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1 17: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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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许多中小企业采取三五家企业之间互相担保的方式从银行获得贷款。这不仅能够解决缺乏抵押物的中小企业贷款难题,而且保证了银行贷款的安全,曾被认为是银行为企业融资服务的创新和行之有效的风险防控模式,被推崇。
然而,去年温州爆发的金融风波和今年杭州发生银行急催还贷款之风,却让企业着实感受到“互保”,“联保”贷款风险的可怕。温州接连发生企业倒闭老板“跑路”、跳楼事件,其中不少是被“互保”所连累;杭州600家知名民营企业省政府求助,也是“互保”、“联保”风险爆发所至。
其实“互保”、“联保”最初是10余年前,中国农业银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针对农户推出的一种贷款方式。由于农户缺少抵押物,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要求农户在贷款时找一家农户或者几家农户为其担保,一旦出现还不上贷款的情况,就由其他农户承担还款连带责任。这种针对农村推出“互保”、“联保”的贷款方式,有明显的政策性。再者,由于每家农户贷款数额不大,金额多为三五万内,即使出现风险,也在银行可承受的范围内。因此“互保”、“联保”方式一度被当做商业银行的创新和经验不仅在农村中进行推广,而且在城市一些地区的中小企业中广泛运用。
“互保”、“联保”虽然解决了部分企业贷款缺乏抵押物的难题,但也积聚着很大的风险。因为“互保”、“联保”所形成的担保链条,一旦发生断点,其中有一家企业出事就会引发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原本一家企业的风险就可能蔓延至数家、数十家企业。
多数企业采用“互保”、“联保”方式进行贷款,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并不缺乏资金的企业,在被其他企业要求担保时,出于人情为一些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担保,无形中加大了自身的风险。
在较好的经济形势下,企业整体发展势头良好,“互保”、“联保”能做到有效的风险防控。如今面临经济下行的压力,税收、原料价格、用工成本等等都有可能成为压倒企业的一根稻草。这种情况下,银行更加重视资金风险,回收贷款成为了头等大事。但是由于银行忽视对企业的信息调查,不管是放贷环节还是收贷环节都过于依赖“互保”、“联保”这一风险防控模式,一旦发现某些企业出了问题,就紧急收贷和跟风收贷导致风险蔓延,将许多优质企业拖下水。
控制当前“互保”风险蔓延发酵,政府部门负有重大责任。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找准关键,出面与银行沟通协调;财政良好的地方政府拿出一定的资金帮助企业“转贷”,也是救火的一种紧急措施;对着火源头企业尽快整治、帮助企业通过调整结构、以股抵债(债转股)等方法,实现资产重组,以减轻给银行和互保圈其他企业带来的压力。
【关键词】担保机构;绑架;逃债;风险
2011年下半年以来,扬州地区部分企业接二连三发生因资金困难导致贷款逾期,特别是同属一个行业且关联度较高的企业(如钢贸企业)开始抱团,或跑路或坐等观望不还款,将贷款偿还责任转嫁给担保机构。如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授信客户中有23户企业抱团逃避银行到期债务,近1.1亿元贷款到期未还,这些抱团企业中不乏一些恶意逃债、赖债的企业。如果这种绑架行为的恶性循环进一步蔓延,将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破坏良好的信用环境,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一、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基本情况
2011年末,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面简称银行机构)发放各项贷款共计1751.81亿元,其中担保机构担保贷款2782笔共计61.55亿元,金额占各项贷款3.51%,比年初提高1.15个百分点;担保机构累计发生代偿贷款18笔0.54亿元,比2010年增加10笔0.28亿元,担保公司代偿损失0.14亿元,比2010年增加0.14亿元,在目前经济调整期下,其代偿规模可能还将进一步扩大。
从合作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看,截止2011年末,我市银行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共计36家,注册资本金36.81亿元,其中注册资本金亿元以上的17家,5000万元-1亿元的8家,5000万元以下的11家,分别占比47%、22%和31%。大型银行合作的担保公司资金实力较强,注册资本金亿元以上的近8成,而股份制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实力较弱,近半为亿元以下。
从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看,担保机构重点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贷款金额、笔数占比均在90%以上,其中1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贷款共计1093笔5.88亿元,分别占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40%和9.55%;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贷款30笔3.25亿元,分别占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1.07%和5.28%。
二、企业借款“绑架”担保机构现象暴露的突出问题
(一)银行机构风险意识存在偏颇
一是银行机构过于注重贷款第二还款来源,依赖于担保机构风险承担,忽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和评估。“既要贷出,又怕风险”的矛盾心理,致使银行机构企图通过担保业来应急,通过力推“银担合作”,既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量,又可以将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这种过于强化自身短期的应急之需,忽视长远利益的行为,一方面弱化了银行机构对借款人的考察和评估,主观降低贷款标准,放松贷后管理,另一方面,给担保机构的持续发展埋下隐患。二是注重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评估,忽视对借款人还款意愿的考量。授信业务应该从二个维度进行评估,第一个维度必须反映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即借款人评估,第二个维度必须反映与交易有关的因素,如抵押、还款次序、产品类别等,即债项评估。银行机构发放贷款业务时应同时考虑两个维度评估的结果,但实际操作中,往往较为关注债项评估,而忽视了借款人评估。三是规避使用有效的严惩手段。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企业一旦被贴上“不良信用记录”,其在银行机构的融资能力将被严重削弱。从主观上讲,企业是极不愿意被列入不良黑名单的,而银行机构在绩效考核的压力下,也不愿意轻易将逾期贷款转为不良,而是采取压缩周转方式或者直接由担保机构代偿,这种做法为借款企业逃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担保机构反担保机制先天不足
担保机构在接受被担保企业的反担保时往往受到不公平待遇,一些可以抵押的房产、设备基本都优先抵押给银行,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机构所采用的反担保措施都呈现出以第三方信用担保为主、变现能力弱以及可供执行的力度不够等特点。反担保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反担保人制造心理压力,但事后追偿的可执行力度却显得捉襟见肘,提供反担保的自然人或企业往往会将名下的动产、不动产等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在反担保协议签订后隐蔽的、逐批进行转移、转让;部分反担保资产变现能力较弱,比如房产、设备两证不齐,质押应收账款账期较长,质量不高;由于担保机构人员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在反担保合同订立、办理登记等方面亦存在较多问题,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不清,极易产生纠纷,加大了债务追偿的难度。
(三)风险防控机制存在欠缺
一是市场准入机制过于宽松。在激烈的竞争推动下,为了拓展市场,开展业务,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主观上均存在刻意放松对借款企业的资信和经营情况审查的现象,同时后续跟踪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应对政策、经营环境的变化。二是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之间缺乏风险共担机制,导致责任与能力的不对等。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应遵循分工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但在现实中,担保机构大多处于弱势,不具备与银行平等的谈判地位,大多数银行都将企业贷款的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基本承担了100%的贷款风险。而国际通行做法是担保机构承担70%-80%的风险责任,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三是征信系统不够完善且无法共享。目前,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仅反映那些已经形成不良的贷款,而对于那些尚未纳入不良贷款核算,但借款人存在逃债、赖债的相关信息并未予以披露。同时,该系统的使用对象主要为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未能实现系统联网,由于无法掌握借款人在各银行机构的信贷状况,合理确定担保准入名单及担保金额的难度较大。
(四)现有的法律规定助推了绑架现象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①和连带责任保证②。目前,银行机构为了防范授信风险,对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授信绝大多数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即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时需要向合作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旦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出于成本、追偿效率性、可行性等方面的考虑,银行机构一般倾向于采取扣划保证金,首先向担保机构诉求债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这种做法是合法的,也是无可厚非的,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做法会直接带来两个不良后果:首先,助推了借款企业逃债、赖账行为。担保法规定,除非债务人破产,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否则,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是以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为前提。为了及时行使追偿权,保全债务人、反担保人的资产,担保机构有时也不得不选择提前代偿。它向借款人传递了一个信息:贷款到期不还,既不会被,也不会被纳入不良黑名单,还可以暂时无偿占用担保机构的资金,从而助长其逃债、赖账气焰。其次,为借款人转移、隐匿财产提供了时机。即使担保机构提前代偿,但始终丧失了第一时间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在内的诉讼或仲裁追偿措施的时机,加大了担保机构成功追偿的难度。
(五)恶意逃债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措施
我国公司法在确立有限责任制度的同时,为对公司恶意逃债、赖债等行为作出相关规定,而而在新的破产法中,对企业逃避债务也规定的过于原则。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涉及财产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赔偿的方式、数额、责任划分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借款人借钱不还逃避债务,未能上升至刑法层面,仅适用于民法范畴,其法律震慑力不够。
三、企业借款“绑架”担保机构带来的风险
(一)违约风险日益凸显,代偿危机加大
虽然近几年我市的担保机构发展迅速,但总体上讲担保机构规模较小,内部管理不够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其代偿风险较大,且极易转嫁给银行机构。据调查,我市部分担保机构处于兼职和家族式管理的运作状态,人、财、物的管理较随意;部分担保机构以担保为平台,偏离融资担保主业,去追逐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③计提不充分,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建立或不够健全。一旦代偿赔付集中爆发,而其资本金又不足,将影响担保责任的实际履约,出现代偿危机。
