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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近年世界金融领域是重大的创新之一,对相关国家的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产年了积极深远的影响。因此,深入、系统地了解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积极影响,对于我们认识资产证券化重要性和促进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特别是激活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沉淀资产,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主要讲解了什么是证券化,包括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程序以及风险等;同时,介绍了证券化过程中资产池构建的思路。
[关键词]
证券化;不良资产;SPV;资产池
一、资产证券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资产证券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我们在学术论文或者财经专著中看到的是狭义的概念即:资产证券化是指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其实质是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包装成易于出售的证券,将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的立即变现。证券化表面上是以资产为支持,但实际上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围绕该定义,证券化具有三个本质特征,即资产重组、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
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过程
(一)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有:
1. 发起人:资产原始权益人也即有融资需求的人。
2.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特设机构(SPV)是证券化过程的核心机构。SPV代表投资者承接债权出售者的资产,并发行证券化的收益凭证或证券,是证券化产品的名义发行人
3.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即证券承销商,为证券的顺利发行进行有效地促销,确保证券发行成功。
4.托管者
托管者即资产池的管理公司,也称服务人。托管者通常由资产出售者自身或指定的机构来承担。托管者的作用是负责收取到期本金和利息,将其转交给SPV,并负责追收那些过期的应收账款,确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5.信用增级机构
所谓信用增级,就是发行人运用各种手段与方法来保证能按时、足额地支付投资者利息和本金的过程。信用增级可以补偿资产现金流的不足,使证券化产品获得“投资级”以上的信用评级。
6.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核资产池能承受的风险强度,然后赋予合理的评级,以方便投资者对信用风险进行定价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程序
具体而言,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重组现金流,构造证券化资产
发起人根据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对未来能够产生的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进行分析,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等并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对现金流进行重新分配等步骤来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资产池的建立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
第二、组建SPV,实现真实出售,达到风险隔离
SPV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性主体,它是连接着发起人和投资者的机构。组建SPV的目的是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即最大程度地降低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
第三、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
为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SPV要完成与发起人指定的资产池服务公司签订贷款服务合同、与发起人一起确定托管银行并签订托管合同、与银行达成必要时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周转协议、与券商达成承销协议等一系列的程序。同时,SPV还要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一定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来吸引投资者。
第四、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
信用增级后,特设机构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未来资产能产生的现金流进行评级,以及对经过信用增级后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然后委托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证券。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流程只是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每个案例都会有些不同。
三、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设计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池是各种贷款的组合。从本质而言,是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分割重组过程,实质上被证券化的不是资产本身,而是不良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资产池的质量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关键。所以筛选目标资产构成资产池是进行证券化的第一步。
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总量仍旧巨大,质量仍旧参差不齐,合同违约率很低,对其未来现金流的预测难度比较大。由于按照回收能力来筛选难度较大,不妨首先筛选原始债务人并做粗略分层:
(1)无还款能力且无发展前景;
(2)近期有能力偿还利息,有一定发展前景,但是债券债务关系不明确;
(3)近期有能力偿还利息,有一定发展前景,缺乏有效的实物资产相对应贷款;
(4)近期有能力偿还利息,债券债务关系清楚,拥有有效的实物资产相对应贷款,有一定发展前景。
第一类属于“损失类”,应该进行破产清算,尽量减少损失。第二类与第三类资产因给予必要支持与监督,采取等待冲销的方式。第四类才是实施证券化来解决还款问题的资产,特别是对于因职务负担过重影响财务状况的企业。
其次,对资产数量质量与原始债务人的数量也应有相应的要求。信用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最大风险。应采取多样化借款者,同类化,明确界定支付模式,可预测的现金流量,拖欠和违约率低,清算值高等原则,并且资产数量与原始债务人的数量也应相对较多,以使信用风险最大分散化。
另一方面,在实践组建资产池的过程中还应考虑投资者对产品的偏好问题。由于不良资产本身的违约风险过于偏大,可以考虑加入优质债券或权益资产或实务资产,与不良资产搭配组建,特别是在优先级产品之中。一来可以增加信用评级,二来可以增加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处理速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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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核心机构SPV;信用评级标准
[DOI]10.13939/ki.zgsc.2015.25.098
1 资产证券化概念及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1.1 概念
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将特定资产组合或者现金流作为基础,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主要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前者实质上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一般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化两部分;后者则是资产或者资产组合模式证券化,一般涉及实体资产、信贷资产、证券资产及现金资产证券化四个类型。
1.2 发展历程
相较而言,我国引进资产证券化时间较晚,经历了四个阶段:首先,非标准化探索时期。1992年,海南三亚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两亿地产投资证券,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式开始,且更多企业逐渐参与到其中,特别是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证券化进行深入探索,并促使证券化朝着正确方向发展。但这一阶段,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其次,快速发展时期。这一阶段,资产证券化项目在相关法律制度的鼓励和支持下,迅速发展起来,据相关数据表明,资产证券化业务数量较多,涉及金额高达263亿元人民币,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再次,停滞时期。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管理者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且我国银监会停止了相关产品的审批,促使资产证券化发展停滞。最后,重启时期。2011年,券商资产证券化率先重启,并在下一年正式下发《通知》,标志着我国暂停四年的信贷证券化重新启动,并适当扩大了范围、条件等,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再次发展。
2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资产种类单一
