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5 17: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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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所在的地区由于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口参与到经济建设中,其中就有“流动少年”群体。外来务工人员在为新家乡做出经济贡献的同时,部分务工人员违法犯罪的数量及比重也在逐年上升。2006-2008年外来务工人员犯罪人数占总犯罪人数的比例一直占总犯罪人数的八成以上,特别是“流动少年”犯罪的比重增幅更大。“流动少年”犯罪既具有青少年犯罪的某些共性,同时又具有流动人口犯罪的某些特性,是当前各种社会因素作用于该群体的综合体现,下文首先就该群体的现状和特征展开分析。
一、“流动少年”犯罪的现况及特征
(一)犯罪数量增长迅速
根据笔者的统计,2006-2008年“流动少年”犯罪的数量呈高发态势,近3年的增长率均在20%左右。同时,“流动少年”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比例一直在85%以上,占总犯罪人数的比例也在10%左右。特别是在2008年“流动少年”犯罪数的增长尤其明显,可以说在总犯罪人数保持稳定的情况下,“流动少年”犯罪的数量却在迅速增长,这一数据应该引起我们对该群体犯罪的特征及对策进行深入研究。133229.cOm
(二)非监禁刑适用率低
“流动少年”在近3年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分别为3.2%、5.5%、5.3%,平均仅为4.8%,而同期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比例为45.8%,前者仅为后者的1/10。非监禁刑适用率低反映了法官在对“流动少年”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流动性很强,监管措施不容易到位,从而较少适用。
(三)再犯罪率高
近3年“流动少年”犯罪人缓刑结束或者刑满释放后的再犯率分别为3.2%、2.9%、3.5%,同期所有罪犯的再犯率为2%。再犯罪率高一方面反映了“流动少年”犯罪人在羁押场所受到的交叉感染比一般犯罪人要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他们在刑期届满后重新回归社会后比一般犯罪人更加缺乏生存技能。
二、对“流动少年”犯罪控制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管理的缺失导致犯罪数量猛增
人员流动性强、分布相对分散与相应的管理、控制盲点之间的矛盾,导致了犯罪人群的预防死角,实际上使一部分“流动少年”成为犯罪的失控者。
在城市现代化过程中,如何应对大量的外来流动人口,做好管理工作一直是一个全社会的重大课题,其中自然包括犯罪的预防问题。然而,流动人口自身的流动性比较强,而且从当前犯罪的流动人口的青少年看,还具有分布相对分散的情况,半数以上的“流动少年”属于个人长期租房居住,这增加了预防犯罪工作的难度。另外管理、控制工作存在盲点,突出表现为:一是证件化管理不到位,对2008年“流动少年”犯罪的调查中,73.7%没有暂住证,77.9%没有务工证;二是大多数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不知道流动以后青少年的居住地或单位,属于该情况的犯罪青少年占85.9%;三是寄居地相关的法制宣传力度不高,51.6%的“流动少年”不清楚居住地是否进行法制教育;四是寄居地本身即属于犯罪控制相对薄弱的地区,32.3%的“流动少年”居住在乡村,19.2%居住在城乡结合部。可以说,上述这些矛盾的相互作用所导致的犯罪失控在“流动少年”中形成了一部分犯罪的危险人群。
(二)缓刑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非监禁刑适用率低
《刑法》第72条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是被告人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考虑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三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上述规定中“悔罪表现”的含义不太明确。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绝大多数都有后悔之意,但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这样做是远远不够的,被告人不仅要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要交待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侵财型犯罪的被告人要积极退赃;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造成人身损伤的被告人要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而且只有在完全赔偿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缓刑。这对于赔偿能力差的“流动少年”被告人来说难以获得缓刑机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条件要求法官进行主观判断,但是要求法官在20日(简易程序)或一个半月(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内除了做审理案件的大量工作外,还要判断被告人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绝非易事。法官只能根据案卷中的材料和开庭时被告人的表现对被告人目前的心理状态和认罪情况做出一个大致的判断,但这些粗略的印象对于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对于“流动少年”来说,缺乏对其家庭和社会关系及经历的判断,难以认定“不致再危害社会”。
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除了符合刑期的要件外,还要考虑判处缓刑后的监管措施是否能够到位。“流动少年”的流动性很强,缓刑的监管措施不容易到位,对其判处缓刑时顾虑较多,这就直接导致缓刑使用率低。
(三)缺乏有效审后监管导致再犯率高
《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这就是说,缓刑的考察机关是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由派出所具体执行,但实践中执行措施不到位的情况非常普遍。究其原因,缓刑监督考察单位选择不当是主要原因。
公安机关不适合成为专门的缓刑考察单位。公安机关是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犯罪侦查及户籍管理等事务的机关,在目前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频发的背景下,公安机关因为人力所限完成治安和侦查犯罪的主要任务尚属勉强,无力再对缓刑犯进行考察。另一方面,由缓刑犯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配合考察不合实际,单位忙于经营管理而无人力、时间去配合对缓刑犯的考察,且大多数被告人根本就没有就业单位;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与自治成员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矫正能力有限,因此也无法达到监管和矫正缓刑犯的目的。
刑满释放的“流动少年”由于有前科的限制,在社会上难以重新找到工作,又缺乏最低生活保障,且户籍所在地和监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难以掌握其释放后的情况,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国家—社会”双本位犯罪控制模式的引入
(一)犯罪控制模式的转换:从单本位向双本位转换
现行犯罪控制模式,可称之为“国家本位模式”。这种模式基于“国家至上”和“国家权力无限”的观念。一方面,认为犯罪主要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因此刑事法保护的重心在于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对犯罪的处理被认为是国家的事情,对付犯罪主要依赖于国家刑事司法系统运用刑罚的手段。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国家本位”的犯罪控制模式之效果不佳的问题日益显现。总体而言,“国家本位模式”属于事后反应型模式,刑事司法权力一般在犯罪发生后才被动地介入,并侧重于对犯罪人的惩治和威慑,这种模式往往对社会上大量存在的犯罪隐患视而不见,在犯罪预防方面成效甚微。另外,“国家本位模式”还存在运行成本过高的问题。⑴
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正在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并有自主运行规则的民间社会不断壮大,社区和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都日益增大。⑵在二元结构的社会背景下,提高犯罪控制效益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刑法运行模式,即将刑罚权和刑事司法权从国家分出一部分给社会,使刑法运行模式由“国家本位”向“国家—社会”双本位过渡,加强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犯罪控制方面的协同和配合。⑶目前对“流动少年”犯罪的控制仍是“国家本位”模式,表现在控制犯罪的手段主要是监禁刑,审判前和改造期间社会力量难以参与其中。在市民社会不断壮大、社区和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日益增强的背景下,迫切需要社会力量参与到对“流动少年”的犯罪控制中。
(二)“国家—社会”双本位模式的理论基础
1.教育刑理论
教育刑理论对于现代未成年人犯罪处遇政策的形成影响深远。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发育期尚不成熟,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成原因中,环境因素、社会因素起的作用往往要大一些。因此,当今各国普遍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特殊处遇政策。有关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也要求,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能机械地强调处理结果与犯罪轻重相适应,而应更加关注处理结果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治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在我国,也确立了对未成年犯罪人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
2.再社会化理念
从社会学的视角看,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所谓人的社会化,是指人类个体自降生以来不断学习、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从而由一名“生物人”转变为“社会人”的心理和个性发育过程。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意味着个体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不完全和有缺陷的社会化过程则可能导致反社会人格倾向的形成和反社会行为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讲,犯罪就是罪犯社会化缺陷的产物。为了弥补原来社会化过程中的缺陷,国家及社会对社会化的失败者实施强制性的再社会化。罪犯再社会化就属于这种强制性的再社会化。
3.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在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判刑以及最合适的刑种、刑度及执行方式,以有效地实现矫正罪犯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示刑罚个别化原则,但相关的立法规定为刑罚个别化的推演和践行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例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就涵盖了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的内容,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实际上容纳了刑罚个别化的内容。
四、社会力量参与“流动少年”犯罪控制的构想
(一)社会调查员参与提供审前调查报告
审前调查是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
具体而言,在刑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借鉴缓刑制度较为发达国家的经验,将有关条件予以量化,采用科学的缓刑裁判量化评价方法,进行“再犯预测”,即开展对犯罪分子的人格调查。所谓人格调查,是指为了在刑事程序上对每个犯罪人都能选择适当的处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人格调查应包括以下事项:1.犯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罪犯的犯罪与违法履历;2.社会调查。一是家庭结构调查,二是学校教育调查,三是居住地和近邻的环境,四是职业历史,五是犯罪过去与现在的经济收支情况,六是犯罪的病例,七是罪犯的道德品质等,八是婚姻和性生活情况;3.调查确认;4.身心鉴别调查。人格调查主要是为了提高“再犯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目前已在德日和英美等国被广泛采用。⑷
