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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效率

时间:2023-08-14 17:08:43

导语:在金融监管效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金融监管效率

第1篇

一、县级人民银行监管效率的主要因素

1.监管目标模糊。对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问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把货币政策目标等同于金融监管目标,有的把监管目标局限于保护存款人利益,有的则超前地把转轨时期的监管目标等同于市场时期的监管目标。由于认识上的模糊,没有把转轨时期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界定在维护金融业的安全稳健、防止金融风险这一核心上来,导致县支行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左右为难。

2.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监管职能分散、力量分散的缺陷,导致监管合力难以形成。县级人民银行内部监管部门按上级的要求必须对口设置后,由于县级支行人员编制有限,在保证基础业务科室基本规章制度执行的前提下,监管部门的一个科室只有1至2个工作人员,导致监管力量分散,职责分散,多头监管,各监管部门工作不协调,不能形成监管合力,无法全面解决问题,严重影响到县级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如金融管理科作为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合作金融管理科作为对农村信用社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分管金融的市场准人和退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离任审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但计划、、国库等部门作为现金、利率、开户结算、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货币金银科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在职责分工上形成交叉重复。这样,既导致了人民银行监管力量分散、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又造成重复检查而加大了被监管对象的接待负担,极不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这还与上级行在监管任务的安排上,缺乏统筹协调有关。

3.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上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缺乏必要的设备和程序,监管检查以手工为主,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信息核实效率低。金融监管中的技术手段落后,已不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制约着监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4.监管人员素质低。监管效率的高低直接取决于监管人员的素质。由于中央银行本身不经营商业性金融业务,不少监管人员缺乏实际金融业务经验,部分监管人员素质偏低,有相当一部分监管工作人员不具备监管工作的资格和能力,这样不仅很难做到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高风险和违规操作,而且在金融机构面前也难以树立中央银行的监管威信。

二、提高县级人民银行监管效率的对策措施

1.明晰监管目标。要提高监管效率,关键是树立全新的监管理念,把“维护金融业的稳健、防止金融风险’作为当前转轨时期的监管目标,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一方面,要采取断然措施妥善化解已经出现的风险和处理已面临支付困难的金融机构,最大限度减少震荡,维护金融业整体安全与稳定;另一方面,必须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充分的信息披露,正确和判断金融创新趋势及其风险领域,建立起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系统,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防止风险的积累、扩大和突然爆发。

在监管的和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力。我们的金融监管要逐步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当前在金融监管中要逐步实现四个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传统的手工检查和的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金融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

选准金融监管的着力点。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金融企业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金融监管政策融入金融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以此寻求金融监管与金融企业内控的最大合力,避免监管的无效劳动,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县级支行的科室设置,完善央行监管前沿阵地——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体系。要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建立以稳健运行、金融整体有效性和金融中长期风险预测为主要的金融监管体系。一是合并县支行的所有监管科室,集中力量、集中职责。对县级支行的现有机构进行改革,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现有的科室进行撤并,由现在的6-8个科室撤并为两部一室,即:撤销金管科、计划科、合作金融监管科成立金融监管部;撤销科、国库科、货币金银科成立营业部;撤销人秘科、保卫科成立办公室。二是将原会计、国库、货币发行等部门的监管职能全部移交金融监管部,一个窗口对外实施金融监管。这样改革后有三大优越性:其一,可以解决县级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和监管力量过度分散的。将原来各监管科室的力量进行了集中,有利于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和指挥,如利率、结算、现金等季度性检查就无需对同一家机构分别组织三次甚至若干次的检查,只需一次性检查即可完成,能有效地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可大大减轻被监管机构的接待负担。其二,有利于基础业务科室集中精力搞好业务核算,提高基础工作质量,严格执行基本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其三,可以实现“两个结合”:一是实现监管与调研的有机结合。由于将计划统计、非现场监管、调查等职能全部交由监管部负责,在工作安排上就可解决“单打一”问题,在对金融机构进行某项检查时,就可同时对其它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和检查,工作人员回行后再按工作分工进行分类汇总处理,分别上报。这种办法能有效地解决县级支行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组织专项调查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性、苗头性问题,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监管措施,有利风险的及时化解。二是实现服务与监督的有机结合。既可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询服务,又可在服务中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为更好地搞好金融监管奠定基础。

3.落实监管责任,改进监管手段。

(1)依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和监管内控制度。要保证监管目标的实现,提高监管效率,必须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和内控制度,对监管部门及人员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作出明确规定。为保证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责任制时,可实行监管职责AB制,即每个监管人员既承担一部分主要监管职责,还要承担一部分协助监管职责,避免出现监管工作空档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对于涉及区域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等重大工作,实行统一制定方案、统一调配力量、统一组织实施等做法,有效地发挥监管部门的整体功能。

(2)强化督促落实,严格监管约束。制定实施工作考评制度、工作情况汇报制度,监管人员要根据本岗位工作要求,主动制定计划,落实任务,汇报工作。同时,规定工作纪律,要求监管人员不以管谋私。对监管人员中出现的监管责任事故和发生的违反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的问题进行记载,并根据所犯错误的程度和工作责任的大小,给予必要的处分,以进一步树立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

(3)改善监管手段。一是要加快化建设步伐,尽快改变人民银行主要依靠手工作业进行监管的现状,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加大机在金融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全面推行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电脑化管理,实现金融监管指标电算化,把监管人员从复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调查和处置金融服务中出现的新问题、难问题。二是要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信息。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金融监管档案信息系统,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环节。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要全面记录辖内每个金融机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风险、违规经营等情况,做到金融监管有效资源丰富,记录全面、真实、准确,并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建立金融政策法规档案,通过掌握金融政策法规的沿革,理清监管思路,杜绝金融执法中的误解和偏差。要对金融机构档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档案、非现场监管档案进行整理、规范和完善。机构档案要分系统按行别建立,档案内容分机构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违规查处、机构年检、市场退出等六大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分系统按人员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任职审查、任职考核、离任稽核、任职资格取消等四大项;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档案按行别收集,包括各机构报表资料、自查报告、非现场监管报告和报表等内容。

4.完善监管工作规程,提高监管效率。推行程序管理,实现监管工作的规范操作。为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需要,必须实行程序化管理,即对的监管任务,依据操作的先后步骤,进行设计,优化筛取,组合出最优工作程序,并用以操作的一种管理方式。要涵盖监管的全部,使各项监管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易于操作,统一规范,运作有序。程序化管理的实施,不仅可以规范监管工作的实际操作,而且可促使监管职责AB制落到实处。

5.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化,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金融创新的空前活跃以及电脑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对县级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金融监管队伍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新业务和金融创新显得严重滞后。金融监管人员监管能力的增强和水平的提高与金融机构业务步伐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加大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尽快提高监管队伍素质。

(1)充分利用现有监管人力资源,按现有人员的专业特长,合理配置人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同时,要选拔综合业务素质强,能够公正执法、廉洁敢管的年轻干部充实到监管部门。”

第2篇

[论文摘要]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提出六个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以指导金融监管法的实施。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担负着货币供应、资金融通、资本形成、风险管理、支付服务等一系列特殊职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利益产生的同时风险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场的多变性、自发性等特点也决定了金融市场必须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监管,才能确保金融活动的稳定进行。因此,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体系中占有基础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金融监管法则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规制整个金融市场的最有力工具。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六)协调监管原则

第3篇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监管;博弈分析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回顾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原因

美国次贷危机,即美国房地产市场上的次级按揭贷款的危机。这种贷款以借款人的信用条件作为划分界限,次级按揭贷款人没有足够的收入、还款能力证明,信用条件较差,相对于信用条件较好的“优惠级”按揭贷款。次级市场的贷款利率通常高2%-3%。美国次级按揭贷款的偿付保障不是建立在借款人本身的还款能力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房价不断上涨的假设之上。在房市火爆时,金融机构可以获得高额利息收入,当房市低迷,利率上升,借款人的负担逐步加重,不再支付贷款,造成大量坏账。此时,次贷危机就产生了。

