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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风险防范

时间:2023-08-10 17:12:04

导语:在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商业银行风险防范

第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风险防范 应对措施

金融危机爆发,各个银行逐渐暴露出了市场的单一化,各项体制的不完善的缺陷,从而也反映出了金融市场在配置资源、揭示信息等方面正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金融市场道德体系的建立、银行呆账坏账比率和余额的逐年上升,这不但造成了整个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的下降,也给国际经济发展造成损失,虽然金融危机对国外的银行造成了破产,但是从营销和运营体系上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与国外银行还有差距,这就使得国内银行难以获得全球资源共享。因此,解决金融市场的营销创新和道德问题,并将两者结合起来一起发展,对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的构成

1.利率风险是金融市场中重要的风险之一。由于利率是资金的机会成本,汇率、股票和商品的价格皆离不开利率;同时由于信贷关系是银行与其客户之间最重要的关系,因此利率风险是银行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最主要风险。虽然以存贷利率为标志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已经推进,但是目前我国基准利率市场化还没有开始,影响利率的市场因素仍不明朗,而且市场仍然没有有效的收益率曲线,利率风险将逐步成为我国金融业最主要的市场风险。

2.汇率风险是市场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实施以来,人民币兑外汇的风险明显上升。从2005年7 月到2006年5月中旬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已突破8元心理价位。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市场因素在汇率形成机制中的作用会进一步加大,我国银行业的汇率风险也将进一步提升,加强汇率风险管理和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防范存在的问题

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多数以传统的业务为指导,低端业务居多,存贷款业务仍然是各家商业银行的主导产品,并且占据首要地位。传统银行业务单一化,缺乏个性,不同层次的目标客户但是产品却大致相同。而相对高端的财富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都处在起步期。产品创新层次少、规模小、技术含量以及附加值偏低、审批时间长等问题是制约传统银行发展的主要因素。

1.统一管理与自主创新的矛盾突出,分支机构自主创新的空间不足。我国商业银行的产品和业务创新基本上是自上而下进行的,通常是由总行自发制订方案,然后向下推动,基层行缺乏自主创新和使用新产品的权限。

2.产品研发创新推广机制不畅开发周期长。商业银行新产品的推出主要经历以下几个环节:需求收集需求传递需求整合产品开发推广应用。在需求收集环节,由于现行对客户经理的考核注重产品推销任务的完成,而没有涉及客户满意度和客户需求的反馈等,因此,作为最贴近市场和客户的一线客户经理,只想着如何把产品推销出去,而没有收集客户需求的动力。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传统的营销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尤其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即使各家银行的风险体制十分完善,但是风险控制却难以严格把关。而这时,需要更显营销思路。以中国民生银行为例,2008 年实行了事业部制的改革,来自各方的怀疑和猜测不断。这些怀疑和猜测往往会转化为“民生银行事业部改革并不顺利、走回头路”的传言。

1.勇于创新,开拓实践

对于很多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而言,事业部制并不陌生。但是长期以来,所有中资银行一直延续着总行、分行、支行的块状管理体制,哪怕是最小的一个支行也是五脏俱全。而国际上包括汇丰、花旗等主要商业银行所采用的,大都是以业务条线垂直管理的事业部体制,上世纪60年代,美国就开始了从以规模为中心到以客户为中心的事业部制尝试,这一管理体制七八十年代进入欧洲,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后也在东南亚逐渐推广开来,而在中国却一直难以实施。

2.营销创新带来各项业务的新突破

在外界的高度关注中,民生银行经过近两年的全面探索,到了 2009 年 6 月末,民生银行的各个事业部在规模增长和业绩增加、风险控制和资产质量、客户选择和定价能力等几个方面,都有了极大的增长、改进和提升。从风险控制及资产质量看,得益于专业评审、分级监控、专业贷后管理等多层次风险防控体系和专业化经营体制下的风险控制防线前移,虽然事业部主要业务领域的原材料、产成品价格大幅波动,企业盈利情况也有不同程度的恶化,但事业部资产质量呈现稳定向好趋势,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双双比去年末下降5.34 元和0.48个百分点。

3.营销创新成为风险控制的有效手段之一

事业部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出色的风险管理更值得关注。风险管理部负责派驻风险总监的日常管理和业务监督工作,派驻风险总监的职责是协助所驻事业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共同承担事业部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责任。风险管理和市场营销历来存在矛盾,一收就死、一放就乱。过去商业银行采取集中评审来解决问题。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集中评审就会远离市场,丧失市场竞争机制。通过一年多的事业部实践,嵌入式的事业部风险管理模式克服了以往的不足,体现出日益突出的体制优越性。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商品房;预抵押;商业银行;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5)-0042-04

预抵押登记是《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的一种,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物权,在商品房未取得产权证书前,因借款人(购房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需要而设定的非正式抵押登记,其目的旨在防范一房多贷。对于个人住房贷款,目前商业银行的普遍做法是:借款人(购房人)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以借款人所购商品房为抵押物。但鉴于该商品房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因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预抵押登记,待商品房取得完整的产权证书后,再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在预抵押至正式抵押登记之间的还款期限内,为防止借款人违约,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还会与借款人和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商签订担保协议,要求开发商在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前,对借款人(购房人)的该笔个人住房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俗称阶段性担保。在这个过程中,看似商业银行已经为贷款采取了“人保”及“物保”等多重有效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仍面临着对预抵押房屋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能否配合开发商单方撤销预抵押登记、能否要求借款人承担预抵押登记费用、预抵押商品房被查封等诸多风险,亟需商业银行给予足够重视。

一、预抵押登记制度概述

预抵押登记制度是德国民法学者在中世纪创设的,后来陆续被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理论所吸纳,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该制度是预告登记制度的一种,是指通过对涉及在建工程等不动产的抵押合同进行预告登记,赋予其公示力,以保护将要取得抵押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一)我国法律有关预抵押登记的规定

预抵押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的预抵押登记是指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二)预抵押登记的性质

对于预抵押登记的性质,在国内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请求权保全制度说:该观点认为预抵押登记不是设定物权,而是以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为目的的具有物权效力的法律手段。二是准物权说:该观点认为预抵押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或称之为准物权。三是债权物权化说:该观点认为预抵押权综合了物权和债权的特性,预抵押登记使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因为预抵押权乃是基于其物权的本质才被规定在《物权法》中的,同时,其又具有债权的请求特性。但不论学术界对预抵押登记性质的界定如何,都无法掩盖其保护合法的、可期待权人利益的目的。

(三)预抵押登记的效力

预抵押登记的效力在整个预抵押登记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预抵押登记制度仅规定了预抵押登记后请求权的权利保全效力:即预抵押登记后,未经预抵押权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在国际上实行预抵押登记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普遍认为预抵押登记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效力:1、权利保全效力,即预抵押登记后,未经预抵押权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行为无效。2、顺位保全效力,即当预抵押登记推进到本登记时,不动产权利的顺位不是依本登记的日期确定,而是以预抵押登记的日期来确实的。3、破产保护效力,即在相对人破产,但请求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履行条件并未成就时,预抵押权人可以将作为请求权标的的不动产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从而使该请求权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优先于破产债权的效力。4、预警效力,即通过预抵押登记使得第三人认识到预抵押权人日后成为本登记权利人的可能性,从而不敢为妨害预抵押登记所保全的权利(或权利顺位)的行为,而且,也不能以不知预抵押登记为由进行抗辩。

