成本;二是以新产品代替老产品以增强企业收入;三是调整经济结构以实现对资源投入的合理配置。从企业财务管理来看,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作为一种非付现成本会对企业的经营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产生影响。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数额的多少,取决于折旧政策的选择,而折旧政策又通过对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等的确定来影响折旧金额,使得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不同。

(二)固定资产减值

1、固定资产减值内涵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之中明确的规定:对于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之中,表明了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要比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要低的多,在实际的工作之中我们可以看出,各项财经管理规章制度正在逐渐的完善之中,我们国家的企业各级对于其中日常经费开支的固定资产在购入之后,并未明确谁来管、管什么、如何管。

2、固定资产减值核算的重要性

现如今,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之上使得企业务必得直视来自于市场之中的各方压力,并且还得密切关注内部财务会计的各类信息。精确以及真实的会计信息有助于企业做出正确的决策,这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言具有十分神深远的意义。对于企业而言,在进行资产分析的时候,已经与时展的需要出现相悖的现象,应该得充分的利用固定资产减值的核算方法来及时的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评估。

二、固定资产减值与折旧的区别

(一)两者性质的不同

固定资产减值和折旧之间的区别主要就是表现在两者的性质之上,期末累计折旧实质上就是将企业预计的固定资产已经转移到价值的余额反映出来。主要就是因为折旧固定资产所参与的搭配生产经营活动,进而形成的价值转移,实质上指的就是固定资产价值的受到削弱。

(二)两者的核算范围不同

在企业的固定资产的使用要求之中,明确表示全部的固定资产折旧均得依照相应的规定来作为固定资产统一入账。因此,相应的资产管理部门首先就得给固定资产做一个保值,进而再去加大固定资产的价值。只有企业自己部门去切实的将不同的中介服务机构、核算范围、支付服务、经济实体和管理等等功能务必要及时的予以掌握并理解,这样一来,就可以将妨碍秩序的各类问题彻底的进行逐一解决。

三、企业资产管理中固定资产减值与折旧的不足与对策

(一)企业资产管理不足

现如今在企业资产管理的过程之中依旧存在诸多的不足,譬如: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之中就会出现没有资产的输入以及输出效率的情况,部分企业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之中,会计审核机制并不完整,财务、采购、建设、固定资产并未依据购买合同来进行相应的入账登记。由于会计人员更换比较频繁,且交接不清楚,导致固定资产增值收入损失,资产和收入不真实。

(二)企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减值和短缺的折旧会计问题

在将固定资产购入之后,一般情况之下,其使用的年限一直在推后,也就直接性的导致了固定资产持续性减值。从两者的定义来进行分析,技术进步和不断的遭受破坏就是导致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幅度的下降,这同时也是多计提折旧或者是两者计提准备的共同缘由。

(三)人为利用减值准备操纵利润

不同企业对待固定资产的减值有着资金的处理措施。部分企业很少提企业存在的问题甚至是掩盖风险,粉饰报表、虚增利润。这部分行为严重的危害到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直接性影响到企业的运营效率,从而也就误导了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最终就是使得整个资本市场的十分混乱。

(四)固定资产原值扣减企业累计折旧问题

做好扣减固定资产减值的准备,就可以得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引入固定资产折旧的账务进行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措施,进而也就取消“固定资产清理”、 增设“累计折旧”以及“固定基金”科目等等科,固定资产的折旧在减值之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从而就可以很好的为基础进行准备。

四、结束语

在企业的众多资产之中最为关键的资产就是固定资产,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折旧与减值的认识将会对企业未来的生产情况、发展潜力和是否有可能获得政策上的一些扶持产生影响。企业需要对固定资产的折旧与减值问题进行深入了解与探究,以期在未来能够保持良好的经营获得可观的利润。

参考文献:

[1]容炎,刘卫.固定资产概述[J].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算技能与案例,2003;15

第6篇

关键词: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会计;差异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国家从1996年代开始以行政规章形式给予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上升为法律条款,体现了国家对该项政策的高度重视。目前,各级政府和广大纳税人对这一政策都十分关注,为确保企业能够有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必须认真领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含义。本文拟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与会计差异作初步分析。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法规

