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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的任务性职能

时间:2023-08-07 17:29:19

导语:在公共管理的任务性职能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公共管理的任务性职能

第1篇

随着研究的深入和知识的发展,当今学者们越来越多的开始将新的管理知识融合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来,使得档案管理工作更加效率化、科学化、标准化和系统化。随着实践的深入和管理理论的逐渐丰富,档案管理工作也变得日渐丰满起来。该文主要分析了当前的热点管理理论――知识管理、物理管理、逻辑管理、公共管理、人本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这些理论对于改善企业档案管理环境、提高管理效率、体现档案价值有很大的作用。

1 现代管理理论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1.1 知识管理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知识管理包括知识和管理两个层面。知识是人们在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和材料。它是企业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战略资源。它见证了企业的发展历程,记录了企业在生产销售、经营决策、财政支出以及人事运作方面的历史情况和现实情况[1]。企业档案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资源,等同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它是企业各项决策的依据以及赢得信誉的基础。由于它的内部显性和外隐性的特点,只有通过知识管理才能使企业充分发挥自有的资源优势,使企业提高竞争力,增加产品价值,赢得客户满意。

知识管理是管理领域在知识环境下的新生事物,是网络经济时代的管理思潮和方法。知识管理应用于档案管理中要求拓展和完善企业档案管理的职能;要求档案管理组织发生变革;档案管理模式由被动工作变为主动服务。

1.2 公共管理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

公共管理是将管理学理论应用于公共领域的一种对于公共行政、公共事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管理。其目的是推进社会整体协调发展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利益主要表现在为公共物品的提供与服务。因此公共管理应用于档案管理的核心是提供公共服务。在新形势下,档案学思想的发展方向为公共事业,趋向一种公共管理性,可以说,在档案管理新思潮中,已有明显的公共管理的渗透与影响。

进入21世纪,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遍发展和档案电子化、信息化建设的逐步实现,人民对诸多信息的渴望,档案资料作为一种信息资源,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开放性也逐渐增强。档案事业不再是国家层面的秘密,在服务与存在领域也有很大的扩展。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免费获得更多的信息资源,在大众思维中也将档案管理视为社会管理。可以说,档案管理应用公共管理与实践中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1.3 物理管理和逻辑管理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

物理管理就是按照形象思维和手工管理的方式进行的管理方式。逻辑管理是按照抽象思维的方式进行的管理。档案是由介质(物资载体)与信息(精神内涵)两部分组成。物理管理的对象是档案的物质介质,逻辑管理的对象是档案的信息内容[2]。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这两种分法的分界点是电子档案的产生。在电子档案产生以前,档案管理以物理管理为主,之后以逻辑管理为主。之所以研究物理管理与逻辑管理,是因为管理的对象不同其方式方法和侧重点也不同,所需要的技术也不同。

传统的档案管理时代,虽然已经有了如密集架、提档机等工具,但仍以手工管理为特征,基本模式为人档案。电子档案产生以后,管理的基本模式为人计算机档案。其工作方法也不同。在物理管理过程中,人们更注重的是库房、框架、卷宗、纸张等有形的东西。而逻辑管理时代,人们更多的用到的是抽象的东西。总之物理管理和逻辑管理是继承与超越的关系,二者不可偏废。

1.4 人本管理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

人本管理就是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它是创新管理的核心。人本管理的任务之一就是充分的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达到个人的自我价值和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我们说,尊重人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开发人的潜能是核心内容打造高素质的团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凝聚人的活力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3]。要想使得档案管理工作更有效的为人民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更好的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然而,在现实的工作中,我们发现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根本无法满足从业人员需要。表现在,从业人员薪资待遇低、晋升机会少、工作地位低、工作内容得不到组织的认可、几乎没有继续教育的机会;档案管理工作的配套设备跟不上。加上档案管理工作的繁杂性和枯燥性,使得很多从业者深感乏味和疲惫。正是由于组织内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才使得组织内的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低下,质量不达标。只有引入人本管理的思想,尊重人、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组织的目标,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才能更好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从业者的责任意识、规范意识、服务意识和反馈意识[4]。进而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质量。

第2篇

关键词:社会管理以人为本体制创新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第一次提出了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突出强调要"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体现了社会管理理念的深刻变化。这是一种既符合现代治理善治理念、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它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作为政府职能之一的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则是多元主体以多样化形式进行的上述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

回顾这些年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理论上,我们党对社会管理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在实践中,不断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了各项社会事业蓬勃发展。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愈趋多样化,社会问题增加,社会矛盾增多,社会管理的难度加大,社会管理的法规亟待完善,社会管理的体系亟待健全,社会管理的体制亟待创新。因此,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对社会管理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新要求,我们必须科学判断、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际国内环境,科学判断、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完善社会管理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工作,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一、坚持以人为本,创新社会管理理念。

