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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情况

时间:2023-08-07 17: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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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情况

第1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有一定理论基础,且这一模式有诸多优点,故而有它存在、发展的合理性。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的理论基础

1.环境产品的公共性。环境的利用及治理的受益是普遍的,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一种公共产品。在生产生活中,由于生态环境“私人”使用与社会付出成本的不对称性,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可能会给周边环境带来污染,出现负外部性问题,这时亟须政府发挥作用,督促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企业完全承担环境后果可能会导致生产中断甚至破产,此时,需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挥作用。此外,由于环境的公共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较难找到买主和卖主,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不景气从侧面印证这一事实,这种情形下可考虑采取强制的方式。

2.市场失灵。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市场无法达到完成竞争、供需理想状态,会出现“市场失灵”。环境污染事件中,很多都是信息不对称的,政府公布环境污染事件后,群众和保险公司才知道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官员考核的主要指标是GDP,很大程度上公司与当地政府利益一致,很多环境污染事故中,由于地方政府的放纵,企业环境污染的成本其实很低,助长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对一些小公司而言,则可能产生“肇事逃逸”问题,污染者在事故一旦发生时反倒不再顾虑可能的污染责任惩罚,对污染不予控制。这些导致企业不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生市场失灵的情况

3.公民环境权。1970年,日本律师联合会第十三次拥护人权大会上首次提出了“环境权”的问题。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随着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人们的环境权受损时,可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侵权者停止损害并进行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正是体现了公民的环境权,是政府介入以保障公民环境权的一种表现。在环境事故发生时,每个人都可以主张自己的环境权利,请求赔偿。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的优点

1.强制模式可以减少逆向选择和保险公司拒保问题。在任意保险的情况之下,会出现较高风险的投保人则倾向于购买保险的逆选择现象,采取强制模式,会减少这一现象,因为在强制模式下,所有的在规定范围内的投保人,不论其损失概率,都须投保,只不过保费有所不同而已。环境责任风险涉及人数众多,损失危害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赔付往往巨大,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盈利,在任意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那些环境风险大,污染频率高的企业可能会拒保。而强制模式下,保险公司不能拒投保人的投保,但可通过收取的保费的多少来规避自身的风险。

2.推行更快且推行成本较低。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给国民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方面可以减少政府对于环境救济的支出,使政府有更多资金专门用于治理环境,另一方面还有利于企业经营的稳健性,减少其因重大环境事故而带来营业困难等问题的概率,此外,还能通过对环境风险的评估及环境风险管理等手段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次数和程度。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作用,特别是在目前这种环境污染导致经济损失巨大的情况下,所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刻不容缓。而相比较自愿的方式而言,使用强制方式显然能够更快地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使用强制方式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节省资金,省去了保险公司前期宣传等众多费用。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的完善措施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处于试点阶段,不尽完善,且强制保险模式本身也存在损害供需双方自由选择权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本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依靠法律予以强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要形成一个制度就要有法律的保障,而不能只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与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强制相比,由法律进行强制可以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加深入人心,发展更加稳固,对于我国现在一直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处理有污染事故发生企业的现状也是一种发展,且由法律进行强制更加的强有力,可以使推行更加快速,就我国的情况而言,由法律规定强制更加适合。

(二)逐步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我国目前还不适宜全面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从国际上来看,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各国也非一蹴而就,大部分国家都是逐渐推进。我国在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可分地区、分行业逐步推进,先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及可能发生重大污染的行业和企业,在试点运行成功之后,保险公司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也被逐步接受时再在更广的行业和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一定的任意险作为辅助前文提到强制险也有许多问题,而任意险则刚好可弥补这些不足。对于环境危害程度很小的企业而言,强制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损害了其投保自由的权利,对于这部分企业,可以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此外,环境损害风险分为突发性事故和累积性事故。突发性事件概率小且企业可通过其他的风险管理手段来进行控制,所以对于这部分环境风险,可采用任意险的方式自愿投保。

(四)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测量体系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初须对企业进行一个全面的风险评估,这既是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参考,是承保工作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环境风险评估体系还不完善,应鼓励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环境风险评估和其他相关技术支持,保险公司也加强相关方面的服务。准确的监测数据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基础,目前环境污染的“监”“、测”均由环保部门完成,未来,应建立一个独立于环保部门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测量机构,环保部门只负责监督和环境信息的披露,以保证监测和披露的独立客观性。

第2篇

 

十报告中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为我国在21世纪从海洋大国转变为海洋强国指明了前进的方向。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海洋开发的脚步逐渐加快,与此同时,因为人类经济活动给海洋环境带来严重污染的事件屡有发生,海洋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因海洋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责任案件也常有发生,民事领域的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责任越来越受重视,而且有成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主要救济途径的趋势,而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还亟待完善。

 

一、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一种,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类似,符合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但目前,关于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有学者主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件表现在四个方面,即(1)损害事实;(2)损害行为的违法性;(3)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观点忽视了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随着无过错原则的运用与发展,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其特有的属性,有学者提出了两要件说,即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与污染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作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此外,还有学者主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及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三要件说。从现实情况出发,笔者认为,“三要件”的观点较为妥当。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应由以下三要件构成:污染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二、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

 

