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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企业特许经营案例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在美国、英国等地,用特许经营的方式来经营公共事业,已经具有相当长的历史。例如水、电、天然气、交通等领域,公共部门以外的各类型企业都可以参与投标。
而在中国,水、电等公共产品都由政府部门来提供,其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也是归国家所有。如何借鉴国外的经验,以特许加盟的方式获得一定年限的经营及收益权,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投资人所关注。
这些大的特许经营项目,一般由有较大实力的公司承接,然后会带动一大批小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
符合规定就能获得经营权
全美商贸研究会主席,德州大学埃尔帕索分校教授Frank Hoy告诉记者,很多政府之所以运用并且支持特许经营这种模式,是因为它能够降低经营的失败率。
众所周知,公用事业都是比较特殊的领域,例如供水、供气、供电等,都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不能间断。政府相关人士表示,这些公共产品由于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安全和质量都非常重要。
在国内,提供水、电等服务的都是公共事业部门。但在国外,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如何保障公共产品的安全?Frank Hoy告诉记者,在国外的经验是用合同来约束双方。在合同里面,各种情况都有明确的表述,例如如果是亏本了、出现事故了等等都有相关规定,所以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去执行。
事业部门也可成为被特许人
其实在国内,已经有相关的例子在尝试。2005年2月,首创港铁联合体获得四号线为期30年的特许经营权。这是国内第一条实现特许经营的轨道交通线,由首创集团、香港地铁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政府签署《北京地铁四号线特许经营协议》。
在意大利,这种铁路、高速公路的运营,除了国家有关主管和职能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外,还实行一种公司化特许经营管理制度。也就是说,有关部门授权特许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30年)对公共事业工程项目独立进行经营管理,实行建、管、养、收、还贷一体化等。
在国内,政府通常都不参与特许经营,但如今在国外,已经开始研究政府参与特许经营的模式。也就是说,不仅是公共产品能够用特许经营的方式来运作,公共事业部门也可以作为被特许人加入到特许经营的行列中来。
奥运会给特许经营带来机会
【关键词】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合同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17-0050-03
云南工商学院正在千方百计地致力于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应用型大学。该院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在课程体系建设中,秉承“教育是民生之基、以师资与教材为本”的理念,以父母之心育人,帮助学生成功成才。笔者在该院承担工程造价专业课程的教学,深感高职高专“十二五”规划土木工程类教材虽然已采用了全新体例,但整体上仍不能适应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要。本文结合2013年9月1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文(以下简称《意见》)及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的第641号国务院令,公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谈谈新教材《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冶金工业出版社2012年1月第1 版)的不足之处,对症下药,提出相应的探讨意见,主要提出并论述特许经营制度在教学中的应用与创新。
一 探讨《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特许经营制度问题的必要性
高校的课程建设与改革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核心。我承担教学工作一年多来,深感迫在眉睫,必须与时俱进地加强课程建设,着力提高教学质量,由此发现了某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意见》、《条例》提出的特许经营制度与特许经营合同,在高职高专“十二五”规划教材《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中没有介绍,我认为作为工程造价专业的大学生,工程合同管理是其主要的职业技能之一。对此,我在与教研室的同事们分析问题、寻求对策时,却处于孤掌难鸣的尴尬境地:有人认为“作为教书匠没有必要研究得那么深,教材内容的更新那是教材编委会的事,大家只要完成教学任务就行了,即使你的科研了,弥补了教材的不足,但现实生活中不会有多少人去关注”。这有必要加以澄清和辩明。应看到有的新教材使用几乎是匆匆上马和推出,缺乏研究的积累、缺乏理论的武装、缺乏实践的验证、缺乏必要的评估,因此应当鼓励在使用教材时勇于大胆质疑,小心求证,以便能建立健全一个可以源源不断“生产”出好教材的制度机制。我们探讨教材中的问题,并不是否定教材的优点,而是如何使之日臻完善。本文所探讨的新教材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任何教材都是教师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断地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后而逐步完善的。对教材的研究和探讨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要克服把教学与研究(探讨)对立起来的观点和习惯,树立起“教而不研则浅,研而不教则空”的观点和态度,因为教学是科研的基础,科研是搞好教学的必然要求,优秀的科研成果将有力地推动教学。因此,作为教师应该培养和树立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与职业习惯,既要尊重权威、学习权威,又不要迷信权威,要刻苦钻研教材,勇于创新和改革。
二 特许经营制度的概念及特许经营合同教学案例
1.通过对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调研,编写出具有前沿性、先进性的教学案例
中国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没有现成经验,要靠地方政府应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制度体系建设,以市场调控为主,政府监督、企业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制订政策实施细则,在实践中检验完善,最终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的制度整体。近年来,城市基础设施发生内涝、燃气管道爆炸等事故,引起政府高度重视,《意见》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当今中国的城镇化建设具有标志性意义。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要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中运营服务费的确定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创新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在城市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对资源配置主要是通过价格、竞争和供求等发挥作用来实现的。因此,应充分发挥价格、竞争和供求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价格是市场的“指挥棒”,竞争是市场的“催化剂”,供求是市场的杠杆。
笔者曾经在某公司工作时积累了关于特许经营制度与特许经营合同的实践经验,现在把它总结、升华为以下教学案例,提升学生开拓岗位的技能。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教学中,我既要给出特许经营制度的概念,还须列举特许经营合同教学案例,引导学生分析、讨论案例,教师做出归纳总结,以帮助学生形成职业技能。
[教学案例]
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书
甲方:××县人民政府
乙方:××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
1.为完成《国家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0~2015年)》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改善,甲方决定以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建设××县城污水处理厂项目(以下称“项目”)。
2.甲乙双方已签署《污水处理暨供水项目建设合作协议》,乙方已正式成立项目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及主管职能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特此订立本协议,以规定项目公司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在特许期期满后无偿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
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县污水处理项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为云发改投资〔2010〕1818号文件;
1.2项目规模及服务范围:20000m3/日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为:初步设计批复确认的服务范围;
1.3处理工艺:CASS;
1.4建设地点:本县××镇××村,占地面积为30亩;
1.5项目总投资额:按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总投资额为1800万元。如果甲方指令的工程变更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投资增加,增加部分的投资经甲方审核后由甲方承担。
第2条:特许经营权
2.1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由乙方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将污水处理厂无偿移交甲方。
该特许经营权具有唯一性、独占性和排他性。甲方不再投资或者允许任何第三方投资建设与本项目形成竞争的同类或类似项目。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期内始终持续有效。在特许经营期结束时,经甲方同意,可以延长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
2.2特许经营期为30年(不含建设期),自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至满30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甲方鼓励乙方提前完成项目设施建设并提前投入运营,提前运营部分不影响特许期内的运营年限。
第3条:污水处理服务费
3.1污水处理服务费合同起始单价为1.0元/m3,并在此基础上每满5年上调一次,上调幅度为前5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10%。
3.2本项目达产期的保底水量为第1年16000m3/日,第2年17000m3/日,第3年18000m3/日,第4年19000m3/日,从第5个运营年起到特许经营期结束的保底水量为20000m3/日。
3.3为保证乙方能正常运营项目,甲方同意:
(1)当实际处理水量低于保底水量时,甲方按保底水量计费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2)当实际处理水量高于保底水量时,甲方按实际处理水量计费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4每月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公式:Mn=A+B= ×
Qd+B
式中:Mn:为月污水处理服务费(元)
A:为月合同处理服务费(元)
B:为根据国家扶持政策返还的税费补贴(元)
Po:为适时污水处理服务费合同单价(元/m3)
Qd:为实际处理水量或基本处理量(m3/日)
d:为预计运营月的运行天数(日)
n:为每个月的天数
3.5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教师设问]请同学们分组讨论:该教学案例――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书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
2.随着国家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的改革,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教学中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为根本目的
21世纪的学习是什么样的?美国卡尔顿大学自然科学教授苏珊•辛格认为:“帮助学生做好上大学或就业准备的最有效方法,是运用已知的有效学法和教学方法。内容和过程的争论属于过去,而整合的核心观念与关键技能,是所有学生无论升学还是就业都需要的。我们应该改变过去‘宽而浅’的课堂教学方式,在核心概念之下发展技能。”
教师要积极鼓励学生在课堂上对教学案例进行独立的思考、充分的讨论,积极地发表自己的见解。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只起引导作用,不应该扼杀学生的意见,即使是“极端”的意见,也应。
教师最后在课堂上完成总结:当前由于财政资金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能满足中国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在特许经营制度框架下进入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特许经营制度是打破区域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提高设施运营效率的重要手段,如果我们对特许经营制度认识不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及特许经营合同条款拟定不合理,会导致在合同履行中出现运营服务费上涨过快、运营服务质量下降、政府高价回购等负面效应,所以要对特许经营合同加强管理,科学、公平、合理地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质量、服务价格,降低特许经营风险。特别是创新运营管理机制,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在城市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运营企业,防止有资本无资质、有资质无技术的运营企业进入行业,保障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履行中既要兑现民间资本的合理回报,又要对城市贫民等弱势群体给予适当补贴。
三 建立健全教学、科研的激励制度与机制的探讨性意见
怎样建立健全一个可以源源不断“生产”出好教材的激励机制?它要可以引导广大教师自觉投身课程建设,既能解决研究经费的来源又能解决当下不同体制下教师的科研成果得到社会的一致承认,切实让广大教师真正富裕起来?
