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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及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1电子商务及其分类目前,从世界贸易组织、欧盟、美国政府、加拿大电子商务协会等国际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给出的电子商务定义来看,定义不统一。但“借助现代化的计算机通讯技术,通过互联网络从事商业交易活动”,通常被认为是属于电子商务概念涵盖的范围。根据交易履行交付义务方式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离线交易(off-line)和在线交易(on-line)。离线交易又称间接交易,此种交易的对象是有形商品,例如衣物。购买者在网上挑选商品、支付价款,卖方采用传统的物流方式(如邮寄)将货物交给买方,完成商品的交付义务。由于离线交易方式没有脱离实物的传送,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没有根本的区别。在线交易也称直接交易,此种交易的对象是无形的商品和劳务,如数字化后的电子图书、音乐、计算机软件、彩玲等商品以及证券交易等金融。数字化后的商品和劳务无法、也无需经由传统的物流方式购买和交付,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价款的支付以及商品的运送均通过网络完成。这种交易不需要交付任何有形商品,只需轻点鼠标就可以将产品传输给买家;买家通过信用卡或电子货币完成支付行为。
1.2电子商务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具无界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纸化等特征,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其中,无纸化特点对税收的征收管理影响很大传统贸易用各种纸质的合同、票据、凭证、帐簿、印章、签名等记载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这种信息在电子商务中被数字化了,由电子表单、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甚至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所取代,就连签名、印章等这些至关重要的东西也被电子签名、数字图章等所替代;而且,电子化了的信息、资料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却不留痕迹和线索。此外,保留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这使电子商务活动表现出明显的隐匿化与无纸化特征。虽然数据信息加密技术维护了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但也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得企业的交易资料,无法进行正常的税收征管工作。
2电子商务对帐簿、凭证管理的影响
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但电子商务环境下,这种以纸质发票、票据、账簿等为征管依据的管理制度难以有效实施。传统贸易下,纳税人用纸质的合同、票据、凭证、帐簿和印章、签名等记载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其记录不易被篡改,即使被篡改,也会留下刮、擦、挖、补等痕迹,因此它们是税收征管的可靠信息来源,也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主要依据。但这些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在电子商务中被数字化了,由电子表单、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甚至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所取代,就连签名、印章等这些至关重要的东西也被电子签名、数字图章等所替代,而数字化了的信息、资料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却不留痕迹和线索。由于税务机关对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追踪查询难度大、成本高,就会使税收管理工作在失去纸质的财务会计资料后变得十分被动;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不提供真实的交易信息,税务机关很难准确确认其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损益情况,税收征管因此失去可靠的基础。此外,保留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虽然数据信息加密技术维护了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但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交易内容及财务信息的难度,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工作。
3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管理的完善建议
电子商务中,由于记录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呈数字化,由电子文件、甚至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所取代,而数字化了的信息、资料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却不留痕迹;而且,保留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税务机关如果无法掌握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其税收征管工作也难以有效完成。但电子发票可以有效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电子发票是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由相关机构提供、经营者利用电脑,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一种电子凭证。电子发票的正常使用,必须以相应的技术规则为保证。
如为防止电子发票被转移使用,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申领发票的有关项目进行预填;为保证电子发票的真实,税务机关对企业申领的电子发票必须添加数字防伪标识;为防止电子发票的内容被修改,税务机关应使企业开具完毕的发票只能以“只读”方式打开阅读,而不能以“读写”方式进行修改;为保证税务机关的稽查需要,企业填写完的电子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备份后才能传递给交易方;等等。税务部门应当设计出成套的电子发票,以配合纳税人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交易信息载体的电子一体化。
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电子发票。2004年8月28日我国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使电子合同具备了法律效力《,票据法》也应明确电子票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应明确电子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发票的申领、填写、使用、保管、及缴销等相关程序。税务部门应积极与金融部门、电子支付公司以及相关机构合作,研究、开发和使用电子发票。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1-0163-03
一、电子商务概述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com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昔。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所谓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采用数字化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主要包括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子资金转账(EFT)及Internet的主要技术在个人间、企业间和国家间,按照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各类无纸化的商贸活动。电子商务是虚拟的组织在虚拟的市场进行虚拟的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领域范围可将其分为四类,即企业对消费者(B―C)、企业对企业(B-B)、企业对政府机构(B-G)和消费者对消-费者(C-C)的电子商务。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预计2006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额将达到12万亿美元。在全球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2/3;在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中,美国企业占主要份额,约为75%。而且,美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几乎涉及到各个行业。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
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而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和荷兰学者路・休特等人则建议: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计税依据,征收一种“比特税”。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
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而且,隐私权的保护是电子商务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网络上也广泛地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SSL技术、SET协议、防火墙、长密钥(128位)加密通讯、电子签名、数字ID等先进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措施,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确保只有合法用户才能看到数据。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由于电子商务代替传统的经济贸易方式,以往对纳税主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地点等基本概念(如“常设机构”)均陷入困境;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削弱。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交易企业的数量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数量大大增加。同时,由于厂商和消费者可以通过Internet进行产销直接交易,不再借助商业中介机构,使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甚至取消。税务机关必须从更多分散的纳税人那里收取相对来说金额较小的税款,从而使得征税成本急骤增加,征收效率下降。
4.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
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策
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和完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
(一)加强立法。应该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改革、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税法
