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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核心

时间:2023-08-23 16:54:10

导语:在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

第1篇

[关键词] 资产全寿命周期;标准化管理;信息整合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3. 033

[中图分类号] F27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3- 0063- 03

1 引 言

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强调低成本及高效率的优化目标,通过资产各个环节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与优化,实现各个环节目标、流程、资源、制度、标准和方法的协同高效,控制运营风险。标准体系建设是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优化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内容与基础。目前,国家电网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各环节的制度标准及标准评价体系已经建立并实施。但是,由于缺少一个高效率的集成各环节信息的整合平台,使得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系统内各环节和各部门的信息沟通效率低,部门管理者更多关注阶段目标以及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标准化口径不一致。同时,由于不能正视和及时地分析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系统内标准的分布和适用性,不利于各环节和各部门标准的补充制订和修改完善,影响资产管理的运营风险控制。因此,整合资产全寿命周期各环节信息以实现无缝衔接,提高标准化信息数据口径一致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电网资产全寿命周期标准化管理的必要工作。

2 电网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标准化体系与信息衔接

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标准体系涵盖了企业标准体系中与资产设备管理相关的各类标准、规定和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从技术、管理和操作等各个层面,指导和规范资产设备从规划设计至报废处置整个寿命周期各阶段的业务工作。

2.1 电网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标准化体系的两大子系统

从区分管理主体和管理目标的角度,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标准体系分为实物管理部门资产管理系统和财务资产管理系统两大标准化子系统。

实物管理部门资产管理标准化系统涉及到资产管理的每个环节,由相应责任部门负责,基于企业标准体系,设计与实施标准化管理,实现各管理部门的阶段性目标。它的内容架构包括三个维度。一是要素维度,包括技术、管理和操作的管理标准;二是时间维度,按照从资产形成的时间顺序划分为规划设计、采购建设、运行检修、技改退役4个阶段;三是对象维度,包括输变电设备和二次设备[1]。

财务资产管理的标准化系统则以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为主体,对资产各个环节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与优化,实现企业全局层面的经营目标和战略目标。它的标准化系统主要指企业的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对实物管理部门资产管理标准体系中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价,以期为公司在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领域补充制订和修改完善相关标准提供依据。

实物管理部门资产管理系统是财务资产管理系统的基础,其标准化管理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各部门标准化管理信息数据的协同性决定着企业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最优化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时判断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实时分析信息数据的协同性,动态地调整某些部门或环节中的标准设计,是保证企业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最优化目标实现的必要条件。

2.2 电网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标准化体系中的信息衔接

电网企业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工作是一项标准化的系统工程,其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实施,已经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取得了突破[2],为实物管理部门资产管理标准化系统和财务资产管理标准化系统之间的纵向信息链接,提供了科学的通道,使资产设备的实物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进行便捷性查询和目的性查询成为可能,提高了协同效率。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有碍于实现企业管理全局最优的管理目标的一些问题。

(1)部门间资产信息未实时共享,Y产数据联动不及时,在系统中新增或冻结大量未与资产卡片联动的设备卡片,给资产实时管控考核带来了一定不利影响。

(2)不能实时发现资产报废审批单信息与实际业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报废流程完成之后,部分报废资产状态与变动方式仍为报废,需要手动恢复为在运,同时PMS系统中该设备卡片信息也需要返工进行再维护,导致开展资产报废环节工作存在滞缓,存在一定流程监测风险。

(3)各系统数据具发散性,随着资产全寿命周期体系建设的推广,各系统因口径不一导致数据无法顺利建立对应关系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缺少能够一体式集成反馈各系统数据的功能,对日后资产管理带来不便。

上述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标准化系统的数据信息能够实时全面的展示。在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标准口径对接一致的信息整合平台,从流程上将资产管理过程纳入信息整合平台统一管理,实时更新实物管理部门资产信息,才能真正实现实物管理部门资产管理系统和财务资产管理系统的无缝联动。

3 电网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标准化体系的信息整合

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的信息整合通过账卡物跨系统信息对接,统一口径,整改关联率,全方位实时展现资产状态。整体设计思路是对企业套装软件(SAP/ERP)中现有资产设备的各个管理流程(从资产新增到资产退役)进行串联,实现资产的闭环管理。实物管理部门资产管理标准化系统的专业性、复杂性和动态性,导致在财务管理标准化系统的运行中经常出现标准化数据的衔接断裂点,难以实现真正的串联。只有不断优化现有流程,才能实现资产全寿命周期标准化管理的信息整合。

第2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资产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159-02

中小企业是现代经济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据数据资料显示,中小企业数量占全国企业数量的99%,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上缴了国家近一半的税收。显然,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不仅利于其自身发展,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调整的关键时期,供应链融资为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提供了方法。

一、供应链融资

1.供应链融资的定义。供应链融资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银行在这个过程中跳脱出单一企业限制,以供应链上核心企业为考察对象,为核心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或销售商品阶段,对其及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由于核心企业实力较强,如果核心企业提供担保或反担保,上下游的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就能得到提升从而获得融资。

2.供应链的本质。企业之间的供应链其实是一条信誉链,是上下游企业的信用连接体系,因为供应链上企业的关系是依靠承诺、信任和相互利益维持的,处于同一信誉链上的企业具有同一边际信誉度,一旦信誉链稳定之后,该链上企业的筹资方式将有所改变,即不再以传统的单一企业进行筹资,而是以整体进行筹资,即供应链融资。供应链融资不仅能使核心企业获得信誉的乘数效应,更能使中小企业享受规模及范围经济效应。

3.供应链融资模式。供应链常用的有三种融资方式,分别是应收账款模式、存货模式和预付账款模式。应收账款模式一般用于供应链上游企业发出货物等待收款的期间,中小企业以其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单据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在此过程中,核心企业提供反担保。存货模式又称融通仓模式,适用于供应链上任何时期的任何企业。首先企业以其合法拥有的如存货、原料等货物交付银行认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保管,然后银行根据物品的情况为企业提供短期贷款。在此过程中,核心企业提供担保或者承诺回购。第三种预付账款模式又称保兑仓融资,适用于下游中小企业预购货物时期。首先由银行开出收票人为核心企业的承兑汇票,然后由核心企业向银行指定仓库发货,中小企业以提货权为条件向银行融资。在此过程中,核心企业提供回购的承诺。

三种方式各有利弊,但无疑都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便利,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提供了解决的思路。

4.单纯的供应链融资存在的诸多问题。随着赊销成为商业中的主要交易方式,市场必然对供应链融资有极大的需求。但就目前情况而言,国内供应链融资只集中在如煤炭、石油、钢铁、汽车等核心企业实力较强,上下游企业整固性较好的行业,实在无法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究其原因,首要的是核心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意识淡薄。由于核心企业对供应链的管理缺乏制度性手段,中小企业对其归属感不强,供应链整体呈现松散的状况,导致银行可供开发的链条有限。其次,由于中小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信息透明度较低以及普遍缺乏抵押和担保,核心企业对其提供担保及反担保必然对其自身的发展产生约束,从而对供应链的优化缺乏积极性。再次,供应链融资的顺利进行要求上中下游企业实现信息的共享,实现物流、资金流与商流的对接,可信息技术发展的滞后对其产生了制约,形成了各自发展的技术孤岛现象。

可以看出,供应链融资诸多问题的根源是管理意识及信用风险,而提供融资的银行也会受到诸如资本充足率方面的限制,可以考虑将以表外融资和风险分离为特征的资产证券化运用于供应链融资。

