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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税碳交易中国碳减排
【中图分类号】F124
一、碳税与碳交易的涵义及现状
碳税是指在能源排放中按每一单位碳含量比例所征收的税。在严格控制碳排放的背景下,对于传统的能源以碳的不同含量来分别征税,以期达到延缓全球变暖速度的效果。碳税机制下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则是碳排放的边际成本与碳税相等。从全球看来,美国、日本以及北欧各国等碳制度研究较早的国家都已陆续建立了旨在减少碳排放量的税收制度,并且在一些碳税制度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其碳减排已经取得了相当成效。
在我国,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于2010年首次就碳税问题作出专题报告,报告指出现阶段的中国应该首先推出生产型而非消费型的碳税模式,即应先向排放碳的企业征收暂不针对个人。该专题报告不仅提出了我国碳税制度实施的基本框架,也包含了如何实现碳税征收的路线图以及相关配套措施方面的建议。
碳交易是针对全球碳排放总量而采取的市场机制措施。1997年,《京都议定书》上决定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可交易商品,先严格限定全球碳排放总额,企业可以在碳市场中交易许可证,许可证额度内允许排放温室气体。从而形成了排放权的交易,目的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寻减排新路径。《议定书》同时规定了三种灵活履行机制,分别是:发达国家适用的“联合履行”(JI)、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排放限额交易”(ET)。
我国碳交易方面,实际参与的只有碳交易体系中的清洁发展机制。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首次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其中,深圳市于2013年6月18日启动全国首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中国碳交易的实施拉开了序幕。
二、碳税与碳交易的比较分析
(一)减排成本比较
1.碳税:实施成本低,社会成本高
相比于碳交易机制来说,碳税的实施成本较低。碳税以各国现有的税收法律为基础,其实施方式即为增加一个税种。各国现有的税收制度非常完备,并且已经存在燃油税、资源税等各类针对能源的税目,碳税可以在此基础上开征,不必重新设计一种新的制度体系以及配备相关的机构设施。这不仅降低了碳税实施的成本,而且可以随时征收,减少为构建新体系花费的时间。同时,碳税计量较碳交易简单,征收环节非常集中,可操作性强。
但是就社会成本而言,征收碳税有着诸多弊端,例如增加产品成本、通货膨胀率提升;降低居民生活水平等。同时,很多人认为一旦征收碳税,生产企业会将其税负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起不到以高税率遏制碳排放的作用。因此,碳税的推行遇到非常大的阻力,不仅影响国家经济命脉的能源部门反对征收碳税,消费产品的个人为避免税负的转移也不支持实行碳税。所以,碳税的征收不仅要考虑其实施有效程度,也要考虑社会成本,研究其会不会对健康的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2.碳交易:社会成本低,实施成本高
由于温室效应是均匀分布在全球的负外部性,所以无论碳减排发生在哪里,其收益都完全一致。但是,鉴于各国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各地的减排成本却有着巨大的差异。因此,碳交易核定的总排放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利用地域成本差异,使碳减排成本最小化,这无疑做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兼顾。《京都议定书》中设计的三种灵活履行机制确保了在各类不同的情况下,其减排都以最低的成本发生。从微观层面来看,碳额度的交易比较灵活,在核定碳排放额度预计不够的情况下,企业既能选择从自身方面提升创新水平,也能选择到法定的碳交易市场购买需要的额度,多途径的实现碳减排的目标。
但是,构架碳交易体系成本却很高。创建一个完善的新型市场机制对于碳交易体系的顺利运行必不可少。首先,使碳排放权变成可交易商品的量化工作不仅工作量大,而且需要世界各国碳排放的具体数据,为了保证真实性,也具有监测成本。第二,为了使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强制保障措施必不可少,需要设立监管机构,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产生保障成本。第三,碳市场运作后,为了监测不断波动的碳价格也给交易双方带来额外的成本。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实际上实施碳交易的成本要远高于理论成果,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二)减排效果比较
1.碳税:减排效果不确定性高
理论上,碳税的高低与实际碳减排效果呈现正相关关系,税率越高,减排效果越出色,但就目前而言,两者间没有确定的数量关系,量化困难。也就是说,碳税制度存在很大的不可控性,无法确切的将碳排放降到警戒线以下。同时,随着碳税的不断增加,其碳减排效果存在边际递减效应,然而其减排成本却有边际递增的效应,到达一定程度之后,碳税的征收可能会导致事倍功半的效果;另外,企业很可能将额外的碳税税负转移给消费者,这使减排效果不可控性大大增加。
纵观碳税制度的实施国家,只有北欧国家由于经济发达,法律完善而使其得以有效实施,剩余国家效果均不佳。所以学界有观点认为,仅仅依赖单一的碳税来实现我国核定的碳减排目标可操作性低,同时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
2.碳交易:减排效果不确定性低
碳交易措施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减排效果有保障,并且可以事先预计与量化。碳交易设置全球总排放目标后,根据一系列因素将其分配至各国,国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减排额,将其分配到地区,行业甚至微观企业。通过利益的合理分配,碳排放份额不断进行流转,最终以市场来实现全球减排的目标。同时,辅以完善的监督机制有效管制各级排放主体的遵约状况,保证减排的实施。
《议定书》参与国家承诺于2008~2012年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这就为这些国家碳排放量设定了一个上限。根据世界银行研究数据,在2005~2007年期间,碳交易体系使总的碳排放量降低了2%~5%,平均每年减少4 000万吨~1亿吨排放。同时,碳交易制度中的CDM和JI机制帮助了许多不发达参与国进行低碳工程的建设。碳交易措施的减排量是确定的,这对延缓气候变化有很大帮助。
(三)未来前景比较
1.碳税:灵活多变,但前景不足
对比碳交易制度,碳税制度更加灵活多变。碳税作为税种的一部分,其核心控制权在各国政府税务部门手中,税务部门可根据对宏观经济的把握,随之调整征税范围、税率水平等。这样可以使碳税跟着经济走,减少对经济的影响,最大化提升其减排效果。
然而,额外开征碳税对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较大。碳税的较早征收国荷兰,经济一度受到较大的冲击。研究表明,若是在我国征收20元每吨的碳税,会使我国GDP减少0.015%,就业减少0.008%,出口减少0.548%,而碳减排仅仅为2%左右,若是继续提升标准,追求减排量的达标,碳税会使普通能源的价格提高,企业可能会将额外税负以价格形式转移到消费者中,使人民利益受损,这对于我国的社会发展有着很不利的影响,因此,碳税并不是一个可以作为长期国策的制度。
2.碳交易:体系僵化,但前景广阔
碳交易的体系设计比较僵化。首先,减排基准量的确定不准确。由于各国经济差异很大,其碳排放量也必然不同。根据减排基年判断的减排基准量会有较大误差,这可能导致某些国家配额过少,而另外一些国家配额溢出,从而出现浪费资源的情况。其次,制度的适应性与灵活性较差。与碳税类似,最佳配额的确定与经济发展情况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受到视野的限制,未来状况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使得政府僵硬的配额计划赶不上经济形势变化,产生过少的分配导致高昂的成本,过多的分配导致浪费的情况,经济效率的实现非常困难。
但是,目前碳交易市场的构建正在持续加速。对于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构建成为当前全球能源规划中的重要部分。据统计,全球碳交易额2007年为630亿美元,2008年1 263.5亿美元,2009年1 140亿美元,2010年达到1 200亿美元。据世界银行预测,截止到2020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额将提升到3.5万亿美元,涨幅惊人。随着交易额的迅速攀升,交易额最大的石油能源的市场地位很可能将被碳交易市场所取代,其前景十分广阔。
三、相对减排目标下二者的兼容性分析
碳减排的目标被分为绝对与相对两种。绝对减排目标,就是针对总量进行绝对的碳排放削减,同时严格监督以达到预期的减排效果。而相对减排目标则较为温和,以碳减排与产出值等衡量因素构造相对比例,不以重大经济损失为代价而达到相对减排效果。碳税与碳交易在这两种不同目标之下其效果也大不相同。相比于绝对减排目标,相对减排目标更加灵活具有弹性。但相对减排目标并不严格遵照减排总量,所以其减排效果具有相当的局限性。然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面对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双重压力,必须在其中寻找平衡点,所以中国选择相对减排目标更符合现实需要。
相对减排目标的碳交易中,由于不是对总量进行绝对的碳排放削减,所以其减排目标有着动态性,不会出现超出限定排放的情形。同时,科技水平的上升会产生更多减排技术以促进减排。企业在碳税制度下节约的排放额度,并不一定能有很广阔的市场。另外,除了碳交易制度的影响,碳税制度也能制约控制企业的碳排放。此时,碳税和碳交易具有兼容性,虽然在相对减排目标下其兼容性并不是很强,但在完成低碳减排目标上具有较大的兼容并蓄作用,减排效果较好,这对于保持健康经济下的碳减排有着积极影响。
结合世界各国,包括中国碳减排的实际经验观察后可以发现,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碳税和碳交易的具有各自的适用优势。大中型排放主体由于其监督、交易等不同方面的成本均较大,从经济效率考虑,推行碳交易比较合适。而小型微型的排放主体,由于其实施和监督成本较低,更适用于碳税制度。从经验中可以得出,当单个政策无法有效率的解决问题时,使用多层次的政策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所以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在碳减排问题上,应将碳税和碳交易在时间的跨度上结合使用。
四、我国减排之路的建议
中国在国际上公开承诺大力推行碳减排,以2020年为目标年,我国单位GDP碳排放将会降至2005基准年的40%-45%。作为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面临着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任务,如何选择适合自身的减排之路、实现社会经济低碳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认为短期内采用碳税措施,将碳交易制度的建立完善作为一个长期规划,是碳减排措施在中国实施的最佳选择。
(一)短期采用碳税措施
短期可以实行碳税制度。减少碳排放有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两种措施,分别对应碳税和碳交易。而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政府具有最强大的宏观调控能力,可以在短期内运用行政力量铺设好碳税制度,以便于在2020年之前完成减排承诺。在短期内,碳税的征收并不需要额外的资金支持,只需在我国原有税收体系中进行针对性调整即可运行。但在长期内,由于目前中国税负已经很高,税收体制改革势在必行,长期征收碳税加重企业和居民的负担,不具有可行性。同时,北欧、美国等发达国家十几年征收碳税的经验和教训可以为我国碳税制度的建设提供借鉴,例如确定碳税的征收范围,具有经济效率的税率设置,以及怎样避免其对健康经济发展的冲击等。
在征收碳税时,为了兼顾经济增长的平稳发展,可采用税收中性原则,即在征收碳税的同时,减少其它税收的税率,最终保持税额不变。或者将多出的税收全部以政府支出形式补贴或者投资,保持政府储蓄不变,采用这种形式,补贴的对象应该针对高碳行业、主动减排行业、居民。
(二)转型期采用双策并举模式
有学者研究显示,采用单一的碳税制度可以于2020年使我国碳排放较基准年下降30.85%,明显与我国承诺的40%~45%的减排目标有差距,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减排措施。但是,不管是单一的碳税制度还是单一的碳交易制度均无法让我国取得合规满意的效果。
通过上述的对比分析与兼容性分析,无疑结合实际国情,将碳税和碳交易在时间的跨度上结合使用是一个较优的选择。鉴于短期和长期所采取的政策差异很大,所以在二者交接的过渡时期内,可以采取改进的双策并举模式。这样既可以在前期发挥碳税灵活多变的优点,为碳减排的建设积累经验,又可以为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提供资金与实践,同时也可以接轨国际碳减排步伐,有助于建立我国碳减排大国的积极形象,此外也不损害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长期实行碳交易制度
中国作为联合国CDM项目的最大实施方,却只有CERs的一级市场,国际买家可以在中国市场上买入CERs在国际市场进行套利,这只会加大中国经济与其它国家的差距,这意味着中国需要在长期积极参与碳交易体系。
我国可以率先在高碳排放量的垄断行业中试行碳交易制度,这有助于缓解经济冲击。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吸收了90%以上的就业人数,所以在大型垄断企业中试行碳交易制度对整体就业的影响相对较低。而大型企业虽然也受到一些影响,但其巨大的体量决定其对损失的容忍度较高,不会对企业的生存造成重大打击。同时,垄断企业资金丰富,人才众多,能为国家碳减排目标提供强大的创新能力。碳交易制度给予企业较大的灵活度,相比于会造成经济效率损失的碳税,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碳交易制度无疑将经济损失最小化。最后,我国不仅需要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场,而且要大力推动其国际化,争取利益最大化。目前发达国家碳交易制度相对完善,我们需要紧跟世界能源革命,把握先机。根据《京都协议书》,发展中国家在目前的碳减排情况上具有相对优势,这有助于我国抓住机会建立起属于自己的碳交易体系。殊途同归,无论是碳税还是碳交易,其目标都是保证世界碳减排的实施,可以综合采用两种手段,达到维护全球气候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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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从产业结构调整角度对陕西省碳减排政策设计提供决策依据,选择能源消费、生产链、消费需求视角,基于2007和2012年投入产出表,采用IPCC碳排放核算方法和EIO-LCA模型分别测算陕西省2007和2012年30个细分部门的直接碳排放和间接碳排放,构建碳减排效应模型分析各细分部门的2007和2012年的碳减排变化。结果表明,直接碳排放中,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等基础性能源部门的碳排放量较高;间接碳排放中,建筑业、其他服务业隐含碳排放量较高,而“流出”间接碳排放对最终需求引起的碳排放贡献最大;在碳减排政策设计中,上述部门应该成为碳减排的重点领域。
