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4 17:15:05
导语:在经济活动的本质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
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3.经市政府同意,将我市市属停工集体企业纳入享受“三三制”政策范围。
一、反映与核算辨析
“反映”是指按照反映论的原理,对经济活动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即从现象到本质的认识。对于将“反映”作为会计职能也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反映”包括观察、计量、记录、归纳、综合、分析、判断、预测和决策在内,是深刻地认识客观经济活动的过程。即“反映”是对过去、现在的反映和对未来的预测,是对表象和实质的反映,是对客观经济活动过程的深刻认识。还有人认为“反映的过程就是把大量会计数据转换为财务信息的过程。”
“核算”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企业的资金运动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记录、计算和报告。会计核算往往贯穿于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对经济业务事项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核算。《会计法》所规范的会计核算,主要限于事后核算方面的内容,即对基本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作出规定,而没有过多涉及事前预测、事中控制等管理会计的内容。
从上述“反映”和“核算”的概念中可看出,两者反映的对象都是企业的经济活动,通过采用专门的方法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同时依据会计信息进行预测和参与决策。两者的区别在于:1.“反映”比较抽象、概括,“核算”比较直接、具体;2.“反映”的范围大于“核算”,并且“核算”侧重于过程,而“反映”侧重于结果。
在讨论会计职能的过程中,究竟用“反映”还是“核算”的争议最初来自于对“观念总结”的不同理解,有人将其理解为“反映”,有人将其理解为“核算”,还有人将其理解为“反映或核算”。笔者认为,“观念总结”是指运用货币作为价值尺度来反映会计对象。具体包括三层含义:1.利用观念上的计量标准和尺度(货币),客观、正确地计量和反映经济活动;2.运用会计的专门方法记账、算账、报账,对会计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分析;3.对经济活动进行考核、评价,充分发挥会计信息的反馈作用。将“观念总结”表述为“反映”源于马克思关于会计性质、作用的论述,因此用“反映”作为会计的基本职能,既符合“观念总结”的原意,又能体现会计的本质,还能弥补采用“核算”的不足。
二、控制与监督辨析
从会计角度看,“控制”是指会计依据一定的规则和标准,应用一定的方法对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的驾驭或支配,即通过指挥、调节和监督等手段完成预期的目标。“监督”,一般理解为监察督促。会计监督是指会计人员通过对会计主体资金运动的反映来进行监察督促,使资金运动符合财经法纪和规章制度。监督一般应建立在主体与客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基础上,没有双方利益的矛盾存在,也就不会产生监督问题。由此看出,“会计控制”与“会计监督”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也有联系:“会计监督是会计控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是与特殊的经济环境相联系的一种会计控制。”
笔者认为应将“控制”作为会计的基本职能,其理由主要有:1.从词义上讲,“控制”所包含的内容比“监督”要全面,控制包括预测、决策、计划、监督、分析、考核等内容,而监督只是控制的手段和方法; 2.“控制”符合马克思关于“过程的控制”的本意;3.“控制”比“监督”的要求更高。如果在《会计法》中将会计职能规定为“控制”(代替监督),在贯彻实施中就很难操作。同时,应看到《会计法》中的“会计监督”包括“会计的监督”和“对会计的监督”两个方面,从而形成了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而单位的内部监督是靠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来实现的。
三、会计本质与会计职能
会计本质上包括经济信息系统和经济控制系统两个子系统。会计本质决定会计职能,经济信息系统的基本职能是提供信息,即“反映”;经济控制系统的基本职能是加强经济管理,即“控制”。会计职能体现会计本质,“反映”主要体现财务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的职能;“控制”主要体现管理会计作为一种管理活动的职能。因此,会计的基本职能应是“反映和控制”,它高度概括了会计内在的功能,揭示了会计的本质特征。
四、反映职能与控制职能的关系
一、财务会计与审计的关联
(一)财务会计概述
会计的基本计量单位是货币。是对存在经济活动的经济体的经济数据整合分析以获得自身发展所需信息的一种经济管理手段。
财务会计是会计工作其中的一种,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在传统会计基础上,以相关准则为约束,采用诸多方法对企业或单位经济活动中各数据进行全面整理分析。整理结果应用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与管理上,为之提供数据信息服务,让企事业单位能够对企业或单位的发展做出更准确的调整,实现更好运营。
(二)审计概述
审计是对财务会计具有监督检查效力的规范经济行为的财务管理手段。审计并不是依附于会计而存在的,有专设审计机构以及专职人员。审计工作主要是对存在经济活动的企事业机关单位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确定经济体的运营情况。审计又可分为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二者区别在于审计执行者不同,根本目的存在些微偏差,但审计流程大致相当。
(三)财务会计与审计的关联
(1) 工作对象之间的关联
会计发展到一定成熟阶段,就产生了初期的审计。二者的工作对象是经济活动的财务资料。财务会计是对财务资料进行分析记录,将整理结果以财务报表形式反映出来,供单位运营使用。审计是对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发现其中存在的不合理问题,及时做出处理以保证财务制度的落实以及企事业单位经济的安全运营。早期审计对象是会计工作对象的一部分。随着审计的不断发展,其对象逐渐扩大,但并未包含所有会计对象,并且与之还存在一些区别。在如今的审计与会计的发展中,审计对象不仅包括会计工作所有对象,还存在更多内容,如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效益性、真实性等进行监督审查。审计对会计同时起到监督作用。由此看来,二者工作对象可大致概述为“被包容一大致相同一包容”的一个动态发展关系。
(2) 工作职能之间的关联