(二)集中风险不断加剧,流动性管理难度加大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分散性原则,针对资产负债的品种、币种、期限、交易对手、风险缓释工具、行业、市场、地域等进行集中度限额管理,防止资产负债过度集中引发流动性风险。但企业借款绑架“担保机构”的行为将多个债务人转换为一个债务人,将不同期限、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贷款集中于一个债务人承担,一方面变相加大了贷款的集中度风险,另一方面由于该种绑架行为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也加大了集中度限额管理的难度。
(三)后续发展受到抑制,风险传递持续上升
银行机构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可以有效缓解信息部队称并进一步改善贷款配给机制,提高风险缓释能力。但企业逃债、赖债行为导致担保机构代偿量大幅增加,直接影响了担保机构的现金流和运营资金,不但削弱了其后续代偿能力,而且也抑制了其持续发展进程,而这一风险势必会蔓延至银行体系,进而影响银行机构稳健、持续发展。
(四)破窗效应风险开始蔓延,金融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心理学的研究有个现象叫做“破窗效应”,即一个房子如果窗户破了,没有人去修补,隔不久,其他的窗户也会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如果部分债务人恶意逃债、赖债,且成功将偿还责任转嫁担保机构,则会导致其他债务人纷纷效仿,这种破窗效应严重破坏了信用环境的建设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规则,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有利于确保资金循环链条的持续性,有助于充分发挥金融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能有效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诚信缺失会导致银行机构“惜贷”、“惧贷”、担保机构“惜保”、“拒保”,企业和个人经营则面临“断奶”、“停血”,直接导致社会经济的梗滞和社会矛盾的凸显。
四、应对企业逃债“绑架”担保机构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信用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加快信用立法步伐,为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担保法》、《刑法》、《破产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改善司法环境,加大胜诉案件执行力度。二是大力推进联合征信工作,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对于未形成不良但借款人存在赖账、逃债行为予以登记披露;加强工商、税务、海关、司法、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归并整合各部门征信数据,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内容、评级方法和操作规程,加大对违规中介的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净化评信环境;加大社会对诚信行为的监督,实行诚信记录存档备案管理机制。
(二)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一是严格担保贷款准入条件。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要认真做好贷前或保前调查,尤其要高度关注借款人或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坚持贷款(担保)条件不降低,贷款(担保)标准不放松,审慎确定贷款或担保对象,不能形成相互依赖导致风险防控悬空。二是加强后续跟踪管理。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信贷资金流向进行持续动态监测并做好相关的风险分析、预警及防范工作。三是有效衔接代偿与追偿。担保机构代偿后应当在几乎同一时间里申请诉讼或诉前保全,在追偿范围内,保全所有能找到的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财产。四是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改变现有的风险基本由担保机构承担的格局,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比例,实行贷款风险“一九分担”或者“二八分担”。五是建立科学的诉讼机制。对于那些经过劝导仍不还款,存在恶意逃债、赖债的借款人,双方可协商确定由银行机构第一时间对其提讼或申请仲裁,诉讼或仲裁费用分担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强化深度协作,实现互惠互利
一是善于借助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通过加强银担合作,拓展业务领域,改进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培育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二是致力于长期稳定合作。双方要根据市场原则,建立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明确各方责任、义务。银行机构应对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担保机构应不断提高其资本实力,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分散、补偿机制,成为银行业务风险审查和控制的有利补充。三是加强双方信息沟通和共享。合作过程中,双方应及时共享项目运营及风险预警信息,共同开展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四)加大制裁力度,让逃债者四面楚歌
一是效仿“穷籍”制度。放眼全球经济,各国都对逃债者深恶痛绝,施以“重典”。如新加坡的“穷籍”制度,那些恶意逃债者一旦入了“穷籍”,其衣食住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生活不能有任何豪华享受,不能拥有任何资产、经营任何事业,不得乘坐小汽车,不能参加宴会或购置高档物品,薪资收入的半数应偿还债务,直至全部偿清为止,否则将被视为欺诈,据以治罪。这种“穷籍”制度如果能有效实施,相信不仅能够有效追回债务,还能起到前车之鉴、后车之覆的作用。二是启动维权机制,对被认定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企业实施联合制裁。对逃避银行债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进行行业内部通报,将名单登入银行业协会网站;银行机构采取联合制裁措施,停止办理新的授信和贷款,停办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相关金融业务。三是强化立法治债。建议国家刑法设置故意逃避债务罪,严厉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注释:
①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券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券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③《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参考文献
[1]李建梅.公司恶意逃债行为的法律分析[J].山东社会科学,2008(2).
目前社保经办业务的具体工作流程主要分为四个步骤。
1、申请
按照经办流程和内控的要求,申请人需提交办理退休和一次性待遇核定的相关材料,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员应该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齐的全部内容。
2、受理和核定
经办人员需审核参保单位及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费,检查申办材料是否齐全、准确,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这一环节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政策因素的影响。
二是重复享受社保待遇。
三是养老金冒领现象严重。
四是参保意识不强。
五是操作系统有待完善。
六是经办业务的操作风险
3、复核
对养老待遇核定信息进行复核。按照内控工作要求,待遇支付核定实行AB岗交叉复核、监察室抽查。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待遇核定工作量大、柜面咨询人流量多,使AB岗交叉复核流于形式,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不能起到完全堵截漏洞的作用。目前,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待遇提高调整、行业统筹退休人员手工录入、企事业单位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核定支付等项目,在社保系统日常经办过程中还未实现复核功能。
4、受理办结
产生养老待遇支付数据,次月15日发放养老金。在完成企业单位离退休新增后,系统能查询到该人员的离退休基本信息,如有疑问可检索经办人员及经办日期,但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业务操作完成后,社保系统中无法检索到经办人员和经办时间,对于有疑问的单位和个人来访查询时,只能查阅归档材料。
三、完善社保基金内控管理制度的对策和措施
1、加强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要熟练掌握本岗位相关政策规定及操作规程,准确办理各类相关业务。强化自身业务素质,谋求办事处整体业务水平质的飞跃,为减少直至实现“零差错”提供技术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合理利用多种途径收集到的外部反馈信息,经过适当的处理和提炼,形成改善内部控制管理的具体行动。办事处经办人员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应相互交流、及时提出,特别要加强与养老保险部和信息中心的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有效积累获取预控风险的经验。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着重从社保相关政策加以把握。 社会保险经办的内控工作符合《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的要求。应充分认识加强内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检查监督,将百姓的期盼和要求作为社保工作者努力奋斗的方向。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每个业务经办环节必须做到分人分岗,实行AB岗复审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办理相关业务,坚决贯彻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做到按章办事,规范操作,依法经办。工作中提倡认真细致,精益求精,减少或杜绝工作差错失误。
3、加强业务环节监控,把支付工作纳入有效控制范围。 将书面稽核工作纳入到缴费申报工作之中,内审人员全程参与,审查参保企业申报依据,核对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发现少报、漏报的,退回重新申报,对有疑点或不按时申报的单位纳入实地稽核范围。将欠费企业、未参加年审的企业、年审中明显申报不实的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这四类作为实地稽核的重点,以此来维护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享受应有的待遇保障。实现待遇核定支付全过程完全监控还需采取其它有效手段,一是开展业务情况分析。对一定时期内支付信息异常、波动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找出波动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二是实行案例差错分析制度,对一段时期内经常发生的差错进行分析,分析发生差错的原因,举一反三,进行培训,减少差错。三是对举报案例在系统中的全搜索,对同样问题进行归并处理。发现差错原因,对差错发生频率高的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通过以上几项措施并结合中心有关内控制度,构建待遇核定支付安全网,推动内控工作再上新台阶。