(二)美国次贷危机的发展

1.联邦利率水平不断提高,导致次级贷款的违约率上升。2001年美国经济放缓,为了刺激经济增长,美联储连续13次降息,直至2004年中期,美国的利率被降至46年来最低水平,低利率的政策使得美国经济持续繁荣,居民收入大幅上升,拉动了住宅需求量,刺激了房地产价格。但是2004年6月以来,美国连续17次上调联邦利率到5.25%。美国的次级贷款是以浮动利率贷款为主,同时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周期性很强的行业,对利率的变化非常敏感。

2.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大量房贷衍生产品,在分散了单个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同时也使风险得到扩散。美国金融体系不断创新的结果是金融链条的不断延伸,其任何一个环节都被看作是利润来源的环节。与次级贷款业务并行发展的,就是资产证券化。由于美国具有发达的金融市场,在次贷基础上,次债等金融衍生产品相继被开发出来。

纵观以上美国次贷危机演变的过程,我们不难看出,监管当局的职责不到位使创新变得如此之泛滥,以至于酿成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因此,笔者认为后次贷危机的背景下研究我国监管成为必要。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金融监管标准不一致,监管重复与监管真空并存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中突出的问题表现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四大金融监管机构虽各有分工、各有侧重,但相互之间仍存在权责不清与相互冲突的问题,存在监管中的“真空”,相互配合不力,从而降低了整体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负责审批的不负责监管和检查,负责现场检查的不负责审批和日常监管,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难以统筹安排监管任务。

(二)金融监管观念落后,监管手段陈旧

对市场规范在保证金融体系稳定上的作用认识不足。市场根据价格信号的变化与传播,灵活地发挥着对社会资金的配置功能和对金融机构的选择功能。有效金融监管应立足于提高市场对金融机构运行的约束,对市场缺陷发挥积极的补充作用。而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利率管制等人为地替代或扭曲市场的现象还相当严重。

(三)金融监管效率有效性不足

我国现行监管体制自身欠完善,导致监管的整体有效性下降。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监管目标笼统,落实难度大。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的努力方向,保护公众利益,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是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目标很明确,但在实践中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考核标准,也没有明确加入不能实现目标,应负什么样的责任,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极大地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博弈分析

1.博弈模型的前提假设(通用于监管当局之间的博弈分析):设I代表被监管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完全合规经营)的收入,从机会成本角度考虑,也可视为合规经营的成本,被监管金融机构违规(从广义上讲,违规经营也可视为金融创新)程度,,为被监管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利润,为其相对应的风险,显然,为与相对应的的风险,市场中有n家被监管的金融机构,规定被查出的罚金倍数为3。

为监管当局的监管程度(用审慎和宽松来描述),,表示完全宽松,表示高度谨慎,监管程度为E,相对来讲,监管程度的松紧就是被监管对象违规经营所被查出的可能性的大小,因此也代表了被监管金融机构违规经营所被查出的概率,M为监管者正常监管的收益,r为被监管金融机构的收益所形成的社会成本在监管部门那里的折算系数,。

2.被监管金融机构支付函数的确定:

其中:为被监管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利润,为其被查出所要支付的罚款,为其违规没有被查出所要承担的风险。

监管当局支付函数的确定:,其中为直接监管者所要承担的责任,为监管的程度。

3.监管当局与被监管金融机构博弈分析

现假定监管部门只有两种监管程度(完全审慎,完全放松),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也只有两种(完全合规,完全创新),那么分别为0和1,分别为0和1,则根据上述支付函数可得:

综合以上结果,我们可以得出:首先,监管无协调同于监管机构不存在。其次,监管协调程度提高可以提高监管整体水平和效率。再次,监管当局各行为主体利益达到帕累托最优来源于监管当局的协调且界限分明,而非冲突、模糊。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分析

(一)充分认识次贷危机的经验和教训,稳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在我国混业经营发展的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应可以采用在统一监管的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方式构建。按照机构监管为主的功能监管为辅的原则,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适当调整;特别要明确和加强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责任,并通过制度的形式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监管效率。

(二)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众所周知,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次贷危机给我们的警示之一就是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监管当局要把握好鼓励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尺度,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充分研究,分析金融产品对经济会带来的风险,有选择地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分散相关金融风险。

(三)为了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联合建立即时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监管当局应要求市场参与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并对衍生产品收益和风险的形成做出适时的解释,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加强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同时还要加强金融监管法制,构建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促进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尹尤平.中国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6.

第4篇

一、影响县级人民银行监管效率的主要因素

1.监管目标模糊。对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问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把货币政策目标等同于金融监管目标,有的把监管目标局限于保护存款人利益,有的则超前地把转轨时期的监管目标等同于市场经济时期的监管目标。由于认识上的模糊,没有把转轨时期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界定在维护金融业的安全稳健、防止金融风险这一核心上来,导致县支行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左右为难。

2.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监管职能分散、力量分散的缺陷,导致监管合力难以形成。县级人民银行内部监管部门按上级的要求必须对口设置后,由于县级支行人员编制有限,在保证基础业务科室基本规章制度执行的前提下,监管部门的一个科室只有1至2个工作人员,导致监管力量分散,职责分散,多头监管,各监管部门工作不协调,不能形成监管合力,无法全面解决问题,严重影响到县级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如金融管理科作为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农村合作金融管理科作为对农村信用社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分管金融企业的市场准人和退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离任审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但计划、会计、国库等部门作为现金、利率、开户结算、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货币金银科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在职责分工上形成交叉重复。这样,既导致了人民银行监管力量分散、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又造成重复检查而加大了被监管对象的接待负担,极不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这还与上级行在监管任务的安排上,缺乏统筹协调有关。

3.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上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缺乏必要的设备和程序,监管检查以手工为主,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信息核实效率低。金融监管中的技术手段落后,已不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制约着监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4.监管人员素质低。监管效率的高低直接取决于监管人员的素质。由于中央银行本身不经营商业性金融业务,不少监管人员缺乏实际金融业务经验,部分监管人员素质偏低,有相当一部分监管工作人员不具备监管工作的资格和能力,这样不仅很难做到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高风险和违规操作,而且在金融机构面前也难以树立中央银行的监管威信。

二、提高县级人民银行监管效率的对策措施

1.明晰监管目标。要提高监管效率,关键是树立全新的监管理念,把“维护金融业的稳健、防止金融风险’作为当前转轨时期的监管目标,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一方面,要采取断然措施妥善化解已经出现的风险和处理已面临支付困难的金融机构,最大限度减少震荡,维护金融业整体安全与稳定;另一方面,必须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充分的信息披露,正确分析和判断金融创新趋势及其风险领域,建立起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系统,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防止风险的积累、扩大和突然爆发。

在监管的内容和方法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力。我们的金融监管要逐步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当前在金融监管中要逐步实现四个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传统的手工检查和现代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金融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

