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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商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23-0119-02
“国际商法”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一门课程,在一些西方国家,很多高校都将“国际商法”设置为法学、经济及管理等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日益发展,“国际商法”课程的实用性凸显出来。国际商法不仅可以促进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发展,而且可以加快本国外向经济的发展和本国企业国际化进程。[1]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各高校的法学、经济管理等专业相继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但除了法学专业将之作为专业课程开设,其他专业如经济管理、商务英语等专业都不是将之作为专业课程开设,有的专业甚至将之设置为选修课,也没有为这门课程配备专门的师资队伍,导致教师、学生对这门课程都不够重视。
一、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在教学、考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内容繁多且课时偏少,教师无法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
关于“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但大部分学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应包括:国际商法基本理论、商事组织法、国际商事法、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票据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及国际商事仲裁法等。非法学专业一般将“国际商法”作为非专业课程设置,一般安排为三四十个课时,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是承担这门课程教学的教师面临的一个普遍难题。
2.教学方法单调,教学效果不佳
各高校没有为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配备专门的师资队伍,一般由法学专业的教师或是经济管理专业的教师承担教学。在教学方法上,这些教师没有进行专门研究,直接照搬法学专业或是经济管理专业的一些常规教学法。大部分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的任课教师采用的是讲授教学法,因为“国际商法”虽然属于应用法学,但是法律知识的应用以掌握理论知识为前提,而学生对“国际商法”理论知识的掌握主要靠教师讲授获得。有的教师在课堂上提出一堆问题,但没有给学生充足的准备时间,导致学生无法参与讨论。有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采用了案例教学法,但授课教师将案例教学法变成了案例演示,即在讲授了基本理论、概念和规则之后,再举出典型案例加以分析、解释、验证,以强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2]案例演示都是教师一人在操作,师生之间缺乏互动,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3.实训环节薄弱
“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国际商法”课程一般比较注重实训,至少有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等实训环节,而非法学专业开设这门课程,由于学生没有诉讼法基础,教师一般对实训部分不重视。有的教师在课堂上让学生讨论几个案例就视为实训。案例分析是实训的一种,但实训绝不止几个案例分析。任课教师不注重实训环节,虽然能较系统地将“国际商法”理论知识讲授完毕,但没有经过实训实践,学生接受知识的效果肯定不理想。
4.考试方式简单、单一
有些高校的非法学专业将“国际商法”设置为考查课或选修课,采用开卷考试的方式,通过考试很容易。有的高校虽然将“国际商法”设置为考试,但考试题型无非是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等常规题型,而且一般没有实训考试,让学生觉得没有新意。一般学生采用死记硬背的方式就可以轻松通过考试,导致学生对这门课程不重视。因此,在考试方式上“国际商法”有待改革。
5.缺乏专业的师资队伍
目前各高校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类课程包括“国际商法”缺乏专门的师资队伍,直接从法学专业教师中选择或是由经济管理专业的专业教师担任。法学类的专业教师具备深厚的法学专业背景,但对非法学专业的专业背景不一定熟悉,而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教师虽具备本专业的知识背景,但法学功底不够深厚。不管是哪个专业的教师授课,都存在一定缺陷。
二、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措施
鉴于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在教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对这门课程进行教学改革,以提高教学效果,起到开设这门课程应有的作用。
1.整合教学内容,讲义编写具有针对性
非法学专业开设“国际商法”课程首先要合理选择教材,最好选择适合非法学专业的通用教材。目前我国有多种针对经济管理等专业编写的《国际商法》通用教材,这些教材在编写体例上深入浅出,强调实用性。在撰写讲义时,教师应根据不同专业对教材内容作相应取舍,要重点突出。各高校一般在国贸、商务英语等专业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对于国贸专业来讲,之前开设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经济法”等法律类先修课程,而且该专业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结算”等课程在内容上与“国际商法”有所衔接,因此,教师撰写讲义时应突出重点,对其他课程中学过的内容,如国际贸易术语、国际结算方式等内容,在“国际商法”中可简略讲解或是交给学生自学,而对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应作为重点内容来讲解。对于商务英语专业,因为之前只学过“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在撰写讲义时应注重面面俱到,同时又要突出重点,这样学生才能较系统地掌握国际商法知识。
2.多种教学方法结合,增强教学效果
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法学类课程,直接讲授法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教学方法,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缺乏民商法基础,但在学习“国际商法”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民商事法律关系及民商事法律行为,教师可通过讲授的方式传授给学生这些知识。作为一门实用性较强的课程,除讲授式教学法外还应该采用一些教学方法。
(1)案例讨论教学法。案例讨论教学一般有案例引入、案例讨论、案例总结三个环节。在选取案例时,应结合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背景,不宜选用涉及过多法律概念和过多诉讼程序的案例,而应选取一些与实务密切联系的案例。[3]在案例讨论环节,教师应将主动权交给学生,让所有学生分组参与讨论。学生得出不同的结论后,教师再进行总结,并指出学生得出不同结论的原因,提高案例教学的效果。
(2)重点教学法。重点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结合教学内容,突出教学重点,使学生明白哪些教学内容是重点,从而重点学习。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由于内容繁多,课时安排又少,授课教师不可能在有限的课时内将所有教学内容详细地教授完毕,只能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对教学内容进行取舍,有重点地进行教学,完成教学任务。这样,学生也能根据授课教师的教学思路有重点地学习。
(3)情境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想方设法创设各种学生熟悉的情境,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如学习“国际商事合同法”和“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可以让学生分角色,操练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过程,亲自体验,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这样的方式,学生对知识理解深刻、记忆持久,从而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4)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也称为问答式教学法,一般是教师提问,学生回答,采用一问一答式,在问与答之间掌握《国际商法》的有关知识。采用这种教学法需要教师提前布置任务,学生有所准备之后教师再提问,否则就起不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5)双语教学法。在一些对英语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如国贸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等可以开展“国际商法”双语教学。采用双语教学法,教师应先了解学生的英语水平,把握中、英文讲授的比例,不宜一开始就大幅度用英文讲授,而应采取“渐进式”双语教学,先减少英文讲授比例,等学生适应了这种教学方法之后,再慢慢扩大英文讲授比例。[4]
此外,还有的学者从中外合作办学的角度,借鉴西方国家的教学方式、中西方教师相互出国考察及交流教学心得、相互利用教学资源的方式[5],开展“国际商法”教学,以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3.加强实训环节教学,巩固教学效果
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有必要开设实训课。实训是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具体运用操作,可以培养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应用能力及应变能力。根据非法学专业的具体专业背景,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开展实训。
(1)案例讨论式实训。如在商务英语专业可采用这种实训方式,因为该专业学生的法学及贸易实务基础较薄弱,教师在系统讲授了理论知识后举出几个典型案例,将学生分组,运用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总结,使学生在熟悉国际商事法律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运用能力。
(2)组织实训项目。如经济管理类专业可以采用这种形式进行实训,因为这类专业的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学基础,同时又开设了国际贸易实务类课程,可以综合运用、国际货运保险、国际结算方面的知识,模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从订立合同谈判到争议解决,所有这些环节都由学生亲自完成,最后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学生撰写项目报告。这种实训形式可全面检验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同时又与国际贸易方面的知识衔接,具有实践操作性。
(3)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审理经济类案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教师可组织学生到当地法院旁听经济类案件的审理,使学生感受庭审现场氛围,聆听原、被告陈述、辩论,了解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
(4)模拟国际商事仲裁庭。在学习了国际商事仲裁法之后,教师可选择一个典型案例,组织学生模拟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从仲裁员的选任、仲裁程序到最后仲裁裁决的作出,让学生亲自感受这一过程,掌握仲裁的基本流程,巩固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知识。
4.考试方式多样化
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除传统单一的理论考试外,应增加实训考试。实训考试可以就平时的实训项目打分,也可以平时以小实训项目的形式进行,期末再组织一次综合实训,学生的最后成绩由期末成绩(50%)+实训成绩(30%)+平时成绩(20%)构成,比较客观、合理。
5.建设一支专门承担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教学的师资队伍
各高校应重视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设置,并建立一支专门承担非法学专业法学类课程教学的师资队伍。对此,各高校在招聘人才时可以设置一些条件,要求一方面具备法学功底,同时又取得相关专业学位等。专业师资队伍建立之后,应定期与其他院校的教师交流教学经验,共同推进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改革。
三、结语
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在教学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进行教学改革。各高校首先应重视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设置,充分考虑课时安排、任课教师的选任等问题。同时,任课教师要联系非法学专业的专业背景,合理选取教材,确定教学内容,采用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重视实训,不断推动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的教学改革。
参考文献:
[1]李萍.浅论《国际商法》在经管类专业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7,(S2):66-67.
