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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的方式

时间:2023-08-28 16: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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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的方式

第1篇

第一种类型是将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以此获得利息收入。

第二种类型是购买国债。国债是国家发行的债券,利率高于银行存款,利息所得免税。

第三种类型是购买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

第四种类型是购买股票或证券投资基金,取得投资收益。

第五种类型是把社会保险基金“借”给国家进行项目开发,由政府在预算中支出,列专门项目偿付利息和本金。

第2篇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除特别说明:基金即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发售不固定的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组合投资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且其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期限内自由申购和赎回的集合投资方式。开放式基金自2004年以来已成为整个基金市场的绝对主体,截止2009年底,开放式基金总份额为23141.36亿份,总净值24489.32亿元,开放式基金的总份额和总净值与整个基金市场的占比已连续5年达90%以上。《基金法》规定,我国的基金全部为契约型基金,即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委托理财关系。在这种委托关系中,由于投资者与管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管理人追求的是稳定增长地提取管理费,投资者追求的是投资资产保值增值。投资者与管理人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委托关系出现问题成为必然,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问题。“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信息披露制度是基金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其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成本和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基金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提高基金市场信息的有效性是关键。个人投资者从2001年第一支开放式基金发行开始就成了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主力,到2009年底,开放式基金个人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比为82.44%,庞大的投资群体对相关信息有着各种各样的需求。但是个人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的信息需求偏好还是一个极少研究的领域,亟待拓展研究。本文通过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公开的《个人基金投资者投资情况调查问卷(2009年)分析报告》基础数据(以下简称:“调查问卷”)和相关互联网信息的收集整理,将调查结果与我国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现状进行比较,得出为满足个人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应在哪些方面进行改进的结论。

二、个人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信息需求的偏好分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集合资金的需求者,受投资者委托从事集合资产理财,因而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是基金信息的供给主体。广义的信息需求主体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基金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社会公众,也包括基金债权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者是资金的提供者,是信息的主要需求者。投资者最希望基金管理公司能够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但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基金管理人做出有损投资者的行为。所以拟在解决委托问题的决策有用观认为,披露信息的目标在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而对决策有用的信息主要是关于开放式基金投资组合的信息和关于投资业绩及其变动趋势的信息。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有必要研究信息需求者的偏好,给投资者提供针对性的信息。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个人基金投资者投资情况调查问卷(2009年)分析报告》是根据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的2009年第四季度基金投资者基本情况报表,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汇总整理而形成的。截至2010年1月25日,60家基金管理公司向协会报送2009年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基本情况数据,有49家基金管理公司向协会报送2009年基金投资者情况调查统计表及有效问卷50853份。统计分析时对于错误的样本数据进行了剔除,大多数问题的剔除率在1%以内,基本不影响统计结果。协会开展这项调查工作已有数年,但2010年是第一次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其调查结论,对研究个人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信息需求进行偏好分析大有裨益。本人从该调查问卷中选取能够反映个人基金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的信息需求偏好的数据,应用信息披露相关理论和技巧进行再分析。

其一,个人投资者对信息的领受能力及基本属性对偏好的影响。可见,越来越多的理性个人投资者关注影响自身权益的基金公司委托问题。个人投资者所共有的基本属性是对个人投资者获取和了解开放式基金披露信息进行偏好分析的基础,个人投资者的基本属性主要包括年龄构成、受教育程度、职业结构、收入水平等方面。个人投资者的年龄构成和受教育程度将反映个人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披露信息的领受能力,并通过它了解个人投资者对信息需求的可能渠道。个人投资者的职业情况和收入水平则决定了个人投资者对各种渠道公布的信息的偏好。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个人基金投资者以中青年为主,30岁以下的占24%,40岁以下占64%,50岁以下的达85%,60岁以上的占5%,且其中男性比例比女性比例大20%。51%的个人投资者处于30至50岁,这表明中青年投资者在知识、经验上日趋成熟,有了投资理财、改善经济状况的强烈意愿。在个人基金投资者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88%,其他为中专及以下,这表明我国个人基金投资者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具有较强的改变经济状况的偏好和信息领受能力。由此,具有较高受教育程度的中青年投资者,已经具备了理解基金信息披露的基础。在个人投资者的职业机构方面,排在前五位占比达79%,他们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国有公司一般职员、私企/外企一般职员、私企/外企管理人员和国有公司管理人员,这些个人投资者对投资理财表现出较强的意愿,但受限于其专业性知识范围,都难以对当前基金的披露信息作出专业化的正确理解和判断。在对个人投资者收入水平的调查中,个人月收入在2千元以下和2-5千元的投资者占比分别为20%和50%,合计占到投资者总数的七成。这样,绝大多数个人投资者的经济能力是有限的,他们既有较强的改善经济状况的意愿,对获取基金信息的渠道也就偏好于低边际成本的信息渠道,这也符合了另一个调查结论:个人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是网络。当今网络上拥有海量的及时信息,相对于报刊信息,具有低成本、及时的特点。

通过个人基金投资者基本属性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个人投资者都是理性人,其以受过良好教育的而收入水平较低的中青年工薪阶层为主。个人投资者是基金投资的主力,其绝大多数对开放式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各种信息具有较强的领受能力,但又偏好于可及时获取的、非专业化的、成本低廉的信息渠道。

其二,个人投资者基金投资基本情况体现出的对信息披露偏好。个人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所依据的信息构成了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需求,不同年龄、不同受教投资者对同样的信息又具有不同的学习领受能力和决策应用能力。调查问卷显示,个人投资者所持基金对金融资产的占比为10-30%的有34%,占比超过30%有约45%。以基金投资占金融资产30%以上的投资者为例,在30岁以下年龄段的投资者中,这一比例为45%,而在60岁以上年龄段的投资者,这一比例上升到56%,呈上升态势;其中,中专及以下学历为43%,而研究生学历这一指标上升到53%。同时,在中专及以下学历的投资者中,投资盈利的投资者占比41%,而在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投资者中,这一比例为52%。数据显示,基金投资在个人投资者家庭金融资产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且年龄越大、受教育程度越高,基金在其金融资产中的比重有上升的趋势,其基金投资盈利的可能性也越大。对于任何理性的个人投资者来讲,都有动机关注和了解基金的披露信息,以利于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由此可见,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中青年投资者是个人投资者中的主体,他们的信息领受能力和应用能力普遍偏高,对信息的需求也更高。

