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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例及分析

时间:2023-08-07 17: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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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例及分析

第1篇

[关键词]大学生;安全教育;实效性;行动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18)02-0027-03

所谓大学生安全教育,是指高校的管理者和教育者以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为目标,通过入学教育、课堂教育以及日常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对在校大学生所进行的以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安全法制观念、安全技能为主要内容的教育。[1]

一、发现问题

近年来,随着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安全教育的内容也不断完善,2011年,我校还曾为安全教育分配了0.5个学分。目前公开发行的安全教育教材内容一般都涵盖了法制安全、实验(实习)安全、运动安全、饮食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网络安全、心理健康、求职就业安全、社交活动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安全救护常识、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等。然而,这些安全内容却并不是高校安全教育急需解决的。笔者曾对往年校园报警案件进行了整理(这些案件来源于公安机关警情通报),发现每年校园盗窃、网络诈骗给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较大。以2013年为例,全年涉校案件73起,造成经济损失合计301444.99元,折算下来平均每5天就有4129.4元的损失(盗窃33起,案值161590元,占53.6%;诈骗38起,案值139854.99元,占46.4%),如表1所示。安全教育内容的面面俱到同高校多发的侵财类案件“一枝独秀”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大学生安全教育缺乏实效性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二、分析问题

(一)安全教育的实效性是什么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大学生安全教育实际效果是高校教育工作者必须面对的课题。但是怎样才算有效教学,是以达到设定目标为标准,还是以技能取向为标准或者以最终成绩为标准,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看法。对安全教育实效性的研究主要有:关于高校安全教育缺乏实效性的原因,有学者认为主要是安全教育手段落后和内容陈旧两个方面的原因[2];对于如何增强高校安全教育的实效性,有学者从把握创新教育理念、优化教育内容、拓展教育平台、拓宽教育阵地四个关键点上提出了建议[3];对于改进安全教育实效性的范式,有学者引入了物理学“效能”的概念,提出了內外结合的改进范式。[4]

笔者认为安全教育不同于其他教学形式,安全教育是否有效并不是以学生考试分数的高低或技能操作水平来衡量的,而是由大学生在校期间是否受到了人身侵犯或经济损失来衡量的,这一现象可以用公式加以说明,即100-1=0,意思是说日常安全工作再规范,在1起严重事件面前,所有的工作都是0。例如2004年的马加爵事件,2014年8月多起女大学生被害事件,人们在强烈谴责这些严重犯罪的同时,总会质疑大学生安全教育出了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安全教育的实效性应该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事求是,大学生安全教育内容要真实反映学生案件防范需求,量力而行,不贪大求全。二是效果明显,要让校园发案率有所降低。

(二)什么样的安全教育内容能引起学生重视

安全教育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而学生安全意识的得来不是凭空产生的。哲学上认为“意识是客观存在在人脑中的反映”,套用这个定义我们可以说,学生的安全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安全事件在头脑中的反映,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安全案例更有存在感,因此更能引起学生的注意。有研究在对高校学生安全意识现状进行调查后得出结论:对大部分普通大学生来说,未发生在身边的事件不能给予他们直接的冲击和安全意识提高的正面刺激。对学生更多的刺激来自因财产安全意识薄弱、轻信他人、财务保护观念差等引起的身边发生的盗窃和伤害的事件。[5]

以往由于考虑到受害人心理影响,或者由于讲授安全教育的老师本身缺乏接警经验,以及对校园案件梳理不充分的原因,本校发生的真实案件没有在安全教育中得到详细的讲解,这也导致了某些诈骗案例在校园中“长盛不衰”。笔者认为,安全教育一定是“校本”的,本校反复出现的案例更能引起学生的注意。保卫干部要通过认真分析,将手法相近或案发地点相同的案件进行归类,把握防范要点形成安全教育材料,通过学工辅导员将警情及时通报给学生。以学生身边的案例为内容的安全教育或许效果更好,为验证这一假设,我们对如何提升高校安全教育的实效性展开了行动研究。

三、实施行动

本次行动研究的目标是在教育实践中使保卫工作者能够更深入的了解现实教育情境中的教育现象、教育问题,并由此做出具体的解释与指导。“改进”是行动研究的主要功能,它既能解决教育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也能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研究水平。[6]

(一)行动的实施与改进

本次行动研究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2015年7月,主要对73起案件进行分类,从中筛选、组织案例教学内容,并于9月份开始在学校安全教育中增加了对校园案件的讲解,相关内容还由学工处筹集经费印刷成册发放至每一个宿舍。截至2016年4月,从公安机关反馈信息得知,2016年第一季度发案30起(盗窃9起、诈骗20起、其他1起),比2015年第四季度37起(盗窃8起、诈骗28起、其他1起)的发案量有所降低,我校保卫处也因此获得了驻地派出所的奖励。通过对本阶段工作的反思,对安全教育提出两个方面的改善建议:一是案例需要更新。第一阶段主要案例来源于2013年校园案件,是否能反映出最近2年内案件情况有待验证。二是校园案例防范材料需要印发到每位同学手中。第一阶段由于经费有限,仅能保证每个宿舍一本,不能保证每个学生都能拿到材料。

解决了第一阶段发现的问题,我们着手开展第二阶段行动。第二阶段持续时间为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第二次入选安全教育的案例是2013年1月至2016年3月间发生的315起校园案件,安全教育内容时效性更强,更能反映出案件变化。第二阶段开展安全教育的形式仍然主要是借助新生入学开办安全教育讲座,辅助发放印刷材料供学生自学。学工处增加经费预算,将辅助学习材料《安全警示录》由原来的每个宿舍发放一本改为每位学生一本。

(二)行动结果与实效性的检验

2017年1月,针对我校2016年全年发案情况,我们对安全教育的实效性进行检验。2016年校园第一季度发案30起(盗窃9起、诈骗20起、其他1起),第二季度17起(盗窃2起、诈骗12起、其他3起),第三季度15起(盗窃8起、诈骗7起),第四季度18起(盗窃14起、诈骗4起)。这些数据经过Excel处理得到2015年第四季度至2016年第四季度校园案件趋势图,如图1所示。从中我们得出结论:2016年诈骗案件连续4个季度下降,R2=0.9924说明诈骗下降趋势线非常可信。盗窃案件下降不明显,这种结果由盗窃与诈骗案件无区别导致。2016年校园发生的盗窃案件主要是办公室入室盗窃,主要问题并不是学生缺乏安全意识,而在于楼宇防范缺位造成的。诈骗案件主要是嫌疑人通过网络媒体、手机电话等媒介,通过一定“话术”,使受害学生陷入其预先编制的剧情比如冒充老师要求转账、冒充亲友汇款、购物需要重复交易等来完成犯罪,学生如果能事先了解剧情,就能有效识别诈骗。因此,以校园真实案例为安全教育的内容对诈骗案件防范的针对性更强。

经统计,2015年我校全年发案134起,涉案直接经济损失1421541元。2016全年发案79起,涉案直接经济损失442014元。总的说来,本次以提升大学生安全教育实效性的行动研究遏制住了校园案件高发的势头,如图1所示。

四、对策与建议

行动研究的目的是为了理解现实教育情境,改进教育实践,促进教育变革,最终实现研究成果的小范围推广。通过行动的实施与改进,降低了诈骗案件的发案,提升了大学生安全教育实效性。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了提升安全教育实效性的对策。