4、立足于信息传递的准确及时,从源头上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信息技术的发展,既给内控提出了严峻挑战,同时也为风险防控注入了崭新活力。这种发展趋势,要求社保经办人员必须高度关注在社会保险信息化背景下,各类风险所呈现出的新动向和新特点。应加快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系统,提高社保整体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高效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确保数据准确,保证政策的准确执行。借助现代电子技术的手段,加强对待遇支付基金的监督和复核。设立数据间自动检查、逻辑判断的功能,实行系统控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内控功能和自动预警模块,通过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检查业务运行情况。严格监控后台数据的手工修改,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由数据库管理人员进行操作,并即时记录备案,以便事后查证。尽快实行工作量统计,统计到每一笔业务、每个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量,确保体系正常运行,管理有效、控制到位。
5、优化经办流程,规范支付管理。 控制是业务经办的关键环节,一般来讲,通过应用程序可以实现风险的自主防范,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法规,对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的每个环节都要明确操作流程,并将内部控制各种手段融入其中,使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检查,使每一位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社保经办机构的主体目标及内部控制的要求,以及最新风险防范操作指引,都应清楚准确地传递给系统内全体工作人员。业务经办人员结合内控风险点及预控措施对业务操作环节进行准确分析,能够统筹兼顾效率与风险,使不规范的经办业务明显减少、错误操作率大幅下降,在降低基金支付风险的同时,也可以有效减少手工失误导致的经办差错。
6、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按工作标准,对一切业务经办进行规范,理顺优化业务流程,对出现业务差错的,在厘清责任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市中心《工作差错追究暂行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绝不姑息。定期分析研究内控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在业务各环节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推动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的问题。特别是在业务经办中,要对运行程序、承办岗位、职责要求、岗位标准、监督制约环节、投诉举报等进行全面规范。按标准、按制度、按规范操作,把内控制度落到实处,确保执行标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
(一)贷款模式。天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采取“政府+银行+保险”三位一体、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具体业务流程为:首先贷款客户分别向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然后由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分别对小额贷款申请人业务状况及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后报市政府核准,市政府核准后由银行发放贷款,最后银、保双方对申请客户进行贷后管理,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当保证保险贷款出现逾期时,由保险公司与银行按照每笔贷款7:3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对于保险公司超赔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按规定比例补偿。贷款追偿后由银行和保险按照比例分摊。
(二)主要特征。
1、政府主导、人行助推是前提。一是多次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天门市政府与人行天门市支行多次联合组织银行、保险、小微企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磋商,商讨确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参与主体、业务流程以及风险补偿等办法。二是积极制定指导性文件。人行天门市支行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天门实际先后出台了《天门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天门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天门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暂行办法》三个配套文件,并以市政府文件印发。三个文件分别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参与主体、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和配套政策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三是设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市政府设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首批风险补偿金为500万元,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铸就坚实后盾。四是大力宣传创新业务。天门市政府和人行天门市支行加大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产品推动和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推介活动,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提高产品认知度,为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2、多方参与,协调合作是基础。一方面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客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等多个环节信息共享,联合管控,严把质量关口;另一方面整合金融监管、财税、公安、司法、宣传等部门资源形成合力,确保试点业务顺利推进。
3、风险分担,科学分散是根本。建立保险、银行、政府等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科学分散风险,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贷款逾期后,保险公司和银行按7:3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对试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30%后的超赔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按不超过80%的比例对保险公司进行补偿;对试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50%的超赔部分,由风险补偿基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额补偿。
4、建立防线,防控风险是关键。建立防控风险五道防线。一是建立银保风险管控机制。保险公司和银行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联合实施风险管控。二是建立银保审核机制。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由银行和保险公司独立实施,银行和保险公司有一方否决的,贷款不得发放。三是建立欠款追偿机制。贷款损失赔付后,保险公司与银行共同采取措施进行追偿,追偿所得资金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对有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借款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是建立业务暂停机制。当贷款逾期率达到10%或保险赔付率达到130%时,暂停开展此业务,并进行专项调查。五是建立借款人失信行为通报机制。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和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二、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成本有所降低,小微企业仍存在资金压力。尽管融资成本大大降低,但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成本仍然较高。目前业务试点阶段,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展较为谨慎,银行和保险机构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银行贷款利率一般按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保险年费率按3%的标准来分别核定利息和保费。同时,小微企业经营规模较小,加上原材料、人工成本上涨等因素,盈利能力较弱,保证保险融资成本加大短期偿债压力。例如天门某塑钢包装有限公司向中华联合保险天门分公司和天门农商行申请的50万元贷款,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20%,保费率为3%,融资成本约为5万元,该公司表示融资成本对其自身压力较大,希望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和保费率。
(二)银行与保险步调不一致,贷款审批时间长。一是审批权限不一致。天门农商行和邮储银行天门支行作为首批试点银行,贷款审批权限在本级行,审批较快,而中国财保天门支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天门分公司保证保险业务采用总部集中核保的方式,依赖信息和资料的层层传递审核,时间跨度较长。如对天门某肉牛养殖有限公司的贷款原定于6月份资金到位,由于为其提供保证保险的中国财保保险天门支公司需将审核资料提交到荆门分公司,再由荆门分公司提交到省分公司,最后由省分公司提交到总部进行审批,7月初贷款资金才到位。二是贷款与保险期间不一致。保证保险业务的贷款期限一般根据小微企业实际资金需求来核定,大多数为9个月以内,而保险业务的保险期间一般为1年,两者不同步。三是原则不一致。保险公司更多遵循大数原则,而银行机构更多遵循优选原则。
(三)业务覆盖范围小,较难满足多数企业需求。一是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银行和保险机构较少,面向客户群体有限。在业务试点期间,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分别为2家,数量较少,业务面向的客户群体比较有限,大多数企业无法获得保证保险贷款。二是多数小微企业信用等级低,不满足申请条件。多数小微企业管理水平低下,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资料不规范,在财务信息透明度、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等方面存在瑕疵,信用等级低,不能满足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条件。三是基于风险防范考虑,客户选择更谨慎。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在选择客户时容易出现逆向选择风险,在选择客户时更加谨慎。
(四)专业化人才缺乏,存在技术。保证保险的运营成本高,面临的风险相对于其他保险更大,对专业人员的要求更高。为判断企业整体经营状况及贷款逾期风险,银行和保险机构业务人员一般要对企业的财务数据、业务流水、管理制度等方面内容进行全方位审核,而现阶段银行和保险机构普遍缺少具有风险判断经验的综合性金融人才,对企业信用评价存在技术层面的困难,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企业风险判断的结果。
(五)经济形式不乐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待完善。一方面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小微企业的贷款逾期状况,很大程度上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一旦经济环境出现较大幅度周期性下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较容易出现大范围逾期风险。另一方面,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缺乏稳固的诚信基础,失信成本较低,投保双方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
