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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伦理案例

时间:2023-08-06 10:52:53

导语:在法律伦理案例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法律伦理案例

第1篇

【关键词】旅游档案;开发利用;方法

旅游档案真实记录了旅游业发展的各项资料,为地区旅游管理部门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旅游规划的制定、旅游活动的开展、旅游管理质量的分析和研究提供最为基本、直接的参考资料。而旅游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利用,只有对旅游档案进行有效的开发利用,才能充分发挥旅游档案原本的作用和价值,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旅游行业。

一 、旅游档案的开发利用意义

对旅游档案进行开发利用对旅游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旅游档案的开发利用有利于旅游管理部门更好地行使职能。旅游档案为旅游管理部门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可靠的凭证及参考,因而开发利用旅游档案能帮助旅游管理部门更精准地判断旅游工作的现实情况及未来发展前景,从而更及时科学地制定旅游计划,开展旅游决策,有效管理旅游资源及旅游决策,提高旅游管理的水平及成效。其次,旅游档案真实全面地记录了旅游行业发展中的历史资料,为旅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凭证及参考,因而加强旅游档案的开发利用,能使人们更全面地了解旅游行业的发展历程,为当前的旅游活动提供参考,为旅游行业的各项活动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撑,为旅游资源及产品的开发提供了有力借鉴。再次,旅游档案记录旅游历史文化,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社会精神文化,不仅丰富了我国的社会文化,而且也促进文化的传承及延续,有力地推动了旅游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二、旅游档案的开发利用方法

(一)加强旅游档案基础建设。较之其他类型的档案管理,旅游档案工作的起步发展较晚,并没有现成的档案管理方法可循,因而需要加强旅游档案基础建设。一是在有效遵循旅游档案的形成规律及特点的基础上,充分研究并分析旅游文件材料,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旅游档案分类体系,只有这样才能进行系统地整理、归档、编目及管理,不断完善旅游档案的基础建设,为旅游事业的发展提供可靠依据。二是提升旅游档案归档的全面性。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实物、音像、图表等,包括旅游景区的管理、风景名胜建设、人事、设施建设、环保、交通、名胜文物档案、非物质文化档案、旅游产品档案等等,均需要列入到旅游档案的归档范围中,只有全面地进行旅游档案的归档,才能充分挖掘出旅游档案的资源效益、经济文化价值、社会文化效益,促进旅游档案信息的交流传播,实现旅游档案的有效开发与利用。三是加强旅游档案的编研工作。档案的编研工作属于档案的二次信息加工及三次信息加工,是开发利用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档案的编研工作需要立足旅游行业的现实情况,根据本区域旅游发展部门及业务领域对档案资源信息的需求及旅游行业动态,选取合适的课题进行编研。旅游档案的编研工作可以采取专题编研、系统编研、文件编研等诸多形式,形式多样的编研工作能提高旅游档案的开发利用效果。

(二)完善旅游档案目录体系。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为使用者快速、准确地提供旅游档案原始资料,以满足使用者的需要。而浩瀚如海的档案资料往往加大了利用者的利用难度,因此需要完善旅游档案目录体系,以提高旅游档案的利用效率。随着旅游行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档案信息资源更新极快,因而有关部门应采取相关措施,完善旅游档案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修订,加强旅游档案管理方法及成效的规范,为旅游档案资料的系统化、科学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与此同时,完善旅游档案的目录体系,在围绕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及重点任务的基础上,分析利用者的档案需求信息,积极探索利用的途径,建立旅游各部门、地区之间的横向联系,发挥出各自的档案优势。不断丰富档案的检索工具,编制出大量适合旅游行业发展的档案编研资料,并进行针对性地筛选、归纳、加工和整理,使之成为极具使用价值的旅游档案信息资源,以满足旅游行业对档案利用的客观要求。通过完善的目录体系有效地揭示出旅游档案的库藏资源。例如,可以在进行档案文件登记的同时,增设与之相关的著录项目,加强后续的整理、排序、分类工作,实现文件的有效归档及著录,不断完善旅游档案的目录体系。便于使用者更好地查找和利用档案资源,提升利用者查阅档案资料的效率。

(三)实现档案信息的数字化。现代技术在档案领域的渗透有效地提升了档案工作的效率,而档案信息数字化的实现不仅能使旅游档案的整理、归档、立卷、管理突破时间及空间的限制,更为高效快捷,而且能有效地缩短二次文献信息的加工时间,提高档案信息的时效性,从而大大提高旅游档案的开发利用效率。档案管理人员可以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微缩技术等先进技术,在计算机中录入种类丰富的旅游档案信息,并直接利用计算机进行档案信息资源的加工,以此快速地进行二次文献的整理编辑,而电子化的档案信息成果也能进行多次复制,便于旅游行业各个部门的利用,有效地拓展旅游档案的服务范围。此外,通过档案信息的数字化,还能达到一次投入,多次产出的效果,大大节约了旅游档案管理及信息加工的成本。不同区域的旅游管理部门还可以加强联系,定期进行集中交流及规整,促进各地旅游资源的动态更新,最大限度地提升旅游档案的开发利用率。

【参考文献】

[1]曹新素. 档案信息用户工作研究[D]. 安徽大学 2012.

第2篇

关键词:离婚诉讼;婚姻法;房屋所有权归属

一、按揭购房的含义及其性质

1.按揭购房的含义

按揭指就是在购买商品房是资金不足采取贷款的方式购房的方式,其具体是个人购买的房产具有房屋产权证、能在市场上流通交易的住房或商业用房时,自己支付一定比例首付款,其余部分已购买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合作机构申请的贷款。按揭人将房产的产权转让给按揭受益人,以此作为还款保证,那么按揭人在还清贷款后,受益人则立即将作为还款保证的房屋产权转让给按揭人,在这个过程中,按揭人享有房产的使用权①。这便是按揭购房的含义。

2.按揭的性质

按揭法律性|是指按揭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民法上上是否享有独立的地位,其权利和地位应表现为什么样的内容。笔者认为按揭的性质跟狭义的让与担保相似。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一定的担保物的权利先行已转给担保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可就担保物的价值直接受偿的制度。但是让与担保存在广义与狭义之说。本文的让与担保说是指狭义让与担保,即通过买卖的形式来达到信用授受的目的,债权人没有请求返还价金的权利,债务人则可以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额而请求返还自己所让与标的物的权利。按揭虽然跟让与担保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差异,按揭并不完全符合让与担保说。