选准金融监管的着力点。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金融企业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金融监管政策融入金融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以此寻求金融监管与金融企业内控的最大合力,避免监管的无效劳动,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县级支行的科室设置,完善央行监管前沿阵地——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体系。要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建立以金融稳健运行、金融整体有效性和金融中长期风险预测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体系。一是合并县支行的所有监管科室,集中力量、集中职责。对县级支行的现有机构进行改革,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现有的科室进行撤并,由现在的6-8个科室撤并为两部一室,即:撤销金管科、计划科、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科成立金融监管部;撤销会计科、国库科、货币金银科成立营业部;撤销人秘科、保卫科成立办公室。二是将原会计、国库、货币发行等部门的监管职能全部移交金融监管部,一个窗口对外实施金融监管。这样改革后有三大优越性:其一,可以解决县级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和监管力量过度分散的问题。将原来各监管科室的力量进行了集中,有利于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和指挥,如利率、结算、现金等季度性检查就无需对同一家机构分别组织三次甚至若干次的检查,只需一次性检查即可完成,能有效地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可大大减轻被监管机构的接待负担。其二,有利于基础业务科室集中精力搞好业务核算,提高基础工作质量,严格执行基本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其三,可以实现“两个结合”:一是实现监管与调研的有机结合。由于将计划统计、非现场监管、调查研究等职能全部交由监管部负责,在工作安排上就可解决“单打一”问题,在对金融机构进行某项检查时,就可同时对其它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和检查,工作人员回行后再按工作分工进行分类汇总处理,分别上报。这种办法能有效地解决县级支行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组织专项调查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性、苗头性问题,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监管措施,有利风险的及时化解。二是实现服务与监督的有机结合。既可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询服务,又可在服务中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为更好地搞好金融监管奠定基础。

3.落实监管责任,改进监管手段。

(1)依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和监管内控制度。要保证监管目标的实现,提高监管效率,必须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和内控制度,对监管部门及人员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作出明确规定。为保证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责任制时,可实行监管职责AB制,即每个监管人员既承担一部分主要监管职责,还要承担一部分协助监管职责,避免出现监管工作空档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对于涉及区域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等重大工作,实行统一制定方案、统一调配力量、统一组织实施等做法,有效地发挥监管部门的整体功能。

(2)强化督促落实,严格监管约束。制定实施工作考评制度、工作情况汇报制度,监管人员要根据本岗位工作要求,主动制定计划,落实任务,汇报工作。同时,规定工作纪律,要求监管人员不以管谋私。对监管人员中出现的监管责任事故和发生的违反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的问题进行记载,并根据所犯错误的程度和工作责任的大小,给予必要的处分,以进一步树立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

(3)改善监管手段。一是要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尽快改变人民银行主要依靠手工作业进行监管的现状,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加大计算机在金融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全面推行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电脑化管理,实现金融监管指标电算化,把监管人员从复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调查和处置金融服务中出现的新问题、难问题。二是要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信息。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金融监管档案信息系统,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环节。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要全面记录辖内每个金融机构业务发展、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风险、违规经营等情况,做到金融监管有效资源丰富,记录全面、真实、准确,并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建立金融政策法规档案,通过掌握金融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理清监管思路,杜绝金融执法中的误解和偏差。要对金融机构档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档案、非现场监管档案进行整理、规范和完善。机构档案要分系统按行别建立,档案内容分机构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违规查处、机构年检、市场退出等六大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分系统按人员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任职审查、任职考核、离任稽核、任职资格取消等四大项;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档案按行别收集,包括各机构报表资料、自查报告、非现场监管报告和报表等内容。

4.完善监管工作规程,提高监管效率。推行程序管理,实现监管工作的规范操作。为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需要,必须实行程序化管理,即对目前的监管任务,依据操作的先后步骤,进行科学设计,优化筛取,组合出最优工作程序,并用以操作的一种管理方式。要涵盖金融监管的全部内容,使各项监管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易于操作,统一规范,运作有序。程序化管理的实施,不仅可以规范监管工作的实际操作,而且可促使监管职责AB制落到实处。

5.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化,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金融创新的空前活跃以及电脑网络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对县级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金融监管队伍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新业务和金融创新显得严重滞后。金融监管人员监管能力的增强和水平的提高与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步伐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加大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尽快提高监管队伍素质。

(1)充分利用现有监管人力资源,按现有人员的专业特长,合理配置人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同时,要选拔综合业务素质强,能够公正执法、廉洁敢管的年轻干部充实到监管部门。”

第5篇

关键词:上海 金融中心 监管制度 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3-024-04

为在2020年左右将上海建设成为一个与我国经济实力与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2009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动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转变职能,加强服务和监管协调,改进金融监管方式,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发展环境。同年9月,伦敦金融城了第六期国际金融中心指数(GFCI),上海的金融中心竞争力排名比第五期时上升25位,进入前10,成绩斐然。这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实体经济发展较快,而并不是因为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具有很强的国际吸引力。事实上,上海的金融监管制度中还存在大量不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发展要求的做法,金融监管制度环境总体是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而且随着金融自由化和现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其他国际金融中心正快步进行着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朝着节约交易成本和提高资本流动性的方向发展,如果我国的相关金融监管制度再不进行及时调整,一旦我国实体经济发展速度下降,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吸引力必将下降。

金融监管制度属于GFCI指标中最为世人所关注的一个内容,为更好地进行金融监管改革,提升上海的国际竞争力,本文建议从制度的效率性、竞争性、特色性和有效性等属性出发,改革(包括拟定)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本流动性、提升金融市场特色和金融安全的目标。这也符合金融市场的需求,因为金融机构通常欢迎维护市场稳定秩序,有利于增强公众对金融机构信心的监管制度,而对导致金融机构成本上升的监管措施持抵触态度。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效率性改革

金融监管制度的效率性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监管效率,方便金融机构从事有关金融业务。金融监管效率低下容易增加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使得金融机构,特别是跨国金融机构为降低成本而逃离本国监管。以美国为例,由于金融监管部门众多且监管手段不一,美国金融机构的守法成本很高。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美国城市的国际竞争力。有关数据显示,美国的各种金融管理部门多达115个,其监管成本是采取了统一监管模式的英国的18倍之多。效率和成本的比较优势使得近年来包括英国在内的不少欧洲金融市场赶超美国市场。根据GFCI报告,伦敦在金融中心竞争力的排名上已经连续多次超过纽约,成为世界排名第一的金融中心。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监管权限的重合和争夺不仅给金融机构造成过多的负担,而且也导致监管效率下降,拖延金融改革与创新的进程。从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动态来看,美国也试图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整合分散的金融管理部门,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我国“一行三会”式的监管框架经过六年左右的实践,显现出与上述美国监管体制极为相似的现象,相互间竞争越来越突出,协调却日益欠缺。为提高监管效率,上海建设金融中心应倾向于更多借鉴英国式的统一监管模式。在改革进程上,采取逐步整合的做法,适度实行功能型监管,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统一监管机构,实行综合监管模式。目前为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关权力部门可以尝试让“三会”也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联合办公,同时,将某些监管权力直接下放上海总部,制度化“一行三会”的联席会议,使得上海总部不仅能够做到信息互享和监管措施互通,而且还“有权”办事,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中央决策。这可以使得分散的金融监管权在上海得到一定程度的集中,为今后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大一统改革积累经验。

除了采用综合监管模式外,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采用原则性监管方式也是一种日益流行的,可以提高效率的监管方式。相对于非常具体的菜单式监管,基于原则的监管模式能够让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判断采取既满足监管要求又符合企业经营目标的行为,形成更富有效率的自律监管。对跨国金融机构来说,与其在母国接受复杂而众多的条文约束以及不停的诉讼纠纷,还不如把业务主体转移到采取更为灵活原则性监管的国家。事实上,原则性监管方式使得英国伦敦、澳大利亚悉尼、我国香港等金融中心对国际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大增。

我国金融监管机关经常倾向对被监管机关实施菜单式的监管。菜单式的监管经常表现为被监管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经营,事无大小,均需要获得监管机关的批准或认同,或者是监管机关仅根据菜单进行金融监管,而忽略了菜单之外的内容。原则性监管要求监管机关区分必须执行的监管标准,以及可以选择执行的监管指导,其优点是监管机关可以灵活地运用监管原则进行金融监管,而不受限于菜单式监管在范围和程序上的束缚。考虑到我国金融行业的自我监管能力不强以及对菜单式监管的历史依赖,上海地区的金融管理机构可以考虑采取渐进式的方式逐步增加原则性监管的比重,先对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较好的金融机构进行原则性监管尝试。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原则性监管不表示菜单式监管不再使用;对有些内容(比如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和有些机构(比如风险较大和业务复杂的金融机构)就不宜采用原则性监管,而应采用菜单式监管或者增加对其的资本准备要求。

