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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劳动教育

时间:2023-08-27 15: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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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劳动教育

第1篇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大学生兼职 纠纷 类型 解决途径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大学生的成长与发展事关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成长牵动着整个社会的敏感神经。而大学生兼职是一个普遍存在并将在后期很长一段时间必然存在的社会现象。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从法律方面对大学生兼职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进行规范与保护已成为现实需要。本课题从大学生兼职这一社会现象入手,以法学专业学习者的身份,从劳动合同法的全新视角探究大学生兼职纠纷现状,系统分析大学生兼职纠纷产生的原因、基本类型、特点和解决途径,旨在探讨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合同法特殊调整对象的法律地位可行性的同时,为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这对于国内各城市大学生兼职纠纷的研究与解决具有现实理论参考意义。

一、调查对象的选择及调查情况的说明

岳阳是湖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次中心城市,经济总量仅次于长沙,居湖南省第二位。在十三五规划的推动下,承接珠三角地区的产业转型,这使得岳阳的第三产业的比重将会在原有的百分之三十四点一的基础上有较大幅度提升,从而提供更多的兼职岗位。而大学生兼职作为大学生转变的重要标志之一,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此次本课题小组以岳阳市为例,基于对四大高校的了解,对其学生进行兼职纠纷的调查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行性和三线城市的代表性。

此次调查,课题小组采用以封闭式题目为主,辅以个别开放式问题的调查问卷对岳阳市周边四所高校――湖南理工学院、岳阳民族学院、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和岳阳广播电视大学的08级、09级学生进行调查,共计发放问卷2000份。本次问卷实际回收1826份,回收率达到91.3%,有效问卷1798份,占回收总量的98.47%,符合调查科学性的要求。以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相结合为基本研究方法,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以岳阳市四大高校大学生的兼职情况作为调查主线,得出大量第一手真实、有效的数据。同时,通过回访典型兼职大学生和走访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和中介组织,全面掌握岳阳市大学生兼职的相关信息,确保研究内容符合实际,研究成果具有可操作性。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大学生兼职现状的调查

从调查数据反映的兼职参与比例来看,有近58%的大学生从事过兼职,约42%的大学生未从事过兼职,在岳阳从事兼职的大学生比未从事兼职的比率高约16%。在对未参加兼职的这部分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时,我们发现,在能及时获得兼职信息的情况下,有51.49%的在校大学生希望尝试参加兼职,有36.08%的在校大学生在时间允许的条件下也可能从事兼职工作。这个数据表明,在校大学生的兼职欲望是非常强烈的。相信大学生参加兼职的这一比例在岳阳产业化转型的过程中会愈来愈高。

从兼职动机来看,参加兼职的大学生主要是以锻炼自己的能力为目的,其次才是以挣钱为目的。在此前提下,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实习在高校受到大力追捧,大学生以“锻炼自己的能力”为目的也广泛存在,他们一般都不会太计较工资的得失,也无心关注是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以挣钱为目的大学生并未像全日制职工一样敢于对老板直接提出工作方面的要求。他们选择顺其自然,认为有钱就好,老板能给多少就拿多少,也不知道何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更谈不上会自动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目前兼职的获取途径而言,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在此次的调查中占43.44%参加过兼职的在校大学生都是通过亲戚朋友获得兼职工作,所以参加兼职的在校大学生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对工作进行具体的考察,更加不会对用人方产生怀疑,对产生的劳动纠纷自我保护能力差。而通过有学校保障的勤工俭学机构提供的兼职只占10.02%,这说明大学生参加兼职并没有健全的校方管理机制进行维护,也正是由于此原因使得整个大学生兼职现状呈现无序的状态。

此外,结合兼职类型来看,在校大学生主要从事促销、家教与培训等兼职,两者比率均在三分之一左右,比率较大。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能够得到学校提供的助学措施的人数仅为1.26%。由此可知学校所提供的助学措施远远不能满足在校大学生的兼职要求,我们简要分析,两者数据相差如此之大的原因如下:一方面,高校的勤工助学中心重在帮助贫困学生,缓解其经济压力,并因其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及责任承担方面的缺失较少提供大学生兼职。另一方面,学校提供的助学措施相对于从社会上的获得的兼职在工资、安全和针对性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所以许多大学生更希望从学校方面得到兼职信息。据此,高校的助学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对大学生兼职纠纷现状的调查

如图表所示:27.48%的兼职大学生遭遇过兼职,大学生遇到兼职纠纷的比例超过四分之一。78.72%的大学生未要求签订兼职合同,81.87%的参加兼职的大学生未签订具有直接法律保护力的书面合同。一旦遇到纠纷,在校大学生在维权途径上便处于不利地位,自我维权陷入困境。绝大部分参加兼职的在校大学生没有要求用人方签订合同,这反映在校大学生在参加兼职中法律意识不强,造成大学生兼职中没有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因此没有事后可以作为维权的凭证,产生纠纷后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课题小组针对大学生兼职发生纠纷的数据进行了专门走访,分析得出了以下原因。

1.无政府机关对其进行直接管辖。政府劳动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均是针对全日制用工和毕业生的创业与就业,而非全日制用工与在校大学生兼职既无规章、政策进行规范,又无专门部门、机构或组织监管。

