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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市场外汇

时间:2023-08-25 16: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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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市场外汇

第1篇

关键词:外汇市场;长记忆性;V/S分析法

一、引言

2005年央行宣布,废除盯住单一美元的货币政策,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浮动汇率制度,揭开了人民币汇革的序幕。2015年8月11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6.2298元,较前一交易日人民币贬值1.86%,创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有数据以来单日最大跌幅。同日央行声明:将完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自2015年8月11日起,做市商在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参考上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收盘汇率,综合考虑外汇供求情况以及国际主要货币汇率变化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中间价报价。人民币汇率改革再次成为各方热议的焦点,因此,本文试图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例,通过运用V/S分析法分析我国外汇市场是否存在长记忆性,以及它可能为我国汇率改革带来的启示。

长期以来,线性范式一直是现代经济学与金融学的主流思想,假定收益率服从正态分布或对数分布,作为其中典型代表的有效市场假说理论认为市场是有效的、人是理性的、价格是均衡价格。但是金融资产价格时间序列存在显著相关性、金融资产收益率分布出现尖峰厚尾的特征,专家学者认识到不能回避非线性问题,从而开始从不同角度尝试建立能够分析金融市场实际特征的新理论和新模型。此后,非线性动力学理论、分形市场理论等被创立并被广泛应用于金融市场的分析中。本文将分形市场理论应用到我国外汇市场分析中,运用V/S分析方法,以美元对人民币中间报价为例,分析我国外汇市场是否存在长记忆性。

二、文献综述

Peters在Mandelbrot的分形理论基础上,站在非线性的角度上,打破了有效市场假说理论“市场是有效的、人是理性的、价格是均衡价格”的假设,将R/S分析方法运用到经济领域,从而提出了分形市场理论。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R/S分析法成为了分形市场理论的经典方法。但R/S分析法仍有其局限性:在诊断序列的长记忆性时,R/S分析法首先要消除序列的短期自相关,然后通过估计Hurst指数来识别序列的长记忆性。因此,当序列存在短期记忆性时,R/S分析法会出现偏差。Lo.为避免R/S分析法可能会出现的偏差,引进了滞后因子对其进行修正,使它可在消除短期自相关的同时探究出分形特征,这就是修正的R/S分析方法。但Moody认为Lo.提出的修正的R/S分析法仍然存在缺陷,一是它的方法本身是有偏的,二是它在修正时高频数据会带来新的问题,因此它的修正值也会导致Hurst指数估计出现偏差。此后,Giraitis等在R/S分析方法基础上,对KPSS统计量进行“中心化”处理,建立了重标方差分析法,即V/S分析法。Cajueiro通过Monte Carlo模拟对R/S分析法与V/S分析法进行比较,结果显示在诊断长记忆性方面V/S分析法更为有效和稳健。

国外对长记忆性特征的研究早于国内,且研究领域也较为广泛。Fogre(2000)运用R/S分析法研究巴西股票市场波动性的长期记忆性,他的研究结果表明巴西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呈现出明显的的长期相关性,说明该市场具有显著的分形特征。Marco(2001)使用R/S分析方法对外汇市场(日元、英镑、欧元等)进行了研究后发现,即期和远期的外汇市场的Hurst指数均在0.6左右,说明各外汇市场收益率均存在分形特征。Alvarez-Ramirez和Cisneros等(2002)运用重标极差广义Hurst指数分析方法,研究了Brent、WTI和Dudai原油价格是否存在分形特征,结果表明原油价格市场存在长期记忆性特征。Keim (2003)分析了亚洲主要货币的汇率变动情况(韩元/美元,日元/美元),他们发现得到这两种汇率的变动服从洛伦兹分布而不是正态分布,并且具有明显的长记忆效应的分形结构。

我国对长记忆性特征的研究起步较晚且大多集中在期货与股票市场。李焱、齐中英(2005)运用R/S分析了1993年3月23同至2004年6月4日沪铜3月合约的同、周、月收盘价,通过运算得出Hurst指数为0.613478和一个大约510天的非周期循环长度,说明3月份期货价格时间序列不遵循随机游动,证明该价格变化不是独立的,沪铜期货价格具有长期记忆性特征。齐佳(2014)从理论视角来对分形理论以及应用展开综述,在理论分析基础上对国内股指期货市场进行检验,认为股指期货市场收益率和波动性存在双长记忆性特征。王谦、刘春等(2015)运用R/S、MR/S和V/S方法,对我国A股市场所有上市公司的价格序列和收益率序列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无法证明市场存在长记忆性特征,反而探究个股的长记忆性特征更具有研究意义。

三、模型构建

四、实证分析

本文以2006年01月―2015年06月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每日中间报价为样本(所用数据皆来源于中国货币网),利用V/S分析方法分析该序列是否存在长记忆性。本文使用Eviews、Matlab和Java程序进行计量分析。

1.数据基本统计特征分析

首先,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序列取自然对数,记为LnUC,取一阶差分后得到序列记为dLnUC,然后通过Eviews得到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序列的基本统计特征(如表2所示)。结果显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序列的偏度不等于0,峰度不等于3,因此该序列存在“尖峰厚尾”的特征,不服从正态分布,可运用V/S分析法分析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波动。

如果V/S序列如果以快于时间比率的规模变化,那么它的V统计量曲线的趋势将是向上倾斜的,此时可认为V/S序列存在长记忆性特征。由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V统计量图可以看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序列的V统计量曲线总体趋势是向上倾斜的,因此,可以认为V/S分析法的估计结果是比较稳定的。

五、结论

本文运用V/S分析法,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例,分析其是否存在长记忆性。结果表明:我国外汇市场存在尖峰厚尾的特征且不服从正态分布,传统的有效市场理论已不能够解释我国外汇市场存在的非线性特征,可运用非线性市场理论――分形市场理论进行分析,而V/S分析结果表明对于不同的q值,我国外汇市场存在显著的长记忆性。

我国外汇市场存在显著的长期记忆性特征,因此我们在进行汇率改革时应:第一,考虑到中央银行对汇率的短期波动和长期波动产生的影响。汇率制度的灵活性、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等都会对央行的干预能否发挥作用产生影响。此外,我国的外汇市场目前仍不健全,央行的干预行为只能对短期汇率产生影响,过多的干预将会导致汇率的波动幅度偏大,此时汇率波动的非线性会使央行干预外汇市场的有效性面临挑战。因此,我国在进行汇率改革时,不仅要注重政策调节的连续性以及它的一致性,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央行干预外汇市场的积极作用,还要注重完善中央银行市场干预机制,逐渐转变干预方式,由将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以间接调控为主。第二,需制定合理的汇率浮动区间,此举虽会损失外汇市场的效率,但是考虑到国际资本的大量涌入以及由房地产、股市等领域泡沫带来的通胀压力等问题,制定合理的汇率浮动区间仍然十分必要,而这将是一个逐渐由窄变宽的过程,并最终使人民币汇率制度走向由市场来决定的浮动汇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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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关键词:德国;社会市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keyword:Germany;Socialmarke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

一社会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含义

根据德国"经济奇迹之父"艾茵哈特的设想,社会市场经济就是把市场竞争自由原则和社会利益均衡原则相结合,把个人进取心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以社会大众福利制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体制〔1〕。因取得社会进步和贯彻福利制是国家的任务,所以国家必须建立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机制。因此社会市场经济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市场经济,二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制、三是大众福利制。社会市场经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德国取得执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提出的执政纲领,在他们战后长期的执政中这一纲领得到了充分的实施,在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国策规定入宪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经一度执政的社会人的遵守。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以自由竞争为手段的经济体制。德国历届政府和学术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场经济是和计划经济相对立的一种经济体制,根据西方社会多年发展的经验,因为市场经济能够保障个人自由并发挥个人积极性创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国民经济发展的自觉的和永久的动力,而计划经济则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德国实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实战后德国也有实施计划经济的机会,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时参与竞选的社会就是把计划经济作为他们的竞选纲领的。但是随着社民党人这次竞选失败,计划经济的主张在德国似乎永远失去了支持者,而社会市场经济成为宪法规定的国策。

所谓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指的是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积极干预的各种制度的整体,这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经济体制提出的。德国人认为,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并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正如1929-1933年的国际性经济危机证明的那样。为协调经济发展,平衡社会利益分配,缓和阶级冲突,国家必须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这是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一。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垄断),使企业始终处于竞争的状态之中,使国民经济始终具有发展的动力。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市场经济运转正常的情况下,国家把经济发展的一切决定权放手给企业和民间,但是一经显示国民经济发展有异常情形,国家则立即施行多种干预手段,对市场进行调整,使其归于正常。德国人对此的概括是:"平时国家不问不管,紧时国家多方出面"。

所谓大众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按德国基本法的规定,福利制是德国建立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之一。所谓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一词,在德语中本来就有大众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润当然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却是为社会公众造福。因此在德国,有关国计民生的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长期以来并不完全服从于市场经济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行业并未全部进入竞争机制,因为它们不能完全着眼于利润。在这些部门曾经保留着很大的国营经济成分(但是从1995年1月1日起德国铁路、航空公司、和邮政电讯实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营公司的形式进行了重新组合,现在的德国国营企业仅仅只有鲁尔区的几个煤矿)。另外德国还对社会的高收入阶层实行累进税制,并以国家财政支持对雇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实行全面的保险,并对职业教育、儿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贫困者的社会救济等方面进行补贴。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国为保证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的手段、实现福利制国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总和。这些法律有,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提供基本规则的民法和商法,为国家调控提供手段的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稳定法等,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实现福利制的社会立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一个相互协调的整体。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完全法律化的经济体制。它的运转机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法治原则"也是现代德国基本法规定的立国四大基本原则之一。该国现行有效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大约3600多个,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条,小的有几十条,它们基本上覆盖了的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会经济所需要的稳定政治环境。

二提供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法律--德国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的法律,亦即规范市场经济的参加者及其行为的法律,在德国是民法和商法,这是毫无疑义的。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规范市场经济参加者身份,赋予市场经济参加者用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需要的基本的权利、提供商品交换基本的法律规则。民商法把商品生产者与商品交换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开、诚实信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一致等原则,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物权、债权、公司、票据、保险等具体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按照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运转。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规则,是社会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规则,这在德国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国有关的探讨中,对此似乎缺乏足够的认识〔2〕。

(一)德国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法律规范涉及到全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和流通关系,小到个人、家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它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宪法可以相比。德国现行民法是1886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明年该法典诞生就已经整整100年了。100年来,德国社会与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49成立时制定的《德国基本法》即德国宪法承认《德国民法典》仍然有效。当然该法典也曾经过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结构和内容没有大的改变。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的开办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有学习过《德国民法典》的经历,每个大学生,无论是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都必须有《德国民法典》的学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长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体系宏大,覆盖面广。民法因调整范围广泛,在一般国家也都是体系最宠大的法律。《德国民法典》开始制定时,正是分裂数百年的德国刚刚统一之时,立法者也想利用该法典把长期分裂割据而混乱不一的德国社会统一起来〔3〕,这就更加扩大了民法典的规模。因此,该法典在立法时基本上把当时能够设想到的市民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统统都规定进去了。这就使得整个德国社会都建立在该法典之上,使得《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成了规范整个德国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法典,也使得后来想废止该法典的人常常自叹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废止该法典〔4〕)。同时也由于立法的这种背景和德国人一贯办事细致认真的传统,该法典的条文达到2385条,成为当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现行法典。

(2)采纳科学,多有创新。《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立法者尽量采纳了当时法律科学研究的成果,使得这部法典非常富有创新性。这一点比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它放弃了在当时影响极大的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把民法规范规定为"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篇结构,而根据本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内容划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这五编式的结构,这样,民法的全部内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们从各编的题目就可以看出他们的相互区别和相互联系。又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物权"等法律概念和制度,关于"有限所有权"理论、"权利滥用禁止"理论等,也是《德国民法典》吸收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创使用的,目前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学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认并已经得到普遍使用。

(3)结构严谨,技术性强。《德国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德意志民族惯于抽象思维和讲究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德国民法典》中大量地应用了"事实的抽象-概括式表达"、"一般性条款"、"共同性规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学逻辑手段和技术,使得《德国民法典》的层次分明,而且结构严谨。为了节省文字和篇幅,该法典中还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术,很多条文直接引用其他条文的事实规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语言上,《德国民法典》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尽量使用法律规范语言而不是一般民众的生活语言,这就使得法典条文的含义尽量地精确无误。在《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术和语言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指责它过于专业化,疏远民众,是"教授的法律"。不过正因为此,该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计算机"〔5〕般的精确,给法官执法提供准确的应用规则,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从而使法律得到准确的贯彻,而大众化的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是做不到准确执法的。

(4)立足长远,讲究质量。《德国民法典》同时还体现了德意志民族认真、精确的特点。该法典从1873年起草,到1896颁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计24年方才制成。在整个法典之中,至今人们还很难发现冗言赘语,也很难发现没有实用意义的条文,一些被后来实践证明过时的或缺损的内容,立法者也都进行了废止和补充。举世公认的是,《德国民法典》不愧为讲究立法质量的楷模。

