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4 17:08:47
导语:在银行业监管原则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实施是完成中国银行业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对于推进我们商业银行的依法合规经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下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的学习进行分析。
今年,山西银监局组织召开了山西银行业监管法规学习培训工作推进会,全省掀起学习《银监法》的又一轮,作为我国第一部银行业监管专门法律 ,《银监法》的颁布和实施意义十分重大。学习和贯彻《银监法》,在当前应把握以下几点:
《银监法》实施的意义
一是在监管模式上,坚持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与合规性监管并重转变,《银监法》明确了监管的审慎性原则,同时赋予了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性规则的制定权。规定了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报告岗位责任制度和处置制度 ,要求银监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有效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充分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除提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接管或促其重组、整改、撤销、取缔等措施外 。还明确定了对监管工作人员和银行从业人员玩忽职 守以及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的责任承担等处罚措施 ,加大了责任追 究和问责。上述审慎经营原则和对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处置制度的强化,对银行业监管从单一合规监管向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监管模式的转变提供了法律支持。二是在监管重点上,坚持从 化解风险为主向着力促进银行业发展和提高银行业竞争力转变 。《银 监法》的立法目的是“ 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银监法》所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管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竞争能力”。从修改后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看,扩大了业务许可的范围,并预留了发展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对商业银行的管制范围和力度,为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创新空间。三是在监管视角上,从传统的国内监管向监管国际化转变。广泛的借鉴了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和做法,许多法律条款体现了巴塞尔核心原则,集中反映了监管视角的国际化,顺应了银行监管的世界潮流。四是加强协调配合。金融业是一个整体,各监管部门既有分工,又有配合。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仅靠银监部门自身的努力是难以凑效的,还必须发挥财政和其它金融监管部门的合力。为此,《银监法》规定了银监机构与人行、财政部门等在维护银行业机构稳健运行中的协调、配合关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金融监管协调配合机制,既要加强与证券、保险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又要加强与央行、财政的协调配合,互通有无,共享信息,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我国银行业的稳健运行,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银监法》对我们的要求
关键词:电子银行;外包;监管
近年来,在全球银行业兴起的电子银行业务(ElectronicBankingBussiness)大大改变了银行业的传统经营方式与业务模式,不仅银行效率得以提高,服务成本得以降低,而且商业银行也被赋予了许多新的特征,例如服务内容的开放性和服务对象的全球性,传统业务和网络技术的紧密结合,以及银行与外包第三方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等。[1]虽然这些新特征并不必然带来新的风险,但其无疑会增加和改变传统银行业务实践中的风险结构。因此,各国银行监管机构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强相应的专门监管,而其中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活动的监管则是各国共同关注的重点之一。
一、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优势分析
外包(Outsourcing)是一个外来词,其基本含义就是将自己本可以做的一些事情委托给其他人去做。由于电子银行业务对信息技术及网络安全都有着极高要求,而这就意味着巨大的资金投入,因此在以最小成本追求最大收益的商业规则下,银行往往选择将电子银行业务中的软件开发、信息处理、硬件维护等部分或全部外包给更为专业的第三方公司去做。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角度来看,银行之所以倾向于选择电子银行业务外包通常是基于如下的考虑:
1.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需要。电子银行外包可以让商业银行转而注重自己的核心业务,专注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据调查,美国有68%的信用卡业务都是通过非商业银行机构来实现,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业务本身而非后台支持,因此银行没必要雇用大批的网络高手来维护网络,交给专门的网络公司去做就行了。
2.更好地控制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根据管理学理论,优秀企业通过将价值链中的不同环节外包给更为专业的公司,从而节省资源获得规模经济。例如,根据美国Forrest调查公司的一项统计,美国企业依靠自身力量建立并维护一个Web网站,头年的费用是22万美元,而将此工作外包给网络公司仅需花费4.2万美元。
3.获得新技术和提高服务效率。IT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而电子银行的技术外包不仅可以使银行内部技术人员获得更多接触新技术的机会,还可以使他们摆脱一些繁杂的日常事务,从而大大提高技术支持的响应速度与效率。四是发展战略和风险规避的考虑。在全球金融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网络技术的运用更给传统的生活方式与商业模式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而通过与专业外包服务商的利益捆绑,银行可以围绕最新科技的发展趋势来发展各项新兴业务以抢占市场先机,并因此减少了很多系统维护管理和技术开发失败的风险。
二、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分析
电子银行业务外包在提升银行的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也会给银行带来新的潜在风险,并且给传统的银行监管体系出了新的难题。撇开就业等社会问题不谈,从经济与法律角度分析,电子银行业务外包本身也蕴涵着许多隐患。
1.信誉风险。银行业最为核心的资产是信誉,而外包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低下将会影响银行的信誉。例如由于IT外包供应商的原因硬件设备出现故障维修不及时或软件系统存在漏洞等致使银行客户受损(包括客户在业务操作方面的不便利以及在资金、机会方面的损失等),即使这完全是由于IT外包供应商的过错也同样会大大影响银行的社会形象与信誉。
2.技术风险。在技术选择上,银行必须选择一种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电子银行业务的开展,因而当各种电子银行的解决方案纷纷出台时,商业银行选择与哪一家公司合作,采用哪一种解决方案都将是电子银行存在的一种潜在风险,一旦选择不当,将使银行面临巨大的机会损失与利益损失。同时由于核心技术由外包公司掌握,外包公司或其职员利用工作便利来从中获利的道德风险也不可不防。
3.法律风险。由于电子商务和网上银行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环境,再加上网络的无国界性与各国监管机制的差异性使得电子银行业务外包中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例如,外包过程中银行客户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商业秘密和技术专利的归属问题、跨国诉讼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等都可能对银行的审慎经营造成巨大冲击。
4.系统风险。银行业是一国金融发展的核心,其对风险管理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由于某些IT核心技术的垄断,在IT外包行业也存在着若干寡头公司,因而可能产生某一国(地区)的多家银行过于集中依赖某些外包服务供应商的情况,一旦出现问题会造成连锁效应。另外从长远来看,过于依赖某些跨国公司的技术外包还可能不利于本土企业的技术创新,甚至可能威胁到国家的金融安全。
三、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监管的域外经验
银行业是个对风险管理有着异常严格要求的行业,而电子银行业务的外包有可能把本属银行机构的风险、管理责任及合规要求转移给不受监管当局监管的第三方。在此情况下,银行机构如何有效控制外包带来的运营风险?监管机构如何确保外包供应商在外包过程中履行了其监管要求?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监管当局已经陆续对此作出反应,以监管报告、建议或指引方式将电子银行业务的外包活动纳入到其原有监管体系中。
1.美国。早在1990年1月,美联储就通过一份监管声明提醒金融机构注意订立电子数据处理(ElectronicDigitalPlatforms,EDP)服务合同的潜在风险,美联储最为关注的问题是金融机构所签EDP服务合同中是否含有对其原有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不利影响的条款,如责任免除条款等。而美联储纽约银行1995年的一封监管信函则明确了外包服务安排报告规则,即无论任何银行服务机构都应该在首次签署外包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后的30天内向合适的联邦银行机构报告这种关系。
另外,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还了一系列旨在阐明银行管理IT外包风险方面职责的指引与公告,例如《FFIEC对外包技术服务的风险管理指引》(2000年)提出了由董事会负责外包引入和风险管理的原则;《FFIEC对技术服务商(TSP)监管手册》(2003年)概述了TSP风险的监管流程与方法;《IT外包技术服务检查手册》(2004年)为监管人员的审计检查提供了相应的程序指引。
2.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2001年12月的《外判》对本地银行业的的外包活动表达了相当明确的监管态度,它虽然并非专门针对电子银行,但其中载明的一般监管方法及有关技术外包的管控措施等均对电子银行外包具有参考价值。在《外判》指引中金融管理局明确只要被监管机构的外包安排具备周详的计划和妥善的管理且不会有导致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发生,金融管理局就不会干涉。[2]
而所谓“周详的计划和妥善的管理”则包括了以系列的特殊管控措施。首先,在选择外包服务商时,银行应审查其是否具备足够的资源与专业知识,而在将关键技术如数据中心操作外包时,还应由独立第三方作出独立评估报告,报告将提交金融管理局备案。其次,在同外包服务商签订协议时,金融管理局强调应清楚载明外包服务商的履行标准和服务水平。再次,在外包安排存续期间,银行应对外包服务商实施持续充分的监控和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最后,为了防止外包风险的过于集中,银行还应尽量避免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服务商。