实施了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是海洋环境侵权责任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一切侵权法律关系都是以法律主体实施侵权行为为前提,否则责任主体也无从谈起。

 

该行为既可以是违法性污染损害行为,也可能是非违法性污染损害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无过错责任原理,笔者认为作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件的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不必具有违法性。

 

(一)排除行为违法性

 

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对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违反,如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等。对于“行为违法性”的问题,法律之间存在矛盾,理论界观点也并不完全不统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学者以此为依据,认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必须具有行为违法性,即行为对现行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违反。

 

从环境污染与侵害的特点与事实状态看,随着实践的发展,由于法律与标准固有的滞后性、特定时期的历史局限性及一定时期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某些符合标准的排污行为,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或者在特定条件的综合作用下,也可能引起海洋环境污染。对于这种“合法排污”、“达标排污”行为,如果依据行为违法性原理,那么环境污染侵权者则可以环境污染行为的合法性为理由,规避自己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从而导致因海洋环境污染受损害方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行为的合法性不应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绝对理由。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此规定没有规定关于违法性的要求。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与此相对应,《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规定也明确表明,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不限于对违法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只要造成损害事实,无论致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是否违法,都应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以及全社会治理和改善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为确保权益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排除行为违法性将得到更广泛的适用。

 

(二)排除违法性的特殊情况

 

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排除违法性”是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突破和发展。但是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中,如果不区分情况,将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行为一概而论的被认定为侵权,让行为者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是欠妥当的,会使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生产、生活的行为人缺失安全感,也有违禁止事后法的原则。在承认“排除行为违法性”的前提下,如果行为者的行为符合所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定,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也应考虑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合法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1.海洋环境污染的发生,行为符合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却造成了污染的后果,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对待,由行为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责任单位承担各自的责任。

 

2.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完全的意外因素等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应当由因合法行为造成海洋污染侵权损害者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或海洋环境保险给予受害人以救济。

 

三、损害事实

 

(一)损害事实概述

 

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关于损害事实的规定,但若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初衷出发,损害事实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暂时未发生,将来才显现出来的事实,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事实指的是因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他人人身、财产和合法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一种事实状态。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侵权责任发生的根据。即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责任”,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就是必须具有损害事实。

 

(二)损害事实范围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损害,其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其污染表现为广阔的受害空间范围、不确定的受害对象、民事权益广泛受害和损害后果十分严重等方面。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财产、人身、生态和其他损害。

 

1.人身损害,即损害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如致伤残、致死其他疾病等,同时包括对公民正常生活秩序的妨碍所造成的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具有潜伏性,因为海洋环境污染对人身的损害大部分是通过食用海产品等间接造成的,不易及时被发现,而是逐渐显露。

 

2.财产损害,主要是财产本身的毁损,使其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海水污染致使海洋渔业减产或绝产,海水污染致使被污染海域无法使用,创造新的价值,也属财产损害的范畴。

 

3.海洋生态损害。海洋生态损害,是指因为环境因素遭到污染破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引起的人们利用海洋和享有美丽、舒适海洋环境的利益遭到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突出了对海洋生态的保护,这体现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

 

四、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概论

 

在民法的侵权责任关系中,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引起损害事实,二者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但如前文所阐述的那样,因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并不是绝对的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所以将其表述为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推定因果关系

 

现实情况中,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常常会出现“一因多果”或者“一果多因”的现象,相关法律对此缺乏明确、详尽的规定,现今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各自采取不同的因果关系推定方式。

 

严格因果关系作为传统民法中侵权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指的是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联系。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特殊性,某些海洋环境污染,若要求由求偿人承担严格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有可能陷入论证困难,无法保障诉讼的效率,更难以维护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无法及时的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制止。因此,笔者认为,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应当采用推定因果关系。即在污染环境侵权责任中,只要证明行为人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海洋环境的物质,而在其排放后,排放物所及范围内,海洋环境遭到污染,致使人身或财产遭受到损害的,即可推断该危害的发生是由行为人排污行为所致。

 

在英美法中称推定因果关系为“事实本身说明问题”,即推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可:(1)行为与损害均已发生;(2)损害在行为所影响范围之内;(3)行为在先而损害在后,无该行为时即无此损害。

 

相比于《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也被广泛承认和适用,而今后的立法中还应对推定因果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结语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学者对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拓展分析《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中确定构成要件及主体等问题的适用。对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问题进行体系化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我们还需要为进一步从理论上设计出一套系统的、立足于国家全局和长远利益、符合中国法制环境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规范,为国家宏观层面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第3篇

1.1.1目的

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迅速、有效地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性环境事故,全面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确保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特指定本预案。

1.1.2工作原则

1.1.2.1预防为主。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市人民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意识;坚持不懈地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我市各类污染源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1.2.2全面覆盖。对区域范围的污染源、水系河流、城镇居民点、水源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特殊生态保护区,以及大气、水体、固废、危废、噪声、辐射等各环境要素全面覆盖,全面监控,以保证环境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

1.1.2.3突出重点。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重点水域、重点区域内的污染源实施重点监控。

1.1.2.4公众参与。建立环境新闻机制,确定新闻发言人;建立环境公示、听证机制,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建立举报制度,健全“12369”投诉系统,确保公民的环保知情权、参与和监督权。