二、几种常见的按揭购房形式及其分析

1.婚前一方办理按揭房屋手续,婚前或者婚后办理了房产登记,婚后共同还清贷款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所有,尚未还清的债务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补偿。可见此时按揭房屋归办理产权登记一方。

2.婚后夫妻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夫妻共同还贷的

该房由夫妻二人婚后购买,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双方共同生活,说明该房屋为是为了解决双方居住问题而购买。同时虽然首付款为一方父母所付,但是法律在一方面的规定存在漏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虽然规定了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可是该条款并没有区分父母是全资还是仅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形。故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处理。

3.婚前一方办理按揭购房,首付款已付,办理产权登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但没还清

对于这种观点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依据最高法出台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产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主张不能分割。另一种认为根据物权法的不动产自权属登记之日取得所有权,主张可以分割。我国综合采取了这两种观点认为原来的物权不是完整的所有权,但是婚后一起还款可以看作为是夫妻双方有转化为共同财产的合意,是共同财产,采取这一点的同时又强调登记还是物权取得主要条件。

4.房屋的增值部分

对于增值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揭购房之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其增值部分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按揭购房则该房是其个人财产,其增值部分也为其个人财产,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行为是另一方对该房产保值所做的贡献,因此应该为他做出适当补偿。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其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综上所述,尽管法律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只是一种推定,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按揭够房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偿还全部贷款的,即使其婚才拿到房产证,此时我们也应当认定其为他的个人财产,而另一方不能从对方那里获得赔偿。

三、离婚诉讼中的按揭房屋分割的处理对策

1.完善房屋产权登记制度

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即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确保经济往来的安全,物权法以物权公示原则为基础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及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的法律规则。②在这种公示原则下房屋的权属证明的相关内容反映了房屋权属的形态。推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产权登记的所有人。这就要求我们完善登记制度。通过不断完善登记制度能够有效减少离婚诉讼中的房产纠纷。

2.夫妻双方应该重视婚前财产协议

当今社会的离婚率不断上升,夫妻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签订婚前协议对婚后可能到来的问题有一个预防措施,从而能够解决一些问题。因为种种原因,社会还不是普遍能够接受婚前协议。我们应该认识到婚前协议的签订并不是婚姻的绊脚石,也不可能会去破坏夫妻感情。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明确约定自身利益,有利于使婚后生活的权利义务变得明晰,减少财产因素对婚姻的破坏,更有利于维系婚姻关系稳定。

结论

按揭房屋的分割问题一直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焦点问题,由于地方环境的不同,相同的案件不同地方的法院审理结果也有差异。本文从按揭购房的性质出发,通过案例分析不同案件的处理方法,探讨不同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最后通过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来解决这类案件,尽自己的微薄之力。笔者认为我们重视婚前协议的同时如果能够完善房产登记制度,将有助于我国离婚案件中的按揭房屋法律问题的解决。

注释:

第3篇

目前,大连共有农民工56万人,占全市职工总数一半以上,主要分布在建筑业、修造船业、机械加工行业等,仅建筑行业就有农民工30余万。这支新型劳动大军在为农村发展、城市繁荣和现代化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对安全生产和社会保障治理带来新的问题。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缺乏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伤亡比例大,是制约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因素,近几年大连市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80%以上发生在农民工身上。同时,农民工职业危害严重、缺乏社会保障,相对于城市职工,其劳动安全卫生权益难以保障。据有关部门统计,大连每年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新发病例和死亡人员中,半数以上是农民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也存在缺陷,大量农民工只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劳动用工制度障碍,造成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不能有效落实。即使参加了社会保险,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很大,社会保险又没有在全国联网,因此很难受益。这些问题表明,农民工在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又成为游离于社会保障之外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重灾区。解决好农民工群体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障问题事关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大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农民工劳动工资、安全卫生及社会保障问题,取得了很好效果。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与社会保障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问题,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和谐大连建设的现实需要出发,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与社会保障问题,加快构建农民工安全保障体系,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创新工作机制推进农民工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近年来,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大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会同各有关部门,努力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探索解决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的突出问题。

一是从规范外来施工队伍和外来劳务人员治理入手,探索农民工安全保障新模式。我们针对新时期企业劳务合作关系、生产组织方式的新变化,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保障农民工安全的方法和途径。一方面是政府出台政策规章,规范劳务派遣、外来务工人员安全治理,从宏观上、制度上为农民工提供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加强监管,从前置条件入手,严把安全准入关。实行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审查、备案制度,对劳务公司、外协队伍的企业资质、人员安全资格与培训,以及缴纳工伤保险情况等进行审查备案。同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保障农民工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权益。非凡是针对一些大型装备制造、修造船等企业使用农民工比例较高的实际,采取强化外来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核、人员安全培训,建立与项目承包额挂钩的安全业绩考核机制,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等措施,不断完善农民工安全保障体系。

二是建立完善农民工培训考核机制,大规模、全方位实施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程。一方面,从普及安全基础知识入手,抓好农民工日常宣传教育工作。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组织编辑出版了《安全常识读本》,采用通俗的语言、有趣的漫画、生动的事故案例,让农民工把握最基本的安全常识和操作规程;另一方面,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全市90%以上农民工接受正规安全培训,到2010年,初步形成一个符合安全保障要求、富有地方特色的农民工安全培训体系和培训机制,预计到今年年底农民工培训率将达到30%。在不断扩大农民工培训覆盖面的同时,我们将逐步实行限制录用制度,强制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计划到2008年上半年,高危行业农民工必须持有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签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到2009年底前,全市所有行业农民工必须持证上岗。为确保这一强制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强制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三是推动构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机制,全力维护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与劳动安全卫生息息相关,社会保障是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系统的重要支撑。目前大连市陆续制定出台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按照这一办法,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更加方便,待遇支付更加灵活,在外地注册、大连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可在大连市参保,因工伤亡或致残的农民工,可自主选择一次性和定期待遇支付方式等,既方便了农民工参保,又尽可能地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大力实施“平安计划”,确定用3年时间,把来连务工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的总体目标。目前,通过积极努力,全市共有22万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占全市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农民工的60%以上,远远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在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的同时,大连市各级工会组织高度重视,针对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护热点问题,全力构建农民工维权体系。大连市总工会通过组织推行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和伤亡补偿接待制度,采取设立农民工维权窗口,开展包括送安全在内的“五送”系列活动等有效措施,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