(一)拒绝泛化,构建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体系

近年来,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有同“公共危机”应对的内容相重合的趋势,安全教育仿佛就是一个框,什么问题都可以往里面装,笔者将这种现象称为“大学生安全教育的泛化”,甚至一些专业性强的实验操作、食品安全、运动安全等领域出现的问题,也都归于安全教育。这种泛化的结果带给安全教育一些结构性问题,如“内容不完善、队伍不规范”。不仅如此,安全教育内容泛化还使安全教育脱离了具体教育情境,因此实效性很难提升。要提升安全教育的实效性,必须要使其回归具体教育情境,例如,运动安全要回归体育课程,实验室安全要回归教学科研管理。

(二)注重实效,重塑促进学校安全教育内容的供给链

安全教育内容不是一场讲座、一次考试就能完成的,作为一个教育传播过程,安全教育内容的生产、传播、反馈应该形成一个环形链。学校保卫处要主动担当,发挥熟悉校园发案情况的优势,占据安全教育内容“供给侧”,遴选与编制安全教育内容,提供有代表性的案例,并能从中凝练出典型案例的防范要诀。目前安全教育内容良莠不齐,例如遇到火灾是“逃”,还是留在“火场求生”,网络上就有不同说法,这些都需要具体分析。我们期待高校保卫工作者在供给侧拨乱反正,优化安全教育内容。

(三)立足实际,探索孵化安全教育团队的新模式

應当认识到大学生安全教育是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而参与大学生安全教育,高校保卫处责无旁贷。但从规范大学生安全教育角度考虑,学校应该组建一支安全教育团队,除了负责制作优质安全教育案例,团队还要掌握教育“渠道”,能够将大学生安全教育安全内容以公众微信号等“线上”方式或讲座、班会等“线下”方式传播到大学生群体中去。同时,团队要有“反馈”,既能通过安全教育竞赛、安全讲座认证、安全志愿者认证等形式给予学生激励反馈,又能接收学生的信息反馈。

五、结语

高校安全无小事。近年来,多起大学生受害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中较为典型的有2014年多起女大学生失联被害案件,2016年多起大学生遭电信诈骗导致受害人猝死以及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如何提升大学生安全教育实效性”已成为高校面临的难题。本文结合安全教育工作开展了行动研究,进行了一些探索,截至2016年12月,笔者所在高校诈骗案件连续4季度呈下降趋势,可以说通过行动研究,达到了改进工作的目的。笔者认为行动研究这种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是推进大学生安全防范科学化的重要抓手,值得深入探索。

[ 参 考 文 献 ] 

[1] 蒋津辉,钟之华,胡俊杰.高校安全教育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3(30):41-43. 

[2] 朱卫国,潘彬.大学生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探索,2015(5):65-67. 

[3] 安春元.新时期增强高校安全教育实效性的几个关键点[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6(2):44-46. 

[4] 田虎.论学校安全教育效能改进的范式与策略[J].教学与管理,2015(11):15-18. 

第2篇

记者近日从常山县公安局采访获悉,这起“1・06冒充网店客服特大网络诈骗案”,不仅是全国破获的首例冒充网店客服诈骗案,更是一次打击通讯网络诈骗案背后隐秘产业的经典案例。

网店开张当天被骗

2016年1月6日,对于40多岁的常山市民严女士来说,本该是个值得庆祝的日子,因为从没在网上做过生意的她,当天在别人帮助下开了自己的第一家网店,店内专卖胡柚等土特产。

网店开张当天下午,严女士满心期待的第一笔“订单”就出现了。但她不知,这是一次通讯网络诈骗。

“严女士先是接到一名买家发来的消息,对方声称要买她店里的土特产,于是严女士热情地和对方进行了沟通。”专案组民警邓林飞说。

操控这个“买家”账号的,其实是一名诈骗嫌疑人。在一番假意沟通后,对方将一张事先准备好的假的“网店交易不成功”网页截图发了过来,询问和催促严女士赶紧解决,并套取了她的QQ号码。

严女士不熟悉网店操作,看到这张截图后也懵了。此时,她看到自己QQ上出现了一个“网店小二”账号的好友验证信息,对方自称是“网店客服”,并称发现严女士的网店存在一些问题,将协助解决。

操控这个所谓“网店小二”账号的,也是一名诈骗嫌疑人。当时正在着急的严女士没多想,就添加了对方为好友。接着,对方以交易不成功是因严女士的网店没有缴纳“保证金”、开通“假一赔三”和“七天包换”服务等所谓的理由,要求她支付相应费用。

从当天下午5点一直到当天晚上8点,对方先后发来了多个付费二维码,严女士都按要求扫描这些二维码付了钱。之后,对方又发来一个银行卡号,她又按要求进行了转账。

“短短4个小时里,严女士就被骗走了11万元。直至身上钱没了,她去找家人借钱准备继续向假客服转账时,才在家人的提醒下发觉可能被骗。”邓林飞说。

警方拨开层层“迷雾”

实际上,类似严女士这样的被骗经历,此前已在我国多地不断发生,衢州警方也曾多次利用各种渠道,发出过对这种通讯网络诈骗手段的防范提醒。

“从国内的发案情况看,这类案件的受害者基本是新开网店的店主,他们被假冒网店客服身份的嫌疑人以网店经营需缴纳所谓‘保证金’等理由骗走钱财,被骗金额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常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施文杰说。

接到严女士报警后,常山警方通过初步侦查,发现严女士案件中的一名嫌疑人账号曾在全国50多起同类案件中出现,涉案总金额达300万余元,于是将这些案件串并,并组织精干警力展开侦破。

然而,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想要找到这起案件背后的嫌疑人谈何容易。专案组民警所要面对的,是一层又一层的“迷雾”。

经查,犯罪嫌疑人发给受害人的付费二维码,实为几家网络点卡平台上用于代付游戏点卡、话费充值卡而生成的付费二维码,受害人扫描付费等于是帮嫌疑人购买了游戏点卡或话费充值卡。受害人向嫌疑人的银行卡号转账后,资金并未被取现,而是被嫌疑人用虚拟账户购买了游戏点卡、话费充值卡。

“我们去查嫌疑人买点卡时用的虚拟账号,结果发现这些都是从中介手中批量租用、一次性使用的虚拟账号,并且不同时段使用这些虚拟账户的人频繁变动,继续追查会扰乱和误导侦查方向。”施文杰说。

于是,专案组民警又从银行卡流通渠道入手。

经查,使用这张银行卡的并非卡主本人,而是出售给中介后流向嫌疑人手中。

通过追查银行卡,警方发现这张卡经层层交易到了福建三明,但现已停止使用,说明嫌疑人可能会定期更换银行卡,因此这条线索也无法再追查下去。

但办案民警没有气馁,通过对物流、车辆、人员轨迹等基础信息分析研判后,发现了嫌疑人在福建三明的踪迹。经过对可疑地点进行持续蹲守和跟踪排查,办案民警发现了几名可疑人员身份。

在福建警方配合下,一个以福建籍男子朱某、曾某等人为首的涉案团伙浮出水面,其藏匿和作案的4处窝点也被发现。

2016年3月18日,常山警方调集警力赶赴福建展开收网行动,抓获该诈骗团伙的10名成员,当场缴获15台电脑、151张3G上网卡、228张银行卡等一批作案工具,并对其余4人展开网上追逃。

