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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时间:2023-08-25 16:55:55

导语: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第1篇

关键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监管;对策与建议

1互联网金融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组合体,是传统金融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有机结合,传统的金融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资金的汇聚、支付、转移、投资和理财等功能。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技术基础上,客户通过互联网金融工具可以免去到金融机构办事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只要懂得如何在网上进行操作,客户就能够足不出户解决绝大多数的业务,方便客户的同时也能够节省金融企业的办公成本和用人成本,达到一个双赢的结果。目前,中国已经出现了许多典型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如四大国有银行的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借贷、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以及金融互联网门户等。

2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2.1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软件存在漏洞。互联网金融软件是依托于网络的,当然就是存在被网络攻击的可能性。即使是再坚固的防火墙和防御体系,也存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可能,遭到有心人的恶意攻击即有可能产生技术风险。除此之外,计算机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硬件设备,容易受到自然灾害或认为的破坏,导致信息的篡改和丢失。二是客户的身份存在伪造的风险。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客户身份被伪造以至于资金产生损失。客户身份被伪造的原因有很多种,可能是客户自身的不小心导致身份信息被泄露,可能是金融机构的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客户身份被泄露,还有可能是被诈骗机构恶意盗取身份信息。三是未经授权的访问。这种情况下,黑客和病毒程序,比如针对网银的木马程序,直接对网上银行发起攻击,攻击成功后就直接盗取客户的信息,威胁客户的资金安全。

2.2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就是指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后依然没有履行按照合约所规定的款项进行还款的义务,从而导致产生经济损失的风险。在传统的金融企业中,对于客户的信用评估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体系,信用评估的结果也较为符合现实情况,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较低。在互联网金融中,虽然也有一定的信用评估程序,但是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评估较为简单,程序少,通过率高,行用风险较大。拿支付宝的花呗举个例子,只要你在支付宝上的芝麻积分达到600分就可以开通花呗,而芝麻积分只要你在淘宝上进行交易就能够轻松获得,总体上来看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2.3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是指在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及投资者进行业务往来的过程中没有特定的法律作为依据,或者是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而导致不良法律后果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事物,自然也不能排除在法律之外。但是现有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相对来说不够完善,有很多领域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存在很多灰色地带和法律漏洞。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

2.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或机构人员操作不当或者是操作流程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操作风险一旦发生,就会牵涉到交易的方方面面,有的甚至可能会无法控制,因此要注重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造成操作风险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或者机构自身内部的操作程序存在缺陷;二是操作人员的技能素质不够到位,在操作中存在人为的失误;三是突然紧急发生的、我们没有提前预料的事情,却又无法做出及时的回应。这些原因其实主要还是由于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得不够完善所导致的。

2.5资金安全风险

传统的金融行业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严格管控,由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监管。同时,规定了与金融企业或机构规模相对应的存款准备金作为保障,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资金安全。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在完成交易的过程中,有大量的资金滞留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手中,而对这一部分资金的使用情况,我们不能完全控制。如果非法投资者将这一部分资金挪作他用,甚至用于不正当交易,产生的风险会导致客户的财产出现巨大的损失。

2.6洗钱犯罪风险

洗钱犯罪主要就是指将来源不合理的收益,经过一系列程序使其合法化,通过金融行业是进行洗钱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传统的金融行业中,已经有了相对严谨的程序来控制洗钱犯罪,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各个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监管,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中,由于其独有的隐蔽性和虚拟性,已经逐渐成为洗钱犯罪的新方式。除此以外,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犯罪缺少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很好的打击互联网金融上的洗钱犯罪活动。例如最近由于勒索病毒而名声大噪、身价暴涨的比特币,就为反洗钱的监管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与阻碍。

3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3.1现有金融监管制度无法涵盖所有互联网金融业务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能够确保公平有效地发放贷款,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化,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在传统的金融行业中,已经有了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金融机构的建立和退出都要获得金融管理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日常业务工作的进行要受到他们的监督,工作人员进入这个行业也要获得他们合法的相关资格认证。然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监管信息无法完全集中、业务种类复杂、监管方面多,存在监管重叠的同时也存在着监管缺位,监管资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

3.2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执法不到位

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交叉领域,专业性程度高,这样的复杂程度迫切需要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对其日常业务进行专门的监督管理。可是,在现存的监管制度中并没有这样的机构。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在现存的管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由哪个机构进行。因为监管主体的不明确,所以在执法过程中也就存在了要不没有人管,要不都来插上一脚的乱象。

3.3监管手段落后,缺乏现代化科技手段

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目标就是运用现代化的手段来实现大数据、云计算和数据共享,从而提高金融企业或机构的业务处理速度,方便客户,让客户可以随时随地处理自己的资金。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客户的资金和信息安全。随着现代化和信息化的程度加深,互联网金融中所需要的科技也越来越先进。然而,在现实情况中,我们会发现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和手段与当前在金融行业中的科技水平并不匹配,存在监管手段相对落后的情况。

3.4监管政策和措施存在漏洞

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政府已经出台了不少相对应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措施,但是这些政策制定出来以后改变的机会就很少,一般都会持续好长一段时间。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又是日新月异,不断有新的业务、新的设备、新的技术投入到使用中,这就会导致监管政策和措施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导致金融监管出现空白地带,危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4加强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4.1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原则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过程中明确原则可以为监管指明方向。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明确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大原则。第一,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第二,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第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五,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这些原则的提出,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大进步。