3.瑞士。1999年8月,瑞士联邦银行委员会(SFBC)了针对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外包指引》,允许金融机构在未经SFBC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外包。但该指引规定外包必须得到董事会的同意方可实施,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要求金融机构将外包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外包合同必须明确允许SFBC、金融机构及其内外部审计机构对外包服务商进行必要的监控,同时某些核心管理职能是不允许外包的。
此外,伴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各国监管者也逐渐意识到,外包所带来的风险往往是超越国境的。因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3年先后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与监管》,为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外包)的监管提供了高级指导。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综合各国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指出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控制首要原则是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该对与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建立全面和持续的尽职调查制度与监管程序来处理银行与外包第三方的相互关系。[3]
四、我国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监管的实践与法规建设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的外包势头也发展迅猛,各大商业银行都相继开设了电子银行业务,其中四大商业银行都选择了自主开发核心技术与辅助业务外包相结合的道路,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则选择将更多的信用卡业务、网络银行业务外包出去以降低运营成本。但在电子银行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我国对其的监管还处于逐渐发展和不断探索中。目前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监管事宜主要由银监会负责,关电子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也已初步确立,主要由《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银行业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暂行办法》等组成,而其中2005年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我国首次出现“外包管理”字眼的法律文本,其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发展和监管可谓意义深远。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及自助银行、ATM等均纳入电子银行业务范畴,扩大了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范围,改变了长期以来部分电子银行业务监管无据的状况。[4]同时《办法》突出强调了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评估工作,要求金融机构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至少每2年对电子银行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而为了应对新兴的电子银行业务外包风险,《办法》还明确了许多具体的监管措施:(1)规定金融机构在选择电子银行业务外包服务供应商时,应充分审查、评估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实际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能力。(2)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外包服务供应商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3)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针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风险的应急计划,并应制定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实现外包服务供应商顺利变更,保证外包服务不间断的应急预案。(4)规定金融机构对电子银行业务处理系统、授权管理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等涉及机密数据管理与传递环节的系统进行外包时,应经过董事会或者法人代表批准,并应在外包实施前向银监会报告。
笔者认为,《办法》的上述规定已经吸收了很多国外监管的经验,并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情况有所考虑,它的出台既是我国监管当局在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对监管工作的一项适应性创新,也是一项有利于我国银行业在改制上市及发展过程中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但是《办法》仍存在一些不足,诸如要求金融机构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可靠性和公信力进行保证并不尽合理。此外对金融机构的责任规定也过于严苛。
五、健全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监管体系的思考
虽然我国已经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监管制定了比较明确的规章,但是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
系,而且目前在我国的社会背景下,纸面上的法律要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无疑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实践中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很多监管人员对于电子银行外包风险的认识不足,导致我国各地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和执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有关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监管体系,以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良性发展。
1.在监管的价值取向上,银监会应该综合考虑监管的安全目标与金融机构的效率追求,实现金融安全与交易效率的平衡发展。银行是基于提升效益目的而实施外包的,因此监管当局不能仅仅为了监管的安全价值而不顾银行的效率价值。笔者认为,银监会应在谨慎基础上支持银行业更多的外包活动,这也是应对入世后更为激烈的银行竞争所必需的。当然银监会应始终坚持以下两个原则:第一,确保银行业外包活动处于银监会的有效监管之下;第二,确保银行机构合理制订外包计划和妥善处理外包风险。
2.银监会应进一步细化现有的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监管规则。现有的外包监管规则总体而言仍偏于原则性,因而需要在既存原则框架之下尽快出台更具操作性的监管细则对监管人员的监管范围、权限和监管程序予以规范。此外,电子银行外包的实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而密切关注电子银行的最新发展动态,适当汲取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丰富电子银行业务外包风险管理的内容也极为必要。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色内容得到明晰。突出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信息安全权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中容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权利问题;消费者的适合性问题受到关注;突出了近年来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的误导销售和银行收费不合规问题;具有导向性地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和优化服务,坚持服务便利性原则,保障对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基本服务。
突出“预防为先”的保护监管理念。《指引》在基本原则中将“预防为先”置于首位,而且设置了专门的条款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事前预防体系建设要求。这一安排在全球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和立法实践中具有领先性,将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构建可持续的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公平友好关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律体系建设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内容。《指引》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律体系建设方面的内容是其最为突出的亮点,这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立法和监管方面都具有领先性,也可以说是中国监管在立意上兼顾自律与强制监管的有机结合,其篇幅内容也是最为丰富的,尽管条文数量并不是太多,但是条文的内涵和要求极为丰富。
投诉管理的优化与外部督导兼顾。《指引》仅用了三个条文对纠纷管理问题做了原则性要求,但内容较为丰富,强调了投诉管理的统一化、规范化、系统化问题,还明确要求醒目公示投诉方式和流程,做好投诉登记和告知事宜。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对投诉的监测分析及反馈到服务和产品的改进优化中去提出了专门的要求。
构筑了基本的监管保障机制。《指引》明确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应当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各个监管环节充分体现,同时强调通过风险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来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要求。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指引》原则性构建了监管考评机制,要求将考评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联动起来,势必对金融机构产生强制性约束力。
外部教育与内部教育并重。消费者金融教育已经成为各国金融消费者立法和监管关注的基本内容。正因为如此,《指引》在监管的基本原则上将“教育为主”列为其第二项原则,同时还规范了金融机构内部员工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教育和培训问题。这种要求将有助于银行内部培育消费者保护的文化和氛围,提升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水平,从而增强银行自觉、自律践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
《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现状来看,有诸多事宜值得关注。
第一,需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到公司治理中。对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指引》有许多具有创新性的规范和理念,尤其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某些要求并未在现行的治理体系中得到反映。