关键词:陕西省;碳减排;EIO-LCA模型;产业结构调整;投入产出分析
发展低碳经济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陕西作为能源生产和消费大省,发展绿色环保的低碳经济是必由之路。《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中,陕西省的目标是单位GDP碳排放下降15%。陕西省目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期,经济发展与碳排放需求持续上升。为了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降低碳排放,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是重要途径之一。因此,系y测算陕西具体产业部门的碳排放量,分析各部门的碳减排潜力,对于有针对性地设计碳减排方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目前关于碳排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排放测算、碳强度因素分析、碳排放格局及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碳排放测算方面:一种是以生产者视角的碳排放清单核算框架为主,此方法主要是利用IPCC核算体系,对各部门的直接碳排放进行测算,但这类方法存在“碳泄漏”及排放公平性问题;另一种是基于需求者视角的隐含碳排放测算,主要利用投入产出法核算整个经济系统的直接和间接碳排放,即进行“碳足迹”追踪。国外学者运用碳足迹研究了中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国际贸易的隐含碳问题,Shui等利用经济投入产出生命周期评价软件计算了美国出口到中国的隐含碳排放量;国内学者计军平建立了EIO-LCA模型分析了温室气体排放在部门间的分布结构;唐建荣等对江浙沪地区隐含碳排放进行了估算,石敏俊等应用2002年中国省区间投入产出模型,定量测算了各省区碳足迹。碳强度因素分析方面,徐国泉等采用对数平均权重Divisia分解法分析了1995~2004年间能源结构、能源效率和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变化对中国人均碳排放的影响;崔佳运用LMDI法将中国碳排放强度的驱动因素分解为技术因素、能源消费结构因素、能源强度因素和产业结构因素,并结合相关数据对中国碳排放强度驱动效应进行测度;张旺等利用LMDl分解研究了北京能源消费排放增量增长的驱动因素;雷厉通过构建“LMDI分解模型”,认为产业结构变化通过促进能源强度的增加,间接推动了碳排放量的增长。碳排放格局及其与经济增长关系方面,张雷等试图通过产业一能源关联和能源一碳排放关联两个基本评价模型,解析中国碳排放区域格局变化的原因;杜婷婷等以库兹涅茨环境曲线(EKC)及衍生曲线为依据,对中国C02排放量与人均收入增长时序资料进行统计拟合得出中国经济发展与C02排放的函数关系;赵爱文等选取1953~2008年中国碳排放量和经济增长数据,运用协整和误差修正模型及Granger因果关系,研究了碳排放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以往的研究在分析宏观层面的产业结构变化带来的碳排放效应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在微观的具体行业部门的碳减排问题力有不逮。投入产出模型与生命周期理论相结合即经济投入产出生命周期评价(EIO-LCA)是分析计算微观部门生产全过程隐含碳排放的有效方法之一。本文拟运用IPCC碳排放核算办法及EIO-LCA模型,分别从消费、需求等角度对陕西省各细分部门的直接和隐含碳排放情况进行测算,并对比分析2007和2012年各部门碳排放的结构变化,构建碳减排效应模型对各部门的碳减排效应进行分析。研究结论为政府制定碳减排政策及产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决策支持。
全球变暖问题日益严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呼声高涨。从2007年的“巴厘岛路线图”到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峰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不承担减排义务,但作为全球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大国,减排压力与日俱增。中国政府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峰会上公布了“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强度相对于2005年降低40%~45%”的减排目标。根据Laspeyres指数分解和Kaya公式可知,二氧化碳排放受人口、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结构、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其中经济增长是二氧化碳排放增长的重要原因。因此,气候变化问题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而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重化工比例较高,能源消费增长较快,导致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大,虽然实施碳减排政策有助于能源效率的提高,但要强制性减排必将对经济增长带来负面影响。在充分考虑国际环境与本国国情的情况下,“十二五”规划适度放慢了经济发展速度,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降低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减少污染物排放等,说明我国越来越注重经济质量发展,注重经济、能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如何把总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合理地分配到各省区,对实现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双重约束目标非常关键。
许多学者对碳减排成本和配额分配进行了详细研究。高鹏飞等(2004)对2010-2050年中国的碳边际减排成本进行了研究,指出中国的碳边际减排成本是相当高的且越早开始实施碳减排约束越有利。王灿等(2005)分析了部门碳减排边际成本曲线,发现重工业、电力、煤炭部门是减排成本相对较低的行业。随着减排率的提高,所有部门成本急剧上升,重工业削减二氧化碳排放的弹性相对较大。韩一杰等(2010)在不同的减排目标和GDP增长率的假设下,测算了中国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所需的增量成本,发现GDP增长速度越快或减排目标越高,减排增量成本也越高;但由GDP变化所引起的增量成本变化远小于由减排目标调整所引起的增量成本变化。巴曙松等(2010)发现各种主要能源消费的碳减排成本之间存在差异性,提出施行燃料转换政策是一个很好的减排政策选择。也有一些文献研究了省区减排成本和配额分配问题。褚景春等(2009)以综合能源成本为准则,对省区内外的各种资源进行筛选,得出总成本最小的电力资源组,然后将减排成本计入综合资源规划,使系统排放量达到最优水平。Klepper, G. 等(2006)研究了不同地区的减排成本、区域二氧化碳排放等问题。李陶等(2010)基于碳排放强度构建了省级减排成本模型,在全国减排成本最小的目标下,得到了各省减排配额分配方案,但其各省减排成本曲线与全国类似的假设,与现实情况有些差距。以上文献均是基于碳排放强度的单约束,通过估计碳边际减排成本曲线来分析减排配额的。但“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分别降低16%和17%的双重约束目标,为完成此双重强度约束目标,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下文简称《节能减排方案》)对各省设定了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各省也相应制定了经济发展的年度规划目标。如何在双重强度约束下,实现各省经济增长、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最优分配,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基于以上想法,从全局最优的角度,建立在全国及各省的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目标约束下的省际经济增长优化模型,考察全国及各省的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及省际经济增长扩张约束对各省经济增长、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找到各省经济增长、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最优分配值,比较各种情景下的节能成本和减排成本,分析全国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对全国生产总值的脱钩状态,并对全国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最大降低幅度进行了预测。
二、优化问题及模型
我国正处于快速工业化阶段,发展经济是当今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的首要任务。因此,本模型的目标函数为最大化各省区生产总值总和,约束条件为全国及各省的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的目标约束,以及经济增长扩张约束。根据分析问题的侧重点不同,可建立如下两个优化模型。
(一)如果2010-2015年全国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至少降低16%和17%,各省能耗强度和能源碳强度与2005-2010年变化幅度相同,各省经济增长遵循历史发展趋势并兼顾东中西部协调发展,并且各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结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等措施实现《节能减排方案》中各省区能耗强度的降低目标,那么就有关各省经济增长、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应该如何优化分配问题,可建立如下模型来考察。
利用模型Ⅰ可分析以下两种情景:
情景1:2015年全国能够完成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分别降低16%和17%的目标,各省能够完成《节能减排方案》中的下降目标,各省2010-2015年能源碳强度降低程度与2005-2010年相同。以各省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2011年各省经济增长速度作为2010-2015年各省经济增长扩张约束上限;“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2010-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的预期目标,本情景以7%作为2010-2015年各省经济增长扩张下限。
情景2:为适当减缓因经济发展过快而造成能源的过度消耗,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情景中各省经济扩张约束上限在情景1基础上同比例缩小,其他假设与情景1相同:全国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分别降低16%和17%;各省能耗强度能够实现《节能减排方案》中的下降目标;各省2010-2015年能源碳强度降低率与2005-2010年相同;2010-2015年各省经济年均增长扩张下限为7%。
(二)能耗强度和能源碳强度共同决定碳排放强度的变化。若2010-2015年全国能源碳强度降低程度与2005-2010年相同,则全国能耗强度最大降低幅度是多少,以及全国能耗强度降度最大时各省经济增长、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最优分配值又是怎样的?此问题可转化为情景3。
情景3:2010-2015年全国能源碳强度降低程度与2005-2010年相同,全国能耗强度降低率为可变参数。其他假设与情景2相同:2015年各省能耗强度能实现《节能减排方案》中的下降目标,2010-2015年各省能源碳强度降低程度与2005-2010年能源碳强度降低程度相同;2010-2015年各省经济增长扩张下限为7%,上限在情景1基础上 同比例缩小。可利用以下模型分析。
三、数据来源及预处理
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样本期为2005-2010年,基期和分析期分别为2010年和2015年。因西藏能源消耗数据缺失,模型中暂不考虑。由于二氧化碳排放主要来源于化石能源消耗,本文主要计算了各省煤炭、石油、天然气三种主要化石能源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煤炭、石油、天然气的排放系数分别为2.69kg/kg、2.67kg/L、2.09kg/kg(采用IPCC推荐值)。由于统计口径不同,所有省区生产总值总和与国内生产总值数据不等,本文所说全国生产总值为所有省区(除西藏外)生产总值总和,所说全国能耗强度为所有省区能源消耗总量与全国生产总值之比,所说全国碳排放强度为所有省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与全国生产总值之比,所说全国能源碳强度为所有省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与所有省区能源消耗总量之比。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可得2005-2010年各省区生产总值(2005年不变价)。从历年《能源统计年鉴》可得各省各种能源消耗量。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消耗量与它们相应的排放系数相乘,可分别得到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而可得样本期每年全国及各省区能耗强度和能源碳强度,可得样本期内各省及全国能源碳强度的变化率。能耗强度的降低率来源于《节能减排方案》。由于2010年各省区各种化石能源消耗量数据目前没有公布,无法算出2010年各省二氧化碳排放量,在此假设2010年各省化石能源消费结构与2009年相当,则各省2010年能源碳强度与2009年能源碳强度相同。情景1中参数标定见表1,其他情景中参数的具体变化见本文分析过程。
四、情景优化结果分析
下面利用所建模型来分析三种情景中各省经济增长、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优化分配。
(一)地区GDP优化分析