4.2尽快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建立信用黑名单

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两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和跨时空性,所以这就要求交易双方的信用良好,以此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一旦有一方恶意违约或者实施诈骗行为,就会对另一方造成严重的资金风险。更重要的是在互联网金融中追讨资金不像传统金融中那样方便和有迹可循,互联网金融中进行追讨非常艰难,绝大多数是无法全额追回的。因此我们要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同时建立信用黑名单,在信用黑名单中的客户可能会无法进行贷款或者贷款需要相对较高的利率。

4.3培养同时掌握金融知识和互联网技术的监管人才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和互联网的交叉领域,需要两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在监管过程中,我们也需要培养同时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互联网技术的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融合两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及时迅速地发觉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所有风险点,利用自身的知识进行监管。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迅速,知识体系更新快,互联网技术变化频率高,所以即使是已经同时掌握两个领域的专业性人才,也要注重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和自身知识的更新。

4.4加强投资教育,树立谨慎投资理念

互联网金融产品一般都是虚拟产品,产品形式多样且专业程度高,如果客户的自身认识和投资素质太低的话,会比较容易被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推销所说服,从而在不是十分了解产品内容、明确收益效果的情况下盲目进行了投资。所以,我们可以为客户进行基础的投资教育,传授一些基本的投资知识,减少客户被忽悠的情况,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5结语

在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浪潮中,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品,是金融行业进行改革的必由之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对互联网金融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透彻地分析和研究,完善监管,保障大家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李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监管原则和监管路径[J].学术交流,2014(08).

[2]李仁森.关于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问题的思考[J].信息系统工程,2015(02).

[3]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07).

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 监管措施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与金融也形成了有机的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明显存在着发展不成熟和发展迅速的矛盾,使得其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因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监管措施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简述

(一)内涵

从广义上讲,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在传统金融行业中的所有应用形式。

从狭义上讲,所谓互联网金融,就是指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等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来达到资金融通目的的金融服务模式。

(二)特征

第一,缩小化。该特征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来说的。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快速发展,其融资成本低的优势为投资方和融资方的直接对接创造了条件,因此,商业银行已不占有绝对的垄断地位。

第二,便捷化。这是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操作平台来说的。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是不受时空限制的,只要有网络及相关的电子产品就可以随时随地的开展业务,不仅方便快捷,还有利于降低成本。

第三,多元化。这是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来讲的。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多元化趋势还在进一步加剧。虽然可以解决商业银行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基于网络的金融这一前提,就注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因素较多。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类型

(一)法律风险

目前,随着互联网在传统金融行业应用的更加广泛,我国提高了对其风险监管问题的重视,制定并实施了一些如《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法律。虽然这些法律的实施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但是在我国依然缺少一套系统的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因此,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依然严峻。比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等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其发展中存在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二)业务风险

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金融行业的业务模式也得到不断的创新,不仅有利于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使个人贷款更加方便、快捷。另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风险,这主要是由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办的性质决定的。在我国,多数互联网金融公司都是由非传统金融机构所创立的,该类公司没有丰富的业务经验,缺乏相应的业务风险防范意识,致使一些网上理财或贷款公司等都存在一些业务风险问题。例如,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于缺乏对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的控制,在其基本业务不足的情况下,出现了一定的信用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等。

(三)技术风险

从其概念可知,互联网金融有效运行的前提之一,就是要掌握并运用相关的网络信息技术,否则该行业是不可能得到快速发展的。但是由于网络信息等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因此该新型的金融行业也存在一些技术风险,并造成了一些实质性的经济损失。据调查,2014年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加密技术方面的不足,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措施

(一)要建立一套有关其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别注意法制方面的建设,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依法治国上升到国家战略。因此,要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监管,就必须建立并完善一套相应的法律体系,并且将该风险监管纳入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比如,各有关政府部门要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一些风险因素及其发展趋势,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明确互联网金融在安全、权力、义务和市场等有关方面的规定,真正的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实施法制化建设。

(二)要明确有关其风险监管的原则

目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的金融监管原则已不能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因此,各有关监管机构要提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认识,根据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和特点,明确其风险监管原则。首先,要坚持综合监管。所谓综合监管,就是指在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进行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从而创新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其次,要坚持联合监管。所谓联合监管,就是建立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关的联合监管组织体系,从而有效地实施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联合监管。最后,要坚持专门监管。所谓专门监管,就是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以提高其监管质量和效率。

(三)要建立健全相关的风险监管制度

从一定程度上讲,一套完善的风险监管制度对于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具有非常积极的影响。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风险监管制度的建设力度。一是要政府要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政策法规,在政策上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实施有效的监管。二是政府要采取有效的鼓励措施,支持并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其有关组织,建立并完善其自我监督和管理等机制。三是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力量,从而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社会监督,通过网站和电话等多种途径,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管体系。

(四)制定有关的技术标准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因素中,技术风险是其重要的一项内容。因此,若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有效地规避其技术风险因素,就需要制定有关的技术标准。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技术风险的监管的重视程度,加大资金和人才等的投入,建立有关的研发机构,加强对其技术的研发力度,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安全运行。

第3篇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之前,准确意义还没有出现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后到2011年左右,互联网金融从开始正式融入金融业务领域。第三个阶段从2012年开始,互联网金融出现新常态,是一个全新的阶段。因此,越来越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希望可以找到适合的方法与措施对风险进行控制,从而可以使互联网金融新领域呈现一种有序的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的类型

