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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治理水平

时间:2023-08-15 17: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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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治理水平

第1篇

关键词:乡村环境 治理变化 存在问题 完善对策

面对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迅速开展,我国乡村地区在实际发展中,受经济社会及改革开放的影响,其自然环境、内部构造以及相关组织形态都在原有的基础上发生了极大的改变,这些改变在推动乡村发展的同时,还给乡村治理带了许多问题。在此,本文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对乡村质量环境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及完善途径,做以下简要分析:

一、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环境发生的变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治理环境发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与传统的乡村社会相比,现今的乡村社会已经被彻底重塑,在弥补传统乡村社会中存在的不足时,还进一步推动了乡村社会的发展。在这一过程的变化中,第一,乡村人口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大量务工人员的外出,对乡村人口的整体结构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第二,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在乡村日常生活中,家电的普及,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第三,随着网络信息的迅速发展及道路交通的不断改善,乡村居民与外界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在缩小城乡经济收入的同时,还拉近了城乡居民之间的联系。其次,除了乡村社会发生重塑外,针对我国乡村治理环境发生的变化,还体现在乡镇政权上。受乡村整体变化的影响,导致乡镇政权处理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尤其是乡镇政权自身建设中,受相关因素的影响,导致部分乡镇政权不完善,直接影响该地的发展。

二、乡村治理环境变化带来的问题

(一)乡村社会新增了一些不和谐因素

作为当前现代化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重塑在附着社会整体发展趋势的同时,还跟上了社会发展步伐。但在实际应用中,随着乡村重塑的大力开展,所引发的不和谐因素也逐渐浮现,首先,人口问题。面对外出务工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导致乡村地区的人口结构多为老人、妇女及儿童。其次,养老问题。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在人口流动的影响下,导致大量空巢现象出现,在影响社会和谐的同时,还极大阻碍了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再次,留守儿童问题。2006年,我国农民工子女有2300万是留守儿童,现在也没有减少。由于父母在外打工,使很多孩子在受教育期间多跟没有教育能力的爷爷奶奶在一起,造成了很多问题。最后,村民自治能力难以提高。现在的很多村委会,很难找到能很好胜任村组干部的人才,很多自治组织常常被家族或乡村混混控制着。

(二)乡镇政权治理能力衰退

结合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导致乡镇政权在实际实施中,引发了许多问题,首先,乡镇地区自主能力非常小。一般来讲,只要涉及到乡村工作,各级政府都要在乡镇落实,且每项工作在开展时,需要经过投票,一旦出现问题,则无法依据实际状况进行灵活应对,导致该项工作处于瘫痪状况。其次,在乡镇政府办公中,面对大量的债务,对乡镇政府的信用造成了恶劣影响;甚至在情况严重时,导致讨债冲突的发生。最后,一些乡镇党委政府在开展工作时,没有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本着“民不举官不究”的工作态度,导致许多该及时制止的事情发生,如:违法建房、葬坟等问题。

(三)国家统筹城乡工作的阻力增大

在当前开展的城乡统筹活动中,其核心目标在于广大农民在日常生活中,能够第一时间分享到国家现代化、工业化的发展成果,在感受改革开放带来的喜悦时,还能第一时间了解党和政府颁布的优惠政策。但在实际运行中,受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受教育水平的影响,这些工作在实际开展中,仍会遇到一定的阻碍。

三、完善乡村治理环境的对策

针对当前乡村治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乡镇政府结合着本地的实际发展状况,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在推动乡村发展的同时,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而在其实际完善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策略:首先,在开展环境治理工作时,相关部门应积极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在提高村民环保意识的同时,使其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中。从而将环保融入到日常生活中,确保乡村环境得到良好的改善。其次,针对乡村治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在对其采取措施时,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有针对性的进行处理,在规范环境治理的同时,还能有效的提高环境治理的效果,为乡村地区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再次,在乡村环境治理中,要想从根本上取得好的治理效果,并非一朝一夕、一人两人就能做到的,它需要村民的积极参与及乡镇政府的支持与引导,只有这样才能在环境治理中有据可循,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同时,还能推动乡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在开展乡村环境治理活动时,需要相关人员结合着该地环境的实际状况,制定出与之相符的环境治理制度,并将其落实到环境治理的各个环节中,在确保环境治理顺利进行的同时,还能将环境污染降到最低,以此来达到预定的治理效果。

总结:

综上所述,面对当前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乡村地区在治理环境时,要想取得好的治理效果,其核心因素在于采取与之相符的治理措施,并在开展过程中调动村民的环保积极性,使其积极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乡村治理环境的效果,才能进一步推动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房正宏.乡村治理:精英与政府间的博弈[J].学术界,2011,(11).

[2邓大才.中国乡村治理研究的传统及新的尝试[J].学习与探索,2012,(01).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乡村治理 公共服务 政府主导

    在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社会公平的关照。受制于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农村的发展落后于城市,在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中,通过为农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人民扩大的公共服务需求,以缩小城乡差距是现阶段乡村治理的重点。

    一、乡村治理的涵义

    关于乡村治理的涵义,张润泽,杨华认为“乡村治理是一种综合治理,它把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元素都统摄进来,以更广泛、更宏大的视野观察农村生活,而不囿于单纯民主化治理的村民自治。”贺雪峰认为,“乡村治理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乡村治理这个词有两个偏向性的所指,一是强调地方自主性,一是强调解决农村社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能力。”可以看出,乡村治理的基本含义就是是对乡村进行治理,以达到乡村社会善治的目的,解决乡村社会的问题。

    从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我国广大农村建立起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乡政”指的是乡一级政权(包括镇政权),是国家依法设在农村最基层一级的政权组织;“村治”指的是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权和村民委员会的结合,形成了当前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的一种新的政治格局或政治模式。这种乡政村治模式一头牵着国家,一头牵着社会,在乡镇一级上既有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的嵌入,同时也体现社会的自治和民主。这一模式中,村民自治是基础,乡镇政府是村民自治的指导力量。

