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5 16:54:59
导语:在知识管理趋势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误区一:将企业知识管理等同于购买知识管理软件。
我国的知识管理发展历程与全球知识管理发展的历程基本一致,在第一个阶段的时候强调知识管理软件、系统的价值,将知识管理当做it系统项目看待,认为购买功能强大的知识管理系统就可以完成知识管理的工作。但事实上是,知识管理是一种深层的组织变革,更多的功夫在“管理”而非“it”:即便买了最强大的知识管理软件也不能带来知识管理的成功实施。不少开始实施km的企业由于未取得预期成果,组织内已不再提知识管理,所购买的软件或系统基本上成为摆设。即便在那里仍然“做”知识管理的企业,也处境艰难,知识管理工作和相关人员成为“边缘工作”和“边缘人群”,无法真正对企业经营产生价值和效益。
误区二:将知识管理工作等同于撰写、保存知识文档。
许多知识管理的推动者将km实施等同于写文档、存文档,主要围绕知识文档展开:企业要求员工共享知识文档,不写则扣分,然后在文档的基础上建立知识库。这看似是一个很圆满的解决方案,但却忽视了我们现在所处的环境(文档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互联网已经爆炸企业内部也会爆炸)、企业的具体情况(知识最多的人都是最忙的人)、知识型员工的成熟度(我有知识,但不一定能写出来)。这样的结果是,大部分的知识库建设项目在初期的时候无法产生有价值的内容,在内容达到一定的积累后,却发现知识库里的文档少有人查看,无法发挥作用。
对于知识管理而言,知识库很重要,但知识库不是知识管理的全部,一个适用的知识库也不是强制要求出来的。在中国第二代知识管理实施方法论中,知识管理中心(knowledgemanagementcenter)认为不仅仅要管理知识的最后表达形式(文档),更重要是去管理知识形成的过程(这个文档怎么来的),该过程比最后的结果更加重要。
误区三:认为员工会自动自发的参与知识管理
理性的人,对于变革,第一反应是忽视,认为其不存在并与自己无关;再次会去拒绝,寻找拒绝的接口(工作太忙、没有时间、没用);最后才可能去考虑了解、参与。知识管理对于大部分企业员工是一个陌生的事物,在没有系统的理念普及和共识达成的工作前,盲目去推动知识管理,注定要走向失败。
对于自己不熟悉、不了解的事情,员工不会参与;对于看不到对个人持续价值的变革,员工的参与不可持续(即便有kpi、领导的强制),所以员工不会自动自发的去参与企业的知识管理活动。在知识管理推动过程中,必须让员工知晓知识管理什么、知识管理对于他所从事的工作和业务意味着什么、能够如何帮助他们、他们需要哪些付出,如果员工不理解这些内容,知识管理项目不可能推动起来,也不可能持续下去。
事实上,在企业中大部分员工都是知识工作者和知识员工,他们每天都在处理信息和知识,也苦闷与自己效率的低下。各层级管理者面临的主要问题,也大都可以归结为信息和知识的传递、利用和创新问题,所以知识管理对于企业经营的价值不言而喻,做知识管理的cio们需要去将这种观点传递给你的同事。
误区四:在知识管理实施运营上投入太少
虽然当今的中国有全球最豪华的政府办公楼,但我们的公共管理水平、服务意识和能力却没有随着办公楼的增高和豪华提升。有钱后的中国企业买了最昂贵的知识管理咨询、知识管理软件,但却鲜有在知识管理实施运营上的投入。这就出现了90%以上的知识管理实施项目举步维艰,不到三年甚至一年的时间就不了了之。除了做知识管理的几个人热闹外,大部分员工和管理者作壁上观,对所谓的“知识管理”嗤之以鼻!笔者曾经见过一家企业的知识管理系统,ecm+企业搜索,他们的km负责人跟我说,我们买的系统都是世界上最先进的系统。但我也看到,他们的知识库里基本没有内容,有的内容阅读数量也少的可怜。见过更离谱的企业,当我建议他的知识管理系统需要去完善的时候,该同志说了一句“田老师,如果你觉得这个系统不好,我们就再买一套”!