(六)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业务开展积极性有待提高。保证保险业务经营风险较大,管理成本较高,虽然有政府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对规定比例的超额部分进行补偿,但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仍然较大。保险公司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中发挥着与信用担保机构相近的作用,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保险公司开展的保证保险而言,保费收入不但计入营业收入,而且违约风险准备金在计算所得税时并没有扣除,政策支持力度有待加强。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下调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率,如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保费利率在3%年费率的基础上下降5%。同时,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类别分别设置不同的差别费率上限,以费率杠杆引导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从而获得较低的保险费率。通过降低保险费率和贷款利率两种方式,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二)引入再保险机制。贷款保证保险信用风险大部分转嫁到承保的保险公司身上,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风险。可引入再保险机制,将保险公司的风险进行转移,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同时,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结成共保体,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通过内部培养、工作激励以及人才选拔等多种方式营造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挖掘现有人才队伍潜力。另一方面积极探索从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引入熟悉金融、财务、法律等知识的综合人才,缓解人才供求紧张的局面。
(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以信用制度为核心,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等信用记录,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建立符合小微企业实际的信用档案,搭建小微企业征信平台,促进信用信息的共享,改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外部环境。
(一)农业保险是规避风险,减少农民损失的一种手段。
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农业既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又是一种高风险、低效益的薄弱产业。农业风险的合理分散和转移是加快农业发展、维持农村稳定的必要条件,农业保险就是一种农业风险的社会化财务转移机制。农业保险在防范各种农业自然灾害、促进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因此推动农业保险普及、构建全面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是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十二五”时期,农业保险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将大有可为,农业保险不再仅是简单承担自然灾害经济补偿的功能,更是要全方位服务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为“三农”提供一揽子的风险解决方案。
(二)农业保险有利于稳定农业再生产,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一是各种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农业生产链条中断,使农业生产活动连续性遭到破坏。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后,由于灾害造成的损失就得到保险公司经济补偿,使农业生产主体及时恢复生产生活。二是农业保险有利于农业生产主体扩大再生产,农业保险的损失预防、损失补偿和风险防控作用解决了农民扩大生产的后顾之忧;农业保险的融资功能,解决农民扩大生产的资金缺口。综合作用下,农业保险有助于维护农业生产过程的长期稳定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三)农业保险有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
农业现代化需要农户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和风险也相应增加,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就会阻碍其农业生产的进行。但是实行农业保险,能够减少农民的损失,鼓励农民推广生产新品种,采用新技术,推进农业现代化。
(四)农业保险能加快农业科技发展、转变农业经营模式。
一是农业保险能为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供保险服务,减少新技术推广和应用中的障碍。二是农业保险促使农业产业化组织利益和风险有机联系,形成各个经营主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从而有助于形成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基础和制度基础,确保农业产业化进程顺利进行。
二、农业现代化对发展农业保险的积极作用
(一)农业现代化为保险行业发展提供契机。
近年来中央以及各级政府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相关主体更加多样化、农业生产方式更加集约化、农业生产链条更加组合化、农业生产更加规模化、农业经营更加市场化、农业风险更加复杂化,一旦受灾,损失巨大,因此,农业现代化提升了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意识,对保险的需求更高。
(二)农业现代化为农业保险的创新提供契机。
近年来,我国农业发展的新常态不断催生农业保险的创新机遇。一是农业现代化促进了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农业现代化生产经营过程中,农业风险不仅涵盖了生产过程,还可能延伸到相关的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需要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二是农业现代化促进了农业保险经营方式的创新,卫星定位、气象预报、航拍等技术的进步,可以实现农业风险损失的预测、核查和控制,传统的农业保险机构依靠村级行政部门代收保费、定损、发放理赔款等方式逐渐被现代化的“卫星定损”、“一卡通”取代。
(二)农业现代化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转型的契机。
传统的保险业依靠铺设机构、价格竞争等非理性手段抢占农村市场份额,这种落后的粗放式经营模式不适应农业现代化要求,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要求保险公司要通过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加快建设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农业巨灾风险保险制度,尝试农业保险专业化、差异化发展。
三、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的补贴金额相对规模较小。
在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中,政府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到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大力的支持,由于每年财政的收入一定,当政府向一种经济实体投入时,就会减少对其它方面的投入。另外,保费补贴,并没有被放到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显然,对于农业保险的规模就相对较少。
(二)对农业保险的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方面,政府对那些高收益的有发展前景的农业大力支持,对它们进行补贴,而对一些不符合调控方向的农业不管不问,任由它们自生自灭。因为政府在财政补贴上有很大的权力,所以很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另一方面,农民认识不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认为是保险公司在骗钱。
(三)农业保险地域发展不平衡。
由于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地区地理环境不同,农民的收入水平等各个方面也有所不同,这使富裕地区财政补贴压力缩小,而使贫困地区难以支撑庞大的财政补贴费用。所以由省级制定的统一的补贴标准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会使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四、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建立风险基金用于补助保险公司由于巨灾风险带来的损失,来弥补保险公司的亏损,维持其财务稳定。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来筹集资金,也可以从自身保费收入以及年度盈余中计提,同样可以是社会的捐赠。政府应建立农业信息定期公布制度,让农民更多地了解这方面的信息。
(二)建立农业保险补贴监督管理体系。
关键词:海洋渔业灾害保险;运营模式;融资模式;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11-0064-06
一、海洋渔业灾害保险运营与融资模式的设计原则
(一)海洋渔业保险运营模式界定
海洋渔业风险及灾害保险(以下简称海洋渔业保险),主要针对渔业生产处置不当和自然灾害带来的渔业损失保险。实践证明,我国海洋渔业保险尚处在政府引导和市场拓展带动相互作用的阶段,海洋渔业保险发展较为缓慢,目前应着重探索实施由政府政策支持的海洋渔业灾害保险模式,其根本目的在于构建主体多元、组织架构合理和运转高效可行的运作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多渠道、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模式。杨文生等(2012)认为,通过这种架构的设计,可以为本地渔民创造可以负担的海洋渔业灾害保险服务以及高效率的流程,增加保险覆盖和渗透率,构建一个持续、高效的保障机制,促进海洋渔业保险的持续发展。
本文认为,海洋渔业保险运营模式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 界定保险的具体范围。针对海洋渔业发展和风险灾害保险这一特殊研究主题,海洋渔业保险的基本范畴,应包括针对由养殖不当所导致的严重损失,由自然灾害比如赤潮、风暴潮、海冰等带来的灾害风险。政府和相关主体在明确海洋渔业的保险承保范围和具体的保险险种时,应将以上风险纳入考虑,并将其设计到参与诉求和保险保单上的常规内容(如赔偿限额和共同保险等),再依这些内容制定出具体明确要求,以明确相应的权责。
2. 强化海洋渔业保险机构建设。根据我国渔业灾害保险发展相对滞后、相关机构不够健全的现状,建议以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和省级渔业互保协会两大机构为核心,加快构建科学合理、作用互补、运转高效的海洋渔业保险体系,在此基础上设计明确的销售指标、定损依据、理赔流程等具体的管理程序,以及相应的管理组织框架,对海洋渔业保险业务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的界定。
3. 构建完备的保险法律体系。众所周知,保险体系的构建和顺利运行必须依赖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要构建合理高效的海洋渔业保险体系,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完备的规章和法规,对海洋渔业保险的各个方面予以明确,在此基础上构建具有本地特色的渔业保险法律体系。
4. 理赔程序和范围。设计的海洋渔业保险运营融资模式,须明确界定海洋渔业保险涉及的理赔程序和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内容:海洋渔业保险投保渠道,各种险别的投保限额,具体风险责任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分摊,政府赔偿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幅度等。
(二)海洋渔业保险融资模式设计的原则
依据海洋渔业保险自身发展现状和当前保险市场环境,海洋渔业保险融资模式设计须遵循以下原则:
1. 政策性原则。在海洋渔业保险发展初期阶段,应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功能。主管机构在运营和融资模式的具体设计中,应当细化政府作为公共部门的作用和政策引导的预期效果,厘清政府和其他商业机构在其中担负的职能,制定出事前融资计划和事后相应损失归责分担的细则,着重体现政策引导的作用。
