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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诉讼法

时间:2023-08-24 17:15:09

导语:在法学诉讼法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法学诉讼法

第1篇

什么是“理解”?哲学解释学把“理解”作为人的存在方式来把握,试图通过探究和分析事实来发现人类的经验,在人类有限的历史性的存在方式中发现人与世界的根本关系。“理解”就是人们通过自身对理解对象的认识来表达和传播理解对象的意义,希望在与他人互动和争执过程中达到对理解对象的内涵和意义相互认同。理解者要表达和传播其对理解对象的理解就得解释理解对象的内涵和意义,同时理解也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因为达到相互理解包含中介、整合和同化――并且同化需要差别。

法学研究者们(包括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们)的理解对象不仅包括法律文本(历史上的和正在起作用的),而且还包括法律活动(历史上和现实中法的创制和适用)。这方面不同于法官,因为法官的理解对象集中于正在本国或本地区起作用的法律文本,并将此适用于正在解决的案件。事实上,法学研究者们对法律现象的理解或解释中实际上包含着选择和创造的因素和结果。法学研究者们将自己对法律现象的理解以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汇集成知识集合体,并且整合为学科知识体系(比如民事诉讼法学)。

什么是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解或人文的民事诉讼法学强调法律行为或诉讼活动具有创造性,认为人们应该从现实出发,解释和研究司法过程或诉讼活动的真实内涵及其意义。笔者从知识之学、智慧之学和精神之学三个层次来揭示民事诉讼法学所应具备的内在品性。

首先,民事诉讼法学是知识之学。民事诉讼法学向人们传递的是有关民事诉讼的知识。民事诉讼知识和理论不仅是人们从事诉讼实践和学术研究的先决条件,而且也为有关民事诉讼的立法和适用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作为一门专门性的法学学科,民事诉讼法学首先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即按照一定的逻辑原理将基于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行而产生的专门的概念、命题和原则有机地组合成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作为一门高度实践性的法学学科,民事诉讼法学并不只是由一些普遍的命题所构成,还含涉大量的“实践理性”,以及许多难以言说、难以交流的“无言之知”、“个人性知识”(波兰尼)、“无意识的知识”(波普尔)。 民事诉讼是一种社会实践,而不是书本上的理论推理,所以民事诉讼知识和理论必须符合社会的发展,要求民事诉讼知识和理论须从民事诉讼实践中探求(但也离不开论理推断)并须经民事诉讼实践检验其合理性。与人们日常生活知识有所不同,民事诉讼知识和法律知识是经过长时间构筑起来的人为的特殊知识。 正是因为这套特殊知识及其所包含的理念,支撑和维护着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家职业共同体和司法独立。

其次,民事诉讼法学是智慧之学。作为智慧之学,民事诉讼法学培养我们的法律思维方式,进而发展为法律家的思维方式(thinking like a lawyer)。法律家思考问题有自己行业化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有自己的方法。比如,在分析一个案件的时候,法律家需要将其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加以区分,事实问题是那些需要由当事人提供证据作出证明的事项,而法律问题则是那些需要法官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解决的事项。这种人为的划分对于我们设计诉讼制度和司法管理制度(例如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事务分工)是非常重要的。 不仅如此,作为智慧之学,民事诉讼法学还教会我们解释、思考和处理民事诉讼问题的方法和技巧。比如,在实体法没有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情况下,则需要法官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来分配证明责任,其间法官得遵从整个法秩序和宪法基本价值,根据法律和诉讼的公正、效率诸价值和保护民事权益、解决民事纠纷等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

最后,民事诉讼法学是精神之学。智慧可能被用于邪恶的目的,我们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纳粹的行为一直记忆犹新和刻骨铭心,所以我们特别强调民事诉讼法学还应当是精神之学,应当全面展开和传播法的精神。“精神”在此应当被作为一种代表社会的理性和人类的良知,具体说,“精神”即秩序、正义和自由等。因而,精神之学的民事诉讼法学处于高于智慧之学的层次。民事诉讼作为公民寻求公力救济的主要途径,关涉公民合法正当民事权益的保护以及通过解决公民之间民事纠纷还国民以公平与和平的社会秩序,所以对于民事诉讼知识和制度当中蕴涵的人文精神和法的精神的追问与诠释,实为非常必要之事。当下我们倡言引借西方法律制度,关注比较多的乃是这一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而对其中蕴涵的人文精神往往不予措意或措意不够。 因此,我们要努力做到在从自然法的立场来寻求法律制度的共同因素及其所表达的共同价值的同时,通过采取实证主义的现实主义方法关注充满矛盾的法律现实,从而尽可能阐述和传达出让人们普遍接受的相对价值。 二、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简史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序言部分阐述和讨论一下西方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简史,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落后的原因,旨在以史为鉴发展我国民事诉讼法学。

(一)西方民事诉讼法学发展概要

在法律和法学发展历史上,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尊崇私法自治和强调私法至上,所以人们普遍认为,民事诉讼无非是借助法院的力量实现民事实体法权利的单纯技术程序而已,民事诉讼法仅被作为民事实体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将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实体法的助法或实现法。因此,当时的诉讼观是私法一元观或实体法的诉讼观,即仅从实体法立场认识和处理诉讼问题的诉讼观。按照私法一元论的诉讼观建立起来的民事诉讼理论,被称作私法一元论的民事诉讼法学,这种理论基本上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认识和考察民事诉讼问题。