当然,时代的发展是无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时再完善,也得要不断地进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国民法典》已经进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条文约500余条〔6〕。其中废止的条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浓厚的家庭与婚姻制度方面的内容,增加的条文主要是禁止权利滥用、男女平权、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总的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法的内容必须不断增加。德国立法者也认识到,试图用一部法典来概括和规范全部社会生活是不可能的。当增加个别条文无济于事时,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为《德国民法典》附从法。目前这些附从法有《地上权条例》、《住宅所有权法》、《通用交易条件法定规则法》、《婚姻法》、《消费者信用法》等。

(二)德国商法

商法是规定以营业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顾名思义,商法就是专门规定有关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实的法律。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商人是民事主体的特别形式,商行为是民事行为的特别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适用规则上,应优先适用商法,在商法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国商法典》,对它和《德国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规定的。

《德国商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同时制定也是同时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时又同时得到《德国基本法》的承认。德国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为虽然具有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的一般性质,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他们表现更多的是其独特性,即具有以营业性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目的,即以商业性盈利为目的的特点〔7〕。而且商行为比一般民事行为运转更快,因而其风险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为社会公益和社会经济生活安全而言,必须有国家立法对商人和商行为制定明确的规范。《德国商法典》包括四编共905条,第一编:商人,内容有商人,商业注册,商号,商业帐簿,商业代表等规定,第二编: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关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第三编,商行为,内容有商行为的一般规定、买卖、批发、运输、仓库、运送等。第四编是海商法的规定。

《德国商法典》并没有规定商法的全部内容。以后德国又单独制定了《票据法》、《保险法》、《支票法》、《银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业的迅猛发展,商法典的内容的更新和变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较突出的有:1937年有关股份的法律从商法典中抽出,制定为单独的《股份法》;1986年通过《资产负债表规则法》用100多个条文使商法典第三编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据欧共体法制定了新的商业法。

三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对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产生的经济危机的深刻认识,德国才改行国家宏观调控式市场经济,其目的一是为了均衡社会经济利益,二是为了防止因为垄断而导致限制甚至扼杀竞争的现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国家不再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只当作私人事务,而要以社会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如果说民商法提供给市场经济参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权利,那么国家的积极的干预则是要给市场经济提供和谐发展的秩序,保证它能顺利发展。

在法治国家的原则下,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德国在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关于保护竞争的法律。

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竞争。因此促进竞争并保护竞争顺利进行就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对竞争不能如自由放任时期那样放任不管,因为放任竞争会产生如下两种损害竞争的情况:一是竞争的滥用,即不正当竞争;二是企业之间达成协议限制甚至扼杀竞争。为此德国专门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竞争法》又名《卡特尔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两次修改。之所以又称之为《卡特尔法》,因为该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业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卡特尔协议。有时卡特尔也指根据上述协议而产生的企业组织,如企业集团、企业组合等〔8〕。该法列举的卡特尔形式有:交易条件卡特尔,它给一个行业的企业规定一个统一的合同条件:价格卡特尔,它规定一个统一的最低价格;顾客或者地区卡特尔,它为每个企业规定特定的顾客种类或者特定的营业地区等。卡特尔的极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将价格、交易条件、合同条款、有关产品的一般条件等全部统一规定从而形成垄断的卡特尔形式。卡特尔行为可以产生于市场的各个行业,也可以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各个阶段。总之,卡特尔的本质,就是使企业减少甚至是免于竞争压力,保证他们在不改进其为顾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条件下而能够获得稳定的甚至是不断提高的收入。

在对卡特尔行为进行国家干预时,确定它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否真正造成损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企业的联合有时是好事,有时是坏事。按《卡特尔法》的规定,当企业之间的协议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垄断),并滥用此地位剥削合同相对人或者消费者时,即认为其是法律应该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卡特尔行为。对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型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也要根据上述标准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对卡特尔行为的干预方式是:对要成立卡特尔的企业实行准许制,即企业之间成立卡特尔时必须向联邦经济部申请准许,否则为非法。对已经成立的卡特尔组织,由设在柏林的联邦卡特尔局或者各州的卡特尔局进行调查,以确认他们是否能够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以及他们是否有"控制滥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纵市场)的情形。由于对此情形的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是很困难的,所以立法者赋予卡特尔局一种可以假设的权利:根据企业的某一行为(比如规定价格)确定,它在市场上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甚至取消竞争情况。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尔局将颁发一个"联合禁止"命令,宣布企业之间的卡特尔行为无效,并将其予以解散。在德国,成立卡特尔必须得到联邦经济部的批准,而联邦经济部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够创造或者扩大就业机会的卡特尔才能获得批准,而卡特尔的本性一般来说是消减就业机会的,故新成立卡特尔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国,只有环境保护企业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欧洲联盟法(原来的欧共体法)制约的农业等行业,因不参与竞争,故也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名《竞争法》,1909年制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竞争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为,建立并发展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卡特尔法》在具体调整范围上虽有差别,但是他们的作用是互补的,目的是相同的。该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它是德国政府早就认识到国家应当积极干预市场经济的意义并实施了干预的一个象征。当然此后德国对该法也曾进行过一些补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颁布两个附加条例等〔10〕。

该法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分为四大类:第一种是"顾客误导",指的是使得顾客自己作出决定而损害自己的种种不道德行为,如通过诱惑性广告进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强迫买卖等。第二种是"妨碍对手",指通过毁灭性价格战(即倾销行为)、封锁、贬低他人的广告甚至违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第三种是"剥削性竞争",指的是企业对他人劳动的剥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包装等)、模仿他人的广告、盗用他人的声誉、诱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种是"违法竞争",指企业有意识地、有计划地以违背税法、工商法等谋取竞争优势,获得不正当利益,如给回扣、行贿等。另外该法还具体地列举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事实,并从中甄别出正当与不正当的界限。这些事实有:迷惑性广告、清仓出售、甩卖和季节末大甩卖、购物券交易、行贿、诬陷、营业性诽谤、吐露商业秘密等。

虽然《竞争法》对种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它又规定,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并不属于企业和个人,而是属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据事实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权判定某种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关于国家调节、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即使各种社会经济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竞争,有时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通货膨胀和失业等,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常见的。此时就必须有国家出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节,把市场经济导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德国1967年制定的《稳定法》就是给国家提供调节社会市场经济的手段的法律。该法的全称是《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它规定,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联邦政府有权以间接的干预措施调节经济发展(所谓"经济干预");调节的目标是,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保持稳定的物价、高的就业率和对外贸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镇、乡之间的经济均衡发展:调节的主要手段是预算、税收、社会福利措施等。它还规定,监督、调节社会市场经济,是联邦政府的义务,联邦政府必须对协调各地的经济发展负责,对各地区的投资用税收进行引导,并在每年初就过去年度的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向国会报告。《稳定法》的施行,其意义一是它给国家提供了经常的明确的调节控制经济发展的权利义务、以及实施调节的手段;二是它扩大了联邦政府参与经济事务的权力,缩小了经济的地方自决权,对联邦制条件下的经济地方自治原则进行了修正。

德国在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方面,除利用《稳定法》进行大胆的调节之外,还采取了如下措施:

为抑制、消灭通货膨胀,规定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银行独立,使其脱离联邦中央政府机构系列,中央银行董事会的组成不属于联邦总理的职权。这样,政府就无法决定货币发行量,这就消除了政府为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而滥发钞票导致的通货膨胀。

设立经济发展理事会,成员有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各州政府一名代表、乡级政府的代表等。理事会的任务是:对德国境内全局性的经济发展问题进行协商,寻找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方法并尽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动。因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经济事务的决策权属于各州政府。成立经济发展理事会后,联邦政府便可以对各州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并贯彻联邦的经济政策。

设立财政计划理事会,其成员与经济发展理事会组成方式一样,其任务是协调国家、州和乡的财政计划,使公共收支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立社会力量监督国民经济运行的常设机构,于1963成立的一个由德国境内没有党派色彩的五个著名经济学家组成的专家理事会,人称"五贤士会"。该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鉴定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每年秋季撰写一部关于宏观经济发展的优劣的鉴定报告。这份报告要向社会公布,而且对政府实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开的联邦议会上,联邦政府要将他们对该鉴定的意见向议会提出专门的说明。

(三)关于市场准入的法律

对于允许公开竞争的行业,国家均规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达到标准者不得开业进入市场。市场准入制度是企业开业登记制度之外的另一种考核制度,任何营业者当然都必须经过国家登记方可开业,但德国法律要求,营业者在申请登记之前,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这些条件是,对各种公司,依据商法的规定实行规范制和批准制;对个体商人,则要求其具备职业知识。对具有高级技术知识的个人营业者,如医师、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和税务顾问等,国家还要求他们必须经过特殊的培训并达到一定的年龄。德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严格而细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师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师傅这样的个体开业者,法律也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实科中学毕业(六年制中学)毕业、学徒三年、帮工五年、最后通过政府专门考试的履历。

四关于劳动者的法律

劳动是社会财富的根本来源,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理所当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务之一。由于德国是私有制国家,贯彻的是"劳动自由"的原则,故劳动关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场化方式即采用劳动契约形式,由雇主与雇员自己决定是否发生雇佣关系,并决定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休假、劳动保护等有关劳动的具体事宜。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总是处于较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益常常难以得到保护,劳资冲突的产生是必然的。为缓和这种冲突,稳定社会关系,德国法律在保护劳动者上采取了较大的举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独立于民法的劳动法。在《德国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显然已经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条件下,把劳动关系从雇佣的法律规范中分离出来,另外从19世纪末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规,这些法规最初是针对个别行业制定的,尤其是针对矿工等劳动保护最为迫切的行业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已经成为劳动法群体。1969年德国制定了专门的《劳动法统一法》,把所有的劳动法规统一为一个大法。该法以《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为基础,但又广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确立了统一的劳动保护条件。该法的另一个显著的成就是,把对劳动关系的司法管辖权从一般管辖权中分离出来,为成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⒉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对劳动关系进行特别司法管辖。德国于1979年制定《劳动法院法》,规定设立县、州、联邦三级劳动法院系统,审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该法规定,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争议的是,劳动争议的审理贯彻程序捷便和费用节俭的原则。

3提倡"社会伙伴关系"。所谓"社会伙伴关系"指的是德国社会的一种说法,它认为德国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的代表者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的关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冲突,而是一种在客观上既有矛盾但又谁也离不开谁的、要共同为经济稳定和繁荣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的伙伴关系。德国法律对这种说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励的态度,法学家们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阐述这一说法。按照"社会伙伴关系",只有雇主与雇员之间、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在出现劳资冲突时即互相斗争又互相协调才能解决问题。这一看法可以说在德国形成了共识。1993-1994年德国南部的钢铁工人长达10个月的罢工就是在工会与雇主联合会顽强而又灵活的斗争中得到解决的。

2建立"共决权"制度。所谓"共决权"制度,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的,在所有的企业中建立的由就业者享有参与和雇主共同决定企业事务的权利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⑴"企业委员会"制度。按照1952年颁布、1989年修订的《企业法》,在一切企业中设立企业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由就业者或者就业者代表组成,它享有代表就业者讲话以及决定部分企业内部关于就业者事务的权利。其权利主要包括:在集体事务方面如就业者的休假计划、工作时间、职员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岗位劳动监督、企业新技术引进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决定权;在企业对就业者的个人处置事务如就业者的培训、岗位调换、解雇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在企业变更损害到20名以上的就业者的利益时,企业委员会有为他们取得利益补偿和申请社会救济的建议权等。企业委员会不同于工会,因前者是法定组织,有法定权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团,其权利来源于组织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业内部活动,而后者可以是行业的、地区的甚至是全国的组织。⑵就业者参加企业监事会制度。根据德国前述《企业法》、1951年的《产业企业共决权法》、1976年的《共决权法》等法律,就业者有权在一切股份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监事会席位。法律对就业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确规定,如在拥有500名以上就业者的矿山、钢铁企业中拥有1/3至半数的席位,在企业集团如康采恩的监事会中拥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监事会中,就业者监事行使与其他监事同样的权利。

⒌工会的统一化和独立化。德国法律规定,某一行业只能组织统一的工会,其目的是避免该行业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会的强大。所谓工会的独立化,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工会不能从属于任何党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独立。该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会作为党派的竞选的工具或者教派斗争的工具,使工会保持其只为工人利益活动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德国对劳动保护的法律制度见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种是针对劳动中的危险对就业者的保护,如劳动秩序、就业者健康、劳动技术条件、危险品作业的保护等规定;另一种是劳动时间保护、劳动报酬保护、解约保护等。另外,对特殊劳动者如妇女、青年、重残疾人、以及家庭劳动者等,由法律针对其特性作出规定。虽然德国法把劳动关系的缔结仍然当作民法上的一种合同,承认其成立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劳动保护条款规定为强制性条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变和抛弃。同时,德国对一切就业者建立以企业资金和国家资金为基础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它规定所有的雇员都必须参加医疗、养老、事故、失业等项保险,保险费由雇主与雇员各半分担。如就业者失业,除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赔偿外,还可免费接受由国家财政支持的职业培训和转岗培训。