知识管理自有其价值,对于当前的中国也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但做知识管理不能成为一种运动,需要的是踏踏实实、尽心竭力的对组织管理水平的提升,如果企业没有在知识管理的基础工作上的投入,km不可能实现。买什么样的咨询和系统都不能真正提升中国企业的管理水平,知识管理价值再大也无法发挥。
误区五:购买了不合适的知识管理系统
当信息不对称的时候,是最容易发生欺诈的时候。中国的知识管理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表现在系统上是各家都自卖自夸、都将知识管理作为标签和噱头。有许多“做”知识管理软件、系统的厂商自己本身都不理解什么是知识管理,你能期望这些企业给您提供适用的kms?我们了解的情况是,那些在办公自动化系统、协同软件中的所谓知识管理模块或者功能,基本上没有一家能用起来的,没有一家实现知识管理的,他们仍然主要还是一个解决事务性流程的办公系统。
摘 要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人才创新能力和管理创新水平将成为一切企事业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的法宝。知识经济对企业管理提出了新的任务,新的挑战,给提供了新的机遇。理念的创新是企业管理创新的前提和基础,是其他一切创新的先导,而管理技术和方法的创新则是企业管理创新的必要手段。传统的企业管理理念和方法已经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知识经济的要求了,因此,本文重点探讨了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理念及其方法的创新趋势,以为我国建立适合于知识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管理科学体系提供思路。
关键词 知识经济 企业管理创新 知识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一、知识经济背景下企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创新,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是未来管理的主旋律。科技的进步依赖于创新,人类的发展依赖于创新,开创企业管理工作新局面更是需要不断的创新。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人才创新能力和管理创新水平将成为一切企事业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的法宝。社会主义知识经济对企业管理提出了新的任务,新的挑战,提供了新的机遇。知识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管理,必须认真研究组织所处的内外环境,基于自身组织状况,还要着眼于世界范围内人力资源发展的大趋势,合理制定企业管理的思路和方法,不断实现有效地创新。企业管理创新的内容很多,有理念的创新、组织的创新、制度的创新、机制的创新、体制的创新、管理技术的创新等等,在这其中,理念的创新是企业管理创新的前提和基础,是其他一切创新的先导,而管理技术和方法的创新则是企业管理创新的必要手段。传统的企业管理理念和方法已经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知识经济的要求了,因此,本文重点探讨了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理念及其方法的创新趋势,以为我国建立适合于知识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管理科学体系提供思路。
二、知识经济时代对企业管理的要求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世界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知识是获得持续竞争力的源泉。Laurence Prusak(1967)认为唯一能给一个组织带来竞争优势的就是知道如何利用所拥有的知识快速获取新的知识。不断变化的新环境和不断感受到的竞争压力迫使组织学习新的知识、新的管理方式和理念。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企业管理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的必然产物。世纪之交,关于知识经济的研究和实践逐步从宏观层次转向了微观领域,学术界开始研究企业管理的微观基础——组织管理等问题。企业管理策略及绩效的研究在企业管理的研究中占重要地位。这些研究有利于了解企业管理的全貌,澄清企业管理活动的发展方向,从而促进知识资源的高效率运用。
企业管理是一种强有力的、使组织在激烈竞争中保持优势的管理机制。在组织中流通的知识包括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目前很多研究都与显性企业管理相关,而对隐性知识的研究则相对较少,很多组织没有认识到隐性知识是影响技术创新的重要因素,基于隐性知识的创新是企业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如果不使用隐性知识,显性知识的作用也得不到很好地发挥。
三、知识经济背景下企业管理创新趋势
1.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没有理论的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必然处于盲目和无序状态。因此,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首先是理念的创新。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与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出如下趋势:
(1)确立“从管理人到开发人”的理念
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视角是管理人,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力资源管理的视角是开发人。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把人看成是消极的劳动工具,而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忽视了人的改造世界的巨大潜能,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力资源开发认为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力资源开发的新理念不仅能为组织开发更大的人力资源,而且能够促进职工的全面成长。
(2)确立“从管理人到服务人”的理念
如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已经由过去单一的管理转化为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管理就是服务”已经成为共识。这些年来,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服务功能在日益拓展,各地的人事、人才市场、人才租赁等服务业务日趋成熟。保障人才权益、满足人才需求、促进人才发展等提上了重要日程。
2.知识管理的创新
战略管理领域的知识观学派认为,组织是由差异性的知识所构成的。这些知识主要是储存在组织的程序、规范和规则中,亦可能存在于组织的最佳实践、技术知识、顾客信任以及文化中。KVB学派亦认为组织的活动中,最关键的投入与价值来源是知识。知识资产是形成组织能力的基础,因此组织最主要的运作原理在于创造、转移、整合以及应用知识资产(Nonaka,1994; Spender,1996; Grant,1996)。知识不仅是组织的战略性资产,同时也是竞争优势的关键性来源,因此,KVB学派的知识观认为组织竞争优势与竞争战略的研究焦点应转移至组织的企业管理上。
为了提升组织的核心竞争力,组织需要更系统的管理知识资产,实现知识资产价值增值,知识管理也成了管理学界热门的前沿领域。学术界对知识管理也纷纷提出看法,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类从人力资本角度出发,强调创造条件以利于个人之间知识的交流,促进知识的创新,即知识的交互作用;另一类则从结构性资本角度出发,强调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知识的捕捉、存储、传递和共享,即知识的结构化。
参考文献:
[1]肖广岭.隐性知识、隐性认识和科学研究.自然辩证法研究.1999.15(8):18-21,32.