二、资产证券化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上除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外最主要的融资方式,国内外学者对其的定义不一,总的说来,资产证券化是指聚集当前缺乏流动性但预期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入的资产,在对其进行重组和增级之后,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供交易的有价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有三个本质内涵:(1)物质基础,即可证券化的资产或资产组合;(2)技术基础,即特有的交易基础及交易技术。一般指将资产进行打包、重组、增级或真实出售,再由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向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3)交易基础,即发行的收益来源于资产未来收入的可交易、可流动的资产支持证券(ABS),给予投资者流动性方面的保障。

2.特殊目的机构(SPV)。提到资产证券化,就不能不提特殊目的机构。所谓SPV,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过程而设立的机构,有公司和信托两种形式。SPV从原始权益人处购买资产,之后以自身的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隔离,提高了信用等级,增加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3.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首先由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SPV,此处的出售必须是“真实出售”,防范投资者对原始权益人的追索权及破产请求权,达到风险隔离的效果。然后,SPV整合收购资产,形成满足特定收益和期限的资产组合,以支持将要发行的标准化证券。之后,对标准化证券进行信用增级,方式包括结构化、远期收购承诺或差额支付承诺,然后对其进行信用评级。等到证券发行之后,对其提供售后服务。

4.资产证券化的优势所在。资产证券化相比传统的融资方式,共有以下六个优势:(1)通过资产的打包出售,使企业获得了流动性。由于其并不表现在资产负债表中,企业在资本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了资产存量,财务结构得到优化;(2)实现了风险隔离。通过破产隔离、真实出售等技术手段,基础资产从企业整体资产中完全剥离,该资产的信用也从企业资信中分解出来。投资者对原始权益人没有追索权或破产求偿权,实现了证券化资产与企业经营风险的隔离。(3)降低了融资成本。与向市场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将资产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然后进行了增信,其信用要求比股票及债券有所下降。另外,虽然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机构较多,但支付中介的费用较低,进行增信的担保费用也较低,再加上结构化分级的特点减少了利息支出,使得证券化融资有了明显的成本优势。(4)对企业的约束性和控制力度不同。由于资产的真实出售,投资者对原始权益人并无直接投资关系,也就无从对其经营活动施加影响或限制。(5)降低了企业融资资格的限制程度。企业融资最大的门槛莫过于融资资格,若要进行直接融资,企业自身的规模大小、业务能力及财务状况都面临极为严格的要求,对于情况并不占优的原始权益人,可能将面临较长的融资期限。资产证券化采用的是“隔离”的模式,将证券化的资产与企业自身的资产分离开,投资者在决策时只需关注被分离出的资产,而不必关注原始权益人自身的资信水平。这样,本身达不到融资要求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可以很快以高于自身信用水平的评级获得融资。(6)降低了企业泄露核心信息的风险。传统的融资方式是以企业整体状况为融资基础,为了监管便利及保护投资者利益,融资企业被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很可能造成核心信息的泄露。而资产证券化具有独立的信用体系,只要求企业披露证券化资产的相关信息,有力地保护了企业的商业机密。

既然资产证券化优势明显,那么是否有将供应链融资与资产证券化结合的可能?

三、探讨结合的可能性

可进行证券化的资产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未来可预期的现金流、确定的支付方式、分期偿还以及较低的违约率等,那么供应链融资资产是否满足这些条件?

1.从基础资产而言,供应链主要是应收账款及实体资产未来收益权。前者有信用限制和相对确定的回收期限,后者主要靠销售获得回款,在还款期大致可以确定的基础上,两种资产都能确保未来收益的流入。另一方面,无论是基于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还是指定仓库中资产的收益权,都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如果融资企业的还款出现困难,银行可以出售资产以弥补贷款的损失。

2.从期限方面看,企业的资金一直处于循环利用的过程中。应收账款不断地发生与偿还,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有一个稳定的预算,应收账款每期偿还的数额相对稳定。而以销售回款为基础的存货模式和应付账款模式中,假定一定时间内的需求不变,企业销售额也保持一定,则每期的偿还数额也有保障。三种情况下,均能符合证券分期偿还兑付的特性。

3.从企业资质来看,核心企业多为规模较大的企业,还款能力较强,其应收账款违约的可能性比较低。而中小企业以货品收益权为抵押,使银行的贷款获得了一定的担保。总体而言,两种资产的违约率相对较低,银行的贷款收回是有一定保障的。

综上所述,供应链资产违约率较低,未来的收益有一定保障,并且具有分期偿还的特性,都与有价证券的内在属性不谋而合,在供应链下进行资产证券化是完全可行的。而且,从国外的实践看来,供应链金融上的多数产品都是良好的证券化标的,资产证券化途径大有可为。考虑到实际状况,无论提升核心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意识还是升级技术水平都需要一定时间,且现在银行风险标准升高导致市场流动性收紧,供应链金融推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缓解这个难题,而且是将其产品推向市场一个非常有前景的途径。

参考文献:

[1] 胡威.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理及其经济效应[J].证券保险:资本观察版,2012,(1).

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会计确认 后续涉入法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特点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基础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中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有很多显著的特点:

首先,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更有效地进行融资。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提高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企业资产使用率,也扩大了融资渠道。

其次,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当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表外融资时,资产需要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作为一种表外筹资方式,资产证券化还常常被视为转让,资产可以不用列入资产负债表,不但能够提高企业的杠杆率,而且还可以提高企业的权益报酬率和资产报酬率。

再次,资本证券化有利于企业改进资本经营, 降低融资风险,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企业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工具的使用,将利率风险、到期风险等一系列风险转嫁给证券投资者。资产证券化除了可以有利于使用合意的利率取得资金外,还可以通过转让非意愿到期的贷款来调节有价证券的合理到期组合,促进健康的资产负债结构的形成。

二、资产证券化国际会计确认的方法

国际上主要有三种确认方法,即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续涉入法。

(1)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其是199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第40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首次明确提出的,以风险与报酬来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标准。这种方法认为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在把关于资产组合的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给受让方后,可以作为销售业务处理,将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消除,所获得的资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中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如果还保留部分风险和收益仍然要作为融资业务处理,证券化资产组合仍然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募集的资金作为负债处理。

(2)金融合成分析法。其是199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做销售处理还是融资处理,而并不像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与风险。这种方法在金融资产出售过程中,应将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问题与金融资产转让合约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区分开来,通过对转让后所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的各个组成部分来分析金融资产转让的本质。发起人所保留的部分风险和报酬可看做是转让合约的产物,应按新的工具予以确认。

(3)后续涉入法。其实是2002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标准作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没有后续涉入代替控制权转移为核心的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提供了新的方法。该方法指出不考虑所涉入的程度,只要转让者对所转移的资产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的,其所对应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的转移业务做融资处理,不予终止确认;不涉及后续涉入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则作为销售处理,进行终止确认。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现状

2005年5月16日财政部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重点规范了发起机构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及其会计核算。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进行判断:《规定》中第四条指出如果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如果发起人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再运用金融合成法判断。《规定》第六条指出,发起机构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此外,《规定》也考虑了后续涉入的情况:发起机构仍保留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按其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存在的问题

(1)在判断风险与报酬和控制权是否转移上存在难以确认的问题。虽然在规定中给出在风险与报酬分析中95%的定量标准,但如何界定所有权上的95%的风险和报酬,在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也没有统一的风险测量方法给予界定。《23号准则》说明,以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否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来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然而,风险和报酬实质性转移如何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主观判断性,不利于实际操作。在对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进行判断时,需要对证券业务的整体经济环境和合约条款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和辨别,这使得对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的判断更为困难,而且对于控制概念,不同方都有其自己的见解,这些都为控制权转移的确认带来了不确定的因素。