1.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理》

《成都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1.4适用范围。

凡属我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

1.1.4.1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1.1.4.2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环境污染事故;

1.1.4.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

1.1.4.4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1.4.5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2.1应急领导小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我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决策、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责任是: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故的预测、预警、监测工作;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收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适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策略和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效果评价;组织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应急防治、物资保障、信息宣传、治安、督查等五个工作组。各组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开展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防治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污染源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监督指导、环境监测与评价等;根据突发环境事故发展形势和预防控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全市策略和措施的建议。

物资保障组:由市经贸局牵头,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生产和调度保证供应;负责应急设施的建设和应急设备的采购。

信息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收集分析突发环境事故的有关信息,报道应急工作动态。

治安工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及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区域的隔离封锁、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交通管制、保障运输;协助污染现场处置等。

督查工作组: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办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应急措施的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应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予以解决纠正,对违法违纪和渎职行为进行处理等。

1.2.2环境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

成立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小组,由聘请的水、气、固废、生态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负责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指导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安排的其它技术工作。

1.3预测、预警

1.3.1监测与信息收集

市环境监测

、环境监察部门为环境监督与信息收集机构,承担所辖区内水、大气、危险废物的日常监测,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内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突发环境事故信息。

1.3.2报送制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保局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信息。

1.3.2.1在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市环保局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继续扩大,对突发环境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把初步认定的情况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省环保局报告,并同时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2.2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并报市应急办。

1.3.2.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应当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办和成都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1.3.2.4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省环保局报告

1.3.3报告方式与类型

1.3.3.1通常有口头报告、电话、传真报告、电子邮件报告、书面报告等。

1.3.3.2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上报。通常采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通常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通常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送报。

1.3.3.3核与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1.3.4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健全全市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体系网络进行维护,逐步实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工作的自动化和信息化。

1.3.5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1.3.5.1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事故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故,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界的环境污染事故。

1.3.5.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

1.3.5.3较大污染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5.4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响应程序与协调内容

1.4.1基本响应程序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处置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区(市)县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的同时,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及早向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1.4.2协调指挥的分类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工作组,完成现场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治安警戒、人员疏散安置、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物资经费保障、应急通信、信息综合、新闻报道、涉外处置、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

1.4.3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启动市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指令;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5)组织事故发生区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6)组织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7)组织对伤员的急救;

(8)组织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9)组织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10)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11)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1.5信息和新闻报道

1.5.1信息通报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情况,市环保局通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当地驻军通报,并及时向毗邻、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环保行政部门通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

1.5.2新闻报道

应急响应期间,与突发公共环境污染事故有关的信息由市委宣传部统一。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市民宣传突发公共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疑虑和恐慌心理,稳定人心,大力宣传突发公共事故救援工作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

1.5.3应急结束

应急小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事故污染影响,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失,警报解除。

1.5.4后期评估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结束后,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并将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行政部门。

1.6保障措施

根据污染事故的级别,确立相应的保障。

1.6.1技术保障

1.6.1.1环境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

建立健全全市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开展污染源现状、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立专家应急预案库,做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为预测、预警、决策提供依据。

1.6.1.2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

市环保行政部门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队伍,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专家等专业人员组成。应急队伍根据突发污染事故种类和出动的先后顺序进行分组,并配置相应装备;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业队伍的培训、考核、使用制度,定期开展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演练和考核。

1.6.1.3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

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技术科学研究,加强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全市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水平。

1.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涉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所有机构及人员通讯录,保障有关机构及人员通信畅通。

1.6.3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环保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库,保证应急所需技术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第一时间供应。

1.6.4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应急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准备适量的应急资金,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资金使用制度,保证经费的有效使用。

1.6.5专家保障

按照“属地保障”的原则,由各部门分专业建立专家档案,确立联系方式方法,保证专家成员能及时到达事发地点。

1.6.6医疗保障

由各部门或主管业务部门,与有关医疗机构共同制定医疗保障计划。

1.6.7协同保障

由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牵头,各部门派员参加,主要与有关部门建立咨询、参与、配合等关系,确保各种行动的畅通。

1.6.8社会动员保障

新闻媒体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教育和应急工作新闻报道,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引导社会舆论,提高全市人民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自我防护和心理承受能力,引导群众和非政府组织自觉配合和参与政府的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7附则

本预案由我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4篇

关键词: 环境污染事故 应急监测 现场组织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1(c)-0000-00

突发性和随机性是环境污染事故的主要特征,因此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与普通的环境监测存在区别,它要求监测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现场组织能力。只有反应迅速和准确的现场组织才能确保应急监测可以及时有效的完成。

一、现场勘查

监测站应急监测指挥人员在的得知环境污染事故的第一时间内,应当首先了解清楚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种类、污染物和事故发生的具体地址,然后立刻采用应急监测方案,集合应急监测成员,准备好相关应急监测设备和装备奔赴事故发生地点。指挥人员应当选用可以迅速得出监测数据的监测仪器,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性。另一方面,指挥人员要确保监测站内至少安排一辆监测车等待其他的命令,这样可以确保现场有新的需求时,监测站能够提供迅速及时的增援。

