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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政府管理;区域经济管理;理念与措施
1.区域经济管理的理论依据
西方国家在政府管理经济和自由市场的争论一直处于上升阶段。古典经济理论主张完全的市场经济和市场竞争,政府尽可能不干预经济,上世纪初的大萧条证明了“市场失灵”。从此,凯恩斯主义的出现,强化了在经济运行中国家和政府的作用,但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出现的“滞胀”又证明了“政府无效”。新凯恩斯主义虽然支撑了政府干预理论,但其模式所推断的政策并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
在区域经济理论中,美国加州大学的城市社会学教授H·孔兹总结到:管理方法学派认为,管理是靠各种科学管理方法发挥管理的效能和作用;管理经验的学派和学者认为,管理更依赖于管理者经验的积累,经验愈多,管理的就越好;行为学派认为,如何激励管理人员和市民发挥潜力是成功的要素;社会学派认为,社区是整个人类社会组织的重要部分,管理应考虑与社会的关系;决策学派认为,决策的关键是管理;数量学派认为,管理可以用数学计算的方法,把管理资料作为最好的定量处理方法。
地方政府对一个行政区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实施影响,区域经济管理是政府机构实施经济职能的根本。区域经济管理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不同区域的体现,既可以目标相同,也可以相互制约。区域内增长点或增长极的建设是区域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所以,人们认为,区域经济管理是指,把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作为根据,从而进行研究区域经济与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然后进行生产要素的空间配置与配合,使之实现区域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取得区域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程度。
2.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管理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方保护主义,造成区域市场分割;二是,反宏观调控行为,造成权力经济。反对宏观调控行为是地方政府纵向对经济权限的分割和占据,具有经济与行政权力相结合的两个特征,在行政性关系与市场性关系的较量过程中,行政性关系的进一步强化。在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权力过大,导致了其中行为的不规范,市场经济扭曲成为权力经济,从而导致区域经济无法良性发展。
中央放权,地方政府又有越来越大的权力。在地区差距存在的情况下,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发展本地区的经济而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区域经济发展政策。近年来,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和现象出现的频率较高,这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对商品贸易的行政性和区际要素流动不合理干预方面,这又可以继续往下深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地方政府不合理地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以及法律手段,不断限制外地产品流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资源商品、初级产品不断流出本地市场;运用经济政策倾斜、强化经济杠杆作用等各种手段,加大产品对当地市场的占有量,以此提高工业生产的快速增长,也能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等。由于这种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加剧了市场割据,从而影响了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区域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3.地方政府区域经济管理理念与措施
3.1打造学习型政府
管理活动的直接实施者是地方政府,其中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和质量。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经济管理人员充满了官本位意识,削弱了服务能力,降低了服务质量,损坏了政府的形象。要加强学习,提高管理者素质,增强为纳税人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意识,学结区域经济发展的经验,不断进行管理创新。
3.2树立经营区域观念
经营区域是指,利用市场手段,将区域可以用来经营的部分产存量资产和生产要素进一步推向市场进行重新组合和优化资源配置,从中获取一定得收益,再将这部分收入投入到基础建设的新项目中,走实现区域的滚动发展。这需要做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实行区域投资主体多元化,扩大区域建设资金的来源;二是,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区域建设和管理的投入比例,逐步增加城市区域的投入比例。区域规划、管理过程中,运用市场机制对区域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区域资源优势,提高区域资源效率的利用。
3.3建设电子政务
建设电子政务是指,建设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政府,推进政府信息上网以及政府网上办公等。地方政府运用地球信息系统、遥感、遥控、网络、多媒体、虚拟仿真等高科技技术,针对区域管理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以数字化的形式自动采集、整合、储存、管理、交流和再现,对区域功能机制再进行动态监管测试,通过网络化和电子化等手段实现政务信息的共享与交流。这具有鲜明的智能化特征,提升了公共组织实施公共管理的知识高含量和技术的高标水准。
3.4坚持区域统一规划
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各别系统只有在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指导监督下,各行业之间才能合理的布局,合理的投资进行建设。人为的不合理条块分割,割断了区域各部门之间的有机联系造成重复建设。实现综合效益最优是统一规划的目标,即区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得到协调持续发展,从而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
3.5做好区域调控主体
中央不可能具体操纵各个区域,只有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地方政府对本区域的社会经济情况比较熟悉,充分的发挥区域优势,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以便保持本区域经济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在强调中央对全国市场的宏观调控时,也相应的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区域调控权,因此地方政府调控成为了介于中央宏观调控与以经济杠杆为手段所进行的间接调控之间的中间环节,构建成一个多层次、多样化的宏观调控体系,使地方政府成为一个统一市场和区域经济的建设者和经济秩序的维护者。
【参考文献】
[1]周吉冈.公共管理视域下政府管理职能重建途径[J].青年与社会,2013(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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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欧阳志伟.浅谈公共管理的特点及政府管理模式创新[J].经营管理,2012(2):35.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八日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土地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因长江大桥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进行拆迁,江苏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区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
(二)拆迁人向开发区管委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开发区管委会拆迁公告;
(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除。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征用土地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拆迁的方式与时限、拆迁及评估委托合同等;
(六)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实施单位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并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布。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被拆迁人所属单位、组织和街道、乡镇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房屋、土地权属的资料。
前款所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提前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实施单位拆迁。
开发区管委会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从事房屋拆迁及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及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出示上岗证。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在确定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时,可以采用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书面拆迁委托合同。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租赁房屋;
(四)迁入户口。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
拆迁人委托拆迁实施单位拆迁的,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加盖印章,并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产权不明或有产权纠纷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开发区管委会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拆迁人或者拆迁实施单位、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资金使用条件、程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必须编制房屋拆除方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结束后5日内,应当报开发区管委会验收。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应当按照齐全、准确、规范的要求,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好拆迁资料,并在拆迁项目验收后1个月内交开发区管委会存档。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房屋权属证书确定。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房屋权属证据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
