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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相关法律

时间:2023-08-12 09: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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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相关法律

第1篇

[关键词] 财务总监 CFO 问题 对策

一、财务总监和CFO的职能比较

1.财务总监的职能与传统的总会计师职能大体上相同或相近,只是在部分职能上作出了调整,在某些环节上放宽并深化了权限,其表现在:

⑴财务总监制度实行与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的联签制度,共同审核与联签批准诸多涉及财务领域的成果、方案与决策。⑵在参与拟订公司各领域的计划与方案时,财务总监职责开始全方位的渗入公司运营的各个领域。⑶财务总监发挥监督职能,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所在企业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汇报企业所发生的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长期发展等各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业务事项。

2.CFO则与其职责有着明显差别,其职责已不再局限于财务筹划和会计核算,更体现了对企业各个领域的渗透,更具全局性和战略性。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⑴设计合理的经营方案,使股东利益最大化。⑵向投资人传递有用的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让投资人了解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⑶沟通各个部门,从整体上为公司创造更多利润。⑷现金流管理,支配筹融资活动。⑸把握经济的全球化,进行财务理论与操作系统创新,创建先进的财务管理业务支持系统。⑹立足于全球范围的竞争,积极参与企业决策过程和战略管理。

二、财务总监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财务总监制度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制度,不同于西方CFO制度。财务总监的功能定位更多的体现为一种监督职能,其实质是所有者的监督代表,是为了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设立财务总监来体现所有者的要求,保护所有者的利益,促进企业在经营决策和财务收支上突出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这虽然如实反映了两权分离体制下现代企业产权管理的本质要求,但也说明,财务总监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财务制度,不同于西方CFO制度。

2.在宏观机制上,财务总监制度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我国《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中仍不具备系统完善的法律条款。同时,在财务总监自身所需的法律条例也仍然欠缺,其设置、职能、权限、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尚未有很系统明确的规定。而CFO制度是在真正意义的市场经济制度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其职能与运作方式在法律条文中已有明确规定,已经进入成熟阶段。

3.在微观运行上,财务总监在现代企业中职能的履行和作用的发挥也受到种种限制。由于宏观机制的模糊,中国企业仍未摆脱总经理“一手遮天”的境况,位置不够明朗的财务总监在企业中履行职能时也必然受制于诸多来自人事阶层的制约因素。而西方企业中的CFO制度更为系统完善,更具综合性、全局性和战略性,其职责与作用也自然不同于中国的财务总监。

综上所述,我国财务总监制度与西方CFO制度存在着诸多产生背景、法律保障、运行机制以及职能履行、作用发挥等方面的明显差异,两种制度及两种职位之间各具特色,不能简单加以等同。中国欲在此领域与国际接轨,进而成功完成国企改革,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还需辨清差异,完善自我。

三、完善我国财务总监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1.对CFO制度进行深入研究。CFO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相对成熟与完善,并以实现向战略层面的转型,这对我国企业进行研究借鉴提供极好的素材。这种研究大致可包括:CFO的培养体系、选聘程序、任用程序、管理体系以及其职责、权利、义务、作用和应具备的素质,还包括实施CFO制度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激励和监督机制等。

2.明确界定我国财务总监职责。我国企业中,各个部门各自为政、各司其职,从而使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受到肢解。而财务总监目前大都仍扮演着传统总会计师的角色,未能融入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中,其职能与权责不够清晰,对企业各部门的沟通与渗透不够深入,从而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应借鉴西方CFO制度的职能界定来明确财务总监的职能与权责,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

3.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其实,财务总监与CFO虽然名称不同,但只要抓住其实质便是把握了这一职务的根本。我国应借鉴西方CFO制度,汲取相关法律法规的经验,结合我国企业及其制度的实际情况,修订《会计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规定,规范CFO的行业准入、培养教育及资格认证,明确其设置、职责、权限及法律责任等,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保障财务总监制度顺利而有效的实施。

4.加快行业建设,走职业化、市场化道路。我国加入WTO后,对财务总监的需求将日益增加,这就需要加快其培养教育,逐渐形成一支职业人员队伍。目前,应充分发挥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更大的发挥其在资格认证、行业准入、职业能力评估和培养教育方面的作用。同时,要建立财务总监的市场准入制度,实行财务总监资格认证制,使财务总监制度走上职业化、市场化道路。

参考文献:

[1]Tomas Walther,Henry Johasson,John Dunleavy,Elizabeth Hjelm. Reinvent-ing the CFO [M].McGraw-Hill Companies.INC,1997

[2]普华永道著,王立彦等译.首席财务官-企业未来的建筑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7

第2篇

普惠金融针对作为金融弱势群体的小微企业和农户, 在具体运营环节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如何更好地为该群体服务, 首先就需要一个相应完善的普惠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需要相关法律政策对金融监管、风险规避、发展创新等做出规范和指导。因此, 研究普惠金融的法制化建设对于能否真正推进普惠金融建设, 为广大贫困落后地区金融需求主体真正提供金融服务具体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普惠金融法制化建设现状