    在治理主体问题上,学者一般都认为有多个主体参与乡村治理。除了政府以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权威机构都是乡村治理的主体;在治理理论的框架内,各主体的积极参与、协调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治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多个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定位,多主体的治理结构可能出现责任模糊,缺乏权威等问题。实践中,社会的加入突破了政府的单一权力中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权威,同时鉴于我国的其他治理主体发育尚不完全,力量比较弱小,获取资源的能力和权力基础都较为薄弱,只能部分承接政府的职责。因此,天生占有大量资源的政府,在其他主体功能不全的情况下如果将自己的责任推给市场或者社会,可能导致更大的“政府失灵”,这对乡村治理来说是不利的。

    二、政府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定位

    (一)地位和职能

    现阶段,政府主体的地位要高于其他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处于中心地位,其职责在于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实施有效的公共管理。在治理理论普遍流行,要求政府进行职能转变的今天,分权、放权、市场化、缩小政府规模等词汇大行其道,好似只要政府让出权力,良好的治理就随之而来,但事实上,这很有可能是一厢情愿。

    首先,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在于“还权赋能”。将权力还给社会不仅要求社会自治能力的提高,还要求政府自身能力的提高。政府职能转变意味着政府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一方面要界定政府的权力范围,归还企业、地方、社会的权力,变统治为管理,另一方面要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因此,职能转变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社会能力和政府能力都不足够的时候,片面地放权给社会是不合实际的。其次,在社会转型期,强大政府对政治稳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现今,我国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利益分化、利益冲突明显,各种社会力量登上舞台争取利益,释放政治参与热情,只有强大政府和制度化的政治体系才能农业税取消之后,农村发展已经进入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时代,政府的重点放在了为农民提供服务、促进农村发展上,这在客观上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现阶段,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社会发育尚不完全,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领域还不能“缺位”。我们在需要一个“小政府”的时候更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

    (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实施和保障

    公共服务有助于经济增长。迟福林指出,公共产品短缺反映了特定历史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直接受制于公共产品短缺,公共产品短缺使多数人的实际福利不能随着经济增长同步提高,制约了消费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制约了服务业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制约了人力资本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因此,为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趋势,应推进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政府转型。

    各层级的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提供上存在角色差异,中央政府是宏观制度框架的供给者,地方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乡镇政府是落实公共服务的主体。中央政府公共服务的辐射范围是全国性的,主要通过重大政策和制度来实施,比如社保制度、教育医疗制度等。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辐射范围相应缩小,主要是保障和提高地区居民的福利水平,基层乡镇政府则主要负责执行。保障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切实履行需要提供相应的财力加以保障。在基层财政没有独立财政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需要分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成本,在不同政策中承担不同责任。

    三、建立多主体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事务多,需求多样,客观需要多主体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协调合作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政府和其他主体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应该依据各自的资源状况、提供能力、效率以及公共服务的不同层次、内容承担相应的供给责任。

    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主导作用指的是政府是公共服务的安排者、引导者,而不是直接的生产者和包揽者,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提供惠及全社会的公共服务,兼顾效率和公平。通过公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对整体性的公共服务进行安排,如对教育、医疗等领域的事务安排。二是“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服务标准、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公共服务资格认证、登记制度审计制度和公众投诉等作出制度安排。”三是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府际间责任和资金分担机制。多主体积极参与则是动员社会力量、市场力量和群众力量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来,吸收各种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以弥补政府或者市场作为单一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可能带来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满足公众需求,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在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政府主体和其他主体是协调合作的,政府居于核心主导地位,要切实改善农村公共服务现状,政府应先从以下方面着手。

    1.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中,呈现出明显的非均等化,这种不均等表现为地域性差异和城乡差异,经济发达地区公共服务水平较高,而相较于农村地区,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也明显好于农村地区。这种差异带来了相对的剥夺感,也未达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目的,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统筹城乡发展,重要的是要把新农村的各项建设建立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基础之上,强化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2.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社会力量是政府力量的重要补充。社会组织、自治组织最贴近人民的需求,能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政府要为各种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他们的有序发展提供制度空间和政策引导,保证社会组织的规范运行。政府可通过制定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为社会组织提供合法性,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给社会组织提供一定的资源支持,帮助社会组织的能力发展,扶持它们在公共服务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各种社会组织中,要特别注重农民自组织自我服务能力的培养和提升,鼓励农民自由地进行利益表达和利益获取,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才是农村治理发展的前途所在。

    3.关注农民需求,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目前,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存在重视短期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服务,忽视长期产品的生产与供给,硬件多,软件少等问题。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交通改善等方面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容易得到满足,而在教育、医疗、科技应用、市场信息提供等方面获得较难,出现了供需不协调的状况。其原因在于公共产品和服务自上而下的决策没有同自下而上的农民需求相结合,因此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共服务需求的调查分析能力,发挥基层组织同群众紧密相连的纽带关系,同社会组织力量和市场力量实现信息共享,把准农民需求的脉搏,统筹安排资源配置,更好地提供服务。

第3篇

【关键词】村民自治;乡政村治;服务性政府;农会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非常复杂,大致可分为四种形态,其中形成强国家―强社会的状态,并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想形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农村掀起了、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自治等经济、政治领域的改革。同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国家把主动权下放到农村,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运用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从而达到国家治理与村民自我管理的协调。村民自治改善了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提升了国家在乡村民众中的权威以及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整合能力。但是,实践中村民自治模式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要实现村民自治的良好发展,要相应的理顺乡政关系、发展农村自治组织、提高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等,从而实现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协调发展。

一、转变乡政府对农村的管理方式,促进“乡政村治”格局规范化发展

(一)理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合理划分乡政管理和村民自治之间的权限

按照《村组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与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见,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因此,在实践中,要明确划分乡村两级之间的事权、财权等,而“这种划分不应是‘拔河式’的摆动,应该制度化地明确规定二者的界限,实现乡政与村治格局的规范化运作,促成乡政管理和村民自治有机连接。”对于乡政村务这一块可以请求村委协助管理,例如,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等。对于乡村村务这一块政府还要充分发挥村委和村民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同时对村干部的村务管理工作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建构以民众需求为导向的服务性乡镇政府