财务会计本着统一管理原则,对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审查经济利益是否达到预定目标,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审计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对已发生经济活动进行严肃审查,判断其合法性。此处应该注意的是,财务会计工作中只有监管部分的工作与审计职能相当。而会计监督仅是审计监督的基础工作,并且审计监督反过来对会计监督又可以产生再监督。二者都是为了加大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创造更多经济利益。
(3) 业务之间的关联
财务会计的管理要依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而审计工作不仅需要真实的会计资料,还需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如此才可以进行客观正确的审计工作,才能真正发挥审计工作的职能作用。在正常的财务会计工作中,财务会计要依照国家以及单位的要求进行财务资料的核算,记账;审计要参考财务资料对财务会计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审查,对会计资料进行分析评价。二者都需要有真实的会计资料作为基础,否则工作开展将失去应有的意义。
二、财务会计与审计的区别
(1)产生条件不同
当人们在劳动成果富余时产生对其管理分配的技术需要,就刺激了会计的产生。早期的会计是对劳动成果的计量与记录。生产的发展对会计工作的高要求促进了会计独立。而审计是在会计产生的基础上,为满足对会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运而生的产物。早期的审计是经济体内部选取负责人进行经济与会计活动的监察,后又发展到聘用外部人员进行会计资料的审计监督。随着经济形式的变化,尤其是“甩手掌柜”经营形式的出现,聘用独立审计机关或人员进行经营管理成为了经济活动的急切需要,因此审计开始成为独立职业。
(2) 责任不同
财务会计的责任是整理反映出真实经营资料,促进经济活动高效稳定进行。审计只负责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对会计工作的合法性负责。
(3) 方法不同
财务会计工作方法包括财务资料核算、分析与检查,通过完整核算体系对财务资料进行核算汇总,为财务管理与经济运营提供所需资料。审计方法包括了方案制定、资料审查、对象选取与评价、审计报告设计与提交,最后还要判断会计活动的合法性。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不同之处,由于篇幅限制,本文暂不做论述。
三、怎样正确对待审计与会计的关系
(1) 明确对本质的认识
虽然二者目的相同,但是本质上却存在差别。财务会计和审计的本质,一为理财,一为监管。财务会计的监管要以货币计量为基础,范围上存在局限性。审计对经济活动进行全方面审查,范围涵盖经营活动整个过程,帮助发现问题并应对,保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2) 掌握二者的动态发展关系
如前文陈述,财务会计与审计的关系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动而变动。二者是相互监督、相互影响还是相互促进、相互融合都取决于经济发展对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明辨二者关系不混淆,可减少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的开展与提升过程中问题的杂合,提高企事业、机关单位的发展速度与效益。
(3) 加强对审计与财务会计的监督
审计又分为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若财务会计人员素质无法得到保证,联合领导甚至是审计人员做假账,占取经济利益,财务会计与审计的监管职能无法得到体现,更为经济活动造成严重的打击。因此加强对二者岗位的监督以及对专职人员素质的提高教育,对于财务会计与审计工作的进行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结束语
会计刺激审计的产生,审计强化了会计的管理。审计使会计的工作更加规范,对于打击经济活动弄虚作假、促进会计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当前以及将来的经济发展中,我国还需要通过不断制定与完善会计准则与法规,让审计工作可更全面的开展。有足够的规章依据,可以对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做出更准确判断,维护经济发展的公平性。
一、对会计定义研究的必要性
许多会计理论界人士认为,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不必死抓住会计的本质即会计是什么不放,而应该从会计的假设、会计的目标出发,去建立一套科学的会计理论体系,但现在又出现了以会计环境为逻辑起点的新思路。他们从西方会计理论体系构建的实例中得出结论:西方没有从会计的本质入手,但却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亦或较中国更科学的会计理论体系。因此,在会计理论研究中完全可以不去深究会计的本质。但这种观点忽略了这样两个事实:
一是会计本质不作为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并不等于会计本质的研究不重要。这两者之间不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我们不否认以会计假设、会计目标或会计环境为理论研究的起点有其科学性,但是以它们为起点建立的理论体系,与以会计本质为起点建立的理论体系中会计本质的地位的重要性是相差无几的。例如,以会计目标为逻辑起点时,对会计目标的确定毫无疑问要基于对什么是会计的研究。可见会计本质无论是不是逻辑起点,对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都起着决定性作用。
美国《现代会计手册》在序言中的第一句话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它旨在向利害攸关的各个方面传输一家企业或其他个体的富有意义的经济信息。”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并没有因为其理论体系的起点不是会计本质而摒弃了会计定义的研究。西方关于会计的定义也同我国一样,存在着很多观点,例如“商业语言论”和“描述性艺术”等等。
二是会计本质不重要的观点,没有考虑到会计本质的认识对会计实践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对会计本质的不同认识,会影响会计实践中侧重点的不同。例如,持“管理活动论”的人员会注重利用信息进行管理;而持“信息系统论”的人员则侧重于提供信息。实践重心的差异将会使实际工作产生诸多的混乱。
综上所述,会计本质无论是对理论的构建还是在指导实践上,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从会计的本质出发,为会计下一个科学的定义。
二、会计的本质在于量化
纵观会计定义的各种提法,其实质都认为会计是一种文字与数字的结合,是为管理提供情况的应用技术,只是在文字表达上存在某些差异。“管理活动论”的缺点是把会计与财务管理相混杂。“信息活动论”的缺点是只考虑了财务会计,而忽略了管理会计。鉴于此,笔者认为,会计应该被表述为:
会计是对经济活动的过程、环节及与之相关的因素进行量化的一门软科学。
量化并不是简单的计量,是将事物予以价值表现,与软科学相对应,量化所运用的技术、方法、程序、模型涉及到高等数学、系统工程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内容。量化是一个动态与静态的结合,不仅仅指数据的输出,还包括量化的过程。
鉴于以上对会计本质的界定,会计的主要职能可确定为两个:管理支持和提供信息。确定为管理支持而非管理,是考虑会计在实际运用中会计人员的立场应该是中立的。目前股份制的推广使得会计人员的“受托责任”地位越来越明显,此时的会计人员不应该是企业内部管理者,对内的职能是管理支持和提供信息,对外是提供信息。
上述观点的提出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量化作为会计的一个代名词,是同会计的本来面貌相一致的,会计工作无疑是一种货币表现形式的量的运筹。实际上,这一观点在“管理活动论”和“信息系统论”中都有论及。“管理活动论”认为,会计是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控制、调节和指导。收集、处理和利用信息的过程,恰恰是量化的过程,而“信息系统论”中提供的信息正好是量化的结果。但是,这两大流派都没有从这一根本点加以论述。
2、经济活动的量化与软科学是相辅相承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整个经济活动的过程、环节、要素包括的范围越来越广,这就意味着会计所要研究的内容即量化的内容随之扩大。从生产过程中物的要素的量化到人力与物力的量化结合,从微观主体量化到宏观主体量化,从现在要素的量化到将来事项的量化,人力资源、社会责任、未来事项及自然经济资源配置的综合效果,已成为会计研究的重要内容。会计作为一门软科学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得到体现。
3、量化一词的使用,能体现出会计的职能:管理支持和提供信息。量化可分为一次量化和再加工量化。一次量化是指通常意义上财务会计中数据的得出;再加工量化则是为了决策的需要把一次量化的结果再进行量化。把二者作用中的重叠部分忽略掉,我们大致可以这样说,一次量化可以提供信息,再加工量化的作用则是管理支持。另外,量化是信息处理与信息利用的高度结合。“管理活动论”的一个重要观点是,随着科技的进步,未来会计工作的重点不在于信息取得,而在于信息利用。实际上,如前所述,经济的发展将使量化变得越来越复杂。例如,目前衍生金融工具中期权的量化就涉及到正态分布等一系列知识。所以,未来的信息处理并不是因为将由计算机全面完成而不作为研究的重点,而是将和信息利用一样成为会计研究的两大主干。信息处理和信息利用都是一次量化和再加工量化的过程,而管理支持和提供信息,与信息处理、信息利用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说法不同而已。由此可见,量化能充分体现会计的职能。
三、研究会计定义的意义
研究会计学,会计的本质和职能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认清会计的本质和职能,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对研究会计学,更好地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会计的管理、监督作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会计的本质
探析会计的本质,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事物的本质。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本质就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本质是由事物内部特殊矛盾所决定的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根本属性。
在我国,对会计的本质的争议集中为两大观点:(1)信息系统论,认为会计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2)管理活动论,认为会计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其本身具有管理的职能。我认为会计的本质可以将上述两个观点合二为一。会计的本质是信息指导管理,管理反映信息的系统工程。
下面对会计本质问题的研究成果作一简要的历史回顾。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会计本质问题的结论已为中国会计界非常熟悉,“观念的总结和过程控制”作为会计定义的一般表述,阐述了会计本质是“观念总结”和“过程控制”的两者合一。
马克斯·韦伯,认为“资本主义本质是理性获利”,而“理性获利过程和行为是靠会计来调节的”。根据这种论断,会计的本质应该是“按理性原则来核算和调节经济活动”。
霍斯金与迈克夫两位美国会计学家认为,会计的本质是试图为现代市场经济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资源配置和运作的考试制度。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井夙雄治在其1975年出版的具有国际影响的《会计计量理论》一书中阐明的基本观点:会计是便于协调各利益集团之间财产经管责任的系统。
美国耶鲁大学夏思·桑德教授1997年出版的《会计与控制理论》一书。按桑德的观点,会计本质,从微观角度看,会计保证组织契约的实施和推行。
从历史回顾可见,关于会计本质的理解无非是总结、控制、核算、调节、制度、系统、保证等。从企业管理的情况看,企业总是通过会计信息的反馈来指导自己的管理,最终管理的成果再反映在会计信息上,然后再优化管理,循环往复。可见会计在经济活动中表现为是信息管理信息的循环系统。因此说会计的本质是信息系统和管理活动的结合,是信息,管理的混合体。会计的本质是一个经济信息管理系统。
二、会计的职能
会计的职能是指会计的本质功能,是会计本质的体现,是会计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所具有的功能和所起的作用。换句话说,会计职能就是对会计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起到的地位和作用的概括。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簿记有过这样一段描述:过程越是按社会的规模进行,越是失去纯粹个人的性质,作为对过程的控制和观念总结的簿记就越是必要。这段话深刻揭示了会计作为一个过程所具备的功能。