半年诈骗1.8万店主

经初步调查,该诈骗团伙的成员都是85后甚至是95后年轻人,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直至被警方抓获,他们分工合作,专门对新开网店实施诈骗,半年多时间里就让1000多名网店店主被骗,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据交代,该团伙平均每天都会用不同虚拟账号对100多名网店店主进行诈骗,基本上是网店才开张几十分钟,他们就会接触店主开始行骗,每天都有一些警惕性不高的店主上当。半年多下来,被该团伙诈骗过的网店店主总数多达1.8万余人,涉及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

警方调查得知,原来,该团伙得到了一款专业网店筛选功能软件的技术支持。

“这款软件是按客户意愿专门开发的,可对网店按要求进行定制筛选。但该软件没有被用于正规用途,而是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前面提到的嫌疑人朱某,也是通过其他诈骗团伙的介绍,认识研发这款软件的孔某。在租用该软件的网店筛选功能后,朱某开始实施诈骗。”施文杰说。

为最大限度避免网店店主受骗,常山警方决定对该软件商进行打击。

2016年4月,专案组民警在杭州将孔某抓获,并将孔某所研发的软件关停,阻止了国内其他冒充网店客服的诈骗团伙继续利用该软件功能实施诈骗。

通过对孔某的调查和对软件数据分析,专案组民警又发现和逐步摸清了分布在全国多地的20多个针对网店的通讯网络诈骗团伙。

2016年6月30日,在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统一指挥下,衢州及全省多地警方分赴全国多省,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对公安部督办“1・06冒充网店客服特大网络诈骗案”展开统一收网行动,一举摧毁了20多个通讯网络诈骗团伙。

与此同时,警方还对这一通讯网络诈骗手段的洗钱环节进行了追查。

“诈骗团伙利用虚拟账号诈骗得到的是大量游戏点卡或话费充值卡,要想将卡变现,其背后肯定还存在洗钱团伙。”施文杰说。

通过侦查,专案组民警发现了一个以四川籍男子易某等人为首的洗钱团伙,并于2016年5月将该团伙成员10人抓获。经查,该洗钱团伙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为多种类型的诈骗团伙洗白资金,并从中获利,其每天回收的点卡、充值卡多达几十万张。

隐秘产业是怎么形成的

“从打击过程中不难发现,每起假冒网店客服诈骗案件的发生,从选择、接触到受害人被骗、资金变现,每个环节都因为有一些隐秘力量的支撑,才让诈骗得以实施。”浙江省常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施文杰说。

第3篇

关键词:电信诈骗 犯罪 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8-0050-01

随着智能手机及网络通讯媒体的不断普及和发展,利用虚假中奖、低价购物、信用卡消费等信息进行电信诈骗的犯罪行为逐渐增多,大大侵害了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1]电信诈骗手段不断变化,转账取款过程也越来越谨慎,为司法调查及取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在对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及判定时,更是标准不一,极其困难。因此,对于该项刑事责任的分析探讨,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研究课题之一。

一、当前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的刑事责任判定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以2015年8月份之前的“北大法意”中的62个内容帮助取款人刑事责任判定的裁判文书为例,进行整理分析[2],得出当前判定存在的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于帮助取款人的罪名认定还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法院对于这些帮助取款人的罪名认定结果来看,主要有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和诈骗罪两种认定。其中,有17个案例,其被告人或辩护人对罪名的判定提出了异议,还有一个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定的罪名与公诉机关提起指控的罪名不一致。[3]梳理分析还发现,这些判定差异,不止体现在对于不同诈骗案件的帮助取款人罪名判定不一,还体现在对同一类诈骗案件中对帮助取款人的行为判定为既实施了取款行为又实施了诈骗行为。这一类的审判,有的法院单纯地判定为诈骗行为,有的则认为是当以数罪并罚。所以说,目前对帮助取款人的罪名认定尚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的主从犯认定尚存在一定分歧

在主从犯认定方面存在的差异,主要还是基于对犯罪行为认定的差异方面。一般裁判文书对于犯罪行为认定为诈骗犯罪的,就不会作出主从犯认定的区别;而对于数罪并罚的行为认定,则会作出进一步的关于帮助取款人的主从犯认定区别关系,所以总的来说,目前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的帮助取款人主从犯认定上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三)对于犯罪罪数形态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当前司法判定对于帮助取款人的罪数形态判定存在不同的意见。有些司法实践认为帮助取款人往往会持有多张他人的银行卡或信用卡,必然存有诈骗他人巨额钱财的犯罪心理,当属同时触发了诈骗罪和妨碍信用卡管理的罪名,需要予以数罪并罚;但是另一些司法实践则认为,帮助取款人所持有的数张银行卡或信用卡,都属于诈骗服务的工具,因此不能将二者机械地分割开来,帮助取款人的目的也是唯一的,就当以诈骗罪这一项罪名处罚即可。

二、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的刑事责任判定之要点分析

(一)帮助取款人“明知”犯罪行为及其判定

“明知”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广泛使用的法律术语,表明的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因素。我国目前的司法和刑法解释,规定明知应该包括“知道”和“应该知道”,但是又与共谋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这种主观方面的明知认定,不仅要根据帮助取款人的口供和被告诈骗犯罪相关行为人的供述为参考依据,同时还要结合客观的犯罪情形,对特定环境背景以及帮助取款人行为本身的特性予以推定。形成主客观的共识,进而对帮助取款人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进行判定。

(二)帮助取款人的行为定位以及具体参与时间和地点

基于上述论断,要想认定帮助取款人是否具备一定的明知犯罪行为,就必对客观背景进行一定的掌握了解以及推定。如具体参与的时间和地点,在很大程度上就能够判定出帮助取款人的行为定位在事前有无共谋。而处于对当前电信诈骗行为的严惩需求角度出发,应该将客观背景依据清晰的“明知”犯罪行为上升到犯罪联络,进而认定为共同诈骗犯罪。

(三)电信诈骗犯罪实际实行行为及其终点

由于电信诈骗罪的实际实行行为就是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而终点则是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因此,在判定帮助取款人的刑事责任时,也要从这两方面进行考虑。如果存在诈骗犯罪的实际实行行为,但是没有造成终点,那么就属于犯罪未遂;如果既实施了实际行为,又造成了终点的发生,那么就属于诈骗罪。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的刑事责任的判定,一定根据要点展开分析后进行,避免造成犯罪未惩或判错严惩的现象发生,真正保持司法处理的公平及公正性,确保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保护,严厉打击电信犯罪行为,确保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建,俞小海. 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的刑事责任分析[J].法学,2016(6):145-151.