第二,需着力制度建设。《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反映了监管机构试图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融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机制中,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可持续性和规范性。为此,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监管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体系。
第三,加快建立健全相对专门化的预防体系。虽然《指引》并未明确要求银行构建相对独立和完善的预防保障体系,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这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结合自身经营规模和管理组织体系的特点,因地制宜落实监管要求,但应最终促成消费者权益保护预防体系的有效性。
第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评体系建设。根据《指引》的相关要求,银行机构不仅需要在保护工作体制机制上做好应对准备,更需要在各经营环节落实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要求。
一是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受内外部环境的制约较大。从外部环境看,评估小组 认为,我国宏 观经济从总体上看稳定性和持续性在增强,但仍存在结构失衡等影响持续性发展的不确定因 素,制约着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从内部环境来看,主要存在监管者责任不够明确、监管机 构的独立性受到制约、银行监管法规框架存在缺陷、监管支持系统还较薄弱等问题。
二是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还不够规范、高效和透明。现行法规规定的有关发 照标准存在缺陷,没有制定明确的细则;对商业银行新业务的准入设限不科学,一定程度上 抑制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影响了银行监管有效性的提高。
三是审慎性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强。还没有建立结构完整、层次清晰的 监管法规体系,法规的制定、修改还不够及时; 对商业银行资本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的监管存在 诸多缺陷。
四是持续银行监管手段还需进一步完善。如现场检查尚未实现制度化,缺乏 计划性、连续性;非现场监测的风险识别、分析和预警功能较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的 有机结合不够。
五是监管信息的统一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性方面尚需花大气力改进。
六是监管者权威性不强,难以保证监管的效率。目前商业银行市场退 出的法律 、法规还不健全,由此导致监管机构对有问题银行处置不及时,成本高,也影响了监管的效 率。
七是对商业银行境内外并表监管的能力严重不足,与一些东道国监管当局信息交流 的范围和深度十分有限等等。
摘要:《巴塞尔协议Ⅲ》是美国金融危机后银行监管领域最重要的改革方案之一,其核心内容在于重新制定了资本性指标、流动性指标以及杠杆率指标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巴塞尔协议Ⅲ》必将对我国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我国的银行业在监管不断趋紧的政策环境中,最优的策略就是注重资本质量,向“轻资本”模式靠拢,走特色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资本质量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3-0123-03
一、关于《巴塞尔协议III》的简要介绍
(一)新协议出台背景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业界与学术界主要就两大问题进行集中探讨,即国际货币体系及金融监管改革。监管滞后是本次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诱因之一。面对快速发展的全球金融市场、机构及产品,金融监管显得力不从心,主要体现在力度不强、方法落后以及监管真空等,比如过度强调微观审慎监管而忽略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等。众所周知,巴塞尔协议是当前全球银行业监管的统一标准,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本质上反映了该协议所存在的问题,比如资本顺周期、流动性、杠杆率以及宏观审慎等。《巴塞尔协议Ⅲ》也就是基于此而诞生的。
(二)《巴塞尔协议Ⅲ》之内容简介
新协议在现有规约的基础之上,对银行业资本的要求更加全面和严格,不仅上调了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指标,新增了资本缓冲要求,更注重银行资本的质量,并配合以流动性约束。《巴塞尔协议Ⅲ》出台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进而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对其大致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
1.资本性指标
(1)关于银行资本监管“量”的变化:加强银行资本监管已成为国际共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确定了3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即普通股充足率为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总资本充足率为8%。同时,在最低资本要求得额基础上,计提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不高于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另外,《巴塞尔协议Ⅲ》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即系统性重要银行还要追加1%的附加性资本要求,以应对“大而不倒”带来的道德风险。这些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也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银行活动提出更高资本要求的态度。巴塞尔委员希望借此增强银行对抗日常运行各种风险以及金融危机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2)关于银行资本监管“质”的变化:《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资本的质量同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巴塞尔协议Ⅱ》中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被重新界定并区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及留存收益)、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并建立严格的合格标准。②核心资本要求被大大提升,原来的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③《巴塞尔协议Ⅲ》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资本扣减规定,所有的资本扣减项全部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3)关于银行资本监管思路的变化:《巴塞尔协议Ⅱ》重点强调了对分母即风险资产的计量,以反映风险变化的敏感性。但是,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以及随后的欧洲债务危机使得《巴塞尔协议Ⅱ》以风险识别为基础的银行管理与监管框架暴露出很大的漏洞。在这样的背景下,《巴塞尔协议Ⅲ》更加强调对分子即资本的计量,直接表现就是诸多条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
2.流动性指标
《巴塞尔协议Ⅲ》引入流动性覆盖比率(LCR)①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②以加强对银行流动性的监管。其中,流动性覆盖比率(LCR)用来确定在短期极端压力情境下,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的数量,以便应对此种情境下的资金净流出,该指标的最低标准是100%;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用于确保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该指标的最低标准也是100%。
3.杠杆率指标
《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③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指标。要求各国对3%的杠杆比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基于平行期的测试结果,于2017年进行最终调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杠杆率指标的引入旨在防止银行系统构建过度的杠杆,《巴塞尔协议Ⅲ》还引入额外的保障措施应对模型风险和度量错误,从而降低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基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巴塞尔协议Ⅲ》相对之前有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但强调资本监管的本质却没有发生变化。其出台意味着在经历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严重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迎来了新的时代。《巴塞尔协议Ⅲ》最显著的特征是,在银行业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择上,安全已经远远超越了效率,这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银行业注重效率原则的一次重大转变。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的签订,使得全球的银行业面临巨大的融资缺口,其中欧洲的银行业受到的冲击最大。至于我国,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由于监管政策的趋严,尤其是逆周期资本调控和动态拨备的实施,使得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短期内比较乐观。但是,考虑到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巴塞尔协议Ⅲ》整体监管思路的变化,《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依旧不可忽视。具体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首先,正常情况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制定的监管标准对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方面的影响不大。④截至2010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2.2%,核心资本充足率也达到了10.1%,符合《巴塞尔协议Ⅲ》正常情况下的监管要求。但是,如果考虑到逆周期资本缓冲和系统性重要银行1%的附加性资本要求,以及我国银行监管层可能更为审慎的监管原则,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仍有提高的必要。
其次,《巴塞尔协议Ⅲ》将促进我国银行业的盈利模式的改变。《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银行业信贷规模的扩张,我国银行业现阶段的高资本消耗模式也将得到一定改变。商业银行在每一次信贷扩张后,为满足监管当局对资本缺口的要求,必须进行再融资。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越高,再融资的需求就越大。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往简单的圈钱模式已经越来越不受欢迎。在这种境况下,银行只有改进盈利模式,增强盈利能力,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
