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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分类

时间:2023-08-25 16:55:01

导语:在法律法规的分类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法律法规的分类

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是面向中央国家机关的立法决策部门和执法部门而建设的一个法律法规数据整合化、精细化、专业化信息系统。在数据来源方面,系统基于图书馆及政策法规制定部门全面、宏大的法律法规馆藏资料,对国内法律法规文件、历史法律法规文件、现行法律法规文件以及政府公告文件等信息进行数字化加工和内容结构化处理,并对外提供服务,从数据来源上保证了系统的权威性。在应用服务方面,系统需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可以为用户提供基于法律法规元数据、全文内容数据、法条内容数据等多层次的检索、分类、展现、全文原版原貌查看、原文回溯查看等服务,实现针对整部法律及至法律法规中一个具体条款的历史沿革、关联法律、关联法条推荐等服务,以更加精细化、专业化的服务水平为中央国家机关提供立法决策的参考辅助和智力支持。另一方面,也为相关科研人员提供方便、灵活、高效的法律法规数据管理和维护等功能,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因此,从整体上考虑,平台需要构建为一个集法律法规数据加工、数据管理、数据和利用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信息服务系统,以“知识本体”的理念深层挖掘与揭示法律法规内在逻辑关系,形成一个全面、立体的信息服务网络,从而帮助立法工作人员快速、全面、准确地获取所需法律信息。

2系统功能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采用先进的系统构建方法、智能化及人性化的信息服务与检索方式。其设计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安全、稳定、准确、及时、全面的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并且整个系统在总体设计上遵循开放、可扩展、安全的原则,从而使整个系统结构合理、技术先进、易于扩展,既能满足当前的业务要求,又符合长期发展的需要。在应用功能层,主要设计了项目所需的各个应用系统或功能模块,包括数据加工系统、信息系统、资源服务系统等,各系统的技术实现如下。1)信息采集与加工。系统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公告文件、现行法律法规文件、历史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国外法律法规文件等。这些文件基本都是以纸质文件形式进行保存,因此必须首先对这些文件进行数字化加工。数字化加工主要包括纸本文件的扫描、OCR识别和生成PDF文件。此外,系统要求提供细化到具体条款级的内容服务。因此,在完成法律法规文件的数字化加工后,还需对数字化内容进行结构化加工,即根据法律法规的内容结构规范(元数据规范),通过软件工具对全文内容进行结构化分析、标引、抽取和保存。工具需要支持智能分析、智能标引和快速人工标引,支持可视化的加工内容编辑与审核,支持加工方案(包括标引字段、识别规则与输出方式)的自定义以及多种方式的加工数据输出。实现专业、准确的法律法规文件结构化加工的同时,尽可能的减少人工参与,提高加工效率,确保识别准确度。2)数据与管理。为确保系统的数据权威性,在每一条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对外提供服务前,都需要有严格的数据审核机制和科学规范的工作流管理。同时,为了更准确地提供法条内容关联服务,需要人工对关联内容进行审核与维护。这些工作都需要通过系统的管理端实现。系统管理端为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与原始数据的同屏比对、数据修改、关联内容选择与自定义等功能。数据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正式库中进行。通过此系统,提高法律法规数据管理流程的工作效率,进一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权威性。3)资源利用与服务。在对外服务方面,系统提供全文检索、分类导航、全文原版原貌展现、原文内容回溯、法条关联、法律法规知识词网等应用服务。其中,检索范围包括法律元数据信息以及法条内容;分类导航可以依据适用范围、类型、年代、地区(国家)、主题词等进行法律法规的分类浏览;全文原版原貌展现要求以原始文件的排版格式进行展现;对于检索到的一条法条,可以快速调用原始文件,并直接定位所在页面进行查看;针对整部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法规中的每一项条款,都提供相关的内容推荐,包括立法背景、历史沿革、相关法律(条款)、相关案例等信息,使用户可以全方位了解该部法律或该项条款的相关知识;提供基于关键词的法律法规知识词网,实现相关关键词之间递进延伸的关联网络,为用户揭示相关法律、相关法条、相关案例、相关参考资料等信息。总之,在资源利用服务方面,需要为立法人员和科研用户提供从搜索、关联到词网的全方位、立体化法律法规知识网络。

3系统设计

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从软件设计角度来说可以分为数据结构化加工、元数据仓储、全文检索定位、站点等子系统。从项目实施过程来看,还包括了法律法规文件的分类梳理以及数字化加工两方面内容。平台系统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1)数据结构化加工。首先对法律法规文件进行分类梳理,对于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纸质文件按照分类进行数据字化加工,并转换成双层PDF。对于PDF文件,通过数据结构化加工平台进行内容的结构化加工,根据确定的数据结构提取出对应的结构化字段文本内容。数据结构化加工平台支持加工方案的自定义,实现对PDF内容的自动分析、智能标引以及人工划框标引,加工结果可以保存为PCI文件以备审核校对。加工后的数据可以导出为XML文件或直接同步到数据库中。数据管理平台可以为国家图书馆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的审核、维护,支持原始文件(PDF)的同屏显示与人工比对,可以提高数据审核效率。同时,还可以为每条数据提供关联内容查看、选择、删除等功能,允许用户自定义添加关联内容,并默认优化显示。审核通过后的数据,才会保存到元数据仓储中待。2)元数据仓储。元数据仓储是本系统的核心组件,它提供了不同法律法规类型的元数据库,用以存储相应的结构化数据。同时,利用全文检索引擎,对于存储数据的文本内容进行索引,建立全文索引仓储。此外,所有数字化加工后的PDF文件都按分类保存在文件目录,通过元数据仓储可以调用全文查看,并定位法条所在页面进行原文回溯查看。3)全文检索定位。全文检索引擎可以实现对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分析引擎和规则引擎可以实现法律法规数据的分类导航与法条关联。WordNet组件可以实现基于关键词的词与词间关联查看以及与法律、法条、案例、参考资料等的内容关联。原版原貌组件可以实现法律法规全文原始样式的在线查看。元数据仓储管理平台实现对元数据仓储的数据维护和接口配置。PDF阅读工具可以嵌入到平台上,提供PDF文件的在线浏览与页面定位。4)站点。通过系统站点,向立法决策用户提供信息搜索、分类导航、原版原貌展现、原文回溯查看、法条关联、关联词网等应用服务,并可根据用户需求定制个性化页面,采用可视化编辑模块,方便用户制作符合个人阅读习惯的站点模块。