其三,个人投资者投资行为体现出的对信息需求的偏好分析。问卷调查显示,就基金募集期间,过半数投资者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同基金公司是契约关系,个人投资者在选择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时最为关注的因素分别是投资研究团队的专业性、稳定性、公司治理和运营合规情况以及基金经理的长期投资业绩、研究和投资经历、个人守法合规情况。

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48%的投资者选择了网上交易,占比最高。网上交易占比高的原因可能与基金个人投资者中的大多数人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中青年群体,对网络工具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另外一个原因,可能是由于基金公司在发放调查问卷时,主要通过网上调查及电子邮件方式,使得调查对象网民的占比较多。还有38%的个人投资者选择在银行柜台购买,而证券营业部购买和基金管理公司直销分别各占7%。有鉴于在银行和证券公司销售渠道中,销售者能给个人投资者提供的基金信息十分有限,因而网络便成了大多数个人投资者获取基金披露信息的重要渠道。个人投资者在基金持有期间,最需要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项目是能够获得最基本的基金投资信息,这一需求的比例达37%。中青年、高收入群体和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投资者群体对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信息服务需求明显高于其他群体。这也正好暗合了前文所述受较高教育的中青年是个人投资基金的主体,他们对基金披露信息有着更好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在被调查的基金投资者中,通过互联网了解基金信息的投资者占到了67%,而主要通过报纸杂志获得信息的投资者占13%,通过与朋友同事交流获取信息的投资者占了11%。其他方式所占的比例比较小。这其中,随着年龄的增长,使用互联网获取信息的投资者比例越来越低,通过朋友同事和报纸杂志获取信息的投资者比例则有所提高。而随着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使用互联网获取信息的投资者比例由46%上升到76%。

三、个人投资者的信息偏好对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从上述对调查问卷的分析来看,广大个人投资者据以投资决策的信息需求偏好还未得到有效满足,基金公司披露的信息离个人投资者的需求还存在很大差距。基金管理人作为信息供给的主体,除了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合法信息披露外,还应尽可能地满足作为基金投资主体的个人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偏好,否则就会遭到个人投资者的“用脚投票”。根据上文的比较分析,我们对改进基金公司信息披露的建议如下:

其一,拓宽基金信息披露的渠道,增加信息的易得性。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合同书及其摘要、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临时公告等主要在官方网站和证监会指定披露报纸上进行披露,年报、中报、季报、净值公告除了前述两种披露途径外,还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XBRL的格式在证监会网站上公开披露。证监会指定的三大信息披露报纸日发行量总共不过百万份,这相对于过亿的个人投资者来讲,其受众面相对狭隘。相对于网络信息,报纸的获得成本较高、时效性差,仅适合于那些不能方便获取网络信息的老年投资者,但我们也不能忽视报纸在信息披露中的重要作用。网络信息是一种低边际成本、高效快捷的信息获取方式。除了监管机构网站及其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外,笔者统计了60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设置类似“信息披露”引导标题栏的情况,具体如表1:

如上所示,网络信息具有强大的成本和实效优势,但仅有50%的基金公司在其官网上使用“信息披露”这一引导标题栏,18.3%的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公告”、“公司公告”两个类似标题,其他都使用“公司动态”、“* *公告”、“最新公告”、“新闻中心”、“信息公告”等含糊其辞的标题,还有一家基金公司在其官网上没有设置类似的引导标题栏。可见,还有不少基金公司在个人投资者所偏好的信息获取方式方面做的工作很不够。

其二,建立以个人投资者为核心的信息披露,使用简明的非专业词汇表述。相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讲,个人投资者处于信息获取、信息处理的弱势地位。个人投资者是基金投资的主体,监管层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的的信息披露应该以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为首要目的,以逐步建立以个人投资者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广大个人投资者是来自全国各地的各行各业,各自的专业化知识结构使得个人投资者对信息的处理不能达到理财专家的水平。目前基金管理人披露信息中大量使用基金业专业词汇和法律术语,使得广大个人投资者对基金信息望而却步。美国证监会为让广大个人投资者也能够处理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全美证券市场倡导了一场名为“简明英语”的项目,意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推行简单明了的英语表达。当前,我们的基金信息披露也应该着力推行类似的“简明汉语”项目。

其三,增加基金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个人投资者与基金公司是委托的契约关系,个人投资者不能参与基金公司的治理与重大事项决策,但个人投资者大多都是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中青年工薪阶层,他们具备关注投资财产的能力和意愿。调查问卷显示,个人投资者最为关注基金公司的道德风险。可见,基金公司有必要增加其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披露,以增强其与个人投资者之间的信任关系,改善个人投资者与基金公司的投资关系,引导基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其四,加强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有机结合,提高基金市场效率。基金公司改善其信息自愿披露行径是满足个人投资者信息需求偏好的重要举措。但我国基金市场还处于弱式有效,市场效率低下,而有效的信息披露是提高市场效率的重要措施。在我国基金市场发展初期,仅靠基金公司的自愿披露难以有效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监管层需从强制信息披露的层面上要求基金公司改进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引导基金市场信息披露走上良心循环的轨道。

第3篇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eaning of REITs from the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REITs) domestic distribution practice model, the organizational form, the type of trust, the way of capital raising and operation mode, etc., and discusses the general structure, operation mode and regulation mode of REITs in China. Finally, the problems of the domestic real REITs products are analyzed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quality of the underlying asset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elevant system and the reserve of professional personnel.