应急监测队伍到达事故发生地点后,监测指挥人员需要第一时间内与事故现场总指挥沟通,熟悉污染事故的整体情况,尽快明确监测对象和监测定位。对于空气污染事故,监测人员应当穿戴防毒装备并针对风的方向和速度进行监测。在所有监测信息明确之后,监测指挥人员需要将监测人员合理分工,确保所有监测点位都有人员负责并要保证各个组别之间实现顺利通讯,保持信息畅通。

二、筛选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的筛选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量。

在已经知道突发性环境污染的污染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该污染物判断监测项目,同时监测人员还要对污染物是否有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如果突发性环境污染是由固定源产生的,监测人员则需要重点与导致事故的固定源进行有效的沟通,这个固定源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监测人员需要充分了解该固定源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等问题,并对污染源进行样品采集和鉴定,从而判断出环境污染物和明确监测项目。

如果突发性环境污染是由于流动源导致的,则监测人员需要注重同流动源相关联人员进行重点沟通,诸如快递员、司机等。如果确定流动源属于危险物品,则需要鉴定是否有运输许可证等信息。

在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监测人员需要综合考虑事故现场的特点,例如气味、污染物的颜色、对周围实物的影响等对污染物和监测项目进行初步的判断。其次,监测人员再结合事故发生地点周边的潜在污染源进行排查,最终确定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如果事故发生地点出现人员或者动物中毒的现象,则监测人员可以根据中毒病症情况对污染物和监测项目进行初步判断。

监测人员需要做好污染源样品采集,通过化学实验和监测仪器等分析污染物,明确监测项目。

三、确定监测点位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现场组织要求监测定位必须合理和全面,这样才能确保样品采集能够体现事故环境的实际状态。监测点位一般集中在事故发生地点及其附近,同时,指挥者要尽量在能采集到充分数据信息的情况下减少对周遭人和事物的影响。

(一) 环境空气污染事故中确定监测点位

由于环境空气污染事故中,事故发生地点小范围区域的浓度达到最大值,因此应当就近进行样品采集。此外,空气污染的特殊性需要考虑风向的影响。在没有风向的情况下,则要以事故发生地为圆点,通过等距同心圆在周边确定监测点位,还要同时考量到不同污染物的特征确定定位高度。在有风向的情况下则需要同时考虑上风向和下风向区域确定监测点位。监测人员需要时刻关注风向,并根据风向进行监测点位的调整。

(二) 地表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故中确定监测点位

地表水环境污染确定监测点位需要同时考虑到水的流向、速度和水域的地理环境等。例如对于江、河污染,需要考虑在事故发生地点、其上游、下游位置设立采样点,此外对于饮用水源还需要实行重点监测。对于湖泊、水库环境污染的检测,则应集中在事故发生地点,依照扇形或者圆形的模式设立采样点。对于沿海和海水环境污染监测则需要综合考量海域的地理位置、自然性质等确定监测定位,它需要综合多点的采样汇集成总样本。

地下水环境污染事故则需要使用网格法或者辐射法设立采样点,同时还需要重点监测提供饮水源的部分。

四、确定监测频率

为了达到及时了解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的污染情况,监测现场需要对现场进行实时监测。但是由于污染物浓度随着其扩散、分解或者发生其他反应而降低,因此在事故发生的各个时段监测的频率也有差异。在事故刚刚发生时,监测频率应当增加。而事故发生后随着污染物浓度的降低,监测频率可以适当的减少。

五、上报监测数据

监测人员需要及时将监测数据和结果上报给现场指挥部,这样才可以确保现场指挥能够根据数据信息进行决策,确定是否需要增援、疏散人员群众等。这就要求监测数据的准确度和及时性都要高。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传递模式进行报告,在事故发生中期和后期,监测人员需要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定期的提供监测报告。在事故应急监测完成后,则应当提供汇总监测报告。

参考文献

[1]李春生.如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快速响应[J].北方环境;2011年06期

第5篇

第一条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审批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6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为“绿色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最先在美国实行。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较为成熟,都已成为加强环保监管的一大利器。我国尚未全面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风险意识、保险公司的规模与实力等因素的制约。近年来,我国大型污染事故频发,在排污企业无力承担污染赔付和污染修复资金时,政府用财政资金给与及时的弥补,这种做法给财政带来了无法预测的巨大压力。依据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最新数据,仅2005年一年,国家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而支付的赔偿金额就高达118亿元。企业转嫁风险的需求与政府要减轻压力的要求迫使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初步实践显现的问题

我国的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缓慢,在内地,污染责任保险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大连最早开展此项业务,随后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也相继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初步实践暴露出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许多主要问题:我国要建立一种保险制度来满足企业与政府的需要,而这种保险制度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在赔付率很低的情况下,坚持高保险费率不做调整,使企业丧失了投保的积极性。如大连市l卯1一1995年的赔付率只有5.7%,沈阳市1993一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种50%左右的赔付率和国外70%一80%的赔付率。而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最低费率为2.2%,最高为8.0%,较其他险种只有千分之几的费率相比,要高出好几倍。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过窄,险种较少,经营的风险的减小,使其赔付率相应也就过低。目前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事实上,由于环境污染而造成民事赔偿的还有累积性污染事故。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的险种较少,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泰财险等公司的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一项中规定不负责赔偿由于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所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我国实行的自愿保险方式,不能增强企业的投保意识,致使投保企业越来越少,形成恶性循环。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仅限于少数几个城市,这些城市中的保险规模小,只有几个或十几个企业投保,且投保呈下降趋势。企业缺少保险意识,投保率就低,保险费就少,赔付率低,引起投保企业少,由此形成恶性循环。