2014年4月3日《中国青年报》头版刊登:向教育机构买服务、教学难题各个击破,上海把薄弱校交给“外人”管的文章。介绍上海教委与静安区名师团队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将教学质量差的郊区中学,以每所中学每年50万元的价格委托静安区名师团队进行教学全方位管理,目前已取得了初步成效。所以我认为进行教学、科研的激励制度改革的时机已成熟,遵照国务院总理签署的《条例》:“在确保政府投入的基础上,推进课程建设的投融资体制与运营机制改革”,提出具体措施如下:
1.确保政府对课程建设的资金投入
除了现有渠道的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外,首先要争取云南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业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资金投入,其次争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投入,总之要争取“推进课程建设的投融资体制”,就是要鼓励让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直接进入或者以投资课程建设基金、购买其股票等间接方式进入,形成多主体、多层次的课程建设投融资体系,不仅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减轻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还可以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提高课程建设的效率。
2.推进课程建设的运营机制改革
关键词:特许经营;战略联盟;和谐关系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零售商业发展主要进行了三次革命性的变化。第一次是19世纪中期,以百货公司的诞生为标志;第二次是20世纪30年代,以超级市场的出现为标志;第三次是20世纪中叶,以连锁商店的迅猛发展为标志。连锁商店最初是以单一所有权形式即正规连锁形式出现的,随着长期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以正规连锁、自由连锁和特许连锁三种形式并存的局面。其中,特许连锁经营发展大有后来居上的态势,著名的未来学家奈斯比特曾断言:“特许经营将成为21世纪主导的商业模式。”
一、特许经营的内涵和特征
目前,世界各国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有很多种,且不完全一致。其中较为普遍接受的是国际特许经营协会的定义:“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我国在1997年11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上,将特许经营定义为:“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使被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交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经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权一般包括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诀窍等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特许商可以不受资金的限制,通过特许合同就可以迅速扩展业务,提高市场占有率。同时特许商还可通过集中采购降低经营费用,集中精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2. 双方的关系是通过签订特许合约而形成的。为维护连锁的统一性,加盟申请者对合同条款几乎没有修改的余地,他必须服从特许合约的约定,按照统一的销售模式或技术标准来经营企业。既保证了加盟店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处于统一水平,消费者又可以放心得到质量保证的商品和标准化服务体系,这种值得信赖的企业形象一般比较容易为消费者接受。
3.所有权分散与经营权统一。特许经营中,加盟者都是独立所有者,在人事、财务上自主,因此所有权是分散的。但是在经营方式上,统一使用商号或商标、统一进货、统一店面布置、统一人才培训、统一价格、统一广告宣传。这种统一经营方式对加盟者而言,可以极大降低经营失败的风险,包括直接从总部那里获得更多的帮助,保证货源,减少库存费用,享受总部统一实施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
4. 经营的排他易特征。在特许经营关系中,受许人必须在特许人允许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特许人授予的制造、销售、服务的经营方式,并受到相关的限制。且受许人在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后,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给第三人,除非受许人所取得的是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的这一排他易特征也决定了受许人对特许经营权具有有偿性、期限性和保密性。
二、特许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美国近年来社会零售总额中有半数以上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实现的,平均8分钟就有一家特许加盟店开业。特许经营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开始在我国出现,至今已成为世界上特许经营体系最多的国家。从经营业态看,以超市、便利店为主,发展到专卖店、精品店、货仓式商场;从行业看,从零售行业向餐饮、生产资料扩展,从有形商品经营向服务经营扩展。特许经营成为企业扩张的主要手段。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1. 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特许经营是双方通过签订特许合同而形成的契约关系,是以特许人授与加盟者经营权为前提的,并严格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一切都要求有健全的法制为基础。而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缺乏。目前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法规只有《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的调整还主要依赖于其他民、商法的补充应用,结果导致一系列相关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影响了特许经营的发展。
2. 加盟者的动机问题。从国内外众多失败的案例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最重要的失败原因还是加盟动机问题。加盟商盲目认为特许经营只是一种短期投资获利的行为,或者错误认为加盟就是出点钱,一切由总部来管理。没有认识到特许经营是一种以半市场半企业形式运作的经营模式,特许方与受许方的关系不同于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也不同于企业内部管理。在实践中大多数加盟者不是过分依赖特许总部,就是企图脱离特许总部的控制,还有就是加盟商会把自己的利益跟特许总部利益或品牌的建设对立起来,总是想用最低的投入获取最高的回报,比如抵制统一的销售政策和促销管理,甚至出现掺杂造假、窜货等严重缺失诚信的现象。
3. 特许企业的问题。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经营管理水平不高, 我国现有的特许经营企业大都规模小,对企业形象、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意识较差,缺乏先进的经营思想、管理方法、管理技术,规范化程度较低,不能对加盟者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不少特许商在不具有客观条件的情况下盲目扩张,结果超过了自己管理能力,出现失控现象。有的连锁企业网点开发、市场定位、经营范围没有根据风险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原则来确定,出现了网点布局不合理等现象。
4. 社会环境因素问题。首先是制度环境的制约,我国目前的市场化水平还较低,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地区间生产要素的流通存在着各种障碍,无法实现特许经营的规模效应,这直接影响了特许经营业的进一步发展。其次是文化、思想观念的落后,国民的团队合作精神不强,分工合作观念很淡,法律意识薄弱,契约观念也不强,因此违反合同、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落后的文化和思想观念对于经济系统的发育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制约了我国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
三、构筑特许商与加盟商之间的和谐战略关系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商和加盟商的关系主要包含三个层次:合同关系、业务合作关系、和谐战略关系。最初通过签订特许协议结成了合同关系;在接下来的日常运作中,他们又结成了业务合作关系;最后,他们由于都是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所以都会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却是和谐战略关系。特许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筑和培育与加盟商的和谐战略关系。
1. 认真选择合适的加盟商。对于特许商来说,特许事业能否成功,未来的关系是否和谐,选择合适的加盟商就是第一步的工作。特许商可以参照以下的标准来选择加盟商。一是过去经验、工作经验或学历;二是对特许商、市场及商品的了解;三是加盟商的心理准备与加盟动机;四是申请者的自有资金状况和融资能力;五是申请者的经营能力,以及经营潜力。
2. 与加盟商进行有效的沟通。特许商与加盟商之间不是附属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因此双方必须互相沟通、互相了解。首先,双方应该进行信息沟通。特许商应该定期地派员到各加盟店进行巡视,了解加盟店的具体运营情况并向总部汇报;加盟商也要定期向特许商汇报其运作情况、营业情况和竞争环境等,让特许商准确、及时地了解消费市场的情况。其次,是进行情感沟通。特许商可以通过培训、特许会议、研讨会、谈话、聚餐、业务支持与帮助等这种直接面对面的交流方式拉近与加盟商的情感距离,从而建立互利互信的关系。此外,频繁使用行为沟通来增进双方的感情,如在开业初期给加盟商提供相关的初始服务。
3.通过合同和流程的完善对加盟商的进行管理。一份完善的特许经营合同以及配套的特许经营辅助合同,应该详细规定商标、商号等的使用,合约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加盟店的经营控制,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内容,也尽量地在合同里事先预见加盟商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并规定好严厉的预防、中断和惩罚措施。这样既可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也是特许商日后用以维护自己权益的有力武器。其次要完善业务流程的运作程序,加强指导。特许经营的最大特点就是各加盟店的经营方式的统一,因此流程和程序的科学化、简单化、系统化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4.提供详尽的培训,完善相关的配套服务。在加盟者正式签约后,特许商必须对新加盟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如设备的操作、店铺的经营技巧、店铺相关事务的管理方法等。同时,提供完善的相关配套服务。如:店铺的专修、商品货源、广告和促销、现场技术问题的解决、整体业务咨询等等,以协助加盟店的业务发展顺利,保障经营成功。
5.建立强有力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对于特许企业来说更有其独特的意义。连锁扩张实际上也是一种文化的扩展,只不过这种文化的扩张应该是融入式和渐进式,而不是强制式或征服式。特许企业的企业文化既有共有的特性,又有自己独特之处,只有做到特许商和加盟商的形神合一,才能确保连锁体系的稳固与发展。因此特许企业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企业文化,运用文化管理去培养连锁系统内的共同情感,共同价值观。
6.建立加盟商信用档案。为每个加盟商建立一个单独的终生信用档案,此档案可作为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加签特许经营合同、安排督导计划、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商等的依据,也可为该加盟商的可能欺诈发生提供预警。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
参考文献:
[1]郑曙光.商业特许经营:经济法视野下的考察与分析[J].宁波大学学报.2006(3)p86.