首先,从过程的控制来看,对于过程,有人狭义地将其看作生产过程。而对于控制,也有人理解为监督。我认为,这些都是不够完善的。其一,会计监督是会计按照管理的目的和要求,审核经济业务的合理性、有效性,并对经济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滞后性是它的显著特点。而现代意义上的会计更需要将会计传统的单一反馈功能转变为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考核分析功能,从而形成一种前导型会计。人为将会计监督概念贱予广泛的含义只会造成人们对会计监督职能理解上的误差。其二,会计监督的依据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外界环境所制定的标准,这些标准具体表现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各种法律、法规制度。因此,会计监督很大程度上是外部环境在施加于会计工作时所形成的功能,并非属于会计自身之中,它实际上只是构成会计管理过程的一个具体的分支职能而已。由上所述,我认为,会计本质上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其过程的控制应被理解为对广义的生产过程,即包含流通的再生产过程的事初、前中及事后的管理。简而言之,即管理职能。会计也只有作用于这种具体的再生产过程,它的具体职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另外,由于管理活动包括了事前、事中及事后整个过程,所以,管理职能又可分为预测、计划、决策、控制、分析、监督等具体职能。
其次,在观念总结的理解问题上,也有不同意见。有人将其解释为反映,也有人将其理解为核算。我认为,将观念总结理解为核算似乎比较合理。反映过程是会计把大量的数据转换成财务信息的过程,也就是说,反映不过是对客观经济活动事后的真实写照而已。因而,反映的内涵是消极和被动的。而会计核算则是一种能动的管理活动,从过程看,它可以包括事后核算,也可以包括事前、事中的核算;从内容来看,它既包括记录、计算和反映,又包括预测、控制、分析和考核。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仅对复杂的经济业务进行搜索、分类、整理、计算及反馈,还要对会计资料进行比较及分析,而这些又都属于会计核算的职能范围,所以,我们可以说,核算职能是会计的另一个基本职能。
会计既然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它就必然要求会计具备相应的职能去体现会计本质的要求,以充分保证会计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会计的核算和管理两大职能,正是在充分体现会计本质的基础上存在的。会计的本质表明,会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产生于管理的需要,并以经济管理的形式出现。在实际工作中它通过其特有的方法,对经济信息进行核算处理,并依据自己处理的信息作出分析和判断,并进而作出决策,以实现管理的职能。决策是一个过程,包括有确定解决的问题、拟订各选方案和选定方案三个主要步骤,而会计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显然是最关键的,它实质上充当着管理者和决策者的角色。如果会计核算不正确、反映不真实、预测不准确、分析不透彻,都会导致决策的错误。所以,我认为会计的核算和管理职能是充分体现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的本质的。
根据上述认识,我认为会计的两大职能是核算和管理。核算职能是指通过一系列专门的技术方法,对经济业务进行完整地、连续地和系统地记录和计算,为经营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它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而管理职能是指会计为满足国家宏观调控、企业所有权人、企业经营管理当局等的需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功能。管理职能可具体分为预测、计划、决策、控制、分析、监督等具体职能。会计的核算职能和管理职能是相互渗透、紧密依存的。核算职能是管理职能的基础和前提,离开了核算职能,管理职能就失去了基石;同时,管理则是核算职能的目的和下一核算过程的出发点。离开了管理职能,核算职能将会失去目标和方向。虽然,核算职能、管理职能都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但是,会计作为管理活动的本质又决定了核算职能只是为管理职能提供铺垫和服务,管理职能才是会计工作最基本的职能。
人们在具体的活动中,对于经济行为的正当与否往往存在着内在的价值判断。而在作出这种价值判断时,一个的经济伦理又无疑是人们为其经济活动寻找正当性解释的标尺。地看,人类对经济伦理的关注古以有之,在先秦诸学派的著述中,儒家与法家对经济伦理问题就有非常丰富的阐述。这些论述集中表现在
对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属性即“义”与经济行为中的功利价值即“利”的相互关系的讨论中。
“重义轻利”的理想主义经济伦理观。以孔孟为代表的先秦前期儒家总体上强调“义”在经济活动中的至上性,但他们并不反对“利”的获取。如“孔子适于卫”,并非仅仅关心那里的道德状况,倒是盛赞其人多地庶,当学生问他:“既庶矣,又何加焉”时,孔子明确回答:“富之。”(《论语·子路》)“庶”、“富”皆属“功利”范畴,孔子之言显然是对“利”的肯定。在他看来,只要“取之有道”,“君子”也可以“爱财”。相反,即使言不及利,甚至鄙视正当的功利活动,但结果却是贫贱交加,则更不足取,所以他说:“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论语·泰伯》)正是基于对“利”的正当性认识,孔子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与孔子相应,孟子主张“制民之产”。他说:“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孟子·梁惠王上》)这意味着人并非远离物质需要的纯道德主体,道德本身也并非远离基本物质需要的抽象存在。没有作为生存需要的稳定的物质前提,道德活动可能丧失栖存的根据。孔孟肯定“利”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意义,但并非意味着可以无条件地追求利。在他们看来,“利”的获取,必须以“义”作为前提和根据。孔子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孟子更是认为,“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孟子·梁惠王上》)所以,他们认为,君子应当“见利思义”“见得思义”。人的经济活动,必须“义以为上”。“义”才是取“利”者绝对服从的“道德命令”,是纯义务、超功利性的存在,才是经济活动正当展开的前提。由此可见,前期儒家注重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前提,强调经济主体纯善的精神动机,而“以义为质”的道德前提,最终也就决定了经济活动必须具有“为他”、“利他”的超功利目的,从而在对经济活动的整体评价上就表现出崇尚道德、拒绝功利的理想主义特点。