通过对比国外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制度,不难发现,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而资产证券化本身涉及法律和经济两方面,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问题更为广泛,诚然,已经具备一些法律制度,但是,针对解决资产证券化会计及税务等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另外,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关键在于确保金融安全,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同时,限制了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使得其产品主要包括三类,且除了股票市场之外,其他市场并不完善,直接影响证券化资产的构建,使得资产池建设不够规范,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
2.2 核心归属不明确,缺少信用评级机构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够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也不允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不能够设立发行证券的机构SPV,对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造成资产证券化核心归属不明确,直接影响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除此之外,由于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涉及多个中介服务机构,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金融证券行业信用评级体系操作不够规范,缺少统一的标准。我国金融机构存在一定滞后性,难以满足资本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信用评级方面,主要是由于专业人才匮乏,且资产证券化尚处于发展阶段,即便我国拥有大公、中诚信等较大信用评级机构,但是,信用评级总体发展水平并不高。
2.3 信息披露不足,相关市场不完善
由于交易过程信息披露不足,投资者对产品了解不够透彻,难以进行投资,使得我国证券化发展相对滞后,另外,经济寻租发生概率也较高,对投资者切身利益构成了较大损害,造成流动性过剩问题,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受到政府监管力度不够,难以为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保障,使得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仍然依赖企业自己的信誉,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发展。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制度等系统不够完善,且债券市场监管力度较大,使得企业债的数量、种类等较少,此外,相较而言,我国证券化产品较少,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增加了发展难度。综上所述,我国资产证券化始终没有取得较大发展的原因在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为了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调整和优化,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而推动我国金融领域蓬勃发展。
3 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有效措施
3.1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发展情况来看,其资产证券化发展良好的关键在于,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给予足够的保障,促进金融创新。此外,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涉及多个主体,例如:会计师、评估师等,为了确保市场稳定运行,要加强证券化审批流程等方面的完善,规范主体行为;《资产流动化法》等专门法规,提高资产证券化法律化水平,为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2 确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资产类型较少这一问题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方面,加大MBS推行力度。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始终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是,受到其耗时较长的影响,使得流动性大打折扣,导致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失衡现象,而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等级较高,相对应的风险也会随之下降,至此,可以大力推行MBS;另一方面,突出重点。我国推出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将投资重点放在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可以结合这一情况,实施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中小企业扩大规模等奠定坚实的资金基础,缓解融资难,出现的发展缓慢矛盾,同时,对涉农贷款等国家支持的领域进行证券化,突出重点,扩大基础资产范围,实现循环发展。
3.3 积极构建核心机构SPV
不同于美国,我国不允许商业银行和信托结构等不能够独自设置SPV,但是,SPV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位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以政府为主体,进行SPV的构建,并执行单一资产证券化业务,加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市场有序进行。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避免利益冲突,提高信誉,而且,政府为中心的SPV能够规范操作流程,规范市场运作,提高中介结构规范性。
3.4 统一信用评级标准
受到信用制度等因素的影响,难以满足资产证券化市场进一步发展,由此可见,社会信用环境对资产证券化存在直接影响。因此,我国要加强信用评级等方面的完善,健全信用增级和评级制度,采取多元化形式进行信用评级,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并提高信用担保机构及评级机构的准入标准,加大对机构的审核力度,落实责任制,针对违规操作的机构要做出严肃处理,并促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尚未完善,需要政府给予适当的支持,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重点支持、培养几家信用评级机构,为信用评级工作提供支持,相应地,还需要避免发达国家属于监管出现混乱现象,加强信息披露,同时,积极推进专门机构的建设,避免过度依赖信用评级机构,从而引导我国资产证券化朝着正确方向发展。
3.5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但是,事物具有两面性,相对应的规模越大,那么各种道德风险也随之增加。针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这一情况,如果缺少有力监管,势必会出现道德风险,对社会各方面造成极大的损失,至此,在发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严格的监管对各方面进行规范,引导市场主体逐渐走向规范化,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建立规范、合理的监管制度,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另外,还要积极建立明确、透明的审核机制,兼顾资产池建立全过程,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管理,关注细节,才能够创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环境,从而促进资产证券化可持续发展。
3.6 构建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和主体环境作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基础,但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市场建设,银行之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之间缺少联系,且缺少相关制度,使得证券化产品流动性等方面大打折扣,基于此,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前,要加强对交易形式的调整,创建统一、规范的新型市场交易市场。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交易,具有复杂性特征,且需要多个市场主体给予支持,例如:证券公司、会计师等,而这些主体素质对资产证券化发展具有直接影响,为确保资产证券化可持续发展,应加强对各主体之间的规范,提高各主体素质,准确识别并保护原始权益人、服务者等切身利益,从而提高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是一项长期工程,从多角度人手,全面、系统的进行管理,才能够促进其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运作模式;资产证券化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展
2006年11月29日银监会颁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法人银行获准全面办理人民币业务,这不仅是我国政府兑现加入WTO后面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的承诺,更是为人民币理财业务发展提供外部市场动力。
2006年6月21日,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这―通知意味着QDⅡ产品从此起航。
2007年5月10日,银监会又颁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知》,这些政策法规都将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具有更加广阔的投资渠道和发展前景。
二、资产证券化模式的构建
若能将资产证券化机制与银行理财产品相结合,弥补彼此的不足,取长补短以发挥两者的优势进而相得益彰,将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上一大创新亮点。本文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模式和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原理的基础上探讨如何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与资产证券化的联姻模式。本模式的基本操作流程如下:
1.商业银行制定理财产品发行计划,剥离基础资产