目前,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法规主要有三个。一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三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它为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提供了政策指引。该文件明确了“研究开发活动”的内涵和具体范围,并对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列举法规定了具体开支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财务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财务会计处理规定,可以从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资本化的五个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作为其实际成本。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研究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若干意见》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八个方面。该文件同时要求企业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究开发费用。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与会计差异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有限制

《办法》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规定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以并非所有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都能实行加计扣除,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以及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不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二)研发活动的内涵和范围不同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适用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同时,该文件第四条规定,上述研究开发活动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所规定的项目。而在财务会计处理方面,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描述,无论是内涵还是范围,都要宽泛得多。所以说,即使是居民企业,也并非所有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能实行加计扣除。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有区别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主要依据是《办法》,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主要依据是《若干意见》等。前者采用列举法列举了八项费用,具体而又明确,没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类似规定,只有在列举范围内的费用项目才能加计扣除,没有列举在内的费用项目,不允许加计扣除;后者虽然也采用列举法,但列举的费用细目要多一些,而且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一条。所以,两者在研究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上存在不少区别:

1、人工费用范围不同

会计上作为研究开发费用的人工费用包括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而税收上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中的人工费用仅限于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更不包括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如为研发提供后勤服务的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2、直接投入费用的内容有一定区别

除研究开发费用中的直接消耗材料、燃料、动力费用在税收和会计上基本相同外,其他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有一定区别。在会计上,研究开发费用涉及的其他直接费用主要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在税收上,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并不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费用,但包括《若干意见》中没有提及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3、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方面的费用有差异

在会计上,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方面的费用不仅包括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还包括房屋的折旧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在税收上,可以加计扣除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方面的费用仅包括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4、委托开发费用的范围有区别

根据《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究开发费用,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符合条件的,才可以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在会计上,委托方开发费用中包含受托方的开发利润;而在税收上,由于受托方开发利润不在允许加计扣除费用的列举范围内,所以,在税收上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方开发费用中不包括受托方开发利润。

第7篇

【关键词】迁改费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地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因各种原因涉及迁改工程越来越多,迁改工程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迁改补偿资金来源也呈现多样性,加之过去沿用的会计核算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有不统一之处,导致了迁改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问题困扰着许多企业,本文尝试就新的形式下迁改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迁改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一)迁改补偿来源于政府的会计处理

目前迁改补偿款的来源主要有财政资金和建设单位两种渠道补偿,但无论从《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还是《企业财务通则》,仅是统一规范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从财企〔2005〕123号规定的看,企业收到拨款时计入“专项应付款”,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在其中核销,项目完成后剩余的不需上缴的拨款转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者弥补亏损;从《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涉及企业取得各类财政资金的处理规定分析看,涉及动迁补偿款作为企业收益处理。这类搬迁补偿款最重要的特点是:

1.动拆迁项目是由政府主导的,不是企业主动搬迁;

2.搬迁补偿款是由政府财政拨款,即补偿款项的金额最终由政府确定并以批文形式明确,实际收到的补偿款项金额与政府批文一致,拨款具有无偿性,企业不需要偿还。

3.拨款用途和目的非常明确,用于企业动迁损失补偿,补偿范围包括: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或因搬迁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等。

财企〔2005〕123号文与原《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但却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财务通则》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准则将政府补助区分为政府资本性投入和政府补助,如为政府资本性投入,在收到款项时仍可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的长期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部分予以核销。而政府补助又区分为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补助,与收益相关的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补助计入“递延收益”。这与《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从政府支付的迁改补偿款的性质分析,迁改补偿款明显不是政府资本性投入,因此,迁改补偿款也就不应计入“专项应付款”。这就造成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企业对迁改补偿款的会计核算处理不一致,归纳起来有以下6种方法:

1.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计入“专项应付款”;

2.计入“递延收益”,在迁改工程完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根据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3.计入“其他应付款”,直接用于支付迁改工程或新建同类工程的基建支出;

4.直接冲减“经营成本-维修费”;