新时期乡镇政权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民服务,通过公共服务重构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联系。这就是要寻找一条国家和乡村社会能够接受的道路,把乡村社会嵌入到国家关怀下,把国家的治理融入到乡村发展中。这条道路的实施关键是要建立国家与乡村社会对乡镇政府的双向授权结构。这样,乡镇政府既对国家负责,积极把国家下达的决策和任务付诸实践,同时又要发展乡镇经济,满足乡民的要求。在这一过程中乡镇政府要更多的承担起对乡村社会的责任,如发展经济、维护治安、组织公共建设等,从而构建一个服务型政府。如此才能建立国家与乡村的有效联系,使国家权威的合法性在乡村得以确立,国家也能更多、更有效地从乡村社会汲取某些政治资源。

二、大力培育农会等农村的民间组织,提高村民的组织化程度

(一)发挥农会的组织化作用

当前农村中,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和自身政绩考虑,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可能会忽视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而制定偏离本地区发展规律和农民的意愿的政策。另一方面农民由于数量分散和力量微弱,基本话语权丧失,无法通过立法得到有力保护。因此,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没有沟通的桥梁和对话的媒介,从而造成二者的二元对立。而农会的建立可以将零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在政府制定有关农民问题的政策时农会可参与其中,充分表达农民的利益要求,最终实现农民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政府也可通过农会了解农民愿望,从而为制定和调整农村发展政策创造更好的条件。此外,农会还可成为农民与市场中经济强势博弈的工具,实现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

(二)大力发展其他各种类型的农村民间组织

农村民间组织的出现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政府和市场在某些领域的失灵。在一些政府部门管不着也管不好的领域,各类民间组织将发挥积极作用。这些民间组织属于完全的自治组织,组织的决策完全由成员自己决定。如某些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资金、法律服务的服务型民间组织,有些引导农民在产、供、销方面一条龙服务的行业协会类组织等。它们通过把村民联结为互利合作的共同体,不仅提高了农村社会的组织化程度,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还培养了自己的独立意识和民主参与农村社会治理的意识。这些草根组织的发育及其自治活动将大大丰富村民自治的内容,开拓出村民自治的新天地。

三、加强农村的教育和法制建设,提高村民的自治能力

(一)发展教育、增强自治实践,提高村民的自治意识和能力

当前,除了国家在农村实行义务教育以外,我们还要通过宣传、办培训班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升农民的政治权利与义务及政治参与的渠道、方法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宣传,增强村民的政治主人翁观念,增强他们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培养他们关心政治、关注村内的各项事务及配合村干部工作的意识。村委会要认真履行职责,让农民参与规范化的村民自治过程,通过让村民亲身体验积累自治的经验,从而提高政治参与的能力。此外,村委会的干部是村民自治中的关键性人物,因此还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训,使其真正了解民主的含义、程序和规则。村干部要时刻提醒自己及时了解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及时更新工作方法,为农村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加强法制建设,为村民自治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在中国,由于长期受专制思想的影响,农民缺乏民主习惯,又因农民受教育的水平有限,他们的法律意识很淡薄。如果不强化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就有可能出现村民自治的“过度自治化”或附属行政化倾向,从而影响农村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因此,要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农村民主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一方面,要加强对包括村干部在内的村民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让他们及时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发生问题时能想到用公权力来救济。另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法及行政复议法的相关内容,在关涉到农民与国家行政机关的相关问题上,农民有办法得到救济,从而在农村的发展中也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村民自治模式发展到今天,它作为平衡农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有效形式,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中国的农村和农民来说,村民自治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新生事物,如何发展和完善这一新生事物我们没有经验,我们只是在尝试着前进,要真正让村民自治发挥其上承国家下承社会的作用、让农民当家作主我们还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

参 考 文 献

[1]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2)

第4篇

【关健词】检察机关;社会治理;和谐乡村

一、检察机关要密切干群联系,坚持用扎实的作风践行群众路线

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深化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为各项工作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当前,我国农村人口收入水平普遍较低,我们要以振兴赣南苏区为契机,进一步改善民生,赢得民心,促进社会和谐。目前,农民普遍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关于医保、低保、惠农政策等问题。这些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是人民群众生死攸关问题。所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好农村医保和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好国家的惠农政策,尤其检察机关更要加大对损害农民利益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让农民尽快富起来,让村集体经济强起来,让农业基础设施好起来,为建设和谐秀美乡村,打牢村级社会管理的物质基础。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要以严厉打击损害农民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活动为着力点,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确保国家的各项惠农支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检察机关要深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坚持用群众的方式加强组织建设

我们要以"送温暖、送政策、送服务"的"三送"活动为契机,深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着力解决干部群众思想问题,树立"为民执法"的思想理念。目前,"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还没有彻底改观。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有的地方更多地依赖文件、政策、指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少数干部法律知识缺乏,依法建设经济和处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不高。一些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缺乏凝聚群众的组织基础,有的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依靠村民出资出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民参与自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健全村级管理制度,增强公开透明程度,不断提高村民对财务、项目、事务管理的民主意识和参与度。检察机关应当不断研究建立健全农村自治组织,配合、协调建立一批新型的村民自治组织,如村民事务理事会,有序组织婚丧嫁娶、文化娱乐等活动,提升农民自我管理能力;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快乡村经济建设,要建立特色农业经合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大力培育发展赣州脐橙、茶叶等特色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切实提高农村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能力。

三、检察机关要以实现社会和谐为己任,坚持用多元的方式统筹城乡关系

第5篇

【论文摘要】国内外实践表明,发展乡村旅游对乡村社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日益受到政府的重视,在我国更被视为拉动乡村经济、带动乡村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只有加强规划和治理,加大投入、培训和宣传力度,在改善硬件设施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建立起营销网络,才能促进乡村旅游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我国乡村旅游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宏观治理力度不够