(一)法律风险

目前的监管制度缺失,企业风险内控制度缺失,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不统一等,使得投保资金来源难以追寻,洗钱等不法行为增加了互联网保险业的法律风险。

(二)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缺乏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和无先进的互联网金融设备支撑的互联网金融业存在的风险。例如所有的计算机操作系统本来就存在漏洞,这就出现了黑客盗取他人信息的现象。

(三)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运营形式的进步,从面对面到线上运营,而且开放网络操作的安全性对于行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虽然有诸多安全协议的保护,但操作不当容易受到来自于外网的数字攻击,很可能造成客户的资金方面的损失。在客户资料存储方面也较容易产生操作性风险,客户信息皆为数字信息,若存储设备的物理耐用性能、系统的运行安全性不良,容易产生泄露客户资料事件,从而暴发操作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信息风险主要包括违约风险、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的风险以及欺诈风险。互联网借贷业务目前因没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而债权的到期实现也依赖于债务人的信用,因此项目风险主要来源于违约风险。同时一旦用户的信用信息被滥用,那么就无法对信用评估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估,信用风险就会随之产生。如擅自挪用公款、篡改数据、私下接业务、第三方故意盗取、盗用用户资金等。

三、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督

(一)修订、完善我国个人信息征信法律规范

监管机构在出台监管法律法规以及相应规范时,应做到以下两点:第一,无论互联网企业抑或传统性金融机构,从原则上来看,从事相同或相仿金融业务相关的业务或机构都一致监管;第二,对于从事线上线下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商主体,都应该做到无出入、一致的监管。对于个人信息征信方面建议:第一,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共享信用数据等信息,将个人征信系统与网络平台实现了嵌入式对接。第二,互联网金融行业建立相互间的数据交换系统。第三,采取积极行动开发第三方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对信贷违约行为的严惩制度,扩展信息渠道,降低信用风险,推动网络借贷市场的有效运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征信系统。目前,在立法者和监管当局的面前摆着一个迫切的任务,那就是怎样使保护隐私与监管有效性相匹配,在有效的法律监管下,使互联网金融主体之间建立起应有的信任。

(二)严格信息披露制度,透明市场操作

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好投资者利益的关键手段,对于传统金融在线化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及支付类互联网金融创新,参与方只有用户与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可参考现有的制度进行。对于借贷型互联网金融,对融资方的信息披露可以就目前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的披露内容为参考从而建立。同时,要求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机构对融资方的信息披露有进行监督的义务。监管方应制定相应的监督措施和处罚手段,可以参照证监会的信息披露监督惩罚措施。

(三)建立诚信评价系统,完善个人信息征信系统建设

信用评价与监管机构应具备统一的信用管理办法、评价方式,对支付平台双方进行信用评价、分级管理等。建立全国联网诚信系统,记录互联网金融参与方的诚信档案,系统能根据诚信档案记录对参与方诚信做出评价。对融资方,诚信档案主要记录信息披露的完成情况、到期履行债务的情况,违规处罚情况等。也可以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也就是把网络平台与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建立一种嵌入式连接,简单说就是一种信息共享方法,从而可以引出第三方个人征信系统,促进借贷违约惩罚机制的发展,由此大大减少信用风险的出现。

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风险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简介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将传统金融行业和互联网有机的进行结合。是借助互联网技术、移动通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狭义上讲,是指通过计算机连接终端和网络服务平台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所形成的虚拟金融市场。广义上讲,还包括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的实体金融机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的核心是并没有改变的,金融风险也没有改变。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在于,它变得更加简单化、随身化、便捷化和软件化,将金融要素和非金融要素相结合捆绑,无形之中模糊了金融产品和非金融产品的界限。

二、互联网企业对金融业的介入(以腾讯和阿里巴巴为例)

1.腾讯(财付通、微信、QQ)

腾讯是我国最大的社交平台,2014年QQ的用户量破8.29亿成为全球第二大社交网络,同是腾讯旗下的微信也排进前五,慢慢发展到已经不局限于社交网络,同时也能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从2005年腾讯推出财付通作为一个在线支付平台开始,到如今微信支付已经成为常态,逢年过节的微信红包已经成为了祝福和招呼的必备工具,微商也越来越流行,腾讯已经走在了从一个互联网公司向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的路上。

2.阿里巴巴

阿里巴巴最初只是一个单纯的信息供应商,后来发展成为一个B2B平台,再到成为一个巨大的综合电子商务平台,而现在阿里巴巴还是一个庞大的金融服务提供商。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金融平台的普及,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网上基金投资平台迅速崛起,以及蚂蚁微贷等小微贷款平台入驻支付宝,阿里巴巴的运营和发展趋势就是将互联网融入了金融领域。

三、互联网金融的生存依据

1.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的镜子和载体

互联网对传统金融模式的改变和颠覆,在于无边界,无边界的社会存在形式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

互联网对于信息整合的功能和作用是不能忽视的,整合的信息形成了具有价值的信息流。信息流的整合推动着物流的整合,再以巨大的成本优势进行系统整合。互联网在某种层面上推动着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型。

以阿里巴巴为首的电商平台,创造了无边界的合作平台同时,以信息流牵动物流进行整合是成功的关键因素。无边界平台克服了物理上(时间、空间)的约束,人们从要花大量的时间去实体商场购物到动动手指随时随地完成购物行为。这样的商业模式极大地降低了商家的商业成本,也节约了消费者的时间成本,是一个双赢的发展趋势,从这种方面来说,电子商务得益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才赖以生存。

