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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投资的方式

时间:2023-08-14 17: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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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投资的方式

第1篇

关键词:欧债危机 跨国公司 投资 中国

2009年年末,希腊爆发债务危机以来。三大国际评级机构又随之将其扩大成为欧洲债务危机,向全球经济掀起了巨大的“风潮”。尽管欧盟及IMF对外宣称将投入7500亿欧元来解决这次危机,但这一举措却未能够有效解决遏制住危机的扩大。随着时间的推移,欧洲较多的企业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发展景象也是呈现负面形势[1]。国际跨国公司也随着危机的扩散而危机四伏,在对外界进行投资时也是非常慎重,这无疑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巨大。

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战略的调整

经过欧债危机跨国公司对中国投资战略有了一定的变化,这是中国逐渐融入到全球化进程的必然趋势,同时中国为了应付欧债危机给中国经济带来的影响,在投资政策上出台较多的优惠策略,投资环境的改善,以及对独资、并购等投资情况的限制也随之降低。因此,尽管受到欧债危机的影响,但由于多年来中国对市场经营的熟悉下,中国已经具备充足的应对经验。因此多数跨国公司将中国作为全球战略体系的重要部分,为此欧债危机后跨国公司积极调整对中国的投资战略是发展的需要。就总体发展趋势来看,这种调整主要表现为:

(一)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行业结构的变化

经过相关数据分析,跨国公司近两年来在中国的行业结构变化非常巨大。就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情况来看,其在中国的投资总额有所下降,尤其是在欧债危机发生后,每年的投资实际比例相较于欧债危机前也有所下降,但在危机爆发后却出现了大幅反弹的情况,在部分行业甚至出现了快速上涨的情况,但中国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在制造行业投资金额相应的减少,因此可以看出传统的制造行业对跨国公司的吸引力正逐渐降低,尽管在欧债危机中使速度得到了控制。但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批发零售业及商务服务行业等却深受跨国公司的喜爱,在欧债危机后其投资比例也出现了明显的涨幅。同时IT行业和科学性技术行业也逐渐受到了跨国公司的关注,在投资比例上也有了相应的涨幅。

(二)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地域结构的变化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主要投资地域集中在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这两大区域,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政策的改革,这两大区域在区位优势、基础设施设备等上面都有着明显的优势,这使得他们更加深的跨国公司的青睐,但在中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计划下,跨国公司同时也注意到了西部地区的广大市场潜力[2]。根据近年来跨国公司的投资趋势可以分析得出,跨国公司在各地区的投资总额在逐渐上升,但在中西部地区投资总额明显高于东部地区,但由于受到欧债危机的影响,中西部的发展速度非常缓慢。使得东部地区超越到了中西部前面,这无疑显示出东部的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都远远超前东部地区,但随着我国对中西部地区发展的重视程度上升,投资政策的进一步改善,优惠策略的推陈出新,大多数跨国公司也随之向中西部迈进。

(三)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的方式的变化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包含了独资、合资等形式各样的方式,近年来在欧债危机的冲击,跨国公司为了更加便于实施投资管理,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不断更新。其中非常明显的变化是:跨国公司为了提高对企业的控制管理,多通过对股权结构进行大力调整、运用扩股增资的方式或者利用收购兼并等方式,来进一步提高合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的独资化。随着欧债危机的推移,越来越多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并将总部或者投资性子公司落户到中国,这主要还是由于跨国公司共同营造的一个优越的投资环境。在欧债危机的推动下,使得跨国公司将发展步伐集中到了高端的业务上。

二、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战略调整对中国产业发展的影响

跨国公司对中国的投资战略进行调整,对中国的各方面都有着不同的影响,就当前中国的产业情结构、市场结构以及贸易结构三大结构而言都受到了影响,而这三方面与中国的经济又有着直接的关系。

(一)跨国公司战略调整对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

对产业结构进行及时的优化能够有效对公司进行升级,并且能够有效整合产业结构,是加快工业化发展的重要措施。工业化的快速提高可以说是经济总量的有效提升,也可以说是对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随着欧债危机推动跨国公司对第三产业的投资力度的增加,尤其对服务性行业中投资力度,这使得中国的第三产业越来越活跃。简而言之,跨国公司投资整合产业资源,优化产业结构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跨国公司战略调整对中国市场结构的影响

随着跨国公司加大在中国的投资力度,中国的市场结构得到了有效改善,同时,在国际竞争力日渐激烈的今天,跨国公司的投资无疑对中国的市场进行科学合理的改善。跨国公司在加大对中国投资力度是其调整战略的重要环节。跨国公司凭着其雄厚的条件,结合中国的人力成本等先天优势,在中国的市场中创出了一片天。

(三)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战略调整对中国地区贸易结构的影响

跨国公司加大对中国的投资总额,使中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推进,增强了中国的世界影响力。同时对中国的出口产品结构也有了明显的改善,并且在对各地区的出口上也有了明显的调整,使得中国企业更加接近国际化轨道,使得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第2篇

当代世界经济发展中,直接投资越来越成为经济国际化与全球化的主要驱动力。国际直接投资的一般含义是指,居民(含自然人和法人)以一定生产要素投入到另一国并相应获取管理权的一种跨国投资活动。其核心内容体现在:(1)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生产要素,可以是有形要素,也可以是公司品牌、管理技能等无形资产。(2)投资方拥有足够的经营管理权。关于服务业对外投资的界定比较复杂。一些服务业的跨国投资行为可以使用传统的股权控制定义进行界定,如跨国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贸易服务公司在国外设立办事处等。但有许多服务业的跨国投资过程,难以实现或不宜使用股权控制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区分服务业直接投资与服务贸易的标准主要是:直接投资利润收入来源于外国股权所带来的收益(与服务贸易的不同在于,服务贸易仅与接受服务者支付的销售额、佣金、使用费有关)。(注:卢进勇等:《国际服务贸易与跨国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按这一标准,可以将许可证和管理合同等服务业广泛使用的投资方式包括在直接投资的范围内。因为这类方式虽然不涉及控股权,也没有实施交易内部化,但由于其收入是以国外被许可方或管理合同买主利润收入的百分比计算的,所以应算作服务业直接投资。

服务领域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是相一致的。20世纪70年代初,服务业只占世界对外直接投资总量的1/4,这之前,国际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原材料、其他初级产品,以及以资源为基础的制造业领域。80年代以后,服务业的跨国直接投资不断升温,跨国投资逐渐成为服务业国际竞争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全球跨国投资总额中所占份额日益增多。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1993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1970年,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中,第二产业占首要地位,其份额达45.2%,第三产业(即服务业)只占31.4%;1985年,在服务产业领域的对外直接投资已达42.8%,超过第二产业的38.7%;到1990年,服务产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超过了一、二产业的总和,达50.1%。发达国家服务产业所接受的外国直接投资,1970年仅为23.7%,1990年达到了48.4%。相比较来说,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主要是在第二产业。服务产业领域的投资,从1970年到1990年只从23.5%增加到29.5%。说明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阶段的局限,服务产业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化过程明显慢于发达国家。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服务领域的国际直接投资在全球直接投资总额中一直呈占据半壁江山以上的格局。

在服务业跨国投资的发展中,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跨国并购的大发展,成为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尤其是20世纪如年代以来,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促使全球经济结构调整和竞争加剧,也促进着全球服务市场的整合和服务业跨国公司之间的并购和重组,跨国并购浪潮一浪高过一浪。《2000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已由1998年的6000亿美元上升到1999年的8655亿美元,一年增长三成,跨国并购额由1998年的4800亿美元上升到7200亿美元。表1是1987-1999年全球跨国并购以收购方计的产业和部门结构情况。

表11987-1999年全球跨国并购的产业和部门结构(收购方)单位:百万美元

附图

资料来源: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2000年世界投资报告》(英文版),第251页

表中数据显示,服务产业的跨国并购在全球跨国并购中的份额在不断上升,1987年所占比重为30.57%,1990年上升为45.44%,1999年高达55.76%。服务产业的跨国并购的主要部门是信息、金融等极具增长潜力的产业,而且正向跨行业并购演变。在1999年,金融业的并购占全球并购的份额为23.22%,占服务业内部的比重达到41.65%,运输、仓储及通讯部门在1999年的并购业绩也不俗,并购额占到全球总额的16.49%,占服务业内部的29.58%。

二、服务业跨国投资快速增长的原因

服务业跨国投资的发展,是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全球国际直接投资总量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发生的。毫无疑问,制造业企业跨国投资的发展,需要更多地依赖贸易、金融、通讯、运输等生产的支持,对服务业跨国投资产生拉动作用。然而,更重要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服务产业发展中技术与制度变革合力的推动。

第一,发达国家国内服务管制制度变革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经济出现严重的“滞涨”,西方经济理论界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自由主义经济思潮的重新崛起,强调政府放松管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重新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思想。同时,微观理论层面,有关政府管制理论以及自然垄断产业理论研究的新进展,促进了西方国家在金融、电信、邮政、交通运输等服务领域大规模的管制变革。放松产业进入管制,打破垄断,促进竞争,是管制变革的中心内容。进入管制的放松,开始是对国内企业,然后是对国外企业,由此使服务业出现了放松管制与大规模企业兼并相互影响的两股潮流,促进了发达国家之间服务业投资规模的迅速扩大。以电信业为例,1991年底,英国国内电讯开始有限竞争,1996年6月英国解除国际长途垄断,12月第一个对外彻底开放电讯市场。短短几年内,英国开出150多个电讯经营许可证,1996年底开出44个外国公司许可证。1996年所有欧盟成员国加瑞士和挪威决定在1998年元旦,全面开放电讯市场。现在许多国家,不但在长话和增值业务等部门已经引入竞争,在本地网层次上,数网竞争也被允许。

第二,服务贸易自由化国际性制度安排的推进。服务业所包含的产业门类非常广泛,其中许多涉及国家、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就业等问题,因此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之前,服务业一直没有纳入全球贸易自由化体系之内。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在1986年成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新议题,其最终成果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与生效。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内容包含4个方面,即过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其中商业存在方式就涉及市场准入与跨国直接投资。《服务贸易总协定》扩大了全球贸易体制的涵盖领域,初步形成了制订规则、组织谈判、解决争端三位一体的全球服务贸易协调与管理体系,对降低或消除各成员方对外国资本的进入壁垒,推进服务业国际投资,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第三,信息技术的发展,导致服务企业组织管理成本的降低和规模经济边界的拓展,同时也促进了服务企业跨国投资方式的变革。20世纪8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突破性进展,为许多服务活动的跨国交易创造了可能性。服务企业的信息化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了收集、处理、利用信息的方式,也对决策和响应速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而导致组织形式的巨大变革,原来的金字塔型的结构,向扁平化的“动态网络”结构发展。一方面,计算机系统取代中层监督控制部门的大量职能,加强了决策层和执行层的直接沟通,使中层管理的作用大为降低,从而减少了管理层次和信息失真,削减了机构规模,提高了管理效率,这是企业规模向国际化扩张的重要条件。

服务企业的国际化网络拓展有很多方式,除了传统的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股权合作等方式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股权合作方式更为流行,如特许经营、管理合同等方式。这些方式可以让公司的“特殊资产”声誉、品牌形象、积累的经验等,实现更好的增值。如大多数连锁旅馆或连锁餐饮业都采取了以公司网络方式运行的特许连锁制。这种关系更灵活和成本更低的合同形式,使公司得以在世界范围充分发挥他们的特殊才能,同时集中全力实现“人格化”产品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并做到更好地监督与品牌形象紧密相关的服务质量。从技术手段看,信息技术的发展,给大企业和银行提供了更多的在全球范围内监督其资产发展状况和加强在全球运作的可能。电子信息网络使大公司可以更好地通过一体化管理节省交易费用和减少与这些费用有关的办公费用。