总之,一方面由于就业者技能的提高和劳动市场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对就业者的完备的保护,德国的就业者的法律地位和劳动条件已显著提高,据1991年的统计资料,其劳动力价格已经成为世界之冠,个人的消费达到全国社会净产值的56.1%,远远大于同期国家的各项支出〔11〕。

五关于社会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谓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这是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为实行福利制国家的目标,德国长期把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置于市场之外,使之未进入竞争机制。同时,德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国家的财政为基础在该国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这些制度除上文谈到的就业者的福利措施外,还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国依据国家财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国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住房十分紧张,大量的无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场对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国政府开始实行住房市场的国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场调节。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国家强制投资住房市场,并获得对住房的部分支配权,然后把住房低价出租给社会低收入者阶层不定期居住,这就是所谓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义务法》(1948年)强制规定对房主解约的限制,后来该规定导致对《德国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依靠这些制度,德国的住房市场曾有过长期的对居住者宽松的局面。但是自从德国统一后,住房市场目前仍然比较紧张。

⒉养老。德国对全社会实行法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满65岁,妇女年满60岁即可领取到养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国对全体居民实行十年制义务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费制度。对受教育有困难的居民,国家给予特殊的帮助,比如对残疾人国家建立特别的学校予以教育。对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国家给予未来可以减免的贷款。对失业者,国家举办专门的学校使他们免费学习新的技能。

⒋贫困者的社会救济。德国对低收入者实行国家补助。补助的方式有发生活补助费、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参考价值

关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这种制度而取得举世注目的建设成就的情况,在我国已经有不少学者进行了介绍。此处当不再赘言。所应补充的是,在德国统一后原东德地区的经济重建过程中,德国式市场经济又一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东西德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巨大,统一后为发展东部经济而耗费了大量资金,从而导致德国经济从1990年到1993年没有正增长率,但是德国马克的币值与汇率基本保持未变,通货膨胀率没有超过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没有下降,未出现大的社会动荡。1994年德国东部的经济改建已经基本完成,德国经济开始走出低谷,出现2%的增长率,1995年经济可望持续增长。正因为此,执政已经三届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党在多数人预期竞选失败的情况下,在1994年的超级大选中又一次取得了竞选胜利。这一切与前苏联地区及东欧地区某些引进英美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的政治动荡、经济难以发展、人民怨声载道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

当然,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从法律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并非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对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我们需要广泛地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尤其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制的成功经验。实事求是地说,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在许多方面都有借鉴作用,最突出的方面应该是以下几点:

⒈依靠民法来建立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行为规范基础。民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础。正如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其实也是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样,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因为他们提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整个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立法者对此并无清楚的认识。目前我国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规范的需要。现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则"过于简单,只有156条,在其实质内容方面,不但物权财产权(最突出的是不动产财产权)、债权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可以说是缺乏有实质意义的规定,而且已经被改革实践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内容,如关于不许土地出租的规定等,到目前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条文,所有这些给我国目前的改革确实带来不少困难。但同时这也给改革带来良好的契机。因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旧的古老传统很难适应当代的情势,在产品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行为规则又被改革和人民群众所抛弃,所以我国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间的基本的行为规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间社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因此,如果现在我国能够制定出一部详备而得当的民法,不但会弥补我国目前的民间社会行为规范缺乏的漏洞,而且会极大地促进改革的发展。这也是我们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时理应得到的经验。

⒉依靠法治方法实现法治经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点,目前从上到下已经没有疑义。但是对怎样才能实现法治经济这一问题,理论界无人提及,实践上可以说并不明确。因为,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说是与法治目标相违背的。其主要的表现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台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动"这一法治国家普遍的原则,而是绕过现行法律、甚至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依靠非法律的种种手段推进改革的进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试验、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这样,几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台都会带来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违背了法治国家的目的。这一点无疑也是我国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对此问题的解决可以参考德国等法治国家的作法。在德国,对政府的行为实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为均为非法"的原则,政府施政如有新的举措,首先考虑的是把自己的纲领制定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动,如不然,政府的行为就是非法行为。这一原则虽有僵硬之嫌,但它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遵循了法治的原则,收到了长远的政治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对改革也应贯彻"先立法、后行动"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达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要做到这一点在我国并不难,因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已经为我国台港地区或者其他国家证明是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从这些地区和国家引进的。那么在吸收这些地区和国家的经验时同时引进他们的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时把这些法律制度通过立法转化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应该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参见张贤钰:《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与法制的评价》,《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9〕Sternusw.:EinfuehrungindasdeutscheRecht.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0,Seite123-124

第3篇

摘要随着国内外会展业的竞争加剧和城市经营等新理念的提出,会展一线城市更加重视会展产业形象和国际化品牌展会的打造。我国的会展业正朝着专业化、国际化和品牌化的方向发展。一些中国本土展览项目的国际化呼声越来越高,力求能在国际招商和招展上获得突围。与此同时,2004 年商务部《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的出台,为外商进入中国展览市场开展业务铺平了道路。国外会展巨头公司纷纷抢滩中国市场。本文研究了外资进入中国展览市场的背景,分析了外资进入中国会展市场的几种主要模式,阐述了采用这些模式的战略背景以及这些模式对中国会展业产生的深远影响。

关键词 外资会展业 引进模式 发展趋势 影响

一、中国会展业的现状

2008 年后中国会展的专业化水平迅速提高,主要表现在管理运营更加完善、会展人才培养更趋多元化、出国参展与国内办展同步进行。但必须看到中国会展业与外国会展业存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会展管理体制上的差异。国外会展业的管理主要依靠行业自律机制和自律规范,政府的介入一般体现在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国际大型展会的协助招揽上。我国的会展管理体制是“多头审批制”。这种计划经济形成的展会审批制、展览公司资格认定制,不能与市场接轨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2.展览场馆和设施相对落后。全国展览馆总面积在100 万平米左右,展场面积超过10 万平米的大型展馆仅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展览馆、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深圳国际会展中心等几家,与国际知名展馆相比,国内场馆举办特大型展览、会议难度较大。与之相配套的展馆设施如餐饮、交通、通讯等配套设施相对于国外也有很大差距,网络信息技术在展馆中的应用还不普遍,制约了国内展览水平的提高。

3. 专业性和服务管理水平的差异。国内许多展会因专业性差,定位不清晰,致使参展商和参展观众寥寥,同时,缺乏规范的服务标准和先进的服务理念是导致国内展会管理水平较低的主因。

4.缺乏专业会展人才。国内尚未建立完善的专业会展人才培养机制,致使中国会展业发展后劲不足。

二、外资进入中国会展市场的背景

随着国内外会展业的竞争加剧和城市经营等新理念的提出,国内一线会展城市更加重视会展产业形象和国际化品牌展会的打造。我国的会展业正朝着专业化、国际化和品牌化的方向发展。一些中国本土展览项目的国际化呼声越来越高,力求能在国际招商和招展上获得突围。与此同时,近年来随着国际展览巨头国际市场纷争白热化,亚洲市场成为了他们争夺的重要市场。尤其是在2004 年1 月,中国颁布了《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后,中国会展市场的大门正式向外国投资者打开。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境内以多种形式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在2004年9 月27 日意大利里米尼举行的全球展览业协会(UFI)会议上,欧美会展强国“进军中国市场”成为了普遍共识。2005 年以后,外资会展大规模地杀进中国。

外资进入中国会展市场,带来了先进的经验、技术和管理理念,为中国会展业注入了新活力,同时也对中国会展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三、外资进入中国会展市场的主要模式及对中国会展业的影响

纵观十年来中国会展业发展历程,我们发现,外资进入中国展览市场主要有这样几种模式,不同模式对中国会展业产生的影响也有诸多差异。

1.外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咨询机构或机构。此种形式是外资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初期准备和过渡阶段,多被2004 年前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展览巨头广泛使用或被近年来刚开始进入中国展览市场的公司采用。

2. 外资直接投资参与展览场馆的建设。1999 年初,由德国汉诺威、慕尼黑、杜塞尔多夫三家展览公司组成的德国展览集团直接投资参与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SNIEC)的场馆建设。中外方控股各50%。中方的股权以土地形式表现,外方的50%股权以由德方现金投入方式实现。外资公司的注资弥补了中国的展览业的基础建设资金不足,也为中国的展览场馆管理提供了经验。当然,展馆的管理权成为了一个新的课题。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的合作中,德国三家公司在展馆管理方面取得了主动权,拥有50年的展馆管理权。这样在展馆场的使用上,中外展览公司之间如何协调就成为了一个敏感话题。

3. 国外展会品牌移植、联合办展。外国会展公司将国际品牌会展项目移植到中国,扩大其品牌知名度,使外资在占领中国展览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外资公司在中国移植品牌展会的最迅速、便捷的方式是联合办展,即与中国政府或行业协会有关的中资公司合作办展。最先将品牌展览移植到中国的是德国汉诺威公司,2004年,德国科隆公司把五金、家具、摄影和童装等几个领域的展会移植到了中国。2005年8 月,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与德国科隆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签订自2006 年开始,长期在中国联合主办“中国国际五金展”(CIHS)协议。汉诺威非常著名的信息与通信博览会(Cebit),现在以“亚洲信息与通信博览会”的名称在上海举行。

4.外资与中资建立合资展览公司。2000 年初,意大利展览业巨头博洛尼亚展览集团与上海博华国际展览公司组建合资展览公司———上海博建国际会展有限公司。2005 年2 月,锦江国际集团与世界排名第二旅游集团———日本株式会社JTB 签约合资成立会展公司,此举标志着中国和日本两大旅游“航母”将携手开拓中国会展市场。2005 年8 月,英国励展博览集团出资获得中国医药集团下属国药展览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份,成立了国药励展展览公司。与中资公司联合办展或建立合资展览公司的模式在外资公司中具有普遍性。中国很多展会都是由政府主导或是拥有“二级政府”身份的行业协会主办。这类展览会在中国的展览行业中有着相当的话语权。外资选择和行业协会或实力雄厚的政府相关公司合作,可以较为方便地获得办展批文,另一方面,外资公司可以利用中方的资金、基础设施和国内的营销网络等资源,更为便利地开展招商和招展工作,从而降低成本,攫取最大经济效益。

5.外资成立独资公司。暨2004 年初商务部《规定》出台后,11月21 日,由香港建发国际集团全额投资的建发(四川)展览有限公司正式开业。建发(四川)展览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70 万美元,总投资额100 万美元。同年11 月,日本最大的会展机构,康格株式会社在上海成立的康格会展(上海)有限公司正式投入运营。这是第一个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独资会展公司。据悉,康格会展(上海)有限公司选择独资公司的方式,是担心合资的方式可能会和中国的会展公司在经营理念等方面产生差距。

国外展览公司成立独资公司,单独举办展览会,带来新的管理理念和先进的技术,加剧了国内会展行业的竞争,加快了中国会展业国际化的步伐。商务部出台的《规定》中的条款如“在境内外举办展览、会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国家其他规定,在外资企业来华展览和出国展览的项目审批以及其他管理方面还有较大的限制。所以很多外资公司对于以独资公司的进场方式采取了谨慎保守态度。

6.收购或并购中国展览公司。2006 年以来,很多外资会展企业在华业务重点已经倾向于通过资本运作,收购或者并购国内有一定资质的展览企业或者有一定品牌影响的国内展览项目。1997 年CMP 公司并购上海博华展览公司;2005 年全球第一大展览公司Reed 并购中国国药展览;2007 年法兰克福公司与广州光亚展览公司在项目合作两年后正式进入并购。

对于跨国展览公司来说,通过收购或并购,可以有效利用中国本土公司原有无形资产,如管理经验、营销渠道、品牌等,大大降低生产和经营成本,实现赢利最大化;同时又可以避免合资中的矛盾和冲突,迅速提高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此外,外资展览公司国内展览企业“大鱼吃小鱼”的趋势,对中国目前尚处于稚弱的成长阶段的展览产业来说,将使其生存环境更加严峻,加速了国内会展行业优胜劣汰的步伐。中国在2003 年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涵盖了一般竞争法中关于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外资的并购垄断。但是品牌并购和传统国有展会品牌的价值评估等仍是外资并购中令人高度关注的问题。很多国有展览会的品牌无形资产是在政府长期扶持和投资的背景下形成的,在展览会举办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在展览会品牌并购过程中,会涉及评估国有品牌价值、确保国家利益的问题。

