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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对策

时间:2023-08-17 17:51:29

导语:在基层社会治理对策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基层社会治理对策

第1篇

关键词:基层社会服务 居委会 公共服务

当前随着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指引下,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路线图已经初见雏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道路上,基层社区作为小康社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社区在教育事业的全面进步上,在城市治安的综合治理上,在学习型城市的全面建设上,在文明创建活动的积极开展上投入更多的精力,以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发展环境,作为国家政策基层执行单位的居委会,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推动力量,是构建我国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有机体。而在面临当前如社区发展、社区自我管理等问题,如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并发挥社区组织基层民主组织者的作用,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社区服务遇到的主要问题

1、社区工作难以获得居民认同

在社区情况的调查中,大约一半的居民受访者表示了对于居委会工作的不了解或者不认同,虽然有部分居民对于居委会工作表示了称赞,但是总体来看其工作成果的反馈与期望达到的目标之间是有差距的。由于居委会工作繁杂且琐碎,并且社区工作要跟不同类型的人群打交道,也使得不同群体背景的居民对居委会的工作有不同的看法;另外,居委会在户籍调查、卫生调查、治安管理中的部分职能也导致了居民将居委会工作人员视为基层行政部门的对接人,而对其居民自治组织的职能认识不足,间接的使得居民认为居委会没有履行好自身职责;另外,重干部身份轻岗位管理造成部门服务意识不强,也导致在工作过程中与居民办事程序处理不当容易遭致居民反感。

2、行政职能占据了大量工作时间

在当前行政部门工作中心下沉的思想指导下,众多部门都将分支机构或者职能设置到了社区居委会当中。在调查中发现,居委会挂多块牌子,从事多种行政职能,居委会需要承担更多的行政职能,导致原本的以居民生活服务和自治开展为核心的工作性质转变为以上级部门工作为核心,更多的属于上传下达的执行型工作,会议、检查与居民工作交集较小,工作内容缺乏创新,也对基层情况变化不了解,在职能创新上步伐缓慢。

二、原因剖析

1、自身定位不准

从行政职能的界定上来看,社区居委会应该承担的政府部门事务应该是辅助工作,其主要定位应该作为居民自治组织在社会基层民主的建设中发挥作用,而不是应该和治安、卫生、劳动保障以及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混杂在一起。此外,居委会工作人员应该更多的以社区服务人员的身份来履行职能,以效益观念来践行居委会社区服务职能,才能避免居委会工作资源配置使用效益低下,定位失准的问题。

2、部门权责不对等

首先,政府职能对面对于居委会的管理权限过宽,由于不合理的行政职能安排导致居委会基层工作与大量行政单位的基层职能交叉严重,同时对于部门的工作绩效评价不当,当前居委会虽然承担了大量行政部门的工作,却没有真正得到与其工作实效相对等的评价机制。另外,当前行政部门的管理体系,没有实现基层与管理部门的双向互动,对于居委会的工作内容也没有得的应有的回馈,间接导致居委会工作陷入长期的事务性工作中,没有实现其职能作用,现在仍然采取按照上级职能部门意图单纯指令式的运作方式,没有实现与其权责对等的职能目标。

三、提升祥云社区相关服务工作效果的相关建议

1、明确社区功能定位

在社区居委会的功能定位上,要弱化其作为政府基层职能工作的承担者,另外作为社区基层民主的指导组织,居委会要创新自身职能,需要重新确立好自身位置,以当前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为契机,将更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社区服务为中心,即当前需要以四项工作重点为主:首先是社区安全,其次是社会文化,再次是社区健康,最后是社区生活,以明确有目的的性加强社区居民联系和精神文化生活品质提升,通过积极鼓励居民自治,通过居民会议、协调的形式解决居民生活矛盾和问题,承担居民之间与政府沟通交流的渠道,让社区在民主决策、社区管理上能够更多体会到自身全力,摆脱大量事务性工作的困扰,以居民自身工作重心为核心,切实履行居民委员会的基层职能。

2、理顺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关系

在当前居委会的工作职能中,大多数工作职能与政府基层工作相重合,厘清政府、社会、个人的职能是当前顺利开展居委会工作的前提之一,根据这种情况,可以提议民政部门实行工作准入制度,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凡拟将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评比考核等项目交给社区的,除法律、法规或有明确规定应由基层自治组织承担的以外,均实行准入制度,通过权责对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将居委会进一步从繁琐的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并且使得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直接与相关部门对接,将诸如检查、会议等形式主义工作进一步剥离,以社区自治组织的职能定位,对各项工作准入与否进行居民表决,避免工作摊派,将主要工作重点转移到基层社区建设上来,也让居委会工作能够以以居民生活为核心开展,并且在实际工作的开展中,需要借助居委会在政府职能部门中的基层作用,积极筹划方便居民生活的运作方式。参考文献:

[1]丁元竹.建立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几点思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05).

[2]陈潇潇,朱传耿.我国城市社区研究综述及展望[J].重庆社会科学,2013(09).

[3]孔娜娜,张大维.美国是这样开展社区建设的[J].社区,2011(15).

