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3 16:54:01
导语:在保险业风险事件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党委政府 环保宝 民间环保
前不久,凤阳县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向乔华兵同志颁发了“凤阳县环保家园示范点”证书。这既是地方党委政府对环保的高度重视的具体体现,也是地方党委政府发动社会力量关注和支持环保事业发出的导向性信号。同时也说明,由社会全体成员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只有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的参与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而党委政府在中应该发挥的作用是领导者、引导者和支持者的角色。
我国粮食产量已经超过一万亿斤。根据斤粮斤草的计算公式,加之其它非粮食作物,我国每年生产的农作物秸杆远远超过五千万吨。这些秸杆大多未被有效利用,而是被生产它的农民付之一炬,从而给大气环境增加了巨大污染。更有甚都者,由于化肥的广泛使用,农家肥基本退出农田,生活垃圾从此占领众的生活环境。目前在我国广大城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人们在被自己消费所产生的可以降解的生产生活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所困扰,同时广大的农田又因失去农家肥而不得不忍受化肥所带来的土壤板结。
为了解决上述这对久解不决的矛盾,国家花费巨资推广农村沼气。沼气本是个很好的东西,沼气的广泛利用也势在必行。但是,由于沼气池的装料和出料费时费力且成本过高,很多沼气池在建成后不久很快就废弃不用并成为地下污染源。这样的例子在我国广大农村比比皆是。为了扬长避短使沼气真正造福于“三农”,由凤阳县环保家园示范点乔华兵研究成功的“环保宝可降解生产生活垃圾消化系统(以下简称环保宝)”对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可以降解的垃圾消化降解并有效还田,从而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长期困扰人们的技术上的难题。
年过六旬的乔华兵对环保事业情有独钟,他将大半辈子的所有精力财几乎全都用在了环保产品的研究之上。乔华获得的国家专利达到20项,毕生获得的各种荣誉无数。环保宝是乔华兵最钟爱的发明专利。也正是因为这项专利,凤阳县确定他的环保试验基地为“凤阳县环保家园示范点”。他的试验基地生产出来的农产品绝对绿色,谁吃起来都爱不释口。环保宝产品的设计思路是将千家万户可以降解的生活垃圾进行分散收集、集中处理并统一利用。整个过程自动化程度很好,农民或居民足不出户即享受环保宝所带来的种种好处。环保宝的主体有A和B两个部分组成,分别安装于农场(农田)与居住小区(新村庄)附近。A和B两个部分之间(两者之间的距离远近不拘),以及环保与农民或居民的厨、厕、圈等之间由管道相连。所有的可以降的生产生活垃圾都可以通过管道被埋在在地下的消化池消化,然后成为有机的水肥一体的有机的“绿色”肥料而利用于农田、果园等。环保宝除了能够对环保作出巨大贡献外,其直接经济效益也是十分可观的。例如,一个小型环保宝(环保宝可设计大中小三种型号)可让一个土地面积为200亩左右的小型生态农场和一个拥有100户左右的城乡居住小区(或新农村建设的新村庄)同时受益,中型和大型环保宝直接和间接效益更是可观。使用环保的直接收益是可以计算出来的,例如,一个小型环保所能覆盖的200亩面积的土地,午季可收8万公斤(按400公斤/亩计)有机小麦,秋季可收8万公斤(400公斤/亩计)有机大米。估计总计产值约为160万元。除去种子、农资等成本,200亩土地可赚人民币100万元。与普通农田相比,其优越十分显著。然而,更大的优点还在于其社会效益,它轻而易举地改善的生产、生活环境和生态状态。
环保宝使用极其简便,居民在家中只需顺手把可降解的生产生活垃圾进设在家中的环保宝入口,经过处于居住小区(新村庄)一端的设备A的降解,然后顺着管道自动流到处于农场一端的设备B以供农田使用。经设备A降解后流出的是肥水一体、有着15种氨基酸和18种微量元素的“绿色”肥料。另外,有机垃圾在环保宝内产的沼气既可以用作多种工业原料又可以直接作为燃料使用(产生一吨水肥的同时产生3立方沼气)。
环保宝适合广大城乡广泛使用。环保宝可降解生产生活垃圾消化系统型号多样、适用性很强,可根据人口和消费习惯等具体情况合理配置不同的型号。
1.散户和成排的农家住宅,如家前屋后有菜地的,可按每户匹配3吨型号的环保宝。此种型号的环保宝每年约产“水肥一体”的肥料40吨,可供0.2亩菜地或0.8亩粮田用肥,此外不再需要施用化肥。该环保宝无需人工抽取水肥与渣肥,无论田地远近,水肥与渣肥都可以自流到田地。
2.一个百户左右的新村庄可匹配300吨联合小型环保宝。该种型号环保宝年产水肥4000吨,可供50亩大棚蔬菜或300亩粮田用肥,无需施用化肥便可满足1000人/年的无公害蔬菜、粮食的需求。农户在自给的同时还可有余量供应市场。
3.一个千户住宅小区可匹配3000吨联合中型环保宝。该种型号环保宝年产水肥4万吨,可供500亩大棚蔬菜或3000亩农田用肥,年产无公害蔬菜或粮食足够万人食用一年,农户可自用外,可有较多剩余无公害粮菜供应市场。如以小区或村为单位安装相应型号或大小的环保宝可为市场提供更多的无公害产品。
4.大专院校、机关单位、公共场所、酒楼宾馆等,可以人口为为依据匹配相应型号的环保宝。此种型号的环保宝产出的水肥除用于菜地、花园、草地外,多余水肥可用管道就近联网于农场,用于农田。
5.医院、化工等特殊单位匹配的环保宝,所产水肥可就近供草地、园林等使用。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 职业责任风险规避自我保护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sources and types of risk occupation liability risk supervision engineer, how to avoid risks and how to protect themselves.Keywords: Supervision Engineer occupation liability risk aversion to protect themselves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A
一、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以下简称《建筑法》)关于对建筑工程监理的要求:“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393号令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向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风险
工程项目在建设中,由于受原材料、施工方法、组织管理、人员组成、工程投资、施工环境以及工期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往往要承受很大的风险。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参与的重要一方,在当前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还不够规范的大环境下,监理工程职业责任风险源可分为来自外部的风险和来自监理单位内部的风险源。外部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来自建筑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的风险;二是来自施工单位的风险;三是来自建设单位和设计的风险。
来自建筑市场秩序不够规定的风险
这种风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风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少数监督人员素质不高,经不起经济利益的诱惑,或者为了某种利益关系,丧失了基本的原则和立场。监理工程师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可以变为合格,甚至监理工程师未检验的分部工程也同意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如此一来,造成监理工作相当被动,监理工程师的威信也大打折扣。二是来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风险。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推荐施工队伍的情况时有发生,或者说建设单位为了工程办事方面,主动邀请政府部门的“三产”队伍或亲戚队伍来承包工程施工,而这些施工队伍,往往拒绝监理单位的检查和检验,既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也给安全施工带来不安全因素。这对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来说,无疑是一种风险。
(二)来自建设单位和设计的风险
某些建设单位主观上并不想委托监理,但迫于建设监理的强制性政策,只能被动地委托监理。由于建设监理的内涵和作用认识不清,因而对监理工作就不那么配合,使监理工作失去独立性和相应的权利。而一旦工程出了问题,建设单位往往归咎于监理工程师失职。
(三)来自监理单位内部和监理工程师职业自身的风险
1.来自监理单位内部的风险主要有: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行为不规范导致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有:(1)有的监理单位将监理任务转包、分包;(2)规模小的监理单位无证监理或挂靠监理;(3)监理单位超范围经营;(4)监理人员向施工单位推荐施工队伍、推荐材料、设备供货厂家;(5)监理单位为承揽监理任务,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6)监理投标时竟相压价或者低价中标,导致监理单位无法派出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配匹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数,即少派人,派技术水平不高的人去应付。
2.来自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自身的风险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行为责任风险。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建设单位委托的工作范围,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随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损失。