2.互联网与金融在功能上的的高耦合性

现代金融功能理论将金融系统划分出六项基本功能: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进行资源配置;提供清算和支付结算;提供方法进行风险管理;提供价格信息;储备资源和分割股份;解决激励问题。而金融常被人为最基础的两大功能,是上述的第一点和第二点,即“资源配置”和“支付结算”。在这两点上,通过基因的匹配性可以看出,互联网与金融具有很高的耦合性。

就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而言,互联网创造了一个云数据时代,互联网开放平等的特点,为数据的获得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从而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云数据,互联网可以有效地识别信用风险,因此以互联网为平台的金融,在实现“资源配置”功能时则会更有利。

就金融的“提供清算和支付结算”功能而言,现在商业银行作为我国支付体系的主体,主要承担着社会经济活动中支付清算的功能,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得到了更加信息化、现代化的改善和创新,效率大大提高,加快了资金的流动速度;除商业银行之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形态,诸如“支付宝”、“微信钱包”等互联网金融支付工具,推动了支付清算系统的发展和升级,同时也是金融“支付、清算和结算”功能的创新者。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1)经营主体风险

现在很多支付平台从事的业务经营,同时会在平台上积累很多在途资金,同时还有理财业务、资金存储业务等,这一方面上重合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是银行的专有业务。所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所从事的业务经营,已经超出了法定的业务范围。

(2)法律合规风险

现在P2P网贷平台兴起,而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针对个人贷款,法律界限的模糊会导致网贷平台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可信度无法得到评估。一些不法人员可能钻法律的空子,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

(3)技术操作风险

网络炒股盛行,便捷的同时也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如果投资者和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很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电子支付平台也会面临着黑客、病毒、网络监视等风险,当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的过程中勿进入了钓鱼网站,则面临经济损失的风险会大大增加。

(4)货币政策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会导致货币流通速度加快,而在货币供应量和有效需求量不变的情况下,则容易导致物价上涨从而引发通货膨胀,虚拟货币也可能通过信用扩张引起通货膨胀。

2.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

(1)监管信用风险

现在的P2P贷款平台,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与贷款人直接产生借贷关系,或直接为借贷活动担保,这样的情况,借贷双方都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面临着破产的风险,则借贷双方、投资者都会面临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同时整个行业的信用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对于这种网络贷款平台的信用风险问题,可以参考银行准备金的监管方法,为网络平台建立类似资产损失准备金的风险储备池,以保证在P2P平台面临资金风险的同时,有足够的本金保障来应对风险,以保障借贷双方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2)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行为

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包括对其参与者、管理者、经营活动、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有效。

第一,应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资格进行监管。确保互联网金融机构具备国家准许的,在规定经营范围内的资格,并具备能力实现其经营活动及风险控制。

第二,应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股东、管理层进行监管。充分调查投资者、股东和管理层的交易和信用历史,确保没有不诚信、能力不足等不良记录;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交易实行严格监控,保证交易合理合法,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

(3)保护金融消费者

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大多数金融消费者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营机制、风险指标、收益渠道是存在信息缺失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有时为了营利方向的发展,无法完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合法权益,甚至会钻金融消费者信息劣势的空子来进行业务运营。因此政府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需大力强制性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以保障其信息透明度,使消费者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专业业务,同时多增加消费者维权渠道,以保证消费者可以有渠道进行投诉和维权。

五、结论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在迅猛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便捷和快速的理财和消费体验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在机制、法律和业务范围上的漏洞,因此有关机构和部门有效地实行普遍的、一致的、准确的监管措施是非常必要的,这才能让互联网金融体系和发展得以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李炳,赵阳.互联网金融对宏观经济的影响[J].财经科学,2014,(8):21-22.

[2]韩壮飞.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例[D].河南:河南大学,2013:5-6.

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原则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6.054

互联网金融的实质就是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通过互联网撮合交易或者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活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主要业务包括小微贷款,结算,信息中介和金融产品销售。互联网金融被认为是一种普惠金融,所有民众可以参与到其中,但也正因如此,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相比传统金融业更大,更不可控。相比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有提高交易效率,缓解信息不对称,丰富投资渠道和优化资源配置等优点。因此,促进其简单稳定发展对日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有相当益处。

1我国互联网金融业主要风险分析

我国互联网金融虽发展迅速,但其仍处于初期阶段。相比传统金融业,其面临着更多的风险,但其风险控制能力又明显偏弱。

1.1经营主体风险

目前,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大量互联网金融公司打着中介的旗号宣称没有资金池,但是暗中仍然维持着不小的资金池。这就是导致在短短几年内大量互联网金融跑路的真正原因。据统计,截止2015年我国1302家P2P平台跑路,2015年大大集团,E租宝事件震惊整个金融界。目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投资者面临着巨大的经营主体风险。

1.2技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依托互联进行金融业务,由于涉及资金量巨大,因此对技术的要求相对较高,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技术安全风险主要包括技术能力风险和技术应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大量没有相关经验的公司涌入。但是这些公司并没有与之匹配的技术能力去控制可能的风险。技术能力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技术缺陷导致的无法避免的风险。技术的应用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在设计系统之初由于设计构思的局限性、片面性、兼容性不足、欠完整性等问题导致此系统存在的技术缺陷。

