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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计重点

时间:2023-08-27 15:04:21

导语:在财务收支审计重点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财务收支审计重点

第1篇

一、叙述基本情况要条理清晰。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我们现在存在的问题是,碰到有些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混乱,不进行会计核算的情况下,在叙述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时,层次不明,表述不清。

最近我们在对某行政单位的审计中,发现该单位预算外收取各种资金、账外循环、管理混乱、无账、未进行会计核算。审计实施过程中,将摸清家底,弄清财务收支基本情况,贯穿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在叙述基本情况时,我们理清收、支总概念,交代清楚财务管理的基本情况,分预算内账务(交会计核算中心)及账外两部分,分别叙述。

二、罗列审计查出的问题要层次分明,对查出问题较多的单位,撰写审计报告前,先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归纳、整理、恰当分类、列出题纲、做到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层次分明、排列有序、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一般应按照问题的重要性、严重性或者金额的大小罗列,重大问题在先,性质严重的问题在先,次要问题、一般问题在后;审计方案要求必须审计的项目在前,个性问题在后;或者按照非问题进行分类,如按会计要素或资金的收支、支出进行分类叙述。

三、审计评价要恰到好处。审计评价是撰写审计报告的重点和难点,是审计报告的灵魂、眼睛。在审计报告中起着提纲契领的作用。审计署6号令规定,审计评价意见是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从该规定来看,搞好审计评价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审计评价要紧紧围绕审计目标,不同的审计目标有不同的审计评价。财务收支审计应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效率审计要在真实性、合法性评价的基础上,突出经济效率、效果的实现程度。经济责任审计要在前二者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划分被审计者应负的经济责任。(二)审计评价内容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管理是否得力;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财务收支真实、合规、合法性;经济责任的划分。(三)审计评价要全面、准确、不能自相矛盾。所谓全面,是要围绕审计目标作总体概括,使报告的阅读者能对被审计单位建立起总体的印象,以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给人以偏概全之嫌。所谓准确,要把握好审计评价的度。常见的毛病是前面肯定过了头,不留余地,而后边又罗列许多问题及建议,自相矛盾。(四)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第2篇

所谓会计集中核算,是指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纳入政府专门机构(以下简称“会计中心”)进行集中核算的会计工作组织管理形式。建立会计集中核算体制的原理,是单位资金使用权和管理权相分离,其性质是会计管理方式的改革。

会计集中核算的内容和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一是会计制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取消会计和出纳岗位,只设报账员。单位的会计工作,由会计中心安排人员在会计中心集中办理。二是单位财务主体资格不变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变,单位原有的资金筹措渠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三是单位资金由会计中心管理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取消单位所有的银行账户,在会计中心的银行基本账户下设立单位的分账户,对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的资金拨付和经费支出报账事宜,需经会计中心同意后,由报账员在单位的银行分账户上办理。四是会计中心负责单位会计工作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的各项支出审批、凭证审核,以及会计资料的收集、立卷和保管由会计中心负责。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看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只是会计工作的责任发生了转移,没有改变单位的财务主体资格和财务责任,也没有改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规定责任。因此,无论是对纳入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还是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以及会计中心相对应的会计责任,以及会计中心相应的会计责任,都离不开政府审计的监督。

二、会计集中核算对审计的影响

1、对审计对象的影响。由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没有改变纳入单位的财务主体资格和财务责任,只是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部分发生了转移,所以,纳入单位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被审计对象的地位没有变化,单位负责人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对象地位也没有变化。根据《审计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都应当接受审计监督,根据中央两办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在会计集中核算后,政府审计不仅要把纳入单位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对象,把单位负责人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对象,同时还要把会计中心纳入审计监督的对象。

2、对审计目标的影响。会计集中核算影响到单位部分会计责任的转移,相应的影响到审计目标的调整。新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与原有会计管理形式相比较,使得单位原有的会计利益的一致化和会计责任的完整化格局被打破。主要是会计和出纳人员不现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会计工作,而是依法、独立的行使会计工作职责,如果出现了会计监督不力、核算不规范、甚至出现违反《会计法》和《审计法》的行为,会计中心及其有关会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会计工作责任,这种责任是不能推脱的。另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审计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仍然负有完全责任。如果单位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提交虚假的会计资料,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核算不准确,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则应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如果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造成了影响,还要承担审计法律责任。因此,在审计中,审计不仅要查清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责任,还要分清会计中心的工作责任,任何否定相应会计责任的独立性,或者否定会计责任的联系性,都不能算作完整的审计。因此,会计集中核算后,政府审计应当及时调整审计目标。