5.直接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

6.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这6种会计核算方法都有其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政策依据,但针对具体的补偿款究竟采用那一种会计核算方法不是一概而论的,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首先应区分补偿款的不同来源和资金性质,在此基础上区别迁改中所涉及的资产所处的不同状态,资产是迁移还是维修,所涉及的迁改资产是否需要重置来判断如可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的规定,结合《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区别补偿款的最终用途,在收到迁改补偿款时按以下方法核算:

(1)迁改补偿款用于重置同类资产的,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收到补偿款时计入“递延收益”,待资产交付使用后随资产使用年限转入“营业外收入”;

(2)搬迁企业如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以及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补偿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在收到补偿款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因迁改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二)迁改补偿款来源于其他企业

迁改补偿款来源于企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补偿款项虽然由政府确定并以批文形式明确,但不确定其中每一户被搬迁企业应获得的补偿份额,并交由专业动拆迁公司、政府办的“开发公司”或者被搬迁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而这些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与被拆迁单位自行确定搬迁补偿款,并从中获利。这种情况下被搬迁企业收到的补偿款不能视为政府拨款。二是补偿款直接来自于企业的赔偿,主要是企业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发生的迁改,导致被迁改企业资产毁损,并通过协议方式约定迁改补偿款。对于这种情况,被迁改的企业无论是否重置被毁损的资产,均应按销售不动产进行会计处理,将补偿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迁改补偿款应区别于资产所处的不同阶段进行会计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迁改补偿的范围比较广,既包括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包括在建工程(有的甚至是项目筹建阶段),如资产处在在建时期,收到的补偿款无论来源于政府还是企业,均应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

(四)迁改补偿款应区别于资产迁移和维修进行会计处理

在基础设施改造中原有设施遭到损坏时,如在补偿协议中仍以迁改费的名义进行补偿时,应具体区分受补偿的资产是否需要重置,如果只是因兴建设施而使资产受损需要维修或者是搬迁,那么补偿款直接来自于政府补偿时,应在收到补偿款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补偿款来自于企业时,在收到补偿款时维修成本已经发生的,应直接冲减“经营成本-维修费用”;如维修成本还未发生,应计入“其他应付款”,待实际支付时,直接从该科目中核销。如收到的补偿款超过实际维修支出时,应将余额在维修成本发生的当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二、迁改补偿款的税务处理

(一)营业税

目前,国家对搬迁补偿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在国家级的税务文件中尚无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暂行条例》,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该条例明确规定了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因此,对于企业间为了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的迁改,导致资产毁损赔偿应视同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计缴营业税。

但是营业税法暂行条例未对收取的政府补助是否要缴纳营业税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因基本建设导致迁改,是政府相对于企业的单方行为,被迁改单位是被动迁改,因此收到的补偿款从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政府赔偿,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早些年间,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自行制定了一些搬迁补偿款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规定。例如:粤地税函〔1999〕295号、渝地税发〔2002〕156号、闽地税发〔2004〕63号等,对迁改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在实际操作中依据两个原则:一是城市拆迁改造必须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二是被拆迁方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必须是由政府财政支付的。在这两个前提下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款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二)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明确规定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从其相关规定分析,迁改工程补偿款的节余数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与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于政府补助的相关会计处理基本一致。

第8篇

关键词:ERP沙盘实训;辅助;理论教学

一、引言

《基础会计学》是我国高等院校会计和经济管理类专业一门必修的入门课程,对于后续的《财务会计学》、《成本会计》、《财务管理》、《管理会计》以及其他的一些经济类课程的学习起一个先行和引导的作用,所以,这门课程一般会安排在经济类专业的第一学年来进行学习。由于所学者往往是第一次接触会计,既没有过会计的实践操作经验,更没有过相关的理论知识学习,从而在学习这些本来是从实践当中提炼出来的精华理论时,往往感觉很晦涩不容易理解,老师在讲解时也很费时间和精力,往往要举很多实际的例子来佐证,而举的那些例子当中本身又含有许多初学者没接触过的专业知识,所以导致《基础会计学》的理论知识在讲解时很费时间,并且还不能够使学生在短期内熟练掌握,往往一个学期结束了,课学完了,学生也才慢慢理解了这些理论知识。