二、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在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共接到67起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其别重大环境事件6起,重大环境事件13起,造成21人死亡、705人中毒(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5.5亿多元。这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充分说明我国在环境方面问题颇多,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已经进人环境风险的高发期,迫切需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必要性的主要方面:维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有环境保护及救济机制中,缺乏相应的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与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离了环境污染侵权主体与赔偿义务主体,由企业投保,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形式减少了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得环境侵权的受害人较容易及时获得足额赔偿。降低企业因环境侵权而破产的风险大多数企业对于整个社会经济体系属于“弱势个体”,其风险承受能力差。环境侵权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使企业承担了极高的风险,因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废弃物不可能“零排放”。环境责任保险使损害赔偿社会化,有利于分散企业的损害赔偿风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中,投保人通过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再将其赔偿责任分摊给成千上万的投保人,使得投保人的经济责任得以减轻,避免了作为投保人的企业因意外的污染事故而遭受有可能导致破产的巨额赔偿,保证了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为我国保险业带来发展的契机及新的增长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适用严格责任的最显著后果之一就是大大增加了行为人行为的风险。而行为人为了减小其行为的风险,必然想将风险责任转嫁出去,这正好与保险业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的相适应,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契机。在美国,责任保险保费收人占非寿险保费收人的50%左右,在欧洲发达国家占35%左右,而在我国,其份额还不足5%。我国已经进人环境风险的高发期,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必然趋势,这有利于保险公司开拓保险服务领域,促进保险产品的创新,开发出一块新的保险业务增长点。

第7篇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保护;作用

1前言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主要的社会矛盾,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的失衡,环境保护问题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为了使环境保护得到有利地保障,就要在环保工作中加强环境监测,同时培养环保监测人才,提高环保监测技术,使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2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近年来,社会经济在不断地发展建设中,对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的破坏。工业的发展、城市建设甚至农业发展对生态环境都形成了严重的破坏。随之而来的就是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灾害,随着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已经危及到人类的正常生活,人类才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因此,针对严重的环境污染,不仅要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同时,还要全面进行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为环保工作提供有力地帮助。

2.1有利于提高环保工作效率

在环境保护中全面实行环境监测,能够有效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环境监测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利地保障。那么,在环境监测工作中,为了更好地为环保工作服务,就需要结合先进的监测技术,从而利用监测技术对环境中存在的污染物进行准确地监测。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为了全面提高环保力度,就需要准确地掌握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针对实际的污染程度,有关部门才能够制定针对性的治理方案。因此,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环境监测所提供的数据报告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有效地提高环保工作效率。

2.2为突发性污染提供有利帮助

突发性污染是环境污染中最难处理的污染问题之一,其主要产生的原因是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操作不当或是受到环境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突发性的污染情况。尤其是在化工行业中,这种突发性污染是非常容易产生的,在化工行业中,极其容易发生泄漏或爆炸的突发性污染。那么,针对化工类行业中突发的污染情况,一定要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措施,这种突发性污染情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就会导致难以控制的严重后果,导致污染源大面积扩散,不仅增加了污染治理的难度,同时污染源的扩散将会导致周围居民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如果在发生突发性污染时,提前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就能够在环境污染突发的同时,及时掌握污染源的实际情况。通过对污染情况的及时掌握,就能使有关部门制定出行之有效地治疗方法。并且,对以后的污染事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基于此,在化工类行业中,一定要做好相关的环境监测工作,做好长期持久的环境监测才能使突发性环境污染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从而使环保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为人民的安全提供有利地保障。

3环境监测的对策

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同时已经威胁到全球人类的日常生活,近年来环境保护问题得到普遍重视。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影响到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因此,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那么,为了全面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就需要在环境保护中有效地进行环境监测。使环境监测工作在环境保护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环境监测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那么,在环境监测工作中,环境监测人员的整体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同时还要全面提高环境监测技术,使环境监测工作得到顺利地进行。

3.1培养环保监测人才

在环境监测工作中,由于其工作的特点,因此,对于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度要求很高,那么,只有具备专业技术型的人才,才能够胜任环保监测工作。现阶段在环境污染严重的情况下,我国严重缺少环境监测的人才。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国就要全面培养环境监测人才。在人才的培养中,不仅要重视环境监测理论知识的培养,还要重视监测人员的实践能力,能够熟练操作环境监测仪器,并且,还要培养环境监测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从而为环境监测工作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

3.2改进环保监测技术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为了使环境监测工作得到顺利地进行,就需要先进的监测技术作为有力地基础。在环境监测工作中,监测技术是整个环境监测的核心,也是监测工作中的重点。尤其针对一些突发性的紧急情况,更加需要环境监测技术的有力支持。从而使人们的生命安全得到有效地保障。由此可见,在环境监测工作中,不仅需要提高监测人员的综合能力,还要对监测技术进行全面地改进。在实际的环境监测工作中,监测技术与监测效果是成正比的。目前在很多突发性污染事件中,环境监测工作已经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使环境保护工作得到长期地发展,就要全面改进环境监测技术,进而使其在环保工作提供良好地技术支持。

4结语

综上所述,在现代社会中,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环境污染问题已经给人类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因此,保护环境刻不容缓。在环境保护中环境监测工作是十分必要的,那么,就要在环境保护中全面进行环境监测,使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

参考文献:

[1]马瑛,任洁琼,王挺.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及意义[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10):99.