目前,社会管理在体制上的不适应首先体现在社会管理理念不够准确。我国社会管理的理念比较陈旧,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仍然只重视经济增长,对社会民生管理缺乏热情,对当地社会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了解甚少,对常规化和科学化的社会管理研究不多。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的理念,仍然存在管控思想严重、服务意识淡薄的问题。

我们国家"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不仅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高屋建瓴的重要指导意义,而且对我国社会发展也有着同样重要的意义。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要求,也是社会管理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社会建设和管理,必须以此作为指导思想,真正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想问题、办事情、定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把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高度和谐作为目标,把求得人的彻底解放作为人类最终的发展目标,推进"以人为本"的改革,真正保障"以民为本"。因此,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加强社会管理,必须要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紧紧抓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个灵魂,突出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管理的主体地位。在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关注社会困难群体,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必须实现成果共享,使构成我们社会的各个阶层,参与社会发展的不同群体,都能够实现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共同发展,使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转变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首先要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把从政为民、服务社会的价值追求内化为一种稳定的制度功能,并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牢固树立现代市场经济理念和现代民主政治理念。为此,要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政府的职责和功能限定在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合理边界。

转变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首先要完善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长期以来,我国偏重于经济发展,忽视社会发展,使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现在要顺应全球社会公共管理新趋势,加快传统的"经济管理为主"向"社会管理为主"转变,不断完善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从实施全面管理的全能政府变为实施公共管理的有限政府,使自身公共管理职能得以强化。其次要改进政府管理社会的方式。一个现代公共服务型的政府必须能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站在全局的、整体的高度,找准定位,明确今后发展的战略模式、战略重点、战略目标,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规划,以落实发展的理念和战略;能够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权力运作机制,构建新的政府工作运行体系,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再次要提高政府的社会综合治理水平,一方面,以切实转换政府职能为抓手,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和"政社分开",对工、农、学、商等群众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减少过多的行政干预。另一方面,加强政府的市场化和企业化改革。最后还要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加大社会各界参与,构筑民主化、多元化、制度化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全面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三、确立多元化的社会管理主体,充分发挥其社会建设与管理的功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以及公民社会的初步发展,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事务、社会问题、社会需求、利益关系等都出现错综复杂的倾向,政府越来越难以单独承担社会管理的任务,因而,社会管理的主体应尽快从过去的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为中介、基层自治组织为基础、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的社会管理主体构成的新格局,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社会成员各自在社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因为只有科学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探索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机制,才能有效解决目前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

四、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加强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体制是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因此,必须依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不断改革与完善现行的社会管理制度,使之切实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保障。在推进管理体制创新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强化服务意识,推行电子政务,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新体制。进一步理顺社会管理各部门的关系,规范它们的职能权限,建立健全各管理部门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共同促进社会各项事务管理的综合执法新体制。进一步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推进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努力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

第3篇

【关键词】 电子政务 政府职能服务化 网上参政渠道 政府运作透明度 建设策略

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等现代化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和普遍应用,把人类带入信息化社会。建设电子政务,成为各国政府进入信息社会的必然选择和基本国策。政府作为信息化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的远远不止是这些信息环境巨大变化的挑战。电子政务的建设,就是这种支撑平台转换的基本概念。电子政务系统的规划、设计和管理的任务,不仅要提出应用技术搭建技术平台的规则、方法和程序,更为重要的,也更具挑战性的是,要把技术的组装和应用引向建设新型政务平台,提出建设政务新环境,新平台的路线图和基本理念。

1 电子政务的概念和作用

1.1 电子政务的概念

电子政务具有丰富的内涵,但由于它在不同国家的应用有所不同,因此,它的概念内涵也有所不同。电子政务是社会环境和技术条件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新形式。从实践出发,我们把电子政务的概念概况为:电子政务是指以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现代新型技术手段为平台,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限制,建成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以便全方位地向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与服务。它基本包括三层要义,第一,电子政务它必须借助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技术,否则它是传统的政务而不是电子政务,第二,电子政务必须与公共事务的管理相联系,否则他可能是电子商务,第三,电子政务就是要由信息技术对传统的政务过程进行改造,而不是用信息技术对传统的政务过程进行简单的复制。