目前, 我国普惠金融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等。法律制度体系为普惠金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做出指导, 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公司法》《合同法》等; 对相关机构做出业务运行规定, 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 另外在有关鼓励其发展方面也有不少相关法律法规, 如《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普惠金融法律制度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 普惠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

普惠金融的发展在获得政策支持的同时必须受到规制才能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普惠金融经营活动中存在不少风险, 但是目前的法律监管体制不健全, 因此无法对普惠金融做出完善的监管。

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 农村地区的金融监管却相对混乱, 法律制度不成体系。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受到的监管不仅来自于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还来自于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等。农村地区的普惠金融涉及面较广, 金融服务多样化, 但是法律制度没能对应相关的业务范围以及风险程度做出明确的约束。该现象出现的原因在于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健全, 在农村地区尤其明显。各部门之间权责不明, 出现的结果就是职能混乱, 甚至出现职责重叠或者监管疏漏, 更严重的就是相互扯皮或者监管不力的情况。监管不力不利对普惠金融的推进有制约作用, 还为其后续发展埋下隐患。另一方面, 小贷公司作为推进普惠金融的主要工具, 其身份尴尬。小贷公司经营的是货币业务,在业务方面属于金融机构, 但是该身份在法律层面却没有得到承认, 小贷公司还是属于一般工商企业。一般工商企业受到的监管并不适用于小贷公司, 因此在监管时难免出现监管不力或者监管混乱的状况。其次, 小贷公司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等金融弱势群体, 发展过程中应受到政策优待, 但是对于小贷公司非金融机构的税收制度却并没有给予其发展优势, 一般工商企业的税率为25%, 金融机构的税率为15%, 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而言, 小贷公司在这方面并无发展优势, 因此在推进金融业务时动力不足, 为小微企业及农户提供相关服务存在成本压力。

(二) 征信体制不健全

征信体制的健全有助于了解借贷者的信用情况, 有利于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规避风险, 对普惠金融体系的推进起到重要作用。

自2003 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积极推进征信法规建设。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相对落后, 体制不健全, 主要是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主,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等相关条例为配套的体系。完善的征信体系需要多重法律法规的约束, 当前法律体系的约束力相对薄弱, 约束范围也不够广, 不能完全支撑普惠金融的发展。如图1 所示, 央行征信系统下自然人信用档案数与有贷款记录的人数相差甚远, 目前的征信系统还未能将完善的征信信息纳入系统, 征信体系亟需健全, 相关法律也有待扩充。

(三) 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

2008 年银监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小贷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该意见指出小贷公司的退出包含解散和破产两种途径。小贷公司的解散和破产是按照《公司法》实施, 但是小贷公司具有金融机构的属性, 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风险。对比银行业的发展, 2015 年我国银行业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削弱了机构破产对存款人造成的风险, 而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类似制度约束, 因此其运营过程存在风险, 目前的退出机制并没有对该种情况的退出做出明确指导。

另一方面,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合法经营的小贷公司可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目前我国的小贷公司在数量上不足小觑, 在改造成村镇银行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麻烦,如何跟进监管便是其中的一个大问题: 由于小贷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 在受到的监管约束方面与金融机构不同, 在转制为村镇银行之后, 其监管主体出现变化, 数量庞大的小贷公司在规模上对监管当局造成困扰, 监管资源难以分配得当, 监管格局也将发生变化。

二、国外主要发达国家普惠金融法制建设概况

国外主要的发达国家都基本上有较为先进的普惠金融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体系综合理论研究以立法实践而成。从理论角度来看, 从1960 年开始,普惠金融法制化的雏形农村金融法制化逐渐成为金融学和法学主要的研究对象, 农村地域的金融弱质性、低效率化以及风险的控制需要专门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健全的法律制度对于普惠金融的推进壮大具有重要的作用。从立法角度来分析, 无论是实行大陆法的发达国家还是实行普通法的发达国家,不管是实行民商统一的发达国家还是实行民商分立的发达国家, 基本上都通过农村政策性金融法、农村合作性金融法、农业保险法(见表1) 等较为成熟的普惠金融法典来充实培育该地区的金融市场。发达国家主要以政策性的金融法律制度作为指引,给资金需求者提供资金, 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带来发展的资本, 最终达到建立完善融资渠道便捷的农村金融市场。合作性金融法律制度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 鼓励合作性金融的发展壮大, 正好符合地区农业生产以及农民居住不集中、分散的特性, 这不但有利于降低双方交易的成本, 更有利于提高双方交易的效率; 农业保险制度是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保障, 主要防止农业生产不确定性的发生, 保障农业的正常发展, 减少损失, 提高安全度。