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尤其是公法及其观念和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民事诉讼法被作为公法,是与民事实体法相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时期的诉讼观,早期是诉讼法一元观,按照诉讼法一元论的诉讼观建立起来的民事诉讼理论被称作诉讼法一元论的民事诉讼法学,基本上是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的理论、制度和具体概念问题。然而仅从诉讼法立场分析诉讼问题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民事诉讼不仅具有程序的一面,而且还具有实体的一面,事实上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场”,于是人们主张二元诉讼观,并主张在此基础上重塑民事诉讼法学,这种诉讼观及其理论重视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成为一门系统和独立的法学理论学科,始于近代西方大规模法典编纂运动之中。 18世纪末叶,民事诉讼法被制定为独立的法典后,始有学者进行专门性的研究。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公法学的发达,诉讼也被人们视为公权行使的方式。而且,由于很难再用实体法概念和原理来解释诉讼法上的问题和现象,从而使得人们对民事诉讼法从属 于民事实体法或者被视为民事实体法的一部分的传统观念产生了怀疑。再加上一大批杰出诉讼法学者以其精致的研究和富有创造性的努力铸造了坚实的诉讼法学理论基础,推动了诉讼法学理论的体系化,由此又开始了诉讼法理论从实体法理论的分离历程。具体说,诉讼法理论与实体法理论主要是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离的:诉权与实体请求权的分离、事实抗辩与权利抗辩的分离、实体法上的和解契约与诉讼上的和解的分离、诉讼行为与私法行为的分离等。

第2篇

(一)偏重理论灌输,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目前国内民事诉讼法教学在相当程度上还是偏重于理论教学,这固然有助于养成学生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形成良好的职业思维和职业信仰,但亦有重大缺陷,即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理论诠释和法条演绎的方法固然有助于打好理论基础,但完全教条的教育方式并不适合实践性色彩浓厚的法学教育。而同时我们又没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在本科教育之后专门的、深入的职业培训,这使得我国法学学生熟读法条、深谙理论的同时,面对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件却束手无策,不能很好地将理论与法律实务联系起来,从而也就背离了民事诉讼法教学的初衷。

(二)教学手段单一

与前些年相比,目前很多高校教学手段已经突破了过去的板书制,而是采用电子课件等声像音频多媒体教学手段。但目前各高校对于多媒体设备的使用情况大多仍停留在将文字教案制作为课件,课件内容基本还是以文字为主,图表、视频、音频很少,而仅仅用课件代替黑板板书也不过是换汤不换药,教学手段仍然很单一,无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不能达到较好的课堂教学效果。

二、现代教育教学理念视阈内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理论依据

(一)现代教育技术理论

现代教育技术是为了解决教学中的一些问题而采取的物化形态技术与智能形态技术。根据这种教学理论,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对人的服务功能,让学习者可以在现代教育技术营造的教学环境中对知识有一个更为形象生动的学习与体验,它是教师利用有限的时间来取得最优化的教学效果的充分体现。因此,这种教学理论要求情景式教学法等现代教学方法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必须以学生为中心,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为基本点。

(二)“经验之塔”理论

这是由美国视听教育家戴尔首次提出来的教学理论。在戴尔看来,人们的经验有着不同的抽象程度,可以大致分为抽象、观察和做的经验三大类。该理论指出,在塔的最底端的经验是最为具体的,越往上越抽象。因此,教育教学过程中就应该从具体经验出发,让经验成为学生学习知识的支柱所在,并慢慢过渡到越来越上层的抽象经验。民事诉讼法教学中可以通过多媒体案例教学等方法来突破时空的限制,提供大量的经验学习资料,弥补学生较为缺乏具体体验的缺陷。

(三)结构主义学习理论

这是认知心理学派的一个分支,又被称为大家熟知的建构主义理论。它的核心就是要强调学生的中心地位,要引导学生主动探索、发现和建构新知识,并不是像传统教学方式那样主要依靠教师来向学生传递知识。在建构主义看来,学习的本质内容就在于两个方面,即什么是学习和如何进行学习。前者实际上就是学习的含义,它认为学生的知识是在一定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于他人的帮助而获取的意义建构过程。它十分强调学习过程中的“情景”、“协作”、“会话”和“意义构建”四个组成要素。后者则是学习的方法,它认为学生的学习应该是自我知识的解析与建构过程,教师只是起到意义建构的帮助者、促进者的作用,学生才是真正的建构主体。

(四)人本主义学习理论

它重视发展人性,启发学生的学习经验与创造意识及能力,肯定了学习过程中应该重视学生的自我肯定与自我实现过程。从本质意义上来说,人本主义学习理论也重视学生的主体性地位发挥。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该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方法来为学生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强调学生的自由发展。

三、现代教育教学理念视阈内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改革方向及措施

(一)深入运用情景式教学法

情景式教学法是通过创造生动的案例情景,使学生完全进入警察、检察官、法官或律师的角色,使学生的心理、思维和法律责任心活跃起来,同时也使单一、枯燥的文书格式变为具体、形象、有血有肉的生动实例,从而使学生自己动手动脑,提高对于民事诉讼学科知识的掌握水平。情景式教学法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选择实践中较典型的案例,进行技术加工处理后,作为模拟教学案例。2.组织材料,情景再现。组织学生熟悉民事诉讼案例,按照案例的具体情景,进行角色分工,在分工到位以后进行。3.引导学生讨论案例。在情景式教学法中案例课堂讨论与一般课堂讨论有所不同,它是师生互动、共同去对案例进行分析、解决问题,加深学生对民事诉讼理论的理解掌握,是学生对学习知识的升华。4.角色分工,模拟民事诉讼情景。模拟法庭是课堂教学的补充和完善,它既注重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又注重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是一种符合现代教育理论和社会对人才素质需求的教育改革成果。5.教师评述。教师的总结要注意阐述案例中所蕴含的理论,升华所授知识的理性,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引导学生去探索新的知识。6.鼓励学生修改案例、创新思维。