二、金融监管制度的竞争性改革

金融监管制度的竞争性改革指通过改变金融监管制度来促进和提高本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上世纪80和90年代英国进行金融“大爆炸”改革的目的之一就在于提高本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这使得英国伦敦的全球竞争力迅速上升。日本等国的金融改革则是在危机推动下金融立法机关为适应全球化竞争的产物,虽然被动,但也达到了提升东京金融中心地位的效果。

为达到提升金融中心竞争性的目标,各国金融管理机构都采取了合理放松金融管制,同时积极完善本国金融体系基础设施的做法。

放松金融管制可以迅速提升金融中心的国际竞争力,这与伦敦金融城国际金融中心指数(GFCI)报告中的结论一致,该报告在经过调查后指出最影响金融中心全球竞争力的因素就是过多的监管束缚。各国放松监管束缚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放松金融机构的准入制度,吸引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入驻本国,扩大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范围,聚集金融资源;二是放宽金融市场的准入制度,允许各类投资者进入有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在活跃金融市场的同时,形成规模效应,并通过市场的活跃再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形成良性循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可以尝试将有关机构和市场准入的审批权限由北京下放到上海;支持上海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壮大,加快其混业经营的步伐;制定出上海金融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制度,细分投资者类别;对于法律没有禁止规定的新型业务,则应鼓励在上海地区“先试先行”。

放松管制的另一个效用是可以促进金融创新,而金融创新程度高低也是金融中心活力的一个重要显现。但是需要特别明确的是:放松金融管制只是放松对金融业务非市场化准入的管制,而不是放松对金融风险的管制,也不是鼓励恶性竞争等无序行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还无足够能力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实施市场导向的审慎监管措施,还需要依赖一定程度的管制来达到监管目的。因此在放松管制的节奏和程度上,上海可以借鉴韩国为将首尔建设为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的做法,设立独立的“放松管制工作组”,从公司营运、企业融资、投资者保护和违规惩罚等方面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梳理和评估后,有步骤和有目标地进行管制放松。

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上,除了传统的通讯、交通、生活便利等内容外,涉及金融监管方面的内容应是如何加强对信息披露的规范和监管,降低金融市场上的公开信息(包括监管信息)获取成本,促进金融交易。从国际经验来看,大多数金融中心与本国的金融管理机构所在地重合,如伦敦、东京、法兰克福和巴黎等。这是因为靠近金融管理机构对金融企业来说,可以方便获取非标准化的信息以及便利进行业务公关,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效率。当然,也有例外。比如纽约、米兰和悉尼等金融中心与这些国家的金融管理机构就不在同一个城市。究其原因,一部分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另一部分则是因为这些城市本身是交易中心,对交易便利和效率性的需求吸引不少金融机构选择在交易中心城市落户;另外,借助电话、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非标准信息的获取范围和速度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广泛和迅速,使得一部分金融中心可以脱离金融政策的制定中心。上海是我国传统的金融交易中心城市,而不是金融管理机构所在城市,因而也无法为金融机构提供非标准化信息。2000年的一次调查报告也证实了金融机构选择落户上海的原因主要是上海良好的城市基建和经商环境,而不是其政策信息优势。为强化优势,改进弱势,上海一方面可以通过成立金融管理机构上海总部等方式,缓解其非标准信息供给较弱的现状,同时强调金融监管政策和市场规则的透明化,比如开设专门政府金融监管政策的网站和接待单位,方便公众查询和答疑,弱化其他政策制定中心的信息优势;另一方面,上海应继续加强其在交易中心方面的地位,比如增加其在交易结算方面的强势,吸引更多国内外金融机构在上海从事交易。

三、金融监管制度的特色性改革

国际金融中心是相对于国内金融中心而言的,它与国内金融中心的主要区别在于国际金融中心允许其他国家的居民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不受金融中心所在国的金融管理当局过多控制和干预,能够促进资金在国际间自由流动。当前世界最主要的金融中心无不都是境内外资金可以自由流动的市场,上海要在2020年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所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将是人民币的可兑换性问题。这落实在金融监管制度内容上,上海就必须制定出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外汇管理制度,吸引外资通过上海的平台进出中国市场。这是上海金融监管制度特色性改革的首要任务,也是上海保持其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的重要源泉。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人民币业务必将成为全球金融中心的重要业务;上海将成为人民币新产品的研发中心和清算交易中心,而香港则可以成为人民币的离岸中心,纽约和伦敦等成为人民币在北美和欧洲的交易中心。为此,上海应不断加强与香港、纽约和伦敦这三大金融中心在人民币业务方面的监管合作。

在上海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国际化的进程中,为显示自身的独特优势,上海还应进行其他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改革。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上海并没有现成的经验,而且在非政策中心地和非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注册地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本身就是一件十分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上海应着力发掘自身的市场和制度优势,形成投融资特色,吸引国内外资本的流入。不少处于第二或第三梯队的国际金融中心就是或者借助于区域经济和贸易的发展,或者借助于自身市场的特殊性等优势而发展成为国际性或者区域性金融中心。比如,卢森堡在上市债券数量、市场筹资规模等方面就超过纽约和伦敦,居全球第一;马德里则在债券市场交易量上位居全球第一,首尔则在指数类衍生品交易量方面居世界前列。这些情况说明,如果上海需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其在金融监管改革方面,除了要学习和借鉴伦敦、纽约等第一梯队金融中心的监管制度外,还有必要向其他特色金融中心取经。特别是在信息和通讯技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不少金融机构都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而不用在地理位置上接近交易中心,这更加大了上海发展国际金融中心的挑战性。但是,如果上海牢牢掌握住了自身的特色金融市场和监管制度,比如发展具有区域优势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特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和碳金融等“人无我有、人有我专”的特色金融产品,并在2020年前在某几个领域形成一定国际范围内的比较优势,那么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不仅可以得到确立,而且还将得以巩固。在这方面,临国韩国首尔做得比较有特色。为避免追求金融中心建设的“大而全”,缺乏自身特色,韩国一开始就将首尔的金融中心地位定位为东北亚的资产管理中心,并以此为目标大力发展有利于吸引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监管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特色金融业务,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我国的香港特区也正将金融中心的吸引力放到资产管理业务上来,要形成全球一流的基金超市。事实证明,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都经历了从最初的货币信用控制到金融市场监管,再到金融机构监管,最后到目前金融产品监管的发展阶段。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也不例外,其金融监管制度的特色性改革也应遵循这种趋势,将重点放在对特色金融产品的规范上。这也是次贷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制度变革的方向。

四、金融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改革

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金融监管手段是否完成了金融监管的目标,或者说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成本与收益比较。美国的次贷危机所产生的巨大外部性说明即便是金融发达国家,其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践也有待改进和加强,而作为一国,甚至是国际经济和金融市场晴雨表的国际金融中心,则应该能够对潜在的金融监管失效情况发出预警信号。

我国各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目标大多为投资者利益保护、金融机构运行稳定和金融市场秩序维护等内容。金融监管目标之间会发生冲突并造成金融监管措施之间的顾此失彼,而当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成为一个新的监管目标之时,就更容易与其他金融监管目标之间产生摩擦。其次,由于市场的国际化,国际金融中心会比封闭的市场更容易受到外部危机和风险的影响。再次,从金融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演变历史来看,随着一国金融和经济环境的变化,金融监管制度也需要相机而变,不同时期的金融市场变化不同,监管重点因而也会各异。次贷危机的教训是在各类微观金融监管制度中应加入宏观审慎监管的内容,以确保金融体系的整体安全性。最后,金融监管制度本身是否达到了效率性、竞争性以及特色性等的改革目标,是否具有安全隐患等,也需要有一个定期的回顾和分析。基于以上理由,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经常性的有效性评价具有重大意义。