一、 建立合理的特许组织架构
由于特许经营模式与传统的营销模式有本质的区别:特许经营重视的是既要具备基础的营销技能,又要具备经营技能,强调的是团队协作;而传统的营销模式重视的是一个人的业务能力的高低,体现在业务的达成能力上。正是由于这种要求的不同,所以要想使特许经营模式在本公司/企业取得成功,就必须根据公司/企业的自身特点,搭建合理的特许组织架构,承担起相关的职能,招聘合格的承担各项工作人才。
例如:
XXX公司的总部特许组织架构
特许总部
网点建设部 促销部 营运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督导部
二、 建立初步的合理的特许经营运作体系
要想使特许经营运作成功,对于特许总部和各加盟商来说,必须要自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指导各环节运行的体系,即编写各部门工作的手册内容。如培训手册、营运手册等。
手册编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写。手册编写人员必须是营销经验、特许运作等经验非常丰富的资深人士(至少有不低于5年的成熟工作经验),从而使各项工作有据可依,切实可行,保持整体运作的统一性。
2、 在编册内容时,不能凭空想象,所编写的内容在特许运营的初期一定要遵循特许经营的总体原理。
3、 内容来源于实际,作为盟主,在初期应建立自营店,根据自营店的运作实际,总结出一套成功的,可复制的特许运作体系。
4、 编册时,所写内容建议要用要阶段性的方式,因为对于盟主,在特许经营的初期,很多工作还处于摸索阶段,不确定性因素较多,故而在各阶段的要求也就不一样,这样才能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实际,使手册处于不断的完善当中。
例如:
XXX公司的各项主要的操作指导手册
《网点建设手册》、《促销手册》、《营运手册》、《售后服务手册》《培训手册》等
三、 外部运作的阶段性操作
在盟主启动外部市场时,由于是初涉特许经营领域,初期带有摸索性,随着各项工作的不断进展,工作内容在各个时段的要求也会发生变化,这就要求盟主必须要采用阶段性的策略,在不同的阶段,实施不同阶段的操作要求(参照手册),才能使特许经营不陷入困境。盟主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不同阶段的指导内容,使总部和加盟商的工作人员轻松操作,保持统一性,使盟主的特许经营朝良性方向发展,分阶段从实际出发,操作外部市场。
例如:
XXX公司网点建设(《网点建设手册》分三个阶段的实际案例:
第一阶段 市场起盟期的网点建设
说明:本阶段内容配合《培训手册》第一阶段培训工作,给总部人员、一级加盟商提供初期网建指导。
操作人员:此内容工作量主要由总部和一级加盟商共同完成。
第二阶段 市场开拓期的网点建设
说明:本阶段网点建设内容配合《培训手册》第二阶段的培训工作,第一阶段内容的基础上总部给一级加盟商进一步提供网建指导。
操作人员:此内容工作量主要由一级加盟商完成,总部指导。
第三阶段 市场成长期的网点建设
说明:本阶段网点建设内容配合《培训手册》第三阶段的培训工作,总部人员给总/一级加盟商在第二阶段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网建指导,内容重在总结,旨在引导加盟商如何对下级加盟商进行指导。
操作人员:此内容工作量主要由总/一级加盟商完成,总部协助引导。
特许经营品牌是特许经营企业精心设计创造的识别体系,既是商品的标志,也是一种能给拥有者带来溢 价、产生增值的无形资产,更是体现产品、企业独特个性的一种文化。它的载体是和其他竞争者的产品或劳务相区分的名称、术语、象征、记号或设计及组合。
特许经营品牌具有一股品牌的共性,但因其本身具有的特点,所以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特许经营是品牌价值的扩张,不是资本的扩张。因此,品牌是特许经营系统中最重要的资产,在顾客眼中,品牌就是公司的声誉――期望得到的感受和体验。在特许经营人士眼中,品牌认知是其购买特许经营权时所希望拥有的一个部分。其次,特许经营品牌具有快速扩张增值的特性。特许经营是企业用来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优化、整合传统营销网络的最佳途径。在特许体系扩张过程中,特许品牌会为广大消费者所认知,品牌渗透力度将不断加强。
实施品牌战略是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运用国外品牌研究理论,结合中国特许经营实际,主要从下面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准确进行品牌定位
品牌定位是品牌战略的前提和基础。上世纪80年代,美国著名营销专家菲利普・科特勒指出:定位是指公司设计出自己的产品和形象,从而在目标顾客心中确立与众不同的有价值的地位,要求企业能确定向目标顾客推销的差别数目及具体差别。品牌定位是企业品牌特征的罗盘,是企业思想、理念、文化、价值观和社会声誉的真正表达,是企业优势和实力的综合输出。
国内特许经营体系往往没有明确品牌定位就仓促上马,根本就没有自己的典型特征,目标市场不明确,没有将特许品牌与顾客利益点相联系,从而在消费者心目中印象模糊。如何才能准确进行品牌定位?余鑫炎教授分析了四个步骤:
(1)明确竞争目标。确定自己的经营领域,界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地区,制定具体的竞争战略,是发展还是维持,或是收缩甚至放弃。
(2)寻找目标消费者。消费者有不同类型,不同消费层次,不同消费习惯和偏好,企业的品牌定位要根据市场细分中的特定细分市场,满足特定消费者的特定需要,找准“市场空隙”,细化品牌定位。
(3)确定竞争优势。企业应充分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找出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发展优势,消除劣势,使自己的竞争目标更加明确。
(4)把竞争优势与消费者心理结合起来。在品牌定位中,使本企业的竞争优势与消费者心理尤其是消费者强烈的购买意愿、购买动机结合起来,甚至形成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这样,品牌定位就实现了它的目标,吸引消费者和开拓市场。
品牌CIS策划与设计
特许经营加盟店与总店在所有权上相互独立,但经营模式、运作方法是统一的,对外也要形成统一资本经营的一致形象,包括商店外观、店堂设计、产品包装、服务规格乃至营业人员的服装等。特许经营中的连锁加盟性质决定了企业必须做好品牌CIS策划和设计。
CIS(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称为企业识别系统,有三大构成要素:MI(Mind Identity)、BI(BehaviorIdentity)、VI(Visual Identity)。
MI理念系统是企业最高层的思想系统和战略系统,包括企业宗旨、企业精神及信条、经营哲学与方针策略、市场战略等。世界特许经营巨头麦当劳的企业理念系统是QSCV(Quality、SeI'Vice、Cleanness、Value)中文意思是:高品质的产品、快捷微笑的服务、优雅清洁的环境和物有所值。正是这种理念系统使美国快餐麦当劳风靡世界,所向无敌。
BI行为系统是企业运行的所有章程策略,包括企业准则、行为方式、管理方法、机构设置、产品开发方向、公关促销手段、公益性、文化性活动等等,是动态的识别系统,规范着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的运作模式。
VI视觉系统是指企业视觉识别的一切事物,包括企业标志、名称、商标、标准字、标准色、事务用品、交通工具、制服等,是静态的识别符号,是CIS中分列项目最多、层面最广、效果最直接的向社会传递信息的部分。麦当劳公司选“McDonald’s”的“M”为企业标志,设计为金黄色双拱门,再加上一个滑稽可爱的麦当劳叔叔,并且世界各地保持形象的统一性、一致性,让人们在哪都能迅速识别该系统,并体验同样快乐的消费感觉。
CIS系统具有系统性、统一性、差异性等特点。中国特许经营企业在采用该系统的时候要注意将企业理念、文化、组织、管理、r]标、发展战略、社会责任等内在的东西与企业外在形象的有机结合。特许体系仅仅重视视觉系统的统一设计是不够的,还要注意其差异性。例如全聚德在各地发展加盟商的时候就允许根据地方特色开发不同菜品。
品牌的传播与推广
品牌的传播推广是指整合一切有效的传播手段,向社会公众和企业产品消费者传递品牌信息,从而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并形成强势品牌。
品牌形成过程的实质是品牌在消费者中传播推广的过程,也是消费者对该品牌的逐渐认识过程,完成品牌定位和品牌CIS策划之后,必须将相关信息通过系统化的方式传递给目标顾客。只有这样,才能让目标顾客认知品牌,心目中形成对品牌的偏好,从而提升品牌形象,赢得一定的竞争优势。
品牌的传播推广是一个系统化的循环反复的工程。(1)要确定目标受众。确定目标受众是推广的起点。品牌定位中明确指出企业都应该有自己的细分市场和消费者。在进行品牌的传播推广时也要根据受众的不同来选择传播方式。(2)确定品牌传播的目标。就是期望传播达到的反应,这决定了你的传播投放力度和推广成本。(3)传播信息的设计。要让潜在的消费者快速认知品牌,并不断培养他们的品牌忠诚度,必须精心设计传播的信息内容、结构、形式和诉求方式。(4)选择传播渠道。可以综合运用广告、公共关系、直效营销、渠道展示、销售促进和人员推销等方式向目标消费者传达企业品牌的核心价值,以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5)
传播效果检测。对品牌进行传播推广后,必须建立相应的反馈调节机制,对不足的地方及时进行调整。
品牌文化建设
品牌文化是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印感觉和附加价值,是结晶在品牌中的经营观、价值观、审美因素等观念形态及经营行为的总和,它能给消费者,6N满足的效用,具有超越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而更能令商品区别于竞争品的禀赋。文化赋予品牌强大的生命力,使品牌具有灵性,从而大幅度地提升了品牌的竞争力。1997年,戴维森(Davidson)曾提出“品牌的冰山”论,认为品牌的标识、符号等是品牌浮出水面的15%的部分,而冰山藏在水下85%的部分是品牌的价值观、智慧和文化,冰山的冲击力来自于庞大的水下部分。
2003年世界权威机构评出的100个最有价值的品牌中,美国占62个,日本、法国、德国、英国各占6、7个,而中国的品牌却榜上无名。品牌文化的缺失,导致了中国品牌产品的知觉质量不高,竞争力弱。但是中国特许经营体系中也有成功案例。1993年,全聚德集团成立后,将对“全聚德”的精辟解释――“全而无缺,聚而不散,仁德至上”确定为集团的企业精神,培育特色企业文化,充实品牌内涵,确立了充分发挥全聚德的品牌优势,走规模化、现代化和连锁化经营道路的发展战略,以独具特色的饮食文化塑造名牌形象,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我国灿烂悠久的文化是品牌文化竞争中取之不竭的源泉。所以,中国特许经营体系在构建自己的品牌文化时,应该重视和发挥我们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立足于民族文化根基,发扬中国传统精神,当产品以浓厚的文化底蕴出现时,就会深深地抓住消费者。