四、结束语

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进入中国的外资展览公司毫无置疑是一个帮助者。它们带来了成功的展览理念、管理模式、销售网络,帮助中国的展览业开发市场,树立品牌,推动了中国相对落后的会展业的发展。同时,外资注入中国展览市场也对中国会展业提出了严峻挑战,我们在机遇与挑战面前,必须审慎应对,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特色的会展业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王方华,过聚荣.中国会展经济发展报告(2009)[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第4篇

自从2000年以来,中国开始快速积累外汇储备,目前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已经跃居全球首位。以预防动机模型、缓冲库存模型等为基础的传统储备需求理论已经无法解释中国超常规模的外汇储备积累。从本质上看,一国外汇储备增长与该国国际收支顺差有密切关系。就此看来,中国外汇储备是长期“双顺差”的结果。然而国际收支顺差只是外汇储备增长的来源。在不同的汇率制度下,国际收支顺差并不一定引起储备大幅度变动。在浮动汇率制度下,国际收支顺差表现为本币升值,而不是外汇储备增加。在管理浮动和其他不灵活汇率制度下,如果央行对本币进行对称干预(即同时在汇率的两个波动方向上干预),则国际收支顺差对外汇储备的影响比较小,外汇储备的波动会比较稳定。中国的人民币汇率制度一直相对不太灵活,必然要求持有一定规模的外汇储备来维持相对固定的汇率制度。但是近些年来中国外汇储备呈持续大规模增长态势,远超过适度外汇储备规模要求。如果假设我国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采取对称干预外汇市场的话,是无法解释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的超常增加。显然可以假设我国中央银行采取非对称的外汇市场干预手段而造成外汇储备持续累积。

实际上,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新兴经济体在1997-1998年金融危机后,都积累了相当规模的外汇储备。用各种适度外汇储备衡量的标准衡量,这些经济体的外汇储备都超过了适度规模。学术界对于新兴经济体超额外汇储备积累的解释包括:

第一,预防动机的需要。

第二,“新重商主义”动机的需要。

尽管预防动机和“重商主义”动机这两种观点从表面看动机和出发点是不同的,但是它们都涉及到中央银行不得不逆风向干预外汇市场(意指中央银行面临本币升值压力时买入外汇,增加本币供应和减少外汇供应,从而减小本币升值压力;而中央银行在面临本币贬值压力时卖出外汇,增加外币供应和减少本币供应,从而减轻本币贬值压力),因而在外汇市场干预的本质上是类似的(Pontines和Rajan,2008)。但是中央银行并不一定在汇率的两个方面同时干预外汇市场。如果央行在汇率的两个方面都交易,这是对称干预,目的在于消除汇率双向的巨大波动,外汇储备波动不会特别大。然而,新兴经济体对外汇市场的干预大多是非对称干预,即单向地仅防止本币升值或者仅防止本币贬值。在许多新兴经济体采取出口导向型发展战略的情况下,货币当局更倾向于单方面阻止本币升值,以大规模购入外汇来缓和本币升值压力,结果这些经济体的外汇储备将大量增加。Pontines和Rajan(2008)对印度、韩国、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五国的外汇市场干预实证检验,发现新兴经济体干预外汇市场是不对称的,更多表现出“害怕升值”倾向而不是Calvo和Reinhart(2002)所提出的“害怕贬值”倾向。Stigler、Patnaik和Shah(2009)也发现,为了补贴国内贸易部门和促进出口,亚洲新兴经济体的货币当局在外汇市场上存在非对称干预――对本币升值反应更大。Ramachandran和Srinivasan(2007)对印度外汇储备和外汇市场非对称干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印度货币当局对卢比升值的反应显著大于对卢比贬值的反应,这造成印度积累了大量的外汇储备。

国外关于亚洲国家外汇储备与外汇市场干预关系的研究中,中国没有被包括在样本国家之中。国内大多数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外汇储备需求量与人民币汇率变动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后者确实对前者的规模积累产生了影响(黄继,2002;马娴,2004;巴曙松和朱元倩,2007)。但是国内这些研究并没有考虑我国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干预的对称性和非对称性问题。

在人民币一直有着强烈的升值压力情况下,可以推断中国积累巨额外汇储备是防止人民币过度升值的外汇市场非对称干预结果。这一推断是否正确,正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本文仅考察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外汇的直接外汇市场干预行为,因为上永翔(2009)经验分析发现,我国央行对外汇市场间接干预策略效果非常不显著。

二、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程度

为了确认我国中央银行外汇市场干预程度,需要找到中央银行干预外汇市场的变量。根据开放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外汇市场反应函数,可以将储备波动作为中央银行干预外汇市场的变量。同时储备需求理论表明,中央银行干预外汇市场和储备资产上的收益影响外汇储备。因此,中央银行净干预变量可以用外汇储备变动减去外汇储备资产的收益变动得到。外汇储备资产上的收益包括持有外汇储备资产的利息收益和由于不同储备货币之间汇率变动导致的汇率变动效应收益。外汇储备资产上的利息收益和汇率变动效应收益实际上就是持有储备的机会成本,即外汇储备资产在金融市场上的投资收益与把这些资产用于其他用途时所能获得收益的差额(Heller,1966)。外汇储备变动可以通过我国外汇管理局每月公布的外汇储备累积数据计算得出。关键问题在于估算储备资产上的收益。

中国外汇储备的币种构成是不公开的,根据社科院张明(2009)的推测,假定中国外汇储备币种结构中,美元资产占65%、欧元资产占25%、其他储备货币资产占10%。可见,我国外汇储备中,美元储备占比非常高。由于美元储备主要投资于美国国债,因此使用美国一年期国库券的月度收益率作为中国外汇储备资产的利息收益率,以此计算中国外汇储备的利息收益。美国一年期国库券的月度收益率数据来自美国美联储网站。对于储备货币汇率变动导致的估值效应,为了简便起见,仅计算美元一欧元汇率变动造成的估值效应,即用欧元资产当月存量乘以该月较上一个月欧元相对于美元的升值幅度,得到该月欧元资产的汇率升值收益(张明,2009)。美元一欧元汇率数据来自美联储公布的美元月度平均汇率。最后,用月度外汇储备变动减去月度外汇储备的利息收益,再减去美元一欧元汇率变动的估值效应,就得到我国中央银行干预外汇市场造成的储备变动量。用数学公式表达即为: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市场干预程度=我国月度外汇储备变动量一月度外汇储备的利息收益一美元对欧元汇率变动的外汇储备资产估值效应

持续多年的双顺差使得中国积累了巨额外汇储备,中国人民银行拥有充分干预外汇市场的资金来源。图1为2000―2009年中国外汇储备资产规模的月度变动情况。从图中可看出,利息收益导致的储备变动波动、美元一欧元汇率变动效应导致的储备变动、央行干预导致的储备变动在

2004年以前比较平稳,但在2004年之后这三者的波动都明显增强。实际上,几乎同一时期,人民币开始遭到巨大的升值压力,这表明从200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汇市场干预力度开始加大。尤其是2007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市场干预更加频繁,这些干预造成了中国外汇储备的波动。从总体上看,中国人民银行买入外汇的干预频率显著高于卖出外汇的干预,图形上显示为央行干预导致的储备正向变动次数非常多,这意味着我国外汇储备大幅增加。根据图1,央行的几次特别重大干预应该发生在2007年2月(净买入569亿美元外汇)、2008年10月(净卖出441亿美元外汇)、2009年1月(净卖出983亿美元外汇)、2009年2月(净买人1123亿美元外汇)和2009年5月(净买入1112亿美元外汇)。

三、构建模型

上一部分仅衡量了我国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干预所引起的我国外汇储备变化,但没有说明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干预是否对称。这一部分将构建衡量中央银行对称干预和非对称干预的实证模型。本文对于中国外汇储备积累与对称/非对称外汇干预关系的模型构建是以开放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直接干预理论为基础的。在中央银行直接干预条件下,它对汇率波动的反应函数为:

R=-Ptet (1)

其中R是储备变动。et为直接标价法下的本币名义汇率变动(以下公式中的本币汇率都采用直接标价法),即et≤0表示本币升值,et>0表示本币贬值。方程式(1)将汇率波动、外汇储备波动与中央银行外汇市场干预联系起来,二者的具体关系反映在参数Pt的取值上。如果pt=+∞,意味着该国实行完全固定汇率制度,本币升值和贬值压力完全为中央银行外汇干预所导致的外汇储备变动所吸收,因而本国外汇储备变动很明显。如果pt=0,意味着该国实行完全浮动汇率制度,本币升值和贬值压力通过外汇市场上本币汇率波动释放,中央银行不干预外汇市场,本国外汇储备变动为零。现实中,更多的国家采用中间汇率制度,即pt的取值范围为(0,+∞)。这意味着中央银行同时通过本币汇率变动和外汇市场干预变动来缓解本币升值和贬值压力。同时,pt取正值和负值还反映了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干预的风向。若pt>0表明了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的干预是逆风向干预:即在面临本币升.值压力时买入外汇,在面临本币贬值压力时卖出外汇。逆风向干预弱化了本币升值或贬值效果。若pt

将中央银行的反应函数(1)转化为计量模型,首先建立如下动态模型考察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对称干预:

Rt=a0+a1Rt-1+a2Rt-33+a3R1-6+a4Ae1+εt (2)

其中,ARt为第t-1期到第t期外汇储备波动。Rt-1Rt-3ARt-6。分别是外汇储备变动的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滞后值,以消除回归估计中残差的序列相关性。e1为从第t-1期到第t期本币对某一外币的即期名义汇率变动。系数a4衡量了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上是逆风向行事还是顺风向行事。如果,a0;本币出现贬值压力时,卖出外汇来削弱本币贬值压力,则Rt0,意味着中央银行顺风向干预。

接下来,在方程式(2)中引入区别本币汇率升值压力和贬值压力的虚拟变量Du和D王t来考察中央银行对本币汇率的非对称干预,从而方程式(2)修正为:

R5=a0+a1Rt-1+a2R1-3+a3Rt-3+λ1et+λ2D2,e+1+ε1 (3)

满足:D1,t=1,如果et≤0;否则D1,t=0

D2,t=1,如果eDt>0;否则DD2,t=0

其中,DD1,t和DD2,t分别为衡量本币升值和贬值压力的虚拟变量,其他变量的含义同方程式(2)。λD1和λD2分别衡量了本币升值和贬值时,中央银行干预对储备变动的影响。如果λD1

四、模型的估计

本文使用最小二乘法估计中国人民银行在外汇市场对称干预和非对称干预模型的参数。首先说明样本时期和数据来源。由于中国外汇储备从2000年起显著大幅增加,因此2000年为样本的起始点,以2000年1月-2009

年6月的月度数据检验中国外汇储备增加与中国人民币银行外汇市场对称和非对称干预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市场干预导致的储备波动数据来自第二部分的估算。人民币的汇率以人民币/美元的月度名义汇率为代表,数据来自美联储网站。所有变量都取对数。

为了防止回归,首先,用ADF方法检验各时间序列的平稳性。ADF检验表明(见表1),在水平值上,AR,在1%显著性上平稳,e,在5%显著性上平稳。因此,所有时间序列都是平稳序列。

接下来,对中央银行对称干预方程式(2)和中央银行非对称干预方程式(3)分别使用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结果见表2。

由于回归方程(2)和(3)的右边均有因变量的滞后项,因此回归结果中D.W值是无效的。为此,进行Ljung-Box Q统计量检验。该检验的统计值显示在显著水平5%上,残差序列不存在序列相关性,因此最小二乘法估计是有效的。

在整个样本期间中,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导致人民币对美元一次性升值3%,这一事件可能影响模型的稳定性。为了检验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是否对模型中变量关系有所影响,分别对回归方程(2)和(3)进行了Chow分割点检验。两个回归方程中,F统计量的p值均大于0.05显著性临界值,说明两个模型都是稳定的。

从表2可知,在对称干预的情况下,人民币汇率变动变量的系数为-0.37,根据前面的理论模型,这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在外汇市场上采取的是对称的逆风向干预。在非对称干预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干预风向与对称干预情况下一致,都是逆风向干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币升值压力变量的系数和人民币贬值压力变量的系数都为负数,分别为-0.29和-4.88。特别地,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升值的干预系数-0.29,远远大于对人民币贬值的干预系数-4.88。显然,我国中央银行对人民币升值压力的敏感性大于对人民币贬值压力的敏感性,也即是说在样本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是特别关注防止人民币升值的单向非对称干预。

为了验证我国央行在外汇市场上非对称干预结论在长期内是否成立,对回归方程(2)和(3)的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表明,两个回归方程的残差在1%显著性水平上不存在单位根(见表3),这证实了每个回归方程中各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的稳定关系。换言之,回归得出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对人民币进行的是非对称干预这一结论在长期内成立,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对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干预超过对人民币贬值压力的干预。