笔者认为,国外所采用的量化统计分析方法,以及其他法院借鉴之后采用的社会调查员参与缓刑裁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值得学习。对“流动少年”判决前应进行人格调查,列出下列影响犯罪人情况的因素:家庭情况、案发前情况、本案情况、简历、学习生活工作情况、社会环境影响情况等。将这些因素加以量化,转化为具体的数据,再根据最终统计结果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缓刑的社会调查应交由司法局和各乡镇司法所来完成。首先,司法行政部门属于政府部门,与犯罪人所在的地方基层组织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依职权可以完成人格调查工作和对矫正条件的考察工作。其次,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教育背景,完全有能力做好这项工作。最后,有利于今后他们对缓刑犯实施分类处遇的监督考察。⑸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审前审讯
“合适成年人”是指在未成年人触犯法律受到审判前接受讯问时,必须有一名“合适”的成年人到场旁听讯问,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合适成年人”参与审讯不仅可以保护未成年人,让一些不应受到刑事处罚的人远离监禁,还为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时提供了资料和帮助。
合适成年人参与审讯至少应该具备以下权利:1.合适成年人有权亲自向未成年人表明自己的身份与立场,这样有助于取得未成年人的信任,同时体现了合适成年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划清了与审讯人员的界限,因为这两点是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制度能否取得效果的关键因素;2.向未成年人说明他们的处境,和在该处境下其可能面对的情况与后果;3.观察讯问是否依法合理进行,当发现讯问中存在违法时,合适成年人有权利要求审讯人员停止该种做法;4.协助未成年人与讯问者进行沟通,而这种沟通仅仅限于语言理解上的帮助,不是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上的意见或帮助;5.在审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教育的内容不能涉及具体案件;6.合适成年人有权查阅笔录,并且在笔录上签字,还要对整个讯问中是否存在违法问题进行评价。⑹
(三)社区矫正帮助缓刑少年犯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是刑罚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监禁刑向非监禁刑发展)的产物,其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内容,除了惩罚性外,重在政府的相关机构引导下运用社会力量参与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正,促使犯罪人再社会化,从而回归社会成为正常公民的社会内处遇制度和项目。社区矫正比其他刑法措施更具有文明性、伦理性、经济性和有效性,成为当今社会惩治犯罪、矫正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不可缺少的对策和措施。而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区中加以矫治,对其生活和工作给予充分关注,根据其自身特点安排各种活动,参与社区的服务,有助于强化正面的角色模式,从而促进其在社会化。
改革行刑方式,实行社区矫正,是顺应社会形势发展,提高改造质量的一个途径和方法。在社区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和帮助下.建立全方位的监管网络,一方面使“流动少年”得到有效的监管以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通过开放的监管方式使服刑人员适应社会生活,维护基本生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四)建立帮教基地帮助掌握社会技能
为教育和挽救“流动少年”罪犯,应该建立未成年犯“学校帮教”和“企业帮教”相结合的机制,帮助缓刑犯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犯完成义务教育或者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为其重新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学校帮教”机制就是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在辖区的学校内设置一两所中学,在缓刑少年犯判处缓刑期间或者刑满释放后在该校接受义务教育,提高其文化水平,有利于从事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企业帮教”机制就是安排缓刑犯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犯进入合适的企业从事辅助工作,尽快掌握一定的工作技能,有利于进入社会后解决就业问题。
注释:
⑴冯卫国:“犯罪控制与社会参与——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思考”,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⑵冯卫国:“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2期。
⑶储槐植:《刑事一体化和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8页。
⑷吴声:《缓刑制度研究——以立法完善为重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页。
论文摘 要: 本文拟将从社会学视角出发,探讨用社会学理论——“行动者网络”理论来指导现阶段的翻译研究,并将其用于对高校外事翻译进行分析,进而验证这一理论指导高校外事翻译的可行性。
传统的对高校外事翻译研究相应地受各个范式的翻译观的指导,在结构主义语言学阶段,高校外事翻译多从语言层面上着眼,强调字面上的对等。在多元范式翻译观的指导下,有学者用关联理论、功能论、目的论等理论来探讨高校外事翻译策略,视角多将译者或观众作为出发点或中心。在结构主义范式阶段,翻译研究被禁锢在文本对比和语言(信息)转移的范围内,有关翻译活动中那个最活跃的成分——翻译主体的主观能动作用研究就被完全忽视了。解构主义阶段,研究成果的共性都在于对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分解上,由此,译者为了实现这些目的总会按照自己对读者和译语需要的理解去制定自己的翻译策略。由此可见,以上阶段的高校外事翻译都出现了自身的局限性。
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在社会学领域,更确切地说,在科学知识社会学领域,一种全新的“行动者网络”理论在消除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长期存在的对峙、分裂局面上给出了合理解释,创造了新的平台。这一理论的提出者拉图尔、卡龙不仅用这一理论解释科学、技术,而且将其运用于一般意义上的人类行为各领域。那么,我们可否用其研究我们的翻译行为呢?笔者现在就从这一理论的发展背景出发,来剖析其用于知道高校外事翻译的合理性。
“行动者网络”理论指出,人们做任何事情都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必然受到周围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人们的行为应该和这些因素一起加起来考虑,这就是行动者网络所要完成的任务(黄德先,2000:4)。“行动者”是广义的,既可以指人,又可以指非人的存在和力量,它们可以是任何的东西,如经济、意识形态、历史环境等。“网络”由特定关系实体构成,它们之间没有预设关系,其性质和关系有网络来定义。网络不仅由人类,而且由机器、动物、文本、金钱与建筑物等组成。“行动者网络”就是由诸多不同的、互动的行动者通过异质工程建立起来的联系,行动者网络并非外部世界中预定行动者的简单组合,而是由具有不同利益、身份、角色、功能、位置的行动者构成,它们在网络中重新得到界定。这个界定、安排、赋予的过程就是“转译”。只有在相互利益关系“转移”的基础上,才能构建起一个稳固的网络。这种“转译”的过程关注信息转换过程中人类与非人类的对等性,它们都扮演着积极的角色,应同等对待。“物”不是一味地受人塑造,而是反过来也会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物”被建构的状况反过来也会建构人的利益和状况,以及决定它们会采取的行动(库恩,1981:200)。
翻译的生产过程也类似于“行动者网络”理论中的知识生产过程。翻译也是在网络中生存的。翻译行动中的各个行动者是在相互协商、转换过程中形成一个翻译网络,并为实现这个翻译目的而共同维系这个网络。在这个翻译网络中,行动者有译者、作者、读者、原文、译文、编辑、出版商、评论者、审查者、政策、组织机构等。要分析存在于网络中的翻译,研究者必须把翻译过程参与翻译事实建构的各个行动者纳入进来。
而当我们将“行动者网络”理论用于对高校外事翻译进行研究时,我们发现,在高校外事翻译活动的网络中,“行动者”除了包括那些与一般文本翻译相同的因素如原文文本、译者、译文文本、读者、听众之外,还包括一些特殊因素,如政治因素、意识形态、民族差异,国家政策,以及教育机构、科研机构间的利益,等等。研究高校外事翻译就是要同等对待这个网络中的各个行动者,重新审视其在翻译网络中的作用,把行动者和翻译行为本身连接起来,把原文在本地语境中与新的信息、思想观念、生产技术、时代特征、政策等因素相连接,生产出最合时宜的语篇。
比如说,在高校外事交流中,经常要翻译“中国大陆”,我们将其译成“chinese mainland”(china’s mainland or the mainland of china),而不能说mainland chinese,究其原因,我们发现,正是这张行动者网络里的各个行动者如政治因素及国家政策在行动过程中发挥各自的作用才得出这个结论,因为如果说“mainland chinese”,就会让人认为既然有一个“大陆中国”,就可能有一个“岛屿中国”,那就是背离一个中国的原则了。同样,“中国台湾”应该怎么翻译呢?在政治因素、意识形态及国家政策这几个行动者的共同作用下,我们知道,这个词的翻译必须体现“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的概念,必须防止出现任何可能引出“两个中国”、“”或“”的含义。因此,我们最终把它翻译成“taiwan,china”。
再比如,在高校外事翻译中,我们有时会翻译到国家今天奉行“开放政策”。当“开放政策”最早译成英文时,在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的指导下,有外国专家建议翻译成“open-door policy”,但是,在今天看来,显然不妥当,因为“open-door policy”为“门户开放政策”,这是19世纪帝国主义提出来的侵华政策。在时代背景、政治因素、国家政策等行动者的共同作用下,译者决策显然会改变,不会再把“开放政策”和“门户开放政策”这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策相提并论和互相混淆。所以“开放政策”今天我们译成“open policy”,或更完整地翻译成“policy of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翻译网络可以突破人们惯常的原文、译文对立,译者、作者分离,通过翻译网络,可以把各个结点上的行动者相互链接,把分散开的资源转变成一张无所不能的强大网络。在这个网络中,既没有译者这个中心,又不存在原文中心、译文中心等终极根据,在翻译网络中,各行动者都应同等对待。以前那些被看成是外部的、社会的、文化的因素也应重新审视其在翻译网络中的作用。一旦一个翻译网络建立起来,且非常稳固,就会把翻译的社会行动者和翻译行为本身连接起来,那些和翻译生产相关的翻译实践、翻译准则、翻译目的、翻译策略等因素就会和文化语境、社会概况、译者决策相连接。翻译生产不仅仅是从一个语境中引进某种信息、思想观念或者技术,而是这些新的行动者如何在另一个语境中跟本地的信息、思想观念和技术生产连接,创造出新信息、新思想观念、新技术。翻译并非仅用目的语再现原文,而是和各种社会行动者创造新的关系,征召新的行动者,形成新的网络,是一个知识、社会、实践与操作形构的过程。
再看一个例子:“我谨代表江苏省教育厅,预祝河海大学与西澳大利亚大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圆满成功!”现在被翻译成:“i,on behalf of the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jiangsu province,wish a great success of the joint program between hohai university and the western australian university!”其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名词,有的地方译为“chinese-foreign cooperative program in running schools”。这种译法本身没有什么错误,但我们发现,在不同行动者的作用与运作下,当文化语境、社会概况等行动者发挥作用时,译者则略去繁冗的语言信息,直接将此表达翻译成简单明了的“joint program”,以适应译入语体系的习惯,取得更直观易懂的效果。
再比如: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resumed the exercise of sovereignty over hong kong,and taiwan is a part of the sacred territory of our country.在历史因素、国家政策、政治影响等行动者的共同作用下,我们发现句中“恢复”是绝不能忽略的,否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一直对香港拥有主权的历史事实,台湾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inalienable)一部分,是对“”言论的严正否定,所以最终翻译成“中国政府恢复了对香港行使主权,台湾是我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在行动者网络的作用下产生的这些关键语言在任何外事交往中都要始终正确使用。
翻译是一种社会系统,一种被认可的社会现象(胡牧,2006),而现阶段翻译学的研究本身也具有跨学科的性质及系统性。在翻译学研究转向的新时期,前人已用文学、哲学领域的理论探讨了对翻译研究的指导意义,但如果我们从另一角度出发,用社会学理论关照翻译研究将行动者网络理论用于对高校外事翻译的研究,则发现这一尝试与探讨可以促进高校外事翻译在新时代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更契合高校外事工作需要,从而能推动高校外事翻译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黄德先.翻译的网络化存在[j].上海翻译,2000,(4).