品牌资产管理
品牌资产是一种特殊的资产,是一种无形资产。它是通过企业在长期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培育起来的一种信誉,是其他企业难以模仿的,因而能成为品牌竞争力的源泉。国内企业品牌资产管理能力弱,只在进行企业转让、合并或上市时才进行品牌价值评估。而国外企业已将品牌价值评估作为企业运营的一个重要参数。对于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品牌资产的价值评估意义重大,不仅可以加快扩张速度,在加盟时还能更合理地计算加盟费等。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著名的市场营销战略教授大卫-艾克(David.A.Aaker)在《品牌资产管理》一书中将品牌资产分为品质认知度、品牌忠诚度、品牌知名度、品牌联想度和其他资产5个部分。明确了品牌资产的概念及其构成,有利于对品牌资产进行有效的评估。对品牌资产进行评估是衡量品牌管理的得失成败,提高公司声誉,进一步提升品牌资产的有力武器。如果一个品牌有较高的价值,如国际品牌可口可乐,国内著名品牌海尔等,那么公司就可以采取特许经营、品牌延伸等策略,来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增加企业利润,提升品牌价值。
关键词:合同自由;社会公益;特许权配置;经济分析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特许经营是继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之后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截止到2005年底,中国特许体系的数量达到2320个,加盟店约16.8万家,特许经营所覆盖的行业超过60个。作为发展迅速、拥有全球最多特许经营体系的市场,中国特许权利事实上是如何配置的,2008年8月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将如何重新配置特许权利,特许权利配置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法律准则,是本文关注的焦点。
一、判决进路与问题提出
特许经营自20世纪80年代末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在商业上获得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上的困扰。先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再审审结的一则案例。
2002年12月10日,上海白雪公主洗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洗衣公司”)与王志明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约定王志明的经营区域为本市川沙镇城南路562号为中心的O.5平方公里等内容。但洗衣公司与案外人严天海在2002年9月18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中约定的严天海的经营区域就已经部分覆盖了王天明的经营区域。针对这一案件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洗衣公司分别与王志明及案外人严天海订立《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使王天明的部分经营区域处于洗衣公司给予案外人严天海的区域保护范围内,洗衣公司系故意隐瞒事实,存在欺诈,故判令双方订立的加盟合同终止履行。二审法院认为,洗衣公司先后与案外人严天海和王志明签订了内容基本一致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根据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的性质,本案中的“区域保护”条款应理解为在合同约定的区域保护范围内,洗衣公司特许王志明加盟经营,并且不能许可其他加盟者在此区域内设点经营,而王志明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在其合同约定的“区域保护”范围内有另一家加盟的“白雪公主”洗衣店,故对王志明认为洗衣公司存在欺诈的意见不能予以采纳,《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再审法院则认为,对于本案“区域保护”条款的理解,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及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案件的处理情况作出认定;本案洗衣公司在与王志明订立《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并明确经营地域范围前,已将王志明的部分经营地域划归案外人严天海经营,造成两家“白雪公主”加盟店的同域竞争,洗衣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王志明在特定区域内的独占经营权,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法院的判决理由看,这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所以需要再审是因为二审法院对“区域保护”的概念在理解上发生了偏差:区域保护不仅仅意味着在该区域内其他营业者不得设点经营,也意味着不’得对同一区域进行重复授权。但是,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的总体思路是清晰的、一贯的:“区域保护”是洗衣公司和王志明之间的合同安排,这一安排是合法有效的;王志明基于合同授权获得对洗衣公司品牌的独占经营权并因此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认为“区域保护”条款当然有效的依据是《合同法》第7条,因为此项约定并没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众所周知,由于特许人在信息占有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的优势,对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安排进行实质性干预是反垄断法成熟国家的惯例,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无疑会改变中国特许权利配置的现状。那么,该法将如何规范特许经营行为?现行的反垄断法律规范设计得是否合理?过于严厉的反垄断法执法会不会动摇这种新型商业经营模式的根基?鉴于特许经营商业经营模式和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诞生地都在美国,上述问题也是1890年实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以下简称《谢尔曼法》)同样面临的挑战。下文就以美国为例,对特许经营反托拉斯规制规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价值考量加以探讨,以期为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制度缘起与适用变迁
特许经营始于1865年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的特许销售,是一种新型的商业经营模式,可以说是合同自由的产物。但在1890年的《谢尔曼法》通过以后,这种商业经营模式开始受到反托拉斯法的挑战。因为《谢尔曼法》第l条禁止以合同、联合或其他共谋的方式限制州际和国际贸易。理论上,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限制竞争协议,都能够纳入到《谢尔曼法》第1条的调整范围,但在判例法中,《谢尔曼法》第1条对地域限制等纵向限制行为的适用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变迁过程。
(一)早期判例:行为合法或适用合理原则
最早的地域限制反托拉斯法判例是1903年的Phillips v.Joda Portland Cement Co.案。在该案中,Joda普通水泥公司在销售产品时,约定的条件之一是购买者“不得销售、运输或者允许运输”前述水泥出得克萨斯州。法院多数意见认为:以反托拉斯法来审查合同、联合或共谋是否有效要看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影响。如果结果是扼杀了竞争或直接地、实质性地限制了竞争,那就是无效的;如果结果是促进了竞争或者仅仅是偶发地、间接地限制了竞争,合同主要目的及实际影响是为了促进贸易,提升自身实力,并不构成《谢尔曼法》意义上的“限制州际贸易”。按照对竞争的“实质性的影响”的标准,法院多数意见认为,Jola普通水泥公司在美国水泥的生产、销售中都不具有垄断地位,它的竞争者仍然可以自由地选择客户、固定价格、约定产品销售条件,Jola普通水泥公司合同中的限制条款并不会对美国的州际贸易产生直接或实质性的影响,因而,这些地域限制条款是合法的。
Phillips v.Iola Portland Cement C0.案对地域限制行为适用较为宽松的法律规制的立场,得到了多数后续判例的支持。如在1942年Boro Hall Corp,v,General Motors Corp,案中,法院认为,通用汽车销售公司只是要求经销商的旧车仓库的选址应该由合同来确定,这样可以避免新的选址影响到与通用汽车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其他经销商的利益,这一安排并不是不公平的,也不会对竞争产生不合理的干扰。在1963年White Motor Corp.v.UnitedStates案中,法院认为,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到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地域安排的案
件,法院对于此类限制的影响知之太少,地域和客户限制的合法性只能通过个案的审理来判定。White Motor案尽管没有明确表明地域或客户限制应该适用何种法律规则,但受该案影响的判例均适用合理原则作为判定地域限制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二)Schwinn案: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法院对地域限制的温和立场在1967年的Unit-ed States v.Arnold,Schwinn&Co.案中被逆转。Schwinn是一个主要从事自行车及其配件的生产和销售的家族企业,50年代起该公司开始推行一项被称为"Schwinn计划”的营销模式:首先将商品销售给在指定区域内经营的批发商,再经由批发商销售给零售商。其中批发商只能销售商品给经过Schwinn特许的零售商,零售商则必须在指定区域内经营并不得将商品转售给未经Schwinn特许的零售商。