三、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风险的规避
通过以上各类风险评估,找出了主要风险因素,就可以制定相应的规避风险的对策。风险对策制定后,还需要进一步拟定具体的应对计划和控制措施,确保任务明确,逐项落实。关于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自身的风险,可以从以下五方面进行规避:
(1)严格执行合同。这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建设单位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
(2)提高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监理工程师绝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功底,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3)加强职业道德约束。要有效地防范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带来的风险,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显得较为粗糙、薄弱,虽然对职业守则作了一些定义,但缺乏实际上的操作性;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动;三是需要健全这一方面的监督机制,监理行业协会应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强自我保护
监理工程师在日常工作中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有些风险可以预防,通过监理、施工单位的共同努力把风险化解,有些风险虽然可以预防,但由于施工方不重视或不配合,风险很可能升级。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为规避风险责任,必须做好自我保护,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根据自己多年来的工作实际,总结为以下六点:
1.掌握必要的知识:这种知识不单只是专业知识,还有法律知识等,特别是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范及文件的学习,懂得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因为不但“明知不可违而违之”要受罚,“不知可违而违之”同样要受罚。
2.提高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施工单位及建设各方为了自身或者个人的利益,“糖衣炮弹”的袭击是无处不在,令你防不胜防,最好的办法是提高自身的免疫力,不为蝇头小利而动心,一定要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做事。
3.按法定程序办事,特别要注意的是,不要因为同施工单位的关系不错,或者碍于情面,在施工单位没有办理签字盖章之前监理工程师千万不可先签字,更不能出现工序施工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先把工程资料给签字了,而且签字时要认真审查和审核。
4.一切以书面资料为准。监理工程师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可以先口头通知施工方整改,若不整改,则以监理工程师联系单的形式书面通知整改,并向施工方说明不整改的后果,若再不整改,则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即使施工方不整改,也保护了自己,切不可错误地认为:“我说过了,他们不改,我也没有办法。”一旦出现了事故,有谁来证明你是说过了。因此监理工程师一定要注意书面资料。
一、传统风险管理的局限性
风险管理的基本思想是要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控制、风险融资、风险管理决策等一套系统、全面、科学的管理过程,来防范和控制一个组织或企业的风险损失及其负面影响。有别于整体风险管理,传统的企业风险管理的管理范围是局部的,管理方法和过程是分离式的。
首先,不同类型风险的管理方法存在很大差异。人人厌恶纯粹风险,因此,风险回避、风险转移或损失控制是管理风险的基本方法。其中,保险是转移纯粹风险的重要手段,资产组合理论是回避不带来回报的非系统风险的风险管理方法,衍生证券工具是用于转移投机风险、投机获利的风险管理手段。
其次,不同类型风险的管理者是不同的。具有纯粹风险管理技术的专家<如保险公司)往往缺乏对投机风险和金融风险管理的技术和经验,而精通金融风险管理的专家(如证券公司)往往不懂纯粹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技巧。
另外,在同一企业或公司,即使对于纯粹风险,也是不同部门、不同管理者负责不同风险的识别、控制和管理决策,各部门之间一般缺乏沟通和交流,缺乏以企业整体价值为分析基础的全盘考虑。
传统风险管理的过程是分离式的,这种分离式的风险管理模式往往具有管理成本高、管理效率低的弊端。这是因为:
(1)分离式的管理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导致许多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和费用开销,造成资源的浪费。
(2)分离式的风险管理可能因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协调,或因利益和权责的冲突,不但使风险控制不力,还可导致其他风险和损失负担。
(3)分离式的风险管理往往只注重风险的控制,无视风险的利用。实际上,不同风险不是独立的,可能具有某种相关性:一种事故或事件发生可能导致一系列的其他事故或事件的产生。这种相关性对企业的效应可能是“雪上加霜”,也可能是“喜忧参半”。2001年美国9.11恐怖事件不但给美国国民造成人身和财产的巨大损失,也给全世界股票市场带来了价格的震荡。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企业面临严峻的投机风险,而违约风险接踵而至。两例中,前者是纯粹风险带来了投机风险,后者是投机风险引发了纯粹风险。分离式的风险管理不能充分把握和有效利用不同风险之间的内在联系,或者说不能利用不同风险具有此消彼长、相互关联的性质,管理效果经常是顾此失彼。
二、整体风险管理思想及其在国际保险业的应用
1.整体风险管理思想
整体风险管理的基本思想和原则是:以企业价值为分析基础,以整个企业所有经营和管理活动为考察对象,综合分析企业可能面临的所有的风险,借助风险分析、风险交流和风险管理等现代的风险管理方法和过程,充分利用不同风险可以相互抵消、相互影响、相互关联的性质,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控制那些对企业价值有负面影响的因素,挖掘和利用企业潜在的发展和获利机会。因此,利用整体风险管理的思想进行风险分析不但要考虑到纯粹风险,还应注意到投机风险;不但要分析单个事件的结果,也要意识到相关风险的综合效应;不但要注意企业的短期利益,也要兼顾企业的长期发展;不但要关注企业内部自身的损益,也要照顾到外部消费者的得失;不但要注意风险管理的成本,也要发现风险管理的效率;等等。总之,整体风险管理是要从以风险损失为分析基础转变为以企业价值为分析基础,化分离式的风险管理为整合式的风险管理,变单一的损失控制为综合性的价值创造。
2.整体风险管理在国际保险业的应用
整体风险管理的理论虽然还不完善,还在进一步探讨之中,但已经有了许多成果。其应用方法和途径虽然还处于开发、尝试阶段,然而,在银行、保险等金融业已经出现了许多应用案例,而且那些已经实施了整体风险管理方案的企业已获得了明显的成效,揭示了整体风险管理的美好应用前景。在国际保险业,近年来的许多产品创新和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就是整体风险管理思想应用和发展的结果。
整合不同风险,开发新型保单。1990年代出现的综合型保单(integratedpolicy)、组合型保单、一揽子保单将许多不同的风险类型集中在同一张保单里,为所承保的每类风险损失的自留额之上提供一个总保障额。1997年Honey—well公司开创的一种保单同时为四种风险(财产、责任、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和汇率波动)提供保障,其中包含一种投机风险——汇率风险;这是最早将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相结合的案例之一。
整合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减少损失,创造价值。目前,国际上盛行的保险证券、保险期货、保险期权等保险创新形式正是综合利用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相互关联、相互抵消的性质,来减少保险损失,争取额外收入。例如,利用保险期货,保险公司在承接某些风险转移(如地震、洪灾、飓风等自然灾害)的同时购入适度相关的期货合同,一旦灾害损失发生,并超过预定值,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赔付的损失;然而相应的期货市场价格可能上升,保险公司可以出售持有的期货合同获得收益,从而全部或部分弥补索赔损失。类似的应用还有双重风险再保险合同(Double—TriggerReinsuranceContracts)。这种保险创新形式的特点是将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传统风险和一种金融风险组合在一起,只对组合超出一定水平的损失购买再保险;这样保险公司既减少了风险暴露,又获得了更多盈利的机会。这类保险创新形式被广泛称为ART(AlternativeRiskTransfer),在国际上已普遍应用,而且有不断增长的趋势,保险公司或其他企业借助这些创新工具可以减少公司收入的波动性,增强其财务稳定性,降低其整体风险程度。
整合风险管理组织和过程,创建低成本、高效率的全新管理模式。早在1999年,Piraeu银行集团(PiraeuBankGroup)就开发和使用了整体风险管理方案,将资产负债管理与企业风险管理整合为一个部门,使用整合的计算机系统,提供融合资产负债管理与企业风险管理的报告,到2001年,该集团又将资产负债管理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相整合,一种真正意义上整体风险管理模式正在形成。近年来,美国、亚洲和欧洲的一些金融机构正在为保险业开发能具有整体风险管理功能的软件包,许多保险公司对这些软件包产生了强烈的需求愿望。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则自己开发这类信息系统软件,有些则开发既适合保险公司自身也适应相关保户的具有整体风险管理功能的软件包。
可以预期一个开发应用整体风险管理的热潮将席卷世界各大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将带来保险业创新活动的蓬勃兴起和经营活动的蓬勃发展。