三、我国普惠金融法制化建设的主要路径

现阶段关于普惠金融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 普惠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很多阻碍, 这就需要从法律上进行完善。2016 年1 月15 日, 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规划提出, 逐步制定和完善普惠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形成系统性的法律框架, 明确普惠金融服务供给、需求主体的权利义务, 普惠金融的法制化建设需要考虑诸多因素, 但是未来政府制定完善的普惠金融的法律、法规时, 更多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一) 完善普惠金融监管

普惠金融的良好运行需要法律制度来规范, 目前普惠金融法制监管不到位, 农村地区的监管相对混乱, 需要明确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约束。首先,农村地区的普惠金融法制不成体系, 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农村的现实状况来制定基本法, 完善符合其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其次, 我国实行分业监管, 农村地区的普惠金融应主要由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相关法律必须明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监管主体和内容。另外, 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具有多样性, 监管当局必须应对不同业务、不同风险, 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进行约束, 使得农村的普惠金融有法可依, 形成体系。

在有关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方面, 其金融机构的身份还有待认可。小贷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业务,受金融当局的监管更有利于其健康发展, 也为监管活动减轻负担。另外, 小贷公司主要为小微企业等群体服务, 法律地位的认可有助于其业务范围的拓宽, 其融资成本也可进一步降低, 降低税收和运营压力, 为小贷服务的进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 促进征信体制建设

普惠金融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农户等金融弱势群体, 而征信体制的建设有助于改善地区信用条件, 为普惠金融的推进创造良好环境。

我国征信体系主要包括公共征信系统和私营征信系统, 公共征信系统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推进, 征信机构则受到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进行。完善的征信体系必须由两者共同推进, 公共征信系统的信息收集方式比较窄, 私营的征信机构的渠道较广。目前, 从法律上优化征信体制的法制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 完善信用激励和惩罚制度。普惠金融在推进过程中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和优惠政策, 信用体系的建设应在该过程中有所体现。根据信用评级来制定有关信贷准入及其额度的法律体系, 对于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和农户, 降低其利率水平, 提高其融资可得性; 对于失信行为则加大处罚力度, 明确相关惩罚措施。

2. 加强对于征信机构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征信机构的信息收集渠道要比公共征信体系的渠道更广, 但是也因此带来问题。有关征信监管的法律制度还未健全, 征信机构在征信过程中是否会损害个人的利益, 征信机构的信用是否得到保证, 目前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说明,相关法律还需推进。

(三) 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于小贷公司的市场退出做出了规范, 规定退出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贷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准金融机构, 其经营活动中存在风险, 一般工商企业的破产退出条例似乎并不完全适合小贷公司。目前对于小贷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普遍欠缺, 但是已有地区先行, 如广东出台的《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 该指引是全国首个对小贷公司规范退出机制的指导文件,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后实际注册资本的限额。股东难以撤资是小贷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相关法律也并未对其做出规范,在普惠金融法制建设过程中可参考广东省的实行文件, 对此作出改善。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指出,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的进行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 如此民间资本便对小贷公司失去了控制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推动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的设立。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对于深化金融改革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时应因考虑保留其民间资本的控制权, 相关法律制度也需对此做出改善。

(四) 改善金融排斥

第3篇

【关键词】股东权益 问题 保护 途径 研究

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拥有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通过对公司投入资金而获得公司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并享有合法收益。在不同的法律中均对股东及其权益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比如在《公司法》中,认为股东依据对公司投资的多少而享有一定比例的经营收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活动。在《公司治理理论》中认为通过对公司投资成为公司股东后,享有知情权、提案权、表决权、收益权、诉讼权等权益。

一、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公司的发展,相关法律体系和政策法规越来越完善。但现实中仍有很多问题损害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将就这类有损股东权益的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一)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问题

1.现有的公司决策模式使得中小股东没有决策权

现阶段,我国公司的重大事件决策活动都需要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而大股东在董事会中占有绝对优势。大部分的中小股东受到时间、空间等的限制并不能有效参与到股东大会中来。所以,对于公司的很多经营策略和方案,中小股东没有发言权或者由于所占股东较少的原因,其意见很难得到公司决策者的重视而影响公司管理决策。

2.中小股东的经营收益权和诉讼权很难保证

在很多公司中,大股东凭借其资源优势,相互间信息充分对称,通过非法担保、挪用公款、转移资产等方式更大限度获得公司收益,而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基本权益。再加上受到现有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的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使得权益受损的中小股东即使发现问题在哪儿,也没有办法通过法律途径以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收益权。

(二)中小股东对其他股东权益的损害问题

基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公司管理模式对中小股东的不公平待遇,有些中小股东会通过其他非法途径来谋取公司经营收益,在这个过程中,势必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造成了或多或少的损害。最为常见的是发生在公司的融资过程中。即当公司现有的投入资金不足以维持公司的基本经营活动时,需要通过追加投资的方式来解决,一般分为内源性融资、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三种。除了内源性融资是在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的范围内进行,其他两种都需要新的股东加入,这个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原有股东对其他股东权益的损害问题。