五、结论

本文通过建立外汇储备波动与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对称干预和非对称干预变量的模型,发现中国人民银行在外汇市场采取的干预手段是逆风向干预,并且在逆风向干预思想的指导下,对人民币汇率升值和贬值的两个方向上变动使用了不对称的干预方法。实证结果表明,我国中央银行对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干预超过对贬值压力的干预。这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解释了为什么我国近年来出现了超常规的外汇储备。在近年来,人民币一直面临升值压力,但人民币对美元名义汇率一直比较稳定(特别是2008年5月以来,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压力下又重新回到事实钉住美元)。其根本原因是央行通过大量购入外汇来抵消人民币升值压力,从而保障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第5篇

本刊讯(通讯员 张 洁)9月24日上午,由世界大学校长联合会(IAUP)主办、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承办的2013世界大学校长联合会年会暨中外教育研讨会隆重开幕。来自29个国家和地区的80多所知名大学的校长、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就增进高校间相互了解,促进高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及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发展进行了讨论。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徐济超、IAUP主席Neal King、学院理事长陈肖纯等领导、嘉宾出席开幕式。开幕式由院长李海俊主持。

Neal King在致辞中首先向学院将在2014年举行的十五周年校庆表示祝贺。他说当今复杂的国际社会要求教育者具有强大的领导力和远见卓识,我们需要建立起跨文化和地理的沟通交流的桥梁,为所有世界公民带来更好的生活。

陈肖纯在致辞中代表学院向各位来宾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了学院的发展情况。他说,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迫切要求,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理论体系的不断丰富和发展,也是中外合作办学的重要目标。IAUP为中外合作办学、中国高校国际化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会,对促进协同创新、加快学院国际化步伐具有重要的意义。西亚斯国际学院是一所年轻的大学,它一步一步的发展和成长离不开与国外高校的合作。学院鼓励国内外高校与世界各大学建立友好、长期、稳定、有效的合作关系,共享高等教育国际化的美好明天。

徐济超代表河南省人民政府对各位来宾表示欢迎,并从人口特征、教育特征、历史文化、农业特征、经济特征等五个方面介绍了河南省的发展现状和西亚斯国际学院十五年来在高等教育国际化道路上取得的成就。他说,教育的对外开放是河南省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广泛深入的国际合作加快了河南省经济发展。利用国外的教育资源、借鉴先进的办学和管理经验对于我们研究教育体系、办学格局和管理方式的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河南省教育要实现快速健康的发展,就必须同世界其他各国互相交流、互相了解、互相借鉴并共同探讨未来的发展战略和思路,努力做到共同进步、共同繁荣。本次会议的召开对于西亚斯国际学院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提高河南省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中原经济区建设乃至全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开幕式结束后,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林金辉、北京城市学院党委书记刘林等嘉宾分别就学校建设、人才培养、留学教育、协同合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与会人员进行了深入探讨。

第6篇

关键词:国际收支;顺差;经济;影响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在不断扩大对外贸易时,也出现了收支顺差的现象,长期持续存在并且不断扩大的国际收支顺差对我国产生的正、负面影响也在日益显现出来,它不仅仅体现在短期之内对我国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发展环境等。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国际收支顺差的研究,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国际收支平衡,从而促进经济能够朝着可持续和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探究国际收支顺差中的积极影响状况

1.国际收支顺差能够促进经济增长

国际收支顺差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国际收入总额大于支出总额。首先,经常项目作为国际收支平衡中最主要的项目,它的顺差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一方面,经常项目顺差能够刺激国内需求,提高国民经济总额,保障经常项目顺差,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我国净出口总额的增加,这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良好。导致国内需求增加主要因素是由于我国净出口贸易的增强,所以,国内需求就会不断提高。

资本项目主要是一个国家为了某种经济目的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发生的资本跨国界的收支项目,因此,资本项目顺差直接推动经济的增长。资本项目顺差直接增加总需求,拉动经济的增长,资本项目顺差主要是资本流入的增加,很大一部分都是外国商家对我国的直接投资,因此,资本净流入就会占国内总需求的主导地位,从而增加了投资需求,投资需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增加直接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外商直接投资的乘数效应扩大了经济增长规模,同净出口的乘数效应一样,在外商投资乘数的推动下,促进经济增长规模数同时增加。

2.国际收支顺差能够增加外汇储备

随着国际收支顺差的增加,其外汇储备也会逐渐增加,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我国综合实力、维护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以及引进外资的能力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冲击,使得我国的资本项目出现逆差,但是在其余时间之内我国经济呈现收支顺差。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国际收支顺差的增加也就大大增加了我国的外汇储备,特别是在2003年底,我国外汇储备就已经达到了4000多亿美元。外汇储备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也能够促使我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因此若国家的外汇储备的实力强,则可展现出我国更具有国际偿债能力,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还能够获取更加低成本的取贷款,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并且能够吸引更多外商来华投资,因为他们能够保证收回利润,所以,外商更愿意在我国进行投资,因此这符合当前积极引进外资,发展国家基础经济的战略目标。

3.国际收支顺差促进经济总量均衡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对外经济逐渐进入开放期,经济总量要想达到平衡点,需要很多方面的努力才能够实现,比如:储蓄投资、外贸等,当财政赤字时,储蓄会进入投资市场,还要增加进口,进而来弥补财政赤字的不足,实现经济总量的供需稳定、均衡,然而,这种方式从某种角度上来说,能够为我国经济平衡带来积极作用,但是也能够出现财政赤字与外贸赤字的双赤字现象。所以,一旦发现财政赤字的现象,在公众储蓄没有全部转移时,就要积极通过减少进口等方法去弥补财政赤字,达到经济总量均衡。我国目前采取的措施就是在储蓄没有转化之前,就积极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赤字的增加导致国际收支顺差的增加,净出口所得的资金就补充了财政赤字,因此,用国际收支顺差弥补财政赤字,既能够避免双赤字现象的出现,也能够对我国国民经济总量达到平衡起到积极的作用。

4.国际收支顺差全球化促进了国家经济安全发展

我国在开始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始终保持国际收支顺差,但是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以及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渐不再成为国际经济顺差。因为国际经济的顺差可以有效促进外汇发展,利于经济贸易实施,那么我国则成为当前国际上的债权国大国家之一。我国国际收支顺差促使我国不仅仅拥有足够的外汇资金去满足对外经济贸易的要求,在保障了对外支付的同时,也增加了我国对外国的清偿能力,特别是在面对国际金融风险的时候,可以有效的提升我国抵抗经济风险能力。

5.国际收支顺差可促进人民币汇率稳定以及宏观调控实施

国际收支顺差给我国带来了大量的外汇储备,因此,我国具有充足的外汇资金影响外汇市场,以此来稳定人民币汇率;同时,由于外汇资金占有国际市场总资金的份额相对较大,因此,能够调整正国际收支,并且确立我国出口贸易的主导地位;国际收支顺差也有利于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我国目前各个地区都在努力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所以,我国资本流动相对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收支顺差可以有效的推进我国积极财政政策实施,使得经济需求得到有效促进,更加迅速的推动国民经济发展,这对于我国放松货币政策等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探究国际收支顺差中的消极影响

1.国际收支顺差致使人民币升值压力和国际贸易摩擦增加

随着国际金融快速发展,国际间的顺差使得国内外的外汇市场对于货币需求量日益增大,如此以来,外币的汇值必行贬值,与此相反人民币则会出现升值。根据国际收支顺差发展,国际收支顺差带给人民的压力很大,也会使得国际顺差与人民升值呈正比例关系。故,过多引入外汇资本势必造成人民币升值压力骤升。

国际收支顺差对于国际关系并不利,会导致国际贸易矛盾的出现,由于我国的贸易顺差在不断增加,而与我国保持经济往来的国家就会出现贸易逆差,长此以往,双方就会产生误会、摩擦,逆差国也会通过WTO 的规则,对我国采取措施,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等,据统计,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也在增加。

2.国际收支顺差弱化了货币政策效应,降低了社会资源利用率

外汇储备的增减可影响到国际收支顺差的增减,同时也会影响外汇制度。若央行用人民币购买外汇,由于随着货币的投放而致使外汇流入增多,但是当人民币大量流入市场,其基础货币账户就会被外汇限制。这会导致央行无法正常发挥其有效地货币政策,进而促使我国物价上涨,引发通货膨胀危机。

国际收支顺差与国内储备相结合,会导致社会资源利用率下降,根据我们研究调查,由于我国的国际收支顺差造成外汇储备高达4000多亿美元,与此同时,我国国内居民的储蓄仅仅11万亿人民币,因此,这14亿人民币就成为了闲置资金,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闲置资金实质上就是生产资料和人力资源的闲置。总之,这大大降低了社会资源的利用率,于是,我国虽然出现了经济增长的良好态势,但与之并存的还有大量人口的失业。

3.国际收支顺差提高了外汇储备成本,增加了资金流出

凡事都是机遇与风险并存,我国能够在国际市场大力发展外贸,同时进行外汇操作也是存在风险的,主要是汇率风险。由于我国在计算风险的时候,始终是按照美元作为基本汇率参考,若美元出现贬值或者通货膨胀则会使得外汇储备出现贬值,此过程属于一个连续性影响的动作。由于外汇资金贬值,会使得我国经济面临巨大损失,出现国际收支顺差增加,在相应的国际金融市场外汇增加也会导致外汇成本增高。

国际收支顺差导致流出资金的数量快速增加,因此在结售汇制度下,需将外国的资金转成外汇储备,而外汇储备的标准汇率是按照美元汇率来进行计算。因此,国际顺差的增加促使我国拥有更多的外国债券,而外国债券实质上就是我国以外汇储备兑换而来的,因此,造成我国国内资金流出的也越多,于是,就出现了矛盾,国际收支顺差引进外资进入我国,出口随之增加。

4.国际收支顺差导致经济过于依赖国际市场,阻碍民族经济发展,出口结构难以调整难度大

无论是我国对外贸易还是引进外资都是存在风险的,我国出口导致国内的资源被国外利用,而且出口规模的扩大并利于我国国内资源的优化,长此以往,过分依赖国际市场,影响了我国出口结构的改变;而引进外资,不管方式如何,都需要付出代价作为交换;国内市场要听命于国际市场,如果一旦遭遇外国对我国施加压力,就会导致我国国内经济萧条,外国资本趁虚而入,进而控制我国的支柱产业,我国就会缺乏发展经济的自主性。

由于外商投资的加入,使得其严重对民族企业出口市场造成挤压。国际收支顺差的增加,实质上就是外国在我国直接投资的增加,外国资本一旦增加,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影响下,外国资本就会代替本国资本占据主导地位,也因为这样,影响了我国民族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严重阻碍民族企业的发展。外资企业如果占据了主导地位,政府就不能够顺利发挥作用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这不仅仅限制于调整出口结构,也给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带来了一定的负担。

四、改变国际收支顺差的有效策略

1.以经济增长促进就业

我国要积极通过出口拉动内需,并且使得经济发展与制定的战略目标相符,不断努力完善投资政策,从根本上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另外还要改善投资环境,政府部门切实履行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职责,从而解决当前就业压力。目前,我国资金利用率较低,造成失业人数逐年上涨。因此,我国就要改善储蓄转为投资的机制,充分利用闲置资金,进而确保我国经济增长的提高,带动就业机会的增加。

2.完善汇率机制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逐渐要满足资本项目达到相对平衡,在此过程中需要制定出相应的汇率机制,不断推进汇率机制进程,从而有效促进招商引资发展。要实行浮动汇率,不仅仅能够充分发挥外汇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还能够促进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由于当前对于资本项目的顺差研究逐渐减少,其不能够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还需要增加对外直接投资,可以有效的减少资本项目顺差。通过减少资本项目顺差,可以实现我国企业打破传统国外对我国设置贸易枷锁,从而可实现国际市场的扩展,而达到充分利用国际资源目的。

3.实施扩张性货币政策

扩张性货币政策,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配合财政公债政策;银行贷款要向出口等企业倾斜,扩大企业生产规模,为失业人口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还应注重将适度偏紧财政与扩张性货币政策相结合,这样能够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通过金融市场的开放,促进经济的发展。

五、结论

根据上文所述,在我国经济条件开放下,国际收支顺差会通过各种渠道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正面与负面影响是并存的,因此,我们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我国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彭晨,杨小静.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变动的支出转换效应研究――基于1994-2010年数据的协整分析[J].科技致富向导,2010,18(03):259-261.

[2]韩蓉,杨文杰.影响人民币汇率变动长期因素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2,20(05):12-14.