三、对我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启示
从风险管理角度分析,本文认为我国保险公司目前的许多战略决策和经营行为不符合整体风险管理的思想,这些将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严重隐患。其主要表现有:
1.只注重接受客户的风险转移以获得保费收入,忽视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现在,保险市场占有率和保费收入规模成为衡量保险公司业绩的基本指标。为了扩大保费规模,一些保险公司有时会“拣到篮里就是菜”,甚至出现欺蒙客户,或与保户勾结进行违规操作。
2.对保险负债关注多,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和管理重视少。一方面,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限制多,投资渠道少,使保险资金增值受限;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缺乏保险资金运用和管理的能力和积极性。致使我国许多保险公司只见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不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和保险基金风险控制的成效。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虽然推出了许多投资连接的新型产品,主要也是为了扩大保费收入,而非对资金运用重视的实质改变。
3.过于追求眼前利益,忽视未来的风险。这从下面的事件可见一斑。1996年5月开始我国银行利率连续几次下调,一年期存款年利率从1996年5月前的10.98逐渐下降到1997年10月23日后的5.67,然而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在8.5%以上;对利率变化的反映迟缓,如在1997年10月23日银行利率下调一个多月后的12月1日寿险公司才开始调低预定利率;1999年6月10日,我国再次大幅调低银行利率时,保监会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寿险公司6月11日起停售原长期寿险,新的预定利率不得超过2.5%的时候,许多寿险公司还设法通过某些“技术”处理继续在11日办理原条款保单,掀起了一股居民日夜排队抢购保单的热潮,结果导致利差负向3%左右,出现了严重利差损。在国际上,利差损是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倒闭的重要因素,在我国,这也将在较长时间里制约我国寿险公司的发展。
关键词:林业 风险管理 林业保险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满足国民的经济需求和生态需求两大使命,发展林业已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然而,林业是个高风险的产业,发展林业离不开保险业的参与。本文认为在应对林业自然风险时,林业保险是比较好的选择。
一、林业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
林业风险管理通过对林业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优化组合最佳林业风险管理技术,以最小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其总目标是以最小的风险管理成本将预期的林业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且使一旦出现的林业损失获得经济补偿的最大保证。通过开展林业风险管理,可以降低林业风险,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林农和林业企业的经济利益,促进林业经济的有序进行。开展林业风险管理对于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指当林业风险的潜在威胁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不利后果也很严重,又无其他策略可用时,主动放弃或改变林业目标与行动方案,从而规避风险的一种策略。它在考虑到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可能性,主动放弃或拒绝实施可能导致风险损失的方案,具有简单易行,全面彻底的优点,能将风险的概率降低到零,使回避风险的同时也放弃了获得收益的机会。
2.风险控制
当特定林业风险不能被规避时,经常要采取行动以减少与之相联系的损失。这种处理风险的方法就是风险控制。风险控制不是放弃特定活动,而是在开展这些活动时,有意识的做出一些安排,其目标可以是减少损失的可能性,也可以是降低损失发生时可能产生的成本。
林业经营者在林业风险不能避免或在势必面临某些风险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发生,如何减少风险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风险控制可以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是控制风险因素,减少林业风险的发生;二是控制风险发生的频率和降低风险损害程度。要控制林业风险发生的频率和降低风险损害程度,就要对以往林业风险发生规律进行分析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进行准确的预测。
3.风险接受
接受风险是指有意识地选择承担风险后果。若林业经营者认为可以承担风险带来的损失时,便可采用这种策略。通常这时采取其他风险规避方法的费用超过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例如,林业风险中的政策风险和自然风险通常只能接受,因为这类风险具有客观存在性和不可控制性的特点。但是面对这类风险也不是没有工作可做。如政策风险,它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风险,征兆较为明显,所以,应密切注意与林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的变更或可能发生的变化,以便即时地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如自然风险,应结合林业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气象、地质、水质等相关资料信息,进行分析研究,为风险估计和制定林业风险的应对方案提供素材。
4.风险转移
林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的结合,有些林业风险已超出林业经营主体和产业主体所能管理和承受的范围。将可能发生的风险采用各种方法转移给他人,从而避免自己单独承担风险的损失被称为风险转移。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保险转移,另一种是非保险转移。前者是在经营权和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运用财务方式来转移风险,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转移是一种比较好的转移风险的方式。通过参加保险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降低自身的风险损失。后者则通过转移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方式来转移风险,它包括购买期货、转让、装包、转租等方式。
二、加快发展林业保险的对策
1.加大林业保险投入
1)提高林业保险意识。加大投保补偿,利激林业保险需求。一方面要对林业经营者普及林业保险知识,加强林业保险意识,鼓励其积极投保;另一方而政府可以实行林业保险的补偿机制,对营林者投入的保费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的形式可以多样,依据林农的需要,可以直接补贴资金,也可以是营林投资品!技术指导!税收优惠等方式。以此减轻林农的经济负担,使其从林业保险中获益,从而意识到林业保险的意义,提高投保的积极性。
2)提高保险公司的林保收益,促进其进行林业保险供给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资金补贴,也可以通过出台林业保险相关的优惠政策来间接支持保险公司,如政府可以减免保险公司开办林业保险所得收益的税费,从而激发保险公司开办林业保险的积极性。
2.健全我国林业保险的法律法规
发展森林保险,立法要先行。建立林业保险制度,首先要构建相关的法律体系。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也表明:森林保险作为一个国家林业发展的支持政策是依赖于一定的法律制度的。因此国家应尽快制订相应的法规,加快森林保险立法,使其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法办保险,依靠法律机制保障森林保险的发展。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我国林业发展的实际规律,从林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科学界定森林保险的业务范围、操作办法、机构建制、资金投入、保障水平和管理规则等,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以便实际操作中有章可循。
国家对森林保险政策应有所倾斜。应充分利用政策手段制定优惠、灵活的扶持政策,扶持森林保险的发展。可以建立对森林保险专门的政府补贴,采取为森林保险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或向森林保险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补贴的方式,提高森林保险供需双方的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同时,免征森林保险业务的一切税费,加大保险组织自身的积累功能;并且通过在再保险方面提供优惠措施等手段,促进森林保险发展。
3.完善林业保险的配套措施
林业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发展需要社会各方的通力合作。当前,我国林业配套措施不完善,尤其是林业中介组织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林业保险涉及到森林资源的价值评估!林权证明!相关信息的咨询,这些都离不开林业中介组织的参与,加强林业中介发展,提高林业中介业务技能,发挥其真正的桥梁作用,有利于林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刘畅,刘晓华,刘永林.林业企业风险管理的对策和方法[J].中国林业企业,2004 (03) .
