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4 17:14:53
导语:在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关于子女抚育费。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注二],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可见,子女抚育费一般是支付子女成年时止,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者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包括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是以维持生活的)成年人或者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指尚在校就读的)成年人,而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笔者以为不妥,认为即使父母有给付能力,也不应负担其必要的抚育费。这是因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独立享有和承担的,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在抚育费上不应再设立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使设立了,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再者,婚姻法中的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父母没有义务承担其教育费;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人,用相关的司法解释强制规定父母给付其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扶养费,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从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内容可以看出,他们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尚在校就读的成年人与其独立生活能力应当是一致的,不能把二者人为地割裂开来。成年人尚未独立生活并不是父母为其承担抚养费的必要条件,他们之间也不存在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关键是看子女是否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能力和条件[注三]。最后,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和按照亲属权原理,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而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负担其必要的“扶养费”;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人的扶养费,是否负担由父母自愿选择,不应作为法定义务看待。
(二)关于探望权。所谓探望权,是指父母双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样既有有利于保护父或母的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也有利于保护子女能够身心健康地成长,给离异家庭的孩子一份完整的爱。从这个角度来看,探望权不仅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探望权产生的前提条件是父母已经离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即离婚后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享有探望权。这是一个临界点,并不包括正在离婚的过程,也就是说,父母没在脱离夫妻关系,探望权的主体就不可能产生,其权利更不可能会受到侵害,法院当然不能对探望权行使审判权。
然而,从婚姻法第38条第2款和婚姻法解释(一)第24条的规定来看[注四],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的同时,可以对探望权行使裁判权。这个规定有令人疑惑的地方。在审判实践中,不管原告是否在时或在诉讼过程中提起探望权的请求,或者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探望权的要求,有的法院却予以采纳,并且进行裁判⑤。在这里有必要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条件进行探究:
从程序意义上看,是指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而这种诉讼行为所要追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是针对不法行为之过去,必须是以侵权行为或民事争议已经发生或者继续存在的状态为前提的,它是基于某种行为所发生或产生的后果而相应采取的必要的补救措施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项规定,前提条件必须有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或者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而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准予离婚或者离婚的判决都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即在探望权的主体没有确定的情况下,以及一方当事人也没有行使探望的行为,即使当事人提起了探望权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什么事实对探望权作出裁判。