(二)丰富课堂教学手段

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先进之处不仅仅是将文字教案变为电子化方式显示,它还可以较多采用图表、照片、视频和音频。如果仅仅是将文字化的教案输入教学课堂课件中,那无疑是对多媒体教学手段的浪费与误读。民事诉讼法本身就号称“眠素”课,其内容较实体法更为枯燥、晦涩,为提高学生的关注度和求学兴趣,使整个教学充满新鲜灵动色彩,丰富教学内容,采用多元的教学手段就不可或缺。对此,教师尤应注意在课件中不要过多使用文字介绍,在一些复杂、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上适当采用图表、示例等多种表现形式,使复杂问题简单化,让学生一目了然,便于理解与消化。同时,广泛运用多媒体、网络等新型载体,授课过程中在课堂阐述基础之上,适当增加视频与音频,使整个教学活动生动、多样,进而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同时,除授课教师主讲之外,亦可留出少量课时聘请在实践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等来高校讲学,以实践经验引领理论教育,在丰富教学内容的同时,使学生触摸到实践的脉搏,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三)设置专门的实践教学阶段

第3篇

根据近年来国际反洗钱的情况,洗钱犯罪活动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趋势:

由于大规模的洗钱牵涉到利用国际金融系统,而利用金融系统需要对这个系统精深的认识和把握,那些洗钱分子更多地利用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为他们提供服务;由于各国修改了以往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对金融机构洗钱形成了巨大的牵制和遏制作用,洗钱者更多地利用投资领域、邮政系统等非金融机构为自己的洗钱提供屏障;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的飞速发展,金融新工具、新产品也是日新月异,洗钱分子更多地利用新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衍生品洗钱;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于金融银行业,洗钱分子会加强洗钱手段和洗钱工具的现代化;洗钱分子利用国际金融系统的一体化,更为全面、频繁地把洗钱的网络铺设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处于转型期的国家,旧的社会、经济、文化制度被放弃或者改革,而新的制度在短时期难以随之建立与健全,这些地方成为洗钱的重点发案区域,我国亦在此之列。

由于洗钱犯罪的复杂特性,单靠刑罚的惩治是难以应付的。打击洗钱犯罪固然重要,但强化管理、注重预防更为重要。在完备的实体法规定的基础上,也还要求有配套的程序法或者证据法上的规定,才能在反洗钱的斗争中充分发挥作用。

二、打击洗钱犯罪的司法程序完善

(一)反洗钱主管机关与其他相应机关的配合

目前我国反洗钱的主管机关应合理的包括两类:一类是金融机关,即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前者除了承担我国国家中央银行的只能外,还负有对各种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的各类金融交易活动实行全面监管的行政职能。后者则主要是对进出境的资金转移、外汇交易活动进行行政监管。当然,海关在预防和打击跨境转移洗钱赃款赃物方面也就有其独特的作用。另一类对洗钱犯罪进行查处的是刑事侦查机关。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对金融犯罪的刑事侦查权应当归属于公安机关。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企业主要是国有的商业银行和其他国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因而金融工作人员中的绝大多数依照新《刑法》第93条的规定,可以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并且这些人员的协助洗钱很少不是利用其职务便利实施的。所以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于这类洗钱案件也有一定的管辖权。因为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因此,对于洗钱案件的侦查处理,需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相互协调配合。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公安机关为主或者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涉及金融机构中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再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双方共同分工侦查。

(二)刑事司法调查与保密原则的协调

我国银行保密原则规定了以下两点内容:第一,银行享有对抗任何法定侦查、审判机关等除外的其他人的非法查询、冻结、扣划行为的法定权利。任何个人或者机构,及时其享查询某个存款人或者存款单位账户信息或者交易信息的实体权力或权利,只要未经法定程序或法定手续,银行便有权拒绝。第二,银行保密原则并非银行所负有的绝对义务或绝对权利,而是有例外。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排除银行保密原则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根据这一规定,在反洗钱刑事诉讼程序中,银行保密原则的例外,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出于侦查犯罪的而需要,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如果是出于审判民事案件的需要,则应当由人民法院查询和冻结;上述两个机关查询、冻结存款人的银行账户应当符合规定和程序,履行规定的手续。

(三)有效地开展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

1、选择侦查的途径

侦查机关具体可以从以下途径着手:首先从"上游犯罪"作延伸侦查,获取洗钱犯罪的线索。讯问的主要内容:什么单位和个人协助犯罪嫌疑人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移到何地、何单位、何人收、银行账号,是否将犯罪所得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或者将犯罪所得赃款汇往境外、国外等;立案程序。洗钱犯罪的显著特点是无直接被害人犯罪。因此,洗钱犯罪无被害人报案材料,二是通过询问上游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获得洗钱犯罪线索;制定侦查方案。在侦查中,只要将主要犯罪事实查清,并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即可认定犯罪嫌疑人;缉捕犯罪嫌疑人与侦查终结。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从而获得确实的证据,查明了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收缴赃款赃物,缉捕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意见书,经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联通案卷才来哦、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2、从下往上调查,发现洗钱犯罪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第一,从对有关单位的审计入手。新单位申请注册前,审计机关应当对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审计。由于不对新设单位注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审计,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从事洗钱犯罪活动。第二,对捐赠、赞助、扶贫、救灾等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质进行审查。公民个人从事较大数额的金融交易必须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情况,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证明,然后进行金融交易。通过这种方式,一是可以确认从事金融交易人员的真实姓名、住址、职业和收入是否合法;二是可以发现偷税漏税行为,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三是可以发现洗钱犯罪,并对其及时进行惩处。目前,我国的奢侈品消费居世界前列,而对其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却缺少必要的审查,这无疑是洗钱犯罪赖以滋生的温床。

(四)对洗钱所涉的赃款赃物的没收

《刑法》第191条对于洗钱所涉及的赃款、赃物,遵循国际惯例,规定了"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刑法》第64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从以上两个规定来看,《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没收,只能针对洗钱所涉及的3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范围比较窄,特别没收措施与没收财产刑是不同的。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刑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即是一种刑罚的方法,并且只能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而针对洗钱的特别没收措施不是刑罚,并且只能没收洗钱犯罪所涉及的3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因此,在实践中,处理洗钱犯罪案件时,在必要时可以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没收。