第2篇

关键词:普法教育  问题  对策

        1 农信社普法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以来,农信社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大大提高。但随着农信社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农信社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1.1 员工学法积极性不高。农信社员工平时工作忙、压力大,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了,法律知识学的好不好不重要;农信社领导在对待抓普法教育这方面也存在模糊认识,对普法教育工作支持不够,认为普法教育是“软任务”,抓不抓问题不大,只要能完成业务指标就行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难以达到提高员工学法积极性,当然更谈不上普法取得显著成效了。

        1.2 农信社普法教育手段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信社新业务不断推出,员工得把越来越多的精力投入到新业务的学习中,把员工集中在一起上普法课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在内容、方式方法上无法满足员工的喜好,这势必挫伤员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目前,农信社普法大多时候还是采取横幅、标语、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方法简单,形式单一,普法未能真正进入基层社,在上级检查这项工作时,往往是走形式,工作中彼于应付。

        1.3 农信社普法教育方式针对性不强。农信社没有建立起法律法规定期学习制度,领导没有把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不能及时跟踪学习新近出台的一系列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以也谈不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更谈不上用于指导和防范业务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4 员工结构不合理,影响法制观念更新速度。目前联社员工基本上是两大结构群体:新入行青工和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参加工作的员工,即一部分是学生出身和转业军人构成的青工队伍,人员成分复杂,思想不稳定,可塑性强,且每个人的知识层次、生活阅历、思想觉悟、业务技能千差万别;另一部分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招工入联社的老职工,他们经历了计划经济向商业银行转轨的历史变革,这部分人接受的普法教育基本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理论,虽然后期也经历了多次教育普法教育和实践锻炼,有相当多的人员进入高等学府深造,也出现了部分精英人才,但就员工队伍整体结构而言,新鲜血液补充太慢,员工年龄没有形成梯次结构,尤其在基层联社,人员老化、合适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普法教育速度,影响了联社普法教育的有效开展。

        1.5 普法教育忙于应付。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联社的业务范围、产品种类、客户构成、服务手段等发生了深刻变化,随之各种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等不断出台,但由于缺乏超前性、相互关联性、前后衔接性和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漏洞预见性,在普法教育中表现为不顺畅、不自然,难与国家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内部风险防控总处在亡羊补牢状态。

        1.6 自卑心理产生对普法教育的抵触情绪。 

联社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改革的步伐较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相对慢一些,从单位形象到员工各方面待遇都不如国有商业银行,致使部分员工在攀比中产生了自卑感,特别是习惯了“吃大锅饭”的那部分员工,经常对从事的工作产生消极情绪,对普法教育新理念产生抵触,他们是联社进行普法教育的重点教育对象。

 2 推进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对策

        随着国家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深入,广大农信社员工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农信社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推动农信社民主法治建设,大力加强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力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2.1 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机构职能作用。一要善于“借力”。要立足于当前实际,善于借台唱戏,借兵打仗,借箭发令,积极主动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加强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协调普法与效能、综治等共同督查、督办;积极引导全员关注支持普法教育,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积极参与普法教育,努力探索普法运作机制。二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普法领导小组的作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把普法与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建、精神文明活动等结合起来,实现资源整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农信社普法广泛开展。

        2.2 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范体系。一要建立刚性机制。目前,普法依法治理制度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只规定应该怎么做,而对没有做到如何处罚没有规定,从而导致法制教育忽紧忽松。二要建立规范的指导体系。要尽快制定农信社具体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意见、依法治社指导性意见,在全辖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科学合法,易操作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范体系。三要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人员根据实际,制订一个合理的、可操作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评量化标准,纳入绩效考评,每年组织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各信用社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第3篇

本文作者:黄闯工作单位:南阳师范学院

城市社区物业管理行政化的主要原因

1.社区业主缺乏合作能力导致集体行动困境社区物业管理的强势行政化行为是与社区业主的弱势地位相对而言的。社区业主之所以处于一种相对弱势地位,则是由于社区物业管理方与社区业主之间地位的非对等性,与组织化的物业管理方的强势行为相比,缺乏共同体意识的原子化社区居民则处于一种相对弱势地位。一方面由于社区居民之间本身缺乏有效的合作能力,其无法对社区物业的行政化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社区居民即使能够合作,但在合作的过程中也容易产生搭便车的问题导致集体行动的困境。正如美国学者曼瑟尔•奥尔森所说,“如果一个集团中所有个人在实现了集团目标后都能够获利,由此也不能推出他们会采取行动以实现那一目标,……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4](P2)。对于社区物业管理方的行为直接损害了社区业主利益,社区居民很难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其利益。因为在多元产权构成的利益共同体中,成员越多、规模越大,每个委托人分享的份额就越小,多元产权主体搭便车的倾向就越严重,一旦出现搭便车的个体行为,就会带来群体共同意志的瓦解和集体行动逻辑的混乱。除非一个群体中人数相当少,或者除非存在着强制或其他某种特别手段以促使个人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行动,否则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将不会为实现他们共同的或群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5](P106)如果社区业主对物业管理方的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的压力,这就进一步强化了物业管理方的行政化行为。2.社区居民需求多元化导致社区利益分化随着住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现在城市的物业小区都是由不同社会地位、不同工作单位、不同工作性质的异质性社会成员构成,社区居民的需求更加多元化,他们对社区共同利益的认知和保护能力也是不同的,因此在面临着社区物业管理方不当行为时的反应也有所不同的。一方面,社区业主购房住房的动机是多元的。社区业主购买住房可能是投资升值,也可能是自住,社区居民购房的动机不同导致社区居民很难建立起相似的共同利益。对于居住在社区里暂时租客与长期使用者,以及自住业主与投资业主来说对社区利益的需求都是不一样的,只有居住在社区内的真正业主才会关心社区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社区居民收入水平不同。收入水平的分化导致对于社区提供服务的需求也是多元的,对于收入水平较高的群体由于喜欢高品质的生活,能够承担较高的收费;而对于收入较低的群体来说则喜欢收费较低的服务项目。社区内不同群体利益的分化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社区内居民行为取向的多元化无助于遏制物业的行政化。3.社区物业产生过程异化社区物业关系的运行逻辑是,城市居民向房地产开发商购房后成为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自己的自治机构,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将物业管理业务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提供各种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则需要付费来购买物业管理服务。也即说社区物业管理应该是社区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聘用,而实际上社区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很难对其施加任何的影响。[6]因为大多数情况下物业管理方作为一个既定的事实而存在被社区业主所接受,从一开始就确定了业主和服务方之间的不平等关系。[7]在现行制度安排下,一旦购房者决定购买开发商的房屋,他个人就已经同意接受了开发商主导的物业服务。[8]因为根据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这里看似在保护业主的权利,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业主选择物业的自,只能被动接受社区物业管理提前存在和介入社区管理的既定事实。这也使得部分根本就不具有任何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堂而皇之的作为一个既定事实对社区物业进行管理,进而在心理上强化了其处于强势地位的事实。4.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能缺失社区物业管理行政化的一个重要的诱因在于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能的缺位,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没有对社区物业管理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市场、社会三者之间权力再分配的不对称性决定了社区物业关系中的权力博弈是力量对比失衡的非均衡性博弈。[6]因此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对社区的和谐发展显得异常重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对房地产行业和物业管理行业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而在现有的房地产市场乱象频出没有能够有效治理的情况下,政府并没有动力去监管基层社区的物业管理的一系列不规范行为。[9]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并非纯粹的市场化运作,而是掺杂着一些行政部门和利益集团的利益,导致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并没有能够及时纠正问题,相反由于其纵容行为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管理方的行政化行为。虽然小区业主的维权意识在不断高涨,维权行为不断出现,但是如果每一次正当的维权行为得不到政府的积极参与支持,维权行为就很难得到好的社会效果。如果政府部门能够及时纠正社区管理中存在的不当行为以及对于社区居民反应的问题能够及时回应,就能弱化物业管理方的权力过大等行政化行为,减少社区范围内的各种纠纷,构建良好的社区公共秩序。