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八条 工业用地项目、市政建设项目、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拆迁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异地提供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
前款市政建设项目是指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道路、桥梁、河道整治、防洪、排水、排污、环卫设施、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照明、绿化等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三十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迁人免缴房屋契税。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拆迁规模,向市场投放相应的房地产用地,确保提供足够的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源,供被拆迁人选购。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或者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 拆迁设有典权、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安装使用的管道煤气(含液化气)、有线广播等设施,对房屋的装饰装修项目,及被砍伐或者移栽的树木,由拆迁人进行补偿。
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按规定给予足额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拆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费的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对按房屋面积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支付。
(二)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12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月支付3元,对按房屋面积计算低于120元的按120元支付。
(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户计算。对在拆迁中析产因素造成少于30平方米的不单列分户计算。
被拆迁人应当自行承担其在过渡期限内所发生的水、电、气费。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遵守拆迁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人搬迁时,可凭拆迁人或者拆迁实施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搬迁事假两次(含过渡搬迁),所在单位每次应当准假3天。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评估,是指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机构,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房地产估价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及专业人员进行年检,并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第四十条 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并在签订后3日内提交开发区管委会。受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做好评估报告汇总工作,并在拆迁工程结束后10日内提交开发区管委会。
评估机构不得擅自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不得借用无评估资格或者非本评估机构的人员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第四十一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接受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开发区管委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开发区区位补偿基价为500元/平方米。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三)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合法建筑面积按新建、翻建时乡(镇)政府和区土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或《宅基地登记表》核准的面积确定;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按被拆迁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确定。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等级、成新,按《南通开发区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等级补偿标准》(附表一)、《南通开发区被拆迁房屋成新评定标准》(附表二)和《南通开发区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附表三)补偿。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评估补偿。对超出被评估房屋本身结构等级条件以外的设施设备和装潢、装修项目,按《南通开发区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设备和装潢、装修补偿标准》(附表四)进行补偿。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抽签确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提前3日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拒绝评估,影响拆迁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资料,可确权书证及房屋区位、朝向、结构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评估时,评估机构应当通知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裁决。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2%的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2%的误差范围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第四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七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为平房的,区位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住宅房屋为楼房的,底楼区位补偿按底楼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楼上区位补偿按楼上合法建筑面积的60%计算,但区位补偿面积总数不得大于合法土地使用面积。
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其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70元的标准给予土地补偿。
第四十八条 新建住宅房屋自批准建房之日起6个月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不满5年被拆迁的,按其房屋重置价的15%增加补偿。
第四十九条 开发区拆迁以被拆迁人的产权户为单位。拆迁范围内计划内出生、婚嫁、长期居住的人员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拆迁范围内非计划内出生、婚嫁、长期居住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拆迁人申请,可以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
(一)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如其配偶是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可以列为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但配偶已随军的除外。
(二)户口报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后待业在家的人员。
(三)在外地工作的配偶,不包括全家户口均在外地的人员。
(四)产权户仅此一处住房,不包括同一产权户在不同村、组、队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
(五)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无子一女招婿的,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
(六)拆迁公告期间计划内出生、死亡的人员。
(七)产权户中有未婚独生子女的,增加1人标准计算。
已出嫁的人员,挂靠户口的人员,租住、借住、寄住的人员,拆迁公告规定期限以后出生的人员,在另一地已列为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以及其他原因非正常迁入的人员,不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
第五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员,给予补偿区位基价补贴、未建房价差补贴和宅基地补贴。
(一)区位基价补贴。含楼房二层0.6系数已补偿的面积在内,核定产权户实际人口建筑面积达不到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补足:
1. 户人数3人以下(含3人)区位补偿人均面积不足24平方米的,补足到人均24平方米;
2. 户人数4人区位补偿面积不足93平方米的,补足到93平方米;
3. 户人数5人(含5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区位补偿面积增加17.5平方米;
4. 对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的非农业人口,其区位补偿人均面积按农业人口标准的90%计算。
(二)未建房价差补贴。实际合法建筑面积(含二层合法建筑面积)低于第(一)项规定标准的部分,每平方米补贴150元。
(三)宅基地补贴。按实际区位补偿面积×0.43×70元计算。
第五十一条 被拆迁人获得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额人均低于17000元的,按人均17000元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决定移地迁建的,根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迁建费用给予被拆迁人补偿。被拆迁房屋的迁建成本补偿价,按《南通开发区被拆迁房屋迁建补偿费标准》(见附表五)评估。
第五十三条 对被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实施拆迁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第五十四条 对拆迁范围内属于被拆迁人的树木(含果树)、竹园、祖坟等,需要砍伐或迁移的,按附表六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五十五条 被拆迁人从事养殖等家庭副业,或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因房屋拆迁终止的,按其直接经济损失评估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七。