从实体意义上看,在离婚裁判之前,子女归父或母直接抚养,随哪一方生活都没有确定,法院依据什么确定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及其民事责任。假如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的同时,对探望权行使裁判权,那么在上诉后,法院依二审程序作出终审裁判前,必然出现探望权至少在这段时间内因没有合法的依据而不能看望自己的子女的情形,无意之中是法院剥夺或中止探望人的探望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提出探望权的诉讼请求,如不符合的条件,法院不宜对探望权作出裁判。
[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实体意见》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注三]《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注四]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立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巫昌祯主编《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20页。
②参见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
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2004年5月第82页。 ③参见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68页。
④参见张卫平著《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另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法院调解适用离婚案件,参见同(2),第159页。
关键词 : 模拟法庭; 实践课; 教学方案;
模拟法庭实践课,也称为模拟审判实践课,是在老师的组织、指导下,由学生承担和扮演各种诉讼角色,运用所学的诉讼法和相关实体法知识,模拟开庭审判,并作出判决的教学形式。
模拟法庭是各大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中常有的教学活动,一般是作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的一部分,结合理论教学而开设,或者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专题的活动方式,但作为固定的、独立的一门课程并不普遍。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本着培养各种实践性人才的办学目标,将模拟法庭课设置为64学时的独立课程,并将该课程列为优秀课程予以重点建设。作为一门独立于其他法学专业课程的实践课,有着与其他理论课教学完全不同的教学目的、要求和目标,有必要对其教学方案进行系统的研究,以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
一、模拟法庭实践课的教学目的、教学目标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近几年我国法学教育的方向已经从培养法学理论型人才转为应用型人才,过去传统的理论教学给学生传授了深厚的、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但缺乏与实践结合的各种能力。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主要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公证员等工作,其中法官、检察官、律师是最重要的职业,也是大多数法学毕业生所追求的就业目标。而目前让学生们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处理真实的案件,又不具备条件,因此模拟法庭实践课能够在较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通过真实案件的模拟开庭,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培养学生的各种诉讼能力,以达到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目的。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应是“强化法律教育的职业化倾向,把法律专业的学生培养成具有良好法治意识和扎实职业技能的人才”。
模拟法庭教学的目标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熟悉诉讼环境,即通过模拟法庭熟悉法庭的布局、座次。
二是熟悉诉讼程序,即通过模拟法庭开庭熟悉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了解自己的职责、任务。在熟悉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程序意识,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所说:“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三是培养诉讼能力,即通过模拟诉讼提高运用实体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四是培养和树立学生的法律责任感。通过模拟庭审使学生直接感受法官、检察官的威严、责任、神圣和律师的任务、责任及服务,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责任感。
二、模拟法庭实践课教学方式的特点
模拟法庭实践课的教学目的、教学目标决定该课程的教学方式不同于传统理论课的教学模试。法学专业的理论课教学秉承的是以教师讲授为主导,即使采取案例式教学方法,也只是在讲授理论知识的过程中引入案例,但仍然没有改变以教师为主导的“填鸭式”教学方式。
模拟法庭实践课完全打破传统的教师为主导的授课模式,改为以学生为主导,教师的教学任务是讲解、组织、指导、辅助,教学工作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选择真实的、典型的、合适的、足够的案例;
二是,设置开庭方案,将开庭任务落实到每一个学生;
三是,提出任务、要求,确定模拟诉讼各阶段的时间、地点;
四是,给学生提供开庭工作的咨询、辅导;
五是,组织开庭,并予以总结;
六是,考核。
三、模拟法庭实践课的教学方案
(一)制定该课程教学方案的核心。
在制定教学方案时应当注重的三个重点:
一是模拟的真实性。模拟相对于真实人民法院的开庭是“假的”,但为达到该课程的教学目标,因此在教学安排上应力求接近真实。
二是目标性。该课程的教学有具体的教学目标,每一次的模拟开庭都应有具体的教学任务、教学目标。