1.我国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这将传统的合同范畴延伸到了虚拟的网络空间,当事人可以依据电子合同文本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交易的认证也为交易者提供了安全上的保障。这是对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较好例证。然而,有关其他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修改和补充。如在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应重新界定国际税收领域的相关概念,如“居民”、“所得来源”、“常设机构”、“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中不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条款做以修订、补充和完善。
2.修改《税收征管法》。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在电子商务初期就要及时完善税务登记,已在Internet上登录的商业网站,必须将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使税务机关能及时有效地查询税务登记和进行税收检查。建立电子货币发送者数字身份证明,在银行建账号的电子商务网站,必须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申请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号后才能进行交易。
(二)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所谓电子税务,就是把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这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
2.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这种软件可存储于税务机关的网络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当技术进一步发展后,还可在企业的智能型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当然,这种征税软件在设计时应加上防篡改、防计算机病毒的安全防护系统。
3.效仿增值税发票,为电子商务活动设置专用发票。效仿增值税发票的专用性,各国可以考虑同时开设网络贸易专用发票,以适应网络交易无纸化的特点。当网络交易达成时,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相关的网络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结算。同时,通过网络,税务机关也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这样既保全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网络贸易税收的完整性。
(三)加强合作
1.加强协作与交流在税务征管过程中,不仅要加强与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的联系,还要加强国际情报交流,税务机关要积极同国外税务机关互换税收情报,加强协助监控,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资料,以防企业利用国际电子商务进行避税。
2.加强与银行等中介机构的信息交流,获取真实可靠的征管信息,开展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应与金融机构紧密合作,通过互联网取得企业网络贸易的各种信息,并对企业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监控,开展税务稽查,防止企业逃税行为的发生。
(四)其他对策
1.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对于在网络交易中出现的偷税、漏税、逃税行为予以高额罚款,取缔其经营权。超过一定数额并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是其组成部分),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存的生活方式,并触及了现行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制度、体制等社会规范。因而,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网络经济的发展,并适时研究、制定、完善本国和国际的经济贸易法则,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全球化。
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国际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等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
一、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目前,各国(主要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生产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1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然而,美国在是否对国内电子商务暂不征税(主要是销售税)的问题上,至今未达成共识。目前,在美国围绕对国内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已形成两大阵营,双方各执已见:一些联邦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正在酝酿提出永远(而不是暂时)禁止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对网络征税的法案。据分析,提出这一法案的理由是,在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中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对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甚少,(虽然电子商务在美国的发展十分迅速,但1999年网上交易额约200亿元,仅占全部零售业总额1‰)却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进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产生新的税源。而一些州、地方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则对此持疑义,提出对电子商务以及其它远距离销售(如邮购、电话和电视销售)征税(美国多数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构支持这一提议),其理由,一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是销售税)将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财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销售税等间接税占50%左右),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征其它税种;二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将使传统商务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有违税收“中性”、“公平”的原则。据报载,2000年,美国的一些州政府,如密西根州和北卡罗莱纳州已规定纳税人在填写1999年所得税表时须列明其网络花费金额,并以此支付地方销售税。佛罗里达州和其他一些州已在酝酿类似的做法。除上述两种对立的意见外,一些国会议员提出了一种妥协、折中的方案,即:将对电子商务3年内不征税的期限延至5年,以给美国政府足够的时间研究制定适合各种商务的税收政策并协调联邦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凡种种争论,在美国尚无最后定论。
美国制定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一是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和税收管制给电子商务造成不利影响,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至于州、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因免征电子商务税收而减少的部分,可通过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予以弥补);二是为美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目前,在世界上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三分之二;在世界电子数字产品交易中美国占主要份额(仅1997年美国出口电子软件达500亿美元)。若免征电子数字产品关税,即可使美国企业越过“关税壁垒”,长驱直入他国而获利;三是美国国内的相关法律(美国联邦政府税法与州及地方政府税法,州与州之间税法不尽一致)、征管手段等尚不统一和完善,难以对电子商务实行公正、有效的监管,故而美国政府制定并坚持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而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电子商务最发达国家的美国,其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趋向,对各国及国际间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将产生重要影响。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2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1998年,一些国家政府和一些专业人士,在联合国会议上提出,除对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征税外,新开征“比特(Bit电子信息流量的单位名称)税”。此提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欧盟的反对:美国政府多次提出报告,强调国际税收制度不应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如“比特税”);1998年,欧盟通过决议,原则上同意不向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强调现行税法应公平适用于电子商务;OECD于1998年了“电子商务:课税框架条件”的报告,虽未明确表示反对开征“比特税”,但着重指出,各国应实施公平的、可预见的税收制度,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目前,世界各国在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这一问题上的意见已趋于一致,即不同意开征“比特税”。
实际上,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存在诸多问题:根据电子信息流量,能否区分有无经营行为(目前,因特网提供一些免费服务)?能否区分商品和劳务的价格?能否区分经营的收益?答案是:根据电子信息流量是无法区分上述问题的。何况,一个网络公司的电子信息流量大,即表明该公司使用通信线路时间长、支付使用通信线路的费用多,而费用之中已含有税款。在笔者撰写此文的前几天(2000年2月7日),据报载:美国的“雅虎网站”受到“电脑黑客”的攻击。在攻击的高峰时刻,“雅虎网站”每秒种收到的查询请求高达“1吉比特”,比一些网站一年收到的信息量还要多!如按信息流量征收“比特税”,“雅虎”这个世界上最大的网络公司将不堪重负(注:雅虎网站在正常情况,每天访问该网站的次数约3.5亿次)。此一例,可作为不宜开征“比特税”之佐证。
3.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这主要涉及有关常设机构、劳务活动发生地、电子交易数据法律效力、转让定价等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1)常设机构的认定。现行的税法,对常设机构有明确的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的固定场所(包括分支机构、工厂、车间、销售部和常设机构等)。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通过在一国(地)的因特网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用一个“空间”(即设立一个网址)而进行网上交易,它在服务器所在国(地)既无营业的固定场所,也无人员从事经营。在国际税收中,一国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对其营业利润是否征税的界定依据,而现行税法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已不适用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设机构的认定。对此,有的国家提出把网址或服务器视为常设机构,在网址或服务器所在国(地)征税,其依据是:一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是相对固定的,企业对其拥有处置权;二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可被看作类似位于一国(地)的销售机构;三是企业通过租用的服务器在一国(地)进行了经营活动,因而可把网址定为常设机构。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在国际上尚未定论。