参考文献:

[1]甄进兴主编:《洗钱犯罪与对策》,北京: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

[2]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毕惜茜主编:《侦查讯问理论与实务探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4篇

全国2014年4月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60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

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选项中,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有

A.自诉人 B.被告人

C.法定人 D.被害人

2.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不包括

A.侦查权 B.起诉权

C.法律监督权 D.执行权

3.下列人员实施犯罪行为,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

A.甲国在华学习的留学生 B.乙国来华访问的外交部长

C.丙国驻华大使的配偶 D.丁国驻华大使

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

A.刑法可以保证刑事诉讼法的准确实施

B.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C.刑事诉讼法只是保证刑法准确实施的工具

D.刑法可以离开刑事诉讼法单独存在

5.下列选项中,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

A.盗窃案件 B.抢劫案件

C.刑讯逼供案件 D.偷税、漏税案件

6.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不包括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D.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7.审判过程中,有权决定公诉人回避的主体是

A.所在检察院检察长 B.所在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C.审理该案的法院院长 D.审理该案的法院审判委员会

8.由上海飞往巴黎的中国航班途径乌克兰上空时,发生了犯罪行为,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巴黎地区的法院

B.乌克兰的法院

C.返回中国最先降落地乌鲁木齐地区的法院

D.返回中国目的地上海地区的法院

9.某甲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致某乙受到伤害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为

A.某甲 B.某甲所在单位

C.某甲的父母 D.某甲的亲友

10.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为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11.某甲关于目睹某乙到过案发现场的证言为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传来证据 D.辩护证据

12.下列选项中,人民检察院有权予以拘留的是

A.正在预备犯罪或实行犯罪 B.被害人指认他犯罪

C.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 D.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

13.某甲涉嫌受贿被扣押邮件、电报,批准机关为

A.公安机关 B.侦查部门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14.有权通缉令的机关为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司法机关

15.人民法院对于某甲举报本单位领导贪污的材料应当

A.接受后转交检察机关处理 B.告知某甲向检察机关举报

C.告知某甲向纪检部门举报 D.接受后直接予以立案

16.对于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有权提出申诉的是

A.法定不起诉 B.酌定不起诉

C.证据不足不起诉 D.附条件不起诉

17.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为

A.自诉人 B.被害人

C.被告人的辩护人 D.被害人的诉讼人

18.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主体为

A.被害人 B.被害人的诉讼人

C.被害人的叔叔 D.被害人所在单位

19.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20.甲县法院对于不具备法定情节因特殊情况需减刑处罚的李某受贿一案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判决。上诉期满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对该判决享有最终核准权的机关是

A.甲县法院 B.甲县所属中级人民法院

C.甲县所属高级人民法院 D.人民法院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O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包括

A.立案权 B.侦查权

C.起诉权 D.部分生效裁判执行权

E.强制措施执行权

22.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包括

A.独立辩护权 B.调查取证权

C.阅卷权 D.会见权

E.拒绝辩护权

23.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发现的一张身份证属于

A.原始证据 B.传来证据

C.直接证据 D.间接证据

E.人证

24.审查起诉的方法包括

A.查阅案卷材料 B.讯问犯罪嫌疑人

C.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D.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E.听取诉讼人的意见

25.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包括

A.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B.被告人脱逃的

C.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人出庭的

D.被告人申请回避的

E.检察人员提出补充侦查建议

三、判断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O分)

判断下列各题,在答题纸相应位置正确的涂“A”,错误的涂“B”。

26.在弹劾式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地位与权利平等。

27.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人。

28.人身检查笔录属于人证的范畴。

29.检察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予以查询、冻结与划拨。

30.执行过程中有权批准监外执行的主体是省级监狱管理机关。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四、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1.刑事诉讼

32.刑事回避

33.送达

34.立案

35.上诉不加刑原则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36.简要回答律师辩护的意义。

37.简要回答拘留与拘传的区别。

38.简要回答人身检查应当注意的事项。

六、论述题(本大题12分)

39.试述“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七、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5分)

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第5篇

1.【题干】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刑事诉讼特点的是( )。

【选项】

A.由社会团体主持进行

B.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C.并无严格的诉讼程序及诉讼规则

D.并无特定的诉讼任务

【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点:(1)刑事诉讼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主持进行的,这些专门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3)刑事诉讼有特定的任务。(4)刑事诉讼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考点】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2.【题干】下列选项中,对辩护人诉讼地位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B.承担辩护职能

C.遇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应当积极予以告知

D.享有法定的拒绝作证权

【答案】B【解析】一般来讲,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可以概括为: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另一方面,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就是辩护,除此以外没有别的职能。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绝对不能充当第二控诉人,去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没有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律师的拒绝作证特权。【考点】辩护3.【题干】审判委员会会议( )。

【选项】

A.由法院院长主持进行

B.由法院副院长主持进行

C.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

D.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参与表决

【答案】A【解析】审判委员会会议由法院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对讨论事项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考点】人民法院4.【题干】下列选项中,属于当事人的是( )。

【选项】

A.证人

B.鉴定人

C.被害人

D.法定人

【答案】C【解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考点】当事人5.【题干】下列选项中,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是( )。

【选项】

A.一般盗窃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第6篇

1、姚 莉:《司法公正要素分析》,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2、张建伟:《认识相对主义与诉讼的竞技化》,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3、吴泽勇(箫 远):《论诉讼程序在规则演进中的作用——兼论市场经济对诉讼程序的要求》,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论文类二等奖(共9篇)