第五章 企业拆迁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被拆迁镇村工业企业属于国有划拨性质建设用地或集体性质建设用地的土地,按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合法用地面积,以拆迁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所需支付的费用标准(2.5万元/亩)给予土地补偿。
近年来,××*经济开发区不断加强区内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着力为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市经济开发区为省级化工开发区,始建于1991年,占地面积6.1平方公里,近期规划20平方公里。区内现有企业60多家,其中化工企业33家。今年初,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区内火灾危险性大、火灾事故多发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开发区消防工作规划,组织召开外资企业代表座谈会,征求外商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从处置灾害性事故的实际出发,组织编写了《江苏××*经济开发区处置化学灾害事故应急章程》。并在原派出所联防消防专职队的基础上成立了江苏××*经本文来源:文秘站 济开发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负责全区火灾、毒气等灾害事故的处置。
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做到时时抓、事事抓,才能确保不出事故。为此,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区内企业安全状况的日常检查。办公室在该市消防大队的指导下,每月对区内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检查的重点是消防设施和火灾隐患情况。针对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有关企业和人员认真消除事故隐患。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要求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对区内企业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增强企业员工的消防意识,是确保安全的关键所在。开发区每年都要举办3至5期消防安全培训班,邀请消防大队的领导或专家来授课,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使各单位真正成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
开发区在抓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时,十分注重灭火执勤力量和消防基础设施装备的建设。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财政拿一点,企业出一点”的原则,筹资86万元,购置了一辆大功率泡沫消防车和部分专勤器材,同时与××*市人武部联系,组织50多名企业义务消防队员开展防化训练。4月10日,开发区管委会邀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公安局、消防网大队等部门负责人召开协调会,专题研究开发区消防工作及专职消防队建设问题。开发区决定按小型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好开发区专职消防队,对于公共消防设施缺口问题,坚持从实际角度出发,长计划,短安排。对缺损的市政消防栓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由企业分担建设任务。对今后的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从完善消防规划入手,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保顺利实施。
【关键词】区域经济发展 地方经济管理 创新
自从国家提出统筹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以来,国家就高度重视区域经济发展的科学性和效果,不断推出各项配套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地方政府必须迎合时代潮流,不断创新经济管理机制,推动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区域发展新趋势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区域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层次将不断提高,区域经济发展将呈现出现新的态势:不同区域之间的产业分工更加明确,产业特色更加明显;各地区协调发展,东部地区处于优势地位,新的增长即将在中西部出现;经济一体化程度更高,区域合作趋势更强,资本流动更加自由;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交流日益频繁,相互合作更加密切。
地方经济管理就是要在区域统筹发展的背景下不断发展,但是目前地方经济管理存在着脱离区域经济发展趋势的问题,在地方经济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必须不断理顺政府与市场、各个经济体之间的关系,推动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地方经济管理创新的基本要求
(一) 政府要转变职能。
随着区域经济发展的深入,市场越来越注重各个经济主体的能动作用,鼓励各个经济主体主动加入到市场竞争中,这就要求地方政府为企业创造一个平等、和谐的发展环境。政府要不断转变职能,使政府成为高效、廉洁的政府,为企业提供更优质地公共服务,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各领域协调发展。
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地方经济管理创新,就必须发挥各领域、各层级的力量,政府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促进平衡发展。不断建立健全科学的运行机制、保障机制和服务机制,使经济主体的成熟程度与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促进各区域的协调发展。
(三)注重发挥特色优势。
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不断走向成熟,地方经济管理创新越来越注重经济主体发挥自身的地区优势和产业优势,发挥出自身的特色经济和特色产业,政府相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建立自身的品牌,不断做大做强,推动优化经济发展结构,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本地区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区域经济的深入发展。
(四)注重可持续发展。
区域经济发展不是盲目地发展,更加注重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地方各级政府要做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协调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推动本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还要着重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注重技术创新,为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力量。
(五)注重经济合作交流。
区域经济发展不是孤立的发展,各个经济主体必须不断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交流合作。各地方政府更要打破地区壁垒,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传统观念,逐渐形成互动合作、良性竞争、互利共赢的经济合作新模式。建立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平衡机制,使市场主体之间能够协调配合、共同发展。
三、地方经济管理创新的路径
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地方经济管理机制的创新越来越重要,地方政府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创新能力,不断改善创新方向,拓展创新道路。
(一)创新区域经济发展模式。
为了保证区域经济的统筹发展,地方政府必须坚持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经济统筹、人与自然统筹。地方政府要不断创新地方经济管理机制,使其能够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强经济体的活力和竞争力,逐渐形成互利共赢、合作竞争的区域经济发展新格局,合理规划城市内部的产业布局,统筹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
(二)创新区域经济增长模式。
创新区域经济增长模式就要不断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建设和完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注重区域内产业结构改造升级,适应国内外产业发展的新趋势,推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不断发展。同时要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培养和发展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使企业能够在创新的引导下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
(三)创新区域经济合作模式。
为了提高区域经济的质量和效益,经济主体就要结合自身发展实际不断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交流合作,不断创新合作形式、深化合作层次,通过合作交流扩大自身的发展规模,实现资源共享,并带动周边产业的发展。不断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实力,创新经济协调机制,加强经济体之间的沟通协商,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创新区域政府管理模式。
对地方政府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逐步建立服务型政府,使政府从经济活动的管理者转变为经济活动的服务者,为企业的投资发展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不断发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减少政府干预,真正做到简政放权、转变作风、优化服务。同时还要坚持市场手段与法治手段相结合,不断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合理调节矛盾和冲突,不断规范市场环境。
(五)创新区域经济调控模式。
地方政府要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和执行经济发展计划。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使经济主体的发展趋向平衡。真正发挥市场的作用,减少政府干预,使生产要素和资源在经济主体间自由流动,使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加和谐。逐渐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使公共服务能够在不同区域之间都能得到应用。
四、结语
在区域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联系日趋紧密,地方政府必须不断创新经济管理机制,不断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将地方经济发展提升到一个新的更高层次。
参考文献:
[1]鲍丰彬.我国区域经济合作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山东大学,2009.