(三)职业管理者对于股东权益的损害问题

公司是以经营效益的最大化为根本目标的,职业管理者则以自身收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职业管理者的收入与公司效益成正比,但两者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在出现矛盾之时,公司的职业管理者会以牺牲公司收益的最大化来满足自身收益的最大化。比如给自己或者有关系的员工高于正常的工资标准;利用自身的权利在经营投资活动中谋取私利等等,给公司股东的权益带了较大损害。

二、有效保护股东权益的策略

(一)加强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活动的约束力度

1.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和股权结构改革

首先,将中小股东纳入到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体系中来,充分考虑到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其次,积极推行银行持股政策。使得银行与公司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改变公司决策由大股东说了算的现状。

2.建立健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为了使得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更加规范、有序,需要建立健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律为基础实行信息的全面流通、对称,让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作用,提高经济发展速度的同时可以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

(二)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

1.对于涉及股东权益的决策,相关股东需回避

对于涉及股东自身权益的经营管理决策问题,决策者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考虑自身收益情况,有时会放弃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以获得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对于涉及股东权益的决策,相关股东需回避,来避免因为主观因素而造成部分股东权益受损,公司经营收益分配不均的情况。

2.促进信息充分对称

现如今,很多不当竞争和股东权益受损问题均是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所以要促进信息充分对称,为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打好基础。主要方法就是建立有效的制约和监管机制,促使公司财务数据的及时、有效、准确,为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3.鼓励各方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监管

通过媒体报道、社区走访宣传等途径,积极动员、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到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管体系中来,尽可能减少公司决策不当、违规违法操作经营管理,有损公司股东权益的问题。

(三)完善对职业管理者的制约和管理

我国在这一方面可以参考美国对公司职业管理者所采用的“五道防线”这一策略,这是经过了时间检验的有效的管理方式,可以有效约束职业管理者的权利,避免因为主观因素和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而有损公司其他股东的问题。具体来说,比如可以对公司职业管理者施行与公司股东收益息息相关的机制,迫使职业管理者在做出决策前充分考虑到股东权益;再如通过对职业管理者施行长期的奖励制度,可以防止受短期利益驱使而做出有损股东权益决策的问题。

三、小结

公司治理的存在意义就是要权衡各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职业管理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使之形成有效的制约,而促进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各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针对现存的这些有损股东权益的问题,需要从政策法规、监管机制的建立、公司结构改革等方面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刘先丰.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分析[J].华北金融,2015,03.

第4篇

【关键词】山东省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问题 对策

一、山东省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不统一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采用何种方式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企业在披露时一般采取适合自己的方式。山东省上市公司可以选择的披露方式有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重大事项和社会责任报告等,当前并无占绝对优势的披露方式。山东省上市公司每年的披露方式都会有小幅波动,原因是部分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方式不固定,即便是同一家公司在一年内也会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导致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时多轨并行,缺乏规范性与持续性。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

山东省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相对较少且比较单调。公司出于对自己形象的考虑披露信息时倾向于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对受到的环境处罚等不利信息则鲜少披露,严重影响披露信息的完整性。企业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时披露的大部分是历史信息,对未来的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则未进行披露。不同企业之间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存在较大差异,披露的信息是企业随机选择的结果,每一家企业每一年披露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导致披露内容零散且不连续,影响了环境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形式不科学

山东省上市公司主要选择定性、定量和量性结合的三种形式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定量披露形式为最重要的披露形式,它可以更为直观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态和经营成果,但在山东省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所占的比例不足40%;定性形式披露的多为文字内容,对信息使用者的帮助不大;量性结合形式主要披露不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的信息,量性结合的披露形式是对定量形式和定性形式的重要补充,但所占比例不足20%,不科学的披露形式直接影响了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决策。

二、山东省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意识不高

企业设立的目标是盈利,企业在争取经营利润时会不自觉的淡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意识,忽略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在错误的经营理念下,企业不重视相关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在业务核算时往往会忽略相关工作技巧的运用,无法起到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应有的作用。企业过度重视经济利益,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意识尚无法得到较大提升,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反映出来的环境问题无法得到重视,最终导致企业披露的环境会计质量较低。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准则不够健全

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准则息息相关。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程度还未达到较高层次,未有完善的法规和准则对企业提出硬性要求,山东省上市公司在选择披露方式、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时随意性较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连续性不高,可比性较差。当前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规包括《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其中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也多限于指导性意见,缺少相应的强制性要求。