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与White MotorCorp.v.United States案不同,Schwinn既不是一个市场的新进入者,也不是一个破产公司,在它推行限制性的销售措施时,是同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尽管Schwinn声称这种营销方式能够增加销售的数量、稳定批发商和零售商队伍并增加公司的利润,但法院不会止步于这些商业上的理由。多数意见对Schwinn营销模式的审查结论是:“当我们将产品市场当作一个整体来看时,对Schwinn保留所有权和风险并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销售商品的做法,我们不能断言其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但一旦生产商转移了产品的所有权和风险,他就已经转移了对商品的控制权,对受让方商品的转售再进行地域或人的限制是本身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的。”Schwinn案的判决对后续案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一些法院是Schwinn案的忠实追随者,直到该判例在1977年为最高法院的Continental T.V.,Inc.v.GTE Sylvania Inc.案所。
(三)sylvania案及后续判例:适用合理原则
Continental T.V.,Inc.v.GTE Sylvania Inc.案是规制纵向地域限制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一方面在于Sylvania案明确援引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作为纵向地域限制经济影响的分析工具,另一方面是因为Sylvania案确立了非价格纵向限制适用合理原则的司法准则,这一准则自1977年为最高法院适用至今。
Sylvania案与Schwinn案的涉讼行为非常相似:Sylvania公司从1962年开始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直接销售商品给指定区域内的零售商,同时根据零售商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增加该区域内特许零售商的数目以促使零售商取得更好的销售业绩。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Schwinn和Sylvania案都通过建立特许经营体系的方式排除零售商之间的竞争,这些营销方案都限制了零售商的经济自由,使得零售商只能在指定区域内销售商品,因而减少了品牌内的竞争,但同时却促进了品牌间的竞争。多数意见还认为,Schwinn案法院甚至在没有提到4年前White Motor案观点的情况下就突然变更了适用合理原则的立场,改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标准区别适用本身违法与合理原则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扩张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范围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Sylvania案因此确立了纵向价格限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纵向非价格限制适用合理原则的司法准则。
Sylvania案的判决思路及其确立的法律规则对后续判例产生了深远影响。该判决不仅得到1988年Business Electronics Corp.v.Sharp ElectronicsCorp,等最高法院判例的支持,在2007年的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eoducts,Inc.,Petitioner v,PSKS,Inc.,Dbakay’s Kloset……Kay’s Shoes案中,最高法院沿着Sylvania案的判决思路甚至认为:不仅纵向非价格限制,纵向价格限制也应该适用合理原则。理由在于:(1)生产商推行的维持转售价格同样存在促进竞争的效果;(2)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品牌间的竞争;(3)管理上的优势并不是本身违法原则适用的充分理由;(4)遵守先例的原则不能够强制法院去遵从本身违法原则。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eoducts案这惊险的一跳是最高法院深思熟虑的行动抑或只是一个轻率之举?还需要结合后续判例以及该规则对经济生活的实际影响再作判断。
三、利益衡量与法理基础
从上述判例可以看到,地域限制的反托拉斯法规制是围绕着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展开的。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时,只要存在特定行为并且该行为属于法院过去认定的本身违法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被直接认定为违法;适用合理原则时,法院需要结合特定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被告采取此项行为所希望达成的目标、有无限制更少的替代行为等因素综合判定。由于适用不同司法规则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很大影响,所以,以本身违法和合理原则作为不同行为适用法律的甄别标准,本身就表明了司法机关对特定行为危害性程度的基本认知。法律适用规则在严厉与宽容之间的转换必然会折射出法院的特定价值立场。在地域限制反托拉斯法规则的百年变迁中,法院确立和变更法律规则的基本依据是什么?是哪些因素推动了法院立场的转变?这是特别需要深究的问题。
(一)竞争进路及其法理基础
法院在审理地域限制反托拉斯案件时面对的首要的问题是:合同自由的边界在哪里?法院和立法者给出的解释之一是竞争。如在1903年Phillipsv,Iola Portland Cement co.案中,法院多数意见对合同有效标准的认识直截了当: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它是否扼杀了竞争,或者直接地、实质性地限制了竞争。在1918年Chicago Board 0f Trade v,United States案中,法院敏锐地观察到:每一个合同都关乎贸易,每一项贸易措施都关乎限制,约束、限制是它们的本质;合法性判断的适当标准是看施加的限制是调整或者促进竞争,还是压制、甚至毁灭竞争。在1958年Northern Pac,R,C0,v,UnitedStates,案中,法院的观点是,合同或其他行为在对竞争产生毁灭性影响并缺乏可弥补价值时,就应该被认定为不合理和非法的,没有必要进一步追问其精确的损害或者听取其商业上的辩解借口。不仅法院,立法机构对谢尔曼法的立法目的的理解也大抵如此。如谢尔曼参议员本人的论证逻辑就是:谢尔曼法的立法目的是让美国的法院能够针对非法的联合提供法律救济措施,以阻止和控制这些危及竞争的非法联合,以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增加利
润、限制贸易。
竞争是作为成文法的谢尔曼法带来的合法性判断标准,从法院的判决理路看,这一判断标准的立论依据是公共利益。如在1911年The StandardOil Company of New Jersey ET AL,v,The UnitedStates一案中,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1890年的美国《谢尔曼法》中使用的“限制贸易”和“图谋垄断”的表达有着普通法的渊源,它们的确切含义应该从法案通过之前的英、美普通法中去寻找;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可以禁止、或者将意图损害公共利益、不合理限制竞争条件、限制个人权利和商业自由等行为界定为非法。在1911年Dr,MilesMedical Co.v.John Park&Sons co.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尽管早期的普通法有关限制贸易的规则被实质性修正过,公共利益仍然是其首要考虑;一项限制贸易行为得以维持的标准是它必须对公众和合同参与方来说都是合理的,相反,如果违背了公共利益则必然是无效的。在反托拉斯案件的早期判决中,公共利益与竞争是交替使用的,至少在其使用者看来,这两个概念在反托拉斯法意义上是等值的。在英、美普通法的历史中,公共利益是限制合同权利的恰当理由。美国法官正是通过公共利益这一普遍接受的概念工具将竞争引入到纵向限制反托拉斯法判例中来,并使得反托拉斯法的适用与普通法的概念体系融通无碍。
(二)财产权进路及其法理基础
竞争并不是确定合同边界的惟一标准。合同自由或者财产权利本身有时也被解读为公共利益。如在Dr.Miles案中,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在商品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情况下,经销商有权利自行确定商品价格,生产商Dr.Miles固定批发商和零售商的价格的行为是本身违法的,因为它违反了公共利益。”在Schwin案中,法院多数意见认为:“我们不能对Schwinn保留所有权和风险并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销售产品的做法断言其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但一旦生产商转移了商品的所有权和风险,他就已经转移了对商品的控制权,对受让方的商品再进行地域或人的限制是本身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的”。这些判决显然都是沿着财产权的分析路径来界定纵向限制的合法性。有学者认为,“目前的纵向限制反托拉斯法规则很大程度上是财产权分析逻辑下的产品,长期以来,获得公平利润的权利、的权利、自由处理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以及中止擅自降价行为的搭便车的理论无不是财产权分析逻辑的表现。”权利进路的法理基础是不言而喻的:“现代社会是以个人权利为核心价值,更准确的意思是:它除了凸显出来成为主要公共价值外,更重要的是它成为论证社会制度正当性的最终依据……私人产权和市场经济在道德上的正当性,只能从个人权利导出。”以财产权利为价值基点来作为纵向限制行为合法性判断依据的做法正是个人权利价值的体现和具体化。