2.高校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引导不够。高校内部设置的勤工俭学机构是负责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管理的唯一合法机构,且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扶持和帮助。勤工助学机构缺乏联系用人单位的主动性,而机构运作经费和兼职岗位的有限性加剧了这一矛盾,广大大学生的兼职需求很难被满足。

3.社会各界对大学生兼职态度不端正,中介公司、用人单位将在校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对待。用人单位常常以各种名义延长工作时间、无故克扣工资、以临时工代替正式员工来逃避福利或保障措施,没有将兼职大学生作为普通员工来正确对待,抓住大学生生活阅历少、工作经验不足,又迫切需要兼职工作的心理,最大限度榨取大学生廉价劳动力。

4.大学生兼职法律身份不明,立法欠缺。本课题认为大学生兼职是指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在籍大学生与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建立的劳动关系,包括各种通过付出体力和智力劳动而获得物质和精神回报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满18周岁,低于退休年龄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于《劳动法》。按照此规定,兼职大学生应当属于劳动法的约束范围。然而,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兼职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法律规定又将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做的兼职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之外。因此,大学生虽为“劳动者”但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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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问卷的开放式问答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兼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大种类:首先是工资问题,其次是“义务”加班、职场刁难、见习问题等。初入社会的“天之骄子”们放不下脸面,缺少职场经验,导致工作中出现特殊情况时,工资的支付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老奸巨猾的老板们擅长“迷魂法”,初入职场的大学生们注定成为待宰的“羔羊”。加班是工作中最常见的事情,但不同的是,作为兼职工的大学生们却基本上没有与《劳动合同法》保护下的劳动者们一样,有要求和获得加班报酬的相同权利。而且在对兼职大学生尚无明确立法保护与政策保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这些员工的权益保障和救济自然是一片空白。作为大学生兼职特殊形式的见习是在校大学生为提高自身从事实际工作的职业技能能力,尝试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求而自愿提供的一种无偿的服务。其相关权利和义务、福利和救济都处于空白状态,自然谈不上保障。

通过后续的跟踪调查访问,我们更加深入了解到,虽然有些用人单位会与临时工签订协议,但正如被调查的同学所说“不知道具体签了什么”,这样的协议毫无保障意义。此外,人生地不熟是众多外出打工的大学生不敢对工厂方面提出异议的重要理由,这也是许多远走外省的暑假工对工厂胡乱增加工作时间忍气吞声的原因。受很众多大学生青睐的餐饮工作非常具有代表性。此种兼职按时结算,多出现在学校周边的餐馆。据访问得知,这类餐馆很多时候以生意不好为由拖欠或克扣工资。而兼职大学生们往往因涉及数额不大、途径单一而很少采取行之有效的维权措施,这使得产生的兼职纠纷最终不了了之。

(三)对大学生兼职纠纷解决情况的调查

在对“兼职维权过程中,已经遇到或可能遇到哪些困难”这一项调查中,“维权成本高”、“维权途径单一”、“维权所费时间与学业冲突”三者所占比例高达69.45%,其中“维权之路与学业冲突”的占28.48%,学习成为了从事兼职的在校大学生维护自己权益遇到的难题。同时我们很惊讶地发现,选择“其他”选项的概率达30.56%,那究竟还有多少种维权困难是我们所想不到的?可想而知,维权之路漫漫其修远。

数据表明,在纠纷解决情况这一方面,“基本解决”达到了39.40%。然而在此数据中还包含不公平的协商、拖欠到无心解决或是被迫接受不公平的解决方案等情况。而双方退让,基本满意的情况达36.25%说明在校大学生能够通过自身协商或其他维权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仍有24.33%的纠纷搁置,解决无果,因此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保障纠纷的解决。而在对纠纷的态度中,16.42%的大学生抱着无所谓的态度,21.74%的大学生持有无奈、有心无力的态度。而这些纠纷态度与兼职维权过程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困难息息相关,大学生刚刚步入社会,普遍缺乏社会经验,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获取的维权途径甚少,加之对兼职所需成本往往不能承受,又对兼职时间与学习相冲突顾虑重重,所以消极应对兼职纠纷的人数占一定的比例。他们对遭受侵权后选择的协商解决方式,大多数时候也只是抱着讨个说法或者无所谓的态度。这说明在校大学生权益的维护从培养在校大学生法律观念入手也是必要的。

由以上图表可知,在解决大学生兼职纠纷方面,大学生缺少基本的鉴别能力和警惕性。大学生刚刚步入社会,经验十分匮乏,缺乏基本的鉴别能力和警惕性,对一些广告陷阱、变相收费根本不懂得如何分辨。所以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方案具有多样性,而在校大学生认为提升自身法律意识是最重要的。提升法律意识需要学校介入,学校应对大学生兼职加大管理力度,设立勤工俭学组织、大学生就业指导部门。“司法管辖,成立小额诉讼法庭”、“政府保障”、“立法保护”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是从行政、司法、立法三方面解决兼职纠纷,而立法保护以21.08%的比率占首位,这反映在校大学生相信法律的强制性能更好地维护其权益。

综上情况,大学生兼职日趋日常化,但随之而来的兼职纠纷也比比皆是。大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欠缺、维权法律意识淡薄,兼职管理体系不健全、维权途径单一等问题,导致在兼职过程中,他们的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因此,对高校学生兼职权益进行保障,不但是高校的分内事,更是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的责任。维护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大学生的个人利益,更是社会进步、文明的重要体现。只有社会各界相互协调才能实现现阶段无序的大学生兼职市场的有效治理。

