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社会治理政策

时间:2023-08-18 17:38:28

导语:在社会治理政策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社会治理政策

第1篇

关键词:公共政策社会组织;活力

中图分类号:C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4)-09-0066-01

一、用好的公共政策为社会组织及其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社会组织的活力激发首先需要在其具备合法依据的前提之下。目前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主要依据的《社团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共同特点是对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的规定详尽,而对社会组织成立后行为的规范不足。且由于条例颁布之时的环境与目前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有显著差别,一些条款明显阻滞社会组织的发展:如对所有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规定、相同地域限制竞争的规定,等等。这些不足阻碍社会组织增量提质,亟须尽快修订完善。

从2013年起,中央明确降低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提出四类社会组织可以免挂靠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管理,各省市也陆续已落实了这一政策。但是对于“四类社会组织”的内涵外延目前还未有明确统一的共识,对于社会组织的分类类别目前尚处在调整过程中,以至于在具体的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这需要在执行过程中运用政策创新来解难。

社会组织发展较快的广东省,采取了许多政策创新,来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支撑,如《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除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这四类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取消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除外)的注册(开办)资金要求;允许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去垄断化;对社会组织年检制度改为报告制度,以此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

二、用好的公共政策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处于初创期的社会组织容易因遭遇运作资金的匮乏、人力资源的匮乏和运营项目的匮乏等资源匮乏而夭折,需要政府通过制定好的公共政策来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资源保障以提高社会组织的成活率。譬如,运作资金的匮乏可谓草根社会组织难以发展壮大的第一难题。社会组织的运作资金来源,从国际上来看,主要是三大块:提供服务的收费、政府财政投入和慈善捐赠。提供服务的收费取决于有一个好的项目(当然,不少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提供免费服务,其资金来源更严重依赖于财政投入与慈善捐赠);政府的财政投入则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或政府直接定向资助的方式给予;慈善捐款则是广泛地来源于企业和民众。因此,对应地,政府能够通过增加社会组织能够参与的服务项目、增加对社会组织的财政投入及投入方式;和提振企业界和社会公众的捐赠热情的方式来实现资源保障。而项目、投入方式和捐赠热情的提振都依赖好的公共政策设计。

(一)增加社会组织能够参与的服务项目

增加社会组织能够参与的服务项目意味着政府在部分领域的放权、职能转变,意味着政府以公共政策赋予社会组织参与的权力。一些原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服务(或原有自身下属二级机构和事业单位承办的服务)及一些新的服务采用创新的方式来供给――能够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的方式。国家层面提出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湖南省在几年前也已开始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办法,不少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在今年也明确提出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预算和任务。这是政府让渡自身权力,为社会组织提供资源保障的具体做法。如何让草根社会组织、官办社会组织和有能力从事相应服务提供的事业单位共同参与服务项目的竞争,使社会组织获得参与的机会,这将是在愿景提出之后的具体落实中考验地方政府公共政策能力。

(二)增加对社会组织的财政投入及投入方式

从国际上看,增加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能促进社会组织保持竞争力,占政府对其财政投入的大部分。但对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尚幼的总体情况来看,直接的扶持必不可少。国内不少地方政府在提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招投标方案时遭遇了无人应标的尴尬,长沙市也曾出现在养老领域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发现符合资质的社会组织数量不足的问题。事实上,在社会转型的当下,社会组织在不少领域是非常缺乏的。地方政府在充分调研摸底之后,以直接的赞助金、鼓励金和培育费的方式投向一些特定领域和特定阶段的社会组织(如初创期的社会组织、从事社区服务的志愿组织、具有完善的发展思路而缺乏生存经费的社会组织,等等)是必需的。将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财政投入以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大赛、社会组织孵化中心、政府捐赠、政府鼓励金等方式以怎样的组合来供给,亦是多个职能部门公共政策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三)提振企业界和社会公众的捐赠热情

提振企业界和社会公众的捐赠热情不仅仅是文化的问题。在西方国家,人们的捐赠热情受宗教影响,但是也有可获税收减免的考虑。以税法这一调节手段促使人们愿意将一部分收入捐赠至社会组织中,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其社会关注度都是非常重要的。2007年修订的新税法对捐赠的税前扣除做出了变更,公益性捐赠由原来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内扣除调整为按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个人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30%,意在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赠。然而要获得免税,所需履行的程序复杂,获得的相关规定的模糊,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获取的困难使得真正享受税收减免并非易事。对地方政府而言,及时以公共政策使得好的政策方向落地执行非常重要。湖南省2014年4月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除此之外,地方政府以增强公众捐赠热情为目的,尝试提供适用于本地的针对捐赠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致力于营造一种互帮互助的乐捐氛围或许比强制捐赠的效果好得多。

三、用好的公共政策为社会组织的竞争提供良性环境

第2篇

论文摘要:职业性别歧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都做了深入研究。职业性别歧视不仅是经济现象,更是社会问题,社会学理论以独特的视角解释了这一现象,且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同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社会政策当仁不让地担负起其消除职业性别歧视的职责。 

劳动力市场同样受“供需关系”的掌控,但现行中国显然是劳动力的买方市场,雇主的价值、偏好将导致不同的市场结果。学者赵耀对雇主雇佣行为调查表明,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是存在的,一些雇主坚持不选择女性,认为女性不能兼顾家庭和事业,生育和照顾家庭会影响工作和加大支出成本,75.6%的调查者“同意”或“很同意”这种观点。还有部分对雇主对女性未来发展的适应性、工作内容和岗位变动的应变性表示担忧。

我国劳动力市场上职业性别歧视现象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即女性人口就业率较低、下岗失业比重大和职业报酬差距大。虽然每年的调查结果有所变动,总体状况没有明显改善。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都非常深入地研究了职业性别歧视,社会学以独特的视角弥补了经济学纯理性考量的缺陷,且非常有解释力。

一、社会学理论的解释

1.女性劳动就业中的角色期待。大多数学者认为,在社会化过程中对社会性别意识的强化以及对男女两性在家庭和社会中不同角色的期望是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的主要原因之一,不仅影响到女性是否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决策,而且决定了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后的职业选择,也会影响雇主的招聘行为。

2.个人偏见理论。该理论是由贝尔克(becker)创立,是在“身心不悦”的基础上建立的,用贝尔克的话说就是,“如果某个人具有歧视的偏好”,那么他就乐于以某一群体替代另一群体并为此支付某种费用。他认为,这种偏见来自雇主、雇员、顾客三个方面。(1)雇主歧视。假设一些雇主对一部分人具有主观的偏爱或对另一部分人具有嫌恶情绪,而与其技能无关。如一部分男性雇主对女性雇员抱有偏见,即使女性与男性有相同的劳动生产率,他们也只愿雇佣男性,除非女性雇员和男性雇员之间的工资差别大到足以抵消对女性的偏见的程度,才会雇佣女性。(2)雇员歧视。这与工作职位的竞争、工作中的磨擦、人们对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健康等的认识的不同有关。例如,大多数白人对有色人种持有偏见,有些男性雇员不愿接受女上司的领导,或者有些人不愿跟老年人、残疾人一起工作,即使他们能够胜任。(3)顾客歧视。顾客有时对被服务的对象也会有偏见。如外科医生、机械工程师、司机顾客喜欢男性提供的服务;护士、导游、空中小姐,顾客喜欢女性提供的服务。

3.互动理论。斯坦福大学的理姬薇 (cecilial.ridgeway)教授于1997年在解释两性职业和报酬不平等的问题时提出这一理论,她认为,人们生活在互动的交往中,在求职、应聘、面试时都会有直接和间接的互动。基于性别的显著差异,互动过程形成了男性和女性不同的地位信心。在男性优于女性,更胜任工作的观念影响下,造成具有与男性同等能力的女性对自我的期望不同。同时,男性利用占据权威位置的机会,故意忽视或消除对他们不利的因素以维护他们的利益,使得女性很难改变这种状况。评价职业报酬时,人们通常较少选择异性参照群体,更多的采用与同等任职资历的、同样性别的人相比较的方法。这种通行参照群体的选择,导致社会网络的同性化和职业性别隔离。

4.激进女权主义的自行就业观点。激进女权主义从强调私生活领域的问题出发,认为女性在社会劳动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主要根源在于她们在性和生育方面受男性控制,不能自主。因此他们提供的战略便是使女性与男性分离,鼓励女性去创建自己的产业,如商店、银行、企业、饭店、医院、书店等,以做到自行就业,免受社会就业市场的性别歧视。

二、消除职业性别歧视的社会政策建设

1.公共政策的大力支持。一些发达国家为促进女性就业实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值得借鉴,包括职业教育和培训政策、失业保险政策、职业介绍和指导政策、公共就业工程等政策。美国(“一揽子职业中心”)、法国设立专门机构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和就业指导。很多发达国家积极介入女性就业,财政拨款补贴公立职业介绍所,为妇女就业和企业用人提供免费服务;大力兴办公共工程,为妇女提供就业岗位;鼓励女性自主创业,制订了明确的支持政策,这方面美国和欧盟都走在前列,取得显著成效。

2.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第一,我国社会需要制订《反就业歧视法》,依靠法律的强制来保证女性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机会,实现同工同酬;当前,不少中小私营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不缴纳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五项保险的行为,严重损害女性劳动者,法律要制定细则予以纠正。第二,女性承担着生育和照顾家庭两大社会责任,女工生育保险应尽快转变为社会统筹,实现企业的成本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来承担妇女生育哺乳费用以及生育保险金。第三,应该健全和完善女性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长期失业和下岗的女性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各级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学习发达国家经验,积极帮助她们寻找就业机会,开展再就业服务,把保障和服务结合起来。第四,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对象应包括各种类型的女性从业人员,使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能够惠及所有女性,提高三条保障线的救助水平和力度,使失业女性的贫困状态能够得到缓解直至消除。

参考文献:

[1]赵耀.中国劳动力市场雇佣歧视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77.