第四,服务产业的特性决定了跨国直接投资对服务业国际化扩张的重要性。随着发达国家服务产业进入壁垒的取消或放松,一些大的服务性公司为了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致力于建立国际化生产网络,越来越多的服务企业成为全球性企业。这一方面是由于服务营销的特性所要求,在服务生产与消费过程中,很多情况下,需要与顾客有着密切关系和直接接触,因而对外投资在争夺和占领市场方面具有特殊地位;另一方面相当多服务部门具有网络型产业的特征,如电信、交通运输以及金融等,规模报酬递增明显,即生产规模越大,单位产品的成本就越小。正如弗朗索瓦?沙奈在《资本全球化》一书中所指出:“一个公司必须削减或最大程度减少尚处于分割状态的、本质上不完善的世界市场上进行交换和面对面直接管理带来的交易成本,这一能力直接受制于对某一国际网络的控制。有了这种控制,公司就可以进一步把地方化优势同公司本身的优势结合起来。”(注:弗郎索瓦?沙奈:《资本全球化》,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7页。)

三、服务业跨国投资发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服务产业跨国投资的发展对世界经济产生着多重效应。

1.对全球服务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这主要从3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促进全球服务产业的资源优化配置与重组,从而扩大各国服务产业发展的市场空间,各国服务企业可以在规模经营和国际化经营的基础上,增加服务产品的生产和供给。二是加剧各国服务业竞争,竞争直接带来产业效率的提高,促进服务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成本下降以及消费者福利的增进。同时也促进着服务方式创新、服务质量的提高。航空运输和某些电信服务的价格大幅度下降就是全球服务市场竞争加剧的直接成果。三是有利于新技术、新产品、新的管理方法在全球的扩散。

以电信业为例,1990-1995年,短短6年时间,全世界国际长途通讯时间从333亿分钟增加到680亿分钟,翻了一番多。(注:资料来源:国际电信联盟(ITU),转引自刘吉等《信息化与知识经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金融服务竞争产生的发展与效率提高效应也很明显。经合组织银行经营情况统计表明,大部分国家银行的工资开支占总收入的比重下降了,营业费用与总收入相比也下降了。如美国互助储蓄银行,在1979-1984年间,工资开支占总收入的比例为69%,1990-1992年间,这一比例已大幅度下降为28%;日本大型商业银行,工资开支占总收入的比例,普遍从1979-1984年的40%,下降到1990-1992年的30%。英国商业银行这一项目的比例,也从1979-1984年的45%下降为1990-1992年的37%。这是竞争促进成本下降的效应。(注:BankProfitability,OECD,转引自张汉林《强国之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页。)同时证券市场的交易费用也趋于下降。如表2所示。

表2伦敦股票交易市场平均佣金率变化

附图

资料来源:伦敦股票交易所。转引自张汉林《强国之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页

2.加剧了全球服务业的市场整合与企业重组,在相当多的领域,大型服务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越来越强,呈现出寡头结盟垄断的局面。从行业分析看,金融与信息业的市场与企业整合尤为激烈。通过跨国投资与兼并,大型或超大型金融垄断企业不断在竞争中产生,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出现此消彼长的格局。1990年,按资产额排列的全球第一、第二名的银行是日本第一劝业银行和富士银行;1999年,全球第一、第二的位置已经为美国的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所取代。(注:[美]《机构投资》杂志,网址:http//,2000年1月17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银行并购事件数不胜数。1998年4月6日,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银行公司合并为花旗集团,合并后的花旗集团资产总额近7000亿美元,超过了当时占据第一位的东京三菱银行。在业务范围上,花旗集团涉足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投资业等金融业的所有领域,能够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金融超市服务。规模的巨型化已成为银行业经营的一种趋势。

电信、传媒业的并购,近年来最著名的是,2000年美国在线收购时代-华纳,成为美国历史上乃至世界上最大的一宗兼并案。两家公司合并之后,成为一家集电视、电影、杂志和因特网为一体的超级媒体公司,它将时代华纳旗下的世界级大众传播、娱乐、新闻及先进的宽带传输系统与美国在线的互联网产业及基础设施(包括商标、网上社区、电子商务)紧密结合在一起,在行业内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

服务领域跨国投资与并购的发展,使服务跨国公司得到快速发展。在美国《财富》杂志每年一度的“全球500强”评比中,服务业公司在绝对数量和相对比重上都有了较大的增长,其所占比重超过了工业、农业跨国公司份额的总和。1999年所占比重达到61.2%(见表3)。

表3服务业公司在“全球500强”中的比重(%)

附图

资料来源:根据《财富》“全球500”强资料整理

3.服务产业国际投资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从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历史来看,服务产业的国际化或全球化的发展晚于农业与工业的全球化发展进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业国际投资增长,意味国际资本在农业、工业和服务业3个产业领域向国际市场全面渗透。服务业的跨国投资发展,不仅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内容,而且成了促进全球化的重要条件。

通过服务业的国际投资,在全球范围形成一个更大的服务交易网络,这有助于跨国公司内部分工和专业化的进一步发展,以提高他们的竞争力。例如,全球化中国际竞争的加剧,使制造业需要更为廉价而又可靠的连结全球的通讯和运输网络以维持出口业绩;同时,由于更短的产品生命周期和“及时”生产的采用,国外厂商购买产品对时间的要求日益紧迫,只有高效率的通信与运输系统才能满足这种要求。

服务业的国际化经营,促进了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更大范围、更多层面上的扩张,带给更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以电信、运输和金融服务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技术的进步,已卓有成效地降低了国际服务链的相对成本,跨国生产所需的最小规模变得越来越小,使得不同生产规模的厂商都可以利用国际服务链进行高效分散的生产,更多的企业参与跨国化的生产经营活动。全球跨国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就是一个明证。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统计,1997年,世界跨国公司总数为53000家,1999年则达到63000家,是1970年7000多家的9倍。

4.进一步调整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分工中的利益分配。服务业国际化经营促进了国际分工的深化,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首先是强化了它们的垂直分工,即发达国家高新技术制造业和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业与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分工;同时,正在强化它们之间一种新的分工形式——加工工序与生产服务的分工。这使发展中国家在整个国际分工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将导致世界财富向服务业竞争力强的发达国家进一步积聚。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生产服务与加工工序的分工中,发展中国家充当的是发达国家的生产加工基地,影响产品价值链的诸多重要的生产服务环节,如产品设计、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和海外市场的拓展、原材料的采购供应、资金的筹集调度和财务控制等高附加价值的业务,都由发达国家掌握。这种分工,虽然能够为发展中国家带来就业、产出增加等效应,但在总体利益分配上,发展中国家只能分配到极少的一部分产品加工所得。而且作为发达国家制成品的生产加工基地,发展中国家还要付出环境恶化的代价。

在国内服务市场开放中,发展中国家虽然可以通过引进外资、外国先进技术促进服务业发展,但由于国内服务企业与跨国公司竞争力相差悬殊,本国服务企业的成长空间会受到严重挤压。同时,由于金融、通信、信息、数据处理等服务部门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国家经济安全也会受到威胁。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充分表明了金融开放与金融风险的关联性。特别是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使全球置身于一个全球性的统一网络中,也在不断加大着发展中国家经济所面临的外来风险。需要正视的是,由市场开放所引发的外来风险的袭击,是目前发展中国家自身的管理与调控能力所难控制的。

四、若干启示

1.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以及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导致国际竞争的热点向服务经济领域转移,使服务产业成为许多国家直接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重要战略性产业。国际服务市场需求的高增长性、新型服务产品的高附加价值性以及服务产业对资本、信息、技术等关键生产要素控制的重要性,使它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竞争的战略制高点。

第3篇

一、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钢铁跨国投资的特征

1. 金融危机导致全球钢铁跨国投资总量锐减

2002—2007 年,全球粗钢产量保持稳定增长,2007年达到了13.45亿t的历史高点,2008年受危机初期影响,产量微幅下降 1.4%,2009 年受危机深化影响,全球产量大幅下降8%,如果剔除同期中国产量大幅增长的因素,2009年中国以外的全球钢产量的下降幅度实际高达 21%左右。与此相对应的是全球钢铁跨国投资因需求不振的影响而大幅萎缩:2007年全球钢铁跨国投资总额接近1 000亿美元,达到历史高点,2008年约为740亿美元,降幅为24%,2009年进一步下降到大约390亿美元,降幅为47%。

2. 中国成为全球钢铁投资净流出国

中国广阔的市场和持续增长的需求使得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全球钢铁资本投资的理想目的地,以日韩为代表的海外钢铁企业通过对钢铁制造后端工序的投资巧妙地绕过政策限制,逐步增加对中国的投资。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是全球钢铁跨国直接投资的净流入国,但是借助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作用,这一现象出现了逆转。这是因为金融危机期间全球钢铁业均陷入了困境,惟有中国一枝独秀。2008、2009 年在全球钢产量负增长的情况下,中国钢铁产量仍保持 2.25%和13.5%的增长——一方面,中国政府继续实行对钢铁业的外资限制政策;另一方面国际钢铁巨头大多因危机而陷于财务困境,大大减少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海外投资。与此同时,中国钢铁企业借助相对景气及海外资产相对廉价之机,以资源为重点大规模地实施海外投资,如:武钢出资4 500万澳元与澳大利亚WPG公司合资开发铁矿石,参股加拿大铁矿商CLM25%的股份;华菱钢铁出资 5.58 亿澳元认购 FMG16.48%的股份;包钢出资 4 000 万澳元获得澳大利亚矿商 CXM50%的股份;鞍钢与澳大利亚金必达公司合资经营卡拉拉铁矿项目,获 50%的股份;宝钢出资 2.9 亿澳元获得澳大利亚资源公司AQA15%的股份;等等。2009年,中国成为钢铁投资净流出国。

3. 日韩钢铁企业海外投资势头不减,欧美钢厂海外投资陷入低谷

(1)日本钢企聚焦亚洲市场,按部就班推进海外投资。以新日铁和JFE为代表的日本钢铁企业尽管在金融危机期间遭遇了重大的经营困难,但是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的推进并未因此而受到影响,日本钢铁企业以亚洲新兴市场为重心按部就班地以原有的节奏稳步推进海外投资,具体情况见表1。

(2)韩国钢企变“危”为“机”,强化海外发展战略,海外投资力度不减反增。以浦项为代表的韩国钢铁企业具有良好的抗危机能力,充分利用其较强的盈利能力将金融危机作为企业加速国际化布局的一个良机,海外投资力度不减反增。在海外加工中心投资方面,浦项在金融危机期间投产了印度、泰国、日本九州、日本四日、马来西亚、中国芜湖等6家加工中心,新开工印度、土耳其、美国、中国大连、中国天津5家加工中心,还收购了中国辽宁、印尼等两家加工中心;在海外钢厂投资方面,浦项与新日铁合资的越南冷轧厂和墨西哥镀锌板厂相继投产,在越南合资建设型材厂,收购越南小型不锈钢厂,在印度建设镀锌板厂,在马来西亚合资建设彩涂厂,在印尼建设综合性钢厂,谋求在印度建设综合性钢厂、在阿曼合资建设钢管厂,等等;在海外资源投资方面,浦项参与日韩企业联盟收购巴西铁矿公司NAMISA股权,收购南非锰矿项目 11.36%的股权,收购澳大利亚 Jupiter 矿业公司16.65%的股权,与哈萨克斯坦合作开发钛金属,收购印尼烟煤生产商MRI65%的股权,等等。