三、大学生兼职纠纷的解决途径

基于以上分析,本课题小组认为:大学生作为弱势群体应受到特有的法律保护。在大学生兼职纠纷产生的原因中,一部分是大学生自身法律素养不够,另一部分是法律法规不完善。而法律法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政府部门没有明确的管理机构,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大学生作为特殊调整对象的法律地位,最重要的是没有明确大学生兼职的书面合同签订的要求及规范。依此,本课题小组提出几点关于大学生兼职纠纷解决途径的意见。

(一)法律方面

1.立法。立法上,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做扩大解释,努力把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范围。从保护大学生切身合法利益来说,我们仅从劳动法的广义上去理解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即只要满足年龄大于18周岁小于退休年龄,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企业、任何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而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兼职必然会与用人方产生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此一来大学生的兼职行为理所应当地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规范调整,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便有了明文规定的法律的保障。

2.司法。司法上,应建立相应的小额诉讼机制。据调查显示,大部分大学生在遇到纠纷之后主动放弃权利或者被动放弃权利,其中与涉及金额比较少有关系,即大部分情况下没有达到劳动纠纷上的最低立案标准。这使得即使有一部分大学生选择了法律手段也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课题组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与国外的现有机制相比,国内的小额诉讼制度十分不完善,并没有与现代社会需求相平衡。从法律角度来说,使用小额诉讼制度是一个效率较高、满意度较好的解决大学生兼职纠纷的方式。原因在于:首先,从涉案金额来看,大学生兼职纠纷所产生的标的金额往往较少,满足小额诉讼的必要要件。其次,从大多数大学生兼职纠纷的案例来看,一般都是案情较为清晰,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能很有效地解决问题。

3.行政。行政上,大学生兼职纠纷维权难,主要是没有经验,没有指导意见,也没有相关的救济途径。因此,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授权高校成立一个职能部门,类似于保卫处的设置。具体职能为:一是在签订兼职合同时代表学校,进行三方签约,保障对大学生兼职的监督工作。二是可供大学生在遭遇兼职纠纷的时候直接询问相关问题的服务。三是对在校大学生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注意事项。在进行法律意识上有所增强,维权能力上有所提高,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的同时获得更大的利益。

(二)学校方面

成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大学生因为自身原因,维权力量十分有限,为其建立专业的救济途径是必要的。大学生法律援助站可以很好地为在校大学生的兼职提供法律保护,一方面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在学校内部,贴近大学生的生活,能够为兼职中的大学生提供更加便捷的援助。另一方面法律援助中心有利于整合学校的各项资源,例如学术资源、行政资源等,能更好地解决大学生兼职纠纷。

(三)自身方面

大学生为维护自身的兼职权益可以主动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可通过类似法律讲座的方式来加深对大学生兼职的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其次,积极寻求专项的法律援助。通过与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相互配合,有效利用各项资源维护自身兼职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不论是基于经济动机还是自身素质发展的需要,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具体而言,国内研究处于较为零散的阶段,对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定性更是乏善可陈。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兼职进行规范,又因大学生兼职自身的特点,使得大学生兼职纠纷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大学生被陷传销团伙、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报道频见报端,更是向全社会敲响了警钟。本课题从劳动合同法角度对我国大学生兼职纠纷情况进行调查,探索大学生兼职法律现状,丰富我国相关领域的理论体系,提升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意识,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提供理论参考。

基金项目:2010年度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基于劳动合同法视角下的大学生兼职纠纷情况调查――以岳阳市为例》的阶段性成果(湘教通[2010]244号文,项目编号:270),指导老师:喻永红,廖丹。

第2篇

1.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一是充分利用宣传栏、校园围墙、黑板报,宣传展示学生守则和核心价值观、关爱未成年人等公益广告,做到校园内显著位置和每个教室都要展示核心价值观12个主题词。二是深入开展爱祖国、爱学习、爱劳动教育,建立开学和毕业典礼、升国旗仪式、成人仪式、入团入队仪式等礼仪制度,推动爱祖国、爱学习、爱劳动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紧密结合。三是组织开展“我的中国梦”书信、绘画、征文等主题教育活动。

2.深入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一是继续组织开展以“雅言传承文明,经典浸润人生”为主题的中华经典系列教育活动;二是组织开展好“传承中华文化,共筑精神家园”爱国主义读书活动;三是在重要节庆日和纪念日期间,结合实际开展好“我们的节日”主题教育活动;四是积极参与地方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力争形成富有特色、“一校一品”的传统文化教育格局。引导学生增强民族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

3.大力推进校园法治教育。一是认真落实“法治教育进课堂”试点工作;二是积极开展“江淮普法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宣传周”(《省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规定,2012年起,每年新学年开学后第一周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宣传周活动)、“国家宪法日暨12·4法制宣传日”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三是推进第三届“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努力建立青少年普法教育长效机制。

4.继续强化生态文明教育。加强环保教育,结合“绿色学校”创建,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节水、节电、节粮等活动,持续开展“光盘行动”,大力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引导学生养成勤俭节约、低碳环保的行为习惯,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5.扎实推进诚信教育。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班会、故事会、作文竞赛、校内橱窗画报、黑板报、广播、校园网专栏等形式教育活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良好习惯。

