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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其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在参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对原“固定资产准则”作了重大修订。而正是由于这些重大修订使得我们在今天的会计实践中遇到一些困惑和疑问,有待有关权威机构给予进一步诠释和解答。
疑问一:我国到底应不应该规定固定资产确认的“价值标准”或“价值特征”
按照新出台的固定资产准则定义,我国的固定资产应当具备三个特征:第一,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既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而不是直接用于出售的产品;第二,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既固定资产属于长期资产,随着使用和磨损,需要通过计提折旧方式逐渐减少账面价值;第三,固定资产为有形资产,这一特征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区别开来。
通过对固定资产定义和特征的解读我们不难发现,新出台的固定资产准则并没有给固定资产规定一个明确的价值标准,甚至没有象原固定资产准则那样给出一个“单位价值较高”这样的明显特征。而如果不考虑价值特征,单从资产形态、持有目的和使用寿命三个特征来认定固定资产将是极为困难的,企业内部能够周转使用的所有实物资产几乎都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如工业企业所持有的工具、用具、备品备件、维修设备等资产,施工企业所持有的模板、挡板、架料等周转材料以及地质勘探企业所持有的管材等资产,我们能把这些资产都认定为固定资产吗?
很显然,固定资产的确认是需要价值标准的,哪怕在准则中笼统地确定一个“单位价值较高”这样的特征也好,否则我们很难将固定资产与企业内部能够长期周转使用的存货资产合理地区分开来。
如果不能够合理划分固定资产和周转材料,将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信息质量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实物资产一旦被认定为固定资产,在预计使用期间内将以折旧的方式逐渐减少其账面价值,使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金额较为均匀地逐年减少,也将折旧部分的数额逐期计入利润表的成本费用。而如果实物资产被认定为存货性质的周转材料,后续会计核算将采用简化的方法,其账面价值要么按照使用次数分次计入成本费用,要么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会使企业的资产数额迅速减少而成本费用却又大幅增加,与固定资产折旧对会计信息的影响截然不同。特别一些价值较高的工具、用具与价值较低的设备之间界限非常模糊,一些需要虚构资产价值并隐藏成本费用的企业会因此将应当属于存货的资产认定为固定资产,而另一些需要偷逃所得税的企业会将原本属于固定资产的实物资产确认为周转材料,从而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由此看来,不给固定资产硬性规定价值标准似乎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了,但却不符合我国的会计实践。我国的会计准则既是技术标准又具有法规地位,以硬性规定为主而不是以业务指导为主,并没有给会计人员留下太多的判断空间。况且西方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并没有一个称为固定资产的准则,其中与我国的固定资产准则更为接近的是《IAS 16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人家其实已经界定了大型长期实物资产的范围――不动产、厂房及设备,而我们的固定资产范围却越来越模糊了。
疑问二:是否有必要将“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方式购买固定资产的未来付款额折现
固定资产准则第八条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既购入固定资产时,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应当按照各期支付的购买价款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延期付款债务特定风险的利率。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其余部分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
应当说将现值这一计量属性引入“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方式购买固定资产业务,是我国会计准则的一大进步,问题是如果我们没有办法科学合理地确定折现率,那么这种确认方法就没有什么利用价值了,尤其当一种会计确认方法的应用会给后续核算带来许多麻烦和不便的时候,我们更应该考虑运用它的必要性了。
折现率的确定取决于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延期付款债务特定风险,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所谓世界各大权威金融机构推出的各项金融数据,无不是为了自身商业利益或其政府的政治利益而人为炮制的,毫无诚信可言,这些数据把人民币逼入了被升值的轨道,又把整个欧洲推向债务深渊,我们更无法相信中国企业的普通财务工作人员能够准确地确定折现率。如果折现率和现值本身的正确性不够可信,那么在重大资产的确认业务中运用这些并不可靠的数据就值得怀疑了。
企业一旦以购买价款的现值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其未来期间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和计算折旧额的工作量会大大增加,工作会难度加大。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难度也会加大,企业以购买价款现值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税法认可的计税基础并不相等,形成暂时性差异,会计实践中必须要考虑该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可悲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并没有具体规范该类差异的会计处理。
疑问三:将预计弃置费用折现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是否合理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油气资产、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弃置费用的金额与其现值比较,通常相差较大,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
应当说在特定的大型资产报废前考虑其未来的巨额弃置费用是符合谨慎性要求的,然而将弃置费用折现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做法却是与“固定资产成本”的含义相悖的。固定资产准则将外购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成本界定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合理的必要的支出”,而弃置费用是为了报废资产发生的,不是为使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发生的,并不属于固定资产成本的有效组成部分。
所以说将预计弃置费用折现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值得推敲的。为了认真贯彻谨慎性原则的要求,我们完全可以通过“预提费用”或“专项储备”的方式来解决未来的巨额弃置费用,既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按照折旧进度预提弃置费用并计入“预提费用”或“专项储备”的贷方,实际支付时再冲减“预提费用”或“专项储备”。
另外,包含了预计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税法认可的计税基础也不会相等,其差异同样涉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也没有具体规范该类差异的会计处理。
疑问四:将生产车间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是否合理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表示,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管理费用”。而新会计准则出台以前的规定是,企业生产车间(部门) 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制造费用”,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相比较而言,原规定更加合理,而新规定却违背了配比原则。这是影响到支出费用化还是资本化的原则性问题,必须谨慎处理。
结论
我国的固定资产准则应当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或价值范围,使得固定资产与周转材料能够被合理区分。在不能合理确定折现率的情况下以未来付款额的现值确定固定资产成本并不可取,又会增加后续核算的工作量和核算难度。弃置费用不是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的,不应当计入资产成本。生产车间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不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应当计入“制造费用”,并最终由本车间产品成本承担。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06》.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一、旧制度下高校固定资产核算缺陷
(一)旧制度对高校固定资产核算规定无法满足会计信息要求 旧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规定过于笼统、简单,各高校固定资产核算差异较大,无法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首先,旧制度未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标准和分类作出统一界定,导致各高校在进行固定资产核算时依据不明确,难以把握核算标准,固定资产核算差异较大,各高校间固定资产核算数据相互可比性不强,会计信息质量达不到要求;其次,旧制度对高校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如何核算没有说明,导致高校无规可依,无章可循,有的高校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而有的高校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难以准确评价高校的固定资产情况;再次,旧制度对固定资产具体账务处理没有详细说明,不便于高校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统一规范化;另外,旧制度在规定核算固定资产时,没有设置“在建工程”等相应科目,无法体现高校固定资产的构建、安装等形成过程,不利于对固定资产的动态和序时管理。