第4篇

一、八起撤回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例一] 孙某涉嫌诈骗案。孙某以与被害人王某合伙购买、经营出租车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10余万元人民币,后将其给被害人打的“借条”骗回并灭失。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年,孙某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因某区人民法院拟对该案作无罪判决,某区人民检察院撤回。

[案例二] 李某涉嫌挪用公款案。李某涉嫌利用担任某有限公司经理职务之便,将该公司公款300余万元挪给自己创立的有限公司用于营利活动。某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张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拟作无罪判决,某区人民检察院撤回。

[案例三] 王某涉嫌贪污案。王某涉嫌利用担任某机关财务处审计科科长期间,侵吞公款10万余元。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拟以该案事实不清为由对王某作存疑无罪判决,某区人民检察院撤回。

[案例四] 叶某涉嫌交通肇事案。2001年12月9日晚零时左右,叶某驾驶货车途中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争执,赵某被拉开后,叶某猛加油门向前,赵某随即追赶,造成赵某当场死亡。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叶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叶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作无罪判决,某区人民检察院撤回。

[案例五]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案。张某涉嫌利用在某环保局监测站主持工作期间,挪用公款50万余元。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某挪用公款29万余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张某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某挪用公款50万余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张某再次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某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拟作无罪判决,某区人民检察院撤回。

[案例六] 钱某、李某涉嫌合同诈骗案。钱某、李某与某标准石化公司签定购油合同,并收到该石化公司购油款400万余元,用其中的174万元购买劣质油支付给该石化公司外,余款未再履行。案件移送审查后,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钱某、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单位犯罪判决钱某、李某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二人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判钱某、李某无罪,某市人民检察院撤回。

[案例七] 丁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丁某与被害人郑某认识,二人曾多次发生性关系并同居。后二人因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并撕打,又分开居住。丁某以郑某偷卖她拾的破烂为由怀恨在心。某日晚,丁某将郑某叫到她的住处,二人发生性关系后,丁某趁郑某熟睡之机,用绳子将郑某勒死,并将尸体抛入河中。经法医鉴定,不排除郑某颈部受到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某市法院拟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丁某无罪,某市人民检察院撤回。

[案例八] 马某涉嫌抢劫、故意杀人案。2010年11月23日下午,马某携带自制圆柄铁铲至被害人王某家,盗取一电饼铛欲离开时遇王某回家,两人发生撕打。撕打中,马某拿出铁铲击打王某,将王某打昏在地。因惧怕王某罪行败露,又在屋中找一布条紧勒王某颈部。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被他人用条带状物体(如布条)勒压颈部窒息死亡。某市人民检察院后,在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马某当庭翻供。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某市人民检察院撤回。

二、撤回案件的特点

上述检察机关撤回的8起案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拟撤回案件中多是法院曾经判决过有罪,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有的甚至是法院多次做过有罪判决,被告人申诉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如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案例五、案例六中的被告人都曾经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案例三中的被告人王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王某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后,某市中级法院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案例五中被告人张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张某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再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张某再次上诉,某市中级法院再次发回重审。

2.撤回案件中自侦案件占一定比例。8件撤回案件中自侦案件占3件3人,其中贪污案件1件1人,挪用公款案件2件2人。

3.撤回案件中杀人案件占25%。8件撤回案件中,公安机关移送案件5件6人,其中诈骗案件1件1人,合同诈骗案件1件2人;交通肇事案件1见1人;故意杀人案件2件2人。

三、撤回案件撤回的原因探析

1.案件入口把关不严。按照现有案件管理有关规定,对于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全部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审查是否受理,受理部门(案管中心)与审查逮捕部门、审查部门脱钩,此举有利也有弊,利在于于统一归口管理,统计途径统一,防止人为干扰案件受理,弊端则是案件到承办人手里时检察机关已经签收,容易把不符合移送审查的案件受理。尤其是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只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利,对于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既无法到法院,退回公安机关与法无据,如果公安机关拒不撤回,加之案件已经到法院,为避免出现无罪判决,检察机关只能撤回作出不决定。如上述案例六钱某、李某合同诈骗案,案件已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无法再退回公安机关。

2.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仍是侦查部门认定案件证据的中心,仍把被告人口供作为证据之王,而忽视了物证和书证的收集。上述案件中,由于侦查人员及时收集不变证据、固定言词证据意识不强,案件本身客观证据不足或者没有,仅依靠被告人供述定罪,而被告人、证人证言庭审中发生变化,因缺乏客观不变性证据而导致法院拟作无罪判决而撤回的案件8件中有4件,占撤回案件的50%。如案例八马某涉嫌抢劫、故意杀人案,由于证据单一,在审查逮捕、审查环节,被告人作有罪供述,在庭审中,马某当庭翻供,导致案件定罪证据不足。

3.侦查人员、人员、审判人员认定证据标准不统一。由于侦查部门、部门、审判部门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的标准不统一,是导致案件撤案或不或法院无罪判决的主要原因。

4.案件本身证据薄弱。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主要证据欠缺,检察机关经审查二次退补补充侦查,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主要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查,检察机关审查时间用完,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公安机关撤案,鉴于双方当事人不断上访,公安机关不愿撤案,甚至拒绝撤案。为避免出现超期羁押,检察机关寄希望于到法院用法院审理的时间补查证据,但法院审理期间,相关证据仍没有补查到,法院拟做无罪判决。如案例六钱某、李某合同诈骗案,该案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钱某、李某的辩护人提供的其与某石化公司签定的购油合同未能履行原因的主要证据一直未能进行核实,导致目前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钱某、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从而无法认定钱某、李某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5.检法两家对主要证据的认识,有较大的分歧。有些案件尤其是经济案件,在审查阶段关于案件的定性及证据就存在较大的争议,案件到法院后,这些争议仍然存在,而法院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采信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拟做无罪判决。如案例五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案。关于张某以个人名义创办的某公司是集体企业还是个人企业,检法两家存在分歧。案例四叶某交通肇事案,该案检法两家对主要证据“被告人开不开车大灯或安不安侧后防护装置与被害人死亡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分歧较大,法院认为被告人开不开车大灯或安不安侧后防护装置与被害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认为叶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某市检察院认为叶某违反交通法规,不开车大灯、不安侧后防护装置,增加了靠近车辆人的危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6.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对于出现新的证据是否能采信,检法两家认识上不统一。如案例二李某涉嫌挪用公款案,检法两家争议的焦点是主要证明李某挪用300余万元公款是否经过公司集体讨论及是否向集团总经理王某汇报等事实。三名证人出庭否认了原在侦查环节和审查环节所作的证言,当庭又出现一新证人。出现了控方证据与辩方证据五比五的问题。对于变化的证言的证明力,检法两家认识不一。法院认为控辩证人为5:5,出庭证人的证言效力强于未出庭证人;从证据上不能卡死是否给集团领导汇报过或是否没有经过集体研究;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拟做出存疑无罪判决。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证人证言发生变化不符合客观事实,法庭应不予采信。根据公司法规定,即使全体员工集体开会也无权决定挪用国有资金,李某涉嫌挪用公款罪。

7.检法两家对“证据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是导致撤回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随着“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和实施,刑事诉讼中对案件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检察机关认为确实充分的证据,到了法院却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案件认定中起主要作用时,检察机关内部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中,只要存在有罪的供述且与案件其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时,就应该以被告人曾作过的有罪供述作为定案的证据。而法院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却是应以被告人在庭审时的供述与辩解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从而导致了对案件认定上,检法两家之间容易出现矛盾,观点不一,判无罪的情况就会发生。

8.社会因素。对于社会、新闻媒体关注度高的案件,群体性案件,或对于双方当事人情绪激烈频繁上访的案件,侦查机关破案压力大,移送后即使证据薄弱,也不愿意撤案,检察机关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而被迫。

四、提高案件质量,有效减少撤回案件数量的途径

1.检察机关应当严把案件受理关。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立案受理前要加强证据审查。一是在批捕环节,对于证据薄弱的案件应当不予批捕,待侦查机关补充完相关主要证据再予以批捕,尤其是对于是否构成犯罪认识上已经出现分歧的案件应慎重批捕,不能幻想到公诉环节再补充完善相关证据。二是建立案件受理前介入审查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时,案件管理中心应具有初步审查的功能,鉴于案件管理中心人员有限,而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数量多,工作量大,目前可采取在案件管理中心确认受理前,由批捕部门或公诉部门派承办人提前介入审查。对于我们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不予受理。避免出现案件管理中心受理案件后,公诉部门承办人审查后要求公安机关撤案而公安机关拒绝撤案并拒绝补查检察机关要求的相关证据而导致检察机关被动的情况出现,同时也避免在审查环节出现因公安机关补查证据积极性不高而出现的高退补率现象,增强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证据标准的要求。改变目前运行的批捕部门或公诉部门承办人被动的接受案件为主动的受理案件。初步保证我们受理案件的质量,防止公安机关因案件到期或其他原因而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移送到检察院。