三是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该课程是以学生为主导,由学生独立完成的教学活动,因此只有调动学生积极性,积极参与教学活动才能实现教学的目标。
(二)课程教学的内容
为达到该课程教学的目标,教学方案中关于教学内容的安排应当注意:
1.教学的内容应当包括教师的讲授、指导和学生独立完成的庭审。
该课程应当是以学生为主导、独立完成的实践课,但是制定教学方案时应当根据教学计划设置的教学学时及本课程学生的模拟开庭的能力科学的分配教学课时。
一般将计划学时分成两部分:一是教师在学生模拟开庭之前对模拟开庭所涉及的知识进行集中地梳理讲解、对模拟开庭做出一般性的安排和要求的讲解、组织学生观摩真实的开庭等,该部分应当安排计划课时的五分之一的时间。二是学生在教师的组织、指导下独立完成各种模拟案件的开庭,该部分应当安排计划学时的五分之四。
2.选择满足该课程教学所需要的案例。
根据模拟开庭的教学目的,在教学案例的选择上应当是真实的,模拟法庭能否做到真实,是实现本课程目标的重要因素,而模拟开庭所用案例则是力求真实最重要的方面,只有模拟处理真实的案件才能使学生在模拟课程中最贴近将来的工作,才能在真实中培养学生处理各种纠纷的能力。案例除了应该具有真实性之外,还应该具有争议性。具有争议性的案例“使案件的双方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有话可说,有理可讲”,这样才能达到让学生在激烈的对抗中培养能力的目的。
根据模拟开庭的任务、目标必须对所搜集的案例进行整理,给学生提供诉讼中所需要的案例资料。刑事案件主要提供侦察机关侦察完毕后移交的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提供案情说明、现场信息、相关证据。
根据参加本课程的学生人数应准备足够的诉讼案例。本课程所需案例包括模拟开庭的案例和模拟分析讨论案例,前者需要准备好诉讼的基本案情、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的证据材料,后者只需提供基本案情、事实。模拟案例以刑事、民事为主,以行政诉讼案例为辅;以一审为主,以二审为辅;以典型、常见性案件为主,以非典型、非常见案件为辅。
3.合理安排模拟开庭的参加人员。
根据该课程的教学目标,每个学生应当至少参加刑事、民事、行政的模拟诉讼2次,因此如何分配模拟开庭人员成为教学方案设置中重点考虑的内容。
一般是将参加模拟庭审的学生按10-12人分成小组, 例如50人的班级可以分成4个学习小组,安排一名组长,组织本组同学的模拟活动。
在模拟案件确定后,由老师安排每个组的学生承担的模拟任务,组长组织本小组同学讨论案情,分析任务和具体工作,并安排本案件的主要出庭人员,并将名单报指导老师记录。
教师在安排模拟任务时应注意两点:一是给每个组分配庭审任务应当尽量均衡,即在次数、角色、人数上均应尽可能搭配,例如在一审刑事案件模拟中承担了审判组任务的,在民事案件中就应当安排原告或被告的诉讼任务;二是应尽可能保证每个同学有2次以上参加模拟诉讼的机会,且尽可能做到每一次担任不同的诉讼角色。
例如,以50人为一个班级的模拟法庭课,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的安排如下:
一审刑事案件1、案件2
一审民事案件1、案件2
一审行政案件
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共计有65人左右,二审案件按一审的方法安排,每个组每次承担的任务都不同,参加庭审的人数保证每个同学有2次以上的机会。
4.对模拟诉讼提出明确的要求。
为保证模拟目标的实现,并在教学学期完成教学任务,对每一次模拟开庭对诉讼各方均应提出具体的诉讼要求,包括:各小组提交具体诉讼的人员名单、各组对所承担的诉讼任务制定的方案、原告(或公诉)方提交诉状的期限、审判组送达的期限、通知开庭的时间、上诉组提交上诉状的期限等。
5.制定合理、科学的考核方案。
因该课程的教学以法学专业其他专业课的理论知识为基础,因此一般设在大四的上学期,而这个学期也面临学生要参加司法考试、硕士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和出国英语考试等众多对学生很重要的考试,因此加强教学管理也是教学的内容之一,在教学方案设置上应当制定合理的、科学的考核方案,从而督促、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模拟法庭。
该课程的考核方法不能和一般的专业理论进行试卷考试,为保证教学目标的实现,可以将考核分成平时和结课两部分,并以平时考核为主。
平时的考核应包括出勤、作业、出庭表现三个方面。平时成绩总分为70分,三个方面分别为20分、20分、30分。在作业方面应注重各种法律文书的训练,围绕模拟开庭的案件书写各种法律文书。出庭表现应将模拟开庭中的各种角色对应设置不同的分值,鼓励学生勇于担任重要角色,同时根据庭审中正确适用程序法、语言表达清晰程度、规则的熟悉程度、准备的情况、法庭应变能力等各方面确定本次参加的各学生的成绩。
结课的成绩为30分,可以结课报告的形式考核,内容应围绕所模拟的案件所适用实体法、诉讼证据的运用、模拟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分析,但必须对结课报告提出字数、形式等各方面的具体要求。
四、模拟法庭实践课的教学方案制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模拟法庭实践课有其特有的教学目标,因此在教学方案的制定上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避免模拟开庭流于形式,将本课程变成表演。
在制定教学方案时必须注重学生诉讼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本课程的模拟要求、任务安排、考核等方面均应将如何实现教学目标作为中心,“模拟法庭教学应注重其实战性,不搞面向全校性质的公开表演”。例如学生为了有好的开庭效果,在正式开庭前先模拟几次,各方将要发表的意见提前沟通商量,因此到正式开庭时,呈现给大家的是熟练、流畅,非常和谐的模拟场面。学生这样做确实对熟悉模拟程序有很大的帮助,一定程度上也是实现了模拟的目标,但是真正诉讼中,对方当事人怎么可能与自己提前沟通意见,因此这种做法在培养学生的应变能力方面是不利的,并且也违背力求“真实”模拟的要求。
2.任课教师积极与学校教务排课人员协调教学安排。
为保证教学的效果,给学生较充分的时间为诉讼做准备,任课教师应当积极与教务部门沟通,在排课时每周排课时间不宜过多,以我校64学时为例,建议每周2次课(每次2学时),最多不超过3次课。否则因安排过于密集而导致每次开庭很匆忙,影响教学效果。
3.在教学方案中加入“请进来”、“走出去”的教学内容。