[2]苏艳明,曾春媛.我国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现状及原因分析[j].当代经济,2006,(3上).

第3篇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 决策机制 社会心理 高效

一、研究概况简述

服务型政府旨在强调政府的公共性与服务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把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探索提上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日程。

根据这一情况,《服务型政府决策机制的社会心理因素研究》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计划通过实地调研、理论思考、多向比较和原因剖析,对政府的职能部门、公务员、服务对象以及普通的社会公众进行访谈和问卷调查,以期了解服务型政府决策过程中的社会心理因素,对公共服务型政府进行更为具体、深入的研究。

根据研究方案,本次研究选取了四川省宜宾市、云南省泸西县、河南省驻马店市、河北省廊坊市的部分城乡作为调研区域。在四地进行了问卷调查,并辅之以小型座谈会、入户交谈等方式。共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99份。

二、影响服务型政府决策机制的社会心理因素分析

(一)在本次调研选取的样本中,男性占53.4%,女性占46.5%;20岁以下和50岁以上平均只占8.8%,而20岁到50岁之间人群占到82.3%,使得最终的调查结果更具客观性和时效性。在受教育程度方面,大专、本科以上学历者达到了58.3%,高中、中专所占比率为26.0%;就从事的职业而言,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占24.5%,企业工作人员占19.3%,其余人员如学生、个体经营户、退休人员等总共占到51.5%。

(二)在被调查对象对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活动了解方面,知道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占51.0%,不了解的占49.0%;同时;参加过政府活动(如网上征求意见、电话咨询、参加听证会等)的人员占70.0%,一次都未参加过的占30.0%左右。可以看出,现阶段已有相当部分人员愿意去了解和关心政府面向百姓的活动,关注政府的决策,但是人们所知道的或者所参加过的活动却很少。调查数据还显示,参加过“网上征求意见”的人员约为25.0%,参加过“电话咨询”的仅为10.0%,而参加过多项活动的不到总样本的7%。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大力加强对民众有关知识的宣传,将老百姓提出的意见真正落到实处。

(三)在民众获取政府信息渠道方面,几乎有一半的人通过如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来了解政府的决策,所占比例为51.1%,另外有34.4%的人不能够或不愿意通过公开渠道来了解政府的相关决策。这些情况反映出,现阶段仍有部分群众无法获知政府的相关重要决策,这无疑会造成了民众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理解鸿沟,相关部门应加强配套设施的建设,尽力保证绝大多数群众能在较快时间内获悉政府的决策和主要精神。

(四)就群众对政府决策过程的态度而言,有近75.0%的调查对象认为,现在政府的决策过程是公正透明的,同时有25.1%的人认为政府的决策过程没有做到透明公正。这个数据反映出,绝大多数民众对政府决策过程是持满意态度的。数据显示,有54.5%的调查对象认为,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只做到了部分透明,仍有一些决策并未向公众公开,只是将最终的结果向群众宣布。在“对政府哪些决策较为关心”的访问中,有高达70.0%的被调查对象对政府的“便民措施”最为关心,其次约有50.0%的人对政府的“人事任免”也很关心,其它如“政策法规”、“发展计划”、“政府预决算”等,也有相当部分群众对其持关注态度。

三、服务型政府决策机制的社会心理改善路径

(一)提高公众对服务型政府决策机制的认识与了解。应向民众大力加强服务型政府以及决策机制的传播和讲解,真实做到让百姓知道和信赖服务型政府,让大家切实体会到服务型政府及其所发挥的各项职能为自身所带来的便利条件。

(二)拓宽公众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渠道。政府机构好比一个巨大的信息集散地,政府部门应主动地、有计划地收集信息,及时公开地传播信息,尽快通过各种信息媒介和渠道向社会各界公开,并建立和完善各种监督机制。

(三)提高公众对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关心度与满意度。公众满意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价值取向。要通过转变“官本位”意识和政府功能再造,建立公众满意度指标体系,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等工作,提高服务的公众满意度。

(四)提高公众对政府活动的参与率与积极性。为了有效提高公众对政府部门活动的参与积极性与参与率,应该构建合理的公众参与机制,一是民主决策,扩大政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二是科学决策,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的产生;三是提高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能力及水平。

(五)提高政府信息和决策的透明度。主要是增加政府活动即工作程序、工作内容的透明度,包括立法活动、政策制定、法律政令实施、公共开支等相关信息。另外,政府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也需要根据实际需要予以适度公开。

参考文献:

[1]董田甜.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关键:政府执行力[J].唯实 , 2007,(12)

[2]张创新,韩艳丽.服务型政府视阈下政府执行力提升新探[J].中国行政管理,2010,(10)

[3]马佳男.行政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以及民主化[J].科技智囊,2009,(05)

[4]苏孔孝.制定公共政策过程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的内在联系[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4,(05)

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确保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制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税务机关。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省内联网的《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系统,也可采取其他形式与税务等部门建立《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制度。

各级税务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可就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其他相关问题建立通报、协查制度。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已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要及时汇总并注明领证人员的相关信息。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核、认定工作中,对已经被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经就业的内容(印戳)。

三、各级税务部门在审批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要严格审查《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情况,发现有疑问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与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信息对照或提请劳动保障部门协查。对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税务部门要在各《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印戳)。

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其减免税时,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执行。个人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2003]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确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借用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减免税的人员,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批准其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出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主管劳动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并记录在案。

第5篇

城镇生态环境多元主体治理模式是政策工具选择的前提。城镇生态环境是城镇人口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空间,根据生态环境的整体结构、功能特点和基本属性等,可将城镇生态环境分为三大类:一是水域生态环境,主要包括河流、护坡、水库等;二是地域生态环境,主要包括政府机关、商贸、住宅、工业企业、开发区、绿化、公路、铁路、机场、古迹旅游等建设用地;三是空域生态环境,即一氧化碳、二氧化碳、雾霾和空气粉尘等。城镇生态环境大部分都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对城镇生态环境治理存在多种模式,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1政府垄断的单一模式

政府在城镇生态环境治理中既是资金的提供者,也是城镇生态环境主要的执行者和维护者。政府的治理方式主要有管制、强制执法和严格征税等,而这容易造成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这种单一模式存在着内在的缺陷。首先是资金的短缺。城镇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充足的资金,这关系到治理的效率和效果。在政府垄断的情况下,城镇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只能依靠政府来提供。近些年来,政府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了对城镇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但这只是杯水车薪,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金短缺的状况。由于政府在城镇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失灵,不仅会导致政府寻租,还会导致城镇生态环境陷入“治理—破坏—再治理—再破坏”的恶性循环,使过度治理和治理不足并存。在政府垄断城镇生态环境治理的情况下,由于缺乏竞争机制,容易使政府陷入官僚制困境,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城镇生态环境治理的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此外,政府垄断还会导致城镇生态环境治理的边际效用递减,影响治理效果。

1.2政府与企业结合的二维模式

在城镇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与企业进行合作治理,既可以克服政府失灵,又可以弥补市场自身的缺陷,这是实现城镇生态环境有效治理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城镇生态环境的治理过程中,政府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而企业则是以追求营利为最终目标,出售产品和服务获取最大利润。在政府与企业的二维治理模式中,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为了公共治理发挥最大效用,会允许或授权企业参与到生态环境的治理中来,因为企业既拥有政府无法比拟的雄厚的技术基础和专业设备,又能够实现城镇生态环境的源头治理,而政府只需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在这二维治理模式中,政府最主要的任务是提供相应的政策工具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提高企业的积极参与性,从而实现政府和企业的合作双赢。

1.3政府、企业和社会联合治理的多元模式

在多元的联合治理模式中,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到城镇生态环境的治理中来,三者之间形成了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关系。政府在城镇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和完善法律法规,吸引企业参与到生态环境治理中来。而社会组织作为政府的“减压阀”和“稳定器”,与政府相比,社会组织更具专业性和灵活性,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对城镇生态环境更为敏感和关注,能创造出比政府更低的公共治理成本和带来更高的效率。与企业相比,社会组织更具有志愿性和公益性。鉴于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规模较小,力量薄弱,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等形式给予社会组织鼓励和扶持,发挥其在城镇生态环境治理中应有的作用。此外,社会组织是由具有不同利益动机的群体组成的,不能作为统一的整体从社会的全局考虑问题,这就需要政府给予引导和规范管理,使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这三种模式中,多元治理模式可以对城镇生态环境进行全覆盖,实现城镇生态环境的全方位治理。政府政策工具的选择是多元治理模式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因此,政府要从多元治理模式出发设计政策工具。