[2]杨林生.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探讨[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83.
[3]王莉娜.国际贸易专业背景下《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研究[A].2012管理创新、智能科技与经济发展研讨会论文集[C].2012.
关键词:模拟法庭;警察出庭作证;法律实训
一、打造体现公安院校特色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意义
浙江警察学院自2007年升本以来始终强调教学中心地位,刚刚经历过教育部本科合格的洗礼,我校的教学工作以及教学研究有必要进一步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以《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实践教学为例,开展体现公安院校特色同时契合公安专业实际的模拟法庭是提升我校教学质量及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提升教师教学水平以及学生综合素质的优良平台。
1.开展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教学法创新了我校的法学教学模式。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法学教育自然而然继承了传统大陆法系以理论阐释为导向的程式化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教学采用仿真现实法庭场景和流程的方式,将学生置于最接近于现实法律实践核心场所的情境之中,在模拟法庭中融入更多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环节,能够增强我校教学的独特性,更好地实现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2.开展体现符合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教学是公安工作的必然要求。模拟法庭教学通过提供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系统和全面的法律训练,让学生亲历诉讼和审判的过程,直接面对各种法律问题,探索警察出庭作证的未来走向。2013年《刑事诉讼法》新增警察出庭作证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定,更使得打造符合公安特色的模拟法庭实训环节成为必然需求,学生在课堂实训中的磨炼能够为走上公安队伍打下坚实基础。
3.开展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能够促进警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全面提升。模拟法庭使学生身临其境感受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进一步将法的价值及对法的尊重和信仰自然地转化为心灵的认同感,帮助其塑造良好的法律人格,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崇敬感和法律职业感。
二、我校目前开展的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现状分析
1.《刑事诉讼法》课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强化公安院校特色力度有限。当前我校开展模拟法庭实训项目重在全盘掌握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以及法庭审判程序,而法庭审理程序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以及审前程序很难在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中得到突出和强化,这样无疑弱化了人才培养方案中与公安工作结合的要求。
2.开展体现公安工作模拟法庭实训课程缺乏专业人员指导。我校为公安院校,联系的驻校教官主要为基层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民警,由于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属于新规定,基层民警往往也缺乏相关经验,很难在实训教学环节中做到有效指导。虽然我校法律系也与滨江区法院有合作关系,但是还停留在我校学生旁听法庭审判以及协助开展法院工作这一“单向交流”阶段。
3.开展体现公安特色的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缺乏必要的教学管理保障。首当其冲的困境就是模拟法庭课时安排较少,2节课的课时做完案情演绎、模拟庭审及交流评论三个环节非常紧张,同时模拟法庭的高效开展涉及案例选取、庭审演绎等多个环节,需要学校保障学生有足够的课外时间。当前过多的课程选择模拟法庭作为实训项目,开展模拟法庭是否充分结合该课程学科特色,其实际教学效果有待商榷,并且过于频繁使用模拟法庭也导致本来有限的法学实训场所加速了损耗,不利于实训项目的深入推进;开展模拟法庭实训项目受到了课时量有限的制约,模拟法庭设计案件选取、剧本起草、角色安排、庭审演绎、交流点评等多个环节,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而一个学期属于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课时只有短短的2到3课时,需要学生花费大量的课外时间,根据我校目前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现状,一门专业课程很难为学生保障如此充足的准备时间,同时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课程缺少相应的教材,也让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开展模拟法庭的过程中处于“边开展、边探索”的状态。
三、打造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若干举措
以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及浙江警察学院顺利通过本科教学合格评估为背景,以打造符合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实训项目为出发点,以更好实现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体现学科和专业特色为契机,以更好为公安实践服务为终极目的。
1.以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为背景,结合最新法律条文强化公安院校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针对性。具体来说,就是要把2013《刑事诉讼法》中的警察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等内容作为公安院校模拟法庭实训课程的必备要素,在开展实训的过程中强化这两个环节和知识点的应用,体现课程教学与学院特色的契合度。因此,只有指导教师进一步提升对2013《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及相应实践业务水平,才能为更好开展体现公安特色的模拟法庭打下良好基础,而参加什么性质和类型的学习和培训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把警察出庭作证环节加入模拟法庭需要安排专门的角色,同时需要做好相关模拟法庭剧本的排演,在模拟庭审结束后要安排专门的参演人员交流心得体会环节,这样更能够加强实训的效果。在强化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规定上,可以让扮演法官的学生有主动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意识,通过结合201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体现非法证据排除法则,最后在教师的点评环节可以通过“程序性制裁理论”加深学生对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认识。
2.加强实践部门对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的指导,进一步提升模拟法庭实训项目开展的水平。在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开展的过程中充分依托我校“校局合作”平台,在驻校教官选派中尽量选取有出庭经验的民警来校指导,由于警察在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在我国公安执法实践中尚属于新问题,可以尽量选择有行政案件出庭应诉经验的民警定期与教师进行业务交流探讨,与学生做专题讲座的方式,为我校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提供指导。同时进一步加强法律系与滨江区法院的对接,除了继续选拔学生旁听法庭及协助办案以外,还要定期安排有经验的法官为警校学生进行指导和交流,笔者认为还可通过聘请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作为兼职教官,通过信息交流、业务探讨的方式,为我校更好开展模拟法庭实训活动提供专业指导,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探讨把部分案件的审判放到我校模拟法庭实施的可行性。除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专职人员进行指导以外,也可以邀请有丰富出庭应诉经验的律师为我校教师和学生进行专业辅导,为进一步提升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开展水平提供有力帮助。
3.从教学管理层面,通过多种手段保障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环节高效开展,进一步体现公安院校特色。首先,科学合理地把模拟法庭实训项目与课程教学安排相结合,让实训项目与课程性质紧密结合。其次,笔者认为一个学期三个实训项目,6到9个实训课时可以全部用来开展模拟法庭,实训项目要达到良好的效果不在乎数量和种类的多寡,而在于实际取得的效果,因此三次实训课时如果都为模拟法庭服务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比如,第一次实训课时是案件演绎还原,第二次课时是模拟法庭审判,第三次课时交流与点评。而且三次实训可以安排在学期结束前的三次课,通过开展一次深入的模拟法庭也是对整个学期所学知识的总结与复习;第三,在开展实践教学环节中需要经常总结和凝练,教学主管部门能够为开展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研究提供相应的激励机制,投入专门的人力和物力编写相关教程和论文,同时有条件的情况。可试点探索模拟法庭比赛,从而进一步提升实训项目的开展水平。
参考文献:
[1]胡正昌.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以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为视角.课程教育与研究,2013(01).