从深层次解决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问题

通过强化政策引导、制度落实、加强监管等有效措施,探索解决农民工劳动安全保障问题,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制约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假如长期以来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不打破,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法制不完善,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缺失的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必须不断通过改革发展的途径,采取综合措施,系统解决这一问题。

1.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农民工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在内的各项权益的完整性。积极推动劳动就业制度、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三项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实行适合农民工特点,符合国情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办法,完善全国社会保险网络和机制,尽快实行城乡一体的全国社会养老保险“一卡通”制度,使其更好地适应农民工正常流动的需要。要按照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的部署,积极探索构建缴费低、广覆盖、可转移、能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新模式,为保障大连市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2.在继续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的同时,全面推行高风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大力推进风险抵押金、雇主责任险等有利于保护农民工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权益的经济政策。目前,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治理办法》、《大连市实施雇主责任险暂行治理办法》等政策措施,通过实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构筑企业员工尤其是农民工安全保障体系。

第4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240-02

联系大学生实际情况,进行教学改革,增强教学时效性是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的重点,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在教学中积极开展案例教学,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本文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案例教学的含义与特征

所谓案例教学是指选择典型的事例,采用以问题为核心的求解模式,冲破原有的知识结构和科学体系的界限,从整体、发展的观点分析各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由学生独立或合作进行分析和探究,形成对这些问题的见解和提出解决方案,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中心[1]。其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一)启发性

在案例教学中,改变了过去教学过程中单独由教师唱主角,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转为将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有机结合。教师在上课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能动作用,适时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探讨,启发学生思维,开动脑筋,获得答案。

(二)参与性

案例教学能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教师在教学中运用案例作为中介,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学生的参与意识、主人翁意识增强,调动了其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民主性

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这种填鸭式教学方法严重抑制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的个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在案例教学中,学生与教师必须处于平等地位,学生可以阐述自己的真实想法与观点,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观点进行适当引导。

二、案例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作用与意义

(一)促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内容要求的实现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思想道德修养部分涉及理想信念、爱国主义、人生观、社会主义道德等内容。单凭书本上给出的概念和定义等理论知识不足以说明这些和大学生身心发展息息相关的问题。这部分内容不但具有很强的思想政治性和社会实践性,同时还要尊重大学生的个体差异性。因此要达到教学效果,在授课过程中就要处理好课程讲解的系统性与针对性,将理论与实践结合来为学生答疑解惑。而案例教学最大的特点就是理论联系实际,通过身边的故事,启发学生思考人生的目的意义、人生价值的实现、个人与国家、集体的关系等问题,引导他们树立社会主义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法律修养部分涉及法律的基础知识内容很全面,这部分知识的实践性又比较强,生活中不断发生的法律案件是法律理论联系现实的纽带。教师要让学生真正知法懂法,光学习书本上的理论知识是不够的,必须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案例分析、讨论甚至是模拟法庭,才能使学生既掌握理论知识又懂得怎样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法律捍卫自身的权利。

(二)调动大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主观能动性

心理学研究表明,大学生有较强的表现欲与求知欲,具有独立的思考能力、批判性地看待问题的能力以及敢想敢做的创新能力,对热点、难点问题也具有浓厚的兴趣。若他们在教学过程中的参与性越高,学习的积极性就越高,学习效果就越好。大学生的这种自主意识、参与意识和成才意识的增强,要求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传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是教师填鸭式的教学,加上教材枯燥乏味,大大抑制了学生的积极性。案例教学启发式、参与式的特点,既能发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又能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把学生从课堂中的被动地位推到主动地位,才可能认同并接受教学内容,使“知、情、意、行”这个德育过程统一起来,体现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时效性。

(三)培养大学生自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育学家杜威曾经说过:“最好的一种教学,就是牢牢记住学校教材和实际经验二者相互联系的必要性,使学生养成一种态度,习惯于寻找这两方面的接触点和相互的联系。”案例教学优化了课堂教学模式,让学生参与教学活动,引导学生自主探究学习,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课程。案例教学改变了以往的教学模式,在教师的启发下,学生通过发言、讨论、演讲、表演等方式参与学习,潜移默化地贯穿教学的主要内容,让学生在这种课堂互动中实现自我反思与自我选择的结合、内心释放与理性增长的结合,提高道德判断和正确目标选择的能力。在学生积极参与的过程中,还能体会到主动学习的快乐,对主动学习习惯的养成很有裨益。同时,平等、民主的教学环境也有利于大学生养成平等、民主的作风和利他主义思想。

(四)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和质量

教学效果的好与坏是由教师、学生、教学内容和方法等因素决定的。一直以来,学生反感、课程难讲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教师在教学中忽视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对该课程的性质特点缺乏深刻认识,教学没有贴近现实生活,或者将一门社科类课程变成了专业课一般,侧重讲授一些抽象的理论,使学生感到枯燥乏味,以致产生厌烦情绪。

案例教学要求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认真收集编写案例材料,以良好的教学组织形式和科学的教学方法来实施教学,而学生的努力与热情也能够激励教师的敬业精神。同时,生动鲜活的案例讨论也能够弥补教材的空洞乏味。在考试中也可采用案例点评的方式来检测学生是否掌握教材中的理论观点,学会理论联系实际去分析现实问题,并以此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这些层面上看案例教学对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和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三、案例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运用

案例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运用直接决定了教学效果的成败。具体来说要发挥好案例教学的作用要做到以下几个环节:

(一)精心选编案例

这是案例教学的前提,要成功运用案例,对案例的选择非常重要,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结合教材

把握教材中的基本理论点,吃透其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才能做到因材施教。这也是案例教学的基础,是评析案例所需理论依据的基本保证。包括两个方面,教师吃透教材,把握好教学全局,才能高屋建瓴、深入浅出地给学生进行讲解;学生吃透教材,将理论与实际联系,把握好评析案例需要的理论依据,才能选准切入点,开展分析讨论。

2.贴近实际

案例的收集选择不仅要紧紧结合书本理论知识,更应该在具体操作的时候注意选取贴近学生实际的、学生关心的、愿意积极讨论的,甚至是与他们自身息息相关的话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讨论的正是和大学生自身成长成才最相关的话题,需要我们在课堂上通过对具体的、发生在他们身上的、身边的事情才进行讨论和分析,才能起到引导的作用。