2. 可负担性原则。在运营模式以及融资模式规划制定过程中,须对不同地区分别调查摸底,充分考虑投保人的经济承受力、保险诉求和相应负担能力,尽力实现和保障渔民利益最大化,以尽快扩大海洋渔业保险的市场覆盖面。
3. 效率性原则。在运营模式以及融资模式的制定过程中,应当以满足渔民在灾后各个阶段中经济诉求为核心,简化流程。保险机构须遵守诚信、快速理赔、应赔尽赔,以高效诚信赢得客户、赢得市场。
二、运营与融资模式设计
(一)海洋渔业保险的相关责任分配
1. 政府的参与模式。从日本、美国农业保险的经验来看,政府在海洋渔业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初级阶段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其作用发挥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采取措施的类型(强制还是自愿);二是责任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简单分为政府和私营)。
第一,自愿还是强制性?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来看,保险应坚持以自愿为主的原则,并且完全自愿的保险方式具有较低的事前执行成本,但主要问题在于实施效果无法保证,并可能伴随更高的事后成本。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强制性保险可能降低事后成本,但事前的管理和监控成本会提高,并且政府的强制性干预可能被认为违反市场效率原则,由于商业保险机构的抵触而形成交易摩擦成本。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大规模的风险转移,自愿方案常常严重依赖于初始政府投入或通过资本市场发行所获得的预先融资,实施难度较大。而强制方案允许资本积累,因此只要时间足够长,就可以积累起适当的盈余准备,可能更加有利于海洋渔业保险的运营和融资。但是,政府采取强制性措施时,实际上担当了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职责,可能由于规模过小而不能满足多样化要求,并且为少数参与者设计和运营的方案难以形成具有吸引力的成本。为此,面临海洋渔业灾害风险的沿海省份可以联合建立一个区域风险池,提高风险分散化的可能性,从而提高规模经济。
第二,政府与私营部门责任。在私人部门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公共部门需要担负更多的职能,这种状况将会一直持续到私营部门发展起来。在私人部门风险承载力已经发育完全的基础上,因海洋渔业保险的高风险属性, 再保险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可能不愿提供风险保护。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加以解决:通过限制承保者费用的收取,或者限制他们的保险标的额取消和撤销的权限;通过政府风险损失融资方案,来恢复和增加风险承保能力提供者的安全感以弥补融资期权的损失。但是,政府需要就未来可能的损失提前做好资本积累,这将增加纳税人额外负担。解决方案是,可以基于可接受指标形成一个临时或永久的贸易顺差再保险,以消除或跨期融资方式来减少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发生了私营保险机制缺乏活力的现象,总体政策也可以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2. 政府参与的动态演化。发展海洋渔业保险,基本出发点就是建立合理有效的操作模式和融资措施,有效地促进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发展海洋渔业保险,基本出发点就是建立合理有效的操作模式和融资措施,有效地促进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按照“海洋渔业保险立法―建立灾害基金―财政补贴”的主线,通过“渔民强制参保―基金灾后补偿―扩大保险市场―财政保费补贴―渔民自愿参保”以及“保险机构被动参与―基金灾后超赔―政府企业良性互动―财政业务补贴―保险机构主动参与”的双螺旋形式,实现山东省海洋渔业保险运营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见图1)。
[强制保险][政府
主导][企业被动][保险立法][政企互动][企业主动][财政补贴][灾害基金][保险市场][自愿保险][政府支持] [图1:双螺旋结构演进路径]
随着海洋渔业灾害保险的发展,政府应该更多与企业开展良性互动合作,同时开展保险宣传和保险教育,以此来提高渔民的保险意识。在海洋渔业保险的成熟阶段,可以依靠市场机制来实现保险业务的高效率。在此阶段,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如衍生品,将逐渐成为灾后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
(二) 海洋渔业保险的运营模式
1. 运营框架。我国海洋渔业保险经营模式应为纳入政府支持体系的、集成的、多层次的保险模式。结合渔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以及互保险协会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的趋势,应当形成由渔业互保险协会引导的海洋渔业保险系统框架(见图2)。
第一个运营层次为原保险。由沿海县市级的渔业互保协会办事处直接向渔民提供海洋渔业保险,对于较为成熟的险种,积极与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借助商业保险网络降低运营成本,扩展服务范围。同时向农业部渔业局、省/市/县政府申请政策性运营成本补贴和保费补贴。
第二个运营层次为再保险。可以通过两个平行渠道实现:第一个是省级渔业互保协会可以向全国渔业互保协会申请,并基于巨灾风险基金获得超额损失补偿。第二个是从事海洋渔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向商业再保险公司请求再保险,再保险市场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监管层次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方面。一方面,为了简化海洋渔业互助保险的监管层次,并提高监管的专业化,可以在各地市海洋与渔业厅设立保监机构,该保监机构由保监局在各地的派出机构与省海洋渔业厅联合办公,对渔业互保协会进行业务监管,在具体的海洋渔业保险业务方面,则由全国渔业互保协会监管。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商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参与海洋渔业保险的规范性,由保监会派出机构对海洋渔业保险的商业和再保险公司进行监管。
2. 运营模式的具体内涵界定。我国海洋渔业的灾害风险主要包括风暴潮、赤潮、海冰等,因而海洋渔业灾害保障体系应涵盖风暴潮、赤潮、海冰等主要巨灾风险。综合风险保险不仅能够同时实现风险在空间、时间和不同险种间的分散,而且将有效提高保单持有人的保障程度,改善海洋渔业灾害保险的渗透率。对于按风险因素、地区及客户划分得到的多种海洋渔业灾害风险,可以先通过独立分析获得风险效应,然后通过相关性分析得到组合风险效应,通过适当调整组合中每个合约及其对回报与风险的贡献,确保灾害风险产生最低要求的预期回报率。这个过程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图3。
第二,保障的具体范围。海洋渔业保险所涉及的范围应当根据现实的发展状况,涵盖水产养殖业以及休闲渔业等相关产业。目前,生产经营是保险优先发展的范畴。对于海洋捕鱼业务,建议借鉴日本经验,将渔船和渔业生产者入保作为捕捞生产的硬性门槛,进一步扩大保险需求的规模,设置政府补贴的基本险别,引导渔民自愿投保,激发渔民的投保热情。发展初期政府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来帮助建立海洋渔业保险产品,以达到保险市场稳定和防范海洋渔业灾难的效果。
第三,费率的厘定。在计算海洋渔业灾害风险时,既可以区分海洋渔业灾害风险和地区,按照风险费率计算保费,也可以对所有的海洋渔业灾害风险标的征收统一固定的保费。由于风险费率的定价复杂,保单成本结构不清晰,操作过程也较为烦琐,所以海洋渔业保险初期更适合采取平准费率,但同时需要配套强制性保险和保费补贴两项措施,以避免逆向选择以及由于渔民收入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可负担性不足。
(三)海洋渔业灾害保险的融资模式
1. 政府渠道融资。主要是政策资金方面的投入,涵盖了灾害补偿专项基金和政府财政资金补贴。
一是设立海洋渔业保险专项基金。商业运营机构通常难以应对灾害风险中极不平衡的资本流入和流出,因为需要政府财政注资建立初始资本成立巨灾基金,并在初始积累阶段拓展巨灾基金来源。一方面,以财政拨款和保费为主,将减灾、防灾、救灾的专项资金,不能滚动使用的资金以及全国渔业互保协会的保费提留逐步转换为可长期积累的巨灾风险基金。在资金的投资收益方面,可以选择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等低风险资产,也可以通过海洋渔业灾害福利彩票的形式聚集社会资本。另一方面,组合相关性低的巨灾基金,建立一个账户分类但统一使用的资金池。
二是提供适当的政府财政补贴。为了强化渔业互保协会在海洋渔业保障中的主体地位,应将补贴的重心向渔业互保协会要求的险种进行偏移,对于与互保协会合作经营渔业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也应该通过互保协会转移补贴,而不应通过政府财政直接进行保费或业务补贴。
2. 市场渠道融资。海洋渔业灾害保险市场融资渠道大部分是依靠保险和再保险市场。
第一,构建平稳发展的原保险市场。海洋渔业保险应当实施区域内参保的强制性方式,这里所说的强制主要涵盖了强制供给和参保两个方向。假如不对保险公司海洋渔业保险的具体业务进行监管,就可能因为风险存在外部性,导致保险公司的供给远远小于社会需求规模。强制保险对于消费者具有引导的作用和效果,有利于降低海洋渔业灾害损失。
第二,拓宽再保险市场。在海洋渔业灾害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政府应该承担相应的再保险责任。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逐步将再保险责任转移给渔业互保协会或者是商业再保险机构,政府所担负的责任仅限于担负超额再保险。
3. 建设合理高效的融资架构。高效的融资架构应当涵盖保单持有人、原保险市场、再保险人,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到政府的作用。
第一,保单持有人。海洋渔业保险应当设立一定额度的免赔标准,也就是说保单的持有者应当担负一定的赔付前责任,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保单持有人的道德风险、降低保费标准。
第二,渔业互保协会以及商业原保险、商业再保险组织。海洋渔业保险采用以渔业互保协会为主,商业原保险、商业再保险组织为辅的模式。重大灾害发生以后赔付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互保协会的保费进项。目前已有省市着手在某些项目中实施与商业保险组织合作的方案,以求进一步拓宽海洋渔业保险标的覆盖范围。
第三,全国的渔业互保协会、商业再保险组织和政府机构。省级渔业互保协会依靠全国的互保协会实施再保险活动,商业原保险公司和组织依靠商业再保险组织实施再保险活动,而普通的商业再保险可以实施超赔的再保险活动(董成惠,2016)。合理规定政府超赔起赔额度是这一层次的关键点。
第四,资本市场发展。从美国巨灾保险发展经验来看,依靠巨灾风险证券化进行风险的分散不仅具有相对的可行性,而且还可以拓宽风险灾害的可保性范围,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制约:第一,定价考虑因素过于复杂;第二,发行方与投资者很难对回报利率达成共识;第三,部分保险监管组织和个人对巨灾债券的“再保险”作用持否定态度。
保险证券化除了对保险市场有要求,还对证券市场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证券化的发展和演进仍然需要较长的时间,其实践效果更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依据上文的融资结构分层,能够得出海洋渔业灾害风险的融资架构,具体内容如图4所示。
[图4:海洋渔业灾害风险的融资架构]
分层融资架构对于我国海洋渔业保险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第二,有利于保险体系向民营化和市场化转变,最大限度地给予纳税人保障;第三,政府干预提高了保险的可负担性以及费率精确计算的可行性。
三、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是海洋渔业保险运营和融资体系的重要保障。海洋渔业保险运营和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如图5所示。
1. 海洋渔业灾害损失防控。海洋渔业灾害损失防控包括规避和抵御。规避是指通过防止灾害风险发生范围的扩大,来消除由于风险因素带来的财务负面影响;抵御是指通过实施安全防范行为或是遵循其他规则来消除风险因素的不良影响。
损失控制的内容非常多,包括构建海洋渔业法规、核准渔业生产和专业养殖设施的构造标准、对海洋渔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
2. 海洋渔业保险融资实施方案的风险防控。风险留存、风险对冲和风险转移为这一模块的重心。从现实状况来看,海洋渔业灾害损失融资策略并不顺畅,其中风险的不可控性是主要的制约因素。应当依据损失规模以及适合的融资工具进行统筹,尤其需要考虑融资的效果和经济性,尽可能做到方案合理、风险可控、投保人和承保人实现共赢。
3. 防范海洋渔业灾害风险的区域调整措施。有关部门应对频繁发生灾害的区域进行不间断的警戒,必要时通过区域重新规划,有效降低海洋渔业灾害发生率和损失率。