4对系统提升的几点建议

第2篇

使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虽然可以帮助我们搜索到海量的信息,但在因特网上还有一些特殊的数据库中的内容,需要借助网站本身提供的垂直搜索引擎,才能够更快更准地搜索到我们所需要的准确信息。套用一句老话就是“搜索引擎不是万能的,没有搜索引擎是万万不能的”。

拆迁补偿相关文件查询

下面就以查询与拆迁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为例,来讲解网络数据库的一般查询方法。

①首先登录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home/begin1.cbs)提供的查询页面,在全国性法规司法解释列表下勾选所有四个选项,在“地方性法规”列表中勾选所在的江苏省,在右侧的“正文检索”文本框中输入关键词“拆迁补偿”,单击“开始搜索”,很快就可以搜索到国家各部委和该省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返回分类查询目录,单击“江苏省地方法规”,就可以打开该省已经颁布的包含关键词“拆迁补偿”的所有法规文件。

②单击法规文件列表中的对应法规名称,例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可以完整无误地显示该条例的所有内容以及相关的修订记录等信息。

馆藏图书借阅查询

经常光顾大型图书馆的朋友,可能碰到过自己想借阅的图书被别人捷足先登的情况。其实,一些大型的图书馆都提供了馆藏图书的垂直查询页面,以方便我们通过网络远程查询预约,防止出现因借不到书而白跑一趟的情况。

①以中国国家图书馆(/)提供的文津搜索为例,输入要查询的关键词,例如“红楼梦”,选择“馆藏目录”项,单击“搜索”,很快就可以查询到对应的馆藏目录。

②单击对应的分类查询目录,就可以显示具体的藏书信息,包括馆藏数量、借阅数量与馆藏位置等信息,以方便我们借阅,而这些信息一般很难直接通过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进行搜索。

附表:常见网络数据库

第3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现场;档案管理;经济效益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5-0198-02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多、施工工期长、涉及面广,工程档案从现实材料到立卷归档有一个漫长的周期,档案工作成效和质量难于保证,也拉长了建筑企业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的经济周期,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经济收益。如何有效开展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档案工作,促进建筑企业合情合理合法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是困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难题之一。结合在建筑企业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要做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档案管理工作,争取企业经济效益,必须准确把握和执行法律法规及管理规范,切实做到“及时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严格执行”三个方面。

一、及时学习领会好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企业获取经济效益提供信息支持

建筑施工企业有其特殊的行业特点,加之建设工地分散、点多面广,给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增加了困难,企业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的难度不小,给企业争取经济效益增加了难度。

建设项目的报建、开工、施工、结算、验收等各个环节,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结算的确认、建设项目的创优申报都离不开工程资料。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经济纠纷的处理与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壮大,同样离不开工程资料。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积累,形成了建筑企业的工程档案。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工程档案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管理全过程,都起到至关重要的凭证和证据作用。如果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档案管理工作存在问题,例如,档案收集不及时、归档不完整等等,势必造成工作重复,影响工期,增加工程成本。

档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是政府和建设、档案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强制要求,同时也是企业开展档案工作的指引。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可以使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常规化。因此,学习好、领会好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是做好建筑施工企业档案工作的关键。对于每一个档案管理文件或行业规范的出台,我们都要认真研读,加强理解,准确领会把握规范、制度和管理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其精神要点。企业和档案工作人员只有正确领会、透彻理解了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的实质,才有可能正常开展工作。

首先,建筑施工企业的档案工作人员要及时知悉档案法律法规的颁布和行业规范的实施,及时开展工作。其次,企业在具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过程中,要结合企业的实际,落实贯彻文件的具体部署。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报送的资料必须及时报送,应该备案的资料必须及时备案。由我司总承包施工建设的广东电信广场,在多年的施工建设过程中,先后经历了三次工程档案归档标准的变更。每一次工程档案归档标准变更后,项目部都及时组织档案工作人员学习领会和理解新标准,并根据新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档案的编制、备案和归档,确保了三次工程档案归档标准变更的顺利过渡和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中减少了大量的重复工作,为企业节省了不少的人工成本,争取到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二、认真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企业获取经济效益提供政策保证

做好建筑施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在学习领会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基础上,还必须抓紧抓好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在实际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和档案工作人员要把握好重点,了解档案管理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管理文件或规范的目的和要求,认真做好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传达贯彻和落实工作。在工程资料收集和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工作人员要以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在施工现场的具体工作实践中,要使档案管理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管理文件或规范的目的和要求真正体现、落实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力争工程资料收集和归档一次成功,为顺利推进下一阶段的工程施工创造条件,减少误工、延期等不利因素造成的工程成本,为企业争取时间、创造效益。

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档案工作人员还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管理这一中心,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条件,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和积极性。要克服工作中的困难,严格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打折扣,保证工程资料和档案工作的质量。要力争施工现场工程资料一次合格,减少重复工作,为工程竣工后的项目创优、工法申报、企业资质申请等工作打好基础,为企业创造间接利润,获取经济效益。

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仅要依靠发挥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动性和积极性,还要有档案组织机构的推进和监督。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档案管理兼职人员,是比较符合建筑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做法。一方面,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基本上在施工现场进行,90%以上的工作量可以在施工现场完成。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有其便利条件,就是按照施工现场人员配备要求及工程资料收集归档的工作需要,施工现场都配备了专职的资料员。按照一人两职责的要求,将专职资料员设置为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要求资料员在做好施工资料的同时,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作为国有大型建筑企业,我司设立了专门的综合档案室,负责工程资料及工程档案工作的开展、推进和监督工作。在人员设置上,综合档案室只设专职档案工作管理人员一名,其他全部均为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即在施工现场的资料员)。这也是我司结合企业具体实际,贯彻国家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基本原则而建立的一种档案工作管理模式,它符合建筑企业业务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减少了档案归档过程中的重复工作。实践证明,我司的做法,较好地促进了施工现场的资料收集和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人工成本,间接创造了经济效益。