(四)预抵押登记的意义

我国法律设立预抵押登记制度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保护预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对预抵押事实进行登记,可以对抵押人任意处分抵押物的权利进行限制,当抵押人不能履行约定义务,抵押权人依照规定可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预抵押登记作为一种具有公信力的公示手段,经过登记可以向社会公众宣告不动产已经抵押的事实,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商业银行因预抵押登记面临的风险

典型案例:自然人李某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B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为了防止违约,B银行在与李某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后,又同其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向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了商品房预抵押登记,李某承担了登记费用80元。随后,B银行又与A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李某失踪,造成贷款逾期。B银行在追索欠款过程中了解到:李某因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导致预抵押的房屋被C法院预查封。因联系李某未果,B银行遂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A公司认为:该房屋已办理预抵押登记,其承担的也仅是保证责任,根据“物保优于人保”原则,B银行应首先主张预抵押权。鉴于此,B银行向法院申请行使预抵押权,但法院认为:该抵押登记只是预抵押,非正式抵押,且抵押物处于查封状态,因此无法通过法院执行直接行权,必须另案。数月后,因房价上涨,A公司希望回购该房屋。经协商,B银行扣划了A公司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替李某归还了欠款。随后,B银行向抵押登记部门出具了撤押通知,预抵押权解除。半年后,李某出现,并提讼,要求法院判令:1、A公司回购房屋的行为和B银行单方撤销预抵押的行为无效。2、B银行向其退还办理预抵押登记的费用80元。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案即是涉及商品房预抵押登记的典型案例。其中,商业银行面临着预抵押权如何实现、能否单方撤销预抵押、预抵押物的查封及预抵押登记费用的承担等多重风险。

(一)商业银行能否行使预抵押权的风险

如上述案例所述,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如借款人违约,银行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时,如果此时预售商品房抵押仅进行了预抵押登记而尚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银行是否能行使预抵押权?这在我国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看法。如2010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的通知》(浙法民二[2010]15号)中指出:“按揭购房法律关系涉及银行、购房人、房地产开发商三方,其中购房人与银行之间存在抵押借款关系。与现房抵押不同,按揭购买期房的抵押登记应属于物权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在按揭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之前,银行的抵押权尚未确立,当按揭购房者断供违约时,银行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银行对抵押期房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等期房变现房后办理正式的房屋抵押登记,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此通知规定:作为预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并无优先受偿权,其只能等待抵押物从期房变成现房,并且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后,方能就该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统计数据显示:大多数个人住房贷款形成逾期的原因,皆是因为商品房烂尾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所致,且此时开发商均处于资不抵债情况。如法院必须要求预售商品房变成现房,并办理了正式的抵押登记之后,方能主张优先受偿权,那么,我国商业银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将面临巨大的金融风险。

(二)商业银行单方撤销预抵押权的风险

在商业银行追索债务的过程中,只要开发商履行了还款责任,则借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即告终结,而开发商则享有了就所还贷款向借款人(购房人)追偿的权利。但此时商品房已预售给购房人,并也办理了预告登记,那么此时开发商享有的债权与购房人可期待的所有权能否相互抵消呢?原先的预抵押登记是否无需作为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出具任何证明即告自动失效呢?纵观《担保法》、《物权法》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此均无明确规定。

(三)预抵押房屋被预查封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常见情况,即预抵押给商业银行的商品房,因为抵押人或开发商的其他诉争,导致该商品房被预查封,如在此预查封期间,商业银行欲行使预抵押权,应如何应对风险?依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可知,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根据此规定,设定了预抵押权的商品房也可能因为抵押人的非涉及本抵押主合同关系的其他诉争使得该房屋成为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标的物,从而给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并办理了预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银行造成一定的风险。

(四)预抵押登记费用承担的风险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如果购买的是预售商品房,则在整个购房过程中,有两处环节会产生抵押权登记费用:一是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办理按揭时,与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商品房预抵押权登记,此时产生一次登记费;二是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购房者需要与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此时又产生一次登记费。目前,商业银行的普遍做法是:两次登记费用均由抵押人(即贷借款人或购房人)承担。但随着近两年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服务和收费的不断质疑,由此产生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三、商业银行防范预抵押登记风险的措施

预抵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将会面临各种各样层出不穷的问题,作为最常见的预抵押权人--商业银行,风险与收益共存。因此,商业银行应时刻认清法律关系,合理合法规避风险,确保预抵押权及其衍生的优先受偿权不被侵蚀。

(一)行使预抵押权的风险防范

《物权法》既然规定了预抵押制度,那么其根本目的无非是为了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维护购房人和放贷商业银行的正当利益。一旦抵押人违约,首要的救济措施就是依据《抵押合同》行使预抵押所赋予的优先受偿权,只是鉴于抵押物的状态为在建工程,没有正式的产权证书,就否定了商业银行的抵押权人的地位,是片面和不公正的。正是基于商品房的在建状态,作为购房人才对其享有可期待的所有权,为了保护这种期待权,防止一房多卖,《物权法》明确了预告登记制度;同样,仍然是为了保护后继的放贷银行的可期待的抵押权,防止一房多贷,《物权法》又明确了预抵押登记制度。因此,商业银行对即便是在建工程的商品房仍然享有不可动摇的抵押权,可据此优先受偿。而且,《担保法》也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作为商业银行,可在诉讼中向受理法院详细阐明这一法理关系,明示作为预抵押权人享有的处分抵押物的权利,确保优先受偿权可以顺利主张。

(二)单方撤销预抵押权的风险防范

从法理上分析,签订《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商业银行和购房人,因此,解除该合同主体依然也只能是商业银行和购房人。同时,无论办理预抵押登记还是正式的抵押登记,均需要商业银行和购房人一起向登记部门共同申请,那么撤销抵押时,操作程序依然需要作为抵押人的购房人向登记部门申请,由作为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确认后,方可撤销。如果商业银行单方申请撤销抵押,一是登记部门不接受,二是如抵押人与他人存在纠纷,商业银行将难辞其咎。因此,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如何在充分保护债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支出,并有效提高办事效率,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根据目前的实践经验,最稳妥的做法莫过于:通过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解决问题。具体做法为:无论是购房人、开发商、商业银行或与购房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任何一方以诉讼方式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商业银行在诉讼中均应坚持以下观点:即请求人民法院务必在《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中写明:商业银行在全部贷款结清后,应向房屋预抵押登记部门出具《同意撤销抵押申请书》,撤销争议房屋的预抵押登记。如人民法院不愿将此明确,而仅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表明:由购房人配合办理撤销预抵押手续。那么。商业银行则不能主动撤押,只能要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法院执行部门直接去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撤押手续。但此时商业银行仍然面临风险,必须严密跟踪执行程序,避免在贷款未全部清偿的情况下,预抵押权被强制撤销。

(三)预抵押物被查封的风险防范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查封仅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普通的强制措施,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限制抵押人处分该房屋的权利,并不能限制优于抵押人权利的预抵押权人的权利。换言之:如果在法院查封期间,出现了预抵押权人需要行使预抵押权的情形时,预抵押权人仍然依法享有将抵押物以法定方式变现,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是此时由于存在法院查封,如果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仍有余款,则此部分余款不能直接归还抵押人,而应作为抵押人的财产对抵押人的其他落后于预抵押权的债权进行清偿。同时,对于同一房屋上设立的两个预抵押权,则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在执行时亦有顺位上的区别。因此,预抵押的房屋被查封,并不能成为法院拒绝执行预抵押权的充分理由,一旦出现法院拒不执行的情况,应立即启动复议或异议程序。