1.2 电子政务的作用

电子政务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职能服务化是近年来政府职能转变的大方向,向公民提供信息服务是政府职能之一。像政府信息这样的国家资源是一种有重要价值的资源。最大量的公众信息被政府掌控着,同时,政府又是许多法规、规章、规范的制定者,凭借互联网强大的技术支持,政府能够为公众提供有关政治、经济、社会一切公共领域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知识和信息,而这些信息在网上是易于检索的。同时,借助互联网的优势,政府可以开发网上服务系统,利用信息技术向公众提供更迅速、更便捷、更周到的服务,政府服务平台从传统的办公室、窗口、柜台转向简单的网络平台。政府还掌握着80%以上的公共信息,政府往往与普通民众形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往往会为政府腐败现象提供了条件。采用电子政务,便可以互联网为平台实现全天候互动式服务,使政务工作变得廉洁高效,减少社会腐败行现象的发生。

(2)扩大民众网上参政渠道,更新参政技术手段。电子政务拓宽了公民的网上参政渠道,通过民意调查,民众电子投票、电子邮件、电子选举等方式,公民进行利益诉求和表达,以影响政府的利益决策,政府倾听民意,作为决策的参考。实践证明,电子政务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相互沟通的“新桥梁”。民众可以借此表达意见,以增加对政府决策的影响;政府能充分利用这一平台更广泛的了解民众的意愿,有利于集思广益,进行正确的决策,让决策更多的体现民意。

(3)提高政府运作透明度,促进公共管理公开。政务公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催化剂,是的一剂良药,公开还可以提高政府在民众中的可信度。因此政府机关应当通过建立自己的网站,及时地向公众政务信息和接收群众意见,从而在民众和政府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告、公共信息,提供有关政策和重大事件披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共管理、市政建设、医疗、就业、环保、物价、人事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让权力在“电子眼”下进行,在民众的电子平台上运作,是看的见、摸的着的“阳光工程”。电子政务系统实施后,我们可以把某些工作交给机器来执行,载人操作机器的同时,也让机器管人,从而把人为干扰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削减某些公职人员的机会。除此之外,党政机关的电子政务办公系统在联网运行之后,内部的决策过程就显得更加清晰透明,而且所有操作都记录在案,民众在这一过程中有据可查,这也大大控制了某些腐败行为的滋生。

2 中国电子政务建设策略

中国电子政务建设策略问题,主要有三个观点:一个就是你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时候,首先要打消一种误解,电子政务没有经济效益,只有社会效益,不是的,电子政务有很大的经济效益,要注重效益、要防范风险,要给它提供体制保障。

2.1 注重电子政务建设的投入产出,重视电子政务建设的效益

这个效益表现在三个层面:建设中的经济效益、管理中经济效益、服务中的经济效益。我首来看一个宏观的数据,国家发改委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有很多专家进行了很多测算,对于网络信息化这块,他们做过一个测算,他们说,现在,中国每百人中接入互联网的主机,我们现在不到是1.9台,美国每百人中接入互联网的主机已经达到了62.5台,专家们测算说,再过7年,到2020年,我们大体上建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小康社会的时候,中国每百人中接入互联网的数目有可能上升到3台,从这个数据来看,就感受到中国人和美国人的差距了,到那时能拉动多大的产业发展呢?所以我们看到,电子政务的建设,要通过政府信息化带动企业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进一步拉动中国软硬件产业的发展。服务效益,从国外来讲它有一个评价指标,政府为企业提供了优质的网上服务以后,企业在政府的办事缩短了,企业在政府办事的成本降低了,这样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就有了竞争能力,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增强了,就是电子政务间接产生的经济效益,这叫服务中产生的效益。

2.2 电子政务建设中的风险防范

(1)政府部门在缺乏统一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一哄而起的现象,如果这种现象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有可能给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失。(2)把电子政务建设看得过于简单,只关注国家的“硬投入”,而忽视行政组织结构的调整和行政业务流程的整合。(3)对已经建立的行业或部门的信息化系统在没有进行有效整合的同时,急于再上新的项目,使未来的整合更加困难。(4)在政府信息化建设中,重监管、轻服务,重视政府机构内部的信息化,忽视政府对企业、公众服务的信息化。(5)在信息化的过程中,有重基础设施建设,轻制度、规范建设以及对公务人员进行培训的倾向,有可能导致失败。这几方面的问题都是中国在电子政务建设发展中,有可能遇到的风险,所以我们不要看每年国家投入很多,这个资金投入得防线是非常大的,一旦用不起来,这个系统就瘫痪了,这个钱就浪费了,所以我们说领导信息化建设责任重大。

参考文献:

第4篇

1.1城市绿地管理的概念

城市绿地管理是指政府组织作为公共管理部门行使公共权力,通过运用良好的计划、健全的组织、适当的人选、正确的领导方法、有效的内部协调、迅速而准确的报告系统和严格的控制手段,对城市绿地这种为其所掌握和运用的公共资源进行有效管理[1],统筹考虑城市绿地系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实现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1.2城市绿地管理的任务