6.不断加强实践教育。一是统筹做好中小学生国防教育、军事训练、科普调查、职业体验、研学旅行等各项社会实践活动;二是认真落实好初二学生社会实践;三是加强乡村少年宫建设,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开展好学生活动;四是加强劳动教育,广泛组织以劳动教育为主题的班团队会等,大力开展与劳动有关的兴趣小组、社团等活动,积极组织学生参与校园卫生保洁,促进青少年学生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积极的劳动态度。

7.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完善师生志愿服务体系,组织师生利用节假日、纪念日及课余时间,走进学校周边社区(村)和群众,开展扶贫济困、关爱留守儿童、文明旅游、文明交通、文明上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志愿公益活动,培养学生的互助精神,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常态化。

8.着力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调研,充分发挥县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和学校心理咨询室的功能;组织好心理健康教师培训;开展好各种形式的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等。

9.努力改进中小学德育方式。一是深化文明校园创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弘扬良好校训校风,普遍开展文明班级、文明宿舍创建。二是搭建平台,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学生社团活动,为有共同爱好和兴趣的同学提供更多的交流和展示才能的机会,让学生都能选择到自己感兴趣的活动,把兴趣爱好培养成特长,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发展。

第3篇

校长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服从市、县教育局行政部门的管理;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卫生保健、安全保卫、行政管理、后勤管理、人事调配、学校招生、学生毕业等工作;

四、聘任和解聘教师和其他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罚;

五、组织管理校舍、设备和经费;合理合法安排和支配学校的财务;

六、建立和健全学校的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七、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八、负责各方面关系的协调与处理;

九、履行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校长岗位职责

一、 主动、积极协助校长工作,当好参谋。

二、 具体分管教育、教学、教科研工作,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三、 加强对政教处、教务处的领导,指导政教处、教务处工作。

四、 积极开展政治思想工作,了解教职工的思想动态,收集教职工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校长汇报。

五、 协助校长做好教师的年度考核工作。

六、 做好有关报表、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

七、 完成校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教导主任岗位职责

1、参加教学,领导教学,注意调查研究,探索教学和教育工作规律。

2、安排学校的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3、安排教师的文化、业务进修和基本功的训练,总结、推广教师的先进经验,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4、深入课堂听课,检查教师的备课和作业批改,分析学生文化知识质量,研究改进教学方法。

5、组织安排班主任工作,负责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指导学校的班级和少先队工作(中学为团)。

6、安排学生在校活动总量,控制考试次数和课外作业分量。

7、组织考试、阅卷和试卷分析,建立教学质量管理档案。

8、做好教导行政工作,安排教师课程,编排课程表和作息时间表,积累教学资料。

政教主任岗位职责

1、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制订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助校长选配班主任,定期审阅班主任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定期对班主任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3、组织文明班级评比工作,组织全校教师、学生值周、值日与各项纪律卫生等检查评比工作,负责对学生的考勤工作,制定针对学生品行的各项奖罚制度。

4、定期召开班主任例会,制定班主任工作考核细则,实施班级量化考核工作。

5、负责全校校风校纪工作的督促检查,抓好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6、抓好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律教育,向学生进行道德、法制、文明礼貌、爱国主义和劳动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

7、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组织好一年一度的元旦晚会、校运会、合唱艺术节等大型活动。

8、抓好学生学年操行评定、毕业鉴定和评优工作。

9、指导学生会工作,组织学生干部培训,提高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开展各项活动,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乡(镇)教办主任岗位职责

一、 在乡(镇)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主持全乡(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按教育规律办学。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指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对各部门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评价。

四、 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坚持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建设好德育工作队伍,切实提高德育效果。

五、 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遵循教学规律,组织全乡(镇)的教学教研活动。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管理系统,抓好教学常规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六、 加强对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七、 重视教师队伍建设,组织教师学习政治理论、文化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思

想和职业道德、文化业务素质,充分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4篇

一中小学义务的来源

依据一般法理,普通法律主体的义务有两个来源:法律和道德,但某些主体例如行政主体则遵循“法律无规定即为禁止的”原则行使权力,相应地其义务也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学校义务的来源和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在法国,学校是作为公立公益机构存在的;在日本,学校的公务性也有明确规定,《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条规定“法律所承认的学校是具有公共性质,因此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外,只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才能开办学校。”教育活动的公务性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明确指出:“教育是有关一般公共利益的带根本性的事业,国家应把兴办教育视为一种责任”。在我国,中小学依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而言,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我国法律、法规对教育的公务性也有相应规定: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指出:“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中小学依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应视为是行政主体的活动,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与其他分担政府统治职责的行政主体相比,更多的体现为公益性,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目的是增进公益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也即是非权力性公务,这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也有体现:其他行政主体,法律规定其行使的是“职权”;而教育法中则规定“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享有“权利”。中小学义务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教育法》为核心包括《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教育法规。其中对中小学义务也有明确规定,这即有利于学校适当履行其义务,更益于受教育者权益的保护。