1、左卫民:《最高法院若干问题比较研究》,载《法学》2003年11期

2、彭海青:《论恢复性司法》,载《中国刑事司法杂志》2004年第3期

3、吴学艇:《公共政策视野下的起诉裁量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6期

4、周 菁、王 超:《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回溯与反思——兼论研究方法的转型》,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3期

5、张朝霞、冯英菊:《从刑事司法白皮书看英国的刑事司法改革》,载 《法学家》2004年第6期

6、叶自强:《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分割》,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7、徐 昕:《为什么私力救济?》,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8、严仁群:《民事执行体制设计的理论基础——执行程序权力的性质、分配与控制》,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转载于《中国诉讼法学精粹》(2004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

9、胡亚球:《程序安全:程序价值的新视角》,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论文类 三等奖(共16篇)

1、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2、杨明、王峥:《论刑事缺席判决》,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1期

3、狄小华:《复合正义与刑事调解》,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

4、李 明:《监听问题立法研究》,载《法学》2004年第7期

5、陈建军:《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6、牟 军:《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辩护律师去向何方》,载《诉讼法学研究》第六卷 2003年9月

7、张小玲:《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分流”》,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诉讼法学 刑事司法》2003年第9期全文转载

8、刘梅湘:《犯罪嫌疑人的确认》,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9、魏晓娜:《中国刑事程序正当化的模式选择与方法问题》,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10、王福华:《民事送达制度正当化原理》,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

11、邱星美:《建立我国民事诉讼附带上诉制度刍议》,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诉讼法学 司法制度》2005年第3期转载

12、廖永安:《论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与征收依据》,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诉讼法学 司法制度》2004年第2期转载

13、杨秀清:《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阐释》,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5期《诉讼法学 司法制度》2004年12期

14、吴英姿:《论民事诉讼“瑕疵证据”及其证明力——兼及民事诉讼证据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载《法学家》2003年第5期《诉讼法学 司法制度》2004年第3期

15、王太高:《新司法解释与行政公益诉讼》,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16、高新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发展的社会背景及其得失评价——以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为对象》,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著作类 一等奖(共2部)

1、汪海燕:《刑事诉讼模式演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2、刘敏:《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

著作类 二等奖(共4部)

1、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

2、史立梅:《程序正义与刑事证据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

3、张永泉:《民事证据采信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

4、杨伟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

著作类 三等奖(共5部)

1、万 毅:《程序正义——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纲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

2、马贵翔、舒瑶芝:《从证据结构看证据的运用》,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

3、胡长龙:《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

4、邵 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第7篇

关键词:诉讼 法治 历史 价值 文化

诉讼作为一种以程序性规则解决纠纷和利益衡平的机制,是法律活动的重要内容。发端于西方的法治主义始终确信,诉讼可以也一定能为国家法治的演进与构建提供不竭的现实与理想动力。美国大法官威廉姆斯·道格拉斯曾经指出:“权利法案的大多数条款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点不是毫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亚里士多德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中提出了法治的应有之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普遍的服从”,可以主动服从,也可以被动地服从。诉讼便是以法律的强制力通过确定性的程序促使法律得以被动接受,促进法治的实现。诉讼本身所具有的法治功能是显而易见的,笔者无意再去从表面探寻诉讼呈现出来的零碎的法治外貌,而试图以法哲学的观点去把握诉讼法治面向中所蕴含的内部机理和理论逻辑,以期获取诉讼法哲学的理性原则、普遍性规则与历史根基,在经验与理性之中探寻诉讼法治的理论内核,在历史与现实中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诉讼面向。

诉讼历史发展中的法治脉向

“在奴隶制与封建制法律中公开确认阶级的不平等,并反映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不平等”。纵观中外法制史,在特权化社会制度下,法律包括诉讼制度是公开确认王权,以特权身份超越主体的平等,造成奴隶只能成为诉讼关系的客体。我国司法审判早期都要执行“率民以事神”的统治观念,在刑诉诉讼中,对犯罪的惩罚则更多认为属于“天命”、“天罚”。但是,即使在如此的环境中,仍然有自然法治主义思想的萌芽。古代雅典产生了律师阶层的初步萌芽,他们通常被称为演说家。中国西汉,最著名的春秋决狱便凸显判决依据的规则性,为判决结果的公正提供确定性依据。中西方这个时期虽然王权至上,排除了特权阶级被纳入诉讼关系中,但是依稀可见对于诉讼程序的规范与平等、保护权利人权利的较为朴素的法治精神。

在神学主义泛滥的年代,某种宗教制度占据着独尊的地位,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与神学紧密相连,秉行着坚决的“上帝观”,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西方刑事诉讼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制度便是在宗教“怀疑”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我国古代,“礼”的功用在于“定分止争”,在定分止争的过程中,官方在民事诉讼中偏重于“和”,刑事诉讼中则更强调“中”,浸润着佛法思想。回溯神学主义法律思想,不难发现在诉讼活动中依然可见古代自然法思想延续出来的法治的理性化成分:一是作为诉讼依据的实体法律掺杂着宗教的合理性教义(如十诫),确证着自然法;二是诉讼活动过程在神学的基础上承继了自然主义思想,遵从“道”,为法治精神加上了人文主义的“袈裟”;三是诉讼结果追求“天神”意志主导下的公平,为法治价值的滥觞起到了促进作用。

当社会从神学的桎梏中解脱出来,人民的权利开始觉醒,社会也从神性回归理性。一是在中央集权的形态下,法律行为出现国家化,以强有力的政权按照法律和君主意志去规范诉讼行为。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刑事及民事诉讼中诉讼机关、、拘传、逮捕、证据、勘验、审讯、判决与上诉等制度逐渐在国家化范式中稳固沉淀,传统与现代的诉讼思想与内容逐步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二是强调了诉讼制度与过程的规范性。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确定了纠问式和控告式的诉讼程序。清末相继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等。此时,依靠统一的国家政权,诉讼制度以法律形式相对固化明确。三是诉讼制度与诉讼理论充盈着法治的思想。无论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契约自由”原则,无论是“天赋人权”还是“三权分立”原则,无不是国家法治主义走向成熟的标志。这些思想所影响而生的法律制度无不映射到诉讼的制度与程序之中,也深深地融入到西方国家的诉讼法治之中。