(2)资产转移在做销售业务确认时存在很大的不准确性。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问题是将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资产转移作为销售业务处理还是将其作为担保融资业务处理。前者将转移的资产作为表外处理,即将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所得的现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后者将转移的资产作为表内处理,即将证券化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发起人作为借款人,将募集的资金计入负债,交易成本作为融资成本资本化。大多数企业为了提高业绩水平,倾向于将资产转移做销售处理,由于做销售还是融资确认不同方法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导致其划分标准并不明确,存在很大程度的主观判断性。

(3)三种确认方法供企业选择使信息缺乏可比性。就每一种确认方法而言,每种方法都有自身的确认依据,如果采用不同的确认方法可能会产生相同业务不同处理的情况,使得存在相同业务选择不同确认方法的企业,在会计信息上无法可比。

四、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现实选择

从资产证券化的三种会计确认方法可以看出,每一种确认方法的创新都克服了前一种方法缺陷,都比前一种更为准确地反应交易的实质,可以说,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国际上采用的确认方法,集合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三种方法的优点,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

根据国外的经验,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都是针对资产证券化会计发展的不同阶段所提出来的,每一种方法都是适应其发展阶段而存在的,而且针对我国采用的综合方法存在的问题,应尽可能减少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方法。就我国现阶段而言,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业务结构并不复杂,资产上的控制权和与其对应的风险与报酬分离的情况或者基础资产上的风险与报酬被分解为若干性质的风险与报酬的情况尚未出现,因此,对现阶段涉及简单业务的处理应采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逐步复杂化,使得风险和报酬能够有效地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到各个持有者,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固有的缺陷使其不适用于这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应该选择后续涉入法进行确认,比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更加科学。后续涉入法将转让者对所转移的资产是否有涉入作为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只需解决有还是没有,不需要解决有多少程度的问题,避免了对涉入程度的判断,应用起来较为简单清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该种方法比较折中且不会那么绝对,容易被实务界所接受,并且有详细的规范,还加快了资产证券化会计研究的步伐。

我国的会计准则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准则,应建立专门的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在建立相关会计准则时,应对会计要素进行改进。在我国会计准则中没有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作出明确详细的定义,在现今的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和负债也仅仅划分为传统的几项,同时,证券化资产也不是一般的资产,而是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建议从资产证券化角度引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明确的概念,规范资产证券化会计终止确认标准。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后续涉入法是终止确认的必然趋势,建议制定以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终止确认方法,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

参考文献:

[1]梁娟.浅谈资产证券化对会计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07,(9).

第4篇

资产证券化对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财政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各相关机构在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时的会计核算和相关内容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但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正式展开,还会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会计规范将不断走向成熟,并与国际会计惯例趋于一致。

重视资本监管

资产证券化对传统会计的冲击,其核心主要表现在会计确认方面,即资产证券化应作为一项有担保的融资业务而作表内处理,还是应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而作表外处理。该问题之所以关键,在于金融企业实行资产证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将银行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减少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从而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提高资本充足率。

当然,如果风险确实得以转移,银行就无须再为这部分资产计提监管资本;但若还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就须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资本监管作为监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内容。

传统上使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对资产进行确认,但该方法在资产证券化条件下,会存在由于概念内涵不一致,而不能够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发展,使风险与报酬有效分解的状态,同时过于依赖获得资产的交易顺序等问题,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化的金融环境。

面对环境压力,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1125)《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突破了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着眼点放在资产的控制权上,没有像以前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它的原则是,谁控制了资产,谁就该将资产记录于其资产负债表上,不管谁对该资产承担风险,除非谁承担风险的问题,成为判断谁是资产控制者的实质因素。

显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转让与转让所附条件分别进行处理,对“控制”、“风险”、“收益”进行相对独立的反映,使对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反映更加全面,对证券化交易实质的揭示更加准确。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这些优点,该方法也逐渐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同,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标准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转让资产视为销售,而进行表外处理,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约)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实现表外处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内化。

详尽披露信息

由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能使资产的控制权与风险、收益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不同持有方,为了揭示投资风险,应对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和控制权进行合理披露,应在重视表内列报的基础上,重视表外披露。

鉴于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详尽规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进行单独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1)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有关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2)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

除了提供判断特定金融工具余额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还鼓励企业提供关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围、相联系的风险、所服务的经营目的和评述等相关信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对证券化资产的披露做出规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准则不仅要求企业披露有关资产证券化有关的会计政策、数量、现金流量、确定保留权益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及公允价值对关键假设变动的敏感程度,还要求企业披露以下内容:(1)静态资产组合的现状及预计的损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损失及折扣率的不利变化,可能对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减低的重点测试;(3)本期内证券化特殊目的主体与转让人之间全部的现金流量;(4)转让人所管理的表内和表外资产中,期末拖欠债务及本期的净信用损失。

第5篇

资产证券化对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财政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各相关机构在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时的会计核算和相关内容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但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正式展开,还会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会计规范将不断走向成熟,并与国际会计惯例趋于一致。

重视资本监管

资产证券化对传统会计的冲击,其核心主要表现在会计确认方面,即资产证券化应作为一项有担保的融资业务而作表内处理,还是应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而作表外处理。该问题之所以关键,在于金融企业实行资产证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将银行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减少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从而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提高资本充足率。

当然,如果风险确实得以转移,银行就无须再为这部分资产计提监管资本;但若还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就须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资本监管作为监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内容。

传统上使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对资产进行确认,但该方法在资产证券化条件下,会存在由于概念内涵不一致,而不能够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发展,使风险与报酬有效分解的状态,同时过于依赖获得资产的交易顺序等问题,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化的金融环境。

面对环境压力,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1125)《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突破了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着眼点放在资产的控制权上,没有像以前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它的原则是,谁控制了资产,谁就该将资产记录于其资产负债表上,不管谁对该资产承担风险,除非谁承担风险的问题,成为判断谁是资产控制者的实质因素。

显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转让与转让所附条件分别进行处理,对“控制”、“风险”、“收益”进行相对独立的反映,使对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反映更加全面,对证券化交易实质的揭示更加准确。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这些优点,该方法也逐渐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同,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标准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转让资产视为销售,而进行表外处理,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约)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实现表外处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内化。详尽披露信息

由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能使资产的控制权与风险、收益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不同持有方,为了揭示投资风险,应对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和控制权进行合理披露,应在重视表内列报的基础上,重视表外披露。

鉴于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详尽规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进行单独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1)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有关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2)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

除了提供判断特定金融工具余额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还鼓励企业提供关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围、相联系的风险、所服务的经营目的和评述等相关信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对证券化资产的披露做出规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准则不仅要求企业披露有关资产证券化有关的会计政策、数量、现金流量、确定保留权益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及公允价值对关键假设变动的敏感程度,还要求企业披露以下内容:(1)静态资产组合的现状及预计的损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损失及折扣率的不利变化,可能对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减低的重点测试;(3)本期内证券化特殊目的主体与转让人之间全部的现金流量;(4)转让人所管理的表内和表外资产中,期末拖欠债务及本期的净信用损失。