再次, 中国银行业可能将面临更为严格的资本管制。《巴塞尔协议Ⅲ》同前两个协议一样,都是金融危机的产物,本质上都是一种被动的、事后救济式的风险应对措施。它们通常都是事后的经验总结,而不是超前的规则设计。而鉴于中国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的地位以及监管层日益审慎的态度,为保证银行业和整个金融系统分的稳定,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势必会更加的严厉,对银行业的资本管制也同样会更加严格。这从2010年监管当局时隔多年重新启用存贷比调控工具可见一斑。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长期影响要远远大于短期影响,宏观层面的影响要大于微观层面的影响。它对中国银行业成长和发展的影响,将是持续性层层推进的。
三、我国银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探析
《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使得银行业监管的关注焦点由20世纪70年代后的“效率至上”让位给“安全优先”,“安全”重新取代“效率”,成为银行业发展新的原则。虽然,《巴塞尔协议Ⅲ》目前还只是一个大体的轮廓,具体的细节并没有出台,但是,它至少指明了未来银行业监管的一个方向。比如说,《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建立逆周期的资本缓冲,以平滑经济周期中不同时期银行业起伏很大的信贷投放规模,就很好地避免了以往监管措施中以静态思维监管的套路和模式。
可以预见,面临更加复杂的经济形势和日益严格的监管措施,我国银行业的生存环境已经发生了些许变化。未来一段时期,我国银行业必须通过调整思维,理顺思路,防范风险的同时积极开展创新业务,才能求得生存和进一步的发展。概括来讲,我国银行业未来几年的发展趋势如下。
首先,银行业要更加注重资本的质量。以往不论是银行业本身,还是监管当局,都非常注重资本的数量,对资本的质量关注不够,造成银行业资本构成中存在滥竽充数的情况。《巴塞尔协议Ⅲ》更加注重资本的质量,不仅重新界定了《巴塞尔协议Ⅱ》中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范围,还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资本扣减原则。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银行业尤其是上市银行要积极探索和创新资本的补充工具和渠道,强化核心资本的概念。目前,常用的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渠道是通过股东注资和内部留存收益,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简单的增发扩股、配股等方式已经很难得到股东的青睐,通过这些方式融资,银行本身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因此,银行业可以通过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以求得留存收益和融券融资之间更好的平衡,也即在自身利润可预测的情况下,通过高红利回报,获得股东的认可,进而获得杠杆化的股权再融资。①
其次,银行业要主动调整业务模式,弃除高资本消耗业务模式,建立收益风险相匹配的“轻资本”模式。我国的商业银行由于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存在着严重的依靠存贷款利差的局面,这一方面束缚了银行的创新能力,一方面又增加了金融结构的脆弱性。虽然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加息周期,“高息差”仍旧会持续一段时期,但是,未来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必将逐步走向集约化经营。因为,信贷规模在未来更加严格的资本约束下,不可能保持前几年那样高速的增长,缺少了信贷规模的支撑,“高息差”也不能带来业绩的持续增长。因此,从中长期看,我们银行业应该主动调整业务模式,改善收入结构,强调业绩的健康增长和持续增长。
调整业务模式,一是通过强化风险因素定价,精化资本成本管理,加快现有业务的资源整合,提高资本综合的使用效率;二是业务创新,虽然金融创新是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是针对中国银行业净利息收入占比仍旧高位的情况,还必须勇于创新,不能够因噎废食。当然,创新业务的同时,注意控制风险,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并严格贯彻实施。
客观地说,近几年,我国银行业业已认识到,仅依靠息差收入,只能做大,不能做强。随着国内居民投资者理财意识的增强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基金、理财、托管等中间业务会有一个加速发展的良机,这也给银行业业务模式转型提供了便利。因此,可以预见,未来几年,我国银行业的业务模式将会向着一个更加平衡、合理的方向发展。
再次,银行业发展将迎来一个竞争分化、特色鲜明的时代。目前,国内银行银行业发展同质化严重,国有大中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都追求规模的扩增,业务设置上也几近相同。甚至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制定的发展规划也是跨区域经营和全国布局。《巴塞尔协议Ⅲ》区分了系统性重要银行和系统性非重要银行,对不同性质的银行设置的监管底线也有所差别。③这必将影响不同类别银行的业务发展模式,进而形成特色鲜明、竞争差异化的发展态势。
总之,我国银行业发展已经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局面。我们应该借鉴《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思路,遵循资本监管的国际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国银行业发展新的规划和目标。注重资本的质量,积极探索新的经营模式和利润增长点,形成各具特色、层次鲜明的竞争格局,必定是中国银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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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风险会计防范
随着银行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和银行间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日趋多样化,特别是会计风险问题,受到银行业内高度重视。近几年金融系统案件频繁发生,大多源于会计监督乏力。因此,加强银行会计风险的防范是我国当前金融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
银行业会计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政策环境不完善
实行新会计制度后,银行记账原则由“收付实现制”变成“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未将会计谨慎性原则贯穿于业务发展的始终。谨慎性原则作为企业对不确定事项采取稳妥谨慎态度的一种必要的反映,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为应付复杂多变的外界环境,将风险损失尽量减少到最低限度的一项会计政策,是风险控制在会计核算上的具体运用。它体现了会计实践的一般规律。在银行会计的核算中,采用符合谨慎性原则的会计处理与报告方法,可以有效地防范与抵御银行风险,而不采用会计谨慎原则来指导银行经营行为,小则事关银行自身的厉害得失,大则事关整个金融业的安危和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否。所以,只重视权责发生制而忽略谨慎性原则对防范经营风险极为不利,甚至直接导致风险。另外国家对金融机构监管缺少经验,监控力度不够,措施没有及时到位,因而很难在风险处于萌芽状态时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控制。再则,金融改革后,对金融会计在金融机构中的作用认识不够,有关法规不够健全,管理制度滞后,直接制约着会计职能的发挥,会计仅限于记账、算账、报账,而忽略了事前预测、事中参与决策、事后分析评价的管理功能。
(二)内部稽核不力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银行界对内控制度的建设空前关注,然而各银行却没有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对内控制度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使之系统化、程序化。一方面,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目前仍作为一个个被分解的单元分散在各项管理制度之中,如会计内控制度规定了不同岗位的职责,不相容业务的分离,业务程序的先后制约,却未形成一套生产流水线式的防范风险程序(一般应由目标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组成),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相互制约机制不健全,一些重要职责和岗位没有严格分离,混岗或集多职于一身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银行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决策管理层的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常常出现“控下不控上”的局面,使内控制度形同虚设,留下事故隐患。
(三)银行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近年来,国有独资银行在快速商业化的变革中,为抢占市场份额,实行外延式急速扩张的策略,真正精通银行会计业务的专门人才严重不足,一些新手未经岗位培训,对于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没有很好的掌握,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致使会计核算的随意性较大;另外,在会计队伍趋向年轻化的同时,也容易受社会上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从而在会计业务操作中违规甚至违法。
防范银行业会计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适应银行经营要求的会计监管体制
加强银行业的会计监管,不仅需要规范监管标准、统一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政策,而且要求银行业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分工进一步明确,使银行业把更多的精力投身于风险管理工作。
银行业的监管应该保证透明化和市场化。监管项目应该以银行业最基本的指标,如:资本充足率、股权结构、储户的资金安全性等为准绳,监管标准对任何银行都应该一视同仁。就目前来看,银监会正致力于不断提高监管水平,把精力主要放在具体政策和规定的制定上,这与当前国内银行业的发展阶段与管理水平直接相关。但从长远来看,有些具体的规定可以交给银行自己来做,不需要强求统一。因为银行业的发展水平不同,有些银行可以把规则制定得更细一些,而有些银行可以把规定做得相对简单一些,这有利于大幅度提升银行业在金融市场上运作的独立性,强化其风险意识,增强国内银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银行业的研发分工需要进一步优化。目前,我国的银行业除本行工作以外,还作了一些宏观金融研究。在国外,这些研究往往不是由银行来做的,而是通过国家宏观经济监管部门来提供数据,由其他各种学术性或非学术性机构来进行宏观研究,银行所关注的只是在这种宏观背景之下,如何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的问题。因此,优化国内银行业与宏观监管部门的分工,使银行业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放在风险管理上,这对提高两个部门的工作效率,提升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都大有裨益。
(二)构建防范银行风险的监督保障系统