“先利后义”的现实主义经济伦理观。先秦前期儒家虽然在经济伦理观上表现出理想主义的一面,但以荀况为代表的后期儒家在如何对待“义”与“利”的问题上则进行了现实主义的反思,表现出现实主义的特点。荀子认为:“治万变,材万物,养万民,兼制天下者,莫若仁人之善也。”“故知节用裕民,则必有仁义圣良之名,而且有富厚丘山之积矣。”(《荀子·富国》)由此可见,与前期儒家不同,后期儒家已不立足于经济活动正当与否的讨论,而是认为对“利”的追求已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在他们看来,节用裕民、材万物、养万民、兼利天下等功利结果,已成为“义”的实现和确证;换言之,真正的“义”,必须与现实的功利效果相联系。荀子在某种意义上延续了前期儒家的“道义论”传统,如他也认为“保利弃义谓之贼”(《荀子·修身》),“利克义者为乱世”(《荀子·大略》),但是,他在指出“义”作为取“利”的基础时,已经注意到“义”并非抽象至高的“绝对命令”。“义”除了具有超功利的本质外,还具有功利性的一面。循“义”而“趋”并非无条件地表现为对“道德命令”的绝对服从,它也可能是获取“荣”与“利”的一种方式。因此,他认为“先义而后利则荣”(《荀子·荣辱》),并提出“礼法”并用的评价模式。荀子主张以“循礼”作为经济行为获得正当性支持的道德前提,而以“好法”作为维护经济行为正当性存在的客观界限。因为“礼者”,可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能够完成对人的“欲”的道德性支配;而法则可以“定分止分”,克服道德活动的主观性缺陷,实现客观的社会公正。荀子在“义利”观上承认道德在经济活动中的两重性,无疑使儒家价值观从“理想”走向了“现实”,而“礼法”并用的行为评价模式,又表现出“儒法过渡时期的特点”(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的义利观促成了“道德主义”向“法治主义”的历史转向。
“贵法不贵义”的法治主义伦理观。与儒家不同,在“义利”观上,法家已逐渐剔除了“义”的主观评价功能,而以“法”作为衡量经济活动正当性的客观尺度。因此,先秦法家的经济伦理观明显具有重法轻德的“法治主义”特点。相对于先秦后期儒家认为人在经济活动中有功利和道德两重倾向,法家认为“凡人之情”,皆“趋利避害”的功利本质,“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管子·禁藏篇》)。既然如此,在经济活动中就不宜设定道德制约,而应当“索民之疾作而节用”(《韩非·显学》),通过相互竞争,增加财富,实现足民富国的目的。由此,法家认为,“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商君书·更法篇》)并且提出客观的经济目的的实现应当是“不贵义而贵法”,“不务德而务法”。这就表现出法家以制度的客观设计作为规范经济行为的基本模式的特点。法家的出现,说明在社会变革时期,人性不稳定的状况。他们已经认识到儒家只强调人在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动机的内在弊端,因而试图从功利的角度为经济行为寻找获取正当性的有效途径。他们认为,社会公正应当通过公平合理的制度来实现,而不是通过人的道德主观来把握。因为以“私”为本的人的主观性总是不稳定的。只有通过明确的立法活动,才能将人引导到合适的社会生活中来,使人之私欲变为合理的社会要求。如韩非即认为:“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
一、当前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经济活动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
1.牵头部门没有明确,导致责任不清
当前,很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经济活动分析主责部门有的是财务部,有的是计价部,更有甚者未明确牵头部门,日常经济活动分析只是各部门数据简单的汇总,敷衍了事,并没有组织各部门认真开展分析。项目经济活动分析需要跨部门之间配合完成,主要涉及到工程、计价、物资、机械、财务等,但是各个部门之间都是独立,不是纵向的隶属关系,如果没有牵头部门,就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的责任与权力模糊不清,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出现部门之间推卸责任。
2.分析频率少,收效大打折扣
当前,很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普遍存在这种情况,因为工期紧,任务重,把生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忽视了项目经济活动分析这项工作,项目经济活动分析似乎可有可无。工程项目每天变化都比较大,如果经济活动分析周期长,分析频率少,分析的工作效率就会打折扣,很多管理问题错过了扭转的最佳时机,出现的漏洞就无法弥补,也无法客观的追究相应部门的责任以及负责人,会导致经济活动分析工作受到影响。
3.分析期间不统一,分析失去意义
由于施工项目业务部门日常工作内容的不同,物资部、财务部、计价部等部门期间报表要求的节点也有所不同。财务部关账是当月以及季度末的最后一天,材料设备关账的节点一般是当月及季度末的20日或25日,计价部门关账有的是当月20日或25日等等。原材料库存量、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每天都在发生变化,规模大的工程项目有时候一天的变化就达百万元,直接影响分析数据的准确性。由于时间节点的不统一,就容易导致所分析的收入与成本不匹配,经济活动分析效果就会受到很大影响。
4.项目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横向沟通,数据勾稽关系不一致
当前,施工企业很多工程项目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横向沟通,各自为政,你报你的数据,我报我的数据。素不知项目经济活动分析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部门之间配合完成。很多数据之间是有勾稽关系的,如果不及时沟通核对,导致分析数据时容易忽略掉某些重要的要素,出现漏结算、部分未达账项材料、设备租赁未考虑等现象,最终导致勾稽关系不一致,分析就失去了意义。
5.少分析,缺落实,没有起到应有实质效果
很多工程项目疲于分析,列出了一大堆数据,分析资料厚厚一本,问题是发现了,但是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对策;有的分析是分析了,也提出了相应措施,但是没有督促落实。问题没有解决,还摆在那。同样的问题还是继续出现,继续指出,久而久之,这种问题就会被忽视,有的干脆不提了。长此以往,经济活动分析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失去了最终的目的。
6.部门参与少,分析不全面
工程项目经济活动分析,可以说是一个全员参与的管理活动。然而,部分工程项目经济活动分析参与部门仅限于财务部、物资部、计价部、工程部等,未将办公室、试验室等部门纳入,导致小车、试验、临时用地、青苗补偿等费用分析缺失,混凝土消耗未结合配合比分析不深入、不彻底等。有的甚至完全靠财务部“闭门造车”分析,导致分析缺乏全面性、真实性,以致有些项目在整个项目完成之前的经营情况到底是如何,工程项目领导、财务人员心中没有数,模棱两可,甚至出现潜亏都没觉察到。
二、开展工程项目经济活动分析应采取的有关对策和措施
1.高度重视,全面认识经济活动分析的本质
施工企业开展工程项目经济活动分析是为了及时全面了解工程项目实际经营情况,查找问题,着重分析与预算差异较大的项目,找出原因,采取措施,以便及时控制风险、漏洞。重要性不言而喻。工程项目领导层应高度重视,带头作表率,为分析做好铺路。开展工程项目经济活动分析大致有以下3个主要步骤,首先是对比分析,将各种数据进行横向纵向的对比,重点关注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比较,并将对比情况进行差异分析;其次是通过差异分析寻找问题根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最后是监督落实措施,采取实际行?咏饩鑫侍狻?
