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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上看,农业保险既带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又带有私人产品的性质,若交易双方成本利益出现失衡就有可能导致交易效率的损失,因而为了促进农业保险在经济市场中的稳定发展,政府应该从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方面对其进行扶持,以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一)农业保险市场失灵
农业保险发展出现市场失灵的原因在于农业保险发展的供需双方出现矛盾,导致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保护作用削弱。供需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保险的价格高。保险价格主要由纯费率与附加费率构成,其中纯费率是保险人能够支付的索赔成本,是保险价格的主要部分。首先,由于农业保险是为农业生产提供损失赔偿,而农业生产损失往往来自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大规模破坏,如旱灾、洪灾、地震等,这些灾害对农业生产的破坏较大,所造成的损失规模较大,因而使得农业保险损失率较高,保险公司需要向投保人支付的索赔金额数目较大,使得保险商和投保人双方出现成本利益失衡。其次,农村地区由于其环境较差、设备落后,对保险的管理难度较大,使得保险商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本大大提高,加上投保人在地域上较为分散而业务量又大,保险公司需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来维持业务。这些因素迫使保险商提高保险价格,以维持保险公司的经营。但是,高价格的保险也使得农民对投保的需求降低,从而造成农业保险的供需矛盾。二是农民收入低,对保险需求不高。虽然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取得了巨大发展,但在农村,农业经济发展还很落后,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平均收入水平还很低,尤其在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农民根本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能力,而东部发达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的规模相对较小,这就使得市场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足,造成农业保险在市场中出现失灵现象。三是道德风险影响。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具体表现在有的投保人缴纳低保险费后从事高风险农业生产,又或是故意制造损失事故来骗取保费,导致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降低,经营成本升高,甚至出现保险公司赔付不起的情况,使得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下降,使市场中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下降。基于以上三点,保险双方无法形成一个稳定的农业保险市场,导致农业保险在市场中发展不顺,需要政府给予扶持。
(二)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
造成农业保险无法形成稳定市场的根本原因在于农业保险本身的正外部性。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社会和他人产生的非市场化影响,而正外部性则是指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在不投入代价的情况下受益。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角度分析,当农民购买保险后,由于保险所具有的保障作用,使得农产品的供给增多,价格下降。而消费品价格下降,在市场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消费者剩余就会增多,而生产者剩余可能增多,也可能减小,即消费者剩余总是正的,而生产者剩余则有可能是正可能是负。但是,从整个社会来看,社会剩余增量总是正的,这就使得农产品消费者受益增多,而作为生产者的农民则没有受益或受益减小。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在购买农业保险后,不仅作为保险消费者的农民受益,而且其他社会成员也会受益,且从长远来看,农民从农业保险的经济受益要小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这就使得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严重下降,在没有政府扶持补贴的情况下,农业保险无法产生有效的市场需求。因此,农业保险产品既有私人物品的属性,又具有其给社会带来福利的公共物品属性,而作为农业保险中公共的部分则应由政府来负担相应的代价,对农民在保险中损失的经济利益进行补偿,使农民在保险中的受益与社会利益相等,这样才能产生有效的市场需求,推动农业保险市场的形成。
二、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
由于农业保险自身带有的正外部性,其所给社会带来的经济效益不论是投保方还是保险商都无法对其进行收费,因而必须有政府提供第三方的支持,以弥补在农业保险投入过程中出现的经济效益外溢。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经济扶持
经济扶持是政府扶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最直接手段,政府可以采取的经济扶持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经济补贴。经济补贴的对象不仅包括保险商,而且还包括农民投保方。政府在给予农民适当的经济补贴后,农民支付的保险费用会降低,投保需求会增加,从而增加农业保险有效的市场需求。各地政府要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本地的农业风险情况为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以刺激农民的投保热情,增加投保需求。且政府对农民的保费补贴能够填补农民在投保过程中经济利益外溢的部分,增加农民经济受益,使农民受益与社会受益相等,从而削弱了农业保险消费方面的正外部性。再者,政府在给予保险商适当的经营补贴并给予管理费用等经济支持后,保险商自身的经营成本降低,农业保险供给增多,从而增加农业保险有效的市场供给。我国政府一般是以管理费用的形式对保险商进行补贴,刺激保险商增加农业保险业务,增加保险供给。政府对保险商的经济补贴也能够弥补在保险过程中成本费用外溢的部分,降低保险商的成本投入,从而为健康稳定的农业保险市场的形成做准备。
经济补贴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政府根据农业保险的不同险种来为农民提供相应比例的保费补贴,刺激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投保需求。二是给予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商适当的费用补贴,降低其农业保险经营成本,增加保险商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三是对农业保险发展提供再保险,保障农业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为农业保险发展保驾护航。具体的经济补贴政策则要根据各地发展情况来确定,其经济补贴的费用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农业保护政策进行调整,减少对农产品的出口和价格补贴,增加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二是将政府财政用于农业灾害救济和补偿的节省部分投入到可积累的保险金中,既保障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又实现了救灾资金的滚动利用。三是对政府财政支出结构进行调整,控制行政经费的支出,将多余的支出部分用于农业保险发展支持。
2.经济扶持的另一种方式是税收优待。税收优待是通过给予农业保险经营方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保险商对农业保险的供给。给予保险经营方的税收优惠,一方面可以通过免征其营业税,减少保险商的税收成本来实现,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在特殊时段内适当减免经营方的所得税或其他税种来实现。另外,税收优待不仅仅是给予保险经营方,而且还可以给予投保方。对投保方投入保险部分的个人收入可以给予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以激发农民投保的热情。
(二)法律法规扶持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是保证农业保险稳定发展的前提,只有让农业保险做到有法可依,农业保险才能实现依法经营。用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性质、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基金管理、经营范围及费率、赔付标准等方面进行界定,能够实现农业保险市场的规范化,避免农业保险市场交易过程中因缺少法律法规限制而出现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在法律扶持方面,2013年3月我国开始施行最新的《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的实施对于发展农业保险、发挥农业保险机制、分散转移农业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国家扶持农业保险措施具有重要作用,能够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措施发挥更大的作用,真正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条例》共分为总则和五章内容,分别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合同签订、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的颁布施行使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使农业保险发展做到了有法可依。
(三)行政扶持
政府给予农业保险发展的行政扶持措施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成立专门的保险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发展进行管理并附有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政策制定等职能,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管理水平;二是各级政府机构应高度重视各地农业保险发展,针对各地农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对农业保险实施相应领导并负有对农业保险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促进的责任,促进本地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结语
针对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及在经济市场中出现的供需失衡问题,政府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对其进行扶持,从经济、行政、法规等多个方面进行。同时,又要注意实施保险补贴的效率,从各地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入手,制定适合本地区农业发展的保险补贴政策,使农业保险能够真正为农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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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立法;农业行政;农村法治