[2]郁振华.走向知识的默会维度.系统辩证学学报.2000.8.
[3]郁义鸿.知识管理与组织创新.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3.
关键词:新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管理;发展趋势
一、新经济时代的特征
新经济时代是来源于知识,首先它具有知识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现在经济的发展必然离不开知识,知识是具有创造性的,所以新经济时代有创造性。在新的知识经济时代的特征下,生产要素的定义已经改变了原有的含义,知识经济改变了原有的经济模式,改变了人类的生产方式。其次,新时代经济还会受到原有经济环境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好的影响又有坏的影响,因此在知识经济的时代下,需要国家以及企业做更多的工作分析来面对新经济时代的到来。
二、知识经济管理的内涵
知识经济管理可以说是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来进行生产要素的改变,知识经济蕴含在企业中的各个领域,它不但包括企业的设备生产,原材料的购买,企业的人力资源等各种方面。现在各大企业逐渐的认识到知识经济管理人才的重要性,认识到知识经济管理是将来企业在同行业中竞争的有力武器,知识不但可以改变员工的综合素质,也能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
三、知识经济管理的发展
知识经济将成为未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企业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而知识经济管理则是企业竞争的有力武器。一个企业如果能够掌握知识经济管理,便能够将这种知识转移到激发员工创造性和员工的积极性。改变员工的原有的发展思路,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知识经济管理也有助于帮助企业进行员工管理,使得员工的素质得到很大的提高,让公司企业的监督机制淡化甚至是逐渐被取消。在新经济时代下,知识经济的管理需要有一定的人力资源,要知道经济管理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能够胜任的,只有高效的人力资源才能够保证企业在新经济时代下经济管理的有效性。企业原来的经济形态主要是对物品的管理,而在知识经济的时代下,知识经济的管理主要是对人的管理。因此知识经济的管理由物的管理逐渐的转变到对人的管理,所以对于公司的管理思想有了一定的发展。新经济时代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运用,知识经济管理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密切。将科学技术运用在知识经济管理下,能够促进管理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帮助企业快速正确的发展,企业只有不断地创造新的技术手段,才能够推动企业的更好发展,先进的管理思想能够对企业在新经济时代下推动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知识经济管理与科学化管理紧密联系的,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企业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知识经济管理最重要的就是具有创新性,所以在知识经济管理者中必须要有一定的创新能力,这时经济管理者要在原有的管理模式上进行一定的创新。此时需要管理者勇于创新,敢于将创新的内容实践在企业的发展中,知识的创造来源于具有创新精神的人,高层管理者在这其中要起到指引的作用,要每个人的知识逐渐地发挥出来,提高公司内部人员的沟通能力,让他们为企业做出更好的贡献,避免企业人才的浪费。
四、结束语
知识经济管理是在新经济时代下的一种新型的管理思想,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经济管理在国际社会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这种知识经济管理逐步地变的尤为明显,人类逐渐认识到知识经济管理的重要作用,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知识经济管理将进一步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潘连乡,韦凯华.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管理的发展趋势研究[J].企业经济,2013
[2]杜慧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发展趋势[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5
关键词:渠道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关键工序;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灌区渠道工程和节水改造工程项目是我国农村基础建设的重点,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及社会长期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灌区渠道工程从表面看起来只是简单的输水工作,加上受到传统重水利水电工程轻灌区渠道工程理念的影响,目前普遍存在建设施工单位不重视渠道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情况。同时灌区工程多位于地势险峻、地质地貌条件复杂的地区,具有建设点多、战线长、面广等特点,若在工程施工阶段不加强质量控制管理力度,则会给工程后期的运作管理留下安全隐患,严重情况还可能影响到灌区周围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如何加强灌区渠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就成为了建设管理人员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探讨渠道施工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以期确保灌区渠道工程的质量安全。
1 建立健全专项质量保证体系
针对渠道工程的施工建设建立健全专项的质量保证体系。在组织上要明确每道程序关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要做到管理覆盖全面,部门间职责清晰。在施工作业指导书及管理制度上要做到科学合理,结合工程实际不断优化完善。在激励制度上做到奖罚分明,重抓落实。
2 关注质量控制要点,严抓制度落实
2.1 原材料控制
渠道工程用到的主要原材料有:起反滤作用的粗砂和砂砾料;起排水作用的逆止阀和集水管;起保温作用的聚苯乙烯保温板;起抗渗作用的复合土工膜;起固坡、防护、抗渗作用的混凝土所用各种原材料。针对以上原材料重点控制粗砂及砂砾料<0.075的颗粒含量和供货料源的稳定性,确保反滤料的作用和控制压实指标的稳定;复合土工膜的质量稳定,确保不同批次的土工膜焊接能相容;混凝土用砂的石粉含量控制确保混凝土的抗裂性能。其他材料检测项目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2.2 渠道混凝土配合比确定