(三)社会监督力度不足

对环境会计信息的社会监督主要指注册会计师审计,山东省环境会计信息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并未达到较高水平,没有对环境会计展开独立审计,相关方面的专业技能也未达到执业要求。对环境会计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一般并在企业的整体审计之中进行,未对环境会计信息形成一个专门重点的审计,或因为环境会计的披露比例较小则直接忽略不计,造成环境会计信息社会审计方面的一大漏洞。

三、山东省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改进对策建议

(一)提高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意识

根治企业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让管理层认识到承担环境责任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甚至决定了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命运。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不仅可以规避因环境问题引发的各类环保风险和经营风险,还可以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提升企业竞争力。强化员工责任意识的同时逐步实现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自觉化,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准则的建设

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形成合理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减少相关违法行为的产生。完善会计准则,对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制定明确的要求,提升环境会计准则的明晰性,加大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建立健全惩罚机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制裁,对其它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完善奖励机制,对合理有效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企业进行奖励,形成带头作用。

(三)加强第三方审计

环境会计信息审计有别于一般的财务审计,对执业人员有一定的专业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加强相关方面的专业技能,提高其出具的环境会计信息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和可信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与环保委员会和国家环保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借助专业力量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指导,将相关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政策融入到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中去,促进注册会计师工作的进步,适应社会工作的需要,紧跟社会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刘丽波.化工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批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会计之友,2012,(25).

[2]秦蕾.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批露研究―以上市公司为例[J].财会通讯,2012,(36).

[3]田翔宇,贺贝贝.煤炭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批露-以山西省煤炭上市公司为例[J].会计之友,2014,(03).

[4]孔凯.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批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研究,2014.

第5篇

一、高度重视、组织落实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制定方案,成立旅游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场股,负责日常工作。各股所室相互配合,落实责任,努力达到旅游秩序明显好转,旅游投诉明显减少,游客满意率明显上升,旅游服务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提升旅游市场信用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促进市场主体繁荣发展

一是降低门槛放宽登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坚持“先照后证”试点工作要求,依法做好旅游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工作。二是逐步推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实时录入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报告等业务数据,把旅游市场主体纳入网格化管理。三是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带动和规范旅游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良好市场环境。

三、充分发挥职能,开展“商标兴旅促发展”活动

我局指导经营主体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从商标查询、名称确定、图形设计、综合协调等方面,给予全面指导和帮助。目前已帮助县香巴拉藏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注册商标“巴姆山藏香”(已受理)并帮助其完成包装设计并上市,使产品得到县委、政府的认可,为企业争取到项目支持,助推企业发展。我局将立足商标职能协助企业逐步完成旅游商品品牌打造。

三、加强市场巡查,保障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我局克服人手不足等困难,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特别在“五、一”、“国庆”旅游黄金期间,加强对住宿、餐饮、土特产品、民族用品、成品油等行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缺斤少两、敲诈勒索、欺客宰客、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四、畅通消费者维权通道,维护经营者和游客的权益

我局依托“12315”投诉站和“一会两站”,加强对12315工作人员和联络站、服务站联络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消费维权素质。按照“有诉必接、接诉必查、查诉必果”的工作要求,搭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协商调解平台,积极促进和解,提高投诉处理率,切实保护好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节假日期间安排专人值班,一旦有消费投诉,立即处理,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对新《消法》、《新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6篇

1、广告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平面设计、3D设计、园林设计、环境设计、建筑设计、印刷、喷绘、雕刻、广告灯箱及各类广告需要的灯光制作、各类媒体投放、亚克力吸塑字、雕刻字、水晶字、钛金铁皮字、企业画册、彩页印刷、不干胶、彩色名片证卡、霓虹灯亮化、LED电子显屏、电子灯箱、户外喷绘、写真展板、海报吊旗、旗类展架条幅、车体墙体广告。

2、依法经营是广告公司生存的前提,或者说是广告公司的生命,这是任何一个广告公司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时所必须坚持的第一位的原则。广告活动是以法律为前提的活动,同时又是法律规定的活动。依法经营包括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广告公司要符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尤其是要遵守《广告法》以及相关的管理法规。《广告法》作为广告领域的根本大法,最高之法,规范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之间行为和准则,既是对广告公司的限制,又是对广告公司的保证,即广告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合法性。广告公司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使广告公司在广告活动中有法可依。二是广告公司的活动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范,如《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县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范围内对《产品质量法》及相关的《计量法》、《标准化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部署,县人大常委会结合__实际,认真制订执法检查的具体方案,部署各阶段工作,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自查自纠,组织执法检查组对三个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这次执法检查工作的特点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时研究部署《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以“三讲”教育为动力,妥善安排执法检查和各项日常工作,提出了执法检查要“有声势、有重点、有成效”的总体要求。4月20日县人大办发出执法检查的通知,法律实施主体单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相关单位主动投入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县人大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抽查。这次检查有如下特点:

一是把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与学习宣传法律相结合。首先是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部份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三个法律及有关法规;接着于4月27日召开了县经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局、县商业行业办、供销社、烟草专卖局、粮食局、工商局、医药管理局等单位的干部学习法律和进行座谈。提高了我县生产和流通部门干部的产品质量意识、法制意识和对这次全省统一部署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宣传上,除了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三个法律外,烟草专卖局、商业行业办、粮食局等单位还结合自身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粮食局结合国家今年新公布的《稻谷规格品种收购质量标准和计价办法》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举办培训班。医药管理局将三个法律打印成册。农业局对农药、化肥经营者组织学习培训31人次。

二是检点明确。根据__实际,在检查行政部门对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时,确定了三个重点行业,一是关系我县主导产业的食用菌生产原辅材料、塑料筒袋、竹制品生产销售行业;二是对关系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业如药品、食品、建筑材料行业;三是专营专卖如香烟、食盐、化肥农药经营行业。通过自查、检查以考察我县产品质量工作的情况。

三是以执法检查为动力,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根据群众对市场牛肉注水的反映,质量技术监督局明查暗访,5月10日当场查获了一经营户在屠宰黄牛时注水的不法行为。商业行业办加大了生猪集中屠宰的宣传力度和工作力度,从4月26日开始对生猪屠宰市场进行一个月的集中整治。工商部门从5月20日起开展“工商百日执法大行动”,加大打击生产、流通领域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查扣价值3万元的冒牌排气扇107台。

四是自查工作做得较细,面较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经委等10多个重点部门、重点行业向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汇报了自查情况,其他相关单位报送自查书面材料。

二、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成效

我县在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以增强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质量意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力度,加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的工作力度,为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主要的成效有:

一是加强宣传工作,提高了全社会的产品质量意识。近三年来,每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九月份的质量月都举行大型现场宣传活动,开展产品、商品的质量咨询,受理消费者投诉,展示假冒伪劣商品。还通过印发宣传资料5000多册(份),举办各类培训班12期400余人次,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等宣传教育方式,提高全社会产品质量意识和标准化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为企业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标准体系建设、计量检测工作打下了基础。

二是强化企业生产标准工作,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提高。在工业领域,针对我县生产企业规模小、基础差、无标生产严重的实际,加大产品标准工作。全县133家(类)产品,有60%,计72家(类)产品无标生产。通过逐个企业、逐个产品制订完善产品标准体系,使工业企业执行标准从不足40%提高到96%,基本达到“消灭无标生产”的要求。在农产品领域,制订了第一个地方农业标准。《高架栽培花(厚)菇生产技术规程》,完成了受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委托对《香菇》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

三是支持和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浙南铅笔厂、丰园公司两个企业分别生产的铅笔、刨花板产品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标准。今年我县双枪竹木有限公司开展IS09002国际标准质量认证,目前已正式通过认证。 在县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大力支持下,于6月底正式申请认证。通过抓典型,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产品质量工作。

四是开展群众性的产品(商品)质量活动,提高全社会产品质量意识。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通过评选“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和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提高全社会产品质量意识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工作。全县有14家企业被评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产品质量有较大提高。2000年抽签六个(类)产品122个批次,合格率100%的有水泥5个批次,化肥33个批次,竹筷2个批次;合格率90%以上的有香菇筒袋62个批次;麦麸18个批次合格率78%;不合格的有蛋糕2个批次。

五是认真执行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三年多以来,严格执行计量检定的法律规定,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及时检定,共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9718台件。今年5月份开始,对液化气计量实行计量监证制度,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六是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富有成效。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展集中打击食用菌原料渗杂使假,去年查获渗假麦麸240多吨,端掉制假窝点5个。三年来共查处违法案件474件。工商部门去年共查处劣质食用菌原料麦麸370吨,石膏30吨,红糖2160公斤,酒精1280瓶,福尔马林1300瓶。烟草专卖局对卷烟市场管理以路上查处走私贩假为主,通过烟草专卖经营者户籍化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经营者进货渠道管理为主的市场管理,净化了卷烟市场。

七是加强了执法队伍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局从1996年10月份成立以来,工作条件、执法水平、技术装备不断改善。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以后,为改善技监局工作条件,县人民政府安排了条件较好的办公用房。成立了食用菌检测中心,配备了20多万元的设备。16名干部职工,经过省级培训,均取得执法资格证书。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了执法行为。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

1、认识有待提高,宣传贯彻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从检查汇报情况和抽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产品质量和法律意识不强,在对生产经营的指导工作中忽视产品质量工作。如有的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管理知识、产品标准知识匮乏,存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标准工作是技术监督部门之事的思想,内部设置无人专管该项工作。必须加强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认识到产品质量管理是全面加强管理的必然要求,既是企业日常管理的基本内容,也是各级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的重要手段和基础性的管理工作。要通过宣传,形成大家都来关心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2、要加快检测机构申报通过计量认证的步伐。检查中发现,全县所有检测机构均未通过计量认证。由于财力不足和思想认识上的原因,目前多数单位申请认证积极性不高,工作难度较大。检测数据关系到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计量认证可有效地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水平。特别是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机构,未通过计量认证,检测数据不具法律效力。建议县政府要统筹安排,加大经费投入,改善硬件,相关部门要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为加快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步伐打好基础。