三、切实严格执行好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企业获取经济效益保驾护航

工程资料的准确性,对于工程施工过程及生产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工程资料特别是工程档案上的错误,对于施工企业将会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及时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的基础上,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切实严格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也只有这样,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的威力及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否则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起着推动和监督作用的档案管理部门,要对工程资料严格把关,做好审核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建筑企业要根据建筑形势的发展变化,根据档案管理的工作要求以及施工现场的实际,不断调整工作方式方法,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采取新思路、新办法、新措施加以解决。

切实严格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为企业争取经济效益,一是要注意处理好生产管理与档案工作的关系。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与企业开展档案管理工作是异途同归的两个方面,两者相得益彰、互为促进。以档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为工作依据,做好、管好施工现场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企业生产管理与档案工作管理的关系,不仅不会削弱企业生产管理的力度,而且有助于促进企业的生产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向管理要效益”。

二是要注重发挥好工程档案资料的真实凭证的作用。施工现场的档案管理工作,要以档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为依据,为工程项目管理提供准确数据,及时有效地为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工程档案资料具有参考借鉴价值,对工程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有启迪助推作用。如,在生产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就工程量产生意见分歧或发生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工程档案还可作为原始凭证,为建筑企业“作证”,作为甲乙双方确认工程量的证据,为企业争取经济效益。

三是要高度重视信息技术环境下档案信息的安全工作。要抓紧抓好档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学习和贯彻落实,抓好档案工作队伍的教育管理和档案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对于特殊的工程项目特别是军事、银行等保密工程,要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增强人员责任意识,不断推进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做好特殊工程资料的收集、归档和保密工作。避免因工程泄密或工程档案资料泄密,造成不必要的法律诉讼成本,间接为企业争取经济效益。

四是要加强与建设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沟通,做好与质监、安全、建协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按照各专项工程的要求,以档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为标准及依据,分类做好消防、城建等分项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为工程项目的分步分项验收及早做好准备工作,减少因分步验收紧急做资料赶任务而发生的加班工资,减少人工费用。

在现行的建筑企业运作机制下,企业档案管理特别是施工现场的档案管理工作不能循规蹈矩、墨守成规,必须在学习领会好、贯彻落实好、高效执行好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基础上,及时解决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不断深化创新管理方式方法,推进管理工作逐步发展完善,一定会扭转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建筑企业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的目标一定会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陈作明.档案学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浙江档案,1996,(9).

[2]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第4篇

关键词:乳品;安全;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54-02

随着我国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生活节奏的加快,乳品成为人们日常饮食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成为一部分婴儿的主食。但2008年“三鹿事件”及随后出现的一系列乳品安全事件粉碎了人们对乳品的信赖,人们感到震惊、愤怒,对有些国内乳品企业感到失望,并逐渐对乳品安全也丧失了信心。在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企业诚信普遍缺失情况下,为了我国人民饮食安全,为了促进我国乳业发展,人们对政府寄予厚望,希望政府能加强对乳品安全的监管。

一、乳品安全的含义

乳品包括生鲜乳和乳制品。而乳制品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种类繁多。乳品安全指的是乳品中不含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因素。即乳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的重金属和农药、兽药残留量,致病性细菌和病毒,以及在其加工过程中人为添加的添加剂和强化剂等不能超过人体本身的抵抗或自净能力,不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现实及潜在的危害;不同分类和特殊人群专用的乳品所含的营养成分不能造成使用者营养不良。乳品中不含任何有害物质的要求不现实,因为乳品营养丰富,生产环节又多,受一些有害细菌或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的几率大。乳品安全不是指不含任何有害物质的绝对安全,而是所含的有害物质要在一定量的范围内,是一种相对安全。

二、乳品安全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虽已初步建立起乳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颁布了乳品安全监管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乳品安全监管的政府主体及其监管权责,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乳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等。但是,目前的乳品安全政府监管还不完善,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乳品安全政府监管主体处于变动期,自上而下的新的监管主体还没完全确定,相互之间的权责还不明确

2008年10月9日颁布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由此确定的我国乳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是“多主体分段监管模式”,各监管主体包括农业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分别负责不同环节乳品安全监管。2013年3月22日,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挂牌为标志,新的乳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在中央层面开始建立。根据规定,新成立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对乳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行统一安全监管。中央层面农业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乳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乳品安全标准制定。但是,中央没有对地方乳品安全监管主体做统一要求,让地方因地制宜进行设置。

2.乳品安全政府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政府对之管理要依法进行。依法管理前提是有法可依。乳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是实施乳品安全监管的根据,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乳品安全监管的效果。目前我国已制定并颁布了《乳制品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规则》、《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多部有关乳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存在问题:一是这些法律法规系统性和协调性差,这个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法律法规由不同主体创制,包括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各创制主体从自己角度出发制定法律法规,为维护本部门利益,容易各自为政,各自为大,从而造成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不系统。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乳品法律法规修改清理工作落后实际需要,也会导致新法和旧法之间的不统一,甚至冲突。二是有些法律条文内容还不够明确具体,比较笼统。三是有些内容还存在法律空白,法律条文还没涉及。

3.乳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国家标准不全,并且偏低

2010年3月26日卫生部公布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由不同主体制定的比较零散的乳品标准,使得乳品检验检测及乳品安全评价有了统一尺度。但是新的乳品国家安全标准制定的比较仓促,是在危机事件推动下出台的,主要针对短期现实急需而进行规定,对乳品生产链各环节没有做到分别详细规定,乳品的运输和销售环节标准欠缺,例如乳品在商店或超市待售时,冷藏条件几乎由商店或超市自主决定,没有统一标准;同时,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各种调味乳或含乳饮料营养标准及包装要求也没做出明确规定,以致出现了调味乳和含乳饮料都可以叫“早餐奶”的现象。另外,乳品标准偏低,有人就惊呼“一夜回到25年前”乳品蛋白质含量、菌落总数等细分指标均低于1986年的国标。生乳理化指标中蛋白质为每百克2.80克,微生物限量中细菌总数为每毫升不超过200万个。而1986年的乳品国标规定每毫升生乳细菌总数不超过50万个,蛋白质是每百克2.95克。发达国家生乳蛋白质含量标准都至少在3.0克每100克,菌落总数每毫升在10万以下。

