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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安全与执法 人才培养目标 专业研究方向 专业教学内容建设
随着网络应用种类增多及普及程度上升,网络犯罪发案率呈现明显上升趋势。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具有显著区别。网际空间犯罪分子具有明显的跨区域性、隐蔽性并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规范等问题。我国不少公安院校将网络安全与执法作为学院着力发展的专业,并以该专业学生的培养为依托,为公安机关输送一批批的网络警察。如何提高该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使他们成为合格网络警察,是我们进行该专业建设时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在文中就该专业开设的必要性、人才培养目标、专业研究方向、课程设置等内容进行阐述。
一、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开设意义及必要性
“网络安全与执法”是一新兴公安技术类专业,属公安技术学科,大类为工学,属国家控制与特色专业。其核心内容是:“研究预防网络犯罪、控制网络犯罪和处置网络犯罪的理论、方法和规范,以计算机技术、网络轻薄技术、计算机犯罪侦查取证技术、信息与网络安全技术和网络监察技术为核心技术,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理论,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安全事件不时发生,网络犯罪逐年攀升,对网络安全管理需求不断提高。需要公安干警掌握管控网络虚拟社会的技术体系,全面提升自身“网上防范控制、打击处置及技术对接能力,提高虚拟社会阵地控制、信息获取、情报分析整体水平。”所以,开设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培养出大批网络警察意义重大,具有明显的开设必要性。
二、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鉴于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开设的重要意义及广阔的市场需求,各地公安院校相继开设该专业(或方向),培养该领域的专门人才。但前期调研发现,各地公安院校对该专业(或方向)的专业定位、培养目标等等理解各异。以四川警察学院、湖北警察学院、浙江警察学院等地方公安院校为例,其专业名称、研究方向、课程设置等对比。
通过对多家公安院校的调研,笔者认为,公安院校对网络安全与执法方面专业人才的培养,主要从计算机能力、法律知识、公安干警通识能力(格斗、战术、射击、体能等)、公安信息化知识等综合知识及能力的培养。其培养目标也应定位于具备对涉及计算机、网络案件、异常事件侦办综合能力的复合型应用人才。
三、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研究方向
笔者认为,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研究方向可考虑以下几类。
一是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的底层核心技术是信息安全技术。为更好发展该专业,必须有教师投入精力扎实研究信息安全技术。即研究信息安全技术相关的知识体系。这包括对密码学知识的研究及用户口令分析;计算机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原理及数据库安全检测;网络协议分析;多媒体信息安全等内容。
二是信息安全管理。公安院校培养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人才的目的是为了向公安机关输送合格警察。就是能够熟练应用信息安全技术,对虚拟网络社会进行动态管理及涉网、涉机案件进行侦办的公安干警。所以,与上述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研究;虚拟网络社会管理过程中若干关键问题研究;信息安全产品管理、相关人员的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学上的关键问题,都可作为该专业的研究方向及内容。
三是公安信息化。公安信息化是公安部“十二五规划”中重点发展内容。是将信息安全技术、管理在公安系统中具体应用的研究方向,并在此基础上有所拓展,更强调“执法”层面。在研究内容上涵盖了电子设备勘查取证、情报信息分析研判、网络安全监察等等。电子设备的侦查、取证技术、涉及电子设备的犯罪案件侦查技术和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技术等。从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分析、鉴定检验等方面研究涉网涉机犯罪案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侦查、取证技术及管理执法。“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是大势所趋。对公安情报信息的搜集、处理、分析研判及热点难点问题剖析等都是值得研究的关键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助于解决现阶段公安工作情报分析面临的海量信息无法快速甄别处理、情报信息挖掘关键技术、情报聚类分析存在的瓶颈等问题。在网络安全监察方面,对恶意代码进行分析检测、对常用操作系统如WINDOWS, LINUX等进行内核分析,对网络攻防技术进行研究、控制网络舆情信息等等都是值得关注的。
四、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教学内容建设
(一)网络安全与执法专科课程体系开设
笔者认为,专业教学内容的建设必须与专业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为导向。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毕业生应具备下述能力:首先,基本素质方面要掌握、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原理,并熟悉我国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当然,作为理工科学生必须具备的通识知识:数学、英文、计算机等理论知识体系必须掌握。其次,业务能力方面,学生需要能够进行互联网网络安全监察、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能够根据等级进行网络安全保护;对涉网、涉计算机案件能够进行快速侦办;能够面对海量互联网情报信息进行快速、有效的搜集工作等等。其他素质方面,应具备较强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具备格斗、查技战术、警体、射击等方面的要求;具有独自解决突发问题的能力等等。
综上述,该专业课程内容应主要包括:网络技术、数据结构、操作系统、网络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监察、网络信息监控技术、电子证据分析与鉴定、网络对抗技术、网络情报信息获取与分析技术、计算机犯罪侦查与取证等内容。
(二)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课程建设的保障条件
一是师资保障。鉴于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不难发现,该专业课程的教授涉及计算机、信息安全、法律、管理等交叉学科。为保障这些课程的顺利教授,师资队伍建设是关键。当然,各公安院校为了更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都积极推出精品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质量工程,并鼓励教师到一线去锻炼,或到大学去丰富专业知识。但在实际上课过程中,仍然存在“以教师定课程”的问题。即存在系部现有教师能上什么课、甚至上什么课省事就开什么课的问题。一些公安院校是近几年升入本科的院校,部分资历较老、学历偏低的教师往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及选择教授课程上具有优先权。但部分教师直接从专科学生的教授跨越到本科学生的教授,部分老资格专业教师十几年、几十年教授专科学生,专业知识深度不够,知识结构存在老化问题。而这些同志往往主导了专业学科建设。这无疑阻碍了专业课程建设,设置的专业课程内容也有所偏差。所以,公安院校需要理清管理机制和体制,选择职称、学历较高并具有基层实践经验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共同确定教学内容。
二是实验室建设。显然,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课程内容的教授必须以专业实验室为依托。不少公安院校在公安技术类专业实验室建设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但一些实验室建设定位不明,仅局限于机房,完成日常教学工作。特别是公安信息技术实验室的建设,据了解,这类实验室的建设因涉及学院与各省公安厅、地市公安局的共建,并没有成熟模式可借鉴。关键问题在于信息系统真实系统接入还是培训系统接入的选择(如各地市综合警综平台、大情报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接入)、真实数据源获取数据的清洗、双方合作的费用等关键问题。所以,公安院校应在实验室建设方面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紧密关联,并制定短期、中期、长期发展规划。对科研方向正确定位,将实验室作为科学研究基地;将研究成果不断地在教学中及服务一线中得以实践。
五、总结
总之,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建设是各地公安院校建设的重点与热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及必要性。根据其人才培养目标可确定该专业学生的培养在业务能力上应具备计算机知识、信息安全知识等基础,并具备软件开发、网络监察、情报分析、电子证据侦查取证等方面业务素质和能力。课程开发过程中应注意采用“厚基础、重实践”的模式设定教授课程体系,并克服师资建设、实验室建设存在的问题,为公安系统培养网络安全专业人才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靳慧云. 地方公安院校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建设探究[J]. 信息网络安全. 2011年第10期.