第3篇

近些年,伴随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逐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成为各个行业的工作重心,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工作重点。审计工作是管理与监督经济活动的一种形式,目前审计工作的重点正在向效益审计方面转移,因此,正确的认识与理解效益审计与财务审计的区别与联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对企业中效益审计与财务审计的关系进行一定的分析,期望可以有效的推进企业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效益审计与财务审计的含义

1.经济效益审计

效益审计具体是指独立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运用专门的审计方法,按照一定的审计标准,对审计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与管理活动进行审查,收集、整理相关审计证据,以判断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评价经济效益的开发和利用途径及其实现程度所实施的审计。

3.企业财务审计

企业财务审计具体指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与方法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和决定。具体的财务收支审计流程图如图1所示。

图1 财务收支审计流程图

二、效益审计与财务审计的区别

1.效益审计与财务审计对审计人员的要求有不同之处

效益审计对审计人员的要求较高,不仅需要审计人员具备相应的财会专业的知识,而且同时还应掌握相应的法律、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还应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可以能够在比较繁琐的业务中分析生产经营的得失,能够提出不同的改进与修改的意见。财务审计对审计人员的要求就相对较低,仅仅需要审计人员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与财经法规就可以进行工作。

2.效益审计与财务审计对审计的方法、审计时间有不同之处

效益审计的方法除了需要财务审计的方法外,还需要同时运用价值工程、管理会计、数理统计、经济分析等多种方法。效益审计的时间上分为事前、事中、事后,而且特别强调事后审计,并且需要经常检查、监督被单位采纳审计建议后的进展情况与取得的效果。财务审计多数使用核对账簿的方法判断财务收支有无差错,而且财务审计主要是针对事后审计。

3.效益审计与财务审计两者的职能存在差异

效益审计的评价现在已经发展为主要是审查经济活动的有效性,侧重于提高效益与强化管理。财务审计主要是查错防弊,侧重于监督机制。

4.效益审计与财务审计两者的依据存在差异

效益审计的依据是经济效益原则,由效果与支出评价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审计人员进行效益审计,需要审查该项活动的必要性,判断效益目标实现与否与提高该项活动效益的方法等问题。财务审计的依据是有关财经法规与会计制度,而且是审计人员评价与检查财务收支、会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准则。因审计的依据存在差异,效益审计的结论与财务审计的结论就会有所不同。效益审计是以建设性原则为主,而财务审计是以保护性原则为主。

5.效益审计与财务审计两者的着眼点不同

效益审计的着眼点主要是强调未来经济活动的发展,促进未来经济效益的提高。经济效益审计主要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过程、方针与计划,而且多数情况在决策计划与方针实施之前就对其效益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评价与分析,同时也可以对审计外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用于优化未来的经济活动。财务审计主要是关注过去财务收支活动的合规性与真实性,其着眼点主要是检查、评价企业发生的财务收支活动。

6.效益审计与财务审计两者的审计范围不同

效益审计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涉及到经济领域的多个方面。效益审计的范围已经由过去主要是检查财务活动,扩展为检查被查单位的经济活动的有效性与效益。效益审计评价效益不仅包括近期效益,还包括远期效益、社会效益与宏观效益。财务审计的目的主要是评价财务收支与查错防弊,财务审计的范围相对比较狭窄,主要针对被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

7.效益审计与财务审计两者的目的不同

效益审计打破了过去的审计的范围,其主要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审计首先是对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效果性、效率性与经济性检查与评价;其次,分析不合效果性、效率性与经济性要求的多种原因,找寻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与方法;第三,将审计的结果与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报告给决策部门;第四,进行后续的审计工作,对被审单位改善经营与管理、提高效益的具体措施进行二次的评价与检查。财务审计是比较传统的审计方法,其主要是检查被审单位的财务状况。财务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财产安全完整、查错防弊,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是一种间接的作用与效果。

8.效益审计与财务审计两者审计的对象不同

效益审计以经济效益为对象,主要依据财务审计提供的数据情况对被查单位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分析、检查,同时提出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效益审计不仅对过去的经济活动进行评价与分析,同时需要对提高经济效益的可能因素进行分析与评价。财务审计主要是以财务会计为对象,按照被审单位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分析,掌握企业财务状况与有无违纪、作弊情况,同时对会计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与正确性做出客观公正的鉴证。