2城镇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工具选择的种类

对城镇生态环境治理的政策工具应该进行分类,以方便政府确定选择的范围。国内外学者对政策工具分类有着不同的分类方式。在这里,我们将借鉴华中科技大学徐顽强教授提出的公共政策工具的类型所作的分类,将政策工具划分为七大类,并按照政府介入程度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即管制、直接供给、市场性政策工具、财政性政策工具、社区治理、志愿者组织、个人与家庭。下面,按照不同的政策工具在城镇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程度,对主要的政策工具分别进行描述:

2.1政治性工具

政治性工具就是政府在政治权威和公权力的前提下,运用法律、法规等约束和规范公民、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的行为,促进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政治性工具主要包括管制和直接供给。管制首先是确定一个政策目标,然后对政策目标群体某些特定的进行强行要求和禁止。其中管制的内容有经济管制和社会管制,经济管制主要是对自然资源产品价格、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修复效益,以及对一些高污染企业的进入和退出行为进行管制。企业参与城镇生态环境治理,对政府来说,经济管制是不可或缺的政策工具;而社会管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对一些污染企业进行取缔。直接提供就是在公共预算的前提下,由政府直接提品和服务,在政策工具中属于消费性支出政策。城镇建设用地和绿化用地等更多地要靠政府直接提供。政府直接提供的社会性需求领域较为广泛且处于政府内部运作,必须掌握重要的信息和资源,允许内部化交易,是一种成本较低的政策工具。但由于政府是参与生态环境活动的唯一主体,可能导致治理成本过高,而且,还存在着在治理过程中由于政府部门职能交叉使工作人员执行困难。更为重要的是,在现行财政体系和转移支付不足的情况下,根本不能对城镇生态环境进行高效治理。

2.2经济性工具

经济性工具就是在市场规律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利用工商管理技巧和经济刺激措施来指导和规范社会目标群体行为,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的手段。政府运用经济性工具,既给予企业充分的自,又能不同程度介入其决策的形成过程。经济性工具主要有市场性政策工具和财政性政策工具这两种,其中市场化政策工具的内容包括市场自由化、市场促进化和市场活泼化。市场自由化主要是允许更多的参与者(企业、社会组织)进入到城镇生态环境治理中来,解除市场管制。市场促进化主要是创造市场化的产品,政府可以发放污染许可证,允许企业排放一定量的污染物,但要其付费。市场活泼化主要是通过契约外包,与营利或者非营利性组织签订契约,来提供垃圾清理、街道清洁、道路绿化等公共服务。总之,市场机制的政策工具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提高社会治理效率,促进城镇健康发展。在财政性政策工具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征费、课税等方式,对企业污染造成的负外部性成本行为(如空气污染)征收税费,约束企业行为,从而达到政府治理目的。

2.3社会性工具

社会性工具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很少或几乎没有政府的介入,以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分配社会福利为目标。其主要包括社区治理、志愿者组织、个人与家庭。城镇社区内的垃圾处理、绿化等,可以由社区居民自行规划,政府可在此基础上给予相应的补贴。志愿者组织又被称为“社会中介组织”或“民间组织”,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在城镇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失灵。城镇大部分生态环境的治理,志愿者组织都可以参加,如街道清洁、植树种花、生态文明宣传、垃圾回收、环保巡逻纠察等。志愿者组织参与城镇生态环境治理有利于减低政府公共治理成本,但这必须以志愿者组织的发育状况为前提。总之,随着公民社会的崛起和第三部门的发育,社会性工具的使用将会得到不断的加强。

3城镇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工具选择的的依据

在消费特点上对城镇生态环境进行分类是政策工具选择的依据。从消费特点上对城镇生态环境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纯公共产品的生态环境、俱乐部产品性质或公共资源性质的生态环境。

3.1纯公共产品性质生态环境的政策工具选择

纯公共产品性质的生态环境在消费过程中,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较为典型的是空气、环境保护、免费公园、公共座椅、公共厕所等。俱乐部产品性质或公共资源性质的生态环境,大部分的生态环境都属于这一类,如公共草坪、矿产资源、公共牧场、公共池塘、公共河流、公共渔场等等。对于这类性质的公共产品,政府应该选择政治性政策工具来进行治理。

3.2俱乐部产品或公共资源性质生态环境的政策工具选择

第6篇

关键词:精准扶贫;政策执行;基层组织;治理能力

中图分类号:F1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7)01-0001-08

收稿日期:20160906DOI:10.13968/ki.1009-9107.2017.01.01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4JZD03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6YJC710010)

作者简介:雷望红(1991-),女,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乡村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底,由中办和国办联合出台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集中力量予以扶持,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稳定脱贫目标。2014年初,中央和地方纷纷制定了精准扶贫的战略规划,地方政府逐步进入实施阶段。

精准扶贫政策,试图通过改“漫灌扶贫”为“滴灌扶贫”的方式,既能够节约扶贫资源,又能够有针对性地扶持贫困户,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多个层面的困境。一方面,在执行中出现目标偏离,表现为精英俘获[1]、贫困户参与不足[2]以及多种排斥现象[3,4];另一方面,在政策落地时,会出现政策与村庄的不匹配现象,比如产业支持、安居扶贫等政策无法有效扶持贫困户[5,6]。不仅如此,精准扶贫政策还会引起村庄激荡,由于盛行平均主义思想,村民们要求对于政策资源进行公平分配,由此会引发上访等问题,给村庄带来新的治理难题,甚至会出现乡村治理的“内卷化”[1,2]。

精准扶贫政策的目的在于扶贫,实现路径在于“精准”二字,但从目前学界研究的整体上看,主流观点认为精准扶贫出现了严重的不精准执行现象。关于精准扶贫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精准执行问题,大致有三种解释路径:(1)从官僚体系的视角出发,认为是央地关系、社会控制和社会成本承担等因素导致了执行困境[3];(2)从村庄的内部特性寻找原因解释,村庄社会环境、乡土社会的特征、社区精英被俘获、贫困群体集体行动的缺乏等因素影响了政策的执行[1];(3)从政策本身进行解释,认为精准扶贫政策本身具有内在悖论,由于忽略了扶贫对象的内部差异性,从而引发执行问题[2]。另有一些学者主张从转型的角度认识当前的扶贫问题,从而理解贫困治理的复杂性所带来的精准扶贫挑战[7]。

精准扶贫政策的不精准执行,本质上是政策执行偏差问题。已有研究对于精准扶贫政策的理解与认识,从总体上来看,侧重于从政策落地的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探讨政策执行的状况,而忽视了政策执行主体即基层组织的重要性。制度基础与社会基础具有不可逆性,从这些角度出发,对于政策执行的改善无法做到对症下药。若从基层组织的角度探讨精准扶贫政策的执行问题,可以把握政策执行的情境性,因此能够洞悉政策执行偏差的直接原因,从而及时纠偏。本研究立足于赣南宋村的调查经验,呈现当地精准扶贫政策执行偏差,从基层组织的角度予以解释,并以此为基础,拓展理解当前我国农村资源输入的组织困境。

二、精准扶贫政策的实践个案

2014年5月,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联合颁发了《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要求通过对贫困户和贫困村进行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引导各类扶贫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扶贫到村到户。赣南宋村宋村是赣南最大的行政村之一,全村在册人口为8 837人,实际人口接近万人(严格计生时期的黑户多)。笔者于2016年7月4-24日在该村进行为期20天的调查。于2014年底开始集中精力开展精准扶贫工作,总共确定421户贫困户,1 468个贫困人口。2015年宋村将扶贫工作确定为中心工作,在具体的政策实践过程中,该村存在着明显的不精准执行现象。

(一)精准识别不精准

贫困人口与贫困户的识别与确定,原则上要求申请评议,由群众根据自己的家庭情况自行申请,由村组干部评议、公示公告,再由上级进行筛选和抽检。在村委会具体的识别过程中,宋村干部为了减轻精准识别的麻烦,实际操作过程如下所述:

上面给了我们村1 468个贫困指标,基本上每7个人中有1个是贫困人口,指标这么多,谁是贫困人口根本辨不出来。具体分配的时候,村里按照人口比例分到小组,由小组长评选,再由包组组长进行确认,村里按照入选人口大致做个评选,砍掉条件明显比较好的,留下条件差的。小组长评选时,有时也有私心,但主要权力还在村干部。

宋村村干部在精准确定贫困户上,实际上面临两难困境:一方面,宋村分配到的贫困户名额过多,贫困名额占到全村人口的15%,远远超过实际贫困人口;另一方面,宋村村民的经济差异不明显,村干部容易选出绝对贫困群体,但不易选出次贫困群体,名额分配的标准不易确定,即使按照民主评议的方式,也无法公平地识别和确定。因此,村干部不得不采取主观评议的方式选择贫困户,避免群众申请和民主评议,并通过打球的方式,将名单公布在村委会六楼的会议室。