城市绿地管理的研究历史比较短,真正的系统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近年来随着绿化事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显现出其重要性,正在逐步成为城市管理的一个分支。现代城市绿地管理工作一般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健全行业规章,坚持以法治绿,从而科学化、系统化地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二是园林绿化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将有限的人员、资金和机具进行有效配置,即主要依靠市场运作对绿地进行直接管理[2]。应根据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科学地组织、指挥、协调各项生产建设活动:一方面要借鉴其他行业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结合行业实际创造适合自己特点的管理办法;另一方面要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精神,不断总结实际经验,加强各项基础工作建设,调动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生产力,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取尽可能高的效益。

2生态管理

2.1生态管理的概念

不同研究者的侧重点不同,对生态管理的理解也不同,因而出现了多种关于生态管理的定义。归纳起来,部分定义强调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过程管理,大多数定义强调生态系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学管理。目前较为全面和系统的概念是:“生态管理或又称生态系统管理,可定义为应用生态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理论原理以及现代科学技术来管理人类行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力图平衡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3]。”

2.2生态管理的目标

生态管理是“基于目标”,而不是“基于问题”的管理[4]。其思想是通过对系统全局的分析来管理以实现可持续的生态系统,持续力是普遍认为的生态系统管理的中心目标[5]。生态系统管理体系涉及人类—社会—自然复合生态系统中各个层次的多个目标及其间错综复杂的相互作用关系,需要对各层次的多个目标及其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充分分析和描述,调控各目标间的冲突和协同关系,指导人力、资金、材料和信息等资源的合理分配,通过相应技术措施实现良好的生态系统状态[6]。生态管理的最终目的在于以持续方式利用和收获资源,特别重视传统知识和区域总体利益、保护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及其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使生态系统功能正常、能够自我维持,并能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受到干扰后经过一段时间能恢复的生态系统是生态管理的终极目标。

2.3生态管理理论和方法

1)根据管理对象确定生态管理的定义,且考虑人类地位的双重性。只有明确地定义,才能加强生态系统的管理,从而保持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在实行生态管理的过程中,人类具有双重地位[7],即人类自己接受管理和人对生态系统的管理。人类不仅应该尽量减低负面影响,而且需要更加明智、强有力地进行科学管理。2)确定明确且有可操作性的目标。可持续性是生态管理的首要目标。3)确定生态管理的时间和空间尺度。对于不同的时空尺度,生态系统变化的监测指标体系或相对敏感的监测指标是不尽相同的。把某一个时空尺度上收集到的信息用于另一尺度上可能提供一定的信息参考,但并不一定适合。所以,对于一个具体的生态系统,为实现管理目标收集相关信息需要一个合适的核心时空尺度[8]。4)收集相关数据,理解生态系统错综复杂的关系,提出合理的生态模式。收集生态系统各方面、多时空尺度的尽可能多的相关数据,选择有利于检测生态系统变化的较为敏感的指标[8]。分析数据并据此修改计划可以有效地增加决策的合理性,提高管理的成功率。5)监测生态系统的动态变化,确定生态学限定因子。监测对于生态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监测可以了解生态系统的状态、发生的变化及可能要发生的变化,从而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并不断根据监测结果调整管理行为或者管理的分目标,最后达到管理的总目标。6)确定影响生态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些管理活动与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会相互抵触,这就需要确认这些法律文件并且服从它们的要求。同时,要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监督措施并把获得的信息及时反馈,以寻求最优化的管理途径。7)选择先进的生态管理工具和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全球定位系统等技术在生态管理中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在中大尺度的管理上能够对复杂多变的生态系统作出快速响应[9]。多方面、多层次、快速更新的信息可以为保证管理决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供一定的保障。

2.4适应性管理

由于在管理中经常面临失败的考验,适应性管理已成为生态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有关适应性管理的定义很多,但究其实质,它是在政策的制定和贯彻过程中进行实验,通过观察监测等手段对各种理论、技术和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论证和检验,并在新的认识发现和信息反馈的基础上,结合最新技术进展,对原来的计划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它是实现生态系统有效管理的关键。适应性管理的优势是从管理中学习经验,而不因生态系统纷繁复杂的不确定性而无所作为。适应性管理是根据生态系统运行的规律形成合理假设而采取行动,而不是在不确定性面前缺乏行动,因此其可以同时兼顾实现人们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和规避生态灾难可能造成的后果[10]。实施适应性管理有利于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构建一个不同人员、组织和机构共同参与决策的平台。

3园林绿地生态管理在马鞍山市的具体应用

3.1马鞍山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等级标准

3.1.1范围

这个标准的内容涵盖了马鞍山市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中的乔木、灌木、古树名木、草坪、草花坛、垂直绿化、水池、园路、卫生及设施的养护和管理等。