三、效益审计与财务审计的联系

1.效益审计与财务审计两者有一定的兼容性

企业财务审计中包含有企业效益审计的内容与行为,例如在审查生产成本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的时候,如果出现效益下降、成本超支的现象,就包含了企业效益设计的内容。而且大部分审计机关并没有把企业效益审计单独列出,而多数仍然是在进行财务审计的同时进行企业经营效益与管理方面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只是按照财务审计的方法进行审计,没有单独列出。财务审计报告中只是简单提到相应的效益评价与管理的建议,企业效益审计与财务审计仍然是混在一起进行的,没有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2.财务审计是基础,企业效益审计是最终目标

任何企业都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存在的,企业的效益审计是企业的最终目标,而财务审计是企业中必须存在的,企业财务资料是否有序、正确,是企业效益审计的前提。企业的效益审计工作多数应从企业财务审计切入,而且当企业的财务收支审计不能满足评价经济责任的需要的时候,企业审计就会自行向企业效益审计发展。

第4篇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内容和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会计制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取消会计和出纳岗位,只设报账员。单位的会计工作,由会计中心安排人员在会计中心集中办理。

二是单位财务主体资格不变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变,单位原有的资金筹措渠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三是单位资金由会计中心管理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取消单位所有的银行帐户,在会计中心的银行基本帐户下设立单位的分帐户,对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的资金拨付和经费支出报帐事宜,需经会计中心同意后,由报帐员在单位的银行分帐户上办理。

四是会计中心负责单位会计工作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的各项支出审批、凭证审核,以及会计资料的收集、立卷和保管由会计中心负责。会计集中核算与审计的关系,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看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只是会计工作的责任发生了转移,没有改变单位的财务主体资格和财务责任,也没有改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因此,无论是对纳入单位新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还是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以及会计中心相应的会计责任,都离不开政府审计的监督。

二、会计集中核算对审计的影响

1.对审计对象的影响。由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没有改变纳入单位的财务主体资格和财务责作,也没有改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只是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部分发生了转移;所以,纳入单位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被审计对象的地位没有变化,单位负责人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对象地位也没有变化。根据《审计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都应当接受审计监督,根据中央两办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在会计集中核算后;政府审计不仅要把纳入单位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对象,把单位负责人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对象,同时还要把会计中心纳入审计监督的对象。

2.对审计目标的影响。会计集中核算影响到单位部分会计责任的转移,相应的影响到审计目标的调整。新修改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与原有会计管理形式相比较,使得单位原有的会计利益的一致化和会计责任的完整化格局被打破。主要是会计和出纳入员不再是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会计工作,而是依法、独立的行使会计工作职责,如果出现了会计监督不力、核算不规范、甚至出现违反会计法和审计法的行为,会计中心及其有关会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会计工作责任,这种责任是不能推脱的。另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审计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仍然负有完全责任。如果单位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提交虚假的会计资料,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核算不准确;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则应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如果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造成了影响,还要承担审计法律责任。因此,在审计中,审计不仅要查清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责任,还要分清会计中心的工作责任,任何否定相应会计责任的独立性,或者否定会计责任的联系性,都不能算作完整的审计。因此,会计集中核算后,政府审计应当及时调整审计目标。

3.审计内容和重点的影响。审计目标决定审计内容,会计管理方式决定审计重点。由于会计集中核算运作存在着阶段性,决定着审计在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有所不同。会计工作移交阶段。审计要把纳入单位的财产清理、财务清理和会计移交手续情况作为审计重点,同时按照政府要求,审计要担任好会计移交工作的“监交人”。会计中心动作初期。审计需要针对会计、出纳不在纳入单位工作,身份发生变化,情况不熟悉,会计核算与单位财务脱节,会计核算不准确的问题加强三个方面的监督一是要围绕与单位职能相关的专项资金和重点问题开展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情况;二是要围绕单位预算内外收入开展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三是要围绕单位各项支出以及发放津补贴开展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有关会计集中核算纪律的情况。会计中心稳定运行时期。审计对要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全方位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会计集中核算体制的健康运行。