在治理上,缺乏统一的全国性的关于规范农业旅游治理方面的专门法规,缺乏对农业旅游主体的基本规范。没有有效的调解和数量控制,出现了较为严峻的市场秩序混乱。由于缺乏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门槛低;缺乏统计和评估机制,使农业旅游产品的质量较差,服务不规范,游客的怨言很多。缺乏农业旅游发展目标和长远发展规划;行业治理和相关制度不健全,助长了农业旅游市场的无序;农村“一家一户”的个体经营形式,松散的基层组织治理体制和薄弱的基础条件,也使农户无力组织大规模的宣传促销活动,从而制约了农业旅游的发展。以上各种阻碍因素要得到根除,仅靠市场、企业运作、农民的参与是不可能的,需要政府发挥作用,尤其是在政府主导发展旅游产业的大背景下,政府的积极作用对于推动农业旅游的发展也必不可少。即在农业旅游发展的现有阶段,政府可以在创造一个优良的基础设施环境、政策扶持、治理体制改革等各方面发挥作用,扮演好政府应有的角色。

2、无序盲目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加剧,本土文化遭到破坏

在民俗旅游资源开发较早的地区,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完整、有效地保护好当地民俗旅游资源的重要性,认识到辨证地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是促进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害。一些旅游从业人员甚至还形象地把发展民族地方经济与保护民俗风情的关系比喻为没有开发的保护是“等死”,没有保护的开发是“找死”。同时,相关研究却指出“我国民俗风情旅游资源面临着消失和破坏的威胁,民俗文化的抢救和保护工作严峻滞后”,“对民俗旅游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作为文化传统之一的民俗文化,至少是其中结构性较松散、稳定性较弱的那些部分,呈现出急速的变形或消亡之势”。可见,民俗旅游资源的保护,至少在现阶段并非卓有成效。对此,旅游开发者和研究者提出了一些详细的建议、对策和措施,如政府主导、法制规范、保存教导、物质激励等,这些对策及措施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该研究缺乏对民俗旅游资源的进一步细分,对它的构成和来源认识不足,对造成资源被破坏的原因的复杂性分析不够。因此,提出的建议不能涵盖全部的资源范畴。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只有从民俗旅游资源的类型分析入手,在明确保护的内容、层次、重点等问题的基础上,才能解决好保护的方式、方法问题。

3、基础设施建造不完善

基础设施问题也是乡村旅游开发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旅游业基础建造不完善突出表现在与乡村旅游发展息息相关的交通、电力、通讯、医疗卫生等方面建造水平的落伍,由此导致许多问题的出现,如游客苦于交通上的不便放弃出游;清新奇丽的乡野风光和恶劣的住宿条件带给游客心理上的巨大反差:不卫生的饮食造成了疾病却没有配套的医疗救治……可见,一个乡村社区本身的自然条件再优越、民俗文化再深邃,假如让基础设施建造拖了后腿,发展乡村旅游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话。

4、对乡村旅游的认识有限,观念落伍,服务水平低

在我国,乡村中第三产业发展严峻滞后,主要表现在服务业不发达,服务人员总体素质较低。由于我国乡村教导事业落伍,造成了乡村居民的文化水平及综合素质不高,而乡村旅游的服务主体是当地农民,农民对乡村旅游的认识有限,观念落伍很难高水平的投入到旅游服务工作中去,而旅游业是一个集合了购物、餐饮、娱乐为一体的对服务水平要求较高的行业,所以,如何在较短时间内提高乡村旅游的服务水平实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另外,在我国乡村旅游的治理层中也普遍存在着治理者素质不高、经营治理的科学水平低、治理不够规范、开发中缺乏保护意识、重设施建造轻服务环境营造等诸多问题有待我们积极的发现改善它。二、实现乡村旅游和谐发展的措施

1、充分发挥政府对实现和谐旅游的支持和指导作用,实现政府主导、健全相应治理体制

实施规范化治理政府的作用应建立在积极审慎地把握当前农业旅游发展形势的基础之上,应当处理好“宽”与“严”的关系问题,即政府的作用应当有合理边界,在农业旅游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应当发挥不同的作用。在农业旅游发展的初期阶段,政府政策的鼓励和扶持是必要而有效的。由于目前看来,我国农业旅游的发展仍旧停留在初期萌芽阶段,政府在农业旅游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主要应体现在观念先导、宏观指导、政策引导、完善和改革旅游治理体制、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等方面。

2、完善相关设施设备条件,实行规模化经营

政府应承担牵头开发农业旅游线路的职责,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建造投入,以消除农业旅游发展的最大障碍。要加快农业旅游基础设施建造,需要政府解放思想、大胆开辟、优化投资环境、拓宽基础设施的投资渠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一是政府可以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的基础设施建造投入,在涉及农业旅游发展的公路、铁路、民航等方面,通过加大投入或整体、局部使用权招标等方式,推进基础设施的建造,改善农业旅游的硬件环境,提升景区景点的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二是在引资方式上力求多样化,通过组织和参加投资会、洽谈会、招商引资会,宣传当地的农业旅游资源优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吸引资金,加大对开发农业旅游的投入,形成全方位发展农业旅游业的新格局。

3、结合生态旅游,保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等各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所以我们要综合开发旅游功能,结合生态旅游,保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促进旅游业良性循环。发展旅游业的出发点,不仅是经济的目标,而且应该充分地把旅游景区发展与社会、环境和文化发展结合起来,使旅游业适应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趋势,加强旅游产品在市场上的吸引力和竞争力。这是旅游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内在要求,也符合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向。一是充实旅游产品的文化底蕴,适应旅游者不断加强的文化需求。我们保持在经济发展中兼顾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把教导人、熏陶人、开启人的心智和开阔人的眼光作为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和产品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让文化通过旅游这个载体和媒介传播并发扬光大,通过不懈的努力,逐步建立有益于社会、服务于大众的新的旅游文化。二是保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合理开发、优化利用旅游资源。旅游资源依存于生态环境之中,同时也是旅游业生存之本,非凡是以海滨旅游为主的旅游业,有赖于海水、沙滩、空气等自然生态环境。而蓝天、碧海、金沙滩又是最容易受到污染的旅游资源,一旦遭到破坏,损失将无法弥补。因此,我们把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作为促进旅游业持续发展的一个先决条件,保持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制定严格的防范、保护措施,严禁粗放式和掠夺性地开发、利用资源;限制污染项目、强化环境治理;立足以更经济的方式开发旅游资源,千方百计地以更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更大的效益产出,切实做到发展旅游业为当代人谋利而不以吃子孙饭、断子孙路为代价。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础,创造了条件。保护和利用,两者兼顾,相互促进,形成了良性循环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展示旅游与生态的和谐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使乡村旅游持续、健康、调解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向前、曾莺:绿色经济——21世纪经济发展新模式[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田至美:生态旅游发展持续性和利益化的实现途径[J].旅游研究与实践,2009(2).