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之前银行首先应明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确定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结构和规模。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考虑:
(1)商业银行根据自身资本金充实和结构的具体情况确定用于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规模指标;反之,如果银行的资本比较充足,商业银行就可以根据自身资产的存量以及风险敝口来确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规模。
(2)商业银行还可以根据自身风险、收益偏好特征确定用于证券化基础资产-50-的规模。鉴于金融资产的收益率和流动性是一对矛盾,因此,若商业银行追求高收益率,则只能将低流动性的长期限资产进行证券化,从而通过持有较多的高收益资产获取较高的收益率,但同时银行将承担较高的风险;反之,商业银行可以将高流动性的基础资产用于证券化。
2.银行将剥离基础资产出售给本行控股子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并由其担任SPV角色
SPV对银行剥离的基础资产进行评估后,与银行协定基础资产的购买价格,并签订基础资产购买合同。SPV在购买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应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附属合同:首先,SPV与还款服务商签订服务协议,还款服务商一般由出售基础资产的商业银行担任,定期向受托人和投资者公布资产池的财务状况以及负责维护资产池的档案纪录等。其次,SPV与资金托管商签订资金托管合同,资金托管人负责向服务商收取到期现金流,并采取处理抵押担保财产等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3.SPV与商业银行合作共同开发设计资产证券化理财产品
本环节是整个模式的核心所在,SPV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发资产证券化理财产品,这也是资产证券化和银行理财产品的融合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个过程将充分的体现资产证券化与银行理财产品的互补性,商业银行和SPV的分工如下:
(1)商业银行的职责:制定理财产品的资金认购门槛、预期收益率、理财产品期限、申购费率等环节。
(2)SPV的职责:根据商业银行确定的预期收益率、期限、现金流匹配等因素对基础资产进行有目的的分解组合。
4.信用增级与评级
信用增级主要是为了提高证券的信用评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认购,以保证理财产品的顺利发行。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一般采用外部担保方式,因此,在资产证券化理财产品设计完成之后,需要资产证券化理财产品发行前需要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对理财产品进行信用增级。
5.资产证券化理财产品的发售
在发售该类理财产品时,理财产品营销人员应向投资者详细说明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状况,由投资者决定是否购买银行发行的资产证券化理财产品,产品顺利发行完毕后,商业银行和SPV应做好后续的信息披露工作以便让投资者了解产品情况。
6.产品收益的派送产品销售完成之后,各期资产池的现金流入由资金托管商交付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扣除有关手续费、管理费等费用之后,将剩余现金流转入投资者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里。
7.产品终止
若在资产证券化理财产品运作过程当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理财产品应当终止:
(1)理财产品到期;
(2)超过全体认购者一定比例的投资者申请赎回理财产品,
(3)SPV违约,托管人处理抵押资产,并返还给投资者;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银行理财产品和资产证券化资产虽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但两者在我国都存在不足之处。引进资产证券化这一机制,至少有两点意义:就宏观而言,资产证券化能够丰富资本市场产品,扩大资本市场规模;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资本流动性,提高整个经济体系的运行效率;微观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可解决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功能错位,分散、转移和对冲银行过度集中的风险。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意识到资产证券化和银行理财产品相结合产生的巨大市场效应,积极创新开发资产证券化理财产品。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小企业;阿里金融;融资;资产证券化
一、阿里金融突围案例分析
1.阿里金融基本情况
阿里金融亦称阿里小贷,泛指为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筹)旗下微贷事业部所从事的微贷业务,主要面向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小额信贷等业务。目前阿里小贷已经搭建了分别面向阿里巴巴B2B平台小微企业的阿里贷款业务群体,和面向淘宝、天猫平台上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的淘宝贷款业务群体,并已经推出淘宝(天猫)信用贷款、淘宝(天猫)订单贷款、阿里信用贷款等微贷产品。截至2014年2月,阿里小贷服务的小微企业已经超过70万家。
2.阿里金融的资产证券化案例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与原本的证券发行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以组建的资产池为基础,而后者是以公司自身为基础。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的组合为主要支持,或是以特定的现金流为主要支持发行的可以交易的证券。是一种新兴的融资形式。
(2)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背景分析
阿里旗下三个平台主要面向小微企业或者个人,这些客户普遍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往往因资金的约束阻碍自身的发展,这也同样限制了平台提供商阿里巴巴集团自身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一困境,阿里金融在2010年和2011这两年之间创办了两家小额信贷公司。两个小额信贷公司为平台中小型和微型企业及个人提供短期小额灵活的纯信用贷款服务。摆脱了小微企业和个人不能获得传统金融贷款的限制。与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纯信用贷款不需要任何抵押,只依靠历史交易数据来评判客户信用。这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来说,是解决自身融资问题的绝佳选择。使得更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参与了阿里的平台。
目前在解决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成功案例无疑是阿里小贷,可是这种小贷模式仍然存在相当的局限性。通常情况下,银行贷款同时可以吸收存款,可是阿里小贷公司却不能吸收存款,它只有自己的资本金和外加从银行融入资金两部分。这使得阿里小贷的资金水平相比银行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申请银行牌照,也有诸多约束的问题,比如银行现阶段还不能像阿里小贷那样异地贷款,异地客户实时面对面交易等,再者说银行牌照的申请在短时间内也难以实现。阿里巴巴试图出售贷款以便回笼资金,然后利用回笼的资金放贷,从而加速该信托计划的资金周转,尽量增加贷款资金。具体操作是在2012年6月和9月,重庆阿里小贷委托山东信托公司先后两次共向社会募集资金近1亿元。但毕竟信托计划的性质属于是私募行为,在融资规模上国家会加以限制。另外,信托融资过程中要支付信托公司以及募集者一定的报酬和丰厚的回报,因此募集资金的成本会很高,这样对试图在金融领域谋求更大发展的阿里金融显然是不满足的。
经过不断的尝试后,最终阿里小贷最终选择了资产证券化这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手段。因为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具有标准化、流通性较强的优势,所以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这种融资方式有能力进行大规模融资,同时降低了融资成本。阿里小贷以原有资产证券化带来的收益扩大自身资产规模,这样又能克服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期限较长的弊端,满足阿里小贷“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的特点。
(3)资产证券化的实施
阿里金融设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将50亿元贷款组合出售给东方证券公司,由东方证券面向市场发行50亿元金融证券,这50亿元分成两部分出售给投资者,一部分是优先证券40亿元,另一部分是次级证券10亿元。优先证券优先偿还贷款的本息以实现信用增级。社会投资者购买大部分的优先证券,而阿里巴巴则主要消化掉次级证券。由于优先证券信用等级较高,因此融资成本比较低。整个过程实际上是阿里小贷通过资产证券化出售给投资者40亿元的贷款。资金快速回笼40亿元,进而使得阿里小贷公司能够继续发放新的贷款。换言之,资产证券化可以是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一种崭新的融资手段。
同时阿里金融开创了自己新的利润增长方式。该笔贷款的利息大概是证券化产品成本的三倍。如果控制合理,管理得当,那么除掉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的各项费用,从出售资产组合的贷款中,阿里金融可以获得近10%的利润。这样阿里巴巴放大了更多的资金以更大规模的贷款来支持中小微企业及个人客户的可持续发展,进而良性促进阿里巴巴自身的发展壮大。
二、中小企业融资的启示
1.资产证券化融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意义
(1)有效的提高了中小企业资信等级,避免因资本抵押担保的问题融资难
企业传统的融资方式,主要基于企业自身的信用等级,但对于中小企业是很难达到标准的。而资产证券化则把优质的资产用于证券化并由专门的运行机构SPV管理以解决这一问题。SPV主要功能是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过程中,证券化资产的采购,包装,并管理证券投资者购买的产品。具体操作流程以证券化产品效益循环生成资产池,整个过程规避企业自身信用情况,较好地回避中小企业资信等级相比大型企业资信等级较低的情况。而中小企业因为没有足够的抵押担保有形资产和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问题可以由资产证券化顺利解决。由于贷款偿还担保直接基于预期现金流的资产池,所以不需要额外的抵押有形资产。