[2]佟 晖, 齐莹素, 刘长文, 尤 慧. 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研究[J].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
[3]郭风海, 贾春福. 信息安全开放实验探讨[J]. 计算机教育. 2010年第10期.
【关键词】小型办公室网络;教学
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当学生步入社会以后,他们所需要的网络知识不仅仅这些。在我所教的学生中,在机房上机时他们通常会碰到这样的一些问题,比如:找不到共享文件夹,删除了桌面上的IE快捷方式就不会上网等。而文件共享,上网是一般小型办公室人员最基本的信息资源获取方式。当然,将来在某个单位工作,所要求掌握的网络技术除了常用办公软件的使用,以及上述的共享文件夹的设置、访问和上网外,还包括共享打印机的设置和使用,病毒防护,重装系统,组网以及网络故障的排查等这些基本方面。
一、开设《小型办公室网络建设与管理实训》课程的必要性
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而计算机相当于你的半张嘴、一只眼、一个耳,现代社会不学计算机,不会上网几乎就是半个残疾人了。尤其是按照国家建设信息化社会的需求,不仅要求国家政府机关办公信息化、自动化,连很多基层都要求网络办公,大学生毕业以后到单位就业也是一定离不开电脑的。如果毕业的大学生,连日常使用计算机所需要的技巧和知识都掌握不好又如何称之为合格的大学生呢?更谈不上是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大学生进入某个中小型企业或者公司,通常公司各部门间电脑已连成网,一般情况下,至少同一个办公室的多台计算机是组成小型局域网的,为了工作方便,实现文件或者打印机共享,这是最基本的应用,同时组建办公室小型局域网还可以共享宽带上网。但是,中小型企业/公司一般没有专门的网络维护人员(高校里除了机房外,各个行政办公室或者教师办公室也没有专门的网络维护人员),出现问题都只能自己解决或者付费寻求电脑维修人员的帮助。刚毕业的大学生,如果能为自己,公司同事或者是领导解决基本的网络问题,既可以展示自己的知识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又能得到同事和领导的认可。当然,现在很多的家庭中都有多台电脑,大学生掌握小型办公室网络建设与管理后也可以组建和管理家庭局域网。此外,为了跟随国家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脚步,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开始组建自己的办公网络,并设置办公室网络管理这一职位,招聘相关人才,因此,学习《小型办公室网络建设与管理实训》课程,掌握相关技术也为大学生就业增加砝码。
二、《小型办公室网络建设与管理实训》课程建设的思考
1.教学内容。实训一:安装操作系统;实训二:认识各种网络设备;实训三:网线制作;实训四:双机互联;实训五:文件共享;实训六:打印机共享;实训七:组建小型办公室局域网;实训八:网络维护及常见网络故障排查。
2.教学过程。教学整个过程都在实验室完成。教学采取教师示范讲解和学生动手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以学生动手实践为主。其中,教师示范讲解按照实验指导书中的过程进行讲解,重点讲解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出现各种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方案;学生动手实践中,教师从旁指导,并通过课堂检查和实验报告发现学生实践中的错误并进行纠正。
3.教学评价。在我校相关领导的指导下,2009年秋季,在我校“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经管系1081和1082两个班级的《电子商务网络技术》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讲授了上述8个实训内容中的6个实训内容,学生按照编写的实验指导书动手实践,掌握了基本的网络技能,学生都表示这些网络知识足以指导他们组建宿舍局域网,同时提高了他们的动手能力。
(一)网络保险市场起步早、发展迅猛
1.萌芽阶段。1993—1995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的萌芽阶段,并成为全球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开拓者。这主要得益于美国先进的网络技术、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这一时期,很多保险公司开始建立自己的网站,但仅提供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1995年2月,一家完全独立于传统保险机构的网站In-sWeb创立,同时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信息。
2.起步阶段。1996—1999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起步阶段,各项业务都得到了迅猛发展。1997年初,美国81%的保险公司至少拥有一个网址,其网络保险之保费收入为0.39亿美元。1998年,美国86%的保险公司已在互联网上其保险产品相关信息,61%的网站提供商地址查询服务,43%的保险公司把网络保险业务作为公司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美国互联网保险费收入迅速增长到1.55亿元,较1997年增长了197%,翻了近两番。
3.发展阶段。2000—2008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阶段。随着2000年《电子签名法案》的出台,美国保险公司开始积极发展网上直接销售的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之保费收入也因此迅速达到总保费收入的0.2%。2001年,美国网络保险之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0亿美元,其中来自汽车保险的网络保险费就有8.5亿美元。2003年,美国网络保险的保费收入达47亿美元,增长速度超过270%。2005年,通过互联网销售车险的保单数量比2004年增加了29%。
4.成熟阶段。2009年至今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成熟阶段。近年来,美国网络保险的市场份额呈现直线上升态势。2009年就已有50%以上的客户使用互联网渠道了解和选择保险服务,不少保险险种的网销交易额已超过市场总额的30%。2010年,美国汽车保险、房屋保险的网上销售额已达到84亿美元,大约占市场份额的4%。目前,所有的美国保险公司都开展了网上保险业务,其中InsWeb、Insure.com、Quickquote等网站的影响力最大。福雷斯特研究公司的报告预测,数字化渠道在2015年的市场份额将达到140亿美元,增长率超过10%,并将大大增加美国网络保险市场的盈利空间。
(二)网络保险经营模式的多样化
随着美国互联网保险的迅猛发展,其经营模式也逐渐多样化,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险公司自建网站。截止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拥有一个、甚至多个自己的保险网站。主要进行保险产品相关信息的宣传、为客户提供联系方式,拓展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少数网站仅提供保险公司及其产品的相关信息,而大多数网站还提品销售,可以分为表1中的两种具体类型。产品销售型公司的网站既帮助公司降低了营销成本,又方便了客户投保。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复杂型产品采用线上咨询、线下投保相结合的营销模式,使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前景更加诱人。
2.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保险公司自建网站一般仅提供自己的保险产品,随着消费者对不同保险公司产品对比需求的增加,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应运而生。第三方网络保险超市提供众多保险公司的产品,并且提品筛选、对比功能,客户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可以了解几个保险公司的类似产品,并进行详细比较,在最短时间内选择最适合于自己的产品。这种营销模式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了便捷的选择权。下表2就是目前美国第三方保险网站的三种类型及其运营机理。
3.互联网综合金融超市。随着保险理财产品的大量涌现,越来越多的人把保险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互联网金融超市就是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为顾客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客户可以享受到集投资、信贷、结算、储蓄、保险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例如,互联网综合金融超市通常汇集储蓄国债、理财产品、电子银行、信托、黄金、房产房贷、外汇、保险、基金等多领域的各种产品和信息。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在证券经纪公司、银行的网站上直接购买相关的保险产品。
二、美国网络保险市场的监管体制
(一)美国保险(含网络保险)的监管体制
美国采用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模式,实行州和联邦政府相结合的双重监管机制。联邦政府只是扮演全国保险监督协调者的角色,保险业的立法管辖权由州政府具体掌握。每个州的政府机构都设有保险监管局,局长作为保险监督官负责本州保险市场的监管事项。美国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相当健全,严格依照相关法规进行保险市场监管。美国的早期警戒系统通过检测保险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提早发现需要重点监管的保险公司,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财务危机。同时,赋予民间保险组织和服务机构部分监管职能,以确保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网络保险监管的特殊性及其要求
网络保险是传统保险和信息网络融合发展的产物。与传统保险相比,网络保险蕴含的风险更广泛、复杂,不仅包括传统保险行业的各种风险,而且涉及到互联网技术方面的风险。其技术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本身的缺陷、故障风险。比如,TCP/IP协议的安全性不足;病毒、黑客、木马对计算机的攻击;互联网通讯系统的开放形式;缺乏机密技术和安全密匙管理等,这些很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是客户认证风险。这主要由于非实名制的客户认证方式,不能保证客户的信息安全。三是网络保险的软、硬件系统如果来自国外,也可能威胁网络保险的整体安全。因此,网络保险市场监管比传统保险市场监管涉及面更广,包括保险实务监管和网络技术系统安全监管。网络保险市场监管也更为困难,既要借鉴传统保险监管的相关经验,又要注重适当创新,以便给网络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主要特点
(一)网络保险监管宽松而谨慎,依法实施市场监管
美国保险监管局一直采用宽松谨慎的网络保险监管政策。一方面重视网络保险交易的安全性,努力维护网络保险平台的稳健经营以及保险客户的隐私和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保险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保险经营效益,监管局不仅不干预网络保险的发展,而且还大力支持。例如,在不断完善电子商务整体经营环境的同时,努力使原有的保险监管规则尽量适用于网络保险市场。监管部门还大力修订、不断补充网络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消除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法规短板,确保依法实施市场监管。