要防范我国银行业的风险,必须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真实性原则。内控制度建立应该从银行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机构规模和业务特点,制订切实可行、便于实施的会计内控制度,以保证会计核算和结算的准确及时,防范银行经营风险;规范性原则。各项会计业务流程按照会计内控要求予以规范,加强重要环节的控制,做到会计核算、财务核算、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信息的规范化,提高操作透明度;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是处理会计业务的基本原则,也是深化内控机制应严格遵循的准则。对会计业务处理必须实行交易授权,不得私自处理未经授权的事务。对重大会计事项实行审批制度,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建立科学合理的内控机制,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一线会计核算全过程中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作用的制度,建立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会计人员处理业务必须事前建立授权分责的记录,以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对一般业务或直接接触客户的业务,均要经过复核,重要业务必须实行双签有效的制度,禁止一个人独立处理业务的全过程。第二个层次是设立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是指通过完善各种现场、非现场的财务检查制度,对会计部门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周期性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事后监督可以根据业务量状况,设置相应的机构,组织一批业务素质高、思想品德好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会计业务重新进行一次复核性操作,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同时,对监督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反馈要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第三个层次是以现有的稽核审计为基础,通过内部常规稽核、离岗审计、落实举报等方法和手段,对会计部门实施内部最后控制。以上三个层次构筑的内控体系,对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会计风险,将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三)加强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与揭示
离开了来自银行内部及时、可靠、完整的会计信息,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就根本无从谈起。为此,对来自银行外部借款单位的会计信息应就其真实性、全面性和相关性提出相应要求。首先,考虑到目前我国企业虚假会计报表满天飞、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现实情况,银行在接受贷款申请时,应强制要求其报送经由注册会计师审计验证后的会计报表,并要求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次,银行在接受企业贷款申请时,应要求所有的贷款企业必须提供现金流量表,并应将原先着重对企业利润指标和静态财务比率的考核,转变为对现金流量指标以及与现金流量表有关的财务比率的考核上来。第三,鉴于我国企业编制与提供的会计报表过于简化、信息含量低的情况,银行在接受企业超过一定数额的贷款申请时,除要求企业报送主要会计报表以外,还应要求企业提供能详细披露其偿债能力的补充会计信息。
从银行内部来看,要进一步修订现行银行定期编制的会计报表,要充分反映银行表内业务的会计信息,同时要充分反映披露与银行风险有关的会计信息,如风险资产总额及资本充足率、逾期贷款平均余额及资本风险比率、备付金及备付金比率、贷款风险集中度、贷款结构及不良贷款资产状况以及对外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等。要全面推行现金流量表,以弥补目前报表难以反映的相关信息,即能够向使用者提供银行在会计期间内现金流量的情况,特别是能充分披露银行在实行权责发生制时,收入、利润中含有的应收未收部分所造成的收入与支出在实际收付上不对称的有关信息。要充分披露表外业务信息,改变表外业务仅以会计报表附注的形式予以反映的现状,应要求银行编制一张表外业务情况表,增强表外业务的透明度,以全面反映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2006年公布的新会计准则对此已有所完善,这对防止行业风险,提升社会诚信度,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与国外金融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创建重视知识和人才的机制
当今社会,知识是创新的必备条件,人才是创新的主体。德才兼备的人才不仅是现代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而且是构建企业管理体系,推动企业管理创新的中间力量。因此,重视知识和人才,造就优秀的人才,创建重视知识和人才的机制,是当前银行业所面临的一项迫在眉睫的、势在必行的战略任务。
首先,改革企业用人制度。在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平等、公开的竞聘上岗的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人才等级制度。管理者要知人善任,创造让优秀创新人才脱颖而出人才机制,让相应才能的人才处于相应的能级岗位,注意发现和使用那些具有信息意识、竞争意识、风险意识、创新能力、管理能力和公关能力的一批人,要扬长避短,量才为用,使人才配备尽量合理化,这是留住人才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优化人才配置,提高银行业风险防范水平的必备条件。
其次,创造良好的吸引人才的环境。如工资待遇、奖金制度、职位聘任、岗位责任制、成果评定与奖励、住房标准等整套政策和办法,千方百计吸引优秀人才从事企业工作,成为企业学术带头人、业务骨干和管理创新骨干。
初试牛刀
《》: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业界普遍感受到中国银行业机构的风险在下降、风险意识在强化、风险管理水平在提高,这显然与银监会有效开展的外部监管是分不开的。请问您如何看待银监会这几年来的工作?
邓智毅: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一些方面来看待银监会三年来所做的事情:
在监管法规建设方面,初步建立了银行业审慎监管法律体系;
在监管理念和框架建设方面,逐步形成有效的银行业监管框架;
在监管思路方面,推行资本审慎监管,银行业抵御风险的综合能力不断增强;
在监管基础建设方面,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对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智能化监管取得进展;
在监管重点和解决突出矛盾方面,着力推进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建立了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监管的一系列重大举措;
在银行业改革和开放方面,深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综合性改革,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迈上了新的台阶;
在监管合作方面,银监会先后与美国、英国等20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与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协作机制日趋完善。
《》:前两年银监会的一项核心工作就是如何降低银行的风险,并较为密集地出台了很多制度和操作细则,大家也许会感到惊讶:这么多的制度和细则是如何较快地推出并被各方接受落实的?
邓智毅:我总的一个体会是,一切要从银行业监管、改革、发展的实际出发,抓住突出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增强政策法规的针对性。每个法规出台前银监会都通过网络征求意见,最大程度地倾听和吸收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意见。
银监会制定的制度和办法对商业银行自身经营与发展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使商业银行能够积极主动地学习和贯彻。银监会还通过日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中的问题,督促其按照有关制度和办法进行整改,保证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作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之一,有效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您如何理解“有效”这一概念?在您看来,中国银监会的监管是否做到了“有效”?
邓智毅:监管有效性问题在国际和国内是一项长期研究课题,涉及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我理解监管有效性既包括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包括监管效率提高的含义。监管有效性问题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银监会的外部监管两个方面。从银监会的外部监管看,还存在局部的监管政策、法规互相矛盾等问题。
从2003年起,中国银监会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制定并开始实施《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中长期规划》。通过对照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开展的每两年一次的自我评估,中国银行业监管与核心原则的差距不断缩小,“大体符合”和“符合”的占比从2002年底的12%上升到2004年底的28%,预计2006年还会继续上升。
《》:在您的监管理念中,透明度是非常重要的概念。现在一部分银行类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还比较落后,中国银监会如何强化机构的信息披露?
邓智毅:银监会将在下一步工作中,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三支柱――市场纪律的要求,继续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认识,明确责任,增强信息披露的自觉性;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市场约束意识,增强自律观念,正确处理信息披露中公开与保密、简单与详尽、法定披露义务与自愿披露责任、市场信息需求与监管信息需求等方面的关系,准确把握信息披露尺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丰富信息披露方式,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手段提高信息披露的广泛性和全面性,鼓励充分运用各种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完善和创新信息披露方式,提高信息传播效率,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孜孜以求
《》:银监会一直非常重视银行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您觉得目前中国银行业内控水平如何?在银行不断强化内控的今天,为何各种案件依然层出不穷?
邓智毅: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目前,已经股改的各国有银行董事会下均已设立稽核委员会,聘请海内外专业人士担任主席,全面加强银行内部稽核工作。国有银行正以业务流程改造为契机,大力推行前、后台分离。同时,各银行纷纷出台管理制度,加强业务操作规范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当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商业银行长期缺乏企业意识、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对人员管理不严,制度缺失、政策执行不到位等现象较为突出。相当多的银行基层分支机构有章不循、执章不严,再加上许多银行分支机构科技手段落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出现问题不能及时发现,以致酿成重大案件发生。对此,银监会始终给予高度重视,正从各方面深入推动商业银行加快内控建设,以打造内控严密、责权清晰的现代商业银行。
《》:银监会另外一个工作中心是加强对银行的资本约束,并建立了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补充机制。那么,现在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水平是否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哪里?