关键词: REITs;发行模式;困境

Key words: REITs;distribution model;dilemma

中图分类号:F830.5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9-0053-03

0 引言

近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大规模扩张发展,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资产负债率高,融资方式单一,过分依赖银行等问题。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正面临供给侧结构改革,如何将手中流动性差的资产变现,成为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中国许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拥有大量资本,需要一款好的投资产品。因此,既可以通过直接融资解决房地产业的融资难题,又可以为社会闲散资金提供稳定投资回报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成为了业内外关注的焦点。

央行和银监会于2014年9月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2015年1月,住建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该指导意见指出“REITs是一种金融投资产品,推进REITs试点,有利于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有利于解决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增加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通过发行REITs,可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住房租赁房源供应。积极鼓励投资REITs产品。各城市要积极开展REITs试点,并逐步推开”。

1 国内REITs实践特点分析

REITs 起源于美国,2005年国内越秀REITs 在香港发行了我国第一只真正意义上的REITs。2014年1月的中信启航资管计划,是一款与私募REITs非常接近的类 REITs 产品。2015 年6 月8 日,由万科联手鹏华基金发起的国内首只公募REITs 获批,标志着我国REITs试点正式拉开序幕。2016年6月14日,中航信托成功发行首支由信托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的类REITs资产证券化产品“中航红星爱琴海商业物业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但是从REITs的准确定义来看,无论是万科鹏华基金还是中航红星爱琴海商业物业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由于基金只拥有经营权而非产权,以及3/4的资产被投入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不符合国际上要求的至少75%的REITs投资在房地产或者与房地产有关的资产,实质上仍是一种债权性质的项目融资,或者可以认为是一种类REITs产品。总结国内发行的各种类REITs产品类型,大致可以从组织形式、信托类型、资金募集方式、运营方式等方面进行辨别。

从组织形式上分类,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REITs和契约型REITs。公司型REITs是发起人依照 《公司法》设立,法律上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股份进行投资,由股东选举的董事会进行基金的投资管理,最后将投资所得的收益以股息或者红利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公司型REITs具有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团队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互相制衡,互相监督,从而有利于实现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契约型REITs是依据信托契约设立的基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仅是一种金融产品。契约型REITs的契约由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三方组成,投资者与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契约的方式设立信托关系,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契约将受益凭证发放给投资者,并受托负责资金的日常运营,资产托管机构则接受委托保管信托资产,成为名义上的资产所有人,通过三方契约可以防止投资者的资产被资产管理公司或资产托管机构侵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美国REITs大多是公司型,而亚洲国家如日本、新加坡及中国香港大多采用契约型,我国现有的REITs及类REITs产品也都是契约型。根据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采用契约型的组织形式,能规避所得税双重征税及信息披露等L险,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从信托类型上分类,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资金投资方向分为权益型REITs和抵押型REITs。权益型REITs直接投资经营性房地产,其收入主要来源于房地产的经营收入,包括租金和房地产的升值收益。抵押型REITs是向房地产的所有者直接提供抵押贷款获得利息收入,或投资于房地产相关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收益。此外,还有一种混合型REITs,属于上述两种REITs的混合体,既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也提供抵押贷款或投资房地产相关衍生证券。目前国际上运作的REITs中,权益性REITs是主导类型,占到REITs整体规模的90%以上,并且权益型REITs可以实现最大的避税效果,我国目前发行的REITs及类REITs产品,如苏宁云商、海航浦发大厦等都是偏权益型REITs的类型。

从资金的资金募集方式差异分类,可分为私募型REITs和公募型REITs。私募型REITs是以非公开的方式向限定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不能上市交易。公募型REITs是以公开发行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及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国际上以公募方式较为普遍,但在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国家对相关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也有待加强,因此现阶段我国的REITs及类REITs产品还是以私募为主,待房地产投资信托市场逐渐成熟,再主力开发公募REITs,使更多的资金进入到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市场,使REITs在房地产及金融产业中发挥更大的效力。

根据运营方式不同,可分为开放式REITs和封闭式REITs。开放式REITs的资本规模及基金份额可以变化,在存续期内可以申购或赎回。封闭式REITs的发行数量和存续期限在基金设立时就已经确定,在存续期内不能申购或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根据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房地产行业需要稳定持续的资金投入,因此可以先选择封闭式REITs,等市场成熟后再考虑开放程度高、交易成本相对较低的开放式REITs。

2 我国REITs一般架构、运营模式与监管方式

2.1 我国REITs的一般架构

REITs的构成主要包括资产、发起人、资产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资产运营公司、单位持有人等。如图1所示。

资产(房地产)一般界定为已投入运营能够产生稳定和持续的现金流的资产。目前可以将一线城市和发达二线城市的优质商业地产和政府公租房作为REITs的首选,因为两者都可以产生持续的租金作为REITs的投资回报。虽然公租房的租金水平较低,很难达到REITs国际回报率5-7%的水平,但政府可以出台专项政策,对公租房REITs减免税收及对租金进行补贴。

发起人一般为资产所有者,通过公开发行收益凭证筹集投资者资金,将资产的持续收益一次性收回或保留部分自持。

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发起人或基金持有人的委托,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资产进行管理。向单位持有人提供稳定的回报,制定投资策略及风险管理政策,并按照投资策略就收购、减持或改善资产向受托人发出指示,可酌情在必要或对信托投资基金有益时,要求受托人代表基金借入或筹集资金,确保对基金资金及资产的合理运用及为基金单位创造最佳回报。

受托人一般是指银行的信托机构,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存续期间,作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对资产进行托管,监督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运营公司的管理工作。

资产运营公司(房地产管理公司)接受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对资产进行管理和价值提升,通过对资产的管理、运营、维护,提高资产质量。

单位持有人是指基金单位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单位拥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资产,享有持续回报和资产增值。

2.2 国内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一般运作流程

发起人将具有稳定持续现金收益的自建或收购的资产进行剥离、打包,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对资产包进行资产评估、合规性调查、盈利预测,最终确定发行规模和基金单位定价。发起人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运营公司对资产进行管理和提升。发起人委托受托人对资产进行托管,保证资产的独立性和资产使用的有效监管。经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批准,结合市场推介活动,实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正式公开发行上市。

2.3 国内对REITs的监管模式

在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管理的背景下,信托机构与证券机构分别受到银监会与证监会的监管。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住建部等都推进过REITs的试点工作,但由于监管归属不同部门,审核批准上存在交叉重合,甚至相关制度互相制约的不协调情况,因此REITs在中国的发展不尽如人意。所以需要由国家统筹指导,对不同部门的职责进行有效协调,或由国家统一监管,统一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税收优惠政策、准入制度及信息披露监管模式。