3、流通领域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城乡之间、不同商品之间质量差距较大。如粮油食品市场,存在着使用他人包装物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大米包装物,__大米使用浦城等产地名称或包装,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建议要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和执法工作的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提高管理水平。对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的不法行为,工商技术监督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对去年工业企业生产标准进行的完善修订工作,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使之真落到实处。

第8篇

关键词:企业会计;控制环境;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7.055

1企业会计控制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1企业对会计控制环境的认知不足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尽管企业对管理层的整体的知识面要求越来越高,然而某些管理者只看重资源的成本,在制定岗位时,尽可能地减少员工人数,一人多岗的现象普遍存在,许多不能兼任的职位没有适当分离,也未落实回避制度,缺少相互制约的机制。有些高管在对企业内部控制与业务出现冲突时,主观认为内部控制制度过于详细、控制过于严苛,从而对企业的业务能力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将内部控制和企业发展与效益相对立起来。从公司内部看,管理层的权利远远大于其责任,由于缺乏激励机制,管理层自身提高没有动力,导致了管理层素质整体低。同时,由于员工的配置不像大企业那样做到专人专职,员工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良莠不齐,导致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知程度较低或不足。更有甚者的是,某些员工甚至认为内部控制是企业管理层的责任,与自己的日常工作毫不相干。

1.2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

当前我国很多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没有完善,董事会的权责也不能独立实现。在人员配备上,也没有切断董事与管理层的关系,根本保证不了董事会成员的相对独立性。更严重的是,企业对经理层的监管体系不完善,经营者独揽大权,没有相应机构限制他们的日常行为,无法保证股东和其他利益集体的利益。在股东大会上,中小股东根本没有话语权,大股东实质操控着董事会,股东大会名存实亡。目前的企业“生物链”商未形成,大股东基本处于无法控制的状态。监事会虽然名义上是专门对董事和经理监督的机构,但我国很多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权力并没有被有力地发挥出来。监事会成员很多来源于董事会,并未独立选举产生,这使得我国逐步形成“双会制”公司治理结构,监事会不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建立客观、独立的监事会势在必行。

1.3内部审计存在缺陷

现代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内审机构,每年财政部都会发文要求企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但是,我国一些企业并没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存在严重的内部监督缺失现象;有的企业虽设有内部审计机构,但该机构设立在管理层下属单位,严重制约其发挥;还有一些内部审计的负责人由非专业人员担任的,不了解准则,甚至不清楚内部审计区别于经营和外审的审计目标;还有一些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不足,或是作为各部门临近退休人员的过渡岗位。这些因素都导致内部审计机构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全面开展。内部审计设立的层次太低,内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必定导致内审部门不能实行其应尽的职责。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起不到相应地作用,舞弊、造假等情况在监督不到位的条件下必然会发生。

1.4缺乏良好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企业控制环境的有效反映,是企业文化形象在外部的延伸。没有企业文化,企业的发展愿景会受到影响,公司的治理也会出现障碍。目前很多企业的文化建设都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企业文化形式过于单调;其次,企业文化不够创新;还有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知存在偏差。企业要是没有完善且良好的文化体系,企业员工很难认可管理层所做的决定,其工作积极性就会下降,更为严重的是,可能对企业的利润和名誉等方面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建立健全良好的企业文化体系是每个企业必须落实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1.5会计控制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法规在企业外部环境的因素中占首要位置。企业作为法人,存在于各种法律法规和规范组成的法律体系中,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只有懂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健康有秩序的发展。目前,我国内部控制相关的法律框架尚未形成,整体上还处于逐步成长的阶段,在内部控制方面取得的成果也非常少。内部会计控制相关法律法规颁布的层次不高、没有形成一个相互联系、全面的法律框架体系。这使得企业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较少,而且部分法律还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会计控制环境的外部因素极易受到影响,企业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2优化企业会计控制环境的对策分析

2.1增强企业对会计控制环境重要性的理解

企业内部控制是组织行为,不是某个部门的事情,更不是某个员工的事情。企业内部控制必须要统一员工的思想和认识,让企业文化贯穿到每天的工作中,深入到全体员工的心中。企业要依照规范整理和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和不断完善内控体系,编成内部控制手册。内部控制体系每年必须接受第三方的独立审计。内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运行要求各部门根据实际业务按内控规范和指引编写,汇总后形成正式文件付诸实施,让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充分认识到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性。