(2)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如今,因特网的普及使人们可以坐在家中的电脑前,为另一国(地)的消费者提供诸如会计、法律、医疗、设计等劳务,而不需要象传统劳务活动那样,在另一国(地)设立从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也不需在另一国(地)停留多少天。因而,现行税法有关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停留时限”的规定,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因此,对独立个人和非独立个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则需重新予以确定。由此可见,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不受或较少受空间地域的限制),已使常设机构、劳务发生地的认定发生困难。
(3)转让定价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转让商品更为容易,更易于跨国公司将利润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因而,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问题日益关注。欧、美等国和OECD对此进行研究,指出,电子商务并未改变转让定价的性质或带来全新的问题,现行的国际、国内的转让定价准则基本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摆脱了物理界限的特性(不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使得税务机关对跨国界交易的追踪、识别、确认的难度明显增加。因此,各国在补充、修改、完善现行有关转让定价准则的同时,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设施(包括硬件、软件、标准等)的建设,提高对电子商务的电子数据核查的数量和质量。
(4)数字化产品性质的认定。对于通过网络下载的数字化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性质如何认定?在1998年10月召开的OECD财政部长会议上,欧盟提出了鉴于大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体制,因将数字化产品的提供视同劳务的提供而征收增值税的提议,并且迫使美国接受了此提议。欧盟的提议明确规定:通过网络提供劳务,如果消费者或供应者的任何一方在欧盟国境之外的,以消费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如果消费者和供应者都在欧盟境内,则以供应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这实际上是欧盟对美国提出的免征数字化产品关税政策的回应和对策。
(5)税收征管体制问题。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或者说是以监管卖方、买方为主)的基础上的。而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巨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对此,欧、美等国提出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务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卖方、买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以支付体系为监管重点,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欧、美国家为此还设计了监控支付体系并由银行扣税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型。
此外,国际上在讨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时,还涉及到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欧美等国已通过立法,确认了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并可将此作为纳税凭证)、对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增值税)是实行消费地原则还是实行来源地原则(大多数国家倾向实行来源地原则,即由供应方———卖方所在的国家征税,其理由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很难确定消费者所在地)、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避税与反避税等一系列问题。
综上所述,概括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可主要分为二大类:
一是由电子商务涉税概念的重新认定而引发的问题,即由于电子商务“虚拟化”而出现的“交易空间”概念模糊所引发的有关税收规定的重新界定问题。在现行税收法规中不适用电子商务的规定,几乎都涉及“经营场所”、“经营地点”等物理意义上概念。而这必将导致税收管辖权重新确定和选择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的是以行使属地原则,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辖权原则进行税收管辖,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先进的产品和服务优势,将会不公平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收益,而发展中国家的涉外税收几乎为零。如果以所得来源地原则进行税收管辖,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会使所得来源地确认困难,属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难度增加。
二是由电子商务交易“隐匿化”而引发的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商务的纸质合同、帐簿、发票、票据、汇款支付等均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而税收征管电子化相对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税务部门如何追踪、掌握、审计有别于纸质交易凭证的电子数字交易数据,进而对交易隐匿的电子商务进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现在,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问题上已达到一致,或趋于一致,有些问题则尚未定论。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和通信新技术的采用,还会出现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因此,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还将继续深入,我们应予以密切关注。版权所有
二、关于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由概念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在此,我们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具体状况,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我们首先应对是否同意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的决议作出决策,我们应采取何种对策?是否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是否视无形产品为有形产品继续征收关税?或是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还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这需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回应。
2.我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不应对我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我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我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我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3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征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应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不仅提供了高技术产品和信息承载处理手段,而且以此为基础,诞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学。它能改变组织结构、增强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办法。我们应运用这一科学,建立新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体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式。
(2)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网络(目前这一网络已初步形成),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3)在城市一级建设现代化的、以广域网络为依托的、充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税收监控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已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的广域网,并正向县级税务部门延伸),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完善的全国各级宏观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信息库,形成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体系和机制。
(4)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5)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既懂得信息网络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队伍。
三、关于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则