2.对提起公诉前有争议的案件建立专项审查机制。对于在审查环节就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有较大争议,提起公诉有可能判决无罪的案件,前应进行充分的无罪风险评估,对于风险大的案件应做存疑不。

3.对于自侦案件公诉部门应提前介入侦查,在诉前、退补期间积极与自侦部门配合,把好案件证据质量关。一是对于自侦案件几类犯罪均应符合什么样的证据标准,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应一起加以研讨、确定,制定后双方予以实施,这样可使自侦部门在侦查案件时有章可循,保证证据的及时取得,提高移送审查案件的证据标准。二是确定公诉部门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案件移送审查后,承办人审查后即以引导取证通知书的形式对需补充的证据告知自侦部门,在短时间内补充有效证据。三是明确自侦部门承担庭审败诉的风险,自侦部门的奖惩量化考核制度直接与案件诉讼结果、有罪判决挂钩,强化侦查人员的诉讼风险意识。

4.运用有效手段,防范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行为无论在审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都是不可避免的,往往在侦查机关供述的很好,但是案件移送后都会存在程度不同的翻供现象,如果前期证据获取不充分,则会直接导致案件的流失。针对上述情况,应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前期证据的固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零口供亦能定罪的标准,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最有力手段。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就要有意识地从防止嫌疑人翻供的角度去收集证据,尤其是物证、书证,对于言辞证据应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辩解问明问细。特别是注意要收集能够印证主要犯罪事实的间接证据,不给翻供留下可乘之机。如办理受贿案件中,对受贿钱款的来源、票面、包装以及送钱的准确时间、地点等细节在讯问、询问时要记录清楚,这些细节的固定将会有效的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行为。

5.提高侦查、公诉人员的证据意识,确保案件质量。从自身找原因,通过公诉人员参与补充侦查、邀请侦查人员观看案件庭审过程、共同研讨学习等方法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意识和水平。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证据是审理案件的唯一标准,也是我们在办理案件时重点把握的部分,只有及时、合法的获取有效证据,不断完善证据锁链证明犯罪事实,严把案件证据质量关,才能真正的提高案件的成案率。

6.加强对公诉人的培训,提高出庭公诉质量。检察机关部分检察人员非常重视侦查阶段取得的证据,而对法庭上可能出现的翻供、翻证等情况准备不足。过于依赖被告人曾经作过的有罪供述,证人原有的证言。而这恰恰是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是否采信证据的差别所在,审判机关更倾向于采信法庭上被告人的供述和出庭证人证言的效力,这也是出现上述案件撤回的一个主要原因。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的公诉人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强烈的荣誉感,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不能把出庭公诉简单的看作是走形式,出庭只是为宣读原有证据。而应充分的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法庭上认真质证,灵活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用事实和证据让法官采信控诉证据。

第5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新型诈骗;问题;对策

近年来,我国经济、金融总体运行平稳,但国内外形势复杂多变,特别是随着科技与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针对金融机构的欺诈和犯罪日益增多,并呈现出多样化、科技化的特点,给金融机构及客户造成了非常大的风险和损失。因此,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不断认真总结、分析、研究和改进银行业反欺诈防范措施,以更加有效地应对和防控各类金融诈骗行为的发生,构筑防范金融犯罪的坚强壁垒。

一、银行业新型诈骗的几种类型

主要包括网上银行欺诈、电话银行欺诈、网络欺诈、电信欺诈、盗刷银行卡、POS套现、贷款欺诈、重要空白凭证欺诈(存折、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欺诈风险。

二、欺诈风险的表现形式及特征

(一)不法分子常用的欺诈手段有:

1.利用假网站和手机短信,冒充银行名义向客户发送诈骗短信,声称客户中奖或账户被他人盗用等,要求客户尽快登录到短信中指定的网站进行身份验证,从而获取客户的卡号、密码、身份证件等信息后盗取客户资金。

2.以垃圾邮件的形式大量发送欺诈性邮件,这些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或是以银行账号被冻结、银行系统升级等各种理由,要求收件人点击邮件上的链接地址,登录一个酷似银行网页的界面,而用户一旦在这个指定的登录界面输入了自己的卡(账)号、密码等,这些信息就会被窃取。

3.假冒银行网站诈骗。在网络上设置与真银行网站域名相似或外观相似的站点,诱骗客户输入用户名及口令,盗取信息后进行网银转账。

4.利用银行自助设备诱骗客户。 一是冒用银行、卡组织等金融部门名义粘贴虚假信息,诱骗客户进行转账操作,诈骗客户资金;二是在客户取款时,犯罪团伙通过故意与取款人搭话来分散取款人注意力,并设法盗取客户银行卡账户信息和密码或调换客户银行卡。

5.通过木马程序等网络技术手段或其他手段,远程操纵客户电脑获取客户密码等认证信息,从而盗用客户资金。

6.信用卡诈骗。一是盗用他人身份办卡,并迅速透支套现;二是伪造卡或伪造信息办卡后盗刷;三是冒领、盗窃他人卡,不法分子套取密码盗用。

7.注册虚假商户利用POS机盗刷信用卡套现或以消费名义刷卡套现等。

8.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银行贷款。

9.伪造票据骗取银行资金。

(二)新型诈骗案件的特点

1.地域跨度大,被骗人不止局限于当地,犯罪分子利用新的通讯方式能轻松在全国各地行骗。

2.行骗速度快,犯罪分子谎称是熟人有事、或者自己为公安人员。编造虚假电话、短信,甚至是飞信、微信等等,地毯式的给群众虚假信息,作案时间短,范围广,侵害面大,在受害者想清楚之前就完成了作案。

3.信息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很快,开始只是单一的虚假短信,发展到现在各种网上显号软件、显号电台等等,成了一种高智慧型的诈骗。

4.受骗人群多为中老年人,信息渠道窄,辨别能力差,容易被骗子以小利诱惑。加之,子女多在外工作,当接到子女发生意外的电话时,多惊慌失措,如果碰巧再联系不上子女,多半会受到不法分子蒙骗。

5.诈骗多为团伙作案,分工明细,所采用的诈骗方式多为远程的非接触式的诈骗,这就使得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侦破困难。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肖某,23岁,2013年11月12日来某金融机构办理网银开户业务,柜员通过询问发现,肖某之所以办理网银是因为其QQ上某好友(事后发现此号被盗,被人用来恶意行骗,并非本人)向其谎称有急事急需用钱,并提供账户。肖某急忙办理网银向其汇款,银行工作人员怀疑这是新型网络诈骗,对肖某进行劝阻,让肖某通过手机和朋友和其亲属联系,终于发现自己被骗的现实,成功阻止了一例网络诈骗。

案例二:2014年初,一企业法人代表来某金融机构咨询,称有人向其提议租用其pos机并想用本地企业账户申请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并给予好处费。该企业负责人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此法是否可行?银行工作人员向其详细说明了pos套现的危害性与违法性,成功阻止了犯罪分子将某银行pos机作为违法工具的计划。