1.3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贷款人违约和集中赎回。2015年P2P平台大大集团和E租宝均由于流行性出现问题而破产导致投资者巨大的损失,也对互联网金融业声誉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了让投资者放心投资,大多数P2P公司保证违约代赔,而一旦此平台风控体系不完善导致大量坏账或者实体经济出现系统性风险将导致P2P平台无法承受的坏账,导致兑现困难,进而演变成集中赎回。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公司在签订合约或者产品销售页面会提出严格的赎回条款和限制性条件,或者对大额赎回进行延期的办法控制集中赎回风险。通过这种方式,互联网金融公司能有效降低集中赎回风险,但是仍然无法抵御信用丧失和系统性风险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1.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作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具有可控性小、涉及面广和关联性强等特点。其发生主要源于内部流程的不健全、操作系统和平台缺陷、员工能力缺陷和不可控的外部事件。往往操作风险将导致非常严重且不可预期的损失。2013年光大证券自营交易系统出现故障就是由于程序员的操作失误未能对资金额度进行有效校验和控制导致光大证券上证指数上午大幅上升,而到了下午又出现反弹,使跟风投资者损失惨重。

1.5货币政策误差风险

根据宏观经济学,如果货币供应量和需求量保持不管,但是货币的流通速度加快,也就是货币乘数变大,会导致派生存款增加,从而推高通货膨胀水平。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尚不完善,我国央行主要通过存款准备金制度强行控制和防范我国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也是其重要的货币调节政策。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业不受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制约,一是没有强制的流动性控制和防范措施,二是我国央行的货币政策将打一定的折扣由于互联网金融业的货币派生水平无法有效计算和确定。目前,对我国央行的一大挑战是如何有效计算、确定和监控我国互联网金融业派生的货币数量,防范实施货币政策存在的潜在风险。

2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监管原则

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业作为一个新兴业态,相关部门应该对其发展给予充分空间,对其监管应该体现包容性、开放性、适应性原则。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业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不足,相关部门应该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法规,从而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在未来的健康稳定发展。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监管政策法规应该重视培育和防范风险并举,鼓励和规范并重。同时应该从促进公平竞争着手,构建司法、自律和外部监督在内的多从监管监督体系约束互联网金融公司行为、防范和控制其风险。通过综合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监管两面性,本文提出以下几点监管原则。

2.1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监管应该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原则

互联网金融业作为一种普惠金融的金融创新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产生。相比传统金融业,它能覆盖传统金融无法覆盖的需求。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经历出现、发展、成熟的阶段,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正处于发展阶段,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其足够的试错空间。如果目前就采取较为严苛的监管措施将会扼杀互联网金融业的创新,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业未来的发展,也将会抑制我国整体金融效率的提升。对于目前的监管原则,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坚持鼓励创新,同时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2.2结合规则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

规则性监管指的是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也实施监管,详细规定其各项业务流程和内容,具有强制性。原则性监管指的是相关监管部门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细节上的要求,较少地干预或者介入监管对象的业务,以引导为主,硬性规定为辅。两种监管方式各有利弊,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独特阶段,监管部门应该同时利用两种方式相结合,达到既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目的,同时又能达到防范和控制其风险的目的。

2.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数据的监控与分析,防范系统性风险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数据的概念也席卷而来。相关监管部门能利用大数据通过借鉴阿里巴巴对整个互联网金融数据进行监控和分析。通过这种方法,相关监管部门能对互联网金融业发展、风险有一个整体的认知,加强其对互联网金融业风险的把控能力,预防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互联网金融业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的方式能有效减少实体经济对传统金融的依赖程度;同时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我国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对传统金融业造成巨大冲击,从而导致传统金融业的经营理念变得更加激进;互联网金融业与传统金融业存在潜在的风险传染;互联网金融业特点的业务具有流动性风险;以上都会导致我国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提升。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充分理解互联网金融业与传统金融业之间的密切联系,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增加和爆发。

第6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信用风险 管理体系 构建

科学技术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互联网技术已经渗透至人们生活、工作当中,尤其是与金融领域的深度融合,形成了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延伸,互联网金融能够提供网络支付、信息处理等服务,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但事物两面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由于开放程度高,使得金融业务隐藏着信用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因此积极构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信用风险产生原因

(一)市场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金融市场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倾向于传统金融市场,尚未出台新的法律制度,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难以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督和控制。P2P、微信支付等金融业务处于无监管环境当中。在此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难以通过法律渠道得以解决。不仅如此,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基金等处于分散状态当中,没有形成整合效应。如余额宝作为阿里巴巴与天弘基金合作产品,相比较传统银行,信用水平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即便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但我们依旧无法保证余额宝会出现信用违约的情况。

(二)应对预设不到位

互联网金融一切交易都在网络环境中开展,受到网络自身开放性等特点的影响,极易受到黑客、病毒等方面的恶意攻击。不仅如此,互联网金融缺乏完善的身份验证、识别等保障,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如果互联网金融系统出现问题,市场中各种客户信息都将遭到泄露。受到当前我国技术发展水平落后的影响,应用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所有软件都是进口的,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保障,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信用风险。

(三)缺少交易监督制度

信息不对称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由于缺少对参与主体识别、信用记录等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主体参与风险。而缺少完善的交易监督制度,使得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平台等风险频发。通常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及到的资金具有复杂性,资金流向不够清晰,风险已经出现,参与主体才能够获知。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完善法律法规