目前,在我国研究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严峻论”,认为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应对现行税收制度作较大变动;一种是“简单论”,认为现行税收制度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无需作什么修订、补充。我们认为,二者都有失偏颇。我们认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和思路应是:第一,立足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第二,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特征和本质,研究制定税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电子商务亦不例外。尽管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使人感觉电子商务交易似乎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实际上电子商务只是缩短了交易的时间,取消和减少了物理意义上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店仓库等而已),然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卖买双方)、钱(贷款)、物(有形的、无形的)仍存在于一定空间和时间之中,绝不会因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而“虚拟”得无影无踪。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联系的环节中有主要环节。在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主要的环节。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我们应抓准“人”、“钱”、“物”特别是“钱”这个环节(如欧美国家建立监管支付体系的征管体制的设想,即是一个有益的启示),研究、制定相应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们既然能够创造出传输巨量数字信息流的网络通信技术,也就能够发明管理、控制数字信息流的方法与措施。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第三,当前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包括税收法规)的进程中,已呈现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且欧美等发达国家居主导地位的趋势,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我们应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文件和资料(欧、美、日等国已许多有关电子商务税务政策的文件,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帐簿保存法”,OECD颁布了“电子商务与税收———阶段性报告”,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紧紧跟踪、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和趋势,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总之,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调查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够制定出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美国政府,1997年7月1日
2.《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综合报告》,邓寿鹏,1999年12月28日
3.《电子商务入门》,钱世德等编著1998年5月
【摘要】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一种全新的商贸形式,其独有的技术特征给我国原有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冲击。借鉴美国和欧盟对电子商务两种截然不同的税收政策,我国需要构建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税收框架:调整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税收体制,重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相关制度。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2010 重大招标项目10zd&038、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3M542231 和湖北省教育厅2012 人文社科项目2012G419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胡绍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副教授,博士后,研究方向:公共经济、社会保障与财税。
一、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互联网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石,电子商务是多种技术的集合体,具有电子化、数字化、无纸化、国际化等技术特征。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使得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其独有的技术特征所衍生的特点使其成为一种全新的商贸模式,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及其衍生特点是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直接原因。
(一)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要素的影响
1.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确定。征税对象即征税客体,它是区别各税种的主要标志,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其分为有形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三类,分别采用不同的课税标准。但电子商务的网上交易打破了传统的销售观念和交易分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数字化、信息化特征,交易对象均已转化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递,使得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界定;电子商务将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造成税务处理混乱。
2.纳税环节难以适用,税基受到侵蚀。传统商务中流转税税制的多环节纳税体系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这主要是因为电子商务的交易直接、快捷、少环节、多渠道,交易对象不易认定,因而使原有的纳税环节难以适用,严重影响流转税收入。
电子商务导致了某些税基转移到互联网上,因电子商务的隐蔽性、无形性,部分税基甚至可能消失,使税款流失风险加大。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中介环节大量减少和消失,导致了相应课税点的减少和消失,使目前的税基发生巨大变化,从而加大了税收的流失。
(二)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相关税种的冲击
1.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和冲击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同类货物,不同税种和税率,造成不平等竞争。在传统商务中,对有形商品需要征收17%的增值税。在电子商务中,货物有两种销售方式,即离线销售和在线销售。在离线销售的情况下,协议中的货物是有形的,不能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的形式传送,仍需通过传统的运输渠道进行配送,因此,对于离线销售应该征收17%的增值税。但在线销售货物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导致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这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首先是对于网上销售的电脑软件等纯数字化产品,由于产品没有实物载体,所以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由原来征收17%的增值税改为征收5%的营业税。其次是对于书籍、图表等数字化产品,由于目前税法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这类产品是按销售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还是按提供劳务征收5%的营业税还难以确定,究竟适用何种税种还需重新确认。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一般发票具有很大的区别,其既具有一般发票商事凭证的作用,又具有纳税和扣税凭证的作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这种传统的以纸质凭证为基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体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和冲击。因为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的特点,所有交易都可以迅速、隐匿地在互联网上达成,在一些情况下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影响增值税的有效运作。
2.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种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关于电子商务对营业税的影响和冲击,需要研究的是如何确定远程劳务发生地并进行征税的问题。
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营业税的课税地点的传统做法在电子商务的应用中受到了挑战,这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国际化等因素造成的,尤其在远程劳务中更是如此。规模日增的诸如远程医疗、网络咨询等电子商务中的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具有劳务的提供地和消费地相分离的特点,致使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不清,营业税的税基受到侵蚀。在发生跨国远程劳务服务时,由于劳务发生地确认的不同,则可能导致两种相反的征税结果:一是以劳务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时,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则应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时,则不应征收营业税。二是以劳务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时,营业税的征收与否,情况恰好与上面的结果相反。
3.关税。关税是国家海关对进出我国的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电子商务的离线交易,由于有形通关过程的存在,关税政策依然适用。而电子商务的在线交易,由于网上根本不存在关境与海关,这类电子商务对关税的冲击和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由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如软盘、书刊等都是无形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下载,在线取得货物。在线交易的数字化产品,不存在有形的通关过程,由海关征收关税的征收基础已不存在。而且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产品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都在网上实现,取消了传统的票证和单据,使得海关无法依据这些有效的征税凭证去掌握和监控这类商品的交易事实,从而使关税的征收变得十分困难。
(三) 征管稽查难题重重,征管模式有待创新1.税务登记难以适用,税源失控。在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下,只有知道纳税人的经营场所或住所等有形的地点,才有可能进行控管并征税。在电子商务中,通常经营者只需设立一个网页或使用一个服务器即可开展电子商务交易。传统意义上的店面、仓库等有形的营业场所被转移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因而可以更容易地逃避工商登记。
2.课税凭证电子化,征管失去基础,稽查难度加大。在税务管理中,账簿和票证等课税凭证构成征管稽查的基础,而在电子商务中,企业的账簿、发票等均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并以电子形式保存,传统税收征管的纸质凭证、账簿被电子形式的相关凭据取代,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框架