[2]库恩.必要的张力:发现的逻辑还是研究的心理学[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200.
关键词:农民工;新农村建设;人力资源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一、当前农村的现状
(一)农村青壮年人口减少,乡土人才流失严重
一方面由于务农收入和务工收入存在着较大的比较收益差距,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的发展前景、发展空间有限,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进城务工的农民越来越多,尤其是80、90后的新生代农民也纷纷涌进了城市,留守农村的只有老人、妇女和儿童,最终导致农村劳动力人口正在日渐减少。大量的年轻人外出打工,至多在农忙或过春节时才大规模返回家乡,同时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外地定居,甚至有不少选择举家搬迁,他们的小孩也有很大一部分在到入学年龄后就离开家乡。因外出打工或举家外迁,流失的几乎都是农村中的“精英”分子,这使得培育新型农民几乎变得更加困难。可以说,由于当前农村常住人口结构的变化和人口规模的急剧缩减,乡村很难开展一些集体活动,留守农村的人口也显然很难支撑农村长远的治理和发展,新农村建设的人口瓶颈突显,容易导致一系列的危机。
(二)农业生产方式落后,收入甚微
虽然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已经进入加速推进阶段,但是农民的生产仍然比较落后。这种现象在以传统农业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尤其突出。由于受到自然、历史和传统的因素制约,我国农业依然处于散、小、乱的生产格局状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欠账太多,农村土地分割严重,规模经营难以推广。农村依然采用落后的小农生产方式,在生产力方面不能追求生产工具的革新,不依赖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科技的支撑,只依靠简单的劳动投入,其维持机制是用劳动替代农业技术和资本。同时,由于缺乏创新意识,导致特色农业缺乏,科技含量低,农产品附加值较低,使得众多的农民无所适从或盲目跟风而损失惨重,也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很大的冲击。
(三)农村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落后,不适应现代文明生活
由于几千年以来农民都是在分散孤立和封闭状态下生活,缺乏文明的公共生活习惯和现代文明的熏陶,不适应现代文明生活的要求,科技环保意识不强,脏乱差现象在农村依然比较严重地存在。现实中在农村能够满足广大农民精神寄托的有形设施、文化组织和无形的精神正在日益的衰落和消失。农村文化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现存文化站 文化中心及各类文化基础设施简陋,大多已经超过其服役年龄,老化情况严重。[1]此外,农民对待文化消费依然持保守态度,对待新生事物接受较慢,创新意识不强,轻视文化知识的学习,生活格调不高,富含知识性和艺术性的文艺活动在农村也鲜为人知,与城市相比差距甚远。因此,改变农村的生活方式,大力革除传统的陈习陋俗,已成为促使农民生活方式走向现代化文明的当务之急。同时,农民法制观念不强,法制意识淡薄,民主监督意识不强,最终导致农村容易成为各种纠纷、冲突的泛滥地,也常常沦为各种欺骗和陷阱中的受伤者。比如一些地方的农村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法律陌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被逼无奈才求助于法律维护合法权益、不信法、不用法、以理代法、“惧法厌讼”与缺乏权利意识等现象。
(四)农村缺乏资金支持,发展面临困境
资金流向遵守效益优势的原则,哪里收益高就必然流向哪里,所以当前城市资金不但难以流向农村,即使是农村自有资金也难以留住,而不断的被城市吸走。农村发展资金的缺乏,导致关系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难以得到有效改善,路、电、水、气相关设施不尽如人意。据有关部门初步测算,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增资金15万亿元至20万亿元。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总量巨大,仅仅依靠国家财政投入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其中大部分仍然要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2]这当然与我国当前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业务单一、金融服务供给不足和管理粗放等原因有关,同时与农民工的收入投向也有很大关系。所以,随着农民工工资的提高和农民工工资相关保障的完善,如果能够动员返乡农民工将资金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来的话,对当前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无疑是一针强心剂。
二、返乡农民工具备的潜在优势
(一)农民工规模较大,在农村易形成能量效应
农民进城后不可避免地要与城市居民接触,这就势必会受到城市生活方式的强烈冲击,权益意识较强。由于农业的季节性和传统节日,农民工群体表现出了流动的周期性,他们大多数几乎每年总有一段时间会回到家乡,在此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他们所接触过的、经过自己一番加工的关于城市生活方式的内容带给了农村居民。他们的这种载体作用不仅表现在实物形态,更重要的乃是生活观念层面。[3]目前,我国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已达相当规模,国家统计局调查结果表明,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数量逐年增加,2003年为1.1亿,2004年为1.2亿,到“十一五”期末,我国农民工总数达2.42亿人。无论是从精神的影响上,还是从物质的提供上,返乡的农民工群体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回流有效改善了乡村建设缺乏中坚力量的状况,如果充分发挥和利用好他们的优势,将会有助于加速推进我国乡村文明建设的进程。
(二)农民工见多识广,易于接受新鲜事物
农民工绝大部分流入发达城市,见过世面,眼界开阔,他们整体素质较高。他们中多数人年富力强,在外经历过无数风雨,接受过培训,有一技之长,从事着不同职业,社会阅历丰富,信息辨别能力强,能接触到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思想观念比较开放。在农业种养殖中,知道运用科学和技术进行生产和经营,善于创新,敢于突破传统方法和观念进行大胆尝试。在农村各项改革中,能深刻理解中央关于农村的各项惠民惠农政策,并积极参与和给予大力支持,有利于中央各项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农村社会的治理和发展。同时,因为在城市从业的经历,通过耳闻目染和身体力行,也使他们表现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许多观念,如有着比较强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组织观念、市场意识、合作意识、法律意识等等。在农村比较崇尚“能人效应”,一旦返乡农民工成功返乡,必将在群众中引起“鲶鱼效应”。
(三)农民工主体中青年人居多,生活和消费方式有所改善
返乡农民工开始改变传统的消费观点,他们出来打工不只是为了挣钱回家,更多的是为了寻求自我发展、实现自身价值。更注重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并通过各种途径充实自己,享受精神消费。特别是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新生代农民工,他们成长在改革开放后较好的生活环境中,从小受到以城市文化为主题的报刊广播和影视的影响,他们的行为观念已经相当城市化、现代化。[4]他们占据了农民工总体相当大的比例,现在走上工作岗位,在日常生活中表现的求知欲更旺盛,善于接受新事物且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可塑性强。他们的衣、食、住、行、休闲娱乐等消费方式有别于上年代农民工。比如在城市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下,他们逐渐变得讲究个人卫生,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也培养了一些健康的兴趣爱好。而且,回到农村后,他们将这些良好生活方式和习惯以及健康的兴趣爱好直接辐射给其他农民,对改善农村的村容、村貌、文明卫生习惯有极大帮助。农民工总体上显示出参与政治事务、关心国家大事和相关时事政策的较高积极性和极大热情。尤其是在今年的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很多农民工不惜高额路费和几番周折专门回村参与村级干部的选举工作,投入自己神圣的一票,其中还有一部分农民工主动参与村级“两委”人员的竞选。
(四)农民工收入提高,资金实力相对优越
在农民进城务工政策出台以前,农民的收入主要是来自大农业――农业、畜牧业和林业,收入结构比较单一,收入水平也比较低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农办主任陈锡文在2010年2月做客凤凰网《大政经》栏目时指出,进入新世纪以后,十年的时间,农民收入结构的本身变化是非常的明显,过去都认为农民主要的收入应该来自农业,从现在的情况看,已经说到了一个临界点,全国农民人均收入去年是5153元,这其中来自于真正所谓农业、畜牧业、林业,大农业这一块的收入大概就是50%,一半,还有40%是来自于工资性收入,就是打工,有的是进城,有的是在乡镇企业,还有10%来自两块,这是新的概念,一块叫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些房子出租,存款的利息,财产性收入大概不到4%,还有6%多一点,叫转移性收入,就是政府给的各种补贴等等,现在的收入结构,我说今年是个临界点,可能到明年,来自农业大概会降到49%,50%以下。[5]从中可以发现,外出务工的农民相对于在家务农的农民收入要高出很多,资金实力相对比较优越,他们的资金投入将会有效弥补新农村建设的资金缺口。
三、返乡农民工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人力资源的操作性分析
由于制度、经济、素质和城市发展壁垒导致农民工无法实现城乡之间的顺利转移,必然产生大量农民工的返乡问题。[6]农民工的返乡会给一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和生机,所以农民工输出地政府要把返乡农民工作为培育新型农民的人力资源,要做好宣传和引导,积极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提供有关支持和扶持,促进农民工的优势转化。