优化结果显示三种情景下模型均有最优解,说明从全局最优角度看,在全国及省际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约束下,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能够找到各省区经济增长的最优路径,进而可分析三种情景下各省区经济增长最优分配值的异同(见表2)。
情景1优化结果显示,2010-2015年全国经济年均增长率为10.2%,经济区域中,东北、中部、西北和西南地区经济发展较快,各省经济年均增长率均大于全国经济年均增长率;京津、北部沿海、华东沿海和南部沿海地区经济年均增长率均低于全国经济年均增长率,但均在9%以上。说明若各省能够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经济区域就能够协调发展,尤其是东北、中部和西南地区经济能够保持较好的发展势头。从省区看,山西、贵州、青海和宁夏的经济增长速度较慢,其中山西年均增长率为8.5%,没有达到本省经济增长扩张上限;贵州、青海和宁夏的年均增长率为7%,取值为经济增长扩张下限,经济增长速度最慢。其他省区经济年均增长率取值为各省经济增长扩张上限,经济发展较快。说明如果经济发展保持目前势头,现行的全国及各省能耗强度约束对山西、贵州、青海和宁夏的经济发展较为不利,对其他省区的经济发展较为有利。
为了维持能源、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避免能源过度消耗,需要适度放慢经济发展速度。情景2在情景1基础上同比例缩小了经济扩张上限,为保证2010-2015年间各省年均增长率不低于8%,各省经济发展水平扩张上限缩小比例不超过4.504%。优化结果显示,同比例缩小上限约束对各省及全国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是全方位的。当各省经济扩张上限缩小比例为4.504%时,全国经济年均增长率为9%,下降了1.2个百分点。从经济区域看,京津、华东沿海、南部沿海、中部、西南、东北、北部沿海和西北地区经济年均增长率下降程度依次增大。从省区来看,河北、内蒙古、云南、甘肃和新疆经济增长率为7%,最优值从经济扩张上限降到经济扩张下限;辽宁年均增长率为9.1%,没有达到经济扩张上限。除此之外,其他省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情景1基础上同比例缩小了4.504%,最优值为经济扩张上限。
情景3优化结果显示,若2010-2015年全国能源碳强度降低程度与2005-2010年能源碳强度降低程度相同,则全国能耗强度的最大降低幅度为17.27%,与此同时全国碳排放强度降低了21.07%。与情景2对比,全国经济年均增长率为8%,下降了一个百分点。从经济区域看,东北、中部、西北和西南分别下降了2.9、1.7、1.2和2.8个百分点;其他区域没有改变。从省区来看,河北、山西、内蒙古、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的经济年均增长率分别为7%,最优值仍然是经济扩张下限;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和陕西的经济年均增长率分别为7%,最优值从经济扩张上限降低到经济扩张下限;辽宁年均增长率从9.1%下降到7%;广西年均增长率从扩张约束上限下降到7.3%,接近经济增长扩张下限。说明进一步降低全国能耗强度对东北、中部、西北和西南地区的经济增长有较强的阻碍作用。
(二)地区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优化分析
各省GDP优化值乘以相应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可分别得到各省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最优分配值。图1和图2分别为三种情景下各省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增加量的变化情况。
图1 三种情景下2010-2015年能源消耗的增加量 单位:10000 tce
从图1中可见三种情景下,山东、广东、江苏、河北、河南、辽宁等省区能源消耗较大,北京、上海、江西、海南、贵州、青海、宁夏等省区能源消耗较少。情景2与情景1相比,北京、上海、贵州、青海和宁夏能源消耗量没有改变;其他省区均有不同幅度的减少,其中能源消耗变动幅度排在前十一位的省区依次是内蒙古、河北、辽宁、山东、甘肃、新疆、云南、江苏、广东、河南和山西。情景3与情景2相比,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等地区能源消耗进一步减少,其中河南、四川、重庆、黑龙江和辽宁的能源消耗减少幅度较大;其他省区的能源消耗没有改变。同理可分析各省区二氧化碳排放情况。三种情景中二氧化碳排放变动均较大的省区有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南、广东、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从图2中可看出,情景2与情景1中各省二氧化碳排放的增减情况与能源消耗的增减情况一致。二氧化碳排放变动幅度排在前十一位的省区依次是内蒙古、辽宁、河北、山东、山西、新疆、甘肃、河南、云南、江苏和广东。但其省 区排序与能源消耗变动大小的省区排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二氧化碳排放量不仅受能源消耗量的影响,而且还受能源碳强度的影响,即各省能源碳强度不同导致二氧化碳排放的变化与能源消耗的变化不一致。情景3与情景2相比,二氧化碳排放没有变化的省区和能源消耗没有变化的省区相同;二氧化碳排放减少的省区与能源消耗减少的省区也相同,但省区排序有所不同。
图2 三种情景下2010-2015年二氧化碳排放的增加量 单位:10000 t
结合情景2与情景1中的经济增长优化结果可知,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变动较大的省区比较容易受经济扩张约束上限变化的影响。缩小经济扩张上限,虽然放慢了全国及一些省区的经济增长速度,但有利于节约能源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结合情景3与情景2中的经济增长优化结果可知,当2010-2015年各省能源碳强度与2005-2010年的能源碳强度变化相同时,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变动较大的省区比较容易受全国能耗强度变化的影响。为了实现全国经济增长、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最优配置,各省区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本省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出适合本省低碳发展的路径。
(三)三种情景下全国节能减排成本与脱钩状态分析
我们把各种情景下全国总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优化结果进行对比,当GDP改变量与能耗改变量为负值时,令GDP改变量与能耗改变量比值为节能成本;当GDP改变量与二氧化碳排放改变量为负值时,令GDP改变量与二氧化碳排放改变量比值为减排成本。由三种情景的经济增长、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最优化分配可看出,情景2在情景1基础上同比例缩小了经济扩张上限,减慢了某些省区的经济增长速度,有利于节约能源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其节能成本和减排成本分别为0.963万元/吨标准煤和0.310万元/吨。情景3在情景2基础上考察了全国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的最大降低幅度。在此种情况下,节能成本和减排成本分别为1.010万元/吨标准煤和0.339万元/吨。两种对比结果显示节能成本和减排成本均较低,说明适度放慢经济发展过快省区的经济发展和进一步加快全国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的降低,虽然对全国及个别省区的经济发展有一定的阻碍作用,但对全国总体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起着较强的抑制作用。
本文采用Tapio脱钩指标,将二氧化碳排放与经济增长的脱钩弹性分解如下:
其中分别称为碳排放弹性脱钩指标、能源消耗弹性脱钩指标和能源碳排放弹性脱钩指标,经济增长、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增长率采用2010-2015年年均增长率。由三种情景的经济增长、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最优化分配,可计算出三种情景下2010-2015年年均碳排放弹性脱钩指标、能源消耗弹性脱钩指标、能源碳排放弹性脱钩指标(见表3)。结果显示,能源消耗在情景1中处于增长连接状态,在情景2和情景3中处于弱脱钩状态,且能源消耗脱钩指标值越来越小,说明能源消耗和全国生产总值的弱脱钩程度越来越强。能源碳排放在三种情景中虽均处于增长连接状态,但能源碳排放弹性脱钩指标值越来越趋于0.8(增长连接与弱脱钩状态的临界值),说明虽然二氧化碳排放与能源消耗之间还处于增长连接阶段,但越来越趋于弱脱钩状态。二氧化碳排放在三种情景中均处于弱脱钩状态,而且碳排放弹性脱钩指标值越来越小,说明二氧化碳排放与全国生产总值的弱脱钩程度越来越强。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根据所分析问题的侧重点不同,从全局最优的角度,建立了两个在全国及省际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约束下省区经济增长优化模型。分析了三种情景下各省区经济增长的优化问题,比较了各省经济增长、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最优分配路径的异同。发现三种情景下均能实现“十二五”规划中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预期目标、单位GDP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的约束目标。若2010-2015年全国能源碳强度降低程度与2005-2010年能源碳强度降低程度相同,则全国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的最大降低幅度约分别为17.27%和21.07%。
在地区经济发展方面,本文比较了三种情景下各省经济增长最优分配的异同,分析了缩小经济扩张上限和进一步降低全国能耗强度对全国及各省区的影响,指出了经济发展较慢和较快的省区。如果经济保持目前发展势头,那么现行的全国及各省能耗强度指标约束对山西、贵州、青海和宁夏的经济发展较为不利,对其他省区的经济发展较为有利。同比例缩小经济扩张上限,对各省及全国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是全方位的,中部、西南、东北、北部沿海和西北地区经济年均增长率下降程度较大,其中河北、内蒙古、云南、甘肃、新疆和辽宁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减慢。若全国能耗强度降低率从16%进一步降低到17.27%,则全国经济年均增长率将进一步下降1.2个百分点,西北、中部、西南和东北地区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减慢,其中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辽宁和广西成为经济发展较慢省区的新成员。说明进一步降低全国能耗强度对西北、中部、西南和东北地区的经济增长有较强的阻碍作用。
本文在构建含有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农业经济核算框架的基础上,利用方向距离函数估算了中国31个省(市、区)的低碳农业绩效水平,并引入碳排放影子价格对各省区的农业边际减排成本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①北京、天津、上海三地处于低碳农业绩效1区,距离函数值均为0,其余省区低碳农业绩效水平相对较低;②海南、福建、山东、辽宁、广东、北京、天津等省区三年平均农业碳排放影子价格处于前列,减排成本较高;而、青海两地农业碳排放影子价格最低,农业减排成本较低;③全国农业碳排放平均影子价格呈逐年增大趋势,且农业碳排放影子价格与农业碳排放强度密切相关;④基于距离函数值、碳排放影子价格的数值差异,将中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划分为四类:内蒙古等4省1市1区属于“高绩效低成本”型地区;北京等8省2市属于“高绩效高成本”型地区;江西等5省3区属于“低绩效低成本”型地区;山西等5省1市1区属于“低绩效高成本”型地区。
关键词 低碳农业;农业碳排放;方向距离函数;影子价格
中图分类号 F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4)10-0057-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4.10.009
近年来,由温室气体浓度增加所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引发了社会各部门的“低碳”热潮。发展低碳农业,在农业领域推行温室气体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战略举措,成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路径。尽管农业较之其他产业部门减排的空间较小,但是其减排的意义和正外部效应远远大于其他产业部门。农业既是重要的碳排放源,也具备强大的碳汇功能,同时又是最易遭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产业。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其农业碳排放问题更需引起人们的关注。有研究显示,中国农业碳排放约占全国碳排放总量的17%[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发展绩效,但高增长很大程度却是以高碳排为代价。在日益严峻的全球气候变迁大背景下,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将面临严峻挑战,研究和分析低碳农业发展绩效是科学制定低碳农业发展政策,实现农业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和谐共进的重要选择。
1 主要研究进展
从现有文献来看,农业碳排放的研究成果较多。不少学者从系统测算农业碳排放量[2]、多方位分解农业碳排放影响因素[3]及深度探索农业碳减排机制与政策[4]等角度入手,在农业碳排放研究领域做出了极大贡献。在农业经济绩效评价方面,根据是否考虑环境因素分为传统的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研究和环境因素规制下农业经济绩效研究两个阶段。前者的实质是农业经济效率问题,即农业资源(如资本、劳动力、土地)开发利用的效率。传统的农业效率测算仅考虑了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条件,而忽略了环境因素的约束,在当今大力提倡低碳农业的背景下,如果只追求农业经济增长而不考虑环境损失,将会扭曲农业发展绩效[5]。基于此,一些学者开始尝试将传统农业效率研究转向环境因素规制下的农业经济绩效探索,试图把环境因素纳入到农业经济绩效的研究框架,并据此进行农业边际减排成本分析。杨俊[6]考察氮、磷和化肥需氧量三种污染物规制下的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李谷成[7]采用单元调查评估法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核算的基础上,对环境规制条件下省际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长进行实证分析;王奇[8]将农业生产中的氮磷流失作为一种要素投入测算了中国农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变化指数,并与传统的全要素生产率进行了比较分析;吴贤荣[9]将农业碳排放纳入到农业经济绩效核算体系之中,对农业碳排放效率变动趋势进行了测度。