(二)充分利用行业自律监督功能,提高了监管效率
美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维护了网络保险的健康发展。保险市场标准协会(IM-SA)是由美国寿险协会创建且独立运营的行业自律类机构,这个完全自愿的组织有助于更加高效地满足监管要求和潜在消费者的需求。事实上,政府考虑出台很多强制性政策规定时,都结合了该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美国保险学会2000年“PublicPolicyPrinciplesforElectronicCommerceandInsurance”,公布了12条网络监管规则,主要目标是开放市场、促进竞争、维护系统的完整性、保证监管效率。
(三)完备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保证了市场的稳定
美国最初的偿付能力监管,主要是规定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方面。美国保险业1970年代曾出现偿付危机,此后各州更加重视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最终形成了一个由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追踪系统(FAST)、风险资本(RBS)监管要求和现金流测试(CFT)组成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该监管体系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包括网络保险在内的所有保险业务进行科学监管,目的是保证市场的稳定。下表为监管部门基于RBC的具体值划分的四个监管层次,以及对应的监管措施。
(四)健全的电子商务环境,促进了网络保险的有效监管
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环境,美国做了积极探索。1993年公布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6年修订了《统一商法典》;1997年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法案》;2000年,国会正式批准《电子签名法案》。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有助于合理解决网络保险的法制问题和安全技术问题,也为网络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四、美国经验对我国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启示
美国政府坚持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以适度审慎的监管为原则,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监管机制,更新监管技术,确保了对网络保险实施有效监管。面对网络保险快速发展的机遇,我国应积极学习美国的监管经验,积极为网络保险发展“保驾护航”。
(一)不断完善网络保险法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健全的法规、标准统一的技术、完善的网络基础设施、健全的电子交易以及安全认证立法,为网络保险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技术环境,加速了网络保险的普及。在相关法律实施上,美国规定了保险监管部门必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的权限和范围,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还要对非法网络保险交易进行跟踪和调查。相反,中国有关网络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很少,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推动网络保险的立法,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以确保其健康发展。
(二)尽快完善国内信用体系,支持网络保险监管
美国金融市场的信用体系以市场为基础,以信用制度为强大支撑,金融市场立法充分保障了违规惩罚、信息公平、信用等级评价等。此外,个人、企业以及政府的信用都需要信用评级机构统一评价,这极大地促进了网络保险风险监管的实施。而我国信用管理体制落后、监管部门能力不足,网络保险业务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又大,导致网络保险的监管力度不足。因此,政府组织推动、加大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尤为重要。
(三)坚持宽松审慎原则,确保网络保险监管的灵活性
“不阻碍限制网络保险的发展”是美国网络保险监管的前提,坚持以“适度监管”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会给网络保险市场发展造成不必要的束缚。此外,美国设立网络保险市场准入标准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提高监管效率,而非为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我国建立网络保险监管体系也应坚持“宽松审慎”的原则,监管规定不宜过细,重点监管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其余以市场调节为主。
(四)突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督,提高网络保险监管效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影子银行;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21日
一、P2P网贷发展现状及弊端
(一)在互联网金融崛起背景下P2P发展迅猛。当前金融领域已逐渐放开,民营资本将伺机而动,而作为能够在短期内实现与传统金融机构平起平坐的唯一捷径――互联网金融必将成为改变现有金融格局的决战场,未来的新霸主也必将产生于此。金融机构拥有客户、资本、风险防范优势,而互联网公司拥有技术、创新、庞大的用户群优势。
民间借贷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必要补充,P2P网络借贷的产生和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P2P贷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人人贷、拍拍贷为代表的线上模式,借贷双方通过网上竞标方式来实现匹配,另一种是以宜信为代表的P2P信贷理财计划。P2P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趋势下,应运而生。
(二)P2P网贷运行模式。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借贷。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
(三)P2P网贷的弊端。目前,市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已形成共识:包括第三方支付、P2P贷款模式、阿里小贷模式、众筹融资、互联网整合销售产品即余额宝模式和互联网货币。这几种产品拥有不同的金融模式和金融风险,也就意味着需要不同的监管方式。
P2P网络贷款平台长期游离于现有的监管以外。很多打着P2P旗号的企业,做的并不是纯粹的线上平台业务,而是把原先线下既有的民间借贷模式换了一个说法。
而对于致力于打造纯粹资金撮合平台的P2P网站而言应当针对其行业特征,进行适度监管,比如设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来对这一领域监管,未必要像银行那样严格,因为它毕竟是信息中介平台,但对它的从业资质还是需要有限制的,毕竟它们也在做着很专业的金融业务,它应该比银行的风险控制更高端,因为它的客户风险比银行更大。银行把信用记录好的客户都拿走了,在银行贷不到款的人,才会到P2P平台寻求资金,风险更高,也就意味着P2P网络贷款平台风险管理水平也应该高于银行。
二、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监管制度的构建
监管之殇困扰着网络贷款行业,网络贷款行业的野蛮生长及恶性竞争带来的巨大风险也迫使其开始强调行业自律。但是,面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迅速发展和异化,仅依靠私法规范和行业自律不足以规范整个P2P网络贷款行业。
(一)107号文件。2014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向相关部委和各省政府下发的名为《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简称“第107号文)对P2P借贷等网络金融活动规定,指出:“网络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网络信用平台等机构要遵守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技术违规从事金融业务。”此前央行也多次重申“两条红线”理论,提醒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行业不可触线违规。文件还指出央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这就意味着,一直“无监管、无标准、无门槛”的P2P行业将开始由央行负责协调监管。
(二)监管机构。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必然要有监管机构的设立。在美国,目前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机构仍未达成一致共识,美国会计总署给出了两种监管方案:一种是由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网络贷款的不同主体,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监管机构不同;另一种是建立统一的机构,如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承担监管职责。从目前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状况看,中国银监会作为中央级别的监管机构应加强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测、预警并形成一定的预警机制,防止P2P网络贷款平台引发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要担负起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具体监管职责,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管理机构,应该承担起监管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职责。同时还可以借助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个管理平台,从事P2P网络贷款平台贷款业务的登记、备案等服务,发挥辅的监管作用。
(三)监管措施
1、市场准入监管。我国法律在认可P2P网络贷款平台后,要对其设立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可考虑实行牌照制,对满足条件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发放牌照。这一方面可以将一部分资质缺乏的申请者排除在外,防止其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也方便监管机构对P2P网络贷款平台进行管理,掌握其真实发展状况。
2、搜索途径规范制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约有超过2,000家P2P网贷平台,其中绝大多数建有网站,P2P行业所有的交易都是在网络上进行,所以通过线上推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而且即使公司有了知名度,别人也可能会很少直接记住公司网址,也会通过搜索进入公司。所以网络搜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入口。可以说,搜索引擎已成为P2P网贷平台最支柱的流量来源,也是公众查询和了解网络借贷的首要入口。