(二)旧制度下高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无法反映高校固定资产真实价值和生均培养成本 首先,按旧制度规定,高校固定资产只按历史成本核算其账面价值,不反映固定资产净值和现值。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资产的使用损耗,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净值和现值差额逐渐扩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严重背离其现值,加上高校固定资产种类、名目和数量较多,常常出现管理不到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沟通不畅,一些本已完全丧失使用价值或早已不存在的固定资产仍保留在学校财务账面上,导致固定资产账、物不相符,不能真实反映高校实际拥有固定资产价值,不利于高校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其次,高校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必然会产生固定资产的耗费和磨损,发生相应的办学成本费用支出。但是,按旧制度规定,高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因此,在计算高校办学成本,尤其是计算生均办学成本时,无法全面完整归集办学中发生的费用。导致长期以来高校开展成本核算困难重重,高校办学成本,尤其是生均培养成本长期处于高校自己说不清、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弄不明的糊涂状态。
(三)旧制度使用修购基金替代固定资产折旧,不符合配比原则 按照旧制度规定,高校在使用专用基金购建固定资产时,应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或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但是按旧制度规定,高校的修购基金不是按固定资产原值提取,而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的,收入的多少与固定资产原值、损耗并不存在配比关系,导致修购基金的计提与固定资产原值、损耗同样没有直接关联关系。所以修购基金的提取数额不能从本质上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修购基金的提取与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是脱节的,不存在相互配比关系,不符合配比原则要求,因此,修购基金不应替代固定资产折旧。
(四)固定资产财物两套核算信息系统各自孤立,账、物不符 长期以来,高校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实行价值账和实物账分离、分账核算的方式方法。固定资产价值账由学校财务部门管理核算,实物账则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管理核算。但是,由于受整体办学资源所限,尤其是占我国高等学校主要群体的地方高校,对信息化办公体系建设方面的投入普遍不足,基于全校性的信息化云平台仍然不健全、不完善。固定资产财和物两套管理核算系统没能有效整合对接,各自孤立,存在核算信息不对称,管理中常常出现数据处理不及时,勾稽困难,造成高校固定资产价值账和实物账长期无法核对相符,家底不清。
二、新制度固定资产核算创新之处
(一)新制度明确了固定资产的定义、标准和分类 为了便于高校准确核算其固定资产,确保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和相互可比性,提高高校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新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标准和分类进行了明确。新制度明确规定,高校固定资产是指高校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高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新制度要求高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新制度规定了高校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对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高校有序开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新制度规定,高校应对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六大类固定资产按新制度规定,采用合理的方式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而对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则不需要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三)新制度规范了高校固定资产相关会计核算 新制度对高校办学过程中经常涉及且容易出现争议的固定资产核算业务作了列举详细规定,规范高校相应会计核算,实操性较强。如:(1)对实际业务活动中如何核算应用软件,新制度明确规定,如果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2)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3)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4)对高校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也进行了规定,解决了高校在实际核算时把握不准何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部分作固定资产核算,何种情况下又该作无形资产核算的现实问题。
(四)新制度引入固定资产“虚提折旧”理念,更加切合高校实际办学情况 新制度规定,高校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下月开始不计提折旧。按照实际计提折旧的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折旧金额不记入相关支出科目和成本费用科目,既能满足高校成本核算的实际需要,又能体现高校单位本质属性,折旧方法有别于企业计提折旧的核算实质,是对通常意义上的折旧方法的一种补充和创新。
(五)新制度规定高校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净残值 高校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结合高校固定资产的特殊性,以及高校在教育、科研活动中对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要求,高校固定资产一般净残值较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只需按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即可。
三、新旧制度衔接与转换
为方便高校尽快完成新旧制度转换,更好地按新制度要求进行固定资产核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对比分析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范要求,结合高校当前实际经济业务需要,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做好新旧制度衔接,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一)各级部门高度重视,提供资源保障 新旧制度的转换涉及会计核算政策的变更,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性要求高的技术工作,要准确进行固定资产核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领导应高度重视,为顺利开展此项工作提供相应人员和物质保障。首先,在人员配备、办公设备增添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其次,及时组织高校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高校财务人员尽快熟悉撑握新制度中关于固定资产核算的有关规定;再次,高校财务人员应主动学习,通过各种渠道积极领会新制度规范,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把握固定资产核算流程和方法。
(二)全面开展清产核资,为固定资产核算作好准备 施行新制度后,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高校原来按旧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固定资产将因价值达不到标准,转为存货或低值易耗品,不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因此,为了在新制度下按月准确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高校应以2013年12月31日为节点,开展全校性的清产核资,查清固定资产明细,在此基础上对原账中“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分析,按新标准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重新确定并编制2013年末固定明细目录,以此作为2014年起用新账的固定资产年初数。具体核算办法是:(1)对达不到新制度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未领用出库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并将原账中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2)对达不到新制度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已领用出库的,应当按相应余额在原账中,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3)对符合新制度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固定资产”科目。
(三)完善会计信息化办公体系,构建固定资产信息化网络核算平台 为破解高校固定资产核算中的信息孤岛,加强固定资产核算中的财和物实时沟通核算,高校财务部门的财务核算系统的固定资产核算模块要与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系统实现对接,确保能够实时进行业务沟通,实现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实时对账,加强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
(四)结合高校实际,确定统一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根据新制度规定,高校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没有明确各类别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不方便高校实际操作。根据目前高校固定资产核算实际情况,结合教育行业事业发展特点,高校一般适宜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因此,折旧年限成为准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关键因素,参照现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建议主管部门参考表1,尽快制定出台高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范,统一高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保障高校固定资产核算信息质量。