上述学者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农业经济绩效的研究成果,对帮助理解低碳农业绩效具有重要意义,并为我们拓展低碳农业的研究视角提供了全新思路。但也存在两点不足:①低碳农业绩效评价中环境因素的衡量标准混乱;②农业碳减排多停留定性分析层面,政策制定缺乏量化依据。对此,本文试图作出如下改进:①以农业碳排放为非期望产出来反映农业生产中的环境损失问题;②引入影子价格方法,测算农业碳排放影子价格,对农业边际减排成本进行定量分析。基于此,本文将环境因素纳入到经济生产体系,构建含有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的农业经济核算框架,借助方向距离函数方法,对中国31个省(市、区)的低碳农业绩效水平做出评估,并利用碳排放影子价格对各省区的农业边际减排成本进行分析。
2 研究方法
2.1 方向距离函数
传统的经济生产系统包括要素投入和产出两部分,而现阶段如何将环境因素整合到经济核算体系的分析框架被学术界广泛关注。在传统农业生产中,投入包括资本、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产出是包括农林渔牧在内的农业生产总值。此外,还伴随着如废气、废水、废弃物等不利生态的农业面源污染产生。
现有文献对这类环境污染因素的处理方法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利用环境生产技术[10],将
环境污染与传统农业生产纳入到一个核算框架,视环境污染为非期望产出,通过设定同等投
入条件来追求期望产出增加和非期望产出减少的最大可能。本文沿用该方法,设定农业碳排
放为非期望产出。
假定x=(x1,…,xN)∈RN+表示投入要素,y=(y1,…,yM)∈RM+表示生产的期望产出,c=(c1,…,cL)∈RL+为非期望产出,则环境生产技术的所有生产可能性集可表示为:
P(x)={(y,c):x [WTBZ]can produce [WTBX](y,c)}(1)
要衡量效率水平,意味着在既定投入要素的条件下,我们需要获得更多期望产出,并要求非期望产出越少越好。引入方向性距离函数(DDF)的思想,用λ值的大小来确定不增加投入要素的前提下追求期望产出的最大扩张比例或非期望产出的最大缩减比例。设产出增长方向向量[WTBX]g=(yy,-gc),基于产出角度的方向性距离函数可以表述为式(2):
Dc(x,y,c;gy,-gc)
=[WTBZ]max[WTBX]{λ:(y+λgy,c-λgc)∈P(x)}
4 实证结果分析
运用Max DEA 5.0软件计算方向距离函数值,得到2011年中国31个省(市、区)的低碳农业绩效水平,并测算农业碳排放影子价格。
4.1 距离函数值与低碳农业绩效分析
各省区距离函数值计算结果见图1。北京、天津、上海三地距离函数值均为0,即这三地农业生产处于生产前沿面上,低碳农业放绩效水平较高;河北、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及青海等省区的距离函数值均在0-0.5之间,没有达到最佳绩效水平,有一定的减排空间;广西及地处西部的宁夏、甘肃、贵州、山西、新疆、、云南等省区的距离函数值超过0.5,低碳农业绩效水平相对较低,存在较大的减排潜力。
若按距离函数值将中国各省低碳农业绩效水平划分为5个区域,分别用数字1-5表示,距离函数值等于0的省区为1区,为高绩效区,处于生产前沿面上;大于0而小于或等于1为2区;大于1而小于或等于3为3区;大于3而小于或等于5为4区;大于5为5区,1-5区绩效水平依次降低,具体划分结果如图2所示。可以看出,低碳农业绩效水平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能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如1区的北京、天津、上海三地均位于东部沿海,为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而4区及5区的距离函数值比较大,说明低碳农业绩效水平较低,存在一定的减排潜力,它们大多位于西部的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都比较低,因此可以通过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提高农业正向产出水平,减少农业碳排放量,达到低碳农业发展目的。
4.2 影子价格与边际减排成本分析
农业碳排放影子价格反映的是农业碳减排的难易程度,即在一定投入和生产技术条件下,各地区进行农业碳减排的经济成本。农业碳排放影子价格越高表明该地区农业碳减排成本越大;反之亦然。由图3可知,海南、福建、山东、辽宁、广东、北京、天津等省区三年平均农业碳排放影子价格处于前列,分别为2.509亿元/万t、2.447亿元/万t、2.402亿元/万t、2.396亿元/万t、2.381亿元/万t、2.376亿元/万t、2.369亿元/万t。这些省区均位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所代表的生产技术相对于其它地区更先进,进行农业生产的低碳绩效也更高,它们要继续减少农业碳排放所要付出的经济代价也更大,若配以过高的农业碳减排任务必然会导致这些省区的农业经济产出大幅减少。
结合农业碳排放强度分析,如图4可以看出,各省区农业碳排放影子价格与农业碳排放强度可能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一般地,农业碳排放强度越低的省区,农业碳排放影子价格越高,农业减排成本也越大,即继续进行农业减排的难度更大。上述影子价格处于全国前列的海南、福建、山东、辽宁、广东、北京、天津等省区,农业碳排放强度均处于较低水平;而、青海、宁夏、内蒙古、甘肃及贵州等省区农业碳排放强度较高,它们的农业碳排放影子价格则相对较低。尤其是和青海,农业碳排放影子价格分别为0.087亿元/万t和0.399亿元/万t,不到1亿元/万t,农业减排成本较低,应当委以农业碳减排重任,且对农业经济影响不会太大。
从全国来看,总体减排成本随时间推移则略有增加。2009、2010及2011年全国农业碳排放平均影子价格分别为1.834亿元/万t、1.867亿元/万t和1.914亿元/万t,呈逐年增大趋势,大部分省区也具有这样的影子价格递增特征,表明全国总体农业碳减排的难度在不断加大。重视农业碳排放的约束,大力提倡低碳农业发展,切实落实政府制定的减排目标,实施减排任务的硬性规制将显得十分必要。
4.3 低碳农业绩效与边际减排成本聚类分析
基于距离函数值、农业碳排放影子价格的数值差异,将中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划分为四类:“高绩效低成本”型,即距离函数值、三年农业碳排放影子价格值均小于各省平均值,和“高绩效高成本”型、“低绩效低成本”型、“低绩效高成本”型,具体分类结果详见表2。
内蒙古、黑龙江、上海、安徽、湖北、湖南等4省1市1区属于“高绩效低成本”型地区。这些地区低碳农业绩效相对较高,且农业边际减排成本较低,在继续推动其农业发展的同时,应尽量多地分担国家减排任务。尤其是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4个农业大省,农业产业化程度普遍
较高,经济效益普遍较好,导致其低碳农业绩效水平较高;同时,这些地区林地覆盖面积甚广,植被光合作用引起的
碳汇能力强,借此进行农业减排相对容易,有能力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江苏、浙江、河南、广东、海南等8省2市属于“高绩效高成本”型地区。这些地区大多属于经济发达区,现代农业发展势头好,农业集约化程度较高,农业产业也较为发达。尤其是北京、天津二市,农业机械化程度高,生产技术比较先进,为了提高产出同等条件下农用物资投入较少,故农业碳排放总体水平较低。但要在这些地区进一步加强低碳农业发展,实行农业碳减排措施难度并不小,从各地农业碳排放影子价格来看,该10省市边际减少单位农业碳排放所对应的农业总产值减少幅度较大,即农业碳减排所要付出的成本偏高。
江西、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5省3区属于“低绩效低成本”型地区。从区域分布来看,除江西外,主要集中于西部地区,一方面由于我国西部大多属于土质较差旱作区,水资源相对匮乏,大部分是中低产田,且畜牧业占据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农业生产方式较为粗放,生产能力较差,大量农用物资的投入使得农业碳排放水平较高。江西是农业大省之一,但由于水稻种植规模较 大,常年保持在全国前几位,而水稻生长发育过程中所产生的CH4气体排放较多,造成碳排放水平较高。因而这些地区低碳农业绩效水平不高,但它们的农业减排潜力巨大,且成本不高,应充分利用其地域广阔的优势大量进行植树造林,促进林业发展。
山西、福建、山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等5省1市1区属于“低绩效高成本”型地区。山西、陕西2省受制于黄土高原寒冷干燥的特殊气候,植被稀疏,水土流失严重,农业生产率偏低。
福建地处沿海地带,在夏秋农业收获季节多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大量减产;山东地处
华北平原同时临海,多低洼地和盐渍地,减产风险较大。这两地
在生产资料投入不变条件下,非期望产出不变,但期望产出降低,进而引致低碳农业绩效偏低,而治理成本偏高。广西、重庆、四川3地水稻种植比重较大,农业碳排放较多。以上地区农业减排难度较大,应充分调配其产业结构,在减排总目标下各产业间实行合理均衡分配。
算框架的基础上,利用方向距离函数估算了中国31个省(市、区)的低碳农业绩效水平,并利用碳排放影子价格对各省区的农业边际减排成本进行了分析测算,得出以下结论:
(1)北京、天津、上海三地处于高绩效区,距离函数值均为0,农业生产处于生产前沿面上,低碳农业放绩效水平较高;除此之外,其他省区低碳农业绩效水平相对较低,存在一定减排潜力;而山西、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和新疆处于低绩效区。
(2)海南、福建、山东、辽宁、广东、北京、天津等省区三年平均农业碳排放影子价格处于前列,减排成本较高;而、青海两地农业碳排放影子价格最低,分别为0.087亿元/万t和0.399亿元/万t,农业减排成本较低。
(3)全国农业碳排放平均影子价格呈逐年增加趋势,意味着农业碳减排的难度在不断加大;且农业碳排放影子价格与农业碳排放强度密切相关,即农业碳排放强度越低的省区,则农业碳排放影子价格越高,边际减排成本越大,进行农业碳减排面临的困难更大。
(4)基于距离函数值、碳排放影子价格的数值差异,将中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划分为四类:内蒙古、黑龙江、上海、安徽、湖北、湖南等4省1市1区属于“高绩效低成本”型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江苏、浙江、河南、广东、海南等8省2市属于“高绩效高成本”型地区;江西、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5省3区属于“低绩效低成本”型地区;山西、福建、山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等5省1市1区属于“低绩效高成本”型地区。
5.2 启示
上述研究有着以下启示:①过去单纯依赖农业碳排放总量、人均碳排放量或农业碳排放强度等指标来衡量各省农业碳排放水平、进行农业碳减排探索不尽科学,政府应该关注其主要目标,综合低碳农业绩效水平和边际减排成本,科学制定发展政策。若以农业经济发展为主要任务,则应适当减轻农业碳排放影子价格较高地区的减排任务;若以减排为主,则可以让农业碳排放影子价格较低的地区在农业碳排放领域承担更多的责任。如以、青海为代表的“低绩效低成本”型地区,其农业碳排放距离函数值较大,而农业碳排放影子价格较低,说明该地区低碳农业绩效水平较低,农业边际减碳成本不高,应适度提高国家农业减碳分担的份额。②政策制定不能走向“一刀切”的极端,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以农业经济发展与农业减排的综合效应为目标,进行灵活调配。如北京、天津、上海三地低碳农业绩效水平较高,在目前的生产技术水平下减排的潜力不大,但长远来看,各省区都需借助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尽量减少农业碳排放,进而增大农业碳汇功能,达到对工业碳排放进行吸收、均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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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uation of Provincial Lowcarbon Agriculture Performance and
Estimation of Marginal Abatement Costs in China
WU Xianrong ZHANG Junbiao ZHU Ye TIAN Yun
(College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Hubei Rur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Wuhan Hubei 430070,China)
关键词:碳排放权;差别责任;熵权法;TOPSIS
DOI:10.13956/j.ss.1001-8409.
中图分类号:F205
Abstract:As one of the important mechanisms of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low carbon economy transformation,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is the only way to implement the commitments and build the national carbon markets, the priority task at this moment is to address the initial allocation problem of carbon emissions in various provinces based on the demarcation of distinct responsibility. To determine the index weight matrix based on the entropy weight method, and using vertical distance instead of Euclidean distance to measure the approach degree to the ideal solution, so as to build an area allocation method of carbon emission rights including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On this basis, have a simulated distribution of carbon emissions of 2020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s emission reduction commitment in Copenhagen climate summit, then have a test to the result of the distribution by the harmonious degree of function model, confirmed the scientific rationality of this allocation methods.