3、业务活动监管。为防范风险,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业务活动要进行限制,将其主要业务限定在P2P网络贷款平台成立的最初范围内,即提供交易信息和收取佣金。如果P2P网络贷款平台要开展信用担保和资产证券化等其他特殊业务,就必须事先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对此,可以由P2P网络贷款平台作出选择,是做纯粹的居间业务还是做金融担保或理财业务,对后类业务则按照金融机构监管的要求加以监管。
4、资金安全监管。P2P网络贷款平台应该积极寻求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不论是出借人投放资金还是借款人获得借款,都应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资金的收取和发放不能由P2P网络贷款平台自己进行。国外先进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均采用此种方式管理资金,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也不应例外。
5、信息披露监管。监管法律应要求P2P网络贷款平台年报,特别是公布坏账率,以便监管机构及时识别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对坏账率高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及时进行整顿。
6、利率监管。监管机构要对P2P网络贷款平台上的利率水准进行监控,防止其变相提供超高利率,成为滋生高利贷的温床。
主要参考文献:
[1]蔡亮.P2P网贷构建金融新桥梁[J].产权导刊,2013.3.1.
关键词:数字电视;监管平台;信号监测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各地市分公司数字电视安全播出的管理,填补对县级分公司播出管理的空白,加强对违规播出情况的监管控制,从多个维度做到对数字电视信号的安全、质量和内容监测,山东省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网络公司)于2015年建设了数字电视安全监管平台。
1监管平台架构
数字电视安全监管平台系统是在省监测中心现有监测调度系统的基础上建设而成,由安装在市、县网络公司机房的广播电视前端监测采集系统和位于省网络公司的中心监管业务平台两大部分组成。整个系统采用人机交互界面、模块化的设计,直接通过浏览器登录访问系统。系统采用由县到市、由市到省的分级监测及统一管理的方式,通过遍布全省的广电OTN及SDH主干网和市(地)、县广电支线网连接各县监测前端,由安装在各监测前端的信号采集设备,将广播电视信号和异态数据回传至省网络公司中心监管业务平台,通过业务平台对信号进行查看、分析,实现对全省市县级广播电视播出信号的监管。此监管平台与省监测中心的播控系统对接,将两方的设备、信号最大限度地进行资源共享,然后根据平台不同功能与选项完成各方不同的安全监管职能,利用完善的安全播出指挥调度系统对全省各地的信号进行监测调度,实施有效的安全播出管理。
2平台具体构成
广播电视前端监测采集系统,即有线数字电视信号采集、监测系统,位于各市县前端播出机房,完成对所需监控信号的采集、回传,如图1所示。中心监管业务平台:主要包括中心数据处理业务系统、数字电视监测处理业务系统、系统配置及维护管理系统、报表管理业务系统、资源共享业务系统、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平台管理及中心存储系统,如图2所示。中心监管平台位于省网络公司总部,负责对其所属各个监测前端的广播电视播出情况进行实时监测,采集监测前端的监测数据和对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为安全播出提供技术保障。
3平台技术方案
(1)信号采集目前已有全省13个市(地)40个县级播出机构建立了监测前端,各监测前端可实现2个频点的有线数字电视节目的采集与监测。其中,数字电视监测中的一个频点上选择3套节目用于监测,另一频点作轮巡监测。采集板卡根据前期规划,对选定的频点上的数字电视信号进行采集、编码压缩,以每套节目764K左右的码率回传至所属地市,再由地市回传至省网络公司。县级监测前端以10M的带宽,将采集的信号通过县、市(地)广电有线网络传至市(地)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信号经过汇聚后,通过市(地)广电网100M带宽络专用线路,传至省网络公司传输机房,再通过核心交换机接入省网络公司安全监管平台,完成一百多套节目的监控。后期会逐步完成全省大部分县的监测点布局及信号监控。(2)信号分析与处理省网络公司总部办公楼内建立了一套多业务、多系统的统一业务操作平台,通过自己配置的监控平台系统服务器及相关软件、操作台主机等必要设备,完成对全省多个县、市电视信号的监测、数据分析及处理、实时报警信息的分级管理与分析等功能;同时能够从省监测中心的存储设备上调用在规定时间内存储的信号,完成对已往相关信号的查询等功能。(3)信号监看与监管为高效、方便、实时的对回传的多个信号进行监看监听,在省网络公司总部办公楼内建设了4×3无缝拼接大屏与多画面分割及显示系统,每个大屏可以显示1~25套不同地市的信号;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大屏控制器在多个屏幕上显示某一套节目。实现了将目前一百多套回传至监管平台的节目通过大屏实时显示,并通过PC机平台操作界面的方式进行节目轮巡、频点与节目选看、回看、处理等功能。该系统在前期规划时,建设性地加入了省网络公司前端播出信号,从而对回传信号的监管更加有比较的依据、更加直观。(4)系统建设原则与设计依据此次数字电视安全监管平台的建设本着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先进性、开放性、扩展性与兼容性的原则,并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技术要求和标准协议进行,不仅现期达到预计技术要求和需求,还可以根据业务及技术发展进行平滑升级与扩容,满足不断增长与变化的实际需求。
4平台建设规划
数字电视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分多期完成,第一期项目由13个市(地)的前端信号采集系统和一个省级中心监管平台组成,通过省公司的干线网和地市支线网连接各县监测前端,由各监测前端的信号采集板卡,根据实际需要,回传选定的广播电视信号和异态数据,实现对全省市县级广播电视播出信号的监测。目前全省13个市40个县的信号采集工作已完成,这些地市县的信号已经接入我方监管平台进行监管;后期项目将在一期的基础上平滑升级及扩容,对需要重点监控的市、县,增加前端信号采集系统,争取完成全省所有地市及绝大部分县的播出信号监测。
5项目一期完成的功能与配置设备
监管看上去开放了许多,实则收紧多项业务。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P2P行业已经在银行存管、规避资金池等方面开始做调整,监管细则一出,意味着一场更大的业态调整势在必行。以下几个方面最为迫切且关键。 那些曾经大费周章到地方金融办申请“金融信息服务”字样的公司,有泪要往肚子里咽了。
忙更名
首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是针对个体对个体间的网络借贷,尽管全文中并未出现一次“P2P”的字样,但是根据之前十部委联合出台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
明确了这一点之后,那些认定自己从事P2P网络借贷的公司最迫切的事,就是到工商局为公司更名。按照要求,“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此一点,大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都难符合。目前,P2P网络借贷公司多以“信息技术”、“金融服务”等字样注册公司,那些曾经大费周章到地方金融办申请“金融信息服务”字样的公司更是有泪要往肚子里咽了。
当然,更名一事对于后续要调整的业务结构,应该是最轻松的一项了。更名之后,公司还得在地方金融办做备案。“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但请注意,备案的公司并不意味着无风险且合规。“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这就意味着P2P行业尽管明确了监管部门,但并不因此就有监管背书,备过案的平台一样存在跑路、经营破产的风险。
去增信
此次监管明确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不容许网络借贷平台做信用中介,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按照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在前期征求意见过程中,银监会尽管对许多条款都有过调整和放松,但对信息中介的定位一直没有松口,“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是银监会一直坚持的底线。
尽管在监管细则出台之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经有过一轮“去担保化”的行动,但是受国内信用市场发展尚不完整影响,刚性兑付仍将占有主要市场。目前行业多数采用担保或风险备付金制度来保证投资者安全。
但是,显然监管层是要让投资者认清投资风险,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现在大多数平台都有着或明或暗的提示,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这就需要进行拆分和整改才能满足要求。由于监管并未明确规定不允许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因此未来网络借贷平台与担保机构合作的空间会更大。当然,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可能会选择将自己的担保业务分拆出来,再与平台合作,这样就要面临申请融资性担保牌照的必要。
禁混业
尽管监管细则迟迟出台,但是却考虑到了行业发展新趋势。
由于网络借贷的竞争日益激烈以及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人的投资需求,眼下大型P2P网络借贷平台纷纷向综合理财服务平台转型,卖基金、卖保险这类标准化产品都是初级,甚至有平台介入类投行业务,发行股权类投资产品。如今,这些门统统被关掉了。
在十二条禁止业务里面,监管明确要求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不得“与其他机构投资、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
目前,跑得快的P2P已开始涉猎基金、证券等领域。比如,积木盒子已开展代卖基金、投资美股业务;拍拍贷也在计划上线基金业务。按监管要求,这些业务一定是需要调整的。
如果不出意料,这些已经开展业务的平台将业务暂停的可能性不大,或许会采取分拆的办法将P2P业务与其他金融业务分开运作,但是相关的业务要先申请业务资格,整改起来难度和成本都很大。
当然,也可以预见,未来以P2P起家的金控集团可能会越来越多,不知会在灰色地带野蛮生长多久,才能真正进入监管的视野。
砍线下
按要求,“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这无疑是对日前爆发的e租宝、大大集团事件最好的回应。因为监管的缺失,P2P网络借贷在中国的发展早已从线上走到了线下,那些街头巷尾轻易可见的财富管理机构多数是打着P2P旗号开展的理财服务门店。
这次监管明确了线下只能做资产端的一些服务,那些动辄几千、上万人的理财服务队伍看来要挥泪砍掉了。这里不排除刚刚上市的宜人贷、联想控股投资的翼龙贷等知名平台。
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属地存管或会调整6月1日,也正是《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当天,位于上海的P2P平台诺诺镑客对外公布了即将上线银行存管的消息,存管方为徽商银行。遗憾的是,徽商银行在上海当地并没有办公网点,因此并不符合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的商业银行这一要求。