二、中小学义务的内容

第5篇

一中小学义务的来源

依据一般法理,普通法律主体的义务有两个来源:法律和道德,但某些主体例如行政主体则遵循“法律无规定即为禁止的”原则行使权力,相应地其义务也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学校义务的来源和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在法国,学校是作为公立公益机构存在的;在日本,学校的公务性也有明确规定,《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条规定“法律所承认的学校是具有公共性质,因此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外,只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才能开办学校。”教育活动的公务性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明确指出:“教育是有关一般公共利益的带根本性的事业,国家应把兴办教育视为一种责任”。在我国,中小学依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而言,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我国法律、法规对教育的公务性也有相应规定: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指出:“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中小学依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应视为是行政主体的活动,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与其他分担政府统治职责的行政主体相比,更多的体现为公益性,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目的是增进公益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也即是非权力性公务,这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也有体现:其他行政主体,法律规定其行使的是“职权”;而教育法中则规定“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享有“权利”。中小学义务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教育法》为核心包括《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教育法规。其中对中小学义务也有明确规定,这即有利于学校适当履行其义务,更益于受教育者权益的保护。

二、中小学义务的内容

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构成部分,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范围也是大相径庭的,学生与中小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义务的基础,学校是行政主体,也是行政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把学校的多重身份一元化为民事主体,而忽视了真正体现学校性质的行政主体的资格;法律关系的形成离不开相应的法律调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及相应教育法的调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依据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中小学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学校义务的核心,其他权利和义务均是该义务的延伸和保障,《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义务贯穿于整个教育法律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教师法》第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三条,也都有类似明确规定。(二)保护受教育者的生命、健康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调整形成的,该义务就学校而言主要应指其在行使权利时无违法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那种认为学生在校受到的任何人身伤害都应有学校负责的观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负责的前提是其有过错,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受教育者的人身、认知状况不同,我国教育法律也有不同规定,其中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更有力些;《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三)尊重受教育者受教育权、人格权的义务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剥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生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学校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侵犯学生的各项人格权,《教师法》第八条,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也有类似明确规定。(四)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中小学的职责较为特殊,其义务内容不独限于法定的范围,还应包括行使权利的不当,史尚宽在论及公务员违法行为时认为“公务员违背职务之行为,其行为无须为其义务,只须有权为之为已足”。作为公务活动,学校及其教育人员如何行使权利才是正当?这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对教育人员的道德修养也提出了较高要求。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的义务尚有其他规定,但就其宗旨而言莫不是围绕以上问题展开,随着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的义务也日渐明确,这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权益的保护将有积极影响。

第6篇

一、亲近学生,树立威望

谁爱孩子,孩子就会爱他,只有用爱才能教育孩子。班主任要善于接近孩子,体贴和关心学生,和他们进行亲密的思想交流,让他们真正感受到老师对他的亲近和爱这是班主任顺利开展一切工作的基础。研究学生是教育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了解班风、学风,了解全班学生主要的优缺点并分析其原因所在,了解家长普遍的文化层次,找到亟待纠正的弱点;研究学生的个性特征,了解个人的生活环境,掌握哪些是积极分子,哪些是特别需要注意的学生等等以便于进行班级管理。在亲近与研究学生的过程中,班主任要努力展现自身广博的文化与高尚的道德情操,使学生对你既亲近又崇拜,既认定你是值得信赖的老师,又把你当作好朋友,树立起班主任崇高的威望。那么,工作的开展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为人师表,率先垂范

在班级工作中,我时刻注重身教,为人师表,以良好的形象率先垂范。处处注意修养,遇到偶发事件总认真对待,谨慎处理。.工作中多一些亲自动手,少一些指手划脚;多一些实际行动,少一些批评指责;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教育学生,影响学生:如发现地上有纸片,自己弯下腰去捡起来;清洁工具摆放不整齐,自己动手摆放整齐;讲台上作业本乱扔,自己整理整齐。诸如此类的事情,发现不足亲自去做好。老师的这些细致的动作,学生看了会很快意识到自己工作的失误。渐渐地这些小事不用老师操心,他们就可以自己做到了。使我感到榜样作用的无穷魅力。其实,学生平时不是用眼睛来看你,而是用心灵在感知你。每个学生都会在你的一举一动之际在心中产生集体的责任感,这种教育效果其实胜过无数次严历的指责和批评。如学校每天的常规检查,课前教育学生并不是完全给他们讲大道理,更多的应该是从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的小事,以我们的身教去感知学生的心灵,启发学生的行为,以达到教育的目的.用教师的人格去塑造学生的人格。

三、重视学生的德育工作

德育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和学生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在德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中。小学德育是基础教育,它要在德智体诸方面为学生的成长与发展打好基础,要为学生步入社会打好做人的基础。最终可以改变和促进社会道德风尚的进步。我利用每次班会或课前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教育、传统美德教育、感恩教育等等,都让学生得到一次思想和灵魂的洗礼,留下深刻印象并指导自己以后的言行。也可以根据社会影响、学生思想动向以及偶发事件为题材,引导学生分析事情内部表现出的正误,使学生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和荣辱观念。

四、加强安全卫生教育

作为班主任,我很注意充分利用班会和平时,加强对学生的饮食安全、交通安全、上下楼梯安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防火防盗意识教育,加强突发事故处理方法的教育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的教育,坚决贯彻执行学校的安全责任制。班内和卫生区指定认真负责任的同学管理,进行监督和奖罚相结合。此外,我还比较注意不体罚、心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注意在言语上尊重、理解我们的学生,注意对教学成绩的合情合理合法化处理,注意教育方式的文明化、科学化,注意学生的良好心理健康的养成,只有学生人身安全了,各项工作才能井井有条。