农业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生产之大业,“民以食为天”更是人民心中不可动摇之理念。我国向来重视发展农业,除了粮食生产有余,对农业生产的进一步要求则是“食以安为先”。来源于农业活动中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需保证其质量安全,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十报告指出应加速推进我国农业现展进程,作为我国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农业现代化发展体现为将现代化工业、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经济管理方法融入农业生产中,以现展理念为指导,使农业生产与生态文明结合,使其发展成为具有世界先进生产水平的生态农业。农业现代化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要加强农业法治化建设,发挥法治在发展现代化农业中的功能,真正构建起现代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持与保障系统”譹訛。法治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具体承担何种职能,首先,以生产为始,保障农业生产活动的正常运作,确保土地生产者拥有在土地上生产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权利,农民按照公平、合法的程序获得相关公权力的许可,于土地上进行正常生产;其次,保证农业经济良性发展,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所产出的农产品符合人的健康、安全之需求,具体由公权力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最后,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进生态文明与整个农业生产活动相结合,具体体现为按照可持续发展理念,使人类生产活动的无限性与环境资源的有限性相统一,和谐紧密发展。
一、我国当前农业现代化的法治现状
在当前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我国通过制定农业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环境、推广农业技术,成效明显,但依然存在问题。农业现代化法治建设,不仅要求国家制定各类法律法规,更要求公权力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农业生产问题。据农业部相关意见指出,“我国农业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农村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新常态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影响日益加深,农村改革发展的任务之重、风险之多前所未有”譺訛。
(一)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立法现状
经过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农业法》体现了国家更加注重农业发展的良性规划,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利于农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形成良好布局。立法指出农业生产活动应注重区域环境优势,优化区域农业生产结构,农业生产要与自然环境保护和谐共存,如《农业法》第三章农业生产的相关规定,在农药、兽药、肥料等的使用上,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防止过度追求产量导致对生产土地的破坏。国家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公权力机关在资金上给予农业发展足够的支持,积极推广农业生产先进技术,在机械化进程中,国家给予农民一定补贴。在流通和加工领域,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强化地方的监督,并鼓励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等,相关原则性规定指明了农业生产所应坚持的道路,保障农业现代化发展。除此之外,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地承包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等,是作为对农产品质量、农村土地管理、现代技术推广、现代农业生产等的细化规定。
总体上,我国针对农业生产活动的立法规范已逐渐趋于完善,在总原则的规定上,国家注重农业生产的各个流程能够依法有序进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与体制改革的不断探索,我国的农业法治建设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农民的各项活动,都已基本纳入了规范化的法制轨道。”譻訛法治建设更多针对在立法规范下规制农业生产活动所取得的效果,法律积极推动强农富农政策制定,在政策实行中难免出现人为利用法律空白阻碍法律的良性实施。立法上,我国相关农业立法部分不够完善,如农业支持力度不足,农业生产注重与政府政策、政府指导相结合,当前农村人口少,年轻男女舍弃务农进城务工的现象仍然严重,政府大力推动农业支持可缓解该情形,但仅依靠政策推动农业生产仍显不足,应以法律形式确定强农惠农方针和政策。农业保险问题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问题,我国自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进入了规范化的阶段。条例的制定虽弥补农业保险在许多法律问题上的空白,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农业发展程度不同,财政投入差异等,条例实施依然存在问题,如条例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不够细化等。条例存在着一个明显遗憾,没有有效界定和约束政府在农业保险经营活动中的权力边界,政府与公司的行为边界并不清晰譼訛,该问题导致政府权力的可能滥用,对政府于农业保险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没有相应罚则。
(二)农业生产中的行政法治现状
在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活动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具体规制行为则是行政部门实行,包括地方性规章的制定、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政府根据区域特点与优势进行对农业生产活动的行政指导等。“行政法治,简言之,就是行政的依法治理状态。”譽訛“行政法治作为法治的核心、难点,以至终点所在。”譾訛行政规章是行政法治保障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其涵盖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各方面,从农业行政的程序规定、种植业的规范、针对生产者所进行的农业科技教育、农业市场竞争与信息、农村合作经济、农业项目的计划财务等都进行了规范,还有地方政府基于本地区的特点制定出的适应本地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政府规章,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推进农业现代化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政府在农业现代化法治建设中担任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在农业活动准备前阶段,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划区域农业发展,依据本地区市场竞争、市场信息、自然资源优势等规划农业种植、畜牧等生产。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农民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行政,保障农业生产行为良性运行,主动调解农业生产活动中农民的纠纷,对违反国家农业法律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在农产品流通与加工领域,政府规范农产品市场的良性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具体监督。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农业生产中,生产活动与自然资源和谐平稳,生产基于当代人的需要而不对后代人的需要产生不良影响,政府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政府必须承担解决环境和生态问题的责任,这是当今世界吃够了环境和生态恶化的苦头之后,总结经验教训所得出的共识。也正是在这样的观念转变之中,行政权的存在形态和作用方式发生了悄悄的然而又是惊人的变化。”譿訛农业现代化法治保障,其中科学发展观起着重要指导思想,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正确调节生产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政府承担重大责任。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由人书写出来,同时亦由人具体实施,保障规则的运行。在行政法治保障系统运行下,由人组成的集合体在施行规则过程中难免出现人为破坏良性运行规制的行为。
“应然”到“法然”,至“实然”机制下,“实然”可能不如预期。“与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和农业农村改革的需要相比,农业依法行政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农业部门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意识还比较淡薄。”讀訛在政府处理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始终有工作人员违法开展工作的现象,如在农业推广环节,农业系统的推广单位依法又可以经营农资,有时还会出现既是管理者又是相对人的情形,推广过程中出现行政人员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享受“优先”的情形。在执法环节,针对农民违法生产的行为“不敢管”甚至不管,农民于农田种植国家禁止的植物、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违法肥料进行畜牧业养殖等。此时则需执法部门以强硬态度进行处罚,对该类行为进行警告。此外,一些部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自身参与承包农村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该类人员既可“打通”各部门之关系,又可在政策下进行违法农业生产行为而不受到责任的追究,在行政法治保障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今天无疑是绊脚石。在农产品的流通和加工领域,政府虽积极推进新型农产品市场的建立,以期规范农产品市场,保障农产品质量,但如前所说,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自身参与农业生产活动,自身亦有农产品出售,在此情形下,如何能保证行政执法能不失偏颇,“如出现在农业系统中内部管理主体与行政管理对象并存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就难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讁訛。在农产品流通中,也会出现部分农户未经相关部门允许而私自摆摊出售自家农产品(主要为畜牧产品)的情形,即便农产品非影响人的健康、安全之产品,相关责任亦难辨清。政府规章的制定亦可能不利农业现代化发展,在行政救济中只可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进行附带审查,此种情形亦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的良性发展。综上所述,在农业发展行政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有行政效率不高、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农业生产活动而导致处理偏颇、农业生产与环境和谐演进的推动力不足等现象。
(三)农村法治建设现状