(四)预抵押登记费用承担的风险防范

根据2008年4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五条明确,“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据此规定,因预抵押登记产生的费用,只能由预抵押权人——贷款银行来承担。但现实中,各家银行无一例外均是约定由借款人(购房者)缴纳,如果根据上述规定,则必须由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来承担。尤其是2012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等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商业银行各项收费的检查力度,因此,商业银行应立即着手改变现有做法,有效防止投诉或违规等声誉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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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晓洁.浅议我国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模式重构.新浪博客,2011-8-23。

[3]欧阳青东.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基于特殊性的再均衡[J].南方金融,2013,(3):88-92。

[4]罗慧连.正确认识物权法确立的预告登记[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33-35。

[5]王泽鉴.民法物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The Analysis on the Risk Prevention of Commercial Banks from the System of Pre-registration of Mortgage of Commercial Houses

REN Ying

(Shaanxi Provincial Branch of China Construction Bank,Xi'an Shaanxi 710002)

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会计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045.3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商业银行面临的会计风险更为复杂,这就给我们防范会计操作风险,实现安全运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我国的金融体制不断地进行深化改革,但是银行内部的管理还不够完善,最终导致银行会计工作面临种种风险,下面以商业银行会计风险防范为例展开探讨。

一、 商业银行会计的主要职责

从核算内容上看,商业银行会计的主要职责既核算对内业务,又核算对外业务,并以对外业务为核算主体,使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综合性和客观性。

从核算范围上看,商业银行会计一方面核算商业银行本身的业务活动,还要核算、反映和监督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的资产活动情况。因此,商业银行会计的核算对象及其广泛,具有综合性、社会性的特征,并且要以宏观经济活动为核算的主体,以发挥商业银行会计固有的对客观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反映的特殊功能。

二 、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类型

为了进一步防范商业银行会计风险,我们必须了解相关的商业银行会计风险,只要具备一定的会计风险意识,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防范工作才能做得有条不紊。具体地讲,商业银行会计风险主要有几种表现形式:

人工操作中的风险

主要有会计、储蓄或经办员责任心不强和法制观念淡薄而造成的财产损失。银行会计作为一项专业性较强而风险性又大的工作,面对大量结算票据、现金资产,以至密押、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制度不健全造成或发生工作疏漏所导致的资产损失是巨大的, 同时还会使银行信誉受损。

会计监督管理中的风险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工作的稽核缺乏实效性,稽核制度有名无实,流于形式。稽核工作往往是稽核人员敷衍了事,在有关凭证和账薄上盖个章,不能及时有效地控制会计风险,有损于稽核职能的发挥,没有起到稽核工作的实质作用。

内部控制中的风险

在银行内部,各个层面上的会计人员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的现象。

会计网络化中的风险

会计电算化的发展一方面推动了银行会计业务的规范化和合理化提高了核算质量解放了劳动力;另一方面计算机作案的案件不断发生出现了作案由简单型向智能型发展的趋势,表现为:故意更改计算机数据或程序篡改处理结果,有的还利用计算机网络作案采取非法修改数据毁坏数据备份盘和有关凭证账页等手段实施电脑智能型作案 。

三、 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主要成因

(一)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动态的调整过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存在操作性不强和滞后性的弱点。特别是新的会计准则颁布实施后,许多业务的规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我国商业银行相关的规章制度没有及时修订,制定的建设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导致有些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盲目性、操作性不强等现象。而对业务起到监督控制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更是存在缺乏系统性、有效性等问题。虽然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制定印押证三分管、钱账分管、内外账定期核对、事后监督、重要会计事项审批、轮休强休等内部控制制度,但各内部控制制度之间却存在相互独立,甚至抵触的现象,因而极易导致各种会计风险的发生。

(二)稽核和检查监督不力,风险控制手段落后

一是会计监督检查深度和广度不够,财会主管部门对有关业务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存在一定的盲区和死角,而且奖罚手段软化,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往往责不到人、法不责众,使会计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二是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相对不足。三是会计监督部门与稽核、监察等部门缺少沟通联系,造成监管重叠或出现真空地带而降低了监督效率。

(三)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个别商业银行会计人员对会计结算操作程序和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不熟悉、不了解,对风险防范的目标和重点模糊不清,尤其是对会计电算化的特质认识不清,缺乏电算化条件下的会计风险防范意识,工作中只满足于“账平表对”,导致把关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四)社会变革与利益驱使,极易引发会计风险

随着社会变革与市场竞争的激烈,以利润为主要目标的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冲动不断增强,为追逐利益,机构部门往往弱化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造成商业银行潜在的会计风险。

四 、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会计制度

其一,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要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法》有关管理规定来办理会计业务,严格审核票据,不得无理压票、退票、不得接受远期过期票据。强化票据业务的基础管理工作,强化票据审验职能,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培训,尽快提高其专业技能,增强防范意识,在日常会计工作中有效规避风险,不给犯罪分子留可乘之机。

其二,商业银行会计人员在办理大额汇划业务时,要严格执行授权制度,对于大小额系统退回的款项要按规定入了客户帐再办理,严格审批商业银行系统内部账户的开立与使用,严禁随意把汇划资金做内部挂账处理,有效杜绝利用汇划系统挪用客户资金和系统清算资金的行为。

(二)建立科学的会计风险监督体系

其一,事前监督。主要是制定商业银行会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通过会计定量预测技术和方法,辨别可能出现的风险。对可能带来的损失进行测算,以减少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把损失控制到最低:不断改进监督工具和手段,以预警信息提示替代人工经验判断,强化事后监督和判断分析能力。

其二,事中监督。主要是对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加强稽核系统与柜面交易实时监测系统的互动,在风险控制中互为补充,发挥两套系统在风险预防和控制方面的协防能力。及时进行风险评价,动态地监控风险状况,及时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事后监督。

其二,事中监督。通过对凭证、账簿和报表的检查分析,对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结果进行全面复审检查,考核各单位控制会计风险责任指标的执行情况,同时做到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增强后台对前台操作风险的控制能力,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与措施,以强化事后监督的作用,进一步防范风险。

(三)提高商业银行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其一,提高政治素质。银行会计人员应具有敏锐的政治头脑、新锐的思想观念、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其二,提高文化素质。利用薪酬激励、素质考核等手段,鼓励会计人员努力提升自己的学历层次,重视知识复合。

其三,提高业务素质。要求会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会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会计管理水平和会计组织能力。

(四)认真解决新形势下产生的商业银行会计问题

其一,金融机构要加强行业间的协作,与人民银行和银监局针对新形势下产生的会计问题达成共识,不断完善《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法》制定合理有效的会计制度,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例如:对于“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的行为,人民银行与银监局要对各商业银行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各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在银行会计业务处理中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来执行,把各种会计业务核算风险及时化解。

其二,商业银行在高科技不断应用于银行会计领域中时要加大对电子网银等高科技手段所带来的会计风险加以防范,保持银行会计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例如:在网上银行等业务以其快速、便利的特点为客户所接受认同时,银行会计人员在向客户办理业务时要向客户书面提示风险,加强业务风险宣传将最新的风险防范措施告知客户,让客户享受的快捷、便利、安全的电子银行业务。

总之,商业银行会计的工作尤为重要,它始终贯穿于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加强商业银行会计风险,迫在眉睫,长期而艰巨。深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风险产生的各种因素,从会计风险管理体系、机制和技术方面出发,不断完善和提高商业务银行会计风险防范工作,才能有效抑制商业银行风险的不断蔓延,商业银行才能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金晓燕.论我国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防范[J].特区经济.2006,(05).