上海为提升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需要对有关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环境进行有效性评估和改革。前期可以参照美国模式从成本与收益角度评估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效果,并及时从被监管的金融行业中获取业界对监管制度的真实评价。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有效性评估不仅有利于及时发现制度漏洞,还可以弥补我国一直缺乏对监管制度进行得失评估的制度缺陷。后期通过对金融监管制度的评估,上海应尽快地建立对危机或市场失效情况等的预警系统,在金融危机中及时调整各类金融政策和监管措施,为金融中心的长盛不衰打下扎实的制度基础。

五、结语

早在2006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十一五”规划》中,上海市政府就明确了在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同时,必须要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和体系。当世人都在关注聚集在上海的金融机构数量、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以及金融市场交易量等硬指标之时,完善上海的金融监管制度等软指标也应与时俱进。为实现在2020年左右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宏伟目标,上海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应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充分考虑和评估监管制度的效率性、竞争性、特色性和有效性。具体而言,在制度的效率性改革方面,上海应积极探索综合监管模式和原则性监管方式;在制度的竞争性改革方面,上海应融合国际金融监管趋势,逐步放松不必要的金融管制,同时加强上海在信息流通和披露方面的要求,积极参与中央的金融监管决策;在制度的特色性改革方面,上海应完善人民币国际业务和有关外汇业务的规范,并以此为契机,率先制定出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规则;在制度的有效性改革方面,上海应不时分析监管制度的成本和收益对比,分析监管制度与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之间的相互影响,完善风险预警机制,评估有关监管制度改革的成效并及时向相关政策制定机构提出合理化建议。

在中国金融改革的主要权力都集中在北京的现实情况下,在上海进行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看似不可能,但是上海必须要抓住建设金融中心这个契机,尽量利用本土和市场优势,改善自身金融环境,在监管制度改革方面做个“先吃螃蟹”的城市,既有利于自身发展,也可以为今后中国金融体制的大变革积累宝贵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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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赵晓斌,王坦,张晋熹信息流和“不对称信息”是金融与服务中心发展的决定因素:中国案例[J]经济地理,2002,(7):408-414

第6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战略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1.金融创新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诚如我们所知,创新是进步的动力源泉,而金融创新更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来源。一方面,我国当前面临着更为开放、更加成熟、竞争也更为激烈的国际环境,同时我国与国外经济组织合作与交流也日益频繁,为了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不断提升自己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知名度,与时俱进地推动金融创新则显得十分必要。另一方面,现代金融行业本身就在经历一场声势浩大的改革创新活动,我国金融业服务的客户类型和面对的市场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因时制宜地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实现金融服务的多样化、个体化,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调整和革新我国金融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是具有竞争战略意识的表现。

2.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随着信息时代的带来和科技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我国金融业也不断进行金融创新。一方面,我国金融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不断提高,金融市场的融资规模不断扩大,资金市场更为灵活;另一方面,金融创新也使得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显著下降,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有效性也受到极大的打击。从现实情况看来,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业长远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金融深化所带来的金融创新同样离不开金融监管的约束和调控,否则诸如“次贷危机”和“后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的冲击和损害将会不断扩大,我国金融业面临的系统性风险也会不断增加。总的说来,金融发展离不开必要的金融创新,而金融创新效益的实现和风险的规避更离不开金融监管的辅助。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和困难

1.监管范围狭隘,监管内容不全面

一方面,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明显地偏重于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内的合规性监管,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和财产状况都没有开展相应的监管活动;与此同时,我国金融监管并未将彩票市场、社会筹资业务、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准金融业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内,而是交由其他部门协助监管。从它们的监管现状看来,我们不难发现这些业务的开展十分混乱,不少地区还出现了地方政府干预和挪用专项金融款项的行为。

另一方面,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在于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然而,对于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而缺乏关注,更重要的是,对于像网络银行等金融创新行业和领域,我国金融监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2.监管协调机制不健全,金融发展空间受限制

从我国金融业当前的发展实际看来,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的模式,也就是说,我国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是实行分业经营的,而在它们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它们三者又分别接受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金融监管。在这种金融监管模式下,监管工作的细化使得金融业的相关机构更好地识别和规避金融风险,然而,它的缺陷和不足所带来的危害也十分巨大。首先,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的模式不仅会提高监管成本,还会增加金融监管工作的重复性、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其次,由于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存在不少合作项目,工作的交叉性和关联性十分大,但是由于多元化监管模式的实施以及相应的监管协调机制的不完善,往往会导致相关的金融业务难以开展,或者是开展的金融业务缺乏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金融风险由此大大增加,金融稳定性也受到很大的冲击。更重要的是,监管协调机制的不健全,使得相应的金融创新活动难以开展,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空间也由此大大受限。

3.金融监管手段落后,专业金融监管人才缺乏

一方面,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过分依赖行政管理,而没有建立规范的监管体系和模式。过多地采取行政管理和行政干预的方法和手段,金融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难以得到保障,相关工作人员工作随意性十分大。其次,不少监管部门并没有实现与被监管部门的电脑联网,也没有建立实时监控的监管模式,因此,监管人员主要的工作任务就是对监管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开始层层上报的工作。这种工作模式不仅工作效率低下,投入的监管成本也十分高。

另一方面,从当前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现状看来,金融监管专业人力资源存在严重结构性失调问题,尤其是在基层监管机构,队伍机构上存在明显的中低学历人员为主,高学历从业人员少的现象。同时,在监管人员当中,能够掌握和熟练操作现代金融业务的专业人才并不多,大多数人还停留在传统金融业务的操作水平上。此外,当前监管人员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占据了大多数,而从事专门的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却很稀缺。

三、基于金融创新视角探讨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和效率的具体战略

正如上文所述的,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工作面临着不少困难和挑战,这些困难和挑战的存在无疑会降低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影响我国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增强,更不利于金融业的金融创新。因此,在当前金融创新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的大背景下,探寻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显得尤为重要。

1.创新金融监管模式,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

由上文所述,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建立在分业经营的基础上的,而这种监管模式带来的混乱和风险对我国金融业的长远发展而言十分不利。因此,我们首先要对金融监管模式的创新投入足够的关注和重视,推动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

具体说来,我们首先要保障国家对金融行业的整体调控能力,不能够急进地推动全面混业经营模式,而应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就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现状来说,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监管机构的协调沟通机制,推动定期会议协商成为制度性的活动,加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互动。与此同时,我们要推动全行业监管标准的制定,明确界定交叉任务的监管责任认定方式和手段,以逐步实现向“混业监管”模式过渡。

而从长远看来,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推动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是真正有效的方式。通过合并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管理机构,实行分区分片管理,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不同机构之间信息交流困难、责任认定程序复杂的问题,还能够最大限度地精简组织结构,提高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创新金融监管手段,加强与国际金融的交流与合作

一方面,针对当前金融监管工作过于依赖行政管理和行政干预、没有实现全网联合的缺陷和不足,我们首先要创新金融监管手段和措施。具体说来,我们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制的工作规范和监管标准,严格按照金融监管的行业制度来处理和开展金融监管工作,逐步减少行政干预工作的影响力。其次,我们要充分利用新信息化技术,通过建立不同区域的数据信息库,高效地实现金融机构数据与金融统计数据的对接和融合通过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对非现场监管的数据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深入分析,从而为金融监管工作提供足够的信息支撑。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完善电算化档案管理系统,通过对金融监管的连续性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另一方面,考虑到当前国际经济交流与贸易日益频繁,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对国家经济安全影响重大的现实情况,我国要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与互动。针对当前国家之间金融监管政策的差异和矛盾,开展合理的协商和交流,借鉴相应的国际金融监管惯例和先进经验,完善和调整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