(3)安米等欧美钢企在金融危机期间大量收缩对外投资。安米、谢韦尔、盖尔道等国际化比较激进的欧美钢铁公司在金融危机期间对外投资处于“冬眠”状态,2009年安米的全球投资额相对于2006年、2007年的活跃期下降幅度超过50%,另有一些欧美钢企基本处于停止状态。以下是充斥于当时财经媒体的新闻标题:蒂森克虏伯美国阿拉巴马州不锈钢厂推迟投产1年;Corus公司将出售Teesside连铸厂的大部分股权;安赛乐米塔尔印度建厂项目推迟2年;美国钢铁公司关闭部分加拿大生产单元;安赛乐米塔尔关停罗马尼亚无缝钢管生产单元;安赛乐米塔尔暂停并购活动并减少新建项目;安赛乐米塔尔搁置印尼建厂计划;安赛乐米塔尔南非公司搁置扩产计划;安赛乐米塔尔搁置塞内加尔铁矿石项目;安赛乐米塔尔推迟墨西哥建厂项目;安赛乐米塔尔可能出售俄罗斯1座煤矿;等等。

4. 不同的跨国投资方式和领域受危机影响程度不同

海外并购因钢铁市场低迷、产能严重过剩、企业资金链断裂而在金融危机期间深受影响。尽管金融危机使全球钢铁资产泡沫挤净,应该是全球并购的最佳时期,但这一现象再次印证了资本市场“买涨不买跌”的规律;海外新建投资因周期较长,可逆性较差,金融危机对其虽有影响,但影响程度远小于国际并购,只是大量投资项目进一步削减投资规模或拉长建设周期;海外加工中心投资反而受益于金融危机,投资额逆势增长,浦项尤为明显。主要原因是金融危机下海外销售更加困难,作为营销服务体系的加工中心建设有助于钢铁企业在危机时期加强营销力度,此外加工中心较小的投资额也是钢厂所能接受的;海外原料投资在资源垄断的背景下仍然保持此前活跃的态势,并扩大到铁矿石以外的其他资源领域。

5. 大型综合钢厂新建投资准入难度大,成功率低

由于对亚洲等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发展前景的看好,全球各大钢铁巨头早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前就谋划在印度、越南和巴西等国投资建设规模性的长流程综合钢厂,以改变单轧厂投资小打小闹的局面。但是由于受投资所在国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综合性钢厂的跨国投资成功率很低,能够顺利获批并开工的寥寥无几。近年全球主要钢铁企业谋划的海外综合性钢厂项目见表2。

6. 金融危机以来钢铁跨国投资分布情况

根据不完全统计,金融危机期间全球钢铁跨国投资规模锐减,但日韩钢铁企业海外投资势头不减,并且主要集中在印度和东南亚地区,致使该地区成为全球钢厂跨国投资的主要流入地,占全球钢铁投资的半数以上。澳大利亚由于其便利的区位优势以及丰富的资源储备,大量新诞生的中小资源公司在打破“资源垄断”的旗号下成为全球钢铁企业集中投资的对象,2009年吸引了全球钢铁原料类投资额一半以上的资本。

二、后危机时期全球钢铁跨国投资发展趋势

1. 全球钢铁跨国投资将领先于全球跨国投资整体复苏速度

全球经济的复苏渐趋明朗,2010年全球经济增长率恢复到5%,其中中国增长率为10.5%。钢铁产业跨国投资对于宏观经济的敏感弹性要远高于其他行业,所以尽管金融危机期间其投资增长的下跌幅度高于全球跨国投资的整体下跌幅度,但同样反弹速度也要快于整体水平(跌得快,涨得也快)。钢铁业的投资规模较大、周期较长,许多投资项目酝酿时间要数年之久,金融危机使许多酝酿中的跨国投资项目暂停,一但外部环境变暖,项目很快恢复。2009年年底以来,全球钢铁业跨国投资出现了明显的恢复性增长态势,一个显著特征是以安米为代表的欧美钢厂全球投资重新活跃。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新预测,2011年全球经济增长率仍将达到4.5%,基本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因而有理由相信2011年全球钢铁跨国投资规模可能会超过危机前的水平。

2. 中国将成为全球钢铁投资输出大国,同时也是钢铁资本输入大国

国内钢铁产能的巨量过剩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使我国钢铁产业生存环境恶化,我国钢铁企业国际化发展是未来的无奈选择:一是国内新建投资获批难度越来越大,二是地方保护主义使国内跨地区重组障碍重重,迫使中国钢企走跨国重组之路,中国钢铁企业将实现从“要我走出去”向“我要走出去”的观念转变。此外,中国钢铁产业已完成对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支撑,钢铁对国家经济安全度的下降,将使政府按照“市场换市场”的原则放松对外国钢铁资本流入的限制,这既有利于国内钢铁产业的充分竞争,对产业健康发展有益,也有利于缓解国际社会对中国“投资保护主义”行为的指责压力,促使全球钢铁资本在中国的大进大出。中国目前接近全球50%的庞大钢铁产业资本未来都有国际化发展的要求,即使流出的比例很低但乘以庞大的基数就能轻易成为全球最大的钢铁资本输出国。

3. 全球钢铁原料投资的区域和领域呈多元化趋势

传统钢铁资源国如澳大利亚、巴西、印度等,因地理环境、资源禀赋、基础设施等优势条件成为全球众多钢企资源投资的聚焦地,在抬高投资门槛的同时也引发这些国家的资源开发保护。传统资源国的资源储备呈现垄断化趋势,允许外资进入的空间变小,而非洲及内陆国家虽然运输及基础设施欠佳,但投资门槛较低,投资这些国家有利于减弱对传统资源国的依赖。因此,全球钢铁原料投资区域向多元化发展,非洲及内陆国家可能成为未来投资的重点区域。铁元素的循环利用特性决定了铁矿石供求失衡只是暂时现象。低品位铁矿石开发利用、高炉大型化对未来焦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钢铁中锰、锌等有色金属回收利用的不经济性(或技术不成熟性)决定了这类资源未来也是总体紧缺的。因此,资源投资重点将由铁矿石转向焦煤等其他不可再生性资源。

4. 合资仍将是钢铁跨国投资的主要形式,但不同的投资领域具有不同的特点

合资是化解钢铁跨国投资风险的主要形式。21世纪以来,全球钢铁业跨国投资95%以上的项目是以合资形式实现的,这一趋势仍将持续,但可能出现一些新变化:一是资源类投资虽然仍以低比例参股为主,但参股比例显著上升,资源行业稳定的高投资回报是钢厂提高参股比例的主要原因;二是钢厂跨国并购以谋求控股为目的,但并购初期以高比例参股为主,东道国对投资方能力的考察是合作初期不放弃控股的主要原因;三是单轧厂新建投资以控股为主,相对较低的投资额及技术上的绝对优势使这类跨国投资较易获得控制权;四是综合型钢厂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对东道国的经济影响大,投资各方均希望谋求控股权,大多以折衷性的平均股权寻求平衡。

5. 投资保护主义在钢铁领域表现得更为典型,未来针对中国的投资保护更为明显

事关国家产业及经济安全,完全开放钢铁产业海外直接投资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比开放其他产业更为谨慎。钢铁产品频繁的贸易保护壁垒是投资保护壁垒的最初表现形式,这就决定了钢铁作为一个国家的基础产业在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背景下注定比其他产业遭遇更大的投资障碍。中国的崛起引发了部分国家对中国的政治恐惧,仍有相当多的国家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有实力实施国际化发展的钢铁企业多为国企,其背后代表的是国家意志,具有很强的敏感性。这就决定了中国钢铁企业海外投资之路并不平坦,未来针对中国的投资保护更为明显,这一趋势已经在2010年显现。

第4篇

作为世界上最发达和最大的经济体,美国市场容量大、商机多、科技发达,成为众多外国公司青睐的投资目的地。与此同时,美市场高度成熟,法律法规健全,普通劳动力成本高,竞争激烈,部分行业进入门槛较高。因此,中国企业在决定赴美投资前,务必要算好“战略、经济”两本账。

“战略账”是指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与规划,分析国内、国际以及美国经济形势、具体行业发展趋势,深入思考赴美投资将如何优化本企业资源配置能力,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作为投资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忌盲目、冲动做出投资决策,以免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经济账”是指企业要全面、系统评估赴美投资的经济可行性,整合公司内部、外部的专业资源,深入做好项目选址、投资、税务、法律等前期各类调研,做好风险评估和预案准备,科学确定可行性报告,事先做好“家庭作业”,要特别重视培养、储备本公司跨国经营人才的工作。避免出现赴美投资后,才发现投资成本过高、项目不可行等情况。

二、选择适合的赴美国投资方式

企业在深入、细致计算“战略、经济”两本账、做出赴美投资决策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选择何种投资方式。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绿地投资(Greenfield Investment),又称“创建投资”,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照东道国的法律设置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选择独资或合资设立新企业。

二是跨国兼并(Merger)、收购(Acquisition),又简称“并购”,指外国投资者为了达到特定经营目标,通过一定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份收购下来,从而对被收购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实际或完全的控制行为。

绿地投资、并购两种方式的比较:

绿地投资方式的项目设立程序相对简单,可根据企业需要和实际情况,小至设立代表处,大到新建工厂,能有效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继续巩固品牌、产品和服务认可度。由于绿地投资会带来新的生产能力、税收、就业岗位,往往容易受到东道国的欢迎和认可,但包括制造业在内的大规模绿地投资需要长期、大量的筹建工作,对投资者资金实力、跨国经营和市场开拓能力等有较高要求。

并购方式可使投资者在较短时间内获取目标企业的技术、客户、品牌、销售网络等关键资源,但并购项目可能需要经过联邦层面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或反垄断部门等审查。在并购完成后,交易双方还面临资源整合、文化差异、人员调整等挑战。

三、酌情选择专业咨询公司

在美投资无论项目规模大小,均涉及注册、税务、劳工等法律法规,由于各州存有差异,美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投资促进部门均建议外国投资者聘请当地专业律师提供咨询服务。

对于在美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例如:制造业投资涉及项目调研、选址、公司设立、购买土地、环境影响评价(申请空气排放)等手续、争取优惠政策等多个流程;并购项目涉及复杂的法律、财务、投资审查、公共关系等领域。因此,建议中国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和实力,一方面组建本公司投资美国的项目团队,有效组织利用内部资源,另一方面,视情聘请项目可研咨询公司、环评、公司事务律师、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关等专业咨询公司。

根据中国驻美使馆经商处对近年在美成功投资或公开上市的中国企业调查情况看,受访企业均建议,赴美投资应聘请专业咨询公司或顾问,消除认为相关费用属于“乱花钱”等认识误区。

四、注意投资地点的选择

投资地点选择要依据企业自身业务发展、对外部资源和市场利用的需要。一般应优先选择产业集聚度高、交通便利、信息灵通、商机较多、生活便利的城市。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个州创建公司后,如今后要在其他州开展业务,还需获得这些州政府的许可。因此,企业最初设立地点不能仅考虑税务优惠,而忽视市场资源等其他关键要素。例如:美国个别州整体税率较低,对企业财务要求更为宽松,许多外国投资者将美国分公司总部或财务中心设在那里,但应该看到这些州的经济发展水平往往并不是很高,人口、市场容量也相对有限。

第5篇

一、国际“税收饶让抵免”的含义

所谓国际“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来源国得到优惠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税款,视同已经缴纳,给予饶让抵免,简称“税收饶让”。即虚税实扣,属于税收抵免方法的延伸和扩展,它是基于来源国给予跨国纳税人税收优惠待遇的前提下产生的。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为了使自己的税收优惠措施能够真正加惠于纳税人,以起到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的激励作用,就必须要求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这部分优惠减免的税收,视同已经缴纳给外国政府的税额而给予抵免。

二、税收饶让抵免的实施

一般情况,税收饶让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从有利于自身经济发展出发,规定了一些减免税优惠措施,因而积极要求发达国家(投资者居住国)给予跨国纳税人税收饶让抵免待遇,以确保外国投资者能够真正得到实惠;多数发达国家为了增加资本输出,有利于本国经济对外扩张以及从支持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也同意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给予本国投资者税收饶让抵免待遇。