促进城市社区物业管理良性发展的对策

社区物业管理作为社会化、市场化的管理行为,对于城市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于改善人居环境、稳定社会治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行政化管理行为,不但与我国基层社会管理机制创新背道而驰,而且还影响了社区物业治理的绩效,导致社区业主无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降低了社区居民的满意度,甚至导致各种的发生。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社区物业管理中的行政化倾向,维护社区业主利益,促进基层社区和谐稳定发展。1.建立和完善城市基层社区自治组织在城市基层社区管理范围内主要存在两大社区自治组织,社区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它们作为基层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可以部分消减物业公司与社区业主之间权力的非对称性,对于基层社区物业管理的行政化行为有着一定的抑制功能。但在当前社区业委会和居委会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导致其并没有能够发挥其应该具有的功能。对于业主委员会来说,它们面临的问题有:首先,在部分的物业小区内,根本就不存在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要一定繁琐的程序,如果缺乏社区物业和相关部门的支持,社区业委会的成立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次,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转增加了社区业主的经济负担。业委会作为业主们的自治组织,其日常运转经费来源于全体业主的缴费,这无疑增加了业主的经济压力。如果业主不愿意缴纳费用,业委会则根本无法正常运转。再者,即使存在业委会,但业委会内部利益的分化可能导致其根本不能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因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是一种委托关系,在这种关系模式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难以对人的行为决策进行全面的、彻底的监督和约束,于是就存在一个人的“道德风险”问题。而且,在一个社区内有诸多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其所有权的主体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这些多元主体之间既有共同的公共利益,也有各自的特殊利益需求。因此在具体的事务处理过程中,就很容易出现利益上的纷争。[10]正如有关的研究显示,当前业主委员会存在五大难题: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筹建难、正常运作难、司法维权难以及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监督难。[11](P295-300)所以在当前的现实困境下,为了减少社区物业管理方的行政化行为,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社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时,可以通过不断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功能消解社区物业管理方的利益冲动。因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一个既定的维护社区居民利益的组织具有较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其具有足够的权威能够协调社区居民与社区物业管理方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各方的利益。当然社区自治组织的存在并不是一个与社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对立性存在,而是通过多元合作式的治理共同维护社区相关利益方的利益,维护社区物业可持续性发展。2.加强城市物业社区共同体意识建设社区本应是居民的生活共同体,本应是邻里而居、守望相助,但由于居民在各自的工作和生活中难有交叉汇集,加之居民的社会地位、教育和职业经历亦各不相同,故难有情感交集,难以形成共同意识。[12]因此加强物业社区共同体精神建设,增强社区居民的认同感是促进社区物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措施。一方面需要增强社区业主的主体性意识。物业小区是业主的小区而不是物业公司的小区,物业管理本质上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利的体现,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人,是物业管理的主导者和物业服务的消费者,并通过业主大会行使物业管理的权利。[13]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社区居民之间的互动和参与,增强社区居民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构建具有社区特色的社区文化,增强社区居民之间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最终使得居民小区真正成为亲密无间、守望相助、出入相友的和谐物业小区。3.加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社区物业治理中的责任首先,规范社区物业管理者的准入资格和退出机制。一方面要完善社区物业的准入机制,加强社区物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升社区物业管理人员素质。对于没有物质管理资质的企业在社区中的存在,相关部门应该采取严查的方式禁止其进入。另一方面要完善社区物业退出机制。如果社区物业管理中存在一系列不规范的行为而且不能及时更改就要取消其相关的资质。其次,规范社区物业管理者权力,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监管。虽然社区居民有着强烈的社区物业管理需求,但由于社区物业管理方不当的管理服务行为弱化了社区居民的物业需求,而且导致物业和业主在许多情况下成了势不两立的对立面。因此为了社区物业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规范社区物业管理者的权力,加强对社区物业监管,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而且由于社区物业管理是一个低技术含量的低端行业,其所需的劳动力并非高端人才,这就决定了物业管理的人工成本是低廉的,物业管理不能是也不能被允许是暴利的行业,[14]因此,政府要严格禁止社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暴利行为。再者,畅通社区物业居民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在社区物业管理中的监督作用。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社区业主提出的问题应该给予及时回应,做好社区业主和社区物业管理方之间的沟通,防止问题的不断累积导致突破业主的心理防线,增加问题解决的难度。最后,完善社区物业管理的财政税收支持。虽然社区物业管理采取的是市场化运作方式,其在运作过程中有着强烈的经济利益冲动。不过由于社区物业的管理行为是一个有着明显正外部性特征和社会效益的管理行为,正如有学者指出:实施物业管理对物业直接相关者———物业所有者(或称业主)和房屋使用者有价值,对其他相关者也有价值。如果物业管理的投入完全由物业直接相关者承担,其他相关者所获得的价值便构成了物业管理的外部性。外部性的存在,影响了物业管理投入者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物业管理的生产和消费循环。[15]因此,在管理的过程中为了减少其经济利益属性与社会利益属性之间的冲突,社区物业的管理行为不能等同于单纯市场化行为,政府应该对其给予一定的财政税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其向良性方向发展。