[2]李兆斌.浅谈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与发展现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07):185.

第8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上市公司;污染行为;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043-04

引言

产业革命在给我们带来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随着众多环境公害事件的曝光,“绿色生产”、“低碳经济”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企业既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同时也是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和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企业的环境行为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其所在区域甚至所在国家的环境质量。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研究,包括环境业绩评价指标研究、环境成本核算及控制研究、企业社会环境责任研究和环境信息披露研究等,都对企业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问题提供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企业的污染行为不仅会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而且会传递出企业道德责任缺失的信号,降低企业的社会形象,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但是在生产实践中,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依然存在并且十分严重。到底是何原因让企业明知是错却无法杜绝污染行为的发生?面对这个问题,我们更需要从企业污染的源头处着手研究。因此,明确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现状并研究其影响因素,找到污染企业的共有内在特征,对促进企业改善其环境行为,帮助环保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环保政策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旨在反映和把握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现状,分析影响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的因素,并据此探讨控制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可行的政策。

一、研究假设

(一)国有控股性质

企业对股东、员工、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社区、环境的责任,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相比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肩负更多社会责任,接受更多政府环境规制。因此假设1: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比例越高,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越低。

(二)流通股比例

如果企业发生污染行为并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如罚款、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就会导致或有负债的增加或产生生产经营方面的不确定事项,增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流通股股东就很可能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力,抛售上市公司的股票,使上市公司市值缩水。因此,假设2: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越高,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越低。

(三)行业类型

不同行业由于投入要素和生产过程不同,对环境的影响也不同。重工业由于行业特性,更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行。因此假设3:重工业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水平比轻工业企业高。

(四)境外上市

境外资本市场发展成熟、监管完善,因此假设4: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相对较低。

(五)公司规模

公司规模越大,越容易受到媒体、公众的监督,同时大公司有更多资源减少环境污染行为。但是大规模公司也可能利用自身资源规避监管,通过环境污染行为来减少生产成本。基于以上分析,假设5:上市公司规模与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相关。

(六)负债程度

如果上市公司的负债水平过高,就会存在偿债危机。为了降低财务风险管理者有可能走上污染环境的道路。因此假设6:上市公司负债程度越高,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越高。

(七)盈利能力

如果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强,管理者就更愿意投入资金进行绿色生产,其环境行为水平也就越高。此外,公司盈利能力强,也降低了管理者为追求利润而进行污染生产的可能性。因此假设7: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越强,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越低。

(八)上市公司所在省份

假设8:处于经济发达省份的上市公司,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较低。

(九)上市公司对地方财政的贡献

上市公司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使得地方政府对其产生依赖,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就可能在治理政策上有所倾斜,上市公司也可能倚仗其与地方政府的良好关系,疏于环境行为的自我管制。因此假设9:上市公司对地方经济的贡献越大,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越高。

二、研究设计

(一)变量定义

表1 变量定义

根据企业污染记录的实际情况,对企业污染行为进行分类,制作了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评分表,如表2所示。

表2 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评分表

若上市公司存在某种污染行为Bj,即获得该分值栏中的得分Sj,其中该年污染记录数量若为N,则获得分值为N。环境污染行为指数EPB表示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水平,第i家公司的环境污染行为指数即表示为EPBi,环境污染行为指数 EPBi=ln(1+∑Sj)。

(二)模型设计

本文构建了用以检验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影响因素的多元回归模型:EPBi=β0+β1CONTR+β2CIR+β3INDUSTRY+β4SHORE+β5SIZE+β6DBET+β7ROE+β8GDP+β9TI+ε

环境污染行为指数EPB为因变量;CONTR、CIR、INDUSTRY、SHORE、SIZE、DBET、ROE、GDP、TI为自变量;β0是与诸因素无关的常数量;β1……βn是回归系数;ε是干扰因子。

(三)样本选择

本文使用EXCEL和SAS 9.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分析,选取了沪、深两市在2008—2010年期间披露了其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为全样本,并根据研究需要做了如下剔除:1.剔除了截至2010年年末已上市时间少于3年的公司;2.由于行业特殊性和财务指标的差异,剔除了金融类上市公司;3.剔除了变量计算时数据缺失的公司。最后,余样本企业数量为1 506家。

(四)数据来源

(1)上市公司特征和相关财务指标等数据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2)上市公司污染行为数据是从网站“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中国水污染地图”( http://.cn)上手动搜集整理而成。“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中国水污染地图”是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从2006年开始的企业污染行为数据库,由研究中心主任马军领导的团队对数据库进行持续更新,是国内记录上市公司污染行为较为全面详细的网站,其数据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现状

1.上市公司污染行为总体情况

表3 上市公司2008—2010年环境污染行为得分表

从表3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环境污染分数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这一现象可能因为一是上市公司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二是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导致了环境污染事件的增长。