目前,理论界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取向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免税有利于电子商务的自身发展,符合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另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但不需要开征新的税种,只要在原有税种的基础上补充修改税收条款,并实行税收中性等原则,即可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避免不公平竞争。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既要大力扶持,推动经济发展;又要维护国家主权,保证合理的财政收入,构建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税收框架。
(一) 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税制调整
1.增值税调整。第一, 要规范电子发票制度。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发票在世界经济交往中将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在这方面,应当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引入规范电子发票税务管理的新规则。一是由于电子记录容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迹,所以电子发票内容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必须得到保证,电子发票的开具和传送必须通过电子签名等先进技术手段予以保障和认证。二是在一定期限内,各国提供并使用符合一定技术标准的技术平台,签订协议或在税收协定中明确开具电子发票的相关条款,包括电子发票认证、情报交换的义务等。三是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必须事先到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增值税管理机构应用控制技术进行确认。
第二,对增值税课征范围与营业税课征范围要重新界定。我国的增值税只涵盖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绝大部分劳务,尤其是容易数字化的劳务如金融保险等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在商品和劳务都数字化的电子商务中,销售货物和劳务的界限变得模糊。我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属于平行征收,这就使得许多数字化产品和劳务在难以区分的情况下难以适用税种。因此应当考虑将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扩大到劳务的提供,这也符合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增值税的发展趋势。
2.关税的调整。从短期看,为了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给自由贸易带来的空前机遇,进一步推动国际自由贸易,对数字化产品的传输应当免征关税。从长期看,随着数字化产品的增加,对这部分税源则要求税务管理部门以相应的税收制度对其规范,以减少损失。因此,长期来看,对相关制度做出调整是有必要的,具体的调整思路有两种。一是如果相关技术得到充分发展,能够有效控制互联网上信息的传递,并在形成网上“海关”的同时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则可以通过建立网上“海关”的形式进行税收的征缴。二是相关技术的发展不能在建立网上“海关”弥补税收损失的同时保证不阻碍经济贸易的发展,则可通过其他税种弥补关税的损失。无论采取哪种方案,都应当综合权衡总体的成本与收益,寻求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税收收入的最佳均衡点。
(二)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重构
1.根据电子商务的商贸模式完善纳税人登记注册。电子商务由于没有货物的报关、通关过程,很难确认国内和国外从事该类交易的企业的销售行为。因此,有必要对这部分纳税人实行特殊的税务登记管理,并与域名管理机构相协调,对企业域名注册做出进一步的规范。应当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在注册登记时,从事这类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在其他必须报送的税务材料外报送如下材料: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使用的域名或者网址;企业是否拥有服务器以及服务器的具体地理位置;税务机关将相关登记材料与域名管理部门的数据库相核对、证实填报属实后,核发税务登记证并进行特殊管理。
2.加快税收信息化、电子化进程,并逐步建立电子申报制度。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税务部门应加快税收信息化,实现税务征管的电子化。在税收信息化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的软硬件设施建设,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各税务部门之间的互连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电子登记注册、电子申报、电子咨询等多层次的纳税服务体系。
(三) 电子商务税收相关制度的完善
1.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首先,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做出更明确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并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2.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第一,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的结算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第二,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等网络犯罪的发生。第三,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化、数字化特点会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可在立法中考虑从监控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完善《会计法》及其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 石景才.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J].中国税务,2000,(7).
关键词:电子商务;大数据;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7.078
0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税收管理也步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是云计算时代的产物,是“互联网+”的核心引擎,更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创新管理模式的重要手段。不少发达国家已经将大数据资源应用于税源控制、税款征收,并以此来实现税收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
1国内外现状
1.1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及税收征管情况
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税源范围广、金额大,能为国家财政做出很大贡献。可是,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对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纳税行为及税收监管等规定不明确,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主体在法律上未明确界定、税源无法准确控制、征管能力执行不足等。
1.2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对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研究较早,经历了漫长的讨论和修正,存在很大争议,最终从免税走向征税;欧盟一直以来将电子商务税看作新的税源,倾向于制定比较严格的监管措施,成为全球首个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组织。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对电子商务税收坚持中性、高效、确定与简便、公平与灵活性的原则,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从国际形势来看,其他国家或组织在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做法上还是有区别的。在我国,电子商务在近十年的发展中,对税收收入已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为促进市场公平,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我国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考虑到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增加国家经济收入,以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我国可以对电子商务征税采取减税或者暂时免税政策。
2大数据分析的特点与优势
2.1大数据分析的概念
大数据分析是指摒弃传统的抽样分析方法,采用全部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的方法。由于大数据具有体量巨大、类型多样、处理速度快、价值密度低的特点,所以它打破了传统思维的分析方法。通过在即时更新的海量数据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使得到的结果具有实时性。在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也应与当前形势紧密联系,及时转变传统思维,才能提出新的创举。
2.2大数据分析在税收征管中的优势
大数据思维的建立是区别于传统税收的关键,可弥补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通过为征纳双方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将税收风险降到最低。将大数据思维运用到税收征管实践中,既能将大数据思维进行推广至其他领域,又能弥补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空白,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3大数据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
3.1税源控制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关键,大数据的突出作用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大数据也为实现税源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撑,进而引发了一场税源管理的革命。
税源控制的实质就是纳税主体的确定,现行电子商务中商家的注册制度存在严重问题,不少商家未实行实名注册,交易记录不真实甚至隐瞒交易行为,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对此,相关管理部门应该通过立法,严格执行商家实名制注册,使得电商经营活动规范化。同时,税务机关应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识别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记录,对电商发放实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发放电子式身份证明作为数字身份证,实施纳税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管理。这样可以使得网上税收信息公开化,打破信息不对称等局面,通过这一措施来控制税源,以达到确定所有纳税主体的目的。
3.2税款征收