第6篇

【关键词】发起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会计确认与计量

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3〕67号)在这次印发的指导意见里,提出:“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2013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会,对于近期资本市场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其中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进一步推进以证券公司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资产证券化。此前,3月15日,中国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是把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量的一项或多项资产集中起来,从而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特定的结构安排,把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和组合,据此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从而进行融资的过程。实施资产证券化,为发起者带来了传统筹资方法所没有的益处,包括,增强发起者资产的流动性,获得低成本融资,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等等,并且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不断扩展,其所有具有的功能将愈加明显。但是,其健康有效的实施和运行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会计确认的有序和规范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其中,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是核心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资产证券化是这样定义的:将企业(也就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不能够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在一定时期内可预见的能够产生的未来收入,构造并转变成为在资本市场上可以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这一特定的过程中,发起人的存量资产被卖给一个特设交易载体(SPV)或中介机构,然后SPv或中介机构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来获取资金”。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是这样描述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财政部《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中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界定:“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2.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流程

发起人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发起人向SPV提供资产组合信用提升完善证券化结构,进行内部评级进行证券发行评级设计证券发行条件,安排证券销售资产支持证券进入二级市场积累现金流,对资产池实施投资管理到期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对剩余现金进行最终分配。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中确认与计量所涉及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中的发行人的会计信息是否能和准确地得以记录和反映,是该项业务能否健康实施的一个必要前提。会计的基本职能即是反映和监督,会计信息如不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质,势必将为风险的潜藏和积累留下空间,从而可能引发巨大的系统风险。

而从国际经验来看,有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会计确认与会计计量是核心问题。

1.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1984年12月,FASB在SFAC NO.5中明确指出:“确认是这样一个过程,即:将某一个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费用等之类记入或列入某一个体财务报表”。确认包括初始、后续和终止确认。随后,它进一步提出了确认一个项目和有关的信息必须满足四个标准:符合要素定义、具有相关的计量属性予以充分可靠计量、信息是相关的、信息是可靠的。这四个标准明确了项目进入财务报表的初始确认的条件,资产证券化中的会计确认问题主要是发起人将准备证券化的资产转与SPV时,是否以真实销售(true sale)的方式处理。如果采用这种形式,那么出售的资产将可以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实现表外融资。会计上的“真实销售”,要求资产已经被隔离并远离转让人或债权人或其破产清算人之手。实际上在这里的核心问题就是关于终止确认的问题,因为真实销售和终止确认是同步实现的。如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则应属“担保融资”,基础资产不应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剔除。

所谓终止确认(Derecognize),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它们的某部分从企业的资产负债中剔除。是否或者说能否准确、恰当地判断和进行“终止确认”,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正是由于能够成功地将不一定满足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按照终止确认处理,才使得发起人在增强资产流动性的同时也改善了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结构,催生了从事更大规模资产证券化的热情,更严重的是容易导致发起人在最初取得资产时对资产的信用质量不予充分重视,这些问题资产为次贷危机与金融危机爆发提供了土壤。

2.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我们知道,所谓的会计计量,其实质就是要将交易或者事项量化于财务报表中,会计计量选择了什么样的方法,决定了会计报表项目的金额,因此直接影响了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会计计量的要求是,要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并相应的确定报表项目的金额。所说的会计计量属性,该准则规定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的关键问题是转让资产终止确认时如何准确地计量以及在确认新的资产和负债时,应如何进行计量。这个问题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一个核心和关键所在。

三、发起人对资产证券化中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处理

1.国际间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Standards Board,简称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FASB)归纳和总结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三种方法:

(1)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把金融工具及其风险与报酬视作一个整体,这一整体是不可分割的。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如果希望将证券化交易作为销售来处理,则需转让相关资产组合的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此时方可确认相关的损益。如没有转让相关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则该项交易作为一项担保融资处理。

(2)金融合成分析法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转移的方式从简单日趋复杂,而金融和成分析法则能体现“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关键之处是在决定资产的归属时采用了控制权的归属这一标准。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有没有放弃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通过这一实质来判断资产转让交易是否能够作为销售来确认。总产控制权放弃或者转移的判断标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给出了确定的答案,即:转让资产与转让人是否已经分离,转让资产是否在转让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即使转让人破产,对此亦应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受让人是否获得了无条件地将转让资产或资产中的获利权进行抵押或再转让的权利。

(3)后续涉入法

后续涉入法对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是“没有后续涉入”。如果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存在对拟证券化资产的后续涉入,则与后续涉入相关的那部资产不能终止确认,而应该作为担保融资来处理,甚至不考虑后续涉入的程度。同样,没有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作为销售处理,终止确认。

2.我国现行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处理

2005年5月,财政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发起人资产确认是这样规定的,即如果发起人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予以转移时,终止确认信贷资产,相应的,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收到对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计入利润表。终止确认也就是讲信贷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判定标准,该规定给出的标准是95%或者以上。也就是说,发起人转移了信贷资产的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视作销售处理,终止确认,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从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2006年2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于基础资产的确认(包括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给出了统一的处理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规定,如果金融资产已经转移并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的相应规定,或者企业收取该项金融资产所附着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经终止,则应终止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中规定,如果企业已经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所附着的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则应终止确认,否则不能终止确认。对于风险和报酬的是否转移的判断标准,改准则提出考虑转移之前及转移之后该项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间分布的波动以及使其面临的风险。

结合该准则其他条款的规定即:

终止确认的情形:(1)发起人转移了几乎基础资产所有权上所有的风险和收益。(2)发起人放弃控制该基础资产。

不能终止确认的情形:(1)发起人保留了几乎基础资产所有权上的所有的风险与收益(视作抵押融资)。(2)发起人对该基础资产仍然具有控制权,后续涉入基础资产部分(根据后续涉入的程度)。

3.国际间现行对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处理

①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会计计量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依据的计量属性为历史成本。在终止确认基础资产时,发起人应将收到的对价作为收入,价款与基础资产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计入利润。在不作为终止确认处理时,因为视同担保融资,相应的融资价款也就作为了一项负债计入资产负债表中。

②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会计计量

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主要是有两个问题需要处理好,一个是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保留的留存利益进行准确的区分和计量,第二是准确计量终止确认资产的损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财务会计准则第140号“金融资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偿还会计”(FAS140)规定,留存利益按照账面价值计量,按照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对新产生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初始计量。

③后续涉入法下会计计量

根据后续涉入法,首先应将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进行分配,其分配的依据是公允价值。对于未终止确认的部分,依据其分配到的账面价值继续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相应的,终止确认部分,依据其分配到的账面价值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收到价款的与其差额部分,应确认为转让损益。

4.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处理

我国对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处理主要的依据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及后续出台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其处理方法是:

如发起人转移了基础资产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该基础资产应当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收到的对价与转让的基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损益;

如果发起人转让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时取得了新的资产或者承担了新的负债,则对取得的新资产或者承担的新负债以转让日的公允价值进行确认。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应该作为前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如果发起人保留基础资产上所附着的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时,则应视同抵押融资,基础资产应当继续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相应的,所收到的对价也应作为一项负债来处理;

如果发起人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已经移出,则按照转移了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的方法处理。如果发起人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仍然保留,且存在终止和未终止的部分,原始基础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终止和未终止部分,分摊的依据是其公允价值在两者之间的比例,终止确认部分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未终止部分继续在报表中确认。