2.2贯彻企业产权理念并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按照现行法律调整股权结构,让股东大会真正体现依法行使其经营决策权,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心声。此外,企业可以扩大独立董事的比例,强化他们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管理层独揽大权,暗箱操作财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同时企业应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提高监事会的监控力度,使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三者形成相互制约。监事会制度要保证监事会享有独立有效的监督权,对企业管理策略的调整、职员的裁减、工资福利的发放标准和形式、企业财务信息的合法公允等方面均拥有质疑权和否定权。同时,要以财务部门为核心,切实从财务管理方面来加强对董事会行动的约束。

2.3强化企业内部审计的作用

在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配置專业的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一定的方法,对本企业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企业要提高内部审计的地位,首先,审计部门应高于其他部门,并且不属于其他任何一个职能部门,有权力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否则就是形同虚设。其次,审计工作要从查错查漏转移到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正确的建议。最后,内审领导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并且能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独立性。独立的内部审计不仅能使企业的生产经营高效运行,而且还能有效降低企业重大错报风险。企业应该指定专门的内部审计人员构建其内控体系,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要求内部审计对企业的重点经营环节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向上级汇报发现的问题,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提出合理意见。

2.4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

企业文化具有双面性,它可能促进企业的发展,也可能导致企业走入困境。企业文化对企业内部控制有着深远的影响。我国企业内部组织文化的缺失,是造成内部控制失控的原因之一。企业必须用严苛的规章制度来促进良好的企业文化形成,遵循健康、严谨的行为准则,培育蓬勃向上的企业文化。在企业文化建设时,必须加强员工对内部控制的理解,鼓励全体员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企业文化建设的热潮中,这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是一个有力的措施。企业文化形成是由董事会的管理理念与经营决策决定的。企业管理层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企业内控制度,并在员工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因此,管理层可通过建立一个积极的管理理念来促进企业文化,通过各种激励措施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使企业文化的影响力逐渐增加。当然企业所处环境的变化,容易使得企业文化面临一些困难,严重时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目标的实现。所以,企业应依据内部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及时修正企业文化。

2.5建立健全会计控制法律法规体系

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到国家法律法规之中,可以使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均做到有法可依,凭借法律制约企业管理层的行为,为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和完善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确保企业遵照法律条款自主经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预防性、检查性、指导性控制作用。我国企业应严格遵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立法部门可以依据我国现行内控法律法规,对其不断完善。立法部门应该高瞻远瞩,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推行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法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内部会计控制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只有会计法和证券法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有明确要求,而且二者侧重点各不相同。因此公司法也必须明确建立内部控制的必要性,强调所有企业都应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同时,一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应明确企业高管的内部控制的法律责任,对内部控制负有直接责任的CEO和CFO应作为内控主体的首要对象。企业所提交的内控评价报告必须反映管理层在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的具体情况,大力提高企业违反内部控制相关法律的成本,对于违法企业,追究当事人的民事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进而从根本上遏制管理层的舞弊行为,进一步明确管理层的责任,减少企业内部控制失败可能性。另一方面,还要明确政府责任,强调外部监督。目前,我国关于内部控制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不明确,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要加强政府的外部监督责任,财政、税务、审计等其他政府部门要合理分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形成有效的政府監督,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失败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参考文献

[1]洪武坤.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2,(16).

第9篇

我公司XX年12月19日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以来,发证近五年来,我公司就发证五年来关于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情况作以下总结;

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为对我公司经营产品质量予有效控制,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我们单独设立质量检验部门,对产品在生产工序中进行过程检抽查和对生产成品进行终检,确保对合格产品签章放行、对不合格产品在评审后作返工或报废处理;评估生产部门产品质量,工艺控制;并制定工序作业指导书实施监督;汇总、统计、分析产品质量数据及质量控制趋势等来保证优质生产。

一、 产品销售情况;我公司主要销售定制式义齿包括固定义齿、活动义齿。五年来我公司共计销售定制义齿412228颗。

二、采购. 检验.人库

1. 企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以确定其是否有能力满足合同要求

2.经理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供货能力的调查,并取得相应的见证性文件,供应商必须具备三证一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产品合格证、营业执照》。

3. 采购的商品到货后, 由质量管理员核对数量和名称、规格、型号.并进行验收

4.在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不合格品,应严格按照《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执行。

5. 经检验人员验收合格的商品,由检验人员在《入库单》上签章,方可办理人库手续。

三. 商品在销售

1. 对商品在销售过程中作明确的标识,并在需要时对商品质量实现可追溯性

2. 销售部门负责建立和保存销售商品相关记录,做到必要时可追溯到客户

四. 投诉和不良反应

1. 对客户投诉和不良反应,质量管理部应以书面形式在《质量信息传递处理单》上进行记录,及时将信息传递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主动配合查找原因,并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跟踪落实验证。对客户投诉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结果,应填写《客户投诉的回复》,表示反馈到顾客处。

2.对已发生的严重质量事故要采取措施,必要时报告主管局,若未采取措施,应记录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