渠道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重点考虑其抗裂性、耐久性和施工工作性的要求。因其结构特点是薄壁结构、仓面临空面积大,混凝土抗裂性能是必须考虑的要点,设计时在满足施工工作性情况下要尽量降低用水量,使用吸水率低石粉含量较少的骨料和保塑性好的减水剂。因渠道衬砌施工多采用皮带机输送新拌混凝土入仓面,应考虑砂浆在皮带机上的损失,通常在普通混凝土配合比上增加1%~2%的砂率。
2.3 硬件设施的配置
良好的硬件设施是施工质量保障的基础,其主要包括:符合国家计量认证要求并能满足工程检测项目需要的工地试验室;称量准确、性能稳定的混凝土拌合系统和稳定的运输设备;运行稳定可靠、技术参数满足要求的衬砌机械设备。
2.4 施工技术作业指导书的编制
依据设计图纸、合同文件、施工自然条件、机械设备特性和《渠道混凝土衬砌机械化施工技术规程》NSBD5-2006,统筹考虑桥梁等建筑物的施工安排和衬砌机械化施工宜连续进行的特点,结合试验段的渠道衬砌确立渠道混凝土衬砌机械化施工的技术参数及特点,编制《渠道混凝土衬砌机械化施工技术作业指导书》。
2.5 一线施工人员的技术交底及责任书的签定
为确保《渠道混凝土衬砌机械化施工技术作业指导书》在一线施工得到有效落实,一定要对新作业班组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对不同的施工工序的具体操作及质量要求标准都要让其相应作业班组熟悉了解,其带班责任人必须签定质量责任书,使一线施工人员在思想和施工要求上能得到重视。
2.6 关键工序的过程质量控制
施工的关键工序要点决定了建筑物的基本功能性和耐久性。严格对关键工序的过程质量控制是施工质量管控的重点。
2.6.1 坡面修整
对具有湿陷性的黄土渠段、膨胀土渠段和其它不良地质渠段以及墓穴等特殊处理渠段,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特殊处理。严格控制坡面结构尺寸和平整度。
2.6.2 自排排水系统施工
自排排水系统排水管沟中粗砂回填要特别注意粗砂中<0.075mm的颗粒含量必须≤5%,以保证粗砂的透水功能,使地基渗水能进入到集水暗管,满足设计集水要求。粗砂的压实施工采用灌水水坠和振捣棒振捣相结合的方法易满足设计相对密度≥0.75的要求。
2.6.3 砂砾料铺筑
砂砾反滤料也要特别注意砂砾料中<0.075mm的颗粒含量必须≤5%,以保证其透水功能。在砂砾料压实施工过程控制上严格按照施工工艺进行,采用洒水水坠和承重平板振捣器振捣相结合的方法易满足设计相对密度≥0.75的要求,承重荷载易大于100kg。在铺筑后应对结构尺寸进行检查验收,必须满足验收标准,为聚苯乙烯保温板的铺设平整度和衬砌混凝土的厚度做好铺垫。
2.6.4 聚苯乙烯保温板铺设
聚苯乙烯保温板铺设重点控制其平整度和紧密度,尤其是与建筑物的结合紧密。
在固定保温板时严格控制“U”型冷拔丝的嵌入深度,不能在铺设好的保温板面上存有刚性凸起物,防备在铺设复合土工膜时出现土工膜被穿透的现象。
2.6.5 复合土工膜施工
复合土工膜施工质量是渠道结构物最关键的一环,不但影响输水流量的是否缺失也影响着结构物的稳定,决定着渠道建设的成败。
(1)复合土工膜铺设。渠坡复合土工膜铺设由坡肩自上而下滚铺至坡脚,中间不能有纵向连接缝。复合土工膜搭接部位预留不小于10cm搭接长度,渠坡接头缝与渠底接头缝相互错开100cm以上,接头应为上游土工膜压在下游土工膜上面。土工膜需垂直于渠轴线铺设,只可出现垂直于渠轴线的横向连接缝,不应出现平行于渠轴线的纵向连接缝。复合土工膜应错缝连接,只可出现“T”字缝,不应出现“十”字缝。
复合土工膜在铺设过程中用编织袋土覆压,防止滑移。遇到墩柱等建筑物时,按接触尺寸对土工膜进行裁剪并与建筑物进行粘结。粘结后2h内粘结面不得承受任何压力,严禁粘结面发生错动。整个铺设质量要求应达到全覆盖、平整无褶皱,以防渠道衬砌混凝土伸缩缝切缝时破环。
(2)复合土工膜焊接。复合土工膜采用热合爬行机焊接,环境气温在5℃~35℃之间比较适宜,气温低于5℃时,必须对搭接面进行加热。土工膜焊接接头采用双焊缝焊接,焊缝宽度10mm,搭接长度不小于10cm,焊缝间留有1cm空腔。复合土工膜焊缝处不得出现水渍、尘土、油污等污染物且空气的湿度大对焊接效果影响较大,在焊接前应先处理干净。每次早、中开工都要进行一次试焊,确定焊机温度和行走速度,土工膜焊缝强度不低于母材的80%为合格。焊缝密封性采用充气检测仪检测,向焊缝间1cm空腔内注入气压0.15~0.2MPa并保持5min,无气压下降即为土工膜密封合格,当天铺设应当天焊接完成。
(3)施工现场复合土工膜的保护。土工膜铺设焊接完成后,现场施工人员应在土工膜边角和渠坡顶、底角处压紧固定,并为下一个浇筑段预留的土工膜搭接焊接接头边采取包裹等保护,以避免施工中该接头处土工膜被破坏或污染。
2.6.6 渠道混凝土衬砌施工
渠道混凝土衬砌施工基本要求严格按照《渠道混凝土衬砌机械化施工技术规程》执行。这里主要针对渠道衬砌的特点强调几个质量控制关键点。
第一,严格控制入仓前新拌混凝土的现场坍落度和含气量。
第二,对衬砌机上的混凝土输送皮带及刮板进行混凝土浇筑前的清理和归位,降低混凝土内浆液的流失。
第三,严格控制衬砌机行进速度,确保混凝土布料饱满并能振捣密室。
第四,及时进行原浆收面压光,严禁在混凝土面上洒干水泥和水进行收面。
第五,过程中加强衬砌混凝土厚度的动态控制,为混凝土伸缩缝的切缝深度的一致性做好准备。
第六,加强混凝土保湿保温养护的效果,尤其在高温和大风环境下混凝土收面后应及时做好喷雾养护,防止干缩裂缝。
第七,及时进行混凝土伸缩缝切缝减少混凝土裂缝,必须按照试验室提供的同条件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1~5MPa对应的时间及时进行场混凝土切缝,特别强调通缝的切割,一定要做到切透混凝土但不能破环土工膜的要求,通常做法是在通缝处预粘闭孔泡沫板来保护土工膜。
第八,密封胶密封伸缩缝时一定按要求清理接合面,认真控制好密封胶的嵌入深度和施工工艺,才能经得起雨季或渗流的考验。
2.7 健全过程控制、严抓制度落实
针对环境、设备、人员等因素的变化,通过应用PDCA动态循环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控制工作。通过一线汇报、现场检查等方式发现质量问题,开会讨论和各项目标段间相互学习等方式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并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和过程控制措施,形成过程实施质量责任制度,严抓落实效果才能不断促进过程质量控制水平。
3 结语
通过探讨灌区渠道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本渠道工程施工质量得到了不断的提高,各项施工指标均达到了工程预期的设计要求,同时该项目渠道产品的可靠性和耐久性得到了专家组及各参建方的一致好评,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城市社区)。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社区,其原有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第六条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主管部门向社区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须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的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3、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4、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或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审核材料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按上述程序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