4.乳品安全政府监管检验检测技术和设备有待提升

对乳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检验检测的内容面广,不仅包括应该含有成分质和量的检验检测,还包括一些违禁物和限量物的检验检测,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物等。需要的检验检测技术种类和设备种类多,如需要抗生素快速检验仪、三聚氰胺检验仪、解抗剂检验仪、微生物快速检测仪、蛋白快速测定仪、脂肪快速测定仪等。但目前,尤其在基层政府,由于资金和检验检测人员技术操作水平的限制,对乳品营养成分进行检测基本还是沿用比浊法、比重法、超声波法等并非真实、可靠的传统检测方法,无法确切弄清楚乳品中是否添加淀粉,甚至添加三聚氰胺等禁止检出的物质。检验检测设备落后并匮乏,有效的液相色谱、气相色谱、红外检测分析仪等设备不仅价格昂贵,检测、维护费用也高。

三、加强乳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几点建议

1.加快职能调整和机构改革、尽快确定各级政府乳品安全监管主体

中央层面,要按照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对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有效整合,将整合后的权责统一划入新成立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真正成为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统一监督管理者。并将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根据中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整目的和原则,结合地方本身情况,尽快制定本级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整方案,并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其职能进行调整,尽快确定政府乳品安全监管主体及其职责权限。

2.健全乳品安全法律法规

乳品安全政府监管部门职能及机构调整,需要现有法律法规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如《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监管主体及其职责权限的规定就需做出相应调整。对由工商、质检等不同立法主体创制的乳品安全法律法规要进行清理,以保证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统一性,提高法律法规的权威。对存在法律空白的地带要及时进行研究并立法。同时,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更为详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要做到语义明确、条文具体、可操作性强。最终实现对乳品生产链各个环节的立法,使乳品生产链上的每个环节的每一内容都有法可依。

3.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坚决贯彻实施

乳品生产链长,种类多,需要制定的标准多,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但远远没有实现对乳品生产链各环节、各种类型乳品的全覆盖。接下来要对存在标准空白的运输和销售等环节,分类奶的营养和包装要求等进行标准研究,加快形成全覆盖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使乳品安全获得进一步保障,也使乳品安全评价有一个全面、统一的尺度。为此,政府要大力支持乳品标准的研究,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包括国家标委在内的政府部门及非政府部门开展空白领域的乳品标准的研究和探讨,在归纳、整理和细化现有笼统规范及借鉴他国经验基础上,做出合乎实际的标准规定。并要根据我国乳业发展情况,和国外乳品安全标准每2~3年就进行一次较大调整的实际,调整我国已制定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品标准对乳品安全的意义取决于标准得到何种程度的执行,执行程度越高,对保障乳品安全的意义越大。政府要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大力宣传,使乳品生产相关主体、政府乳品安全监管部门、消费者明确标准内容,在此基础上,坚决贯彻执行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并监督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情况。

4.政府应加大对乳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技术和设备的投入支持力度

政府应通过项目等形式支持乳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和设备的研发,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等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在乳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方面的应用,促进快速、灵敏、精确的新的乳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和相应设备的诞生。同时,对基层政府乳品安检验检测设备应进行及时更新,淘汰一批老旧设施,尽量配全设备。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法律建设

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报告中,为保障金融创新,政府部门提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要求。在2014-2018的五年间,互联网金融在政府报告中从未“缺席”,充分体现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指将互联网、计算机等技术与传统金融机构配合应用,共同开展融资、投资与支付等金融业务。我国互联网金融概念最早出现于2012年,经过数年发展,已经形成相对规范的产品类型,包括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与融资类三种;推出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理财产品、融资平台等,如余额宝、阿里小贷。互联网金融具有显著的成本低、效率高、多元化与高风险等特征,各类风险严重阻碍行业发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由于其发展迅猛,相关立法存在滞后性,集资诈骗及洗钱等违法现象频发,法律风险较突出,需受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中,有一般风险、安全风险、特殊风险与法律风险等多种类型。法律风险可以看作是其他风险的关键点,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引发其他风险的主要原因,其关键点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落脚点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一般风险、安全风险与特殊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均是保障政策法规的实施,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大力惩处,来约束行业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法律风险为其他风险的落脚点,政府部门需从法律风险入手,明确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与解决措施,完善政策法规,强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避其他风险的出现,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隐患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存在空白区域。互联网金融业属于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具备金融行业的风险连锁效应,极易出现多种风险爆发的现象,从而引发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法律风险出现后,连锁效应会引发其他风险隐患。如果法律风险爆发的领域涉及到境外业务,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因此需加强对法律风险的管控。

(三)爆发点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各类风险均通过法律风险呈现,法律法规是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风险的出现会引发利益失衡,从而触犯法律法规,导致法律风险。例如,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出现的消费者信息泄露问题,可称之为操作风险。而站在消费者角度,个人信息泄露表示自身的隐私权被侵害,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例,可将其归纳到法律风险的范畴[1]。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管控中的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到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远快于我国金融法律的出台效率,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某些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法律监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市场监管不到位。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与金融业务的了解,均来自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在我国大部分支付宝与余额宝用户中,很少有人了解其担保公司;且政府部门在担保公司的监管方面存在缺位问题,一旦担保公司出现问题,将会影响金融产品的正常使用,严重时会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2.缺乏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股权众筹业务较受欢迎,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认可该模式,可将其认定为非法集资。同时,网络银行的开通是否需营业执照、网络银行的监管等工作,均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极易导致行业乱象。由此可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严重的市场中准入机制缺位问题,极易引发法律风险。

(二)现有法律法规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产业,与传统金融存在差异,所以适用于传统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在《商业银行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存在矛盾。该法律指出,只有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信托与保险等行业的服务项目,且上述三个领域需分行经营管理。在第三方支付出现后,其业务涉及到证券、信托与保险,这与《商业银行法》相悖。同时,在“一行两会”管理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缺少行业标准与准入机制等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在《担保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融资理财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担保方式包括买卖、货物运输等传统形式,虽然融资理财也属于网络买卖服务,但《担保法》中并未提及服务双方的担保责任与义务,易引发融资风险。例如,在P2P业务中,某平台提出会为融资人提供本金保障,但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该平台的风险备用金出现问题,则融资人的损失找不到承担主体[2]。在《证券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资金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证券包括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类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并未纳入《证券法》中的众筹资金,极易引发非法集资案件。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虽然政府部门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其关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具体司法解释与操作细则,并未涉及;针对互联网用户面临的隐私权与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侵害问题,政府部门出台了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相关法规,但并未涉及消费者的财产权;针对互联网刑事案件,政府部门修订了《民事诉讼法》,但由于互联网交易的电子证据具有易改性与易删性,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收集与应用难度较大,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的建议