2.4 REITs立法及税收政策现状

由于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的缺失,我国发行的REITs基本为债权型,我国传统的信托基金采取私募方式,无法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我国没有针对信托基金交易的二级市场,因此,需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我国发展股权型REITs提供政策支持。现阶段我国关于REITs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尤其是操作层面上的相关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担保法》、《证券法》、《信托法》、《公司法》等。

REITs设立阶段,契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需要缴纳,存续期间也需要缴纳多项税,比如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费、营业税等,税收负担较重。国际上,为避免出现REITs资产收益和投资者层面双重征税现象,对多项税收实行了REITs税收优惠豁免政策,比如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

近年随着房价高企,我国房地产租售比严重失调,房地产增值收益明显高于租赁收益,租赁回报收益率水平明显低于国际水平。只有在税收上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并给予更多的优惠,才能保证REITs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

3 国内发展REITs的现实困境

虽然我国从未停止过对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但不可否认时至今日我国与此相关的产品还是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一是高质量的基础资产缺乏。REITs所运营资产的收益率是吸引投资者最重要的指标,因为其回报率是由收益率决定的。现阶段我国发行的REITs产品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比如后期运营管理差、维护成本过高、硬件条件不足等问题。基础资产质量偏低是真正意义上的REITs发行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二是制度建设滞后。国内REITs发行主要依据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目前国内的税收政策,发行REITs必定存在多个环节存在重复收税,没有税收政策的支持,国内商业地产难以满足国际上通行的REITs收益率标准(7%~8%的水平)。同时也缺乏明确的对信托产品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因此也难以确定信托产品的归属,影响产品在市场的流通。三是专业人才的缺乏。REITs产品涉及房地产、基金、证券、资产评估、审计、税收、产权管理、会计等多个领域,基本懂得这些领域的复合型人才的缺乏才导致制度建设滞后,也无法开拓相关的市场。

4 政策建议

从国内发行的多个REITs产品看来,实质多数为一种权益类信托产品,无论从发行模式、架构、期限与产品流通性、基础资产质量、信用条件等方面,离美国、新加坡和香港等真正公募市场发行的REITs依然存在差距,国内发行的REITs产品更多意义上是在房地产融资上的探索。要实现真正意义的REITs,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①尽快完善国内REITs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先行条件,目前国内相关法律的严重缺失制约了国内REITs的发展。需要相关部门针对REITs产品进行政策完善与研究,从REITs的准入条件、组织形式、治理结构、分红比例以及关联方的责任等方面给予法律形式上的确认,保障基金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②创造出高质量的基础资产。鉴于目前我国商业地产低回报率的普遍现象,要想实现充分流通的REITs难度极大。高质量的基础资产是吸引投资者的根本所在。因此必须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持有企I大力提高开发和管理水平,提升物业本身的价值。③培养专业合格人才。针对国内目前REITs专业人才缺乏的困境,必须有针对性地培养专业人才,包括监管人员、机构投资者、研究人员及各环节的实践者。只有具有房地产、基金、证券、审计、资产评估、法律、会计等多领域交叉复合型人才参与到REITs的发行全过程中,才有效规避REITs产品的各种风险,提升资产证券化水平。

参考文献:

[1]陈琼,杨胜利.REITs 发展的国际经验与中国的路径选择[J].金融研究,2009,09:192-206.

[2]张威.REITs在我国的发展模式及组织体系研究[J].上海管理科学,2007(1):40-43.

第4篇

(1)造成资产虚增。就其本质来说,这些相关费用属于长期待摊费用,是不能用作抵押和转让的,假设其一直不予摊销,那么该企业外部信息使用人在查阅会计报表时会得到一个比实际高出5%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资产,而企业用该项资产进行抵押、转让活动时,承受方很可能因此受到损失。一旦出现经济纠纷,将该资产在二级市场上兑现,其收回的现金将很可能小于其资产的帐面净额。因为股票的转让在二级市场上是不包括申购费的转让的;相反抵押方由于在抵押前未末进行费用的摊销,其投资收益末受到丝毫影响。这样就造成信息使用双方实际收益的不公。

(2)它有悖于重要性原则。所谓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由于开放式基金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息收入为赢利保值的主要手段,所以其较高的利润率也将是有上限的,如果不将相关费用单独列示并根据配比性原则进行适时摊销,就会虚增当期收溢,使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率偏高,这就容易造成投资决策的失误。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相关性以及充分发挥会计的决策作用,笔者认为在购买开放式基金时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于基金购入后至预期持有年度间确认相关股息收入时,加以摊销,计入当期投资损益,末摊销的相关费用在“长期股权投资-x x基金”科目下设置“相关费用”明细帐加以核算。若实际投资年限小于预期投资年限的,末摊销完部分连同“长期股权投资-x x基金”的其它项目一并转结。故该帐户下,借记买进开放式基金时支付的相关费用,贷记每期摊销的费用以及发生股权转让时未摊销完的相关费用。

例:a企业2002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基金1000万个单位,并准备持有3年,实际投资额1200万元,另支付手续费、税金60万元。2002年3月2日c基金宣告分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0.10元/单位。假设c基金2002年1月1日每股净资产1.20元/单位,2002年底每股净资产1.50元/单位,2003年3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0.30元/单位;2003年底每股净资产1.40元/单位,2004年3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0.25元/单位;2004年底每股净资产1.30元/单位,2005年1月1日以1300万元转让1000万个基金单位。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 1200

    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相关费用)   60

    贷:银行存款                         1260

2、2002年3月2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

    投资收益                           2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 100

        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相关费用)  20

3、2003年3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300

    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 100

    贷:投资收益                         380

        长期股权投资一一c基金(相关费用) 20

4、2004年3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250

    贷:投资收益                         180

        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相关费用) 20

        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 50

5、2005年1月1日以1300万元卖出1000万个基金单位(赎回费占赎回金的3%)。

借:银行存款                         1261

    贷:投资收益                        111

        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 1150

假设因某种原因a企业于2003年1月1日提前卖出1000万个基金单位,以400万元成交(赎回费占赎回金的3%),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358

    贷:投资收益                           138

         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 1200

        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相关费用)   20

当申购费是在基金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予以扣除的,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无论申购费是否已经支付,都应当由整个投资年度分别确认并负担。因此,在“预提费用”帐户下,于基金购入后至预期持有年度间确认相关股息收入时,计提申购费、抵减当期损益。在收回投资时,申购费仍未计提完的,其余额直接冲减当期实际收回的货币资金,已计提的部分,则与其他相关帐户一并结转。