五、班干部队伍的培养

在班主任工作中,我很重视小干部的培养。因此,我认真执行“班干部轮换制”,选举出有能力的班干部。

1、大力表扬干部的优点,帮助其树立威信。必要的时候甚至要夸大一些班干部的优点。对班干部工作的任何一个成功要及时的给予表扬鼓励。让其工作有干劲。也让其他学生对班干部的管理心服口服。

2、鼓励干部们大胆工作。我常会跟班干部开小会,教他们怎样进行早读,如何进行班级卫生、纪律等管理。比如一开始我让小干部们早上进来就领读,但他们读完书,就不知道读什么了。我就教他们可以读扩词、做课后题。这样,每天早读的内容学生们会根据时间自行安排。下午课前让学生在教室抄题做,学生来后不会乱跑,安全也就有了保障。

3、培养干部团结协作的精神,要能够通过干部这个小集体建立正确、健全的舆论,带动整个班集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集体的组织性、纪律性和进取心。

六、强化常规教育教学工作

第7篇

一 亲近学生,树立威望

谁爱孩子,孩子就会爱他,只有用爱才能教育孩子。班主任要善于接近孩子,体贴和关心学生,和他们进行亲密的思想交流,让他们真正感受到老师对他的亲近和爱这是班主任顺利开展一切工作的基础。 研究学生是教育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了解班风、学风,了解全班主要的优缺点并分析其原因所在,了解家长普遍的文化层次,找到亟待纠正的弱点;研究学生的个性特征,了解个人的生活环境,掌握哪些是积极分子,哪些是特别需要注意的学生等等以便于进行班级管理。在亲近与研究学生的过程中,班主任要努力展现自身广博的文化与高尚的道德情操,使学生对你既亲近又崇拜,既认定你是值得信赖的老师,又把你当作好朋友,树立起班主任崇高的威望。那么,工作的开展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 为人师表,率先垂范

作为班主任,人格的魅力是无限的,这是凌驾于他的工作能力之上的。用自己的行动去说服学生,胜于一百句空话。班主任的自身素质、道德修养,是班集体乃至班级中每一个学生的楷模。因此,在班级工作中,笔者时刻注重身教,为人师表,以良好的形象率先垂范。处处注意修养,遇到偶发事件总认真对待,谨慎处理。.工作中多一些亲自动手,少一些指手划脚;多一些实际行动,少一些批评指责;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教育学生,影响学生:如发现地上有纸片,自己弯下腰去捡起来;清洁工具摆放不整齐,自己动手摆放整齐;讲台上作业本乱扔,自己整理整齐。诸如此类的事情,发现不足亲自去做好。老师的这些细致的动作,学生看了会很快意识到自己工作的失误。渐渐地这些小事不用老师操心,他们就可以自己做到了。使笔者感到榜样作用的无穷魅力。

三 重视学生的德育工作

德育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和学生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在德育 、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中。小学德育是基础教育,它要在德智体诸方面为学生的成长与发展打好基础,要为学生步入社会打好做人的基础。最终可以改变和促进社会道德风尚的进步。笔者利用每次班会或课前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教育、传统美德教育、感恩教育等等,每一次班会都让学生得到一次思想和灵魂的洗礼,留下深刻印象并指导自己以后的言行。

四 加强安全卫生教育

作为班主任,笔者很注意充分利用班会和平时,加强对学生的饮食安全、交通安全、上下楼梯安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防火防盗意识教育,加强突发事故处理方法的教育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的教育,坚决贯彻执行学校的安全责任制。班内和卫生区指定认真负责任的同学管理,进行监督和奖罚相结合。此外,笔者还比较注意不体罚、心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注意在言语上尊重、理解我们的学生,注意对教学成绩的合情合理合法化处理,注意教育方式的文明化、科学化,注意学生的良好心理健康的养成,只有学生人身安全了,各项工作才能井井有条。

五 班干部队伍的培养

一个班的集体面貌如何,很大程度上是由班干部决定的。班干部是班主任的左右手。所以只有慎重地选拔和培养干部队伍,班主任工作才能逐渐从繁重走向简单与轻松。所以在班主任工作中,笔者很重视小干部的培养。因此,笔者认真执行“班干部轮换制”,选举出有能力的班干部。

第一,大力表扬干部的优点,帮助其树立威信。必要的时候甚至要夸大一些班干部的优点。对班干部工作的任何一个成功要及时的给予表扬鼓励。让其工作有干劲。也让其他学生对班干部的管理心服口服。