要想从根本上避免市场信用风险,提升互联网金融可信度,需要对参与主体进行严格的审核与约束。而制度作为一种高效的外部保障手段,积极完善相关制度非常必要。如风险准备金制度,严格设置好准入机制等。同时加强对交易全过程的监督,尤其是滞留资金的监控,及时遏制风险的产生。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立法,严厉打击互联网诈骗等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形成和谐的金融市场秩序。目前,传统金融向互联网的延伸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其风险更多的体现在金融业务方面。而互联网企业将业务转移到网络当中,使得其风险更加集中在业务层面上。对此我们应进行分开监督,以此来强化监督针对性。

(二)构建预警方案

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来看,构建高效、及时意外事件处理方案非常必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外部因素产生的消极影响。当出现问题时,预警体系能够在短时间做出响应,以此来降低金融市场信用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另外,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还需要加大对数据加密技术的研究力度,为金融市场交易全过程保驾护航,以此来保证交易信息的安全、可靠性。网络安全技术发展作为降低金融市场风险的关键,只有真正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够从根本上提升互联网金融安全。

(三)创新风险管理方法

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还无法依靠“无形的手”进行自我调节,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引导和支持。因此相关部门要构建与之配套征信系统,广泛收集平台重要信息,并将信息传输到数据库当中,进行统一管理。对于互联网企业信息要做到定期更新,向社会公开企业的信用情况,形成内部与外部双重监督格局。创建投诉平台,接受客户的投诉,实时掌握市场信用状况。采取这种方式,能够最大限度上消除信息不对称性带来的风险。另外,我们还可以利用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对互联网金融信息进行甄选,整合数据库信息,通过上述创新性管理方法,能够做到防患于未然的同时,还能够向参与主体普及信用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从思想与行动两个层面完善。

三、结束语

根据上文所述,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阶段,缺少完善、且具体的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帮助,隐藏着信用风险。一旦出现违约等问题,将会对消费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失,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应立足于当前市场现状,坚持合理原则,加强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创新更多风险管理方法,提高金融企业信息透明度,拓展投诉渠道,减少信用风险的出现,从而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秀梅.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宏观经济研究,2014

第7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依托互联网,利用信息技术实现资金流通的服务模式。相比于传统的金融模式,更加现代、高效,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规制既能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也能够形成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体系。可见,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制路径是十分必要的。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概述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实现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基础是云计算、大数据等。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内容仍是传统金融。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的概念:所谓狭义概念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和平台,以用户终端为操作平面的一种全新的金融发展模式。所谓广义概念是指金融发展模式、市场等发展环境。当然也有的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能够带给用户方便、快捷的使用感受,并打破传统金融发展模式的限制,从而实现现代化金融和信息技术的融合。无论如何定义,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刺激了传统金融市场,并改变了传统的经营和交易模式。当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也发生了改变。准确地说,互联网金融风险包括法律风险、监管风险、技术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等。所谓法律风险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跟不上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监管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存在跨界性。而且传统的监管模式主要是以分业监管为主,并不适用信息量大、虚拟性强的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则是在没有足够的技术支撑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无故障。况且互联网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大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制难度。网路安全风险是指互联网容易遭受到各种安全威胁,影响到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之所以会造成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的监管机构、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特性所决定以及互联网诚信的缺失。总的来说,若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制,则应从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入手。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制路径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

我国应当重视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并依据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制定针对性、高效地规章制度,保证消费者权益,真正做到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规范、有序。我国也可以借鉴其它国家的法律管理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法律体系。比如美国对于众筹融资方式,先是承认众筹方式的合法性,而后针对众筹平台缺乏监管的现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具体地说主要是从众筹融资平台管理入手,做好投资人的权益保护和业务风险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当然,互联网金融并非是只是以这一种形式存在。此外,还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小额信贷等。若要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也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仍以众筹融资来说,虽然美国的额法律监管体系给我们提供了足够的参考。但是实际上,我国众筹融资的法律体仍然不够完善。之所以造成这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内容细则的协商存在争论。比如说众筹融资的上限、项目人数上限、每人投资的上限等。二是经济市场的不断变化。互联网金融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对于此,我国在完善这方面的法律体系时,就可以结合问题制定法律法规。例如如果容易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内没有成功则及时退还筹款。或者说可以允许用户在一定的时间内推出融资,以引导用户理性消费。我国在2015年曾推出了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融资者的义务等。其中明确规定了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总之,由点到面,我国应该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并加强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以真正规范我国金融市场,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自从2005年,互联网与金融结合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越来越迅速。随后,我国网络借贷、P2P发展模式、第三方支付机构兴起,直至2013年互联网金融得到最快的发展。众筹融资、网络保险公司等以银行、网商等为基础的业务模式也进入了新纪元。但是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不够完善。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总的来说,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以从五个方面入手:一是要遵循金融行业的经济实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质量为目的。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能脱离互联网金融的实体经济。比如说在加强网络借贷的监管时要始终贯彻电子商务发展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在加强众筹融资的监管时要保证众筹平台的基本功能,杜绝非法集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要加强互联网的监管要服务国家宏观调控。具体的说就是要保证互联网的监管能够提高资源配置了,维护金融行业稳定。同时还应当利于央行的宏观经济调控,避免因为互联网金融危机导致国家经济波动,影响社会稳定。三是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仅是要促进金融行业的良好发展,维护国家经济稳定,还要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不被侵犯。比如说可以要求金融企业加强信息披露,并杜绝任何机构以任务方式误导消费者。四是要维护社会市场秩序的稳定。在市场竞争体制下,公平竞争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维持经济市场稳定的重要手段。在互联网金融中也应当如此,无论是何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均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竞争者应当合法参与竞争,不得采用一切违法手段破坏竞争,尤其是不允许存在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五是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我管理之间的关系。或者是根据现有的监管状况,组织专门的监管部门。比如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方案。同月21日,发改委制定了《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互联网金融部分行为被列入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准入事项。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显然,这一系列的监管措施不仅会影响网贷金融业务,还会进一步促使我国收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从而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