我国于20世纪八十年代对外开展税收协定工作,截止2003年底已与8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其中有22个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税收饶让,23个国家与我国相互给予税收饶让。我国与经合发组织成员国中的27个国家签订了税收饶让条款,20个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饶让,4个国家与我国相互给予饶让。

大部分经济发达国家,如英国、日本、丹麦、德国、瑞典等,在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协定中,一般愿意实行税收饶让抵免;但有些发达国家并不赞成,如美国是反对实行税收饶让抵免的重要国家之一。美国政府曾在分别与巴基斯坦、印度、以色列谈判的税收协定中写入了税收饶让条款,但全部遭到国会的否决。所以,时至今日,美国正式对外签订的所有税收协定中,没有一个包含税收饶让条款。

三、税收饶让抵免客观评价

第6篇

跨国银行的监管可大别为三类:国别监管、国际监管和内部监管。跨国银行的所有权、区位与内部化优势使其拥有得天独厚的扩张潜力和规避能力,给单一国家的监管增加了难度。因此实践中往往需要国别监管、国际监管和内部监管三管齐下,方能取得较好的监管效果。故本文以上述三大监管模式为主线,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学原理分别进行评述。

一、跨国银行国别监管的法学原理

(一)东道国对跨国银行实行监管的法学原理

从东道国的角度看,东道国境内的跨国银行均系外国投资者出资设立的外资银行,因而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实际上也就是一国对其境内外资银行的监管。实践中,跨国银行在东道国境内的存在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1、外国银行分行(branch)。外国银行分行是根据东道国所设立的跨国银行分支机构,它虽是母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一般而言,分行均能从事东道国所允许的所有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如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

2、外国银行子行或附属行(bank subsidiary)。外国银行子行包括母行直接或间接拥有一定股权比例或是以其他方式受母行控制的银行经营机构。子行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从事全部银行业务。跨国银行建立子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东道国境内新建子行;另一是通过并购东道国银行的方式进入东道国市场。

3、外国银行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代表处是负责业务联络、收集资讯和进行业务咨询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它既不能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也不能从事信用证、汇票及旅行支票等业务,业务与只能极其有限。一般而言,代表处只是跨国银行进军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前奏,对东道国的金融市场不具实质,因此,各国银行监管机关在进行银行实绩统计时,一般并不把代表处在内。

4、经理行(agency)。它是美国所独有的一种跨国银行分支机构,是指在美国任一州设立的,可兑付支票、发放贷款并持有上述业务产生的贷方余额(credit balance),但不得向美国公民或居民吸收存款和办理信托业务的跨国银行营业机构。[1]经理行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是截然不同的:首先,从产生依据上看,经理行依据美国各州法而产生,其业务权限乃法律所明文赋予,而行依据银行之间的协议而产生,其业务权限来自协议的约定;其次,从组织形式上看,经理行通常以新设分行或子行的形式产生,而行则是跨国银行利用东道国当地银行的业务优势,与之缔结契约而产生;再次,二者与跨国银行的关系亦不同,经理行乃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跨国银行与其存在股权或其他控制关系,业务联系密切,行与跨国银行仅存在契约性安排,组织上与跨国银行本身完全独立;最后,二者的业务范围也完全不同,经理行的业务仅限于兑付支票、发放贷款等,行的业务范围较为宽泛,除其本身固有的揽储、放贷权能外,还可依据契约安排,开立信用证,进行汇付以及开展票据结算等。鉴于行完全独立于跨国银行的组织体系,故本课题将其排除在范围外。

5、埃奇法公司(Edge Act Corporation)。埃奇法公司是指银行或银行持股公司的附属,以股权控制为主要联结纽带,因而不属于跨国银行的分行。这种银行跨国经营方式以美国最为典型,其业务范围主要局限于国际投资、对外贷款、国际贸易融资、国际业务结算等国际业务上。

跨国银行一经东道国政府准入,即受到东道国法律的约束。东道国对跨国银行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1、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国家对其领土内财产、人或发生的行为与事件进行管辖,这是国家主权的应有之义,也是国际公法明确赋予国际全体成员的一项重要权利。“领土内的一切都属于领土”(quidquid est in territorio,est etiam de territorio)这句古老的格言说明了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或物,拥有排他性的管辖权。这一管辖权也得到了诸多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确认。联合国大会1949年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2条明确规定:“各国对其领土以及境内之一切人与物,除国际法公认豁免者外,有行使管辖之权。”1974年联大通过的《建立国际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更是具体地指出,接纳跨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根据它们所拥有的完整主权,可以通过本国法律、条例和采取各种有利于本国经济的措施来管制和监督跨国公司的活动。[2]作为跨国公司的特殊表现形式,跨国银行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入东道国市场,都必须接受东道国政府的管辖与监督,这是东道国行使经济主权和属地管辖权的突出体现。

2、国民待遇原则。根据该原则,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必须不低于(no less favorable than)或者等同于(as favorable as)其给予本国国民及其投资的待遇。法理上意味着外资银行应与东道国银行一样,同受东道国监管当局的监督与管理,不允许有凌驾于东道国之上的监管豁免权。在这个上,拉美国家的态度尤为坚决,它们长期奉行“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主张外国投资者应与东道国国民一样,接受东道国政府或法院对其进行的监督和管辖,并以东道国国内法为监管的准据法,反对投资者母国以外交保护等行使跟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监督与管理。

3、“外国投资者默示同意论”。[3]根据该,外国投资者进入东道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创设外资银行这一行为本身就可以推定他们已经默示地同意东道国的法律管辖。因为理性的投资人不可能无视东道国的属地管辖权,便贸然进入他国地域内进行投资活动,进入东道国境内投资这一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已经对其投资成本与风险(包括可能因东道国行使属地管辖权而造成的损失)有了清醒地权衡,因而可视为外国投资者已默示地同意了东道国政府对他及其投资的监督管理权。

(二)母国对跨国银行实行监管的法学原理

根据跨国银行存在方式的不同,母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可大别为三类:(1)母国对跨国银行总行或母行的监管:(2)母国对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包括分行、代表处、经理行)的监管;(3)母国对跨国银行子行和埃奇法公司的监管。上述三类监管分别贯彻这不同的法理依据:

1、母国对跨国银行总行或母行的监管法理——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的竞合。

跨国银行总行与母行根据母国法律设立,具有母国的法人资格,主营业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也均在母国。根据国际法上的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国籍所属国政府有权对隶属其国籍的公民或法人行使管辖权。无论是以成立地标准、住所地标准还是成立准据法标准来进行甄别,跨国银行总行与母行均具有母国国籍。因此,属人管辖权是母国对跨国银行总行或母行行使监管权的基础性法理依据。此外,由于总行或母行主营业所或管理中心均位于母国,其日常业务活动也多在母国领域内进行,因此母国也可以属地管辖权为依据对其进行监管,如此,别产生了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的重叠与竞合。

2、母国对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管法理——属人管辖权。

在跨国银行诸实体中,总行居于支配地位,海外分支机构则居于从属地位。分支机构在人、财、物上受总行严格管制,丧失其独立性,因此各国均认为,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完全隶属于总行,总行应对分行的行为直接负责。鉴于海外分支机构的非独立性及其与总行不可割裂的一体化特征,海外分支机构一般不具有东道国国籍,其国籍从属于总行,因此,尽管其驻在于东道国内,母国监管机关仍可以属人管辖权为依据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

3、母国对跨国银行子行及埃奇法公司监管的法理依据——被动国籍原则和保护性管辖。

被动国籍原则(positive nationality principle)是指当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与法人受到不法侵害时,一国有权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管辖。由此,引伸出了保护性管辖原则(the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principle),即各国可对危害其安全、完整与重大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4]跨国银行子行与埃奇法公司不属于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它们虽与母行之间有某种程度的股权控制或事实上控制(de facto control)[5],但它们毕竟是依据东道国法律成立的独立法人,就一般法理而言,母国难以对其实施监管。

随着自由化和国际金融一体化的不断,跨国银行基于利益最大化动机,通过其全球子行与分支机构间的某种隐秘安排逃避监管的情况愈演愈烈,有些子行的金融创新和舞弊经营也给母行带来了难以臆料的危机隐患。上述情况使母行乃至母国的经济安全受到了极大威胁,现实经济生活中也曾多次发生因为子行违规经营,致使母行陷于灭顶之灾乃至母国经济遭受沉重打击的事件(1995年巴林银行破产事件就是其中典型一例),因此,母国基于自身的经济安全,加强了对跨国银行子行的监督与管理,这一趋势也得到了国际金融法律文件的认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2年《对国际银行集团及其境外机构的最低监管标准》、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均确认了母国基于跨国银行安全稳健经营的考虑,有权对跨国银行子行实行并表监管的原则,这便是保护性管辖在国际金融法律规范中的体现。

二、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法学原理——“全球合作”原则

在实践中,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属地监管与母国对跨国银行的属人监管或保护性监管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管辖权冲突,或是因监管权责不清,监管标准不一而产生监管失位(regulation mismatch)。东道国基于经济主权与经济安全的考虑,也常以“金融隐秘权”为由拒绝母国对东道国境内跨国银行的并表监管。因此,国别监管这一单一的监管模式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监管事件的需要了,于是,以1974年联邦德国赫斯塔特银行(Herstatt Bank)的亏损倒闭为契机,由西方发达国家发起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75年了著名的《巴塞尔协议》(Basle concordat),标志着跨国银行国际监管这一新型监管模式的诞生。

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实质并不是在银行监管框架以外另行构筑更高阶次的监管体制,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金融组织本身也不对跨国银行行使直接的监管权,其运作和监管目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各国监管当局的协调与合作,尤其是主要代表东道国利益的发展家和代表母国利益的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简称南北合作)。这就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全球合作”原则。[6]

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在于: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与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全球合作虽泛指世界上所有不同类型国家进行的国际经济合作,但其重点及中心环节是进行南北合作,具体到跨国银行监管领域,指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银行监管实践中,互通有无,信息共享,协调监管,共谋发展。虽然南北国家之间在经济利益上大致处于东道国与母国的对立状态,其银行监管水平也有悬殊的差距,但在经济生活中二者仍存在着根本性的共同利益,尤其是在国际金融日渐一体化的今天,金融危机的骤发性与传导效应使南北国家存在着共荣共损的利害关系。以拉美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为例,虽然危机发生地多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但发达国家亦难以置身事外,泰然处之,因为它们深知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的严重危机,若不加以有效遏制,将会迅速蔓延,从而对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造成灾难性的。因此,在危机中发达国家也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援助,以缓解和消除金融危机。正是基于这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关系,使得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有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得以蓬勃地发展起来。其典型一例是,巴塞尔法律文件所确立的监管标准,虽由西方国家创设并身体力行,但也得到了诸多发展中国家的参照与执行,同时各国监管当局在巴塞尔委员会及相关论坛的合作与交流,正在日渐广泛与深入地发展。

三、跨国银行内部监管的法理基础

传统的跨国银行监管都立足于运用法令、政策或惯例的力量,从外部规定一套整齐划一的监管措施来规控跨国银行体系的固有风险,但随着以衍生品为代表的银行表外业务的蓬勃,外部监管模式显露出捉襟见肘、力所不逮的疲态。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此伏彼起的金融危机可谓是外部监管失灵的一大明证。巴塞尔委员会洞察了外部监管的尴尬处境,先后了《市场风险的资本标准建议》(1993)、《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1996)、《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7)等重要文件,强调了跨国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并试图以一整套标准来指导跨国银行对其自身风险的内部测度与评价。