(一)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针对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法律风险,政府部门需加强监管,创设健康互联网金融环境,保障该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欧美国家的成效显著,可借鉴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及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创新监管法律与监管模式。欧美国家主要采用分类监管模式,制定市场准入制度与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保障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健康。例如,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美国会对金融机构开展资质审查,向符合要求的机构发放相应的牌照,明确其责任义务及享有的权利;欧盟出台的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只有金融类企业才可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信贷方面,通过政策法规的引导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约束,实现市场监管,美国设立金融监管局专门负责P2P的管理;欧盟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约束互联网金融交易。参考欧美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从以下三方面开展行业监管:第一,制定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类型,将其划分到不同部门,分别负责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融资类金融业务的相关工作,避免多头监管或推诿责任现象的出现;第二,制定市场准入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如第三方支付机构、销售基金等机构的许可制度等,结合金融机构信用制度,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水平;第三,开展专项立法,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结合现有政策法规与指导意见,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法规,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3]。

(二)推进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在传统金融领域,主要通过《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管理,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出现后,政府部门出台了《电子签名法》与《反洗钱法》等法规,约束互联网金融市场。但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相比,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显著滞后问题,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现状,导致法律风险得不到有效管控。就此,政府部门需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法规,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促进不同部门的协作。在以往的金融立法中,由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差异较大,涉及多个部门与法律,传统的金融立法模式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就此,政府部门需促进多个职能部门的协作,共同参与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确保互联网金融法律涵盖交易的各个方面,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发展。同时,不同部门的协作,可避免职能部门从自身入手,与其他部门的法律存在矛盾,保障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统一性与协调性。2.加速法律法规的更新修订。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的最新业务与产品,政府部门需出台相关的法律条例,约束其交易流程与手段,避免互联网金融法律出现空白区域,让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3.整合政策法规。互联网金融不仅与金融法律法规相关,还涉及刑法等内容,为避免现行刑法与互联网金融存在矛盾,政府部门需整合多项政策法规,合理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界限,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例如,政府部门需从《刑法》等角度入手,准确界定正常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概念、表现等内容。

第6篇

    (一)我国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一些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缺乏后续的法律法规,旅游管理法律法规具有暂时性。后续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及时的跟上,造成了约束力减小。旅游行业发展的步伐较快,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跟上其发展的步伐,法律法规中涉及的侧重点不一样,对游客以及一些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二)我国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缺乏有效的宏观管理我国的旅游管理缺乏宏观调控的权利与手段。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天,一些部门创办了一系列的服务企业,然而这些企业的产权等都归属于不同的投资部门,这样各自为政,彼此跌价竞争,导致了旅游行业内部的混乱,失去平衡与控制。(三)我国旅游产业结构失衡旅游商品能够促进工商业的发展,旅游商品具有很大的利润,但是在生产销售上并不协调,产品品种不新颖,老化单调。旅游交通更是一个难题,会出现一票难求的局面。

    二、我国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旅游管理体制的法规体系完善我国旅游管理体制的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要紧跟旅游业的发展步伐,不能出现法律漏洞,增强约束力,对于比较薄弱的环节,增加合理的、科学的法规法律,做到平衡处理,不偏不倚,只有有效合理的法律法规,才能保护人们以及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考虑相关者利益在旅游管理活动中,要考虑到管理者以及游客还有当地人们的一些利益。根据笔者的了解发现,旅游业的开发与发展会给居民的利益带来损害,打扰人们的生活,给当地的居民带来的巨大的贫富差距。所以,在对旅游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的同时,必须要将相关者的利益考虑进去。(三)加强旅游管理的监督力度要完善我国旅游管理体制,一定要建立起一个健全的监督体系,对管理者以及高层管理者进行监督。这个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旅游业所经营的项目进行监督,一些地方的政府不能干扰旅游业的发展与经营,管理者要定期上报旅游业的经营规划。另一方面是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国家旅游业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管理者进行监督管理,不能滥用职权,对旅游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危害社会的秩序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等。(四)加强旅游管理行业的体制我国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就是行业管理。我们所要制定的旅游管理行业的体制要适应改革开放的深化与发展,要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老套的守旧的旅游管理体制应该被淘汰,不仅不适应改革开放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只有将守旧的管理体制改变为行业管理体制,才能适应旅游业迅速发展的需要。所谓的行业管理是要对企业进行分类的,依据的是企业产品的不同特点以及劳务的不同特征,然后通过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归纳管理。这样,无论是归属于哪个部门的旅游企业,如果从行业的角度出发,都应该统归于旅游局管理。这样一来,旅游管理行业的改革需要改革主管部门的职能。要从三个方面实现转变,第一个方面就是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第二个方面就是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最后就是从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

第7篇

1.1比较安全法学的定义综合文献,提出比较安全法学定义,即以保护人的安全和身心健康为目的,运用比较学、安全学、法学、社会科学的原理、方法,以全球化的视角,研究不同时空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制度、内容制定、技术规范、颁布实施、效果评价、更新修订等以及它们的相互比较借鉴的一门交叉学科。根据比较安全法学的定义,其具有以下几点本质属性与内涵:1)比较安全法学的指导思想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安全科学、法学、社会学与方法学的理论与实践是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基础,而比较方法与解释法是其研究的基本手段。2)安全法学为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的产物,具有显著的社会与主观属性,以安全法为客体的比较研究无疑受政治体制、历史与发展、经济文化与宗教习俗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社会环境因素影响是比较安全法学显著的特征与属性。3)比较安全法学主要研究安全法理论与实践,研究对象是不同时期、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宗教背景下的安全法现象,包括物态安全法,心态安全法,制度安全法及行为安全法,具体如图1所示,其具有极大的空间、时间跨度及维度;研究范围是不同安全法体系或不同管辖权的安全法体系中的跨时空范围之间的比较和法律法规在各种形态上的比较。4)解释分析、比较分析是比较安全法学的主要活动。既包括对安全法律、安全法规与条例、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安全操作规程与制度及其结构的解释,也包括对安全法现象所形成的基础———政治、历史、经济、文化的解释,挖掘安全法的内在构成,以更好的了解它的本质及其在社会中的真正作用。基于解释分析进行比较分析,其具体活动是对不同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法现象进行全方位的比较研究,比较单元(对象)与比较维度是构成比较安全法学的基本活动要素,而比较单元之间的相似性、联系性与可比性是安全法比较研究固有的属性与基本准则。5)比较安全法学的目的是探索最佳的适合本国或地区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文化和制度;其任务是通过对不同安全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宗教背景的安全法律法规形成与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取长补短,借以发展、完善安全法学。6)比较安全法学是安全科学、比较学与法学等学科融合而产生的一门交叉性学科,是安全法学、比较安全学与比较法学直接相互渗透、有机结合的产物,具有典型的交叉学科属性。