邓智毅:近年来,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有了很大改善。国内资本充足率达标银行从2003年底的8家增加到2006年9月末的66家,达标行资产占比相应地从0.56%增加到74%。从目前的情况看,主要的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
中国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水平仍然偏低。尽管一些银行通过不良资产剥离、注资、上市等方式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部分银行在业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资本充足率尽管暂时达标,但存在接近最低标准甚至低于监管标准的可能。另外就是包括农业银行和部分农村信用社在内的很多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仍未达标,这对银行体系整体稳定性构成威胁。
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行资本监管对现有监管模式带来挑战。银监会的具体策略可以概括为“两步走”和“双轨制”。“两步走”就是先执行好1988年的资本协议,在2007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时,确保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或超过8%;与此同时,鼓励大银行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当条件成熟时采取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监管。“双轨制”就是将来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不搞“一刀切”,具备条件的大商业银行采取新资本协议进行资本监管,而对于其他银行,继续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资本监管。
银行发展的旗手
《》:银监会成立金融创新监管部门来引导、规范银行创新,您对当前中国银行业的创新和银监会的角色有何评价?
邓智毅:目前商业银行在金融衍生交易、个人理财业务、电子银行和银行卡业务、综合经营等创新领域都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已有62家中外资银行取得衍生品交易资格。近30家中资银行经办境内人民币理财业务余额达1300亿元,近20家外资银行在境内提供外汇理财产品。已有17家中外资银行取得开办代客境外理财的业务,共推出9款QDII银行产品。电子银行的业务规模达到100万亿元,银行卡发卡量从2001年的3.8亿张增长到目前的10.3亿张。银行与证券保险的合作不断深化。交行、中行、建行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银监会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已有2家银行和2家资产管理公司开办了此项业务。
银监会鼓励审慎经营的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对中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以及创新监管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这标志着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和创新监管跨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银监会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推进各类银行业机构的改革开放,银行业改革开放同银行业的监管是什么的关系?
邓智毅:首先,建设一个富有效率和充满竞争的银行体系、提升我国银行业的市场竞争力是监管者的一项重要职责。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总体上较差,监管者要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包括资本、管理、技术、产品、服务及网络方面的整体竞争力,必须重新整合现有资源并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以改善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改变其创新能力与盈利能力较低、资本补充与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被动局面。
其次,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从根本上解决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需要监管、改革与开放并重。银监会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发挥产权的激励功能,引导商业银行稳妥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不断建立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绩效的考核机制,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以消除银行业高风险、低效益的制度和体制性根源,提升银行业的综合竞争力。从这个意义上,银行业的改革开放与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一致的。改革开放加速了中国银行业的国际化,也对银行监管有效性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
《》:国有银行改革目前最受关注,也有不少争议。中国银监会作为监管部门而不是所有者代表,为何要对国有银行改革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邓智毅: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对国有银行各项指标进行评价监测在中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明确提出要改革管理体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营绩效。围绕这几个中心环节,要求每个国有银行最终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业绩的考核不仅考虑了中国具体国情,也充分体现了国际先进银行的基本现状和走势。
《》:中国银行业开放日程比承诺提前,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步子也越来越快,以致于有人开始担心中国的金融安全问题。您觉得现在中国银行业开放是否过度,如果不存在总量上的过度,是否在策略、技术上有应该改进的地方?
邓智毅: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方面,我们要求境外战略投资者应该符合一定的要求,否则只能作为财务投资者。在这方面,银监会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和措施,对境外金融机构参股非上市和上市中资金融机构的比例作了适当的规定。
一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并无必然联系。金融机构完全由国家控股,仍有可能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导致金融危机。目前,世界上有些国家的银行业100%或90%以上为外资拥有,例如新西兰、波兰等国,到目前为止,其并没有发生金融安全问题。中国银行业也不存在引资总量过度的问题。
关于外国银行投资入股中资银行的比例等政策是否进行调整,是对银行业单独作出规定,还是对金融业,包括证券、保险业统一做一个规定,目前还未达成完全的共识。
关键词:银行改革;产权制度;自生能力;内在约束;监管方式转变
Abstract:Huge progress in Chinese banking system should be mainly attributed to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as well as Chinese rapid economic growth. Meanwhile,Chinese banking institutions behavior is still suffering from the deficiency in commercial independence,effec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risk management,as well as scientific operations,which roots in the shortage of endogenous ability and self discipline mechanism in banking institutions. Based on the institutional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policy recommendations are given,to improve the banking supervision effectiveness and performance.
Key Words:banking reform,ownership,endogenous ability,self-discipline,supervision optimization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03-0069-05
一、引言
近年来,在充分借鉴国外经验教训、并结合中国实际的基础上,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治理架构和管理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体制、机制性改革,总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显著提升,并有效抵御了新一轮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与此同时,银行业监管在理念、框架、技术、工具、手段等各方面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监管有效性较以往显著提升。
客观来讲,尽管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有了巨大进步,但离市场化的改革目标还有差距,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现代金融企业(银行)制度尚未真正确立、显效;二是银行经营发展方式依然粗放,风险约束不强,对风险的管控能力偏低;三是监管有效性的持续提升遭遇诸多现实困难。这些差距已经成为当前银行业改革发展面临的根本性、长期性问题,同时也意味着,靠外部力量推动的银行改革发展的边际效率正在下降。
本文将在理性评价近年来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成效的基础上,指出改革发展的成绩主要源于各种外部红利,而公司治理机制以及内控制度建设才刚刚起步,银行离真正市场主体的自我发展和自律约束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必须要切实转变思路,把强化银行自生能力与内在约束作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发展的重心,在此基础上推动和促动监管方式有效转变。
二、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成效透露出的表象与内在实质①