3.整体规划

在充分考虑了理论体系特征的基础上,将所有案例作出整体的规划是很有意义的。不光是理论知识分章分节系统规划,我们在选取案例的时候也要注意这个问题。案例教学也可以是层层推进,环环紧扣的。具体来说,要关注案例本身的完整性和各案例之间的关联性,比如可围绕一个主题来编排准备多个案例,形成一个案例群,把握好案例推出的先后顺序,这样的教学效果也会更加明显。

(二)科学使用案例

这是案例具体使用的关键环节,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大致分为浏览案例——分析讨论——科学评析——拓展升华四个环节。

1.浏览案例

这是讨论前的准备阶段。教师可以通过纸质资料、多媒体课件、观看视频等方式把案例的具体内容推荐给学生,让大家有对问题感知、思考的过程,并且介绍好提供案例的背景,为下一环节作准备。

2.分析讨论

这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学生在对案例有了初步了解后,老师可引导他们通过与书本知识点的结合来展开思考。并通过丰富多彩的讨论形式,鼓励学生积极展开思考和讨论,确定自己的观点。

3.科学评析

到了这个环节,教师应通过组织发言、演讲等形式鼓励学生在课堂上踊跃表达自己的思考结果,并进行自我分析。教师的分析则应从正反两面进行,进而引导到书本知识上来。

4.拓展升华

在对学生各色观点进行科学点评分析后,教师还应抓准时机,对自己要表达的观点进行进一步的点评总结,拓展学生的想象力,让学生的感受更为深刻,实现知识的迁移和升华。

总之,近年来,案例教学的使用使得《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时效性进一步提高,满足了大学生的心理需求,解决了过去思想政治理论课“假、大、空”的局面,集中实现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的多重效果。作为一种“亲民”的教学法,案例教学虽不能取代传统的教学模式,但它却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的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值得我们去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离岸金融 法律监管 措施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075-01

一、现代意义上的离岸金融概念及范围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建立了其国内的离岸金融市场――美国国际银行设施(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ies,以下简称“IBF”)。随着美国IBF的设立,离岸金融的离岸性已不应局限在货币游离于发行国之外,IBF条件下的“离岸”实际上是指游离于一国国内金融的循环系统或体系之外。所以,笔者认为,离岸金融可以简单的定义为在货币发行国国内金融循环系统或体系之外并且通常在非居民之间以该国货币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或资金融通。

二、我国目前的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现状

我国目前在离岸银行业务领域仅有极少的几部法律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10月23日颁布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8年5月13日颁布并实施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于2006年1月12日颁布并于2006年2月1日实施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资银行行政许可办法》”)以及《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办法》”),上述几部法规在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条件以及离岸银行业务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构成了我国目前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的基本框架。

三、我国目前离岸金融法律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监管机关职能相对单一。离岸银行业务所涉及的内容不仅包括外汇交易,还包括银行的内部经营管理,所以,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不应当局限在外汇方面,而应当涵盖银行业务监管方面。根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及其分局是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机关,而国家外管局的主要职能仅是监管我国有关外汇的事务,显然与离岸金融监管的要求不符。

第二,参与离岸银行业务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允许从事离岸银行业务金融机构的范围均未包括外资银行,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颁布的《外资银行行政许可办法》中亦未规定外资银行申请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实质条件或审批程序,所以,如果仅从目前的立法判断,似乎可以得出目前在我国的外资银行无法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结论。

第三,对“非居民”界定不统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是指在境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2007年 3月16日.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例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规定,“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自然人,两者明显存在差别。

四、我国目前离岸金融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针对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予以完善:

第一,应当对离岸银行业务制定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律。目前有关离岸银行监管的规定散见于各地及各类的“批复”、“通知”等,法律效力低且透明度差,不利于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以及对其有力监管,因此,有必要就离岸银行业务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全面的法律,同时,应当由级别相对较高的立法机关制定,以厘清法律效力位阶方面的问题,

第二,明确监管机关。由于离岸银行业务涉及银行经营管理的诸多方面,在目前我国尚未对金融实行混业监管的前提下,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管局以及司法和税务等多个机关进行联合监管,同时,随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建议借鉴目前西方主要离岸金融市场的做法设立一个综合的监管机构实施对离岸金融的监管权。

参考文献:

[1]Edmund M.A Kwaw,The Grey Areas of Eurocurrency Deposits and Placements,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1994.

第6篇

【关键词】氧胺酮;咪达唑仑;麻醉复苏期;并发症护理

咪达唑仑的使用要在麻醉以前,能起到抗焦虑以及镇静的效果,在手术的过程中使用可以使其他药物的效果得到增加[1]。在临床中,氯胺酮是比较有效的镇静物,具有较好的麻醉以及镇静效果。但是在麻醉以后,容易发生呕吐以及恶心的情况,会延迟苏醒的时间。氯胺酮与咪达唑仑联合使用,能减轻精神症状。本文主要对麻醉复苏期氯胺酮复合咪达唑仑治疗并发症的护理进行探讨,具体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

选取从2011年8月到2013年8月进行泌尿全麻手术的120位患者,作为本次试验的研究对象。所有患者均为自愿接受研究。其中有14位女性患者,106位男性患者,患者的年龄在25岁到56岁之间,平均年龄为43±13岁。所有研究对象均可接受全麻,耐受力良好,麻醉经过平稳顺利。对比患者的一般资料,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麻醉结局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1.2.1麻醉方法

在手术以前的15min到30min进行5mg/kg到7mg/kg氯胺酮、0.1mg/kg咪达唑仑以及0.01mg/kg到0.02mg/kg阿托品的肌内注射[2]。在手术的过程中,根据其具体情况、麻醉的程度以及患者的耐受程度等适当的增加使用2mg/kg的氯胺酮进行静脉注射,或者是5mg/kg到7mg/kg的肌内注射,0.05mg/kg到0.1mg/kg的咪达唑仑,手术所需要的平均时间为2.01h。对患者的躁动、喉痉挛、寒战、舌后坠以及潴留等情况进行严密的观察。