这的确很尴尬。诺诺镑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只能先做好更换存管银行的技术备份,如果细则落地执行,也只能更换符合条件的银行,但这对用户体验和公司投入来说,影响的确很大。
另有一家刚上线了江西银行存管的沪上P2P平台也对记者表示,消息来得措手不及。江西银行在上海也没有网点,投入了几百万上线的存管系统可能是白忙活。该平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如果上海的行业细则落地执行,对平台而言无论是时间成本还是资金成本都带来较大损失。
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xx年6月初,上海当地共有61家网贷平台与17家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但超半数平台的存管银行在沪无网点,其中包括徽商银行、广东华兴银行、江西银行、廊坊银行、厦门银行、新网银行等。
业内认为,监管之所以规定银行存管属地化是为了更方便管理,但对平台而言却比较尴尬,因为很多主流大型商业银行和上海地区银行都不开放存管业务。而从目前积极开展存管业务的银行类型看,城商行和互联网银行的确是主力军,而这类银行恰恰存在网点少或没有网点的特性。
上海目前出台的细则仍是征求意见稿,实质落地实施的细则或有变动的可能。明天上海的行业协会组织了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会,这意味着部分实施细则还有商量的空间。诺诺镑客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严监管明确5条红线上海金融办昨日《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备案登记申请书、股东资料等13项申请材料。对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除了提交上述申请材料,还应补充提供经营总体情况等6项材料。
夸客金融创始人兼CEO郭震洲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为网贷机构明确了合规经营的依据。
除了上述备案管理部分,限制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存管银行范围也成为业界关注点。《征求意见稿》指出,平台应当在6个月内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如果按照上述条款,那么至少有数十家上海的网贷平台或面临压力,要么重新选择存管银行,要么存管银行要在上海开设分支行等物理网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五类行为将被清除出行业予以明确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银监局、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市金融办也可以直接注销备案登记:
一是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二是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三是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悉企业运营情况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四是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五是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上海平台多且活跃,投资人多且辐射至江浙一带,此前出现了中晋、快鹿等问题平台,可以说此次监管细则出台是行业的利好,能有效地驱逐伪劣平台。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接受记者采访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不仅贯彻了之前的《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并进一步落实到业务细化和落地,而且内容更加丰富、更规范,可以起到全国性标杆的示范作用。
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xx]22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xx年第1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注册的公司法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出借人、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客户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等方面制度。
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支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聘任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水准。
第五条 在上海市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框架下,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引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各区政府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与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金融办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上海银监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市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本市各区政府是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在市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接受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注册在本辖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应当配备专门力量,切实履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职责。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明确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并应当将相应费用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区监管部门通过多方数据比对、信用核查、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接受社会监督及投诉举报;
(三)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所在区政府出具明确意见,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函送市金融办;
(四)市金融办收到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并经征询上海银监局等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将备案登记情况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监管部门同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行为,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十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官方网站网址及ICP备案号、相关APP等移动端平台名称、服务器所在地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以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四)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五)股东资料。包括各股东(股东名册内的股东不得为他人代持股份)名称(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等情况,以及企业股东及个人股东的信用报告,个人股东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风控、法律合规、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下同)资料。包括基本信息、个人简历、学历及相关专业资质证明、信用报告、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公司实际经营地应当与住所相同);
(八)全部分支机构及其所在地、负责人;
(九)合规经营承诺书;
(十)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需事前向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提交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一)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十三)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区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和尚未纳入分类处置范围的机构,在其完成对照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备案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总体情况及产品信息、客户数量、业务规模、待偿还金额,平台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处置情况,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整改情况等;
(二)公司信用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情况的法律意见(可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合并出具);
(四)公司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在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按要求披露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六)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备案登记前自行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对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相关决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第十三条合规经营承诺书需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章确认: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同意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接入有关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上传相关数据;同意并授权合作的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机构将相关存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将资金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征信机构将交易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