第4篇

关键词:民主政治 社区自治 居民参与

基层民主是指我国广大人民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利。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教育民主等内容,广泛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基层民主是关于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管理的开放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广大群众直接参与到基层政治和社会组织的选举过程、内部决策过程、监督机制等方面,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并由民主参与而产生了民主化的制度创新和政策结果。

1 社区自治――基层民主政治的新发展

1.1 社区自治的内涵 社区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一种组织形式,主要是社区居民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与社区管理,并依法享有社区事务管理权和履行社区义务的权利,简单地说就是社区内部的事情,由社区内部居民通过协商和民主参与自行解决问题。在发挥社区民主的基础上,共同参与社区建设,社区自治也是我国基层政治的有效形式,对于完善基层民主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1.2 社区自治的地位

1.2.1 社区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我国基层民主主要包含两个基础层面的政治生活:首先是建立在基层政权基础上的政治生活;第二是以社区群众为主体的基层民主自治政治生活。基层政权和基层民主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主要内容,二者联系密切,相互补充。

1.2.2 社区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具体表现,深化了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社区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最直接体现,社区自治的有效落实在很大程度上深化了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内涵。社区自治的科学实践证明了我国基层民主的政治模式的正确性。社区自治带动了公民的政治热情,有效扩大了公民的政治参与,从总体上提高了我国基层民主参与程度,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基层民主政治是密切相连的,公民有效地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推动更加广泛的基层群众参与基层民主政治是现代社会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民主制度的发展就是群众政治参与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说,基层民主政治就是公民政治参与不断加强,不断深化的过程。

1.2.3 社区居民自治是一种管理成本较低的体制创新。社区自治在我国的政权中处于最低层次,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是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把社区居民能自主解决的事情交给社区自己去办,转变政府执政的观念,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合理有效运用社区自治,节约政府人力管理资源,发挥社区自治的主动性、积极性。

2 我国社区自治的发展现状及困境

我国社区自治与社区民主的产生和发展有着自身的原因和历史原因。社区自治在我国的基层社会政治生活中日益成熟,其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成就也比较明显。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社区自治在发展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社区自治的健康发展,其中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管理体制不合理,阻碍社区自治的发展。社区居委会本应是社区居民权利的者,发挥其社区自治的组织功能,在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发展社区事业、促进社区建设、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对社区居民负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社区居委会的职能,社区居委会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负责协助政府相关职能的承担,其本身并不具备政府部门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职能,这是从法律法规层面来说的。但在我国社区自治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并不是这样。社区居委会分管了大量本属于政府的工作。加重了社区居委会的负担,挤占了社区居委会服务社区的资源,也阻碍了社区居委会自身自治功能的发挥,影响了社区自治的健康发展。

2.2 社区自治缺乏充足的物质保障。社区自治功能的发挥需要一定的物质保障。在现实的生活中,往往是社区居委会在人力和财力上比较匮乏,想做的事情缺乏资金支持,很难兑现。而且政府对其的拨款也不足,社会捐赠也比较有限。这就导致了社区自治的功能不能很好的发挥。

2.3 社区新生力量自治组织发展严重滞后,发展困难很多。现阶段随着我国房屋住宅的商品化,房屋业主与居民的身份正呈现出双重化,这就催生了社区的一支新兴力量――业主委员会。我国《物权法》有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是由全体业主委托的,本身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力基础是对物业的所有权。委员会发展比较滞后,相应的权利也不到位,这一方面源于我国居民自身的政治参与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在委员会成立的审批备案等方面也比较繁琐,流程复杂,而且自身的活动范围也严格受限,这就导致其自身发展意愿不是很强。

2.4 社区工作者的自身角色定位不清晰。我国社区工作者对于自身的定位比较模糊,其主要任务是服务社区,但在现实的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行政化倾向日益浓厚,自治色彩淡薄,社区工作者往往把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工作目标,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不能很好的统一起来,缺少群众的参与,凝聚力不强,出现了居民干部与居民的“离心”倾向。

2.5 居民民主参与意识淡薄,参与能力不足。新时期城市社区成员多数是以陌生人身份居住到一个社区中,社区凝聚力还没有很好的形成,缺乏向心力,民主参与意识不强,而且基本的政治素养较差,政治参与能力也较差。

3 完善我国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的对策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社区自治障碍。党政机关应当推动与社区自治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居民行使自治权。党政机关在社区资源的配备方面要大力支持,由政府配备的合格的学校、幼儿园、医院、道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政府应随着城市的发展,规划的不断完善而予以满足,这样社区才会逐步完善,社区自治的基础条件才会具备。