1.2.2护理方法 做好基础护理,保证无菌操作,并提前安排好抢救药品,保证各医疗器械正常使用. 加强呼吸道管理:患者采取平卧位,头偏向一侧,保证呼吸道通畅,避免口咽分泌物和呕吐物误吸,麻醉期患者因导管刺激等造成气管分泌物增多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直径较细、弹性好的吸痰管进行吸痰,同时保证吸痰时间小于15s/次,避免发生喉痉挛、肺不张等并发症。术后转至病房途中保证吸氧。病房内同样备氧气、吸痰设备、检测血氧饱和度仪器、气管插管以及呼吸机。可以使用鼻导管常规吸氧或使用面罩可调式吸氧,密切监测患者血氧饱和度,避免发生低氧血症。对于呼吸道管径较细、呼吸储备功能较差或者腺体分泌较旺盛的患者,术前可以使用适量阿托品抑制腺体分泌。若痰液较多的患者可以增加吸痰次数。若患者舌后坠可将患者头部向后微仰,使气道拉直,情况严重者使用口咽或鼻咽通气道。 患者术前使用阿托品类药物具有抗胆碱作用抑制下丘脑温控调节功能,而且抑制皮肤黏膜腺体分泌功能,减少散热。氯胺酮增加肌紧张,体内产热量增加。因此,患者体温常升高,发热早期采用物理降温方法,使用冰袋、温水擦拭等方法,保持患者体温稳定。室温稳定约25℃,湿度在50%左右。如果外界环境温度过低或输注液体温度过低、药物扩张血管、抑制体温调节等导致患者术后出现寒战,要注意保暖,使用暖水袋或暖气。 保持患者循环系统稳定,在拔管前后,严密观察患者的各项生命体征,明确诊断,有不良反应出现要对症处理。全麻苏醒期随作用逐渐消失,患者创口疼痛感加强,还可能出现心率增快、血压升高等症状,可给予适当的镇痛药物,做好镇痛泵管理。 使用氯胺酮具有选择性兴奋和抑制功能,患者全麻苏醒期可以物不良反应引起不同程度的多言幻觉躁动,感觉与环境分离、情绪与意识不符,肌肉紧张等,需要对患者肢体进行有效固定,防止意外损伤。必要时给予镇静药物。 氯胺酮和咪达唑仑的代谢产物很大一部分通过尿液排出,容易出现代谢过快患者脱水现象。要按照术前禁食禁水体液流失量、体内正常代谢量以及麻醉和手术过程中失液量进行计算输液量、输液速度,利于药物代谢。 麻醉苏醒延迟是指术后超过麻醉苏醒期患者意识仍旧没有清醒。造成麻醉苏醒延迟的原因可能是物残留、药物用量过大、术中通气或液体输注过量等造成呼吸意识延迟恢复。在麻醉复苏期,护理人员要密切监测物残余药量的作用,保证患者呼吸道通畅,确保患者安全,注意保暖或散热。

1.3 统计学方法

本次实验数据采用SPSS19.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其中计量资料对比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对比采用卡方检验,以p

2. 结果

对于患者所出现的并发症,在通过相应的处理以后,都能得到改善。本组患者苏醒所需要的平均时间为1.25h。在本组研究中,有2位患者苏醒时间延迟,占6.67%,有5位患发生躁动,占16.67%,有15位患者出现舌后坠,占50%,有2位患者发生呛咳,占6.67%,有3位患者发生呕吐,占10%,有24位患者呼吸道梗塞,占80%,有30位患者出现并发症,占25%。患者并发症发生情况统计结果如表1。

表1 患者并发症发生情况统计

并发症种类

人数

比例

苏醒时间延迟

2

6.67%

躁动

5

16.67%

舌后坠

15

50%

呛咳

2

6.67%

呕吐

3

25%

3. 讨论

氯胺酮是一种非竞争性兴奋性受体拮抗类药物。小剂量的氯胺酮(0.5mg/Kg)具有快速镇痛作用,但是麻醉持续时间短。单独使用氯胺酮镇痛会出现谵妄、狂躁、呕吐等并发症,咪达唑仑能够对抗其不良反应的发生[3]。咪达唑仑是苯二氮卓类药物之一,可以和苯二氮卓受体结合,发挥抗惊厥、抗焦虑的作用,发挥催眠、顺行性遗忘的作用。联合使用小剂量的氯胺酮和小剂量的咪达唑仑,既能够减少药物用量,还能够有协同作用[4]。

静脉麻醉使用氯胺酮复合咪达唑仑,临床应用广泛。术后需要抑制呼吸道过量产生分泌物、防止呼吸抑制、严密监控患者体温、加强患者安全护理、避免发生意外伤害、精确液体输注量和输注速度、调节患者情绪。麻醉前细致检测患者心、肺、肝、肾等重要脏器功能,麻醉后严密监测患者呼吸、血液循环,提前配备急救药品和器材[5]。采取全麻手术的患者,苏醒的时间通常情况下在60min到90min之间,如果在这个时间以后患者仍然意识不清,就可以判断为术后延迟苏醒。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手术以前残留使用的药物、过多的输液、过量的使用物等。所以,对处于麻醉苏醒期的患者,要对残留药物的剂量进行密切的观察,使患者的呼吸能保持通顺[6]。本组的患者中,延迟苏醒的患者有2位,在手术以后使用3.5ug/kg的氟马两尼进行静脉注射。

在进行麻醉的过程中将扎拉司琼加入,能使患者的呕吐以及恶心的症状得到有效的预防。本组研究中有2位患者由于进行急诊手术,禁食时间较短,进而出现呕吐情况。在采取手术以前要对患者的禁食时间进行严格的控制,如果出现呕吐情况,要及时的将患者的头部向一侧偏,将咽喉部位以及鼻腔中的分泌物及时的清除,这能使误吸得到有效的预防。

出现寒战的患者,具有较大的体表面积,散热情况较好。同时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手术以后会出现高温或者是低温的情况。在本组研究的患者中,很少有患者出现寒战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周围环境的温度比较低,在手术的过程中有较多低温的液体输入,物会扩张患者的血管,使肌紧张力得到降低,并对调节体温的功能进行抑制。所以,在手术过程中以及手术以后要采取保暖措施,将室内的温度控制在24℃到26℃之间,室内的湿度控制在50%到60%。在苏醒期,镇静药物在中枢的恢复时间以及作用不同会发生躁动。

患者在苏醒期间,可能由于疼痛、意识不清以及镇痛效果差出现躁动的情况。躁动容易使患者发生意外、出血以及缝线断裂等情况,如果不及时的进行处理,会对将患者的生命造成威胁[7]。因此,在患者处于苏醒期时,要对其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同时要让患者处于安静的环境中,降低对患者的刺激。在进行手术以前与手术过程中使用咪达唑仑剂量不足的患者,手术以后会有镇静效果较差的情况出现,这时不要刺激患者的听觉以及视觉,这样能避免加重患者的精神症状。在临床中患者通常会有睁眼或者是肢体方面的动作,出现这种情况要对患者进行密切的观察,并做出相应的判断,需要注意的是,氯胺酮药效没有消失以前,不能对患者进行拍打,这样会加重患者的精神症状[8]。