为保障农民的权利与地位,我国在农村实行村民委员会自治,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于法律中有明确定义。村民享有四大“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是农村农业现代化法治建设重要内容,村委享有一定自治权利,包括公共事业、调解村民纠纷、协助维护农村治安等。农业发展中,村委承担本村生产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与经济发展,具体管理农村集体财产,包括公益事业兴办、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集体经济分配等。农业生产是村委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内容,村委依法分配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基于公平分享原则合理分配自然资源、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农业生产中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委还在农村普法、教育村民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宪法》与《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强有力地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工作。前述已有提及,从建设“应然”状态至立法“法然”状态,到具体实施成果体现的“实然”状态,法治建设工作由人所实施推动,农村先天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实然”难免偏离预期目标。在村委四大“民”实施中,存在制约因素使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无法真正实施到位。在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中,农村选民的主动性不足,大多数村民未能意识到自身投票对于村委组成的重要性,或因自身文化水平不足,法治意识不高,往往未深入对各候选人进行理性判断,法律规定民主选举的积极效果不明显。民主决策环节上,部分地区村委未能真正实行民主决策,重大决定由村委会干部独断专行,未经集体讨论,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上,依据法律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可干预村委会自治范围的事项,在现实操作中却存在指导少、干预多的问题,体现为以行政命令方式直接下达村委会,包办代替村委会工作輥輮訛;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问题上,农民法治意识淡薄则会导致更倾向用农村习惯来对农村各项事务进行管理,部分农村习惯不仅不科学,也可能违法。
二、完善农业现代化法治保障的建议
农业现代化法治建设中,农业立法为农业现代化法治建设第一环节,立法基于农业生产之现状进行,源于实际发展情况。立法不仅要完善,更要注重所立之法的质量。“良法和善治的有机结合是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良法不等于善治,仅有良法也无法实现善治,其只是为善治的实现提供基础和条件。”輥輯訛农业立法为现代化农业的实现提供基础和条件,立法包括确立农民主体地位与自主性权利,维持农业生产活动良好秩序,保障人为生产与生态环境和谐统一。公权力部门将立法提供的基础和条件运用至农业生产活动中,农民权利与义务的实现需要公权力良好介入。“农村法治的发展宜采用政府主导推进型,通过强化立法、政府倾斜、加大政府投入来促进农村法治的发展。”輥輰訛推进法治建设,需要法治政府,政府在管理农业生产活动中,认识到法律法规所赋予自身何种管理权利,依照法律依据、遵守合法程序,将法律法规预期的目的具体实现。行政部门要严格要求自身工作人员的素质,保证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农业立法与行政法治运用到农业生产,由农民遵守以实现法治建设。村委会自治为农村法治建设之主要承担者,村委会依照法律所规定的选举程序产生,依法对法律规定的自治范围对农村农业生产活动进行管理。加强村委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对农村民主管理,法治应贯穿村委四大“民”。村委进行规划,农民进行生产,注重农民法治意识强化,与其行为进行统一。由此,对农业现代化法治保障的建议如下:
(一)加强全面性立法,贯穿农业生产活动
农业现代化发展立法完善,应注重“现代化”,除了将现代工业、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经济管理方法融入农业生产中,还需农业生产与生态文明相结合。近几年我国为推动农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有效惠农政策,取得明显成效,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现象得到缓解。在此良好趋势下,应进一步将强农惠农政策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如农民生产国家所支持的农产品,在成本支出与销售农产品所得优惠以立法明确。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盲目性,即农民生产农产品倾向生产当前利润高的农产品,可能出现“供过于求”的情况使得利润空间急速下滑。如前几年出现的“爱心香蕉”事件,该事件表明政府对农业生产的干预调控措施是必要的,农民进行农业生产需要有相对科学的市场信息,应完善政府调控农业生产的相关立法,如政府在每一季度的农业生产前须向农民提供可预料的市场信息、科学的气候信息与区域优势信息等,以指导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加强农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相关之立法,按照科学发展观,以可持续发展理念进行农业生产。立法层面上,农业保险是保障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目前有《农业保险条例》,现状问题前面已有述说。
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农民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经济损失,会打击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而农业保险是有效缓解该问题的重要手段。在近几年的有效推动下,特别是《农业保险条例》的颁布,使农业保险逐渐得到推广,但依然存在很多阻碍因素,如保险范围小、保险公司不愿保、财政支持力度小等问题,农业保险立法完善是农业现代化发展必经之路,“农业保险保障稳定农民收入,降低和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农业的再生产顺利进行”。輥輱訛农业保险有效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对维护社会稳定亦具有一定意义。在该问题上,要加强完善农业生产风险转移机制,细化《农业保险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农业保险条例》的配套立法,如农业行政部门与农业保险公司相关行为规制、完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经营机制、农业行政部门农业保险违规行为问责等。农业现代化发展注重将现代科学技术融入农业生产中,“我国在农业科技创新与教育发展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技术推广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輥輲訛农业生产中应推动生产技术的创新,该创新不仅提高农业生产的“量”与“质”,更能推动高水平知识人才积极投入农业生产活动、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将支持农业技术创新以立法形式肯定,包括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发农业生产新技术的奖励、研究机构的经费投入、农业教育的水平提高等,都能有效推动农业现代化生产发展。此外,依据农业部意见,还需“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秩序立法,加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立法,加快完善农村基本经营法律制度”輥輳訛等。加强农业现代化发展,要应对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立法则要全面覆盖农业生产中的各个环节,让每个环节的实施过程中都能有法可依,法治保障得以健全。
(二)推进农业现代化行政法治建设
农业行政部门应依法处理农业生产发展中的各类问题,建设法治政府,强化农业行政人员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地方政府要始终坚持中央制定的农业发展政策,履行法定职责,将强农惠农政策依法落实到位,积极提高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有效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强化农业行政部门职责意识,农业行政部门依法保障农业生产活动正常进行,依据区域优势规划本地区农业生产,保障农民生产相关权利,加强农业机械化推广,引进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法无授权即禁止”,不可消极干预农民生产效益,打击农民积极性。及时分析农产品市场竞争趋向,有效作出行政指导,为农民提供科学生产信息。“政府运用信息、知识及其他独有资源(如公共信用)推动相对人进行选择或接受指导”輥輴訛,加强政府调控农业生产,确立政府在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的地位。推动农村农业科技教育,全面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增强行政部门与农民之间信息交流。根据中央发展农业相关政策,保障对发展现代化农业的财政投入,使农业发展有资金保障,尤其农业补贴、扶持资金等。加强行政部门监督农业生产与自我监督行为,执法部门依法对农业生产中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特别针对屡禁不止的违法生产现象,如农民为追求生产,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药。督促行政人员履行法定职责,防止本部门出现行政不作为。质量监督原则上,始终坚持农产品符合人的健康、安全之标准,使质量检测通过的农产品投入市场中,坚决禁止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将法治意识深入贯彻到本部门行政人员中,督促行政人员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依法行政”,执法过程中加强对农业行政部门人员监督,防止滥权现象,确定相关担责情形。
保持农业部门行政人员队伍纯洁,农业行政人员不可从事营利性农业生产活动,如农业行政人员承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将所生产农产品投入农产品市场流通以追求盈利,在行政人员的录用上,要确保行政人员并未从事相关行业,并定期对本部门行政人员进行检查。可持续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农业行政部门在管理农业生产、加工过程中强调农村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关系。政府要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进行有效平衡,“可持续发展实为一种动态的利益权衡机制:追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自然和谐,追求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有机结合”輥輵訛,政府发展现代化农业亦需对自身行政行为有效植入现展理念,秉承科学发展观。现代化农业不以追求高经济回报为目的,更多强调现代先进理念、技术融入农业生产中。首先在规划农业生产活动上注重农业生产在所处自然环境的承担范围之内,按照相关政策进行退耕还林,耕田增设建立在科学的分析上,农村自然难以拥有此条件,需要农业部门帮助分析。其次在管理农业生产中要加强监督,对追求高经济回报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可在农村中建立相关救济机制,农民之间亦可进行相互监督,共同秉承可持续发展观理念。此外,立法上还需有效完善公益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三)完善农村法治与加强农民普法宣传
关键词: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模型分析
农业保险是以防止损失为目的的专门险种,对维护农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着农户投保意愿差、保险公司不愿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两难局面,造成农民损失加剧的恶性循环,亟待农业保险运行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中国幅员辽阔,气候复杂多样,频发的冰雹、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影响着我国农业的正常发展,给国民经济造成很大损失。然而,农业保险机制在中国的发展道路充满坎坷,并没有完全起到防损的作用。