2.权责不匹配的无力。精准扶贫的政策由中央层面作出,但由基层组织具体执行和落实。基层组织责任重大,对贫困户的具体帮扶责任主要落在基层干部身上。一方面,他们需要亲力亲为为贫困户出谋划策、拟定计划、支持脱贫,另一方面,他们需要做好规范化管理工作,跟踪与记录,如果出现纰漏,需要承担失职的责任。在精准扶贫政策的执行上,基层干部既是政策的具体执行者,也是责任的直接承担者。

然而,基层干部肩负的责任与享有的权力严重不匹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分税制和农业税改革以后,基层组织丧失了资源汲取能力,高度依赖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可支配资源极其有限;二是随着官僚制的深化发展,上级政府对于基层治理的干涉程度强化,在面对乡村社会的现实问题时,基层干部丧失了治理的灵活性。当精准扶贫政策出现时,基层干部一无充足资源,二无政策权力,只能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硬着头皮,按照上级要求执行政策。他们一面利用国家政策,一面动用私人资源,试图完成帮扶工作,但政策渠道未打通,如银行设置种种障碍不给真正的贫困户贷款,私人扶持也不易获得,私人普遍不愿进行风险帮助。因此,帮扶干部们要真正完成帮扶脱贫工作难度极大。况且,一位帮扶干部面对几十个贫困对象,难度可想而知。在权责明显不对等的情况下,他们只好选择性退步,只完成相对容易的形式帮扶工作,即通过文字脱贫的方式交差,以期在运动期限内糊弄过去。

3.压力考核下的自保。目标管理责任制在权威体系内部构建了一套“责任―利益连带”的制度性联结关系,形成基层政权运行与地方社会的治理压力[12]。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基层组织中所营造的压力氛围,会促使基层干部通过策略主义的方式,寻求自恰的生存之道[13]。实际上,策略主义的运用,既是基层组织的治理智慧,也是基层政权不得已的选择。

目标管理责任制具有明显的目标导向,通过对目标达成状况的考核进行奖优惩劣,但由于目标实践过程不可保留,无法完整呈现,只能通过形式化的文字材料呈现出来。文字材料就如同一份考卷,在上级进行检查时,如果“考卷”出现纰漏,上级“打分”低,不论平日里的工作做得多好,都相当于未实现目标。同样,在向上呈阅工作材料时,如果数据不好看,与规定目标相差甚远,也会受到上级的批评与惩罚。在压力型体制之下,基层组织更加看重上级的考核工作而非具有实质意义的实践工作,因此,基层干部会进行策略性转换,将文字材料的准备工作置于政策执行之上。面对精准扶贫工作,宋村村干部最强调的是数据的“正确性”,他们要反复核对文本数据与网上数据,国网与市网的数据。在上级检查时要确保所要回答的数据与贫困户家庭的文本情况一致,以免在领导问话时回答失误。在目标责任制下,政策落实通过文本形式的呈现,实际目的在于通过考核避免惩罚,以实现基层干部的自保。

(三)基层干部的政策定位

从基层组织的角度来分析精准扶贫政策的具体执行,能够观察到基层干部政策执行的情境。在基层治理资源有限、权责不对等和压力型的考核体制之下,基层干部会对政策进行定位,选择执行的方式与力度。尽管精准扶贫政策以政治运动的形式下达,但贫困具有相对性、流动性,消除了今天的底层,明天还会出现新的底层,今天解决一批,明天会新出一批,以突袭式的方式根本无法啃掉这块“最难啃的硬骨头”。在基层干部看来,这场针对贫困的运动式治理,“就是一阵风,很快就会过去” [14],上级部门规定了目标达成时间,不论任务完成与否,在政治压力之下,各级政府都必须“完成”既定目标。

在短促的扶贫运动中,基层政府一方面要在压力考核下满足上级目标达成的愿望,一方面要在基层治理资源匮乏、权责不匹配的情况下完成任务。他们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找到平衡,既去完成任务,并让上级在检查时感到满意,又不完全按照上级的要求做事。因此,精准扶贫政策在基层就被定位为隐秘的资源分配政策和文本制作工作,基层干部低调地将名额和资源分发下去,能否真正帮扶到贫困户不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数字考评呈现政策执行的样态。在基层干部的这一政策定位之下,政策执行必然产生不精准执行现象。

四、国家资源输入的基层组织困境

农业税费改革后,公共服务型福利国家取代了控制提取型国家[15],国家改“资源汲取”为“资源输入”,通过项目下乡的方式向农村社会输入资源。在国家资源输入的背景下,基层组织如何承接资源、如何执行国家政策成为一项重要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精准扶贫政策是国家的又一大惠农政策,基层组织在政策执行时所面临的治理成本、权责问题和考核压力等执行约束,暗含着基层组织的深层困境,严重制约了国家资源的输入效率与国家政策的执行力度。

(一)资源输入背景下的基层组织样态

农业税费取消以前,国家表现出强者形象,具有高度的专制权力[15],保持着对于基层社会的强势汲取。此时,国家为了保持对于基层社会的汲取能力,与基层组织结成合谋关系,默许和容忍基层组织的过激或违法行为,导致国家政权与农民关系的紧张状态。基层组织则由于和农民在各项事务上密切互动,建立紧密关联。税改以后,国家改变治理思路,通过资源输入不断向农民示好,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迅速拉近。然而,由于中央掌握财政的分配权,形成了“中央财政喜气洋洋,省市财政勉勉强强,县级财政拆东墙补西墙,乡镇财政哭爹叫娘”的分配格局[16],乡镇财力下降,可支配资源严重不足。乡镇不得不依赖上级的资源转移,中央借机约束和规范基层组织的治理行为,导致基层组织日益丧失治理自主性。由此带来的后果则是,基层组织与国家的信任关系被打破,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日渐疏远与恶化(见图1)。

在基层组织治理能力日益弱化的状况下,基层组织承担的自上而下的任务与自下而上的诉求却不断增长。在税改以前,基层干部对上主要完成收取税费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下主要则是解决矛盾纠纷和分配土地。国家加大向农村社会输入资源以后,大力发展民生事业,将提高农民的收入和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作为重要工作。国家改善“三农”的宏愿落到基层组织,不断累积的自上而下的任务堆积到基层干部身上,农民则借助国家对于“三农”领域的倾斜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对上的期待不断高涨,基层干部承担着来自于国家和农民日益增长的双重任务(见图2)。

参考文献:

[1] 邢成举. 村庄视角的扶贫项目目标偏离与“内卷化”分析[J].江汉学术,2015(5):1826.

[2]葛志军,邢成举. 精准扶贫:内涵、实践困境及其原因阐释――基于宁夏银川两个村庄的调查[J].贵州社会科学,2015(5):157163.

[3]左停,杨雨鑫,钟玲. 精准扶贫:技术靶向、理论解析和现实挑战[J].贵州社会科学,2015(8):156162.

[4]邓维杰. 精准扶贫的难点、对策与路径选择[J].农村经济,2014(6):7881.

[5]李博,左停. 精准扶贫视角下农村产业化扶贫政策执行逻辑的探讨――以Y村大棚蔬菜产业扶贫为例[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6673.

[6]付少平,赵晓峰. 精准扶贫视角下的移民生计空间再塑造研究[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816.

[7]邢成举,赵晓峰. 论中国农村贫困的转型及其对精准扶贫的挑战[J]. 学习与实践,2016(7):116123.

[8]邢成举,李小云. 精英俘获与财政扶贫项目目标偏离的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3(9):109113.

[9]T B Smith. The Policy Implementation Process[J].Policy Science,1973, 4(2):203205.

[10]周雪光. 运动型治理机制: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再思考[J].开放时代,2012(9):105125.

[11]欧阳静. 论基层运动型治理――兼与周雪光等商榷[J].开放时代,2014(6):180190.

[12]王汉生,王一鸽. 目标管理责任制:农村基层政权的实践逻辑[J].社会学研究,2009(2):6192.

[13]欧阳静. 运作于压力型科层制与乡土社会之间的乡镇政权――以桔镇为研究对象[J]. 社会,2009(5):3963.

[14]邢成举. 压力型体制下的“扶贫军令状”与贫困治理中的政府失灵[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110.

[15]黄宗智. 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J].开放时代,2008(2):1029.

[16]周飞舟. 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J].社会学研究,2006(3):138.

[17]孙立平,郭于华.“软硬兼施”: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C].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2000:4245.

[18]吴理财. 应注意农村基层的选择性治理[N].学习时报,20090112(5).

[19]刘宁,黄辉祥. 选择性治理: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的一种尝试性解读[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7984.