第7篇

关键词:银行间黄金市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创设

一、创设银行间黄金市场是改善央行公开市场操作效果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进口成本推进和因外汇占款而投放的基础货币过多而引发的通货膨胀。能否减少因为外汇占款而投放的基础货币数量和通过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有效地回笼已投放的基础货币,是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央行稳定人民币内外价值的关键。目前央行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平台的本币公开市场操作的效果并不理想,我国外汇储备资产继续增加,人民币的外汇占款仍在增多,国内流动性过剩的问题依然存在,物价水平继续上涨,2003年CPI上涨率为1.2%,2007年为4.8%,2008年6月为7.1%。

随着通货膨胀的蔓延,国内外金价均呈现上涨趋势。黄金因为具有较好的保值和增值功能而日益受到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青睐,国内黄金交易日趋活跃,2006年我国黄金零售投资需求增加到了60.4吨。2007年我国黄金消费需求上升到了326.1吨,估计2008年我国黄金消费需求量将达到350吨。到2007年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黄金生产国(270.5吨)和第二大黄金首饰消费国(302.2吨)。国内黄金市场在功能、规模和结构方面都有了明显的发展,黄金价格有可能在将来成为反映宏观经济走势的“晴雨表”和央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依据。

因此,央行应当积极主动地拓展与存款货币银行之间的黄金交易业务,建立银行间黄金市场,由央行向存款货币银行买卖黄金,吞吐基础货币。一是影响存款货币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和信用创造能力,调控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并稳定币值;二是可以优化目前不合理的国际储备构成比例,减少国际储备遭受的损失。

二、我国银行间黄金市场应选择场内市场型的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央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的现实平台是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这两个市场都是依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外汇交易和债券交易网络系统建立起来的,属于无形市场和场外市场。

理论上我国银行间黄金市场也可以像上述两个平台那样采用场外市场的形式,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之外另行构建,并通过黄金交易所银行会员的业务与现有的黄金场内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建立联系;但是从节约创设时间和经济成本、健全市场的功能与运行机制这方面考虑,采用场内市场和有形市场的发展模式、依托上海黄金交易所来构建银行间黄金市场更有吸引力,因为有效的银行间黄金市场需要具备安全、方便、快捷和联通其他货币市场与黄金市场的黄金交易系统及清算体系,要有适应央行与存款货币银行之间大规模、活跃的黄金交易需要的现货交易基础,该市场的交易还应该接受央行的集中监管。

2002年以来,上海黄金交易所就是我国主要的场内黄金现货市场,随着黄金期货等衍生品的逐渐推出和将来黄金交易所引入黄金衍生品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交易和金融交易会趋向活跃。上海黄金交易所依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2002年10月开始运行的全国范围的黄金实时交易系统,可以满足市场主体对安全、快捷的黄金交易服务的需要。上海黄金交易所还可以通过中、农、工、建四家清算银行的全国网点进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结算,可以确保客户安全、方便、快捷地存取和收付资金,可以确保客户实时接收和查询到上海黄金交易所以及国内外黄金等贵金属的交易信息。截至2008年7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银行会员已有28家。2008年3月符合银监会规定,可以参与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的商业银行也有将近20家。上海黄金交易所通过其银行会员的黄金业务与其他黄金市场和货币市场建立了较为广泛的联系。另外,上海黄金交易所还接受央行的监管。显然,央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已有的基础之上,对其交易系统加以改进和扩展,优化其业务品种和会员结构,就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相对短的时间建立起我国的银行间黄金市场。我国银行间黄金市场应选择交易所类型的发展模式。

三、依托上海黄金交易所构建我国银行间黄金市场的设想

央行要构建一个适合公开市场操作需要的银行间黄金市场,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重视黄金储备动态管理的货币调控功能

随着中外经济和金融融合度的提高,由国际收支变动带来的国际储备差额的变化对我国基础货币伸缩的影响日益加大,黄金储备在基础货币冲销操作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货币当局要重视黄金储备动态管理的货币调控功能,要认识到央行开展与存款货币银行的黄金交易业务对稳定币值和储备资产保值增值的意义,这是央行开辟以黄金为筹码的公开市场操作,构建银行间黄金市场的思想基础。

(二)建立黄金储备比例管理制度

央行应摒弃现行静态的黄金储备余额管理方式,确立通货膨胀目标管理制度,综合考虑目标经济增长率、物价上涨率控制目标、以黄金为筹码的公开市场操作需要等因素来确定我国黄金储备占国际储备的恰当比例(该比例定在10-50%为宜),通过经常性地参与国内外黄金市场交易尤其是开展与存款货币银行的黄金交易业务来稳定黄金储备占国际储备的合理比例。这是央行构建银行间黄金市场货币调控机能的业务基础。

(三)在国内外市场购入黄金,适当扩大黄金储备的规模与比例

鉴于美元贬值、国内外金价上涨和我国黄金储备的比例过低,央行应减持外汇储备,分阶段在国内外金价有所回落的时候持续购入黄金,将我国黄金储备占国际储备的比例提高到10%以上。通过扩大黄金储备的规模与比例来夯实央行以黄金为筹码的公开市场操作的物质基础。

(四)多种形式择机运营黄金储备以降低央行储备黄金的机会成本

降低央行储备黄金的机会成本有利于央行扩大黄金储备的规模与比例。预期金价下跌时央行可以通过黄金经纪商向从事黄金预售业务的采金企业出租部分储备黄金以获取黄金租借利息;预期金价上涨时通过黄金经纪商向采金企业提供借金还金的黄金贷款以获取利息并促进黄金产量的扩大;在金价看涨情况下,央行还可以动用黄金储备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黄金抵押借款,引进外资。总之,黄金储备功能的多样化可以提高其流动性和盈利性,减少黄金储备规模和比例上调的阻力。

(五)促进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化和规模化发展

央行要将上海黄金交易所最终建设成为符合公开市场操作需要的银行间黄金市场,还需要进一步丰富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交易品种,在完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Au(T+D)以及Au(T+5)品种的基础上,逐渐推出黄金期货等衍生品交易,为交易者提供规避市场风险的管理工具;提高黄金交易所的开放性,扩充国内外金融类会员的数量;除了允许国外金融机构通过国内银行会员在黄金交易所寄售黄金,还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允许国外金融机构直接在黄金交易所出售黄金,调节黄金供求与稳定金价;目前工商银行等部分商业银行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合作开发的个人黄金交易系统已正式开通,央行和银监会还应推动其他开设黄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或完成其二级黄金交易系统的建设,在此基础上允许个人投资者通过金融类会员的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品种和将来的黄金衍生品交易,允许个人投资者通过综合类会员的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买卖,提高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金融投资者和金融交易比例;完善国内有关黄金做市商制度的法律法规,规范和发展黄金做市商以增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流动性;吸引国际报价机构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报价,使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金价与国际市场金价接轨,央行可以考虑拿出部分国际储备,设立黄金平准基金来保持黄金价格的稳定,增强上海黄金交易所金价的弹性及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借鉴国外经验,发展黄金信托业务;尽快出台有关黄金ETF在国内发展的政策法规,试行和发展黄金ETF(黄金交易所交易基金),降低投资者参与黄金市场投资的风险,吸引更多的个人投资者参与黄金市场投资,活跃黄金市场,使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功能、业务和规模上适应央行以黄金为筹码的公开市场操作的需要。

(六)拓展央行与黄金交易所会员银行之间的黄金交易业务

央行还应结合黄金储备动态管理的需要,成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在黄金交易所设立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逐渐扩大与其他会员银行之间的现货黄金交易业务,使黄金交易所逐渐成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的一个环节。

(七)监管层应适度放宽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黄金期货业务的限制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交易规模的扩张是其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平台的必要条件之一,而要活跃该交易所的黄金现货交易,就需要在适当的时候引进黄金期货等衍生品的交易。为此,监管层就需要允许存款货币银行、未来推出的黄金ETF等金融类会员涉足黄金期货业务。银监会已经《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资本充足率达到8%,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黄金现货交易资格、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的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但我国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由于目前我国期货业的监管机构是证监会,所以未经证监会的批准,存款货币银行是无权从事黄金期货业务的。因此,证监会应当与银监会和央行开展期货市场的监管协作,允许央行监管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引入黄金期货等衍生品交易,放宽银行类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将来可能还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的限制,通过引入黄金衍生品交易,促进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交易规模的扩张,为央行与存款货币银行之间大规模的黄金现货交易奠定市场基础。

(八)发展以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为主的黄金场外市场

目前黄金场外市场的交易量约占世界黄金交易总量的80%以上,地位重要。我国黄金场外市场以商业银行柜台黄金业务为主,商业银行柜台二级市场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会员的黄金业务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一级市场建立了联系,二者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对于无法直接进入黄金交易所的个人投资者而言,商业银行的柜台市场仍是其投资黄金市场的主渠道。银监会和央行应允许和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存款货币银行成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允许会员银行个人投资者在交易所市场买卖包括黄金现货延期交收Au(T+D)以及Au(T+5)品种在内的黄金现货(包括纸黄金交易和实物金交易)与期货产品。继续完善和扩大商业银行的个人实物黄金投资、以投资功能为主的纸黄金(黄金存折)、以保值功能为主的实物黄金现货买卖以及金币代销等业务,尽可能扩展上述银行业务所涵盖的黄金现货交易品种的范围;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逐渐扩大商业银行的网上黄金买卖业务;加大我国场外市场的产品创新力度,逐步推出黄金远期、黄金期权、黄金掉期、黄金积存计划、黄金管理账户等非标准化的黄金产品,满足场外市场投资者多样化的黄金投资需求,以银行柜台市场的发展来支持交易所市场的扩展,为央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展以黄金为筹码的公开市场操作准备市场条件。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人民币;汇率衍生产品;外汇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2-0053-06

2005年7月21日,我国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了改革,实行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随着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币汇率弹性逐渐加大,微观经济体面临的汇率市场风险不断增加,客观上增加市场对人民币汇率衍生产品的需求,监管部门也加快了发展境内人民币汇率衍生品市场的步伐。2005年8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年8月10日,又了《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通知对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交易市场交易主体范围、推动人民币远期和掉期等衍生产品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汇改后我国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新发展

(一)外汇市场参与主体不断扩大,为市场的进一步繁荣奠定了基础

一是从事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银行增多。截至2006年底,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中外资银行达到54家,其中汇率改革后新批准47家。

二是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参与者逐步增加。汇率改革后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截至2006年底,会员总数达到262家(重新登记后会员数),其中包括150家外资银行、111家中资金融机构和1家企业会员。即期外汇市场参与者的增加方便了做市商和其他商业银行在即期市场寻找对冲衍生产品敞口头寸的对手。

三是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主体增加。2005年8月8日起,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远期外汇业务,符合条件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均可参与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截至2007年5月末,已有83家中外资商业银行会员获准成为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1]

四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汇率风险,寻找规避汇率风险的途径。汇率改革后,企业有关外汇衍生产品的咨询不断增加,部分商业银行也有针对性地拓展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二)扩大外汇市场交易品种和业务范围

在原有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基础上,2005年8月2日银行获准对客户在外汇零售市场开办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2005年8月8日,银行间市场推出远期外汇业务,符合条件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经国家外汇局备案后可参与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截至2007年5月末,已有83家中外资银行会员进入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

2006年4月24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银行可以开展以套期保值和头寸结构调整为目的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交易。截至2007年5月末,已有76家银行取得银行间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会员资格。

2006年8月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开设英镑对人民币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外币交易币种从美元、港币、日元和欧元4个扩大到5个,进一步便利了贸易结算,为市场提供了更多的平盘渠道。[2]

(三)正式引入做市商制度

2006年1月4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人民币对外币交易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持续提供买卖双边报价,能加强市场流动性,平滑市场价格波动,提高交易效率,分散风险,同时做市商也集中了市场供求信息,成为重要的定价中心。截止2007年5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核准做市商22家,其中中资银行13家,外资银行9家,做市商交易量约占询价和竞价市场总成交量的90%以上。

(四)实施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政策改革

2005年9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了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统一了中外资银行头寸的管理方法。2006年初,允许做市商将远期敞口头寸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即银行对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和银行远期交易形成的敞口都可以在签约时到即期外汇市场平盘。2006年7月1日,将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推行至全部外汇指定银行。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对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完善人民币汇率衍生产品交易机制,促进银行加强汇率风险防范,改进风险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增加了交易方式

2006年初,即期外汇市场引入了询价交易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可自主决定采取询价或竞价交易方式,提高了交易灵活性,同时交易费用大大降低。更为重要的是,询价交易本质上就是场外交易(OTC),做市商和其他商业银行可将外汇衍生产品所形成的头寸在场外交易的即期市场上平盘,因而它有助于增加做市商和其他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主动性。

我国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虽然汇率浮动在数量上调整的幅度不大,但对市场发出的信号非常明确,再加上发展外汇衍生产品配套措施的跟进,我国外汇衍生产品市场有了一些新发展。但与英美等国家交易品种复杂、日均成交量上千亿美元、场外交易极其发达的成熟衍生产品市场相比,我国的衍生产品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2006年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476笔,总成交金额140亿美元,日均成交量5786万美元,同比日均成交量增长108.6%;人民币外汇掉期成交2732笔,交易金额为508.6亿美元,日均成交量2.99亿美元。