关键词:合作研究性教学;《商法学》;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0?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9-0064-03
笔者认为合作研究性教学是一种开放型的教学模式,要求学生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支撑学生的思考。(2)主观能动性。要求学生的学习状态由“要我学”转化为“我要学”。(3)参与性。研究性教学要求学生主动参与教学,学生通过语言交流、实践操作、质疑探询等过程获得知识。《商法学》教学要让学生达成这目标,重点在合作与研究的运用上。笔者以为这两点的实现,除去在理论上要注意优化《商法学》教学重点外,主要体现在《商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与实施及《商法学》教学手段的选择运用两方面。
一、合作研究性教学模式下的《商法学》实践教学活动的设计
《商法学》教学要实现合作研究的目的首先就要研究怎样提供合作的条件。笔者以为,在教学实践中要以合作、互动为主导形式,通过自主构建的案例库、现实企业及网络虚拟平台生成动态案例的方式,营造仿真的商法教学环境,实现商法与社会的结合;通过问题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亲历教学、网络虚拟实验教学等教学形式,突出学生的自主性学习,形成师生学习共同体,提升学生在真实的商业法律环境中运用商法的能力。
1.《商法学》实践课程的目标。通过由网络虚拟、校内模拟和社会实践构建而成的“案例教学、课程实训、课程实习”《商法学》实验教学体系,实现《商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契合,使学生在仿真的商事运行法律环境中掌握并运用《商法学》知识,增强商法实践能力。
2.《商法学》教学的总体要求。(1)在实践内容上,以全真案例、网络生成案例为实验教学素材,突破静态预设,强调动态生成。(2)在实践方法上,以“讲、辩、写、练”为主线,通过多主体的交往互动,实现教学环节与专业能力培养的交融。(3)在实践手段上,创设网络虚拟、校内模拟和校外实践的开放性实践,营造仿真场景。
3.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根据《商法学》实践教学的特点,构建了从虚拟到现实、从模拟到真实、从学校到社会的多层次递进式实验教学体系。包括:(1)案例教学。是指依托课堂和课程开展的实验教学,包括开展案例研讨与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撰写庭审观摩(视频)报告等。(2)课程实训。是指根据《商法学》知识模块安排的综合实验项目,如公司运作模拟综合实践、证券虚拟交易综合实践、公司模拟资本运作综合实践等实验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综合运用能力。(3)课程实习。是指走进(近)企业调研,为特定企业量体制定《法律服务体检表》,法律宣传、咨询与服务等,并请写出调研报告。
4.实践课程内容。(1)搭建《商法学》校内模拟实验平台。为了满足《商法学》实验教学的深入,我们课程组力求搭建“案例分析平台、角色模拟训练平台、社会实践平台、商法实务平台”等4个法律模拟实验平台。(2)安排多种《商法学》实验项目。主要有三类:第一类,《商法学》模拟演练实验项目。主要包括,商事法律文书写作训练、模拟实习、模拟律师事务所业务承接全过程(企业法律服务)。第二类,主要有企事业法律体检活动及股权转让案件、证券投资案件、保险理赔案件等法律咨询。第三类,主要有社会实务训练,如商业运行法律咨询、商业合同谈判咨询、商事纠纷调解与仲裁等活动。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求学生选取一家企业进行商户法律问题调查与分析。
5.《商法学》实践课程教师指导方法。根据《商法学》课程实践课程教学项目的不同需要与不同特点,教师在实验教学中主要采用以下方法。第一,模拟性实验方法。模拟性实验方法是指通过营造仿真的法律环境,以真实案例教学、庭审观摩(视频)、角色扮演、模拟实习等形式,组织学生分组并担任相应的角色,运用法律思维进行合作与对抗,推演法制运行的特定过程。第二,亲历性实验方法。亲历性实验方法是指利用走进企业、商户法律问题调查等形式让学生真实参与部分法律运用过程的实验方式。同时,通过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专业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商户法律咨询与服务等实践活动。第三,虚拟性实验方法。虚拟性实验是指通过社会提供的网络将法律运行的现实过程移植到计算机网络中,由学生通过网络在线参加到商业运行法律环境中,完成实验教学活动。通过实验实践课程等实践教学活动,使学生掌握商法学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熟悉从事商事运行的法律环境、条件,增加学生对法律职业活动的感悟能力;通过模拟商事纷纷调解、仲裁与诉讼以及校内外实习实训等专业实践活动,让学生主动参与处理商事纠纷案件的司法活动全过程,熟悉法律职业活动的基本特点、基本要求,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二、合作研究性教学模式下的《商法学》教学方法与手段
研究性教学模式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仅需要进行教育观念创新、知识结构创新,而且需要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教师在教学中体现的是“课程的组织者、情感的支持者、学习的参与者、信息的咨询者”等角色,作为教师调整以往的教学手段以适应合作研究性教学模式就成了当务之急。
1.教学方法的选择。我们以教学目标为指导,以建构教学流程和创新教学方式为路径,以情境创设为手段,以整合教学资源和拓展教学空间为保障,通过几年的反复探索和实践,总结并凝炼出适应《商法学》课程教学要求的以“问题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亲历教学”和“虚拟实验教学”为主要形式的“讲辩写练”的特色教学方式,从而满足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2.教学方法的实施及其效果。(1)问题启发式教学。这一教学具体分为三个阶段。①课前准备阶段。教师就教学内容及方式及可能的问题进行课前沟通。②课堂教学阶段。这一阶段分三个环节,即“一讲二问三辩”。“一讲”是教师讲授;“二问”是指教师可择时发问,并引导学生提问,以此启发学生的思考;“三辩”是指就事先预设或即兴提出的理论与实务上的争议问题进行辩论,教师还适当鼓励学生进行自己分析,鼓励创新思维、发散思维。③课后总结阶段。这一环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课程组教师之间就课堂教学内容、方式和手段等进行沟通,指出优势和不足,相互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另一方面,师生之间就教师讲授内容、方式、手段等内容进行沟通,听取学生意见,聆听学生需求,调整和完善以后的教学。实施效果:其一,课堂以“问、辩”启发式为特色,学生在课堂不仅可以逐步习得发问与辩论的技能,更重要的是可以循序渐进地养成对话精神,养成这种通过对话方式形成共识以及依赖对话方式解决问题的精神对于法律人来讲至关重要;其二,教学中的“问、辩”过程,可能收到相互激荡的效果,可能收获一些意外的思想火花,某种意义上或可达到提升科研兴趣的效果;其三,学生提问、教师回答,教师提问、学生回答,学生之间互相讨论、案例分析、相互合作等。为了实现更好的互动,提供宽松的课堂环境,学生参与的程度非常高,教学效果也非常好。(2)案例教学。合作研究式教学应该充分利用好网络、律所、法院的公开判例,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法制教育栏目所提供的案例及经济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上课的方式由以下四个环节组成:学生阅读案例—小组讨论—老师点评—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模拟角色训练。所有的案例教学的开展都按照案例分析流程来进行。老师引导学生先分析案情事实、找出争议的焦点,然后结合法律适用及法律分析,写出小组案例分析报告。除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外,任课教师还要根据小组讨论的情况,对各小组进行角色分配,组织学生进行模拟角色训练。小组负责人必须在模拟角色训练开始前将组织成员、角色分工、案情简介、时间、地点等报告任课老师,并由任课老师来协调模拟角色训练,最后在所计划的课程中进行角色训练,老师总结。这样的训练,一是让学生懂得如何适应团队合作,二是让学生熟悉法律规定对于案例解决思路。
(一)系统教学,注重细节
细节教学法从宏观上看,法学体系庞大,内部结构错综复杂;从微观上看,法学又是以各个知识点串连而成。对于法学理论与实践来讲,细节尤为重要。民法学中遗失物归属问题就可以区分出若干种情形,一是归失主所有,应予以返还。二是无人认领后一段时间归国有。三是如果被拾得人转让后又可分出两种情形,A情形是原物主仍可要求返还,B情形是如果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有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购买,原物主应向第三人支付对价方可主张返还该物。这里每一种结果都对应一种前提与情境,如B情形必须是拍卖或在合法经营者处购买。要求学生必须牵记这两个细节,且要求记忆准确。细节在法律学习中无处不在,法律内容又在不断更新,没必要也绝不可能一一讲述。因此,要把宏观与微观结合、体系与细节结合的理念传达给学生,让学生在学习中充分调动自主学习能力,把握以上两种结合法。从这个角度来看,传之以学习方法而非面面俱到,充分体现了“授之以渔”的意义。
(二)抓住学习关键点每个学科都有学习的关键点或中心,这里不是指专业中具体的重点章节内容,而是从整体而言的一个关键点。对于法学专业来说,法律条文就是关键点或中心。它将理论与实践连接起来,将抽象法理与具体个案联系起来。“对民法的论争可以说都是围绕法律条文而展开的……法律条文可以说是法律学习的中心。”
学生对法条学习有种种误解,一是认为只学法条即可,二是认为法条必须全部背下来,三是认为在处理个案时只要套用法条即可。教学过程中必须澄清上述错误认识。只学法条而不理解法条所处的立法背景、立法旨意、立法趋势,只能成为机械套用法条的法匠。法律规范浩如烟海,且在不断更新,不可能一一背下来,也毫无意义。处理个案时按公式方法套用法条,只能导致错误结论。在大学本科教学的有限时间里,不可能也不必要将所有法条讲述完毕,授之以自学法条的能力才是正确思路。
第一,注重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以劳动合同法为例,最近正在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容成为关注对象,如特别注重对劳动派遣工作人员的法律保护,强调同工同酬。如果学生理解此次修订目的,会轻松掌握此次修订后的内容。
第二,掌握法律条文内部结构,这也是系统学习法的体现。每部法律都有其严密结构,具体体现在章节的编排上,学生首先应掌握它的框架结构,以便对这部法律有全面透彻的理解。以《侵权责任法》为例,学生首先应通读章节名称,了解侵权责任法的框架结构,而不是一开始就扎到法条中,只见树林不见森林。《侵权责任法》主要分成了责任构成与方式、主体的特别规定、特殊侵权3个部分,在责任构成与方式章节中又分为归责原则、数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等。学生通过体系结构学习,对侵权责任体系有了初步了解,概念与概念之间有了清晰的区分与判定。
第三,注重对重点法条解读。每部法律中法条因内容不同,重要程度也不同。学生应在通览全文基础上,结合法理与原则,着重掌握与理解重点法条。
第四,注重法律术语、法律前提、条件、结果等内容的解析。如“可以“”与“应当”的区别,“并且”与“或者”的区别,对“但书”的重视等等。
第五,不应忽略附则。附则中关于追溯问题、法律与法律之间矛盾冲突的适用等。以上是学习法条的基本方法与技巧,在授课过程中,应当意识到方法的传授比法条内容传授更加重要,并将这一思想贯串始终。法律条文仅是针对法学专业的重要学习部分,对于其他专业而言,也应该有与法条相似的关键学习突破口,如外语学习中的词汇、理科中的公式定理等。不同专业的教师在长期教学探索过程中,会总结出自己专业的重要学习点。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深刻体会到学习中心或关键点的意义,是实现“授之以渔”的重要一步。
(三)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思维能力,形成职业特质在教育问题上,方向比方法更重要,能力比知识更重要,应该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思维。对于法学专业而言,要特别重视培养法律思维。如前所述,法律思维是指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思考、合理论证,解释适用法律。在授课过程中应时刻注意培养学生的职业特质。每个职业都有自己的特质与特定思维模式,对于法律人来说,严谨思维、务实态度、求真本能、变换角度、灵活应变是其特质所在。在学生分析案例过程中,书写文字的正确性、使用法律术语的规范性、语言表达的条理性,都是教师应予以关注与强调的细节。