4.对审计方式和方法的影响。由于会计集中核算,与原会计管理模式比较,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在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增加了会计中心这个中间环节,它使得审计程序执行环节增加,审计的方式和方法的调整。如,会计资料的收集和取得。审计方案的制定、审计准备、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形式、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下达方式、审计罚款资金的收缴,、审计意见和建议的督促落实方式、审计的工作方法等都带来了影响。对此,政府审计及其审计人员需要更新观念,增强开拓创新意识,一方面要依照审计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新的审计模式和审计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为会计改革服好务。

三、审计采取的对策

1.建立健全审计制度,为审计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为了支持会计改革,审计要建立健全与会计集中核算方式相适应的审计法律制度。以法规形式明确,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对进入会计中心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同时,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法律责任;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审计中的会计中心的义务和责任。使得审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做到依法审计。

2.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会计集中核算方式下,更加需要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审计风险的防范。与原会计管理方式相比较开展审计,审计需要不再是从被审计单位提取会计资料,而是从会计中心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审计在环节上。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上难度增大。取消了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帐户、被审计单位失去资金管理权,也对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否帐外收支、资金体外循环情况带来难度和风险。因此,执行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也要抄送会计核算中心;履行审计承诺手续,审计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会计中心分别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要符合针对性和合法性要求。二是审计报告要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涉及有关的内容要求会计中心的相关人员参加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在主送被审计单位的同时,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可以抄送会计核算中心;审计对涉及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处罚款额的收缴;由于被审计单位的资金集中在会计中心管理,这样,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审计应当要来会计中心积极配合审计决定的执行、审计处罚款额的清缴,以及审计意见的落实。三是对会计核算中心业务质量方面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下达审计建议书,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3.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审计质量。

为了适应会计改革和提高审计质量;审计要积极推行“一、三、五、七”的工作法。一是要实行审计立项的“一个改进”。实行对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周期安排。轮番审计的立项。二是建立“三位一体”的审计目标:即,通过对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达到查清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中心责任的工作目标。三是实行审计“五个结合”的方法;即,把单位的定期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等专业审计相结合,把审计与专项调查相结合,把帐面收支检查与制度基础性审计相结合,把详细全面审计与抽样审计相结合,把帐内审计与帐外经济活动检查相结合。四是,审计要突出七个重点内容的检查;一是会计移交环节,二是会计中心的管理质量;三是被审计单位财务“活”情况,四是专项资金、社会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五是罚款、收费的票据使用、管理以及收支两条线政策执行情况;六是固定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情况,六是特别是要防止乘机乱发钱物,“三乱”回潮、小金库,公款私存,贪污私分公款情况的蔓延;维护会计集中核算体制的健康运行。

4.完善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

目前,部分地区会计中心的建设起点较高,实现了会计电算化,有的还实现与纳入单位的会计信息核算系统的联网,为了提高政府审计的工作效率,有条件的审计机关也应当加快与会计中心核算系统的联网,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直接从网上调取会计资料开展审计与就地审计结合方式。同时,审计机关要积极利用联网的优势,建立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数据库,为专项审计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服务。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市审计工作会议和区委二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方针,紧紧围绕滨湖新区建设,突出对重点项目、重点资金和重点部门的审计监督,进一步加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注重抓好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的效益审计,为维护财经秩序,推进滨湖大建设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二、审计内容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20****年对区本级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以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推动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继续加大对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力度,重点加强对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审计;继续加强预算支出审计,实行本级预算支出与补助支出审计并重,促进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完善财政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今年,按照省、市审计工作要求,对涉农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土地出让金等进行联动审计,并跟踪检查相关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对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提高全区科技创新能力和资金使用的效益。

(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以促进项目建设单位管好用好财政建设资金,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为目标,今年,区审计机关根据《****区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规定》和《批转区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继续对****工业区建设项目、滨湖新区建设、“滨湖春天”建设小区、民康·葛大店花园、花园路二期工程、休宁路中学等区重点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同时,还将根据区财政基建投资情况开展相关的工程决算审计。

(三)行政事业单位审计

为规范区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行为,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优化部门支出结构,今年计划审计区水务局、林业局、科技局、民政局、建设局、教育局、****中学等单位。

(四)街道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为了加强街道财政资金的监督力度,规范街道财政收支行为,强化街道依法理财的意识,今年计划对宁国路街道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重点检查以前年度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和街道实施准预算管理体制后的财政情况,并对20****年街道财政财务收支基本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五)乡镇财政资金审计