本文研究结果显示,术后麻醉苏醒平均时间为1.25h,有2例苏醒时间延迟,占6.67%,有5例发生躁动,占16.67%,有15例出现舌后坠,占50%,有2例发生呛咳,占6.67%,有3例发生呕吐,占10%,有24例呼吸道梗塞,占80%,有30例出现并发症,占25%。本次试验的研究结果与国内外其他研究结果保持一致。

发生呼吸道并发症的主要原因:一些患者出现喉痉挛,这主要同拔管过程中是患者呼吸道敏感性增加以及痉挛等因素有关系,如果发生这种症状,要及时的进行处理,避免症状的恶化;患者呼吸道所分泌出的物质发生潴留主要是由于氯胺酮能增加呼吸道分泌物所引起的,同时会发生痰鸣音,甚至会造成窒息;对于麻醉复苏期的护理有着重要的作用[9]。

总而言之,在手术以后,受到手术创伤、疼痛、导管留置以及残留物等因素的影响,会出现不同的并发症。所以,在患者的麻醉苏醒期要对输液量、体温情况、脉搏以及血氧饱和度等做严密的观察。采取静脉注射氯胺酮复合咪达唑仑的麻醉方式,在临床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刘晶晶等的研究[10]中也就相关并发症的护理情况进行的统计和分析,与本文研究结果方法均一致,做好对麻醉苏醒期患者进行相应的护理,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手术以后的并发症得到减少,有助于手术成功概率的提升。这是许多研究的共识。

当然,本次研究中的样本容量比较小,研究结果并不具有普遍性,需要收集扩大样本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并与其他研究成果进行对比分析,才能增加研究数据的理论性,有助于临床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顾宣.麻醉复苏期呼吸道并发症临床观察及护理措施[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13(26):264-265.

[2]邢均.不同药物联合氯胺酮复合麻醉用于小儿手术的效果观察[J]. 临床麻醉学杂志, 2011(10):2941-2942.

[3]周丽君.小儿氯胺酮复合咪达哩仑麻醉复苏期并发症的护理[J].黑龙江医学, 2013(8):733-734.

[4]张利萍.小儿麻醉复苏的临床观察与护理体会[J].求医问药, 2012(12):717-718.

[5]丁光义. 氯胺酮复合咪达唑仑在小儿手术中的应用[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 2012(2):195-196.

[6]续蕾,侯辉.麻醉复苏期患者的并发症护理[J].河北医药, 2013(19):3029-3030.

[7]娄丽霞,马荣娟.氯胺酮复合咪达唑仑分离麻醉术26 例的护理[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0,10(26):6464-6465.

[8]孟庆元,王 光,王建喜.下肢骨折手术麻醉前应用氯胺酮复合咪达唑仑镇痛效果观察[J].人民军医,2013,56(01):51-52.

第7篇

目前,我国处在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攻坚期,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各种社会问题频发,人们对公平、正义愈加渴望,对司法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而由于维护社会稳定等政治需要,司法也开始更多地关注社会舆论,民众对案件的关注所形成的社会舆论开始对司法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现代法治表明,法律的实施过程是需要监督的,人民群众的监督室不可或缺的,也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应该看到的是,这种监督应该体现在对司法的程序监督和司法人员的职业操守等廉洁性监督上,从而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程序的公平正义;而不能对个案的审判结果施加舆论影响。倘若如此,则可能会造成司法屈从与舆论,使司法的独立性丧失殆尽,有悖于监督的目的和本质。

当下我国似乎正处在这个阶段,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的影响越来越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屈从于舆论。然而,司法活动毕竟是一个有着严密逻辑的法律适用过程,即便是司法受到了舆论的影响,也并非是仅仅更改结果可以了事的,还需要为其确定一个法律依据,至少是形式上的法律依据,因为任何法律结论都是需要法律依据作为支撑的。因此,在社会舆论的影响下,在同一案件中法律适用的大前提便会发生变化,从而使法律推理过程发生变化。社会舆论开始影响并干预影响司法这一事实目前已经有相当多的学者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证,在此不再赘述。本文主要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研究社会舆论是如何影响法律的适用过程,具体案件审理中的法律推理过程在受社会舆论影响前后又发生了哪些变化。因此,笔者选取了近几年来影响较大、较为典型的许霆案作为样本,对案件审理各阶段社会舆论的发展进行了统计学分析,并就法院受社会舆论影响前后的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法律推理过程的变化进行探究。

一、许霆案回顾

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市商业银行取款时,发现ATM出现故障,便利用此故障先后取款171笔,共计17.5万余元。(许霆持有的银行卡为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余额仅有170余元)。事发后,许霆携款潜逃,并将之挥霍一空并于2007年5月警方抓获。2007年10月15日,广州市检察院向广州市中院提起公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2007]穗检公二诉176号起诉书),指控许霆犯盗窃罪。

二、相关裁判

(一)一审判决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故依照《刑法》第264条第1项、第57条、第59条、第64条之规定,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其违法所得175000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二)二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许霆上诉。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许霆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三)重审判决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院依法重新审理,仍然认为许霆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许霆的临时起意、手段的非暴力性、案件的偶发性以及其主观恶性较小等因素,认为对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遂依照《刑法》第264条、第63条第2款、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8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追缴其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四)再审上诉裁定

重审宣判后,许霆再次上诉。广东省高院于2008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

三、案件各阶段中社会舆论的发展状况

“许霆案”发生后,不仅学者进行了激烈讨论,普通民众对此也尤为关心,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由于社会舆论存在的无形性以及无法量化的特点,为便于研究,笔者选取对社会舆论形成具有极强引导功能且时效性强,同时又是对当时社会舆论的反映的物质载体——大众传媒之一的报纸新闻刊发量进行量化研究。通过对案件审理各个阶段的新闻数量进行统计分析,从而间接得出当时社会舆论的发展状况。

笔者选取目前最权威的慧科新闻数据库,以“许霆”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搜索,排除不相关信息后,相关统计结果如图表1所示。