3.建立健全金融自律组织,培养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

一方面,我们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力量,通过组建金融工会组织和同业协会机制,形成一个在自愿基础上的合作交流与监督平台,进而减少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政府行政管理的依赖。具体说来,通过这个自律组织,我们可以实现完善的预防性监管,减少大规划金融监管漏洞和缺陷,并通过向社会相关的金融监管信息和政策变革信息,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最大限度地促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

另一方面,考虑到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存在的人才结构性失调问题。我们可以加大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让他们掌握基础的现代金融知识和操作规范,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效率;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应该提高相应的招聘标准,增强对应聘者专业金融理论知识、金融监管机制改革和金融创新观念的考察和检测,为金融监管机构引进专业化、高素质的金融实务监管人才和金融监管理论研究型人才,在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同时,不断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理论研究水平。

总结

总的说来,金融监管工作的改进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阶段,不可能一蹴而就,除了在模式、制度层面加大投资和建设,人才资源的培养和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是我们不可忽略的一点。同时,在建设过程中,我们仍需不断提出新的策略、新的措施,以促进金融监管事业的新发展、新飞跃。

参考文献:

第7篇

(一)“市场失灵理论”、“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与金融监管立法

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它具有任何其他机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和自由竞争形成一种强劲的动力,它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是市场机制的这种自发调节性也具有局限性,其功能缺陷是内在的、固有的,光靠市场自身是难以克服的,完全依赖于这种自发的市场调节会使其缺陷大于优势,导致“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 ,因而必须借助凌驾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即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弥补这种市场失灵。经济学界普遍认为,通常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有外在效应、垄断和公共产品。所谓外部性是指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和收益,如果强加的是成本,则是负外部性; 相反,则是正外部性。外在效应是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的客观存在,它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消弱或消除,往往需要借助市场机制之外的力量才能予以校正和弥补。因而,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就需要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组织和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并对其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管,而政府的这种金融监管职能主要是通过金融立法的形式实现的。

现代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在一般市场中是普遍存在的,这种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金融交易和金融活动逆向选择遇到风险的重要根源,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并不是每个人都拥有完全信息,且信息的传播和接收都是需要花费代价的;行为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技术条件的局限性和组织结构的不完善性,对于任何决策者来说,都意味着非常高的成本,而且通常信息不仅是有成本的,并且是呈报酬递增趋势的,人们常常要为信息进行巨额的支付,而不论这一信息是被用于影响一种还是千种交易。因此一种能够降低信息成本的制度安排是非常重要的。

(二)博弈论与金融监管立法

博弈论是二战后经济学领域里的新兴理论,研究当人们知道其行动相互影响且每个人都考虑这种影响时,理性个体如何进行决策。一个正式的博弈通常包括如下几个要素:博弈的参与者、博弈的次序、博弈使对弈者可以利用的信息和行动等。从博弈论的角度对法律规则和制度进行分析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有利于我们理解金融监管的必要。从博弈论的著名案例———囚徒困境出发,我们知道单独一次博弈的结果是达到了“纳什均衡”即结果是嫌疑犯都会选择坦白,任何一个参与人都没有理由改变他人的战略决策,没有一个参与人能够在其他参与人不改变行为的情况下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使得自己的处境更好。但我们知道在金融领域中,资金的融通更多的是强调连续性、反复性和效率性,因而在金融市场中面临更多的是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重复博弈,其中包括有限博弈与无限博弈,在博弈次数固定的情况下,每个参与者与在一次博弈中的结果是一样的,即所有的参与者都会做出同样的决策选择,而有时个体做出的相同理性选择却是和集体理性相冲突和矛盾的,在金融领域里主要表现为个体的理性选择与金融业的整体健康与稳定发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金融业经营的最终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而且相对于其它行业,由于其经营货币资金的特点所以往往趋利性更加严重,而金融监管总是通过限制微观金融组织机构的某些“获利”机会而达到其监管目标的,这就使金融监管的意向必然与微观金融组织机构的个人理性行为相冲突,这种冲突将促使微观金融组织机构不断通过金融创新及其他方法来逃避监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不断地完善相关金融监管法律来达到预防风险、促进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的目的。

(三)金融监管立法必要性的经济学分析

马克思历史唯物论认为:“在经济与法律的关系中,经济决定法律,经济对法律是起决定作用的,每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共同的,是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但是这种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决定论却已日渐被近代的制度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所否定。法经济学的发展越来越证明法律并不是消极和被动地反映经济关系,而是对经济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法律制度的设计对经济体系和经济效率产生的是直接的重大作用。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经济问题其实就是个法律问题,任何经济问题的最终解决路径都是通过一种公平而高效的法律制度的安排。众所周知,现实中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因而为了降低交易费用(即非生产性支出)并以此提高有限资源的利用效率,法律制度的普遍建立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在当今世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已得到普遍认同的前提下,为了实现金融监管的高效并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对金融监管做出具体的规定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二、金融监管法价值目标设计的经济学分析

(一)效率与法律正义

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正义是法律价值目标的核心,法就是正义的化身,但却往往认为正义与效率是相矛盾和冲突的。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精辟地阐述:“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一种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利益就不是正义的”。但法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充分表明:法律存在和运行的基础不仅仅是正义,效率也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或者说在对正义进行内涵和外延界定时,其概念本身就涵盖了效率。例如当我们说分配正义时,就是指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平等,而要达到这种平等就要对利益进行有效率的分配。因而,对正义的要求决不能独立于这种要求所应付出的代价,如果为了纠正这种非正义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了这正义行为带来的损失,那么这种正义的请求是不应该受到法律普遍保护的。因而,从某种角度上说,没有效率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正义,效率与正义两个概念的外延是相交叉而又不完全重合的。法律经济学将效率的观念导入法律对当代法律的价值目标确立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从经济学的视野分析法律价值目标的演进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进程的加快,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法律原则与自由竞争时代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转变为财产权的严格限制”、“契约自由转变为有限制的契约自由”、“过失责任转变为无过失责任”。这说明法律越来越强调社会本位和社会总体利益,从原来重于从微观层面维护社会个体的正义转到从社会的宏观角度来维护社会总体利益的正义,衡量效率与否标准的“帕累托最优”(社会资源的任何重新配置,都不可能在无损于任何人的条件下使任何人的处境更好,这时的资源配置就达到了最优)也逐渐转变为了“卡尔多- 希克斯”标准(即使某种政策的变动,使一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人受损,只要得利者的好处大于受损者受到的损失,这样的决策就是最优的) ,这直接导致了法律价值目标的确立从微观走向了宏观,从保护微观个体的权力与自由过渡到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法律作为对权力和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从来就是和利益紧密相连的,从某种角度上说,能够实现社会总体利益高效配置(即能实现“卡尔多- 希克斯”标准)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法价值目标设计的经济学评析

一般而言,在金融监管目标的确立上西方国家采取的是兼顾安全、效率和存款人利益的三项目标,并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对监管目标的侧重点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而言包括三个:维持金融安全稳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防止金融业的垄断和提高金融效率;保护投资者存款人的利益。而我国的有关金融监管法规,例如《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却在此方面与西方国家的规定相比存在明显不足。2003年银监会成立,替代人民银行承担主要的银行监管职能,但是人民银行除了行使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职能外,仍然承担一定的金融监管职能。修改后的《人民银行法》第1条规定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保证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与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只涉及到了前述三项目标中最基础的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同样,《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条也只规定为“监管的目标是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利,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这说明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采取的是单一目标模式,只注重稳定金融秩序,至于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则没有任何的反映,也没有关于防止金融业垄断的规定。在我国的金融实践中,这种单一的金融监管目标模式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健的作用,而且由于其具有保护垄断的倾向,为国有银行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作用下选择高风险经营创设了条件,导致金融风险的加剧和累积,影响了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我国金融监管法没有规定效率目标的直接后果就是金融运行的低效和金融创新的滞后,因而为了保证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在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标设计上建议采取多目标的监管模式,增加防止金融业的垄断和提高金融效率的规定。