(2)提高了资产的标准性和流通性,有助于中小企业筹集资金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如借款、债券等区别在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一种资产型的融资形式。它是唯一能够确认可用现金的增加、证券化资产的减少和所有证券相关的收益或亏损,但不去确认负债。所以公司在资产证券化融资期间并没有扩大现有公司债务比率和财务风险。在融入所需资本的同时,将融资方流动性缓慢且较弱的资产转变为流动性积极并较强的资产,使资产的流动性和偿还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3)降低了融资过程中的成本
构建稳定交易结构和资产信用增强技术使得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基础得到改善,优化发行的证券化产品的条件。使得证券可以用大于等于其面值的价格发行,而且与支付债券融资的利息相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要低得多。由于资产证券化相关制度要求SPV组织结构简单,业务规模小,专注于资产证券化,所以SPV几乎没有破产损失的任何风险。因此在融资过程中也就不需要支付其他可能的风险补偿,从而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4)降低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能承受的损失
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使得证券化的资产相对隔离,有效避免投资者和企业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小融资时的系统风险。同时,增加了公司的自由现金流证券化,可以通过优化资产管理实现资本收益。
2.证券化资产的选择
并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的资产可以被证券化,并根据市场情况,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以下选择:
(1)贸易应收款
中小企业相比大型企业,证券化的案例很少。主要原因是无论从规模上、信用评级上还是从应收款的实现水平上,中小企业都不及大型企业强。因此,小型和中型企业一般不选择这种资产进行证券化。但是,在我国市场中存在一些依托于大型企业的配套中小型企业,比如为上汽集团生产零配件的下属中小型配套企业;另外还有一些产品面向国际市场并已经拥有稳定的客户群或者是在某个市场中拥有无可替代的垄断地位的中小企业,如温州服装生产企业。这类企业应收款相比普通中小企业更稳定,也更不容易产生坏账,将其整合重组后可以达到证券化的标准。
(2)知识产权收入
小型和中型高科技企业的特点是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不是能将知识产权形成收益。而且国内的风险投资发展程度较国外相比很低,所以这种企业的融资的资金缺口往往无法解决。证券化操作的现金流主要由知识产权使用费产生。这种方法通过采用破产隔离、信用增级等技术在满足企业对资金需求的同时,较为有效地减少了企业的融资风险。而资产证券化产品会吸引中小型投资组织和个人购买。获得的资金可以用来增减知识产权产业链。
(3)公司在营项目的资产证券化
中小企业在尚未成熟阶段依靠企业自身的积累是不够的。公司在营项目初期阶段并没有能力进行外部融资,所以一些在未来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在营项目因缺乏资金投入而导致发育不良,无法扩大项目规模,压制了本来应有的发展前景。在这种情况下,利用资产证券化可以将在营项目的预期收益权转让给SPV。这样SPV可以使用基于在营项目的预期收益向社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来筹集企业在项目初期无法获得的资金,来扩大在营项目的生产规模,使项目的发展潜力得以顺利开发。在国际市场,这种资产证券化操作较为常见,往往可以使空有项目却苦无资金的中小企业顺利融资。
3.中小企业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措施
(1)提升资信水平
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在证券化过程中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资产预期现金流的归集和分配。如果企业资信等级不足,企业的证券化产品就会出现定价困难或价格与市场公允价值严重不符,这会导致资产证券化无法正常开始。所以资信等级对于中小企业开展证券化工作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
(2)政府出资建立SPV
有政府背景的SPV相比其他SPV有以下优点:第一,政府可以使用官方手段强化SPV的通过成立相关法案、使用宏观调控手段和借助政府的影响力来协助SPV发展。第二,由政府参与成立的SPV资信水平相对较高,有利于吸引投资者。
(3)设立专项投资基金
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依然存在相当大的缺陷,中小企业资产依靠证券化来筹集资本是一项新兴业务,需要依靠政府部门的大力帮助来推动资产证券化进程。因此,政府应设置一个特别基金,以改善小型和中型企业资产证券化环境,使证券市场更积极。
(4)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标准的制定
对有价证券信用的评级是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关键一步,这可以有效减少企业与第三方机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途径有:严格要求进入市场的硬性条件,对进入市场的证券化产品实行登记、备案等管理措施;使用专业的模式和标准,运用科学方法进行评估;在信用等级评定方面,完善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实际操作出发,做到长久的法制化。
(5)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需要很多在证券担保、金融评估、会计财务方面均有高水平的专业金融专业人士。要想达到市场的要求,应着重培养一批兼具先进的金融理论与知识储备,又能充分与具体实践相结合,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在竞争激烈的商场中寻求生存和发展,首先必须要打破金融瓶颈,需要创新提高金融体系的资产流动性,增加资金投入,最关键的一步是实现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整合了资金、技术与管理,有机结合了投资者、中介机构(风险资本商)和企业管理层三方为一个系统,建立了完整的与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从而有效规避股权融资过程中的所有权问题,摆脱了传统的债权融资中,投资者对企业激励机制不清楚的状况。在机制上促进了信息通畅清晰,更好地解决了买卖各方信息的对称问题,提高了融资效率。货币流动性通过资产证券化得以显著提高,在金融与实体经济间较好斡旋,使得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逐步走出金融困境,步伐更大地迅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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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法律制度 立法
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发展最为迅速的金融创新。事实上,资产证券化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更是一个法律过程。纵观证券化的兴起和发展,各国无不依托于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资产证券化纯粹市场经济行为的本色,使得各国在对它的法律调整上不约而同地呈现出了许多共性,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资产证券化关键机制的分析考察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法制状况,从而探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思路。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内容
产生拟证券化资产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是发起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由于发起人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受法律保障的收取应收款的权利,这使得发起人可以将这些应收款加以汇集,得以组成资产池,出售给SPV作为发行ABS的担保资产。
转让拟证券化资产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通过发起人与SPV签订应收款出售协议,SPV受让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的资产(债权),从而使之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并获得要求原始债务人直接向其偿付债务的权利。不良资产证券化要求该交易应该符合所在国的法律,达到法律上的“真实销售”要避免法院将其定性为担保性融资或其他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转让形式。至于SPV应向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支付的资产受让款项,通常要在SPV收到了投资者认缴的购买资产化证券的款项之后,再向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支付。
SPV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SPV在运营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的法律关系:SPV与股份受托人签订公益信托协议,二者之间产生的公益信托法律关系;SPV与公司服务提供人签订的公司服务协议所产生的服务关系。
资产管理与运营过程中的法律关系。SPV与应收款管理服务人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协议,由资产管理服务人代SPV管理资产包括收取应收款产生的现金流并将其存入专门的银行帐户,同时定期向SPV提供报告,说明收入与支出的资金来源、资金余额、违约状况、费用扣减等管理信息。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委托关系。
信用增级过程所产生的法律关系。SPV与信用增级机构签订信用增级合同或者偿付协议,通过此协议明确增级提供人的信用等级、所提供的信用增级方式、幅度、偿付条件以及信用增级提供人可以获得的信用增级费用。信用增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是SPV与为其发行证券所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所产生的担保关系。
SPV在发行证券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SPV作为证券的发行人与证券商签订证券承销协议,根据证券承销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同可以分为包销与代销。在前者包销人从发行人处购买下所有的证券后,承担全部的销售风险;而后者代销人与发行人之间仅仅是委托关系,约定时间内未售出的证券可以再退还给发行人。同时在证券发行以后,SPV与证券的投资者间也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本质