四、现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问题与建议

1.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移出与担保融资的界定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其基础资产是否从资产负债表中转移,也就是准确界定其基础资产属“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是能否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真实反映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质的关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给出的标准是:发起人已经将信贷资产的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几乎所有”的界定,该规定指出是95%以上。对于95%的标准,其计算依据与方法应予以更清晰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于金融资产的转移通过“风险与报酬的转移”、“控制权转移”以及“继续涉入程度”等进行规范。但其中同样予以发起人主观判断的空间过大,必然给操纵报表留出余地。例如,其中“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同时,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于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较之以往的信贷资产等有了较大的扩展,“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因此,现有的制度规范能否达到使发起人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准确规范的会计核算和反映这一目标是很值得商榷的。

2.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中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准确运用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中大量引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例如,按照转让日的公允价值来确认发起人在转让信贷资产时所取得的新的资产或者承担的新的负债。而企业会计准则中,包括金融工具确认及金融资产转移等准则也都大量引用了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现行条件下,发起人获取公允价值并恰当运用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理由是:

首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缺乏成熟及有效的市场环境,公允价值的计量也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法规、成熟的资本市场等外部条件的支撑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我国的市场经济处在经济转型阶段,且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善,而且在我国目前的欠规范也尚不发达金融市场中,投资者缺乏理性的投资行为,经常在短期内使得金融市场上股债券以及期货期权的价格发生大幅度的上下波动,公允价值在缺乏参考标准时,资本市场的真正信息就很难反映。同时,信息质量低但成本过高,公允价值的估价技术也比较复杂,例如一般的会计人员就很难掌握股票期权定价模型,其改进空间仍然很大。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够完善,市场环境处于不完全竞争的状况,此时要准确的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就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尤其是如果要通过聘请外部独立的专业评估机构运用现值技术进行估计评定才能确定其公允价值时。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对于当前企业拓宽筹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无疑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但是作为一项金融工具,其复杂性以及可能带来的诸多影响,使得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显得尤为重要,而其中更大的主观判断的空间也使会计信息的准确性面临较大的道德风险。中国证监会本年度颁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必将使得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得以更充分有效的推广和应用。业内人士估计2013年至2015年,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将达到200亿、600亿、和1000亿。巨大的市场规模,快速发展的业务品类必然要求规范统一的业务规则,配套的会计规范则是必不可少,发行人准确核算资产证券化业务是健康规范发展的前提,否则必将蕴含潜在的风险,导致类似次贷危机的发生。那么,政策制定者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应该尽快推出简明适用的会计实务操作的规范和指南。同时,包括增信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的专业和诚信也是保证准确会计核算的基础和前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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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资产证券化20世纪70年源于美国,成为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之一,其发展与巴塞尔资本协议有密切的关系。从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推动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资本套利,到1999年6月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一次征询意见稿正式将资产证券化列入监管范围,再到巴塞尔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处理几易其稿,资产证券化框架至今仍在讨论之中。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同时,又引发了对巴塞尔资本协议本身的不断修订。实际上在早期阶段,巴塞尔资本监管框架并没有把资产证券化列入,但随着监管框架的不断完善,巴塞尔监管委员会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处理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缺少了该部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达不到监管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在监管框架中的相对地位的变化由此可见一斑。

为把握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主要发展脉络,本文主要把握巴塞尔委员会《资产转让与证券化》、WP2、CP3的资产证券化部分及105号出版物。之所以如此选择,是因为《资产转让与证券化》是巴塞尔委员会关注证券化的开始,WP2是CP1(第一次征询意见稿)、CP2(第二次征询意见稿)、WP1到CP3的一个过渡,较之前两个征询意见稿和第一份工作文件,WP2更为完整且趋于完善,又有较大的变动,可以反映巴塞尔委员会对证券化风险识别及管理理念的深化。同时,CP3是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全面解析,有必要对其内容进行介绍。105号出版物作为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最新变更,通过它可进一步加深对于该监管复杂历程的把握。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推动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之一。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证券化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巴塞尔协议在各国的实施,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的重视,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资本要求为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提供了两个路径选择:增加资本的“分子策略”和缩减风险资产总额的“分母策略”。前者是调整资本结构策略,可以进行股权融资或提高利润留成增加核心资本。不过,由于股权融资会稀释股东权益,往往会遭致股东的反对;银行也可以通过次级债券融资,但《巴塞尔资本协议》中附属资本在自有资本中所占比率不得高于50%的比例限制,使得这一方法的使用有限,所以“分子策略”对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增长空间不大。而“分母策略”则是通过出售高风险低盈利资产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缩小风险资产总额,显然该策略有较大的灵活性和潜力。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是资产证券化得以迅猛发展的原动力之一,它的出台推动了国际银行界的资本套利行动。对于发起行,资产证券化的表外处理使得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资产和负债同时发生变动,使资产存量减少;另一方面,资本数量未发生变化,因而发起行的资本充足率得以提高,达到了释放资本、规避资本金要求的目的。对于投资行,投资证券的风险权重一般低于发放贷款的风险权重,也可以减少资本要求,供求两方面都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MathiasDewatripont&JeanTirole在其合著的((Theprudentialregulationofbanks))(中译本《银行监管》)一书中对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经理的吸引、银行选择资产证券化还是调整资本作了规范分析,从理论层面得出了如下结论:一是当资本充足率有约束力时,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的股东和经理都是有吸引力的;二是当银行的资本比率接近最低要求时,证券化在提高资本充足率方面特别有效。

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中,欧洲和日本资产证券化的推动都主要是基于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考虑。如日本颁布资本充足要求规定后,许多日本金融机构为满足要求,通过股权融资手段扩大资金总量。强劲的日本股市曾一度使日本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38%,但当股市回落时,许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又迅速回复。由于日本股市的脆弱性,日本银行认识到提高核心资本并非明智的选择,从而转向利用证券化限制资本增长的“分母策略”。在欧洲,1986、1987两年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S)总量仅为17亿美元,而到1996年达到300亿美元,1998年为466亿美元,2002年达到792亿欧元。

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演变

一、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起源:《资产转让与证券化》

199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的一个工作小组就资产证券化出具了《资产转让与证券化》的分析报告。报告分为简介、资产证券化的机制、资产证券化的动机、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和监管问题五部分。

1.委员会关注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原因。

委员会之所以提出要将资产证券化纳入监管的范围,是基于资产证券化日趋活跃,带来了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主要的担忧是:如果不是彻底出售的话,那么信用风险仍会留在银行中。报告简要分析了资产证券化使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1)出售方银行因非真实销售,会面临资产质量不佳而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2)即使银行有效转移了资产,但当资产出现问题时,它仍然可能面临着重新购回证券的道义压力。(3)银行还面临操作风险。

2.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初步建议。

委员会指出,各国监管者需要认真确定某一证券化安排中的风险是否已部分或全部有效地转给了投资者或信用强化者,并要确保安排是审慎的,主要应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真实销售。

如果发起行承担着下列任何一项责任,则认为它并没有实现真实的出售:一是回购或交换任何资产;二是任何已售出资产的损失保留在出售方银行;三是支付已售出资产本息的任何责任(服务费除外)。这三类资产均应由银行的资本作为支持。

(2)证券化安排的管理。

应确保银行不提供某种形式追索的道义责任和信用风险。如果存在下述情况,银行可能提供了信用支持:一是要求将特别目的的机构(SPV)并入财务报表并将其名称列在该机构的名称内。二是为SPV或安排提供支持的责任,例如弥补发行损失。三是在从债务人处收到收入之前向购买者汇款的责任,或弥补因所管理资产的延迟付款或未付款而形成的现金缺口,除非完全是出于现金流量时间安排方面的考虑。