在税款的征收环节,现行实体征税制度已经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征收征管。对此,政府部门应该做出如下突破:第一,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殊性,在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机构负责电子商务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各省分别成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部门,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垂直领导,检查和督导各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构完善税收登记、税收管理、税收稽查等制度;第二,税收征管部门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合作,按照法律规定的征税项目,在依法确定交易行为确实发生后,在消费者支付环节中,网络交易平台的系统自动按照相关税目和税率扣除应缴税款,并自动进入相关财政账户;当涉及到退货而产生退税问题时,可以先把电子发票打印出来,将相关退货发票做好标记,按月清算。同时,商家可以按月抵扣相P进项税额。这样能有效防止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行为隐蔽、计税困难等造成的偷税、漏税、逃税行为的发生。
3.3税收监管与稽查
在大数据的背景下,所有的电子商务交易信息都保存在交易平台上,这就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共享机制。地税与国税税务信息共享,跨区税务部门信息共享,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比如工商、住建、国土等部门),税务部门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共享。同时,税务部门还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物联网等第三方信息平台来披露并挖掘隐藏信息。在税收监管方面,首先,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完善税收风险评估机制;其次,税务机关可以从多方(电商所开电子发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收集的信息来进行比对、甄别,并检查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库的容量不断增加,现在已经可以实现部分数据的永久保存,从而避免了交易信息的保存年限问题。由于大数据信息量大,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稽查时可以通过关键字检索,比如税号查询、代码查询等方式进行有效数据的提取,避免了到实体店中去翻阅纸质资料的繁琐,从而大大提高了税务机关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也降低了征税成本。
4结语
在当今时代,商业模式日趋多元化,电子商务的发展极大地冲击了传统商业,对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了碾压式的打击,使得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为了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在这场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商业变革中,电子商务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合理运用大数据分析,有利于加强完善电商的管理,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促进电商与实体商家的公平发展,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使社会在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找好平衡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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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中图分类号:F810.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2-0036-02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作为越来越广泛的市场交易模式,成为全球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据2005年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博览会的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电子商务网站总量为4 486个,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累计达到4 400亿元人民币。最新统计数字表明,2006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共实现交易额11 0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48.6%。预计未来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将保持大约50%的增长速度。
然而,由于规范和约束该类行为系统法律法规的缺失,国家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及相关信息化建设的滞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现行税收征管方式,如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方面,产生的冲击越来越明显。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冲击
(一)对税务登记形成的冲击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现行税务登记的依据是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但电子商务只与企业自身和网络服务平台相关,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经营业务,无需事先经过任何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无需工商登记即可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使得税务机关对开展网上业务的企业实施税务登记管理成为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电子商务企业(或行为)成为税收征管的盲点,由此而产生的税收流失也就成为必然。
(二)对税款征收形成的冲击
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分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及自核自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方式,税款一般由纳税人直接向国家金库经收处(设在银行)缴纳,国库经收处将收缴的税款,随同税收缴款书划转至金库。但是电子商务支付系采用新型支付手段(如电子现金、信用卡、借记卡等),实现电子支付。由于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不相匹配,虽然随着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我国现已经针对部分纳税人实现了电子申报,但是由于受目前大多数企业信息化的阶段、纳税人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使用整体素质、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发展步伐以及信用支付制度等众多不利因素的制约,在我国大面积推广互联网申报的环境还远未形成。
(三)对税收征管审计基础形成的冲击
企业设置、使用和保管的账册凭证(如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外汇付汇凭证等),既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征管的基础,更是税款的计算依据。然而,互联网电子商务中所有的账目和财务管理的信息,存在的形式都是电子数据,可以随时被修改、隐藏、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同时,随着在线财务管理服务市场的发展,企业只要和网络财务管理服务提供商达成协议,就可以像使用自己的电脑一样使用网络上的服务器和财务数据。电子商务财务数据的虚拟化,导致税务机关对此无能为力。
(四)税务违法行为的稽查和认定难度加大
目前,税务稽查部门主要是根据企业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以及各种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信息,确认稽查对象,实施稽查。而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环境中进行的电子商务,产品订购、货款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并且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稽核审计失去基础。同时,数字现金不但已经具有现金货币的特点,且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再加上数字现金可采用匿名的方式使用,难以追踪查验,比现金货币在征管、稽查上更难控制。
三、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冲击的应对之策
(一)完善电子商务企业税务登记管理的措施
鉴于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管理和监控尚处于空白的现实,应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具体的措施是:
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在网上注册的同时,必须使用唯一合法代码进行网上税务登记,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将其网址和电子账号计入网络税务登记证。无论开展直接电子商务还是间接电子商务,网上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主要信息标明于企业网站主页或店面首页上,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银行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实现相互联网,定期将纳税人的登记情况和电子账户设置情况进行核对,从源头上掌握和控制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的基本情况。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从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和ISP处获得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网址、和实际通讯地址等资料或从证书授权认证机构处获得交易者在因特网上的真实身份、数字签名等信息。
对于从事间接电子商务的企业,还应注明货物配送部门信息。在网络税务登记证中注册和该网上企业相关联的物流配送单位是极有必要的措施,如企业变更了物流配送单位,则必须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或到税务部门网站申请变更。
而对于从事网上服务和销售数字化产品的企业,由于其业务不受或较少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不需要设立传统意义上的机构或场所的特点,使得劳务活动发生地或机构、场所的认定不具有现实意义,但只要不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利益,本着简化的原则,对这类企业可以以其注册地或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税务登记地点。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的措施
1.拓展税收征管系统的数据库功能。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应拓展发票管理子系统的采集、存储、分析等功能,将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作为最基本的信息全部录入该系统,将采集到的信息汇总,与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交的申报表自动比对。
2.加强部门间的数据交流。国税系统、地税系统相互交流企业纳税信息,税务部门工商、银行、物流等部门实时获得如开业登记信息、纳税人资金流动信息、商品运输信息,提高各部门数据的共享程度。