关键词:保险业;金融市场;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保险业也得到快速发展,但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保险企业同样面临着一定的金融风险,特别是在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后发展时代,金融风险是保险企业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保险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重点防范和化解保险金融风险,对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业风险特点出现的转变
当前,我们国家保险业正面临新的压力与挑战。首先是保险业周期性的特点逐渐显现,导致存量风险日益突出。其次是激烈的市场竞争与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得保险产品创新脚步不断加快,产生了新的风险。当前保险业不但面临同行业间的竞争,而且还面临证券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衍生品的竞争,所以各大保险公司根据潜在保险客户的需求不断推陈出新,以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最后是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使得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多样化。当前我们国家保险监督管理的侧重点正由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转向偿付水平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促进竞争的手段,这使得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日益复杂多样化。
二、保险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1、财务结构不合理。有的保险企业财务结构的不合理,财务控制机制不科学,对偿债能力缺乏有效控制,会造成资债比例失衡,无力偿还到期的债务,再加上利率变动、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将进一步增加债务偿还风险。
2、风险防范能力有待加强。保险机构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保险机构在完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方面得到长足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经营管理制度法规,但内控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发展。同时,还存在制度落实不严,从业人员违规操作,执行制度不规范等现象,这些都是产生金融风险的内部诱因。
3、业务范围盲目扩张。一些保险企业盲目扩张,急于将业务范围不断拓展,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许多收入预期模糊的领域,盈利水平很难控制。有的保险机构偿债能力弱,信用观念淡薄,偿债约束弱化,增加了金融风险发生的机率。
三、保险业风险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影响
1、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的形成
当前,开始有越来越多的公司重视利用再保险机制来转嫁自身的风险或利用再保险分入的保险业务来提高收入。假如再保险分入的保险业务的公司对再保险分出的保险业务的公司信用风险意识不强,将会过低估计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存在的风险。一旦再保险链牵涉很多公司,将有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
2、保险公司的风险有可能转向银行
虽然银保集团能够获取更多交叉销售的概率,并利用多元化业务提高收入,并在集团水平上全面减少风险,然而又会面临新的挑战。比如集团内部各个经营主体共用相同资本,或利用多头监督管理机制产生的监管真空实施监督管理套利,将会造成部分风险超出监督管理的视线。当前我国很多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伙伴协议,银行逐步成为人寿保险公司的一个重要的销售渠道。
3、银行与保险公司间的间接联系渠道尚不直观,但其作用却十分关键
首先是保险公司成为资金市场的贸易者,可能会由于其他因素受到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评级单位的压力,不得已在价格下降时出卖资产。假如保险公司拥有数量众多此项资产,将会造成价格不断降低,进而使得风险转移至银行的证券组合。中国保监会联合证监会于2005 年2 月推行实施了国内保险资金进军长期资金市场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作为关键的机构投资者,而银行便是证券的间接拥有者,使得该传导机制具备了现实根基。其次是混合金融产品,比如有最低收益保证的人寿保险保单或投资连接保险,该产品和很多传统银行产品展开竞争,尤其是基金与长期存款,替代品的产生势必造成传统产品的价格降低。
四、防范和化解保险金融风险策略
1、健全制度,强化监管,增强保险企业合规经营意识。保险业防范和化解风险,持续稳定发展,必须继续从深化改革入手,努力解决影响保险业安全营运、稳健发展的一些体制性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正确认识当前保险业运营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始终把坚持健全和完善监管机制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抓手,努力消除制度层面存在的风险隐患,并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要通过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使保险市场主体的合规经营意识不断增强,从而达到共同、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增强行业抵御风险能力的目标。具体包括:科学制定产品费率并严格执行,遏制恶性竞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类准备金,严禁人为调整;合规运用资金,杜绝非法放贷,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合理制定分保政策,有效分散经营风险;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步发展,保持良好的收益率,促进财务结构不断优化等等。为此,一方面需要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加大保险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充实保险监管力量,增加现场检查的频度。此外,还应积极探索既有约束、又适当放宽的资金运用政策,进一步增强保险基金的增值周转能力,提高基金的使用增值能力,不断壮大经营实力。
2、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优化流程,提升企业安全运营水平。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规范和日趋成熟,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能力将成为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保险企业需要完善内控制度,特别要采取措施,优化流程,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企业应站在全局的角度,全面梳理、再造业务流程,寻找、确定关键点和风险控制点,制定相应的标准化操作规范和风险管控措施,以达到业务流程科学合理、运转流畅、风险可控的目标。通过强化内控、优化流程,有效降低企业对内部各岗位人员素质的过分依赖,既可以基本消除人工操作给企业带来的随机风险,还能够根除违法违纪行为孳生的温床,降低内部管理及业务流程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3、强化技术创新,推动保险业持续发展。要积极借鉴国际上保险企业监控系统建设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的保险风险监测指标体系;要在保险企业内部建立基于精算的业务质量监控体系,全面提升保险业经营评价体系和保险企业内控水平。要同时加快保险监管及保险企业内部人才的培养,构建梯层配备的精算、法律、核保、会计等多方面的人才队伍,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要加强与气象、地震、国土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综合提高灾害预警能力,增强保险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加强保险企业自控和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督,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良性竞争,确保市场主体安全管运、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定富.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J]. 保险研究,2007(5).