1.2比较安全法学学科分支体系安全法按照法本体层次与性质可以划分为安全法律、安全法国际公约、安全法规与条例、安全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与制度及5个层次,按照法生命周期与活动规律可以分为安全法立法与修订、安全法颁布实施、安全执法与监督、安全法宣传与教育、安全法评价,按照法律社会管理属性可以划分为安全法渊源体系、安全法建设体制、安全法管理体制等。基于上述安全法本体层次构建比较安全法纵向分支体系,基于安全法生命周期与社会管理属性构建比较安全法横向分支体系,如图2所示。1.3比较安全法学理论基础比较安全法学隶属于安全法学,其方法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方法。比较安全法学是比较安全学和安全法学的交叉,比较安全学基于比较的视角研究安全问题,具有庞大的分支学科,同时,安全法律法规的形成与发展受到当时社会的政治制度、历史发展、经济状况、文化发展、宗教背景的制约,为了剖析上述社会与历史等因素对安全法律法规的影响机制,其必须得到人类学、哲学、语言学、社会学、历史学、心理学、行为学、数理学、教育学、经济学、系统科学等的支持,其理论基础源于上述学科理论的综合、渗透与融合。

2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维度、步骤及内容

2.1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维度安全法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步,比较古今安全法之异同并探寻发展规律,有利于安全法的改革与完善,因此,比较安全法学的第一个研究维度就是时间维度;不同国家或地区因其独特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背景,对安全的认识存在差异,从而产生的安全法律法规也存在差异,安全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宗教背景对其形成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第2个维度为空间维度;安全法律现象包括物态安全法,心态安全法,制度安全法,行为安全法,因此,第3个维度是知识维度,其维度如图3所示。

2.2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内容综合比较安全法纵向与横向分支体系,结合比较安全法学的研究内容,按照比较的对象进行划分,分为物态安全法、心态安全法、制度安全法及行为安全法4个方面,根据上文提出的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维度,对其比较研究内容进行阐述与举例,见表1。

3比较安全法学方法论体系、具体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模式

3.1比较安全法学研究方法论体系作为提供具体科学研究所必须遵循的一般性规律或法则的方法论,一直以来都是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倪正茂提出比较法研究的方法论体系,但仅仅提到比较法学研究应采用的具体方法,各种社会学、心理学方法、逻辑学方法,并未真正建立起研究方法体系,曹莹莹等提出比较安全学研究的专业维、技术维、逻辑维和理论维,基于以上研究基础,结合比较安全法学理论与实践,提出其研究方法论体系,具体如图4所示。其中知识维是比较安全法学研究内容范畴;技术维是比较安全法学研究过程;逻辑维是比较安全法学对象的确定依据,包括时间和空间定位;知识维是比较安全法学的理论基础体系。

3.2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步骤及具体研究方法进行比较安全法学研究实践时,不能忽略法律所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环境对其所产生的影响。基于安全法律的特点及比较法研究实践,提出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步骤:1)提出问题。如“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比较研究”(规范比较),“外国如何确保安全监管的执行效率?”(功能比较),需要用到的方法为社会调查方法、历史法、文献法等。2)资料收集。①先确定比较单元,待比较的辖区:本辖区、国外的下辖区,在步骤1)所提出的问题中,可以选择具有先进矿山安全管理经验的国家来进行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比较研究,比如中国与美国、日本、德国之间的比较等等,选择安全监管执行效率高的国家进行安全监管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比较研究,比如中国与美国、法国、加拿大之间的比较等等;②确定体系,步骤1)所提出的2个问题的体系是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监管法律法规体系;③收集考察辖区资料,对规范比较来说,以法律规范为中心,收集尽可能详尽的法律文件、制度和规则,对功能比较来说,以问题为中心,收集解决问题的各种办法,这些材料应该包括单独或共同构成法律生活形态的一切东西。需要用到的方法有观察法、访谈法、文献法、调查法、统计方法等。3)描述。对所搜集资料进行研究、整理,并用选定的符号记录下来。并对所收集到的安全法律文化资料进行描述、概括,进行辨伪。4)解释。对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包含2方面内容:①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范和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结构的解释,分别立足于比较单元所在法系、国度、地区,秉承中立、客观、全面的态度,进行法律解释活动;②对特定历史、政治、经济、宗教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影响下辖区安全法律法规的产生、本质、发展、功能、形成等内在机制进行解释性研究。需要用到的方法有历史研究法、演绎分析法、解释法、社会心理学方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社会工程学方法、逻辑方法、信息论方法、系统论方法等。5)并列。确定比较所需的参照与比较的项目,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比较研究的比较项目有:安全法理学基础,安全法律工作者,安全法律组织机构,安全法律设施,安全法律概念,安全法律规范,安全法律体系,安全立法行为,安全执法行为,安全司法行为,安全监督行为,安全法制宣传行为等等。安全监管执行比较研究的比较项目有:安全法律监督的主体,安全法律监督的对象,安全法律监督的程序,安全法律监督的实效等等。需要用到的方法有结构—功能分析法、层次法、分类法、对称方法等。6)比较。对安全法比较单元相关维度与属性进行比较。按照“并列”环节提出的比较项目分别进行中、外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比较和安全监管执行比较研究。需要用到的方法有比较法、类比法、模型法、仿真法、实验法等。7)结论。对比较过程进行分析与归纳得到比较异同等结果,对相同之处,探究规律,融合发展,不同之处,分析原因,借鉴移植。需要用到的方法有归纳法、演绎法、类比法等。