第7篇

关键词 职业教育治理;治理理念;实践策略;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 G71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4)31-0078-06

在近年来经济危机及青年失业率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基于通过职业教育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的考虑,发展高效的治理体系成为国际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目标。2007年,国际大学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ies)专门召开了主题为“高等教育治理”的国际会议。200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了“教育治理:透明性、实施性和有效性”的国际会议,并于2009年主题为“教育治理”的《2009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2011年,OECD教育研究与创新中心启动了“治理复杂教育体系”的研究项目;同一年欧盟《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领导力》工作报告。国际社会的相关探索和实践为职业教育治理提出了很多创新性的理念和实践思路。

本研究试图通过对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及德国、瑞士、澳大利亚等重要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治理理念和实践的梳理,对我国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的改革提出建议。

一、国际职业教育治理的基本理念

(一)教育治理的基本理念

治理(governance)一词,由世界银行于1989年率先使用,已经成为政治和管理领域中使用频率极高的概念。200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了主题为“教育治理:透明性、实施性和有效性”的国际会议,会议特别指出,教育治理主要是指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和组织统筹合作、各尽其能,从而实现对公共教育事务更好地进行控制和引导。与传统意义上的教育管理相比,教育治理的内涵更为广泛,其不仅包括政府维度的教育行政,更包括非政府机制,特别是各种相关的全球性和区域性教育组织的管理机制,以及它们之间的互补与合作。在此基础上,UNESCO的《2009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将“教育治理”作为世界全民教育发展新的关注点。报告提出,教育治理问题是全民教育发展的症结所在,相关问题主要体现在教育资助治理、学校管理治理、师资治理以及教育治理规划等方面。优化教育治理与切合实际的教育政策有助于加强问责,扩大参与,促进教育公平。改善教育治理的路径是,加强教育政策性引导,重视教育投入的数量与公平;学校要保证并提高教育质量,妥善处理公私合作关系;加强教师治理,支持学校发展;在教育治理规划与发展战略间形成一体化措施[1]。

2011年,OECD教育研究与创新中心启动了“治理复杂教育体系”的研究项目,项目指出,所有OECD国家的政府都面临管理日益复杂教育体系的挑战,因此,需要发展一种有效的治理体系来应对这种复杂性,并为治理主体提供相关知识,使其作出科学决策。项目指出,从概念的角度来说,治理是指在一种没有一个单独主体进行绝对统治的背景下,共同治理社会的过程。教育治理包括国家和机构层面的,对教育政策发展、实施和评估的结构、关系和过程,其由一个复杂的网络组成,这一网络包括法律框架、教育机构及其与整个体系的关系、分配给教育机构的经费以及这些经费怎样以一种有效的方式支出,还有控制和影响相关教育行为的一些不正式结构和关系。

对于OECD国家来说,怎样在日益复杂性的背景下,实现教育体系的国家目标,是教育治理的关键因素。对此,这一项目主要关注如下两个关键环节:治理机制和知识选择。其研究重点集中在如下两个问题上:一是什么样的治理模式对于复杂教育体系是有效的?二是什么样的知识体系对于实现复杂教育体系的有效治理是必要的?

在此基础上,如图1所示,OECD提出了治理的三个关键因素:确定优先领域,制定政策发展领域,落实责任,这三个要素都是由非线性模式联系在一起的独立现象。这一研究项目主要关注如下三个问题:中央水平的政治决策者怎样在国家、地区和地方层面设计、组织及实施对教育体系的管理?多个层面的利益相关者怎样在多层面背景下组织、促进教育政策的实施?中央和地区及地方层面的利益相关者怎样在对教育体系的管理中进行互相交流[2]?

图1 OECD“治理复杂的教育体系”项目提出的治理框架

(二)职业教育治理的基本理念

瑞士教育、研究与创新部指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治理是指将政策、机构和人聚到一起,在多个主体间促进协商过程的一种战略管理体系。换句话说,每个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政治治理都是社会和经济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政策制定者、公民社会和私立部门都对不断变化的培训条件实施稳定的影响。职业教育治理体系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尽早发现各个主体间利益的不平衡,并使职业教育体系适应不断变化的背景[3]。

非洲教育发展协会(ADEA)认为,职业教育治理需要解决如下三方面问题:政府机构怎样共同承担对于职业教育的责任;为促进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协调发展及职业教育机构与外部利益相关者间的交流与合作,政府机构设立了哪些国家交流、合作与协调机构;是否形成了对整个国家职业教育总体供给情况的衡量指标体系[4]。更明确地说,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的关键要素包括职业教育职责的分配、交流、合作与协调框架,以及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一致性和衔接性。

2012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中国上海召开了第三届国际职业教育大会,大会工作报告《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转型:培养工作和生活技能》提出,善治是对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系统进行成功改革的一个明确先决条件。职业教育善治的关键是如何改进协调,让广大利益相关者参与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并且根据充足的信息确定优先事项和确保问责。

总体来看,从概念的角度来说,“治理”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条件下,多元利益主体围绕共同目标协调互动的过程。区别于传统自上而下、一元单向的政府“管理”理念,治理的要点在于多元主体合作共治,各主体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目标及行动方案。因此,在治理理论视野中,不仅要求中央政府而且要求地方政府、各级教育行政官员、职业教育专家、行业企业、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都参与到职业教育决策之中。

二、国际职业教育治理的模式与实践策略

(一)国际职业教育治理的主要模式

根据目前相关学者的研究,西方公共教育治理经历了“规制型”“市场型”“服务型”三种治理范式的演变,每种范式在治理理念、治理结构、治理工具、治理能力方面都有所不同。“规制型”治理范式遵循国家逻辑,强调教育公平,主张政府全程控制教育发展过程;“市场型”强调市场是公共教育发展的主导力量,只有通过市场竞争和激励,才能提高教育绩效,并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服务型”治理范式强调通过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逐步建立一种新型的公共教育市场,严格界定政府在公共教育领域的干预范围,通过政府解制以推动非营利组织提供公共教育服务[5]。

图2 欧洲培训基金会提出的职业教育多层治理模式

欧洲培训基金会通过对国际社会职业教育治理实践的研究表明,基于利益相关者间有效、包容、横向和纵向交流的多层治理模式,非常有利于增强职业教育与培训政策和体系的效率、效力、一致性、透明性和落实性。让一些国家层面之下的实体或地区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管理,以及确定市场对人力资本的需求,更加有利于促进地区层次的经济增长,并实现地区劳动力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匹配。这一模式的具体机制如图2所示。

图3 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四种治理模式

英国行业协会的研究认为,从实施的角度来说,职业教育治理机制的建立是在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及特定主体间建立明确交流及合作机制的过程。这些主体包括政府或教育管理者、教育与培训机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合作伙伴(雇主或工人利益组织,如雇主组织或行业协会)等,这些主体的一方是职业学校和教育管理者,另一方是以雇主和员工组织为代表的社会伙伴,其关键是在这些主体间形成有效的交流方式。从这一角度而言,如图4所示,职业教育的治理模式分为如下四种:一是自由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利益相关者间的协调机制较弱,职业教育机构和劳动力市场间通过市场信号进行直接反馈;二是计划模式,其主要特征是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间的正式联系或交流较弱,并主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交流;三是参与模式,主要特征是职业教育的各利益相关者或社会合作伙伴间已经形成特定的交流与作用机制;四是协调模式,主要特征是社会合作伙伴是职业教育更新过程的重要驱动者,并全面参与职业教育的实施。

从实践的角度来说,研究指出,奥地利、丹麦、德国、荷兰等北欧国家实施的以“集体技能形成体系”(collective skill formation systems)为特征的协调性治理模式(coordinated model)是最有效的职业教育治理模式,这一模式注重社会合作伙伴对职业教育实施的参与,积极加强相关治理主体间的交流对话。其主要具有如下特征:有效、透明的交流过程;利益相关者(社会合作伙伴:包括政府,以雇主协会、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合作伙伴,职业学校,企业等)间广泛参与、包容性与合作机制;研究本位的决策过程;开放性、反应性、适应性和灵活性;能够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断更新、调整职业教育的供给模式、课程和资格等,实现职业学校与劳动力市场需求间的有效匹配。

图4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协调性治理模式

德国波恩大学Werner Eichhorst等对世界范围内职业教育治理体系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后也提出,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治理模式运行效率是最高的,具体如图4显示。其主要特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课程和教学内容的社会适切性,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雇主、社会合作伙伴和教育机构都参与到课程开发中。二是与劳动力市场建立并维持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建立了雇主对职业教育体系的持续反馈机制。三是职业教育机构获得了充足的资金支持,具有必备的教学设备设施及受过良好培训的教师。四是在培训机构间创立了有效的竞争机制,激励职业教育机构的有效运行。五是建立了完善、严格的资格认证和质量保障机制,能够维持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质量。六是职业教育体系是一个开放、逐级晋升的教育路径,在职业教育机构中获得的能力和资格与在学术教育路径中获得的资格具有可比性,学生可以在两个体系间实现有效转换[6]。上述因素也都是高效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的基本特征。

(二)国际职业教育治理的实践策略

200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了主题为“教育治理:透明性、实施性和有效性”的国际会议,在会议最后形成的建议中,为各国改善教育治理、实现更好的教育结果提出了十方面建议:把政府权威部门的教育管理责任下放到地方和个体机构水平上;在利益相关者间建立有效的政策协商机制;形成教育发展的综合性法律体系;为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配备充足的资源;发展不受政党政治约束的教育治理体系;把学校作为行动的核心;促进专业治理能力的发展;支持教育专业发展及其收入的提高;增强所有层次利益相关者的声音;加强伙伴关系的构建。