案例三:2013年6月,有客户接到手机短信称其信用卡涉嫌参与洗钱活动,并被冻结。客户打通电话,对方称其为某某市公安局,通过电话号码查询确为当地公安局电话号码。对方称其涉嫌洗钱,需将其财产移至指定账户,证明是无罪后归还,否则将一并作为赃款扣除。银行工作人员详细询问情况后,发现极有可能是一起利用新技术的电信诈骗案件,劝说客户报警,最终客户没有造成损失。

四、反欺诈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银行业竞争呈不断加剧之势。为了应对竞争,各家金融机构不断推出新产品,加快业务发展来争夺客户市场。但同时,银行也必须面对与之相伴的不断增长的各种风险的威胁。风险管理成为中国银行业经营管理中的关键议题。

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而欺诈风险作为操作风险中的一种,近年来,虽然各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都相继实施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各种类型的操作风险中,对银行业影响最为重大、破坏力最为深远的还是欺诈风险,首先是内部欺诈,其次是外部欺诈。

目前,少数金融机构对欺诈风险的认识不足,在管理理念、管理框架、以及管理技术、系统、人才等方面都略显不足,这与当前严峻的欺诈风险形势形成较大反差,在欺诈风险管理的战略管理、业务操作、系统平台以及反欺诈技术等各方面都面临诸多挑战。

五、对策及建议

为了更好的识别欺诈和控制欺诈,维护企业声誉,并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树立反欺诈理念,健全反欺诈实施方案。对各业务和管理条线欺诈交易进行监测分析、调查报告,建立银行内部通畅的风险报告制度,建立欺诈事件的监测预警机制,从各类业务产品为切入点,逐步实现从客户整体层面对欺诈事件的预警,注重对安全和欺诈预防情况的整体评估。

2.加强对员工的反欺诈培训。(1)对所有员工进行金融业务基础培训;(2)对管理岗位员工进行制度培训,如银行反欺诈、反洗钱的法律和政策;(3)对业务人员进行针对培训,如根据工作岗位进行信用卡、票据、贷款欺诈的识别和预防等;(4)开展重点培训,如季度、年度反欺诈教育,对不同时期突发的欺诈进行信贷、网银、票据、账户盗用等反欺诈培训。

3.扩大宣传,层层强化防诈骗意识。金融机构可以利用柜面前台、宣传栏、LED屏等宣传电信诈骗风险,也可以定期在集市、要道等位置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讲活动,全方位提醒客户此类金融诈骗的表现形式与潜在风险,也可以通过发放防诈骗小手册,帮助客户增强识别各种诈骗的能力和意识。

4.强化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工作。对客户讲解如何保护本人资料、银行卡、密码等资料和不要轻易相信中奖短信等欺诈资讯,从源头上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5.加强对各类欺诈风险的防控。

(1)对贷款欺诈行为:①把好客户准入关,完善不良客户征信调查,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拒之门外;②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认真执行“三查”,合理确定客户授信;③强化信贷审批,坚持贷、审分离,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道德风险防范机制;④加强与合作机构的管理,选择实力强、信用好、主营业务合法稳健的担保机构合作,并进行动态监控;⑤放贷后发现欺诈风险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如停止发放未提取的贷款、宣布提前收回贷款、通过司法手段冻结存款等。

(2)对票据欺诈行为防控要“了解你的客户”、注意核实票据真实性、重点审核可疑交易。

(3)对银行卡欺诈行为,要了解欺诈类型,如假卡、遗失卡、未送达卡,查明欺诈发生原因,加强防范:①核实并收集保留齐全开户所需的证明资料;②对主要信息进行电话了解,必要时面谈;③发现欺诈嫌疑,及时采取措施遏制事态发展,如停止支付款项,联系公安机关等。

第6篇

论文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 恶意透支 主观认定 数额计算

信用卡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由此产生了大量以信用卡为媒介的违法犯罪活动,给金融监管秩序带来很大程度的破坏,与此同时也给银行机构造成了不少的经济损失。因此,面对日益增多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针对经常出现的共性的问题,我们也应当把握好界限,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作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坚持罪责相一致原则,不枉不纵,从而达到良好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条件,只要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属于中国公民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信用卡诈骗罪,从主观上是由故意构成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确定行为人没有故意诈骗,即使违反了信用卡的相关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判定信用卡犯罪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伪造和作废的信用卡,没有恶意透支和误用等,都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对国家的相关金融票证管理制度造成了侵害,同时也损害了银行和信用卡用户的利益。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主要包括使用伪造、骗领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等行为,进行诈骗活动。

(一)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信用卡的使用,包括对商品的购买、对现金的存储,进行支付和结算的服务。信用卡的伪造,是一些非法分子,利用不同的违法方法进行信用卡制造的现象。伪造的信用卡,一部分是为了进行诈骗活动,还有一部分是为了出售或者转送,通过别人进行诈骗活动。不管是哪一种方式,对人们来说,都是违法行为,容易造成信用卡诈骗现象的问题。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活动或者接受有偿,都在性质上实行了诈骗行为。

(二)利用作废的信用卡实施诈骗作废的信用卡,是失去法律效用的信用卡。按照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信用卡的有效期超过了使用期限,因为不同的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也不同,使用期限包括一年到三年或者更长时间。不在试用期限的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想要继续使用需要去银行办理换卡手续,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信用卡应交回发卡银行,防止被非法分子利用;信用卡在有效期限内停止使用的时候,应该及时去银行办理退卡手续,在办理退卡手续后信用卡就会自动作废;有时候,行用卡用户因为某些原因,没有找到卡片,为了保证利益不受损失,会到发卡行进行信用卡挂失,在信用卡挂失后,也会造成信用卡失效。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一部分人,会冒用别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信用卡冒用是指用别人的信用卡,在没有得到信用卡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对信用卡进行使用,实现骗取财物的目的。例如在捡到信用卡的时候,没有经过持卡人的同意,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等。

(四)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透支,是在信用卡帐户资金不足或者没有资金的时候,在银行的批准下,继续对信用卡进行使用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从实质上说,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种利用诚信贷款进行消费的方式,就是允许信用卡用户在信用卡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进行消费,然后再补足资金,按照银行规定支付一定利息的行为。目前我国的各个发卡银行,都规定一般情况下允许信用卡用户在一定的限额内实行短期的善意透支。在信用卡透支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或者规定额度进行恶意透支,在银行催收后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进行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逃避还款责任。

二、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界定的恶意透支的关键在于持卡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表现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在分析具体案件,尤其是司法人员在审查证据时,应当对具体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持卡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仅从案件某一环节的单个行为来判断,而要纵观整个行为过程,查明透支行为发生前后的有关情况,从整体的视角来考察其中的具体情形,才能对行为做出客观、全面的判断。

实践中,司法人员可以从行为人的主客观等多方面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分别从申领信用卡时有无虚构事实伪造财务信息、实际还款能力与透支数额的比对、透支后无法归还款息的原因、对透支资金的使用情况、透支后的行为表现等多个方面综合考察判断。如果行为人确系因为意外事件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足额偿还,则不宜认定为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如果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提供了客观真实的个人信息以及如实申报了相关财务状况,申请时也具有相应的还款能力,并且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所透支的款项,确实用于正常的生活开支以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由于合同对方违约等原因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致使行为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了亏损、行为人由于自身以外的原因而失业下岗,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伤病等客观原因,致使持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所欠款息,在上述情况下,我们无法要求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就能预料到未来可能突发变故从而导致自己还款能力降低,也无法期待行为人偿还无力归还的款息,即使经过发卡银行的催收而没有归还的,也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客观障碍排除后,行为人具备相对稳定收入和一定的偿还能力时,依然拒不归还的,其非法占有的故意就比较明确了。