(一)创造环境,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在城市务工的过程中,农民工自身的各方面素质不断得到提高,有些已能承担一些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而且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已经积聚了不少创业基金,并有着极大的干事创业激情,敢于打破常规进行创新。但是由于诸多历史和现实条件的限制,农民工群体依然要保持着往返于城乡之间的状态,所以农民工输出地需要为返乡农民工的作用发挥创造环境,广辟渠道。返乡自主创业将是今后农民工转移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许多农民工通过打工实践,学会了本领,掌握了技术,拥有了资本,具有饱满的创业激情,为了将返乡农民工在城市学到的本领转化为带领群众致富的手段,当地政府应统筹规划安排,优化自主创业的环境,采取积极的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科技保障和信息鼓励等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创业问题,引导他们树立“处处可创业、行行可创业、人人可创业”的大创业观。当然,鉴于以前的历史教训,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工作可以做,但千万不能一哄而上、“逼民创业”。
(二)积极宣传,发挥返乡农民工作为村级组织带头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农民工自身具有先进的文化理念、较高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以及良好的道德修养。如何利用农民工这方面的优势来影响和提高农民群众的各方面素质,或者说要想切实有效地促进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就必须充分发挥农民工在各方面的良好示范效应。参与基层组织工作不失为一种很好的解决办法。农民工输出地政府要大力宣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意义,支持和鼓励素质高、群众反映好,有经济和市场头脑的返乡农民工参加竞选。如果他们能够成功竞选村级组织带头人的话,相信在上级的细心培养、指导和引导下,他们必然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惠民惠农政策,宣传法治理念和科技环保理念,坚持依法办事,能运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式带领广大群众走科技致富之路;必然能将城市的先进文化和文明输入乡村,改变乡村的旧俗陋习,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丰富群众的精神生活内容,提升农民群众精神生活的档次。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农民工这一群体不仅有助于促进农民整体素质提高这一任务的实现,同时也为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持续前行的动力。
(三)做好服务,为返乡农民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农民工长期在城市生活,返乡后,其自身的生活方式不知不觉已不同于出乡前的生活习惯,他们带来了外面世界的“新鲜”信息,丰富了其他农民的眼界。农民工在外是一个社会化过程,农民工返乡,将外地的文化传播给了当地的农民,促进了不同区域文化和文明的融合,扩大了农村的开放程度,改变了输出地的社会生活,加快了输出地的社会变革过程。[7]但是新一代农民工对农业种植和养殖缺乏经验,所以农民工输出地政府要根据返乡农民工返乡的势态,积极做好农业生产、农业技术及经济作物种植、畜牧业发展、林业发展,就业技能的相关培训、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工作,将农民工返乡的压力转变为积极发展地方经济的人力资源优势。同时还应积极鼓励返回农民工参与农业产业化开发,充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鼓励农民从事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及流通经营,从而增加农民收入,激发农村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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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潘寄青, 谭海燕, 李娜. 新生代农民工城乡转移及就业路径探析[J]. 当代青年研究, 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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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青少年;影视作品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3-0252-02
一、当前影视作品的娱乐导向存在偏差
影视作品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是电视的普及让人们在茶余饭后形成了观看各种电视节目的习惯然而,有些影视作品并非只是传播社会积极面的信息,对社会存在的假丑恶事件也有相当一部分的映射,甚至有夸大和美化作案细节的描述和表演,让青少年想去模仿。例如违法犯罪行为、贪污行贿事件等。如果影视作品娱乐导向出现偏差,会让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错觉,善恶不分,甚至效仿违法乱纪分子的行为时,则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和动荡,从而助长社会不良风气和诱发犯罪违法行为。因此,只有正确的娱乐导向才能引导青少年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也就是说,我们必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导影视作品的娱乐导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青少年端正自己的人生态度。
然而,当前的影视作品大多追求商业利益,在长期的不良竞争中,形成了各自既定的利益导向,很少从思想道德教育方而考虑,导致价值观导向出现严重偏差。更有甚者,大多数作品宣扬唯利是图、阴谋报复、男女关系滥情、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暴力凶杀、黄赌毒等等道德水准不高的内容,甚至这些作品往往让青少年觉得都可以接受。比如:好些影视剧中有很多砍杀的镜头,而往往被砍者还不会死去,这让许多青少年觉得砍几刀没关系,站起来还能跑,所以,近几年的青少年杀人犯罪比率在上升;还有很多美化“婚外情”、“”的作品,让青少年觉得这些所谓的“情”都是很随便的,没有了羞耻的底线。
总之,在青少年树立正确价值观的年龄阶段,这些价值观偏差作品的导向就是一剂毒药,足以毒害他们的心灵,让青少年的价值观扭曲,这对国家的未来发展是很危险的。
二、影视作品对青少年树立价值观的影响
(一)青少年时期的心理特点
青少年时期是人的自我意识发展的关键时期。与以往的各个时期都不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青少年而临纷繁复杂的新事物、新思潮以及多元价值观的冲突,导致他们缺乏辨别是非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他们的心理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稍微遭遇挫折便会动摇信念,心理非常的脆弱。
久而久之,广大青少年就会沉迷于影视作品所打造的带有虚幻、商业性质的偶像世界中,不惜在上面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导致许多在校学生厌学、弃学。青少年面对各种各样的社会压力,会产生强烈的反叛情绪。然而,一些偶像宣传模式故意迎合青少年的反叛心理,使反叛成为当代一些青少年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青少年们开始模仿偶像,向往那些影视作品所表现出来的不可能实现的虚幻生活。无疑,这使他们逐渐养成了追求物质主义和享乐主义的价值观,对青少年以后的个人发展打下了不良基础。
(二)影视作品的娱乐导向对青少年树立价值观的影响
积极向上的影响要大力弘扬。主流影视作品应该是积极向上的,应该对人们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青少年时代正是树立价值观的时候,而影视作品是他们接受价值观引导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仅次于学校的思想道德教育。我国当前的影视作品还是有很多内容健康的、积极向上的,这样的作品应该大力弘扬,多多向青少年群体推荐。
消极影响一定要剔除。经过调查发现,一些影视作品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宣扬自私自利、暴力倾向。在一些影视的影响下,很多青少年自私自利,只顾个人利襦而不择手段,近年来,青少年中发生凶杀情杀案件屡见不鲜;其次,宣扬拜金主义、攀比成风。在一些青少年心中,金钱就是万能的,为了金钱,许多学生不惜出来人格尊严,换取物质上的享受;还有,畸形的婚恋态度。在明贬暗颂的影视作品诱导下,许多青少年对婚恋“看得很开”,羡慕、婚外情,只顾一时的开心,不顾以后家庭后代的幸福,低龄青少年偷偷同居现象比比皆是。2008年新华网曾经报道过河北省政协委员魏向东“关于青少年生殖健康调查”的发言:“当前,青少年日益严重,特别是女孩未婚先孕、人工流产、感染性病甚至患艾滋病等现象趋于早龄化,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当然,这一切对她们以后的生活都埋下了不幸的种子。
三、如何规范影视作品的正确娱乐导向
(一)作品精神上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主流价值观进行宣传
对青少年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教育青少年用科学的方法论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避免不良教育的侵蚀。
在十的报告中,我们党明确了以“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来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对青少年的价值观教育就应该从这24个字人手,从国家层面看,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社会层面看,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公民个人层面看,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三个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明确体现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思想导向。在学校的课堂上要灌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影视作品中就更要体现出来。而不要一味地宣扬金钱至上、自私自利的价值观,让青少年处于宣扬善良美好的学校和社会氛围中。
(二)影视主管部门加大审查力度
各级主管部门不能不作为,一定要严格审查影视作品的内容是否适合青少年观看,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严把质量关。