注:(1)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2)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四、高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核算实例
(一)现有固定资产补提折旧
[例1]某高校现有A教学楼一栋,原值1200万元,可使用年限为50年,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已交付使用10年零2个月。则高校施行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应对该项固定资产进行如下核算和账务处理:
(1)2014年1月1日按新制度补提折旧的核算及账务处理。
计算需补提折旧金额:
年折旧金额=1200÷50=24(万元)
需补提折旧金额=年折旧金额÷12×122=244(万元)
编制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2440000
贷:累计折旧――A教学楼 2440000
(2)按新制度核算后每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及账务处理。
每月应提折旧金额=1200÷(50×12)=2(万元)
编制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20000
贷:累计折旧――A教学楼 20000
(二)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例2]某高校2014年2月新增专用设备B一台,按照新制度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200000元,设备可使用年限为10年。则高校应对该项固定资产进行如下核算和账务处理:
(1)根据制度规定从2014年3月起开始计提折旧。
每月应提折旧额=200000÷120=1666.67(元)
(2)编制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1666.67
贷:累计折旧――B设备 1666.67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例3]某高校因开展教学业务需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通用设备C一台,双方确定的租赁价款加上相关税费以及设备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为12万元,租赁期限为2年,设备尚可使用3年。则高校在计提该项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核算方法:
(1)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 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每月应提折旧额=120000÷36=3333.33(元)
编制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3333.33
贷:累计折旧――C设备 3333.33
(2)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每月应提折旧额=120000÷24=5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5000
贷:累计折旧――C设备 5000
(四)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固定资产成本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例4]某高校现有D教学楼一栋,成本价值2400万元,原计该教学楼可使用50年,2008年12月31日交付使用,2014年2月因需要完成了对该教学楼的功能提升改造,增加了固定资产成本200万元。改造后该教学楼使用年限可延长3年。
(1)重新确定该项固定资产成本:
该固定资产现成本=原成本-累计折旧+新增成本= 24000000-24000000÷(50×12)×62+2000000=23520000(元)
(2)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和重新计算折旧额:
折旧年限=(50-5 +3)×12=574(月)
每月应提折旧额=23520000÷574=40975.61(元)
(3)编制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40975.61
贷:累计折旧――D教学楼 40975.61
(一)会计准则的规定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费用的确认可以划分为生产费用与非生产费用。生产费用是指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如生产产品所发生的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非生产费用是指不应由生产费用负担的费用,如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生产费用;其次,分为生产费用与产品成本。生产费用与一定时期相联系,而于生产的产品无关;产品成本与一定品种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而与时期无关。第三,生产费用与期间费用的界限。生产费用应当计入产品成本,而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同期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二、新旧会计准则及税法的主要变化
(一)新旧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标准的不同规定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原税则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并对具体各项税前扣除的项目及标准予以了明确。按照《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作出了统一规范,规定对企业发生的真实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税前据实扣除。。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范围发生变化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包括固定资产的实物损耗、自然损耗和无形损耗。新准则扩大了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旧准则规定,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具体范围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根据旧准则的这一规定,不用的机器设备是不提折旧的。但新准则规定,机器设备不管用或不用,均提折旧。此外,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寿命及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但新准则强调会计期末对固定资产的预期寿命、净残值和折旧方法重新估价,必要时可
予以调整。
三、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成本费用核算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折旧及减值准备的差异
第一,会计准则规定计提折旧的范围与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折旧范围有区别。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扣除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因此,对于1、3、5款,属于会计上计提折旧但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第二,对折旧计提方法的规定不同。《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且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并规定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除出特殊情形外,不得随意变更。选择折旧方法上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无形资产研发费用的差异
税法和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研发费用的不同规定可以分别从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来比较。第一,无形资产研发费用的初始计量,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均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第二,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摊销;会计上提取的减值准备在税法上是不承认的。
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其他资产的差异
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有区别,税法和会计准则还对其他资产的计量有差异。第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于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相应调整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而税法则对此通常不予以确认,只承认其原始入账成本。第二,投资性房地产。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可以采用成本计量与公允价值计量两种模式,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确定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相同;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其计税基础的确定类似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四)其他费用扣除标准的变化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均应在计算利润总额前扣除;而《实施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费用的扣除有一定的比例和标准,超过该比例或标准的,不得扣除或延期至以后年度扣除。主要包括: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键词:准则;税法;差异
一、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源
(一)会计目标与税收立法宗旨的差异
从制定的目的来看,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相关利益人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以服务于报表使用者为目的。而税法的立法宗旨则是为了保证财政收入,保证及时征税,以服务于国家利益为基本出发点。这也决定了准则与税法之间必然存在差异。