第九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含其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建设,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其选用的设备必须经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须通过信息安全测评,且来源合法。上述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技术标准、技术安全规范和要求,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确保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检修、维护相关设备,定期巡检线路,严防非法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对可能危及宣传安全的节目信号和技术故障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网络系
统和信号的传输安全。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在一小时之内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完整转播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电视节目。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自行播放电视节目和广告,不得开办视频点播节目。
第十二条未经许可,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所在社区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后三十日内,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并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拆除其播出设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
相关设施。
第二条解困房是由市政府定点统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定向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区老城区。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解困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
*镇及市计划、建设、国土、财政、审计、监察、民政、公安、税务、物价、供电、环保、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解困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购买解困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购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
(二)按家庭所有成员的实际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含)以下;
(三)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至少夫妇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10年以上(1992年12月31日前迁入的非农业户口)。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购解困房:
(一)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烈军属、劳模、残疾人除外);
(二)已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七条下列人员计入申购家庭人口:
(一)本人及配偶;
(二)同住的未婚子女;
(三)无工作、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供养亲属;
(四)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
(五)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八条申购家庭现住房的使用面积按下列方法认定:
(一)租赁公有住房的,以租约记载的使用面积为准;
(二)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记载的建筑面积按楼房70%、平房80%的比例折算成使用面积;
(三)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具有国家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实地测量面积为准。
第九条下列房屋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现居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第十条市政府重点工程拆迁户、危旧房改造安置户、“双困户”、落私腾让户,经公示确认、审批等程序后,可照顾申购解困房。
第十一条承租同一单位自管房的住房困难户较多的(10户以上),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系统调剂解决。
第十二条申购家庭夫妇确定一方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解困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三)家庭成员户籍证明;
(四)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公房租约、租赁合同等);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烈军属证、劳模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明等)。
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对申购家庭有关情况调查初审,*镇复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进行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购材料报市房管局。