[3]楼凌雁、李国振、胡巍: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J].旅游开发与市场,2009(2).

[4]郭焕成、李少芬:新世纪中国观光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M].广东省肇庆市天一园生态工程有限公司,2009.

第6篇

[关键词]社会治理;农村宗族;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2 ― 0086 ― 02

中国农民聚村而居,村与宗族始终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 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转型使得传统宗族势力重新找到了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和资源空间,宗族组织在农村开始活跃,对农村村民自治的实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基层社会治理中农村宗族对村民自治的积极影响

(一)农村宗族德育传统对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凝聚作用

农村宗族比较注重传统道德教育,通过宗族文化这个载体,宗族道德被不断传承,很多宗族都秉承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道德,尽管其中不乏封建伦常色彩,但也凝聚了许多传统道德精华,对宣扬和保持优良传统道德具有一定教化功能。《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中选录的孔子宗族的族规家训中,就规定“务宜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雍睦一堂,方不愧为圣裔”、“崇道重道,好礼德”〔1〕。山东淄博翟氏在总结该族历史经验时,提出“尊老、敬老、赡养老人,乃吾族之美德……如果人类把血脉相连的亲缘丢掉,那么罪恶便会疯长;如果人们把最具良知的孝道忘记,那么世间便失却了真情。”〔2〕在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农村宗族宗法关系一直与基层政权并存,农村宗族承担着一定的组织、协调、教化和救助的义务,维系了农村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时至今日,在宗族文化内化下的传统道德仍然是维系农村社会安定秩序的重要基础,在解决农村社会矛盾和纠纷方面发挥着很好的调解功能。实践证明,现代文化与传统宗族文化经过适度整合可以统一, 其功能可以促进当代乡村社会的和谐。

(二)农村宗族力量对基层行政权力的制衡影响了乡村政治民主化进程

马克思曾经提出社会参与国家、社会制约国家、社会收回国家这三种防止国家权力蜕变的途径,村民自治就是社会参与国家,社会制约国家和社会收回国家的重要表现形式。〔3〕随着国家制度安排的多样化,村庄内部的公共事务由国家严密管控变成了村庄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的分权。在农村,村民会认为村委会背后有乡镇政权的支持,他们往往会在认为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时寻求宗族力量的帮助,宗族力量无形中成为制约基层行政权力的一种独特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村委会选举的竞争性和选举的公正性,影响了乡村政治民主化的进程。①借助宗族这种隐性的形式,农民形成了一定的利益表达共同体,参与乡村政治,悄然改变了农民对政治的冷漠观望,逐渐由动员性政治参与向自觉性政治参与转变,推动了村民自治的发展和乡村民主化进程。

(三)农村宗族力量与国家行政权的博弈促进了新型治理权威的形成

农村社会一般并存着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权威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宗族权威,并随国家法律、政策的变化而消长。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村民自治的普遍推行,国家行政权的触角开始从农村抽离,由于村民自治组织的功能比较单一,其利益价值取向和村民的实际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它更强调依法治理。〔4〕而广大农村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②,乡亲间的关系让人们依赖彼此,更加注重一个“情”字,人们会认为宗族权威本土化一些,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权威与宗族权威博弈的结果是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农村村落权威,这种权威既是依据父系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宗族观念,同时也是基于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威而形成。它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是伦理道德规范之治和国家法律之治的结合,著名学者诺斯指出,历史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必须要以其本身的传统作为历史的起点,否则结果就会是四处碰壁,头破血流。这种新型村落权威的形成发展体现了现代化进程中对历史传统的扬弃。

二、基层社会治理中农村宗族对村民自治的消极影响

(一)农村宗族族规形成了与国家法制的紧张状态

农村宗族以族规宗法替代法律,形成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紧张冲突。宗族“人治”主导下的族规制度规范过分强调族规家法的重要性,强化同一宗族对本族的文化认同感,这种狭隘的宗族思想与现代社会所要求的法治相差甚远,损害了法律的规范性。从族规所涉及到的内容上来看,有些族规存在明显与国家法律的抵触之处,如林氏族规第十条规定,凡是有族人做事不端,违反了族规祖训者,交予公祠审议后,才可以交由政府机关处置。〔5〕违规者一般会受到训斥,罚款,严重者将会受到身体上的惩罚。有些强大的宗族势力依仗着“家大族大”称霸一方,对国家的法律政策视而不见,甚至运用暴力抵制正常执法。此外,农村宗族力量对农村集体械斗的影响由来已久,宗族常常成为农村集体械斗的主导性力量。宗族族规文化所传递出来的精神与公共权力所要求的民主、平等格格不入,抑制了乡村社会竞争精神的成长。

(二)农村宗族力量影响了村民自治权的行使

农村村民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地域关系为基础构成了他们日常的生活范围和生产关系,形成 “熟人社会”亦或“半熟人社会”,这也是宗族力量的存在基础。随着我国基层民主的推进,农村宗族力量不可避免和村民自治权的行使产生了碰撞和冲突,宗族力量从某种程度上排斥了法治社会的形成,阻碍了村民自治权的行使。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是民主选举,选出具有一定威望和凝聚力的村民委员会对于村民自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宗族力量强大的一些村落,农民希望选举时“自家人”和“本房人”能够当选,村委会的选举实际上演变为各大宗族势力谋求本宗族利益的舞台。它以牺牲没有强大宗族势力可以依靠的小户村民的利益来换取部分村民所谓的公平,形成大族垄断的局面,造成了村民自治组织职能弱化甚至异化。

(三)农村宗族文化的传播抑制了现代农民的培育

农村宗族力量的复兴使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宗法裙带关系网、臣民意识等带有封建文化印记的落后思想意识得以形成和蔓延,宗族“不仅使社会内部缺乏有机的联系方式和变革因素,而且使社会在与外界的联系中倾向于封闭和保守”〔6〕,村民人格独立性与创造性被压抑,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缺乏,与现代社会对公民的要求格格不入,不利于现代农民的培养。我国是农业大国,8亿多农民的现代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严峻课题。不仅要使他们在经济生活上得到改善,而且要使他们在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心理结构、思维方式上也要走向现代化。