(三)提升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质量

若要真正提升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质量可以从市场、用户等方面入手。尤其是要提高用户的网络安全风险意识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水平两个方面。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维护经济稳定。首先,我国应当重视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机制和推出机制,提高门槛限制,保证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企业都具备一定的资金能力、信誉等,同时还要提高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形式较多。我国要注意审查金融产品是否具有合格,是否为违反了法规,并针对经营中的金融企业进行监管,保证金融市场的良好运行。同时,要提升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管理,对企业进行监控和审查,并加强企业信息的披露。其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风险可以从加强执法和提高公民防范意识两方面入手。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严格惩处。尤其是对于一些球的融合行为更要加强管理和执法。而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可以通过建立消费者和金融企业之间有效的沟通机制和行业标准来实现。同时要加强及时的引导和宣传,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并熟练掌握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方法,从而建立起一个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如建立自律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在经营资格、业务运转、资金管理等方面制定明确的行业自律规则,建立信誉机制,接受公众监督,开展自律管理。并完善和补充社会征信体系,提高网络平台用户的信息披露质量。总的来说,应当重视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质量,有效规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三、总结

综上所述,若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制,既要重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要加大件监管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这需要国家、企业、消费者三方的共同努力,不断拓展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制路径,促进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东.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03:80-97.

[2]陈成.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及其发展路径的几点思考[J].时代金融,2015,32:15-16.

[3]严鹤.论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J].全国商情,2016,18:75-76.

[4]朱博,史金宝,庞斌斌.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5,45:44.

第8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考

当前,以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大数据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传统金融业的经营和运行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产物,参与者秉承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传统金融具备透明度强、参与度高、协作性好、中间成本低、操作上便捷等特征。

二、互联网金融特点

(一)交易成本低、效率高

在互联网金融中,资金交易各方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自行完成筛选、匹配和交易,运营成本较低,消费者通过对比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提高了业务透明度和用户满意度。由于通过计算机进行处理交易信息,业务操作完全标准化,消费者不需排队,业务办理速度快、客户体验好。

(二)覆盖广、发展快

消费者突破了时间和地域限制,在互联网上可以找到自己需要的金融产品,服务更直接,依托大数据和互联网企业,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

(三)机制灵活

互联网企业运作机制灵活,决策依据更贴近实际,受管理制度、传统理念影响较小,能及时适应市场变化,采取集体决策,使决策过程更为理性。

(四)延迟支付

第三方支付公司可以在消费者交易过程中代为保管货款,充当中间人角色,通过系统实现买家在收到并查验货物后再将货款支付给卖家,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潜在欺诈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监管风险

互联网金融增加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监管部门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步伐,对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合法性无法准确定义,由于没有明确的信息安全监管条例,无法将用户信息安全监管落到实处,互联网金融交易方式的虚拟化、边界模糊化,突破了时间和地域限制,监管机构间配合不力,不能共享信息,范围不清,极易造成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不利于有效控制金融风险。

(二)系统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托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系统缺陷、开放式系统、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的不完善、TCP/IP协议的安全性问题、计算机病毒、黑客的攻击都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风险,软硬件系统受制于国外企业,极易造成金融系统紊乱,影响国家金融系统稳定。

(三)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互不见面,只通过网络发生关系,这使得对交易者的身份、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身份确认、信用评价的信息不对称增大了信用风险。当互联网金融支付系统发生问题时,社会公众对是否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产生疑虑。

(四)结算风险

互联网金融向客户提供全天候、全方位服务,突破地域性限制,带来支付、结算国际化的同时,也提高了结算风险,网络系统故障会影响全国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结算,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五)法律风险

目前金融法制体系已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应尽快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明确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建设

改善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加强网络系统的防病毒、防攻击能力,保证系统软硬件设备安全正常运行;设置对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访问权限,采用多种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登录交易网站;制订技术规范,提高监测水平;利用数字证书、短信认证、UKEY认证等多种手段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保障;重视自主产权信息技术开发,提高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降低对国外技术、设备的依赖,保障国家金融系统安全。

(二)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本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完善互联网金融参与机构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防范制度、操作规程,充实科研力量,建立防范金融风险专业队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降低市场选择风险;监管机构通过建立征信系统,尽可能完善个人、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建立客观全面的信用评估体系,指导客户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做出正确选择。

(三)加强法制建设

监管机构应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网络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等方面明晰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中有关互联网金融的部分,明确发生互联网金融风险时,涉案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数字识别、交易凭证保管、个人信息保存、明确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

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把互联网设备水平、关键技术掌握、内控和操作规程、风险管理水平作为准入条件,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进行严格管理;定期对经营主体进行现场、非现场金融监管检查,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突破传统金融界限,现有监管模式已不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应打破地域限制,加强国际间合作,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协调业务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跨国金融风险,站到全球化经济的视角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五)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内部管理、组织架构、流程再造和企业文化等方面进行改革,同时适应外部环境变化,解决业务发展中的新问题,发掘客户新需求,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徐明.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风险管理分析[J].中国商论,2017-01-18.