第十四条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对申购材料进行会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本市媒体上进行公告。10日内无异议的,给予登记;有异议的,组织人员复核后,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市房管局对准予登记的申购家庭,会同公证处,通过公开摇号的办法确定选房顺序。
解困房不够供应时,排序靠后的家庭可通过下批解困房或调剂旧房等其他办法逐步解决住房困难。
烈军属、劳模可优先选房购买;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70岁以上的老人可优先照顾购买一楼房屋。
第十六条经摇号确定购买解困房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自确定之日起1个月内未能全部缴纳购房款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租住公有住房的申购家庭在办理解困房购买手续时,同时解除原公房租赁关系,公房(含自管房使用权)由市房管局收回,调剂解决其他住房困难户。
私有住房的申购家庭在办理解困房购买手续时,原住房由市房管局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收购。
对极少数购买解困房有困难的特困家庭,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及系统应按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给予购房补贴;对极个别采取帮扶措施后仍无能力购房的特困家庭,可采取公房租住办法解决。
第十七条解困房的建设实行划拨供地,免收各种地方规费、基金,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
解困房的建设体现经济、适用的原则。解困房价格以低于成本价出售,价格由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公积金增值给予补贴。
解困房建设依法进行招投标,接受社会监督和行政监察。
第十八条购买解困房应按市区统一规定交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十九条购买的解困房可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解困房不得出租、出售、抵押、赠与,并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住户更新住房后,解困房由市房管局按不高于原销售价格收购,重新纳入解困渠道。
解困房小区的物业管理由市房管局委托物业公司实施,业主应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条采取隐瞒真实情况骗购解困房的,由市房管局收回其所购住房。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以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区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市房管局(房改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局、劳动局、民政局、物价局、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管局(房改办)准予购房的《*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市房管局(房改办)要会同市规划局充分考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房管局(房改办)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市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三级(含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占项目投资比例不得低于35%,累计有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开发建设经验,信用可靠,无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较小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后,由市规划局牵头,市政、园林、开发、质监、物管等相关部门参加,进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房改办)按照《*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价房〔2003〕174号)的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物价局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市物价局要会同市房管局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区范围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且至少有一名成员取得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三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年收入指所有家庭成员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
(三)家庭属无房户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现有住房指家庭所有成员私有住房,包括拆迁待安置的住房和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合法住房);
(四)家庭成员均未以房改价购买过公有住房、没有参加过集资建房、没有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其它符合国家分配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当年未公布的执行上一年度标准。
第二十五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将优先供应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中的无房户、低保户、夫妻双下岗户、有残疾人等特殊住房困难的家庭。
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持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房改情况证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现住房情况证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领取《*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受理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时申请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一式两份、户主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改情况证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现住房情况证明。