人类始终在追求进步的历史长河中进化,法律的衍生也一样。全球化使得诉讼法律制度与诉讼法治理念实现相互融通,两大法系相互吸收和借鉴对方的长处,从而在整个法律领域包括诉讼法领域出现了趋同的态势。联合国在总结各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制定一系列国际性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确立了关于刑事司法方面的原则和标准。刑事司法标准国际化,显然对法治的国际合力有具体的促进作用。各个国家都对本国的诉讼法律制度又进行了修改,以契合时代对于人权的保护要求。诉讼不再简单地确保秩序的稳固与利益的平衡,更关注诉讼法律制度的程序公正、诉讼地位的平等、诉讼过程的公平和诉讼结果的正义。

诉讼价值实现中的法治指向

诉讼机制的存在,必然有符合社会及社会主体的内在属性,这就是诉讼的价值。在当今社会转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后发型的法治国家建设,必然要求建立一个符合时展要求的科学诉讼体系,而其中蕴含的诉讼价值诉求成为重中之重。当然,诉讼法的可持续发展更要求诉讼制度具备价值理性,符合法治发展的时代潮流。诉讼的价值目标,依然与法治相辅相成。

秩序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稳定性,不仅是人类生存也是人类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诉讼活动从本源意义上来说,就是为了维护某种秩序而建立起来的,同时又是在法治秩序的发展中不断完善和修正的。一般意义上,诉讼的秩序价值诉求可以分为几个层面:一是诉讼本身自带的维持社会主体利益衡平,保证社会利益秩序的功能。与实体法不同,诉讼是在社会主体利益关系发生变化而可能突破秩序限定时,以诉讼法律规定和程序予以强制的纠正。二是诉讼通过实际的案例,对社会主体施加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从形式角度而言,诉讼追寻秩序价值首先要保证程序的合法性,确保诉讼活动在法律的框架内运作;从实质意义来讲,诉讼则要求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准确地适用法律,确保诉讼结果符合法定的社会一般秩序的要求,从而达致解决纠纷,利益关系稳定的目标。这两个方面,恰恰符合法治的确定性与正当性要求。

效率意味着利用较少的社会资源,使用较短的时间,实现较高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诉讼的效率价值是诉讼活动的有效性及社会影响力的体现,反映着诉讼对于经济社会利益实现的催化作用以及诉讼本身效益实现的速率。诉讼对效率的追求,一是以特有的权威性对权利义务予以再分配,调动生产和消费涉及的主体、物质及智力成果快速流转,实现经济和社会收益,提高生产力;二是通过审判确认和创造最有经济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排除一切干扰基于公平而促进效率的机制体制和模式,为社会主体提供有效身份与场所,“使得资源能够从低效益利用向高效益利用流通”;三是可以通过诉讼保证知识产权,推进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减少交易成本,达到预期的经济目标。诉讼的这种效益价值建立在社会的法律治理上,通过诉讼进行社会整合,保护法律主体的财产权,就是法治的内部运作要素与机制。

追溯权利发展史,人类是在不断追求平等中进步的。“民主社会对自由可能有一种自然的爱好。而对于平等,他们的热望则是强烈的,无法满足的、没有节制的和压倒一切的”。西方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我国古代关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律观念更多是法治理想的图景,是法律对于平等的追求。“言无二贵,法不两适”的平等诉讼观便是平等价值在诉讼中的规范化和现实化的表现。具象而言,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诉讼的这种平等性期待,符合法治关于依法办事和平等的社会生活方式的基本指向。

正义一直以来都是法的实质与宗旨,当然也是诉讼制度与诉讼程序存在的前提与基础。在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适用的法律是否正义,决定了解决纠纷是否能达到正义的结果,司法机关还可以适用“自由裁量权”对冲突或者利益进行正义的合理纠正。法律的适用过程,就是司法机关将法律规定的一般和普遍性正义原则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予以具体化和对象化,在现实中实现一般正义;同时,可以由国家的权力机关对一次的非正义现象进行二次纠偏,促进法律正义的实现。在追求法治的路上,诉讼的正义价值可以也有必要在司法独立、回避、审判公开、法律适用、上诉和申诉、辩护制度等方面有公正性与合法性。

诉讼文化彰显中的法治路向

诉讼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一般涵盖诉讼的制度文化与诉讼的观念文化,是一种特有的社会文化现象。结构上,诉讼法律文化包含了诉讼法律心理、诉讼法律认知和诉讼法律思想体系三个层次,共同形成了诉讼文化的纵向结构。在中西方法律文化历史中,往往通过比较能够寻找出共同点和差异性,从而寻找在法治主义源流中的诉讼文化模式。

考察中外诉讼制度与诉讼活动,无论是西方的诉讼法律历史文化还是中国古代的诉讼文化,均深深地镌刻着自然主义的痕迹,讲究诉讼活动要符合自然的法则。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自然的法文化深刻地影响了诉讼的观念和心理,逐渐地积淀了社会的自然而朴素的自然主义诉讼文化。中国古代的自然主义诉讼文化,一是体现在以神明裁判;二是表现在民事诉讼的和谐,强调和为贵,衍生出了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三是强调诉讼最后达致的“息讼”和“无讼”,以求无纷争而达致社会与自然的归一。在西方则强调“天赋人权”,强调所有权利都以自然权利为基础。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西方民主政体逐步确立,出现了追寻自然正义、自由、分权和法治的观念,法律在整个社会中成为正义的表征。因此,人们确信审判是实现正义的有效途径。西方的自然主义诉讼观以权利为根基,以正义为价值,以规范为途径。无论何种自然诉讼法律文化,都代表了诉讼法律文明,强调了诉讼活动要符合自然规律,强调权利的合法性来源和自我历史演进,追寻着法治的秩序与正义的价值,与社会自然主义的法治观相向而行。