重点检查乡镇政府财政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上级拨入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应缴上级收入是否足额上缴;检查税费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及粮食补贴资金的落实、拨付和使用情况。有无向农民转嫁乡镇、村债务负担,有无挪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乡镇财政收支结构是否合理、合规等。

(六)事改企单位审计

开展对20****年进行事改企单位后续审计,审计重点是资产、负债的真实状况,职工分流安置资金的落实到位情况,改制相关资金的支付管理情况,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及剥离资产的管理情况,挂牌出售股权的收入情况,检查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处置的合规性、合法性,保证区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为加强对权利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今年区审计机关继续贯彻中央两办和省、市有关部门规定,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方针,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及区委组织部门的委托,将安排6-8家单位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6篇

前言

高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能够使高校预算编制工作更加科学、准确,促进学校各项资源得到合理分配及充分利用。因而,应将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作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点内容,使高校该方面制度更加完整,提升高校财务管理工作质量。

一、高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意义

1.有助于《审计法》执行

高校是国家一个财政主体,重点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和?Q算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实施,能够监督、约束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使其更加科学。推进高校教育发展,提高教育内审工作质量及效率。

2.加强财务管理,实现资金合理分配

高校财务预算体制推行中,部分制度和政策缺乏完善性和合理性,容易滋生各类问题,需要通过审计监督,加以完善和规范,实现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目标;该项工作的执行能够使财务部门按章办事,确保财务资金管理运作更加规范,以免出现浪费情况。对学校各部门进行监督,使资金使用更加规范。开展审计工作时,存在资金浪费、侵占挪用资金等情况。预算执行审计对各预算资金收支跟踪监督,使各部门资金得到合理应用。

3.拓展审计领域和范围

长期以来,高校财务收支审计比较单一,并未全面审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因审计部门对学校财务情况不了解,开展审计工作时,考量问题比较单一。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使审计领域及范围不断拓宽,审计力度也逐渐加大,使高校领导逐渐认识到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并加以改进,实现资金合理应用及分配。

二、高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我国内部审计工作发展周期短,该方面法律法规仍存在诸多漏洞,而且在制度层面存在滞后性。很多高校财务预算管理审计制度都不完善,没有将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策审计制度纳入监督职能中。财务预算审批程序缺乏规范性和完整性,而预算编制方法也不够科学,编制结果错误,预算指标调整不够严谨,部门间协调性不足等,导致高校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缺乏有效性[1]。

2.审计观念落后,预算内容缺失

很多高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时间短,局限性大。仅注重自身预决算编制、财务收支活动审计和监督,不注重管理及效益方面审计工作,对高校经济决策缺乏预见性,不能够提出科学审计意见。预算编制仅为教育事业费收支预算,不包含科研、基建、产业经营等方面的收支预算工作,与实际预算编制原则不符。

3.部门间缺乏沟通,协调性不强

部分高校认为编制预算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各院系参与度不足,无预算基础数据,导致财务部门与各院系脱节,对各院系实际情况缺乏认识和了解。该种情况下,预算资金分配不合理,随意性强,造成部分院系预算过高,而另一些院系则出现经费不足情况。影响了高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4.审计技术落后,不适应财务信息化要求

计算机网络背景下,高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要求不断提高,但内部审计工作仍存在滞后性,不符合财务管理信息化发展要求。审计技术手段落后,仍以人工审计和差错纠弊为主,不注重对学校教育资金进行合理应用,效益性不足,也没有预测未来效益、研究偿债能力、界定经济责任等。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各部门没有实现数据共享,审计内容单一,范围狭窄,增加高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风险。

三、高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对策

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现如今,内部审计工作已经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基础。审计部门应结合高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对其加以学习,严格执行。高等院校要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完整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制度。实施工作职责界定,确保其适用性。将该审计工作作为高校日常工作中的重点内容,有助于高校实现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使审计行为更加科学、合理,提高审计质量,达到良好审计效果。

2.调整工作思路,提高审计质量

高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中,应注重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对财务收支真实情况具备清晰的认识和了解。依据财务预算管理工作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审计监督,使编制审计与执行审计兼备,结合预算收入,将预算支出审计工作落实到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进行预算执行全过程审计。严格落实审计监督工作,注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实现审计质量提升。重视财务收支绩效审计,提高资金效益,使支出行为更加规范。