根据上述数据,可以描绘出许霆案各审判阶段社会舆论发展的趋势,如图表2所示。

基于以上分析,不难发现社会舆论的形成、发展过程:在一审前,媒体基本上没有对此案进行关注,新闻报道量很少,社会舆论非常弱;一审之后,由于许霆被判死缓,媒体迅速介入,新闻报道量迅速增加,社会舆论开始增强;二审至再审期间,媒体对许霆有罪无罪以及量刑进行了大范围的讨论,新闻报道量迅速膨胀,社会舆论非常强烈;再审至终局裁定作出期间,媒体开始对制度、权利进行反思和对再审上诉的预测,新闻报道量大幅下降,社会舆论较为强烈;终局裁定作出后,媒体再次强烈关注,新闻报道量回升并达到最高水平,社会舆论在对许霆关注的同时开始进行反思。

因此,根据案件的进展阶段与社会舆论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一审判决”是未受到舆论影响的判决,“再审判决”是受到舆论影响之后的判决。而二者之间的明显不同在于量刑从无 期徒刑直接减至法定刑以下有期徒刑5年,这其中的差别有相当一部分是社会舆论的作用结果已经毋庸置疑,但是社会舆论是如何作用于审判过程中的推理过程的,需要进行深入的剖析。

四、许霆案审理中的法律推理

(一)小前提

本案的生活事实是:许霆利用余额只有170元的银行卡在ATM上实施了取款17.5万元的行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将现实的生活事实抽象化为法律事实,并以此作为法律推理中的小前提。一审中,法院认定对案件的生活事实进行了归纳,确定了作为小前提的法律事实,即许霆的行为为盗窃行为,且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法院的主要依据为:

首先,对于盗窃行为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讲,盗窃罪的构成至少需要具备三个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取得控制或者占有。关于秘密窃取要件,通说认为“秘密窃取”并非是指无人知情状态下得完全的隐秘的窃取,而是指行为人以自以为无人知情而实施的窃取。因此,行为人在监视器前以及在公共场合以自以为他人不能发现,但是事实上处在别人监视之中的窃取财物的行为也属于“秘密窃取”。故此,即便是ATM中设置有监控器,许霆的取款行为也属于“秘密窃取”。而根据许霆事后的种种行为表现,也可以确定其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许霆的行为(第一次正常取款除外)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其次,对于盗窃金融机构的认定。根据1998年《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①,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等财物。据此认定ATM中的钱属于银行的经营资金当无疑问,故认定许霆的行为为盗窃金融机构。

再次,对于数额巨大的认定。根据广东省的标准(粤高法发〔1998〕11号)②,广州市等7个市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定为“10万元以上”。而在该案中,许霆的取款地是在广州市,按照当时的规定,17.5万已经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二)大前提

一审的大前提,即所依据的法律是:《刑法》第264条第1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结论

依据法律推理三段论,根据以上大前提和小前提,一审法院得出的结论为: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发还受害单位。其推理过程完整、正确。

五、结语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在受到社会舆论影响后法院在此案审理中法律推理过程的变化。虽然法律推理的过程仍旧是适用三段论,案件的法律事实小前提虽然没有改变,但是适用法律的大前提却发生了改变,也因此导致结论出现了天壤之别。确切地说,再审判决其实是肯定了一审判决,因为其大前提和小前提一审判决中都有提到。不同的是,再审法院适用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援引了《刑法》第63条第2款,以此作为推理的大前提之一,对大前提进行了补充修正。但是法院为何将此条款作为大前提值得人们深思,真的是因为符合条件吗,还是说是因为其他原因,比如结论的需要,不如此就不能得出满意的结论。笔者看来,答案似乎更加倾向于后者,因为受社会舆论压力的影响,决定了必须对许霆处以较低的刑罚,一个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刑罚,以实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法院从法律中找出该条款并将其作为推理大前提之一。由于该条款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因此许霆可以由无期徒刑直接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即便是在受到社会舆论影响,法院不得不改变判决结果的情况下,法院也需要极力维护自己的权威,不能轻易否认其已经认定的小前提,而是尽量从法律中寻找依据,修改大前提,从而得出一个可以平息舆论、稳定社会的判决。该案中,法院虽然取得了形式上的权威,但是事实的权威还是否存在?在此次司法与舆论的交锋中,司法究竟是胜利了还是失败了?舆论的胜出是否真正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对此,人们应该深思。至少许霆的辩护律师亲口宣称:许霆案能重审是媒体的功劳。许霆对媒体自然更是感激万分。人民群众的满意也证明了判决取得了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的统一。但是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在案件审理中司法却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其独立性与权威性。社会效果固然是司法所追求的,但是独立性则是司法的灵魂,权威性更是其生存的基础。如果法院判决轻易被舆论影响甚至左右,则势必危机司法权威的树立,最终受害的将是民众自己。

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不容小觑,它甚至可以改变传统的法律推理三段论的过程。一般法律推理三段论中,首先是确定小前提(事实),然后是寻找合适的大前提(法律),最后通过逻辑分析得出结论(判决)。但是在受到社会舆论影响之后,法律推理三段论中的逻辑顺序在一定程度上发生转变,即首先确定小前提(事实),然后确定合适的结论(判决),最后从结论出发寻找大前提(法律)。由此可见,当前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的法律监督范畴,开始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的程序公正。如此,即便是看起来在个案中取得了实质正义,但是长久看来,却是对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损害,是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伤害。因此,法院一方面要努力提高专业素养和审判水平,增强法律适用过程的准确性,避免重大案件的判决反复,树立司法权威;另一方面要努力做到公正、独立,提高自信,尽量减少和排除社会舆论等外界因素的干扰。

注释

①该司法解释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废止,但由于案件审理时新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故仍援引旧的司法解释进行说明。

②该规定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废止,该规定将广州等6市的数额特别巨大调整为50万元以上。

参考文献

[1] 刘志斌.法律方法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第8篇

以下为对2014-2015年度电子商务典型案例的解读之天搜科技股份假借论坛营销兜售APP涉嫌欺诈败诉

【案例简介】

2014年4月20日原告谢峥岭受被告天搜公司电话和短信邀请,参加被告以亚太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研究会及浙江省中小企业研究院名义举办的会议,并在会上与被告签订《移商平台开发及服务开通合同》一份,价款18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提供“掌握新乡”平台APP服务,原告当场刷卡支付90000元。之后天搜并未按照合同提供“掌握新乡”平台APP服务,其向原告出具售后服务卡中“服务约定,享受一次《移商报》专题栏目报道一次”,但经查询合法出版物不存在《移商报》、故被告存在欺诈情形。