3.完善综合征管系统的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将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的如:发票购领申报纳税异常情况、同一纳税人不同时期纳税情况对比、纳税人与同一行业、同类纳税人平均纳税情况对比等数据资料,供税收征收、评估和稽查部门使用。
(三)完善电子商务账簿、凭证管理措施
1.统一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目前已经推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加油机税控装置和其他计税收款机等统一为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涵盖所有的交易。一般纳税人企业通常是将开具发票的电子信息分成明文和密文打印到格式固定的纸质专用发票上,再送到税务机关通过扫描发票或抄送电子信息的方式报税,将开票电子信息导入税务机关发票数据库。同时将企业开票系统、网上税务局和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电子发票开具后自动拷贝副本信息直接发送到网上税务局。
2.建立网上交易支付系统的管理监控系统。监控支付体系由银行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电子商务交易货款结算情况,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依此确定纳税额。
(四)完善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措施
1.对于发票的稽查。主要依靠纳税人按规定建立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和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大系统中的发票管理子系统,通过将纳税人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与税收征管发票子系统对接,检查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是否按时依法申报纳税。
2.对于未开票的网上销项的稽查。通过核查网上支付系统和网上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情况,检查其是否已经申报纳税;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作为税款抵扣或成本、费用列支的凭据,通过网上抽查、协查,与其发票的开具方进行交叉核对,检查其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对于会计账目的稽查。主要检查其应用的会计软件是否可靠,是否有更改现象,相关数据是否按规定全部及时、准确地录入会计核算软件。其中对会计软件的把关尤为重要,国家税务总局应设置审验部门专门检验会计核算软件,掌握会计软件的程序源码,通过检查初始源码,看其是否符合纳税要求,企业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经过审验并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稽查时应要求企业提供会计核算软件必要权限的用户及其密钥,以在稽查过程中详细核查所有会计记录,与相关纸质或电子的票据、凭证相核对。
4.对电子商务物流情况的稽查。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其物流的监控除了传统的盘点库存外,还应对特定的场所如港口、车站、机场、邮局以及仓库、专业性的快递公司等场所联网,获取实时的物流电子信息,掌握和控制经营者的物流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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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形式,它与税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其独特性,因此在税收中与传统商业税收有着很大的不同,并对传统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主要可以从以下一个方面来进行分析:(1)交易方式和途径。电子商务主要采用的是网上交易,其交易途径是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以电子发票、电子货币以及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的,而在现在的税收征管手段中主要还是依靠人工监控。电子商务的厂商和客户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商品的交易活动,这就极大的削弱了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也为税务机关开展征管提出了难题。(2)税收稽查。在传统的税收征管中,税收的依据主要是账簿、发票、以及会计凭证等,而在电子商务中,凭证和账簿的存在形式不是以纸质,而是数字信息,要想阅读只能通过专门的软件。再加上这些数字信息可以通过高科技计算机技术轻易的被删除、修改或者迁移等,并且无任何线索和痕迹可寻传统稽查的主要手段是对资金流转轨迹进行凭证追踪检查,这就使其手段失去了稽查的基础,为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追踪和审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降低了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还对税收征管的工作效率带来了不利影响[2]。(3)纳税主体。在传统的征税方式中,纳税主体可以直接在税务管理部门的登记记录中查询,而在电子商务中,随着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电脑水平操作越来越高,他们可以对电脑的网址进行控制,通过修改可用昵称、匿名电子信箱等方式进行身份的隐匿,从交易中也无法获取商品的供应地,这就为纳税人躲避纳税义务提供了方便。
二、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环境立法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使用互联网直接从事电子商务的人数只有150万左右,只有30%左右的网民通过互联网进行购物,而购物满意度只有0.4,这说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还令人堪忧。我国的电子商务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但是我国互联网上网人数在不断的增加,这就为电子商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客户源和盈利点。电子商务所代表的并不仅仅是一种新的商业运行模式或者销售途径,而是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在未来的发展中,电子商务代表着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将成为一种无法阻挡的时代潮流和历史趋势,对一个国家在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样的历史背景和经济环境下,对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鼓励、引导、保护以及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整体宏观范围上来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影响的因素除了硬件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之外,还有互联网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法律环境以及政府的税收征管等方面的不完善。在这借个因素中政府的税收征管以及法律环境都与税法有关。就法律环境而言,在社会中从事某些行业活动的时候顺利与否,除了受这个社会当时的法制状况的影响,同时还受社会对于这些商业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态度是否健全、积极与否以及是否执行到位等。只有获得健全法律的积极支持和切实的落实,这些商业活动才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获得更好的发展,它的经济利益才能够得到有效的预测和保障[3]。这主要是因为税法不仅是每个国家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每一项商业活动必须要承担的一种费用,它对税收的规范和执行情况对商业活动最后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税法是任何一项商业活动都必须要遵守的一个重要法律环境和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对于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电子商务来说更应该将其作为重点内容。就税收征管而言,它是对人的私有财产进行的一种强制性剥夺,为了有效的避免过分的剥夺私人财产、对私人的利益造成伤害、影响其投资和生产活动,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税收法定原则,对其税收征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规范。按照这一税法原则的要求,世界范围内的各个国家都还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内,使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模糊不清,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也开始担心政府会对此课以重税[4]。由此可见,税法在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两个因素中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税法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对于电子商务投资者的态度、投资力度、经营热情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同时也对电子商务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影响,制约了其发展前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对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进行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基本思路和框架进行确立,使电子商务在规范、和谐的环境下发展,这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电子商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其他发达国家来说比较晚,现在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是它已经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活力,现阶段我国税收立法主要集中在工商管理实名登记和电子发票上,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还没有完全的确立起来,在规范电子商务税收中的一些规定也是零星的地方或者部门的规章和规定,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立法研究主要还在是否征税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其中主张征税的群体认为电子商务征税是对我国财政收入具有贡献和决定性意义的行为,必然要执行,在电子商务征税中要与传统商务秉持公平的原则,要求同等条件的纳税人要承担相等的税收负担,不能有区别,否则纳税立法就有失公允,这必然会造成我国市场经济的大波动[5]。而另外一些主张免税的群体则认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无论是在规模、技术上还是在服务质量上都与其他发达国家有着较大的差距,近年来,国际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在国际上能够占有一席之地,采取电子商务免税的方式能够有效的推动我国电子商务走向国际的发展,为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税源,这符合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基本国情[6]。另外,从税收征管效率上来说,现在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立法的成本比较高,如果非要强制性的对其进行征税,税务机关就必须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都会造成较大的成本投入,再加上对现行征管制度的完善也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的,因此必然会使征税的收益低于成本。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对策分析