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所具有的优越性,证券化的资产在法学本质上是一项债权,债是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对人权,性质决定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并独自承担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中,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的人,一般被称为发起人。发起人是基础资产的权利人即债权人。发起人为自身融资的目的,启动了资产证券化的程序,最终实现融资目的。通常,发起人可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其他符合条件的需要融资的法律实体。一般来讲,发起人要保证对应收款具有合法的权利,并保存有较完整的债权债务合同和较详细的合同履行状况的资料。债务人是一种统称,是指那些基于基础资产需要付费的人。债务人可以是各种信用或者信贷关系的消费者,也可以是某种买卖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付费方。通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状况,或者付费的情况,会决定支持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质量。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作为发起人和投资人之间的中介,并由之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实体),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SPV与其自身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由于资产支撑证券是由SPV来发行和偿付的,SPV与其自身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直接保障着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从经济上讲,经过合理的计算,SPV通过其购买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足以支付其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的利息和本金,而且SPV的运作费用在其成立时也可预算出来。因此,SPV正常运作的风险不大。因此,法律在此主要是要求SPV将其业务限定于资产证券化这一项,而不能从事其他有风险的业务。一般而言,SPV在其公司章程、有限合伙的合伙契约、信托的信托契约中有一目标条款对SPV的目标和行为能力进行限制。而且,这一目标条款对外应是公示的。正基于法律上的这一限制,SPV在实际运作中,只拥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权益,实际管理与控制都委托他人。
PV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原始权益人作为经济实体也会遭遇破产的风险。这对于SPV的影响主要在于其已转移给SPV的资产组合是否会被列入原始权益人的破产财产。如果被列入,其将被清算给原始权益人的所有债权人,将导致SPV不能获得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资产支撑证券的投资者,从而使证券化的目标落空。原始权益人将资产转移给SPV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出售和担保融资。满足各国法律与会计准则关于“真实出售”(TrueSale)标准要求的出售使资产组合的所有权彻底转移给SPV,使该项资产能够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从而可以实现SPV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另一种方式,即担保融资是指原始权益人以资产组合(即抵押担保债权)为担保向SPV融资,在原始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原始权益人再向SPV偿还借款,SPV再以此向资产支撑证券的投资者偿付。总体上来讲,真实销售比较担保
融资而言,不仅能改善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而且在破产隔离的实现上也比担保融资更彻底。
SPV与其母公司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当SPV不是由政府设立或有政府背景时,还需考虑的一个法律问题在于其设立人或者对其拥有控制权的母公司破产对其产生的影响。为了保障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运作,要求SPV与其设立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其设立人的破产不能导致SPV被清算。这首先要求SPV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设立人破产时自己不会被法院判决合并清算。这种独立地位,不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是实质上的,以免法庭运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等各种实质性合并原则将SPV及其资产纳入母公司的破产程序之中。
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活动的立法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规定比较零散,无法勾勒一个清晰的证券化操作流程,必须对现行立法中有利于证券化发展的规定加以整合、补充,从而形成一项专门的立法,清晰地界定证券化各个操作阶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SPV是达到破产隔离的核心手段,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吸引投资者,就是在于围绕SPV所做的破产隔离设计,因此设立一个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实现的SPV尤为重要,设立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内容: SPV必须独立于其他金融机构,以避免关联交易; SPV设立有一定的政府背景,以提升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规范证券化运作并有助于应付危机,也可以降低成本,美国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就是典型的由政府组建的SPV; SPV有义务定期审查有关资产状况,必要时宣布证券发行违约并采取保护投资者的措施;最重要的是SPV必须是不具有破产资格的机构,以达到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要求。为了避免SPV自身的破产,可以在SPV的章程中对其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将其业务仅仅限定在实现资产证券化这一目的,除此之外不得进行其他业务活动,除了履行证券化目的而发生的债务外,不得再发生其他债务,也不得为他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其他机构设定抵押、质押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为了最大的与发起人的破产相隔离,应当赋予SPV独立的法律地位,避免“实体合并”,即SPV不得为发起人的附属机构。
目前阶段构建信托模式的SPV是相对比较适宜的。为了更好实现破产隔离以及基础资产的管理,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首先,要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受托人即SPV所有,避免被列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之内。其次,要从业务范围上限制受托人即SPV的信托行为能力范围,规定受托人除非是为受益人的利益,一般情况下不得负债;对受托人对于基础资产的处置也要进行必要的限制,第30条规定“在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期内,资金保管机构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受托机构的指令,将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这条规定是对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的投资对象作出的限制。再者,针对 《信托法》第17条所列的设立信托前委托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可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况,应当在发起资产证券化时就对证券化资产的情况了解清楚,为此必须强化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并对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最后,为防止受托财产被强制执行,更有效地实现破产隔离,对受托人的诚信义务也应从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并具体规定SPT运作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具备的业务能力、资信等级和风险控制能力等等。
诚然,采取信托模式的特设机构有其优势,但根据资产证券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现实金融发展状况和现有法律框架,如果能对证券化进行专门的立法,并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一些修改和完善,那么公司制的特殊机构也是可以被采用的。不过由于《公司法》关系到众多方面,如果仅仅为了迎合资产证券化而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修改,势必将导致《公司法》规定对其他方面的不适用,因此不宜进行直接修改,只能对为实施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特殊目的的公司给予特殊规定,明确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准入条件、行为方式。如前文所述,《公司法》、《证券法》对于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和发行证券的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对于仅为实现某次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特殊目的机构来说似乎有些过于严格,因此可以在 《公司法》、《证券法》对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金等专门规定较低的标准;而在 SPC的组织结构的设计上,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应该设置一般的公司都应当具备的治理结构,但为了降低运行成本,可以在人数上、机制运行上相对简化;不过,对比之下,以资产证券化为特殊目的而设立的公司,因为其设立目的就是要达到破产隔离的要求,因此其在财务上要比一般公司制定更为严格的制度要求,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SPC除了资产证券化的目的之外不得有其他目的,其资金流动也仅为实现资产证券化,公司所负债务仅能基于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的债权等等。