(四)学会反省与批判在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一味灌输,学生盲目接受,造成了学生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只记忆、不思考的局面。知识体系本身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不断反省、思考、发问、创新、突破。以法学专业为例,如前所述法律条文是中心内容,但如果机械照搬法条与教材“,将来很可能是一个只会简单操作法律技术的人,而不是具有自我反省精神的法律学人”。例如,民法中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而这条法律规定存在弊端,将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排除在外,但这种行为也构成了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如果在授课时学生一味记忆法条,不结合实践来思考,势必得出不合理的错误结论。法律条文不是绝对真理,应理解法律本身立法缺陷、立法趋势、变化过程,培养学生反省、批判精神。
二、“授之以渔”的利器———实践教学法
(一)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中最常见的手段。“作为一种需要依靠经验而非单纯凭借科学来支撑的制度,法律从来离不开判例的支撑”。案例教学法的要点有四个方面。第一,案例教学法不能完全取论教学,尤其是重要科目、专业基础课程。第二,案例教学不是案例的简单堆砌,而是精选经典案例,以真实、权威、综合性或典型性为特点,达到以少胜多、举一反三的效果。第三,案例教学是以学生为中心,由学生对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得出相应结论,发挥集体团队精神,分组讨论完成。第四,案例教学中教师的归纳总结很重要。教师在案例分析过程中,要有所不为,也要有所作为。即在学生深入全面讨论过后,教师能够对案例所涉及知识点以及学生表现进行点评,起到画龙点睛、一语中的、启发思考的作用。
[论文摘要]目前高职法科毕业生就业率低的问题引人关注,从表面上看反映的虽然是毕业生的问题,但暴露的其实是我国高职法学院校办学理念不清、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脱节的深层问题。文章以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理念为切入点,认真总结问题,积极探索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发展途径,以期对我国高职法学院校建设高职强校、高职名校,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提供有益的参考。
[论文关键词]高职法学 理念 实现途径
近年来,伴随着高校扩招的步伐,高职法学教育不仅取得了规模上的长足发展,而且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创新,为国家培养了大批应用型法律服务人才,在为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高职法学教育已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结构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然而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也存在着办学思路不清晰、专业设置重复、专业特色优势不明显、人才培养模式不能适应满足社会需求、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等问题。对此如果不给予高度重视并作出及时调整,不但会影响法学教育的发展,还会影响中国法制的进程。笔者认为,高职高专法学教育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首先应确立科学的教育理念,并通过有效的途径来实现。
一、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理念
教育理念是指导教育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精神追求。什么样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决定了什么样的教育行为。因此,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在发展道路上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教育理念,对高职类法学院校的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进行科学定位。
首先,在办学理念上要科学。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呈现“两多”现象:一是类型多,二是层次多。纵向上有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四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横向上有普通高校、高职高专、成人教育、自考、电大、函授、法律职业者培训等类型。应当肯定的是,丰富多样的教育形式满足了不同层次人群学习法律的需求,每种教育类型都为培养法律人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哄而上盲目办学、教育理念不上不下、教学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笔者认为,在教育体制多元化的大环境下,各种类型的法学教育都应找准定位,促使整个教育体系横向分明、层次衔接、总体协调。作为高职类法学院校,在办学理念上要鲜明,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第一,立足于为地方经济、区域经济服务,并使之成为高职法学教育最根本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思想。第二,在教育层次上应安心于办好专科教育。第三,在教育方向上应明确为职业教育。
其次,在人才培养目标上,要主动适应地区经济发展对法律人才类型的需求与要求,结合各高职高专院校的自身优势,培养各种应用型、复合型的现代法律辅助类、服务类人才。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法学专科毕业生仅靠学历自然无法与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竞争,因此要扬长避短,以特色取胜。这种特色应该体现为高职高专法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需求之间的高度契合性。目前高职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单位主要在基层。因此,高职法学教育应遵循“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的思维路径,着重培养熟悉经济法律的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和适应基层需要的应用型法律辅助人才。高职法科生必须基础扎实,适应面宽,应用能力强,毕业后能够直接胜任法院书记员、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助理公证员、律师助理、企业法务人员等一线的法律实务工作,成为既具有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又具有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既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又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纠纷,能够撰写各种法律文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最后,在课程设置上,要围绕和针对职业岗位需求组织和实施,构建科学合理的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课程结构应根据特定职业的岗位要求,根据用人单位对所需人才的能力和知识结构的要求来确定,突出实用性、实践性。以培养学生法律知识、法律技能、职业道德为中心开设课程、设计模块,强调法律课程与经济、金融、文秘等课程的复合性。
二、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理念的实现途径
(一)明确职教理念、学校找准定位、政府大力支持
目前,人才市场已经成为买方市场,大学毕业生不再像20世纪80年代的大学毕业生那样“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了。相反,用人单位用挑剔、苛刻的眼光审视着毕业生。在这种情形之下,学历高低对于毕业生的就业前景影响极大。在人才市场上,名牌院校和高学历毕业生自然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而专科院校毕业生则遭遇冷落。对此,高职高专法学院系要有教育领域的营销观念。首先,高职院校要进一步提升办学内涵,加强建设,全力打造高职名校、高职强校,发挥教育领域的名牌效应。其次,高职法学院系要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努力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新世纪新形势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培养出综合素质优良的应用型专业法律人才。严把人才质量关,以质量求生,凭特色取胜,只要专业有特色、个人素质过硬,培养的毕业生就会有市场。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大力发展立足为地方经济建设事业服务的高职法学教育,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校建设,及时制定政策做到配套支持,拓展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就业。
(二)践行法律职业教育理念,特别突出实践教学环节
高职法学院系要按照高职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来设计课程体系,合理确定必修课与选修课、通识教育课与专业课、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整合优化课程体系,凸显高职教育重实践、重技能的特色。
首先,要严格按照高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设置课程体系。把实践教学放到和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地位。
其次,要改革法学教学内容,对法学知识做实用化处理。即根据高职法学教育职业性、实践性明显的要求,确定以实用性较强的专业课为主,舍弃那些单纯的法学理论的教学内容。在坚持理论教学“必需、够用”的原则下,精心选择教学内容。
最后,建立固定的实习实训基地,保证实习实训条件。目前,高职院校在实验实训方面,普遍重视工科轻视文科。而必要的实习实训设施与场所是实施实践教学的物质基础,在职业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高职法律院系应保证学生在三年的时间里,都能接受到持续的形式多样的实践技能训练。高职法律院系在校内应保证专业实践教学环节所需的场所、设备,在校外应建立固定的实践基地和相应的信息反馈、交流、改进制度,切实保障学生实践技能的有效提高。
(三)针对社会需求设置专业
高等职业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联系十分紧密,承担着服务市场经济、推进法治发展的社会任务。随着各种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觉醒、权利义务观念的增强,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将大幅增加。高等职业法学教育要针对这种社会需求,设置一些为基层急需、市场经济急需的各类法律服务专业,如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文秘专业、社区保安专业、调解员专业、司法助理专业、企业法务专业等。
(四)着力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