4. 海洋渔业灾害风险的监测。实现海洋渔业灾害风险的有效监控,需要构建海洋渔业灾害观测机制,建立真实可靠的历史数据库,建立健全动态处理相关措施,模拟现实状态以及预测和评价风险等级,以实现风险管理的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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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烟花爆竹行业市场需求
近年来,我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步向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规范化发展,企业数量逐步减少、集约化规模在不断扩大。2012年,全行业生产产值达500多亿元;而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数量多、分散广、抗风险能力弱、安全生产设施较差的特点。近年来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企业的努力下,烟花爆竹行业事故虽逐年下降,但形势依然严峻。由于行业整体规模较小,风险相对集中,企业购买保险的意愿逐渐趋于强烈,并对事故风险防控、投保和理赔手续等方面需求度逐渐提高,希望通过购买一揽子保险产品转嫁企业风险。 “项目”产品也就应烟花爆竹行业市场需求而诞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2009年《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安责险”是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采取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立法强制实施,具有公益性质的一个险种和制度。2010年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召开由部分安监和保险系统相关人员出席的座谈会,探讨如何进一步在高危行业推动“安责险”,会上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泰公司)提出以制度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去开展“安责险”的思路,得到了两部委领导及与会代表的肯定。
按照有关“在推行‘安责险’工作中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的要求,受国家安监总局的委托,2011年,江泰公司开始着手调研、分析烟花爆竹行业风险状况,量身设计保险产品。同年9月、11月分别在福州等地召开了烟花爆竹行业“安责险”座谈会,了解各级安监部门和企业对“安责险”的需求,对保险产品方案进行完善。2012年4月在浏阳召开了产品方案论证会,在此次会议上,“项目”方案得到了会议代表广泛的认同和肯定。为最大幅度降低保费水平,减轻企业负担,选择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当年8月,在《中国保险报》和《安全生产报》上刊登《竞争性谈判公告》,并与11家响应的保险公司展开竞争性谈判。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由几十位安监部门、保险行业专家、律师及烟花爆竹企业代表组成的谈判组,就各谈判响应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充分研究和认真评选,最终确定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承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组成共保体,承保“项目”。2013年5月“项目”签约暨启动会议在京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江泰公司及各共保体保险公司等项目参与方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于2013年6月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国统保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93号),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安责险”统保工作的深入开展。
“项目”的主要优势
保障范围合理拓宽。目前,国内高危行业自行投保的保险险种除工伤保险外、还有企业财产险、意外险、公众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等。其中工伤保险属强制保险,但赔偿标准仍然偏低,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而意外险、公众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与“项目”有重叠、交叉部分。“项目”为烟花爆竹行业企业设计的个性化产品保障范围可涵盖以下方面:对企业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对社会公众暨第三者人身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事故救援费用的合理补偿,包括部分“无责赔偿”保障。这样的产品可满足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对事故处理的不同层次要求。
保费计算模式创新。与以往产品按照参保人数为单位计算保费的模式不同,“项目”保费以行业、企业投保限额为基数,以企业员工人数、所属行政区域、安全管理水平、产品类型风险系数和往年事故记录等为费率调整参数,这样既可将保费水平与行业企业实际风险情况挂钩,也有利于企业自身保险需求选择并合理控制保险成本,促进企业加大安全生产资金和设备投入。
赔偿范围标准覆盖广。“项目”是根据安监部门的要求和烟花爆竹企业的需求,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和额度,包括可能涉及的死亡、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救援费用、法律费用等。这种事先约定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方案能有效减少“安责险”的索赔争议和纠纷,免除投保企业的后顾之忧。
事故预防等配套机制完善。“项目”设计了完善的配套机制,充分保障参保企业的利益。通过在全国和省级分别建立事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覆盖全国的事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全国烟花爆竹行业事故预防控制水平。通过在全国、省级两级设立的赔偿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建立配套的事故赔偿处理机制,提高索赔处理效率,保障理赔事故处理的公平性,以解决“理赔难”问题,保障参保企业赔付利益。配套机制的优势为烟花爆竹行业的标准化管理、生产安全管理 、风险管理保驾护航提供了保证。
服务便捷统一。由江泰公司投资建立现代化信息服务平台--“安全生产保险网”(),为“项目”提供更加便捷、周到的服务。烟花爆竹行业参保企业可通过安全生产保险网进行投保、咨询和自主培训等服务,各级安监部门可通过信息平台获取行业数据。此外,在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建立“24小时”全天候电话中心(400-616-8833),为参保企业提供全国统保咨询、统一报案、统保服务监督等服务。
“项目”的重要意义
行业专属产品,全产业链无缝链接。“项目”是保险机构继对全国旅游、教育机构行业统保后的第一个安全生产领域“项目”,产品定位准确。专属产品的设计从基础上解决了烟花爆竹行业保障少、理赔难、缺乏预防等不足,保障范围覆盖了烟花爆竹企业从生产、运输、仓储、销售(批发、零售)等各环节,建立了针对全产业链中企业和消费者相对应的不同险种的保障体系,有利于实现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和长效稳定运行。
补充工伤保险,满足不同需求。我国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主要由政府部门统筹统管,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同时也存在着覆盖面窄、赔付额较低,难以满足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的保险需求。在突发性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巨大的赔偿责任更难以实现。在烟花爆竹行业引入“项目”,能起到与工伤保险优势互补的作用。
今天召开这次全市上半年金融运行形势分析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半年全市金融工作,分析当前金融形势,安排部署下半年工作。刚才,市金融办、人行、银监分局、保险协会4家单位的负责同志结合工作职能,分别作了发言,对金融机构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讲了很好的意见,希望大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上半年全市金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全市上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黄蓝融合、海陆统筹、一体发展”的工作要求,牢牢把握“抢抓机遇、积极作为、率先发展”的工作基调,团结拼搏、锐意进取,黄蓝经济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一是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初步测算,上半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1362亿元,同比增长12.3%。二是结构调整成效明显。上半年,全市三次产业之比由去年底的3.7:72.6:23.7调整为3.8:71.8:24.4,第三产业提高了0.7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31.4%,比年初提高5个百分点。三是三大需求趋向协调。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并驾齐驱,上半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43亿元,同比增长23.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21亿元,增长17%;外贸进出口总额46亿美元,增长40.2%,其中出口18亿美元,增长57.1%。四是发展质量持续改善。上半年,全市实现地方财政收入71亿元,增长31%;工业企业利润470亿元,增长38.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796元,增长13%;农民人均现金收入6201元,增长19.8%。
在货币政策转向稳健,经济结构加快调整的形势下,全市各级金融机构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抢抓机遇,改革创新,为实施黄蓝两大国家战略,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银行业资金投放稳步增长。在国家货币政策收紧的情况下,全市社会融资规模稳中有升。截至6月末,全市社会融资规模为268.2亿元,同比增加54.5亿元;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1300.9亿元,较年初增加112.4亿元,增幅9.45%,高于全省平均增幅1.05个百分点。二是银行业表外融资业务发展迅速。上半年,全市银行机构开办的承兑汇票、跟单信用证、保函、承诺四项主要表外业务总规模572.5亿元,较年初增加166.2亿元,同比增长69.9%,有效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三是直接融资工作明显改善。上半年,全市债券直接融资总额达到39.8亿元。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取得新突破,“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在我市先行试点。资本市场工作力度加大,金岭化工、国瓷有望年内上市。四是金融机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上半年,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陆续开业,全市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已达17家。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较快,上半年新增小额贷款公司3家,两家村镇银行获批筹建。经规范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实力明显增强,其中注册资本过亿元的达到10家,是规范整顿前的2倍。另外,产权交易市场和融资性租赁公司建设,均取得了积极进展,体现了金融工作创新的成果。五是金融形势保持稳定。上半年,全市金融业整体运行平稳,各种潜在风险因素得到较好控制。监管部门的监管强度持续加大,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明显增强。银行业不良贷款处于较低水平,保险业市场秩序持续好转,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在复杂严峻的经济金融环境下,全市金融业保持了健康稳定的发展势头,为全年工作打下了一个好的基础。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全市金融系统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亲切的慰问!