在上述所有情况下,银行承受着某种形式的信用风险,且此类风险应有相应的资本基础作为支持。

(3)第三方银行的信用增强(creditenhancement)或流动性支持。

信用增强的两种监管方式:一是当银行的信用增强所支持的是第一损失或根据历史数据判断的损失金额较高时,以组合资产的金额为基础进行风险加权;另一种方式将信用增强额度从银行资本扣除。流动性支持应视为有效担保,与信用增强同等对待。

可见该文件只是简单地提出了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几个要点,并未提出具体的处理办法,但是它对资产证券化的关注为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两份工作文件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NextPage]

二、资产证券化框架的完善:WP2

如果说《资产转让与证券化》只是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初步感知,CP1、CP2、WP1是证券化处理方法的雏形,那么WP2无疑是巴塞尔委员会在资产证券化处理方法上的一次飞跃和突破。它在WP1中提出的流动性便利、提早摊还的处理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更为全面地认识和覆盖了资产证券化暴露的风险。

1.委员会对WP1修改的原因。

在WP1中,巴塞尔委员会主要对如下七个问题尚存不确定和疑问,就此向业界征询意见,以对WP1进行修改,从而完善资产证券化框架,这也是WP1修改的重要原因:(1)在计算拥有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的资产证券化暴露的风险权重时,使用ABS因子是否合适。(2)在计算发起行资本金要求时是否应设立上限,即最高资本要求.(3)监管公式方法(SFA)的测度口径。(4)关于循环证券化经济资本的计算方法。(5)期限的调整。(6)流动性便利处理的风险敏感方法。(7)是否对某些证券化风险的处理上不清晰或充分。

2.WP2对WP1的修改内容及结果。

经过整理业界对WP1的反馈意见,WP2对上述一些问题做出了回复并对WP1给予了修订和更为明确翔实的表述,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WP2中较大的变更,也是与整个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一致的地方,是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第二支柱——外部监管(supervisoryreview),并在附录4中予以了详尽说明。证券化外部监管支柱要求监管当局在评估银行资本是否充足时要注意银行利用期限错配(maturitymismatches)结构降低资本要求,以及证券化资产池中资产的相关性是否在资本计算中得到反映,并对隐性支持条款、残余风险、收回条款、提早摊还的外部监管提出了操作建议。同时,对证券化的监管也秉承了新协议强调的监管的灵活性。在资本金要求方面,监管当局可根据证券化的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要求进行调整,而且为应对证券化飞速的发展,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应当能够根据证券化呈现出的新特征来判断其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并采取相应对策。

(2)WP2的另一个较大变更是提出了资产池分散性(granularity)的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对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RBA)和监管公式方法(SFA)的计算进行了相应调整。通过征询业界意见,委员会认为资产池暴露的分散性是证券化风险分散程度的重要决定因素。对非分散性资产池的证券化将给优先证券化带来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因而分散性被纳入了RBA和SFA中。对于RBA,要根据资产池的分散性和证券化暴露的厚度(thickness)来决定不同的风险权重。对于SFA,银行应考虑资产池的风险性和资产池资产加权平均违约率(thepool’sexposure-weightedaveragelossgivendefault)。

(3)WP2修改了SFA。在WP1中,SFA的计算基于三个参数:KIRB、L证券化的信用增强水平)、T(证券化的厚度)。为提高SFA的风险敏感性并根据上文提及的分散性,SFA的计算又增加了N(暴露的有效数量)和资产池资产加权平均违约率(LGD)。WP1中提出的系统资本要求应等于(1+β)*KIRB(β是由委员会制定的风险升水,约为20%)也被废止,因为非分散资产池的证券化比分散资产池的证券化需要更多的资本金。由于参数的增多,特别是评估每笔证券化资产池分散性的繁琐,委员会也意识到这将加重使用SFA银行的负担,因而又提出了简化计算有效数量N的“安全港”概念,并对LGD的计算也进行了简化。

(4)WP2制定了对发起行的最高资本限额。WP1中的IRB处理方法使得某些情况下银行的资本要求高于未实行证券化之前,业界反映证券化不能增加发起行的整体信用风险,相反风险被重新分配并转移至第三方。由于这与委员会提出的“IRB不应激励或阻碍银行实行证券化”及鼓励银行向IRB过渡的理念不符,委员会制定了对发起行的最高资本限额,但最高资本限额只适用于能计算资产池KIRB的银行。

(5)流动性便利和表外信用增强处理方法的修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①委员会在标准方法下制定了一系列规则,用以认定表外头寸是否可被认定为合格流动性便利。②委员会认识到流动性便利的一种特殊情况,只有在某些条件下才会使用,比如市场混乱条件下的流动性便利,并对该种情况制定了信用转换系数(CCF,creditconversionfactor)。③业界意见表明大多数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不大可能有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因而委员会提出对所有未评级便利扣除的方法并不适用于此;并对较优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提出了“对应法”(lookthroughtreatment)。

(6)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处理方法的更改。

①WP1中对所有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使用固定的信用转换系数。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对具有该特征的未承诺零售风险暴露(uncommittedretailcreditlines)提出了不同的转换系数。

②更改了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发起行的资本金要求,发起行应对发起行利息和投资行利息都持有资本金。

③委员会还进一步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进行了区分:控制性的提早摊还和非控制性的提早摊还,并对两者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另外,WP2中将业界普遍表示欢迎的“自上而下法”中适用于剩余期限为6个月的证券化延长为一年。

3.WP2中对业界质疑问题的保留及解释。

对于一些业界质疑的问题,委员会坚持了自己的看法,并未进行修改,而是给予了详尽的解释:

(1)关于扣除低于KIRB部分的头寸。

WP1中提出发起行自留或回购部分的信用增强水平如低于KIRB就应当扣除。一些银行注意到这种做法与支撑IRB框架的信用风险模型不符,提出了异议。委员会给出的解释是该做法能激励发起行将蕴含最大风险的高度次级证券化暴露转移出去,因而是合理的。

(2)关于ABS的风险权重。

在WP1中,对于评级为A-及以上的证券化暴露的ABS风险权重与具有相同评级的非次级公司债券的风险权重相同,而对于低于A-的证券化暴露,其ABS风险权重则低于相同评级的非次级公司债券。业界就这种差异提出了不同意见。委员会的回复认为这种差异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厚度不足的次级证券化往往比相同评级的公司债券呈更高的违约率。其次,分散化资产池支撑的证券化多具有系统性风险,因而其边际风险更高。

此外,WP2就一些尚不明确的细节继续征询业界意见,包括有效数量N的确定、非分散的资产池支撑的证券化方法是否进一步调整以及RBA和SFA对资本金要求计算结果到底有多大的差异。

三、资产证券化框架:CP3

CP3的信用风险一一资产证券化框架从501段到606段,分为资产证券化框架下涉及的交易范围和定义、确认风险转移的操作要求和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四部分,以下将对框架内的变更和核心问题进行介绍。

1.与WP2相比,CP3中资产证券化框架的变动。

(1)加入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规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标准法和IRB法下的披露,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的具体内容。

(2)承诺的零售信用风险暴露和非零售信用风险暴露的信用转换系数提高为90%(原为80%)。

(3)监管公式的“某一档次的IRB资本”计算方法由原来的被证券化资产的名义值*[S(L+T)—S(L)]变动为被证券化资产的名义值乘以(a)0.0056*T、(b)(S[L+T]—S[L])中较大者。