三、基层社会治理中规制农村宗族促进村民自治的对策

(一)在法治框架内合理整合农村宗族力量

农村宗族力量的发展和存在与现代法治要求有背离之处,应将族规宗法纳入到社会规范体系和道德准则中来,确保族规宗法和国家法律政策在同一个规范体系中,在吸收族规宗法中传统精华的同时,逐步消解与国家法律冲突的部分,使德治和法治在农村基层以恰当的方式结合。当前乡村社会的选举为宗族力量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提供了一个合法入口和现实平台。在农村基层选举以及治理整合中,要在国家法律规则范围内,将宗族力量整合改造到国家政治体系中,使其在法治框架内参与农村社会公共权力角逐。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农村治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其发展水平取决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农村的推行使得农村生产呈多样化发展,村民与村委会的利益关联弱化,村委会对农民收入影响微乎其微。在市场条件下,只有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才能为村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利益关联也才会随之增多,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政治热情才能增高。另一方面,只有集体经济发展了,宗族力量的经济职能才可能弱化甚至分化,村民参与基层民主才能更为理性,较少受宗族力量的影响,现代民主法治的土壤才可能逐步形成,从而有利于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

(三)要加强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设

首先,要修订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村支两委的职能划分,当两者的职能权限不明确,出现了重合或者职能管理空白,国家法律政策就难以在乡村落实。要修改村委会选举中的委托投票制度,明确禁止全权委托,并就“近亲属”的范围作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村务监督机构对村委会的监督权,完善对侵害村民自治权的法律责任。其次,要建立维护村民自治权的司法救济制度。目前, 村民自治权运行中的经济纠纷、选民资格纠纷、政治权利问题(如贿选)等均未纳入司法保护范畴,司法保护的缺失损害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性。再次,要对农村宗族问题专项立法。宗族问题不能简单地依靠行政手段和外部强制加以消除,只有持续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治建设,让科学、民主、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宗族力量才会丧失生存的空间。

〔参 考 文 献〕

〔1〕谭毅溪,石勇.宗族复兴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影响〔J〕.江西社会科学,1998,(11).

〔2〕新续翟氏五支世潜・序言.转引自冯尔康.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45.

〔3〕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9.

〔4〕朱炳祥.村民自治与宗族关系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98.

〔5〕林氏宗族族规,2000年修订,第56条.

〔6〕工宽让,贾生华.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的转化〔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31.

① 据对中部某县26个村委会选举的调查,很多村为了让各自参与竞选的宗族候选人成功获选,宗族之间都进行了比较激烈的宣传活动。不少大宗族的候选人在关注自身竞选的同时,也更为关注竞选对手和选举主持者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选举的透明度、公正度。

② 尽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批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在城乡之间大规模的流动,在城镇化过程中,大批农村村落被消解,但从整体来看,农村社会仍然是熟人社会。

[收稿日期]2014 ― 12 ― 15

第7篇

一、“十二五”时期农业农村发展亮点纷呈

(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跨上新台阶

全国粮食生产实现“十二连增”,连续三年稳定在12000亿斤以上,基本摆脱了“两丰一平一歉”的历史周期,水稻、小麦、玉米三大谷物自给率保持在98%以上,粮食人均占有量达到450公斤,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建成高标准农田4亿亩,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占比超过52%,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超过56%,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3%,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农民收入增长取得新突破

在农产品产量增加、价格提高,农民工数量增加、工资提高,农业补贴增加、社保水平提高“三增加、三提高”因素带动下,“十二五”时期农民收入增速连续5年高于经济增速和城镇居民收入增速。2015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降至2.73: 1,相对差距拉大的势头得到初步扭转。

(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迈出新步伐

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全面提速,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持续加强,水旱灾害损失明显减少,民生水利发展惠及亿万群众,经济社会发展的水资源支撑能力明显增强。截至2015年底,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已开工85项,在建项目投资总规模超过8000亿元。

(四)生态文明推进取得新成效

林业生态重大工程建设继续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森林、草原、湿地、河湖等保护得到加强,水土流失、沙化土地、石漠化面积有所减少,全国森林覆盖率由“十一五”末的20.36%提高到22.08%。编制实施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地下水超采、农业面源污染等治理,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

(五)新农村建设呈现新气象

以水电路气信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农民、国有农林场职工危房改造和游牧民、以船为家渔民安居工程全面实施,以教卫文就保为重点的农村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为重点的美丽乡村建设全面展开。全面解决了3亿多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圆满完成了全部273万无电人口通电任务,全国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387万公里,“宽带乡村”示范工程启动实施,农村(含国有农林场)危房改造完成近1300万户。

(六)农村改革取得新进展

“十二五”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推进,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超过3亿亩。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构建,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达到250万家。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稳步开展,林业、水利、供销社、农垦改革有序推开,农业支持保护、农村社会保障、农村社会治理制度逐步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初步形成。

二、全面做好“十三五”时期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工作

(一)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继续把农业农村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集中资金用于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的重大工程,确保农业农村投入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重点建设任务不打折扣。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等建设运营,力争到2020年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全面开工建设。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保口粮、保主产区、保耕地、保产能、保大户为重点,着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力争到2020年建成高标准农田10亿亩。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力争到2020年建成区域性粮食良种繁育基地100个。

(二)积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积极推进产城融合,推动城乡产业协调发展。加快实施“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范工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商业模式,延伸农业产业链,创新发展模式,培育新型业态,打造领军企业。实施农产品品牌提升行动,推进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品牌化建设,严格生产管理、产品认证和证后监管。

(三)不断完善农产品价格和市场调控制度

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和保护农民利益并重,“分品种施策、渐进式推进”,不断改革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制度。继续实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加快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合理安排消化库存,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深入推进新疆棉花、东北地区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补贴发放方式。完善农产品信息统计制度,稳定市场预期。