就财产权进路与竞争进路的关系而言,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财产权进路可以被归类为个体主义的分析进路,而竞争进路则隶属整体主义的分析进路。“竞争”一词尽管也有经济自由之义,但是以公共利益名义出现的竞争,指的是竞争过程、竞争机制而主要不是个体竞争行为,竞争进路强调的是国家对市场的干预;相反,财产权进路强调的是个体的经济自由和财产所有权人的意思自治,是排斥国家干预的。其次,财产权进路和竞争进路在理论上都是可行的。既然地域限制是一个合同安排,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边界既可以从合同权利的角度来厘定,只要是合同权利范围内的事项均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也可以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探讨,如果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或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属于私法自治的范围。只是“权利”的表达,在多数的时候,它的含义都是含糊不清的,而“竞争”一词在语义上也并不比“权利”一词有更大的确定性,所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财产权进路和竞争进路莫衷一是,在纵向限制案例里的实际影响力也难分轩轾。如从纵向限制判例的总体上看,这两种进路的适用并不存在时间上的前后关系,在早期案例中,Dr.Miles案就是采取财产权的进路进行说理和判决的。竞争进路和财产权进路如何协调,如何走出各说各话的怪圈就成为反托拉斯分析需要突破的重点。
(三)竞争进路与权利进路的冲突与调适
竞争进路与权利进路之间的“竞争”以前者借Sylvania案的判决取得主导性地位而暂时告一段落。“作为一个典范式的案例,Sylvania案将价格理论引入到反托拉斯法的主流分析中来……纵向限制规制规则的演变可能比任何其他反托拉斯法领域都更能体现经济学对法律准则的影响,更能揭示有关反托拉斯合适目标的对立观点的碰撞。”
可以认为,在芝加哥学派经济分析方法的“改造”下,竞争进路与权利进路开始有了根本的不同。权利进路是静态的、形式主义的:先确定权利的范围,再以此为标准判断特定行为的合法性与否;经济分析下的竞争进路是动态的、功能主义的:以抽象、概括的“竞争”、“效率”价值作为衡量标准,分析特定行为对经济总体及不同利益主体的影响,再根据影响的程度、利弊比较决定行为的合法与否。动态地、功能主义地配置权利并不是新鲜事物,“在实践中,法院常常以公共政策为由宣布这种行为或者那种行为不能予以强制执行或者这种结果或那样的结果必须予以禁止,并通过这种方式来权衡上述各种社会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但是,这种方式却是一种颇为古怪的方式……政策并不是意指某种同一水准上的东西,而是指某种权宜之策或某种应当使法官和法学家感到羞愧的低级动机,很容易把问题搞乱。因此,19世纪的人们对任何援引公共政策的做法都表示怀疑。”与此不同的是,竞争概念从立法之初的杰斐逊主义情结的“充分而自由的竞争”到伯克的“反托拉斯法的压倒性价值目标是资源配置效率”再到民粹主义与芝加哥学派的论战,从法院适用单一的竞争概念到细化为品牌内竞争、品牌间竞争,都体现了竞争概念内涵与价值意蕴的精确化、理性化的过程,克服了传统的公共利益概念界定中的武断性和随意性。在这一历程中,经济分析方法在其间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经济分析的大旗下,反托拉斯法中权利进路的适用范围不断收缩,权利进路的道德理据被不断淡化。如1977年Sylvania案打破了Dr.Miles案自1911年确立起的“”规则:在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被人有权利控制产品的销售,包括价格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以被芝加哥学派重新解释过的竞争目标作为标准来审查限制行为的合法性,只是一个低度标准。因为芝加哥学派的分析着眼于经济行为的长期绩效,其理论本身更着眼于发挥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所以,从结果来看,尽管经济分析夺取了财产权分析的部分领地,但是却在更大程度上返还了市场机制作用的空间。并且,即便是经济
分析方法有很大的理论优势,经济分析方法或者说竞争进路并没有因此获得反托拉斯分析的“垄断地位”。这是因为:一方面,经济分析只是对复杂经济现象进行解释的一门学问,现有的经济学研究成果并不足以完全解释所有的经济现象,20世纪反托拉斯分析中后芝加哥学派对芝加哥学派的部分取代就说明了芝加哥学派理论本身的不足。在经济分析的解释力存在局限的前提下,出于定纷止争的需要,传统的法学的分析进路如财产权进路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法律是价值判断,它离不开法官、立法者和选民的个人判断或利益衡量。所以,哪怕芝加哥学派的理论是明晰而合理的,也只能是影响而不能决定立法、执法者的选择和个人判断。以上两方面理由说明了为什么竞争进路中有杰斐逊主义主义情结的传统模式和普通法的财产权进路在反托拉斯法分析中仍占有一席之地以及在芝加哥学派的效率进路在反托拉斯分析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同时,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许人的利益,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制定了大量的特许经营专门立法等现象的存在。自由与公益的较量不仅得以存续,战场也在扩大。
四、中国制度实践的反思与前瞻
中国特许经营起点高、发展迅速,已经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了一定的地位;但时至今日,也存在着单方毁约、侵权、泄密等非法行为冒头,企业、产品品牌知名度不高,规范化程度底、硬件设施不齐,企业空间分布狭窄、达不到规模经济等一系列的问题。同时,在经历了21世纪初的高速发展以后,特许经营目前正处在调整阶段,甚至出现了加盟店向直营店的“回潮”。在这种背景下,对特许经营的规制制度进行反思尤为必要。综合看来,现行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
第一,立法分散、立法层次偏低。除《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与特许经营有关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已经基本完善以外,长期以来,特许经营的专门立法仅限于部门规章和有关国家部委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原国内贸易部199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是特许经营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该规章在2004年为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所取代。直到2007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的两个配套性立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才相继出台。
第二,专门立法过于笼统、概括。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还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商业特许经营的规范主要限于信息披露和设立的资质等要求,一直缺乏特许经营权利、义务配置的实质性规定。因此才有本文开篇案例中地域限制条款被认为当然有效的观点和做法。在这一立法背景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主要依据《合同法》来处理,对特许人凭借其经济地位上的优越性所实施的地域限制等各种限制措施事实上未作任何调整。
第三,部分立法存在不当干预市场的嫌疑。特许经营专门立法中既存在着对特许人的限制竞争行为干预不足的问题,也存在着对特许经营行业不当干预的问题。如2003年实施的《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每个省审批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不超过3家,全国性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不超过10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在商业自愿原则下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参股、控股现有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今后要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停止审批非连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显然,这些要求是通过设置行政壁垒的方式,人为推动特许或直营连锁企业集中,不利于互联网服务行业的长足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后,有关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法律调整不足的问题将得到根本改观。从该法的现有规定看,涉及特许权配置的条款主要是第14条和17条。第14条的规定采纳的是本身违法的判断标准:无论是固定转售价格,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还是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协议,均一概禁止。同时,地域限制、排他易、搭售等行为在纵向垄断协议部分并没有规定,所以,在国务院没有将这些行为认定为本身违法的前提下,只能适用第17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即基于合理原则来判定其合法性。对照开篇案例,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后,洗衣公司与王志明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中的地域限制条款就不是当然合法的了,而必须首先经过反垄断法的审查才能作出判断。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将地域限制认定为本身违法的前提下,按照第17条的规定,需要首先界定洗衣公司的相关市场范围、市场占有率,进而权衡此项限制对市场竞争产生的有利和不利影响等因素再作综合判定。在这种合法性判断过程中,无疑,经济分析将是执法机构最为倚重的分析方法。