3.2 居委会要权责明晰,职能规范,实现社区自治组织的多元发展。社区居委会自身必须要明确规范权力与责任,履行相应职能。发挥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发挥好协助政府的作用,同时把自己的服务社区功能提高,完善制度,规范工作,鼓励社区组织的创立和发展,实现多层次的社区组织参与社区服务。

3.3 加强高素质、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社区工作者是社区自治的实施者,现阶段我国社区工作者大多素质比较低,在社区自治的职能发挥方面比较落后。工作方针和自治理念不够先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自治的进步和发展。高素质职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是实现社区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的人才条件。目前社区工作者往往是中老年人居多,学历层次不高,很难适应社区自治建设的需要。改进的途径有:其一,加强对现有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社区工作的专业素质。国家应积极推进社区工作者资质认定制度,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其二,加强人才的引进。可以在开设了社区工作专业的高校中引进部分优秀毕业生。其三,建立并优化社区工作者考核机制和薪酬机制,保证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稳定性和长远性。

3.4 加强社区意识的培养和教育。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规模和程度是我国社区自治的重要影响因素。在推进社区自治的同时还必须在社区群众中加大社区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一个真正的社区自治必然包含广大社区居民的主动参与,积极策划。这就对社区居民的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结语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与社区自治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新生政治模式,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路上会出现一系列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随着我国居民的教育程度不断提高,广大的居民政治参与意识也会逐渐提高。社区自治的本质意义就是居民自觉参与社区治理,并主动维护的过程。只有广大社区居民自发的参与到社区治理当中来,才能在一定意义上实现社区管理的以人文本,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提供新的参考借鉴。

参考文献:

[1]陈伟东.社区自治自组织网络与制度设置[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2]郭塞玉.论转型期社区自治组织建设[J].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

[3]王义.中国城市社区居民政治参与的特点[J].攀登,2003(3).

[4]彭飞.城市社区民主自治建设刍议[J].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2).

第5篇

关键词:普法教育问题对策

1农信社普法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以来,农信社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大大提高。但随着农信社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农信社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1.1员工学法积极性不高。农信社员工平时工作忙、压力大,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了,法律知识学的好不好不重要;农信社领导在对待抓普法教育这方面也存在模糊认识,对普法教育工作支持不够,认为普法教育是“软任务”,抓不抓问题不大,只要能完成业务指标就行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难以达到提高员工学法积极性,当然更谈不上普法取得显著成效了。

1.2农信社普法教育手段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信社新业务不断推出,员工得把越来越多的精力投入到新业务的学习中,把员工集中在一起上普法课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在内容、方式方法上无法满足员工的喜好,这势必挫伤员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目前,农信社普法大多时候还是采取横幅、标语、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方法简单,形式单一,普法未能真正进入基层社,在上级检查这项工作时,往往是走形式,工作中彼于应付。

1.3农信社普法教育方式针对性不强。农信社没有建立起法律法规定期学习制度,领导没有把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不能及时跟踪学习新近出台的一系列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以也谈不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更谈不上用于指导和防范业务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4员工结构不合理,影响法制观念更新速度。目前联社员工基本上是两大结构群体:新入行青工和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参加工作的员工,即一部分是学生出身和转业军人构成的青工队伍,人员成分复杂,思想不稳定,可塑性强,且每个人的知识层次、生活阅历、思想觉悟、业务技能千差万别;另一部分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招工社的老职工,他们经历了计划经济向商业银行转轨的历史变革,这部分人接受的普法教育基本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理论,虽然后期也经历了多次教育普法教育和实践锻炼,有相当多的人员进入高等学府深造,也出现了部分精英人才,但就员工队伍整体结构而言,新鲜血液补充太慢,员工年龄没有形成梯次结构,尤其在基层联社,人员老化、合适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普法教育速度,影响了联社普法教育的有效开展。

1.5普法教育忙于应付。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联社的业务范围、产品种类、客户构成、服务手段等发生了深刻变化,随之各种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等不断出台,但由于缺乏超前性、相互关联性、前后衔接性和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漏洞预见性,在普法教育中表现为不顺畅、不自然,难与国家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内部风险防控总处在亡羊补牢状态。

1.6自卑心理产生对普法教育的抵触情绪。

联社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改革的步伐较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相对慢一些,从单位形象到员工各方面待遇都不如国有商业银行,致使部分员工在攀比中产生了自卑感,特别是习惯了“吃大锅饭”的那部分员工,经常对从事的工作产生消极情绪,对普法教育新理念产生抵触,他们是联社进行普法教育的重点教育对象。

2推进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对策

随着国家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深入,广大农信社员工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农信社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推动农信社民主法治建设,大力加强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力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2.1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机构职能作用。一要善于“借力”。要立足于当前实际,善于借台唱戏,借兵打仗,借箭发令,积极主动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加强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协调普法与效能、综治等共同督查、督办;积极引导全员关注支持普法教育,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积极参与普法教育,努力探索普法运作机制。二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普法领导小组的作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把普法与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建、精神文明活动等结合起来,实现资源整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农信社普法广泛开展。

2.2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范体系。一要建立刚性机制。目前,普法依法治理制度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只规定应该怎么做,而对没有做到如何处罚没有规定,从而导致法制教育忽紧忽松。二要建立规范的指导体系。要尽快制定农信社具体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意见、依法治社指导性意见,在全辖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科学合法,易操作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范体系。三要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人员根据实际,制订一个合理的、可操作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评量化标准,纳入绩效考评,每年组织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各信用社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2.3明确普法教育的对象。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对象应该包括农信社的高管人员、联社所有科室人员、基层网点负责人及基层员工等所有从业人员。各社应该设置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加强对基层社普法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在每个社设置普法宣传员,负责本社员工的普法宣传任务。