ERP沙盘模拟实训课程是融合了会计学、管理学、营销学等多门学科为一体的一门经济管理类课程,是继传统教学及之后的一种体验式教学模式。借助ERP沙盘模拟,可以强化学员的管理知识、训练、全面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沙盘模拟教学融理论与实践于一体、集角色扮演与岗位体验于一身,可以使学员在参与、体验中完成从知识到技能的转化。它可以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同时开放,只不过对于不同年级和不同专业知识构成的学生学习完后,则会相应的有自己不同的感受和收获,所以,这是一门非常不错的魅力无穷的体验式实训课程。

基于ERP沙盘模拟实训的教学特点,结合本人多年的教学经验,提出一种辅助《基础会计学》理论教学的方法,即将一些晦涩难懂的会计理论知识借助ERP沙盘模拟实训,以一种直观的方式传授给学生,使得学生可以在一种模拟的实际环境下去理解和揣摩这些理论知识,从而达到教学的目的。以下是在ERP沙盘模拟实训过程中设置的一些关键控制点,在这些地方就可以相应的进行会计理论知识的讲解:

二、在初始化盘面时的关键控制点,讲解以下几个概念

(一)利用资金引出“资产”的概念

初学者往往对于“资金”的理解非常直观,认为和自己实际联系紧密的那个“钱”才是资金,所以ERP课程就以“钱”为引子开始我们的会计理论知识的学习。为了引出“资产”的概念,老师会利用教学模具来推导这个过程(蓝色的币代表钱或货币资金,每枚蓝色的币代表一百万):初始化时给每个实验组分发105枚蓝色的币,这就代表1.05亿元的资金(实际上是把一个已经经营了3年的总资产为1.05亿元的企业交给各个实验小组来经营),把这些资金分别初始化为沙盘盘面上的现金2000万元、应收款1500万元、在产品800万元、产成品600万元、原材料300万元、厂房4000万元和机器设备1300万元的状况,则105个货币资金就分别转化成了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和固定资金等不同的实物形态,这时就告诉学生“资产”的概念――占用在不同的实物形态的资金就称为资产,资产根据其流动性强弱又分为流动性资产和非流动性资产。

(二)导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理论等式(见图1)

在讲解完“资产”的概念同时就可以引出会计上的理论等式了,企业的资金一方面表现为一定的实物形态,同时这些资金也有其特定的来源渠道,这就是企业资金的双重存在,前者就是资产,后者就是从债权人处借入的负债和从投资人投入的所有者权益,因为不管有几个方面的属性都描述的是企业的资金这一个问题,只不过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描述的。

即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三)分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区别

在初始化厂房和机器设备时,就可以适时的讲解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这两个概念,前者的资金支出的受益期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即为费用,后者的资金支出的受益期一般在一个会计年度以上或这样的资金支出基本上是购买长期资产的,则受益期就是该资产的使用寿命期(一般都会超过1年),所以这样的支出必须是分别由受益期来分摊的,因而对于这样的支出就不应费用化,而只能资本化即资产。

由此也可以引申出另外一个知识点就是费用和资产的实质是一样的都是资金的耗费,因而在利用“丁”字账户时,两者的账户结构也是一样的即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

三、在带领学生运营起始年的关键控制点时,讲解以下几个知识点

(一)解释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含义

在带领学生运营过程中,到按订单交货这一步时,由于订单中规定是赊销的情况,所以每个组虽然实现了销售了,却并没有拿到现金。根据这个实务适时的讲解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含义和区别,可以用提问的方式启发学生自己推导出这两个概念的区别:“这次交易是不是实现销售了?”,学生肯定回答“是”,则也就是销售收入增加了;再问:“这次销售是否取得了现金?”,学生肯定回答“否”;则接着问:“为什么现金没增加而收入增加了呢?”这就是所谓的权责发生制,即不管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只要是归属于当期的收入的权力和支出的义务就应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而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到和付出作为确定当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