二、深刻认识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准确把握国家宏观政策取向
全面客观地认识国内外形势,积极主动地适应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是我们做好下半年金融工作的重要基础。当前,我们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极其复杂。
从国际环境看,世界经济仍将继续缓慢复苏,但复苏进程依然艰难曲折。一是发达经济体经济增长缓慢。今年一季度,美国经济仅增长1.8%,明显低于去年四季度的3.1%;欧元区20个成员国的增长都不同程度的放缓甚至衰退,日本受大地震影响经济大幅下降,以金砖五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经济增长速度也不同程度放缓。二是债务危机严重。上半年,美国联邦赤字为8300亿美元,比去年同期高出1130亿美元,已触及14.3万亿美元的债务上限。欧债危机愈演愈烈,希腊近期可能出现大面积债务违约,葡萄牙已经向欧盟申请救助,欧元区开始加息,西班牙等重债国将受到严重影响。三是通胀问题困扰全世界。一季度,印度、俄罗斯、巴西、韩国、印尼、越南消费价格同比分别上涨8.3%、9.5%、6%、4.5%、6.8%和12.3%,美国、英国同比分别上涨2.1%和4.4%;欧元区4月份升至2.8%,为30个月以来的最高水平。国际原油价格维持在100美元左右的高位,棉花、玉米等主要农产品价格也都大幅增长。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了世界经济复苏的脆弱性,如果个别问题进一步恶化,不排除部分国家重新陷入衰退。我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与世界经济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国际市场的风吹草动,对我们的影响越来越直接,越来越深刻。金融部门作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必须站在全球化、国际化的角度来思考问题、研究工作。
从国内看,上半年我国经济金融向宏观调控预期的方向发展。上半年,全国GDP同比增长9.6%,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5.6%,外汇储备增长30.3%,财政收入增长31.2%。从主要指标数据看,经济总体运行态势良好,各种有利条件依然存在,但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也不少。除了经济结构调整压力加大、资源环境约束强化、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等长期性、结构性问题外,国内通胀预期增强、企业生产经营形势不容乐观等问题也逐步加重。去冬今春的“南冻北旱”气候异常,强化了粮食减产预期。去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上涨3.3%,超出了3%的调控目标,今年上半年涨幅更是达到5.4%的历史高位。考虑到国际大宗商品价格高企、国内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因素,通胀压力不断加大。预计下半年宏观调控的取向不会变,抗通胀和保增长仍将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对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取向,各级金融机构要正确理解,准确把握,着力提高金融工作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
从我市情况看,全市经济金融运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反映出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信贷规模约束成为金融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今年以来,央行先后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已达到21.5%的历史高位;同时,实行动态差别准备金率,强化资本约束,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银行资金面明显趋紧。今年上半年,全市人民币贷款新增120.3亿元,同比增长10.48%,与前年和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少增9.9亿元和15.1亿元,增速分别下降8.2个和4.6个百分点。二是融资成本上升,实体经济发展承受较大压力。今年以来人民币汇率频创新高,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已突破6.46元。面对较大的汇率风险,我市涉外企业风险管理能力明显不足。央行3次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在市场资金紧张局面下,放贷机构掌握议价主动,普遍上浮贷款利率,民间借贷利息更是大幅上扬,实体企业资金成本显著上升。据调查,目前全市55%以上的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境。三是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因素。受货币政策趋紧影响,我市部分企业和项目资金需求受到规模与时间的双重约束,突出表现为还旧容易贷新难、贷款审批时间拉长,少数企业资金链条绷紧。民间借贷较为活跃,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膨胀较快,可能影响金融秩序稳定。对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深刻认识当前面临的形势,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p#分页标题#e#
三、紧紧围绕实施黄蓝国家战略,努力开创金融工作新局面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黄蓝两大国家战略的关键一年。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做好下一步金融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牢牢把握“抢抓机遇、积极作为、率先发展”的工作基调,坚持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搭建现代金融体系、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为目标,加快金融改革创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改善金融发展环境,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为实现“十二五”发展目标开好局、起好步。
(一)千方百计做好资金融通工作。今年我市经济预期增长目标为12%,在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收紧银根的情况下,资金保障任务非常艰巨,融资仍然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最大限度地扩大信贷规模。信贷是我市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各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黄蓝国家战略实施的品牌和政策优势,积极争取总行支持,深入开展业务创新,进一步挖掘信贷资源潜力。今年全市新增贷款在全省占比要不低于上年,并争取有所上升。要突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保障,切实把保续建、保竣工、保投产放在信贷工作的首位,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对大额资金需求,特别是规模大、实力强、前景好的企业,以及政府主导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银行要积极争取总行直贷。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和自身优势,在新农村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发挥好扶持和引导作用。二是大力开拓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和银行表外业务融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充分利用银行间市场,扩大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规模。加快推进“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试点步伐,力争第一单集合票据9月底前成功发行。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开办承兑汇票、跟单信用证、保函等表外融资业务,进一步扩大表外业务融资规模,实现“表内不足表外补”,有效增加社会融资总量。三是积极做好融资保障服务工作。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抓好政银企合作,大力开展项目推介、政策咨询等协调服务工作。积极推进银行与担保业合作,加快担保业务创新,增强融资担保能力。市金融办、市人行等部门要督导好银企签约资金的落实,尽快建成银企对接网络平台,实现银企对接的动态化、长效化。
(二)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资本市场具有筹措资金、配置资源、推动企业重组、促进产业升级等功能,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占据显要位置,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要选好着力点,找准突破口,力争在关键环节上取得新的突破。一是继续做好企业上市工作。要尽快完善市县联动、部门互动的推进机制,加大协调和服务力度,及时解决立项、改制、税收、环保、土地等方面的问题。要加强上市后备资源培育,着力做好宣传发动和上市指导工作,按照主板和创业板市场定位,分类指导,推动不同类型企业上市。对已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如金岭化工、国瓷、石大胜华等企业,要一企一策,重点推进,确保年内2家企业上市。二是积极培育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要继续做好黄河三角洲产权交易中心组建工作,尽快落实政府出资等相关问题,搞好业务进场调研和品种设计工作,争取年内开业运营。产权交易中心建成后,要发挥其资源配置效率高、产权交易“公开、透明、阳光化”等功能,积极开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公共资源、涉诉资产、土地使用权、林权、海域使用权及不良债权、碳排放权等交易,力争建成区域综合性产权交易市场。同时,要及时跟踪“中关村代办转让系统”扩大试点进展,争取高新技术园区进入试点范围。三是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基金。7月28日,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正式揭牌运营,基金总规模200亿元,首批投资项目全省共签约27个,签约金额49.1亿元,其中,我市项目7个,金额12.7亿元。下一步,要积极做好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跟进服务工作,加快资金募集和投资。要按照“围绕产业做基金、做好基金促产业”的工作思路,依托我市汽车、石油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以开发区、胜利工业园为平台,加快设立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和胜利石油装备产业投资基金。同时,重点做好浙商投资基金引进和组建工作。市金融办要尽快研究出台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基金,努力形成黄河三角洲地区基金聚集地。四是大力发展债券融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发挥指导、服务作用,选取规模大、实力强、效益好的企业,积极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要引导银行和社会资金进入债券市场,整合企业债券市场资源,不断提高债券融资比重。五是积极利用民间资本。下半年,市金融办、人行牵头,进一步搞好民间资本投资活动调研,摸清情况,完善政策,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积极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更加注重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一是充分发挥保险业风险补偿功能。积极推动保险公司扩大保险覆盖面,大力发展企财险、货运险等险种,突出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保险保障。二是大力推动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在服务“三农”方面,要认真总结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区域和品种;积极推动林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开办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干部养老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适应农村发展和农民需要。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要继续大力发展责任保险与治安保险。在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要加快发展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推动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推广计划生育保险,拓宽补充医疗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三是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发展秩序。加强保险业诚信文化和行业自律建设,规范保险业市场竞争行为,提升保险业综合服务水平,增强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步伐。一是加快引进各类金融机构。要继续做好股份制银行引进工作,加强服务协调,完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加大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引进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建设。二是培育发展地方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深化农信社改革,落实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快推动城商行增资扩股和更名工作,确保按计划进度完成。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管理,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融资性租赁机构。大力培植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融资性担保等金融骨干企业,促进做强做大做优。适时进行资源整合,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发挥对地方金融业发展的龙头带动作用。三是健全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加快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股权管理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发展拍卖、典当等专业性金融服务机构,不断完善金融产业组织体系。#p#分页标题#e#