3.1.2分级管养

根据绿化地段的重要程度及植物的种类将养护管理分为一级养管、二级养管和三级养管3个等级。公园、主干道、广场、重要观光景点及古树名木可划为一级养管,次干道、居住区、行政事业单位、重点企业可划为二级养管,郊区、一般厂矿可划为三级养管。根据养护要求,将绿化养护分为景观效果、生长势、修剪、排灌、施肥、清杂松土、补植、病虫害防治、防自然灾害等项目。按照其养护标准的不同,每一项目实施的养护措施和方法也不尽相同。

3.2马鞍山市园林处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检查考核

3.2.1检查考核方式

实行月考核与日常检查、督察相结合的方式。月考核绿地是指考核小组按月对各样块绿地实行随机抽样检查,并对照管养标准进行考核评分;日常检查是指考核办公室对各样块绿地进行日常全面巡查,发现问题督促限期整改。遇社会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或突击性任务,还会临时进行现场督察。

3.2.2检查考核程序

1)月考核。预备会抽签(抽检样块占总样块的比例不低于30%)现场检查考核评分计算结果公布结果。2)日常检查。现场检查整改通知复查扣罚通知公布结果上报结果。3)督察。通知现场检查整改通知评出结果公布结果。

3.2.3“星级绿地”评比

园林管理处从各养护责任单位申报的“候选星级绿地”中选择绿化现状比较好、景观效果优良、养护措施合理的绿地作为候选星级绿地范围,通过阶段考核和综合评定两部分考核,对达到星级绿地标准的授予“星级绿地”称号。“星级绿地”会根据绿地面积及综合评分情况得到相应的奖励,其养护管理单位在以后的新增绿地养护管理权中也会受到优先考虑。

3.3园林植物抗击自然灾害预案

3.3.1准备工作

收集气象资料,在台风、暴雨及干旱等灾害性天气来临之前,各相关养护责任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对枯死树及危险枝条的检查以及车辆、水泵等物资的准备。园林处抗击灾害性天气领导小组对其准备情况进行抽查。

3.3.2工作措施

1)巡查工作。各养护责任单位实行领导带班制,对现场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包括夜间),确保各项工作计划落实到位,并对不合理的计划安排及时进行调整。2)统筹安排。抗击灾害性天气领导小组安排车辆进行全面巡查并随时调配人员及车辆,根据灾情变化对各绿地不合理的抗灾计划及时进行调整;在加强巡查的同时,根据各绿地出现的紧急情况,进行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统一指挥。

3.3.3保障工作

1)组织保障。各责任片段应至少有一名单位负责人带队,负责劳动、安全、协调等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做好全体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安保用品。2)后勤保障。各责任片段应作好抗灾工作人员的生活和工具供应工作。

第5篇

上海的率先发展,内在地包含了上海不仅要在经济发展上领跑全国,而且要在社会管理上实现率先突破、做出表率、提供经验的要求。目前上海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已溢出经济领域,经济改革对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驱动空间日益逼仄,单纯依靠经济改革本身已不足以为社会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上海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就突出地表现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与管理的不同步上:相对于经济体制,社会管理落后,社会结构滞后。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激发社会活力、释放社会空间、促进社会整合、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总体运行的代价,推动城市全面转型升级,是亟须我们精细考虑的“顶层设计”。

一、以良性立法拓展法律空间、奠定治理基础

社会管理的正常运行取决于权力的法治化程度。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意味着主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权力行使的范围、限度、方式和程序,建立起一整套调整公共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设计出一套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社会管理运行机制。立法,是赋予一系列由社会主体所共同认可的价值准则以国家强制力的活动,立法越是完善、发达,其所统摄的价值标的就越多,离应然状态也就越近。

上海地方立法成果颇丰,已基本涵盖社会与生活的方方面面,大体做到了有法可依。在人大立法方面,改革开放30年的前半期着重制定新法规,积极应对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后半期更加注重法规的实效性和稳定性,近10年来,立法重点逐步从经济领域转向社会领域,立法的民主性和创制性也有所提高。在行政立法方面,由改革开放初期注重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到20世纪90年代侧重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效率政府的立法,再到最近10来年注重政府服务职能、关注民生和建设阳光政府的立法。[1]但法律体系内部尚存在一些结构性的问题,与社会管理的要求脱节:

一是在立法质量方面尚有欠缺。部分地方性法规(含地方政府规章,下同)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要求,不能反映客观规律,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够有力,难以操作,不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下属的立法研究所曾组织对截止2007年上海现行有效的142件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专家评测资料显示,有61件(占42.9%)法规获得“一般”的评价,还有13件(占9.2%)获“较差”的评价。比如:《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上海市人民警察条例》等[2]。