2.4选准普法教育的内容。要广泛宣传整个法律体系的知识,着重抓与农信社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使广大农信社的干部普遍提高守法、用法水平,能熟练掌握和运用金融法规知识,结合具体工作岗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法规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监管的要求,使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可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规以及《票据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应制定切合实际的培训计划,有目的、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达到学以致用,熟练掌握的目的,真正达到普法知法的效果。

第6篇

一、把握重点,发挥职能优势,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发展

(一)努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按照中办、国办[2007]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两个规定”要求,切实抓好各级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尽快达到“五有”、“四落实”,采取以会代训、旁听审判等形式分批分层次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探索解决在司法审判中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坚持一年两次的矛盾纠纷排查,遇有倾向性问题和重大问题苗头,及时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报告,提出建议,防患于未然。

(二)切实做好帮教安置工作,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要进一步完善帮教安置网络,做好衔接工作,确定帮教类别,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帮教档案。

(三)抓好“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全面实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两个规划”,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我们要突出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上要有新进展,要制定我县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各项制度,如县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二是强化对普法依法治理联系点的指导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全面抓好区域、行业、基层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三是在农村和农民学法上要有新发展,结合我县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际,进一步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送法进村入户”活动;四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扩da+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四)发挥法律服务作用,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公证、律师要探索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服务方式和手段,努力为我县“十一五”规划提供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在积极当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集体组织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法律顾问的同时,要积极拓展业务领域,主动介入农村改革发展的各个领域,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服务,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

(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大局。要把本职工作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四个“围绕”:一是围绕政府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做好法律顾问工作;二是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三是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法律保障作用;四是围绕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发挥职能优势,促进中心工作的顺利完成,引起各级领导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高度重视,把普法教育、人民调解等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司法行政工作和其他工作相结合,协调发展。

(二)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实行普法先行,运用法律手段调处的做法,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抓好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调处工作,凸显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素质

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政治素养。要认真学习dxp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要把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即将召开的××*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警头脑。要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先进,激励斗志,教育广大干警树立敬业勤政、锐意进取、奋发向上的良好精神风貌。

(二)加强专业素质教育。要结合队伍整体素质的实际,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针对性、按计划对干警进行各种业务培训,努力培养一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基层司法行政干警队伍。

第7篇

【关键词】 社会矛盾;预防化解;能力;有效对策

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县域作为城乡的连接点,在调节社会矛盾,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方面处于特殊重要的地位,必须采取措施,努力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一、充分认识提高县域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的重大意义

1、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是社会矛盾的多发期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成功地实现了由贫困到温饱又到总体小康的两个历史性跨越,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种社会矛盾随之增多,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能否有效预防和正确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最终实现。

2、县域执政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党执政的总体效能

县域处于上下结合,城乡连接的重要位置。我国县域国土面积占全国的92%,人口占全国的71%,全国县域GDP总和约占全国GDP总量的一半,县域经济增长已成为未来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县域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民生”,而且关系到“国计”。有人把中国比作一个巨人,把县域形象地比作巨人的脚脖子。可见,只有加强县域建设,我们国家才能站立得稳,才能有更大的作为。县域执政能力的强弱,事关一方的发展和稳定,也影响到我们党执政的总体效能。

3、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是县域执政能力建设的关键

当前,各种社会矛盾的大量存在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面对深化改革过程中事关群众利益的矛盾不断增多的新情况,同志强调要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基层组织把知民情、解民忧、化民怨、暖民心作为经常性工作,按照情况掌握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工作推动在基层、感情融洽在基层的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县域作为基础的一层,直接面对各种市场经济主体,需要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直接面对基层老百姓的喜、怒、哀、乐,在预防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方面居于基础和前沿的位置,如果对涉及群众利益和实际困难的问题视而不见,置之不理或者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企图回避压制,都将使小矛盾酿成大乱子。提高县域执政能力建设,关键是要提高预防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尽可能地使各种矛盾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二、当前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表现

当前改革正处在攻坚期和深水区,因各种利益冲突引出的社会矛盾仍在不断增加,有些矛盾相互交织,空前复杂,对社会稳定影响极大。呈现出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一是经济利益矛盾是主导性矛盾。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进一步调整,各种利益矛盾越来越集中在经济利益关系上,经济利益矛盾成为根源性、主导性的矛盾。如因征用土地补偿费偏低,补偿政策欠平衡,征用费分配和使用不公等造成的矛盾,因土地、山林、水面权属纠纷,债权债务、房屋宅基地纠纷等造成的矛盾。因交通事故、建筑事故、医疗事故等导致人身意外伤亡而引发的利益矛盾等。

二是社会矛盾群体性增强,危害性增加。由于受共同利益的驱动,利益受损群体往往在表达诉求时形成,不少人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观念,采取群体围攻、拉横幅、喊口号、拦车堵门等方式以期解决问题满足自己的诉求。有时甚至出现扬言跳楼、服毒自杀等极端做法和打骂工作人员、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阻塞交通,滋事骚乱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的难度加大。各种利益矛盾之间并不是孤立的,一对矛盾的发生可以引发另一对矛盾,有时一对矛盾解决的不妥当,甚至会引发其他一系列的矛盾。一些群众要求的合理性又同反映形式的违法织在一起,存在着极为复杂的内在关系,因而处理的难度日益加大。要有效解决这样那样的利益矛盾,得全局把握、通盘考虑,否则或顾此失彼,或无法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三、切实提高县域预防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

社会矛盾十分复杂,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提高县域妥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必须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1、坚持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决策和开展工作的出发点