农户存在侥幸心理,主动规避风险的意识较弱,投保意愿差,导致比较效益偏低。同时,农户投保意愿受地域影响较大,位于高自然灾害风险地域的农户更愿意投保农业保险,造成农业保险业务难以在全国广泛开展。此外,农民的文化素养偏低,在投保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增加了道德风险和保险公司确认赔偿的难度,不利于政府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较少,尚未形成农业保险业务全覆盖,而办理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存在险种数量单一、配套运行机制缺乏等问题。其次,保险公司向农户宣传农业保险的力度不足,不利于农业保险的普遍化。
政府在农业保险机制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限,没有承担起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调节人”的角色,同时,国家对农业保险的立法不够完善,缺少法律保障。
综上,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农户、保险公司和政府三大主导因素的不匹配严重阻碍了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是其投保意愿差的最主要因素,r业损失补偿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农业保险对象发展不稳定。
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性、高赔付率、可保性低的特点,自然灾害发生,保险公司将担负巨额损失。此外,自然灾害是否发生和强度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农业损失程度不确定性,导致保险公司定损困难,加大了赔付的实际难度,使得大多数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国家措施存在漏洞,中央财政补贴的力度不足,不利于稳步增加农户的经济收入,相关法律的缺失间接导致了中国农业发展的滞后性。
综上,在农业保险发展大环境滞后的情况下,分析现状和原因对改善应对策略和农业保险发展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三、文献综述
(一)国内文献综述
姜芳《中国农业保险需求和供给影响因素的分析》根据中国农业保险供需自检情况,提出目前存在供需不均、农户与保险公司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吕晓英从发展模式角度指出中国农业保险自2004年新一轮试点以来,长效机制建设仍严重滞后,不利于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产品的运营,阻碍我国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中国保险发展的影响因素,王海洋在《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中指出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近乎为零、风险分散机制弱是阻碍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
梁永明、王风芝等提出农民投保效益低、农业保险缺乏法律保障、商业化保险业务发展势弱化以政策性为特点的农业保险的可保性的研究结论。
(二)国外文献综述
Duncan等将联邦作物保险公司开展的再保险业务加入农业保险模型,计算出新的保险市场均衡点以及联邦政府的补贴支出和再保险业务的影响程度。
Hayes等运用历史数据,对联邦政府承担的巨灾风险进行估计,并对其所运用的风险分散转移手段进行效果评估。
关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工具应用的研究,Ennoliev等人认为巨灾期权、巨灾期货、巨灾债券等金融衍生工具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和再保险性质一样,都可以采用类似再保险结构的分散机制将巨灾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
(三)文献评述
综上所述,国内问题指明中国农业保险的主要问题,国外文献对风险分担机制的介绍为中国农业保险提供新思路。然而,这些研究也存在保险系统研究环节不尽合理,部分内容不够完善的局限性,在研究方法上也未能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方面有系统的阐述。
四、模型分析
(一)样本和数据描述
本研究采用的数据为实地调查所得的一手数据。调查对象为华中一带农作物种植区的农民,主要集中在山西省及其周边地区。调查采用随机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一对一访问调查。根据年龄段、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类型、距离远近相结合,本次调查共收集有效问卷200份。调查基本符合实际情况。
关于农业保险发展的研究,国外由来已久。JerrySkees认为从效率和福利的角度总体来看,政府导向型的农业保险基本上也是失败的。DuncanJohn、RobertJ.Myers在具体的调查中发现,当农民遇到自然灾害的时候,政府一旦给予相应的救助,那么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慈善危害。BruceA.Babcock对美国农业保险的具体背景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从险补贴、纳税人支持农作物保险服务、净承销的收益以及行政和操作补贴四个方面阐述了美国农业保险当前的情况,并且据此构建了一个模型,描述了当前美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具体前景,其观点认为美国的农业保险获得了全国性的成功和胜利。尽管国外学者比较深入地研究了农业保险,不过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具有其特殊性。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对于农业保险业的相关研究也逐渐开始加深,当前国内研究比较多集中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具体情况、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与农业保险的信息不对称等相关问题。
对于农户实际收益影响农户在农业保险当中的实际需求关系进行了仔细地研究和分析,进一步得出农户收入和农户在农业保险当中的实际需求有着高度相关的关系。但是高杰研究发现:农业保险保费并不是如同理论预期的一样,没有对农民收入造成正向的影响,而它的影响在t检验中也没有合格通过,也就是说它的影响不是很明显,乃至于某些时段中农业保险保费和农民收入是反向变动的关系。张跃华、顾海英、史清华则从效用层面的角度研究发现,假如农户收入低于一定的阀值,那么由于财富或者收益的提高,农户就会选择规避风险。而我国的农户收入比较低的时候,对于风险的偏好属于中性阶段,即便没有财政补贴,农户也不十分偏向于利用农业保险来对自然风险进行分散。
根据我国1985-2007年的具体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我国农村生产技术、农业保险、农村的基础设施投资这三者同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所得到的收入有着一定的协整关系,而且经过研究构建了误差修正模型,对于农户在农业经营生产中所得到的收入和农业保险两者之间在长期和短期的关系进行定量刻画。研究结果表明,农业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农户提高有关农业经营生产的收入,刺激其收益增加,但是农业保险的影响力远不如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而孙朋、陈盛伟利用山东省的相关具体数据资料通过研究证明,该省的农业保险可以帮助农户提高有关农业生产的收入。综合来看,我们发现农业保险对农户居民收入的提高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已有文献关于考察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耦合关系的实证研究较为少见,有关农民收入是否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对于农民收入的提高贡献度多大,二者之间耦合性多大等问题仍待研究。
二、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的耦合关系机理分析
耦合关系,即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之间存在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耦合关系是各要素通过良性互动,形成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动态关联关系。同理,我们可对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的耦合关系作如下定义:即二者各自耦合元素所产生相互作用、彼此影响的现象。
(一)农业保险发展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与工业生产不同,农业生产其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比较大。农业保险发展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民收入产生影响:第一,利用对灾害风险进行转移,农业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农民进行再生产。最近几年来,我国的生态环境处于逐渐恶化的现状,因此灾害性天气对于农业生产的损害程度逐渐加深,发生的次数也逐渐增加。利用农业保险来对风险进行转移,以此来降低农民的损失,这已经成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农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方法;第二,利用对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的转移,农业保险可以推动农村产业进行结构调整和升级。农产品需求具有刚性以及很难进行长时间的存放,这就会引起居民消费结构或者农产品产量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农民收入。利用对农作物价格变动风险和产量风险的专业,农业保险可以保证农民拥有稳定的收益,防止出现市场对农作物需求不高而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又能够促进农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以此提高农民的收益;第三,利用对农户信贷违约风险的减少,农业保险可以让农民得到比较好的资金扶持。农业生产经营具有高风险,这就提高了农业信贷违约的情况出现,而它也是农民信贷需求不能得到充分满足的主要因素,导致农民排斥农村信贷。农民可以从农业保险中获得有效的收入保障,因此农村的很多金融机构比较愿意向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贷款。尤其是在比较落后的信贷市场和农业储蓄地区,农业保险能够为参保农户进行风险转移,帮助其得到相当额度的贷款。
(二)农民收入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
我国极其脆弱的生态系统使得我国农业十分容易因为天气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加之我国之前的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以及户籍制度也导致农民成为弱势群体。这样我国农民就更加需要通过农业保险来对农业生产的风险进行分散,进而保证农民可以拥有比较稳定的生活来源和资金收入。而这也导致农民收入较低进而不愿意抽出部分收入来参加农业保险或者不能承担农业保险的费用,造成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能够变成有效需求。农民人均收入占人均GDP的比例从1990-2011年呈现下降的趋势,从42%一直下降到19.8%,这既表明我国农民收入一直处于降低的趋势,也表明我国的主要经济从农业转变成现代化工业经济。特别是随着城镇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打工,在农民的整体收入当中,农业收入的比重越来越低,因此农民不十分需要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市场需求就逐渐降低。而我国农村的生产方式又是以家庭为小单位的经营方式,这样农业的生产活动就不能进行规模化的经营,这同时也造成劳动力严重过剩。由于出现的小规模经营,导致农业保险当中农民的预期收入减少,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引起劳动力进行转移,这样农产品的损失就由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进行主要的补充。尤其在我国没有系统完善的农业风险保障以及农业保险保费率十分不合理的情况下,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和意愿很小。由于农业保险供给和需求同时不足,这种结构性的问题就导致农业保险和农民收入之间产生了制约的关系,进而引起恶性循环,导致两者发展都十分缓慢。