将上例“另支付手续费、税金60万元”改为“在收回投资时支付手续费、税金60万元”,其他不作改动,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2、2002年3月2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

    投资收益                             2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 100

        预提费用                           20

3、2003年3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300

    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 100

    贷:投资收益                        380

         预提费用                         20

4、2004年3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250

    贷:投资收益                         180

        预提费用                          20

         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 50

5、2005年1月1日以1300万元卖出1000个基金单位(赎回费占赎回金的3%),

借:银行存款                            1201

    预提费用                              60

    贷:投资收益                           111

         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 1150

假设因某种原因a企业的于2003年1月1日提前卖出1000万个基金单位,以1400万成交,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358

    预提费用                             40

     贷:投资收益                           198

第5篇

(一)风险和收益的度量

夏普教授首次将无风险资产引入投资组合的构建,用β来衡量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本文也选取β来衡量基金组合的风险:

其中Rm为市场组合的收益率,Rg为沪深300的收益率,而Rd则为相应时间内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

根据公式(1)、(2)算出每期各只基金的收益率和风险,利用公式(7)计算出各期市场组合的收益Rm,最后根据公式(3)、(4)和(6)分别计算出βpm、Rpm和MD的数值。首先我们结合一般原则和最优原则对40只基金总体的合理性进行判定。得到统计结果如下图所示: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统计结果

综合一般原则和最优原则,根据我们前文对基金合理性所划分的四个等级。属于第一个等级的样本124个,占比44.3%;属于第二个等级的共有61个样本,占比21.8%;属于第三个等级的样本共有55个,占比19.6%;属于第四个等级的样本有40个,占比14.3%。

第6篇

【关键词】国际直接投资;绿地投资;跨国并购;经济发展水平

1.从绿地投资与跨国并购之间的联系说明国际直接投资发展不同阶段进入方式的选择

绿地投资与跨国并购各有特点,但两者之间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历程来看,这两种方式可看做是国际直接投资发展的两个阶段。初级阶段为绿地投资。在国际直接投资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大多数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不具备最基本的工业和生产技术,而跨国并购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如东道国必须具备并购的条件和投资环境,具有可以并购的目标企业,具备能保证投资商从事有效生产和经营的条件和政策。一方面,在国际直接投资发展的早期阶段,这些跨国并购所需要的条件不存在,国际直接投资不得不放弃跨国并购的方式。另一方面,国际直接投资母国之所以进行绿地投资,是因为母国具有相对于东道国来说先进的技术或其它垄断性资源,这样进行绿地投资可以使跨国公司最大限度的保持垄断优势,充分占领目标市场,并且投资母国新建厂房、生产能力、销售渠道等,对东道国工业及技术水平要求较低,因此在国际直接投资发展的初级阶段,投资主体愿意也不得不采取绿地投资的方式。

国际直接投资发展的第二阶段则为跨国并购的方式。这是因为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满足了跨国并购的条件,有了十分成熟的或者比较成熟的行业和可以成为跨国并购的目标企业,因此,跨国并购可以说是跨国直接投资和东道国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结果,也是国际直接投资发展的第二阶段。

2.经济发展不同水平国家国际直接投资方式选择的论证

2.1 发达国家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方式的选择

发达国家是全球国际直接投资的主力军,也一直占据着国际直接投资的垄断与优势地位。从发达国家国际直接投资对全球跨国直接投资的贡献度来说,全球国际直接投资发展变化的特点与发达国家国际直接投资发展变化的特点基本是一致的,因此发达国家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方式的演变与世界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方式演变过程基本是一致的。以美国为例,其国际直接投资主要进入方式也经过了从绿地投资演变为跨国并购的过程。

据《探索跨国企业:关于总部在美国企业的原始资料》相关数据显示,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之间,美国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时,主要是采取绿地投资的方式,只有在1966年至1970年间,美国跨国并购占其国际投资的比例高于绿地投资,跨国并购所占比例为49.1%,绿地投资为43.7%,其它投资方式为7.2%,其余时间内,一直是绿地投资占其国际投资的比例高于跨国并购,因此在这段时间内,美国绿地投资额与跨国并购额占其国际直接投资比例大小关系与占国际投资的大小关系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1951年至1975年间,除1966年至1970年间,美国的国际直接投资以绿地投资为主,也可以说这是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第一阶段,即以绿地投资为主的阶段。

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之间,跨国并购在美国国际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基本保持上升的趋势,但上升的幅度较小,80年代后期则呈现出加速上升的趋势。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统计,1990年至2003年间的14年中,美国公司的跨国并购案共计16000多起,年均超过1000起,并购金额约5700亿美元。跨国并购额超过当年对外直接投资总额50%的年份有10个,超过70%的年份为6个,并且跨国并购额不超过国际直接投资总额50%的年份有3个集中在1990年至1995年之间。表一显示的是全球国际直接投资中,跨国并购所占的比例。

表一可以看出从1995年至2001年,跨国并购一直是全球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这于美国国际直接投资主要方式也是一致的。另有据数据显示,在2004年至2009年间,美国跨国并购额在其国际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例一直高于80%,甚至有的年份高于90%。因此可以说,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国际直接投资已进入到第二阶段,也就是以跨国并购为主要方式的阶段。另外在这一阶段中,美国国际直接投资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国际直接投资方向由发展中国家转向发达国家。

表一 全球国际直接投资与跨国并购情况 单位:亿美元

年份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国际直接投资额 3287 3590 4643 6439 8650 12632 7600

跨国并购额 2290 2750 3420 4110 7200 11000 6000

并购所占份额 69.7% 76.6% 73.7% 63.8% 83.2% 87.1% 78.9%

数据来源:联合国贸发会议1995年至2001年《世界投资报告》

2.2 发展中国家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方式的选择

由于经济、技术等发展水平有限,虽然在某些领域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可以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但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总技术水平低于发达国家的现象。发展中国家在向发达国家进行国际投资时,一般缺少向发达国家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所有权优势,因此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进行的国际直接投资较少。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虽然技术水平低于发达国家,但在另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上相对于当地企业而言存在着竞争优势,为发展中国家进行国际直接投资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因此,发展中国家进行国际直接投资时,东道国一般为发展中国家。例如我国,目前绿地投资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但随着我国经济、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对外投资主要进入方式的也将会由绿地投资逐步演变为跨国并购。