目前,大量存在的因各种利益冲突引发的矛盾,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也是群众急切盼望和政府给予解决的问题。县级领导班子在基层群众面前,直接体现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能不能妥善地化解矛盾,直接反映了我们党执政水平的高低。因此,县级领导班子必须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实现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结合起来,在制定政策、出台政策、执行政策时,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弄清群众得益和受损的真实情况,把握好各项改革的出台时机和推行力度,努力使大多数群众得到实惠,使利益受损群体得到合理补偿,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调动好、保护好。

2、始终把发展作为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根本点

各种社会矛盾说到底与社会生产力有着直接的关系。生产力的水平、状况、发展速度在一定程度上与这些矛盾互为因果,此长彼消。只有把经济搞上去,解决这些社会矛盾才有基础。所以,县级领导班子必须在千头万绪的工作中,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从县情实际出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提高经济实力,做大做强县域经济这块“蛋糕”。经济发展了,物质基础丰富了,解决各种矛盾的回旋余地就大,就得心应手。

3、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作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点

一是要加大宣教力度。采取各种形式,依托各类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让法律、政策真正进入千家万户,教育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发生矛盾后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按照政策办理,调解手段无法解决矛盾时,应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矛盾。二是切实把化解利益矛盾融入到群众工作中去。预防和化解矛盾的工作,其实质是做群众工作,善于引导群众,说服群众。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发挥基层调解委员会、老年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努力使社会的各种力量得以有效整合、优势互补,协同运作、整体推进。要善于调查研究,及时地发现问题,对一些可能导致矛盾的因素,要提前做好疏导和化解工作,使之尽可能地向有利的方面转化,对一些重大的带倾向性的问题要明察秋毫,果断地采取措施,以解决在萌芽状态,牢牢地掌握好化解矛盾的主动权。三是要健全组织体系。建立县、镇主要领导亲自抓、其他班子领导具体抓,全体机关干部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定期召开矛盾大排查例会,并根据排查结果,明确工作重点,部署化解矛盾的工作任务。加强对村级调解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村级调解组织作用,最大限度地做好各种利益矛盾的化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

4、把健全制度,建立切实管用的配套机制作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着力点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群众正当的权利,规范工作行为和群众上访行为,坚持有访必接,有信必复,努力提高来信来访群众的满意率,把问题解决在单位、解决在县域、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要建立预警机制。按照警示在前、关口前移、防范在先的原则,不断完善矛盾纠纷预防信息体系,发挥好镇(街道)综治维稳中心和村(企业)综治工作站(室)作用,充分发挥村居、社区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及信息员扎根基层、熟悉情况的优势,健全和落实矛盾纠纷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对典型性、突发性、影响大的重大民间矛盾纠纷随时报告,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得早、控制得了。三是健全排查机制。坚持经常性的检查和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活动。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以及重点人、重点事、重点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对象,进行重点排查,逐一建立台帐,挂号解决。四是强化应急机制。指导各类调解组织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调解、教育、协商等方法,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纠纷。对于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及时准确决策,及时掌握信息,审时度势,准确定性事件,确定处理的基本原则和调控手段,及时控制局势。牵涉到群众直接、现实的利益问题,要以不拖延、不推诿、不搪塞的态度给予落到实处的答复。五是落实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县、镇、村(企业)三级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形成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新格局,加强沟通协作,合力调处矛盾纠纷。

【参考文献】

[1] 缪文梅.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的社区矫正创新:行政与法,2014.04.

[2] 刘凯.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探索.中国县域经济报,2014.01.27.

[3] 徐飞鹏.从服务群众入手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N].北京日报,2011.04.23.

第8篇

一、研究课题范围

1.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研究

2.社会组织在重大社会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中的作用研究

3、社会组织在应对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中的作用与责任

4.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5.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研究

6.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研究

7.社会团体发展与管理研究

8.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与管理研究

9.基金会发展与管理研究

10.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体制研究

11.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研究

12.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13.社会组织资金筹集研究

14.社会组织项目管理与评估研究

申报课题要围绕上述研究范围,参考附录中的研究方向,确定具体的研究对象和题目,也可以围绕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选定研究题目。

二、课题申报及成果收集

课题需按要求填写《2009年社会组织理论研究部级课题申请表》,于2009年3月10日前报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文本文件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发送电子邮件)。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课题申请进行审核、论证,3月25日前将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公布立项名单,并发立项通知。

承担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课题的研究,于2009年10月1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将研究最终成果寄至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信封上请注明“社会组织理论研究课题”字样。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专家委员会将对收到的课题报告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报告分别给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并发给部级课题结题证书,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公布。通过评审并结题的课题报告的著作权属于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没有通过评审的课题报告不予结题。

三、研究要求及成果形式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新时期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重大任务,分析现状,解剖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坚持理论指导实践,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增强指导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预见性。研究课题要观点明确,内容翔实,文风严谨,行文规范,未公开发表,已获奖论文不得参加评奖,文字责任由课题作者负责。

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为书面研究报告。

(1)课题报告不少于1.2万字。

(2)课题报告必须有案例、实证、调研、数据分析,或者有国内外经验剖析,这些内容不少于报告总字数的1/4。

(3)课题报告必须有不少于2千字以上的对策建议。

(4)一般应为总报告形式。若有专题调研报告、重大问题研究分报告、相关研究资料等分报告,原则上每篇不超过5千字,且不计入总报告字数。

(5)课题报告有关版权、版式、注释及学术规范等要求参见《课题报告写作要求》。

四、经费资助

对通过评审且获得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课题报告,将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9篇