(四)努力加大农业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力度

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加快编制出台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实施并完善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扩大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东北黑土地保护试点范围,启动地表水过度开发治理试点,探索农业资源合理利用、保护修复的新模式和运行机制。推进国土绿化行动,加快防护林体系、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加强京津风沙源区、青海湖等重点区域生态综合治理。

(五)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改革

尽快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担保试点。改革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明晰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六)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

第8篇

关键词 农村河道 综合整治 建议

广德县位于安徽省东南部,苏浙皖三省八县(市)交界处,东临杭嘉湖,北倚苏锡常。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县内农村河道既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和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载体,也掌握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业生产的命脉,与美好乡村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亦密切相关。因此,整治好农村河道、管护好农村河道、美化好农村河道,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1广德县农村河道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1农村河道现状

广德县河湖众多,水系发达,基本形成具有蓄水、排洪、引水、灌溉等综合功能,同时兼有水生态、水环境功能的农村水利工程体系,为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由于农村河道长期没有得到全面有效的治理,加上近几年的经济加速发展、人为破坏及自然因素,导致河道淤积、污染等问题比较严重,不仅削弱了河道的行洪能力,而且制约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甚至影响广大农民的生活健康。

1.2存在的主要问题

1.2.1防洪基础设施薄弱

山溪性河流的特点是源短流急,洪水暴涨暴落。大部分河段防洪标准达不到设计标准,还有很多处于不设防状态,防洪能力偏低,遇到较强洪水就可能造成大的洪水灾害。

1.2.2水土流失严重

县内地貌大多为丘陵区,地形起伏较大,地面坡度大,坡面径流系数大。由于过去的疏林以垦代抚、顺坡种植、基础设施建设等人为经济活动,部分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原本较好的生态基础遭到破坏,极大影响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1.2.3河道萎缩形势严峻

由于水土流失、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现象严重,加之早期的无序采砂以及拦河设障、倾倒垃圾、违章建设等侵占河道现象,同时由于多年来未实施清淤整治,致使河道萎缩严重,行洪能力大为降低,对沿河地区的防洪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1.2.4水环境污染加剧

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的快速建设,污染物的排放逐年加大。部分乡村截污不彻底,尤其是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河道;在农业生产中,各种氮磷肥的施用,很大一部分通过地面径流也进入了河道;沿岸居民生活以及家禽养殖,排放物无组织乱堆放现象也比较突出,这也严重影响了水体的自净能力。河道的污染,导致水质恶化,破坏整个河道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1.2.5水生态系统脆弱

水环境污染加之保护力度不够,使得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人类过度开发侵占河滩地,剥夺了动植物的栖息地。

1.3成因分析

1.3.1无系统规划,群众意识淡薄

广德县经济发展建设中对农村水系的系统性衔接重视不够,没有系统的水系规划,导致农村水系较为紊乱。另外,河道在广大群众心中长期以来形成的认识就是引、排水,认为河道环境是城市河道美化的需要,农村家前屋后的河塘无需管理得那么严格,保持得那么整洁。当地居民对靠家前屋后的河道乱侵乱填,乱堆乱放、乱搭乱建,靠各家田边的就各自为阵,乱扒乱种。

1.3.2重视不够,经费不足

河道治理一直以大江大河治理为主,农村河道治理的环节较为薄弱。在治理手段上还是以防洪保安为主,对水环境改善等综合治理方面投入不足,不能有效的对污水进行截排和净化,不能很好的对河道进行疏通和清淤等。经费问题成为农村河道环境综合治理和长效管护的瓶颈。

1.3.3管护缺乏

管护队伍未能真正组建运行到位,管理工作缺乏制度化,管理水平专业化程度较低,相应的管理设施未能配套齐全,突出反映在沿河垃圾箱和垃圾中转站的布设未能到位,无法做到集中投放、定期清运,难以杜绝污染源。

2广德县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的必要性

2.1提高防洪标准

农村河道长期淤积,行洪断面明显缩窄,使洪水危害性增强,更容易淘刷岸坡导致崩岸等灾害发生。因此,对农村河道实施综合整治,是提高防洪标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

2.2 社会主义新农村及美好乡村建设的要求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农村的交通、城镇建设等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现有河道的行洪能力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因此,对县内河段的整治,是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整体水平,改善农村面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及美好乡村建设的基本要求。

2.3旱涝保收,确保粮食安全

加快农村河道疏浚步伐,扩大河道有效行洪能力和灌溉能力,提高区内的农田灌溉保证率,增加旱涝保收面积,避免或降低因洪涝灾害造成的粮食减产,对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至关重要。

3对策与建议

3.1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着眼于改善农村水环境,综合考虑治理河段防洪、灌溉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以防洪要求较高的河段为重点,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乡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流域、区域水利专业规划相衔接,与美好乡村建设相结合,统筹布局,坚持"全面规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综合治理,长效管理"的原则。

3.2沟通水系、截污治污

应当定期对农村河道进行疏浚,使河道无水变有水,死水变活水,河道水质提高,充分发挥河道排洪排涝的能力。完善村庄居民集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及时将垃圾运至合适的位置进行处理,鼓励使用低度、无残留物的农药等综合措施对水环境进行保护,提高河网水系的自净能力。

3.3稳滩固岸、合理整治

护坡护岸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安全实用,便于维护,生态亲水,尽量避免对河道自然面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生活区河道的护坡护岸主要体现生态性、美观性、多样性,考虑沿河居民生产生活安全和需要,结合河道水景观建设需求,在居民聚集区部分河段设置下河台阶及防护栏杆;生产区河道的护坡护岸主要体现生态性、自然性。

3.4生态景观、人水和谐

对于流经村庄段且两岸岸坡较宽的河段,考虑设置亲水平台,给村民提供临河活动的漫步空间,促进人水和谐;在场地较为开阔、两岸多为浅滩的河段种植水生植物,净化水质,修复河流水体;结合河道河势,于生活区下游布置小型跌水以抬蓄水位,营造山区河道的水环境;迎流顶冲岸段设置挡墙硬护砌,并于墙顶种植藤蔓植物,以改善周边环境。