2.明确分析期间,定期开展工程项目经济活动分析
工程项目在分析前应明确节点时间,要求各部门统计数据截止时间要保持一致。同时,工程项目分析周期不宜过长,建议最少一个季度一次,条件允许的项目可以每月开展一次。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彻底盘查,查找管理漏洞,让管理者实时进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纠偏,有效控制施工项目的成本、安全质量隐患等等,具有较好预防风险的作用。
分析节点时间明确以后,工程项目应成立库存材料盘点小组,由物资部门牵头,工程部、财务部等其他人员也要参与,对现场库存原材料、半成品等进行一次盘点。成立工程数量收方小组,由工程部牵头,工经部、物资部等其他人员参与,对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确认。
3.明确主责部门,加强部门之间横向沟通,确保分析数据勾稽关系一致
工程项目应明确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主责部门或是主责人员,笔者建议工程项目财务部或计价部门作为主责部门。工程项目所有经济活动最终会通过财务数据体现出来,财务人员对工程项目已发生的成本比较熟悉;计价部门负责收入的清理,熟悉工程项目对应的每一笔收入,便于汇总分析。
主责部门确定后,由主责部门或人员督促工程项目各部门准备分析资料,提醒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并负责勾稽关系数据的核对,当部门之间的责任与权力出现模糊不清的时候,应由主责部门或人员出面协调,避免部门之间推卸责任。
数据勾稽关系,首先应明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计价部门的收入、对外劳务结算是基于工程部提供的实际完成工程数量而定,收入计价数量、劳务结算数量、工程清单数量、施工图数量要核对对比。物资部与工程部应核对材料设备理论消耗数量、应耗数量。物资部与财务部应核对劳务队伍领用材料设备使用的扣款以及材料设备租赁使用未达情况。混凝土消耗对比,工程部、物资部、试验室要沟通配合。财务部与工经部应核对劳务队伍结算入账及各项扣款、已完未结算情况。分析过程中半成品如钢筋笼等容易缺失,工程部、计价部门与物资部要注意沟通协调、核对,确保口径一致,避免收入、成本重复或漏记。
4.不留死角,确保项目经济活动分析触角伸入各部门
工程项目经济活动分析与项目各部门都有广泛联系。在工程项目,一切与资金有关的经济活动,都与项目成本管理有关。项目每个部门都会通过资金的使用与项目经济活动分析发生联系。办公室应关注小车使用情况,通过百公里油耗进行对比分析;征拆人员应统计临时用地、青苗补偿发生费用;试验室应关注试验费、配合比等等,明确发生的费用哪些是红线内、红线外,哪些属于合同内、合同外,分析所发生的费用是否计价部门收入统计中都有对应的“进口”,哪些应属于“开源”作为后期变更索赔方向的重点。
5.提高主责人员综合素质,确保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质量
工程项目经济活动分析主责部门或人员在经济活动分析中起了一定牵头作用,因此人员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质量和效果。施工企业应不断提高主责人员的综合素质,养成大局的观念,不仅仅发现问题,同时要增强参与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分析的能力,要能够透过经济活动现象看本质,及时准确捕捉项目有关指标的偏差情况、项目风险的信号,认真分析偏差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规避,调整后期项目施工的组织和安排,以降低项目经济风险,而不是消极等待。只有这样,工程项目经济活动分析在项目管理中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为实现项目效益最大化打好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的根本准则。它不仅贯穿于经济法的始终起指导作用,而且是经济法的性质、任务、目的、调整对象的综合概括,是经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1 保障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写进了宪法。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以法律形式把我国各种经济形式的地位加以明确,并对其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但是我国以宏观调控为己任的经济法的首要的、基本的原则,而且还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依据。
2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在现代社会大生产中,经济资源有效合理配置的手段是计划和市场。我们要善于运用这两种手段的长处,发挥各自在资源合理配置中的作用,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来对资源优化配置。计划,主要是按照政府预先制定的计划,依靠行政指令来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为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以,在资源配置中必须加强和改善对经济的国家干预,而计划是国家干预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对资源的配置要把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结合起来,使经济资源得到更为合理、优化的配置。
3 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
所谓国家干预,是指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和监察、审计、司法等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参与干步,以保证经济活动的顺利合法进行。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国家干预体系。市场调节是自发性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微观层次上往往有比较好的效果,但在宏观层次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选择、经济总量的平衡、重大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收入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市场效率条件的保证以及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等重大问题难以调节,这就需要国家进行适度的干预。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地发展,以间接手段为主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适度干预,有助于发挥其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短处,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衡,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一、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确立
(一)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确立基础
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即经济刑法立法应该规制的对象,表明经济刑法立法把什么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经济犯罪,并纳入其调整领域之内。它是经济刑法立法的基本立足点,是经济刑法立法中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法律只是追究那些事先加以禁止的对社会构成危害的行为。”[1](P29)“因为只有确定了什么行为应受法律谴责与遏制,我们才能确定我们要遏制人们实施什么样的行为,应把什么人视为我们使之遭到报应的罪犯,对什么人加以报复或对什么人进行改造。”[2]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实质,是为了解决应把什么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经济犯罪行为,什么性质的行为不应规定为经济犯罪行为的问题,并从立法上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它对经济刑法立法具有决定性意义。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大量的经济犯罪已经出现,并对社会经济关系产生了极大的破坏后果。“经济犯罪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学术研究上的各种估计,几乎都是天文数字。……使经济犯罪对于经济社会的损害性和危险性,更形增高,而成为最严重与最危险的新兴犯罪。”[3]“经济犯罪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比治安犯罪更为直接、严重的破坏力。经济犯罪往往成为社会冲突和社会动荡的导火索。”[5]通过经济刑法立法对各种经济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地控制和遏制,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当务之急。而要建立和完善经济刑法立法,就要准确地确立经济刑法立法对象及其确立基础。尽管经济刑法立法是立法机关有意识、有目的的创制经济刑法的主观创造性活动,体现了立法机关的自觉性和主观性。但是,正如人们不能脱离、超越历史与现实提出的要求、提供的条件而人为地创造历史过程一样,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确立也不能脱离、超越我国现实社会经济生活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而凭立法者主观设计拟造;它决不是立法机关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活动,它必须以、也只能以社会现实为基础,并直接受制于现实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产生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5]“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6]“刑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植根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其存在的价值。”[7]因此,对经济刑法立法对象基础的考察、认识和确立,应着眼于社会经济生活现实需要,应以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换言之,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需要是确立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基础,更确切地说,就是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各种经济犯罪行为,以及对经济犯罪行为予以惩治和打击的调整需要,是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确立基础。