高职教育办得好不好,关键在教师。要办出高职的特色、培养优秀的高职人才,就必须尽快造就一支适应高职教育的师资队伍。高职法学教育要发展必须建设一支学术水平、教学水平较高、实际工作能力较强的“双师型”专兼职教师队伍。一方面要鼓励校内教师“走出去”,让教师在教学科研之余到律师事务所兼职,到法院、检察院进行调研,到企业从事法务,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到法律服务岗位轮岗锻炼,成为真正的“双师型”人才。另一方面,要把校外的专家“请进来”。由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企业法务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以指导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校内专任教师和校外兼职专家之间的相互交流配合,从而逐步打造出适应高职法学教育要求、人员充足、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五)推行毕业生“双证制”
高职法学院系要在观念上进一步确立实践教学在高职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成立专门的实训管理机构,逐年加大实践教学经费的投入,建立一个目标明确的、系统的、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围绕专业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和岗位资格标准,积极推行毕业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的“双证”制度。通过三年的学习与实践,要求学生毕业时应达到一定的专业技能标准,即精通法律文书书写,熟悉法律程序,具备较强的法律服务操作技能。同时要求学生掌握一些走向社会所必备的通用技能,如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达到相应的国家等级标准、尽量掌握驾驶技术考取驾照等。
(六)教学与科研直接结合,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途径
在课程设置上,可以邀请有关行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参加,认真听取用人单位对人才应具备能力的需求意见。在实践教学计划的制订上,可组织具有丰富经验的教师、校外专家共同研究决定。奖励教师将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形成产、学、研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模式。依托司法部门、企事业单业等用人单位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切实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以尝试向地方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设立学校工作站,由教师指导学生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按件获得法律援助经费补贴。这样做,一方面扩大了地方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服务工作的广度,并使学生能广泛地参与法律实践,另一方面也解决了校方无力承担法律援助费用的问题,保障了实训经费,从而实现法学教育与社会价值的双赢。
(七)积极探索多途径的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
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高职法科学生只有既读书又参加社会实践,才能真正领悟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高职法学院系的法律教育必须开放且富有创造性,学生应能走出书本,通过开展社会调查、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等方式,深入到社会这个大课堂中去,了解中国社会的法律运行情况,尝试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服务社会。法律职业教育要密切关注实践,打开校园大门办学,力争探索一种多途径的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
[关键词]教学理念 实践教学 岗位技能
[作者简介]姚淑媛(1962- ),女,河北承德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曹琳(1980- ),女,甘肃兰州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办公室主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和婚姻法学。(河北 石家庄 050081)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实务化教学体系”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12FXO03)。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8-0150-02
高职法律实践教学是高职法律实务化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内容,所以,要更新教学理念,注重实践教学,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
一、更新教育教学理念
长期以来,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对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实践教学的内在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实践教学现状与素质教育以及社会的要求尚有一定距离。“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比较普遍,教师习惯于讲授式的课堂教学,忽视学生的主体作用,对基于工作过程的实践教学、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安于现状。实践教学未能摆到应有的位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创新能力、动手能力、协作能力的发挥。高职学生法律知识教学应该是一个基本素质教育,使学生具有可持续学习法律的能力。而实践性法律教学则可以教会学生掌握法律实务的岗位技能与法律运用。
二、改革实践教学内容
1.将实践教学融入理论教学之中。在课堂教学中,以每一个知识点或知识单元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讲解,这样适应了高职学生善于形象思维的特点,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点的同时学会了应用。案例教学法能极大地调动起学生参与学习和实际操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并通过案例分析,掌握实际运用知识的各种技能,从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案例教学法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可以在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将实践教学纳入基础理论学习过程中,促进学生对基础理论的理解和运用。如法律事务专业的法律基础课《宪法》配以《法律思维实训》进行教学,法律专业课《民法》配以《民事纠纷分析与处理》进行教学。案例的选取可以是典型案例、可以观摩录像或是实地观摩庭审。
2.模拟仿真综合实训。模拟实训是在仿真的工作环境中,以真实案例为教学素材,要求学生根据课堂教学所学到的法务操作技能,独立完成相关法律工作任务。这要求在课程建设上,首先要有真正的“双师型”师资,他们必须是从事实际法务工作的行家,同时又是教学方面的精英,同时还要具备相应的仿真工作场馆和仿真道具,如模拟法庭、法医鉴定室等。模拟实训的具体模式根据不同的学科而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的特点在于其实战性,一切实训科目或项目都应按照实际工作的程序和步骤逐项分组训练,以期达到培养学生岗位技能和职业素质的目标。
模拟仿真综合实训是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通过实训,使学生学会岗位基本技能,同时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证据运用能力等。根据法律服务行业发展需要,依据从事法律服务岗位的实际工作任务所需要的知识、能力与素质要求,设置实务课程,根据实务课程各环节的能力培养要求设计对应的能力训练项目,依据训练项目分解工作任务,并细化具体的操作要求与实施步骤。
模拟仿真综合实训:第一,确定训练目标。第二,选择实际案例。第三,列出实训的工作任务和具体工作内容。第四,告知学生本项目所需知识点。第五,实训操作,教师根据班级人数将学生分为若干个实训小组,各实训小组独立分析案情,学习操作指导内容,掌握实务常识。第六,点评考核,分组操作环节完成后,由各组汇报本组操作过程和任务完成情况,并做出自我评价;教师组织各组互相评议,进行分析;最后由教师对各组的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进行比较、点评、总结、考核。
3.庭审旁听与专家讲座。庭审旁听与专家讲座是实践教学的有效途径,组织学生去法院庭审现场旁听,或邀请实习法院将简单的案件放到学校模拟法庭来审理。组织学生进行旁听,有助于提高同学的学习法律的兴趣,同时能使同学们对于各类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另外,还能加强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学校还可以多途径地开展社会化教学,增强学生的职业经验等。
4.实训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实习是实践教学的最重要环节。课堂教学主要是学习实务知识;仿真模拟综合实训,主要是把实务知识转化为实务技能;而实训基地实习则是要把实务技能真正地应用于实际工作之中,即是对前两个环节教学成果的检验,同时又是对学校实践教学成果的提升和巩固。实训基地实习,首先要求学校要与公、检、法、司等机关,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等各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设立充足的实习、实训基地。其次要把课堂教学和模拟实训阶段的教学、实训工作做扎实。这样,学生到实习单位工作时,才能真正投入工作实践。
三、实践教学方法与手段
1.教学模式的设计。法律实践教学在教学模式的设计上,要以实训项目为导向,以专业技能为重点,采取任务驱动的教学方法,与律师事务所、法院、司法所等实务部门及同行业的专家共同开发设计,体现工学结合。为了提升学生的职业素质,强化学生实际运用能力,根据岗位基本技能培养要求,设置相关的能力实训项目。通过实践训练教学,将校内模拟情景教学与校外司法实践实训教学模式相结合,融“教、学、做”于一体,培养学生把握专业技能的技巧和要领,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学生的培养质量,实现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的目标。
2.多种教学方法的运用。在实践教学中,要针对具体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组织实践教学过程中,根据职业岗位的特点,可采取专项训练、综合训练、见习观摩、实案参与等教学方法,还可采用顶岗实习、社会调查等开放性教学方式。
3.网络教学资源和硬件环境开发、利用、共享。实践教学中,充分利用网络的硬件资源优势,为实践教学提供优质、准确的各类法律信息。利用院内网络学习平台,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效率。学生可随时到机房查阅资料,享受网络信息资源,为学生的学习创造了有利条件。依托学院的教学管理平台,实现教学管理的全程信息化。
四、实践教学条件
1.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利用。学校与行业、法律服务部门共建校内实训基地,如模拟法庭、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建设仿真的实训环境,主要配套教学仪器设备与多媒体,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内涵建设,为实践教学提供保障。模拟法庭配备设施:审判人员席、原告席、被告席、证人席、书记员席;并配有证人室、评议室、羁押室等设施;设音控系统、摄影机、监控系统、多媒体教学等智能化设施;设安检门、手持式安检仪、法槌等设施。模拟法庭功能是用于学生的模拟审判及仿真情景下的实践教学、法庭辩论、法院审判案件等 。