第一条 为完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制度,保护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有关法律与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辖内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房产、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藉以取得抵押权人提供的贷款或向抵押权人保证履行债务。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矿产、埋藏物、隐藏物、市政公用设施等的开发、使用与利用。
第三条 开发区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注册、核发核销权属证书等行政管理工作,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负责。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的设定
第四条 凡在开发区辖内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内联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规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成为抵押人。
第五条 凡依照本规定接受开发区房地产抵押的境内外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均可成为抵押权人(债权人)。但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未在我国设立商务代表机构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与个人除外。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可设定抵押:
(一)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所有的厂房、仓库、办公楼、商店、宾馆等建筑物;
(二)属境外个人所有的自用住宅;
(三)依法有偿受让,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公共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房地产;
(二)职工宿舍、食堂等公益福利设施;
(三)房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不明或权属尚有争议的;
(四)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被施以其它司法保全措施的;
(五)其它依法不得设定抵押的。
第八条 以房产设定抵押时,应连同该房产坐落的地基及附属场地的使用权同时作价抵押。
以整体楼宇中的部分房产设定抵押时,应按抵押房产建筑面积在整体楼宇的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折算出抵押房产在整体楼宇用地(包括基地和附属场地共用部分)中所占份额,将该份额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同时作价抵押。
第九条 凡有上盖的土地,不得单独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尚无上盖的土地,以其土地块使用权向中国境内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货款时,该地块必须是业经开发,并已投入不少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5%的建设资金者。
第十条 抵押人以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须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共有房地产中本人所占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设定抵押。
第十一条 以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再作抵押的,须征得在先的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抵押人应将出租事实预先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成立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由抵押人将抵押情况,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十三条 内联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证实各方投资份额已缴足的,不得以企业的房地产设定抵押。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开发区内房地产的境外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在开发区申请成立企业,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方可以房地产设定抵押。但以个人的住宅设定抵押的除外。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以房地产设定抵押,需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内联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房地产设定抵押,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成员一致同意,形成书面决议。所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得超出企业合营或合作期限。
第三章 抵押合同
第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抵押合同可单独订立,也可在其它经济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
订立抵押合同应对拟抵押之房地产进行估价。抵押房地产估价,可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确定,亦可委托业经广州市或开发区的房地局资格审核认可的评估机构或人员进行。
国有企业、以及占有国有资产的其它企业与境外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其拟抵押的房地产的估价,必须由广东省、广州市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除应具备一般经济合同的必备款外,还应具备有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的名称、编号、处所、面积、四至及数量、权属;
(二)所担保的债务内容、范围、数量、质量、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及与该债务内容相关的其它事项;
(三)房地产的作价及抵押率;
(四)房地产的占管维护、风险责任,处分方式、处分费用的承担及受偿方式;
(五)抵押权消灭的条件;
(六)其它应规定的内容。
第十九条 与境内金融机构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的贷款规定签订。
第二十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以房地产设定抵押与境外金融机构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贷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内联企业与境外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涉及外汇的,其规定应以偿债储备基金的外汇平衡能力为限,并由管委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申报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天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一起向开发区房地局申请抵押登记,也可委托人申请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行为无效。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应按抵押物类别向开发区房地局分别交验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房地产抵押合同》正本;
(三)《房地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等权属证书;
(四)申请人或人的资格证明;
(五)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同意设定抵押的文件,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及其它必要证件、文书、契约、附件、图纸及资料。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房地局应在收到房地产抵押申请的全部文件后十天内办完《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书的注记手续,核发载明抵押权的《他项权证》。
《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领取及持留,经注记的《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书交由抵押合同规定的一方保管,抵押合同没有规定的发还抵押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抵押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经原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并自变更、解除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双方一起向房地局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因履行完毕终止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一起向开发区房地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 抵押物的占管
第二十六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管,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交由他人占管。
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已作抵押的房地产之完好。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并督促抵押人切实履行该义务。
第二十七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之过失或故意行为而遭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时,抵押人有义务重新提供或补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第二十八条 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中明确占管期间因不可抗力及其它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而致已作抵押的房地产意外毁损、灭失和价值减少时的风险责任;依约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投保。
若抵押合同未明确风险责任,上款风险事故发生时,抵押权人可就抵押房地产之残余价值及抵押人所得补偿请求受偿。
第二十九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未满前如需转让,抵押人应事先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对扣除应纳税费后之转让所得,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同等条件下,抵押权人对拟转让之抵押房地产有优先购置权。
第三十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发生继承、遗赠时,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及时以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发生赠与时,抵押人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抵押权人同意赠与后,抵押合同解除,但原抵押债务仍由抵押人在约定期限内清偿。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发生转让时,原抵押人应向受让人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其转让之书面意见的副本或复制件,并将转让成交情形及时以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上述各当事人应自继承、遗赠、赠与、转让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一起向开发区房地局办理产权过户、抵押变更或注销登记;在继承、受遗赠事实发生之前,抵押权人未依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要求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原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的权益及占管义务和风险责任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承担,但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偿付义务以其合法继承、受遗赠所获房地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当被继承、受遗赠的房地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抵押债务时,抵押权人可就抵押人的其它遗产受偿。