影视作品一定要坚持弘扬主旋律,为青少年价值观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其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要充分考虑青少年成长进步的心理需求,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面向青少年的优秀影视作品,使他们在学习娱乐中受到先进思想文化的熏陶,让健康的文化信息资源通过网络进入校园、社区、乡村、家庭,丰富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为青少年开阔眼界、提高素质、陶冶情操、愉悦身心服务。各类互联网站都要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唱响网上主旋律,倡导文明健康的网络风气。
(三)利用完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
现有的法律法规要完善,没有的要经过听证进行有针对性地立法。在对影视作品进行审查的时候有法可依。不能认为单靠几位专家、几篇娱评,就能遏制住不良娱乐导向的影视作品去毒害青少年的现实。
针对这一点,我们国家一直很重视的,经广电总局20lO年3月26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并且自2010年7月1日就开始施行执行了。本规定第五条就明确规定了:宣扬、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侮辱、诽谤他人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都不得通过审查。
但是,现在互联网络发达,国内的网站好控制,而一些国外网站就不好控制,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会通过互联网进行对我国青少年的毒害。这就需要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我国青少年免受毒害。
(四)给广大青少年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首先,争取让青少年回归校园文化,不再光沉迷于虚幻的世界。这就要求校园文化的建设必须落到实处。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学生们的教育作用,像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该对学生一律免费开放;还要取缔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经营性娱乐活动场所;可以鼓励学生组成的自由团体进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宣传。总之,要利用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加强青少年学生的自我修养和自我磨炼,我们都知道校园是青少年进行文化建设的实验基地,所以,各级学校都要在校园文化建设方面用心构建,寓教于乐,陶冶情操,提高审美能力,促进青少年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
为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持首都的社会稳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42号)的精神,现就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管理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企业应与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企业签订“阴阳合同”(即出租汽车企业未与职工协商,企业单方制作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出租汽车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经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合同鉴证部门进行鉴证。
二、出租汽车企业要在1999年底前建立起本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各项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职工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条件保管职工档案的企业,应在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设集体存档专户。
三、出租汽车企业招用城镇失业人员的,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原北京市劳动局的《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招工手续。
四、出租汽车企业现已使用的其他单位的富余职工,应与这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出租汽车企业办理调入手续并接转本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出租汽车企业今后再招用其他单位的富余人员,须待该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录用。
五、出租汽车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新企业应依法承担原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原企业未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新企业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运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
六、出租汽车企业必须按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1999〕62号)及原北京市劳动局1999年3号通告的规定,在1999年9月30日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出租汽车企业及其所属城镇职工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养老、失业社会保险费用;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及其使用的农民合同工应依照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的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其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农民工)还应依法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七、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在进行出租汽车企业年度资质审验时,出租汽车企业须出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企业本年度劳动年检合格证书。出租汽车企业无劳动年检合格证书的,视为年度资质审验不合格。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八、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使用的城镇用工达不到全部职工总数60%的,不得再新招农民工。
九、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辖区内出租汽车企业规范劳动关系的监督、检查,各局、总公司对所属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关系要进行认真的清理规范。
因企业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经查证属实,责令限期改正。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突破性技术创新;主导范式;创业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5-0044-03
一、引言
突破性技术创新对产业技术主导范式的形成和相应创业组织治理有着特殊的要求,当前一些研究文献已有所涉及。Dess和Beard(1984)提出突破性技术创新常常能开启新的市场和潜在的应用,经常会给现存的产业、企业带来巨大的难题,但它却常常是新企业成功进入市场的基础,并有可能导致整个产业的重新洗牌。Perr Glasser(1999)指出,突破性技术创新能够大幅度削减企业产品成本、提高产品性能10倍以上或者开发出全新性能特征的产品。国内学者陈劲(2002)认为,突破性技术创新是那些在并不是按照公司主流用户的需求性能改进轨道上进行改进的创新,也可能是暂时还不能满足公司主流用户需求的创新,但突破性创新将在各种机会下得以强化。薛红志(2006)认为,突破性技术创新是指建构在与现有知识基础完全不同的新知识基础上的技术创新,对既有技术能够产生替代、破坏效果,直至技术主导范式出现。
上述研究成果表明,一项突破性创新技术如果能够演进成为该技术或产业领域的主导技术范式,就形成新的产业技术主导、前驱,并带来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已有的研究尚未清晰地揭示突破性技术创新常常诱致主导范式型创业诞生两者之间机理和关系。突破性创新技术性能的优越性并不是演进成为产业技术主导范式的决定因素,突破性创新技术在创业过程中还伴随着技术市场竞合、商业模式创建、组织治理结构和产业政策博弈等多种不确定性的风险,突破性技术类型的创业需要技术创新、产业组织、创业管理等多领域理论给予指导。目前突破性技术创新类型的创业研究尚不多见。因此,开展突破性技术创新与主导范式型创业两者之间的关系研究,对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突破性创新技术市场转化、实现技术水平升级换代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主导范式型创业模式的概念、内涵
探讨突破性创新技术如何演进形成产业主导范式型的创业,涉及技术创新和创业组织治理两个领域,总体上看是一个技术和市场双重动态演进的过程。
(一)基本概念和内涵
主导范式型创业是指由发明突破性创新后,相同技术领域的多个企业持续推进技术演进,直至一个或多个企业组成的联盟企业取得产业技术发展趋势的主导范式地位的创业模式。这种模式尤其是在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术领域出现较多。主导范式型创业是技术发展演进与创业组织演进交叉存在的新经济现象。
技术管理学者最早开始系统地研究主导范式现象。Utterback and Abernathy(1975)首先引入了主导范式的概念,认为主导范式是由以前独立的技术变异所引发的多个技术创新整合而成的新产品(或特征集),它的出现为某个产品类别建立了居于主导地位的单一设计结构,改变了企业和产业内的创新和竞争状况,其他的技术轨道遭到市场的排斥。此后,随着产品的标准化,竞争的焦点转向价格和工艺创新。突破性创新出现后,当几项相同领域新技术开始在消费市场培育、行业标准制定、技术市场博弈竞争合作相互竞争,随着时间变化和经济社会环境的演进,市场选择机制启动并发挥作用,某项技术开始被偏向为技术统治地位的结果变得明显时,那么这项突破性创新技术变成了产业技术的主导范式。一项突破性技术发展成为主导范式,是创业者或企业梦寐以求的理想的、最佳的发展路径,这预示着市场对技术的成功认可和接受,商业前景十分诱人。