除了自然主义诉讼法律文化,在相对落后的国家受到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冲击时,会被迫进行理性的诉讼制度与诉讼文化的变更,以国家主义的形式建构诉讼法律文化。日本、俄国和印度是这种模式的代表。随着民事刑事诉讼不分的诉讼制度滞后于时展,“人们诉讼程序观的淡漠及司法实践中对程序的不尊重”,清末法学家便开始了刑民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分野,从而催生了民国诉讼法的产生。这种国家主义的诉讼法律文化,一方面承继了优秀的诉讼法律制度,在纵向层面提升了国家法治文化的先进性,提高了诉讼活动的程序性与正当性,确保诉讼文化观念得以牢固地确立在公民思维中;另一方面,通过政治家与学者的共同设计,可能会超越于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现实,图景美好又可能缺乏现实基础。开放性是西方诉讼文化的基调,渗透着所谓的“普世”价值观,容易造成本国传统诉讼文化遭受巨大的冲击而失去本位。国家主义的诉讼法律文化,能够促使后进国家在短期内追赶先进国家的诉讼制度与活动,如若设计科学,还能绽放出继承与吸收的新的诉讼文化花朵。在法治融合的新时代,这种诉讼文化能够促进国际法治的融合,推进世界法律秩序和诉讼文化的融通与整合。

在全球化时代,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诉讼法律制度与文化依靠缓慢的自然演进,速度显然偏慢,而激进式的推倒重来显然也是不可取的。“全盘西化论”与“移植论”既不可能,也不可取;完全的“本土化”也可能落后于世界潮流;混合型的诉讼法治或许是可取之道。用法理学界“冲突—回应”型法治来推动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变革,或许能有效催化当下中国诉讼法制现代化。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

2.《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

3.孔晶.希腊古典时期诉讼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0

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第8篇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理论教学;案例教学;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Teaching Reform of the Courses of Civil Procedure Act

JIN Meilan

Abstract: Civil procedure act is an applied science of law and theoretical jurisprudence with rich theoretical connotation. To foster legal personnel with strong theory knowledge and application ability, teaching target should be set on both theoretical learning and practice capability training with elicitation teaching and interactive teaching in theory and case studies and practices in ways that enhance the quality of the courses. Only by designing the courses in all dimensions, could the high-quality, socialist, and legal personnel be cultivated.

Key words: courses of civil procedure act, teaching reform, theoretical teaching, case-based teaching, practical teaching

民事诉讼法作为与实体法相对应的程序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民事诉讼法其内容丰富,法条数量庞大,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增多,使现有的课堂教学、教师教材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不以满足现有的学科特性,需通过专门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才能充分提高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可以说,民事诉讼法是一门应用法学,也是一门极具丰富理论内涵的理论法学,为了培养理论知识扎实,应用能力较强的法律人才,在教学目标设置上应当把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并重。

一、启发式、互动式的理论教学

教师在课堂授课民事诉讼法,一般依据教材和专门的民事诉讼法条选集、司法解释,采用讲授的教学方式,学生被动地学习知识。这种情况下教师一般对民事诉讼法课程中的基本概念、特点、规则等内容进行口头讲解,学生单方面被动接受。这种教学模式,不利于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和法律思维的培养,改革此种课堂教学模式势在必行。

教师在课堂讲授的目的就是把知识传递给学生,因此学生才是课堂的主体,课堂模式也应紧紧围绕这个模式进行。教师在上课时,要用启发式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去发现和解决问题,带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活跃课堂气氛。这样的教学方法,可以更好地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教师可以在课堂上以提问、暗示等方式,引导学生用逻辑思维,自己得出正确的结论,并去领悟课程的基本逻辑和原理。另外,可以让学生们对所学知识点进行互相讨论,得出结论,对有争议的内容教师也可以介入进行探讨。

实践证明,民事诉讼课程是可以采取多元化教学模式的,现在网络模式的教学方法盛行,民事诉讼法也可以采用这种教学方式。比如,现在流行的“微课”等,学生通过网络平台观看授课视频,围绕某个知识点,与教师进行互动,这种教学方法是当代教学新型的一种模式,应当大力推广、敢于尝试。

二、运用案例教学

近几年有关民事诉讼教学改革的研究中,也涉及到了案例教学的内容。这种教学法具有教学目的明确、教学形式灵活生动、教学内容导向社会现实与社会实践等特点。现实中,有关民事诉讼法案例汇编教材数不胜数,那么,如何选择适合的案例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选择案例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选择典型的案例

所谓案例的典型性是指单例应当具有普遍意义。案例法教学离不开教师的讲解,教师应紧紧围绕教学目的和主题精心设计,从具体通俗的材料入手,用生动的语言表达,充分激发学生的兴趣,让学生参与讨论。其实,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就是让学生积极参与讨论,让其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自由的教学气氛中获得新的理论知识。

(二)选择难易适当的案例

民事诉讼法是大学本科二年级时开设的课程,学生处在法学基础知识吸收阶段,如果选择难易度高的案例,学生就会丧失兴趣,打击学生的积极性。但是,案例太过简单,学生不经认真思考过程一看就知道答案,会降低对案例的讨论价值和教学质量。因此,对案例选用的标准尺度的把握,有助于按照教学进度表进行课程进度,提高学生的理解、分析能力,提高学习效率。

(三)案例的新颖性

选择的案例如果时间较长,就会陈旧过时,不能体现时代特色。而且民事诉讼法不断修改,新的司法解释陆续出台,时间较长的案例都不可能引起学生的兴趣。教师要不断地加强对案例的搜集和研究,补充最新案例,保证案例的及时性。