2.上市公司污染行为行业分布

由表5可以看到2008—2010年我国各行业环境污染企业的情况,C(制造业)、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B(采掘业)3年都是污染企业最多的行业。我国是制造业大国,沪、深两市中C(制造业)类上市公司数量最多,这也不难理解C类企业3年都是污染企业数量最多的行业。D与B本身属于重工业,涉及生产资源的使用与开采,不可避免容易对环境造成种种影响,属于环境污染高发行业。另外,J(房地产业)、K(社会服务业)、L(传播与文化产业)三年都未发生企业环境污染行为,首先这与它们的行业属性有关,其次这些类别上市公司本身数量较少也是原因之一。我们注意到各行业企业污染数量与污染行为平均分并不对应,说明各行业的污染程度各异。每年污染企业中制造业所占的比重很大,因此,有必要对制造业企业进行单独的统计分析。

表6显示了2008—2010年我国制造业企业环境污染的基本情况。如表所示,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C6(金属、

表6 变量描述性统计表

非金属)、C7(机械、设备、仪表)这3类行业在3年中都是制造业中污染企业最多的行业。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对轻重工业的分类,3者同属重工业,相比C0(食品、饮料)、C1(纺织、服装、皮毛)、C3(造纸、印刷)、C5(电子)、C8(医药、生物制药)和C9(其他制造业)这些轻工业企业更容易发生环境污染行为。虽然C2(木材、家具)也属于重工业,但其行业耗费资源和加工过程较为温和,发生环境污染行为的机会较小。此外,笔者同样注意到制造业污染企业数量与平均分同样不成对应关系,说明制造业企业中同样存在环境污染行为轻重程度分布不均的现象。

(二)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7列示了全部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其中,环境污染行为指数(EPB)最高为1.415,最低为0,平均分仅为0.036,说明环境污染行为的集中度较高,主要集中于部分行业和部分上市公司,这与在上市公司污染行为现状分析中得到的结论相同。

(三)相关性检验

为了观察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显著相关性而对回归结果产生影响,本文先对自变量做相关性检验。如表8列示,公司规模(SIZE)与是否境外上市(SHORE)、公司规模(SIZE)与负债程度(DBET)、是否境外上市(SHORE)与上市公司对地方财政的贡献(TI)、盈利能力(ROA)与负债程度(DBET)四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在0.3—0.5之间,为低度相关;公司规模(SIZE)与公司对地方财政的贡献(TI)相关系数在0.5—0.8之间,为中度相关。

(四)多元回归检验

根据相关性检验结果,我们将SHORE、SIZE、DBET、ROA、TI五个自变量分为3组:(1)SIZE、ROA(2)SHORE、DBET(3)TI,分A、B、C3个分模型进行回归。

表8 回归系数及其显著程度

注:***、**和*分别表示在0.01、0.05和0.1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z值

表9显示了模型的回归结果。CIR、INDUSTRY、SHORE、SIZE、DBET、ROA、TI7个变量通过了显著性验证,其中INDUSTRY、DBET、ROA、TI4个变量的回归系数符号与预期假设相同;变量CIR、SHORE的回归系数符号与预期假设相反;变量SIZE经回归验证,与企业环境污染行为水平正相关。CONTR、GDP两个变量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四、结论和建议

(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越高,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越高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通常为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较为普遍,这使得流通股股权分散,即使流通股比例高,出现集体抛售现象,也不一定会引起股价大幅波动。另外,我国股票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投机市场,流通股股东更多关注短期利益,很少关注企业长期发展,这也加大了管理者为追求短期利润,产生污染的可能性。因此,我国应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对于发生污染行为的上市公司,政府应加大处罚力度。

(二)境外上市的企业,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较高

境外环保法规更为完善,公众环保意识也更强,但我国境外上市的公司,其在国内的污染行为仍受我国相关部门的处罚。由于我国法律对企业污染行为处罚较轻,震慑力差,使得企业污染生产的风险过低,很多企业因污染生产带来的收益高于因污染生产所受到的处罚金额。此外,媒体对于上市公司污染行为的环境信息披露不完善,导致境外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取公司环境行为方面的信息。因此,我国应加大处罚力度,将罚款、整改和行政处罚相结合,追究至企业负责人。另外,应加强对于境外上市企业尤其是信息披露方面的管理。

(三)规模大的上市公司对地方经济贡献越大,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越高

规模大的上市公司对地方经济除了纳税的贡献外,还可以缓解地方就业压力,地方政府有动机为其提供庇护。此外,大规模企业可能对分公司控制不力,而使分公司管理者选择污染生产的道路。我国应加强廉政建设,使当权者能坚持原则,一视同仁;加大环保部门的职权,改善过往由于环保部门职权受限而不能对污染企业进行有效处罚的现象。上市公司需完善治理机构,制定内部清洁生产规范,在环境行为评级时将企业的分公司纳入考核范围。

参考文献:

[1] 周竹梅.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分析——以山东省造纸企业为例[J].会计之友,2012,(1):56-58.

[2] 沈品良.浅析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问题[J].财会研究,2012,(6):48-50.

[3] 冯俊华,程远霆,福静.基于清洁生产的皮革企业环境成本控制研究[J].财会通讯,2012,(3):132-133.

[4] 黄海峰,任培.中国绿色信贷政策现状研究[J].中国市场,2010,(27):38-40.