(二)会计核算基础与税法的差异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税法既要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和防止避税,又要保证纳税必要资金原则,因此,并不完全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生产经营所得的计量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其他所得则更接近收付实现制。
(三)会计核算计量属性与税法的差异
新准则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属性,增加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而税法基本上都是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只有在资产转移定价以及反避税要求时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税法不承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允许企业随意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如果相关资产背离历史成本则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反映或者确认,同时不允许采用现值和可变现净值计量,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未经核定的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
(四)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税收立法原则的差异
1、可靠性与真实性原则比较。会计信息质量强调可靠性,要求企业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中立,允许会计人员合理的职业判断,而税法的真实性原则受法定性原则的修正,要求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实际发生的支出只有符合税法扣除标准的才允许税前扣除。
2、相关性原则比较。准则与税法都强调相关性原则,但是二者的内涵不同。准则的相关性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价值,要求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决策相关;而税法中的相关性要求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才允许扣除,它强调的是满足征税需要。
3、谨慎性和确定性原则比较。准则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而税法则遵循确定性原则,不承认谨慎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只有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对于按照估计并未经核定计提的准备金支出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重要性和法定性原则比较。准则的重要性原则要求应当反映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对于次要的交易或事项可以简略核算,在选择会计政策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而税法遵循法定性原则,不承认重要性原则,不区分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均按规定计算纳税,税法规定要纳税的一律要纳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或者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者免税。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较。准则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重于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关键在于允许会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带有人为估计判断的成分。税法中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是应用于反避税条款,其强调的“实质”是指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具体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
(一)存货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
1、初始计量差异。准则对于外购存货初始计量规定存货的初始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而税法规定支付现金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税费为成本,流通企业已经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再作为营业费用扣除。对于自制存货成本中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部分税法也予以认可,但是如果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利率超过税法规定的同类同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标准的,则超过标准的部分税法不允许扣除,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合并取得存货的,准则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中,购买方为进行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取得资产的成本,而税法对于这类费用允许在当期直接扣除。
2、期末计量差异。准则中对于存货的期末计量规定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损益,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恢复高于成本时要转回以前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已经销售的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而税法则不认可准则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的跌价准备,只允许确认存货销售时真正实现的损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
准则规定,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收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超过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对于权益法核算,准则规定期末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调整长期投资成本,并确认按照享有股权的比例分享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则不区分成本法还是权益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以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不区分投资日前产生或者日后产生的投资收益,也不按股权比例确认分享的投资收益,而是按照投资单位实际收到的股利分配作为纳税基础,并且对于会计上按照权益法确认的被投资单位损失在税法上不予认可,税法规定被投资方的损失不得抵顶投资方的利润。此外,对于企业依据准则规定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税法上也是不予支持的,只有等到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才最后确认该损益。
(三)固定资产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
1、初始计量差异。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并且对于购买价格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固定资产成本,也就是准则在确认计量时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而税法则不论固定资产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均按照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对于特殊行业的特殊固定资产,准则将其弃置费用在初始确认时以现值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税法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时并不考虑弃置费用,等报废时允许在当期据实扣除,作一次性纳税调减处理。
2、折旧计提差异。对于折旧范围,准则规定除了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外,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上的折旧注重的是实际价值量的流转和下降。而税法则规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等按新准则计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也就是税法计提的折旧强调与收入的配比。对于折旧年限,准则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而税法则对各类固定资产限制了最低折旧年限,同时还严格限定了缩短年限的情形。对于折旧方法,准则同样给予企业更多的会计政策选择权,而税法规定一般只能采用直线法,限制了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的范围。对于预计净残值,准则允许企业根据情况变化调整预计净残值,而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四)无形资产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
1、初始计量差异。对于外购无形资产,如果具有融资性质的,准则规定按照购买价款的现值入账,税法则直接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入账。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才确认为无形资产。税法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而且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
2、后续计量差异。对于摊销范围,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则不摊销,税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照10年摊销。对于摊销年限,准则为无形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对最低摊销年度没有作明确规定,税法则规定了法定使用寿命,摊销年限一般不少于10年,或者依据法律、合同、协议约定的年限。对于摊销方法,准则允许直线法或者类似加速折旧的方法,税法则只能采用直线法。对于依据准则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税法同样不予认可。