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会计; 风险;防范

一、商业银行会计风险产生的外部原因分析

1.银行会计制度的建设迟缓,无法满足银行风险防范的需要

首先,实行新会计制度后,银行记账原则由“收付实现制”变成“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未将会计谨慎性原则贯穿于业务发展的始终。其次,不允许银行对其资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的计价方法计提减值准备,使我国银行的多项金融与非金融资产完全暴露在减值跌价的风险之下,而无任何防范跌价减值风险的应对措施。再次,允许银行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范围过窄、比例过小、方法过死,审核的手续过繁,使我国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显得极为脆弱。最后,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制度规定相对滞后,使得银行会计对日益增多的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可能带来的高风险缺乏有效的披露。

2.银行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不能满足防范银行风险的要求

一方面,分级管理的体制使作为经营主体的各级分支机构部门利益膨胀,在利润指标、支付保证、恶性同业竞争、职工福利等种种压力下,往往通过弱化会计的核算、监督功能来达到其目的;同时,绝大多数国有银行的会计处理系统目前都与分级管理体制相适应,按行政区域分散核算、层层汇总上报,使会计工作实际处于地区分割状态,从而为人为地篡改会计数据提供了方便之门;加之基层行领导、会计人员“本地化”的现象普遍存在,最终使弱化会计职能的各种违规行为占尽了“地利、人和”的有利条件,极易导致风险和损失。

二、商业银行会计风险产生的内部原因分析

1.内部稽核不力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银行界?对?内控?制度?的?建设?空前关注,然而各银行却没有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对内?控制?度?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使?之系?统?化、?程序化。一方面,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目前仍作为一个个被分解的单元分散在各项管理制度之中;另一方面,相互制约机制不健全,一些重要职责和岗位没有严格分离,混岗或集多职于一身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银行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决策管理层的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常常出现“控下不控上”的局面,使内控制度形同虚设,留下事故隐患。

2.银行会计人员素质偏低

近年来,国有独资银行在快速商业化的变革中,为抢占市场份额,实行外延式急速扩张的策略,真正精通银行会计业务的专门人才严重不足,一些新手未经岗位培训,对于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没有很好的掌握,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致使会计核算的随意性较大

三、防范银行会计风险的对策

在银行风险的压力下,会计如何通过其自身的职能去防范与抵御风险,是银行会计面临的重要课题。

首先,应尽快改变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主体的现状。所有者主体,往往使得企业的利益在利用会计系统监督各项业务经营活动的开展、会计风险防范等至关重要的问题上无法真正落到实处。一个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将国有商业银行推向资本市场,从而优化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使会计风险防范获得强劲的原动力。其次,应改革现行分级分散的会计核算体制,在建立全行统一会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实行大集中、管理型的三级核算新体制,这种体制下总行制定的考核指标等直接面向基层分行,但有关的指标计算、数据加工则由大区核算中心来完成。

(二)加强对银行风险的内部会计监督,构建防范银行风险的监督保障系统

要防范银行业的风险,必须健全会计内部控制机制,建立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一线会计核算全过程中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作用的制度,建立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会计人员处理业务必须事前建立授权分责的记录,以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对一般业务或直接接触客户的业务,均要经过复核,重要业务必须实行双签有效的制度。第二个层次是设立事后监督,对会计部门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周期性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第三个层次是以现有的稽核审计为基础,通过内部常规稽核、离岗审计、落实举报等方法和手段,对会计部门实施内部最后控制。

(三)加强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与揭示,提高信息的使用价值

离开了来自银行内部及时、可靠、完整的会计信息,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就根本无从谈起。为此,要进一步修订现行银行定期编制的会计报表,要充分反映银行表内业务的会计信息,同时要充分反映披露与银行风险有关的会计信息,如风险资产总额及资本充足率、逾期贷款平均余额及资本风险比率、备付金及备付金比率、贷款风险集中度、贷款结构及不良贷款资产状况以及对外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等。要充分披露表外业务信息,改变表外业务仅以会计报表附注的形式予以反映的现状,应要求银行编制一张表外业务情况表,增强表外业务的透明度,以全面反映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

(四)以人为本,提高银行人员的素质

最近,许多商业银行纷纷与国外金融机构合作,引进资金,组建中外联盟。但引资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最终目的是要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管理水平也好,核心竞争力也好,关键是人才。因此,在与境外投资者合资、合作的过程中,各商业银行一定要把人才培养作为一个重要内容,致力于在较短的时间内,培养出一批本土化的又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通过这些人才,消化吸收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从人员素质角度堵塞银行会计风险的漏洞。

参考文献:

[1] 郭萍.谈商业银行会计风险及其防范.金融时报.2005.

第5篇

关键词:城市性商业银行 风险 防范 管理

一、城市性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综述

一直以来,城市性商业银行都在社会资金运动的过程中从事着中介作用。这种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日益凸显。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高收益和高风险也愈加突出。城市性商业银行的会计风险问题,一直都备受业内关注。

在银行的整个运营过程中,会计活动贯穿于始终。其主要负责记录银行的经营活动,并通过对经营成果等的分析,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一个良好的银行会计部门,能够有效抵制自身部门乃至银行整体的业务风险,继而能够决定银行能否健康运行。因此,建立一个健全而有效的会计风险防范体系对商业银行而言极为重要。在当前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之下,我国城市性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逐渐呈现出多品种、多层次的扩大化态势。近几年,我国银行类金融系统案件也频繁发生,比如,齐鲁银行票据案、中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诈骗案等。银行大案、要案频暴,无一不与会计风险防范不力密切相关。因此,加强银行会计风险的防范是我国当前整个金融系统进行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

二、我国城市性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形成因素

据笔者统计,我国城市性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成因大致可分为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两个方面。其中,外部原因主要指上级机关(央行)的监管、宏观经济环境,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内部原因主要指相关人员的会计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内控不健全、利益驱使等方面。

(一)外部原因

1、外部原因之一:“央行”监管滞后且不到位

央行是我国城市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上级单位,主要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监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涌现,这不仅使央行的监管面临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而且在新环境中,央行的监管也显得相对滞后和乏力。虽然央行在发展中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但是由于各项法规机制的欠缺,使央行较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进行侧面干预和影响。此外,相较于合规性检查,比如凭证、账务处理等,央行对会计制度的执行、内控机制、人员岗位牵制等与会计风险相关的监管较为薄弱。

2、外部原因之二: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欠缺

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不完善,银行会计体制改革较滞后,无法实现银行风险防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详见表2-1。

表2-1 我国城市性商业银行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欠缺

两个方面 具体体现

1、分级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分级管理体制容易使各分支机构或分级部门利益膨胀,使其容易在面对职工福利和恶性同业竞争时,主动弱化会计监督而达其目的。

2、当前我国大多数银行都按区域设置分别进行会计核算,最终的会计数据实行汇总上报的形式。 这种模式下,容易使银行的整体会计工作处于分割状态,不利于整体监管。从而为篡改会计数据提供了方便之门。此外,各地区银行无论是领导还是会计人员,都存在“本地化”的现象,从而使不利于强化会计职能的各类违规行为占尽了“地利”、“人和”的有利条件,使银行极易遭受风险。

3、外部原因之三:社会监督力量不足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社会监督是我国整个会计监督体系“三位一体”(即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监管的力量对城市性商业银行的监督作用也不容小觑。然而目前,我国城市性商业银行的社会监督力量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长期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使人们对银行的认识还停留于初步阶段。在监督和社会舆论方面,较侧重于银行服务质量和人员态度等方面,而对银行的经营风险、实力、业绩等关注不足,监督较少。第二,我国独立资信评估的发展尚不完善,从而造成我国城市性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评价和外部审计等方面的有效度不高。无法将其真实竞争力展示在公众面前。