2003年以来,中国银行业创新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体制机制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银行业整体实力显著增强,主要表现在:一是业务规模快速膨胀。2010年末,全国银行业资产总额95.3万亿元,较2003年末增长了2.5倍,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6.7%。2010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前1000家银行排名中,中国有84家,比2003年增加69家。二是盈利水平大幅提高。2010年全国银行业税后利润高达8991亿元,是2003年的27倍;资产收益率达到1.03%,比2003年提高1.02个百分点,资本收益率高达17.5%,比2003年提高14.5个百分点,达到国际良好银行水平。三是资产质量明显改善。2010年末,全国各类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336亿元,比2004年减少14017亿元,资产质量在国际银行业中已处于较好的水平。四是风险抵御能力持续提升。2010年末中国银行业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由2003年的-2.98%持续上升为12.16%,全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均超过8%。2010年末全国银行业拨备余额达到1.3万亿元、拨备覆盖率217.7%,而这一数据在2002年时还仅为6.7%。
单从账面数据来看,自2003年以来,中国银行业迅速发展壮大,实力倍增。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这些成绩更多的来源于经济快速增长、稳定的利差以及改革政策支持等外部因素,主要表现在:
(一)经济高速增长的溢出效应
2003年以来,中国经济进入了新一轮快速发展通道,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14.38%,高出全球经济同期平均增速10多个百分点;同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22.3%,2010年实现总投资27.8万亿元,是2003年的5倍,国内贷款在投资资金来源中的比重平均保持在17.24%。在投资拉动、资金推动为主的增长方式下,持续高增长的经济环境为银行业的快速成长提供了强劲的推动力。
(二)货币环境持续宽松的强力支撑
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经济金融化、货币化水平也显著提高。2010年末,M2总量达到72.58万亿,是2003年的3.3倍,M2/GDP的比值从1.6上升至1.8,提高了12.5%。货币供应的快速扩张显著强化了银行业信用创造能力,持续的流动性过剩甚至一度成为宏观调控治理的难点。2010年末,银行业存款余额73.34万亿,是2003年的3.33倍,年均增长33.26%;贷款余额50.92万亿,是2003年的3倍,年均增长28.56%。
(三)利差水平较高,收入结构不合理
由于存贷款利率基本还处于管制状态,并没有完全市场化,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息差常年维持在3个百分点左右,高出国际银行业平均水平100―150个基点。2010年,中国银行业净利息收入对利润的贡献率达66%。目前国内银行除中国银行因历史原因非利差收入占比超过30%以外,绝大多数银行非利差收入占比在20%以下,这与国际先进银行普遍40%以上的水平差距甚远。
(四)资本内在补充不足,过度依赖外源融资
2010年末,银行业所有者权益5.82万亿,是2003年的5.92倍。但银行资本的增加主要靠外部融资。2010年,为弥补快速发展带来的资本缺口,四大国有银行先后通过股市再融资2870亿元,16家上市银行中有14家完成新融资计划,共计筹集资本金3413亿元。另外,2004年以来,四大银行还先后发行次级债券余额2988亿元。粗略估计,仅这几项就占到四大国有银行目前资本金的45.53%。在四大国有银行资本实力壮大过程中,外源融资的作用举足轻重,只靠银行内部补充资本无法满足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五)风险化解主要依靠政策扶持
2000年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13939亿元的银行不良资产,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实现政策性剥离9800亿元。2004至2008年间,工农中建交5家银行在上市前的财务重组中,合计又剥离不良贷款1.68万亿元,是2004―2010年间5家银行不良贷款下降额(12625亿元)的1.33倍;2002年,人民银行发行1656亿元央行票据,专门用以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2010年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仍高达11.04%,与此同时,农信社资产质量不实的问题仍比较严重,不良贷款边清边增、前清后增的现象比较普遍。
三、问题及其成因探究
银行业改革发展的成绩巨大,但是银行业运行中一些长期存在的矛盾尚未根本解决,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外延粗放式增长特征明显
一是业务发展主要是简单的数量扩张。银行业资产规模快速膨胀,有经济总量持续增加、信用创造、金融深化等客观的因素,但是其中靠机构扩张、增设网点的因素占有相当的比重。2010年末,全国银行业从业人员299万,比2006年增加了26万。银行业务发展有着强劲的规模偏好,各类机构都在追求做大做强,仍属于高成本投入增长模式。初步测算,2001年来中国银行业营业费用年复合增长率超过13%,明显高于国际先进银行水平;而人均利润则明显低于国际先进银行水平。二是资本消耗快,自我补充能力不足。由于没有有效的风险缓释工具,资本管理水平低下,规模快速扩张必然快速消耗资本,而利润补充只是“杯水车薪”,各类银行机构不得不纷纷寻求增资扩股、发次级债、增发股票等手段进行再融资,以满足监管资本要求。三是金融创新能力低下,低层次同质化竞争严重。金融创新仍处于粗放式管理阶段,创新层次较低,往往偏重于传统业务和传统市场,中间业务的创新较少,技术含量低,而高收益的品种和原创、可持续的创新少。
(二)管理基础仍很薄弱
一是理念存在偏差。由于片面追求规模增长,加上“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的思想影响,银行业尤其是基层银行机构“重业务发展、轻风险管理”的现象较普遍。二是管理方式行政化。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均还存在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三是信贷管理精细不足、粗放有余。银行授信普遍偏好大客户、中长期贷款,重抵押、轻现金流,从而对认真执行贷款“三查”的实质性意义重视不够。四是基于信用风险进行灵活定价的能力不足,对所谓的大型、优质客户简单下浮,对项目本身的关注较少,而对中小客户利率经常一浮到顶。
(三)内部控制缺失问题突出
一是风险识别和评估方式、手段落后,风险识别与评估仍以定性分析为主,基于定量分析的风险管理技术手段较少,即使是信用风险的定量分析也仅限于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简单分析。风险管理主要以单一风险控制为主,注重事后监控,未覆盖所有风险,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方法框架尚未普及。二是内部控制措施不健全。没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及时对接业务变化,难以有效覆盖风险。三是信息交流反馈不畅。内部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数据化、信息化、集中化程度低,数据缺失较为严重,难以及时有效支持经营决策。四是内部审计绩效欠佳,整改纠错能力差。对内部审计的功能定位不准确,独立性不强,内审力度不深不透,对审计问题的问责追究影响力较弱。
总体来说,在经济高速增长、利率未完全市场化以及银行经营体制转变释放的动力等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中国银行业获得了迅速成长。从银行体制改革历程来看,主要还是强制性制度变迁,重要的改革变化都源于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供给行为,而不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微观银行企业需求行为(宋士云,2008)。分析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产权虚置导致内生激励不足。中国银行体系制度变迁的初始条件是以国有产权为核心的政府对银行体系的绝对控制。从产权结构看,国有银行自成立至今其国有控股的性质始终没有改变;地方性金融机构如各地城市商业银行受当地政府影响较大;股份制银行的股权结构虽然比较合理,但主要大股东基本上是国家股或国有背景;农村信用社的产权边界依然模糊,存在着股东权属不清,结构不合理甚至似是而非的问题。中国银行业的国有和“准国有”性质自然派生出产权主体虚置、产权边界模糊、产权约束弱化等非市场化特性。各主要商业银行的董事长、行长、监事长等由各级政府任命或掌控。而政府经常以行政性目标直接干预银行的正常经营,银行也经常将满足政府的政策偏好作为其经营目标。尤其是国有控股银行,其资源的使用、转让和收入的享用权都由国家所有,银行真正所有权的行使实际处于虚置状态,这使银行经营管理者很容易将风险转嫁给国有产权,国家几乎承担了无限责任,银行经营过程中风险意识淡化成为必然。这是中国银行业缺乏自生能力和自律约束的制度根源。
第二,多重委托―关系弱化了银行治理有效性。国有和准国有产权的性质决定了中国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方面始终存在着多重委托―关系,由此导致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要比西方同业困难得多。笼统而言,国有银行的委托―关系主要体现在:存款人与银行、股东与银行之间、银行与借款人、监管者与银行。除此之外,在微观管理层面又形成“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的层层授权、层层关系,形成了超长的委托―链,远远超过初始委托人可控制的范围,委托人对人的约束和控制力逐级弱化,很容易成倍加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良贷款的不断反弹和重复剥离是该问题的最好佐证。随着层次的增加,委托―关系的成本也以更快的速度扩大,造成经营管理效率低下。在如此复杂的系统中,由于所有者约束递减机制,从而使所有权在处于链条终端的者几乎不能得到约束,导致案件容易在基层频发。内部制衡机制的弱化是中国银行业缺乏自生能力和自律约束的制度表现。
第三,行政垄断下的金融抑制导致市场约束失效。王国红(2002、2003)认为,中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高、规模不经济、行政壁垒高,并不是真正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而是金融抑制下的行政垄断。金融市场的不发达导致市场信号噪音偏高,与企业风险状况缺乏相关性(孙龙建,2008),严重阻碍了市场约束机制的发挥,市场参与者无法准确对银行风险定价,监管者无法采用市场信号改进监管约束。政府垄断伴生带来了国家对银行的隐性担保,并成为银行业各市场主体的体制性依赖。政府对银行业的支持,除基本的资金支持外,最主要的还在于提供了国家声誉的隐性担保。在缺少市场化退出机制情况下,国家的“救市”措施强化了国有产权下的隐性担保问题,而国家在银行业出现风险问题时的保护措施,使这种隐性担保“显性化”,进一步强化这种体制性依赖。
第四,外部监管与银行业运行契合度亟待提升。一是行政化、合规为主的监管方式尚未根本改变。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各级监管部门还承担着推动银行改革发展的角色,推动者与监管者的角色冲突导致其无法真正做到以控防风险为本的监管。实践中,监管与主管不分、监督和管理不分的情况时有发生。监管方式仍过分依靠合规性监管,日常检查监督主要关注银行机构是否有违规现象,而对于业务经营中的风险问题的敏感性和前瞻性不强。二是监管独立性未得到有效保障。监管机构在人员任免、财务来源以及政策目标上与政府有密切联系;实践中,监管部门受到各级政府的干预过多,缺乏独立执行监管政策的条件;金融机构一旦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监管机构由于存在多元目标、面临多重博弈,实践中难以真正超脱,存在监管过度容忍现象。三是监管资源约束日益紧张。随着银行业资产规模的迅速膨胀和银行机构的快速设立,监管资源的配备并没有相应增加,由于无法真正做到“风险为本”的监管运行,监管部门的职责任务日益繁重,尤其造成基层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力不从心,监管有效性大打折扣。此外,随着金融组织和业务复杂性的不断增加,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受到巨大挑战,现有的监管人才流失、风险监管专业人才匮乏,严重制约着监管有效性的持续提升。