(五)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
1、职工范围和薪酬范围差异。准则中所称的“职工”范围比较宽泛,不仅包括订立合同、正式任命的人员,还包括在企业计划和控制下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税法则强调“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范围较小。准则规定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者付出的所有代价均视为职工薪酬。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指的是企业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因此,不能将按准则确认的职工薪酬全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而应将职工薪酬分解为税法对应的费用支出,并根据税法规定确定能否税前扣除。
2、计量差异。准则允许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依据职工服务的收益对象计入成本费用。而税法在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上规定,只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才允许扣除,对于仅计提而未发放的,不允许税前扣除。此外,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准则没有规定具体比例,要求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薪酬计划予以确定,而税法则明确规定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对于计提的“五险一金”只有实际缴纳的才允许扣除,已提未交的以及超标准计提的不得税前扣除。对于辞退福利属于准则职工薪酬核算范围,但不属于税法的工资薪金范畴。对于已计提未支付的辞退福利,当期不允许扣除,直到实际支付时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六)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
1、收入范围差异。准则的收入强调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而税法的收入范围更为宽泛,不适用“日常活动”标准,强调包括临时性、偶然性的所得在内的各种收入。
2、收入确认条件差异。对于收入的确认条件,税法的规定与准则的基本一致,但税法没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一条件,对于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税法一样要求确认收入,即税法不直接承担企业间的坏账风险。
3、特殊情形下收入确认的差异。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准则允许根据以往经验合理估计退货可能并确认相关的负债,税法则不确认暂估退货金额,只有等实际发生退货时冲减退货当期商品销售收入。对于售后租回业务,准则将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采用合理的方法作为折旧费用或者租金费用调整,税法则将该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对于利息收入,准则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利息收入金额,税法则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对于政府补贴收入,准则规定应当划分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处理。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名义金额1元计量;税法规定补贴收入除了国家规定不征税的,一律并入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名义金额1元计量的,应当以评估的价格计税。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医院财产物资是指医院拥有或控制的、具有实物形态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和固定资产等资产。新《医院财务制度》对医院财产物资盘盈盘亏的会计核算重新作出规范,并要求按照《医院会计制度》规定作出相关会计处理。在此,本文结合笔者学习新《医院会计制度》心得,拟对医院有关财产物资盘盈盘亏及批准处理的会计核算谈一点粗浅之见。
一、医院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情况
医院财产清查时,出现医院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情况如下:
(一)医院库存现金的长短款
医院库存现金是指存放在医院出纳员那里的货币资金。医院财产清查时,出现库存现金账实不符情况:一种是库存现金实有数大于账面结余数,称为现金长款;一种是库存现金实有数小于账面结余数,称为现金短款。不论现金长款,还是短款,均为出纳会计业务质量不高现象。医院发现库存现金长短款现象应及时查明原因,针对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并要求会计人员及时入账。
(二)医院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
医院材料物资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而储存的药品物资、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材料。医院的各种库存物资,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清查盘点过程中,发现库存物资实有数大于其账面余额数时,称为物资盘盈;否则,称为物资盘亏。
医院发现物资盘盈或盘亏时,首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调账,使其材料物资账实相符。然后,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处理时,一般情况下,盘盈财产物资的净收益,计入“其他收入”账户;盘亏财产物资的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账户。
(三)医院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
在新《医院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是指医院持有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医院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医院发现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时,首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调账,使其固定资产账实相符。然后,查明及时原因,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处理时,一般情况下,盘盈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计入“其他收入”账户;盘亏固定资产,应先扣除可以回收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支出,计入“其他支出”账户。
二、医院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涉及的账户
(一)“库存现金”账户
1.用途:核算医院库存现金的增加、减少及结余情况。
2.性质:资产类账户。
3.结构:借方登记增加数,贷方登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库存现金实有数。
(二)“库存物资”账户
1.用途:核算医院库存物资的增加、减少及结余情况。
2.性质:资产类账户。
3.结构:借方登记增加数,贷方登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库存物资实有数。
(三)“固定资产”账户
1.用途:核算医院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加、减少及结余情况。
2.性质:资产类账户。
3.结构:借方登记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加数,贷方登记固定资产原值的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固定资产原值实有数。
(四)“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
1.用途:核算医院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2.性质:资产类账户。
3.结构:借方登记盘亏或毁损的库存物资及固定资产的净损失数额,贷方登记盘盈库存物资及固定资产的净值,期末,经批准将盘盈的财产物资净值从借方转出,计入“其他收入”账户;经批准将盘亏的财产物资净值从贷方转出,计入“其他支出”账户。余额若在借方,表示医院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若为贷方,表示医院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年度终了后,报经批准处理后,该账户一般无余额。
三、医院财产物资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
(一)医院现金长短款的会计处理
医院现金长短款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核算。按照新《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出纳员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现金溢余或短缺的,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发现现金溢余,也就是长款,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计入“其他应付款”账户;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计入“其他收入”账户。如果发现现金短缺的,也就是现金短款,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账户,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经批准后,计入“其他支出”账户。
借:其他应收款——出纳员 1200
其他支出——现金短款 1800
贷:库存现金3000
假如,该医院发现库存现金长款200元,无法查明原因。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现金 200
贷:其他收入 200(二)库存物资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
医院的各种库存物资,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贵重物资,应多次盘点清查。对于发现的盘盈、盘亏以及霉烂变质、毁损等物资,应当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并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例2】×月3日,某三级医院发现盘亏药品一批,实际成本为12000元,霉烂变质药材一批,实际成本为6000元。报有关部门,等待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8000
贷:库存物资——药品 12000