(五)大力促进县域金融创新发展。前段时间,省政府刚刚召开了全省县域金融发展座谈会,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了县域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积极推动县域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和金融服务创新,引导金融资源更多流向县区,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水平。下半年,市金融办要对县区金融发展状况进行一次详细调查摸底。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促进县域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打造金融强县,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关键词】装备制造 风险 管理
2008年5月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4月又印发了相关配套指引,包括18项《应用指引》和《评价指引》、《审计指引》。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2010年8月,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列入《大连市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首期确定的10家试点企业之一。
一、装备制造企业以风险防控为重点的内控体系建设管理的意义
(一)实施风险控制管理是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的需要
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把经济发展转移到依靠技术创新、技术进步的道路上来,是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大连华锐重工重组以来,经营总量以年均近30%的速度增长,新产品种类不断增加,经营规模位于国内同行业前列。任何一种产品都有自己的生命周期,如果一个企业长期固守一种或几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升级换代,那么一旦这种产品生命周期衰退,企业就必然随之衰败。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一是必须随着市场需求变化,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二是必须预测和掌握产品的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周期衰落之前,及时推出可替代的新产品;三是必须掌握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不断增强产品技术含量,提升产品的功能。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中,要正确评估旧产品推出和新产品投入的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管控机制。
(二)实施风险控制管理是企业转型时期的迫切需要
按照大连市政府、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大连华锐重工经过几年酝酿,开始进行整体改制上市相关工作。基于企业发展及上市的需要,对企业的管理特别是风险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两年来,大连华锐重工从完善制度、流程等方面入手,一直在积极探索、寻找适应企业发展的现代管理模式和风险管控机制。十二五期间,大连华锐重工力争综合竞争能力国内行业领先,致力于打造国际一流装备制造企业集团。
在这一战略的指引下,企业将实现跨越式发展,在产销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企业承受的风险也在加大,在重要战略决策上,重大事项管理上,重大项目投资上企业都需要风险控制,降低企业运行时所承担的风险。为加强集团风险管控能力,必须通过优化内控流程,健全符合企业特点的、基于风险控制的内控管理体系,使流程、制度贯穿于企业决策、管理和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实现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和全方位监督,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实现经营效益、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三者平衡,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基于上述背景,企业在稳步发展的同时,需要在管理体系中重视风险控制管理。
二、装备制造企业以风险防控为重点的内控体系建设管理内涵和主要做法
大连华锐重工通过聘请外部机构为风险管控实施顾问,与企业共同建立了“以风险为导向、以控制为手段、以流程为纽带、以制度为保障、以组织为基础、以系统为载体”为思路的内控体系建设,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监督;以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加入风险管理功能的ERP系统为技术平台,通过搭建效益、效率和风险平衡的管理机制,建立覆盖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各个业务环节的、纵横结合的内控制度体系,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企业高效、高速、可持续发展。主要做法如下:
(一)明确风险管控模式,建立管控组织体系
1.建立风险管控模型,开展内控体系建设
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大连华锐重工根据自身实际,总结出自己内部控制“以我为主,借助‘外脑’”的实施策略。内部控制就是控制企业运行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风险,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需要企业所有部门精诚合作,共同推动内控体系建设。
大连华锐重工根据已经确立的实施原则,在集团本部全面铺开内控体系建设,在经营单位中选择3家下属公司作为试点单位,其他单位待时机成熟时再全面推广。由2个职能部门牵头成立专门机构———“内控工作小组”,人员构成从业务领域上涵盖了营销、生产、财务、技术、信息化、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综合管理等方方面面,从年龄看是老中青三结合。这样从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年龄结构等不同角度形成了优势互补。
2.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参与者的作用
经过咨询公司的统一培训。大连华锐重工内控体系建设正式启动,内控工作分为流程梳理、风险识别、内控手册编制、制度建设等阶段,其实质是发现问题并实现改善和能力提升的过程,内控工作小组明确每位成员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参与者作用。同时动员企业各部门领导参与到内控体系建设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一是要求企业各领导将自己签字负责的文档、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向内控领导小组或安永专家汇报。二是定期下发《内控工作简报》,让企业领导及各部门了解工作进度,提出宝贵意见。
(二),搭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开展风险分析
1.搭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大连华锐重工本着“以风险为导向、以控制为手段、以流程为纽带、以制度为保障、以组织为基础、以系统为载体”的思路,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该框架以战略、经营、财务、合规为目标,参考COSO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制定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策略及执行、检查与评价、持续改进流程,将效益、效率与风险平衡管理理念融入内控制度建设和重大风险解决方案,形成风险防控的“闭环”管理。以子公司、业务单元、业务分部、公司层面为责任主体,以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为工具,实现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监督。
2.梳理流程,识别企业存在的风险点
流程梳理是内控建设的基础准备工作,是查找风险点的有效方法,大连华锐重工内控小组结合《基本规范》的重要性原则,最后形成了包含12项流程类别的《流程清单》,确定将企业186项业务活动作为梳理对象,并利用美国先进的流程管理方法论APQC进行梳理。梳理初期,通过关键业务人员的帮助,内控工作小组了解了具体操作步骤,形成《流程概览表》,结合《流程概览表》,共梳理出流程图251个,风险点416个,其中核心风险点85个,控制活动639个,基本覆盖企业所有重要风险点。
3.完成内控手册,并在经营单位中推广
内控手册是内控建设的阶段性成果,是日后日常操作规程及风险控制的依据,也是提交大连市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验收的必备材料。大连华锐重工将流程梳理阶段完成的集团本部及试点单位的流程文档,包括流程图、流程描述、风险控制矩阵和授权审批表等进行补充、修订、更新和完善后汇编入册,形成集团本部及3个试点单位12个一级流程、60个二级流程和132个三级流程的包括流程综述、适用范围、流程地图、流程图、风险控制矩阵、不兼容职责表、授权审批表及配套制度等内容的12本内控手册。同时,依据集团本部及试点单位的内控体系建设经验,完成16家推广单位内控手册的编写工作。
(三)开展流程穿越,完成信息化融合
1.流程穿越,识别问题,按期整改
大连华锐重工内控工作小组在梳理出风险点后,组织对各流程进行了流程穿越,即审计上所说的穿行测试。内控工作小组通过资料审阅、实地观察、重新执行等手段,识别出设计缺陷与执行缺陷共122项,如,“合格供应商定期评估缺少后续奖惩措施”、“内部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缺失”、“经营单位资金支付计划未与采购合同付款信息进行匹配,资金收款计划未与营销部货款回收计划一致,可能影响集团公司资金计划的准确性”等。在明确每类问题责任部门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时间表,并按期整改完毕。整改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了原有的职能交叉、空白等问题,如确定了采购职能、无形资产职能、产品安装调试职能等等,同时,从无到有初步建立起信用管理体系。
2.与信息化相融合,重点突出信息化的控制功能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强调,“企业开发信息系统,应当将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点和处理规则嵌入信息系统,实现手工环境下难以实现的控制功能”。在内控体系建设过程中,大连华锐重工重点突出信息系统的控制功能。就内控体系、制度体系建设与信息化相融合的问题,内控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题讨论,最终采购、生产、销售、财务四个与信息系统密切相关的流程共梳理出控制活动329个,其中可以利用信息系统进行控制的为127个,已经利用信息系统控制的为115个,另有“采购合同管理”、“库存管理”、“零部件级生产计划”、“信用管理”等12个业务活动未应用信息系统控制。针对这种问题,企业下发了《关于加强业务活动信息系统控制的通知》,要求各相关业务归口部门针对未应用信息系统控制的业务,负责制定相关业务信息化运行及控制的时间节点和计划,报内控领导小组审核后,会同信息部门组织实施,保证2012年4月1日开始实现系统应用。
(四)内控建设与制度建设融合,更好控制企业风险
制度是内控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内控体系建设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大连华锐重工将制度建设定位为制度优化,并融入到内控体系建设实施工作过程中。突出了两个特点,一是打破了以系统、部门为单位进行制度梳理的习惯,而是以流程为纽带优化制度,促进各系统、各部门树立大局意识,从企业角度制订各项制度。二是引入先进理念,实现制度分级管理,制度共分三级,一级制度,统筹效能,即统筹管理、厘清职责、明确原则;二级制度,分级管理,即细化管理、落实职责、规范流程;三级制度,自我管理,即联系实际、响应集团、按需制定。此次优化整合后,企业共形成202项制度,其中一级制度53项、二级制度149项。
为确保这些制度的质量,企业打破部门界限,抽调了各部门制度专干与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共15人成立了跨部门制度审阅小组。审阅小组对上述202项制度进行了为期35天的封闭审核,通过先进的理论和扎实的工作,真正构筑起了“科学、简洁、实用、高效”的制度体系。
科学,即前面说的制度分级并与内控流程科学匹配,形成合理闭环;与优秀企业(宝钢和徐工)实践对标,借鉴优秀企业流程设计;借鉴先进控制手段,优化风险控制节点;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简洁体现为:制度有效整合(削减重复及定性部分);优化控制重点,关注重要风险点、突出关键控制点;使工作流程完整、连贯;整合管理对象,控制核心风险。
实用体现为:制度涵盖所有重要业务流程、建立“4W1H”标尺(谁、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做什么、怎么做),匹配“四定”原则(定人、定事、定时、定期检查)、提高可操作性、关注运营风险点。
高效体现为:制度明确归口部门、厘清各方职责;完善分级授权机制、缩短审批链;建立流程接口、提高效率;与信息化结合,体现系统控制。
三、装备制造企业以风险防控为重点的内控体系建设管理构建与实施的效果
(一)整合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推动企业管理模式转变
实施内控体系建设,推动了各项管理资源的整合和优化,有效地理顺了各部门的管理职能,消除了职能重复、交叉断档和扯皮推诿现象。通过职能划分和工作流程的规范,理清了业务执行的程序及正常流转过程,并通过制度对业务管理内容、方式和流程进行固化,业务过程得到了不断的统一和优化,使各项工作流程更加规范、专业管理也实现了由“粗”到“细”,由“虚”到“实”,管理和效率得到大幅度提高。同时,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也发生了改变,由过去的“人管人”转变为“制度管人”,员工行为准则发生了质的转变,从“要我执行”向“我要执行、我会执行、我能执行”转变。减轻了领导解决问题、协调内部各种关系的工作量。各项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各项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各项工作流程更加清晰,真正形成了闭环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