3.3比较安全法学研究路径比较安全法学核心活动为对比较安全法客体(对象)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达到比较异同、借鉴移植与融合发展目的。基于文献,考虑比较安全法学巨大的时空特征、多维度的研究方向与多层次研究目的,以及显著的社会文化环境影响,提出“以规范比较为起点,以功能比较为主体,以文化比较为辅”的多层次、综合性的比较安全法学比较研究路径(表2),以满足对不同国家地区的安全法学现象与问题的不同目的、不同层次与不同方式比较实践的需要。

4结论

第8篇

关键词:建设法规;问题;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227-02

中国建筑业法制化进程起步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1998年3月1日才开始施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与健全。目前,中国建筑法律制度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等。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来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活动在建筑市场中有秩序地进行。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的内容正是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学生学习建设法规课程,可以从法律的角度重新认识所学过的专业技术知识,逐步培养其成为懂技术、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创新型,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化市场的专门人才。所以,学习建设法规课程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目前在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方式陈旧。在高校中,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方式主要采用教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模式,以满堂灌为主,这样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学习起来枯燥乏味。

2.内容多、学时少。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很多,而且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内容也特别得多,如《合同法》共428条。建设法规作为一门课程,有的专业是必修课程,有的专业是选修课程,不同的学校所安排的学时也有所不同,不过一般在32学时左右,其学时是有限的,在课堂上不可能将每一部法律法规的条款全部给学生讲解,这就需要教师来把握好重点。

3.不同专业的重点把握不好。涉及建设工程的专业很多,如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筑学等专业都开设建设法规课程,但是建设法规课程的任课教师往往来自工程管理专业或土木工程专业,在教学中往往以本专业的特点来给其他专业讲授,这样对其他专业来说,重点把握不好。

4.教材建设相对滞后。一本教材从拟定编写到正式出版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有些时间会更长,教材的内容是按照编写时最新的法律法规来编写的。当学生拿到教材时,有些法律法规可能进行了修订,有些内容可能变化较大,这便不利于教学,也不利于学生课下自学、温习。

5.缺乏“双师型”教师。高校教师大多是在拿到相应的学历证及学位证后直接来高校担任主讲教师的,学历普遍较高,但是工程技术和管理的实践经验少,这便导致在课程教学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建设法规课程改革探索

1.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相结合。传统教学模式注重理论讲授,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一缺点可用案例教学来弥补。通过工程实际案例分析,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并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当然,案例教学也有弊端,其占用时间多,且不能将所要讲授的内容全包含在内。所以,为了在规定的学时内将所要讲授的内容讲完,不能单纯使用理论讲授或单纯使用案例教学,应将二者有效结合在一起。可以根据课程的具体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如采用课堂讲授理论中穿插案例,这便使难理解的条款变得简单易懂;或采用课堂中分组进行案例讨论,再由每组的代表发表本组的观点,最后教师进行总结;或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来学习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等等。另外,理论讲授部分应着重讲重点及难点,着重让学生理解条款,而不是死记硬背条款的内容。因为大学生有一定的自学能力和理解能力,所以他们相对容易理解的就不必花太多的时间来讲授,点到为止。

2.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有很多优点:直观形象、通俗易懂,增大信息量、有效扩展课时容量等。尤其是针对像建设法规内容特别多的课程,使用多媒体教学,相对板书教学而言,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其主动学习的积极性,而且可以给学生传授解惑更多的建设法规知识从而提高教学效率。

3.注重因材施教。不同的专业所涉及建设法规的实践应用是不同的。所以在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中,即使不同的专业使用同一本教材,讲授的内容也要根据专业的不同而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将来学生就业本专业的工作较多,工作后为了发展很可能会参加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所以教师除了要结合学生所学专业的特点之外,还应结合建造师、城市规划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中相关法规考试的内容来把握相关专业的重点。

4.讲授的内容应注重时效性。建设法规教材的版本很多,每一版本都有其优缺点。教师在征订教材时尽可能征订更加全面、时效性更强且具有可读性的教材,使其起到很好的辅助教学作用。学生在学习建设法规时,教材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对教师来说,不能将教材的内容放在第一位,而应当把最新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放在第一位,一定要注重时效性。

5.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高校应根据情况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积极为任课教师提供进修、实践、顶岗锻炼、带薪培训的机会,培养“双师型”教师,以促使教师在教学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另外,可以外聘一些具有实践经验的校外人员,如律师、仲裁员、项目合同管理专家等来讲学。

参考文献:

[1]何佰洲.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第2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石心刚.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与方法探讨[J].高等建筑教育,2002,(3):43-44.

第9篇

关键词:农信社;信贷资产;保全

作者简介:陈永寿(1975-),男,河南新密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米村信用社主任,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7.3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7-76-02

一、农信社资产保全问题

我国农信社发展过程中面临很多企业改制问题,造成企业逃废债问题突出,农信社在资产保全工作过程中面临很大的困难。我国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缺乏有力的法规约束、法律约束,很多企业有意采取兼并、破产、参股、资产重组、合资等模式,为企业实现逃废债留下空间。很多企业存在债务敢借、敢用、不敢还的思想,因此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并不是采取相关措施建立适合企业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而是想通过各种方法逃废税,从而达到消除金融债务的根本目的。企业在制定改制策略过程中,需要制定改制方案、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阻止最大的债权人参与,农信社在发展过程中会失去维护债券的良好机会。其次企业在运行过程中自行解体,企业的债权处于悬空状态,导致企业在借款到期的情况下不能有效还款,农信社的债权同样处于悬空状态。三是企业在转制过程中会出现债权损失、破产等问题。很多企业在破产之后,所剩余的资产很少,农信社在如此的境况下所得到的补偿会很少,导致农信社的资产损失严重[1]。四是我国企业发展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对金融维权活动的正常开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当前很多地方政府拥有保护主义思想,很多企业都是想借助股份制改造这个机会逃废金融机构的债务,因此造成企业借改制、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机会逃避债务,悬空农信社债务现象严重。在当前很多法律法规不健全情况下,农信社对企业逃债问题很难采取有效的方法解决。