(二)提取折旧引出“现金流”概念

沙盘模拟实训课程中假设固定资产只对机器设备提取折旧,并且一年提取一次,提取的方式并不是从盘面当中现金的区域来提取,而是从表示机器设备净值(机器设备的价值即占用在机器设备上的资金却是以前期间投入进来的,该模拟课程就把这部分资金放在机器设备的下方区域表示其原值或净值)的区域来提取,这时就可以借鉴上述对于资本性支出的讲解来引申了,折旧就是机器设备受益期中应分摊的费用,但这笔费用却不须当期再实际付出现金了,同时再联系上述对权责发生制的讲解,学生就会很容易的理解折旧的概念和现金流的概念了。

(三)讲解设备变卖引出相应会计分录的处理

讲到设备变卖时,由于该课程的规则规定,学生往往不能灵活和恰如其分的掌握和运用,所以此时可以利用“丁”字账户之间的来龙去脉和勾稽关系来表述,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

沙盘课程规则规定在出售生产线时,如果生产线净值小于残值,将净值转换为现金;如果生产线净值大于残值,将相当于残值的部分转换为现金,将差额部分作为费用处理(综合费用-其他)。好多学生在真正具体处理相应业务时,就得费半天劲琢磨对比净值和残值,然后才能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上我们可以把上述的规则利用“丁”字账户之间的来龙去脉和勾稽关系来表述:

1、如果是净值小于残值,假如净值为100万元,残值为200万元,则会计处理是:

第一笔分录,先注销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

累计折旧700

贷:固定资产800

第二笔分录,该课程的规则是出售时不进行重估价,只能按净值和残值两者中较低者入账

借:库存现金 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

实际上,两笔分录合起来就是:

借:库存现金100

累计折旧700

贷:固定资产 800

即生产线净值小于残值,将净值100万元转换为现金。

2、如果生产线净值大于残值,假如净值300万元,残值200万元,则会计处理是

第一笔分录,先注销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

累计折旧500

贷:固定资产800

第二笔分录,出售时按净值和残值两者中较低者入账

借:库存现金 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

第三笔分录,结平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借:营业外支出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

上述三笔分录合起来就是:

借:库存现金 200

营业外支出100

累计折旧 500

贷:固定资产800

即生产线净值大于残值,将相当于残值的部分200万元转换为现金,将差额部分1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作为费用(即营业外支出)处理(综合费用-其他)。

四、在年度经营结束后的关键控制点时,讲解以下相关知识

(一)理解“利润”与“权益”的关系,从而引出动态等式与静态等式的相互转化

在经营完一年后,根据利润表会算出一年的税前利润和净利润,而净利润如果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话直接就是资产负债表当中年度净利的数据来源,而所有者权益又等于股东资本、利润留存和年度净利三项的合计,所以此时应该适时的引导学生明白创办企业的最根本的目的是要营利,而企业的股东权益的增加最根本的来源也就是来源于企业的利润。则企业运动起来的会计等式就是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

收入-费用=利润

而这个会计等式到了一定的会计期末,将一定的利润转为所有者权益后,会计等式就又回到了静态等式的状态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只不过此时等式中三大要素的数额较之前的数额肯定是发生了变化。

(二)讲解各类表格的数据来源,引出三大会计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ERP沙盘模拟实现课程中有许多表格是要根据实际的盘面运营来填列数据的,而这些表格之间又有着紧密的勾稽关系:

1、销售订单统计表、商品销售统计表和费用明细表的数据直接就是损益表中的收入和费用的数据来源。

2、每一年的运营流程表就相当于现金流量表,其中的项目主要填列的是涉及到的现金的收入和支出的数据,该表的最后得出的现金的期末数就是资产负债表中现金的年末数据。

3、资产负债表中的机器设备的净值就是年初数与当年损益表中提取的折旧数之差;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从运营表中也可找到来源;应交税来源于当年的损益表中的数据;损益表中的净利润如果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话直接就是资产负债表当中年度净利的数据来源。