模拟法庭是在利用学校根据真实法庭建设的模拟法庭条件完成的教学任务,虽然尽可能还原真实,但还是“模拟”,因此为提高学生的兴趣、为尽可能的“真实”,建议将具有法律实践工作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请进来给学生加以指导,从而理解“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句话的道理所在。同时,学校应和实习基地联系,组织学生走出去到法庭旁听案件的审判,从而更直观的感受审判的整个过程。
4.在教学方案中体现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庭审,并争取重要脚色的考核要求。
(一)唯重视书本概念,忽略学生的实践应变能力的培养。大部分教师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主要的教学手段是解释法律条文和基本法理,引导学生们系统掌握知识梗概,这样的教学方法导致学生实践和操作能力比较差,原因在于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想在纷繁复杂的涉外经济活动中能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还必须学会认定法律事实、判断利益的冲突断、界定权利与义务、操作相关程序等内容。
(二)国际经济法教师实务能力普遍欠缺。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教学质量的高低取决于作为国际经济法教育主体的教师自身实务能力的高低。但现实问题是,目前大多数高校国际经济法教师法律实务经验不足,虽然新律师法为高校法学教师从事律师职业留下空间,但法律规定的各种从业资格过于严苛,而大部分教师受缚于教学科研的压力,所以能兼顾教学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法学教师实在是凤毛麟角。因此,造成了如今大多数国际经济法教师重理论轻实践的普遍现象,如此的教学资源也就很难培养出既熟知实务又通晓理论的人才。
二、律师实务与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契合点
(一)律师实务学科教学的优越性
律师实务是一门既重视理论又重视实践且重实践多于理论的学科,这在诸多法学科目中实属少数,律师实务有很强的综合性。律师实务教学内容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联系紧密。除了要求学生应当先修上述课程外,教学中还注意本课程与上述课程的相互衔接,以便更好地指导学生学习和掌握本门课程。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律师实务是律师解决和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与实际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教学密切联系实际,采用案例教学、专题讨论、模拟律师活动等方法,必要时还组织学生实习。融合新兴的律师业务。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律师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出现了许多如金融、证券、房地产、公司、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等律师新业务。对这些新业务,律师实务教学中都作了适当介绍。采用比较分析的教学方法。为拓宽学生的视野,使学生对律师实务这门课程有更深刻的认识,律师实务教学中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律师制度、律师实务进行有机地介绍、分析和比较,以加深学生的理解和灵活运用。
(二)律师实务的特征律师实务具有如下特征:
(1)通过律师实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因而具有专业性。
(2)通过律师实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具有自由的选择性,没有任何的强制性。
(3)通过律师实务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平等性。
(4)律师进行实务活动要依法收取一定的费用,因而具有有偿性。
(5)律师实务是靠律师进行的,因而要求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才能适应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需要,并提供律师实务受到社会各界的信任,成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
(三)国际经济法特性与律师实务的契合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它的产生源于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其调整对象为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国际经济法的教学离不开实践的指导,因此,这些也决定了其教学方式的特殊性。国际经济法综合了国际法、国际私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特征,研究范围更加宽广,在这个大综合的下面又派生出一些既联系又都相互独立的分支学科,各自拥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在国际经济法的教学中,只有理论联系实际并且运用综合比较的方法,才能够深入透彻的理解国际经济法,也才能在实践中达到融会贯通的境界。目前高校中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内容大概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国际税法等内容。尤其是对那些缺乏生活阅历和工作履历的大学生来说,跨越如此多的部门法领域的课程,如果没有一个系统的学习及实务的实践经验,是无法做到融会贯通的。通过增加律师实务中一些有趣的案例以及经验,能够让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课堂充满乐趣。
三、律师实务实践性为国际经济法教学的改革指引新方向
基于以上对现行的国际经济法传统教学模式的缺陷分析,结合律师实务实践性的特性,必须对现行的国际经济法教学模式进行实质性改革创新。即改变以往传统的教学模式,创建实践性教学模式,通过实践性教学提升学生的创新和实务能力,将律师实务的实践教学为国际经济法教学所用。
(一)案例分析法。