我国农信社信贷资产保全过程中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因此对改制企业债务处理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金融相关法律发挥不健全,导致金融维权过程中产生很大的难度。从政策和法规角度看,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很多时候不受政策法律法规的制约,因此随意对农信社的债务进行处理,农信社在发展过程中很难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自身的权利。其次是现阶段我国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处于不完善状况,导致农信社想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无从下手[2]。相关的法律规定,企业处于解散破产的时候,需要成立清算小组,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清算小组却没有债权银行人员参加,严重损害了农信社的权益,企业债务最重要的对象就是债权人,但是农信社作为债权人连最起码的参与破产清算的资格都没有,这种模式对农信社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只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好农信社的权益。

我国企业贷款过程中存在无效担保和抵押现象,因此实施过程中造成债权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农信社在给企业发放贷款过程中,存在审核把关不到位、不严格等问题。未能按照抵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策略进行,因此在以后的工作实施过程中债权无法得到落实。比如说乡政府在办理实体贷款过程中,需要由乡财务部门进行担保,但是在借款日期到达的时候,农信社财务扣收贷款的时候,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干扰,因此企业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抵押权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对农信社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金融同行业之间的无序竞争对农信社信贷资产保全产生重要的影响,给企业逃债产生了很多可以实施的机会。金融业内部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利益影响,无序竞争是一种客观现实情况。很多经营存在困难的企业对原贷款银行实施不付息、不还本、不存款、不往来等策略,而出现金融业务的时候可以选择其他银行开户,在其他银行资金结算,导致原贷款银行收贷收息工作不能得到有效的开展。而其他银行却在利益的作用下与其进行金融合作,从根本上纵容这种竞争模式的存在,对客户逃避金融监督和不正当行为提供了很大的方便。这种模式产生的效果是很明显的,企业可以很方便的逃避金融债务,同时能够骗取银行信用。

我国基层农信社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是导致资产保全问题产生的又一重要原因。农信社主管部门对基层农信社知识体系培训方面的力度不够,在培训过程中主要是对其专业知识进行培训,而忽视对法律法规的培训。农信社相关人员对法律条款的认识程度不够,因此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手段对信贷资产保全。从知识角度看,农信社基层信贷人员长期以来形成了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特点,对企业财务方面的管理方法很熟悉,但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策略缺乏相应的了解,这方面需要农信社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能够跟上。

二、我国农信社在信贷资产保全中的策略

我国农信社信贷资产保全过程中需要尽快健全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保护农信社信贷资产安全,最终达到依法保护金融债权的目的。我国在农信社信贷资产处理过程中需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企业行为,保证相关法规能够发挥规范性、操作性和指导性作用,保证农信社信贷资产问题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保证各项策略能够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针对转移资金、恶意改制、隐匿财产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需要严肃处理。针对农信社信贷资产保全问题需要向偷税漏税一样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增加此类企业的违法成本,从根本上保护农信社信贷资产安全。针对违反农信社信贷资产保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院需要加大法律制裁力度,按照公正执法的原则,对违反农信社信贷资产保全的企业依法处置。针对企业逃债者需要立案判决,促使其强制还债,对讨债者给予相关的经济处分,这样企业在信贷资产上无利可图,从根本上保全农信社信贷资产。

我国农信社信贷资产保全过程中需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从而达到保全信贷资产的根本目的。如果企业不能按时偿还到期金融债务,债权农信社有权让企业申请破产,并且对其债务进行清算。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问题,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农信社为了能够对损失进行挽回,完全可以按照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申请。企业保证人如果被提出破产申请的时候,债权农信社应该积极参加破产程序的实施。债权农信社应该按照企业破产程序实施好各项工作,从根本上保护自己的债权。

农信社信贷资产保全过程中需要因户制宜,把信贷资产保全的各项措施实施好。首先需要对借款收回无望的关停企业,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客观上对各种信贷资产保全业务进行落实,按照科学处置的思想,保护农信社信贷资产安全。针对改制企业的贷款问题,需要在改制前落实好各项债务,针对暂时无法清偿的改制企业需要在转制过程中运用好各项策略,按照共同协商的方法,把各项债务真正落实到新组建的企业中,并且需要对贷款手续进行重新处理。针对一些借助改制之机恶意逃废农信社债务的企业,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程序处理,对债务进行强制收回。财产抵押贷款在农信社信贷过程中比较常见,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按照法律条款的具体要求,逐步办理产权公证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抵押物登记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如果是缺乏法律效力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分清责任,从根本上完善贷款手续,确保贷款过程中各种抵押能够合法有效。针对可以变现的资产需要进行特殊处理,通过法律裁决和协商等方式对资产进行回收,从根本上达到快速收回资产的目的。存量担保贷款在农信社信贷资产保全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针对担保不实的贷款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逐步完善担保各项手续,通过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效力的合同对资产进行保护,如果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需要对担保人进行更换,保证担任人能够具备相关资格。通过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农信社信贷资产进行保全。

农信社信贷资产保全过程中需要不断延续法律时效,从根本上达到保护农信社资产的目的。为能够有效保障农信社信贷资产的安全,农信社需要采取有效的双保策略,把法律时效性作为一项重要的策略,把其作为信贷资产担保的一个环节进行处理,重点对农信社资产保全进行法律保护。针对法律时效范围内的贷款,需要采取有效的途径找到相关的贷款户下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证法律时效延续。基层社资产保全工作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从根本上维护好各种合法权益。对基层信贷资产需要按照贷款台账模式,依法做好各项收贷工作,从根本上维护好农信社权益。针对基层提高的农信社资产信贷贷款,需要严格把关,全权受理好各种业务。农信社需要为各个基层社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按照依法经营的模式,保全农信社各项信贷资产,从而达到收回各项不良贷款的根本目的。

我国农信社信贷资产保全工作中,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从根本上提高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关键因素是人,通过全面实施人才教育工程,提高农信社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是做好农信社信贷保全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条件。因此各级农信社需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信贷从业人员的各项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培训过程中需要把法律知识培训和信贷业务知识紧密结合起来,促使法律知识能够更好的为信贷业务服务。我国农信社需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好信贷资产安全,需要从放贷、管贷、收贷等环节采取措施,从根本上维护好农信社的各项信贷资产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