Key words: carbon emission rights; variant responsibility; entropy method; TOPSIS
引言
以CO2为代表的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引发的温室效应日益威胁着人类的生活和生存,迫使人们不得不摒弃传统的粗放经济增长模式,实现经济的低碳发展已成为全人类的共识。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政府早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宣布到2020年我国碳排放强度较2005年下降40%~45%,并于2011年制订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至今,我国已有京、津、沪、渝、鄂、粤、深共“两省五市”确定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已成为继欧盟之后的第二大碳交易体系,并预测将于2017年全面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的出现使全球稀缺资源的环境公共产品获得了产权,碳排放权逐渐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交易后又一崭新的价值符号[1]。作为解决碳排放产权纠纷的重要市场调节手段,碳排放权分配必将成为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基石和重要构成。因此,如何恰当衡量不同区域的差别责任,寻求公平与效率并举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是我国政府面临的阶段性难题。
1 文献综述
碳排放权交易是由排污权交易概念衍生而来的,其建立和推进涉及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还包含排放权的划分、设定、存储和管理等一系列技术难题,是制约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重要原因[2]。碳排放权交易以碳排放空间的限制使用为基础,通过确定排放总量和分配标准,以碳配额方式分配给相关地区和企业,使排放主体带动排放权的自由交易,并以市场为主导促进碳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在世界诸国的低碳经济实践中,构建以碳交易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已成为控制碳排放和实现低碳发展的重要手段[3]。
作为碳交易顺利推进的基础与核心,碳排放权分配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促使当下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的不断深入。对于分配原则的确定,普遍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原则的核心是设计出合理的分配方式,保证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然而如何将分配原则合理嵌套于分配模型中,依旧是当前研究的难点[4]。在碳排放权分配实践的研究中,Kverndokk[5]以人口规模作为分配指标对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进行早期尝试,但该种方法忽略了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在实际应用中受到了限制。Janssen等[6]对此进行了改进,加入了人均GDP、能源使用量等指标,并对世界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权进行模拟分配。Miketa等[7]依照人均排放机制和碳排放强度等指标,将全球划分为9大区域进行初始碳排放权分配。然而,这些研究均聚焦于国家层面的碳排放权分配,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碳减排形势的愈加严峻,关于国内碳排放区域分配的研究亦逐渐兴起。史记[8]基于碳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采用DEA-CAF方法对省际碳排放权进行模拟分配,并通过效率分析证实其研究方法优于传统分配方法。Chang等[9]通过对我国区域的碳减排潜力、经济发展及减排责任进行衡量,对区域碳排放权分配方法做出了深入考量,并提出了减排潜能的聚类分析方法。郑立群[10]对我国区域碳排放权分配的效率性和公平性进行了评述,对责任分摊下存在的问题予以阐释,并基于投入导向的零和DEA模型对我国省际碳排放权分配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公平偏离指数最小的分配方案。刘晓[11]以经济总量和碳排放需求量为依据,采用层次分析法分别对不同原则下我国各省市的碳排放权进行分配,并通过分配效率检验证实了前瞻性原则下分配效率的最优。
综上,随着国内外学者对于碳排放权分配研究的不断深入,已逐步意识到公平与效率在碳排放初始权分配中的基础作用。然而,对于碳排放权分配公平性的测度,大部分研究以碳排放总量或人均碳排放量为依据,不足以衡量区域碳排放的历史责任,且对于分配结果有效性的衡量仅仅以碳排放效率为测算依据,导致分配原则与分配方法的脱钩。在研究方法上,层次分析法因受专家的知识水平及经验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人为性,特别是在权重矩阵的确定时,主观因素的缺陷尤为明显;DEA方法由于将随机干扰项都视为效率因素,在测算中容易忽略分配的公平性原则,同时,该方法的评价易受到极值的影响。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将改进的TOPSIS模型引入到碳排放权区域分配中,即采用“垂直距离”替代“欧氏距离”以衡量方案的理想度,并采用熵权法确定指标的权重矩阵,消除了权重分配的主观片面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的减排承诺,对2020年区域碳排放权分配进行尝试。
2 分配路径与指标构建
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加之区域差异明显,复杂的经济结构和异样的发展模式决定了区域间的经济、文化、消费等诸方面存在差异,由此造成不同省份间的历史碳排放、减排现状和潜力等方面的明显差距,从而形成了对碳减排的不同诉求。因此在区域碳排放权分配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其“差别责任”,即在总体减排目标的基础上,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历史碳排放量、产业类型等诸多要素有差别的承担责任。倘若碳排放权分配不均衡,可能导致区域间“碳转移”现象的发生,从而不利于整体减排。在充分考虑区域碳排放权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以充分体现区域间的“差别责任”,本文在分配准则上按照地区减排责任、减排能力、减排潜力和经济发展四个维度,根据指标差异予以区别对待,并将这种差异化以不同的分配准则来体现。
为了保证区域间“差别责任”的公平和有效,本文在指标选取上兼具全面性和代表性、系统性和主导性的基本原则,同时充分考虑指标定量特征及数据可获得性,选取4个维度8个指标构建一个多属性、多层次的碳排放权分配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从分配结果来看,山东、河南和河北的碳排放权分配比例最大,分配比例依次为:7.83%、6.90%、6.53%。这主要是源于这些省份的人口相对较多,经济亟待发展,由此造成一方面历史排放量、人均累积碳排量相对较大,另一方面经济发展较为迫切,从而导致较高的分配比例。而青海、海南和宁夏的碳排放权比例最低,分配比例依次为:0.36%、0.55%、0.76%。这主要归因于其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历史排放水平较低,加之碳排放强度较高,从而获得相对较少的碳排放权分配。从剩余系数来说,在差别责任视角下,2020年完成较2005年碳排放强度降低40%到45%的目标,不同省份的责任不尽相同,碳排放强度降低40%以下的省份有福建、甘肃、黑龙江、河南、重庆、广西、山西、四川、安徽、江西、海南等11省市,说明这些省市的减排责任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碳排放强度降低45%以上的省份有北京、天津、宁夏、辽宁、内蒙古、上海、青海、贵州、吉林、山东、陕西、江苏、新疆、浙江、广东等15个省市,这些地区在碳减排过程中承担的责任较大。
4.3 分配模型评价
上式中, 表示分配结果与理想排放量的欧氏距离, 表示分配结果与最低排放量的欧氏距离, 表示理想排放量与最低碳排放量的欧氏距离。通过代入数据计算可得,分配模型的最终总体和谐度 ,表明分配方法合理,分配结果能够在实现总体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不同区域的碳排放权需求,体现了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5 结语
在碳排放权分配原则梳理的前提下,构建了我国区域碳排放权分配的4个准则层以及下分的8个指标体系,并对相应指标的含义进行界定。将TOPSIS模型引入到碳排放权分配方法的研究中来,针对“欧式距离”存在的缺陷,采用“垂直距离”予以改进,在指标权重的度量中,采用熵权法予以测算。然后针对中国政府2020年预完成的减排承诺,在区域差别责任的视角下,采用上述模型对区域间的碳排放权进行模拟分配。同时,采用和谐管理理论的方法对总体分配的结果进行和谐度检验,结果显示,总体和谐度为0.8256,证实了分配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在全国碳市场建立的大背景下,针对当前我国面临的减排压力,结合本文研究提出如下建议:
(1)碳排放权分配方法仅仅是对一定限度的碳配额划分比例的过程,因此配额总量对分配结果的贴合度具有重要的关系。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对外要争取更多的碳排放权,一方面便于减排任务的完成,另一方面可以最低限度降低碳约束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2)在碳试点建立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完善碳排放权分配模式,避免仅在部分地区开展碳交易而导致的“碳转移”现象的发生。此外,依照差别责任的原则,在碳排放权指标选取上应充分体现地区的基本情景,通过分配数量合理明晰区域职责,保证经济阻尼作用最小状态下减排目标的顺利达成。
(3)为了保证碳排放权分配工作的顺利实施,必须尽快建立相关配套管理机制,完善信息采集、交易管理、排放监督以及检测计量等工作,保证碳排放权分配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完善的分配流程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并且可以甄别出碳排放权的过度囤积,有效避免价格的异常波动,保证排放权分配的合理性与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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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税,国际借鉴,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进一步加剧,气候问题及其所产生的各种生态影响,已成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之一。气候变暖主要是由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所致,为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各种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征收碳税就是其中之一。
一、我国实施碳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碳减排不仅是国内问题,也是国际问题。碳的排放终究是向全球大气排放,使用的是全球的“公共资源”,造成的是全球影响。我国作为一个碳排放大国,自然也要承担起这一责任和义务,这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从长远来看,碳减排是经济发展方式、能源消费方式、人类生活方式变革的主要拉力,并加速推动了建立在化石燃料基础之上的工业文明向现代生态文明的转变。这不仅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国策,也是我国与世界各国互惠互利的过程,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在我国决心走低碳经济道路的背景下,碳税被顺应时势的提出。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CO2)排放而征收的税。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
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我认为碳税机制的可行性在于以下几点:
1. 碳税是一个税种,仍属于税收范畴,碳税的征管依然适用一般税收的方法和程序。相较于碳排放交易而言,碳税政策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易于管理,实施和征管成本也较小。
2. 碳税作为一种税收,除了其碳减排的主要作用,它还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此外,政府可以将碳税收入分配给穷人和碳减排效果优良的企业,以达到社会再分配和奖励的目的,从另一方面促进碳减排,并且不至于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造成太大影响。
3. 碳税机制对于碳减排的影响是直接的,可预测的并且易于掌控的。因为碳税直接影响企业生产成本或影响产品市场价格,而且税收的税率、纳税人群不随市场变化而改变并便于政府操纵,对于生产者与购买者的导向性足够明确,从而影响生产者与购买者的决策,达到碳减排的目的,对社会经济也能起到有效的调控作用。从长期来看,碳税作为碳减排的一种手段,会促进生产企业技术革命,降低甚至完全不排放二氧化碳,达到绿色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目前,碳税已在芬兰、瑞典、丹麦、荷兰、意大利以及加拿大魁北克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得到了运用。
二、国际碳税征收的先进经验与成果
欧洲国家征收碳税的实践起步较早,芬兰是最早对二氧化碳排放
征税的国家,于1990年开始征收碳税。此后,瑞典、挪威、荷兰、丹麦、斯洛文尼亚、意大利、德国、英国等国家开始先后征收碳税。迄今为止欧盟27国已经全部开始开征环境税。并且碳税的征收对于二氧化碳的减排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下面我们就瑞典做具体分析。
瑞典的碳税是从1991年开始征收,目的是在2000年时将CO2排放水平保持在1990年的水平。税基是根据各种不同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来确定的。在最初,对私人家庭和工业的税率为250瑞典克朗/吨CO2。1993年,税收计划进行了重大调整以保证瑞典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将工业部门的碳税降为80瑞典克朗/吨CO2,同时私人家庭的税率增加到320克朗/吨CO2。此外,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产业,采取了进一步减免措施。1994年以后,实行了税率指数化,使真实税率保持不变。在1995年,一般碳税率为340瑞典克朗/ 吨CO2,工业部门为83瑞典克朗/ 吨CO2。1997年瑞典国家环保局提交的关于气候变化的国家报告中提出,与假定仍然维持1990年以前的政策情景下的排放量相比,1995年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15%,其中排放量的90%的减少来源于碳税。
不仅是瑞典,英国、德国、卢森堡、芬兰和法国实行碳税政策都取得了较好效果,实现了各自的减排目标。碳税之所以能起到如此大的作用,究其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碳税机制本身就有几点积极的效应。
⑴碳税具有经济增长效应。碳税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
面,碳税会降低私人投资的积极性,对经济增长产生抑制作用;另一方面,碳税可增加政府收入,扩大政府的投资规模,对经济增长起到拉动作用。从时间角度考察,短期内碳税会影响相关产品的价格,抑制消费需求,从而抑制经济增长;但从中长期来看,碳税将促进相关替代产品的研发,降低环境治理成本,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⑵碳税具有能源消费效应。碳税将对一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碳税使能源价格更高,使其成为一种更昂贵的生产要素,这将提高企业生产成本,由此企业会减少生产。与此同时,企业还会采取节能技术,降低能源消耗,采用替代能源,改变能源消费结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燃油等能源的需求价格弹性还比较高时,碳税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能源强度,促进能源消费结构转变。