案例教学模式能够通过模拟的案例让学生接触司法实践,这种能将理论运用于实际,并能启发学生思考的教学方法,应当及时普及在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中。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引导学生学会全方位独立思考材料和分析问题所在,尝试提出解决对策,最后做出应对判断和决策,以此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目前大部分教师运用案例教学方式时,所选的案例过于机械化和简单化,很多案例与社会经济生活实际甚至是不相符的。这种现象的原因是长期以来教师受灌输填鸭式教学方法的潜移默化,运用案例教学法时,落入了重法理而轻实践的怪圈,忽略培养学生应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律师实务教学方法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就是用律师在实务工作中的经验来培养学生将来在法律职业生涯中的执业技能,因此将律师实务引入国际经济法的案例教学应当成为重要的教学创新。案例教学法中的首要环节是选择案例,教师选择的教学案例应尽可能同时包含真实性、典型性、启发性、创新性和完整性等多个因素。另外,一些具有争议的案例或者还没有宣判结果的案例也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以增加案件发展的未知数,这样能增加学生的兴趣并对该案例产生创造性、挑战性思绪。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着重引导学生自主思维,独立地分析案件性质、法律关系、争议焦点及核心证据等问题,通过辩论得出解决法律纠纷的最恰当的对策。
(二)模拟法庭式教育法。
模拟法庭式教育兴起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后来逐渐也在其他国家的法学院中得以普及。21世纪以来,模拟法庭式课程也被我国部分高校陆续引进,但普及率不高。通过研究模拟法庭式法律教育的特点和国际经济法教学特性的需求,它们实在早就应当结合在一起。模拟法庭式法律教育法兼具实践性、社会服务性、普法性等多项功能,与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的目标不谋而合。模拟法庭式法律教学在培养学生的经验性学习能力以及反思的能力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模拟法庭式法律教育是与传统教育模式的区别在于,其重视培养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教师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在于启发、指导。具体分为:
(1)选择案件。通过案例的模拟可以让学生们掌握法律运作技巧,锻炼出学生实际操办案件的能力,同时还可以培养学生接受法律服务提供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这是模拟法庭式法律教育的目标。因此案例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在模拟法庭中,学生分别扮演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被告、目击者、证人等角色,按照正规的审判程序,进行“真刀实枪”式的对抗。
(2)律师实务的运用。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教师作为中立的组织者和裁判员,学生则成了法庭中的主角,通过一整套的审判程序,学生们能够基本了解和把握各类法律角色的技能。虽然许多高校法学院系都已经引进了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但基本都是像演话剧,各方角色事先经过排演和预设,未辩先明,未判先决,学生们根本无法体会真实的感情和技能。如此一来,学生只是对审判程序非常了解和熟悉,却无法提高口头辩论、应变、协调等实战能力。因此,在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迫切需要对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努力以“实战性挑战式”的模拟法庭代替“表演性话剧式”的模拟法庭,而这一过程最为关键的是需要律师实务的指导。要完成“实战性挑战式”模拟法庭的转变,具体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模拟开庭前,教师只需要将基本案情、争议的焦点告知学生,而在模拟法庭开庭前十分钟再指定学生的具体角色,将其他一切流程、抗辩意见等都处于保密或未知状态。将学生带入具体案情中的各自角色后,再安排导师或教员进行具体指导,充分论证整个案件,全面收集材料,让学生对整个案件各方面的细节都有一个清晰地认识。第二,在庭审中,学生不仅要合理地论证自己的观点,还要学会随机应变地根据随时可能涌现的新情况、新走向做出应对反映。通过这样实战型对抗性的模拟法庭,可以锻炼学生们思维的转换速度,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理论和实践的真正结合。在为自己选择的角色据理力争的过程中,学生们不仅能够更深刻地理解法学知识,还可以更有针对性的掌握和运用法学知识。学生们在进行模拟法庭过程中,必须学会分析具体案件的法律事实,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充分运用每一份证据,寻找到法律依据以支持自己的法律主张。对同一争议焦点,学生们还要学会转换角度,善于从零散的案件材料中总结、归纳,找出有利于己方的事实和法条,形成法律文书和法律意见。在上述过程中,律师在法庭中的实务经验所能起到的关键性作用不言而喻。
(三)诊所式法律教学。
诊所式法律教学是通过真实案例的剖析来促进学习的教学方式,即在学校中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并在持有律师持业证导师的监督和指导下,让学生们为处于不利地位或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学到更多的实战经验。诊所式教学有两个关键环节值得注意:第一,“临床”指导。让教师走下讲台,使学生互换角色成为主导,老师通过平等参与指导学生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足够经验,既要能够从容面对形形的疑问,保障当事人权益,又能启发和引导学生们勇于做出独立的诊断,培养其决断的能力。第二,综合评价。法律诊所教学以模拟考验作为主要手段,而改变了以往以卷面考试作为检验掌握知识程度的模式,取而代之的是其综合评价模式。这就要求老师要十分注意学生对法律法理的掌握程度和办案过程中的具体表现等。以上教学方式对于传统法学课堂教学来说,是一种教学方式的创新,将律师实务工作导入了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