(二)内部原因

1、内部原因之一:相关人员的会计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就内部原因而言,首当其冲的是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会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不熟悉甚至不了解会计结算操作程序和内控机制,摸不清会计风险的防范重点和目标。很多商业银行的主管会计人员都更侧重于银行业务扩展,而对内控建设和风险防范较为忽视。当前,无论何种性质的单位,在会计工作方面都普遍采取电算化,城市性商业银行也不例外。但是,目前我国城市性商业银行却在电算化会计方面明显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贯彻相关机制和制度时缺乏严肃性和自觉性。在会计工作中,只要“账平表对”,在其他方面的把关相对欠缺,从而无法及时发现会计风险隐患。

2、内部原因之二:受利润指标的冲击和个人利益驱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渐深入,我国银行业等金融竞争日益激烈。城市性商业银行的竞争目标与企业一样,都是利润。在社会经济背景的刺激下,商业银行对利润的追求和冲动不断加强。与此同时,在对下属营业部和从业人员的考核方面,甚至在下属分行或营业部的管理人员的政绩测评方面,商业银行也逐渐将利润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在这种利益驱使的背景下,势必会影响我国城市性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

3、内部原因之三:内控机制的建设不完善

目前,我国城市性商业银行都较为重视内控机制的建设。但是,由于银行操作环节众多,内控机制无法覆盖各个步骤和环节。因此,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匹配等方面融合不足,也未能充分体现部门间或岗位间相互协调却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同时,很多关键性岗位和重要职责也未完全实现严格分离,存在部分人员“集多职于一身”。此外,部门城市性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部门设置不全,或者未能充分发挥其效应,从而对银行的主要管理者和相关负责人的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三、我国城市性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防范措施分析

(一)银行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树立全面风险管理观念

首先,笔者认为无论是城市性商业银行的管理者还是普通的银行从业人员,都应树立全面风险管理观念,提高会计风险防范意识。对此,除了从自身角度予以加强之外,商业银行还应定期组织培训讲座,通过授课学习和各类银行案件分析,帮助员工树立岗位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理念,正确面对工作中所面临的会计风险环节,具备“既不恐惧,又不麻痹”的风险处理态度。同时,管理者和银行从业人员应认真贯彻和执行银行的各类相关规定,一切操作均按程序进行,从而使风险“无缝可钻”。

(二)城市性商业银行应针对会计行为建立风险预警体系

近年来,城市性商业银行的网络化、电子化应用已较为普遍。电子化的应用使我国城市性商业银行已经具备了现代化信息处理的物质基础。但是,在会计风险预警方面,尚不具备针对会计行为的风险预警体系。目前,随着银行业的飞速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会计风险与日俱增。鉴于此,我国城市性商业银行有必要在现代化信息处理物质基础上开发和建立会计风险预警机制。将风险预警与会计核算相融合,自会计数据录入开始,风险预警机制即能及时跟踪和分析。

(三)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体系,提高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此,我国城市性商业银行可以在现有的会计报表体系之上,再自行建立一张“补充报表”。该报表主要用于体现行内整体的风险状况。在比率方面,主要体现备付金及比率、资本风险比率、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比率等;在贷款方面,主要体现贷款方式和结构、短、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平均余额、贷款风险集中度等;在不良资产方面,主要体现对外投资的潜在损失、逾期账款、呆坏账等。此外,该报表还应体现银行的或有资产和负债等相关情况以及基层行的风险信息。通过此种方式提高银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正确评价其经营成果,有效防范会计风险。

(四)加强城市性商业银行的会计内控建设

内控建设,无论何种单位都不容忽视。城市性商业银行亦是如此。对此,我国城市性商业银行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内控责任机制,具体包括:权力制衡机制、常监督机制、岗位经济责任控制机制、日常财务监测机制等。同时,在树立全面风险管理观念(上文已述)之余,还应进一步树立相关人员的全局观念。将内控机制作为各部门、各制度规章的有机连接,并能有效借助内控机制随金融环境和银行目标的改变而进行有机调整。此外,城市性商业银行在经营之余还应具备信息安全观。加强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

参考文献:

[1]赵建华,储宏博.强化银行会计管理 有效防范银行风险[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6

[2]唐旭,张沛宇.浅议银行会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04

[3]何颖.浅谈银行会计风险的成因与防范[J].青海金融,2012;12

[4]王淑环.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表现形式及成因分析[J].山西财税, 2011;7

第6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银行风险;防范

一、实现稳健经营目标。将控制放在防范风险上

(一)正确认识风险损失的突发性

商业银行在经营中的许多风险因素事先往往不易把握,会在很短的时间内造成严重的危害,令银行措手不及。如由于储户的提款需求具有随机性,难于事先预测,特别是自有资金较少、吸纳存款数额和储户多的银行,一但因某种原因(如小道消息误导)使得同时提出提款要求的资金需求大大超出银行正常的备用资金,就会使银行难以应付。再如,信贷客户不经银行同意将贷款用于风险很高的投机活动,贷款抵押物因火灾损失而产权所有人又未对其投保等,也会给商业银行造成突发性损失。

(二)应认识会计风险控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薄弱环节

有些商业银行对风险的控制认识还不充分、不确切、不完整,存在着几种倾向:一是以为内部控制就是整章建制,就是各种规章制度的汇总,对内控是一种业务运行过程中环环相扣、监督制约的动态机制认识不够;二是以为内部控制是稽核、审计或管理层的事,与会计无关或关系不大,对会计的职能作用没有充分认识;三是以为内部控制就是相互牵制,对内部控制方式、方法与手段没有整体认知。

(三)控制因人民币汇率升值使得商业银行汇率风险的增加

汇率升值有利于抑制能源和原材料等进口商品价格持续上升导致的输入型通货膨胀,并有利于降低“双顺差”,从而减少外汇储备的增长,更好地控制中国“流动性过剩”产生的源头。汇率升值总体上有利于内外经济失衡的调整,是一种“内外兼顾”的紧缩政策。从目前看,对通货膨胀以及经济“内外失衡”的调整仍未完全到位。因此,人民币对一揽子货币尚有一定升值空间,决策层很可能在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的同时允许汇率继续升值。由于人民币汇率衍生产品市场还不完善,国内银行间市场的金融衍生产品缺乏,只有外汇远期和掉期两种,汇率风险难以完全有效对冲,人民币汇率升值使得商业银行汇率风险增加。未来如果人民币汇率继续升值,银行汇率风险仍将增加,并且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双向波动趋势的增强使得银行的交易性汇率风险增加。

二、银行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随着国际国内经济金融运行不确定因素的增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受到诸多市场环境变化的不确定影响。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研究和预判提高前瞻性。做好风险防范,并扎实开展管理变革,力求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在通货膨胀阴影犹存以及经济下行风险加大的新形势下,商业银行应注意采取下列风险防范及化解措施:

(一)建立全社会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大体系

在转变职能过程中,政府要力促银企关系由过去的资金供给型向互惠互利型转变。政府还要处理好经济改革和金融发展的关系。经济决定金融,金融服务经济。地方政府一定要在鼓励兼并、规范破产过程中,严格按中央文件精神操作,杜绝各种形式的逃废银行债权现象发生作为银行也要积极支持企业的改革、改制、改组工作,用足、用好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尽力盘活一块存量资产为了有效地促使地方政府支持防范金融风险,还应当建立防范金融风险的政府目标责任制,把金融风险的防范直接与地方党政领导的政绩挂钩,形成以政府为龙头,银行为核心,企业为基础,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防范体系,以有效防范风险。