(二)突破性技术创新主导范式型创业模式
发明突破性技术创新后,创业者、风险投资者根据产业主导技术形成、发展的内在规律,推动突破性创新技术演进到产业主导范式的技术,同时建立适合的创业模式,进而获得长期的、可靠的技术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垄断性收益。此模式必须经历从一般技术创新型创业到突破性技术创新主导范式型创业特殊演进:
1.存在技术深化、组织治理两类演进机制。主导范式型创业这一特殊的创业模式,相对于一般技术创新的创业而言,它存在特殊的演进机理:其一,是突破性创新技术诞生后,如要继续推进技术深化,不断追求技术市场适应性和可推广性,直至演进成为产业的技术主导范式。其二,组织治理机构的调整,由一般技术创新型演变到主导范式创新型企业的治理结构。所以,在这双重演进机制和模式下,主导范式型创业企业面临着双重动态的任务――技术市场的主导化过程和组织治理的产业化过程。一方面,企业要继续推进突破性创新技术深化,在高度竞争和充满不确定性的技术和市场环境中,力争逐步形成和不断改进的产业技术界面标准,即最终取得产业技术主导范式地位;另一方面,创业企业要通过不断调整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加组织弹性和适应性,积极适应突破性创新技术市场发展演进的特殊需要。只有上述两项任务同时完成,主导范式型创业才有可能最后取得成功。而一旦该模式取得成功,创业企业通过技术主导范式或行业标准化组织(如国际半导体组织SEMI、国际互联网组织IETF等)的优势,在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取得“赢者通吃”的技术和市场势力。这是一种十分理想的突破性创新企业发展的模式。成功的案例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产业界中是比较多见的。
2.突破创新产品的消费培育。突破性创新产品是一种特殊商品,需要进行消费市场的引导和培育。要加快突破性创新的深化拓展和更新换代的开发速度,引导突破性创新在正确市场需求下演进发展,尽快实现对产业技术发展趋势的主导。在突破性技术产品开发初期就要尽快增加社会的认知度和认同感,依靠宣传成本支出和积极营销策略,主动将突破性创新产品引导上风尚消费模式轨道。
3.产业技术标准的制定或修改。突破性技术创新需要争取政府产业部门的政策以及风险资金支持。根据路径依赖原理,在一定的产业标准和趁业政策既定条件下,别的企业技术产品被迫采取追随开发的跟进战略。主导范式型创业企业将可能获得超额预期收益的同时,将承担更多的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寻求政府产业政策支持、投入技术市场先期沉淀成本等。
4.双重信息处理模式。由于存在技术深化、组织治理两类严紧机制,相应存在双重信息处理模式:一方面,它们要持续地处理和分享所处的不断演化的行业中的广泛信息;另一方面,它们要对关系到自己创新模块的特殊信息进行整合和保密,以保持在行业中的竞争力。为了降低技术不确定性,制造商和顾客一般会接受一组相对出名的创新,放弃了具有最好技术性能的创新。领先的技术一般通过试验和有风险的开发来实现优异性能,然而这对多数技术采用者来说很不可靠并且代价很高。由于没有任何技术拥有所有的特性,因此,主导范式的建立是一种受技术可能性限制的政治和组织现象。产业从技术动荡期向技术平稳期的过渡与其说是技术问题,还不如说是社会问题。
三、主导范式型创业企业演进模型
突破性技术创新―主导范式―产业前驱性创业的演化是经济社会领域中典型的非线性动力系统,表现出异常复杂的特征。产业主导范式型创业企业这种经济系统的演化主要是由创新、选择两种机制推动的。通过技术和市场两大系统的创新产生多样化,选择机制则在这些多样化中进行筛选。基于系统的、演化的、整体的观点,对这类创业组织建立如下动态演化模型:
我们设两个分别掌握同类竞争的突破性技术的企业A、B,双方技术都具有动态回报递增效应,且各自的初始市场份额分别为X0,1-X0,X0∈(0,1),假设当企业A、B的市场用户分别为a,b时,使用企业A、B的各自产品单位成本分别为Ca=1/a,Cb=α/b。这里α为大于1的参数。这说明在企业A与企业B的市场用户相同情况下,使用企业A技术的成本总是低于使用企业B技术的成本,换句话说,企业B的是劣技术。假设每一期A、B被选中的可能性与使用它技术的单位成本成反比,即单位成本越高的技术被选中的概率越小,即
从上述分析可得,对于掌握具有动态回报递增效应的突破性创新技术,企业组织演化可能存在多重均衡,均衡结果可能是掌握某一技术企业垄断市场,也可能是掌握同类几个技术企业共享市场,究竟到达哪一个均衡依赖于演化的路径,一旦到达了某一个均衡,便锁定于此均衡,产业技术的主导范式形成。
四、政策建议
基于突破性创新――产业技术主导范式型的创业,尽管面临十分复杂的环境,需要较多支撑条件,但是,并非没有规律、机理和模式可循,主要对策应包括:
(一)创业企业创建柔性的组织治理结构
由于突破性技术创新活动所采取的资源不仅仅来自于组织内部,而且还来源于领先用户(需要突破性技术的消费者)和投资者,所以,必须有相应的更为柔性的组织结构对各种资源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沟通。突破性技术创新是在一个新的网络下进行的,该网络包括领先用户、投资者、政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这种组织结构能够比较灵活地配置各种资源,有效控制各种成本,对外部环境变化反应迅速,能及时、准确和方便地完成与外界的技术沟通和交流,并随时根据各种变化进行调整。因此,只有将组织结构、创新流程以及与技术创新相关联的机构进行一体设计,构筑适合企业进行突破性技术创新的平台,才能使企业接纳这类创新模式。
(二)创业企业持续优化知识学习机制
在这个市场充满竞争和新技术不断出现的复杂环境下,企业对知识管理不但包括培养识别创新信号的能力,而且还要包括形成果断放弃旧事物、积极进入新领域的敏锐心态。因此,在突破性技术创新过程中,企业对知识的管理应该更加关注如何对知识库实施战略管理,以及如何开发收集技术知识的有效机制。突破性技术创新不仅需要一定的技术积累,而且还需要跨越原有的技术积累形成内生型技术积累。企业的这种能力表现为:可以通过不断地分析企业内外部环境,发现现有技术轨道的改善点或全新的突破性技术轨道。由于突破性技术创新活动具有独立性、超前性和探索性的特点,没有其他企业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并通过独立探索进行技术积累。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从干中学、从用中学和从研发中学这三种形式进行技术积累。
(三)创业企业选择适合的技术竞合策略
大致相同的突破性创新产品竞争中,最终只有一项技术能够取得主导范式地位。创新产品市场主导地位最初可能会在同类各项技术之间来回移动,因此,创业者有必要采取有效手段保持、争取技术领先策略。在技术演化的动荡时期,当制造商、供应商、顾客和管制机构争相降低与变异相关的不确定性时,拥有突破性技术企业必须采取适合的技术竞争合作策略。由于市场结构对产业技术发展具有极强的势力影响,突破性技术创新要发展成为主导范式,将对市场结构、产业结构产生极大影响,所以技术市场的竞争和合作十分重要,所以大企业针对产业市场中新出现的突破性技术创新企业将给予围追堵截,采取控制股权、并购等方式,来控制这类技术对产业产生难以控制的影响。与此同时,突破性技术创新创业企业将根据产业技术发展形势,采取与大企业联盟,合作开发等相应措施,安全渡过技术发展的幼稚期。所以,对这段时期的技术发展策略、技术竞争合作形势选择尤为重要。
(四)政府进行科学的产业政策引导
特定技术标准的建立和突破性创新产业的形成还可能受国家的影响,导致技术演化过程中国的直接参与。在突破性技术创新过程中,消费者和投资商的关系已经超越了传统的“一个行业”的概念,而现有的创新体系中行业边界依然存在,而且由于突破性技术创新是建立在一整套不同的科学技术原理之上,常常能改写市场竞争的技术规则和经济规则,从而导致整个产业随之消亡。由于突破性创新给企业创新管理业带来的巨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大多数公司的经营者都倾向于采取渐进性技术创新模式。因此,鉴于突破性技术创新的风险很大,政府有必要制定专门政策鼓励突破性技术创新。但是,目前专门用来鼓励突破性技术创新的特殊政策几乎一片空白。为保证企业能够顺利进行突破性技术创新,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专利保护、信贷等方面的制度,为企业的突破性技术创新投入给予强有力的支持。
五、结语
突破性技术创新一旦形成主导范式将对现存产业和企业产生巨大影响,研究如何主导范式型创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本文主要结论如下:(1)从一般意义讲,新创业组织有利于取得突破性技术创新,而其在向主导范式型创业发展中,技术性能的最优并不是成功的关键因素;(2)主导范式型创业要取得成功,需要高度重视并把握突破性技术创新深化和创业组织治理两个系统的演进;(3)主导范式型创业面临远比一般创新型创业更加复杂的经济、社会环境,企业组织演化可能存在多重均衡,呈现明显经济社会系统演进的不确定、非线形的选择特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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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社会公共事件频发直接导致网络舆情压力持续攀升,应对网络舆情也成了处理公共事件的重要课题。但当政府在舆论场中形成了对固有回应范式的路径依赖时,是否存在可促进其范式重构的因素,以及如何建构,并以此实现综合高效治理,也成了网络舆情治理研究的核心议题。
关键词 公共事件 网络舆情 范式重构
一、社会公共事件的网络舆情现状
网络使用的低成本和低门槛使信息获取的便利性得到了大幅提升和广泛实现,也为原先以单一、孤立的个案样本形态存在的社会事件演变成社会公共事件提供了可能。社会公共事件中,作为个体的意见合流会形成舆论,其通过网络得以传播、放大,进而产生了网络舆情。纾解网络舆情成为了政府在应对社会公共事件中的重要课题。
1、网络舆情的特质
(1)开放与包容的场域属性。网际联系催生了跨时空的互动,人们在互联网上通过交流形成了具有共同价值观和归属感的群体,并以此为基础产生强调“精神共同体”属性的“虚拟社区”。
“虚拟社区”内,交往联系体现出匿名性、符号性,人际关系松散等特点。但正因个体间的陌生,才促使其形成对包容、开放等“虚拟社区”的场域属性的价值认同,其无疑为网络舆情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和空间。
(2)非理性语境中的理性与非理性。
网络舆情基于网络语境生成,自然会附着相应的互联网特性。网络技术赋权运动,在话语权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边界突破,其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博客时代:精英话语、文人论政;微博时代:庶民狂欢、解构权威;微信时代:客厅政治、理性对话。我们正处在第二向第三阶段的转型,以微博为代表的大众话语仍是网络语境中的言论主导,理性话语位于舆论场域的边缘。精英话语和大众话语存在天然分野,理性表达在以非理性的情绪宣泄为主的众声喧哗中显得极为缺失,后者总会裹挟着民粹主义情绪和虚伪道德自信。与此同时,理性表达也亦倾向于以非理性的全知叙事模式来阐述理性和逻辑。
总体上,社会的非理性倾向始终在天平上呈现压倒性优势。在此语境中,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表达,都会或多或少表现出情绪宣泄的嫌疑。
(3)作为公民训练的表达。网络使公众的信息获取和民意的朴素表达成为可能,在潜移默化中解构精英话语。社会公共事件引发的网络舆情,通常会涉及严肃议题,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政治性,这无疑对政府在社会公共事件的应对、公共政策的制定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