关键词:巨灾风险;农业保险 ;相互保险制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063-03
近年来,随着台风、暴雨、地震等巨灾风险事件不断发生,给全球经济尤其是农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2012年4—5月,南方地区共出现13次暴雨天气过程,导致湖北、江西等省(市、区)167千公顷农作物受灾[1]。黑龙江省作为中国农业大省,是国务院部署开展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的试验区,面对巨灾风险频发的今天,将如何应对巨灾风险呢?本文从农业保险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农业巨灾风险的界定及特点
(一)农业巨灾风险的界定
国际保险对巨灾风险没有统一的定义,瑞士再保险公司的Sigma将巨灾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1970年以来一直根据当年美国通货膨胀率调整公布全世界巨灾损失情况,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2011年对巨灾的标准(见表1),农业巨灾风险应当是造成农业经济损失总额在89.20万美元以上或者保险损失在44.6百万美元以上的风险。
有学者认为巨灾风险是指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出现特定超赔责任的风险。由下页图1可知,横轴X表示保险公司业保险业务累计赔款总额,纵轴P表示发生相应赔款的概率,M表示保险公司保险赔款保险公司保险赔款总量分布函数。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赔付概率随赔款额的增加而递增,到达最高点A点后,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赔付率随赔款额的增加而下降,换句话说,也就是赔款越大即损失越大的风险发生的概率越低。假设我们现在能够清楚地判断保险公司的一般偿付能力,也就是存在某一H点,H点右侧的风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巨灾风险,尽管发生的概率较低,但是一旦发生对保险业将造成巨大的损失。目前保险业界对保险巨灾风险的界定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当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赔付相当于当年保费收入的150%~200%时,即可确定为农业巨灾风险[3]。
(二)农业巨灾风险的特点
农业巨灾风险与一般风险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发生频率低
相对于普通风险而言,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这一特点,我们在图1的表述中已经看得很清楚了。据数据显示,普通风险一年中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十次,而巨灾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有一次。以夏季低温为例,1949—2002年,黑龙江省共发生过10 次夏季低温冷害。
2.风险波及范围广且损失严重
一般风险只是涉及一个或者几个保险标的,但是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涉及的范围就比较大,往往使一定范围内大量保险标的同时受损。一旦发生,就会造成数以亿计的巨额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人员伤亡。以1998年洪水为例,全国共有29个省(区、市)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受灾面积3.18亿亩,成灾面积1.96亿亩,受灾人口2.23亿人,死亡3 004人,倒塌房屋685万间,直接经济损失达1 666亿元。
3.风险难以预测
巨灾风险的发生原因非常复杂,尽管人们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研究巨灾事件的预测问题,但是迄今为止人类驾驭巨灾的能力仍然有限。而且由于巨灾风险发生频率低,巨灾资料通常残缺不全,而且由于时间跨度过长而使资料的参考价值较低,一般理论界认为巨灾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
4.风险难以分散
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定律,因而不能通过一般的保险手段来管理。巨灾发生频率低,从而不可能集中大量风险体以分散风险。即使存在这样一个保险公司,其实力强大到足以独立承担巨灾,它也不可能承保足够多的风险体从而使大数定律发生作用;结果是承受的巨灾风险无法充分分散,也不能化解。
二、黑龙江省巨灾风险及农业保险现状
(一)黑龙江省巨灾风险的现状
黑龙江省气候、地貌、土壤、植被等自然条件复杂,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同时由于水利工程基础薄弱,调蓄能力差,导致全省自然灾害发生频繁,自然灾害具有春旱秋涝、西旱东涝、水旱交替的灾害特点[4] 。黑龙江省的主要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灾害、风灾及沙尘暴冻害、森林火灾、农业病虫害、地质、地震灾害等自然风险。这里以气象灾害为例进行简要介绍,气象灾害主要有暴雨、霜冻、冰雹、大风、低温和旱涝等,对黑龙江省国民经济所造成的损失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总损失的70%[5]。这些气象灾害中以暴雨洪水造成的损失最为严重,主要集中在夏秋两季。如2013年6月份,强降雨造成黑龙江省13个地市180个乡镇43.51万人受灾,洪涝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12亿元人民币,农作物受灾面积398.75万亩。
(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现状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2 年就开始在黑龙江省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开办包括烤烟、林木、塑料大棚、肉牛、肉鸡等险达15 种。2005年全国首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黑龙江省挂牌经营,开始了以相互保险的方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2007年,但黑龙江省政府决定自行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2008年作为农业大省和国家的重要商品粮基地被纳入财政部全国范围农业保险试点范围。2013年,被列为先行试点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
截至目前为止,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险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大地财险经营少量商业农业保险。自试点以来,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持续增长,政府补贴力度逐年增大,对农业的保障力度不断加强。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对商业保险,农业保险发展相对滞后,甚至出现萎缩,如农业保险的险种由最初的60个降为30个;二是亏损严重,赔付率极高,有数据显示,1986—2008 年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为4.98 亿元,累计赔付支出为4.25亿元,赔付率高达85.3%,超出保险业界的公认临界点;三是投保比例相对不足,农业保险保障相对不足。如2012年全省承保覆盖率为47%,虽较2009年提高了15个百分点,但是仍然有绝大多数的农民未能够得到农业保险保障。
三、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应对巨灾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基金
通过SF模型分析可以得知,在风险确定的条件下,保险人的初始资本金越大,保单数量越多,保险人的安全性经营越容易实现[6]。针对黑龙江省常见的洪水、干旱等巨灾风险,这就要求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省保监局及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应尽快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基金,同时多渠道的筹集巨灾风险基金。在吸引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时,应当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资产、巨灾风险承受能力、偿付能力等情况,只有资产雄厚、资本运营良好、巨灾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公司才有资格开办巨灾保险,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严格禁止开办巨灾保险。
(二)建立健全巨灾风险数据库
通过模型分析,保险人对模糊风险存在着(下转99页)(上接64页)厌恶,相同损失期望值下,保险人会选择较为确定的风险。而且目前国际上如加拿大等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全国性的灾害数据库,将一些居民区和商业区和公估部门及基础设施设计,以及这些区域的地理位置和灾害关系的相关信息都输入该数据库,利用这些信息评估该地区防御灾害事故的能力进行评估。黑龙江省在应对农业巨灾风险的过程中,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灾害数据库,将各地区的农业设施、农产品种植、历史灾害等情况输入该数据库,通过该数据库对该地区抵御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进行评估,为下一步建立巨灾保险产品及风险防控机制等提供理论和实务依据。
(三)加强风险管理的建设
通过相关模型分析得知,总损失和概率的期望值、方差及相关系数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相关系数和概率越小,总损失的条件期望越小,保险人的安全性约束越容易实现。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幅员辽阔,各类巨灾风险发生频繁,为降低巨灾风险给农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我省应加强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鼓励个人、企业和行业通过风险管理措施,加强防灾防损建设,从根本上降低巨灾的影响。
(四)利用资本市场健全风险的分散机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我们可以借鉴瑞士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产品、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引入资本市场力量,可以协助巨灾保险的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更好地找到利益平衡点,探索金融技术和工程技术相融合、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巨灾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 中国气象局.2012年度全国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其影响综述[R].中国气象局,2013.
[2] 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N].2012-02.
[3] 冯文丽.农业保险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4] 张昶,胡志全.黑龙江省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及其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8,(增刊):37.
关键词:农业巨灾;保险性质;保险模式
Abstract:China′s natural disasters in agriculture are very frequent, and have caused heavy losses to agricultural sector, lending to peasants poor and poverty once again, so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agricultural compensation and insurance. After entering WTO, the current policy of agricultural subsidies is restricted, so the establishment of agricultural disasters insurance is a very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measure. The paper analyzes China′s catastrophe losses in agriculture and agricultural insurance status quo to investigate the nature of catastrophe insurance in agriculture, and insurance model of agricultural catastrophe that conforms to our conditions.
Key words:agricultural catastrophe; insurance nature; insurance model
农业自然风险是一类具有独特特性的风险,有许多不同于财产风险和人身风险之处,其发生具有地域性和高度集中性的特点,很容易形成巨灾风险。
一、我国农业巨灾损失情况及保险现状
1.我国农业巨灾损失情况。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频度高、覆盖面广、损失巨大。联合国的统计资料表明: 20世纪以来,全世界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事件中有8个发生在中国。近几十年来,由于在农业生产中忽视自然规律,我国农业自然灾害的频次增多、危害加重,造成的损失呈直线上升趋势。20世纪60年代我国平均每年的自然灾害损失约300亿元人民币,70年代520亿元,80年代620亿元,90年代迅速攀升到1 724亿元。进入21世纪后,前五年平均每年的经济损失已达1 840亿元,比20世纪80年代增长了3倍。尤其2008年初的雪灾和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地震,更是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毁。
洪涝和干旱是对农业危害最大的两种自然灾害,其出现的时间和地区都比较集中危害程度很大。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平均每两年就发生了一次大的旱涝灾害,一般的旱涝灾害更是频繁,因此造成的损失巨大。近10多年来,我国每年平均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 000多亿元。农业巨灾不仅每年对农业部门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直接导致农业劳动者减产减收并因灾致贫、返贫。因此,我国应加强对农业和农民的补偿和保险。加入WTO后,现行的农产品价格补贴与出口补贴受到限制,但WTO允许建立社会化的保障制度来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合法利益,这意味着我国需要调整对农业与农业劳动者的保护与支持机制。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建立农业巨灾政策性保险制度,无疑是一种非常合理而有效的举措。那么,我国的农业巨灾保险情况如何呢?