三、我国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的耦合关系实证分析
(一)变量描述
本文当中所提到的数据资料和变量主要包括农业保险保费、农民人均纯收入、农业保险赔款与给付额。本文所涉及的全部数据都是以1990年为基期,全部指标均使用《中国金融年鉴》(1991—2011)以及《中国统计年鉴》(1991-201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数据如下表1所示:
(二)实证结果分析
把相关变量数据分别代入方程并使用Eviews6.0作时间序列数据的回归,结果如表2与3所示:从表2的回归结果,我们可以看到AP和1/2AP2项都于分显著,FNI关于AP的一阶偏导系数为63.318大于零,表明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之间显著正相关。二阶偏导系数为-0.132小于零,说明农业保险发展水平并不是一味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而增加,而是表现出增加速度不断减小的趋势。也就是说,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与之的正相关关系逐渐减弱。从表3的回归估计结果,我们可以看出FNI和1/2FNI2项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AP关于FNI的一阶偏导系数为0.005大于零,表明我国农民收入亦随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的增加而增加;二阶偏导系数为0.001亦大于零,表明AP随着FNI增加而增加的速度是递增的。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本文通过对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二者之间的耦合关系进行研究,采用非线性耦合模型实证分析了我国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结果发现:1990-2010年,我国农民收入和农业保险发展之间呈现出显著非单调的互相影响关系。具体说来,一方面,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水平随农民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但增加的速度是递减的;另一方面,我国农民收入亦随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的增加而增加,且增加的速度是递增的。针对以上结论,为促进农民增收与农业保险发展之间良性互动,本文建议如下: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总结发达国家有关农业保险实践可以得出,农业保险法规和法律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需要。依据《保险法》为根基,进而根据农业保险的具体特征,对于《农业保险法》当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仔细的确定和建立完善的系统,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实际作用和真正地位,通过有关细则,对于农业保险补贴的经营模式、资金源头和补贴费率(支持力度)进行明确,进而将强制险种的运作方式和具体范围进行明确。同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时候,要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的作用和行为进行规范,保护农户的利益,促进农业保险系统成功建立并有效运作。
第二,增强农民认知农业风险能力,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因为农民的总耕地面积和专业生产程度的不同,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也就不同,加强农民认知农业风险的程度,也就是让农民了解农业风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可以进一步影响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意愿[8-9]。每一个农业保险机构和其他当地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不同方式的宣传推广活动,将全员力量进行调动,增强宣传推广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力度,进一步诱导农民参与农业保险。另外,目前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所受到的限制因素是小规模的经营方式,而这个经营模式也是阻碍提高农业保险经营费用的主要原因。借鉴农业信贷的成功经验,可以通过用农村土地经营权当做可抵押品的形式,把属于同一区域生产相同种类农产业的农民的经营生产当做统一的整体,推动农户自主建立统一的农业协会。农业保险机构和农业协会进行有效合作,双方对实际的农业保险合同款项进行讨论、协商。利用规模化的市场交易和经营,让农业的预期收益得到进一步增加,交易成本得到有效减少,有助于提高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
考虑到农业生产中所必然存在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农民要想提高农业生产收益,有效应对农业生产中的各种风险,选择农业保险将是重要的策略和出路。从当前农业保险的设定来看,其主要作用是为农业生产提供有力支撑,最大程度的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带来的损失,使农民在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最大的收益。为此,我们应认识到农业保险存在的必要性,应结合农业保险实际,认真分析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及其产生的重要影响,对农业保险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二、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分析
目前来看,农业保险的推出,对农业生产和农业风险规避具有重要作用,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保险对农民的生产活动的影响。
农业风险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它有可能使农民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所以,农业保险的推出,将改变现有的农业生产观念,使农民能够更加从容的面对农业生产中的风险,为鼓励农民积极投入农业生产,保证农业生产取得积极效果,提供有力的支持。所以,农业保险对农民生产活动产生的影响是非常积极的,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产投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2、农业保险有助于稳定农业再生产,对农业再生产的四个环节:生产、分配、交换、消费都具有较大的影响。
农业生产环节较多,其存在的风险也比较大,农业保险的推出,对规避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业生产效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为此,我们应认识到农业保险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重点做好农业保险的推广工作。所以,农业保险对稳定农业再生产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有效性。
三、农业保险的产生的重要影响
从当前农业保险的存在来看,其不但对农业生产具有重要作用之外,还对农业生产产生了重要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保险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经济的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
积极开展和推动农业保险全面铺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值的提高都有重要的影响。为此,我们应对农业保险的存在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和影响。
2、农业保险有助于社会生活的安定
农民的生活资料来源于其劳动所得,农民的生产因灾害事故而萎缩或中断会使其家庭生活发生困难。
农业保险的出现,给了农民以强有力的支撑,使农民在遇到生产风险的时候,能够得到一定比例的赔偿,对降低农业生产灾害损失,弥补农民收入具有重要影响。
3、农业保险有助于扩大积累规模
农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后备基金(用于对各种经济损失的补偿)的一种,退出了生产过程,需要在保险保障期间逐渐地用于各种经济损失的补偿。
农业保险的存在,为社会后备基金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保证了社会后备基金能够以新的方式出现,对扩大社会后备基金积累规模,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影响。
四、农业保险的发展对策分析
鉴于农业保险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农业保险要想得到全面推广并取得积极效果,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
由于农业保险推出时间较短,在经营管理体制上还不够成熟和完善,为了保证农业保险能够在实行中取得积极效果,我们应立足农业保险实际,加快经营体制方面的改革,使农业保险能够在推行中取得实效。
2、加快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
从农业保险的优势可知,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和风险预防具有重要作用,要想保证农业保险得到有效实施,就要加快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使农业保险成为农业生产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为农业生产提供有力支持。
3、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开放农业保险市场
为了保证农业保险得到全面推广和实行,我们应立足农业保险发展实际,强化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并逐步开放农业保险市场,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保证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能够得到全面开展并取得实效。
4、加大国家政策支持与财政扶持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要想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全面实行,就要从国家政策层面入手,不断加大国家政策支持与财政支持,保证农业保险能够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得到全面实施,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保障。
1.相关理论
明确城镇化将以何种方式影响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对今后政策的制定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城镇化将从以下3个方面来影响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
(1)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会使得原先破碎分散的土地逐步集中,进而使未来的农业向规模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然而,农村的土地流转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要完善农业保险范围和发展路径,提高农业保险效率,必须进行发展模式和服务等创新。樊帆则认为,在农业发展新时期,土地流转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关系密切。一方面,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流转扩大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广阔舞台。汤鹏主则主张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协同发展。在当今制度下,土地流转制度必然改变农业的发展方式。因此,土地流转后形成的规模农业生产主体都将无一例外地迫切需要农业保险。