(三)同意监管部门将备案登记、日常监管中报送的相关材料向社会公示;
(四)确保及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五)接受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措施,并确保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其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基本运营设施、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为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还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是否整改到位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为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客户资金存管、业务经营数据、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重点环节的审计情况、审计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时间,专项审计报告的报告期截止时间,均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备案登记申请的前3个月之内。
第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事项:
(一)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
(二)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上述每一事项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书面报备。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申请备案信息变更登记:
(一) 变更名称;
(二) 变更住所;
(三)变更组织形式;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分立、合并、重组,或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八)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九)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变更;
(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
(十一)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涉及第(六)、(七)项变更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计划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市金融办,并注销备案登记。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请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客户保护
第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接入本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接入时间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互联网平台及相关文件、协议中以醒目方式向出借人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明示出借人风险自担,并应经出借人确认。
第二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必要审查,避免为不适当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及投诉处理制度,不得不当使用、泄露客户信息,对客户投诉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自律准则开展信息披露;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更加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平台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金融办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上海银监局协助、配合市金融办开展相关工作,包括办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及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指导各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处置等。
上海银监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市金融办协助、配合上海银监局组织开展合规认定、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投资者保护等行为监管工作。
各区监管部门接受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
国家有关部门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开展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信息披露、产品登记、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自律规则,以及有关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会员纠纷;
(三)接受有关投诉、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有关行业监管规定及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行业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告情况: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市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其处置情况报送市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每年度结束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公司业务合规情况进行评估,聘请具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情况进行测评,并应在上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上月经营情况统计表、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合规经营情况自评报告。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送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月经营情况汇总统计表、相关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送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市金融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监管规定,指导各区监管部门对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可将分类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各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方面,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在行业内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诚信氛围。
第三十一条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建设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信用信息、监管信息、风险预警信息等纳入系统进行动态管理,促进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共享与工作协同机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信息按规定报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或欺诈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机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银监局、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市金融办也可以直接注销其备案登记: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三)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悉企业运营情况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四)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
(五)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市金融办应将注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函告上海银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设立及经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损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报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日常监管过程中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测评报告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相应文件,并应对其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监管部门发现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以及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等相关事宜,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及时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区、县)监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或有关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过程中的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在规定或要求的整改时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经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同意后,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及时递交申请材料。