第9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分析 防范措施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产生了互联网金融,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交易时间,对金融服务的市场有所拓展。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高科技化、虚拟化、法律法规监管缺位、跨国经营等特点,导致其风险管理更加复杂,这对我国的金融稳定是一种新的挑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当今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络贷款模式。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依托网络,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作为第三方提供资金的保管、支付清算以及信用担保服务的平台。例如网易宝和支付宝等。在2013年1月,我国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已有223家。网络贷款模式即为我们所说的P2P,它包括网络贷款中介和网络贷款公司。其中网络贷款中介起的是中介的作用,而网络贷款公司直接向消费者融通资金。截至2013年,据不完全统计,网络贷款公司超过600家,交易额已经超过了500亿元。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其遇到的风险越来越复杂,例如系统性的技术风险、包括交易主体和计算机系统的业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系统性的技术风险

系统性的技术风险包括系统性安全风险、技术选择风险和技术支持风险。

系统性安全风险是由于黑客攻击、互联网传输故障和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引起的,这会造成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瘫痪,从而造成技术风险。表现在三个方面: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差、病毒容易扩散。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资料都被存储在计算机内,而且消息都是通过互联网传递的。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在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黑客就很容易在客户机向服务器传送数据时进行攻击,危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TCP/IP在传输数据的过程中比较注重信息沟通的流畅性,而很少考虑到安全性。这种情况容易使数据在传输时被截获和窥探,进而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通过网络计算机病毒可以很快的扩散并传染,一旦被传染则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网络都会受到病毒的威胁,这是一种系统性技术风险。

技术选择风险是由于在选择技术解决方案时存在操作失误或设计缺陷。它可能来自于技术落后,也可能来源于信息的传输过程中效率较低。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技术创新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或选择的技术方案已经被淘汰,则会出现网络过时、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客户错失交易机会。技术选择失误对于传统的金融业务而言,只会增加业务的处理成本,而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会影响客户及交易机构的交易机会,最终导致互联网金融机构失去生存基础;如果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效率较低,则会出现传输速度降低或中断的情况,从而延误交易时机。

技术支持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受技术所限或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而以外部技术支持解决内部的管理难题或技术问题,在此过程中,可能由外部支持自身的原因而无法满足要求或中止提供服务,导致造成技术支持风险。还有的一方面是在互联网金融方面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较缺乏,需要从国外进口,这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安全造成了技术支持风险。

(二)包括交易主体和计算机系统的业务风险

包括交易主体和计算机系统的业务风险有:操作风险、市场选择风险和信誉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交易主体操作失误或有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造成的。从交易主体操作失误方面来看,可能是由于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要求不太了解而造成的支付结算终端、资金流动性不足等操作性风险。从互联网金融安全系统方面来看,可能是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系统、账户授权使用系统、与客户交流信息的系统等的设计缺陷而引起的操作风险。

市场选择风险是由信息不对称而使得客户面临道德风险和不利选择的业务风险,或者是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成为柠檬市场。互联网的虚拟性增加了交易者信用评价和身份的等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其在选择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还有可能使价格低但服务质量差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机构被挤出市场。

信誉风险指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能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而导致其无法有序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互联网技术,而互联网技术容易发生故障或系统容易被破坏,所以势必会引起不能满足客户预期需求,进而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誉,出现资金链断裂和客户流失等问题。

(三)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法律或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未遵守相关权利义务引起,或者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比较落后,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是为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等尚未有明确规定。故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三、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措施

对于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我们提出的应对措施有四个方面: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制体系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一)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

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要进行改进、对数据的管理要加强、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改进运行环境需要从硬件和网络运行方面对其进行改进,加大对硬件安全措施的投入,提高计算机系统的防病毒能力和防攻击能力。保证互联网金融的硬件环境安全。其次对网络运行方面应用分级授权和身份认证登陆来访对非法的用户登陆进行限制;对数据的管理要加强可以通过利用数字证书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保障;要大力开发数字签名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和互联网加密技术,从而降低技术选择风险,保证国家金融安全。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

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加强内部控制并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内部控制方面应该从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方面入手,制定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和安全管理办法,建立技术队伍来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要从建立全面客观的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着手,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选择性风险。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制体系建设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制体系建设包括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现行法规、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加紧立法计算机犯罪、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电子交易的合法性。明确电子凭证和数字签名的有效性,对各交易主体的权力义务进行明确的解析;对现行的不适合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适时的加大量刑力度;对交易主体的责任、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持电子交易凭证、识别数字签名等做出详细的规定,保证能够有序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在此方面应对市场准入管理进行加强并完善监管的体制。确定准入条件并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加大扶持力度;互联网金融对分业监管模式提出挑战,故应协调混业和分业监管模式,实行综合监管。我国应向国外学习,及时协调可能出现的国际司法管辖权。

据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新兴的移动支付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交易规模分别为9.64万亿元和1060.78亿元。电子支付交易规模超过1000万亿元。在该年,我国电商的交易规模已经达到8.1万亿元。比2012年增长27.9%。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往处于垄断状态的理财和信贷等金融服务逐渐以新的形态出现,银行、网络金融公司和互联网企业为增强其本身的竞争力进行自主创新,从而塑造全新的金融生态圈。在这种移动支付的发展态势下,做好金融监管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健全监管体系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各方面力量,从实际情况出发,以保证互联网金融平稳发展。

四、小结

总之,我们应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降低交易主体的损失并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王国贞.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J].河北企业,2013,11(3):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