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学校与残联共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内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基地。由教师组成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专家组,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依托学生法律服务社团,与社区、司法所等联合,组织学生到社区、街道、企业进行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活动,指导学生研究讨论案例、诉讼文书、诉讼等。学生以准司法工作者的身份参与案件的审理,既增长见识又为残疾人提供了法律服务。
2.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利用。根据法律专业岗位要求建立校内外实训基地,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狱等部门签订实习实训基地协议,学生可以从事岗位技能方面的实习实训,了解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狱及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制度和管理模式,感受职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职业素质要求、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要求,熟悉和把握所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狱等部门的相关工作程序及工作的各个环节。
在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建立校内外实训基地,便于学生从事法律服务方面的实习实训,了解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在执业过程中与当事人的关系和法定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掌握应坚持的工作原则、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系统、模拟实际岗位群的基本技能操作训练,以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语言沟通能力、社交能力等。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对基于工作过程的学习领域课程实施起到保障作用。
五、实践教学的考核与管理
1.实践教学计划的管理。实践教学计划要与合作的相关企业、行业共同协商制订,实践教学内容以行业组织制定的职业能力标准或国家、国际通行证书所涵盖的内容为依据,做到双方直接接轨。同时配合开放式教学方式的实施和学分制的开展,加大实践教学时间的跨度,摆脱教学场所一成不变的现状。学生可以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以认证考试代替校内考试,认证成绩可以冲抵相应的实践课程学分。
2.实训课考核方式。实践教学中实训课的考核,可采取全程考核的方式核计成绩,满分为100分,最终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的可获得学分。考核范围包括:各项目专项训练成绩;各项目中各种诉讼文书的写作成绩;综合实训成绩;见习观摩成绩等。
3.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管理。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要严把教师入口关,积极引进有行业、企业经验的人才,加大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在专任教师中的比重,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还要积极为教师提供各种继续教育的机会,让教师不断更新知识、了解和吸收最新科研成果。同时,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定期到相关部门挂职锻炼,提高其实践能力,鼓励他们成为“双师型”人才——既是教师,又是法律职业者。
4.实训基地实习的管理。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跟踪管理。首先,要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方案,操作性要强。其次,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由实习领导小组、指导教师、实习小组、实习学生的层层管理。最后,实习指导老师能不定期地去实习单位抽查,指导学生实习。学校还可与实习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和良好的互助合作关系。尽可能将实习学生安排在可以受到专业训练的部门,并听取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情况的反馈意见,及时掌握实习学生的实习动向。
5.实践教学教材建设的管理。教材建设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首先应加强组织和领导,同时要从教材立项、调研、组织人员编写、开编审研讨会到出版、发行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其次,邀请实务部门专家参与共同开发系列教材,确保实践教学教材的实务性。最后,要坚持实践教学教材的编制原则。即围绕高职人才培养目标,按法律实务工作流程和岗位要求科学安排教材内容,突出技能培养,保证实践教学课程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刑法案例教学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师生互动模式师生互动模式,即师生共同参与案例讨论。强调师生互动式的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某个刑法知识和理论,在讲授理论之前先提出一个引例,将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围绕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讲解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模式,这是在刑法教学中经常运用的由教师主导的教学方法。还可以采用另一种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模式,即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课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课时由主讲学生介绍案情,从定罪、量刑、社会影响等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其他学生参与讨论,之后由教师总结点评的教学方法。笔者在本学期刑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运用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的师生互动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学生积极参与,表现出极浓的学习兴趣。过程中始终贯彻“三个互动”,即课前互动、课中互动和课后互动。课前互动是指在教师指导下由主讲学生选择有讨论价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师生都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并提前将案例通过QQ群发给学生,使学生充分了解案情,启发学生思考。课中互动是指,在课前十到十五分钟的时间,由教师和学生、学生与学生,共同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笔者一般让主讲学生先用五到十分钟时间先陈述案例、提出问题,再其他同学共同分析、讨论案例所涉及的刑法问题,最后由笔者针对案例和学生的讨论作总结发言,更进一步分析案例,补充漏点、纠正错点。指导学生发言、辩论技巧。学生针对教师的总结,也可以提出质疑,大胆发言时行辩论,以求得真知灼见。课后互动是指如果学生对所讨论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课后在学生之间继续讨论,或者请教教师。在互动教学模式中,教师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善加引导、控制好课堂讨论节奏、避免学生讨论偏离主题。二是要进行合理的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给其打分,在平时成绩上加分,以激励学生学习热情。(二)教师对抗模式教师对抗模式、又称同台竞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由两名以上教师针对同一刑法案例,从不同角度提出观点,互相争辩、学生也可以提出见解、参与案例讨论的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此教学模式借鉴了律师在法庭审判中针对同一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证据、互相辩论以证明各自主张成立的法庭辩论模式。这种新的课堂教学模式,把法律视为一种实践理性,强调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能性、职业性的独特理念,④具有如下特点:(1)形式上由两名教师主导,多名学生参与。(2)内容上以案例为载体开展教学。(3)核心环节是教师之间针对同一案例进行辩论。(4)以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为宗旨。现以一堂刑法课为例,介绍笔者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教学内容:刑法案例分析教学老师:法学系崔征老师和吕天宇老师教学对象:法学09级本科生案例来源:杭州胡斌飙车案案情简介:2009年5月7日晚,19岁的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跑车在闹市区超速行驶,将正在穿过斑马线的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撞死。首先由笔者简要介绍案情并提出问题:胡斌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当时这个案例新近发生,社会影响很大,学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该案,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积极踊跃发言。几乎全部学生都能准确认定胡斌构成犯罪,但对以何罪名定性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歧。两名教师对此也存在分歧,分别主张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并各自进行分析和辩论,辩论的焦点是被告人胡斌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笔者认为胡斌在闹市区驾驶改装的跑车超速行驶,明知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放任可能致人死伤的危险,其行为方式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中要求的“危险方法”,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吕老师则认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方面两名教师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被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危及公共安全;吕老师则坚持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只不过由于被告富二代的特殊身份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过重。学生针对被告主观方面和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量刑问题也各抒己见。最后笔者总结:通过这个案例帮助学生们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运用犯罪构成的工具,从定罪和量刑两个角度展开,注重疑难、相近罪名之间的辨析,比如本胡斌案中对被告主观方面的把握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的关键,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态在罪名上有很大和差异,量刑上也不同。