——药材 6000
×月9日,某三级医院对发现盘亏的药品一批,实际成本为12000元,霉烂变质药材一批,实际成本为6000元。批准处理:盘亏药品属于科教收入取得,冲销待冲基金;霉烂变质药材一批,追究保管人责任由其赔偿1000元,保险公司答应赔偿3000元,其余计入“其他支出”账户。
借:待冲基金 12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2000
借:其他应收款——保管员 1000
——保险公司 3000
其他支出 2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6000
【例3】×月30日,某三级医院发现盘盈药品一批,市场价格为15000元,中药材一批,类似中药材市场价格为5000元。报有关部门,等待处理:
借:库存物资——药品 15000
——药材 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0000
批准处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0000
贷:其他收入 20000
(三)医院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
与流动资产一样,医院固定资产也应当定期清查盘点,每年至少清查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入账,确认为当期收入,计入“其他收入”账户;盘亏固定资产,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款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账户。
【例4】×月31日,某三级医院发现盘盈固定资产一台,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为150000元,估计已计提折旧为5000元。报有关部门,等待处理:
借:固定资产 14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145000
批准处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145000
贷:其他收入 145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如果上述固定资产属于财政补助收入或科教补助收入购置的,待冲基金为150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冲基金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批准处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150000
贷:其他收入 150000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关键词] 谨慎性原则 必要性 运用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对某些经济业务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以尽可能选用一种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进行会计处理,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谨慎性原则的本质就是资本保持或资本维持,其经济含义是只有在资本得到维护或成本得到弥补以后,才能确认收益。
因而,合理地运用谨慎性原则,正确地把握在会计实务中使用谨慎性原则的度,克服谨慎性原则使用的随意性,成为每一个财务工作者的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一、 我国会计结构中包含谨慎性原则的必要性
谨慎性原则的提出
一是因为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会计人员在处理这些业务时,不得不经常面对它,并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这些不确定因素进行估计。二是因为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它负有以自己的收入抵偿自己的耗费并保证企业顺利、稳定发展的责任。三是因为企业面临着一个有风险的市场,企业必须谨慎的处理一切经济业务,以保证企业在市场的动荡中立于不败之地。
1、权责发生制原则中包含谨慎性原则
现代会计以费用和收入的发生依据,进行期间损益的计算。现行的权责发生制会计是由确定性计算和非确定性计算构成的,其计算结果也自然包含着确定的数值和不确定的数值。预计计算时,会计人员必须选择特定的一个数值,如果是单纯的预计计算,从理论上来说就要使预计值和事实确定值的误差尽可能缩少,为此应选取中值。然而,会计只要以持续经营假定为前提,在与利润分配的联系中就必须选择不使利润过大表达的数值。这种选择标准就是一种谨慎原则。
2、实现原则中包含谨慎性原则
实现原则是指应在企业出售产品或劳务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原则。实现原则最确切的意义是非现金资产或权利转变为货币,实现原则的本意是防止利润的提前记入和提前分配,因为任何前提记入和提前分配都会给企业带来不确定的风险。为了保护与企业有利害关系者利益,排斥各种不确定风险,现代会计的计算结构采取了以实现原则为前提,补之以配比原则的形式,事实上已把谨慎性原则掺进会计框架中,并赋予它们合理的地位。这样一种会计计算框架的会计处理,人们不视为有意识地谋求利润的过小表达的谨慎性原则。
3、在会计方法的选择上也贯穿着谨慎性原则
在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应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最有利于或最适合于本企业的处理方法,这也是以谨慎性原则作为知道的。例如为尽早收回固定资产的原始投资,以有利企业更新改造,所提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以上加速折旧法代替直线法;工程收益计算中以完工标准代替工程进度标准;销售收入确定以贷款收回标准代替分期付款标准等,都是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的表现主要形式:(1)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这里所说的市价实际上指的就是重置成本。(2)坏账准备金。按着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凡是属于本期的收入,不管款项是否实际收到,均应作为本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处理。一旦确认为收入,就必然会体现在利润上。(3)加速折旧法。尽管加速折旧可以从权责发生制和配比上找到理论依据,但在我国,人们通常把它作为体现谨慎性原则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技术进步日新月异和市场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任何设备度面临着在其“寿终正寝”前被淘汰的危险,为了使现有设备在被淘汰之时,保持或恢复原来的生产能力,就需要在设备的使用前期计提大部分折旧。
二、谨慎性原则在我国现代会计中的具体运用
1、提取坏账准备方面的应用
在商业信用的情况下企业的产品售后往往不能立即收到现金,而通常采用赊销方法,由于市场的变化,购货方存在着破产倒闭或其他情况,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将意味着贷款可能无法收回,其直接后果将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为了避免货款发生上述情况,我国现代企业会计允许采用备抵法提取坏账准备金,以抵消可能对企业发生的破坏作用,这就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2、存货计价方面的应用
由于受到市场价格因素的影响,企业以前购进的存货的价值可能低于当前市价,造成企业面临潜在的存货损失。原制度是通过低估存货损失,高估产品当期销售成本,从而减少当期利润的办法来得到补偿这一方法。但由于存货的价格不断的变化,《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存货跌价准备。
3、加速折旧方面的应用
许多固定资产在使用初期效率高,生产能力大,早期的营业收入大,为做到收入与成本恰当配比,就应让这些资产具有最大经济效用的早期多计提折旧。因技术进步而生产的无形损耗,使得固定资产的大部分价值应在短期限内收回。是加速折旧因减轻了前几年的所得税负担,等同是国家为企业提供变相的无息贷款,有利于机器设备的更新改造。由于维修费会随着固定资产使用年数的增加而增加,在加速折旧法下,每年折旧和维修费用的综合要比采用平均年限法平稳。
因此,允许一些行业,一些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中选定一种方法进行加速折旧,它有以下作用:(1)可以更好地贯彻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2)可以均衡资产使用成本;(3)可以使企业取得缓交所得税的财务利益,增强企业后劲。采用加速折旧法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条件下,可提前收回部分投资,减少因物价上涨而发生的货币时间价值损失,实现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的统一。
4、在资产减值方面的应用
固定资产由于技术陈旧市价持续下跌或其他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值称为固定资产减值为了避免高估资产价值,必须定期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为:(1)固定资产市价已经大幅度下跌,并远远低于账面价值。(2)有证据证明固定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发生损毁。(3)其它迹象表明固定资产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三、谨慎性原则在未来会计发展中的深远意义
1、谨慎适度地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是会计中重要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是当前的,历史成本是过去的。国际财务报告;隹则要求广泛运用公允价值,我国准则强调适度。谨慎地采用公允价值,主要是考虑中国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许多资产还没有形成活跃市场。
2、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确立了资产负债表的核心地位,从而促使企业着眼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避免短期行为。
要求企业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实反映资产未来的经济利益,不高资产价值;同时要求企业合理确认负债,全面反映现时义务,不低估负债和损失;还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核算企业所得税:不允许企业继续使用不符合资产或负债定义的递延(待摊)或预提项目,这些规定都体现了谨慎原则的核心。
谨慎性会计处理原则并非从性质上否定某些收入和费用的发生和存在,而是通过谨慎性的会计处理方法改变这些收入和费用计入各个会计期间的时间金额分布,也是我国现代会计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重要标志之一。谨慎性原则作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是比较抽象的,并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对这一原则不能曲解和滥用。
参考文献:
[1] 雷丽芳. 浅谈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与思考[J]. 现代商业, 2010,(27) .