除上述原因,各国实行碳税还辅以多种政策来弥补碳税的不足,更好地发挥碳税机制的调控作用。笔者在阅读了国内外相关文章和报道后,结合自己的分析总结出了以下几点:
⑴国外碳税的税率具有渐进性特点且实行差异税率
国外主要征收碳税国家的碳税税率,主要以低税率开始征收,在以后年度,逐步提高税率。有利于缓冲碳税征收对于企业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逐步深入转变人们的观念,促进节能减排。
对于税率实行有差异的征收,一是对不同纳税对象使用不同的税率,其目的主要是在促进节能减排的同时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竞争力的削弱,提高国际竞争力。
⑵国外碳税征税对象以“下游”征收为主
各个国家选择征税对象不同,有的在“上游”征税,有的在“下游”征税。在“上游”征税,虽然遵守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可以及时的向生产者传导信号,促进其改变生产方式,但是不利于将价格信号传导给消费者,不利于在人们心中深入节能减排的思想。在“下游”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价格信号更便捷的传导给消费者,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工业出口的发展。我国碳税选择对生产者征税还是对消费者征税,还要具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我国现状而言,我国能源消费结构还是以传统的化石能源为主,绝大多数企业不仅没有节能减排的技术,甚至没有节能减排的意识。地方政府也追求“快速利益”而忽略当地长远的发展。所以我国应在碳税开征初期对上游征税,加快转变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促使高消耗、高污染企业转型,淘汰落后的产业。再慢慢转向对“下游”征税,将节能减排的思想深入人心,形成成熟的碳税体制。
⑶国外碳税综合配套措施全面
碳税的征收,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是对于企业征收碳税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企业或者行业的竞争力,不利于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同时也会增加低收入家庭的负担,不利于社会公平分配。
所以,各国在征收碳税的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以减少对企业的不利影响,补助低收入家庭,通过对工业企业节能项目补贴,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及新能源的研发及推广。例如:丹麦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享受50%的税收返还,而如果二氧化碳的净税负比较重还可以享受进一步的税收优惠,电力部门给予免税优惠;荷兰,碳
税的征收按能源税/碳税各占50%征收,对于能源密集型部门可以豁免能源税,但是碳税不可以豁免。并且该国开征的能源管理税,该项税种,大型能源消费者只要通过计划减排协议自愿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就可以缴纳很少的税款;瑞典,首先对工业部门和私人家庭实现差异税率,并且工业企业也只需缴纳50%的税款,对于能源密集型产业还有进一步的税收减免政策。
与总量控制和排放贸易等市场竞争为基础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不同,征收碳税只需要额外增加非常少的管理成本就可以实现。
然而,碳税如果在我国实行,还有可能面临许多问题。
三、我国可能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然同与国外都有着碳减排的需求,但我国也有着与国外不同的经济形势,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等,在碳减排以及碳税机制下可能存在诸多问题。
碳税具有减排效应。不同税率下CO2减排率诺德豪斯(Nordhaus)就众多学者对碳税减排效应的研究结果进行了总结。尽管这些研究基于不同的国家及具体的情况,但研究结论似乎相当一致。即随着税率的提高吗,减排效应不断增加。随着碳减排幅度的提高,税率不得不大幅上升。发达国家的碳排放多属于奢侈排放而中国的碳排放多属于生存排放和发展排放。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碳税引起的产品价格变化对生产的影响较小,碳减排效应不够显著。
碳税具有碳税效应。碳税的影响广泛而深远,涉及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诸多方面。征收碳税不仅应考虑环境效果和经济效率,还要考虑社会效益和国际竞争力等。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碳税的实施效果有较大差异。但从长期来看,碳税是一个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能有效地减少CO2排放。降低能源消耗,改变能源消费结构,短期内抑制经济增长,中长期将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将扩大资本与劳动的收入分配差距,加剧社会不公。
我国过度依赖传统产业,企业转型面临困难。就我国现状而言,我国能源消费结构还是以传统的化石能源为主,绝大多数企业不仅没有节能减排的技术,甚至没有节能减排的意识,大多数产业还在使用较落后的技术和管理方式。地方政府也追求“快速利益”而忽略当地长远的发展。如果没有政策铺路与一系列的技术和财政支持,例如一个“五年计划”来完成我国能源机制改革和企业转型,碳税还只能是纸上谈兵。
碳税是以能源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减排政策,在目前我国多数能源产品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制下,碳税的作用有限。要运用税收手段促进 CO2的减排,其前提是改变我国能源的定价机制。然而改变能源定价机制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涉及到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而且有待于能源领域竞争主体的培育和竞争市场的建立,因此其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四、对策与解决方法
针对以上我国可能出现的问题,我有以下几点想法:
1、在设计碳税税率时应考虑循序渐进
在我国设计碳税征收税率时,应以低税率开始征收,对于不同的
征收对象征收差异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有区别的设计税率。这样可以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碳税征收对于企业和行业竞争力的减弱。同时要考虑到碳税引入的时序性,对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应该在完善和改革我国的能源税体系中,逐步引入碳税。
2、应完善相应的减免税机制和税收返还机制
碳税的根本目标是碳减排,而不是增加税收。碳税的征收,在一定时期,对于企业的竞争力,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以及一国的国际竞争力都可能有不利的影响。所以,在碳税条款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企业、行业竞争性及社会公平分配等问题,完善地设计减免税机制,以减少征收碳税对齐的不利影响。例如使用对符合节能减排标准的低碳产业进行减免税,可以对征收碳税的企业和个人减免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购置或研发节能减排方面的设备予以加计扣除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将碳税收入分配给穷人和碳减排效果优良的企业,以达到奖励的目的,从另一方面促进碳减排,并且不至于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造成太大影响。对于高能耗且不得不发展的行业,政府可以在减免税和返还税款的同时,寻求技术上的革新和新能源的替代,增加经济发展潜力和可持续力,实现碳减排目标。
3、应注意保持税收中性
从国外碳税征收的实践可以看出,在碳税征收时,通过降低养老保险等其他税种的负担,来保持税收中性。我国在开征碳税时,要注
意保持税收中性,对于征收的税款专款专用,可以通过将碳税收入用以减少扭曲性税收或者用于对能源密集型企业和低收入家庭进行补贴,同时扶持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其碳减排部分的技术开发做资金支持,并提供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4、我国实行碳税还要做好铺垫
我国的碳减排并不只是简单的完成碳减排目标,还涉及到我国多方面的改革。我国当前的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结构与能源定价机制等都面临着与社会发展日益矛盾的局面,社会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和遏制环境恶化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我国必须在碳减排上下定决心并长期坚持下去,将碳减排作为国家战略目标。
针对我国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的不合理问题,我国还应做到政策铺路与一系列的技术和财政支持,例如一到两个“五年计划”来完成我国能源机制改革和企业转型, 来适应碳税等碳减排举措的到来。
我国目前大部分能源价格由政府定价,尚未与国际市场接轨,价格较国际偏低。我国应取消对能源的补贴,为碳税的实施做好铺垫。
5、成立国家级的碳基金
例如英国2001年成立了政府投资,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碳基金,可以将收缴上来的碳税专款专用,用以引进先进技术,促进科技研发和投资。
6、我国还可以寻求国际合作,在碳税的基础上寻求别的碳减排经验、措施和技术
针对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碳税的碳减排效应不明显的问题,我国还可以寻求国际合作,在技术等其他方面弥补碳税不足。比如与瑞典的合作。
瑞典环境大臣安德烈亚斯・卡尔格林曾表示,中瑞合作最大的可能性在于最好的适用的技术的运用上面,比如三层窗玻璃来直接保暖或者隔热,推广集中供热,倡导热电联产。根据我们的经验,节能减排创新的第一步是采用所谓的最佳可用技术。
瑞典一些企业与中国的交流中带来了在不同领域使用的具体节能环保技术、经验,比如一家企业开发出很好的通风方面的技术设备,比如酒店冬天的供热系统,产生的热空气能够循环流通,以达到节能目的。另外还有企业专门做沼气利用,也有企业在空气处理、水处理方面很有经验。
在污水处理这方面,我们可以使它系统化,比如说通过污水的处理,来搜集生物质能,沼气发电,类似这样的能源,可以再利用于交通运输,这是可以获得的技术。瑞典已经具有了这种能力、技术,我们将这些系统结合到城市规划当中。
中瑞合作可能性非常多。比如风能,京都议定书框架之下,中瑞两国已经开发一些CDM项目(“清洁发展机制”)。瑞典在中国投资于风能就是通过这个机制来做的,这个市场现在也在越做越大。瑞典环境大臣安德烈亚斯・卡尔格林希望在这一领域有更多项目。
一方面瑞典是在中国投资,另一方面,瑞典也在国际市场上筹措资金。瑞典在其他领域也能支持中国的发展,并希望以同样方式进一
步帮助中国。特别是在后京都议定书之后,在哥本哈根形成新的协议,上述这些可能性会进一步放开,将会为两国发展展开一个更加广阔的空间。
碳税虽然有着诸多优点,但也有许多弊端,不可能对社会的每一方面都起到促进作用,碳减排仅仅靠碳税还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应在长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认识到发展科学技术与科学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寻求国际合作,淘汰落后的产业,修改或废除不合时宜的政策法规,让我国的经济发展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实现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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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排放;经济发展;各省区;脱钩指标;因果链分解
中图分类号 F06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5-0087-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5.015
中国的碳排放量位于世界前列,特定的发展历程和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决定了未来一段时期内,中国的碳排放量必将大幅度上升。中国从自身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本着对本国和世界人民负责的态度,提出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相对于2005年下降40%-45%的减排目标。由于碳排放的变化受到自然资源及经济社会条件的制约,因此深入研究国内各省区经济增长与碳排放之间的脱钩关系,对制定合理的减排政策和措施,如期完成向国际社会做出的减排承诺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中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具体国情,我们认为对相对指标的分解更有意义,这一点从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做出的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而非碳排放总量降低40%-45%的承诺中可以看出,这也是本文构建Tapio脱钩弹性指标对1999-2008年十年间我国各省区①碳排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脱钩关系进行测度,并对脱钩指标进行因果链分解的主要原因弹性指标与恒等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不受计量单位变化的影响,具有完全分解的优点,而且是对相对指标
的分解,在减排的国际国内大背景下,具有更强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
1 关于脱钩理论的文献综述
脱钩(Decoupling)一词最早用于物理学领域,表示两个物理量之间不同的变化趋势。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为探讨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联性,将其应用到环境方面,“脱钩”也
随即成为测度经济发展与物质消耗或生态环境之间的压力状况、衡量经济发展模式可持续性的工具。近年来国外学者越来越多的注重将脱钩指标运用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的研究。如OECD对其30个成员国39个指标作为其环境与经济脱钩指标进行了脱钩分析;Juknys利用初级与次级脱钩概念,分析立陶宛的脱钩情形;Herry Consult GmbH等对奥地利的经济增长与运输业需求情况做了脱钩分析;David Gray和Jillian Anable对苏格兰地区经济增长与交通运输量及碳排放之间的脱钩情况做了研究。
目前国内关于脱钩研究的文献还较少,大多集中在节能领域,这反映出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节能相对于减排显得更为紧迫,而且节能也是减排的主要途径之一。赵一① 由于统计方法不成熟和体制变动等原因,这种情况在时下的中国普遍存在。
平,孙启宏,段宁[1]、王虹,王建强等[2]通过引入脱钩理论,对经济发展与能源消费量之间的脱钩关系进行了测度与分析;邓华,段宁[3] 介绍西方研究经济增长与物质消耗关系的“脱钩”理论的两种主流评价模式,并对在循环经济中的运用做了研究说明;诸大建,朱远[4]通过引入生态效率这一指标,将脱钩理论运用到循环经济的发展中;李效顺,曲福田等[5] 对如何在耕地占用与GDP增长之间建立脱钩指标体系并加以运
用进行了研究,并解释了脱钩状态与指数发生变化的具体原因。