(2)农业产业化。
农业产业化即农业的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必然对农业保险提出新的要求。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农业产业化与农业保险存在相互作用机制,农业产业化会通过加强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组织两方面来提高农业需求、降低道德风险。唐瑾认为,农业产业化是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途径。农业产业化的顺利发展,要求构建相应的农业保险体系。石晓军和郭金龙认为,农业产业化表现为两种形式:农产品生产与食品加工制造业的产业化和农业的本地产业化,因此,政府有动力推动特色农业的全面保险。农业的产业化是一种必然,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
(3)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
人力资本意识的逐步唤醒,就是人们对生活品质提出更多的要求。这里指的是“人力资本意识对保险需求的直接影响是认识到要对不确定的人力资本价值进行保障,而更深层次的影响是全面的风险保障意识的唤醒。”这种意识的唤醒进而对于农业保险有着更多的需求。综上所述,笔者将城镇化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划分为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人力资本的唤醒三个方面的影响。为此,笔者搜集相关数据,利用统计分析的方法,以各省农业保险需求即各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因变量,来衡量这3个方面在现阶段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
2.模型构建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可得到以下假说:假设1:土地的集中,农民的收入更多的从工资性收入转向于经营性收入。土地流转意愿越强,使得土地的集中趋势越高,进而使土地用于大型的生产。土地流转意愿越高,农业保险需求越高。假说2:生活环境的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向城镇居民的生活方式转变。第三产业的发展促使农村劳动力更多地由第一产业、第二产业转向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催生出多元化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假设3:公共教育的普及,对于现有的生活,人们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会促进农业保险需求的快速发展。
(1)土地流转意愿。
参照曹建华等采用的近似方法,土地流转采用土地流转意愿来衡量。农户土地的流转意愿和行为选择也有人探讨过,可以通过构建一个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度的指标进行评价。
(2)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
农业的工业化、产业化使得第一产业的比重下降、第三产业的比重上升,第二产业保持基本不变。对于各省、市的农业产业化水平,笔者选用各省、市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以下简称为第三产业占比)来衡量。即: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第三产业值/GDP
(3)高中以上文化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比重。
教育规模的扩大可以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而居民文化素养的提高则是城镇化的目标和愿景之一。美国经济学家米凯•吉瑟的研究证明:在农村地区,教育水平每提高10%,将多诱导6%~7%的农民迁出农业。对于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则采用各省、市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劳动力的比重来衡量(以下简称为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比)。
(4)农业保险保费收入。
反映省份农业保险需求水平的指标是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由于先是考察各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时间序列,因此,研究中没有采用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进行量纲化。
二、统计分析
1.数据来源
本研究中各省的农业保险收入来自于2006~2013年《中国保险统计年鉴》。各省城镇人口的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第三产业值、高中文化以上的劳动力均来自于2003~2013年的《中国统计年鉴》。
2.统计分析
(1)省份的农业保险需求变化。摘自2013年的《中国保险年鉴》,因为数据较多,只选取了由北到南的5个省(市)在2005~2012年间其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数据。全国范围内各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都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景况。不同省份的增长速度与增长水平有着较大差异。黑龙江、安徽、湖南省保费增长较快且水平较高,北京市与海南省农险保费收入增长平缓且水平不高。同时,不同省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较早期水平出现了较大的“跳跃”,回归分析很难去涵盖不同省份的发展变化,因此,选用相关系数度量农业保险需求与三大因素的关系。(2)相关性分析。利用皮尔逊相关系数计算农业保险需求与流转意愿、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和教育水平的相关系数,相关系数越接近于1,相关程度越高,其绝对值可以比较不同现象相关程度的高低。结果如表1所示。
三、结论与分析
全国各省市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是逐年增长的。但增长的方式和增长的水平存在着显著性地差异。从各省(市)的皮尔逊相关系数来看,大多数省(市)的土地流转意愿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并不强,只有黑龙江省、浙江省、湖南省等几个省份的系数达到了显著相关的水平并不能很好地验证假设2的猜想;对于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与农业保险需求的相关性有着较大差异,近似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特点,有些省、市的相关性较高,有些省、市的相关性较弱;除广西、贵州外,其余省份的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劳动力的比重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对于以上结论分析如下:
1.原有农业基础和经济发展方式
高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水平的几个省份,如内蒙古、黑龙江等都有着厚重的农牧业基础,有着广泛的种植或牧养面积,且这些省份的经济发展对于第一产业的依赖较大。
2.土地流转因素
土地流转因素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并没有假设中的那么大。可能受到以下原因的影响:一是逐渐消失的土地红利。在土地红利上,下降了太多。城市中心城区的土地被卖得差不多了。有数据表明,中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已达到33平方米,农村人均居住面积为37平方米,再过两年,中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会超过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农村的土地资源优势正在逐渐消失。再者,中国农村的土地红利价值低微,因为现今农村实行的集体土地制,缺乏基础设施的农村土地成本非常低廉。二是现今土地流转的制度并不完善。土地流转虽然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变化,但也存在土地用途改变、保障机制不健全、运作欠规范等问题。三是土地流转的后续安排欠缺。如土地流转必然使得土地集中化,大量劳动力被释放出来。如何解决这部分劳动力亦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3.农业产业化因素
农业产业化表现为第三产业占GDP比重的上升,许多省、市的农业保险需求增长与之存在较高的相关性。山西、江西、河南、福建、贵州、甘肃、新疆等地都表现出较低的系数,除福建省外,其余省、市的发展动力和所依托的产业模式相关,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省、市的第三产业的发展程度并不高,只有0.3%~0.5%。不同省份的工业化水平或者说发展阶段不同,因此,第三产业对于经济发展乃至农业保险的推动就有所差别,这个因素许多学者都有研究。
4.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
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与农业保险需求的水平有着高度相关性。人们教育水平的提高对于农业保险需求有着高度相关性,但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教育也具有“迁出效应”。许多受到高等教育的人们会对生活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大多会在学成之际,去大城市寻求更多的工作薪水待遇与深造机会。由此造成大城市人才的聚集和小城市人才的流失,从而拉大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
四、政策建议
由以上结论提出如下建议:
1.因地制宜发展农业保险
黑龙江、新疆等农业基础较好的省、区,土地流转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作用,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土地流转;现代化程度高的如北京市、上海市和海南省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作用性较强。但教育是一个周期较长回报较慢的育才途径,应尽早开展教育改革,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教育。
2.适应农业产业化需要,提升农业保险发展的层次和内容
前言
农业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对于安徽省也是同样的,作为农业大省,保证农业的发展是所以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研究并提出一套恰当的、符合省情的农业保险已经非常的具有现实意义,这对于保障农业的稳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一种创新的财产保险――农业保险,非常适应安徽省农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保证安徽省农业发展的重要主成组部分。但是,安徽省的农业发展却是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就是站在这个角度,具体分析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并提出相应的策略研究。
一、安徽省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整体来说,安徽省的农业保险发展经历了曲折的发展,首先,1983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安徽经营,是首家保险公司在安徽省经营,开始了安徽省农业保险发展,并且得到快速的发展;然后,进入90年代,安徽省的农业保险繁荣发展,不仅在农业发展切实维护了人民的利益,而且在养殖业等广泛领域取得了不错的成就;然后,安徽省的农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1993到2004年间,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取消,农业保险迟迟不能前进;最后,又迎来了新的曙光,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2004年后各种契机促进着安徽省农业保险的缓慢发展。总而言之,安徽省的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因此,研究并提出一套恰当的、符合省情的农业保险的发展策略势在必行。