这种自由开放的教学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通过两名教师同台竞技,使学生对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认识,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受到学习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启迪。教学形式新颖,课堂气氛活跃,是学生获得演讲、辩论技能的绝好锻炼机会和途径。(三)模拟实训模式模拟实训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笔者每个学期中后期利用课后时间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实训,大致流程如下:1.前期准备(1)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利用网络或其他途径(如法院案卷),自主确定案件及参与所需总人数。(2)确定案例后根据具体案件性质进行参加人员的选拔。(3)准备开庭所需要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和手铐等道具,介绍庭审程序,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2.模拟法庭庭审(1)由主持人通过PPT和播放学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简要介绍案情,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2)介绍参加人员。(3)按照我国现行法庭审理的正规模式进行模拟庭审。即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宣判,闭庭的法定程序。3.指导教师和聘请的法院法官、检察官或职业律师现场点评指导模拟法庭实训活动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实践空间,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模式活跃而有序,学生参与热情高,教师从中也受益良多,也督促教师关注实践,提高自身法律实务处理能力。
选编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组织和运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论及,此不赘述,仅介绍如何选编案例,好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一)针对性刑法案例的选编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有的放矢。不同案例教学模式对案例的要求不同,如学生主导式的师生互动模式由于时间所限适宜选取小案例,教师对抗模式时间相对充裕可以选择有一定争议的中型案例,而模拟法庭由于按照真实庭审规则进行,适宜选取案件内容丰富的大案例。(二)典型性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等,学生感兴趣,积极发言,课堂气氛活跃。(三)启发性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使案例蕴含具有法律价值和疑难性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诱导学生深入探究,鼓励学生对现有法律知识进行质疑和辩驳。如广州青年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是民事的恶意占有、还是刑事上的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学生对这类具有启发性的案例很感兴趣。(四)新颖性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在形式或内容上新颖,给学生以新鲜感,激发其学习兴趣,尽可能地选取新类型案件或者疑难案。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网络上出现的“”现象。如北京一家庭妇女以E话通方式在网络上与多人进行“”的中国首例“”案,学生表现出极大的学习兴趣。笔者对刑法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实践中的运用和探索,略抒己见,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经济法;立体教学模式;法律职业技能
中图分类号:G40-0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4-0189-02
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其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容复杂纷繁,集法学、经济、技术等知识于一体,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边缘性。经济法的这一特点,使经济法的教与学都具有一定的难度,案例教学法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但传统案例教学法受到时间空间等限制,很难为学生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实践实训机会,经济法案例教学立体模式可以弥补传统案例教学法的不足。本文所探讨的经济法案例教学立体模式是指依托网络、多媒体等教育载体,整合案例教学法、实践实训技能等手段,强调对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多元塑造的一种新型教学模式。
一、经济法案例教学立体模式设计的动因与种类
经济法案例教学立体模式设计是指以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对象的特点为出发点,以教学效果最优化为目的对教学活动进行规划、实施和评价的过程。教学设计经济法案例教学的总指导,它要求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教学目标,明确教学目的、任务和重点难点内容,并以此为指导统筹规划经济法多媒体及网络课件的制作及实践实训活动的安排。
(一)经济法案例教学立体模式设计动因
传统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难以满足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经济法这门学科与经济学等学科,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相互交叉互补,更具复杂性、抽象性和应用性,更注重对学生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法律逻辑及综合分析应用能力的培养,这是传统课堂案例教学难以完成的,案例教学必须进行拓展和延伸,在课内外全方位地为学生营造学习环境,特别是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欠缺,对经济问题的了解认识相对比较肤浅,这增加了经济法学习的难度。如何圆满完成教学目标,真正培养学生经济法律的分析应用能力,是摆在教师面前的一道难题。解决这道难题的途径之一就是改传统案例教学模式为立体案例教学模式,充分利用网络多媒体资源,为学生提供课堂知识的拓展平台,并与模拟法庭、观摩庭审等实践实训形式相结合,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经济法案例教学体系。
传统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与经济法律职业相脱节。以往的经济法案例教学从案例的选择、设计到应用,侧重于法律知识的分析应用,而忽略经济知识的应用,这是经济法案例教学必须解开的一个结,因为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直接从事法律职业,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是其中的一部分,而相当一部分学生,毕业后从事的是经营等与法律有关的职业,如企业的法务助理等,而这些职务,仅有单一的法律知识难以胜任,从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出发,有必要处理好经济法的边缘性与技术性问题,而经济法案例教学立体模式更具开放性,可以为学生提供大量的资料、信息和实践场所,供学生课内外自学研究,可以有效地弥补传统案例教学的不足。
(二)经济法案例教学立体模式设计种类
经济法案例教学立体模式可以有多种设计,如知识传授与案例分析可采取多媒体组合课堂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网络的交互式教学及利用网上资源自主学习等形式;如经济法法律知识的实践与实训可采取模拟法庭及旁听庭审等形式。
传统法学教学活动往往局限于课堂之内,教师与学生的课外交流较少,这种情况割裂了教与学双方的沟通与反馈。而多媒体与网络的出现和普及,为我们构建一个没有时间和空间限制的、立体化的教学环境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教师可针对所教授的课程,制作多媒体课件,并建立专门的网页,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课程教学进度、学习重点难点指导等辅导资料,并将与课程内容有关的法条、学术论文、教学案例等参考资料上传至专门网页上,供学生浏览和下载。教师还可以在网上开辟讨论区,与学生进行教与学讨论,并通过email或bbs等答疑解惑,使课堂教学得以拓展和延伸。
二、经济法案例教学立体模式的具体运用
(一)网络多媒体案例教学
随着电脑的普及,利用网络及多媒体进行教学已为高校所采用。多媒体教学课件,将复杂抽象的理论通过幻灯片等形式演示出来,使教学内容形象、生动、直观展示在学生面前,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大大提高了教学质量,很受学生欢迎。经济法教学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和多媒体搭建平台,进行案例教学。教师可以依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设计制作多媒体课件,搜集整理经济法及经济学相关资料上传到网络上;搜集各种视听、录像资料,利用多媒体教室展示,无疑增加了案例的生动性和实践性。中央电视台的《经济与法》、《今日说法》等栏目,收视率颇高。不仅专业人士关注,而且大批非专业人士也同样关注。栏目所选案例很典型,制作很成功。尤其再加上专家的点评,大家都能从中受益。如果能把类似的视听资料搬进课堂,然后由学生发表法律意见,教师再点评,这种电教化的案例教学的说服力、影响力是不言而喻的。但目前推广的最大障碍是类似的专门法律视听资料较少,还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
(二)课堂案例立体教学
课堂案例教学方式是最常用的案例教学方式,是其他教学方式的基础。一般课堂案例讨论教学是在传统的讲授基础上进行的。传统经济法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两种方法的有机结合可发挥交融互补的作用。但一般的课堂案例教学方式教师学生的准备往往不足,常常只是教师唱主角,讨论也只是形式,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这样的案例教学使抽象枯燥的理论形象化,活跃了课堂气氛,加强了师生互动与交流,但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这个教学的核心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解决好这一问题,是经济法课堂教学改革与创新的关键,而经济法课堂案例立体教学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课堂案例立体教学方式的关键是如何使学生真正成为教学主体,而不是被动的参与者。这就需要教师担当起引导者的责任,而不是单纯的讲解员。这就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要精心备课,精选案例,充分运用网络及多媒体资源事先介绍案情、布置思考题、要求学生查找资料、准备案例分析纲要等。通过网络进行课前的准备,不用占用过多的课堂时间,把课堂有限的时间用来与学生一起分析案例,答疑解惑,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这种方式学生课前的准备工作多了,思考的时间多了,对知识的理解会更加深入。这种课堂案例立体教学方式通过几个学期的尝试,深受学生欢迎,大部分学生都跃跃欲试,要发表自己的观点,课堂气氛热烈。
(三)观摩审判案例教学
这是经济法案例立体教学模式不可缺少的重要形式之一。这种形式是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案件审理,一般要选择具有典型性的疑难案例。观摩庭审的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各个阶段是如何链接组织的;经济法基本理论制度是如何在诉讼程序中体现的;法官是如何发挥庭审主导作用的;各个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各角色的作用如何。通过观摩庭审使学生感受法律在社会上维护正义与公平的神圣地位及经济法理论在法律践行中的指导作用,加强学生实践力度和实践技能。观摩后,组织学生进行座谈讨论,教师进行总结点评,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理解、认识、分析的应用能力。