第三十一条 抵押人若将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出租,除承担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义务外,应事先书面告知抵押权人,且租期不得超出抵押期,非经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租期不得延长;否则,抵押权人有权追究抵押人之违约责任。
第六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有权向开发区房地局申请依法处分已作抵押的房地产:
(一)抵押合同期及宽限期满(包括分期偿还每期届满),抵押人未依约偿还债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三)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四)其它损及抵押权人正当权益、足以妨碍抵押合同正常履行的。
本条第(三)款情形发生时,已作抵押之房地不列入破产清算财产,但其价值超过抵押债务的部分除外。
第三十三条 处分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拍卖;
(二)招标转让;
(三)协议转让;
(四)其它经开发区房地局同意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抵押权人处分已作抵押的房地产之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将副本同时抄送抵押人或其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已作抵押的房地产为共有、出租或委托其他人代管的,还应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承租人和代管人。
开发区房地局在抵押权人的处分申请后,应在三十天内决定准许与否。抵押当事人不同意房地局决定的,或者房地局逾期不作答复的,抵押当事人可向管委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处分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权人委托开发区房地产交易所或经开发区房地局同意的其它机构主持进行。
第三十六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处分成交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中止处分:
(一)抵押权人要求中止;
(二)抵押人请求中止,表示愿意并确能即时清偿债务;
(三)其它应中止的情形出现。
第三十七条 处分已作抵押的房地产所获价款由主持处分之机构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费用;
(二)扣除涉及抵押标的之应纳税款和土地增值费;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罚息、罚款;
(四)所剩余额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八条 处分已作抵押的房地产之所得不足以抵偿押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九条 已作抵押的同一处房地产,有若干抵押权人的,其优先受偿顺序以在开发区房地局抵押登记顺序为准。
第四十条 处分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购买人按下列顺序享受优先权:
(一)共有房地产的其他共有人;
(二)已出租房地产的承租人;
(三)开发区管委会;
(四)抵押权人;
(五)其他应享受优先权的人。
第四十一条 处分已出租的抵押房地产,如租期(含住宅租赁期可延续的时限,下同)未满,取得该房地产的新产权人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在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的同时,办理租赁合同变更登记。租期届满,新产权人如继续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十二条 已作抵押的企业房地产被处分时,企业生产、员工安置等事宜由抵押人负责,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抵押房地产的处分致使企业解散的,由抵押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清理或清算,办理企业歇业手续。
第四十三条 经处分而取得抵押房地产权者,应照章向开发区税务局和房地局缴纳各项税费,办理过户登记,领取《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书。原有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缴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建立开发区房地产抵押偿债储备基金,以用于开发区的国有企业和内联企业因房地产抵押而发生的外汇不足之调剂,及其它特殊需要。基金来源及提取比例是:
(一)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留成外汇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
(二)国有企业和内联企业抵押房地产所获境外贷款,预提1%。此款项及其利息在抵押期满,并已偿还贷款后付还企业,利息按中国银行同种外币存款利率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有关本规定之事项的争议及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房局申请调解或仲裁,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境外法人或个人的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抵押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依法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其它仲裁机构仲裁。抵押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有关管辖权的中国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者,开发区房地局有权视情节注销其登记、注销其权属证书或不予发证、宣布有关合同无效并责令责任方赔偿经济损失或予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开发区房地产抵押管理,除适用本规定外,适用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其它有关规定。
本规定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上级部门嗣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抵触之处,概以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但此前依本规定订立,尚未履行完毕之抵押合同仍视为有效,并照本规定执行。
抵押房地产的估价、登记、处分以及偿债储备基金的动用审批手续等具体规则,由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以下统称《保护规划》),保护古都风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迁入保护区人口数量控制、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等相关工作,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保护区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不可移动文物、房屋、院落等地上物。
本规定所称保护区居民是指在保护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
第三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体现历史风貌为宗旨,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有机更新,合理利用,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保护规划》要求,拆除违法建筑,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对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对不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按照与保护区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原则逐步进行改建。
第四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原则是:
(一)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的整体传统风貌,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
(二)落实《保护规划》与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市政先行、有机更新、循序渐进。
(三)保护区保护与旧城外开发相结合,修缮保护与综合整治、加强城市管理相结合,降低人口密度。
(四)政府投入和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合理负担相结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多方面积极性。
(五)由区政府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推进实施。
二、落实《保护规划》的重点和原则第五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规划要遵循《保护规划》,其他规划如与《保护规划》存在矛盾的,以《保护规划》为准。
第六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与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
(二)保存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三)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
第七条保护区的各类建筑应按照《保护规划》分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整治。
(一)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严格保护。
(二)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
旧城内被确定为保护院落的,按照保护类建筑进行管理。
(三)改善类建筑应以修缮为主。属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可按历史格局和外貌翻建。
(四)保留类建筑原则上应该保留,需要改建时应恢复传统建筑形式。
(五)更新类建筑应严格按重点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拆除改建。
(六)整饰类建筑应按照保护区传统特征进行整饰或改建。
第八条保护区应保持原有的胡同格局,原则上不得对胡同进行拓宽,确需贯通或拓宽的,应按《保护规划》实施。
第九条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胡同内布置市政管线时,应保持该保护区的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
(二)在原有胡同基础上布置市政管线时,原则上应按规范要求实施,胡同宽度不够、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技术规范制定或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条保护区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须保护历史名园及其遗存。
(二)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挂牌的古树名木和《保护规划》确定的“准保护类树木”,须按《保护规划》落实保护责任。
(三)应采取传统的绿化形式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在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