第8篇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教师和教育家认识到应试教育的弊端,认识到实行素质教育的重要性。那么,应试教育又有哪些弊端呢?从学校方面来说,重视重点院校,轻视一般或是薄弱学校。教学方面,重视智育,轻视德育;将学生当成学习的机器,刻板地向学生传授课本上的知识,让学生通过死记硬背的方式提高考试能力;忽略学生主观能动的发挥,忽略了学生实践能力、创新思维的培养,学生的人文知识水平难以得到提高。在对待学生方面,教师看重考试得分高的学生,轻视考试得分低的学生,认为得分低的学生就是在拖班级的后腿,根本就不是读书的料。为了提高学校的升学率,学校就组织教师中考或是高考题,组织教师开展各科的猜题,并编印大量的模拟试题,利用题海战术来提高学生的考试能力。而许多专家和学者也趋之若鹜,积极猜题并编印大量的试卷和书籍,这样就导致了教学的畸形发展。中学生的个性和主观能动性被压制住了,学生每天都承受着巨大的学习压力。从早上天没亮醒来的第一秒开始学习,一直到深夜才熄灯睡觉,学生整天忙着背书、做题,根本就没有时间去深刻理解知识、探究知识,学生的天性被压制住了,学生的创造性也逐渐被遏制了。这种应试的教育的直接结果就是学生成了课本的奴隶,成了读书的工具。学生学习知识不是因为自己想学,而是迫于教师和家长的压力而不得不学,每天都逼着自己去学习,逼着自己去做题。于是,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高分低能学生,这些学生每天就在课本和试卷中徘徊,不关心社会,不关心政治,没有远大的发展目标,心理素质低下,意志力低。现在许多城市里的小学就开始了应试教育,小学一年级的学生每天都有家庭作业,而且还不少,这些小学生根本就没有时间去玩耍,小孩子的活泼天真被扼杀在摇篮里了。到了二年级,开始由教育局组织拟题,开展语数外的期末会考。原本天真可爱的小学生每天不得不埋头于课本和作业之中,天性被遏制了。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素质教育逐渐为教师所接收和认可,但是,仍然有很多中小学将升学率作为教育之根本,教育上残留有大量应试教育的影子,学生的全面发展受到很大影响,即使将来进入了好大学,学生的发展也存在很多问题。

二、加强素质教育的内容

现在的中学生,求知欲非常旺盛,做任何事都喜爱多问几个为什么。我们培养人才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因此,在普通中学,数学教学中,不仅要全面传授书本知识,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还要加强素质教育,使每一个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个方面都得到充分、和谐发展,下面谈谈几点内容:

1.加强身心教育

初中生正从少年儿童向青少年转变,大脑不断得到营养,逐渐发育成熟,男女同学之间渐渐变得有点“陌生”。因此,保持良好的生理卫生是有效学习的基础。在数学教育过程中,教师应因材施教,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循循善诱,对个别同学情绪反常应多加关心、呵护、给予真切关怀。对女生更要耐心细致,同时加强坚强意志教育,有的同学意志薄弱,耐挫力差,缺乏明确的行动目标,做事虎头蛇尾,见异思迁,遇难而退等。数学教师应当尽量创设一定教育情境,培养学生耐挫能力,训练学生与困难做斗争的勇敢精神和坚毅品质。

2.加强科学文化素质教育

普通中学的数学教育对中学生的个性塑造,智力发展,创造力、分析能力、思维能力的培养起奠基性作用。数学本身属于三大自然科学,是各门功课的基础,因此数学教师应加强工具性知识(如数学语言、符号、算术等)、理论性知识(如公式、定理、原理、公理、法则等)、创造性知识(如写小数学论文、小发现等)的培养,学生若有进步,应及时总结给予表扬。中学生时代是学习的黄金时代,也是青少年打基础的时候,要掌握系统的科学文化基础知识,是时代的需要,也是祖国建设的需要。因此,中学数学教师更应说得上肩上重担千钧。

3.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第一,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我国古代在初等数学上有过辉煌成就,在世界数学发展史上也有一席之地,如祖冲之推算圆周率,就比欧洲早1000多年。数学教师可以在教学过程中,利用这样的典型事例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激发学生民族自尊和自豪感。对近代数学家华罗庚、陈景润等事迹进行宣扬,可使爱国主义教育得到有机渗透。在教学过程这些史实很容易与教学内容有机融合在一起,能使学生极易接受,回味无穷!第二,还应加强辩证唯物主义教育。数学是一门研究现实中数量与空间形式的学科,以初中生口吻来说就是代数、几何。现实世界是客观存在且变化和发展的,这就使数学教学内容必定包含辩证法的思想。因此数学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有意识地利用辩证思想,运动观点来观察、分析、解决问题。如七年级的正数与负数,几何中的数与形,作圆时的静与动,以及函数中的常量与变量,证明几何题的分析法和综合法、归纳法和演绎法等,让学生接受简单辩证法的训练,可使学生素质得到提高。

4.加强劳动素质教育

劳动素质教育是人类教育的基本职能。在某种意义上讲,人类教育的历史就是劳动素质教育的历史,我们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未来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在普通中学,数学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加强劳动教育,城区和乡级中学可因地制宜地进行素质教育。如在乡级中学,在讲授面积公式时,可带学生到田间帮助农民拔杂草,同时用皮尺等工具测量农田面积等。城区有条件的学校,可进校办工厂干力所能及的活,然后测量窗户、产品的尺寸等。总之,寓劳动于教学中,其乐融融。5.加强数学审美教育有些人认为数学比较枯燥,乏味,我认为,数学充满了美,关键在于教师如何引导学生发现和注意它。因此,中学数学教师不仅要传授学生数学知识,还要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如在讲授乘法公式“完全平方公式”中,教材中出现了一个“杨辉三角”公式,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二项式定理(a+b),取此公式展开后取系数顺次从上到下排列,就形成了一个三角形,愈往下,愈像等边三角形,或者像一座金字塔,1与1像塔人字梯一样两边分,它们内部的数学家就像跳动的音符,引你进入美丽的殿堂,你说它美不美?几何中,点动成线,线动成面,面动成体,以及黄金分割的美等,还有“两点确定一条直线”的数学语言和简洁美,只有先让学生学会鉴赏美,才能促使学生在生活中发现美和创造美。