四、政策启示
总体来讲,中国银行业发展取得的成绩主要得益于改革开放以来体制释放所带来的政策红利以及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历史性机遇,银行作为市场主体的商业自主性、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的有效性、经营管理的科学性并没有明显提高,作为体现主体自生能力和自律约束的机制尚未真正形成。为此,应着力完善以下几个方面,并以此推动监管方式的转变和优化。
(一)夯实基础,把银行打造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银行真正成为以市场为导向,以商业原则为基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是加强银行自生能力和自律约束最为核心的条件。一是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产权改革没有真正到位所导致的股东监督的缺位,是银行自律缺失的核心症结所在。推进产权改革不能一味追求股权的多元化、分散化,也不能盲目设定法人股的比重要求,而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致力于引入完全人格化和市场化产权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真正实现监督力量的实体化,利用股东对自身权益的关心,形成股东间的相互制衡,从而建立起有效的股东监督约束机制。二是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国内外实践充分证明,完善的公司治理是银行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的体制基础(刘明康,2011)。通过明确公司治理各主体及其成员的职责,进一步完善银行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和运行机制,从而形成各治理主体基于各自责任和职权相互匹配和相互平衡。三是切实加强内部控制。目前,大部分银行机构的内控制度已较为完备,但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成为各种违规问题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重要原因。要特别注重执行力建设,真正把内控制度执行到位,才能实现银行对自身行为的自我规范。
(二)优化环境,完善对银行业的市场约束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提出: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之一是有效的市场约束,监管者应鼓励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强化市场透明度和监督作用,提高市场的约束作用。完善的市场约束可以通过市场参与者对银行行为的激励与约束,对银行自律起到不可替代的良性作用。一是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由于中国银行业统一、规范、科学的信息披露体系尚未建立,导致银行缺乏相应的社会监督。当前,要借鉴和遵循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就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问题提出的一系列原则要求,逐步建立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鼓励银行及时披露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以便市场参与者能获得可靠、及时的信息,形成对信息的理性反应,提供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从而促进银行的稳健和安全。二是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市场退出是对银行的终极性处罚,其对银行行为具有强约束和威慑力。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首先要完善市场退出法律框架,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和经验,尽快制定有关银行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其次,要规范处置方式,根据经济金融运行的环境和有问题银行风险的性质确定银行市场退出的判断标准,实现统一判断,分类处置。
(三)加强同业自律,健全行业规范和竞争秩序
目前,中国银行业的外部监管力量主要集中于监管部门,随着市场化程度加深、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市场构成的日益复杂,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使之成为监管力量的有益补充,是强化外部监管和银行自律的有效手段。行业自律可以有效防止过度或无序竞争、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高效地利用外部监管资源。因此,银行业协会要进一步明确行业人的定位,对内作为行业的协调者,对外代表银行业参与监管博弈,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实现同业间的相互监督和约束,从而规范银行经营行为,避免“囚徒困境”中两败俱伤的不良后果,持续实现帕累托改进,促进行业共同发展。
(四)强化监管执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银行自律约束的构建,还必须依靠监管部门的外部推动。当务之急是持续强化公正执法力度,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规则秩序的透明度和制度规范的可执行性,防止监管套利和“劣币驱逐良币”等问题的发生。同时,监管部门还应设计激励相容机制来引导金融机构的行为,着力培育银行“自律约束”的内生动力,建立“银行自律为主、监管有效补充”的监管体系,逐步实现市场化监管。从具体监管方式上,应由行政命令式逐步向原则激励式转变,把监管重点放在防范重大及系统性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及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上,为银行业加强“自律约束”营造良好的氛围。
注:
①本部分数据来源,除特殊说明外,主要来自《中国金融统计》、银监会各期年报等公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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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危机爆发前,美国投资银行实行集中型监管模式,即设立全国性的监管机构来实现对投资银行的监管,与此同时,各州也相应设立监管机构,这样就加强了监管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多样性,这种监管模式不仅增加了资本流动性,起到了很好的防范危险的作用,还提高了金融的活力,推动了美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这种监管模式并没有及时跟进,最终又失去了控制风险扩张的作用。美国金融监管结构没能跟上现代金融市场的变化,很多大型的跨国公司处于脱离监管的灰色地带,在放松监管的整体氛围下,投资银行在利益驱使下迅速膨胀,风险的隐患也越来越大,本次金融危机就是次贷危机蔓延的结果,而次贷危机的产生又是信用链拉长的结果,投资银行又利用金融工程技术对次债进行了分割组合,在此过程中,投资银行违背了“让客户充分了解风险”的原则,为金融市场埋下了隐患,最终酿成了这场危机。
二、后金融危机下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一)后金融危机下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现状
当前,世界各国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主要分为附属全能银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独立发展模式三种,而我国投资银行正在向这三种发展模式靠拢,并没有形成主流发展模式。与美国银行投资业相比,美国投资银行业的问题是金融创新过度,我国投资银行业的问题是创新不足。我国证券业的监管主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这与美国的集中性模式类似,投资银行过分依赖政府进行风险管理,自身缺乏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意识。此外,我国投资银行业监管模式还存在着行政色彩过浓、监管范围不清、监管配合不到位等问题。我国投资银行市场主要由政府主导,虽然是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行政监督的控制力明显强于自律控制,从某种意义上讲,自律监督并不具备独立性。近年来,针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有所松动,很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也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兼营投资银行业务已初具规模,其中,利益冲突和津贴外溢等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二)后金融危机下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趋势
后金融危机下,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如何吸取华尔街的教训,是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所要正视的首要问题。和分业经营相比,混业经营并没有显现出明显的优势,现阶段华尔街投资银行的转型正说明了这一点,根据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信用状况,中国投资银行可以在分业模式下探讨符合自身发展的金融控股模式,在综合经营中,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兼营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限制衍生产品的杠杆率,切不可放松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控制。美国金融危机还暴漏出来了投资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结成利益共同体的问题,这对我国投资银行业起到了警示作用,当前,我国投资银行业创新不足,但是绝不能因为鼓励创新就对金融创新活动放松监管,投资银行金融创新行为的规范必须以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金融产品信息透明度为重点,防止潜在风险通过金融创新从表里转移到表外。同时,在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还应加强对跨区域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建立对外国投资银行在国内业务的监管机制,放宽国内投资银行参与国际投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充分发挥政府在投资银行国际化进程中的扶持作用,推动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快速发展。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