在我国建国初期,由于受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家政策的影响,我国的国际直接投资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与鼓励下,我国的国际直接投资开始有了新发展。在“走出去”战略实施的初级阶段,主要是国内企业合并重组,增强公司实力阶段,这一阶段我国的国际直接投资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但发展速度缓慢。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经过近十年的积累与准备,我国的国际直接投资开始呈现加速上涨的趋势,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从我国国际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来看,我国的国际投资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国际直接投资存量分布以亚洲、拉丁美洲最为集中,2008年末,亚洲、拉丁美洲的我国的国际直接投资存量分别为1313.3亿美元、322.3亿美元,分别占总量的71.4%和17.5%。2009年末,我国在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投资存量超过同期存量总额的90%,在发达国家的国际投资存量为181.7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总额的7.4%;其中,在亚洲、拉丁美洲、非洲我国的国际直接投资存量分别为1855.4亿美元、306亿美元、93.3亿美元,分别占同期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总额的75.5%,12.5%和3.8%;在欧洲、大洋洲、北美洲我国的国际直接投资存量分别为86.8亿美元、64.2亿美元和51.8亿美元,分别占同期总量的3.5%、2.6%和2.1%。投资地区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决定了我国的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方式以绿地投资为主。

联合国贸发会议FDI数据库显示的我国1990年以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额、绿地投资额和跨国并购额,以及绿地投资额和跨国并购额在我国国际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其中我国际投资额来看,我国的国际投资额呈现上升趋势,特别是2004年以来,对外直接投资额呈现迅速上升趋势。从绿地投资在国际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例来看,在统计的将近二十年中,绿地投资所占比例低于50%只有3年分别为,2000年48.9%、2003年8.3%,200年27.3%,从数据可以看出,绿地投资是我国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

2.3 最不发达国家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方式

第7篇

关键词:雨水收集、回用排放、工程设计,减少投资,节约水源

一、简介

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4。雨水资源化利用对缓解水资源短缺和维持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本工程采用雨水收集与传统重力流雨水排放相结合、环保型PE渗透式雨水井与PP模块化的储存净化一体化雨水利用构筑物相结合的设计方案,不仅有效解决了采用常规雨水排放设计方案使厂区雨水管线无法与市政预留接口相接的难题,避免了厂区内洪涝,而且,具有便于施工修护和后期雨水收集系统扩容的特点,技术先进、经济可靠,实现了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年节约水源在300 m³以上。

二、工程概况及难点

本工程为中冶精锻大型多向模锻件及重型装备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一期工程,建设厂址位于唐山市,面山临海,夏季降水集中,日最大降水量为184mm,年均降雨量623mm,最大降水量1140mm,因此,厂区雨水排放需高度重视。

该厂区东西方向较长,周边规划道路中,大理路尚未建设,且短期内不能开通。受市政配套条件的限制,一期工程只能向东面学院路排水(见图1)。

但是,学院路上的市政预留接口底标高较浅(26.77m),厂区路面雨水设计若采用重力流,按采用国家标准最低管道坡度设计末端雨水管道底标高为26.10m,低于市政预留接口标高,导致无法排至市政管网(详见图2)。

三、设计方案

为解决上述难题,本着既要保证在雨季最大降水时厂区路面雨水能快速有效地排出,又要尽量节约投资并方便施工的原则,本工程设计经过多方案比选,采用了传统重力流雨水排水与新型雨水收集相结合的方式,在重力流能够直接排至市政管网的区域,仍采用重力流方式;而在重装及模具车间和热处理车间建筑物及周边绿地采用雨水收集利用方式。设计采用环保型PE渗透式雨水井(见图3)与PP模块储存净化一体化雨水利用构筑物(见图4)相结合的方案,在尽可能使雨水下渗利用的前提下,收集多余雨水进行综合利用。

本工程设计的雨水回收池体积仅为150m³,既达到了设计要求,又节约了一次性建设投资,减轻了甲方筹资压力,使其能将有限资金重点用于工艺装备的投入。采用新型的PP模块储存净化一体化雨水利用构筑物代替了传统的钢筋混凝土雨水池,具有施工便捷,利于检修,节省空间等优点,更重要的是方便了二期工程雨水收集系统扩容。雨水收集设计方案见图5示意。

PP模块储存净化一体化雨水利用构筑物设置于厂区东侧,安装溢流外排管道,以排除超量雨水,控制水位。储存的雨水可以供绿化、冲洗道路等日常杂用,节约大量水源,符合国家节能节水政策,为工程增添亮点。

四、实施效果

本工程雨水收集方案经过两年多的运行考验,特别是投运第一年正好遇上唐山汛期强降雨,日最大降水量接近历史最高水平(当年7月20日最大降雨量168mm)(见图6),而本厂区雨水收集后,多余的雨水能快速、顺畅地至市政雨水管网,证明厂区雨水排放系统不仅达到了设计要求,而且,利用收集的雨水用于通过中水管网用于厂前区景观用水和道路绿化,收到减少投资和节约水源的双重效果(见图7)。

第8篇

关键词: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

Abstract:People's awareness of the 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 has been in a state of confusion for a long period,which affects our 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ing legislation directly. In order to design and develop the 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 institution,the primary task is to make the concept ofthe Industrial InvestmentFund clear.