(三)审核公示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其单位或居住区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将申请材料和汇总名单报区政府;区政府组织房改、*、民政、劳动、监察等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时*部门负责户籍审核,民政部门负责收入审核,房改部门负责住房审核,劳动部门负责下岗审核,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区政府对审核无异议的在新闻媒体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日。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四)登记轮候区政府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家庭进行登记,并安排轮候。
(五)审批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区政府对已登记轮候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对已登记轮候的申请家庭以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对已确定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
(六)复核区政府将审批的名单及申请材料移交市房管局(房改办),市房管局(房改办)会同市监察局对申请家庭申报核准程序是否合规进行复核,对复核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局(房改办)和市监察局在新闻媒体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局(房改办)向申请人发放《*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七)购房申请人持《*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核定的地点按核准的面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本办法中的差价款、收益、补交款均纳入市财政廉租住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二十七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市房管局(房改办)、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个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比例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市政府所定的标准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公房的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必须将所租住的公房腾退给公房产权单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一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二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审批程序按照《*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政府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六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房管局(房改办)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和商品房开发。
第三十八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建委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物价局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建委限期按原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市建委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建委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 世纪初期,真正意义上的旅游产业发展起来。经过近百年的发展,现在旅游产业在全球的发展势头仍然十分强劲。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旅游产业一方面满足人们对精神生活的需求,另一方面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的提高,旅游业目前为止已经成为服务业中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
一、我国旅游产业的现状
在当代社会中,旅游已经不再是一个孤立个体的存在,改革开放以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旅游产业的经济功能。旅游产业的发展同时带动了餐饮、住宿、客运交通、工艺品及其他销售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诸多就业岗位,拉动经济发展,旅游的功能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旅游管理也以发展经济为导向。旅游活动在产
业化的进程中,由于其独特的社会属性及经济发展的需要,所承担的角色在不停转变着,价值取向也随着社会进步而改变,在不同的阶段,旅游管理的价值导向先后从创取外汇向拉动内需、提供就业发展,在总体上遵循着经济管理的导向,旅游产业也在这种导向下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1]目前旅游产业在我国现在已成为许多省市的支柱产业,最具有代表性的城市为云南、四川等。在部分城市中,旅游产业已经成为最主要的经济收入之一,城市与旅游产业也在双向发展,因为城市的特色产生了旅游产业,同时,因为旅游业也带动了一个城市的经济。作为一种新型服务业,在全世界各地迅速的开展起来。
二、存在问题
旅游产业的发展势头迅猛,很多地方的旅游管理呈现出经营机制单一、发展模式落后等现象,地区保护主义盛行,政府及旅游企业普遍存在重视经济效益而轻视社会效益的现象,在以经济管理为导向的发展模式下,旅游管理呈现出一种粗放和短视的形态。例如,在商业发展诉求情况下的古城,已然不是我们旅游者想看到的东西,那种原生态的东西早就已经因为经济需求消失不见了,我们看到的多半都是后来仿造的。忽视旅游者、当地居民的精神诉求,对自然资源及文物古迹保护不善,很多文物遭到损坏,造成很多问题亟需解决。旅游业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业,人们对陌生环境的猎奇心态,这个行业对人们提供一种人们平时自己看不到、感受不到、听不到的东西,旅游中间往往会出现很尴尬的状况,在出去看风景的同时也会让你购物,商店的回扣很高,让人们很不满意,总的来说,旅游业呈现出一种低消费、大众化、低水平的状况,旅游基础设施虽然在不停的完善中,但是仍然不能适应旅游发展速度的要求。