3.围绕工作特点,明确审计重点

实施高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时,应明确审计重点。依据高校财务工作状况,将教育收费问题作为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点内容。同时,重视审计工作,加大审计力度,针对乱收费现象,予以查处。了解高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并进行解决[2]。

4.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依据高校财务工作要求,改变以往审计思路,注重预算全过程审计监督,预算编制审计和执行审计兼备。将网络计算机技术应用到审计工作中,结合实际工作要求,建立完善的软硬件系统,借助网络平台,使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各部门实现数据共享。优化财务预算审计软件,及时汇集财务会计信息,了解高校资金流向,使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将事前预警、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等结合起来。

第7篇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政策和财经法规,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促进全镇村级财务管理民主化、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和我镇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全面实行村级会计制,严格执行村级财务收支规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大力推行财务民主公开,促进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发展农村经济,维护社会稳定。

二、审计范围

*年3月份审计以后至目前,除个别重点问题需追溯检查外,过去已经审计的账务则不重新审计。

三、审计任务

1、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精神的贯彻执行,保证镇党委、政府有关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的令行禁止。

2、维护财经纪律,维护基层政权,维护群众利益,监督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促进经济的发展。

3、保护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益,查处贪污、挪用、侵占、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各种人情物品托销及损公肥私等违法违纪行为。

4、注意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反映的经济问题,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四、审计内容

1、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包括预算收支计划和农民负担项目的执行使用情况,及其收支的及时性、合法性、合理性。

2、集体积累审计:主要包括财产、物资的购置、使用管理和陈欠往来的回收使用情况。

3、收益分配审计:主要包括税金及其附加税的交纳,干部工资报酬和各种人员补贴等,是否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4、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服务收入,农、副、工业承包(租赁)上交和土地开发、水面、渔塘等招标上交、“两工”及以资代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收入的到位情况,各种费用开支审批及民主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5、管理制度审计:主要包括财务牵制(经办人签字、责任区负责人证明、支部书记审批)的手续是否齐全,“双代管”工作中记账员管账不管钱、结报员管钱不用钱、经办人用钱不存钱的监督管理。

五、审计责任

1、审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审计规定,认真负责地开展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主动处理,不得推诿,确保及时完成审计任务。

2、审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得,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被审计村的村组干部必须积极支持审计工作,财会人员主动配合,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单据、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六、审计处罚

1、各村的财务收入,必须及时报账。若发现坐收、坐支、截留等行为,时间达三个月视为挪用论处;时间达六个月作贪污论处。

2、各村的费用支出和用工,必须按镇有关规定执行。若发现以少报多、以无报有、改头换貌、铺张浪费等行为,作贪污论处。

3、各村逃避审计监督,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作贪污论处。

4、各村的村组干部工资、差旅费、电话费等政策规定限额包干费用必须按规定执行。如未经批准超用,追究村主要负责人的经济、政治责任。

5、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挪用性质的款项,除归还本金外,按挪用总额的20%予以处罚。

6、审计中发现的贪污性质的款项,除追交全部贪污款外,按贪污总额的30%予以处罚。

7、贪污、处罚款项一律以现金上交镇双代管办公室,并转作财政收入。

七、审计方式

审计工作实行定期审计和重点审计、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结合。定期审计每季一次,重点审计根据需要由党委、政府研究确定;内部审计由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外部审计由审计站承担,每两年轮回一次。

八、组织领导

第8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在深化学校改革,促进廉政建设,服务学校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要点

(一)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抓好教育内审基础工作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与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为加强经济管理、实现经济目标服务的行为。内部审计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只有不断丰富和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才能更好地加强管理,才能为内审工作提供制度依据,才能丰富审计评价依据。今年,我局从审计规范、审计质量控制、财务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着手,要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基本做到审计工作延伸到哪里,制度就约束、规范到哪里。

l.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组织校长、会计等认真学习《审计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省、市颁布的内部审计规定,提高各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对加强内审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教育内审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教育审计职能,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分管这项工作,把教育审计列入重要工作,认真落到实处。

2.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内审网络。根据教育经费管理体制调整后的实际,及时调整充实专兼职审计人员,保证教育内审工作的正常运转。组织专兼职审计人员参加审计上岗证考试及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二)认真做好几项常规工作

1.认真做好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检查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国家投入的教育经费流失或用于其他不该开支的项目,保证有限的教育经费真正用在发展教育事业上。