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意见表达预示着公众形成了对于公共事务的习惯性关注和思考,实际上是对于社会和政治的参与。这无疑有利于公民性的培养和锻炼,也可以视作最基本的公民训练。
2、网络舆情生成与发展的规律
网络舆情由社会公共事件诱发,是社会公共事件在网络语境中的延伸。网络舆情的酝酿、发酵与相应的社会公共事件没有割离,反而结合地更加紧密,并依照规律性路径发展。
第一阶段:网络舆情潜伏期——酝酿中的社会矛盾。在此阶段,深积的社会矛盾在具有象征性意义的事件中被激发。原本社会矛盾处在相对静止的状态,关乎于公共议题的意见呈散落分布,没有出现观点的聚合和集中表达。此时,社会公共事件就扮演了导火索的角色,其一旦爆发,旋即形成引力巨大的舆论场,迅速吸纳各种意见,形成舆论,汇集舆情。
第二阶段:网络舆情爆发期——外显性的社会冲突。在舆情初现雏形之后,网络舆论的聚合大多源于自发,喧哗需要引领和统合,传统媒体的介入提供了权威事实和逻辑观点,引导舆论转向公共讨论,从虚拟社区走入现实社会。讨论中,民众的情绪、态度、意见等不断碰撞激荡,议题的广度和深度得到拓展,散落的个人意见和群体见解会向公共意见过渡。网络舆情的爆发,实际上是静态社会矛盾冲突的动态化和外显性揭示。
第三阶段:网络舆情转折期——事实的遮蔽与揭示。在网络舆情发展的过程中,各方都在尝试叙述事实,并基于此表达观点态度。但事实是被建构的,细节的选择性再现,或者环节的先后排序等都会影响到事实本真是否得到还原,这里就存在着遮蔽与揭示的循环运动。舆情的风向会在期中摆动不定,产生各种转折的可能性。
第四阶段:网络舆情淡化消退期——事实重构与理性回归。随着事件的发展,在缺失刺激性诱因和深度追踪调查的情况下,受众很难保持对单一事件的持续性关注,表达情绪也会渐趋冷却。网络舆情进入了淡化消退期,客观上可以避免网络舆情对于事件本身的裹挟,同时随着事件调查的深入开展和信息的不断公开,事实的重构和理性的回归正是题中之义。
二、政府应对网络舆情的范式研究与重构的可能
1、“维稳”范式的路径依赖
社会公共事件的爆发成为常态,政府也形成了应对措施系统,但仍遵循着“对抗——维稳”的逻辑,并在互动中形成了对“维稳”范式的路径依赖。
互联网在社会公共事件中起到了动员、组织、传播的作用,并为网络舆情的形成创造了直接的可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是以经济发展为主的历史阶段,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相对缓慢,民众的部分政治诉求没有表达的渠道,积累的政治期待就会造成社会压力的质变,难以舒缓。而一旦爆发社会公共事件,其就会成为社会压力集中宣泄的诱因,对抗性的情绪也会随之成为舆情的主体。
面对这种“对抗性”情绪,政府形成了应对网络舆情最“高效”的“维稳”范式。但在“微时代”的今天,当信息的生产和传播得到技术保障之后,政府在舆情决堤时仍消极回避,并依赖简单粗暴的权力干预,以求实现舆情压力水位平稳、社会秩序安定,实际是上付出了高于治理收益的管理成本,虽然“维稳”可以在短期内起效,但却为诸如谣言的社会失范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维稳”范式无法长期有效地应对网络舆情的瞬息万变,更不能从根源上为社会公共事件的应对提供助力。
2、范式重构的可能
网络舆情具有先天的网络属性,在社会正向“微时代”过渡的背景下,以更开放、更积极、更高效的理念进行治理模式的建构才是一种可能的出路,这里需要从理念、制度、社会等多个视角切入。
理念层面:从管理到治理的理念转变。网络舆情治理属于社会治理范畴,近年来政府对于社会正从管理向治理过渡,逐步弱化政府在社会领域的管理色彩。相应的对于网络舆情,也存在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理念转轨的可能。
管理的实质在于管理主体对被管理客体的控制和调节,主要的着力点是在客体的行为和活动;而治理的核心是对于社会运行的过程进行适度协调与调和,使之运行更加合理化。从主体视角上来看,管理主体是政府,客体是社会,主客体二元化;而治理的主体却可以多元,类似于“共治”的形态,具有主客体兼性。手段上,管理和治理都强调法律,但是管理只重法,崇尚“令行禁止”的权威管理形态;而治理则主张在法律的基础上,更多考虑社会情理,即以法齐之、以理晓之、以情动之。
理念上,从管理到治理,是从政府到社会的视角过渡,以治理的视角重新审视网络舆情,才能实现综合高效治理。
制度层面:实现网络舆情治理的法治化。法治化是现代化国家标志,社会的平稳运行需要法律保障。对于网络舆情,以法治网要求越轨行为一定要付出相应的失范成本。但法律强调的不是限制与禁止,而是对于自由的保障,它可以为网络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提供自由、平等的制度保证。
政府是推进网络舆情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力量,在这一过程中要以促进网络健康发展和保护公民自由表达为目的,在制裁网络失范行为的同时,不应该以束缚言论表达和信息传播自由为成本。网络舆情治理呼唤法治化,其功效不仅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更可以制约公权力的肆意与暴虐。
社会层面:话语空间的重构。网络舆情接连爆发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共事件的高频发生,同时网络舆情也是一个社会结构性压力的参考指数,目前这种社会压力水位的高攀毫无疑问地揭示了中国社会存在着压力隐患。
社会公共事件引发的网络舆情危机已然不是概率性的呈现,而是社会系统运行过程中常态化的错位表现。就事论事、见招拆招地应对网络舆情,只能缓解对立社会的表层矛盾,其并未触及深层的社会结构性压力,但降低后者的压力指数才是治本之策。此外,高频爆发的网络舆情危机,实际上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社会阶层分化日益加深、社会阶层固化等社会性症结的现实投射。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利益的日益分化和社会的急剧变迁,社会纠纷不断涌现,社会矛盾不断激化,这些消极情绪很大程度上需要进行持续、舒缓的宣泄和消解,否则一旦集中倾泻就会造成舆情的决堤。社会需要“泄压阀”疏泄机体压力,沟通和对话就能起到这样的功效。所以,在制度性的沟通对话机制下建构起一个起到“社会黏合剂”功效的公共话语空间,显得尤为重要。它提供了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呼唤理性表达,为社会压抑情绪的释放设置了理想路径,进而释放结构性压力,消解网络舆情的汹涌,更可能促成阶层的和解,实现共识的凝聚,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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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就像是一个巨型的无形市场,在这个市场中,每个个体的特征、偏好得到更多的关注,资源的流动更加高效,社会达到的最优福利水平更高。
在成为国家级战略的第二年,“互联网+”首次加到了政府服务上。今年全国两会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这被视为运用互联网思维与互联网技术重塑政府的重要部署。
我们常说互联网的重要特征是去中心化,本质上其精髓在于普惠与平等。互联网时代的政务,不再是传统意义上民求官办事的旧有范式,而是通过互联网实现共享、共赢的新型范式。通过服务范式的转变,促成公共管理思维随之转变。
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过程就是放权给市场和社会的历程。随着进一步融入世界市场和国内改革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国际国内因素都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要求。本届政府上任伊始,就亮明简政放权决心,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简除烦苛,禁察非法”、“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等真切之语,传达坚持不懈推进职能转变、提高效能的努力。转变职能,即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互联网+”理念之一就是互联互通,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和社会运行成本。诸如通过“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商事制度改革,打通质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孤岛,缩短企业的准生周期。这项举措给社会整体节约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都是巨大的。又如公安部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通过网页、手机APP、短信、语音电话等多种方式,提供10大类130余项在线服务,群众只需在手机上下载客户端就可以预约驾考、办牌办证,随时查询机动车年检、驾驶证审验、交通违法记分,一改以往办事难的顽疾,提供便捷化的政务服务。
指导性文件和产生指导性文件的机构,在当代的政府管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机构为政府提供指导意见并影响环境政策的制定,智库便是其中之一。政府机构用这些指导性文件去解释新出台的政策,重新解读现有政策,或对特定的优先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政府和环保产业的从业者对于指导性文件都有极大的需求。在“危机时刻”,智库对于指导性文件的从若干角度来说,都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试图影响政府层面的行为。在全球环境变化这个问题上,某一政府或机构在决定要咨询哪个智库和基于某种目的时,会考虑世界观的差异。
【关键词】
环境治理;气候科学;智库;政策贡献
一、前言
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被认为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为严峻的公共政策之一。解决方案非常复杂,它涉及到经济的各个领域。应对危机的方式也极其棘手,因为碳排放的问题挑战着现代经济的核心(Sachs,2015)。人们曾经一度急切需要有效的指导,但反对气候科学的激进活动,这其中就包括一些智库,将活动政治化并延缓了气候政策的制定(McCrightandDunlap,2010)。气候变化的延后反应增加了应对的风险(Sachs,2015)。尽管此后十年关于人为因素导致气候变化在科学界达成了一致,并用了二十年时间不断举办国际对话,但全球温度还在持续上升(NASA,2015)。为了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许多地区性的因素加入到了“自下而上”的策略中,但活动受到国家政策和全球生态系统责任划分的影响,效果有限。伴随着全球温度的上升,不同的国家面对不同的挑战,但2℃是公认的不可控的变化临界点(Len-ton,etal.2008)。国家军事和安全政策的制定也越来越多地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Mabey,Gallagh-erandBorn,2013),而且不可控的气候变化正在威胁着国际的和平与安全(UnitedNationsSecurityCouncil,2007)。前沿的智库团体认为,尽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改革步伐滞后,但却是最有可能就气候变化使全球达成一致的(SivaramandLivingston,201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应对气候变化的一次重要机会就是2015年12月在巴黎举办的气候大会。