第7篇

关键词:加拿大跨国企业;中国市场;动态交互作用

一、加拿大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历程和特点

(一)投资数量总体增长,呈现出阶段性特点

受各自国内形势和国际环境的影响,加拿大企业对华投资呈现出阶段性特点。第一阶段从1980年开始到1990年初的投资探索阶段,此间,由于加拿大对外投资总量有限,且对于刚刚开始改革开放的中国市场知之甚少,投资项目、注册企业不多,协议金额也不大,还处于试水的阶段。从1991年开始到1999年的第二阶段,加拿大对华投资步伐明显加快,每年新注册的企业都在100家左右,并且在1992年创下了历史纪录,注册运营企业839家。从2000年中加达成人世协议开始,加拿大对华投资进入了新的一轮高速增长期,2001年比2000年增长了113%,2002年比2000年增长了301%,创下了历史新高。

(二)投资区域分布由东南沿海向中部内陆推进

加拿大对华直接投资的分布有四个特点:一是投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投资环境理想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江苏、上海、广东、山东等地;二是投资加拿大的优势行业,如矿产、石油开发、林业、养殖业等;三是受友好省份(城市)关系的影响较大。如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黑龙江省、苏州市等就分别和加拿大阿尔伯达省、维多利亚市建立了友好省市关系,反映在加拿大在华投资方面,也多得友好关系之赐。第四,根据调查显示,投资区域的选择会受到企业从事行业的影响,愿意选择沿海地区进行投资的加资企业主要从事制造业;选择中部地区的企业大多从事公用设施或邮电通讯业;选择西部地区的企业则从事石油开发行业。

(三)投资行业布局广泛,重点突出

加拿大企业在华投资涉及行业十分广泛,几乎包含了我国允许外商投资行业的各个领域。但加资企业在各个行业的投资额和企业数却有不同,表现出一定的行业布局特点。根据加拿大在华注册企业数目和投资总额的数据分析可知,加拿大在华投资企业的行业分布基本与加拿大产业结构相吻合。制造行业无论是企业数,还是投资总额都是在华最多的行业,占注册企业总数的67%,占投资总额的68%。在电子业,加拿大较早地在中国投资开发软件。近年来,一些加拿大大公司如CAE等多次表示愿意与中方合作,共同开发航天等高科技领域。应用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有的已付诸实施。在纺织行业,有加拿大著名的跨国公司道明纺织在浙江投资,此外,还建立了一批拥有较先进技术的无纺布企业。其他行业有机械、通讯器材(多设立于广东各开放城市如深圳等)、轻工、食品、生物工程等。在服务业领域,加拿大最大的电讯业跨国公司北方电讯公司已成功地进入中国市场,并取得较好的成就;加拿大著名的宏利人寿保险公司已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银行业方面,加拿大银行也纷纷在华建立分行或办事机构。1997年10月,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北京分行正式开业,这是第一家在北京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加拿大银行,投资金额1230万美元。

二、加拿大跨国公司的企业特定优势分析

Rugman,Verbeke和Dunning等人认为,影响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目标市场/行业中进入模式和发展路径的因素可以归为两大主要类别:企业的特定优势(FirmSpecificAdvantages:FSAs)和国家的特定优势(countrySpecificAdvantages:CSAs)。研究表明,企业特定优势(FirmSpecificAdvantages:FSAs)是影响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模式的重要变量,因此对加拿大跨国公司的企业特定优势进行分析,就显得非常必要。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加拿大跨国公司的发展起步比较晚,而且数目和规模都不太引人注目。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开始快速发展,不仅海外子公司、附属公司的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而儿出现了一批世界级的大公司,在2005年《财富》500强中,共有加拿大企业12家,其中银行保险业就占了6家。

加拿大跨国公司与其他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相比,具有以下的特定优势:

(一)公司以国家自然资源为基础,拥有母国特定优势

加拿幅员辽阔,拥有极为丰富的自然资源,例如森林、水利、矿产、渔业、石油、天然气等。跨国公司或者拥有某项国家资源,或者与国家签订长期租约,或者获得政府给与的廉价水利和电力资源,从事采矿、初级金属加工、造纸、木材、饮料、食品、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密集型行业,从而以国家资源优势为基础获得企业特定优势。

(二)公司规模较小,但在行业中居垄断地位

与欧美跨国公司相比,加拿大跨国公司大多属于中小型公司,投资规模在1亿加元以上的公司仅占5%左右,而70%的公司规模都在100万加元以下。从销售额来看,加拿大跨国公司规模偏小,2005年只有12家企业跻身世界500强,排名第一的乔治威斯顿全球排名仅占240位,在世界范围内也只能算是中等规模。虽然规模较小,但是在某些生产行业中却居于整个行业的垄断地位。例如,2005年全球排名404位的加拿大铝业公司是世界第二大制铝公司;国际镍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产镍公司,占全球镍产量的40%强;阿比蒂比·普赖斯公司是世界最大的新闻纸制造公司;穆尔公司是世界最大的商业表格纸制造公司。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些公司垄断地位的形成有赖于加拿大的丰富自然资源和国家特定优势。

(三)公司区域布局路径特征明显,跨国经营多集中于美国

加拿大经济对美国的依赖性很强,特别是“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之后,对外直接投资也主要表现为美加之间的相互投资和区域内的投资,因此跨国公司在区域选择、扩张路径上极不平衡:北美自由贸易区内的美国、墨西哥,以及欧洲大陆依然是投资的主要选择区域,“面向亚太、面向中国”政策提出后,日本、泰国、印尼,特别是中国香港和中国大陆投资绝对额成倍增加,但是所占比例依然有限。因此可以说加拿大跨国公司基本上是一种区域性的跨国公司。(四)金融服务业成为跨国公司新的优势行业,重要性日益凸现

随着发达国家产业转移和升级,服务业在GDP中的比重日益增大,服务类,特别是金融保险类的跨国公司逐渐成为加拿大跨国公司的中坚力量,代表国家丰富自然资源和国家特定优势的资源密集型跨国公司在整体中的比重和重要性在不断下降。跻身1992年《财富》500强和《加拿大商业100强》的企业,大多是以国家自然资源为基础的资源型跨国公司,例如经营采矿、初级金属加工、钢铁的加拿大太平洋公司、诺兰达矿业公司和佛肯布里奇公司,经营石油和天然气的诺瓦公司、加拿大海湾公司等现在都已经从《财富》榜中消失了。依然跻身于2005年《财富》榜的传统跨国公司只有加拿大铝业(Alcan)一家,排名全球404位。占据2005年榜单半壁江山的是金融、保险类公司,这六家公司排名最靠前的加拿大皇家银行(RoyalBankofCanada)全球排名303位,领先加拿大铝业101位。由此可见,金融服务正在逐渐成为加拿大跨国公司新的优势行业所在。

三、中国市场的国家特定优势分析

国家特定优势(CountrySpecificAdvantages:CSAs)是指东道国的市场吸引力和投资的风险。与跨国公司的企业特定优势一样,东道国的国家特定优势也是影响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模式选择的重要变量。具体而言,东道国市场的吸引力即市场潜力(规模和增长率)、市场进入、参与竞争的成本、价格敏感程度、市场分割的机会以及本地竞争者的数量。拥有13亿人口,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具有吸引力的市场之一。

同时,东道国的一般商业环境和特定产业的具体管制就构成了跨国公司的投资风险,包括国家特定风险、政治风险以及对于经济政治条件和政府政策的不确定性。按照波特的国家竞争力优势理论,以“钻石因素”附加因素进行五级判断来评估我国吸引外资的国家特定优势,可以发现构成我国国家特定优势的主要因素是:政局和社会稳定、对外资的优惠吸引政策、自然资源禀赋、劳动力成本、土地供给及国内市场规模和潜力。

东道国的国家特定优势必须得到跨国公司的识别和认可,并且认为这些优势对于自己的投资行为是“有意义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根据对加拿大企业进行的关于中国投资环境评价的调查显示,加资企业对于中国生产成本的评价最高;对市场准入、资源的可获得性、税收优惠和经济实绩评价较高;对基础设施、外资保护、政策稳定性评价一般;对行政管理的效率和外汇管理制度评价最低。

四、加拿大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模式选择:FSAs和CSAs的互动

基于加拿大企业的特定优势和中国市场的国家特定优势之间动态的交互作用,加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模式选择呈现出独有的特点,本研究根据上述对加拿大跨国公司企业特定优势和中国市场国家特定优势的分析,提出加拿大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模式选择模型。

囿于数据收集的困难,本研究主要分析采取投资式进入模式的加拿大企业。投资式进入模式是指通过直接投资进入目标国家,即企业将资本连带本企业的管理技术、销售、财务以及其他技能转移到目标国家,建立受本企业控制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根据加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所有权的多少,可以划分为外商独资模式和中外合资模式,以及一种契约式合营方式,即通常所说的中作合作经营方式。本研究基于上述模式,分别对加拿大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三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

(一)与中国投资者以合资经营方式为主,比重保持在六成左右

加拿大企业选择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经营是最主要的进入模式,中加双方企业共同出资、分享股权、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在2000年注册运营的企业中,采取中外合资模式的企业占当年注册企业总数的63%,以后几年基本上保持这一比重,只有2002年由于契约模式比重的上升,合资模式的比重下降为53%,其余的年份均在60%上下波动,比较稳定。

加拿大企业之所以采取合资的经营模式,是由于加拿大企业的特定优势和中国市场的国家特定优势之间动态交互作用的结果。首先,中国政府禁止或限制外商企业在某些关键领域和行业的独资经营,加拿大企业要想进入中国市场就必须借中国合作者的力量。其次,由于加拿大经济对美国的依赖性很强,特别是北美自由贸易区建立以来,加拿大的对外直接投资主要表现为加美之间的相互投资,加拿大国际企业的跨国经营活动多布局于美国。在这种背景下,加拿大企业对中国的投资环境了解程度还非常有限,有些企业甚至在政治制度、人权等问题对中国还抱有偏见。因此,面对不熟悉的投资环境、降低不确定性的风险,加拿大企业采取合资的模式进入中国市场,也是基于企业自身特点的选择。

(二)独资经营方式备受青睐,所占比重持续上升

由加方全部出资,通过在华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来进入中国市场的方式备受加拿大企业的青睐,在2000年采取独资经营方式的企业比重只有25%,到2004年这一比例已经上升到35%,并且呈现出

独资经营模式的选择体现出加拿大企业的特定优势和中国市场的国家特定优势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经过多年的持续经营,“试水阶段”过后,在华加拿大企业对中国市场和投资环境日渐熟识,由环境不确定而带来的风险逐渐降低,企业特定优势动态更新的同时也就强化了独资经营的欲求和潜能;另一方面,中加达成人世协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需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按照国际标准的“游戏规则”参与全球竞争,许多不合世贸规则的限制被逐渐废止,越来越多的加拿大企业采取独资经营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并且获得了以下三种优势:一是独占所有权,不和中国投资者分享利润;二是没有合作伙伴,不会存在利益、目标等方面的冲突问题,可以有效地贯彻其全球营销战略从而使该子公司的营销战略与国际企业的全球营销战略有机地融为一体;三是企业可以更直接地、更全面地积累国际营销经验。

(三)契约式合营方式不被看好,所占比重不断下降

除了上述合资经营和独资经营两种模式之外,还有一种契约式合营(ContractualJointven-ture)方式被加拿大企业所采用,这种方式是加拿大投资企业与我国本地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展开经营活动,即我国常说的合作经营方式。加资企业采取合作经营模式进入中国市场,只是作为一种补充的形态而存在,2000年采取合作经营模式的比重为12%,以后几年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003年这一比重只有8%,2004年只有3%。可以预见,随着中国市场更加开放,加拿大企业在华卷入程度的加深,双方对于彼此更加熟识,双方优势更加契合,合作经营模式将不被看好,其比重会持续下降。

第8篇

[关键词]跨国饭店;市场进入方式;权衡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7)02―0079―05