三、结语

第9篇

的不安定因素。学校与学生之间产生了日益凸显的冲突,表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已在悄悄地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也引

起了社会、教育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准确把握好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对于解决学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有着

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小学校学生法律关系

一、对学校与学生关系的不同理解

(一)监护关系说。

王利明认为"某个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能力人

在学校、幼儿园或精神病院学习、生活、治疗时致人损害,

对此种情况一般不宜认定其父母、配偶等具有过错,因

为父母、配偶等将未成年子女和精神病人送进幼儿园、

学校或精神病院,实际上已将监护职责转移给上述单位,

这些单位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负有监护职责。[1] 该

说认为,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二者之间

存在着监护关系。但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中小学生实

际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

护责任已转移给学校,学校应承担监护责任。

(二)契约关系说。

学校、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学校

在接收未成年人入学之日起就在与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

人分别确立了默示契约关系,按照这一安全责任契约,

学校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学生缴费、

报到、注册是契约的成立生效要件"。

(三)教育、管理关系说。

该观点认为,学校的教育和培养职能决定了二者

之间的关系是教育管理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

校对学生负有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力和义务,保

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

二、学校与学生应是教育法律关系

(一)监护说不符合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 16 条没有将学校列入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范围;我国的监护制度是以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间

的血缘、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根据《民法通则》第 16

条的规定,只有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不

能做监护人,其他亲戚朋友也不愿做监护人的情况下,

才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

护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是相对稳定,不能随意改变的。

由此可知,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是对监护制

度的曲解,势必严重干扰和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

序,监护职责的承担前提是具有特定的身份,法律上要

有明确规定,而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不存在这种身份关系。

(二)契约关系说不符合我国实际国情。

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完全归为潜在的服务合同

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与未成年学生绝大

多数处于国家义务教育的范围之内,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意

思表示的自由,也不存在经济利益上的等价,因此,中小

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三)教育、管理关系说没有触及二者之间的法

律关系本质。

教育、管理关系说从《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出发,

一定程度上比较直观地概括了学校对学生所享有的权力

和承担的义务。但是,教育、管理关系说没有触及到学

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本质,没有明确指出这种关系是属

于行政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兼而有之。同时,

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以及保护

义务上升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在逻辑方面缺

乏科学性与严密性。 (四)教育和法律关系说概括了学校与学生之间

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教育法》等规定,笔者认为,学校与

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受教育法调整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特

殊性,与其他领域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同,是一种复合型

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界定

为教育法律关系。教育和法律关系能够涵盖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所规定的学校对于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

务,相比教育、管理关系说,教育和法律关系说更具抽

象性和概括性。

按照《未成年保护法》第 13、14 条规定:"学校

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

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

期教育。""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

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是经法律授权的教育行

政主体,按照法律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驶特定行政

管理权力并承担义务。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在

一定程度上表现权力,即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的权利。《教

育法》是规范中小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

根据《教育法》第 29 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

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具有代表国家实施教育的职能,对学生享有独立的、

支配性的管理权,这种权力为法律所授予并为教育职能

所必需,具有行政权性质,如对教学的安排、学籍的管理、

学生的奖励处分,而学生接受学校教育、管理既是其权

利也是其义务。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既存在特殊的行政性

法律关系又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作为事业机构,不

具有行政资格,只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一定的

教育行政管理权力,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学校因录取、

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等形成的关系,除具有公益性和

公务性外,还具有单方意志性、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性等

特征,具备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此外,《教育法》

第 42 条第 4 项和第 81 条也确认了学校与其学生间的民

事关系,即当学校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

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实际上已

从法律角度确认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学

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

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法律要求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

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一般注意义务,学校如因违反

该义务导致学生收到伤害,就要依法承担民事侵权法律

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可以归属于民事侵权的类型之一。

《教育法》作为调整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根本性法律,第

28、29 条规定了教育者即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第 42、

43 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即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通览《教

育法》法条,没有赋予学生作为消费者而享有的权力,

也没有规定学校作为经营者而具备的义务。

三、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启示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较为

复杂的法律关系,由此给学校在处理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时带来了启示:( 一 )树立依法治校的法律理念,强化

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学校各项安全保护措施。聘请

法律顾问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从法律角度进行监督和

指正,教育广大教职工增强法律意识。(二)加强对学

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和生命宝贵意识教育,举办多种形

式的自救自护训练。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通过录

像观摩、模拟情景训练等多种形式,提高中小学生学法

守法的自觉性。 ( 三 ) 引导学生参加人身保险,积极推

行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责任保险制度,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运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学校责任保险,共同解决学生

伤害事故。

参 考 文 献

[1] 王利明 . 民法、侵权行为法 [M]. 北京: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

[2] 邹敏 .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民事

责任 .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0,(06)

[3] 杨立新 . 关于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的问题

.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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