另外,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在透支后,行为人请求银行停止计算利息与滞纳金等,与发卡银行多次协商,表示愿意分期归还本金,但未能最终与银行达成协议,从而导致行为人对归还所欠款项产生抗拒心理的,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张具有合理性,即使未归还,也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当前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信用卡犯罪案例来看,某些发卡银行对客户授信审核把关不严,存在一定程度的滥发信用卡现象,也是引发信用卡犯罪增多的一个诱因。目前,我国信用卡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各家银行都在想尽办法拓展信用卡业务。从而导致一些银行只看重发卡数量,为争取更多的信用卡持卡客户,对信用审核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信用卡申领人的身份证明审查不严,有的只要拿一张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对申请人的资产、信用情况的审查敷衍了事,或简化申领手续,在街边设摊点吸引办卡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大量无稳定收入人员,甚至是不法分子很轻松地就能申领信用卡,最终产生恶意透支行为的数量便大大增加。在这个背景下,更不应单纯根据透支者不履行还款责任这一点就做出有罪认定。在对恶意透支行为入罪问题上必须保持刑法的谦抑性,银行对这种现象也应有一定的容忍与承担。从根本上说,拖欠信用卡款息只是一个借贷纠纷。将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纳入刑法考量,已经是质的变化,而且这种犯罪的认定本身就具有推定的成分,已经体现了刑法的严厉性,因此在定罪处理上必须慎重。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当给予银行机构必要的提醒,要求他们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三、恶意透支数额是否包括利息“两高”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恶意透支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但并没有说明是否应当将利息纳入犯罪数额。

本文认为不应该将透支利息计入犯罪数额之内。这是因为:首先,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行为人所实际占有的或者发卡银行交付的资金都是只有本金,不可能将利息包括在内,所谓的利息只是发卡银行预期可能取得的利润,持卡人并没有得到透支钱款的利息。相关司法文件规定的诈骗类犯罪数额认定,均采用了实际获取数额的标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因此,在计算数额时,不应将利息计算在内。其次,由于利息一直在变化之中,如果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将利息等也计入,那么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间早晚就会影响量刑的轻重,甚至产生罪与非罪的不同结果。有些银行也会因此久拖不报案,利息越积越多,有时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银行计算出的利息、手续费等已经超出本金的一两倍。

第7篇

假冒银行网站“钓”走百万存款

2010年12月9日,浙江绍兴市连续发生6起网上银行盗窃案件,累计案值上百万元。上述案件中,受害人均收到陌生手机号码发送的短信,提示其银行网银动态口令将于次日过期,让其尽快登入中国银行的官方网站进行升级。受害人在按照短信提示的网址登录该网站并按照指引操作后,其网银账户内款项被迅速转走。

绍兴警方在浙江省公安厅网警总队的指导下,转战广东、福建、广西等三省六地,经过一个多月的缜密侦查,于2011年1月13日成功摧毁一个以福建泉州籍人员为主的网银盗窃犯罪团伙,抓获包括主犯叶某、易某、莫某等在内的8名犯罪嫌疑人,缴获电脑、短信群发器、银行卡以及若干诈骗案例教材等大量作案工具,扣押赃款15余万元。据警方介绍,这是浙江首次侦破盗窃网上银行犯罪团伙。“当前,这种针对中国银行网银动态口令卡的智能型网银盗窃侵财型案件,已呈高发态势,并且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向全国蔓延。”绍兴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支队长倪炳水介绍。

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12月份以来,仅浙江省已发同类案件40余起,涉案金额上千万元。另据了解,江苏、广东、北京等地也有很多类似案件发生,涉案总额巨大。

揭秘“钓鱼网站”四大“歪招”

在很短的时间内,这种冒充银行网站实施诈骗、盗窃的犯罪在全国迅速蔓延,很多从未开通网络银行的百姓也曾接到类似的手机短信。不少网民发帖质问:“这种针对网络金融的犯罪手段为何能屡屡得手?”

绍兴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副支队长吴佳瑾告诉“中国网事”记者,警方在对同类案件实施分析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均采取诈骗与盗窃相结合的形式,其对银行业务流程及互联网应用技术有较深的了解,具体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短信群发“善意”提醒,诱使网民上网操作。在此类案中,犯罪团伙有针对性地选择江浙等经济发达地区的用户作为作案对象。由于这些对象文化层次相对较高,防范心理较强,普通的诈骗手法已无法得手,进而选择“密码丢失索取”、“网络升级提示”等“善意”提醒诱惑网民。

二是境外注册网站域名,逃避互联网监管。在所有已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开设假网站使用的域名均不在国内注册,都是在境外网站注册的免费域名。由于目前对境外域名注册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管理,使得域名注册人的信息难以获取。

三是高仿真网站制作,欺骗网民透出账户密码。要获取网民的网银账户及密码,必须配套几可乱真的银行假网站。在同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制作极为精美、与真实网站相似程度极高、普通用户无法识别的钓鱼网站。在网民登录网站后,网站页面有相应的提示性指引,简单操作后,网民的账户密码就被钓鱼网站所记录。

四是连贯的转账操作,迅速转移网银款项。在获取网民的网银账户密码后,犯罪嫌疑人迅速登陆真实银行网银网站窃取资金。网银的动态口令卡所提供的动态口令只有很短的有效期,犯罪嫌疑人在极短时间内完成网银转账操作,达到窃取的目的。

吴佳瑾表示,由于此类犯罪具有极强的欺骗性,网民稍不注意就容易上当,而犯罪分子具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整个作案过程不与受害人见面,全部通过网络完成,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有很大难度。

倡网民自我防范唤部门“给力”监管

绍兴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支队长倪炳水表示,根据警方掌握的情况,在官方网站上进行正确操作交易,安全是有保证的。网民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要相信不明邮件、短信和电话的金融信息。

网民“一叶知秋”发帖认为,尽管被害人是上了虚假网站后被盗走了网银,但作为银行方面应该主动干预,尽早发现钓鱼网站,弥补安全漏洞,防范信息。

第8篇

这个案例就是人们常说的“网络犯罪”的一种。严格来说,网络犯罪并不是一个刑法概念,它是人们对近年来出现的与互联网有关的犯罪的一个总的称呼。从《刑法》的角度分析,“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基本类型,一种是直接针对互联网等信息系统实施的犯罪,主要包括的罪名有《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另一种是以互联网为工具实施的犯罪,主要包括的罪名有《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通过盗窃信用卡实施的盗窃罪等。第三种是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上网交友等方式实施的犯罪,此类犯罪目前具有普遍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主要涉及《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罪等、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等等。本文选取的案例应该是介于第二种和第三种之间的一种犯罪,可以说也是“网络犯罪”的一种类型。