关键词:城市社区 治理 自治 委托-

在我国,社区建设经历了这样的过程:先是单位在社区管理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政府通过单位控制、推动社区建设。当单位制解体以后,大量社会职能从单位转入社区,政府试图通过强化基层政权建设来推动社区建设。当出现“政府失灵”时,就求助于一定程度的社区自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治理格局。但由于行政力量过于强大,社区自治机构实际上仍作为准行政机构运行,社区参与仍处于起步阶段,实现我们所憧憬的社区成员高度自治的社区管理理想,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社区自治——社区治理的最佳模式

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使中国社区的组织方式和动力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确立起以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化主导方向,增强社会力量建立起社区居民自治体系是我国社区治理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克服当今社区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

首先,社区自治是社区居民自身的动力。社区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必然性,来自社区这个空间所发生的巨大社会变化。社区问题实质上关系居民的切身利益。保护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强烈要求,是社区居民自身的动力,而且从这些要求中必然产生自治要求。可以说,这种要求来自“人性”。亚里士多德在创立政治学时,给出一个十分基本的命题:“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1马克思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这一命题。人的存在决定了政治的存在,政治是人的内在要求。政治是基于人的发展这一终极关怀。一个人不仅需要单独地与一个个“他人”打交道,更需要通过社区组织,融入集体过好自己的社会生活。居民对社区自治的需要是社区内部最根本、最持久的动力。

其次,社区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新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形式。“自治是人们实施社会活动和社会组合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体制,其特征是自治成员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主体化。2列宁对此也说过,随着民主的发展,人民“需要的不仅仅是民主的形式的代表机关,而且要确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整个国家的制度,让群众实际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中起积极作用”,3“除了立刻开始真正的人民自治外,还有其他训练人民自己管理自己,避免犯错误的方法吗?”社区自治,标志着社区民主化的开始,标志着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向着它真实的全部内涵过渡。逐步实现全体居民群众真正平等地、真正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

此外,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指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是相对的,它们在本质上是同一的。这就构成了政府与社区自治关系的逻辑起点。简言之,正在形成中的我国城市社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的一种具体样式。自治是城市社区恰当的治理模式。俞可平指出:好的治理意味着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是政府和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一种新颖关系,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

2.社区自治中的委托——问题

尽管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从确立到今天,已有半个世纪的历史,但是它远远没有成熟。相反,由于过分承担了政府托付的工作而在实践中逐步异化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辅机构。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载体——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矛盾。

表面上看来,二者关系仅仅是居民自治组织——居委会和政府的关系,这其中隐含着两个委托-的关系。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都扮演着人的角色,居委会权来自于居民,是居民自治的法定机构。居委会干部是居民选出来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其权威来源于居民授权。居委会是居民自治后由居民选举产生的,可以看作是受居民的委托,是由下到上的委托。街道办事处权来自政府,作为城市的基层组织,是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这种委托可以看作是由上到下的委托。当政府政策的长远和整体利益与居民的眼前和自身利益二者发生冲突时,在现实当中往往表现为居委会与居民之间的冲突。冲突产生的原因在于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两个人职责不清,角色定位不当,无法协调权力分配关系。

因此,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关系问题实际上是两个委托-关系中人之间的问题。居委会作为政府和居民间的“中间人”,是要代表居民利益的,但他一旦取得这种“权”,由于其权的有限,一旦与街道办事处发生冲突时,居委会更多的是选择倒戈向政府一方,成为政府在基层的“腿”,这就怨不得居民认为居委会是虚有其名,不起什么作用了,而居委会也是一肚子的委屈。就现实来讲,这才是城市社区中真正的委托-问题所在。

3.社区自治路径选择:理顺政府与社区关系

解决社区自治中的委托-问题的关键在于:合理确定政府行政权力与社区自治权力边界,促进治理权力主体多元化。在我国社区建设和居民自治中,政府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城市居民自治属于政府主导型自治。政府在培育和引导自治过程中,行政权力要逐步从“越位”领域退出来,释放社区自治权力空间,但政府权力从社区退出并不是完全自觉的,应该运用制度化手段确立规范的政府退出机制,寻找行政权力与自治权力的“平衡点”和“有效边界”。市场经济和自治条件下,政府和社区属于不同性质的组织,拥有不同的管理手段,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同。政府在社区治理中应承担的职能有:第一,指导和帮助社区组建社区组织。社区组织是实现社区治理的物质载体,因此,要保证社区组织的完整和社区组织结构的完善,让社区居民和社区自治组织充分参与社区管理体制建设。可由社区建设委员会、社区管理委员会、社区自治组织和专业服务组织等三个层次组成。第二,为社区治理提供必要的法规和政策支持。社区治理是治理主体在法治的环境下有序参与社区活动。因此,政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社区居民的自治活动,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为社区治理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社区健康发展。第三,大力培育社区服务组织和自治力量。可通过转制、扶持等措施,将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转变为社会服务组织,社会服务组织承接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自治组织转出的服务职能、服务项目,改变了街道过去单纯靠行政手段兴办社区服务的做法,实现了从“养人”到“养事”的转变。第四,帮助社区提高自我治理能力。衡量自我发展的能力是个综合性指标,绝不是你换了一块社区牌子,社区治理能力就随之提高了。政府在这方面一定要起到宏观指导作用。

总之,在社区治理结构中,政府行政管理服务体系与社会自治体系的关系是最核心的关系。我们强调重心下沉,就是要让政府真正负起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责任。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最重要的责任就是为社区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公共环境。社区自治组织切实围绕居务服务开展工作,实现政社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真正实现政府到位、社区归位、市场入位。社区治理的未来方向是向自治型模式过渡。

参考文献:

[1]丹尼斯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M].杨春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2]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王邦佐.居委会与社区治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4]潘小娟.中国基层社会重构:社区治理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注 释: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