参考文献:
1.费婷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意义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
【关键词】不良资产处理 不良资产证券化 互联网+
一、导言
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导致不良资产的库存和供给均有增加。我国不良资产已处亿万规模,而且呈现上升趋势。一方面是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在2015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2744亿元,同比增长51.25%。不良贷款率为1.67%,较上年末增长了0.24%。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不良资产尤其是P2P,2015年末,P2P的坏账规模已在645―860亿元。过高的债务杠杆势必将严重阻碍国民经济的运行,所以行之有效地处理不良资产是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传统处理方法主要包括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等,但信息不对称、匹配不合理、处置效率低、资产积压重、投资门槛高等问题,降低传统处理k法效率,不能满足现行阶段的的需要。因此我们需要一种全新的办法来“拯救”不良资产。在互联网金融概念持续升温下,互联网成为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途径。互联网凭借透明度高、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特点,尽可能创造完全竞争市场,降低了交易成本,解决了传统方法的部分弊端。已经成为处理不良资产的一项创新热点。各路创业资本和机构纷纷开始“触网”,目前已有约30家不良资产处理平台,委托金额累计在2000亿以上,未来规模还将持续扩大。本文将通过阐述和梳理互联网下不良资产处理的四种模式(淘宝拍卖类、撮合税收类、众筹投资类以及互联网平台不良资产证券化),比较四种模式的利弊,并为互联网+处理不良资产提供建议。
二、模式分析比较
现阶段的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理模式主要包括淘宝拍卖类、撮合催收类、众筹投资类和广泛讨论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本文将对四种模式进行分析。
(一)淘宝拍卖模式
淘宝拍卖类主要是指“淘宝资产处置”,是淘宝针对资产所有人和人推出的处置竞争平台。入驻的机构包括信达、华融等资产管理公司,金融交易所,商业银行等。标的物的类型以房产、土地、股权、债权等为主。2015年6月,40亿元不良资产上线淘宝拍卖会资产处置平台。法院在淘宝平台上拍卖信息,意向客户通过支付宝缴纳保证金,最后网上竞拍价高者得。淘宝拍卖类较传统处理方式而言,跨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拓宽了交易渠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买方的活跃度,改变了过去低价贱卖的场面。但这种处理方式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的94项资产,无人报名,无一成交。究其原因,“门槛过高”便是一只“拦路虎”。在淘宝网金融机构的挂牌项目中,绝大多数标的达到百万,甚至千万。这要求竞拍人不但要有较高的资金实力,还要有专业的金融知识。这与此平台服务的广大群众的特征并不吻合。此外还会出现资产价值无法准确评估,拍卖价格难以认可等问题。从目前来看,这类处置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面临着一些问题。
(二)撮合催收类
撮合催收即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整合信贷企业(包括银行,P2P、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等)和清收服务业务(包括专业清收服务公司、有清收服务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等),并为这些企业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360资产,青苔债管家、收账宝都是采用这种处理模式的代表。在催收平台的模式下,委托方在平台上招标信息,竞标方制定催收方案并投标,中标后催收方进行电话催收及外访催收。由于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收集、智能催收决策、上下游数据匹配等服务,撮合催收类较传统的处理方式而言,解决了委单方和处置方的信息不对称,沟通成本高的问题,同时也打破了地域壁垒,降低了委单成本,实现了资源配置最优化。这种十分便捷的处理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互联网的无界性,当委托方与中标方达成合作后,可不借助平台而私下展开合作。这就造成了催收平台的客户粘度不高的问题。目前这类新型处理模式在四种新型模式中占比较高,尚在探索之中,尚未形成成熟的商业模式,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众筹投资类
众筹投资类主要指:通过线上众筹、分红、线下购置、处置来运作“特殊资产”的方式。平台采用的是购买实物资产模式,即平台从投资人手中众筹资金,以一定的折扣购买某个特殊资产(一般为房产和汽车抵押类),在对资产进行灵活处理,众筹用户和平台分享处置收益(买卖差价)。随着2009年全球首家众筹网站Kickstarter和2011年国内“点名时间”的上线,众筹以惊人的速度在全球蔓延开来。这类处理方式门槛低、规模小、灵活性强等特点。普通投资者也得以较小的成本进入不良资产处置领域。但由于这种运作模式本身的缺陷,随着信息透明度的不断加强,未来的利润空间会逐步缩小。而且众筹投资类因为侧重资产模式,需要大量的专业评估和处理团队,成本较高。资产来源受限而难以规模化也是其缺点之一。众筹投资这一新型处理模式已成为互联网金融的讨论热点之一。大众是否参与投资直接影响众筹项目的成败以及众筹的持续发展。
(四)互联网不良证券化
所谓互联网平台上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将欠流动的、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的不良资产,通过分离其中的风险与收益,转换成可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上出售的可流动的证券的过程。传统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可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帮助商业银行分散风险。但在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一,作为国内唯一SPV的信托公司并未发挥指导作用。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实现破产隔离,收益和风险不会因为发起人的信用等级变动而调整,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独特之处。因此SPV应处于整个过程的核心位置。但从我国实践来看,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SPV事实上还存在对发起人的追索权,也就是说发起人并没有放弃对资产的控制,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未能发挥主导作用。其二,缺乏流动性使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名不副实。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要义是流动性。产品的流动性不足表现在发行端和需求端两个方面。发行端,投资人只有持有而无法将此类不良资产证券产品转移;二是需求端,信息披露不规范不透明是导致市场接受程度低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降息和理财资金成本上升,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存在利率与理财资金成本倒挂现象,也成了当前制约资产证券化产品销售的因素。而利用互联网平台,则可以一定程度的解决上述问题。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明确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实时跟踪债务人信用情况变化。加以严格的督促和监管。将能够让大众对所要购买的产品更加了解。另外借助互联网平台不仅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还可以降低对购买者的资金要求,扩大投资群体,有效发挥普惠金融的特点,提高产品流动性。
三、结论与建议
本文分析了不良资产的现状和互联网参与处置不良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梳理互联网下不良资产处理的四种模式(淘宝拍卖类、撮合催收类、众筹投资类以及互联网平台上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比较了四种模式运作方法和利弊。淘宝拍卖类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发展规模较小,仍处于探索阶段;撮合催收类借力大数据和云计算,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众筹投资类,大众是否参与投资直接影响众筹项目的成败以及众筹的持续发展;互联网平台上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目前尚在讨论,未来十分具有潜力,其发展取决于法律系统是否能逐步完善。我们对四种模式分别提出一些建议。
对于淘宝拍卖类来说,由于是网上拍卖,竞拍者仅凭网络无法估价,难以形成对拍卖价格的认可。因此建议引进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建立科学评估体系,对资产进行准确评估。
撮合催收类本身是一种中介业务,弊端在于客户粘性不高。建议跳出中介业务,从综合方向发展,整合上下游,提高产品的特色,完善平台机制。
在众筹投资类中,大众的投资热情决定平台模式的运行。因而建议引进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等机构来提供资产,完善并使用专业化的平台,将提供方和投资者置于同一平台上。
互联网平台上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目前尚在讨论,要使其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建议完善法律法规,明确SPV破a隔离作用和信托机制。还要规范机构的操作流程并加强投资者的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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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沈炳熙,马贱阳.关于我国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几点认识[J].金融研究,2007,12:198-204.