[关键词] 固定资产减值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折旧
21世纪将是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我国对外开放、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企业的进步和发展,同时也给我国企业提出新的课题;如在会计核算中传统的计提折旧的方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在新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内容。
固定资产减值与折旧是固定资产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折旧与减值准备都是固定资产的备抵项目,共同反映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的减少,使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更加客观,体现了稳健性原则;同时两者之间有很强的关联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等于净值,净值再减去减值准备等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下面简单分析一下他们二者的区别。
一、两者的性质目的不同
累计折旧是“资产价值损耗的计量”,是将固定资产价值按一定标准分配到预计可使用的期限内,以实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其实质上是成本的分配手段或分摊过程。设置累计折旧的目的在于准确核定固定资产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累计的价值转移,以求从商品销售中得到补偿。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实质上是从“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可收回金额与帐面价值进行定期比较。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时,确认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从而调整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以使帐面价值真实客观地反映实际价值。固定资产减值所表示的价值减损,主要是由于企业外部环境或内部因素的变化而引起的,与生产经营的关系不大,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两者的核算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17条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
而计提减值准备的核算范围则在第27条明确规定:“企业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时;(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三、两者的核算时间不同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是按月进行的,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通常是在年末或指定的核算期末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在并无证据表明减值已发生的情况下,一般不必作帐务处理。
四、两者的计提方法不同
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来选择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除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可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外,一般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没有象折旧那样有多种可选择的方法,它主要是于期末通过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帐面价值的估价、分析比较、判断来进行计提的。
五、两者的计提基数不同
固定资产折旧是以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作为折旧基数,并在预计使用寿命的折旧年限内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如果已计提了减值准备,则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帐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应当注意的是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可见,固定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都是事先确定好的,属于带有一定主观性的会计估算。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则是针对固定资产帐面价值而言的,在期末时按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熟低的原则来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可收回金额是依据核算日前后的相关信息确定的,不可事先确定。可见,相对折旧而言,固定资产减值这种估算是事后的,客观一些,不同时间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六、两者的帐务处理不同
固定资产的折旧与日常经营管理息息相关,是经常发生的,所以其折旧额直接体现在企业的经常性费用中,提取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而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与经营管理无直接关联,并非经常发生,统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尽管固定资产减值与折旧有着上述种种区别,但它们也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联系,相互影响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累计折旧核算不可缺少的调剂师,它弥补了累计折旧对资产减值情况反映不及时的缺陷,适应了科技高速发展、资产更新换代加快的现实要求。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算中的可收回金额难于确定,易造成准确率下降,甚至产生借用减值准备人为调节利润的行为。为此,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设置合理评价标准、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等途径创建资产减值管理的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关键词:定额模式;固定资产修理费;工程;审计方法
固定资产修理费工程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发生的费用支出项目,其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及合理性需要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运用专门方法进行专业判断。
一、固定资产修理费工程的定义和特点
本文所指固定资产修理费工程是指为了恢复或维持原有实物资产的使用价值,为了满足其特定的使用功能而进行的建筑、安装、修理、购置等活动,是投资额费用化会计处理的工程。固定资产修理费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的一种,后者包括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大修理支出、日常修理支出等。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前固定资产修理费分为两类,一类是大修理费,一类是经常修理费,也称中小修理费。大修理多是为恢复固定资产的性能,对其进行大部分或全部的修理或部分更新,其相对于日常修理的特点是修理范围大、间隔时间长、修理频率低、修理费用高,但多数大修理没有增加资产额外的使用效能,没有改变资产原来的用途和使用方式。当大修理费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资产确认条件时应当资本化,但要注意其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不限于计入固定资产。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混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来人为调节成本利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才属于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会计处理一般通过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进行归集,大修理结束后,再将其结转摊销到相关科目。本文所讨论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工程是指费用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项目。一般列入管理费用核算。严格区分修理费工程核算方式的目的主要是维护会计信息的质量,其次是为了后期审计查阅账目的便捷性。
二、工程造价模式的分类和特点
目前工程造价领域存在两种造价模式:一是从前苏联引进并结合国情创新发展的定额计价模式,也称工料单价法;一是国际广泛使用并在国内推广实施的清单计价模式,也称综合单价法。定额计价是根据定额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逐项计算拟建工程设计中的分项工程量,套用定额基价确定直接工程费、技术措施费;然后再按定额规定的程序和费率计算组织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定额计价实际上是利用地方政府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颁布的定额(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来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计算的方式。
定额计价的特点在形式上表现为量价合一,就是定额在确定了分项工程消耗量的同时也确定了其相应的单价,计价的过程就是工程量乘以定额给定的单价(结合一部分市场价);在内涵上表现为,其造价体现与反映社会平均建造水平,与施工企业的实际消耗水平无关,与市场的价格竞争机制无关。
许多年来国内企业,尤其国有大中型企业一直沿用定额计价模式,很大程度上由于定额计价经过几十年实践总结发展,具有很高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而且从业人员已经形成了运用定额计价和管理的习惯。