二是在法律结构方面尚不完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偏重经济和行政管制,在近150部地方法规中,涉及民生的仅有53部,约占36.3%;在近300部地方政府规章中,涉及民生的仅有115部,约占38.6%。[3]一些社会改革、公共管理急需的法规还付诸阙如,这显然不能适应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以2010年上海市政府颁布的13件规章为例,这些规章,大部分名称中冠以“管理”字样(10件),所涉及内容无一关乎民生,重管理轻服务、重经济轻民生可见一斑。

三是在公众参与方面尚待提高。社会领域的立法涉及的利益面广,与保障与改善民生相关,除了公布草案、征询建议外,应在立法中引入辩论机制,通过利益交换、博弈和对抗,提高立法质量。目前,不管是人大立法还是政府立法,都有浓厚的部门化、利益化的闭门立法色彩,公众参与不够。比如,上海可以为规范养犬行为制订《养犬管理条例》――尽管条例颁行后市民养犬行为未见明显改观;同时,上海却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法规来保障900万外来人口的利益,这与公众参与不足明显相关。市政府法制办在《上海市依法行政状况测评指标分析报告》中,调查了律师对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的看法,他们认为“上海市地方规章制度建设的最大问题在于制定时公众参与度过低”。

法治建设,立法先行。但仅仅建立一个法律文本体系是不够的,唯有“良法”才是善治的前提与基础。所谓“良性立法”既不是为单纯追求数量和眼前“效果”的立竿见影式的“急性”立法,也不是在法律工具主义思维支配下的以强化行政权威为目的应急式“恶性”立法,而是以立法方式对社会关系进行建构,对社会事务进行安排,有效发挥立法在表达、协调、平衡社会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在当前,建议上海在立法方面做以下工作:

首先,要加强法规清理。对现有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计划色彩浓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不利于改善民生的法规或规章要及时修订或废止。一些法规实际上没有发挥作用,如《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也要考虑修订或废止。

其次,要注重社会立法。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加快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进程,谋求立法的人性化、精细化,以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矫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争取做到大部分问题可以转化为法律解决,涉及民生的问题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建议对公共场所安全、户口及居住证管理、社区服务等进行立法。建议将政府文件规定的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等等公民福利的内容上升为立法,并逐步覆盖所有常住人口。要适应新的社会管理形势的要求,尽快启动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等方面的立法动议、立项和调研工作,修订《上海市条例》、《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等,形成社会管理的法制框架。

最后,要完善立法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以保障公众参与,听取民意、吸收民智、发扬民主。要推进公众的有序参与,立法中要有不同群体特别是流动人口和弱势群体的声音,要反映不同界别、不同职业的利益和诉求。一般认为,充分吸纳民意的法律,更容易得到老百姓的认同、从而也会得到自觉遵守、共同维护。

二、以柔性执法彰显人本理念、规范社会行为

社会管理最大量的工作体现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说社会立法为社会管理提供了一个应然的关系框架,用法律建构起基本的秩序,那么法的实施状况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作用。“良法”并不必然导致“善治”,仅仅建立起一个理想的法律文本体系是简单容易的,而要在现实生活中推进法治进程,则并不那么简单。目前,上海在执法方面面临的问题有:

一是执法资源不均衡。这在次中心区表现得格外显明。近几年来上海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外来人员急剧涌入,由此造成这些区的执法任务骤增。与2009年相比,2010年宝山、闵行、嘉定、松江、青浦、奉贤等六个区人口增幅均在30%以上,但各类执法队伍的编制大多为队伍建立时核定,已多年未做调整,致使执法队伍缺口很大。在城管执法方面,上海郊区新城执法力量不足的矛盾特别尖锐,目前,上海有38个镇面积超过50平方公里,有八个镇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如松江九亭镇辖区常住人口3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仅3万人),浦东新区川沙镇辖区面积100多平方公里,但他们的城管正式执法人员都只有20多人,浦江镇辖区面积达103平方公里,也只有六名执法人员。宝山区有3000多家食品生产厂,但只有三名在编的食品安监人员。相反,中心区则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甚至有所过剩,但由于条条块块的问题,执法资源无法在内部优化、整合和统筹。

二是执法队伍不整齐。为弥补城市执法力量的不足,应对越来越严峻的执法任务,公安、城管等部门聘用了大量的协管员队伍用于执法辅助工作,这在部分区县、街镇表现得比较突出。截至2011年2月,仅城管执法的协管员队伍就达近1.2万人,这其中既有市万人就业项目(区县千人就业项目,街镇百人就业项目),也有自设队伍的情形,他们不属于执法队伍编制、不具备执法资格,甚至是为安排就业所实施的应急对策。他们素质良莠不齐,但有些也穿着执法制服,甚至违规取得执法证。由于入口把关不严、工作定位不准和日常监管缺失等原因,执法中很多冲突与纠纷与他们有关。