“汇富富华金宝大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由民生银行联合富华国际集团、招商证券、博时资本、华宝信托及奋迅律师事务所共同推出的创新产品。其基础资产是以地处北京王府井商圈的金宝大厦办公楼为抵押、以物业未来13年租金净收入为还款来源的商业地产按揭贷款。该产品由民生银行牵头承担财务顾问、统筹协调及产品销售工作,招商证券承担了项目的方案设计及监管沟通工作,博时资本承担了专项计划管理工作,并由华宝信托、奋迅律师事务所和联合信用评级公司等机构提供专业支持。
CMBS是标准化资产证券化的―种极为重要的模式。它将传统的商业地产按揭贷款通过结构化手段与证券化过程,包装成债券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具有多方面的优势。
首先,CMBS突破了传统的银行贷款限制,并有实际基础资产抵押支持。通过结构化处理未来现金流,CMBS可以获得比资产原始权益人本身更高的信用等级,且带来更低的融资成本。
其次,CMBS保留了对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享有未来地产的价值升值空间。在房地产行业层面,CMBS为大量持有商业不动产的企业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有利于这些企业盘活存量,快速回笼资金,保障了企业的持续高速成长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资本市场层面,CMBS建立了一条持有大量商业不动产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新通道,从而促进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蓬勃发展,扩大资本市场规模。
此外,对机构投资者来说,CMBS也丰富了国内资本市场产品种类,为机构投资者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化创造了条件,从而极大地促进机构投资者的稳定发展。当前来看,受监管法规和税收政策影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尚需时日才会出现突破性的变化。相比之下,CMBS是国内商业地产行业里更具实操性、复制性、标准化的证券化产品。对商业地产商来说,CMBS建立了一条商业地产商进入资本市场的新通道,降低了融资成本,保障了企业的持续高速成长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对银行来说,CMBS为银行体系盘活信贷存量、做大信贷增量的又一新产品。对机构投资者来讲,CMBS丰富了国内资本市场产品种类,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长期稳定安全且收益相对较高的证券投资品种。
作为富华集团参与资本市场第一单,“汇富富华金宝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得到了民生银行的大力支持。该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了富华集团现有存量资产,优化了集团负债结构,为集团商业板块由重资产向轻资产转型提供了可借鉴的路径,也为集团未来对接资本市场提供了经验和动力。
今年初以来,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在北京地区推出“全新”的住房按揭贷款服务。该服务以灵活的贷款政策、专业化的团队、高效的审批按揭速度,以及便捷的O2O服务模式,迅速成为京城住房按揭贷款市场中日趋成熟的明星产品。
按揭政策更灵活
目前在住房按揭贷款市场中,银行同业竞争日趋激烈,银行产品同质化较为严重。民生北分在按揭市场政策更为灵活,利率更加优惠。比如,父母子女可做“接力贷”,解决借款人年龄大而申请期限太短的问题;客户申请民生按揭贷款还可以配套申请消费贷,用于装修或购买家用“大件”,一站式解决客户的资金融通需求。
快速审批快速放款
基于专业化的操作流程,民生北分承诺材料齐全24小时内批贷,打破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审批流程复杂缓慢的行业传统。另外,民生北分要求支行客户经理在抵押登记办妥后,他项权利证取回当天就可放款,这种高效的审批和放款效率,大大缩短了客户买卖旁产的交易时间,节约了交易成本,使得民生北分在市场中得到了客户和合作机构的认可,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口碑。
成立消贷中心 按揭一站式
2016年3月,民生北分成立了消费贷款金融中心,实现按揭贷款从接单到放款一站式的服务。自成立以来,北京分行业务推动、审批、放款的专业团队集中办公,前台团队负责接单,后台团队负责操作,使得业务操作流程高度集约化,各岗位更加专业化,这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还保证了业务从接单到放款的一致性,大大提升了业务办理效率,最大程度降低客户等待时间。
“优房闪贷”线上申请贷款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风险防范
个人信贷业务是随着信用消费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信用消费的发展而发展,对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拉动作用。2008年以来,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增长遭受强烈的冲击,对外依赖型的增长模式已难以为继。解决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对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我国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因素分析
从理论上讲,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足和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不足两大方面,因此,研究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可能是最重要的两个方面。除此之外,政策制度环境所导致的制度成本,因其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较大影响,也是研究的重要方面。
1.1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的风险
在实务操作中对个人还款能力的准确判断是相当困难的。除了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外,工作流动性的加大是目前风险防范的难点之一。目前,企业员工下岗、跳槽的情况十分常见;收人下降造成的还款能力不足很难事先预见。企业经营的风险对职工和投资人的预期收入将产生巨大的影响,也是重要的风险因素。此外,部分个人贷款购买的房子、汽车等不是用于消费,而是用于投资,房价、车价、大件消费品价格下跌导致回收期长于预期等因素都会加大贷款风险,这些都使得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风险判断更加复杂。
1.2市场风险
(1)市场波动风险。市场波动风险是指国家政策变化、城镇规划变化、人们需求变化以及经济周期性波动等引起的市场供求变化而带来的风险。我国八九十年代的海南房地产热,导致了许多银行的大量呆坏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2)通货膨胀风险。通货膨胀就是指商品价格普遍的持续性的上升,也就是货币的贬值。由于按揭借款合同期限、还款方式已事先确定,在通胀发生后,收回的货币资金其价值要远远低于通胀前的实际价值,给银行资产造成隐性损失。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资产、负债、收益在利率波动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对贷款人及借款人都会造成影响。此项风险是由于利率政策、利率结构不合理性而给消费信贷业务带来的风险。
1.3流动性风险
个人消费信贷,例如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期限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而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1.4操作风险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操作风险的定义:操作风险是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引起操作风险的因素包括人员因素、系统因素、流程因素、外部事件四种情况。其中,属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失误、违法行为、越权行为;二是流程因素引起的流程执行不严格。