三、金融监管法实施的经济学分析

(一)金融监管法遵守的经济学分析

金融监管法的遵守是指公民和社会上的其他主体以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为自己的行动准则,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按照守法动机的不同,可分为自律和他律两种。从经济学上的“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的前提出发,即每个个体的任何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帕累托最优,这就导致了机会成本问题的出现,即每个个体在作出一个选择或决策安排的时候都面临着机会成本,即将资源使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它方面时所放弃的收益,因而假定人们对现有金融监管法的规定是熟知的,对自己在一种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清楚的,这时每个个体在作出守法还是违法的行为选择之前,就会通盘考虑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并把此代价与因违法而获得的收益相比较,作出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选择。因此,我们通常说人们为权力而斗争,从其本质上说并不是出于人类追求真善美的韧性,而都是为了实现个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都不自觉地进行着成本收益的核算,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收益越大,其就越有动力进行此违法行为的选择。边沁在其《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中得出了重要的经济学结论:一个人仅在他从犯罪中得到的预期快乐超过预期痛苦的时候,或换句话说,只有在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的时候,才会犯罪。因此,由于金融业其经营货币资金所带来的暴利性的特点,在对其进行监管立法的时候,为了制止高额利润诱惑所导致的恶性金融犯罪,特别要注意使违法行为所受法律惩罚的预期损失和付出的成本大于违法行为的预期收入。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必须对金融恶性犯罪的违法者施加充分的痛苦,保证使这一痛苦与罪犯预期的其他痛苦加起来能超过罪犯从犯罪中预期得到的快乐。否则,可以预见的后果就是一部分金融市场主体由于守法的成本过高超过了其自身的收益而退出市场,而另一部分市场主体为了降低成本而加入到了违法行为群体之中,从而导致金融监管的失效。

(二)金融监管法执行的经济学分析

金融监管法的执行通常是指国家金融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金融监管法律的活动。金融监管法的执行是要付出巨大成本的,我国金融监管的各部门在执行金融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受政府增长规律“帕金森定律”的支配(即指无论政府部门的工作量是增加还是减少了,或者已经根本没有任何工作了,政府机构的人员数目总是按统一速度增加) ,金融监管部门的预算和开支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必要的和可能不必要的直接财政开支是相当可观的。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关的执法费用采取的是全额财政拨款的模式,较之各级法院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机关实施经济法律所采取的财政拨款和有关当事人缴费的“双轨制”费用模式,前者国家承担的财政费用开支是远大于后者的。下面我们假设在缺乏金融监管立法的情况下所导致的金融风险造成的损失是L ( loss) ,这种金融风险损失发生的机率是P (possibiliity) ,金融监管机关所付出的执法成本是B ( burden) ,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B大于L与P的积,即B > PL 的话,那么金融执法所付出的成本就大于金融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我们就说这种执法是无效的,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反之如果B小于L与P的积,即B< PL的话,那么就是有效的,也就是我们追求的金融监管的高效率。因此降低金融监管机关的执法成本意义非常重大,在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方面应本着合法、效能的原则对金融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从而保证金融监管法实施的有效性。保证金融执法有效性的前提就是要在金融监管法里严格规定金融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因为,如果执行法律的团体都倾向于利益的掠夺和违法行为的操作,那就会出现致命的危险,其结果就会导致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为了自身的利益拼命地与金融执法者相勾结、相串通,从而最终变成“掠夺的合法化和普遍化”。所以,我国的《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监管法都对金融监管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例如《人民银行法》法律责任一章中从第48条到第51条对金融执法人员泄露国家和商业机密、贪污受贿和滥用职权、擅自违规提供担保和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第一条就是对金融监管人员违法行为的惩罚。

(三)金融监管法适用的经济学分析

金融监管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司法权,因此又称“司法”。正如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自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样,法院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自动地实现法律适用的高效率。按照选择性诉讼的理论,假设被法院适用的法律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且都可能被适用于诉讼,那么结果就是无效的法律会经常在法庭上受到非难和质疑,甚至由于原来的立法环境发生变化导致法律被否定和推翻,而有效特别是高效的法律则不会受到异议,只会通过一个接一个的判决肯定此法律的可适用性,这样诉讼就如过滤器一样截住无效法律的继续适用,而把有效的法律放过去,经过不断地过滤随着时间的推移使有效的法律变得更加有效。但正如“市场失灵”一样,我们知道在诉讼中原告为了能从胜诉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分配,往往不管法律是有效还是无效,也不考虑无效法律的延续强加在其他人身上的社会成本,只因为看到了诉讼成本与预期判决价值之间的巨大差额,为了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分配结果就尽量地寻找各种理由来论证无效法律的可适用性,从而使司法的这种“优胜劣汰”的过滤机制失效,导致现实中法律适用的低效。因此,为了提高法律适用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就显得非常的必要。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某类案件的预期判决价值比原告付出的代价小时,当事人通常不会选择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和纠纷;随着判决价值与诉讼成本差额的逐渐增大,诉讼的数目会逐渐增加,然而当这种预期价值比一方当事人付出的成本大得太多以至超过一个均衡点时,就会导致诉讼数目的大幅度减少,因为在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会进行诉讼阻拦,采取其他的非诉讼方式与其达成赔偿协议,从而防止预期判决价值的实现而使自己受到更大的利益损失。以上说明诉讼成本和审判预期价值收益的关系是呈现“驼峰型”走势的,不论是前者比后者大太多还是后者比前者大太多都会导致司法的低效,因而只有使两者达到一种均衡才能实现法律适用的效率最大化。金融业由于和货币资金的流通紧密相连,具有极强的风险性并且行业的竞争极其激烈,难免出现大量的经济纠纷和金融犯罪,需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而在金融司法过程中一定要使诉讼成本与审判预期价值收益达到均衡,以实现司法的效率最大化。

参考文献:

①韩德强:《萨缪尔森批判———竞争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②周英:《金融监管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 第7页。

③ 〔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派译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7页。

④姚海鑫:《经济政策的博弈论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⑤陈建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23卷,第399页。

⑦ 〔美〕伦德·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94版,第65页。

⑧ 〔美〕布坎南著,平新乔等译:《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37页。

⑨ 〔美〕约翰·罗尔斯著, 何怀宏等译:《正议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版,第4页。

第8篇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对金融创新背景下的金融监管进行了探讨。首先介绍了金融创新的大背景做了介绍,接着概括了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最后提出了一些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浪潮持续高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前推后涌层出不穷,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是,金融业又是一个与国民经济运行息息相关的敏感性行业,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越来越多样化的风险因素,这就使金融监管成为必然。次贷危机以后,加强金融监管已成为金融业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的同时又能做好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深化发展,已成为一个金融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金融创新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创新模糊了各金融机构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各机构涉足领域广泛,进行大量业务与工具创新,增加表外业务,一旦创新活动突破金融机构原来的规定的行为边界,但监管当局也没有明文限制,这就使原有的监管法规效力下降、监管手段、监管方法过时,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监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产品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但却被市场普遍接受,那么原来的金融法规就完全丧失效率。金融创新可能产生一些模糊的产权关系,导致风险监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货币为基础的金融创新工具涉及货币所在国、交易发生国、交易者所在国等不同对象,各国对风险责任的认定不同,有可能导致这些金融创新没有任何约束。某些跨国金融机构的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不确定是属于子公司所在国还是属于母公司所在国家。一些混合金融产品的创新涉及交叉性业务,比如储蓄保险既涉及储蓄业又涉及保险业,这样很容易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使得当前金融监管制度往往已滞后金融创新的步伐,使监管的时效性大打折扣,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监管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二、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应以市场法则为依据,以市场激励的方式来确立市场秩序。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确立是一个自然扩展的过程,它是随着一个国家要素禀赋结构、法律环境、企业规模、资金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如何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监管。目前金融监管的关键是如何在观念上从以往的“命令与控制”转变到“市场激励”上,即金融监管,政府仅是市场裁判或规则执行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不是市场的主事人。 