(4)新增加了对流动性便利的重叠部分无需持双份资本的条款。

(5)新增了在银行无法使用“自上而下法”或是“自下而上法”来计算KIRB的情况下暂时使用的方法。

2.CP3中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核心问题。

(1)委员会提出确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需资本时,必须以经济内涵为依据,而不能只看法律形式。这项规定适应了资产证券化形式多样、层出不穷的发展趋势,同时又赋予了监管当局相当大的灵活性。

(2)CP3特别对发起行的概念给予了说明,是由于CP3中发起行的定义范围大于一般对发起行的定义,实质上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发起行、承销人,也即对该过程进行管理、提供建议、向市场发售证券或提供流动性和/或信用增强的银行,就会被进而看作是发起行。

(3)发起行可以在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时将被证券了的资产剔除的相关条件。

(4)CP3对风险暴露的处理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中SFA和RBA的适用范围、操作要求、具体计算给予了详尽说明。

四、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最新变动:105号文件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CP3的资产证券化框架部分是业界反应最为强烈的部分之一,也是许多监管当局宣称不接受CP3的重要原因之一。业界普遍认为CP3中的资产证券化IRB过于复杂,给银行带来了负担。委员会于2003年10月开始对证券化框架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1月提出了修改意见稿,主要是简化了资产证券化框架并推进了处理方法的一致性。

1.委员会考虑对一些未评级的低风险证券化头寸采用新的处理方法,该方法应能够体现领先银行目前的风险管理实践。委员会将对资产支持商业票据采用内部评估方法(InternalAssessmentApproach)。

2.委员会将简化SFA。第三次征询意见稿中的监管公式方法用于处理未评级头寸,起初业界对它的反映主要集中于其复杂性。进一步,业界质疑SP与目前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的不一致性,但同时也有一些银行认为SF更具敏感性并愿意采用。简化后的SF将适用于所有未评级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并且委员会正在考虑是否设立证券化资产池中暴露的有效数量(N)的上限。

3.委员会考虑增加“自上而下法”和KIRB计算方法的灵活性。银行反映对用自上而下内部评级法计算的暴露其违约损失率高达100%太保守,委员会正计划制定更宽松的标准,允许银行在用“自上而下法”计算证券化暴露的KIRB时,使用自己估算的违约损失率。

4.加强SFA和RBA的一致性以及发起行和投资行处理方法的一致性。无论银行是发起行还是投资行,也不论是低于还是超过KIRB部分,所有外部评级头寸都使用RBA方法。同时,委员会同意修改RBA使其风险权重与证券化暴露的内在风险更一致。

5.将调整一些风险权重。

第8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监管套利;激励兼容;信息披露;监管资本套利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5-0129-02

过去三十多年金融创新发展历程表明,逃避监管是金融创新最主要的动因之一,而资产证券化自《巴塞尔资本协议I》颁布以来,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重要技术和方法。新资本协议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主要针对的,也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和资本监管的有效性,资本监管成为证券化监管的核心。

监管资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是指商业银行在风险资产面对的监管资本要求及其成本与该资产的实际风险(经济资本)要求及其成本不一致时,力求降低监管资本数量及其成本的行为。在巴塞尔协议中,即使计量监管资本需要量的资产风险权数划分再细,也不可能完全准确反映银行资产的实际风险。于是,便导致某些资产之间监管资本要求相同而实际风险不同的情况。当银行被要求维持超过他们自身意愿水平的股权缓冲储备时,即当监管资本大于银行自己所评估的资本要求(经济资本)时,银行便将为达到监管资本所付出的成本看作是一种“监管税收”(Donahooa和Shaffer,1991),因此,银行就会通过对资产组合先进流量、信用关系和风险进行重新组合和配制,在满足监管资本要求的前提下降低资本持有量及其成本。

一、资本套利动因

在银行监管资本要求计算方法既定的情况下,监管资本套利的动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通过资产管理提高潜在资本收益率

如上所述,当某几类资产监管资本要求相同,而实际风险不同的情况下,在相同资本权重的资产中尽量减少低风险、低收益的资产,而增加高风险、高收益资产,可实现以低资本要求量支撑高收益的资产业务,提高资本收益率。譬如说,在标准法中,BBB级和BBB-级资产同样面对100%的风险权重,这样减少BBB级资产而增加BBB-级资产,将组合转向较低质量的资产,资产组合的风险提高了,收益提高了,但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和监管资本要求却没有变化。这种做法是传统的资本套利方式,称为“采摘樱桃”(Cherry-Picking)。

(二)进行业务规模扩充

当监管资本套利使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挪出,降低了监管资本要求,资本便被释放出来以进行信贷业务规模的扩张,只要银行能顺利将信贷资产继续证券化,理论上便可使信贷规模无限扩大。特别是当经济处在繁荣周期时,市场贷款需求不断扩张,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便可一边扩张信贷规模一边通过证券化释放资本,通过资产价差赚取利润及收取各种费用牟取利益。

(三)满足监管资本需求

通过资产证券化调整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组合,将风险权重大的的资产转换为权重小的资本,或将较高权重的风险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使风险加权资产额降低,资本充足率提高,满足监管资本需求。

二、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方法

(一)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

传统资产证券化中,银行进行风险转移的条件是“真实出售”资产,实现“破产隔离”,但实际上,银行往往在进行证券化时采用优先/次级结构安排,实际上保留了一定的风险,证券化资产的隐性支持(implicit support)将会影响“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效果的信用增强措施,因而实际上保留了部分证券化资产池的风险,并产生相应的监管资本要求。当这一资本要求小于原证券化资产的监管资本要求时,就可以用证券化方式进行监管资本套利。

(二)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

在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结构中,原资产池中的资产并没有移出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只是证券化结构中的“参考信贷资产”(王秀芳,2006)。SPV通过购买高信用证券和信用衍生合约(如CDS),构成了风险收益与资产池相同的资产组合,产生现金流来支持证券的支付。银行通过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技术降低了资产池风险与监管资本要求,释放了部分法定资本,提高了资本充足率。在合成资产证券化中,只需要通过签定信用衍生合约就可释放资本金,手续简便,交易成本低,监管套利效率更高。

三、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资本套利对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

(一)增加了银行系统性风险

银行通过监管资本套利的主要方式是在监管资本比例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将高质量资产证券化,保留高风险资产,以在监管资本比例一定的条件下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因此,证券化的结果使银行普遍降低了资产负债表保留的未证券化资产的平均信用质量,导致通过资本充足率对银行进行风险监管的效率降低,而资本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也被扭曲,当银行实际风险水平被掩盖,表面资本比例提高,银行财务状况恶化会被掩盖,延缓银行调整的速度,出现问题时将使整个银行系统混乱,产生系统性风险。

(二)使资本监管的有效性降低

银行通过证券化等金融创新调整资产组合比例,在遵守资本充足率8%国际标准的情况下追求高收益,银行风险并没有因为监管而降低,违背了资本监管的初衷,使资本监管标准的监管效率降低。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使风险资产没有反映到银行资产负债表之中,风险难以度量和管理,监管者无法判断银行是否达到某种程度的“稳健”水平。即使实行了新资本协议,如无法对资产证券化及其创新工具和其他衍生品的风险进行准确度量,资本监管的效率也难以提高,监管纪律被削弱。新协议提高了证券化风险暴露资本配制的敏感度,强调风险计量的精确性、敏感性和标准化,突出内部评级法的核心地位,还规定了监管当局对证券化操作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要求,有一定改善作用。