2.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现状。农业不仅是比较利益最低的产业,而且也是自然风险最大的产业。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巨灾损失,我国应当尽快确立农业灾害保险制度。然而,我国的农业灾害保险现实却是严重滞后。尽管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尝试农业保险试点,但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推进,整个保险业都走上一条商品化、市场化的不归之路,农业保险的尝试因其风险、费率和赔付率畸高,保险公司与农业生产者均不堪重负,到20世纪末,农业保险不仅未能得到普及,而且持续萎缩。致使我国农业保险极度缺失,农业保险发展缓慢、规模狭小、范围过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极其脆弱,与发达国家差距大。
1998年长江流域与东北地区的大水灾,水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 600多亿元,而在水灾中遭受重大损失的全国农业生产者只获得保险赔款1 000万元左右,只占当年全国特大水灾保险赔款总数的1/300。又如2006年,我国农作物受损面积41 091.3公顷,因灾直接损失达2 528.1亿元。而中央累计投入各类抗灾救灾资金111.98亿元,社会各界捐款35.89亿元,其他物资折价4.69亿元,农业保险赔款5.84亿元(农作物赔款只是其中一部分)。由此可见,农民主要还是采取自救、依靠政府救济(社会捐助)等方法来防范和分散农业风险,农业保险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非常有限的“稳定器”与“助推器”作用。
2008年年初,历史罕见的巨大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件的赔付事实更是证明,我国农业保险业的发展很不够,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据中国保监会数据,截至2月12日,保险业共接到报案85.1万件,已付赔款10.4亿元。但在已赔付的赔款构成中,机动车辆险和企财险、建工险占80%以上,而受巨灾影响最大的农业领域投保率很低,赔款占比极低。对于纯农业的赔付额度不足1%,总额也就4千万元,农民住宅方面不到600万元。由于农业保险业的产品开发也存在不少空白,像湖南7 300万亩油菜绝收,却没有相关保险产品,受灾农户得不到一分钱的保险赔偿。由于一些农作物品种的保险尚未启动,使农业保险的报案率和最终赔款占总损失比例明显偏低,这反映出目前很多农业保险产品还没有推出来,保险的覆盖面还不能适应群众的要求。国外巨灾后,保险赔款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发达国家甚至可达60%-70%。相比之下,我国的农业保险明显落后,与发达国家差距大。
二、合理定位我国农业巨灾保险性质
频发的自然灾害给我国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也导致了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进而制约了农业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要使我国农业保险业务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减轻农业巨灾损失和保持农村稳定中的作用,首先必须对农业保险性质进行合理定位。根据农业保险自身的特质和属性,也根据国内外农业保险的经验和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现状,将农业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
1.农业保险的特质和属性决定了农业巨灾保险为政策性保险。对于农业保险的产品属性,国内有关理论研究文献很多。刘京生(2003)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商品和非商品的两重性;陈璐(2004)提出,农业保险属于混合产品中的第三种类型,是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产品;冯文丽(2004)认为,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正外部性是各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一般原因;孙秀清(2005)则明确提出,农业保险具有政策性,商业性经营已陷入困境。Hazell(1992)把商业性保险公司持续发展的条件界定为:(A+I)/P
实践也证明,农业保险的社会效益高而自身经济效益低,具有显著的公益物品性质或外部性特点,是一种公共产品。同时,农业既是基础产业又是弱质产业。因此,在实际中,应根据农业自然风险的特性和农业保险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及农业的重要战略地位,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巨灾风险的政策性保险机制。也就是说农业保险应由政府来主导其供给,政府要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准公共物品,给予经营性补贴和其它扶持,它以追求社会效益为宗旨,不以追求赢利为目的。
2.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表明,农业巨灾风险应当实行政策性保险。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补偿的一种机制,已成为许多发达国家政府进行农业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20世纪以来,以农作物承保为代表的农业保险,最早发生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因为农业在国家工业化的过程中,已经大规模地走上了产业化的发展道路,农业自身经营和发展方向及市场经济的运作,客观地提出了对保险的需求,于是一些私人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但几乎都陷入了失败的困境。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开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验。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和高补贴的政策,由政府出面组织农作物保险,逐步扩大投保面积,保险费率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承受能力逐年增加,农民负担保费的一部分,不负担任何保险的行政业务支出。政府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保障了农业的稳定发展并沿用至今。
3.实践证明,发展中国家实行农业政策性保险尤为重要。发展中国家经营农业保险的教训,也表明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发展中国家农民对自然环境的依存程度仍然很强,对自然灾害的预测和抵御能力依然较低。农业风险过度导致农业缺乏竞争力。农业保险,尤其是农业政策性保险将是农民首选的目标之一,也将会被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在政策性保险制度下,由于农民付出了一定的保险费,当农业生产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被保险的农民能作为一项权利而提出索赔,能够进一步帮助农民提高他们抗灾自救的防范能力与信心,也能鼓励农民在农业上更多的投资和采用新技术,从而稳定他们的收入保证整个经济稳定发展。这种效果是政府直接救济所不能达到的。2008年之初,我国南方多个省份遭受雪灾,农业损失严重而保险极度缺失,更显露出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迫切性。
三、选择适合国情的农业巨灾保险经营模式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其利益是外在的。从长期来看,农业保险的真正受益者是广大消费者,是全社会,而不仅仅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的农民。因此,政府应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起主导作用。但是,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何种经营模式,政府以什么方式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与管理,则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重大问题。
目前,国内的研究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论”模式,即由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该模式的运行机制是:建立事业性质的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通过国家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并实行法定保险的经营方针。第二,“农业保险合作论”模式,即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该模式主张建立合作保险为主体的保险组织。以合作保险组织为主体,以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导,其他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的多层次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三,“商业论”模式,即以商业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多家办保险的模式。所谓“商业性保险为主”是指保险公司选择一定的农业险种,按照商业性原则进行经营。所谓“政策性保险为辅”是指除了商业性农业保险外,允许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人保公司在地方政府支持下开办政策性保险。 第四,“区域论”模式,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实行“区域化”发展战略。原有的全国“一刀切”的集中统一发展模式是困扰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因为“一刀切”的农业保险发展方式扭曲保险发展价格机制、弱化保险发展激励机制,抑制农业保险发展创新。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农业风险和灾害损失的区域性、农业生产布局的区域差异性决定了区域化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农业保险是公共物品,具有很强的正向外部性,且风险发生率高、损失面广、损失额大,传统的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经营体制,已经不适应当前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很难满足农民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因此,应把农险从商险中分离出来,成立以国家政策保险为主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依据公共产品供给理论,国家对于公共产品的提供和生产完全可以分开,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购买方式实现提供。因此,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农业的实际情况,应当综合国内几种主要模式的优势,建立一种“政府主导,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运营模式,即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不由政府直接经营,而是交由商业性保险经营机构来经营,政府提供政策和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如可建立隶属于财政部或者农业部的“国家农业保险管理公司”,按照主要农业区域和气象区域,设立垂直管理的分公司或支公司。公司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是主要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和改进,制定业务规则;设计具体险种;审查申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资质;根据各商业性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量向其提供财政补贴;向有关农业保险机构提供再保险等,经费由财政拨款。
参考文献
[1] 李永,许学军,刘鹃.当前我国巨灾经济损失补偿机制的探讨[J].灾害学,2007(3).