    适应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需求,积极调整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应该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监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作为单一的目标。 

    树立监管效率观念,努力降低监管成本。要改变监管不计成本的观念,实施监管时必须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与监管执行中都坚持贯彻成本最小的原则,尽可能地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的资源占用。 

    增强监管风险意识。在监管过程中强调监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坚持监管行为的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三、创新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的工作不是以传统的方法来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来分析。如任何规章,生效前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过成本的规章才能被通过;生效后每一年进行成本收益评估,掌握规章对金融活动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分析规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经济绩效或金融监管目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不是先设计标准,而是采取选择性的方法:如绩效标准,市场激励和信息战略。这种监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废除那些限制市场效率、增加个人与企业负担、有失公平的和过时的规章制度。 

    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基础作用。要在努力调整金融机构产权安排的同时,积极建立金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要把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弱点,和纠正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同时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加强与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联系,共同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 

    积极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金融机构有关经营情况公开性,同时要通过积极推行银行信用、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强化市场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发挥市场制约作用,共同推进金融监管。 

    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与委托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定期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审计,弥补中央银行监管在人力和技术上的不足,确保金融机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共同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四、创新监管手段 

第9篇

和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文■吴 昊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已成为引领金融进步的重要手段,这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的考验。本文从博弈视角对二者的关系进行研究,认为随着我国金融监管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创新的积极性由高到低,金融创新不足。因此,本文提出我国的金融监管应坚持市场主导原则,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鼓励金融创新。

关键词:博弈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不仅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两大永恒主题, 而且又是一对矛盾的两面。金融机构受到利润目标的驱使,使得金融创新成为一种必然;另一方面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也给金融体系的安全营运带来新的风险, 更加需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由于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 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又要加强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两者之间的矛盾统一是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动力, 研究两者的关系, 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博弈要素分析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模型涉及如下基本要素:

参与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博弈参与人分别是金融机构(例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和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证监会等),它们之间是一种动态博弈过程。

行动:是指博弈参与者在某一个决策时点选择的方案。金融机构行动有进行创新与不创新,金融监管机构的行动有进行监管和不监管。那么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博弈中行动组合可表示为(创新,监管)、(创新,不监管)、(不创新,不监管)、(不创新,监管)。

信息:是指参与者在特定的行动点所知道的有关其他参与者的特征、其他参与者已选取的行动等有关知识。在我国这样的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两个博弈参与者存在着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而可以选用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

效用:是对参与人行动及其他人行动组合实施时所产生的结果的评价,可以用效用函数表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博弈关系中的效用函数应当包括如下变量:金融机构创新带来的收益及受到监管的惩罚损失;金融监管机构有效监管所带来的收益,及所付出成本等。

均衡:是指博弈模型的解,即在某种规定的意义下达到的最优战略组合。在我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是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应力求寻找二者之间的“精炼贝叶斯均衡”。

二、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博弈模型

(一)基本假设

1、博弈双方参与者是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他们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而且各自行动具有先后顺序,即后行动者可以观测到先行动者的行动。

2、博弈双方都是理性的,可以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金融机构的策略空间是(创新,不创新),监管机构的策略空间是(监管,不监管)。

3、假定金融机构创新的概率是p,金融机构不创新得到的效用是U,创新得到的超额效用是U1,金融创新被监管受到的惩罚损失是U2。

4、假定监管机构监管的概率是q,监管机构不监管得到的效用是V,监管的成本是C。

5、博弈双方都是工作有效率的,且不存在搭便车和寻租的现象。

(二)博弈模型及分析

假定金融机构先行动,它可以选择是否创新,可以得出如表1所示的博弈支付矩阵:

由表1可见,由于博弈过程中,博弈双方的收益大小不确定,将会产生以下三种不同的纳什均衡。

第一种情况:若V+U2-C

第二种情况:若V+U2-C>V,且U+U1-U2>U,而U+U1>U恒成立,则监管机构监管的效用大于不监管的效用,此时,无论金融机构选择任何一个策略,监管机构均会选择监管。在监管机构监管时,金融机构创新的效用是U+U1-U2大于不创新的效用U,因此金融机构会选择创新,此时得出一个纯策略纳什均衡(创新,监管)

第三种情况:若V+U2-C>V,且U+U1-U2

设金融机构期望效用是E1,则:

E1=p[q(U+U1+U2)+(1-q)(U+U1)]+(1-p)[qU+(1-q)U]=-pqU2+pU1+U

期望效用关于p的一阶偏导数为-qU2+U1,令一阶偏导数为零,可得:q=U1/U2

设监管机构期望效用是E2,则:

E2=q[p(V+U2-C1)+(1-p)(V-C)]+(1-q)[pV+(1-P)V]=pqU2-qC1+V

期望效用关于q的一阶偏导数为pU2-C,令一阶偏导数为零,可得:p= C/U2

因此,金融机构创新的概率是p=U1/U2,监管机构监管的概率是q=C/U2。一般来说,监管机构对违规金融创新的处罚力度在短时期内是相对固定的,长期内的变动幅度也是有限的,因此U2的变化率很小。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创新得到的超额效用是U1不断增大,而开始时随着监管的深入,监管成本效用C绝对值增加,随监管技术的进步监管成本效用绝对值C将减小,由p和q表达式可知,创新的概率p先增大后逐渐减小,而监管的概率q将逐渐加大。这样我们能得到两个均衡,(监管,创新)和(监管,不创新)。

对于上述博弈模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第一,金融监管的成本直接影响着监管者实施监管的力度,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始终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注重行政命令,传统计划手段管理经济的习惯方式一直没有改变,监管成本是不断减低的,监管机构监管的意愿逐渐加强,监管范围和力度越来越大。第二,由于资本的趋利性,金融机构开始为了获取超额效用选择创新,但随着监管的逐渐加强,金融结构被监管受到的惩罚性损失增大,逐渐超过创新可能得到的收益,因此金融结构创新的积极性就会逐渐降低。第三,总的来看,金融监管不断加强,而金融创新的概率先增大后减小,金融创新和监管最终有可能形成一种非良性循环,导致金融创新不足,抑制了金融业的发展。

三、对我国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关系的启示

本文认为在我国这样的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监管成本的不断减低,监管往往成为了市场的主角,随着监管强度不断增强,常常严重抑制金融创新,导致金融创新不足,金融市场的效率不能充分发挥,即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但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因此,为寻求我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动态均衡,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改变我国低成本、低效率、一成不变的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放松直接行政管制,给予金融机构更广泛的自,使市场机制真正取得支配金融机构运行的基础机制地位。金融监管应从新的角度切入金融业的运行,改变传统的监管模式,应该从合规性监管转向风险性监管转变,把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以及行业自律监督结合起来,为金融业的市场机制高效运行提供保障,寻求保证金融业效率和稳定的最佳平衡点。

(二)鼓励金融创新,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竞争力

金融监管应当服从服务于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是手段,鼓励金融创新、推动金融的发展才是终极目标,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金融监管是毫无意义的。为了推动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机构主要任务是对市场建设以及参与市场的金融机构内控的监管,而不是监管具体的金融产品。此外,还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将金融创新的主导权还给市场,鼓励金融创新以提高金融市场效率。

(三)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机构间信息交流

首先应该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最大程度的缩短危机爆发时的应对时间,使金融风险在系统内得到良好的分散和疏解,并且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从组织上应该顺应混业监管的趋势,可以设立一个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人民银行牵头的由各个部委参加的高于一般部委规格的常设机构——“国家金融监管局”统一协调三大监管机构,并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国家金融监管局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予以全面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专业监管机构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对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实行专业化监管。

参考文献:

①张维迎.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6

②颜钰文.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分析. 现代经济信息,2009(11)

③刘毅.金融监管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