Key Words: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Venture Investment Fund,Equity Investment Fund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2-0021-04

产业投资基金是我国市场化投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基金形式。早在1995年,原国家计委就开始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然而,由于国际上没有产业投资基金这种制度,与之类似的概念却很多,如“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从而使得我们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应用出现了不同理解,导致产业投资基金的边界模糊,直接影响到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立法和实践。

要解决产业投资基金的认识问题,首要任务就是明确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界定。在重新确定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时,必须摆脱国内现有认识的禁锢,以全新的视野重新认识产业投资基金。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明确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之前,有必要对国内外有关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概念进行明确和梳理,然后再分析总结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

一、投资基金定义及类别分析

广义的基金应该包括投资基金、公益基金、政府基金等多种基金。由于大众对公益基金和政府基金的参与和认知较少,我们常说的基金主要指广大的投资基金。如社会上大量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以及所谓的私募基金等,标准的说法应该是股票型投资基金、债券型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作为一种投融资的手段和工具,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868年,英国政府为了海外投资的需要,设立了“海外与殖民地政府信托”,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支公共投资基金。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基金已经形成很多品种,总体规模巨大,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之一。

对于投资基金的概念,学者在表述上和理解上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如刘俊海教授(2003)认为“投资基金,是指由多数投资者缴纳的出资所组成的,由投资者委托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投资组合原理进行专家管理、委托投资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收益按投资者的出资单位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资本集合体”。更多学者认为,投资基金本身仅是一个资本集合体,投资基金制度是一种集合投融资制度。又如,原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1992年颁布的《海南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投资基金,是指投资者通过认购基金券聚积起来,并由管理人经营的长期投资资金”。

由于我国没有对投资基金专门立法,目前仅存的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因此,国内目前对投资基金种类的认识仍处在相对混乱状态。从理论结合实际的角度,依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投资基金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投资基金组合形态的不同

根据投资基金组合形态的不同,可将投资基金划分为契约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合伙型投资基金。其中,公司型基金又可细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和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基金模式。有限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共同成为基金的合伙人,投资者依据有限合伙的法律规定承担有限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基金模式。而契约型基金是指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见图1)。

(二)根据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根据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同,可以将投资基金划分为公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这里的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的,仅仅是一种资金募集方式,与投资的对象无关。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者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的基金,称之为公募投资基金。反之,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募集发行的基金则称之为私募投资基金。公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又可根据其具体的投资对象不同而分别细分到下一层次(见图2)。

(三)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

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对冲基金。其中,证券投资基金又可细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金融衍生品基金等。依据投资阶段的侧重点不同,股权投资基金又可细分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发展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资本、重振资本、PRE-IPO资本、上市后私募投资(IPE)、破产投资及其他特别投资基金等。而对冲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股票、期权、期货及其他相关金融衍生产品,通过买空卖空、风险对冲操作,降低风险、扩大收益的一种基金(见图3)。

二、产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

在我国,与产业投资基金相伴的名词有很多,通过对国内已有研究成果的分析可以看出,极易与产业投资基金相混淆的概念主要有“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等。有人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就是“未上市的股权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私募股权基金;有人认为产业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产业投资基金外,还包括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人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就是西方的创业投资基金;有人认为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应该仅限于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有人认为产业投资基金是与风险投资基金相并列的一个概念;还有人直接把产业投资基金等同为风险投资基金。不容否认的是,这几个概念之间的确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因此造成很多人的混淆。对于这几个概念如何把握,是认清产业投资基金的关键。笔者试图通过对相关概念的历史演进过程的回顾,来重新理顺这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创业投资与风险投资

现代意义上的投资基金发展始于二十世纪4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社会面临着新企业形成率不足、新项目难以获得长期资金的障碍,社会呼吁希望政府采取措施改变这种状况。在这一背景下,“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应运而生,希望通过设计一种“私营机构”来解决新兴企业和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并希望在为小企业提供长期资本的同时为其提供管理服务。1958年艾森豪威尔总统签署了《1958年小企业投资公司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小企业投资基金(以投资公司的形式存在)制度,中小企业投资基金迎来了快速发展。后来,这种投资基金被允许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出现。二十世纪70年代以后,有限合伙型的投资基金逐渐占据主流,并迎来了蓬勃的发展。

美国并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专门立法,而仅仅是针对“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特别类型的投资基金制定了《1958年小企业投资公司法》。此外,在1980年出台的《小企业投资促进法》和后来的《投资公司法》等法律修正案中,也仅规定了目的在于培育与促进企业发展的“企业发展公司”(Business Development Company)这一形式。后来韩国法律中所谓的“企业育成公司”,我国港台及新加坡等其他华语地区所谓的“创业投资公司”,可以说是与美国“企业发展公司”一脉相承。因此,与创业投资公司相对应的创业投资基金这一概念并非出自美国,而是我国港台、新加坡及其他华语地区普遍使用的一个词,而其所表述的投资机制与美国的企业发展公司相似,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创业投资基金始于美国。

与创业投资基金相比,创业资本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任何个人或机构以自有资金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所用的资本都属于创业资本范畴。投资者投资组成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当然也属于创业资本。创业资本(Venture Capital)在国内翻译的过程中,可能是对“Venture”一词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人便把“Venture Capital”翻译成风险资本。同时,政府部门也以立法的方式确认了创业投资与风险投资的相同性,如在1999年七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由创业资本组成,因此,在国内,很多学者把创业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基金等同使用。笔者认为,“风险”并不能反映出该投资基金的特点,任何投资都存在风险。为了防止概念的混乱,同时准确体现其对创业企业的扶持,应废止“风险投资基金”这一概念的使用,统一使用创业投资基金这一概念。

(二)产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是一对非常相似的概念。美国成立最早的小企业投资基金(以下有关美国的制度直接以创业投资基金代替)的目的主要是辅助新企业的成立和新项目的运作,后来扩展到“创造新企业和老企业再创业”,出现了“企业重组基金”形式。当创业投资基金在二十世纪80年代传入亚洲后,又出现了专门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经过不断演变,进入中国后,逐渐形成了现在的产业投资基金概念。

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就具有了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狭义的创业投资基金指美国最初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时的概念,系指由确定多数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以集合投资方式设立基金,委托专业性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主要对未上市创业企业尤其是科技型未上市创业企业提供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经营服务直接参与企业创业历程,以期获取企业创业成功后的高资本增值的一种特定类型的投资基金品种。而广义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发展到亚洲后的创业投资基金,即是在传统概念的基础上,加上了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和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我国2005年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把创业投资规定为“向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已经认可了创业投资基金包括狭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加上企业重组基金。而近几年一直在讨论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投向采取了广义创业投资基金的范围,即产业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狭义)、企业重组基金和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三种子投资基金。为了规范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笔者认为,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应该借鉴广义创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即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应该是一种直接投资基金,其投资的范围除了传统的创业投资外,还应包括发展投资、企业的并购重组、基础设施投资以及其他国家引导投资的领域。