三、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依据《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方案》)和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拆除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积极争取和运用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组织建设或筹集保护区定向安置用房,落实居民外迁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保护区周边及区内主次干道、胡同等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区风貌保护要求一次完成,由市、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其中,保护区外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分别由各专业单位负责落实。保护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及非主次干道整修、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费用及所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以下通称附属工程费),由区政府负责落实。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参照以下原则和标准确定附属工程费的分担办法:
留住的产权人现住房面积部分,可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在规划允许的前提下,留住的产权人修缮后增加的不超过10平方米的厨房和卫生间部分,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住房面积,全额分担附属工程费。
第十四条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方案》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应包括:房屋及人口现状,逐幢、院、片的规划设计及房屋保护和修缮措施,外迁人口数量及相应定向安置用房的位置和规模,留住和外迁政策等内容。在《实施方案》审定前,应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意见。
《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和审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原则上应统一组织实施。在实施之前,应先进行非主次道路整修、市政基础设施和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为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创造条件。在组织实施时,可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以院落或者若干院落为单位进行,也可以采取土地置换或整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加强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拆除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落实产权人的保护和修缮责任。由区政府根据保护区居民外迁情况、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自本规定之日起,保护区应实行迁入人口数量控制性管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自本规定之日起,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保护区房屋出租出售市场管理。对出租出售的房屋,应依法征缴相关税费。原土地属于划拨的,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区政府开展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结合各区的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按年度向各专业单位下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保护区居民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保护区居民属于廉租住房对象的,可不参加摇号排队,给予优先配租。
四、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的措施第十九条建立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在2008年前,根据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年度工作安排,市、区分别按年度安排相应资金,主要用于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其中,市对区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保护区下列单位或住户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迁:
(一)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内的单位或住户。
(二)为引入市政基础设施或道路整修需要拆除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三)恢复建筑物原用途需迁出的单位或住户。
(四)按照《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改建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第二十一条根据保护区外迁居民人数、家庭结构情况,各区可申请提供定向安置用房或专项建设用地,涉及有关税费缴纳和房屋销售管理等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区或者各保护区实际情况,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每片保护区降低人口密度的具体政策:
(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保护区四合院后,落实对所购四合院的保护和修缮责任。具体政策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若干规定执行。
鼓励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和经审定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迁出现住居民,修缮后自用或出租出售。
(二)由区政府组织实施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落实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异地外迁的居民可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第八条规定购买安置住房。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保护区居民人均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并且在保护区外无正式住房的,外迁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时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原住房面积。
外迁居民放弃购买定向安置用房的,区政府可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三)在有利于保护文物,恢复和保持历史风貌,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的前提下,各区政府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可采取政府组织、由投资人参照87号令外迁保护区居民等方式。
区政府在审定各保护区《实施方案》时,不得重复使用优惠政策或扶持措施。
五、保护和修缮责任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修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非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按下述规定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保护区的私有住房,由产权人按照《实施方案》承担并履行房屋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人可以出售其住房,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购买房屋后居住或使用的居民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二)保护区的直管公有住房,可由留住的承租人按本市房改成本价及有关优惠政策购买后,作为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单位可以收购承租人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经申请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也可以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权,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三)属于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参照直管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由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统一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六条保护区留住居民应当按照《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留住居民按本规定购买住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照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执行,颁发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颁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八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做到改善生态环境,优化能源结构。保护区房屋修缮后,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有关工程项目可享受本市改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
六、拆除房屋的处理第二十九条为落实《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房屋的,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搬出。拆除住宅房屋内的居民可以按照本规定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或申请货币补偿。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87号令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中拆除交通、公交、绿化、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设施用房,以及当地房屋维修管理用房,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其中,拆除热源时,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热用户并网或新建其他热源。在还建的用房交付使用前,应先建临时用房,确保修缮、改建区毗邻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在拆除保护区房屋时,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价值的建筑构件,应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收存保护。
七、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支持区政府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建立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保护机制。市、区规划、文物和国土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护区房屋保护、修缮、转让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未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假期来了,我还能像以前一样来挥霍自己的时间吗?一片叶子属于一个季节,年轻的莘莘学子拥有绚丽的青春年华。谁说意气风发,我们年少轻狂,经受不住暴雨的洗礼?谁说校园里的我们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走出校园,踏上社会,我们能否不辜负他人的期望,为自己书写一份满意的答卷……
第一次参加跟我的专业挂边的社会实践,我明白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式;是培养锻炼才干的好渠道;是提升思想,修身养性,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近三个月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让我终生受用。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与社会各阶层人的感情,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我在实践中得到许多的感悟!