3.5建管齐抓、全民参与

充分利用各种场合和多种形式,加大对河道环境整治和长效管理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倡导文明生活风尚,进一步增强爱护河道的主人翁观念、公民道德意识和环保意识。同时,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筹集一定的维护资金,增强村民的成本意识。还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乡规民约,规范村民的行为,使保持河道清洁畅通成为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结束语

第9篇

[关键词]农村社区;管理;治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2.142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2-0-02

“社区”一词最早由斐济南・滕尼斯定义为:“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亲密、守望相助、疾病相抚、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团体”,这一定义用在我国的农村社区上同样比较贴切。我国农村社区一直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发展着,当前很多地方也开始了对农村社区治理模式的探索,但总体而言,我国农村社区的建设仍推行管理模式,这一模式的种种问题制约了农村社区的建设和发展。

1 我国农村社区管理的现状及其问题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将村民自治制度引入法律轨道,为农村社区治理奠定了制度基础和群众基础。而当下农村社区的建设模式还不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网络治理模式,仍是一种缺乏参与、缺乏合作的管理模式,存在着诸多问题。

1.1 管理方式落后,民主制度落实不到位

目前,我国村民自治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4个方面,村民自治制度主要是通过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等形式来保障村民的参与权和推动农村事务的公开。然而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尽管采取了这一自治模式,实际上仍沿用了传统的管理方式。很多地区村委会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并未定期召开村民会议,一些村务活动常常是部分干部说了算,未做到及时公开,还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这就无法保证村民的自治权,村民自主这一民主制度就没有落实到位。

1.2 农村社区居民缺乏主体意识,参与积极性不高

在村民自治制度中,村民本应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但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大部分农民对农村社区建设缺乏参与积极性,“面对农村社区推行的政治民主建设,村民广泛存在着村民政治冷漠现象”。从主观因素来看,农民受自身知识水平、法制意识限制,缺乏民主观念和参与热情。从客观因素来看,受我国几千年来“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农民形成一种“唯官是从”的习惯性思维。尽管当前赋予了农民自治的权利,但很多农民仍然认为作决策的应该是部分干部而不是自己,对于农村社区重要事务他们更愿意采取一种观望的态度而不愿意“出头”,甚至对于侵犯了自己利益的事情,也选择忍气吞声。

1.3 农村社区资源利用率低,缺乏资金、人才、技术等支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农村大量劳动力流入城市,使农村社区缺乏规划者、引领者和建设者,影响了农村社区的建设。而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社区建设无法调动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导致了农村社区的资源闲置和流失,使我国农村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市场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一步制约了农村社区功能的发挥,不利于农村社区的建设。

2 农村社区由管理向治理变革的必然性

传统的农村社区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农村社区建设的要求,而治理理论却为人们提供了一条改革思路,治理模式不同于管理模式,它要求各主体能够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这一理念同样适应当前农村各方面的情况,有助于农村社区的建设。

2.1 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提升为治理模式的推进奠定了经济基础

一方面,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社区居民的需求已经不仅仅停留在物质层面上了,他们希望了解更多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自己所享有的权利,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参与意识,这为推动村民的自治开启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另一方面,农村经济的发展,吸引了一部分资金和人才的流入,同时也吸引了一些民间组织的进入,其中经济性的民间组织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反映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确实为实现多元共治奠定了基础,开拓了广阔的空间。

2.2 政府政策支持为治理模式的推进奠定了政治基础

过去农村和农业为推动我国的城镇化和工业化做出了突出的贡献,随着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以及国家对粮食安全的重视,国家开始扶持农业。2003年全面取消农业税这一政策改变了传统的建立在税费收取基础上的农村社区管理模式,扭转了乡镇政府乱收费的状况,缓和了干群矛盾,也推动了基层政府职能的转变,这就为治理模式的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随着我国执政为民理念的不断推进,农村发展道路的选择也必然要作出新的调整,以人为本的目标要求基层政府转变“大包大揽”的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协同社区居民、企业和非政府部门共同致力于农村社区的建设。

2.3 农村社区建设的复杂性要求实现多元治理

过去农村社区是一个封闭而同质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是一个“无法”的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大量的农民选择到城市务工,打破了封闭而同质的农村社区结构,增加了农村社区的流动性,使农村社区结构逐渐向开放性、异质性和流动性转变,改变了传统的礼治秩序。当前农村社区的建设就同时面临着发展问题和秩序重建的问题,要实现农村社区的有序建设,就必须寻找一条新的治理途径,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各参与主体的资源和积极性,更好地应对农村社区建设中不断出现的问题。

3 实现农村治理转型的对策

农村社区建设的迫切性和复杂性,要求从根本上改革之前的管理模式,推动农村社区的治理改革,调动多元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3.1 优化基层政府职能,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改革传统的管理模式并不是忽视政府的作用,而是要更正之前越位、缺位以及错位的现象,发挥好政府在整个治理系统中的主导作用。首先,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相关政策更加具体、更加贴近实际,使乡村社区建设做到有法可依;其次,乡镇基层政府要依照法律法规来行使手中的权力,根据当地的特色对农村的建设进行科学的规划,调动其他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共同致力于农村社区的建设;最后,基层政府还要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服务意识并努力提升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

3.2 提升农村社区居民的主体意识,调动村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村民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农村民主治理的根本目标是村民自己依法管理村务,在地方政府的帮助下最终依靠村民自己达到善治。在村民自治条件成熟的地区,基层政府应该放手发动群众,充分保障群众的自治权。在一些自治条件不够成熟的地区,在保障农民物质利益的基础上,加大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村民权利的宣传,增进村民对自治的了解,逐步推进自治制度。只有让村民切实感受到参与治理的好处,才能带调动他们的参与积极性,为社区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3.3 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优化投资环境,吸引人财物的进入

农村社区的建设离不开人才、资金、技术以及物资的支持,然而当下在很多农村地区由于基础设施条件差和服务体系配置不齐全,难以吸引人财物的进入。因此,围绕农村社区需要不断完善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就变得很有必要。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改善农村的投资环境,吸引企业和民间组织加入农村社区的治理行列中,从而针对农村社区提供更多农民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高社区建设效率,节约社区建设成本。

3.4 鼓励农村社区中民间组织的发展,特别是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