但是,整体看来,中国纵向限制规制规则的设计显然偏于刚性,以本身违法原则作为纵向限制主导性规则没有紧跟反托拉斯法的最新发展。尽管本身违法原则可以减少司法判断成本,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包括经济学知识的要求较低从而契合了中国目前的执法经验和知识储备不足的现状,但是过于刚性的执法会不会动摇特许经营商业运营模式的基础,从而不利于相关产业的长足发展?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如何把握第14条兜底条款的尺度?这些反垄断执法中的潜在问题都引人注目。中国特许经营权利适当配置需要结合中国国情、《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反垄断法百年发展中形成的智识来综合权衡,中国现行制度规则的恰当性还应该假以时日再作判断。纵向限制的反托拉斯法规制经验无疑将为中国反垄断法的谨慎执法提供了有益的参照标准。
关键词:BOT;会计处理;案例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1年11月14日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移交”。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BOT项目的特征分析
BOT并非是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300多年历史,并且曾被西方发达国家广泛采用。BOT模式的特征如下:
1、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由招标方式进行)。
2、由获专营权的企业在特许权期限内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并用取得的收益偿还贷款。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根据特征,BOT模式多用于投资额度大而期限长的项目,一个BOT项目自确立到特许期满往往需要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时间。在这种模式下,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主体)并非项目产权主体。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如何确认投资形成资产的属性,决定着投资成本的计量和摊销方法,进而影响到项目运营收入和成本配比的合理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对企业采用BOT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涉及的核算进行了规定,明确了BOT项目业务会计处理方法。
二、2号解释的主要内容介绍
(一)BOT业务应满足的条件。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收入。
2、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实例分析
BOT业务的核算主要涉及确认建造成本、确认利息、确认经营期收入、归集和结转经营期成本、收款等业务环节。
(一)案例介绍。A公司与甲方签订《X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内容及相关数据如下(单位:人民币):A公司负责项目设施的建造并在固定年限内(20年)运营;建造过程A公司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项目完工后,A公司建造成本3,162万元;项目2011年8月1日开始投产运营;运营费用由A公司负责承担,每月的经营成本为35.25万元;根据查询,人民银行5年以上贷款利率7.05%;每月10日甲方根据合同规定收取上月服务费;甲方按月向A公司支付经营服务费,服务费包括污水处理费和回用水费,具体规定为:污水处理费基本单价1.75元/立方米;回用水费基本单价0.5元/立方米;甲方支付经营服务费标准为:经营期的前5年污水处理费(涉及实际污水进水量)及回用水费(实际回用水量)不足0.8万立方米/日时,甲方按照0.8万立方米/日时支付费用;经营期的后15年污水处理费(涉及实际污水进水量)及回用水费(实际回用水量)不足1万立方米/日时,甲方按照1万立方米/日时支付费用(根据预测,处理厂前5年的水量远低于0.8万立方米/日);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将移交给甲方。
(二)案例分析。根据案例内容,A公司的BOT业务满足金融资产模式,因此A公司的BOT项目应该按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建立模型如表1所示。(表1)
1、确认建造成本。由于A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而是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因此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合计3,162万元,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主要参考文献:
在全美经济不景气时,有一家已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制造电动玩具火车的企业赖恩公司,由于一个非常偶然的机会,获得迪斯尼公司授权后生产米老鼠造型的火车玩具,投入市场4个月就卖了25万部,这家公司也因此奇迹般地起死回生。这是品牌授权的一个经典案例。
现在品牌授权不再是少数特殊的人研究的学术领域,许多企业都把品牌授权看作市场营销的重要工具,甚至可以说品牌授权已经成为现代最有力的市场推广和品牌延伸的有效方法之一,并通过日益增加的各种方式加以应用。
认识品牌授权
品牌授权又称品牌许可,是指品牌的拥有者在一些商定的条款(如使用品牌的商品类别、商品销售的地理地区和使用的时间段)的基础上通过有关协议,允许被授权商使用授权商的品牌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并向品牌授权商支付商定数额的权利金的经营方式。
SNOOPY(史努比)是美国著名卡通画家查理·舒兹(Charles M. Schulz)先生创作的著名卡通形象。从1950年开始,在持续50年的时间里,全球共有75个国家、3亿多读者在2500多家不同的报纸上看到了1万8千多套 SNOOPY(史努比)的漫画。通过漫画和卡通片的传播,SNOOPY(史努比)成为风靡世界的著名卡通人物。带给舒兹先生庞大财富的不是“稿费”,而是“卡通商品授权”,2002年全球就超过2万种与SNOOPY(史努比)有关的商品,包括0-4岁婴儿装;浴巾、挂毯等家用纺织品;卡通钟表、体育用品、主题电脑、手机促销、流行食品饮料促销、特色机车、主题公园等,每年利润高达11亿美元。
进行品牌授权的原因在于一个强大的品牌能够让消费者产生清晰的识别并唤起消费者的品牌联想,进而促进消费者对其产品需求。比如一个SNOOPY(史努比)图像可以赋予一个普通的杯子在产品功能性以外的品牌故事性,从而吸引喜爱SNOOPY(史努比)的消费者的购买。为了利用这种价值,一个品牌拥有者授权他的名称、标识或者其他关于它的品牌的特征给另一企业,用在它的产品或服务上。通过这种方式,为品牌授权商和授权商品制造商提供了机会和利益。
被授权商通过使用一个成功建立多年的品牌的名称、标识,使自己的商品能够立刻获得该品牌知名度带来的好处,迅速的被消费者知晓,并且更易于被分销渠道接纳。品牌授权为被授权商提供了一个对品牌形象已经熟悉且喜爱的消费群,而且消费者因为品牌的缘故也愿意付出比以前更多的钱来购买被授权商的产品,提高了产品的利润率。是这些品牌标识的流行和消费者的熟悉帮助原本普通的、未区别开的产品显得与众不同。对被授权商而言,这一切的完成并不需要去启动和建立自己的品牌的投资,而且,品牌的好处能够立刻实现,而建立一个新品牌可能要花费数年。
对于品牌授权商来说,这些容易被消费者识别的品牌作为有效投资授权出去意味着品牌扩展,不用投入厂房、设备、办公、库存、人员等繁琐事宜就可以进入一个新的市场。通过授权给不同种类的制造商,品牌授权商可以推出种类丰富到无所不包的全系列产品,从服饰、文具、玩具、礼品、家用品、到电脑桌面、屏幕保护程序、手机图案下载等,极大地增加了消费者与品牌形象直接接触的机会,有效地扩大了品牌宣传延伸了品牌生命。
今年,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美国统一专栏联合供稿公司正式签订特许协议,取得SNOOPY(史努比)在中国区域内化妆品的唯一经营权。姗拉娜将推出SNOOPY(史努比)品牌的婴幼儿、儿童、青少年系列300多种产品。姗拉娜借助SNOOPY(史努比)的品牌知名度开拓市场,美国统一专栏联合供稿公司则利用姗拉娜的设计、生产和营销网络进入了中国的化妆品市场,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品牌授权VS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特许授权方拓展业务、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一种营业模式,同时也是特许经营方利用知名品牌运作公司的一个机会。也是最为人们熟悉的授权经营方式。
品牌授权和特许经营的核心都在于首先建立“特”,要有独特的产品、服务、经营模式或者独特的可被消费者识别的品牌形象;然后进行“许”,即通过授权的方式拓展,实现低成本的快速扩张。“特”是前提,“许”是目的。
品牌授权和特许经营两者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理念非常相似,但从本质上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品牌授权的操作更灵活、更容易达成授权双方的合作。
一、“特”的不同
1、授权的内容
特许经营的授权内容一般有两种:商品销售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授权给经营人的是产品或服务甚至包括整套的经营模式。例如可口可乐、固特异轮胎属于商品销售特许经营,WENDY、MAACO、UNIGLOBE和GNC公司采用经营模式特许经营。
品牌授权是授权方将自己的品牌授权给经营商,由经营商按约定的条件开发、生产、销售授权品牌的产品。诸如日本城百货有限公司获得迪士尼公司的授权生产销售米奇、小熊维尼品牌形象的文具用品。
品牌授权强调授权方和被授权方的纽带是品牌,而特许经营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纽带则是一种产品或服务以及一套经营系统。
2、品牌的开发
品牌是特许经营系统中最重要的资产,在顾客眼中,品牌就是公司的声誉——他们所期望得到的感受和体验。品牌认知是特许经营人购买特许经营权时所希望拥有的一个部分。品牌的成名并非与生俱来,几乎所有的特许经营授权人,都是首先确立在当地的品牌认知(可能只是临近的各街区),然后逐步确立地区或全国范围的地位。特许经营需要一个原始模型的企业,或者说是母公司,再进行复制开发。全世界有5600多家加盟店的文迪餐馆源于1969年美国俄亥俄州哥伦比亚市区的一家文迪汉堡包餐馆,从1973年开始授权文迪字号,一直发展到现在的规模。