第9篇

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背景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是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是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对其成本进行分配和摊销的过程。固定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的取得,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决定了它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使用,将在这个有效时间范围内不断磨损和失去功能;无形资产也有使用期限和有效期,它给企业产生效益的时间也是有限的,超过这个有效期,它也将退出市场舞台。固定资产折旧本身就是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而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使用年限提取投资成本的做法;无形资产摊销是为弥补它在有效使用年限内对其形成和取得过程产生的费用成本的一种补偿;这个过程,反映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价值转移,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度要求的配比原则。

对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经营性固定资产,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可以计提折旧费;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是不计提折旧费用的,它的价值形态始终是按照最初投入的原始价值反应在账面上,并没有按照使用年限和自然耗损把它的价值消减反应出来。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创新地提出,对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虚提折旧,通过累计折旧科目反应它在使用过程中的耗损;对无形资产的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科学地反应了它的特殊性和时效性。这种创新的做法,更加科学地反应了财务管理精细化的诉求,从价值层面是更加贴切地反应了资产的可使用状态,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规范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折旧和摊销的现实意义

事业单位的资产投入,从发挥社会职能和功能方面来讲,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它的投入是无偿和不计成本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益性事业国家财政投入的主渠道,已经向社会多元化投资方向发展,个人和社会力量投资的方式已经步入大部分事业单位。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创新地提出折旧和摊销的会计核实方式,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发展需要上,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会计核算和信息质量方面的意义

经营性固定资产,它的投资成本是以费用或成本的形式,在经营期间和它以后的使用过程中,通过商品实现销售的方式从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回到了投资的起点。企业的固定资产,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了投资的返还性和有偿性,把固定资产投资的价值转换方法和标准都反映在会计核算上,体现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旧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仅就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经营性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是不允许计提折旧的。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创新地提出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做法,为会计核算适应经济发展的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开创了新领域,对提升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创新会计核算方法,具有重大意义。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做法,与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核算方式在实质上是有区别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它的社会公益性和功能性等特点,决定了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无偿性和非返还性。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虚提折旧的方式,区别于传统折旧的方式。虚提折旧,是在会计核算上以折旧的方式,反映了固定资产的磨损和原始价值的递减过程,真实反映了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化情况,以累计折旧科目反映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并没有增加事业单位的支出项目和费用,仍然把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无偿性和非返还性特点体现了出来。对事业单位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虚摊的方式在有效期限内进行摊销,通过累计摊销科目来反映,不计入当期的事业支出。

2.事业发展与投资多元化诉求的意义

事业单位的投资,通常都是由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需要进行的财政性投入,它的投入具有公益性、服务性、无偿性和非返还性等特点。这种投入,本身体现了国家政府投入的公益性和广惠性需要,为追求社会效益和服务社会的需要,并不对投入要求偿还和回收,这是与企业会计核算基础的根本区别。经济社会的发展,使社会力量和个人在经济上具有了投资事业单位的可能性,国家政府承办事业的单一投资格局,已经向多元化投资格局转变。事业性业务高速发展的今天,在单一投资渠道的制约下,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多少存在滞后的情况。如何解决事业性投入不足的问题,从会计核算上也提出了新的诉求。

我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稳步推进,各项事业取得了可喜成果。在积极推进各项事业健康、持续、稳步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力量和个人力量已经具备了参与举办事业业务的能力。这种多元化参与投资事业业务格局的形成,得益于改革开放,得益于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创新。多元化投资格局的形成,从根本上解决了事业性投资不足的问题;允许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事业投入不足引发的瓶颈问题,举借债务发展也成为了一种不可或缺的新途径。在这种需要之下,会计核算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磨损和寿命时效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按照它的有效年限进行费用摊销,从账面上真实地反映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时点状况,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了会计核算的信息需要。

3.推动事业单位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现实意义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全面推进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逐步实现财政对各项事业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已经成为一种管理的新要求。社会进步越快,对各项事业的管理要求就越高,这种趋势推动会计核算在专业领域要能够满足现代事业管理的需要。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就是要在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方面,能够科学、精细地反映出会计核算对象所透露出的信息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