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是对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效的弥补了传统借贷的空白区域,但其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风险问题,更是受到金融行业、政府以及广大民众的持续关注。因此,本文深入分析P2P网络借贷的各种风险成因,并相应地提出了一些风险管理策略,希望能借助P2P网络借贷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来加强P2P网络信贷风险的防范和管理。
【关键词】中国 P2P网络信贷 风险 监管
一、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2007年~2010年:发展初期
2007年8月拍拍贷正式在上海成立,其初始的注册资金为100万,是国内首个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的是无抵押无担保的中介管理模式。所谓无抵押无担保,可以理解为借方无需房产等不动产作抵押、贷方也不要求有担保人来保证其偿还能力,显而易见这种模式很容易造成违约情况的的发生。
2009年,深圳市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红岭创投)于2009年3月正式上线运营,原始注册资金为5000万,通过先行垫付本息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新兴的这种借贷模式虽然便利,但其安全性仍受到质疑,因而到2010年底为止,活跃在网络上的网络借贷平台只有10家左右,而且并不被大家看好。
(二)2010年至2013年:快速成长期
2011年,平安集团出资成立了现在著名的陆金所,并宣称将其纳入央行征信平台,以此消除了广大投资者及创业者的疑虑。至此,网络借贷行业开始迎来快速发展时期。根据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年末,P2P平台远超200家,累加的借贷规模也在500~600亿之间。也有一些分析的数据与此存在出入,但这种网络借贷平台的大力发展是大家有目共识、不可小觑的。
(三)2013年至2015年:高速发展期
根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进入2013年以来,40家全国性主要的P2P平台的日贷金额为6000~8000万元。截止到2015年底,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已达2595家之多,相比2014年增加了1020家。在短短的几年内,P2P信贷市场的规模迅猛增加,P2P网络信贷平台自身的规范性和可靠性也在不断增强。
但与此同时,一些不良商家开创的P2P借贷平台开始出现问题,而这些问题平台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一带。据数据,2015年的问题平台约为900家,这些沿海城市存在问题的运营平台则占到六成左右。因此,对P2P网络借贷风险进行监管已刻不容缓。
二、P2P网络借贷中的风险分类
P2P网络借贷的主体主要包括投资者、借款人以及网贷平台,而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支撑平台则是主要包括网络借贷平台软件、第三方支付以及担保公司、信用评估机构等。不论是业务主体还是业务支撑平台,都可能给P2P网络借贷带来各种风险,因此根据风险影响的结果来进行分类,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别: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一)基本风险
基本风险主要是指非个人原因而对整个团队以及社会产生一定影响的风险,是个人无法预防的风险。本文中针对P2P网络借贷的基本风险研究主要包括法律风险、监管风险。
1.法律风险。目前我国针对金融体系构建的法律体系,基本上都适用于传统金融业,还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特定的法律体系建设。我国P2P网络借贷所使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所出台实施的《贷款通则》,这两项法律法规虽然基本上符合P2P网络借贷的发展需求,但在细节部分还是存在着很多的法律空白区域。缺失了法律监管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可能成为“非法集资”、“影子银行”等非法金融的集合之地,更加重了P2P网络借贷的风险管理难度。
2.监管风险。P2P网络借贷风险的监管不仅是在法律上无法可依,甚至相关的监管体系也是一片空白,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相关的业务标准,P2P网络借贷业务也无法进行规范和管理。
(二)特定风险
除了外部环境带来的上述两种基本风险,作为一种新兴金融发展方式,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的缺失导致了特定风险。特定风险主要指的是由于个人行为导致的风险,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是部门才会产生这种风险。在P2P网络借贷的业务发展过程中,由于网贷企业内部没有进行妥善的风险管理而引起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和投资风险。
1.信用风险。现今我国的信用体系发展还不健全,仅对银行体系形成的借贷信用形成规范,却没有对网络借贷进行具体公开化,而P2P网络借贷的网络化特性,使借贷双方在借贷前没有事先做信用调查,因此,导致信息不对称,带来不确定的风险。
2.投资风险。投资人之所以参与借贷,其目的是获得收益。信用低的借款人为了能够在网络借贷中获得借款,往往需要支付更高的利率,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投资人无法对借款人进行准确的信用调查和分析,因此,投资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会选择高风险的借款人,导致更大的投资风险。
三、基本风险的成因
(一)法律地位的缺失
P2P网贷平台的本质是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来促成借贷关系的中介平台,属于民间借贷的性质,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并自愿签订的借贷合同,如果条款合法,在法律上是可以得到相应保护的。但作为第三方的中介平台,如果出现任何问题,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却没有明文规定。
为了获得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很多贷款利率都远远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甚至是银行利率的好几倍,因此其超出部分无法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当出现风险时,投资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正当利益的维护。
(二)行业监管的缺失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业监管长时间处于空白发展阶段。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它只是网络贷款公司,不在其金融市场管理的监管范围内;银监局则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公司的性质,其开展的业务和银行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无法进行直接的管理;网络监管部门认为他们只能对P2P借贷平台的网络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P2P网络借贷的日常经营活动则是无法进行直接的干涉和管理。因此,我国P2P网络借贷目前还没有确定的监管部门。由于没有受到正规的监督和管理,导致信息严重不透明,进而间接引起道德问题。在这种监管背景下,网络借贷出现逾期、跑路、倒闭等等问题,致使投资人损失惨重。在行业监管的严重缺失下,有的P2P网络借贷公司为了生存和发展,就会进行边缘性业务的发展,如通过和信托公司进行合作来实现非法集资,还有很多的直接发展为高利贷公司。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完善化监管体系构建
(一)创建监管体系
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发展至今已经超过了7年,但是还没有形成专门的监管模式,鉴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特殊性,P2P网络借贷监管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监管体系:
首先,必须在法律层面将P2P网络借贷的行为规范纳入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中。其次,确定主管部门并进行科学化的管理,比如由银监会来确定基本的市场限制条件和相应的标准。第三要进行协作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涉及P2P网络借贷的相关环节,需互相配合,协同合作。比如涉及担保,则由保监会出台相应的担保规则;第四是要对P2P网络借贷进行分类监管,不同的借贷模式要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应的监管细则。
虽然P2P网络借贷长期无人监管,但社会各界已经高度重视,早在2013年,互联网金融议题就在“两会”期间首次进行讨论,全国政协委员谢卫专门提出了《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几点建议的提案》。到2016年“两会”期间,互联网金融的关注重点则转向了P2P网络信贷,政协委员相继提出议案,要加快出台P2P网络信贷的监管政策,严格制定P2P网贷运营平台的进入和退出准则,提高平台的准许门槛,对平台的经营范围、行业标准以及禁止性的条约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做好防范准备。
(二)创建自律体系
行业的自律是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的机制,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助力行业健康发展。一般来讲,行业的自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一定的要求,二是行业内部的行规对企业进行一定的约束,其中主要包括对行业的监督管理以及保护功能。
现今,我国针对P2P网络借贷的行业监管,主要是将P2P网络借贷行业直接纳入自律组织中进行管理,其中主要有两个自律组织: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上海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如果能直接针对P2P网络借贷成立一个自律组织,通过行业的自律管理,来加强对P2P网络借贷的辅助监管,可能对降低行业整体的风险有所帮助。
(三)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企业的管理者对企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因此,要想进一步促进P2P网络借贷的发展,首先要重点提高P2P网络借贷平台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这样才能够保证企业在风险管理上更加重视并加强管理。