(二)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确立标准
确立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即确定某一行为是否应被规定为经济犯罪、应否被纳入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由于“社会是根据自身的利益确定何为犯罪”[8],因此,确立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也应以某一行为是否侵害了经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即经济刑法法益为标准。¹所谓刑法法益,“即是受刑法规范保护的利益。”[9]相应地,经济刑法法益,就是受经济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在刑事立法上,对于某一社会生活利益应否以刑法手段加以保护,均以法益作为决策依据。”[10](P55)“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违法性的实质就是侵害或威胁法益”。[11](P3)确立了经济刑法法益,就能为经济刑法立法指明正确方向,并确立了经济刑法立法的目标。立法机关进行经济刑法立法活动,就应确定经济刑法所要保护的对象即经济刑法的法益及其范围大小,并把侵害经济刑法法益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经济犯罪,以此表明经济刑法立法的价值取向。通过对经济犯罪的惩治和打击,实现对经济刑法法益的保护。可以说,整个经济刑法立法都是以经济刑法的法益为核心,并紧紧围绕如何保护其法益而展开的。全部的经济刑法立法过程就是为保护法益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方向的立法活动过程。经济刑法法益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出经济犯罪的本质,即经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内容,即经济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11](P4)“正确把握法益概念的社会内涵,有助于刑事立法所保护的客体秩序(或者说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适应时代的精神。”[10](P56)经济刑法立法是通过对严重侵害法益或者侵害重要法益的经济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刑罚处罚来实现其目的。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确立经济刑法立法对象应以经济刑法法益为标准,但是,经济刑法法益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发展而随之变化和发展。“对过去认为没有必要保护的法益,随着保护要求的增大,就应当进行相应的新刑事立法。相反,在认为某个法益已经不值得刑法保护的时候,以保护这种法益为己任的犯罪规定就应当从刑法中删除。无论如何,适当的实定刑法,必须适应具体社会中对法益保护的现实要求。”[12]在确立经济刑法立法时,应关注经济刑法法益的这种变化性,并相应调整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
二、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
(一)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确立的切入点
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即经济犯罪,它是决定所有经济刑法立法内容的基点。而经济犯罪的概念又是认识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起点。“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及其对象范围的思维形式。研究任何事物,首先必须弄清其概念,这已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13]研究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首当其冲的,是应科学地界定经济犯罪的概念。这对于深化经济犯罪的理论研究,促进经济刑法立法的开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准确地认识经济犯罪的概念,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1.既要以现行刑法典规定的一般犯罪概念为基础,又要以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规定的个别经济犯罪概念为补充。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一般犯罪的立法定义,揭示出犯罪的三个本质特征,即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明某一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特性,并已达到严重程度;刑事违法性,表明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规范;应受惩罚性,表明违反刑法规范、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应承担刑罚处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这三方面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18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9卷¹刑法学理论界大多倾向于从社会危害性角度来认识犯罪的概念及其本质,这种作法尽管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也有一些学者借鉴外国刑法理论中的研究成果,主张应从刑法法益角度认识犯罪的本质。本文也赞成从刑法法益角度来认识经济犯罪的本质,并以此作为确立经济刑法立法的标准。至于采用该种观点的原因,因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问题,故不详述。最基本的属性,刑事违法性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体现,应受惩罚性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导致的必然后果。“一个不法行为必须具备不法、罪责与应刑罚性等三个本质要素,始得经由刑事立法手段,加以犯罪化,赋予刑罚之法律效果,始成为犯罪。”[14]这是认识一切犯罪的基础,对经济犯罪概念的认识也应以此为前提。尽管经济犯罪是一种新型的、复杂的、特殊的犯罪种类。但是,它的本质与其他犯罪是相同的。明确了该点,就能够为正确界定经济犯罪的概念指明正确的方向,把握经济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共同本质。同时,除我国现行刑法典外,我国一些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为了惩罚和打击某一种类的经济犯罪,也规定了个别经济犯罪的概念。如《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具体规定了某一类经济犯罪的概念。此外,一些民事、商事、经济、行政等法律中,也规定或可能规定一些具体经济犯罪的概念。这些都从某一方面指出了经济犯罪的特殊性,也应考虑把这些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规定的个别经济犯罪概念作为认识一般经济犯罪概念的补充。只有既认识刑法典中的犯罪概念,又认识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个别经济犯罪概念,把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才能求得对经济犯罪概念的全面认识。2.既要看到经济犯罪与一般犯罪的共同属性,更要看到经济犯罪的特殊性。一方面,如前所说,经济犯罪作为犯罪的种类之一,它具有一般犯罪的共同本质。要取得对经济犯罪的深刻认识,就不能脱离对犯罪本质的认识,而应从对犯罪本质的认识入手。另一方面,经济犯罪作为一种不同于其他犯罪种类的犯罪类型,它又具有其特殊性。从表面上,经济犯罪概念是经济与犯罪的交叉和集合,经济犯罪与经济活动、经济关系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经济”一词可作多方面的理解和解释,但一般来说,它都是从经济活动、经济关系角度来说的。“经济活动首先是指生产具有使用价值(功能、效用)的各种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各种活动。”[15]由于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和内容,是创造物质财富。所以,也可把经济活动解释为为了创造物质财富而进行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相应地,经济关系就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经济犯罪就是产生于经济活动、经济关系中的犯罪行为。经济犯罪与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的密切联系,揭示出经济犯罪发生的特定领域。这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认识经济犯罪的概念。3.适当借鉴外国研究成果中的合理成份,积极吸收我国已有研究成果中的正确看法。外国理论界对经济犯罪概念问题的探讨时间比较早,已经奠定了研究经济犯罪概念的基础。对经济犯罪概念研究的深化,应借助外国理论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并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进行新的探索,不借鉴和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就不能有所创新。