2008年,澳大利亚技能署《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未来治理》的报告。报告提出,为确保对技能挑战作出有效回应,在发展有效的职业教育治理体系过程中,需要着重考虑如下几点:一是形成明确的国家目标和政策领导力,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在一个全球竞争的环境下运行,为应对这一挑战,需要加强一种集体性的国家目标发展,形成国家标准、劳动力规划、与行业新的合作关系,以及各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路径。二是确定或分析技能需求,形成经费拨款框架。三是有效管理和分配公共经费。四是运用系统的信息进行体系改革和发展。五是建立高质量的国家数据基础,促进相关决策。六是加强优异性、一致性和无缝的规范管理。行业和消费者参与对于国家培训体系的主流化、一致性和优异性是非常关键的,要通过这一点促进对于职业教育与培训服务的机会、信心和适切性[7]。

根据相关国际学者的研究,美国职业教育治理的基本架构是:地方教育机构负有治理公共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主要责任。但地方教育机构要在州立法和规定的框架下运行,而州的相关立法又受到联邦立法的严重制约。联邦政府向州提供支持职业教育与培训发展的资金。为获得这些资金,州必须向联邦政府提交相关计划,明确为实现联邦法律的目标,怎样运用这些经费。然后,州再要求地方机构提交运用这些经费的计划。此外,政府资助之外的技能培训主要由由联邦劳工部下设的学徒制办公室等部门实施[8]。

欧盟用高质量、有效、吸引力和适切性来描述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良好发展状态。欧洲培训基金会提出,治理与职业教育和培训政策的总体运行绩效高度相关,治理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2011年,欧盟的工作报告《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领导力》提出,欧盟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治理呈现如下趋势: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通过一系列广泛的活动及责任分配合并成更大规模的机构;中央政府的管理职能下放到地区或地方政府、学校委员会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努力增强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的自主性;从关注输入因素(注册和参与、项目的学制和性质)转向日益关注质量保障、学习结果或成果[9]。

英国行业及技能协会的研究认为,国际职业教育治理的普遍策略有:一是通过建立行业组织,在雇主、地方政府及教育机构间加强合作伙伴关系,在地区水平上为企业及雇主提供一个参与职业教育的平台,帮助发展相关的培训策略,以有效应对地区产业需求。二是建立对职业及相关技能进行认证的明确指标,并使这些指标获得广泛认可,从而吸引更多的学习者参与职业教育。三是政府提供对劳动力培训的经费激励,加强对与重点产业相对应职业教育领域的投资,鼓励职业教育机构和大学在重要行业采取集群行动,促进相关行业的创新和就业。四是加强对学生的生涯支持和指导,并使雇主积极参与,帮助学习者实现特定的就业目标。五是政府制定积极的产业发展战略,把教育及人力资本作为产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特别重视对中等后职业教育机构的投资。

2012年,UNESCO通过对世界各国若干旨在改善管理的政策办法进行梳理认为,如下策略是各国职业教育治理的普遍策略:将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纳入一项战略;使利益相关方结成积极的伙伴关系;决定是否下放权力,以及如何下放;审查并改革资历认证制度;开发质量保障程序;为制定政策改善证据基础;将政策框架与实施战略挂钩,以实现改革。

总体来看,密切联系企业和地区经济体,与地区经济体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劳动力组织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设计及实施,这些是实现高效职业教育治理的关键。

三、结论与启示

总体来看,虽然各国对职业教育治理概念理解和具体实践策略上有所差异,但建立社会合作伙伴多元参与的协调性治理体系是国际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经验和趋势。如欧洲培训基金会认为,“职业教育治理”是基于各个层次的利益相关者参与的、设定目标体系、实施并进行监控的职业教育决策管理的一种模型。职业教育治理的目的在于加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改进政策的问责制、透明度、一致性、效率和有效性。OECD提出,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建立的关键是职业教育的利益相关者及特定主体建立明确交流及合作机制的过程,其主要特征包括:高质量的教学及培训水平,积极的产业政策,灵活的培训和生涯路径,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积极投资。根据国际社会的相关经验,这一高效治理机制建立的关键有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在政府层面形成明确的法律规定,对职业教育决策或咨询中相关利益主体的作用给予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加强职业教育机构间及其与工作组织、行业企业的交流对话,形成关于未来技能需求的有效、透明、灵活、开放的交流传递机制。

其次,从职业教育自身的特征来看,作为与劳动力市场关系最为密切的一种教育类型,行业企业参与是职业教育治理的重要特征,职业教育需要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四方联动。行业企业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和平台来参与职业教育治理,在实质上影响着职业教育从决策到实施的整个过程。因此,准确定位各级政府、高职院校和社会,特别是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权责和职能,理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国际高效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的共同特征。

根据国际社会高效职业教育治理的标准,我国职业教育治理体系主要存在如下两方面问题:一是仍然以政府的行政管理为主,职业教育的法律保障体系,特别是行业企业等社会合作伙伴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的机构和制度不健全,没有形成社会共同治理的基础;二是职业教育发展的相关基本制度建设不完善,如招生制度、资格框架制度、经费拨款制度、劳动力市场需求预测和反馈制度等,不利于职业教育综合治理能力的提高。

基于我国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发展面临的问题,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现代职业教育治理是一个系统的战略发展和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必须要有一整套完善的国家政策、制度加以支撑。因此,未来急需设计和建立一整套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操作性,保障职业教育科学发展和实施的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安排,促进以行业企业为主导的社会合作伙伴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治理,以实现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职业教育的格局。

参 考 文 献

[1]EFA Global Monitoring Report 2008[R]. Paris: UNESCO, 2007: 21.

[2]Governing Complex Education System: Framework for Case Studies[Z].OECD,2011.

[3]Federal Department for Economic Affairs, Education and Research EAER,State Secretariat for Education,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SERI Project Promotion and Development. Call for Tenders for Leading House “VET Governance”[Z]. Bern, 16.9.2013.

[4]ADEA. Governance of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Z]. Background Document Prepared for the 4th SADC Annual TVET Conference Swakopmund, Namibia 7 to 10 November, 2006.

[5]吴景松. 西方公共教育治理范式变革及其启示[J].中国教育学刊,2010(11):10-13.

[6]Werner Eichhorst,Núria Rodríguez-Planas,Ricarda Schmidl,Klaus F. Zimmermann. A Roadmap to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ystems Around the World[Z]. December 2012.

[7]Skills Australia. Future Governance of the National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ystem[Z]. 17 September 2008.

第8篇

【关键词】 矿区环境 综合治理 政策分析

矿区环境是指自然资源开采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既是对大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的治理,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破坏后所带来的经济、社会等问题的治理。

一、抚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概况

抚顺煤田东西长18公里,南北宽2-2.5公里,面积约36平方公里,始采于1901年,迄今为止已有一百多年的开采历史。抚顺煤田由多个矿井、坑组成,分为井工开采和露天开采两种形式。井工矿有老虎台矿、龙凤矿、胜利矿、西露天深部井,露天矿有西露天矿和东露天矿。抚顺矿区煤炭开采所引发的环境灾害主要包括井工采煤沉陷区、露天采煤边坡变形区和剥离物排土场三种类型,总面积达40.2平方公里,占抚顺建成区总面积的33%。目前抚顺矿区环境灾害主要表现在:地表沉陷、边坡滑移、地表开裂、矿震、空气污染、地表水污染等,给地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抚顺采煤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懈努力,矿区环境得到逐步治理。对采沉区企业、居民进行搬迁;对西露天矿北帮西区边坡进行综合治理;编制了《抚顺市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整治与土地复垦规划》,开展了“采煤沉陷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一期工程”、“西露天矿北帮环境治理示范区一期工程”、西舍场土地复垦项目、西露天矿北帮和采煤沉陷区生态恢复项目、抚顺浑河及其支流防汛安全综合治理工程。

二、矿区环境综合治理面临的问题

从抚顺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实践来看,矿区环境治理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矿产资源及土地复垦与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和文件,对我国矿山开采和环境治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目前在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第一,由于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采煤企业生产与城市发展的矛盾时有发生,因而不同程度上制约了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以抚顺为例,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省属国有大型企业,企业虽然在矿山灾害治理、农民补偿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整个灾区的居民搬迁、企业搬迁、农民土地补偿、生态环境保护等大量的治理工作仍然由政府承担。

第二,矿山环境治理、生态恢复机制尚未建立,企业应该承担的因煤炭开采而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补偿费用,没有完全纳入煤炭生产成本项目中。现行的煤炭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对煤矿沉陷治理费用等提取标准规定过死,尽管也考虑了不同矿井开采条件的差异性,分类别地制定了标准,但与实际需要仍有较大差距,制度性煤炭成本缺失,导致煤矿企业成本外部化,没有形成煤炭生产与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三,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矿产资源及土地复垦与环境保护的文件和法规,不同程度地对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但一些相关条文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要求还不全面,已有的政策措施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措施而流于形式。

第四,在矿区环境治理中,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都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支持。但在治理过程中,搬迁补偿费用高,环境综合治理任务相当艰巨,仅靠当地政府与企业投资难以完成,需要国家在资金上予以大力支持。

第五,矿区环境治理工作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既有停产井工煤矿开采造成的稳沉区,也有继续开采煤矿造成的非稳沉区;既有即将闭坑露天煤矿开采造成的边坡变形区和排土场,也有恢复开采露天煤矿产生的新的边坡变形区和排土场;既有地面沉陷区频繁的矿震,也有地下贯穿城市的地质断裂带隐患。