[5] Wiseman.J.1982.An evaluation of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 made in corporate annual reports.Accounting,Organizations and Society,

71:53-56.

第9篇

主题词:环境应急监测准备工作

目前,我国正处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形势十分严峻。由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不同于一般环境污染,它具有以下的主要特点:(1)形式的多样性;(2)发生的突然性;(3)危害的严重性;(4)处理处置的艰巨性。这就需要做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提高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处置的能力,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环境和人身的危害。而环境应急监测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处置中的首要环节,是科学决策不可或缺的技术支持。所以环境监测部门应明确其在污染事故中必须做的具体工作,并保持警惕,常抓环境应急监测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才能迅速、有条不紊地进行应急监测,真正、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应急监测的要求

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也不同于常规监测,要求做到:

1、快速: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报出监测数据,为及时处理污染事故提供科学依据;

2、准确:准确查明造成污染事故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浓度,是应急监测的关键;

3、灵敏:监测方法应灵敏,特别是要能够发现低浓度的有毒有害物质、能快速反映污染事故的因子浓度变化;

4、简便:在仪器选择上应优先考虑携带方便、使用简单,最好是直读式的现场监测仪器,以适应应急监测的突发、快速特点。

二、应急监测的准备

对于环境应急监测的准备工作,首先应明确环境应急监测的主要任务,才能进行有的放矢的准备。

应急监测的主要任务:

1、协助定性

在国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管理中,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制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将环境污染事故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类。事故的级别决定了不同的应急措施和响应程度范围。

2、确定污染物的性质

即是要尽快弄清污染事故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性质,如污染物名称、分子式、毒性和理化特性等,尤其应尽快收集和弄清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动植物和生态的危害性(如致死、至残的阀值)、危害方式、持久性及其处理处置方法等等。

3、判断污染范围及其浓度变化情况。在弄清环境浓度和污染物排放浓度的基础上,根据水文、气象条件估算受污染的范围及其浓度变化情况。

4、预测事故的变化趋势。协调有关部门及专家,在对各敏感点(如受影响小区或吸水口、关键断面或位置等)进行及时监测的基础上科学预测事故的发展变化,为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处置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应急监测的准备工作

1、调查摸底,建立危险源档案

对辖区的污染源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分类建立危险源的档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查:

(1)具有发生污染事故潜在危险的单位名称、地理位置、生产规模、污染物类型、特性、可能的危害程度等;

(2)污染源单位内及附近的地理情况:如单位内部布局、河流吸水口、区域水文、气象资料等;

(3)敏感目标的情况:与污染源的距离及方位、人口密度、疏散通道和方式、实施应急保护的方法等;

(4)有救援能力单位的信息:如公安、消防、防疫、医疗救护、防化部队、交通、电力、通信、气象等单位的地点及联络方式等。

2、制订应急监测预案

应急监测预案是对应急监测的组织机构、主要任务、工作程序和工作分工、质量保证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规定,它是确保顺利实施应急监测任务的基本保障,在应急监测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旦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保证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有序地展开。

3、组建专家库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具有污染的严重性和处理的艰巨性、复杂性和专业性,在环境污染事故应有高度政治敏感性,事先组织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专家库。一旦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必须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在事故定性、确定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及程度、预测事故发展、选择和确定应急监测方案、处理处置方案等问题时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有助于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和决策。

4、建立应急监测辅助决策系统

收集、整理辖区内各类污染物的性质、污染物类型及其监测方法、处理处置方法,了解历史该类污染的处理处置案例;地形图、地理信息系统、多年风玫瑰图、水文条件、GIS空间分析系统;受影响人群及敏感点位置等应急监测辅助系统。并制作成光盘或存盘在移动设备上以方便携带和安装使用。

5、应急仪器的筛选、维护、保养

优先考虑携带方便、使用简单,最好是直读式的现场监测仪器,以适应应急监测的突发、快速特点。同时考虑到事故刚发生是浓度较高,随后由于扩散、稀释污染物浓度会在短时间内下降,且变化较大,因此应选择检出范围较宽的能满足整个事故过程的仪器。重视日常维护,经常保养校准。比如经常充电;更换硅胶;实施标识管理,明确仪器的使用状态,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专人专管,保证应急监测仪器设备随用随取,且用得上、测得准。

6、强化应急监测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应急监测的现场情况非常复杂,且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为此,应当强化应急监测人员的专门培训,以全面掌握各种污染因子的应急监测分析方法和相关的技术规定和要求。同时应该着重提高应急监测人员的实战经验,各监测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内的潜在危险源的类型和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演练,要求各监测人员应当认真参与,全程序操作,出现问题及时纠正,全面总结在演练过程中存在的弱点,要做到心中有数,将来一旦发生污染事件,有相对应的处理经验。

三、应急监测的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加强应急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应急监测数据准确性、可靠性的重要保障。主要措施有:

1、执行“持证上纲”制度

“持证上纲”是监测规范化的重要保证措施之一,是指分析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合格的人员,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执行“计量”制度

为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应该按时送计量部门进行周期性检定,并对仪器设备进行标识,明确其使用状态。

3、作用前的校准

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在作用前,必须进行标定和校准,确保监测仪器设备的主要性能和主要指标处于正常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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