清单计价模式,是指按照现行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编制造价文件的一种方式,即根据国家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所划分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按照规定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计算出拟建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企业自主确定的综合单价组价计算出工程造价的一种过程。其组成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五部分。作为一种由市场价格形成造价的机制,其主要用于工程招标投标阶段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清单计价的主要特点是量价分离。量是指按专业工程计量规范所确定的清单项目工程量。价是指完成一个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所需的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这个综合单价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结合市场竞争状况自主确定的,而不是由第三方规定。清单计价方法实施的关键在于企业的自主报价。由于清单报价具有复杂性,需要企业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内部施工消耗量测定和准确详实的市场价格信息体系。相对于直接使用定额计价,需要企业付出额外的成本负担。因此,目前多数企业未能形成自己的企业定额,在制定综合单价时,仍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的定额配以地区定额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信息价格,再加上一定的管理费利润等综合费率和优惠折扣系数确定,这样产生的工程造价仍然没有体现“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清单计价精髓。
毋庸置疑,清单计价的趋势就是要抛开政府的社会平均主义色彩的定额,使企业自己的消耗量成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基础,反映出企业自己的消耗水平,反映出企业自己的竞争能力。但是,目前现行定额依然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三、修理费工程审计的方法
由于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工程多数是一年内完工,投资偏低,施工简单,其规模属于小型工程,往往无设计图纸,或只有草图。有时图纸与实际工程不相对应。据图算量等传统审计方法无法应用,这就要求我们更加注重对预算资料本身的审查。结合工作经验,笔者提出以下方法。
1、依据预算子目反算工程量,查找是否多列数量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是存在彼此依存的对应关系的,反映在预算中就是工程量互相稽核的逻辑关系。在没有施工图纸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一个子目的已知工程量逆向计算另一个子目的预期工程量并与预算资料中原有数量相对比,以发现待查的工程量有无多列之处。
2、工地现场核实工程量,检查是否虚列数量
通过现场测量勘查、清点核对,可以检查工程实体与预算中工程量是否一致,是否有虚列数量现象。还可以检查材料的材质等级、施工工序内容等是否和定额中要求一致。
3、主材设备市场询价,削减虚高价格
工程量检查之后,还要对主材设备等价格方面进行检查,特别是材料设备价值占工程造价比例较大的安装工程,更要加强价格的调查力度。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材料设备的有效发票,以获得材料的详细规格型号。
4、检查套用定额种类是否符合规定,借用其他专业定额子目是否合理
目前修理费工程常用的定额有山西省2011计价依据、太原市2011修缮定额、煤炭建设2007基价、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版、公路工程预算定额2007版。各种定额所属行业不同,取费费率不同,套用后的造价高低也不尽相同。施工单位为了多结工程款,经常不合理地选用定额或借用定额子目,因此我们要了解各定额适用范围,熟悉所含工作内容和施工工艺,按照定额的选用应与工程设计施工条件相一致,借用子目必须和工程施工内容相一致的原则,判断选用定额、借用子目是否合理。
5、检查预算之外的应扣减项目
扣减项目主要是指施工单位若使用建设单位的水电等资源,由于预算造价中已经包含水电费,这部分价款将会随工程款通过工程结算支付给施工单位,水电费就应该返还给建设单位,而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没有安装计量装置、按表结算。这就需要在工程审计时扣减这部分价款。具体金额应以工程直接费或人工费为基数,乘以定额规定系数计算。
关键词:非货币易会计;补价;会计处理;完善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述及判断标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现金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
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参考原则为:补价占整个交易金额的比例低于25%,其中: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或者,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支付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应判断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会计处理应遵循该项新准则的有关规定。
二、商业实质的判断
商业实质的判断对于企业判断交换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入账价值的确认和损益的确认方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商业实质的判断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换入资产与换出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用,从而导致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则表明该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四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着不同。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三、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
1、换出或换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交易性证券、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2、换出或换入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对于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调整后的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四、对我国非货币易会计处理完善的思考
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随着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已经更加的活跃,会计政策的选择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也会有所不同。而且,在实施公允价值的过程中,活跃的市场是一个前提条件。但是我国的相应的法律政策和监督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所以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在非货币易方面已经完善了,公允价值充分实施的大环境并没有根本实现。从发展的角度看,非货币易会计在我国会计领域的发展与推广势在必行,为了有力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我们必须不断关注这方面的改革和完善,以求更好的为我们国家的经济服务。
(一)对非货币易准则层次上的完善可以说是完善“非货币易”准则的关键,要明确非货币易的基础,改进增值税的处理,明确补价原因是处理补价的关键,增加非货币易的披露内容,划清与债务重组的界限。由专家组成监督机构对准则实施中出现的不足和效率问题进行监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予以指出,最大程度上抑制损失。
(二)对满足我们自身特点的会计制度而与国际上不完全相同的要积极予以对外公开,加大宣传力度。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国家,考虑国情和实际就非常重要。比如说,从理论上讲,非货币易换入的资产的入账价值应该是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但鉴于我国的商品市场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完善,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为避免某些公司利用非货币易谋取利益,我国新准则规定对于换入的资产入账价值应再加上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这可以看出我国会计政策制定上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在非货币易上决不能生硬的运用理论,避免政策上出现漏洞,给国家造成损失。
(三)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会计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会计选择权的监管力度,准则制定部门应谨慎赋予企业会计选择权,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会计监管部门应改革资源配置方式,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强制上市公司披露会计选择对利润的影响程度。
(四)进行会计制度的创新。在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上,公允价值理解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合理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解决资产减值事务中的确认与计量问题。我国目前公允价值发展还是比较科学的,因为公允价值特别是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本身在技术操作上就有很大的主观性,考虑到我国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要充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做出的正确选择。虽然新准则在闲置利润操作方面作了进一步的限制,但是这并不能完全杜绝粉饰报表利润操作的行为发生。随着证券市场、金融系统、产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及会计职业队伍的壮大,应在适时进行会计制度的创新,可以说在这方面还需要我国会计人员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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