2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2.1开发应用“个人信用风险评分模型”和“消费信贷电脑审批系统”,严格把好消费信贷入口关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同时,加大系统开发建设力度,对消费信贷的申请和审批设定一套严密、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标准程序,并按此程序设计标准软件。这套标准程序中,贷款抵押率和负债-收入比率是两项最重要的风险控制指标。
2.2积极防范操作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营销队伍,进一步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建立有效的雇员管理酬劳制度,以提高风险防范积极性。其次,防范消费信贷操作风险还要加强消费信贷的文档管理,加强后备人员和后备系统建设,以维持操作的持续性。再次,防范消费信贷操作风险要推行操作流程电子化。
2.3健全法律法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保障
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不断开拓,原有的法律法规亟待修订与完善,要出台针对个人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的运作,既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维护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转。同时,全社会也要积极利用各种途径大力推广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道德规范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2.4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在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消费信贷资产,按照不同地域、利率、期限等方式形成证券组合,出售给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或信托公司,由其将购买的贷款组合。经担保和信用增级后,以抵押担保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
2.5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多种还款方式和提前偿还罚息
(1)人民银行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货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
(2)对贷款期限长、利率风险大的住房贷款尽快实行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并行的利率制度。
(3)实施提前还款罚息制。当利率下跌时,消费者会提前偿还固定利率的贷款,而以较低的利率举借新债。借新债还旧债,会导致银行丧失贷款收益,并给银行重新安排资金造成困难。为此,银行应收取高于预定利率的罚息,弥补信贷资产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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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邵烨.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中的操作风险成因剖析[J].现代商业,2008,(5).
一、“影贷”现状分析
(一)“影贷”需求分析
中国电影的发展相当迅速,成为继美、日、英、法、和印度之后,世界第六大电影市场。可是,国内大多数中小影视企业还是难以满足严苛的上市条件。现阶段,受限于融资渠道,“影视贷款”成为了影视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
(二)“影贷”供给分析
各大银行近年来开始将文化产业作为重点之一,积极发挥金融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模式,为文化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如截至2012年9月末,北京银行已累计发放文化产业贷款430亿元、2600余笔,3年增长了300倍,先后支持了700多家文化创意企业。由于现有“影贷”模式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具有很高的风险,所以很多银行依然不轻易从事“影贷”业务。
二、“影贷”模式风险分析
(一)“影贷”模式
目前来说,可行的“影贷”模式存在以下几种:
“担保公司+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由于缺少有形资产以及无形资产难以评估的问题,最开始银行往往要求保险公司对 “影贷”进行高额度担保,与此同时,也要求相应公司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责任人的房产、有价证券、个人资产、股权等都要质押。
“版权质押+专业评估”。银行借助专业评估机构(如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版权评估中心)对具体电影项目进行评估测算,以企业自主著作权作为主要担保方式,面向中小电影公司发放贷款,用于满足公司电影项目的前期投入、后期制作、上映销售、衍生品开发、营销推广等整个经营过程的正常资金需要。
“政府专项资金+信用担保”。目前,政府部门设立了相关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经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或文化项目的资助。由于有了信用担保以及政府支持,银行便可根据实际需求提供更多的贷款(一般按5倍计算)。然而现实中,“影贷”极少有采取这种方式的。
“预售合同+完工担保”。这种方式建立在电影企业的实力和信用基础之上,以电影供应链上的真实贸易为背景,把电影企业预售合同所产生的现金流为直接还款来源,并配合封闭贷款(指银行通过设置封闭性贷款操作流程来保证专款专用,借款人无法将资金挪作他用)等操作。
(二)模式风险
质押风险,无形资产作为质押资产的主体,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完善的版权评估制度和系统的评估标准,对其的价值评估比较困难,具有较强的随意性,难以准确的衡量版权质押时真实的内在价值。其次,上映后影片票房及收视率决定着质押版权的价值,而这又非可控因素,因此,存在较大的价值缩水风险。
版权交易风险,一方面,与有形财产交易相比,知识产权的交易更专业化、复杂化。我国虽陆续出现了商标和技术专利交易平台,但交易范围有限,交易模式单一,无法满足需要。另一方面,由于现阶段法律尚不健全,银行质押贷款的风险无法覆盖。
现金流风险,现金流作为还款的第一来源,是银行放贷时注重考虑的内容,而现金流又主要取决于票房收入。而由于放贷之前作品还没成形,所以银行和投资者惯用的思路是历史分析,看看以往的成绩如何,而这又恰恰是风险所在。
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的连带性义务,即当该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这无疑提高了门槛,给电影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三、“影贷”金融体系构建
在中国,银行一直是“影贷”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同时,占有着绝大部分资金的银行,积极寻求着投资领域。因此,构建风险共担的金融体系的核心就是分散和转移银行的贷款风险,使得银行“放心”地提供更多的贷款,促进影视产业的发展。
保险公司肩负着两个层面的保险任务――对银行贷款的保险和对影视公司(如人员、财产)的保险而再保险公司则可以通过同一公司多个保险项目的再保险以及多个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实现风险的二次分散,达到多层次保险的目的。
证券公司可以考虑将电影收入证券化,即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将证券化的产品推向市场,不仅可以获得支持影视发展的资金以及分散和转移,也可以通过市场对证券的反映,了解大众对于此次影视产品的预期,从而做出相应的调整,更好的满足市场的需求,减小未来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