企业内部的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以及对风险的态度、专业技能等都能够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产生影响,因此,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高层管理人员来说,需要主动的进行风险监管责任的承担,培养专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和能力,不断改进和完善P2P网络借贷风险管理系统。
要做好内部风险管理,不仅是管理者要重视,要有内部的管理体系,还可以通过建设企业风险管理文化,使全员都参与到风险管理中来。一般来说,企业的风险管理文化主要包括风险管理理念、风险道德标准以及风险行为控制和风险管理环境等。只有通过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文化的传递,才能真正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五、总结
从过去的历史来看,金融市场的繁荣促进了社会的进步,而金融危机则会导致经济的倒退。金融创新为我们带来丰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孕育着巨大的风险,而P2P网络借贷作为新兴的金融发展方式,虽发展迅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其风险绝对不可轻视。
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与日剧增,其风险问题也越发突出,其根源在于长期以来我国对P2P网络借贷无人监管、无法可依。没有正规的监督和管理,导致信息严重不透明,进而间接引起道德问题。尽管政府、金融行业与社会各界都非常重视,甚至两会期间也有政协委员提出相关的监管政策提案,但要真正落到实处,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却是任重道远,不仅要从法律上给出相应的明确规定,还要有强大的监管部门、整个行业的积极配合,并最终落实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内部风险管理之中。
虽然风险监管难度很大,但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传统金融借贷的一种补充,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只有持续关注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变化,并积极探索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不断完善P2P网络借贷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管理和防范,才能保障社会大众的利益,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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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法律监督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涌现了以阿里巴巴公司的“余额宝”为代表的一批金融产品,成为网络上最热门的话题及金融投资产品。随后腾讯公司推出的“微信抢红包”又风靡一时。这些都让金融这一高冷概念开始走进千家万户。其中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发展迅速的代表,2014年1至5月,全国新增网货平台220家,而在这期间,已经有45家P2P平台跑路。这些产品蕴含着重大风险,容易引起群发事件,给人民的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甚至给我国金融制度带来不可估量的破坏,从而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2014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为此2014年11月5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了修订后的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2015年P2P网络借贷将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的一年。
P2P网贷平台是指个人或法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相互借贷,即由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此运作模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网络平台只能是居间人,只给投融资方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机会和信息,不能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不能提供担保,也不能用自有资金放贷。就我国目前而言,国内的P2P网络借贷模式主要有五种,一是纯线上交易平台模式(拍拍贷),即网络借贷平台不介入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平台不提供担保。二是平台保证模式(人人贷),即网贷平台通过自有资金垫付还款或从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中提取一定费用放入风险备用金账户,用于保证出借人借用资金的安全。三是线下债权转让模式(宜信平台),即网贷平台提前在闲暇与借款人达成借款协议,之后将债权进行拆分组合,包装成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再次销售给出借人。四是担保公司担保模式(合拍在线),即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在线上签订三方合同,此后担保公司线下审核借款人资质,从而为出借人提供担保。五是金融资产证券化模式(有利网),即国内一部分担保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建立网贷平台,将其担保的产品证券化或小额信贷资产打包成理财产品,再次销售给出借人。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迅猛发展,促进了民间借贷的交易公平,同时弥补了银行借贷的不足,为一部分小微企业提供了发展资金。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随着行业的演变,过度的金融创新使得P2P网络借贷与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界限日益模糊,过于超前的商业模式的探索本来就在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区,很容易突破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特征上接近非法的机构。首先就是技术风险,P2P网络借贷大多采用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方式,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平台必须借助信贷技术衡量借款人的信用才能保证平台健康运营,比如网络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然而,基于网络数据挖掘技术需要借助大量的数据,现阶段对客户进行信息真实性和还款能力的审核难度巨大,单纯依靠网络进行线上交易模式的P2P网贷平台存在巨大风险。其次是信息泄露风险,要成为平台的会员,必须在平台登记真实的个人信息,所以P2P平台拥有大规模的客户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一旦泄露,将会给客户造成困扰,甚至危及资金安全。当平台出现技术漏洞,犯罪分子可能通过运用计算机木马程序非法获取个人账户信息,使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一般情况下,平台往往不担保这种情况下出现的损失。最后就是法律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与P2P网络借贷中的某些模式相关。
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我国的法律监管制度也应进行新的构建。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在法律上对民间借贷的规制主要集中在规定非法民间借贷的情形,以及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基于P2P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专门为P2P网络借贷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刻不容缓。一方面,P2P网贷是未来微小金融的发展趋势,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P2P网贷平台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应对P2P网贷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门槛准入条件、行业标准、法律责任等予以规定。为了降低风险,将网络借贷业务界定为民间借贷信息服务中介组织较为合适。
其次要确定监管主体,银监会应作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管机构。P2P网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与互联网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从事的是金融服务业,属于金融中介机构。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我国统一监督管理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体是中国银监会,并且其多次针对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提示,可见其己经对P2P网贷行业掌握了大量资料,有利于监管的实施。
再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为了及时掌握P2P网贷行业的总体风险、加强市场透明度及保护投资者权益,平台应像监管机构定期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运营情况、基本业务数据等方面的信息,并且规定市场准入制度。
最后是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组织是由P2P网贷平台自愿结合,在互利、非盈利的原则下,按照共同制定的章程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行业自律组织应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开展信息交流、制定具体的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内各成员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投资者求偿求助机制,在实现行业自我管理与约束的同时,对投资者权益加强保护。2014年11月5日,修订后的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就是一次行业自律的规定。
在网络发展金融创新的今天,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出现和快速发展,不仅给我们的日常生活、理财服务等带来了很多方便,也在不断促使我们思考现行体制和金融监管的弊端。对于其应采取温和的监管和管理,鼓励行业自律,以此来引导和监督促进它的发展,而不是一味取缔。 同时也要明确监管机构和相应的监管原则,完善法律法规减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更好的为繁荣现有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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