三、晚上旅游管理的策略
(一)政府方面
旅游产业可以是一个综合性十分强的重要产业,必须得到许多相关部门以及产业的积极配合,同时所提供的产品又应当最终体现出无形服务的特殊行业之一。首要因素就是不能离开政府部门的全面管理与协调:第一,国家在税收方面,对实施旅游福利的企业进行税收减免,鼓励企业对员工以旅游的方式发放福利;对个人所得税旅游进行扣减,降低旅游成本。避免因为税收问题阻碍了旅游业的发展。第二,由政府承担具有公共设施的建设的旅游服务设施如城市公园、博物馆等的建设,实现旅游景点免费开放,保证低收入群体的旅游以及获取知识的权力。第三,由政府向旅游景点进行补贴,使部分旅游项目由经营性质变为福利性质,从而降低公民的旅游成本,保证旅游福利的实现。[4]例如云南每年政府拨款促进旅游业。
(二)旅游景点方面
首先,在定价问题上,应当以福利管理引导定价策略,主要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既要保证经济利润又要保证剩余价值,在这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点。其次,系统考虑旅游业发展对环境的各种影响,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彻到旅游管理中,大力发展绿色旅游、生态旅游,等新型环保旅游,倡导绿色生产、绿色服务、绿色消费,实现旅游业与自然和谐发展。最后,应当关注景区居民生活质量,加强景区基础设施的建设,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强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引导游客注意保护景区环境,对各种文化遗产能自发地爱护尊重。
四、总结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闲暇时间增加,大众旅游逐渐普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自然人们对旅游的要求也会随着提高和增加,在社会福利理念深入发展下,旅游的福利性特征被人们日渐重视。人们不仅追求旅游的经济效益,更强调旅游作为国民福利重要组成部分给社会福利带来的积极影响。对于旅游管理的价值导向,也逐渐从经济管理转变为福利管理,这体现了在当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关注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公民福利的公平获取。今后的发展中,政府、旅游机构和游客应当共同努力,提高旅游管理的建设,争取将旅游管理给社会总体福利带来的增值达到最大化。不断的满足大家对旅游产业的要求,不仅可以不断增加城市的经济收入,也更加吸引了人们。
参考文献:
[1]韩雪.基于福利经济学的旅游循环经济发展研究[d].云南师范大学,2008
为落实食品监管责任,提升对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155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食品小作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和分段监管的原则,有效落实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坚持科学管理与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逐步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总体目标
建立起食品小作坊有效监管的组织体系,形成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实现组织架构完善、各级职能明晰、综合协调有力、监管全面覆盖的工作格局,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制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年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锡政发35号)精神,在街道设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以街道原爱卫办编制人员为基础,按每2万户籍人口配置1名管理员的要求配置相应人员,同时落实相应的工作保障经费。社区按要求设置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
(二)明确各部门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责任
各相关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别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环境以及从业人员资质、健康状况等的日常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制售假劣食品等行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向区食安委报告。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治理。由区食安办牵头,部门联手,街道联动,对本地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治理,整顿改进后能补证照的予以补办;整顿改进后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具体分工如下:
1.非现做现卖的纯生产加工类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管,以质监部门为主,工商、卫生部门和街道配合。
2.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含市场建筑隶属的店铺)的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行为,以工商部门管理为主,质监、卫生部门和街道配合。
3.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行为以卫生部门管理为主,工商、质监部门和街道配合。
4.住宅用房内违规设置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行为,以街道管理为主,卫生、工商、质监部门配合。
(三)规范食品小作坊申办程序
在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申领申请书——工商部门核准食品小作坊申请名称——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对食品小作坊开设提出初步意见——食品安全主体监管部门牵头,配合部门派员对食品小作坊开设申请进行审查并发放许可凭证(签署意见)——工商部门发放工商营业执照。
具体的审核标准、程序由各相关监管部门制定,报区食安办备案后实施。
四、相关要求
(一)各街道要按照食品安全政府负总责的要求,高度重视食品小作坊管理工作,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规范发展,严格要求食品小作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