网络犯罪是伴随着互联网的产生、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而逐渐衍生出来的较新型的犯罪方式和手段。一方面,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在我国各个领域内的广泛应用,我国的很多单位和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特别是在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均建立了严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熟练掌握了计算机技术的“电脑黑客”以各种手段侵入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一旦这些系统被非法侵入或破坏,必将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因此,修改后的刑法,新设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名,旨在防止犯罪行为人实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入和破坏,保障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年轻人掌握了计算机的操作技术,利用网络空间进行学习交流,但同时这也为不法之徒提供了犯罪的工具和手段。他们或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或是恶意透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是以交网友的名义在骗取他人信任后实施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使美妙的网络空间一度成为犯罪活动的快乐天地。本文选取的案例就是其中的一例。两名“网上黑客”利用其操作技能,窃取了他人的上网游戏密码,并以此要挟受害人用1300元钱赎回密码。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具体说,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是将被害人网上游戏密码截留,使被害人无法继续网络游戏的升级,继而对被害人以不交付1300元钱赎金就不归还密码要挟被害人,他们的行为显然已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2000年5月18日施行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其二人的行为已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他们来说,变化万千的因特网带给他们已不是美妙无穷的乐趣,而是庄严无情的恢恢法网。

当前,网络犯罪发展迅速,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预防和杜绝网络犯罪的发生:

首先,建立和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网络立法主要是行政和刑事立法,网络立法既要面对现实,又要有前瞻性。一方面对已经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治理和打击,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可能出现的新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立法加以预防,一旦出现即可依法处理,避免造成无法可依,使违法者逃避法律追究的尴尬局面。

其次,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体系。要强化对网站、网吧的行政管理,健全上网人员登记检查制度,严格整顿违法经营的网吧,使网络经营者和上网者均严格依法经营,依规上网,使网络真正为人们带来美妙无穷的虚拟空间和现实利益。

第9篇

   “网络钓鱼”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伪造的互联网站进行诈骗活动,获得受骗者财务信息进而窃取资金。作案手法有以下两种:

   1、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用户中圈套。不法分子大量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

   2、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一旦用户输入账号、密码,这些信息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窃取,账户里的存款可能被冒领。此外,犯罪分子通过发送含木马病毒邮件等方式,把病毒程序置入计算机内,一旦客户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其账号和密码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窃取,造成资金损失。

  学习预防网络诈骗知识心得体会

   我参加了“预防电信网络诈骗”主题班会,从中我学习到了很多,下面我来写一下我的心得体会吧!

   随着互联网、电信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十分猖獗。今年以来全国范围电信诈骗金额达到7000亿人名币,诈骗名目繁多,涉案人员众多。

   我们学生自身在专业学习之余,自觉尝试接触社会,增加自身的社会经验,加强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同时重视安全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不清楚的事宜及时与学校老师沟通咨询;再者增强自身的心理素质,树立好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一旦出现意外,沉着冷静,注意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及时与父母和老师沟通。

   不要有“贪图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注意保护个人资料信息,不可随意注册、填写自己的身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私人信息;在做好自身防范的同时,积极向周围的亲人、朋友做好宣传;发现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如果掉人不法份子所设络的陷阱,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现上当受骗不要有侥幸心理,应当迅速保存涉案证据,并及时报案。

   高校大学生诈骗案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其背后所衍生的诸多问题都值得我们反思和思考。

   电信诈骗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诈骗不是每个人都遇到过,但是在校园生活中我们大学生常碰到电信诈骗的情况。相信我们每个人都或多或少遇到过以下情况:骗子冒充朋友跟事主借钱,有短信黄成娱乐节目节目中奖了,让事主转账缴税,骗子冒充外地的公检法让事主转账等等。这些都是电信诈骗的案例。大学生受骗上当主要有以下原因: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贪图虚荣、遇事不够理智,有求于人、交友行事轻率,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

   最后大家应牢记“三不一要”,即: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手机短信﹔不因小利而受诱惑,向对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不向陌生人汇款、转账﹔遇到任何可疑电话,要拨打报警电话咨询。相信大家做到这些,就可以将电信诈骗拒之门外了。

  学习预防网络诈骗知识心得体会

   近来有同学在校园内外手机、钱包被偷,经常接到兼职中介索要身份证号码等电话的情况。同时随着天气变冷,公寓越来越多的同学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给学生公寓带来安全隐患, 为增强同学们的防盗、防骗、防火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进一步推进“和谐平安校园” 为了提高同学们的自我防范意识,响应校团委和宿管部的号召,我班于12月11日六点三十分在中文楼501教室召开“防火、防盗、防骗”主题班会。

   在班主任的带领下,班长以“安全在我心,安全在我行”的号召中召开班会。班会首先由班长结合近期发生的校园安全案例展开讲话,又结合所见所闻对校园中的真实安全事故作出分析。所列问题涉及火灾、盗窃、诈骗等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重点强调了宿舍电器使用安全如何逃避火灾等人身安全,手机、现金及银行卡等财物安全。 而后,班委对防火防盗防骗方面作出说明以及必要的提醒,让同学们对平时意想不到之处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通过这次班会我们有了一下几点体会:

   1、要通过学生宿舍防火、防盗、防骗、安全用电等方面的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遭遇突发安全事故时的逃生自救能力。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

   2、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安全意识。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离开宿舍和睡觉时间要及时锁好门窗,短暂离开宿舍时也要及时锁门;不要将钥匙借给他人,不要在宿舍内留宿他人;遇到陌生人进入自己宿舍或相邻宿舍时要仔细询问,如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值班室或拨打校内报警电话

   3、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拉电线和私自安装、拆卸日光灯、插座、灯头等;不准在宿舍内酗酒、吸烟、点蜡烛、赌博。对于排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处置,坚决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各宿舍舍长要定期召开宿舍安全教育会议,提高同学们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要求学生把班主任或身边好友的电话告诉家长,一旦有盗窃和行骗等此类情况发生,家长要通过自己掌握的电话来求证,不可轻易相信他人,以免蒙受损失。

   5、近来,受冷空气影响,且是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同学们要做好防护工作,加强保暖,防止感染流感。

   然后班主任对本次主题班会活动进行了总结和补充,通过此次班会提高了个人安全意识,所有人都受益匪浅。给我们的这次班会划上了完美的句号。

   学习预防网络诈骗知识心得体会

   本周五我们在班会课上观看了关于《防校园诈骗》的视频,视频中以生动的表演诉说出了当代学生被骗的真实案例;视频由5个短视频组成,每个视频的结尾处都有公安局警官的总结和阐述的道理。

   第一个故事讲的是一位在校的男同学在自习课上接到了一则电话,说他在他实习的公司中涉嫌违法,之后犯罪团伙以冻结账户之由,让其汇款到“安全账户”,之后才发现这是个骗局。

   第二个故事说的是一位女学生在和网恋对象恋爱过程中被其忽悠然后汇款到对方账户被骗的故事。

   第三个故事讲的是一位男生在宿舍打游戏遇见“高人”,被其忽悠充钱买装备之后钱和装备两空的故事。

   第四个故事讲的是一位来自农村的男同学为了多赚钱刷单被骗的故事。

   第五个故事说的是一位女同学接到电话说别人用其名义在一款软件上注册的账户,马上到期了,不注销就要付违约金,之后付完款后发现被骗的故事。

   这些案例告诉了我们:1.警方不会在线上办案;2.凡是让其汇款到安全账户的都是骗局,警方未设置安全账户;3.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随时随地手机都要畅通,不能与外界断了联系;4.交友需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解;5.保护好个人的身份信息,无论是身份证、学生证还是支付宝、银行卡账户,都不宜随便透露给他人,哪怕是学校的熟人(包括老师、学长、室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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