二、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机遇与挑战分析

2005年7月的汇率改革措施概括起来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二是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后者主要包括对结售汇制度的完善。这两项内容为汇率衍生产品的发展提供了真实需求。与此同时,一些相关的基础市场和金融环境的改善,如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和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为大力发展金融衍生产品提供了重要的市场条件和制度保障。[3]本文将用SWOT(注:SWOT分析:又称为态势分析法,它是由旧金山大学的管理学教授于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来的,是一种能够较客观而准确地分析和研究现实情况的方法。SWOT四个英文字母分别代表:优势(Strength)、劣势(Weakness)、机会(Opportunity)、威胁(Threat)。就是将与研究对象密切相关的各种主要内部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等,通过调查列举出来,并依照矩阵形式排列,然后用系统分析的思想,把各种因素相互匹配起来加以分析,从中得出一系列相应的结论,而结论通常带有一定的决策性。运用这种方法,可以对研究对象所处的情景进行全面、系统、准确的研究,从而根据研究结果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计划以及对策等。)分析方法,从优势(Strength)、劣势(Weakness)、机遇(Opportunity)和威胁(Threat)四个方面分析发展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所面临的金融生态环境(见表1)。

(一)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优势分析

1.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双向波动特征明显,波幅明显扩大。汇改以前,由于人民币汇率的波动非常小,市场缺乏避险的动机,所以人民币远期交易十分清淡,对其他人民币衍生产品的需求也受到抑制。据统计,从2001年初到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美元汇率平均历史波动率仅为0.05%。汇改之后,人民币/美元汇率波动率仍然很低,但比汇改之前明显波幅扩大(见表2)。

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6年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日均波幅由2005年汇改以后的0.02%提高到2006年以来的0.04%,单日最大波幅为0.21%,超过人民币汇率最大日波动区间(千分之三)的2/3。图1显示汇率改革后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幅度明显加大,而且有升有跌,单边运行的情况有所改善。

2.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2006年1月4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全面引入人民币对外币交易做市商。这是指经核准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持续向会员提供人民币与外币的买卖价格的外汇指定银行。做市商制度是国际外汇市场的基本市场制度。做市商通过自身的连续报价和交易,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平滑市场价格波动,提高交易效率,分散风险,并通过买卖价差盈利。同时,做市商也集中了市场供求信息,成为重要的定价中心。做市商制度的建立,使中央银行逐步转为单纯的市场调控者,不再承担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责任。

引入做市商之后,银行间市场从撮合竞价交易转变成由做市商连续报价交易,将集中交易模式变成了分散交易模式,改变了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以外汇交易中心每日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加权平均计算出来。由做市商通过自身的买卖行为为市场提供良好的流动性,使得银行间外汇市场更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关系,因此有利于更合理汇价机制的形成。

3.监管当局对发展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的大力支持和推动。汇改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了一系列关于调整外汇交易管理的政策措施,这包括扩大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和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的市场准入门槛,放宽了银行可从事远期结售汇的交易项目,凡是银行可以从事即期结售汇的业务都可以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开办人民币/外币掉期业务和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对外汇指定银行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等等。这些政策措施表明监管当局对发展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大力扶持。

(二)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劣势分析

1.人民币利率的未完全市场化和人民币未完全可兑换制约了远期汇率的形成。目前,国内的远期结售汇市场的定价是根据抛补利率平价理论设计而来,远期外汇汇率的形成实际上就是两国货币的利率差。具体来讲,人民币远期结售汇的汇价计算方法是:

远期汇率=即期汇率+即期汇率×(本币拆借利率-外币拆借利率)×远期天数÷360

在计算上,外币拆借利率一般使用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本币利率则采用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根据这一形成机制理论,如果本币利率市场化改革没有到位,汇率市场化改革也将难以推进。由于我国人民币未实现完全自由兑换,即期外汇市场上的需求没有充分反映,这样形成的远期结售汇价格和即期结售汇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偏离。这些因素制约了人民币衍生产品的创新,令国内企业无法充分享受到衍生产品带来的避险和保值功能。

2.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单边预期强烈,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供给与需求不匹配。目前市场上对人民币汇率走势的预期可概括为两种,一是短期稳定,二是长期升值,反映在外汇衍生产品的供求关系上,就是短期衍生产品供给多、需求相对不足,长期产品供给缺乏、难以满足长期需求。一方面,大多数市场参与者认为,我国汇率改革坚持的是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短期内央行不会让人民币大幅升值。因此,企业等经济主体对短期(一年期以下)汇率风险规避产品的积极性不高。加上利用衍生金融工具避险成本较高,制约了企业衍生交易的实际发生。另一方面,大多数企业认为,虽然人民币长期将呈升值趋势,但由于其中隐含诸多的不确定性,因此对长期外汇衍生产品需求也仅是潜在的需求。

3.银行对人民币衍生产品的定价能力弱。从事衍生产品业务时间较长的银行,产品较为丰富,能够更好地通过市场信号进行成本核算,制定最优价格,价格传导较为及时。而从事时间较短的银行在测算成本时,往往参考其他银行定价,表现出较弱的定价能力。目前,中资商业银行分行没有外汇衍生产品设计、定价和头寸管理的权限,这一权限由总行来行使。这是因为国有商业银行各分行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一些技术前提还没有完全具备,专业人才培养需要一个过程,将产品设计、定价和敞口头寸管理等权限集中在总行可以消除分行的风险点。但从长远看,商业银行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最终目的在于管理风险并从中盈利,权限集中在总行的做法不利于银行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功能。

4.银行远期结售汇风险控制手段不足。目前银行对该业务风险控制的日常做法是实时掌握市场动向,测算出远期敞口综合成本,对敞口变化进行严格的监控。从理论上讲,远期结售汇头寸可以直接在银行间远期市场平盘及在即期市场反向操作等两种方式控制风险,但是目前这两方面都不能完全满足银行风险控制的需要。一是国内银行间远期市场刚刚起步。自2005年8月15日银行间远期交易上线以来,市场交易较为清淡,流动性不足,甚至出现“单边市”局面,大量的同方向敞口头寸无法平仓,银行因此积累了大量的净售汇敞口。二是即期市场和远期市场尚未完全打通。在利率平价理论下,银行做外汇远期的同时,需要拆借一笔本币或外币在即期外汇市场结售汇,但在我国资本项目还未完全放开的情况下,各商业银行只能在规定的外债项目及指标下拆借外币,且不能在即期外汇市场上随意结售汇。

(三)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机遇分析

1.微观经济体对汇率避险产品需求的增加。汇改前,在近似联系汇率政策下,由于人民币仅是小幅度的波动,企业通过适当的内部调整就可以应对汇率变化,不必通过运用金融市场的金融衍生产品等工具防范和化解汇率风险,因而,企业缺乏汇率风险意识和规避汇率风险的能力。但在汇改后,随着中国经济走向全球化,对外贸易和投资的不断增长,企业在贸易、投资过程中涉及的外汇种类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其面临的外汇风险也将增加;同时,随着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市场化深入,汇率弹性加大,为了提高外汇风险管理水平,锁定风险,企业需要各种不同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对冲。因此,汇改后大力发展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正好契合了微观经济体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需求。

2.发展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是推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提高人民币汇率弹性的内在要求。大力发展外汇衍生产品市场,是促进汇率形成市场化的重要手段,是汇率改革的重要内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其原生金融产品市场的发展,这是衍生金融市场的特征之一,外汇衍生产品市场也是如此。微观主体通过运用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减少或避免外汇损失,为参与国际经贸往来和外汇交易保驾护航;外汇衍生产品的特殊作用和功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外汇交易,增强外汇市场的流动性;不断出现的衍生品种为微观主体通过外汇市场参与国际融资提供新的渠道。更为重要的是,外汇衍生市场通过竞价方式产生的衍生品价格充分反映了交易主体对汇率走势的预期,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该价格是趋向于均衡汇率而变化的。

3.中资银行拓展业务范围,提高竞争力的需要。根据中国加入WTO条款的要求,从2006年年底开始,外资银行已享受国民待遇,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站在同一起点上进行竞争。开展增值业务将是中资银行提高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国际上一些大的商业银行的利润主要来源于衍生品的交易与开发,许多大的金融机构设立的金融创新部门盈利已超过了传统部门。与外资银行相比,中资银行在利用外汇衍生产品方面显然处于劣势。因此,在中国开展外汇衍生产品的创新与交易,将有力地促进国内金融机构拓展外汇业务范围,使国内银行从传统的、单一的存贷业务拓展到利润空间更大的衍生产品创新和交易中去,积极参与国际外汇市场的竞争,不断提高金融创新与金融服务水平。

(四)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威胁分析

1.对市场参与主体存在交易限制和管制。由于目前企业在交易品种、寻找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对手等方面受到市场环境的限制,银行在交易规模、选择规避风险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在远期市场尚未引入做市商制度等,导致外汇衍生产品市场上参与者有限,交易量不大,报价受限,流动性不足。

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为例。一是由于企业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伙伴仅限于其外汇账户开设的银行(特别是资本项目下账户的限制更明显),这就使能够提供更好的衍生品的其他银行与该企业的远期交易受阻。二是外汇管理要求的“实需原则”使得企业对尚未签订合同的但未来必定会发生的外币现金流进行避险受到限制,限制了企业对未来的外币现金流的避险需求。三是全额履约的交易规则使得企业不能自由保留外汇,不利于“藏汇于民”的管理思路。依据现行规定,企业远期结售汇合约最终必须按合约本金全额交割,这就意味着企业无法在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的同时继续持有外汇,使得市场仍然存在中央银行被动吸纳结售汇多余外汇的现象,不符合当前“藏汇于民”的外汇管理整体思路。四是拥有做市商资格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实行的是权责发生制,若将远期结售汇业务未履约的额度包含在内,就可能出现做市商在即期市场卖出未履约的买入合同时,结售汇综合管理头寸为负的现象。做市商既要规避风险,又不能违反结售汇头寸限额管理区间下限为零的规定,就只能减少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发生,最终导致市场交易量下降,流动性不高,不能正确报价的结果。

2.企业对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功能定位的认识存在偏差影响了参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积极性。汇改以来,国内大多数企业正在逐步适应汇率变动的现实,但国内企业对运用人民币衍生产品交易规避汇率风险大部分停留在了解阶段,实际使用不够普及,对衍生产品的了解程度、理念、经验与跨国企业相比有一定差距,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而且企业通常存在以下错误观念:一是由于汇改前我国人民币汇率长期固定,令企业思维固化,不能扭转观念,正确地认识因锁定汇率风险带来的成本固定。二是部分企业误认为衍生产品能够消除企业全部的风险,而没有认识到其功能只限于规避汇率风险。三是部分企业认为政府间的对外贸易政策、进出口商品市场的供求、价格、出口退税等因素对进出口的影响要远远大于汇率因素,因此对汇率风险的关注度不够。四是不少企业参与远期结售汇交易不是出于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更多的是想利用远期和即期的汇率差价进行盈利,而一旦这种心理预期没有实现,企业便将不满归于外汇衍生产品,继而影响到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积极性。

3.境外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NDF)市场对国内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的定价权的牵制。2006年6月24日,全美最大的期货交易市场――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简称CME)宣布,将于8月28日开始在其全天候的电子交易平台GLOBEX上推出人民币对美元、欧元和日元的期货及期权产品,是继香港、新加坡和日本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Non-deliverable Forwands,简称NDF)市场之后的第四个境外人民币NDF市场。与前三者不同,CME的举措,为境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增加了场内交易品种。CME的人民币期货和期权产品是场内交易的标准合约,外汇期货和远期外汇交易非常相近,期货价格就是远期汇率。CME是场内市场,其影响力要远大于场外的NDF。此外,考虑到其市场地位和影响力,其推出的人民币期货和期权交易对境内人民币汇率走势的牵制和压力不容轻视。[4]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国内外市场的关联日益密切,竞争也日趋激烈。一旦境外相关市场发展成熟起来,国内市场的后发劣势很难逆转,在规则标准、市场管理等方面将陷入被动。新加坡和东京日经指数期货之争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大力发展境内人民币汇率衍生产品市场将面对来自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强大挑战。

4.企业采取的其它规避汇率风险措施对人民币汇率衍生产品需求产生分流。汇改以来,企业避险手段日趋多元化。如对外贸易中采用多种货币计价,提高非美元币种结算比重;在合同中加列货币保值条款与进口商共担汇率升值风险;调整商品贸易的价格;利用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发票贴现等贸易融资业务实现提前收结汇,利用进口延期付汇、海外代付推迟付汇时间;在外汇收支中利用货币对应来规避风险等措施。这些措施的功能和外汇衍生产品相似,均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汇率风险进行管理。因此,对企业采用外汇衍生产品的市场需求产生替代效应,影响了进一步做大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