三、德国采煤矿区的环境治理经验

德国在矿区环境治理经验值得借鉴。德国高度重视矿区的治理问题,在1991年至2004年期间,累计投入150亿欧元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环境得到有效治理。主要做法:一是建立政府运作机制。在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过程中,联邦政府承担投资主体责任,出资组建专业化治理公司,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项目进行控制,负责总体规划、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的审批。二是实行公司运作模式。由专业治理公司承办项目,负责规划制定与申报、项目招标、项目监控、储备后续土地、资金使用与控制和招标工程治理公司等。三是因地制宜,科学治理。首先是消除坍塌与滑坡为主的地质灾害,把矿坑进行湖泊化改造。在露天坑矿的治理上,采用钢管振动、注水等方法加固危险斜坡;铲平陡峭的边缘填土,保持边坡的长期稳定。通过对矿坑边坡稳定处理,利用河流、矿坑水做水源,对矿坑注水,形成水面。其次是以再生旅游资源为目标,全面进行地表水系治理。对矿坑水人工提升、疏导地表水系,进行综合净化改造,变死水为活水,变污水为净水,形成优质旅游资源。再次是以生态恢复为目标,进行全面绿化。综合治理的土地中,50%治理成为森林和农田,30%治理成为旅游性湖泊,15%治理成自然保护区。四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整资源建设产业园区。将矿区周边的居民和褐煤加工企业进行搬迁,对土地进行整

理开发,建设新兴工业园区,用新兴企业代替原有企业。

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对策

由于矿区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治理模式与方法的综合性和多样性。所谓综合性是把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来研究,充分考虑对其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综合影响,建立与综合治理要求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模式;所谓多样性是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针对露天矿、井工矿和排土场等不同的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科学治理方法。

1、创新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模式

鉴于目前我国矿区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城市建设、煤矿企业生产的发展趋势,以及借鉴国外矿区环境治理经验,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模式必须在体制、机制上进行创新:在管理体制上,国家组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机构,负责全国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矿区环境治理的法规、政策,管理矿区环境综合治理专项基金,统筹安排综合治理资金使用;省级政府成立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分支机构,负责编制区域内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督促检查综合治理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有关采煤生产和环境治理方面出现的问题;市级政府设立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机构,负责落实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总体规划,负责调查分析矿区受灾居民、企业的具体问题,研究拆迁安置办法、制定应急预案,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运行机制上,建立省属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公司,采取国家出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治理矿区环境。

2、完善矿区环境治理机制

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国家通过设立采矿城市环境专项治理基金,合理确定采煤沉陷及相关地质灾害补偿范围,加大对转型城市基础设施的补偿力度,重点对破产、停产、废弃矿区及其生活功能区的补偿;完善企业过渡期援助机制。国家通过设立转产基金,支持矿业企业转型项目;拓宽筹措矿区治理资金渠道。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将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安排的矿管部门补助经费、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项目经费,专项用于加强矿山土地资源复垦、环境管理和整治;国家制定特殊政策对采矿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减免征收有偿使用费,用于废弃矿区土地复垦与环境治理;国家环境保护、农业生态建设等专项资金向矿区倾斜,并在这些基金的基础上,设立国家废弃矿山土地资源复垦专项基金。

3、科学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正确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步伐。坚持近期治理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统筹兼顾,循序渐进,量力而行,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坚持改善生态环境与改善民生相结合。努力解决群众的住房搬迁、土地补偿、就业等实际问题,使人民群众充分分享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果。坚持生态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相结合。通过对矿区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搞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4、出台新的矿区环境治理政策

完善矿区土地复垦鼓励政策。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废弃矿山土地复垦与环境治理的相应法规,设立专项经费,从根本上解决矿山土地复垦与环境治理的政策问题。完善矿区治理税收优惠政策。在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的城市中试行税收增量返还政策,给予资源型城市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形成政策洼地效应。完善矿区土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利用矿区环境治理腾空的土地招商引资问题应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支持鼓励地方增加土地复垦数量,扩大建设用地,充分运用土地资本的运作和政策支持,发展接续或替代产业。

5、落实综合治理保证措施

科学制定矿区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根据矿区企业开采的地质条件、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矿区土地恢复与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依据采矿业的特点、发展规律和建设进程,将环境保护、灾害防治等内容纳入企业发展规划。适时调整地方产业布局。对于可采资源储量仍然较大,不得以实行“保城限采”措施的城市,充分考虑一次性资源日益短缺,应给予特殊的建设用地政策。鼓励城市在产业布局和城市建设上,逐步向煤田以外发展,为未来继续开采留有余地。构建环境防护监控体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为先的方针,坚决控制新的矿区环境污染和破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矿区和继续生产的老矿区,硬性规定生态恢复的技术措施及资金保障,不能再走重生产轻治理的老路。大力推进环境治理市场化。积极鼓励外商外资、社会、企业、集体和个人对矿区环境的治理投入,增加土地复垦,扩大建设用地。充分利用矿区土地级差地租和土地资本运作政策,发展接续或替代产业。对环境治理类项目应放宽行业、投资规模审批或土地规模方面的限制,对重大项目给予特殊支持。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S].

[2] 土地复垦规定[S].国务院令第19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S].

第9篇

关键词:多中心合作;治理模式;农业面源污染

中图分类号:X52文献标识号:A文章编号:1001-4942(2015)05-0145-05

Construction of Abatement Pattern for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Based on Polycentric Co-operation

Hong Yanting, Qiu Lei*

(Institute of Management Sciences, Hohai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8,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load of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grew in step with its harm in China. And it has brought serious threats to the rural environment and even the whol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in China, the disadvantages of traditional abatement pattern were analyzed. And then the multi-subject roles involved in were relocated. Under the polycentric co-operative theory, the farmers, market and social forces were taken into account. Based on those, the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abatement pattern was constructed, which was expected to provide theoretical references to effective abatement for the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in China.

Key wordsPolycentric co-operative; Abatement pattern;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我国农业面源污染负荷量已远超点源污染,成为我国水环境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针对农业面源污染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基于经济学原理验证经济发展与农业面源污染的关系,如环境库兹涅茨曲线验证;基于农户行为考虑农户生产、消费和劳动力供给对污染的影响;或是从环境政策演变视角对污染治理提供建议等,而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方面的探索则相对匮乏。因此,本研究在系统分析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现状的基础上,剖析传统治理模式的弊端,并

基于多中心合作视角,对农业面源污染多元主体角色进行重新定位,从而打破传统污染治理模式的局限性,构建新型多中心治理模式,为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提供借鉴。

1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现状和传统治理模式的弊端

1.1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现状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湖泊流域水体氮磷污染严重。政府自身局限性和传统环境污染治理过度重视经济利益,使得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成效甚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农业面源产生的总氮高达270.46万吨,总磷28.47万吨,农膜残留量12.10万吨;《2013年全国环境状况公报》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农业面源产生的COD总量为1 125.7万吨,占总量的47.85%。这意味着我国农业面源污染情况异常严峻,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缓解我国水环境污染已然刻不容缓。

现有的研究调查指出,我国农业面源污染主要包括化肥、农药及农膜污染,畜禽水产养殖业污染、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污染和秸秆废弃物污染等。

化肥、农药和农膜等农业生产要素的过度使用,造成土壤氮磷养分过剩,并通过渗漏、地表径流等途径进入水体,严重威胁生态平衡和农产品安全。而随着我国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畜禽粪便和其它养殖废弃物也随之增加,且由于没有足够的配套设施和耕地消纳处理养殖废弃物,导致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此外,农村生活污水未能像城市生活污水一样实现集中处理,大部分生活污水不经过有效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水体中。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在农村地区不完全覆盖则直接导致了垃圾的随意丢弃和堆放,严重影响农村卫生环境。同时,大量的秸秆资源并未得到妥善处理和综合利用,秸秆随意堆放会导致病菌传播,秸秆腐烂后产生的污染物通过地表径流对水体产生二次污染,秸秆焚烧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

1.2传统治理模式的弊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

环境经济学家认为,包括农业面源污染在内的环境污染治理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的运行得到最优配置。他们主张在科斯定理理论基础上,通过产权界定,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将农业面源这一公共物品转化为私有化产物,以此来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诚然,完善的市场机制可以从理论上解决外部经济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碰到许多障碍,进而导致市场的严重失灵。生态环境属于公共物品,这一特殊物质属性和其复杂性使得有些环境资源的产权很难界定,或是产权可界定清楚,但实现私有化的交易成本可能很高。环境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致使收费变得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划算,这导致环境很难作为商品在市场上交易流通。另外,“搭便车”行为和“负外部性”问题的存在和产生也是市场机制下农业面源治理所要面临的难题,如果没有政府干预和有效的防控措施,那么污染将会越来越严重。