关键词:出口风险出口信用保险风险管理
自去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开始,全球金融系统被卷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风暴之中。部分国外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不足问题,个别国家或地区进口商恶意逃债或违反合同的现象明显增多,我国出口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也进一步加大。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出口企业如何重视运用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企业风险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出口企业风险种类分析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保障企业出口收汇安全的重要手段,为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国别风险动向和业务风险防范,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意识与水平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出口企业风险主要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本文主要分析外部风险。目前,出口企业在其出口行为中所面临的外部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二个方面。
1、国家风险。国家风险是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在一定程度上由政府控制的事件或社会事件引起的给国外债权人(出口商、银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是受国际间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的影响而导致的出口贸易信用风险。
相对于商业风险,国家风险的显著特点是其产生于跨国金融贸易活动中,与国家有密切关系,是由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并且具有强制性,非合同或契约条款所能改变或免除,因此带有巨大危害性。
2、国外客户风险。国外客户风险又称商业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有意欺诈。有的企业一开始就没有还款意愿,以种种借口恶意拖欠出口方货款,逃避债务。这种人为欺诈所导致的出口贸易信用风险行为危害最大,欺诈的目标可能是定金、预付货款、货款、货物、保险金等等。
(2)技术贸易壁垒。近年来,许多国家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结构,纷纷制定严格苛刻的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安全防护标准、卫生标准、包装认识标准等,限制、阻挡他国产品的进入。
(3)合同纰漏。由于我方合同履行不严谨,外方找借口不付或少付款;或由于质量不符、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
(4)客户企业的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货款。此类客户往往处于破产的边缘,负债多,产品积压滞销,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投入,没有能力还款。
二、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
1、风险保障功能。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上述国家风险和商业风险,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提供对外贸易过程中的外部风险保障,为出口企业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也为国家对外贸易的平稳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出口促进功能。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企业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和转移渠道,因此可以帮助企业更有效率地选择贸易伙伴,更加大胆地开拓新兴市场,以更加灵活的结算方式、交易手段提升竞争力,从而扩大交易机会,创造出口增量。
3、融资支持功能。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提升企业的信用条件,构建多种方式的融资渠道,使企业在国际、国内资金市场上获得融资便利和资金支持,满足其出口和对外投资的资金需求。
4、政策导向功能。出口信用保险通过倾向性的保险政策和灵活的费率调节手段,有针对性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配合国家外经贸和产业政策的实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历程,鲜明地体现了国家政策导向的特征。
5、损失补偿功能。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的风险保障作用,最终体现在对企业的赔款上。无论是政策性风险还是商业性风险,一旦发生都将给国内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赔偿可以帮助企业避免损失,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
由于以上的功能特性,出口信用保险对促进各国的出口和对外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目前,世界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
三、我国出口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的必要性
1、世界经济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大。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地区性或全球性经济动荡。另外反恐战争、局部地区金融、政治危机、印巴局势、中东形势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我国国际贸易风险显著上升,使用出口信用保险可有效帮助企业防范和控制出口贸易风险。
2、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是实施市场多元化的重要手段。开拓新兴市场、接洽新客户,国家能够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帮助企业解决收汇风险问题,实现开拓国际市场的目标。
3、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头加剧。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制定相应的技术和卫生标准,使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风险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依据国家外交、外贸、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弥补了商业保险业务的不足和缺陷,有益于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
四、我国出口企业的对策
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大概只有1.1%投保了出口信用险,还有相当于我国出口总额98%左右的出口贸易并没有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我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我国出口企业的3%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2009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对金融危机下出口企业现状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发现全区近2000家出口企业只有20多家出口企业采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来降低出口风险。因此,我国出口企业还应进一步主动了解和运用出口信用保险,保证企业降低贸易风险。
1、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西方企业几十年的经验说明,外贸企业必须建立独立的信用管理体系,全面管理外贸企业出口信用的各环节。很多外贸企业负责人认为,信用管理就是追收账款,这是认识上的误区。实际上,追账只占信用管理很小一部分。当货物出口时,应对出口的货物和国外买家时时监控,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国外买家得到满意的服务,争取早日收回货款。信用管理部门还应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市场销售部门,了解国外买家的资信优劣,为做好以后的出口提供决策依据,从业务流程上控制风险的发生。结合采用出口信用保险来逐步建立外贸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达到控制外贸风险的目的。
2、熟悉出口信用保险条款,积极配合保险公司。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必须熟悉出口信用保险条款,不能认为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就万事大吉,外贸企业就没有了风险,有的外贸企业有深刻的教训。如某外贸企业与信保公司签订综合保险保单,国外买家提货后即申请破产保护。该外贸企业于获悉国外买家申请破产保护后第3日向信保公司报损,同时提出索赔。但是在审理贸易合同时发现:该外贸企业与国外买家签订贸易合同中承诺于1月后支付某外贸企业20%的预付款,但是截至破产之日,国外买家也没有将预付款支付给该外贸企业。企业明知国外买家此次交易中未支付预付款,也未在申请限额时说明,存在故意隐瞒不良交易记录和知险后出运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信保公司对其未来收汇风险的评估和判断,极大地损害了信保公司的权益。信保公司以该外贸企业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方面存在重大瑕疵为由,最终决定对A公司的出运损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费。由此可见,购买信用保险,不等于就没有风险。因此,只有了解出口信用保险条款,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才能最有效控制风险。
3、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其作用。中小企业在从事外贸业务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资金,二是在目前汇率风险。目前,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支持外贸企业融资和规避汇率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赔款权益转让方式和出口票据保险方式,外贸企业应积极利用这两种方式。
赔款权益转让方式是应用比较广泛的支持融资的方式,是指在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基础上,通过外贸企业、中国信保与银行三方签署“赔款权益转让”协议,将保单项下外贸企业从中国信保获得赔款的权益转让给银行。比如,一个外贸企业在中国信保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同时希望得到银行的融资,但由于该外贸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已经用完,这样中国信保可以在外贸企业投保的基础上,与外贸企业、银行三方签订一个“赔款权益转让”协议,银行则在此转让协议的基础上,结合外贸企业自身情况,在中国信保批复的信用限额以内,考虑在具体的每一笔业务出运后给予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或者其他贸易融资支持,部分自身信用比较好的外贸企业,甚至可以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获得出运前的融资,或者银行放弃追索权的票据买断业务。如果到期国外买家未支付货款或者发生保单规定的其他收汇风险,中国信保将在外贸企业提出索赔后,根据保单规定将原赔付给外贸企业的赔款支付给银行,从而使外贸企业实现了规避汇率风险和融资的目的。
出口票据保险方式是以银行为投保人,重点解决出口企业获得出口票据项下资金支持的保险业务。由银行将其为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票据融资业务,包括以L/C、D/P、D/A方式交易的跟单汇票融资业务的收汇风险,直接向中国信保投保出口票据保险。中国信保将在对银行票据融资项下的国外买家进行调查给予授信的基础上,承担因国外买家商业风险和国外买家所在国政治风险而导致的银行票据融资业务项下的收汇损失,从而实现出口信用保险对融资和规避汇率风险的作用。
总之,外贸企业应该增强风险意识,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体系,大力采用出口信用保险等风险规避工具,促使外贸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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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艳:论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模式选择[J].南方金融,2007(3).