选择了旅游专业的我,主要学的是景区开发与管理,因为我们马上就要考导游证了,所以在这次实践中自然比较关注这一环。我们来的是Xx的一个4A级景区,没来之前我们有很多幻想,想想的是多么的美好。到这之后发现我们的工作主要是导游讲解但是还会干很多其他岗位的工作,虽然我们都觉得很辛苦但是我们也确实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在这个景区里我们每天面对的景色是一样的但是游客却没有一样的。虽然导游词都是那些东西但对于不同职业的游客我们的表达方式也不同,通过与他们相处的过程我也学到了很多为人处事的道理。
虽然在实践中只是在景区里做讲解员,但能把自己在学校学到的知识真正运用出来也使我颇感兴奋!在学校上课时都是老师在教授,学生听讲,理论部分占主体,而我自己对专业知识也能掌握,本以为到了景区实践应该能够应付得来,但是在景区里并没想象中如此容易。从我们刚来就开始熟悉导游词,了解各景点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背会了还得讲出来,要在游客面前讲出来保证他们能听懂,真正用到了导游实务老师讲的导游人员在讲解过程中的语速语调态度等。在带团过程中虽然很辛苦,但一看到游客的笑容和他们满意的面孔就感觉所有的辛苦都是值得的,他们的旅途圆满了他们很开心我的讲解得到了他们的肯定我也感觉非常高兴。
在这次实际践中,让我很有感触的一点就人际交往方面,大家都知道社会上人际交往非常复杂,但是具体多么复杂,我想也很难说清楚,只有经历了才能了解。才能有深刻的感受,大家为了工作走到一起,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和个性,要跟他(她)们处理好关系得需要许多技巧,就看你怎么把握了。我想说的一点就是,在交际中,既然我们不能改变一些东西,那我们就学着适应它。如果还不行,那就改变一下适应它的方法。让我在这次社会实践中掌握了很多东西,最重要的就是使我在待人接物、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这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同时在这次实践中使我深深体会到我们必须在工作中勤于动手慢慢琢磨,不断学习不断积累。遇到不懂的地方,自己先想方设法解决,实在不行可以虚心请教他人。
俗话说:"在家千日好,出门半"招"难!"意思就是说:在家里的时候,有自已的父母照顾,关心,呵护!那肯定就是日子过得无忧无虑了,但是,只要你去到外面工作的时候,不管你遇到什么困难,挫折都是靠自已一个人去解决,在这近二个月里,让我学会了自强自立!凡事都要靠自已!现在,就算父母不在我的身边,我都能够自已独立!也更能体会到了要跟朋友商量团队的协作力。我们还算挺好的,我们一块来的有八个人不管干什么都互相有个照应,也真正体现了团结的力量。
通过这次的实践我了解了在社会人际交往中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做事勤快,不能偷懒,不仅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帮助其他人。
2、虚心向别人学习,努力完善自己。
3、对待客人要面带笑容,耐心服务。
4、要与同事和睦相处
一、秦皇岛市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
针对当前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秦皇岛市应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增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1.完善公共安全管理机制(1)加强自然灾害防护,完善自然灾害预警机制。2011年的4·12森林火灾造成较大损失,一个重要原因是抚宁县长时间无有效降水,空气湿度低,而相关部门却未及时实施人工降雨等预防措施;2012年夏季的洪涝灾害,除自然原因外,也与下游河道阻水严重,水库不能及时泄洪、调控水位有重要的关系。秦皇岛市森林覆盖面广、气候湿润多雨,遭受森林火灾和洪涝灾害几率高、影响大。政府相关部门需完善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2)完善景区安全标识,增强游客安全意识。秦皇岛市每年都接待大量国内外游客,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是景区管理的重中之重。首先,景区应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实用并人性化的安全提示标识,并安排专门的监管人员;其次,应加强导游的专业培训,在导游服务中把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3)加强社会治安服务,创造协同治理模式。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2002年厦门市创建了“110”调度指挥大厅,并于2004年实现了“110”“119”“122”三台合一,由“110”对外统一接警,统一处警。该系统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实现了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目标。秦皇岛可在借鉴厦门市先进管理方法的基础上,结合秦皇岛市特点,创新社会治安管理方法。另外,还可建设和完善社区自治模式。2008年奥运会期间,奥运会志愿者担负起社区治安服务,一些社区成立了治安志愿者巡防协会,社区的治安状况明显好转。秦皇岛市可延续这种治理方法,继续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管理。2.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建设大气污染和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首先,应加大资金和技术设备投入,加强本市污染物排放监管工作,力图从根源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其次,大气污染和海洋水污染具有特殊的“连带效应”,即城市周围的大气和海洋水质状况也会对本市大气和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大气和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应加强区域间的协作,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3.完善公共服务的供给与分配机制(1)公共服务的供给坚持社会的需求导向。在公共服务领域,传统行政指导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忽视了社会公众的需求,以政府本位代替社会本位、公民本位。在当代,公共服务的供给应坚持社会需求导向,鼓励公民参与政府决策,建立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评价机制。(2)秦皇岛市的优质公共资源主要集中在北戴河区,而另外两个区域山海关区和海港区公共服务供给相对落后,造成城市公共服务供给的区域分布不均衡。城市公共资源分布不均,易引发市民不满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因此,应提高对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山海关区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视,力求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区域分配的均衡。