针对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来看,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政策可以从长期和短期两方面来进行考虑和分析,从短期发展来看,可对电子商务采取免税或者暂缓征税的做法,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使其快速的发展起来,增强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从长期发展来看,电子商务永久免税是绝对不可能的,这是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平衡、稳定发展的要求,因此我们要在以后的发展中通过经验的积累,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进行更多及时的研究,为未来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又符合税收法律原则的税收政策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是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要想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进行完善,首先就是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加强变更、设立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然后要对电子商务专用发票进行严格的规定,确立电子申报的纳税方式以及电子账册、票据的法律地位,为严格执行税法制度提供方便。同时还要加强对于物流体系的监控,确保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7]。二是确立电子商务税收的税种。电子商务由于其覆盖的商务领域比较广,因此在税种的选择上比较复杂,尤其是在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更是困难。对此我们提出,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电子商务的税收负担始终要与传统商务保持公平性的原则,同时还要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操作性,这是保障电子商务在市场经济中稳步发展的必要条件[8]。
四、结语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对传统税收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为了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加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务管理。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全球性。互联网的出现使电子商务突破了时间、地域的限制。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像传统商务活动那样建立固定的商务活动基地、隐蔽性。电子商务的进行利用的是无纸化和匿名化,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电子商务的出现势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活动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的原则和税收管理提出了挑战。因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对传统税收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1、对税收征管的影响。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首先,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七的,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审查,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但电子商务却是以无纸化交易的数字化信息存在的,可以随时修改且不留痕迹,使税收审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可依赖的纸质凭证。此外在传统的税收征管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则给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直接的交易机会,弱化了商业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难度。其次,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跨国公司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相当。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资金转移。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资金通过网络直接支付给销售方,使得税务机关无法获得其交易的真实情况,税收征管难度很大。间时计算机加密技术的运用使纳税人可以用加密、授权及用户名多重保护等来隐藏交易信息,而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知识产权和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从而为企业偷漏税提供了天然屏障。
2.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包括收人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并行这两种税收管辖权,但互联网的出现模糊了地域界限,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以买卖数字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提供服务的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使得收人来源地的判断出现了争议。首先,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冲击。在国际税收中,现行的税法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判定其是否为本国居民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商家只需要在互联网[.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网页即可向全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需要现行的常设机构作保障。因而也就难以判定是否为本国居民其次.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或控制中心为准,而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很难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就形同虚设。此外,电子商务还将导致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二传统税收根据属人和属地原则,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一般以所得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优先。而在电子商务中,“一址多机”的电子信箱使得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地址难以判断,因而所得来源地难以分辨。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多是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的输人国,如果只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将被动摇,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重要的税收问题。再次,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挑战。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商品、技术、服务在全球的流动,客观上要求各国在电子商务的征管问题上进一步取得统一的步骤与策略,但各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差异又使得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3.对税种确认和税额计算的影响。比如,对现行所得税的课税影响。现行所得税法主要着眼于有形产品的交易,对有形产品和无形财产的销售和使用及劳务的提供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和适用税率。然而电子商务的产生后,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交易、传输一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特许权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税务机关很难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收人,导致课税对象的混乱和难以确认,从而难以判定其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的手段。又如,对现行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增值税都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目的地的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但在电子商务中,就数字商品和信息服务而言,销售者不知道其用户所在地,也不知道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道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定所收到的商品是来源于国内还是来源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交增值税。此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电脑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并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重重,难以明确征税还是负税,影响了税额的计算,而且导致目的地原则难以为继,对税负公平原则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4.对税务监管环节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厂商和消费者拥有了在世界范围直接交易的机会,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地位,大大削弱了中介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减少了税务监管的环节,全球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更易于跨国公司将利润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进而在不同税负地区进行收人和费用分配,以实现避税或逃税。
5.对税收征管体制的影响。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的基础上的,而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的交易数据,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纳人征税的范围。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政策的完普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还没有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管理规定。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既要维护短期利益,又要考虑长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