关键词:农业 保险 诚信
农业保险是一种综合利用集合分散风险机制、从整体上控制农业风险的一种有效管理工具。它既克服了单一管理的不足,对农业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又不会扭曲市场价格,相对于灾害救济措施,也减少了政府财政支出负担。如今,农业保险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农业风险控制方式。国际上农业风险管理措施一般有三种[1]:一是对农业自然风险采用保险方式转移,一般由政府给予财政和法律支持,由政策性或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或采用农村互助合作社形式;二是灾害救济,事后由国家财政无偿救助受灾农户,减缓农民个人损失;三是对于市场风险采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和农产品收购存储制度,政府根据农产品供求状况进行价格补贴或收购,稳定农产品供求和价格,从而稳定农民收入。
一、我国农业保险最新统计数据分析
我国农业保险整体呈现良好发展势头。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9年上半年,我国农业保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70.03亿元,同比增长59.81%,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原保费收入67.14 亿元,占农业保险原保费收入的95.87%;参保农户6152万户,同比增加49.2%;提供风险保障1437亿元,同比增加89.9%。种植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及林木3.49亿亩,参保农户5221.36万户次,原保险保费收入54.59亿元,同比增长70.62%。保费收入居前五位的农作物险种分别为水稻、棉花、玉米、小麦、大豆。养殖业保险承保大小牲畜2736.55万头(只),家禽3.35亿只,参保农户659.57万户次,保费收入15.44亿元,同比增长30.59%。
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农业保险功能作用逐步发挥。目前,全国开展的农村保险险种达160多个,覆盖了“三农”的各个方面。以深入开展大宗粮油作物保险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水稻、玉米、小麦、棉花、大豆、花生、油菜等重点农作物保险。以地方经济特色经济发展为重点,发展烟叶、橡胶、瓜果、林木、蔬菜等农村特色作物类保险。保险理赔支付力度加大:2009年上半年,农业保险向501.72万农户支付赔款34.07亿元,同比增长63.09%,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因灾返贫”的状况,保障了受灾地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正常开展。其中,种植业保险赔款13.88亿元,同比增长23.51%;养殖业保险赔款20.19亿元,同比增长109.23亿元。为提升农业防灾抗灾能力,保险公司投入资金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与动物疫病防控部门开展数据共享、防疫共建等合作,提高了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切实为农民带来了实惠。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的诚信危机
当前,尽管我国农业保险获得了一定程度发展,但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诚信始终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不诚信现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的不诚信,如虚报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骗取保险金、夸大农业风险损失程度等;二是保险人造成的不诚信,例如理赔不及时、不规范、低费率;财务失真等。诚信危机增加了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使农业保险行为主体难以正常沟通和交往,阻止了农业保险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作用的发挥。综合来看,农业保险中出现诚信危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我国农业保险诚信危机的关键因素。[2]就投保方而言,由于农业保险的产品种类具有特殊性,保险服务参差不齐,农民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投保人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同时,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加上农业风险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诸如洪涝灾害、旱灾等一旦发生,可能会迅速波及多个县、省区乃至全国。这种高损失率带来了高赔付额度,使得保险公司利润大大减少,加大保险公司经营的难度。所以在具体保险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往往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删减本应赔付给投保人的条款或赔款,严重打击了投保人或相关的参与人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形成农业保险投保少,经营难,理赔低的恶性循环。
就保险公司方而言,在整个农业保险经营活动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转嫁的是保险标的未来面临的特定风险,而非保险标的本身。无论是承保前还是承保后,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状况最为了解,虽然保险人在承保时要对保险标的进行审核,但由于受到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限制,其对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状况的判断主要依靠投保人的陈述。所以,在开展一系列的承保、理赔业务过程中,投保人存在虚报标的风险状况、夸大风险损失程度等损害保险人利益行为的可能。加之农民收入本来就低,如付出高额的保险费用之后却不能给他们带来灾后充裕的弥补,他们还可能寻找政府作为他们更强大的政治资源给保险公司施压。
其次,保险中介机构在利益驱使下的不规范经营,是造成我国农业保险诚信危机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实行的是保险区域人制度,保险人主要靠不断地招揽保险业务,提高业务成交量才能拿到更高的收益。因此,为了获得更多的手续费,保险人有可能在利益驱使下,采用不规范的经营手段欺骗保险人与投保人,促成合同当事人业务成交。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保险人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误导投保人选择高费率险种,促其投保;另一方面保险人阻碍或诱导投保人隐瞒、漏报或误告部分与投保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达到弱化投保标的风险因素与风险程度的目的,使保险人在审核了这些虚假错误信息后,将不可保标的误当作可保标的而同意承保。
最后,我国农业保险领域缺乏专业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或条款也是农业保险出现诚信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至今我国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缺乏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尽管保监会于2009年3月下发了《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从市场准入、核保核赔、风险控制以及再保险安排方面,对农业保险做出了近一步规范性要求,但对于农业保险失信成本的惩罚力度仍然不够大,对相关责任人仍起不到警告、威慑作用。
三、解决我国农业保险诚信危机的措施
在理性人假设条件下,农业保险交易主体是否有失信行为,主要决定于对自己成本、收益的理性判断[3]。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保交易主体的失信成本、减少其失信行为的收益,必将有助于减少保险诚信失真的发生。良好的诚信制度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保险交易主体通过重复多次博弈后得出的普遍共识。诚信与否不只是简单的道德问题,其核心是一种利益激励机制。因此,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必须,建立健全诚信秩序规则,增加保险交易双方主体的不诚信行为的成本,使得无论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都会选择诚信。
1、要大力培育农业保险诚信文化,塑造道德理念。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农业保险市场的黄金守则。针对农业保险投保主体特点,加强并扩大对农民及其他农业经营者的保险思想及文化意识的教育影响,切实推进农业保险文化基础的建立,加强相关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宣传,努力营造一种自由、自主、竞争、效率、契约的农业保险文化。作为农业保险主体共同遵守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具有系统性,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参与者诚信或失信的识别机制,形成俱乐部规范,诚信或失信的激励和惩罚机制,这需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即制度建设,特别是信用制度建设。
2、降低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保费,建立多层次、有弹性的农业保险补贴体系,减轻农民负担。事实上,实行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综合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手段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提供各项支持。既补贴投保农户,又补贴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保险费补贴、经营管理费补贴、税收优惠加再保险支持的多样化农业保险补贴体系,全方位支持农业保险。而补贴资金也可以借鉴国家现在实行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与农户一起来承担,至于承担比例可以在调研试点后把握。
3、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建设,加大农业保险监管工作力度。应当积极推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长效机制。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完善相关制度,为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加大打击诚信事件的处罚力度。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明确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管理责任以及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责任和范围;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条款的核定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方式等也应做出相应规定。
4、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增加保险公司经营透明度,保险合同条款尽量做到通俗易懂;保险公司及时公开各项统计数据,加大农业保险相关信息以及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宣传,增强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加大保险人才的培训,他们既能如实地为农民朋友带来灾后的补偿,也能指导他们平时的农产品种植种类的选择、市场的销售情况、防灾、减灾等技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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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姚旭文,姚旭辉.农业保险诚信问题研究[J]金融与投资,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