品牌同样是品牌授权业最重要的资产,但品牌的创立则完全不同。品牌授权人一般会根据广为流传的传统故事结合现代流行元素开发品牌形象,如《梁山伯与祝英台》卡通电影中的梁山伯、祝英台、马文才等人物形象;或者通过发行漫画或小说,拍电影电视片,发行DVD、VCD、录像带,开发网络游戏,进行大量的媒体报道等方式,使品牌形象有足够的媒体出现机会和与目标受众的互动机会,从而具有足够的知名度和人气,为品牌授权和授权商品销售奠定基础。诸如英国女作家罗琳创作的《哈利波特》,首先是系列书在全球热卖,改拍成电影的第一集与第二集也在全球市场告捷,哈利波特的人气也急剧增加,为作者、书商、电影商及相关授权商品生产者带来了连绵不断的市场商机。品牌授权业推广的重点在于不断培育品牌形象,提醒消费者这些品牌的存在,维持品牌的知名度,象米老鼠、加菲猫等形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品牌授权商则不需要有品牌商品的生产制造实体。
二、“许”的区别
1、对被授权方的管理
特许经营的基础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准化,它的营业系统提供是从创建公司之日起的几乎所有的经营细节计划,诸如特许经营人如何管理建筑物的建设、订购适当的设备,甚至包括如何竖立标牌。所有健全的特许经营系统都努力创造最高程度的和谐统一,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所有的特许经营店都要看上去一样,感觉一样。特许经营强调严格规范化的管理原则,要求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模式与特许人相同,而且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也必须统一。每一份Biggie公司的油煎食品都是一致的,每一间Marriott Court Yards的旅馆房间都有一个午餐柜、一张长沙发和几部统一的电话。
品牌授权的基础是开发品牌形象并维持该品牌形象的知名度和地位,凭借消费者对该品牌形象的喜爱而产生对其代表的产品的购买欲望去授权制造商使用该品牌开发系列商品。品牌授权人对被授权方的管理主要是授权商品的品质控制,不能让低劣的商品影响品牌的形象。其次对被授权人可以生产销售的授权的商品种类、授权商品的销售区域也会在合同中确定清楚。像上面提到的姗拉娜对SNOOPY(史努比)的使用就被品牌授权商美国统一专栏联合供稿公司严格限定在沐浴粉、护肤霜/膏、乳液、润肤油、爽身粉、沐浴露、泡沐浴、洗面奶、啫喱水、护手霜、洗手液、驱蚊水、润唇膏、洗发露、香皂、湿纸巾、面霜等十七大类,并将每两年对姗拉娜的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审核。
相对于特许经营,品牌授权给予被授权方更大的自由度,适应的行业较广,更容易达成品牌授权方和被授权方相互之间的优势互补。授权商专注于品牌经营,无须投资于生产线、人员等要素就可以获得丰富的商品种类;被授权商专注于生产和分销,无须投资大量的广告用于品牌建设就可以获得知名品牌带来的优势。
特许经营的成功在于一致性,即授权人和经营人都在用同样的模式从事同样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品牌授权的特色则是统一品牌下授权人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的不一致性,不同的授权人拥有不同授权商品类别。迪斯尼公司全球拥有4000多家品牌授权企业,其产品从最普通的圆珠笔,到价值两万美元一块的手表。正因为这中不一致性,被授权方之间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和协调的难度较小,而且相互补充。通过同一品牌繁多种类授权商品在市场密集渗透,易于造成的消费者族群效应。
2、拓展的方式
特许经营授权人通常为经营人划出一定的区域,在这一区域不允许公司总部或其他特许经营人开办其他相关的经营店。一项好的特许经营系统通过不断地在适当的区域建立适量的经营店,确保品牌的认知,进行品牌渗透,实现业务拓展。
品牌授权是业务拓展首先是品牌拓展,不断地拓展品牌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的区域,比如哆啦A梦首先在日本流行,再风行港台,又进入中国内地。第二步是不断地通过授权进行商品种类的开发。授权商品的开发是品牌授权业的核心环节,一般是根据品牌的特点和适合目标消费群体开发相关系列产品,通过品牌形象的带动和丰富的商品种类造成的消费者族群效应,创造良好的业绩。授权商品种类丰富。多莱宝公司的卡通授权商品项目就包括玩具、文具、衣服、鞋、书包、袋类、钟表、陶瓷杯、水晶杯、家用精品等,主要是以5~20岁的青少年及家长为消费对象。
品牌授权业的前景
品牌授权创造了三赢:拥有知名品牌的授权人可以不用大量的实体投资就可以进入一个新的市场。品牌授权被授权方无需投入巨额广告费来树立一个新品牌,也无须经过漫长等待来赢得信誉,就能使产品的销售立竿见影。生产制造商将自己在当地生产、分销和市场销售上的优势与一个久负盛名的知名品牌相结合,这一方式比其他任何商业模式能更快地带来利润。最重要的是,消费者可以合理的价格买到高质量的知名品牌产品。
关键词:车流量法;折旧方法
目前,在高速公路公司中广泛采用车流量法的公路资产折旧办法。在高金平所著《最新税收政策疑难解析》中,就有某提问者介绍的这样一个案例: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市交通委员会于2005年9月签订了某段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协议中规定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及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融资、建设、运营、养护及最终移交项目设施、权利。特许经营期28年,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收费之日起计算,特许经营期满将项目移交政府。该公司的公路资产按“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方法为:测算28年的总工作量为6.6亿辆(即总车流量),总投资额为39亿元,然后按每年车流量计提折旧。
1车流量法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仍以上面提到的案例为例。要采用车流量法计算折旧,首先要预测在特许经营期内的总车流量,该例中为6.6亿辆。实际的预测过程为:根据相关的分析,运用一定的数学模型,预测出特许经营期内各年的车流量,加总即为特许经营期内的总车流量。不失一般性,我们假设该例中预测的前三年的车流量分别为1、2、3千万辆。现在我们来考察该企业运营三年后的情况,实际的运营结果是不可能完全符合预测结果的。为方便说明,我们假设该企业的两种实际运营结果并加以讨论。
(1)假设前三年实际运营结果为2、3、4千万辆,由于实际的车流量比预测的车流量多,那么根据实际运营结果计算的折旧情况也比较大。照此发展,由于实际的车流量有可能在不到28年甚至不到20年的时间内就达到了预测的总车流量6.6亿辆,如果一直根据实际车流量计提折旧并且不修改预测的总车流量,将会在不到28年甚至不到20年的时间内提完折旧。
(2)假设前三年实际运营结果为0.5、1、2千万辆,由于实际的车流量比预测的车流量少,那么根据实际运营结果计算的折旧情况也比较小。照此发展,由于实际的车流量有可能在28年期满后仍达不到预测的总车流量6.6亿辆,如果一直根据实际车流量计提折旧并且不修改预测的总车流量,将会在28年期满后仍未提完折旧。
有些企业有定期根据实际运营情况修改预测总车流量的计划,那么在修改预测总车流量后,又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仅以后年度以新的预测总车流量为基数计算折旧,以前年度已经计算的折旧不再调整,这种情况下会造成各个期间的单位车流量分担的折旧额不同;另一种情况是不仅以后年度以新的预测总车流量为基数计算折旧,以前年度已经计算的折旧也要追溯调整,这种情况下会造成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单位车流量分担的折旧额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直到期满后才能最终确定。
2工作量法的性质及适用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税函〔2006〕452号):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在会计处理上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人,可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由此可见,工作量法是企业会计准则提供的备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之一,在性质上属于直线折旧法。工作量法之所以能与年限平均法一样同属直线折旧法,是由于其与年限平均法一样具有直线折旧的属性。年限平均法是单位时间承担的折旧额相等,而工作量法是单位工作量承担的折旧额相等,二者均具有一定单位承担相同折旧额的特性。
但作为直线折旧法之一中的工作量法据用一定的适用条件。既然要使单位工作量承担相同的折旧额,这就要求拟采用工作量法折旧的固定资产具有这样的特性:介于资产的自身设计及构造,该项资产的使用寿命与其使用强度具有很直接的关系,而与资产的使用时间关系不是很大,而且该资产的总的可使用工作量能够事先得到合理的估计。典型的适合采用工作量法的资产例子为汽车,汽车就具有行驶到一定的历程后(即达到一定的工作量)就要报废的特性。我们知道,如果使用强度大即每年的行驶里程长,则汽车就用不了几年;而如果其使用强度小即每年的行驶里程短,则汽车就可以用好多年。换句话说,对于适合采用工作量法折旧的固定资产来讲,对它的使用寿命的估计是根据它的可达到的总工作量进行而不是根据使用年限进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加符合该项资产的特性。
对于具备工作量法适用条件的资产,采用工作量法计算折旧会呈现下述特征:每单位工作量承担的折旧额可以事先确定,在达到总工作量也即提完折旧时资产已经或接近于报废。
3车流量法不属于工作量法
对于公路资产来讲,基于其自身的特性,它的使用寿命是很长的,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才会有“特许经营期满将项目移交政府”的协议内容。而对于高速公路公司来讲,其拥有公路资产的时间是确定的,是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在上述案例中,这一期限是28年。这一期限是高速公路公司对公路资产的使用寿命的最合理的估计,因此,这一期限也就自然形成了对公路资产计算折旧的基础。特许经营期的这一基础地位也可以从车流量法的操作过程中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