三、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和货币市场的发展

发展人民币衍生金融产品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定价问题。在外汇衍生产品定价中,既要用到即期汇率,也要用到无风险收益率,也就是金融市场中投资者要求的最低回报利率,无风险利率就是基准利率。金融市场的投资通常通过观察基准利率的变化,来衡量市场的走向和风险。此外,由于外汇衍生产品往往涉及多个市场、不同期限,为保持无套利均衡原则,必须形成金融市场间相对统一和期限完整的收益率曲线。如果各个市场严重分割,相关利率人为地偏离市场价值,就会削弱衍生产品自身的保值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造成市场混乱。由于利率在衍生产品定价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建立准确反映资金供求关系的利率体系,对于衍生产品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完善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外汇管理法规

在可预期的衍生产品市场的规模发展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跟不上市场发展的脚步,衍生交易参与者将无法明确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外汇衍生产品的相关法规,并由于衍生交易的特殊性,应单独制定成文法规。目前,在法规制定中首先应当明确和放开的外汇管制是有针对性的放开资本管制,取消交易的真实性审核。放开资本管制,可使衍生交易双方合法的交割与支付,避免了外汇法律风险。取消交易的真实性审核,是回归人民币衍生产品交易的本质,即带有避险和投机的双重特征。同时,应在适当的时机放松微观主体参与远期交易的限制,加大意愿结汇的力度,将“实需”原则逐步过渡到“自由”原则,将潜在的外汇供求转化为现实的外汇供求,强化市场供求对汇率形成的作用。

(三)培育和发展境内人民币NDF交易市场

从技术层面分析,各银行在外汇运营头寸较紧的情况下,仍千方百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的主要原因在于当前市场条件下结汇是规避存量外汇汇率风险的惟一途径。为此,不能简单地禁止或限制银行将境外募股或战略投资结汇,而应通过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途径从源头上疏导出于合理避险目的的巨大结汇需求。建议在即期外汇市场管制程度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技术性安排,取消对远期结售汇的实需管理和实盘交割原则,允许外汇指定银行推出面向境内机构、个人的以人民币为清算货币的无本金交割本外币远期交易(即境内人民币NDF),交易双方在远期合约到期后按约定汇率与到期实际汇率差价以人民币进行差额结算,而无须实盘交割;开设银行间境内人民币NDF交易市场,使之与面向客户的零售市场共同构成相对完整的人民币NDF市场体系,在满足境内机构、个人在继续持有外汇的同时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的需要同时,为市场提供了充足的流动性。

(四)尝试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外汇间衍生产品交易以活跃市场

对一些较为复杂的人民币对外汇的衍生品业务,不能无视市场需求和承受能力而盲目推出,否则会重倒过去发展人民币与外汇间期货交易的覆辙。为了活跃即期市场,培养管理汇率风险的能力,可以在国内建立外汇间衍生品市场,吸引银行、客户等微观主体在本国市场进行外汇间的衍生品交易。新加坡早在1984年就已做出有益的尝试。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通过与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建立共同对冲机制,使国内投资者能在新加坡参与外汇间的交易,扩大了投资者参与交易的规模和范围。在国内建立外汇间衍生品市场,可以充分挖掘潜在的外汇供求,积累参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经验,为人民币与外汇间衍生品的出炉做充分的准备。同时,能够扩大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实现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接轨。这既起到推动外汇即期市场、衍生市场发展的作用,对人民币与外汇间的衍生品交易而言,也没有违背从初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规律。

(五)积极推出场内人民币衍生产品

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包括交易所和场外市场(OTC)两个部分,其中交易所产品以增加现货市场的流动性和具有更强的价格发现功能而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场外市场的发展离不开一个运行平稳、流动性良好的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以便从中获得其管理风险和资产定价所需要的市场数据和流动性对冲工具的支持。目前,国内银行间市场虽然已经推出了远期交易和掉期交易,但交易活动并不活跃,这与国内缺少期货、期权等市场强大的流动性支持,从而使交易商无法找到足够的流动性对冲工具有较大关系。其次,活跃在境外的NDF和CME即将推出的人民币期货和期权产品,使中国面临着激烈的国际竞争。此外,现阶段人民币汇率波动的浮动比较小,因此,对汇率期货和期权产品的风险的可控性相对较强,正好为我们提供了积累经验的过程。应该争取尽快推出场内人民币衍生品市场,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 王允贵.中国外汇市场的发展与创新[J].中国货币市场,2007,(6).

[2] 李豫.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历程与前景[J].中国货币市场,2007,(6).

第9篇

[关键词] 外汇储备 币种结构 资产结构 动态管理

10多年来,我国的外汇储备急剧上升,10年扩大了10倍,从1996年的1050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超过10000亿美元,2007年达到15300亿美元,同比增长43%。与巨额外汇储备规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外汇储备的投资渠道、投资方式却相对匮乏,投资收益偏低,外汇储备管理水平与快速增长的储备规模不相适应。

一、注重外汇储备结构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多年来外贸高速发展和外国投资的大量引进,是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的主要原因,在当前我国整体宏观经济环境下,外汇储备规模增长局面短期内很难改变。因此当前的重点不是被动地控制外汇储备的规模,而是积极主动地管理好外汇储备的结构,尤其是合理选择外汇储备的币种、资产组合,提高外汇储备的运营效率,降低持有外汇储备的成本和风险,以寻求良好的外汇储备投资收益。

传统的外汇储备结构管理是坚持外汇储备资金投资以安全性和流动性为主,适当兼顾盈利性的原则。在保持外汇储备资产的安全、有效和价值稳定的前提下,如果外汇储备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已经得到保障,再考虑收益性。而面临当前我国巨额外汇储备规模的条件下,应当探讨动态、分量和创新思路实施外汇储备结构管理,进行积极的投资运作和储备资产的投资管理,以确保外汇储备资产保值增值。

二、当前我国外汇储备币种、资产结构分析

我国外汇储备结构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外汇储备币种结构不合理。美元的比例过大,而国际外汇市场的动荡,美元的贬值等因素,使我国外汇储备资产面临资产损失的风险。第二,储备资产投资结构主要以存款、债券等形式保有,造成外汇储备资产收益较低。外汇储备资产进行专业性的、周密的投资战略安排不够,没有充分考虑其盈利性。第三,外汇储备资产管理缺乏灵活的投资运作机制,以及完善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我国目前外汇储备在币种结构上选择了美元、日元、欧元、英镑等多币种结构,但仍偏重于美元,美元资产在外汇储备中的比例约为70%左右,外汇储备中币种组合中仍然存在过于单一的问题,美元占的比重较大的问题应逐渐改变。在资产结构上偏重于美国财政部国债和政府机构债,这两者在我国外汇储备中所占比例约为60%左右。币种结构上偏重于美元,形成了美元贬值带来的资产缩水风险;资产结构上偏重于外国政府长期债券,造成了我国外汇储备的收益率偏低的问题。

目前最现实和最可行的方法,是实施外汇储备的币种结构调整和资产结构动态调整。在币种结构方面,应该适当扩大欧元资产和日元及其他资产的比重;在资产结构方面,应该扩大投资于美国机构债和企业债的比重,并增加对美国股市上蓝筹股的投资或进行直接投资,以谋求较高的投资回报。近年来,美国经济衰退,导致美元在国际市场上周期性贬值,加上通货膨胀的因素,大量持有美元资产,将面临外汇储备财富严重缩水的风险。从国际金融市场及美国整体经济分析,美元中长期仍然面临贬值的风险,因此美元储备的风险也在增加。同时无形中对美国提供低息贷款,美国坐享了我国外贸出口价格低廉的好处,却以我国出口贸易顺差为口实,施压人民币升值。因此,面临当前的国际经济状况,有必要加大外汇储备多元化的力度。在我国外汇储备不断增加,国际经济日益复杂的形势下,如何选择合理的货币结构以保证外汇储备的安全性和盈利性是目前值得讨论的一个理论和现实问题。应该根据各主要贸易伙伴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额及经贸往来建立动态的币种结构体系,以满足盈利性和未来经济发展的外汇储备资产合理配置不同的外汇币种。

在外汇储备结构管理上,我国还处在认识不足,缺少深入的理论研究与实践阶段。因此,应结合我国外汇储备不断增长的势头,在充分技术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外汇储备币种的合理比例。要优化外汇储备的货币结构和资产结构,拓宽外汇储备投资领域、投资渠道和投资方式。

外汇储备结构管理应实施动态管理,并建立实时的监测机制,跟踪国际市场外汇的汇率变动趋势,循序渐进地调整储备货币的币种结构及投资资产结构和投资方向,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方案与策略的调整。

三、外汇储备结构管理的战略方向

前面提到我国当前的外汇储备规模已超常增长,从总量上过多已经造成了储备资产的浪费。因此,我们应该突破外汇储备资产投资以安全性和流动性为主,适当兼顾盈利性的原则,对于大量的超额储备资产首先考虑其盈利性。打破传统储备资产三级结构管理的思路将目前我国外汇储备资产分量、分为四级储备资产形式的组合与安排。即将超额的外汇储备进行以盈利性为首要目标的、积极的、进取的投资策略,提高储备资产的投资回报。

依据国际收支理论,外汇储备的主要作用为弥补国际收支逆差,偿还外债和维持汇率稳定。结合我国的经济体制、金融与汇率改革的特点,我国的外汇储备用7000亿美元已经可以满足一般意义的储备资产职能。因此,从总量上我们可以将现有的15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7000亿美元,按照传统储备资产三级结构管理,统筹兼顾各种储备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与盈利性为原则进行管理,并由我国外管局统筹运作管理。而其余的8000亿美元,按照以盈利为首要目标的管理进行投资运作,我们称为四级储备资产管理的创新战略,强调这部份外汇储备,一定以增值、盈利为投资管理目标,这部分储备资产由专门的投资公司进行管理。

第一部分7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用来满足流动性和预防性的外汇储备策略,并需要建立高流动性的资产组合。具体分为常规的三级储备,从分量上可将外汇储备的3000亿定为一级储备资产,确保其流动性最高,但盈利性最低,以满足我国应付短期外债和外贸进口,短期的交易性需求的那部分外汇储备。一级储备资产的形式为国外银行活期存款、外币商业票据和短期政府债券。一级储备用于满足中央银行日常交易的基本的政策需要,这一特点决定了储备的管理必须侧重于安全性流动性,投资期限应在1年以内,保证随时可变现的需要。

将我国外汇储备的2000亿美元作为二级储备资产,其流动性低于一级外汇储备,盈利性高于一级储备。二级储备为预防性储备是指被货币当局用于维持本币汇率、维系金融稳定,以及充当信用保证、防患突发事件的那部分外汇储备,以应付金融、外汇改革,对冲风险。二级储备资产在需要时保证可通过贴现的形式变为现金,以在必要时弥补一级储备资产的不足。二级储备资产主要为1年~3年的外国政府债券和中期理财产品,其主要形式为外国中期政府债券及AAA级欧洲债券。预防性储备的管理盈利性高于一级储备,其投资期限均在1年以上。

将2000亿为三级储备资产,其盈利性高于二级储备,流动性低于二级储备的中长期投资资产。三级储备资产为风险小、收益稳定和期限长的投资性资产,这部分储备资产主要考虑我国中长期的外债偿还的需要,稍偏重于盈利性以弥补借用外债的资金使用成本。我国外汇储备的期限结构必须参考外债期限结构,针对不同的币种与金额与之保持一定的对称性,并根据外债期限结构变化,对储备资产结构加以调整。上述三级储备依然重视流动性和安全性,主要满易性和预防性需求。对于这部分外汇储备结构管理,调整外汇储备的币种结构、期限结构和资产结构将是逐步的和渐进的,对于市场的冲击可能较小。

其余的8000亿美元为四级储备,主要保证外汇资产的盈利性。进行投资管理运作,投资有价证券、能源、房地产甚至直接进行投资,以及投资海外高收益的长期资产,并引入衍生工具进行外汇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国际实践证明,只有用于满足盈利性和发展性需求的外汇储备资产才适合进行长期投资。

对于我国来说,盈利性应是目前我国外汇储备结构管理中要引起高度重视的目标和战略方向,但如何实现盈利性,就要进行考虑各种储备货币的风险收益组合问题。如果通过有效的投资策略,将8000亿美元的超额外汇储备投资回报比较投资美国国债可提高两个百分点,达到7%的水平,我国每年将多获得160亿美元的收益,这只是最保守的估计,有效投资管理的好,到达8%、9%,海外基金的平均回报是9%。用这笔储备资产额外的回报增加社保投入,全国城镇职工可大幅提高退休后的收入;也可用来增加教育投入,带来全面教育水平和国民素质的提高。总之用来解决民生问题,真正实现国富民强、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我国的外汇储备投资面临着巨大挑战,外汇储备规模巨大,引人瞩目,增大了投资管理的难度。外汇储备结构管理实施动态、积极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且超额储备以盈利性为首要战略方向。其基本思路是跳出流动性管理,不再仅仅持有国外政府的短期债券,而是进行长期投资,追求相对更高的投资收益率。

参考文献:

[1]张东敏:浅析我国外汇储备的最优化管理问题.科技智囊,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