旅游活动的国际化是国际投资全球化的结果之一,它鼓励饭店企业寻求新的目的地,以尽力使其服务多元化和更具灵活性。跨国饭店的竞争优势在于它能够建立全球营销和购买网络,并拥有良好的专业技能来满足现有顾客及潜在顾客的需求,特别是就产品质量、价格和一贯的服务方式而言(Chuck YGee,2002)。饭店集团走向国际化的决策一经做出,就必须决定是采用管理合同、特许经营、租赁经营还是技术服务协议的运营方式来拓展业务,还要决定公司是否参与饭店的股权投资。

1 跨国饭店市场进入方式

联合国(UNCTC,1982)在《国际旅游业中的跨国公司》报告中对跨国公司的界定为:跨国公司不仅包括在某一东道国直接拥有的外国公司,还包括那些在东道国拥有各类主要合同契约和企业的外国公司。报告把跨国饭店的研究对象限定在与国外两家或更多饭店有联系的公司。奥尔逊等(Michael DOlsen.etc,1998)把跨国饭店界定为“把总部设在一个国家,而在两个以上国家有业务和联营往来的公司”。根据饭店之间的联系方式可把跨国饭店分为3类:公司型饭店联号――有自己的品牌或品牌谱的饭店组织,其饭店可以由联号或一家集团企业管理,如雅高(Accor);自愿联合体――独立所有及运营的饭店,出于营销原因形成的饭店组织,如最佳西方(Best Western);集团企业――管理着品牌饭店或独立的、无品牌饭店的公司,如胜腾(Cendent)。

当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时,可采取的模式主要有贸易式进入、契约式进入和投资式进入3种。对于以服务为最终产品的企业,因其无法在国内生产,所以一般都采取第二、第三种直接进入模式。就跨国饭店而言,进入方式可分为五类:①确保一定管理控制权(例如100%或大部分所有权)的股权投资,可以通过绿地投资或并购实现;②少数股权投资,包括合资(例如10%―49%的所有权);③租赁协议;④管理合同;⑤特许经营或一定形式的营销协议。其中①和②属直接投资(FDI),③―⑤属于非股权投资形式(Dunning,Matthew,1982;Kumi Endo,2006)。通常,跨国饭店会根据东道国的情况把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起来,使之符合自身最佳利益。然而,因为旅游业对外投资的独特性在于其所有权和控制权经常是分离的,所以饭店对外直接投资方式远不如非股权投资方式普遍(Rodriguez,2002;Brown,CS Dev,ZZhou,2003)。虽然国际饭店遍布全球,但旅游业没有多少对外直接投资,因为非股权投资不纳入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

根据需要投入的股权水平,我们可以把跨国饭店的股权投资和非股权投资视为非股权介入战略的一种拓展,这些非股权介入战略的一个极端是特许经营和管理合同(低水平的控制和资源承诺),另一个极端是全资附属公司和长期租赁公司(相对高水平的控制和资源承诺),中间部分是合资经营和战略联盟(控制和资源承诺的各种划分)(Michael DOlsen.etc,1998)。

2 跨国饭店市场进入的一般分析视角

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框架是用于分析跨国投资最为广泛的分析工具之一,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分别决定了跨国公司凭借什么、在哪儿和以何种方式进行跨国经营这三个问题。

生产折中理论广泛地应用于饭店业的跨国投资研究,如邓宁和马修(Dunning,Matthew,1981)、邓宁和昆度(Dunning,Kundu,1995)以及巴克利等(Buckley P J,Geyikdagi N V,1996)对该理论在国际饭店跨国投资应用中的可靠性和适用性进行了探索性研究。其后,奥格曼等(Colin O‘Gorman,Lorraine Mc Tiernan,2000)就影响爱尔兰中小饭店国际化选择的因素,普塞尔和尼古拉斯(Purcell,Nicholas,2001)对日本旅游企业(饭店和旅行社)在澳大利亚的市场进入方式,约翰逊和法乃提(Colin Johnson,Maurizio Vanetti,2005)对跨国饭店在中东欧地区的投资战略等问题以邓宁折中理论为框架进行了实证研究。

邓宁和马修(Dunning,Mcqueen,1981)认为,总部在某个国家的国际饭店集团,是选择充分利用自己所拥有的所有权优势,还是与其他公司共享,抑或是租赁给其他公司,决定了其介入其他国家饭店业的投资方式。乌太(Dave.Uttam,1984)在研究美国饭店公司的国际投资时认为,饭店公司进行快速扩张和其所采用的最终形式的原因,粗略地分析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饭店公司的扩张欲望;其二是吸引这种发展的不同市场、经济和商业政策因素。

而邓宁和昆度(Dunning,Kundu,1995)的实证研究表明,影响连锁饭店集团国际投资方式选择偏好的主要因素有四个:①质量控制;②协调母公司的能力;③东道国吸引外资的政策;④饭店决策者所感知到的政治和经济稳定性。其中第四个是影响采取不同组织形式的最显著因素。除此之外,国际饭店集团的投资历史和投资经验、国外业务的国际化程度等,以及东道国对投资方式的政策等也是国际饭店集团国际投资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

康楚克特和昆度(Contractor,Kundu,1998)把交易成本理论、理论、公司知识和组织能力理论组合起来形成新的调和理论(new syncretic theory),用于回答国际饭店市场进入方式最优选择的决定因素。他们把影响国际饭店集团选择投资方式的因素划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为国家层面的特定变量,包括国家风险、文化距离、发展水平和外国企业渗入度;第二层为公司层面的特定变量,包括规模、国际经验和国外业务程度;第三层为公司战略和控制层面的变量,包括规模经济、质量控制、规模需要、全球预订系统和培训投资。对每一因素的显著性进行检验后表明,拥有更长国际经验和更广经营地理范围的饭店偏向于采取更高的股权投资和控制模式;在风险大的国家公司会规避股权投资模式,而代之以管理合同和特许经营,这样相对于红利而言可以获得较稳定的特许权使用管理费(royalties and fees);就 人均收入这一变量而言,如其他条件均同,公司看来偏爱在低收入国家采用股权投资。

以上研究为跨国饭店企业市场进入方式的选择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分析架构。本文希望从跨国饭店和东道国对各自风险和收益权衡及双方力量相互博弈的视角来分析跨国饭店市场进入方式的选择问题。

3 跨国饭店市场进入方式选择:风险与收益的权衡

国际饭店集团国外直接投资的发生发展,实质上是东道国与投资主体在一定约束条件下,通过谈判协商达到双方利益基本协调的结果,是国际资本需求与供给均衡的表现,也是东道国ESP系统(环境、体制与政策)与国际饭店集团的OLI优势(所有权、区位和内部化优势)相互博弈的结果。

跨国饭店谈判力来自它所贡献的资源或者特有的所有权优势,而一个东道国的谈判力则来自它能够控制的市场准人权或者特定的区位优势。目标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对博弈过程和结果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克里斯托弗等,2004)。跨国饭店和东道国之间的互动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和互相依靠的过程,跨国饭店市场进入方式的选择,可视为跨国饭店和东道国各自对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以及最终双方相对讨价还价能力的对比与消长的结果。

3.1跨国饭店对所有权和日常经营权控制的权衡

对饭店投资方式的分类,可以根据饭店对所有权拥有与否和对饭店日常经营权控制强弱两个维度来进行划分。按照所有权完全所有、部分所有、合同管理和特许经营的顺序,跨国公司对投资企业的控制权是逐渐减弱的(Contractor,Kundu,1998)。如在选择饭店特许经营方式时,不论是特许经营商还是内部公司,要监督其服务质量代价是高昂的,因为特许经营商或当地子公司比母公司拥有更完善的信息(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和不同的信息(可能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可能会导致机会主义的商“忽视”服务质量,从而使得母公司和其他商的品牌质量贬值。因此,国际饭店集团选择投资方式时必须充分考虑自身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能力,确保服务水平的质量,以防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失控。

邓宁和马修(Dunning,Matthew,1981)通过对1025家跨国饭店研究指出,跨国饭店集团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投资形式有相当大的差别。发达国家的外国饭店客房有48%为跨国公司完全或部分所有,而在发展中国家这一比例只有18%,他们认为这与感知到的投资的风险密切相关。在发展中国家,不低于63%是采取合同管理的形式,而特许经营形式的比例很低,这主要是因为考虑到质量的控制问题。

就单个企业而言,在历史上总是规避非股权投资形式的香格里拉饭店及度假集团,其2003年自身拥有的饭店占90%,但其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表示,公司计划在中国及亚洲其他国家的扩张将大量采用非股权投资方式;与此同时,他们也明确表示在执行该战略时将极力确保质量和声誉不至于受到损害(UNTCT,2004)。又如,西班牙的饭店企业进行国外投资时,倾向于在以下3种情况下进行更多的资源投资,以便对所投资饭店享有更大的控制权(Purcell,Nicholas,2001):①文化不同的地区,倘如难以适当地衡量合作伙伴的行为(其他条件相同);②那些不存在任何高政治、经济或金融风险的国家,因为直接投资的灵活性很差、需要很多的资源投入(其他条件相同);③基础设施完善和直接投资的安全性高的目的地(其他条件相同)。

3.2跨国饭店对自身转移能力和资源的相对成本与获取收益的权衡

国际饭店集团转移能力和资源的相对成本对其投资方式的选择甚为重要。在分析跨国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时,资源依托理论强调的是公司的能力和资产,而交易成本与委托理论强调的是能力和资源转让合同的签署、监督及执行的相对成本。如果通过市场出售资源或通过中间契约(包括特许经营、许可证和联盟)进行资源转移时交易成本太高,国际饭店集团就会选择内部转移或产权所有的形式进行投资。如果交换涉及的是国际饭店集团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管理技能、服务知识、品牌和母公司的声誉优势时,资源进行内部转移就会特别有效。一般来说,当企业采取横向一体化经营时,专门知识将会在内部进行转移;当采用纵向一体化经营时,投入和产出将会在内部进行转移(Purcell,Nicholas,2001)。虽然进行国外投资所获得的很多好处通常被认为是股权投资的独特特性,但也可以通过明智的非股权投资方式来获得。至少在饭店这个行业,为了攫取所转移资源和能力的经济租,并非总是要拥有国外实体(Dunning,Kundu,1995)。

3.3跨国饭店对东道国区位优势与风险的权衡

国际饭店集团进行国外直接投资实际上就意味着,把公司的所有者优势与所选区位的投入要素相结合,将比与其他区位的投入要素相结合要更加有利可图。所涉及的区位因素包括生产成本(工资率/劳动力成本、能源成本、投入要素的可获得性及价格、税率)、转移成本(关税和非关税限制、交通成本)、来自中央和当地政府的财政资助、市场规模和增长潜力,以及政治和经济稳定性。

国际饭店所面临的风险可划分为四种,即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投资风险。投资风险指其他因素可能会如何影响投资现金流的稳定性,其稳定性越大,有关资本的风险贴水就越低,调查表明,风险贴水需要格外考虑政治的稳定性,尤其是战争和的可能性,较温和的风险只需较低的风险贴水(Michael D Olsen.etc,1998)。就政治和经济风险而言,国际饭店集团决策者所感知到的东道国政治和经济风险越小,则他们在发达国家越倾向于特许经营,而在欠发达国家,他们则越倾向于股权投资,以确保对质量的控制;所感知到的政治和经济风险越大,则越倾向于采取合同管理的方式,这样一旦出现危机,在其撤离时所受损失就很小。

齐可坦等(Chekitan.etc,2002)在分析选择管理合同和特许经营方式的影响因素时认为,东道国如果缺乏优秀的管理人才则会倾向于选择管理合同,以避免特许经营造成的管理不善对企业形象造成损害;东道国如果有可以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提供必要的资金投资于设施设备,则更可能采用管理合同;东道国如果有良好的商业环境、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则更倾向于采用特许经营。