(二)加强内控管理,风险管控应趋向专业化和精细化

控制活动是为了合理地保证公司目标的实现而建立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交易授权、职责划分、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独立稽核。商业银行要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理念,内控规章制度的制定后评价和完善工作趋于常规化,内控管理纳入考核评估体系,无章可依、有章不循的问题要得到较大改观。在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方面,要引入专家论证制度,建立专门的审贷中心,对风险的识别和掌控能力逐步提高。以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为基础,改进和提高了风险定价技术与能力。还应加强风险问责,特别是对高管的风险问责力度不断加大。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是确保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资产的安全性、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首先,内部控制有助于管理层实现其经营方针和目标。内部控制由若干具体政策、制度和程序所组成,它们首先是为了实现管理层的经营方针和目标而设计的。内部控制可以说渗透于一个单位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单位内存在经营活动和经营管理的环节,就需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

其次,内部控制可以保护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保护资产一般指对本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商品、产品以及其他重要实物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保护。

再次,内部控制有利于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一个单位的管理层来讲,要实现其经营方针和目标,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报告及时地占有准确的资料和信息,以便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三)促进经营战略调整,实施以结构调控压力

商业银行在信贷资金配置时应考虑到通货膨胀对各行业的影响,在具备相应能力时提高盈利预见性强、产品价格可以提升的行业的信贷资金配置比率,降低受宏观经济影响大的行业的信贷资金配置比率,积极对能够抵御通胀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支持导向明确的行业提供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信贷政策,防范有关行业信贷风险,实施行业风险限额管理,同时把握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盈利机会,提高银行经营水平。

(四)全面加强信用、市场、流动性和操作风险的管理

在防范信用风险方面,商业银行应加大风险管理力度,密切监控企业经营风险,特别是密切关注从紧货币政策环境下.房地产、“两高一资”、出口等行业中有关企业的信贷风险变化,注意防范企业或集团资金链断裂的风险,维护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在防范流动性风险方面,商业银行应提高流动性的日常管理水平,加强存贷款资金的流量监测和融入、融出资金的流量管理,加强头寸预测调度,制订应急预案。并注意均衡安排投资,以实现支付安全和较低的备付率水平,将流动性风险和效益有机结合。在防范市场风险方面,商业银行应积极应对汇率,利率的波动加大会给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定价能力带来压力。通过匹配资产和负债来规避结构性风险,同时运用多种金融市场工具对冲借贷资金的币种、金额和期限匹配不完全所产生的风险,并通过风险敞口和止损限额控制来规避交易性汇率风险。

(五)建立多层次会计控制体系,完善重点环节和会计核算程序

银行有着自己的经营目标,也有着明确的内部控制目标。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中明确提出:银行机构内部控制目标是“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确保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为了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应在统一认识、明确总体目标的基础上,将目标责任层层分解、细化,确立各层次会计控制的具体目标,形成一个明确、具体、完整的目标体系。

建立多层次的会计控制体制,使内部控制目标具体化。而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核算程序是内部控制系统的中心。要按照银行业务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分析核算程序中的重点控制环节,尤其对联行结算等要建立一套严密的、呈刚性约束的会计操作程序和账务处理系统,以强化会计内部控制的约束力。一方面,要规范会计核算流程,提高控制技术,强化会计核算流程的硬性约束;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计算机优势,强化科技控制约束力。目前,银行会计电脑软件程序主要是仿手工的,遵循“双线核算”的原理,符合当今会计理论,但其缺憾是没有充分发挥计算机的优势,随着银行电子产品需求的不断扩大,充分发挥计算机优势,改变软件编程的“仿真性”,不断提高其科技含量。不仅是电话银行、网络银行、电子商务等业务发展的需要,也是内部控制的客观要求。

(六)防范风险应对激励考核有所改进

在“资产质量效益”同步考核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当运用经济资本管理平衡计分卡、经济附加值等激励考核技术与方法。一切好的内控制度与方法最终还是要由人去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效用。完善约束机制是银行改革创新和增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推动力。结合我国国情和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应当按照效率优先兼顾社会责任和公平原则,建立对银行贡献度和安全性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并适当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精神激励方法,提高精神激励效果。

(七)防范风险应当改进信息披露

第7篇

论文摘要:文章首先阐述了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缺陷,从内控环境、制度建设、制度执行、风险识别、会计监督等几个角度进行阐述,针对出现的风险,从人员培训、制度改进、信息强化、监督整改机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了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风险

(1)良好的会计内部控制环境尚未形成。企业的会计内部控制文化尚未真正形成,部分银行管理人员还未充分认识会计内部控制及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对会计内部控制的参与和重视不够,在日常管理中,重业务发展、轻风险防范造成管理风险;员工业务知识掌握不够,对业务的风险点了解不透,规范操作意识没有得到强化,由于制度传达不到位和理解不透彻,容易造成操作不规范,潜伏着操作风险;员工风险意识不强,对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重视程度不够,甚至认为相关风控措施手续太繁琐,没必要,从而以相互信任代替制度制约,导致逆程序操作、重要物品管理不严、授权流于形式等违规操作现象的产生,出现意识风险;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个别员工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严重扭曲,滋生拜金享乐思想,为达到个人目的铤而走险而出现的员工职业道德上的故意风险。

(2)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够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总体规划,表现为部分会计制度办法未能随着业务的发展和客观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造成了制度滞后于业务发展,或会计制度整合程度差,数量多但不够系统完整;会计内部控制结构仍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会计内部控制覆盖不全面,只停留在主要业务层面和一些业务产品上,而未延伸到银行会计活动的所有层面和业务流程上;有的制度规定太过于原则化,不切合基层行实际情况,实际执行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而流于形式。

(3)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不够。思想上不够重视,未能正确处理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对制度的执行只做表面功夫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而不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如何,遇到具体问题强调灵活性,使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因业务水平欠缺、对制度理解不准确,法律意识淡薄,风险防范意识差,自我约束能力不够,造成的制度执行不到位、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

(4)会计风险识别与控制的方法落后。会计控制方式未标准化,制度文件不够系统,缺乏对主要会计业务环节的全面分析,这样就难以真实、客观地反映银行的会计业务风险;会计内部控制方式较为单一。对会计风险识别与控制手段的研究处于被动局面,常常要等到案件发生后才总结经验,难以提前和充分识别新业务开办中存在的会计风险。

(5)会计监督检查的有效性不足。缺乏健全的会计监督评价体系,多层级多部门对同一业务内容重复检查,影响了会计内部控制效率;会计检查的覆盖面不能涵盖全部会计业务,在会计管理人员偏少、检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检查频率和深度难以达到规定要求,不能与银行风险程度相适应;缺乏对会计检查人员的再监督,会计检查流于形式,“查而不报、查而不纠”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问责机制不够健全,缺乏必要的程序控制和违规处罚措施。

二、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风险防范

(1)从加强教育培训入手,提高员工素质,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有针对性地、分层次地开展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将会计人员培训学习制度化、常态化、系统化,通过开展会计内部控制知识竞赛、会计技能比武、参观交流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查防案件能力和综合履岗能力,以防范操作风险;大力加强会计人员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把思想教育和案件警示教育纳入培训计划,使思想教育经常化、规范化,通过培训使每一个会计人员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合规经营、合法操作的理念,逐步建立先进的风险控制文化和合规文化,培养员工自觉遵章守制的习惯。