然而,在市场失灵情况下,将环境治理归于政府中心治理,甚至是政府垄断治理同样是不可行的。过往研究证明,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也不一定能解决,即使能解决,也不一定比市场解决得更好。在效率假设的基础上,政府权力越集中,其治理效果越明显,治理效率越高。政府责任是为社会谋求福利,这一观点随着凯恩斯理论的广泛传播而深入人心,政府干预也逐步合法化。然而相比较于政府治理取得的成果,污染治理过程中却往往隐藏着更为严重的政府失败。这是由于政府行为并非永远代表着公共利益,政府决策和执行过程也存在着信息不完全、政府能力有限和政企合谋等因素。例如,农业面源污染的不易检测性导致了污染物的难以估量,污染物总量的不确定进一步导致了政策制定依据的模糊性。此外,政府自身存在自利性。经济发展带来的政绩往往是以环境污染或者忽视环境污染为代价的,如忽视经济收益高但污染严重的企业。

综上所述,传统治理模式中,无论是市场机制单中心治理模式,还是政府单中心治理模式,在我国目前严峻的农业面源污染现状下,均不能提出有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制度措施。因此,当务之急是探索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新模式,在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调节的基础上,引入农业面源污染的其他相关主体,包括农户、社会力量等,构建多中心合作治理模式。

2多中心合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的构建

2.1多中心合作概述

“多中心”的概念最早由迈克尔・波兰尼在《自由的逻辑》中提出。Ostrom等人在此基础上发展并完善了多中心理论,其核心思想在于多中心合作机制能使一群相互依赖的个体自我组织相互合作,进行自主治理,并有效防止搭便车、规避责任等行为的发生。多中心合作机制是一种以共识为导向的正式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府机构能够主动地将非政府的利益相关者卷入到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多中心意味着存在多个决策主体,每个决策主体之间相互独立,其强调在污染治理过程中各主体之间应该采取适合自己特点和能发挥自己优势的方式。这也将打破传统的以政府机构为治理主体的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新型合作治理模式,其实现过程是多主体之间相互依赖、沟通交流、自愿协作,调和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共同利益的过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具有非排他性及非竞争性,其成因复杂,治理过程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者,与多中心合作思想不谋而合。而且,在多中心合作机制下,政府不再是单一主体,农户也不再是被动接受者,政府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宏观上的调控,吸纳各主体意见,制定相应政策,继而让他们进行自主治理。

2.2多主体角色定位

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孙勇、陈晓宏等的研究分析认为,农业面源污染中的多元主体包括政府、农户和社会力量,各方关系如图1所示。在多中心合作视角下,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过程中涉及到多元主体重新进行角色定位。

2.2.1政府角色:管理者、引导者和监督者多中心合作既反对政府单中心治理,也区别于市场机制中的私有化。它不意味着政府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中退出,而是政府角色的转变。政府从单一主体转变为污染治理主体之一,其管理方式也从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在多中心合作治理模式中,政府的角色行为包括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政策、实践和工作框架,制定总体规划、建立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体系以及对农户、公众及其他社会团体等的监督管理。因此,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过程中,政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和管理者,也是协助政策实施的引导者,更是农户减少污染行为的监督者。

2.2.2农户角色:污染产生者、源头治理者农户作为人类进入农业社会以来最基本的经济组织,也是最根本的微观经营主体。虽然目前文献对“农户”一词的解释很多,但直接定义并不常见。综合国内研究,认为农户是以姻缘、血缘或收养关系为基础,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家庭,具有生产和消费双重属性。农业面源污染来源于农户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化肥、农药、农膜的使用,畜禽粪便的不当处理等。农户既是农业面源污染的直接产生者――户主特征、家庭资源禀赋、家庭经营特征等因素对污染轻重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但与此同时农户也是分析和治理污染问题的基本经济单位。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通过政策来引导农户行为,让农户自觉自愿地减少污染行为,从而到达治理效果。

2.2.3社会力量角色:监督者、调解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体系中的社会力量应包括公众、专家学者、非政府组织(NGO)和舆论传媒,这些主体协同一致构成公众参与的社会性监督。社会力量角色行为过程是一个连续、双向性意见交换的过程,能够增进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了解,使得公众能够“捕获”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并将这种信息反馈给社会和监察部门。专家学者及非政府组织的知识和信息比其他团体更全面也更具专业优势,在政府制定政策时可提供有效建议;舆论传媒则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传播信息,形成社会反响。总的来说,一方面,社会力量有着传播信息、监督政府行为的作用,使得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能引起政府的重视,对政府工作起到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社会力量可以作为调解者,调解政府与农户之间因沟通、指导不到位产生的问题,促进两者之间的和谐合作和共同治理。

2.3多中心合作治理模式的构建

多中心合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的构建如图2所示,分为三个层面:农户层面、政府层面和社会层面。农户层面从微观角度出发,源头治理着手,对农户进行培训教育和农业技术的普及推广,旨在能从根本上缓解农业面源污染;政府层面意在转变治理方式,制定总体规划,把握全局,对污染治理实施宏观调控;社会层面则希望通过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发挥公众优势,起到监督、反馈和调解作用。

2.3.1农户主体学习机制和补偿机制农户既是农业生产的主体,也是农业面源污染的源头治理主体,更是污染治理成果的受益者,只有实现农户真正参与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过程中,才能实现污染治理目标。因此,政府要发挥管理者和指导者的作用,构建农户学习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农户个体行为决策,让农户自觉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户不是没有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意愿,而是对农业面源污染认识不深,没有意识到其危害,农户参与污染治理缺少利益驱动。基于此,应从两方面着手予以扭转:一方面,通过构建农户主体学习机制,加强生态经济、和谐发展理念的普及和农业技术应用推广,提高农户的环保意识和科技素质,增强农户责任感,让农户从根本上认识到农业面源污染的危害,意识到污染治理不仅可以带来生态收益,更能带来经济收益,从而端正农户生产行为,实现环境经济友好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落实农村补偿机制,调动农户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积极性,鼓励农户采取环境友好型农业技术和生态经济型生产资料,从源头上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中化肥、农药和农膜的使用量,从而达到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的目的。

2.3.2从政府单中心治理到政府参与传统治理模式是以政府单中心治理为主,即政府是治理体系中的唯一主体,其权利涵盖从宏观政策制定到微观措施执行。这种治理模式下,制度实施、管理方式乃至市场资源配置均以政府为主体,直接点对点操作执行,农户被动接受政策,没有动机和积极性去进行污染治理,公众等社会力量作用不明显甚至发挥不了作用。因此,构建多中心合作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首要条件是转变政府单中心治理方式。需要强调的是,治理方式的转变,不是否认政府的作用,而是政府角色的转换:从单中心治理、垄断治理向管理者、监督者和引导者的角色转换,即强调政府政策法规上的宏观调控和政策落实的监督及引导。政府部门应当集中力量健全法制建设,抓好宏观调控,做好综合决策,完善监督体系,确保政策实施到位和监管公正,加大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积极提供农户和公众环保素质。政府要学会放权,将市场自身能够解决的交由市场自行解决,从繁琐冗杂的事物中走出来,仅在宏观上把握政策和政策实施,具体的管理实务和落实行为则交由其他主体执行。

2.3.3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环境管理实践证明,社会力量参与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同样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离不开公众、舆论传媒等社会力量的互动参与。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并不顺利,人们更多的是关注污染治理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但作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主体之一,社会力量具有其他主体所没有的专业优势和重要作用。因此,政府要清楚认识到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完善监管机制的基础上,鼓励公众参与,可以设立专门部门,预留专项资金,及时收集整理和利用公众反馈的信息。此外,政府还应该认可非政府组织及其他民间环保组织,承认其合法地位,必要时候可以提供资金帮助和政策扶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新型多中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的最后拼图――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作用。

3结束语

目前,农业面源污染已经成为比点源污染更为严重的污染问题。随着对农业面源污染及其治理模式研究的逐步深入,人们也逐渐意识到,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和政府单中心治理已经不能满足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要求。政府不能仅局限于行政角色,在制定政策、发挥统筹作用之余,还应当充分认识到农户、社会力量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本研究立足于我国农业面源污染基本现状,将政府、农户和社会力量引入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体系中,并基于多中心合作视角,构建了多主体参与污染治理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明确政府、农户和社会力量角色,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力度,提高农户的环保意识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建设,对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具有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晖,胡浩.农业面源污染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验证――基于江苏省时序数据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9(4):48-53.

[2]侯俊东,吕军,尹伟峰.农户经营行为对农村生态环境影响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22(3):26-31.

[3]韩洪云,杨增旭.农户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政策接受意愿的实证分析――以陕西眉县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10(1):45-52.

[4]章明奎.我国农业面源污染可持续防控政策与技术的探讨[J].浙江农业科学,2015,56(1):10-14.

[5]陈杰,雍毅,叶宏,等.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的控制与管理研究[J].四川环境,2014,33(6):110-114.

[6]肖建华,赵云林,傅晓华.走向多中心合作的生态环境治理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34-36.

[7]邓敏,王慧敏.适应性治理下水权转让多中心合作模式研究[J].软科学,2012,26(2):20-24.

[8]米,李明.合作型环境管理的知识图景[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23(4):50-56.

[9]郝德利,侯小军,董宝生.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对策[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3,38(2):14-17.

[10]Freeman R E. 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J]. Advances in Strategic Management, 1983,1(1): 31-60.

[11]孙勇.基于利益相关者分析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11.

[12]陈晓宏,陈栋为,陈伯浩,等.农村水污染治理驱动因素的利益相关者识别[J].生态环境学报,2011,20(8/9):1273-1277.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