第9篇

刑事诉讼实践案例跟踪模拟教学关注的重点是学生学习的思考性、自主性、独立性问题。教师的引导与学生的后续学习如何展开,就成为实践案例跟踪模拟教学的的关键。笔者认为,在整个刑事诉讼案例跟踪教学活动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并贯穿始终。

(一)依据教学需要精选实践案例的原则。实践案例五花八门,教师需要依据教学内容选取典型性案例。案例的选取应遵循一致性、新颖性、贴近性的要求。具体而言,案例的选择要符合教学目标,与授课内容一致,最能体现理论知识的运用;注意选取当前生活中发生的具有研究价值的新发生案例;尽量选择与学生生活、学习相近的案例来探讨。如2006年的许霆盗窃案即是典型的刑事诉讼实践案例。案件的发生源于生活中的一次ATM机提款意外,贴近现实生活;案件发生在广州,许霆抓获于陕西,与管辖知识密切相关;案件历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许霆上诉上述,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裁定案件“发回重审”等程序,不仅引起法学专家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更是充分体现了关于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知识点。

(二)注重实践、知行合一原则。任何教学模式的施行都始于“知”,“知”是“行”的前提,“行”是“知”的目的。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以讲授法学基本原理作为“知”的方法,以诉讼实践案例教学作为“行”的一种方法。刑事诉讼法学作为程序法,法条规定的诉讼环节具体明确。刑事诉讼授课中,先让学生了解法条规定,再理解相关理论知识,进而利用所学诉讼程序知识,分析讨论问题,最后锻炼学生自主解决问题能力。注重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通过实践案例寻求刑事诉讼法学“知”与“行”的有机结合。

(三)注重教师的引导作用原则。诉讼案例跟踪模拟教学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方法,教师的引导作用不可忽视。课堂授课教师不再是传统教学中知识“满堂灌”的主讲者,而是学生参与课堂,自主学习的组织引导者。理论知识的讲授循序渐进,引导学生将理论运用于实践问题的分析,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注重学生的教学主体地位原则。目前刑事诉讼教学中最常用的方式仍是课堂讲授,根据教学大纲,将重点和难点知识系统化,灌输给学生,学生被动的接受课堂知识。教学活动的有效性,除了课程本身的特点外,与教师的知识储备及传授能力有关,但不容忽视的关键还在于教学方式及学生的学习意愿和投入程度。传统教学方式具有学生被动接受、教师灌输讲授、课堂以教师理论讲授为主,课堂气氛呈现静态、学生兴趣小的特点。因此,教师要注重引导学生独立思考,鼓励学生各抒己见,甚至反驳、质疑或者辩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意识,将学生的学习成功地由被动接受式学习转为主动求索式学习。诉讼实践案例教学以学生主动参与思考、教师引导为主,课堂活跃、实务探讨学生兴趣浓厚为特点。学生不再是教学的附属者,而是成为教学的主体。

二、刑事诉讼法案例跟踪模拟教学的施行方式

刑事诉讼实践案例跟踪模拟教学是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培养实践应用能力的有效方法。采用何种方式实施是其有效性的关键。实验心理学家赤瑞特拉关于人类获取信息的来源的心理实验表明:外界信息的获取=视觉83%+听觉11%+嗅觉3%+触觉2%+味觉1%。也就是说,通过诉讼实践案例掌握及运用刑事诉讼法学知识,要充分运用需求视觉和听觉能力的PPT多媒体、法庭模拟、课堂讨论等方式进行教学。

(一)PPT多媒体案例教学方式。PPT多媒体课件以其形象、生动、直观的特点,使展示给学生的教学内容易于理解和接受。刑事实践热点案件由于其关注度高,案件相关图片、视频、观点争议、案件最新进展等资料多而新,为案例的PPT课件制作提供了便利条件。PPT课件再辅以视听、录像资料,利用多媒体教室展示,大大增加了案例的生动性和实践性。以讲授刑事诉讼中死刑复核程序章节为例,先讲授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知识点,再借助PPT课件介绍药家鑫的情况,最后由学生结合所学内容和案例发表法律意见,明确我国死刑复核权的行使主体、所需资料、程序步骤等知识点,此种形象直观的电教化案例教学其说服力、影响力是不言而喻的。与此同时,引导学生养成关注实践案例的习惯,养成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案例的习惯。

(二)刑事诉讼实践案例课堂讨论方式。赤瑞特拉关于知识记忆持久性的实验结果表明,读、听、看、人际交流等不同模式导致的内容记忆程度不同。阅读内容的记忆成都较低,一般到10%;听到内容记忆程度略高,达20%;看到内容的记忆程度能达到30%;如果同时听和看,能记忆达到50%的内容;人际交流中,记忆自己所说,能达70%。也就是说综合运用读、听、看、交流等多种方式,有利于提升知识的记忆程度。刑事诉讼实践案例课堂讨论的实质是对看到或听到的案件进行交流、碰撞,重要的是参与,是过程,而不在于是否得出统一的结论。课堂讨论对学生和授课教师双方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了使课堂讨论取得良好的预期效果,课前要就讨论案例、讨论时间、讨论方式、讨论总结等进行精心组织和设计。实践案例课堂讨论一般分为四个步骤进行。首先回顾讲授课程的基本理论知识;其次针对典型诉讼实践案例展开讨论;再次教师归纳总结。一是综述学生的观点,二是结合理论知识讲解正确的答题思路;最后学生总结,自主进行案例的跟踪讨论。该模式的最终落脚点不在于学生分析问题的对错,而在与掌握分析问题的思路与方法,进行自主学习的锻炼。诉讼实践案例课堂讨论方式一方面锻炼学生的理论分析能力、语言表达及反应能力,更重要的方面在于强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