二、加强和创新秦皇岛市社会管理的保障
加强和创新城市社会管理,需要有制度和法律为保障及经济基础为支撑。1.制度保障城市社会管理的创新需要有制度基础作为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的革新。十报告中提出了“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发展格局,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也应涵盖各方面的综合指标,为城市社会管理创新创造宽松的制度和政策环境。2.法律支撑我国关于城市社会管理的现有法律、法规过于陈旧,无法适应时代需求。因此,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形成有利于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制环境。秦皇岛市可根据发展的具体需求,制定相关法规文件,使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等机制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撑。3.经济基础对城市社会的发展进行前瞻性、系统性、全局性、创新性的统筹规划,需依靠充足的资金投入来确保有效实施。秦皇岛市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政府应增加社会管理创新的财政预算,健全社会管理工作的财政投入机制,设立专项经费,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监管,保证资金投入的稳定性和资金利用的有效性。
作者:盖宏伟魏秋霞单位:燕山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如何经营好景区,实现景区的价值目标和投资回报,是目前国内许多景区,特别是大量中小型景区面临的一个普遍性问题。
景区的发展需要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在景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完成的前提下,引资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迅速管理景区、营销景区、聚集人气、创出品牌才是更重要的,景区管理效益出来后,再进一步引进投资,提升景区综合产品开发和建设,扩大效益空间。例如山东淄博市的周村古商城景区,政府于2001年开始进行保护性开发,2004年景区对外开放,由周村区旅游局主管并运营,经营效益一直不理想,开发建设速度也比较慢,并且因为资金问题出现了停滞局面。2006年底,周村区旅游局引进专业景区管理公司――北京巅峰国智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景区实行托管经营,真正将旅游景区的“政府主导、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模式落到了实处。2007年景区门票收入增长了3倍,景区游客量增长了5倍,因旅游人气增长带来的其他间接收入超过了10倍。2008年前9个月,在全国性旅游严重滑坡的情况下,周村古商城的收入和人气仍然保持了超过200%的增长速度。由于景区效益和人气的大幅度提升,投资商机凸显,投资商纷至沓来,景区被评为山东省发展最快的景区,周村古商城开发项目列入淄博市一号工程和山东旅游重点工程,景区开发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局面。我认为,在景区的开发建设中,资金是主要的,特别是新开发景区及一些基础设施和接待条件不具备或急需改善的景区。但在目前中国大多数景区的基础建设和接待设施已经具备或基本具备的情况下,要经营好和进一步开发景区,实现景区的综合效益,引进专业的景区经营管理企业,对景区实行托管经营,是使景区走出困境,快速提升其品牌价值和综合效益的有效途径。
景区实行托管有许多优点:一是景区的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均没有发生改变,经营权实际上也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即使是风景名胜区也没有政策上的障碍;二是景区管理公司是一个法人实体,能够承担法律责任,有利于协议的履行,并且景区经营的最终控制和决定权仍然在景区所有者手中,避免了个人承包中可能出现的短期行为、掠夺性经营和损毁景区形象等经营行为;三是景区管理公司进驻的不仅仅是运营团队和人力资源,更重要的是带来了先进的经营理念、科学的管理方法和丰富的资源,有利于为景区所有者培养自己的景区经营管理团队,有利于景区的长远发展;四是通过实行景区托管,提高开发能力,增强营销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使景区人气、效益和品牌价值快速提升,景区盈利能力增强,景区的投资商机随之增加,反过来可以促进景区的引资工作。
托管形式主要有全面托管、部分托管和短期托管三种。
全面托管适应于经营不景气,管理较混乱,目前盈利能力较差但发展前景较好的景区。部分托管适应于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但某些方面或某些项目因为人才资源和渠道建设等原因存在问题的景区。短期托管适应于新开发的景区。
实行景区托管时,景区所有者应该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首先、要选择好托管形式。短期托管一般为半年左右,时间太短了工作完不成,时间太长费用较高。半年后可以根据景区的发展和经营情况,或确定经营目标继续托管,或自己培训的人才接管景区经营管理工作。除了个别情况特殊的景区适合采用部分托管外,一般采用全面托管形式比较好,这样不但有利于景区的快速发展和综合提升,同时可以避免由于多个管理或经营主体同时介入而产生的矛盾,根据我公司的托管经验,托管经营期限一般以3-5年为好。时间太短工作成果难以稳固,原来的问题容易反弹,时间太长,经营目标不好预测。托管期满后双方可以重新商定托管目标,继续托管。
其次、确定托管目标。许多景区由于经济效益不好才采用托管,在确定托管目标时只考虑经济目标,而忽视了服务质量提升、营销渠道建设、景区影响力和认知度的提高、品牌价值的提升等景区发展潜力指标,这样可能会对景区的长期发展和品牌运作不利。
第三、要选择合适的托管单位。应该重点考察托管单位的人才队伍资源(全面性、专业性、实战性等),营销渠道资源(旅行社资源、媒体资源、社会资源、政府资源等),派出团队情况(人才结构、知识结构、实战经验等),风险承担能力(公司实力、法人治理结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