(四)模拟法庭案例教学
这是在课堂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入实战阶段。这种教学方式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当事人,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模拟法庭形象、直观,便于学生记忆。
这种教学活动具有实践性、公开性、应用性强的特点,有助于学生更直观清晰地了解和参与司法实践?熏对提高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能力和表达能力,激发其学习兴趣有重大帮助。作为一种独特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它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参与性。学生亲自参加模拟法庭活动,认真进入法庭审判的角色,可以对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进行综合训练和提高。模拟法庭不仅同经济法学的实用性相适应,而且这种教学形式同学生的心理特点也相适应,他们易于接受新事物,善于模仿,善于表演,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采用这种教学方式应把握以下两个环节:
1.准备阶段。为了让学生能在法庭上灵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熏达到活动的预期目的?熏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场地的准备和知识能力的准备。场地布置应按国家有关法庭设置的要求进行,并取得司法部门的支持,统一着装。体现正式、庄重的氛围。知识能力准备要求学生有较深厚的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知识,熟悉庭审程序,有较强的思辨能力。
2.实战演习阶段。这一阶段又分为庭前准备、庭审过程和庭后总结三个环节。这是模拟法庭的核心。从角色的选择、任务的布置、撰写庭审提纲和各种法律文书、开庭审理,到庭审结束的讨论,是对学生经济法律知识能力心理素质的一次全面检验。
《行政法学》现有教学模式在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剖析
1.《行政法学》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理论性强,概念繁多。《行政法学》概念多,知识点繁杂,现实生活中几乎每一个领域,每一种行为,都需要行政法调整,都会受到行政法的管理。一个领域中会涉及许多行政事项,每一个行政事项又包含一系列行政行为,而每一种行政行为又会涉及到概念、特征、性质、效力、实施条件、基本程序、基本种类、法律形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识,都需要学生了解和掌握。
(2)教师讲授过程费劲,课堂效果一般。在讲授本门课程中,教师要不断地搜集素材、典型案例、事例,每堂课都要讲授概念、原理,分析法律特征和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要生动形象地讲清楚一个问题很困难,这个问题讲完又进入下一个问题,经常是老师讲得口干舌燥,学生听得毫无反应。
(3)学生学习热情不高,兴趣不大。在行政法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热情不高,兴趣不大。许多学生不做课堂笔记,课前很少预习,课堂参与较少,互动较少,不积极思考,课堂上回答问题不主动,时间一长,对这门课程就有了抵触情绪、畏难情绪。
(4)知识掌握较差,学生过关率低。《行政法学》课程可以说“难讲、难学、难考”。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等基础知识掌握不牢靠,运用行政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实际执法动手能力不强。考试中有许多人挂科,需要补考或重修。
2.现存问题的剖析
(1)教学模式缺乏创新,教学方法单一。《行政法学》的教学,目前主要还是以课堂讲授为主,老师基本上是一本书、一本教案、一支粉笔讲到底。许多教师讲课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离不开课本,课堂教学满堂灌,按部就班,缺乏创新。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应用较少,难以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课堂互动较少,学生参与性不够,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2)涉及领域广泛,内容极其丰富。现代社会需要行政法,也离不开行政法。行政法涉及到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可以说,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一生中都离不开行政法,都要受到行政法的约束和调整。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广泛,内容极为丰富,概念多,理论多,知识点多,需要学生掌握的东西太多,又缺乏完整系统的体系,知识比较分散,庞杂,学生难以掌握。
(3)行政法案例学生难以亲身感受。受到自身生活环境的限制 ,学生人生阅历和生活经历较少,难以切身感受到行政法,没有参与行政执法活动过程,对行政法不能形成直接的感性认识。不同于民法、刑法,发生在身边,随处可见,随时可以接触到,老师讲授形象生动,学生学习得心应手。而行政法典型的案例本身就少,教师列举一个案例,学生觉得距离自己生活遥远,学习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最终对本门课知识的掌握就比较差。
(4)课程设置不太合理,影响学习效果。本门课程一般安排在大二第一学期开设,学生只学过了宪法、法理学、民法、刑法,有的学校民法或刑法还没有开始学习,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基本上都没有学习。而行政法课程的学习,必须是在掌握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之后才能学习的,《行政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课程同时开设弊端明显,学生基本知识掌握不全面,不能很好地理解《行政法学》的基本知识,这样学习起来就比较吃力。
《行政法学》教学模式改革的基本思路
1.一体化教学模式。一体化教学就是理论与实践一体化以及教、学、练、战一体化。理论与实践一体化就是打破理论课与实践课的界限,采取边教、边学、边做,或是在短时间理论课后即让学生进入实训的方法来完成教学任务。在《行政法学》课程中,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内容,可以采取一体化教学模式,教师讲授基本知识后,让学生动手训练。
2.模块教学的教学模式。《行政法学》课程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模块,即行政法理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教学过程中,既按模块进行教学,又注重各模块之间的衔接,由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与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密切相关,所以在平时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梳理清楚模块之间的关系。由于每个模块都具有自己的特点,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应该有针对性地采用最适合的教学方法。比如行政法理论和行政主体部分,运用较多的是归纳总结法和对比分析法,侧重于梳理清楚基本理论知识,为后面的教学打基础。而行政行为部分注重运用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法。行政诉讼则运用模拟法庭进行实训。
3.问题导向教学模式。注重主体培养,强化学生参与。由于传统教育一直以知识灌输为主要任务,因而教学活动一直是以教师为中心而展开的,教师作为知识的垄断者,智慧和真理的化身,掌控着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学生被视为教学过程的客体,只能成为特定观念和知识体系的被动接受者。问题导向的行政法教学是以学生的广泛参与和自主学习为基础的。问题导向式教学的基础理论之一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习不仅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更主要受学习者本身的认知方式、价值观等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却往往被传统教学观忽略,进而提出以“学习者为中心”的理论。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学习,带着问题去思考。
《行政法学》课程教学方法设计改革
1.双向互动教学法。从课堂上教师的单向灌输,改变为讨论交流式的教师和学生双向互动教学。我国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正面临着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教师的主要作用不再是单纯的传授知识,而是传授学习的方法,引导、组织学生自主学习,切实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能动性。行政法学教师可采取启发式、讨论式、互动式教学方式,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在自学基础上提出问题、与老师进行探讨,帮助学生构建自己的知识体系。同时,鼓励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介绍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及最新发展动向,指点研究问题的方法,使教学过程变成教师指导下学生自己的研究探索过程,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探索欲。
2.多媒体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利于师生互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效率。《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也应该恰当运用多媒体手段。进行多媒体教学需注意几个问题:(1)不能把采用多媒体手段作为衡量《行政法学》课程教学质量好坏的标准,而一味强调多媒体教学。(2)条件充分时才使用。在开展多媒体教学之前,要加强对教师的多媒体应用技术培训、教学课件或软件的制作等准备工作。(3)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多媒体教学不能取代教师的讲授、引导,同时要注意增强学生的学习自觉性。(4)在成功使用多媒体教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网络辅助教学,作为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
3.兰德尔案例教学法。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创造的案例教学法主要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而不是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1)选取案例。一是以案释法,这种案例相对比较小,是为了解释某个理论知识而设置的,理论为主,案例为辅,应用在平时;二是真正的案例分析,这一般是在学完某个完整的行政法理论知识体系时进行系统分析而设置的。可以选取没有定论的案例或司法实践案例。(2)预测结果。教师应将学生分析结果提前预测到,这不仅可以保证教师对课堂的掌控,还可以积极地指导学生。(3)制定讨论方案。任课教师首先要对案例进行理论铺垫,然后找个适当的机会引入案例,让学生有初步的分析思路,再逐步对案例分析进行延伸补充。(4)总结点评。总结点评是整个案例教学的压轴。这个阶段教师要梳理分析思路,对独到的个人见解和创造性的解决思路给予充分的肯定,查漏补缺,将大家没有分析讨论出来的知识点给予进一步讲解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