从以上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对脱钩理论的研究大多是将其运用到能源、环境、循环经济测度及农业领域,把脱钩理论应用到温室气体减排领域的研究并不多见,台湾地区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则较为领先。台湾学者李坚明对台湾的二氧化碳排放与经济增长的脱钩指标进行了研究;大陆目前只有李忠民、庆东瑞[6]利用OECD脱钩指标及Tapio脱钩指标对山西省工业经济的增长与二氧化碳脱钩关系进行了测度;庄贵阳[7]运用Tapio脱钩指标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20个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在不同时期的脱钩特征进行了分析。但上述研究只是对某一国家或地区总体或部分产业发展产生的碳排放进行因素分解,缺乏对不同省区情况的具体研究,因而得出的政策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鉴于此,本文采用Tapio脱钩弹性指标研究我国各省区1999-2008十年间碳排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脱钩关系并对其进行因果链分解,分析各省区碳排放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脱钩弹性与状态变化的原因。这种分析方法不仅不受计量单位变化的影响,具有完全分解的优点,而且是对相对指标的分解,在减排的国际大背景下,对国内各省区开展减排工作具有更强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
2 脱钩指标构建模式及本文脱钩弹性指标的构建
脱钩指标的构建有两种模式,即OECD脱钩指标构建模式和Tapio脱钩指标构建模式。
OECD脱钩指标:OECD指标构建模式主要是描述环境压力(状态)与驱动力变化的关系,以温室气体排放为例,二氧化碳排放为环境压力(Environmen Pressure简称EP),GDP为经济驱动力(Driving Factors,简称DF),如果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长率快于GDP增长率,则称两者呈现脱钩关系。脱钩关系分为两种状态,如果两者的增长速度都为正,但经济增长率高于二氧化碳排放增长率,成为“相对脱钩”;如果经济稳定增长而二氧化碳排放量反而减少则为“绝对脱钩”。OECD为衡量脱钩指标构建变化,首先建立脱钩指数(Decoupling Index)与脱钩因子,见式(1)和式(2),下标0表示基期,T表示末期。
脱钩指数DI=[SX(B]EPTDFTEP0DF0(1)
脱钩因子=1-脱钩指数(2)
Tapio脱钩指标:Tapio(2005)[8]在研究1970-2001年间欧洲经济发展与碳排放之间的关系时引入交通运输量作为中间变量,将脱钩弹性分解为运输量与GDP之间的脱钩弹性和运输量与总体碳排放量之间脱钩弹性(一般称为产业发展弹性和产业排放弹性),将两式相乘,便得到一般的脱钩指标计算公式,见式(1)。
其中e(CO2,GDP)表示经济发展与碳排放之间的脱钩弹性指标,V为交通运输量。Tapio根据脱钩弹性值的大小定义了八种脱钩状态,如表1所示。
从以上比较中不难发现,Tapio脱钩指标具有OECD脱钩指标难以比拟的优势。首先,OECD脱钩指标对时间段基期的选择过于敏感,选择不同的时间基期计算出的脱钩指标结果常常差别很大,不利于脱钩状态的判定;其次,Tapio脱钩指标本质上是同一种弹性分析,这种分析方法不受统计量纲变化的影响①,并且可以对脱钩指标进行因果链分解,可以清楚地看出不同因素的变化对脱钩指标变
① 因为工业用能占我国总体能源消费量的绝大部分,故工业领域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会导致该弹性小于1。
② 这里的表述不大符合日常的表达习惯(表述为GDP对工业增加值弹性的倒数也许更好),但这纯属是出于构造因果链的需要。该弹性值大于1,表明工业在整体国民经济的比重增大。
③ 可以用某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来衡量,这里选用工业总产值对GDP的弹性来度量。
化的作用,这对中国制定合理的减排政策和措施,完成向国际社会做出的减排承诺显然更有意义;另外,Tapio脱钩指标相对于OECD脱钩指标而言对脱钩状态的划分也更为精细,能更精确地反映出不同地区及同一地区不同时段经济发展与碳排放之间的关系。
本文采用Tapio脱钩指标并运用恒等式对其进行因果链分解,将碳排放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脱钩弹性分解为三组中间变量弹性的乘积,即碳排放与能源消费量之间的弹性、能源消费量对工业总产值(Gross Industrial Output,简称GIO)之间的弹性①和工业总产值对GDP弹性②,分别称为减排脱钩指标、工业节能脱钩指标和工业发展脱钩指标。其中碳排放与能源消费量之间的弹性表达式如下:
e(CO2,E)=
ΔCO2CO2/ΔEE[JB))](4)
因为不同种类能源的碳排放系数不同,所以该指标主要与能源消费结构有关。由于在主要能源种类中煤炭的碳排放系数最大,而我国能源结构中以煤为主,煤炭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增大将导致这一指标的上升,后面的实证分析也证实了这一点。
能源消费量对工业总产值之间的弹性是衡量工业能源利用效率的主要指标,二者的弹性值如下所示:
e(E,GIO)=
ΔEE/ΔGIOGIO[JB))](5)
不同产业单位产值的能耗不同,相对而言,每单位工业产值的能耗要大于农业和服务业,同样,每单位重工业的产值要大于轻工业,所以产业结构的变化通过每单位能耗的变化进而影响碳排放量。工业增加值与GDP之间弹性表达式如下:
e(GIO,GDP)=
ΔGIOGIO/ΔGDPGDP[JB))](6)
将以上(4)、(5)、(6)式相乘可得:
e(CO2,GDP)=e(CO2,E)e(E,GIO)e(GIO,GDP)
(7)
通过以上介绍不难发现,利用恒等式构建Tapio脱钩指标的实质就是引入一个或多个与碳排放和经济发展有关的中间变量,例如能源消费量或(和)某一产业的发展状况③,不同变量之间弹性乘积的最终结果为碳排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脱钩弹性指标,进而构造对脱钩弹性指标进行分解的因果链,从不同中间变量之间弹性与1的大小比较中可以看出其对脱钩指标变化的作用,若大于1,表示对碳排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脱钩弹性指标的上升起正向作用;反之,则起负向作用。
数据来源:GDP、工业总产值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并按2008年不变价格计算,能源消费数据来源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碳排放量采用IPCC(2006)推荐的方法计算得到。
该方法不仅考虑了不同能源碳排放率的不同,而且还考虑到其在固碳率、氧化率等方面的差异,因而更加准确、合理。
3 实证分析
通过计算各省区1999-2008十年间碳排放量、GDP、
能源消费量和工业增加值的平均变化率,我们得到了表2。为了方便分析,我们对表格以碳排放年均变化率为标准进行了降序排列。
从表2可以看出,近十年来我国各省区碳排放量均呈
现出增长的态势,但增长率不尽相同,其中海南、内蒙古和宁夏三省区增长最快,反映了其经济增长方式的粗放和不
可持续,而作为重工业基地的吉林、辽宁和黑龙江三省碳
排放量增长率位于各省的后列,反映了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以来其经济增长方式的明显好转。为了判断各省区经济发展和碳排放之间的脱钩关系,用各省区碳排放量平均变化率除以GDP的平均变化率,我们得到了各省区1999-2008年的碳排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脱钩指标,并对脱钩指标进行了因果链分解,见表3。同样为了
便于分析,我们对表格以脱钩弹性指标为标准进行了降序排列。
从表3可以看出,除海南外的大部分省区碳排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脱钩关系处于弱脱钩状态,说明其经济增长速度快于其碳排放增长的速度,减排工作初见成效;绝大部分省区的工业节能弹性小于0.8,处于弱脱钩状态,说明工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快于能源消费量的增长速度,近十年来工业领域能源利用效率有了显著提高,这一点在作为能源基地的山西和作为重工业基地的东北三省表现特别明显,工业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为近十年来全国总体能源和碳排放增长速度的减缓起到了主要作用。但超过一半省区的工业发展弹性和减排弹性都大于1,处于扩张负脱钩或增长连结状态,说明经济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结构呈现“重型化”倾向以及在新能源开发领域的不足,导致煤炭等高排放能源品种在能源结构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能源消费结构呈现恶化的趋势,所有这些会导致对以后减排工作形成不小的挑战。
4 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到以下几点结论与建议:
(1)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与发展低碳经济应因地制宜。
不同省区各驱动因素对碳排放变化的贡献率差别很大,说明各省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条件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在制定各省区碳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政策时应因地制宜:东部发达省区经济技术条件较成熟但资源匮乏,应着力发展技术和资金密集型产业,为我国温室气体减排做
出主要贡献;中西部省区经济技术条件落后但资源丰富,减排的重点和目标应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为主。
(2)利用科技提高能源效率和优化能源结构,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是现阶段减排的重点和有效途径。
根据Kaya恒等式[9],碳排放的变化主要取决于四方面的因素即人口、人均GDP、能源强度和能源结构。由于人口增长具有很强的惯性,短时期内不可能出现大的改变,而人均GDP是一国或地区政府努力追求的发展目标。因此,我国要想在短时期内减缓碳排放,只有充分利用技术上的节能减排空间。首先,加大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传统能源清洁化利用技术方面的投资与研发力度;其次,实施能源结构多元化战略,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重点发展如生物质能、太阳能、水能、风能等低碳或无碳能源。此外,对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的我国而言,碳捕获和封 存技术(CCS)也是值得关注的领域。
(3)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减排与发展经济的双赢。
适宜的气候作为一种宝贵的资源,其最大属性就是公共物品属性,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必然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最终导致“公地悲剧”的发生。《京都议定书》所倡导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和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IET)对近年来减缓全球碳排放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内我们也可以设计类似的市场减排机制,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省份或区域之间可以开展类似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的合作项目,而企业则可以作为主体加入到碳排放交易的行业中来。只有将减缓碳排放的要求与发展地方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企业竞争力结合起来,才能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加大对节能减排的宣传力度,使每一个公民都能行动起来,为节能减排作出应有的贡献。
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基本元素,节能减排离不开全体国民的参与。建议:第一,政府加大电视、广播等媒体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宣传力度。第二,将温室气体减排的理念、方法和技术纳入到中、小学课程中,使公民从小就树立起节能减排的良好道德风尚。第三,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的社会公益活动,使群众感受到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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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ng on the Decoupl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and Economic Growth of Each Province in China
SUN Yaohua LI Zhongm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chool,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062,China)
Abstract Pollutants reduction becomes the focus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fter the Copenhagen Conference:therefore,analysis of decoupl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carbon emissions and economic growth of each province in China is of great value. Tapio Decoupling Index is used in this paper to analys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arbon emissions and economic growth of each provinces from 1999 to 2008.The conclusion is that, in the last decade,the decoupl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carbon emissions and economic growth of most provinces is in the state of weak decoupling,reflecting that the much work on energy saving and pollunants reduction had been paid off.After decomposing the decoupling index with the causal chain,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improvement of industrial energy efficienc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crease of the acceleration for carbon emissionss speed .Though many much achievements have been made,we still have a long way to go on the road of pollutants reduction.Firstly, in recent years, the proportion of the industrial output in national economy has increased, the“heavy industry trend”of economic structure leads to an increased demand for energy.Secondly,due to the insufficient development of new energy in China, the main position of coal in energy consumption structure has been strengthened, resulting in the increasing carbon emissions caused by each unit of energy consumption. The “high carbon” characteristics of energy consumption becomes a big challenge to future emission reduction.Finally, we put forward some advices on pollutants reduction.