3.4东道地区对引进外资的收益和成本的权衡

一个地区的饭店业引进外资往往会有利于当地饭店业的发展,例如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对当地饭店企业形成示范效应,有利于提升当地饭店业的竞争力。但与此同时也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例如国外强势文化对传统文化的冲击,可能会导致传统文化的逐渐丧失。因此,东道地区的政府应该对外资的利弊进行权衡,选取最有利于当地饭店业发展的投资形式。

在研究发展中国家制定跨国饭店的投资政策时,库斯路凡等(Kusluvan,Karamustafa,2001)认为,跨国饭店公司通常与客源国和接待国的包价旅游经营商、旅行社和其他工商企业进行一体化运作,它们在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旅游业发展和连续性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了充分利用跨国饭店公司介入所带来的好处和使不合意的不利影响最小化,发展中国家需要对引进外资的收益(提供金融资本投资、专门知识和管理技能的转移、市场联系、效率、提升竞争力和服务质量、对当地企业的示范效应,以及保证服务质量、安全和正面的目的地形象等)与成本(经济收益降低、不适宜的开发规模和开发形式、沉没成本和投资风险、对跨国公司的过度依赖、外国控制及负面的环境和文化后果等)进行权衡,确定对外资的需求和选择合意的外资介入形式,并有针对性地设计外国投资的鼓励和管制政策,从而使饭店业外资所带来的收益和成本达到一个平衡。这样的话,东道地区在制定吸引外资的政策时,有可能会拒绝或限制某几种形式的投资。

3.5跨国饭店与东道地区的相对讨价还价能力

由于跨国饭店和东道国从各自利益出发,这就往往导致他们所希冀的市场进入方式难以统一。跨国饭店作为一个盈利企业,必须为股东或业主最大限度地创造利润,但是这种优先目标经常与东道政府的优先目标背道而驰,因为政府负责老百姓的福利以及得到同等机会、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他们主要关心就业、外汇、税收和增加本国货币流通等方面的问题。这种在理解、价值观上的差异以及不能理解和接受彼此的动机,往往使他们不能找到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Chuck Y Gee,2002)。

因此,跨国公司最终所采取的投资方式并非哪一方一厢情愿的方式,而是跨国公司和东道国相互博弈的结果。跨国公司分析投资形式时,除了从己方角度来考虑外,还必须顺应东道国的观点和政策,否则国际扩张将不可能实现。

国际饭店集团和东道国的相对讨价还价能力决定着最终的投资形式。一方面,东道国为实现自己雄心勃勃的增长和发展目标,需要大量技术、管理和市场营销技能的注入,而这些技能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国际饭店集团手中。另一方面,国际饭店集团已经认识到公司技能包(skill package)的输出可以不受公司资本和控制的约束,这些因素的作用已经在改变着跨国饭店介入东道国饭店业的形式。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东道国寻求对外国投资者控制权退让的最小化及技能获取的最大化。由于东道国控制了跨国公司寻求经营的环境,跨国公司必须认识到东道国迫切需要增加技能转移和降低外国控制权的要求,并对之作出回应。反过来,跨国公司控制着东道国所急需的技能资源,因此东道国必须认识到跨国公司对控制权的合理要求,并对之作出回应。

以非股权投资方式为例,乌太(Uttam Dave.1984)认为,从国际饭店集团的角度来看,饭店合同管理和特许经营非常具有吸引力,是因为它们允许在快速扩张的同时最小化资本投资、行业风险及在不确定环境中的经营风险。而从东道国的视角来看,国际饭店集团的这种投资方式也是合意的,因为饭店合同管理和特许经营使技能转移最大化,同时降低了跨国企业的控制权。根据乌太所构造的由控制权、风险和技能转移三个维度组成的“合作空间”理论:从东道国的视角来看,是在一个简单的控制――技能转移平面上来感知“合作空间”(venturespace),而对于跨国公司来说,是在风险――控制平面上感知“合作空间”。基于这一理论,国际饭店集团的合作倾向是降低风险和/或增加控制,因而所采取的形式就是合同管理或特许经营。而欠发达国家的合作倾向就是增加技能转移和降低跨国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其所采取的形式就是特许经营或合同管理。根据这些现实,双方合作就是已经出现并将继续得到赞同的饭店投资形式。

4 跨国饭店市场进入方式的动态调整

当然,一个国际饭店集团所采取的投资方式并非一成不变,它们会根据投资区域环境和自身发展战略的变化,以及随着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之间讨价还价力量的对比变化而进行动态的调整。例如,印度曾经一度将外国饭店公司的参与仅仅限制在采取技术服务协议的合作方式,随后允许采取特许经营协议方式,再后是扩展到同意使用管理合同,在20世纪90年代时允许外国饭店运营者在新建的企业中持有相当高比例的股权。现在,外国投资受到印度政府的欢迎,并为吸引投资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激励措施。这一系列的调整都是双方不断博弈的结果。

另外根据母公司的控制愿望和其国际经验之间的“U”形关系(Erramilli,1991),当饭店获得更多的国际经验和品牌知名度提高时,由于国际管理技能的动态变化,影响饭店选择投资方式的因素也会随之改变。一般来说,饭店集团刚开始进行国外投资时,倾向于对国外子公司采取完全控制的方式;但当集团变得更为国际化时,它就倾向于与当地合作伙伴分享控制权。康楚克特和昆度(Contractor,Kundu,1998)在回顾影响投资方式选择的因素和相关理论时指出,全球化饭店公司既是资金密集型企业,也是知识密集型企业。在早期,由于饭店的无形资产难以衡量和转移困难,大多数国际饭店集团在进行国际化经营时采取股权投资形式。然而到现在,采取合资方式已非常普遍。

就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模式而言,不同的跨国公司遵循不同的战略。康楚克特和昆度(Contractor,Kundu,1998)在对世界上1131家饭店在20世纪90年代的市场进入方式进行研究后指出,37%的跨国饭店采取合同管理的形式,使得这成为国际饭店企业最为常见的投资形式;34.6%的跨国饭店是部分或完全所有的形式,而剩下的28.4%采取的是特许经营的形式。虽然饭店合同管理在所有的主要地区都很盛行,但股权投资和特许经营在不同地区差别较大。在北美,股权投资比重较低,而特许经营更为常见。相比较而言,在亚洲,特许经营不很普遍,而股权投资形式最为普遍。例如,洲际酒店集团(IHG)在美国主要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在欧洲主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而在亚太地区主要采用合同管理方式。比较起来,雅高在美国更多依赖于股权投资形式,在欧洲更多采用特许经营的形式,在拉美地区,最常见的是通过合同管理方式进入(UNCTC,2004)。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认为跨国饭店市场进入方式的选择是在众多影响因素的约束下,跨国饭店和东道国通过对各自面临的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以及最终双方讨价还价的博弈结果。这一结果会随着投资的区域环境和跨国饭店自身情况而表现出空间上的差异,并随双方力量的对比变化而做动态调整。

第9篇

关键词:跨国并购,法律规制,国际投资,规制路径

引言

世界第五次并购浪潮持续着,它与前四次的重要区别就是以跨国并购和战略并购为主要特征。中国作为一个引进外资的重要国家,也不免要卷入其中,1998年以前,外资基本是采用设立三资企业的方法投资中国,但1998年以后情况就不同了,跨国并购逐渐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一种主流模式[2].跨国并购在中国已经引起了诸如“中策事件”等现象,但我国虽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并够国内企业的有关规定,专门直接规制跨国并购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与跨国并购有关的法律也不完善。故本文从国际投资法的角度,考察规制跨国并购的法律基点与中国主要作为引进外资国规制跨国并购的法律路径。

一。问题界定

并购(M&A)是企业合并(Merger,有时也称兼并)与收购(Acquisition)的联合称谓,是以英美国家为中心发展出来的概念,泛指以取得企业财产权与经营权为目的的合并、股票买人、营业权买人等活动,也即个人、团体或企业成为另一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或者取得其经营支配权的一项或多项活动之总称。[3]并购的形式一般包括企业吸收合并(Merger)、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资产收购(Acquisition  Of  Asset)和股权收购(Acquisition  Of  Stock),有时还包括委托书收购(Solicitation  Of  Proxy,也称投票权之争,Proxy  Contest)[4]和受托管理式兼并[5].跨国并购(有时也称国际并购)是跨越国界或不同国家企业间的并购,其跨国性或国际性体现在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的国籍不同、企业的股东国籍不同、并购行为发生在外国市场或企业的财产位于国外等。

本文从国际投资法(或称外资法)的角度考察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基点与路径,因而界定跨国并购基于以下考虑:

(1)、跨国并购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而直接投资是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6];

(2)、跨国并购是国际资本移动,而外资不仅指具有外国国籍或法域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实体所进行的投资,还包括外国资本控制的内国投资者所进行的投资[7];

(3)、跨国并购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与国际投资的另两种方式-建立新企业(或称新建投资)和扩充现有的海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或称为追加投资)不同,而是购买现存企业的一定或全部股权或资产。

从上面的考虑出发,新设合并不属于我们考察的并购范围,而属于建立新企业的方式;委托书收购和受托管理式兼并因不伴有国际资本流动,也不属于我们考察的并购范围。因而,本文仅考察企业吸收合并、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同时,作为国际投资的跨国并购,其跨国性或涉外性也应重点体现在其资本流动的跨国性和涉外性,因而,跨国并购不仅仅包括不同国家企业间的并购,也应包括国籍相同而股东(尤其是享有控制权的股东)在不同国家间的企业并购(例如在中国注册的外资企业并购我国内资企业),即引入资本控制原则辅助国籍原则来认定跨国并购。

二、跨国并购法律规制的基点

跨国并购作为国家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其本质说到底是一种商业行为,由交易双方基于其商业考虑来决定是否并购以及怎样并购。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放任其发展,跨国并购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国家对跨国并购通过法律进行规制的原因主要是基于跨国并购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共性特征和区别与其它国际直接投资的个性特征。

(1)、国际直接投资有利于东道国弥补资金不足,引进技术,促进出口和增加税收和就业,从而完善国经济结构、增加国家经济实力;有利于母国扩大本国的国际政治、经济地位和国际影响,带动本国产品、劳务和技术出口,减少自然资源消耗和利用外国资源。但同时国际直接投资也给东道国和母国带来消极的影响,如导致东道国自然、人力资源地流失,民族工业也面临强大地竞争而可能窒息,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地领域可能失去控制;导致母国国内投资和就业的减少、技术外流和收入来源地税收减少。从全球经济来看,国际直接投资有利于资源配置和资金、技术地利用,从而扩大全球经济总量,缩小国家差距,实现世界和平与发展;但同时也可能因此而导致经济畸形和世界动荡,尤其是大规模的投资和巨大的跨国公司会危及国家主权和政治经济民主。

(2)、跨国并购虽为国家直接投资方式,但与新建投资方式不同。跨国并购有利于节约时间、降低成本、减少竞争和实现窗口效应,但同时也有负面影响,尤其是在进入时和短期内会在某些方面带来较小利益和较大消极影响。例如:通过兼并比相同新建外国直接投资产生的生产性投资要少和根本没有;不像新建外国直接投资那样能够转让新的或较好的技术和技能,并可能直接导致削减或停止当地生产或其它活动(如研究开发)或按收购者的公司战略搬迁;在进入一个国家时不创造就业机会,而且可能导致裁员;可能提高产业集中程度并导致反竞争的结果。[8]

一方面是跨国并购的双重影响,另一方面是跨国并购的迅猛增长和在国际直接投资中的高比例(2000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猛增18%,达到13000亿美元的记录;其中跨国并购达到11000亿美元,比前一年提高近50%),因而各国基于本国市场秩序、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考虑,都不能忽视对跨国并购的监管与规制。对跨国并购进行规制原是国家的固有权力,那么在成为WTO成员方之后,国家还有没有权力对跨国并购采取特殊的规制,或者说,国家对跨国并购规制的权力有没有受到WTO规则的削弱?其约束程度如何?