三是执法体制不完善。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过程,就是要实现从“治民”到“治官”,从“任意行政”到“规范行政”的转变,这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既要规范社会行为、又要彰显人本理念。若干建议:

首先,要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不断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探索。随着上海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分散的执法队伍和专业执法体制与上海国际化都市的管理要求之间的不协调日益凸显,导致有利可图争相执法,无利可图相互推诿。上海已经在文化市场、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等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当前,要巩固综合执法的成果,就必须继续大力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特别是要尽量缩小政府公权力的行使范围,把一些不该由政府行使的权力移交给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不能再批准官办的社会中介组织,使其真正摆脱与行政部门的挂靠关系,也要鼓励民办社会中介组织的设立和发展。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整合区域内各种执法力量。由于上海正处于急剧变迁的时期,恐怕任何一套完善的执法体制都不足以应付所面临的问题。在执法体制尚不可能做大的改变的情况下,形成一套良好的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但执法机制是执法的运行方式与模式,在运行中要防止机制变成体制,形成另一个政府部门。

再次,要进一步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全上海市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目前,上海中心区、次中心区和郊区在执法资源占有上很不均衡,中心区拥有较多甚至富余的执法资源,而次中心区积聚了庞大的流动人口却面临着执法资源短缺的矛盾。一方面要以辖区内实有人口为基数,加大这些区域的执法力量,在编制、人员和经费上予以保障;另一方面,要改变中心区的资源存量,逐步将富余的执法力量和资源转移到次中心区和郊区。

最后,要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在优化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倡导文明执法上下工夫。执法要严,但如果不顾实际,一味“秉公执法”,将遇到反弹,反而阻碍法治化的进程。而“柔性执法”则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由此产生的张力,在比较和缓的情况下实现法的目的,并逐步引领公众走向社会理性。“柔性执法”的核心要义就是摒弃强制行政、刚性执法,而是代之以温和的、说服式的执法模式,把执法的过程作为普及法治理念、彰显法治精神的过程,以缓解矛盾、减少对抗,最大程度地与行政相对方取得共识、谅解。

三、以能动司法回应社会需求、实现社会正义

近几年来,上海同全国一样,也面临着诉讼爆炸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应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发挥自己的作用?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在未成年人审判、诉讼调解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改革和探索。但司法机关在回应社会需求,面对公众期待方面还面临着一些困境,亟待梳理:

一是诉讼数量依然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200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34万件,是1998年的1.6倍,1988年的6.3倍,改革开放初期的23倍。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1.64万件,审结41.65万件,同比分别上升5.3%和4.6%。从外部环境来讲,中国乃至上海都处于社会矛盾高发期,纠纷、冲突不断涌现。从法院内部来讲,审判力量仍然不足,上海的法官数量不足,据1997年的数据,上海约为3000人,占当时全市人口的比例约为万分之一点九,低于全国的密度(全国为万分之二点五)[1]。这个数据是根据户籍人口统计的,如果算上近年来不断增长的外来人口,那么上海法官的密度可能会比全国更低。以浦东新区法院为例,该法院有工作人员800人,每年审理案件8万件,人均年审案100件。

二是司法资源没有合理配置,不同区域不平衡的现象比较突出。自2000以来,上海对乡镇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全市乡镇由212个调整为112个,调整后的面积、人口规模相应增加了一倍左右,这使司法资源更加集中,一些老百姓打官司更加不易。另外,在法院内部也有一个资源优化的问题,前述浦东新区法院,800名工作人员中只有300人具体审理案子,其中刑庭年人均结案数为194.4件,每人每年需要坐庭达332次,法官人均结案数超过200件的就有5个部门,这使法院不堪讼累。其他不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包括书记员、法警、政工干部、纪检干部、研究室、办公室等工作人员等,因而,实际审案的人会更少。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多发,社会管理的任务繁重的情势下,要求司法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在分析研判形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上,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柔性司法等多种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从而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这就是“能动司法”的理念。若干建议:

首先,完善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基层人民调解机构要善于从源头上化解各类民间纠纷,将一般性的纠纷、矛盾与冲突吸附在基层、化解在基层,防止纠纷冲突大量涌至法院。法院要控制立案,对无实质争议的当事人的立案申请,要多做劝解工作,努力使当事人不或者委托其他调解组织处理。对已立案的民事案件,审前、审中都要进行细致的调解。对判决结案的案件,如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仍不服判决,要跟踪问效,做好后期工作。在这方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联同司法行政部门和专业社会团体,统筹组织辖区的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使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更具组织性、常态性和实效性。