1模型说明及相关假设
1.1碳标签当前市场上的碳标签主要有两种类型,分别为二氧化碳当量标签和分级标签,其特征见表1。相对于具体的碳足迹数据标签,分级标签具有直观,更易于实施的特点。二氧化碳当量标签以英国碳标签为代表;而碳等级标签以美国的ClimateConsciousCarbonLabel、香港地区的LCMP标签为代表。而这两种标签关于低碳标准(碳等级)所对应的碳足迹高低的制定则是企业最为关注的。只有自身产品的碳排放能够达到标准,那么其所付出的努力才能够得到市场的认可,否则减排努力就无法为企业创造收益[13]。而碳标签划分级别的方式可以使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单位碳产出率有直观的了解,可以更清晰地引导消费者进行低碳产品的消费,如家电行业的能效分级。本文将考虑碳标签达标标准如何设定才能使社会效益最大化。
1.2消费者需求碳标签可以直观地引导购买者和消费者选择更低碳排放的产品,从而达到低碳和节能的目的。碳标签只是标示了单位产品所产生的碳排放(环保程度),要真正发挥效果,一个重要的条件是消费者具有保护气候和环境的倾向,即拥有足够的环保意识,对于更加环保的产品拥有更高的支付意愿,这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强对消费者消费观念的引导;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于消费者需求提出以下假设:消费者需求与产品碳排放的负相关关系。碳标签将影响消费者的支付意愿,绿色程度更高的产品消费者支付意愿更高,绿色程度更低的产品消费者支付意愿更低。如电饭煲、电风扇等四类生活小家电在贴上新能效标识后,相比未贴新能效标识的产品增加20%~30%。因此,我们假设产品的绿色程度与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呈正相关的关系,即某一产品的单位碳排放越低则消费者的支付意愿越大(与碳减排正相关)。本文中考虑的减排主要是通过技术投资减排,主要考虑企业技术投资减排,这是因为技术投资减排已经成为我国直接减少碳排放来的主要方式。2012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明确我国将有2.366万亿资金投向节能减排领域。洁净煤技术、火电行业中的脱碳技术和投资于可再生能源等碳减排方式是从源头控制碳排放的主要方式。由于技术条件的约束以及产品本身存在碳排放几乎是难免的,产品的单位碳排放的降低存在一个上限,设定为。假设某一产品的单位减排量为e,则。单位减排量a满足,为单位产品最高减排量。假设某一产品可以被认为是“低碳产品”的要求是该产品的单位碳排放为e0,即该产品的单位碳排放低于e0时才能触发消费者的额外绿色支付意愿,设企业达到e0时所对应的减排为a0,即e0=e-a0。对某一个具体的产品来说,可以认为e0是一个定值,e越大意味着a0越大,产品达到e0需要付出更多的减排努力。根据以上分析,因为为碳标签下消费者的总需求量,考虑需求关于价格敏感的情形。这时候即单位产品碳排放减少,但是产品的消费者需求却与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无关。因为产品不能达到碳标签的最低标准,其碳减排的信息不为消费者所知,此时企业必然选择不减排的策略。所以本文只考虑a≥a0的情形。a0主要取决于政府对某一产品碳排放等级的评定,对某个企业来说,如果a0越高,则意味着对该产品的环保要求越加苛刻,因为企业需要付出更多的碳减排努力,才能够分享到减排所获取的收益,从而可以刺激企业生产出更加环保的产品。
1.3企业技术减排投资通过投资于新能源、减排设备、能源和材料节省等技术和工艺改进方式来降低单位产品的碳排放量极为普遍,很多企业都极为重视碳减排技术的研发与合作来实现减排目标。如乐购在2010年投资了1.5亿美元技术研发专门用于节能减排,安装了世界一流的能源管理系统、新风换气系统及高效电子整流器等国际领先的节能设备。在这种减排投资中,除了一次性投资的成本与单位减排目标有关,往往还会引起单位产品生产成本的增加或者减少,由于碳减排量的成本可量化性,由此形成的成本增加可以通过对单位减排量进行修正解决。
1.4决策顺序本文的决策顺序为:(1)政府或相关组织制定表示碳标签的等级标准e0,单位碳排放给环境造成的影响或者处理这些排放的成本定义为ε;(2)考虑碳投资减排成本之后,制造商确定其销量和价格;(3)消费者购买产品。在问题的具体求解上,则采用逆推法进行求解。
2企业产销与减排策略分析
在碳标签环境下,单位产品碳排放量的降低可以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潜力,从而促使企业生产更多的产品,企业的收入也将随着单位产品碳排放的减少而增加。由于低碳商品对于需求的拉动作用,企业就具有了采取措施降低碳排放的动力。结合消费者需求函数,建立以下企业成本—收益模型。当4ρ-φ2<0时,意味着投资成本系数较小,即单位减排代价较小,而绿色程度敏感系数较大。这种情况下,这样随着单位产品碳减排量的增加,利润增加。从宏观层面来说,可以达到降低碳排放强度同时提高企业收益的结果,即提高了单位碳排放的使用效率,增强了企业收益。所以对于以降低碳排放强度作为碳减排目标的我国来说,碳标签的是实现这一目标不可或缺的有效途径。然而,碳标签能否实现经济收益和整体环境收益的完美和谐却还存在不确定性,这将在下文中进行阐述。
3碳标签政策的有效实施
前文站在企业的视角,分析了企业在不同碳标签标准下的最优决策。下面将从政策制定者的视角分析碳标签政策的实施。
3.1模型建立政府在选定碳标签规制政策后,则需要制定碳标签标准来约束和鼓励生产商的行为,以追求社会福利(SW)最大化,平衡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16]。社会福利除了供应链利润、消费者剩余以外还应包括社会碳环保收益。即使是贴上环保碳标签的产品(满足a0)也仍含有一些不利于气候环境的碳排放。在这里我们定义社会碳环保成本为完全中和产品碳排放所耗费的成本,即达到产品零排放所花费的成本。我们假定单位碳排放给环境造成的影响或者处理这些排放的成本定义为ε,且假定环保收益成本是可以货币化的。
3.2仿真分析为了进一步揭示具体的管理意义,通过数值仿真的方法对碳标签的实施进行研究,数值仿真参数参考了刘倩晨的研究数据。企业的最优单位产品减排量单位减排量为碳标签的临界标准,即企业单位产品碳排放在达到碳标签的标准后,将不再有动力去降低自身产品的碳排放。若要鼓励企业继续致力于产品单位碳足迹的降低,需要提高企业的技术减排能力或者消费者的低碳购买意愿。不管哪种情况,社会福利都随着碳排放社会处理成本的增加而减少,因此如何有效应对碳排放的负面效应对于政府极为重要。总之,通过设立碳标签引导消费者消费低碳产品的方式,来提升单位产品的碳排放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致力于提升减排潜力、消费者对低碳产品的偏好以及中和碳排放的是政府及企业关注的重点。
4碳排放标签政策存在的问题
碳标签政策引导企业投资于降低单位产出排放,能否降低整个供应链的碳排放却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如供应商对能源节省设备进行投资,这相应降低了生产成本,从而可能增加向市场销售的产品数量,增加了碳排放。投资于技术减排可以降低单位产品的碳排放,但是由于存在市场需求与单位产品碳排放的负相关关系,降低单位产品碳排放可能促使企业增加产量,从而使企业总碳排放量增加。如我国政府提出到2020年在经济总量增长100%的基础上,碳排放总量增长不高于60%的碳排放目标。引进碳标签的规制政策对于低碳经济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可以从根本上为企业改进生产流程、引进新能源,提高管理效率等提供重要的创新动力。然而,由上述可以看到,即使企业选择了降低单位产品的碳排放强度,也不一定降低总体的碳排放。如果政府对于低碳产品提供大量补贴,即技术减排成本降低(ρ变小),鼓励了企业单位减排,但是由于顾客的支付意愿增加、需求量增大,导致企业产量增加,社会总体消费量会增加,使总体碳排放增加。所以需要对碳排放总量进行控制规制。
5结束语
关键词:碳信用;金融属性;碳减排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1-0204-04
引言
在《京都议定书》的规则约束下,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具有了商品属性。同时,由于全球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地和减排地具有可替代性,而碳减排需要成本,且不同国家的减排成本往往存在显著差异,所以碳排放权就具有了价值,因而也就有了以碳排放权交易为基础的碳信用市场(魏一鸣等,2008)。一个碳交易的成功完成背后必须有发达的金融体系,碳排放权已经具有鲜明的金融产品特性。以马赛尔·杰肯(Marcel Jeucken,2005)为代表的经济金融学家“开拓性地把环境和温室气体排放因素引入金融学中”,开始关注金融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正式生效后,碳信用交易市场快速发展,催生了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以“碳排放权”交易为标志的碳信用贸易体系。
碳信用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以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005年的《京都议定书》,不仅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并且以法规的形式有力地限制了相关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有了良好的法律基础,碳排放权随之而来,并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以其为核心的碳信用应运而生。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再到哥本哈根会议,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促进碳减排、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碳信用交易将碳排放额度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具备商品属性进行公开交易,是实现碳减排的核心经济手段。
碳信用在国内外都应是一个比较前沿的学术领域。自2005年碳信用交易产生以来,国内外已有大量学者对其开展了研究。关于碳信用交易的经济理论,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理论。排污权交易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Croker(2001)在对空气污染控制的研究中提出了产权手段在空气污染控制方面应用的可能性,奠定了碳信用交易的理论基础。Robert(1995)研究了存在交易成本时的排放权交易,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则边际减排成本与排放权的市场价格不直接相等,从而市场均衡点就会发生改变;如果交易成本增加,那么排放权的市场交易与成交量都会降低。《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一些学者开始应用科斯定理对全球碳信用交易的市场架构和碳信用交易机制设计进行研究。Sven(2006)应用包括两个参与者的两期模型比较了基于历史排放量和基于基点的排放权配置,研究结果表明:由于具有不同的边际减排成本,而且个体遵守减排承诺的成本也会随时间而变化,所以参与者在不同时期会偏好于不同的排放权分配方案。Martin Cames和Anke Weidlich(2006)研究了不同的碳信用交易体系设计对德国电力行业减排技术创新进程的影响。他们认为不同的碳信用交易机制设计对该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影响,尤其影响发电使用燃料由高碳排放型燃料向天然气的转换。国内对碳信用交易体系机制设计问题的研究首见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他们应用产权理论和外部性理论,建立了一个界定各国历史排放权和未来排放权的理论框架,并据此提出了一个将各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明晰化、将所有国家纳入全球减排行动的后京都时代解决方案。高天皎(2007)和郭升选(2009))等阐述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运行现状及运行中的问题和成因,并且提出了相应对策。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术界均认可碳信用交易在促进全球碳减排中的积极作用。但是现有文献对碳信用市场机制的内在机理及其内在属性等问题尚没有清晰的解析。本文试图加以分析以理清相关理论问题。
一、碳信用减排激励机制
碳信用交易机制是延续几十年对产生温室气体的化石燃料进行补贴政策的一个逆转。全球每年对化石燃料工业补贴约2 350亿美元,现在一些国家和跨国企业已经认识到基于市场的温室气体控制机制的重要性,需要建立一个清晰、持续和长期的减排温室气体的经济激励机制,碳信用交易体系正是该机制的核心。
《京都议定书》创造性地设计了三大灵活性机制(JI,CDM和IET),为工业化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设定了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和限排目标,国际排放交易下的AAU、联合履约下的ERU和清洁发展机制下的CER都具备了稀缺性,奠定了“碳信用”的法律基础和商品属性。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排放到大气中的每当量CO2为一个碳信用(所有其他温室气体CH4、N2O、HFCs、PFCs、SF6的减排量都要折算成CO2的减排量即CO2当量),AAU、ERU和CER都属于碳信用范畴。碳信用本身具有归属分配和实际使用在时间上异位的特点,因而具备了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特性。三大灵活机制为碳信用真正成为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创造了机制基础和市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