(2)改进商业银行会计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在原有的内控制度基础上推陈出新,尤其是针对新推出的业务,要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及实施细则,作到内部控制有章可循;加强现行制度的评估分析工作,总结新经验,提出新措施,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和完善制度,促进会计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3)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如果不能被识别,它就不能被控制、转移或者管理。商业银行应通过狠抓会计基础管理、改进业务流程、提升系统功能,提高对风险的预警和控制能力;充分发挥金融会计对风险的反映、监督、预测、分析等作用。

(4)从强化信息技术入手,提高会计内部控制水平和质量。

商业银行应广泛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对银行全部信息进行处理、分析、预测,推进银行业务处理自动化,逐步减少人工控制,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风险控制以减少故意风险发生的可能,增强会计业务风险控制的刚性约束,不断提高控制效果;积极探索利用信息技术对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全面的风险监控,加强柜面业务实时监测系统的建设,使银行后台可以及时梳理出可疑交易、违规交易信息,进行实时预警和处理,有效地从技术手段上解决前后台之间、上下级行之间交易信息共享的及时性问题,充分发挥数据集中和后台集中控制的优势,提升对交易的监督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

(5)建立高效的商业银行会计监督检查机制。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不论是制度的制定、执行,还是最终的评判,都需要恰当且必不可少的监督,以使内部会计控制系统更加完善,更加有效。商业银行应加强会计内控队伍的建设,培养以会计主管、会计检查辅导员、结算专管员、电算化专管员和出纳专管员为主要内控监督力量的会计内控队伍,加强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改革检查人员管理体制,提高检查人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8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分析;防范

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业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随着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方,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在金融发展开放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由于金融业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与突发性、涉及面广和危害性大的特点,一旦金融机构出现危机很容易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起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风波,进而引发全局性的金融危机。银行业的金融风险问题不但严重影响着银行业的经营成果,而且给其今后的生存和发展也带来潜在的威胁。因此深入研究防范金融风险,对于完善我国的金融制度,保证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现状分析

(一)信贷投放过快潜伏新的金融风险

2003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加快,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也持续高涨,而资本、经常账户的双顺差,大量外资通过各种渠道流入我国,央行不得不投放大量基础货币进行对冲。如在2003年年初,央行宣布金融机构贷款增加的总额应当控制在1.8万亿元以内。到了6月份就已经突破了这个目标。7月份央行公开表示务必要将信贷总额控制在2.8万亿元以内。可到了10月份贷款总额就已经突破了2.8万亿元。而且贷款的结构也发生了改变,投资大部分流向许多大型工程和基础建设,中长期贷款比重增加。由于长期债券市场的缺乏,潜在的金融风险又集中于银行系统。银行系统通过发放大量新贷款来稀释不良贷款率的盲目扩张行为也隐含着巨大的危机。在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社会信用环境不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商业银行自身的内控机制欠缺和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这种过快的信贷投放可能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二)从外部环境来看,银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其中重要的原因。近年来,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企业征信建设已取得积极进展,但还没有完全普及,不仅造成银行进行客户信用审查的成本极高,而且也造成了社会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直接给银行风险管理带来了难度。此外,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还远远没能充分发挥,尽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通过信息的规范化披露,加强投资者和市场对银行经营管理的监督和约束,但在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还不规范、不完备,对于风险信息披露尤其不充分。市场对银行经营管理监督约束有待加强。

(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念、技术、方法等方面存在问题

1、风险管理理念方面。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仍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重视不够;二是缺乏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实施差别化的理念,忽略了不同业务、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不仅不能管理好业务风险,反而容易产生新的风险。

2、风险管理方法上。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以定性分析为主,缺乏量化分析,在风险识别、度量、监测等方面科学性不够。与国际先进银行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相比比较落后。如信用风险管理中,对借款企业财务状况和市场,对借款企业产品需求的变量因索的微观分析往往不足。在市场风险管理中,对资产组合理论的运用、VAR的推广、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利用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在操作风险管理中,对资本金的配置度量和管理体系的建设方面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3、风险管理体系上。国外银行基本都具有从董事会、风险管理部门到风险管理主管在内的较为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这种独立性不仅表现在风险控制要独立于市场开拓,还表现在程序控制、内部审计和法律管理等方面。但在国内,一些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往往还不健全,风险管理受外界因索干扰较多,独立性原则体现不够。

4、信息技术上的差距。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商业银行与国际同业先进水平的差距突出地表现在各种风险管理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上。以市场风险管理为例,定员管理模型(VAR模型)在国际上已经日趋成熟。除了一些国际活跃银行运用外,许多非成员国银行也都运用了VAR模型类的技术,如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等国的一些大银行也都采用了此类技术。在信用风险方面,国际上正在向运用统计模型方向发展,有的正在建立相关数据库,同时,巴塞尔委员会还提倡建立内部评级体系,或充分运用外部评级。在这些方面,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与国外银行相比,存在很大差距。

(四)银行职工自身风险意识的建立有待进一步加强

员工案件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用信任代替制度,盲目服从。有些案犯潜伏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的原因之一就是源于其他同志的盲目信任,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犯罪分子更是看到这些漏洞才能够逃避监管而乘机作案。在银行业的业务规章中,对重要岗位从事前、事中和事后都设定了多层次的制衡和监督,以保证风险的有效控制,但在某些案件中,这些监督环节都被弃守,内部监督名存实亡,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有的虽然发现问题,但并未深究,不了了之。有些机构的领导同志只重业务的发展,员工教育管理松弛,在金钱和名利的诱惑之下,有些员工错误的人生价值观的恶性膨胀是其作案的主观动因,必将为案件的发生理下隐患。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一)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风险防范

首先,完善立法。对银行业金融创新设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程序,制定关于金融交易管理的统一标准,以消除交易过程中不必要的风险,使金融交易从合约的签订到最后执行完毕的整个过程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来规范。同时建立关于风险管理和交易咨询的有效机制,使各金融机构都有防范金融风险的举措,确保投资的安全性。

其次,参与金融创新的研究和开发。金融监管机构要派专人参与金融创新的研究和开发,从而了解金融创新的过程,准确掌握其产品的风险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和教授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全面论证并审定能否进行金融创新。

再次,严格监管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活动。除了按照《巴塞尔协议》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做出规定外,还要根据其资本量、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对风险的应变能力及当前的市场波动状况给其制定一系列风险监控指标,将风险控制在所能接受的范围内。同时,在对待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上,要做到放松管制与加强管理并重。对有争议的金融创新工具应严格控制其上市,尤其是对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应加强管理力度。对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时,要把金融机构从事的投机易所占的比例作为重要指标来考察。

(二)界定风险等级,化解盘活不良金融资产

正确界定轻度、中度、重度风险资产。对轻度风险资产应以启动盘活为主、适当注入启动资金,这是企业起死复生重新走向正常的生产经营轨道的应取之策;对中度风险资产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接受企业产权,或依靠产权出让达到盘活自身存量;对重度风险资产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把自身债券追索权发挥到最大限度,要严格按程序逐级上报核实情况,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争取贷款核销,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当前银行努力尝试投资银行业务百分比在化解信贷资产风险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抵债返租作为新旧体制交替时期的特殊信贷模式,应具有可操作性。从程序上看,抵债返租的特殊信贷模式,应具有可操作性。从程序上看,抵债返租有资产转让行为、企业偿还贷款行为和租赁行为,即对于企业资产从本等额抵偿贷款,并有望搞活实现资产保个的中小型企业,通过一定方式买断企业产权或经营权,银行成为企业产权或经营权主体,改收贷收息为交租还贷。