第9篇

(一)塑造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

孙晓楼先生在《法律教育》一书中认为,法律人应当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法律职业伦理素养是法学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人才应比社会一般公民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平,而且还要达到其特有的职业伦理标准。孙晓楼先生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作的规划中指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不合乎法律的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在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中,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学专业学生未来所从事的职业是在公平正义理念指导下的职业,法律职业者在其职业活动中肩负着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纷争、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对从业者的道德水准的要求是高于普通人的。在法学教育中,通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培养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治精神的追求、对法律的崇尚与信仰,逐渐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二)培育法律职业群体

法律职业群体是以从事法律事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特殊性职业人群。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正如韦伯所说:“我们近代的西方法律理性化是两种相辅相成的力量的产物。一方面,资本主义热衷于严格的形式的、因而――在功能上――尽量像一部机器一样可计量的法,并且特别关心法律程序;另一方面,绝对主义国家权力的官僚理性主义热衷于法典化的系统性和由受过理性训练的、致力于地区平等进取机会的官僚来运用的法的同样性。两种力量中只要缺一,就出现不了近代法律体系。”法律职业群体应当是经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化的专业人士,他们的语言、知识、思维、技能以及伦理都与普通人不同。这其中法律职业人共同的法治观念与价值追求是其得以划分为独立的职业群体的伦理基础。“法律职业的最高品格是公平、公正,对法律职业者而言,这既是执法的技术问题,更是一种道德要求。尤其是司法官员所从事的司法活动常常是被视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抑浊扬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他们在个人品行方面必须具有不可动摇的正直品格,能够成为社会公众依赖的楷模。”法律职业群体高尚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声望的重要保障。

法律职业群体的道德内化需要经过长期的教育和实践过程而实现,所以,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伦理教育是提高法律人才职业道德标准,培育法律职业群体的基础性工作。

(三)净化社会法治环境

法治社会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史尚宽先生指出:“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犹为重要。”在法治社会中,相对于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道德水平是更重要的方面。正如丹宁所言:如果法律因为不道德的法官或道德败坏的律师们而得不到公平的执行,就是拥有正义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中国的法律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法律教育担负的不再仅仅是生产法律知识和传授法律智慧的责任,更主要的是要担负起建构法律共同体、塑造法律的品格并进而塑造法治社会之秩序的重任。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有利于培养一批有良知的法律执业者,客观公正地执行法律,推动社会在法治的轨道上向前发展”。法治社会需要具有较高素养的法律职业者,法学教育必须担负起这一历史使命,培育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他们所要承担起的历史使命是对法治社会之建立给以深远的思考和计划,因而在法治的推进过程中所形成的共同体之集团整体性,有着进取的意义并展现着一个不同寻常的意义世界――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一)改革法学专业课程设置

法律职业伦理既是一种内心意识,又是一种能力。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需要知识的积累,所以,在法学专业教育中,通过课程调整,可以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首先,要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我国虽然在大学里法学院众多。但在本科生中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寥寥无几,仅有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学校的法学院在近几年开设了本门课程。相反,在国外,“法律职业伦理课占它们教学的半壁江山,否则的话,就会产生技能越高害人越深的作用。用他们的眼光来看的话,一个知名的法学院如果没有开设这门课,他们会感到不可思议的”。我们应当在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中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通过系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引导学生认识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增强职业荣誉感,自觉加强法律职业伦理修养。其次,要在法学专业课程中全面渗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职业伦理是与法学理念、价值和法学知识不可分离的,在法学专业课程的讲授中应结合所学内容,突出法学理念与价值,让学生感受深刻的法律思想、光辉的法律人格、独特的法律魅力,从而坚定法律信仰,奠定法律职业伦理自修能力的基础。再次,要加强通识教育。在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计划中要加入通识课程、跨学科的课程,开阔学生的学科视野。虽然法学有其自身的学科体系,但是,法律所调整的是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想学生在未来的法律职业活动中能够作出正确的伦理评价与判断,就需要在法学教育阶段让学生了解更多的跨学科的知识。加之,法律职业伦理有其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多学科的知识积累可以提升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文化底蕴,为学生构筑追求真理、培养信仰的精神家园。

(二)提高法学专业教师素质

法学专业教师是引领学生走入法学殿堂的领路人。法学专业教师的素质直接决定了学生的职业伦理水平。提高法学职业教师素质是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基础和前提。一方面,要转变教师传统的教学理念。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教师对法学教育的认识是传授法学知识和培养实践技能,缺少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意识。转变教师传统的教学理念,就是要改变重知识、重能力、轻素养的观念,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作为贯穿法学教育教学始终的教学任务,把知识、能力和伦理水平作为衡量教学效果的综合指标,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法学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要提高教师的法律职业伦理水平。法学专业教师的职业伦理水平关系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成败。要发展教师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伦理能力,提高教师对法律知识、法律制度、法律现象等进行法律伦理分析和评价的能力,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融会到法学专业知识的教学之中,在对个案的分析中渗透法律职业伦理判断。

(三)更新法学专业教学方法

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是一个将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内化成法律职业者的品格的过程。所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方法选择是十分重要的。法学专业教学要改变以灌输式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在教学中应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第一,要加大案例式、讨论式教学的比重。在案例教学中,以教师精心筛选的典型案例为素材,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根据道德标准、道德评价、道德榜样等方式对案例中的行为作出价值判断,在褒扬和斥责中使学生受到启迪,使其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是非观,塑造良好的人格,奠定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基础。讨论式教学是在教师设计好的主题的统领下,学生查阅资料,充分准备,通过中心发言和自由讨论,使学生在主动参与下明辨是非,感受法律的精神和制度的神圣。哈佛大学前校长、法学教授DerekC.Bok曾指出:“在经过认真选择的材料的帮助下。学生就可以通过学习解决在道德问题上的各种论争而发展他们的道德推理能力并将它们运用于具体的情景中。”第二,要强化实践环节。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对法学理论的学习不能脱离实践。近几年兴起的模拟法庭和诊所式教学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学生实践方面的不足。所以,在学生走人社会实践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积极推进模拟法庭和诊所式教学,使学生在真实的事例中,结合所学知识独立作出价值判断,这对于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和实践都是十分有益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