“约定必须遵守”,WTO成员方必须遵守WTO议定书以及履行本国的承诺,这是勿庸置疑的。WTO议定书中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尤其是其中的国民待遇要求条款。首先必须明确的是乌拉圭回合协议说到底是贸易协议,而对外国直接投资问题  ,虽有过激烈争论,但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坚决反对,而未能形成国际统一规则[9],而且TRIMs和GATS中的相关规定也是很有限的。TRIMs及其附件(例示清单)采用概括与列举结合的方法规定了应予禁止的与货物贸易有关,即对货物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但对任何其它投资措施不予管制。GATS体制中国民待遇也仅属“具体承诺”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还要在遵守承诺表所列“限定和条件”下来适用[10],远非GATT中作为一般原则的国民待遇。究其原因,WTO协议谈判时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立场迥异,而TRIMs和GATS是其妥协的产物。因而国民待遇只是TRIMs和GATS的一个目标,而非起点和现状,对投资领域尤其如此,《多边投资协定》(MIA)的流产和今年来多边回合谈判的曲折艰难也是一个明证。因而,东道国采取的某些投资措施要受到WTO协议的制约,但其管理外国投资的一般权力则不受WTO协议的制约。东道国基于本国经济发展目标和本国经济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可以对外国投资投向以各种措施施以引导,特别是可以对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的外资项目提高各种鼓励措施[11];而对一些不利于本国经济发展或严重污染的外国投资,则可以采取各种限制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与TRIMs和GATS协定和本国的承诺相违背。

综上,跨国并购犹如一把双刃剑,而规制跨国并购又是国家的基本权力,即使在WTO协议下也没有受到实质改变。因而,我国有权力对跨国并购予以规制,包括不同于国内并购的规制。我国规制跨国并购时,应以不违反WTO协议和我国的具体承诺为前提,以公平和效率为基础,在吸引外资的同时遏制其负面影响,建立一个充分体现公平和效率的跨国并购机制,以维护我国有效的市场结构,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跨国并购的法律环境可以分为核心层次、中间层次和外部层次,[12]因而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也可以从这三个层次分别考察。但这三个层次的划分与分析主要是以证券法为中心、并从证券法的角度进行的,与本文从国际投资法的角度的出发点不同。本文将从解决作为国际直接投资一种方式的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问题出发,而不是从不同门类的法律部门出发,考察我国较合理的规制跨国并购的法律路径,并主要以外资收购我国企业为主要研究对象,从而将之跨国并购法律规制分为实体条件内容的实体规则规制和程序规制,进而考察规制跨国并购所必需的、由跨国并购所引起的法律适用和国际合作的问题。

三、跨国并购的实体法律规制

1、    产业政策控制

跨国并购已被我国官方认可为外商投资的一种方式[13],因而学理上应该符合我国的外资政策并适用我国产业政策的规定。

产业政策是国家为实现其经济发展战略而采取的调节产业活动的方针政策,它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区域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其目标任务是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与功能失效。因而,为确保外国投资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东道国必须对外国投资加以规定,一方面将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和部门,保留在政府和本国国民手中,另一方面,将外资引导到本国亟待发展的行业和部门,使外国投资和本国经济发展目标保持一致,这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在经济上是必要的、合理的”[14].我国1995年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1997年12月修订)将外国投资的部门分为禁止、限制、允许和鼓励四类,并规定了具体的目录。虽然其条文中并没有明确写明适用于跨国并购,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公布,2001年11月22日修订)规定“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并且“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因而跨国并购作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应当适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凡是禁止外商投资的部门,也不允许外资对其企业实施并购;凡是限制外商投资的部门,外资对其企业实施跨国并购时也应符合其限制条件;凡是允许和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部门,原则上也应允许和鼓励外资的跨国并购,但应符合法定要求和其他法律规定。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需要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行业和部门,并购不得导致外资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由于中国已成为WTO会员方,而且中国在入世时对一些行业的开放和外国投资作了新的承诺,因而应该及时修订我国的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产业指导目录,以履行我国的承诺和义务,同时,在该规定中明确规定适用于外资并购行为。

在外商投资的部门,尤其是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和部门,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外资股权和控制权的确定。外资股权不应仅仅包括外国投资者自身控制的股权,还应当包括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的控股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作企业、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所拥有的股权;外资控制权不应仅仅包括其实际直接收购的股权所对应的控制权,还应当包括间接收购股权[15]和“一致人行动”[16].即应当在实质意义上而非形式意义上理解外资的控制权,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目标任务。

2、    竞争和反垄断政策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源泉,它具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分配、实现经济效率的核心价值。而垄断除具有收入不平等和政治力量非民主倾向色彩外,更会影响经济效率,这种低效率主要有四种来源:产量受到限制、管理松懈、对研究与开发的漠不关心和寻租行为。[17]而并购,无论是(竞争者之间的)横向并购、(供需方之间的)纵向并购,还是(非相关行业之间的)混合并购,都导致企业数量的减少和规模的扩大、生产的集中,极易产生限制竞争做法和垄断,而且可能导致生产和技术的停滞。因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优化配置资源的市场机制,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了反垄断法或竞争法对并购进行控制,甚至将反垄断作为规制并购的首要目标。跨国并购除产生并购的一般效果外,由于其资本的外来性和控制权掌握在他国人手中,很有可能导致外国人控制内国市场,窒息民族工业的发展,从而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因而更应当以反垄断法和竞争法规制之。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反垄断法,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效果又不尽如人意,加之在利用外资中出现的许多过分优惠的政策造成外资在同内资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致使外资对我国部分行业的垄断日益加剧,这对我国民族工业和经济结构造成了极大影响和侵害。[18]因而除了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欺诈舞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外,应尽快借鉴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经验[19],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20]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时应注意:

(1)、反垄断政策目标的确定

法律不仅具有工具价值,还具有自身的特有价值,甚至创造着新型的社会,但法律永远不可能脱离其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而独立存在。作为政策性特征更为显著的反垄断法,其更为明显地反映了社会经济条件和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美国反垄断法便是一个例证。其反托拉斯法政策总体上从严格到不断放松对企业的管制,并且执法政策也变得越来越灵活,这与美国主流经济思想的变化、美国经济状况及国际经济发展状况有关。尤其在这次以跨国并购和战略并购为主要特征的第五次并购浪潮中,美国在控制企业并购时,不仅审查并购对国内经济秩序和竞争状态的影响,而且对国际影响和国内影响作综合考虑,对于能够取得国际竞争优势的并购持宽容态度。[21]

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是确保竞争性市场、限制对竞争的控制和抑制限制性做法,但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和确立反垄断政策目标时,必须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一般认为,我国反垄断政策制定的制约性因素包括一般制约因素(竞争的一般性质和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律)和特殊制约因素(我国特定制度条件下的经济发展)。[22]一般因素包括规模经济效益要求、组合经济效益要求以及与二者相关的技术进步创新要求;特殊制约因素主要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制约、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的制约和国际竞争环境的制约。因而,我国规制跨过并购的反垄断法政策目标在确保竞争性市场、限制对竞争的控制和抑制限制性做法,防止外资垄断和控制国内市场的同时,也应该注意考虑规模经济效益和技术创新所要求的适当规模,尤其注意保证国有经济在关键行业的主导地位,以及促进适度集中的企业集团参与国际竞争。

(2)、跨国并购的垄断判断

对如何才构成垄断而应予禁止,美、日、德等国采取了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并重的方式,对垄断状态和垄断力的滥用同时予以规制,而另一些国家,如英国,其反垄断法并不谴责垄断状态,而只关注于优势地位企业是否滥用其垄断力量的行为并予以规制。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以及跨国并购的特殊性,我国宜采用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并重的思路,并同时辅以例外考虑和合理原则。这样,对于一项跨国并购行为,我们可以通过考察其市场占有率、市场集中程度、市场竞争状况、公司的综合事业能力与第三方进入市场的障碍增大程度等综合考虑该跨国并购是否对相关市场造成了实质性的限制竞争和构成垄断,同时也通过对跨国并购后企业的运作状况考察其是否滥用了限制竞争性做法和进行垄断,并在必要时予以规制。但考虑到国家盘活部分国有资产的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对特定行业、地域和领域的导致垄断的并购可以适用例外考虑而予以豁免,对于另一些既可能削弱竞争又可能提高特定或具体效益的并购,可以适用合理原则在反竞争和效益之间取得平衡。[23]

3、    跨国并购利益相关者保护

跨国并购不仅影响国家的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经济运行安全和发展,而且影响着并购当事方企业、尤其是被并购企业利益相关者,如股东、职工、债权人等,的利益。因而,规制跨国并购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保护这些利用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企业中国有企业是跨国并购的主要目标,而且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尚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现象所导致的收购上市公司时主要是协议收购国有股和法人股,因而跨国并购中我国国家这一股东的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亦即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我国应该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建设,制定统一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资产评估标准,使用符合国际惯例的评估方法,将企业的商誉、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纳入评估内容;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产权交易市场,使产权交易市场化、法规化,防止非法的或不公正的产权交易;严格外资并购时的出资方式[24],要求其实际缴纳,以防止其不出资或以少量出资控制国有企业、侵害国有资产。

我国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是大势所趋,公开股权收购也必将成为上司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但由于股权分散,股东实际上无法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以及收购对股票价值的巨大影响等特点,对上司公司股份收购进行法律规制以保护股东利益显得意义重大。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监管的重点是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保证股东作出有根据的决定和受到平等的待遇和懂事对股东的忠诚责任,其主要制度包括:公开要约、强制收购、信息披露、禁止阻挠行动、限制短期大额收购、承诺撤回权、按比例平均分配、最高价原则、禁止欺诈和反收购等。我国《证券法》第四章是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但并没有完全规定这些制度,有的规定还不完善,亟需改进和完善。

跨国并购可能导致目标公司的大量裁员甚至消失,因而并购中职工和债权人的保护也很重要。公司并购必须公告债权人,保证债权人的抗辩权;同时要合理安置职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例如,《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十七条(四)款规定(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合并协议各方保证拟合并公司的原有职工充分就业或给予合理安置”。

四、跨国并购的程序法律规制

程序法律不仅具有实现实体法律的功能,还有自身的价值,实体与程序的结合是对跨国并购法律规制的特点,各国法律在制定严密的实体规范的同时,还对并购各方当事人和政府主管部门作出了许多程序法上的要求[25],如并购中的申报制度和法律救济制度。

1、    申报与审批制度

申报和审批制度有利于保证跨国并购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有利于我国政府对外资和市场状况的把握,从而维护我国市场的合理结构和健康发展。跨国并购既涉及我国的外资政策问题,又涉及反垄断和限制竞争的问题,因而其申报和审批也应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审查该跨国并购是否符合我国的外资政策。根据我国外资法律的有关规定,外资进入的审批机构是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国务院授权的机关主要是特殊行业的外资进入问题,如银行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因而,跨国并购也应事前进行申报登记,只有经有关审批机关认定其符合国家外资政策和产业政策并同意后方可实施其并购行为。其次是审查该跨国并购是否会导致反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以及该并购行为本身是否是以不正当手段达到的。美国、日本、欧盟等都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当然,限于审批机关的负荷和能力,不可能对所有的跨国并购都进行审批,而且这样也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和市场经济要求,因而只需要规定一定数额资产以上的或一定市场占有率以上的并购和属于国家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部门的并购必须进行申报登记和审批。同时考虑效率因素,也可以规定一定的审批期限,在此期限后若没有得到审批机关的否决通知,即视为获得同意和批准;另外还可以将上述两类审查合而为一进行统一的申报登记和审批,例如可以将反垄断机关的部分审查权力授权给进行外资审批的行业部门,或实现内部工作的协调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