二、安徽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1.公司利润少
总的来讲,安徽省的农业保险发展是面临极大的风险的,主要是因为农民的投入很低,但是赔率却很高,而且安徽省是自然灾害频发的省份。而且,很多农业保险公司的项目不是很齐全,很多高风险的种类已经不再设立。所有的公司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然而在安徽省的业务中,种类不齐全、业务风险大,常常会导致公司的亏损,这是造成很多公司望而却步的主要原因。
2.农民收入低
根据调查研究分析,安徽省的农民收入是偏低的,然而农业的保险费用却是巨大额度的,这就形成了尴尬的局面,很多农民为了保障减少收入,但是支付保险费用之后,几乎没有什么收入,而且有些种类的保险更是超出了农民的支付能力,因此很多农民对保险还是疏远的,这也是在制约着农业保险的发展。
3.农民的意识不强
农民的参保意识不强,对保险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大多数的农民还不能认识到农业保险是保障农业收入的新形势和新条件,还是存在侥幸的心理,认为没有灾害投了就是浪费,或者灾后都去买保险,或者观望着政府的扶持,这样的心理和认识是不对的。农民意识落后,对保险的认识不足,也是限制农业发展不可忽视的原因。
4.政府扶持力度小
政府的扶持,对于农业的发展作用巨大,如果可以在政策、经济和法律上面给予强有力的支持,那么安徽省的农业发展会平稳很多,也减少了许多的阻力。然而,在安徽省的农业保险公司的税收很多,缺乏优惠政策的支持,而且对农民的扶持力度也小,所以农业保险业的发展缓慢滞后。
三、策略研究
首先,要积极的创新公司的经营理念,改变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战略,而且要多成立政策性的保险公司。现在在安徽省经营的农业保险公司大多数还是商业性的保险,利润少、风险大必然会导致公司的业务减少,而且农业的性质本身就比较特别,需要政府和国家的支持,成立政策性的保险公司符合农业的发展要求,这种非盈利的政策性公司对农业发展的保障是更加显著的。
其次,要创新融资模式,扩宽融资渠道,从多方面来筹集资金。总的来说,农业保险公司的资金匮乏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原因,导致其很多业务无法开展,从公司自身来讲,要积极创新融资的渠道,改变单一的现状,对于政务来讲,要给予政策和法律上支持,加强补贴,减少税收,提供无息贷款等优惠政策。
最后,要加强教育宣传,提高人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增大对农民的经济补贴。这是不能忽视的,因为农民是主体,只有农民的意识提高,达到一定的认识,把农业保险认识到是规避农业风险的最有效的方式,而且政府要加大补贴,鼓励农民积极参保,这有这样才能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巨灾损失;农业巨灾保险;博弈行为
[DOI]10.13939/ki.zgsc.2015.41.183
1 引 言
近年来,由于巨灾在全球的频繁发生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巨大的财产损失、人员丧亡和保险公司巨额保险损失,日益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巨灾保险也成为保险理论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标准普尔(1999)把一个或一系列导致保险损失超过 500 万美元的相关风险事件称为巨灾损失,造成这一损失的风险称为巨灾风险。美国保险服务局(简称 ISO)财产理赔部将巨灾定义为 “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 2500 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 RE)将巨灾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每年更新巨灾的范围界定,1999 年瑞士再保险公司对巨灾的界定为保险人共损失 6600 万美元或死亡和失踪 20 人以上,受伤 50 人以上,无家可归 2000 人以上,以及其他一些单项损失(Sigma,1999)。
我国是农业巨灾频繁而又严重的国家之一,洪涝、台风、旱灾、风雹、地震、雪灾、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屡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本文将通过对农业巨灾的简要描述来了解当前农业巨灾风险研究现状,为以后更好的农业巨灾风险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2 农业巨灾的分类与特征
2.1 农业巨灾的分类
从农业巨灾发生原因来说,杨瑞洁(2004)将农业巨灾分为自然和人为农业巨灾:自然农业巨灾是指由自然力造成的事件,农业巨灾造成的损失程度不仅取决于该自然力的强度,也取决于承载体密度、防灾措施等人为因素。人为农业巨灾是指成因与人类活动有关的重大事件。依据农业巨灾发生频率;蒋志娴(2004)将农业巨灾分为常态农业巨灾和异态农业巨灾:常态农业巨灾和异态农业巨灾随着条件地变化而变化,这主要取决于承载体区域内该类灾害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2.2 农业巨灾的特征
农业巨灾具有损失程度大、发生概率小、影响程度大、预测程度难等特点。
3 农业巨灾保险研究
3.1 农业巨灾保险理论研究
从目前国内外农业巨灾保险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大体可以把农业巨灾保险分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或私人)农业保险。由于农业巨灾保险的特殊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选择了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或者把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和商业性农业巨灾保险结合起来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邓国取(2006)认为应该将农业巨灾保险从现有的保险体系中独立出来,将农业保险分为农业巨灾保险和一般性农业保险分开进行经营。一般性农业保险采取政府支持下的政策性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巨灾农业保险则采取政策性运作的模式。曹倩(2009)通过对国内外的农业巨灾现状和历程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不同时期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模式为:短期内我国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的制度模式应该选择由政府主办并由政府组织直接经营;中期内我国金融市场和保险市场逐步完善和发展的基础上,我国部分保险组织和机构(主要是商业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可以逐步开展农业巨灾保险业务;长期中,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应该调整社会一切资源,由国家政策农业巨灾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共同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张冰瑶(2012)通过对市场环境、技术角度和政府角度分析了我国发展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认为应该从法律角度、风险分散角度和建立专门的农业巨灾保险公司和政府提供补贴、政策支持角度来应对我国的农业巨灾保险。冯月英(2011)通过分析发达国家政府支持农业巨灾保险发展和我国实际,提出政府应该在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构建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3.2 农业巨灾保险风险管理研究
洪宗华(2011)在借鉴国外农业巨灾保险风险管理机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加快农业巨灾保险风险管理机制的具体构想:设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建立多层次的农业巨灾再保险体系以及探索农业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指出根据我国的国情,发行农业巨灾债券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的现实选择。王艳(2012)通过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法律制度建设的研究,认为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模式的理性选择应当是建立全国性的综合农业巨灾保险基金。魏哲(2009)基于对风险分散的农业巨灾保险策略进行研究,提出通过自有资本、外来资金、再保险和农业巨灾保险证券化四种手段来分散风险,风险分散的支持体系是农业巨灾保险发展的根本保证。杨美(2012)通过对我国和国外现有的农业巨灾现状及传统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系统的分析,提出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创新思路:利用农业保险再保险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完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利用巨灾风险证券化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发展天气指数保险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并构建新型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运行的环境保障。周振(2011)通过构建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有效性的评价体系和专家打分法、层次分析法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得出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运行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应急机制和巨灾损失分担补偿机制是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有效性提高的关键。
3.3 农业巨灾保险实证研究
丁元昊(2012)通过对巨灾保险的需求行为进行实证分析,认为影响我国巨灾保险需求的心理和文化因素属于风险感知与风险沟通范畴,这为进一步促进巨灾保险的发展奠定基础。谢家智(2009)通过基于有限理性的进化博弈分析框架对保险公司与投保农民的行为分析,农民个体是否购买农业巨灾保险关键取决于个体的比较预期收益和其所要承担选择成本的大小;而保险公司与投保农民的博弈轨迹不存在使博弈双方共同稳定的进化稳定策略,只能实现农业巨灾保险市场上平均意义上较优策略。周延(2011)运用粮食单产变异系数、因灾减产强度和地区抗旱能力三个指标对我国各省份的农业生产风险水平进行风险区划,确定风险等级,并采用非参数核密度方法测算出我国各省份的粮食产量异常波动率,结合风险区划确定的各省份风险等级,尝试对农业巨灾保险产品进行费率厘定。谷洪波(2009)通过对农业巨灾保险供求双方的博弈行为进行分析,得到:①当农户购买保险费用在其总支出中的比例i小于风险发生概率a、灾害导致农户的损失率b和保险公司赔付额占农户总损失的百分比q这三者的乘积;②当i大于风险大于风险发生的概率a灾害发生给农户带来产出的损失率b保险公司赔付额占农户总损失的百分比q在购买保险的农户中灾害受损农户数占所有农户总数的百分比c及除管理费用外其他支出占保险公司所得总保费的百分比的倒数这几个数之积,保险交易才能真正实现。徐磊(2012)从基于分位数回归理论和极值统计理论的视角分别构建了农业巨灾风险评估的模型,解决极端性天气事件究竟会对农作物生产造成多大程度损失和农作物巨灾损失究竟服从什么概率分布的难题,并据此构建了农业巨灾风险评估的两类模式。