(三)加快配套性改革,构造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优良环境

一是培育和完善良好的信用环境。政府要改变以行政干预为主的直接调控方式,在不断提高经济政策科学性的基础上,通过健全立法、执法工作,使整个社会交易活动和债权债务关系契约化、规范化,这才是降低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加快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企业良好的经营机制是降低信贷风险的重要基础。二是规范财政与银行的信用关系,防范财政对银行信用活动的风险扩张压力。在财政体制改革和合理界定政府支出范围的基础上,适当降低银行上缴财政利税的比例,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金融的深化发展。三是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减轻金融机构的融资压力。如果资本市场缺位或发育不全,那么经济实体的资金需求势必存在金融机构的刚性依赖,从风险角度讲,这种需求刚性也就等于风险刚性。直接融资以发行企业债券为主,适当增加股票的发行。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还可以建立一定数量的投资基金,鼓励居民直接向企业投资。

(四)加强信贷资产管理,防范信用和流动性风险

首先,在商业银行内部应努力制订和实践新的信贷管理办法,把风险管理贯穿于信贷审批与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并覆盖所有业务部门。在贷前应积极遴选优良客户,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在贷中应科学决策,为贷款审批提供科学指导,从审批上控制风险在贷后应及时掌握客户资产、负债、盈亏状况及发展趋势,跟踪监测,针对其潜在的风险,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从监测上化解风险。同时要建立信用风险预警系统,充分发挥客户经理的日常走访作用。特别是在授权、授信、审批、经营、展期、担保、抵押、核销、检测、考核、贷后跟踪等方面修订、完善、补充相关制度,使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其次,要真正做好信贷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除了商业银行自身努力外,还有赖于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一是要改善目前商业银行的社会经营环境,弥补我国信用制度的缺位,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培植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二要加强同业间的合作,联手防范信贷风险;三要加强法制建设,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杜绝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情况,保证司法在信贷风险防范中强有力的援助作用。

(五)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改善内部控制手段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要在竞争中赢得先机,必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同样,要实现有效的内控目标,也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还应当引进或同步开发非现场稽核应用软件进行连续的监督控制,如美洲银行的AUDI-TOR2000系统,以及比较适合内控评价的摩根大通银行的“地平线”系统,这些系统都是比较成熟完善的,我们应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进行交流和灌输。员工的信息应直达管理层,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和内控要求应通过现代化信息方式直接灌输给员工,既方便又快捷。此外,还要重视和理解信息披露的作用。从适度到充分披露关键信息,是对公众的负责,也是巴塞尔协议强调的风险管理的三大支柱之一。

除此之外,在我国政府方面,还应该转变职能,一方面尽快建立健全的法律环境,加快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对某些不合适的法规进行废除;另一方面应尽快促进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只有当国企真正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商业银行才能在解决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实行债转股,真正行使其股东权利,或将其股权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转让,从而盘活一部分不良资产。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加入WTO机遇・挑战・对策[M].中国言实出版社,2002.

2、(美)彼得・S.罗斯.商业银行管理(第4版)[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

3、蒋团标等.中国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防范[J].商场现代化,2006(3).

第9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信贷风险 对策

1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表现及成因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商业银行面临的信贷风险不断加大。其中,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各样的风险是导致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1.1客户受某些因素的影响产生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已经成为目前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客户的信用状况。客户的信用状况的好坏对信用风险的产生有着直接的影响。受某些因素的影响,客户借贷后不能按照当初的约定按时还清承诺的利息和本金,造成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这种违约现象也直接导致银行蒙受损失。

1.2客户受利益驱使产生的法律风险。

目前,商业银行所处的法律环境不好,与信贷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使得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遭受着法律风险。随着企业经营自的不断扩大,企业在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部分法规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巧立名目,有意识地逃、废金融债务。

1.3政府非正常性干预产生的经营风险。

受经济发展的影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容易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影响。当地政府部门为了本地区经济的发展,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新上项目,过多地干预商业银行的正常信贷业务。

1.4内控制度不完善产生的道德风险。商业银行普遍加强了内控制度建设,内控制度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不够完善,不完善的内控制度就给一些不诚实、不正直的人钻了空子。具体到商业银行内部,就是商业银行个别信贷业务人员,受利益驱使,利用内控制度不够完善的漏洞,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利用手中的权利违规授信、放贷,取得不正当利益,因而给商业银行造成信贷风险。

2.针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表现,应采取以下对策进行规避

针对容易出现的信贷风险,商业银行要积极采取多种举措进行应对,除了调整自身信贷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完善信贷风险预警机制以外,还要加强和政府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防范信贷风险。

2.1加强对员工的思想道德品质教育,严格信贷管理。商业银行要想有效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就要多措并举在信贷管理上下功夫。首先,要加强对员工的思想道德品质教育,教育广大员工遵章守纪,做诚实正直的好员工。其次,就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流程环节,确保信贷管理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出现问题。第三,还要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体系,下达合理的考核指标,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完善信贷工作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大大激发广大信贷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2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防范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不给企业逃废债、转账提供可乘之机。商业银行就要M快适应市场调节机制,依法合规办事,把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除此之外,商业银行还要在信贷风险防范过程中向企业宣传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让企业自觉懂法守法,贷款到期主动还本付息,这样就使得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呈下降态势,从而较好地防范信贷风险。

2.3树立市场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控机制。

首先,商业银行要对信贷风险管理人员加强培训工作,提升银行从业人员的市场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实行信贷、审批与监管三分离的运行机制, 有效避免各职能部门之间在内部控制中出现漏洞。其次,内部控制要明确信贷从业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不仅要规定职能部门和个人处理业务的权利,还要明确规定其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和义务。同时,要建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机制和处罚机制,对在信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堵塞漏洞。第三,要强化稽核及审计部门作用,促进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从单一的事后监管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转变。只有这样,商业银行才能达到防范信贷风险,稳健经营的目的。

2.4完善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商业银行要想防范信贷风险,就要必变传统的思维和观念,改变以往单一依靠贷款企业报送报表获取信息的做法,要主动作为,拓宽信息来源的渠道,不仅要收集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个人资料,还要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收集,不仅对企业有无违约记录进行收集,还要收集企业的偿债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营运状况、企业财务管理状况、企业经营水平及市场发展前景等资料。与此同时,财政、审计和税务等政府部门和企业有着直接和间接的联系,定期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掌握着大量的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的资料和信息。商业银行要加强与这些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息和资料,对在信贷工作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提出防范措施,有利于做好信贷风险防范工作。

2.5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建立良好的政、银、企关系。首先,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当地商业银行的工作,坚持商业性资金的有偿性、流动性、盈利性原则,保证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为商业银行创造宽松的金融环境,尽可能地减少因政府行政干预而带来的信贷风险。其次,商业银行要加大宣传力度,在资金宽裕,不违背信贷政策的情况下,积极支持当地政府的经济发展,对地方扶植的一些优势项目要实行信贷支持。对一些前景不好的项目,商业银行也要积极和地方政府沟通,做好不予支持的解释工作,从而达到互相理解的目的。第三,地方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当地企业改革创新,增强企业自身竞争力,同时,要积极为商业银行和企业牵线搭桥,一方面保证企业可以及时贷款到位,另一方面可以保企业到期偿还贷款本息,从而建立起良好的政、银、企关系。

参考文献:

[1]封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所引起的的思考[J].南方经济, 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