(三)造成银行业竞争环境恶化,大银行垄断

由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资产规模要求巨大,大银行在证券化业务方面占明显优势,由于规模效应,大银行可创造出更具吸引力的证券化产品,交易成本也较低;而投资者,显然也倾向于投资大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品种。结果导致大银行能更有效率地进行资本监管套利,而小银行则处于竞争的劣势。新资本协议采用激励相容监管的方式,同时允许银行使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但不同风险计量方法之间总还留有套利空间,大银行在风险计量技术、创新能力方面大大优于小银行,也将导致竞争环境的恶化。

四、对资产证券化监管套利的监管对策

监管套利使商业银行在满足监管条件的情况下提高了资产组合的风险,违背了监管的初衷。从有效市场角度看,套利机会的存在是源于不同定价方式或不同市场之间非均衡状态下的价格差异,具体来说,就是当银行发现监管资本与自身经济资本出现差异时,利用监管漏洞、借助衍生工具达到在满足监管资本要求下提高风险和资本收益率的目的。因此,如需追求更完善的监管,则应尽量使银行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一致。根据当前国际监管的状况,在进行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计算所需监管资本时,监管当局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理清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转移的确认

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但风险是否真正转出,不能只看法律意义上的“风险隔离”,而应看其在经济本质上是否真正实现了完全的风险转移。监管当局应关注银行是否为其资产出售提供了隐形支持,如仍有留存风险,应做适当扣减或进行风险计量,计提监管资本。

法律意义上的风险隔离,侧重于资产证券化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监管过程中,为实现监管目标,稳定金融体系,监管者应更注重的是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留存风险。

(二)注重对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方法和过程的监督检查

在关注隐性支持,准确计量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需监管资本的情况下,监管当局还需注重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监管机构应定期检测银行的风险计量模型的准确度,以及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期是否达到要求,在计算过程中是否根据证券化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风险计量,隐性支持等对证券化风险的影响是否被准确评估等。

(三)促进外部及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

在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的“发行者”付费评级的机制存在难于调解的内在矛盾,监管者应参与重构评级体系,提高评级质量,建立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制度。此外,还需改变投资者对外部评级过分依赖的状态,促使银行发展内部评级系统,提高银行自身风险管理的能力。

(四)建立激励兼容监管机制

“激励相容”监管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思想之一,也是国际监管体系发展的趋势,它将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发挥两者力量,使商业银行主动改善风险管理,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监管当局如能建立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银行自主选择内部管理中所运用的风险计量模型计算监管资本需求,监管当局将重点防在数据的真实性及模型的可靠性上,使银行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有机结合,不仅有效促进银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平台建设,还使监管效率得到了提高。

(五)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在银行体系日益市场化的条件下,依靠市场外部约束机制的重要性变得日益突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更为重要。次贷危机表明,大型金融机构风险信息的透明度不够,误导了市场参与者的判断,加剧了市场波动。特别是对于资产证券化这一类场外交易产品,价格透明性不如场内产品,当市场发生波动时,容易由于流动性缺失而加剧价格的波动,市场监管者应建立资产证券化参与机构的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制度,指导市场披露行为。

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曾说过:“监管不可能总是正确的,也不可能对所有的监管目标都行之有效外部的监管,永远不可能代替银行自身的谨慎管理以及市场对银行的监督。”监管当局除了加强对银行监管资本要求的管理,尽量减少导致监管套利的漏洞外,促进商业银行自身改善风险管理意识与水平也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刘清涛.当前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风险监管及其模式选择[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2).

[2]何冉.论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隔离机制[D].吉林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3]黄勇.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纵主横辅”特性之研究[J].时代法学,2006,(6).

[4]王秀芳.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的确认[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6,(4).

第9篇

[关键词] 银行 不良资产 资产证券化

一、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基本情况分析

根据官方数据,我们可以对中国银行体系不良贷款规模做一个保守的估计。截至2007年末,我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余额为5.03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6.35%;虽然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是总量还是高居不下。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占了很大一部分,并且每个季度都有所增长。

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来说主要有经济体制、宏观经济调控影响、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状况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影响和金融监管机制等。

二、 我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分析

1.缺乏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特别是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有更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缺乏被市场投资者认可的信用评级专业机构,现存的资信评估机构缺乏统一的组织形式和行为规范,独立性不强,出具的评估结果难以使人信服。这会直接导致证券发行成本的增加,证券化后的产品在市场上没有需求者,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体系不畅通。

2.资产证券化市场缺乏机构投资者。我国的资本市场一直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资本市场的金融产品较少,法律法规不健全,管制较多,这些缺陷直接导致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化,多数依赖银行贷款,银行的不良资产敞口也随之扩大。需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的数量呈正态上涨趋势,但是由于保险、证券、银行分业经营的限制,以及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导致在金融市场上缺乏大的机构投资者,多数为分散的个人投资者。这也使得资产证券化市场出现了供过于求的局面,资产证券化无法顺利推行。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创新金融产品,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未对不良贷款证券化问题做出任何规定,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依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市场主体的行为很难规范,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真正得到维护。

4.缺乏专业人才和操作经验。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会计、金融及金融工程等领域的专业知识,我国的从业人员都处于摸索阶段,缺乏实践经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就更需要由专业人员对不良资产授信、组合、未来现金流收益、定价等各个方面有深入的认知和研究。

三、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对策探讨

1.尽快实施实质性的试点操作。(1)建议加快成立由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和政监会等部门联合组成的政权化试点工作小组,确定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办法、试点机构,对商业银行的证券化方案进行审批。以改变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缓慢的进程,为商业银行的创新活动创造空间,形成以市场为主的证券化品种的创新机制,通过试点资产证券化促进立法的适应性和有效性。(2)制定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损失核销的处理方法及相应的报批程序。由于现有的不良资产的损失并非当年产生,可允许商业银行根据综合改革方案的进度,设立过度期。(3)解决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障碍,即特殊目的载体和证券的可流通性问题中,其中又以特殊目的载体为核心。允许试点银行设立专用于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允许SPC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特殊性,允许SPC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2.加强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建设。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试点经验,尽快指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法案,完善和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现有法律制度,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一系列政策问题,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范发展。会计制度对资产证券化结构最重要的影响是其对真实销售和抵押融资型证券化的认定标准,这会引导市场根据证券化的目的选择特定的交易结构。因此,必须按照国际会计标准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资产真实销售标准,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和留存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性质并纳入《证券法》的管辖,建立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和简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发行的条件和方式。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转移问题,抵押权的转移方式。明确在资产转移后,原始债务人不能再行使抵消权,以保证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制定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强化债权追偿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强化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基础。成立专业的资产服务机构,培育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进不良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提高证券化管理效率。

3.提高证券化产品和信贷资产的市场流动性。市场流动性对于资产证券化市场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市场流动性的提高不仅需要相关限制性政策的调整,还需要有系统、技术、规则等一系列措施的配合。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的基础建设,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创造条件,从根本上扩大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需求,提高流动性。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信托证书,明确信托证书的证券性质,提高信托证书的流动性。从而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吸引更多的国内机构和零售投资者的参与,降低投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降低证券化的融资成本。扩大贷款受让方的范围,允许国内机构投资者对贷款进行投资,大力发展贷款二级市场,促进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从而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提供价格形成参照,促进贷款的流动性,降低交易的流动性折扣。培育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规范市场投资行为。允许外资投资者投资于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或将资产转移给国外特殊目的载体,明确外资投资和国际证券化有关的结售付汇问题。

综上所述,银行系统根据不同的监管、法律和税务制度,根据不同的财务目的、资产特性和市场环境设立特定的交易结构对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