4 国内外农业巨灾保险研究评价与展望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目前,对农业巨灾保险的研究主要是农业巨灾保险的理论探索,如高伟等(2010)对制约我国农业巨灾保险体系的原因进行分析,得出加快推进法律体系建设、尽快组织力量开展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框架设计,形成全面、深入、可操作性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立同业分保制度、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和进一步强化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这五方面入手加快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建设。黄小敏(2010)通过对我国当前农业巨灾保险现状分析,提出应从四个角度改进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一是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再保险体系; 二是建立单项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三是通过风险证券化转移农业巨灾风险; 四是建立多层次农业巨灾风险应对机制。王德宝等(2010)研究了我国农业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提出构建多层次、多主体、多元化的整体性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是应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的最优路径与策略。白丽君(2012)对建立农业巨灾保险机制进行了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论述。在风险分散方面,研究也比较多。冯学峰(2011)研究了我农业巨灾的风险分散机制,得出建立以政府引导、商业运行、财政支持、再保险与资本市场配套的多元化巨灾风险保险模式,形成政策性与商业性有机结合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可有效提高中国农业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张旭(2011)认为应该从参与主体、运行模式和分摊比例等方面设计出多主体、多元化、多层次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冯文丽(2011)认为加快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制定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核心机构和多元化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来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实证方面主要集中于保险费率的厘定和保险双方的博弈行为分析,如谢家智(2009)、周延(2011)、谷洪波(2009)等。所以,未来需要在农业巨灾保险度量方面进行更多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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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冰瑶.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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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洪宗华.农业巨灾保险风险管理机制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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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魏哲.基于风险分散的农业巨灾保险策略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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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启示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3-000-01
农业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的交织过程,面临各种风险,人类在同自然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很多风险管理经验,其中农业保险就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手段。国外农业保险发展有100多年的历史,其中美国、日本等农业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积累,发展相对比较成熟,已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使得西欧一些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建国后我国也出现了五种运作时间较长,且有一定影响的农业保险经营形式,分别是保险企业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形式、联合共保经营农业保险形式、农村互助合作经营农业保险形式、地方国有企业组织推动农业保险形式、政府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形式。
一、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启示
纵观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各国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给与了法律上支持、财政上补贴和行政上保护。通过对世界一些农业保险发展成熟国家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对相关法律的依赖性相当高。国外农业经济比较发达和农业保险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都比较重视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而且具有比较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农业保险的立法意义远远超过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如农业保险发达的美国,1938年就颁发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80年又修订了《农作物保险法》,1994年又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2000年又出台了《农业风险保护法》等,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开办主体等明确规定。
(二)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农民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日本的农业保险也体现出了强制性特征,如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经营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强制,如1994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就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等得到政府其他的福利计划,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事实上的强制性。
(三)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从国外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分析,农业保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适度参与。世界大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支持体现在二方面:一是提供财政支持。主要是提供保费补贴、费用补贴和相关行政费用。美国保费补贴按照险种不同而有差异,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费用,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的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据费率不同而有差异,费率高,补贴比例也高,政府还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并承担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二是提供再保险支持。农业风险的特点决定农业保险风险具有巨灾性,使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显得更为重要。国外农业保险相对成熟的国家都建立了各种再保险组织对农业保险进行分保。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就行使政府职能,专注为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支持。
(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建立了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实行分级负责制,即设立农业部和省两级农作物保险局;法国设立农业相互保险集团;日本设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菲律宾设立农作物保险公司;美国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都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他们或者指导农业保险经营,或者参与农业保险经营,或者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
二、国内农业保险实践的启示
全国各地各个时期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或做法虽有不少共同点,但更有很大不同,这说明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组织模式可以多种多样,因而构不成农业保险是否生存与发展的关键。理论上对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在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一)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与政策支持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前提。通过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模式经营农业保险情况进行比较,充分证明了政府行政干预和政策支持是农业保险可持续运行的根本原因。如果缺少政府支持,即使经营管理水平再高的保险公司,出现经营困境也在所难免。
(二)地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划分应考虑到国家需要。农业保险实践中,各地结合自己的财政实力、农业特色、发展农业保险的目标,以及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确定了不同的险种作为政策性业务。这些业务地方性特征明显、稳定性差,不利于该业务的长期运作。具有明显地方性特征的保险业务与国家政策性业务不可能完全吻合。目前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均由一个保险公司经营,即使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会削弱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力度。
(三)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各地农业保险实践和主体经营行为十分迫切。目前各地农业保险的实践活动,虽在宏观上没有多大的区别,但在具体细节上地方特色还是比较明显,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地方性政策措施的指导和认可。但地方政策与措施无法替代国家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各地农业保险实践和主体经营行为十分迫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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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家智,蒲林昌.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研究[J].保险研究,2003(11).
[4]李军,Francis Tuan.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中美农业保险交流与考察[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