在准备阶段,来自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环境智库和气候研究机构形成了《气候变化协定》(ACT2015),首次使全球利益相关者和深入研究机构在12月的会议之前研究探讨巴黎大会的核心元素。《气候变化协定2015》(ACT2015)已经产生了一些详细的指导文件,而这些文件放在世界资源研究所的网站上。不受约束的指导文件以及产生这些文件的机构在当代政府管理中起了重要作用(Cashmoreetal.2015)。智库提供指导意见以此来影响政策的制定。政府机构用这些指导性文件去解释新出台的政策,重新解读现有政策,或对特定的优先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Doyleetal.2013)。指导文件的满足了政府(Cooper,2011)和环保产业从业者(Wegneretal.2005)的强烈需求。在“危机时刻”智库对于指导性文件的被看作是一种试图影响治理领域的一种深思熟虑的举动(Dean,2010)。从政府治理的角度来说,智库通过文件规范政府行为,通过制造话题使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将其意见内化(Cashmoreetal.2015)。因为指导性文件是没有约束力的,所以智库团体的信誉度会影响其文件的有效性。人们会比较少内化信誉度稍低的智库提供的指导。那么如何识别智库的信誉度呢?最近下降的智库的信誉度意味着,当就某一公共政策寻求指导时政府需要在许多智库中“慧眼识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智库与公民社会项目(TTCSP)做了一项智库全球同行业评审研究对他们进行分级。《全球智库指数报告》,这项被称为“智库中的智库”(McGann,2014)的研究本身就是一个不具约束力的指导性文件,这些专业从业者就是为了帮助需要咨询与指导的人们如何识别信誉良好的智库。即便智库在北美和欧洲相当广泛,对智库的同行业评审排名也是有问题的,尤其是对那些并没有从政府机构独立出来以及那些专注的话题容易挑战西方价值观的智库。例如,在过去的几年间,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在12月巴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它与《气候变化协定2015》(ACT2015)的成员一起为全球主要利益相关者做咨询服务,探讨巴黎协定的核心元素。然而,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全球智库指数报告》对全球最好的150个智库进行排名,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并未上榜。这是因为世界资源研究所(WRI)没有提供有效的指导吗?还是根据DunlapandVanLiere(1984)所讲,它关注全球性危机,而这个社会危机极大地挑战了西方主流的社会范式。也许政府机构在解读《全球智库指数报告》如何对环境智库和他们所的文件进行排名时,会将世界观也作为其考虑的因素之一。
二、世界观、气候学和政策
在一些有关环境的文献中,许多分析学者在不讨论是否由人类引发环境变化的情况下,用普遍存在的西方世界观主流社会范式和笛卡尔的二元论解释环境剥削的行为(Freudenburg,FrickelandGram-bling,1996)。西方的世界观影响人们如何去分类,如何根据既有的类别去理解世界,但这种具体的分类却扭曲了真实的世界,因此受“错置具体性谬误”影响的分析对公共政策做出的建议是不适应环保情况的。环保问题即便不是全球性的也常常是跨国界的,然而政府部门要在民族国家框架的范围内解决环保问题,就要强加社会边界,从新界定社会反应和社会责任的范畴。具体的划分,例如区分全球性与国家性,国家性和地方性,政治的与经济的,或者社会的与环境的,都会影响有效的环境分析与治理。直到具体的分类被广泛质疑,“环保”的概念被扩大,根植于政治和经济思维的结果主义偏见才不会一直渲染政策建议,而这些政策并没有为解决资本主义扩张局限的社会变革做好准备。许多作者认为西方的世界观导致了环境问题,因为在资源丰富的时期产生的物理和社会环境的知识,已经不再适应资源枯竭的时代。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公共政策的分析被以人为本的世界观所影响,认为即便没有其他的生物种类人类也可以存活,治理方式夸大了政治改革的作用而弱化了生态崩溃所带来的后果。如果因为过度捕捞和污染加剧渔业突然崩溃,那么为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渔业政策还有什么作用?如果我们认为那些社会公认的定义是理所当然的,我们就做了自己观点的囚徒。为了验证范式改变的必要性,Catton和Dunlap比较了西方世界观主流社会范式的一些方面,这些方面出现在全球环境变化分析师的文章中。新环境范式和其他一些类似理论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依赖型生态系统,不能不受到自然力量的影响。环境范式挑战了西方发展模式中关于技术进步是经济无限增长常态的假设。当气候政策的拥护者给予环境范式很大支持时,部分保守的美国智库将西方世界观主流社会范式的核心元素引入讨论,使人们对环保产生质疑,产生抗议行动。到2000年,几个美国保守组织强烈反对环保,认为全球环保主义对于美国的国家和经济力量是一种威胁。美国开始退出一些国际环保条约,同时国内的反对运动也对有效的环境指导加以限制。反对运动成功地影响了美国政府的气候变化政策。McCright和Dunlap在2010年分析了像哈兰特研究所、竞争企业学会这样的智库是如何运用非决策去挑战气候科学的合法性并阻止美国在政策制定上有所进展的。反对环保的智库并没有直接攻击环境政策而是攻击环保行动所主张和环保政策所依赖的环境科学。通过攻击全球环境问题的科学依据,反对环保的智库促成了美国在全球环境政策上的顽固立场(Grundmann,2007;Har-rion,2007)。
三、世界观和智库排名
为了反映排名过程如何受到不同世界观的影响,我们列出了《2014年全球智库指数报告》中的智库,它们代表了三种不同的世界观。布鲁金斯学会(BI)、查塔姆研究所(CH)和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CEIP)代表了主流的社会范式。2014年的全球智库排名把他们列为全球顶级的智库,但是智库专家DianeStone也特别指出他们是“保守派研究所”,组织严谨、涉及领域广、政策重点广泛。世界资源研究所(WRI)、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SEI)和世界观察研究所(WI)是环境范式的代表。2014年的排名认为它们是名列前茅的环境专业智库,但是Catton和Dunlap也同样指出专项研究使得环境智库免受西方主流世界观关于人类中心主义和例外主义的影响。哈兰特研究所(HI)、竞争企业学会(CEI)和里森(R)代表了非决策型计数范式,因为这些智库的行为与他们的世界观一起被广泛记载(DunlapandBrul-le,2015;McCrightandDunlap,2010)。主流社会范式的智库在2014的排名中各项指标都成绩不俗。三个智库在政策分析中均受好评,但即使面对即将到来的国际对话,三个智库也并未关注环境政策。布鲁金斯学会(BI)、查塔姆研究所(CH)在2014年的环境智库排名中也十分靠前,但从对他们网站发表文章的分析来看,就像其他问题一样,他们对于环境问题的探讨还处在一个较大的政策框架中。基于政治原因,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CEIP)支持加州和德国主导巴黎气候大会。与此同时,布鲁金斯学会(BI)基于经济原因支持非洲作为发展中国家主导,这就导致了对于巴黎气候大会的评论被弱化。环境范式的智库(WRI、SEI、WI)相对他们专业领域内的良好声誉,排名有些靠后。虽然他们并不是公认的全球顶级智库,但是在美国国内被广泛认可。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在政策、研究和对外关系方面广受好评。它也是唯一在能源与资源政策中排名较高的智库,而主流社会范式智库在此领域无人上榜。作为《气候变化协定》的共同成果,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在他们的网站上贴出了很多关于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的指导性文件。为了达成可行的气候政策,他们提出了十分具体的建议,强调法律的多元主义,非国有协作伙伴关系和边界模糊化,以便承认相互依存的国家与国家的关系。文件还将国际治理放在首位,如同大气科学展现的那样,需要根据多边准则和规范平衡各个国家的治理方法。他们建议公共政策要结合公平的原则,并根据国家间不同的生态缺陷、责任和能力制定不同的法律条文。文件还指出经济增长是我们的目标,但是考虑到气候变化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低碳经济势在必行(Oberthür,etal.2015)。即使最近在募资方面进入低谷,非决策型计数范式的智库(HI、CEI、R)依然积极参与美国政治。根据2014年的排名,哈兰特研究所(HI)在其他智库中是网络化程度最高的,并以运用社交网络知名,对于公共政策的影响也是相当巨大。竞争企业学会(CEI)和里森(R)虽然在排名上低于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观察研究所(WI),但在全美智库中排名却很高。竞争企业学会(CEI)同样也是顶尖的环境智库,但在排名上还是明显落后于世界资源研究所(WRI)、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SEI)和世界观察研究所(WI)。
四、结论
《全球智库指数报告》通过排名为我们提供了信誉度的指导,但却掩盖了隐藏在智库活动背后的世界观之间的斗争、挑战和转换。智库指导性文件的用户当决定要咨询哪个智库以及基于什么目的时需要考虑世界观的差异。布鲁金斯研究所(BI)作为环境智库的排名非常高,但同时也是“保守派”的一份子严重地沉浸在西方的世界观中,他们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以国家为中心的公共政策上,很少涉及全球环境变化。环境方面的专业智库并不受此限制。世界资源研究所(WRI)把自己放在国际领导者的位置上,与《气候变化协定2015》(ACT2015)的成员一起引领即将到来的气候谈判。但他们却需要面对四面楚歌的窘境,反对活动的智库运用非决策型技巧阻碍气候变化政策取得进展。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在排名上也远远落后于布鲁金斯学会(BI)、查塔姆研究所(CH)和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CEIP)。甚至在一份包含150名全球最佳智库的名单上,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也没有上榜。但当涉及到全球气候变化的分析时,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则不可小觑。当考虑到气候科学时,他们利用的范式与适应和缓解环境变化的政策十分契合。然而有意识形态倾向的智库所组织的反对活动对他们信誉度的排名可能有所影响。即便有这些反对活动,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依旧是世界上最受认可、排名最高的环境智库。环境智库的指导意见处于西方世界观的边缘,但边缘化并不能成为否定他们的理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在他们网上贴出的与《气候变化协定》合作的关于巴黎气候大会的文章,在使用者看来动态的世界观对肯定他们的价值是十分有用的。
作者:Sherrie Steiner 单位:印第安纳大学—普渡大学韦恩堡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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