其次,倡导巡回就地审理。一些普通的民事案件,特别是熟人之间的争议,其问题的解决和矛盾的化解,离不开当事人生活的场景。法院的审理,理论上要求就事论事,“一断于法”,但考虑到整个社会法治化和理性化程度不充分,法律并不是百姓各项活动的唯一正当性依据,在当事人生活的场景,更容易发现当事人争议的深层原因,也更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以修复和维持和谐的人际关系。巡回和就地审理,也有利于法官了解和体察民情,贴近百姓生活、了解百姓需求,增强大众思维和群众意识,最终拓宽审判和调解思路。

再次,扩大受案立案范围。法院及法官往往基于内部和上级法院考核的压力,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团体诉讼案件,不敢、不愿立案,从而把纠纷推向社会或部门。对于处理个性化的问题、历史性的问题等具有一定的优势,但过度信“访”,会弱化信“法”,不但不利于长远的法制建设,也会强化社会治理的“人治”路径依赖。司法的优势是其利用普遍的规则作为处理问题的标准,尽管对于某一个个案来说,其处理的过程可能比较繁琐,但却有利规范整个社会的治理。

四、以深度普法优化法治环境、推进法治创建

上海地方文化中具有守规矩、讲道理、重自律和愿妥协等品质,这些特点使其拥有接纳法律权威的社会基础、文化基础和历史传统,是有利于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条件。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上海市民法律意识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平均得分为71.7分,这表明上海市民有着强烈的权利意识、理性态度和维权意识。但市民的法律素质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概念,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反映出上海市民法律素质方面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知法不守法。二是学法不用法。三是执法不崇法。

目前,上海正在推行“六五”普法。“六五”普法期间也将是上海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转型的关键时期,在经历了25年的大规模普法之后,“六五”普法应该实现普法理念、目标和手段的升级,实现从知识到文化、从文化到信念、从信念到行为的转型,以契合社会管理的现实需求。

首先,要实现普法目标从“法制”到“法治”的升级。法制,即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而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律制度的运行状态,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但仅仅有法制是不够的。理想的社会管理既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建构,更要有法治运行机制赖以生成、运行和发展变化的公民尚法理念。“六五”普法,要注重从“知法、学法”到“守法、用法”的转变,从注意法律文本、条文到法治文化、价值的转变,摒弃实用主义、工具主义、功利主义。要面对新的社会管理现实和市民法律素质现状,坚持结合市民生活的实际,贴近市民、服务市民,通过宣传典型案例,让市民真正感到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所具有的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法律在支配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主导作用。

其次,要注重普法手段从“灌输”到“引导”的转换。公职人员的执法过程对形塑市民的法治意识非常关键,执法人员执法的过程,应该同时是一个讲法、普法的过程,要通过苦口婆心的说服、劝导工作,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逐步地训练公众的守法意识。普法过程还需要依赖各种载体,使法治的理念有所依附,把普法同优化法治环境,创建法治小区、文明小区等活动结合起来。只有这样,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还会有群众基础。

最后,要推动普法对象从“户籍”到“常住”的扩展。上海有庞大的外来人口数量,他们为上海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上海也积极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向外来人员延伸。法律服务是最重要的公共服务项目之一,外来人口的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的提高,是上海社会融合的重要因素。没有外来人口法律素质的提高,上海是不可能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的,即使建成了也不可持续。要根据外来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让他们起码享受到法律“低保”。

五、以法律服务满足公众需求、化解社会矛盾

法律服务工作,是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一环,依靠法治来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必须从源头上注重社会治理,强化从基层和底层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能力,而不能使社会冲突和矛盾都涌向司法机关和部门。事实证明,法律服务的前端投入越少,后端的投入就会越多。若干建议:

首先,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但基本的法律服务的提供如同低保一样,是政府的责任,应该较早地厘清和框定政府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的清单,做到对居民的网格化覆盖,以维护起码的社会正义。要防范法律服务市场的过度市场化,强化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责任、伦理意识,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的政治、业务建设,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其次,要完善法律援助体系。目前的法律援助体系已很难适应形势的需要。一些区如闵行区以补助的方式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提供补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需的矛盾。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比较强,更适合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法律援助也要拓宽工作领域,从以援助诉讼为主向诉讼与非讼并重发展,以从源头上预防冲突和纠纷。

最后,要优化法律资源配置。从全市范围内,法律服务资源和投入要统筹考虑上海区县街镇的人口分布情况,要将投放的重点放到基层和次中心区,特别是外来人口较多的区域。同时,在各个行政区域内,也有一个法律资源优化和整合的问题,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和司法部门拥有大量的法律资源,对其加以整合和优化,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要进一步培育和完善社会中介组织,促进这些中介机构的市场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