(1)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各单位是否建立收费管理责任制,所有收费是否全部纳入单位财务帐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无乱收费行为,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代办费是否及时与学生结算等。

(2)加强对支出的审计。重点审计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检查各种补贴、劳务费的发放,会务费、活动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有无乱支行为,设备费和修缮费是否按规定列支。

(3)检查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有无“小金库”、公款私存和帐外帐,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经法规,有无违纪违规、弄虚作假和损失浪费等行为。

2.对学校小型维修项目的管理。继续按《关于印发“区公共小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公共小型项目的实施坚持科学决策、严密程序、标准管理、阳光监督的原则。各校的小型维修工程项目坚持先审计后结算。具体程序要严格按教育系统审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防止高估冒算,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3.加强对各校食堂监督管理。今年重点检查各校食堂财务管理是否规范,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要求,大宗食品是否集中采购。继续对6所外来民工学校,监督其建立食堂账户。对已建立食堂账户的学校,监督其对账户中的伙食收入、伙食支出、成本的核算是否合理,是否账实相符,促使食堂的财务更加规范化。

4.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今年我们要在全区教育系统实施以离任审计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凡离任的校长及主要负责人,都必需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后才能离岗或轮岗。做到业绩评价实在,经济责任分清,建议意见中肯,对国家和单位负责,对当事人负责。

5.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强撤并学校国有资产的审计,防止教育资源的流失,校产置换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基础教育。检查拆并学校双方的校产是否按经常途径处理,该移交的要账目清楚,并入学校要及时清点入账,拆除学校财产该报废的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学校财产有无长期外借,财产管理是否规范、帐物是否相符等。特别是拆除的学校,资产要保持完整性。

6.配合做好工作,对人民来信反映的有关经济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区纪监、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重点工作日程安排

3月份、9月份对全区中小学进行2012年春、秋学期教育收费检查。

3月份、5月份参加省、市内部审计协会组织的2012年度组织的有关内审业务培训。

第9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镇范围内各村主要负责人实施的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主要负责人,是指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村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负责人对其所在单位的经济事项管理、领导或监督不当等原因,致使所在单位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而应负担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负责人对其直接分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所在单位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而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村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或离任、换届时,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镇范围内村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设立镇审计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并接受区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保证审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八条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审计办应根据镇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九条审计办实施审计时,可通过审前公示、述职、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及时掌握工作重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若遇到难以深入实施或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则应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按法定程序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审计办工作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办实施审计活动,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办实施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由镇人民政府审计办组织实施的村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上级组织评议村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和对村主要负责人进行管理、监督、罢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审计办应当通过审计村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必要时延伸到有关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分清被审计的村主要负责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并作出客观评价。

第十五条对村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㈡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㈢损益性收入情况:

1、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益;

4、补助收入;

5、其他收入。

㈣损益性支出情况:

1、管理费用(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

2、经营支出;

3、收益分配;

4、其他支出。

㈤非损益性收支情况:

1、土地补偿费收支;

2、福利费收支;

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

4、上级拨款收支;

5、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

6、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㈥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㈦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㈧基本建设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㈩群众反映的其他有关经济事项;

(十一)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还应审查村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审查村主要负责人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集体资产,违反干部廉政规定以及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情况;分清村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问题应负的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办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拟定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在实施审计3日前,由纪委或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会同审计办,向被审计的村民委员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村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村民委员会应向审计办提交下列材料:

㈠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内财产清查,各年度财务收支的会计帐册、报表、凭证及相关资料;

㈡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各年度的经济工作计划及执行结果资料;

㈢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作出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纪要、记录等相关资料;

㈣村民委员会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状况及内控管理制度;

㈤审计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审计办拟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按审计复核规则审议通过后送达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征求意见,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办;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提出异议的,审计办应进行复查,然后形成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和村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审计终结后,审计办应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基本情况(包括村民委员会机构人员情况,村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投资、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㈡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包括经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同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㈢审计评价(简要概述经审计确认的被审计人员的经济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负的经济责任和其他相关评价);

㈣需要说明的问题(根据需要对一些因时间、人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审查清楚的问题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审定审计报告,对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应送达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二十四条审计办应当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月内,对审计报告中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回访。

第二十五条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阻碍审计办依法实施审计活动,或者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的,应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㈠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罢免的处理建议;

㈡违纪政纪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办工作人员在审计期间、、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