但是,外国对经济犯罪概念的研究,也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例如,德国学者林德曼从刑法角度出发,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针对国家整体经济及其重要部门与制度而违犯的可罚”。[16]美国学者苏什兰从犯罪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认为经济犯罪是“白领犯罪”的一种形态,并认为“所谓‘白领犯罪’乃指受社会所尊重及具有崇高的社会与经济地位者,在其职业活动中谋取不法利益而破坏刑法的行为。”[17]日本学者藤木英雄认为,“经济犯罪即在正常的经济交易场所活动之人,在执行职务时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犯的不正行为”。[18]H.埃德赫兹认为,经济犯罪是“采用无形和稳蔽或欺诈手段来逃脱应付款项或使应受的钱财耗损减少,或获得商业或个人利益的一次或一系列非法行动。”[19]还有的外国学者认为,对经济犯罪的确立包括两个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经济犯罪侵害客体。狭义上的经济犯罪侵害客体是严格意义上的经济秩序;广义上的经济犯罪侵害客体既包括经济秩序,也包括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二是主观标准,即经济犯罪主体状况。经济犯罪总是经济活动中的经济人的所作所为,因而是在企业内部的犯罪。[20]对于上述这些以及其他外国学者关于研究经济犯罪概念的观点和研究成果,为进一步研究经济犯罪的概念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和素材,可予以必要的借鉴,吸收其合理和科学的因素,并应克服其欠缺和不足,从而求得对经济犯罪概念的科学认识。
(二)经济犯罪的概念
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国内外理论界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看法,出现了许多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不同观点;其分歧之大,观点之多,在所有种类的犯罪概念中居于首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1.经济犯罪概念具有相对性。如何界定经济犯罪的概念,首先要受到一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经济政策及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制约。“一种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受着该国的国家类型、立法、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刑法时代思潮的强烈影响。”[21]不同国家由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刑事政策、道德观念、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犯罪的概念以及立法规定不尽相同。相应地,各国经济犯罪的概念及其立法规定也各不相同。因此,我国经济犯罪的定义,也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有利于打击、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行为的需要出发;而且对经济犯罪概念的认识涉及到认识的方法、角度、立场、评价等诸多方面的因素。由于认识经济犯罪的方法、角度、立场、评价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对经济犯罪概念的认识也存在差异。要概括出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的确是很困难的。这就要求我们,应以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刑事政策、道德观念、文化传统以及现行的立法规定为前提,采用适宜的方法论来研究经济犯罪的概念。2.经济犯罪概念具有高度概括性和综合性。为了全面、科学地概括经济犯罪的概念,既要吸收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关于一般犯罪和个别经济犯罪的立法定义,又要吸收、借鉴和肯定前述外国学者和我国学者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理论合理成份,以便对经济犯罪的本质作出高度概括,并突出经济犯罪的特殊性。综合各方面的因素,经济犯罪的概念可从以下方面予以揭示:首先,经济犯罪的客体为经济领域中受到侵犯的经济管理制度和经济秩序。不同种类的犯罪产生的不同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种犯罪的特征。经济犯罪是发生于经济活动或者经济关系中的犯罪,即经济犯罪只发生于经济领域。这是经济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之一。但是,“经济犯罪不等于经济领域中的一切犯罪。”[20](P8)为了把经济犯罪与其他发生于经济领域中的其他犯罪区别开来,对经济犯罪的界定还需考虑其他因素、与其他因素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尤其应考虑经济犯罪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特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属性,但经济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具有其自身的特殊表现,主要表现为经济犯罪对经济秩序和经济制度的破坏。其次,经济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违反国家经济管理制度,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各种行为。国家经济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确立和维护经济秩序的协调、有序状态而制定的各项制度。经济犯罪是发生于经济领域之中、严重破坏经济关系或经济活动并造成经济利益重大损害而应给予刑罚处罚的行为。这是确立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基点。
三、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确立意义
(一)有利于准确界定经济刑法立法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确立经济刑法立法对象,首先有利于对经济刑法立法进行定性分析,即准确界定经济犯罪的内涵,它能够从质上直接表明和体现国家以经济刑法立法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广度和深度。经济刑法立法并不是泛泛地针对所有经济关系或者经济活动,它并不是把整个社会的一切经济关系、经济活动都纳入其全面调整范围之中;经济刑法的性质决定了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只能是社会经济活动、经济关系中的特殊的越轨行为或活动,即经济犯罪行为或者经济犯罪活动。经济刑法立法的目的,也正是通过立法手段,采用刑罚方法惩治、预防、控制经济犯罪行为或者活动。因此,经济刑法立法的关键,就在于要正确确立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即经济刑法立法应把什么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经济犯罪而纳入其调整范围之内。其次,确立经济刑法立法对象,还有利于对经济刑法立法进行定量分析,即恰当确立经济刑法立法量的规定性。正确确定经济犯罪的种类多少和范围大小,它能够从量上直接表明和体现国家以经济刑法立法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广度和深度。因此,经济犯罪是整个经济刑法立法问题研究的焦点。通过对经济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研究,不仅能够把握经济犯罪的本质属性,揭示经济犯罪的质的规定性,而且能够对经济犯罪的外延、种类、范围做出准确的界定;准确地把握研究经济犯罪问题的界限,划分经济犯罪行为与经济违法行为、经济犯罪行为与财产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以及经济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界限。而且经济犯罪有其产生、变化和发展的过程,通过确立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对经济犯罪做出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能够考察经济犯罪的演变历史,从而探索和总结经济犯罪产生、变化和发展的规律,科学地预测经济犯罪未来的变化趋势,为经济刑法立法提供科学的根据。
(二)有利于妥善解决经济刑法立法中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建立和完善的初期,“社会还处于急剧变革的时代,从而对某些经济行为的犯罪化和非犯罪化问题,还处在不断调整和变化的过程中,这对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20](P9)经济犯罪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只能指立法活动,无论是进行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其主体只限于立法机关。”[22]经济刑法立法的犯罪化,是指立法机关基于惩治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把现行经济刑法立法尚未规定为经济犯罪的行为在立法中规定为经济犯罪行为的过程或者活动。它是扩大经济刑法介入、干预社会经济关系范围和处罚范围的思想在经济刑法立法中的体现。经济刑法立法的非犯罪化,是指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通过经济刑法立法活动对原来立法中规定经济犯罪行为的内容予以修改或者重新做出规定,使某些原来被规定为经济犯罪的行为不再是经济犯罪行为的过程或者活动。它是限制、制约经济刑法立法介入、干预社会经济关系范围和处罚对象的思想在经济刑法立法上的体现。“没有一个国家只进行犯罪化或者只进行非犯罪化,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以行为是否侵害或者威胁的合法权益及其程度、处罚的必要性等因素为根据的。”[1](P46)通过确立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能够正确认识经济犯罪侵害或者威胁着哪些合法权益,认识对经济犯罪进行处罚的必要性,解决好经济刑法立法中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