三、产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

另一个与产业投资基金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是“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如有学者认为,产业投资基金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国外通常称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产业投资基金,是以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直接股权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并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集合投资制度,相当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基金。由于英美等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均要求私募方式募集,而在我国目前的股权投资基金也均是私募方式设立,因此,很多学者在研究股权投资基金的时候就直接使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称谓。其实,投资基金可以是私募方式设立,也可以是公募方式设立,如澳大利亚就有公募方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为了对这两者进行比较,我们先了解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在1995年前后,创业投资概念被引入我国时,由于称之为“私人股权投资”更容易让人理解为私有化,所以有关部门在那时称之为“产业投资”。此种解释或许牵强,但也反映出两个概念的确有很大的相似之处。股权投资基金,是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上市证券,而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股权和实业项目,具体来说可以是某个产业或者某个地区的多家企业乃至一组项目,是一种直接的投资方式。股权投资基金包含一系列投资活动,它既包括为新创立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包括为已经成立的企业的成长提供资助,还包括收购现有的公司。

由于划分的依据不同,使得产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成为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是为了突出直接投资于产业的特征,而股权投资基金则是主要彰显其直接投资企业股权的特征,以区别于间接投资为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般认为,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通常包括投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包括投资扩张期企业的发展基金和参与管理层收购在内的并购基金,投资过渡期企业或者上市前企业的过桥基金等。通过分析两者的内涵可以发现,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所描述的制度大体上相同。

然而,产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一是投资对象存在差异。理论上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可以包括属于产业投资基金名下的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投资基金、并购基金,还可以进行上市后私募投资(IPE),进而取得公司的控股权,控制公司的发展方向。而产业投资基金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的设立特点,在规定的范围内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二是设立目的有所区别。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纯粹是一种资本的自由趋利行为,基金管理人以投资人的资产收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操作。虽然最终有利于相关企业或者产业的发展,但是其根本目的是资产收益最大化。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在投资决策的时候会尽量避免那些投资收益率较低的产业或者企业。而产业投资基金相对而言要适当考虑到我国的相关产业政策,特别是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及各种专业投资基金在运作时,必须接受国家相关政策的制约,从而保证某些基础产业或者特殊行业的资金供给。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仅在其投资对象及功能上有些许差别。然而两个非常相似的概念同时存在和使用,无疑给我们的立法和监管带来了混乱。产业投资基金制度的设立,主要目的是解决各类国家扶持企业和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相比较股权投资基金这个中性概念而言,产业投资基金更能体现制度本身的特征,更适合我国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初衷,因此,这两个概念虽然在理论上可以同时存在,但在具体的制度设立中,应避免同时出现而引起的混淆。

综上所述,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应该是一种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提供资本支持,从事资本经营与监督的集合投融资制度。根据具体的投资阶段及投资领域的特点,产业投资基金又可细分为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投资基金、并购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及其他特殊产业投资基金。另外,国家不能过分干预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营,只能通过财政税收政策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的投向,但国家应加强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另外,国家应该尽快出台《产业投资基金法》,从而将目前所谓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各种股权投资基金一并纳入产业投资基金的调整范围,彻底解决多个概念并存而出现的混乱状态。

参考文献:

[1]南开大学金融系课题组:《试点产业基金呼之欲出》,《金融管理与研究》2007年第3期。

[2]覃家琦、曹渝:《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行机制的现状分析》,《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年第7期。

第9篇

我国存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共同构成完整的商业基金体系。国内私募证券基金主要受到金融产品交易合约、低位买回低位卖出缺位机制、不完全开放资本的影响,以上基金运行手段共同维持证券基金管理与流转。本文主要探讨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比较,通过分析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存在的差异,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身的优点与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

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海外对冲基金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的定义分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筹资对象集中于小群体,专门面向小群体进行半公开性质的融资。小群体指的是那些熟悉私募证券投资流程、具有专业投资经验的群体,这些群体的私募证券投资不受国家投资制度的限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群体较小,不能对社会所有群体开展融资工作,因此产生的利益也较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多种基金种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以公司上市与否作为筹资的标准,而是根据公司的证券数额作为筹资的指标。上市企业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与证券附加产品的投资,都可以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海外对冲基金、海外风险投资基金,共同形成完整的投资基金体系。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海外风险投资基金,都属于非公开筹资的资金发展模式。而他们所筹集到的投资基金,也全部用于非上市企业的投资活动中。在投资基金注入到非上市企业后,私募股权投资人会根据自己的意图展开公司的运作活动。在不断的管理运作中非上市企业的资产会成倍增长,在非上市企业成为上市企业后,私募股权投资人就会从公司撤出自己的投资资金。这种模式的投资一方面能够规避众多的股权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也能够使私募股权投资人获得最大的利益收入。这种投资的投资时间段,产生的效果较好。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注重稳健性投资,与海外对冲基金相比,它的投资策略相对保守、投资产生的利益较小。海外对冲基金主要定义为: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组织三者通过紧密的联合,运用对冲交易方式、高风险投资方式完成的金融基金投资活动。海外对冲基金运用金融杠杆体系作为基金投资的指导体系,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特点。海外对冲基金的投资人具有复杂的身份特征,他们拥有着雄厚的资产和丰富的投资经验。海外对冲基金投资者的流动资金至少要在数百万美元以上,他们的投资活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更高的风险。海外对冲基金作为主要的组织架构基金,他们主要通过设立投资平台吸引基金注册用户来获得收益,也就是通过吸纳高额资金来获得收益。海外对冲基金具有多种不同的投资策略,主要分为:宏观投资策略、市场趋势策略、重大事件变动策略、价值套利策略等。它们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全球政策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自身的投资策略。它们的主要投资对象为流动性强、交易量大的投资产品,这种产品会随着市场的变动产生不同幅度的波动。而海外对冲基金也会制定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大多数海外对冲基金投资机构都设有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运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对投资资金进行监控。国内证券市场相比于国外证券市场而言,缺乏良性的交易机制进行引导。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受基金法律的保护,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不存在多头交易机制;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想要转变为海外对冲基金,还存在着多方面的难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也不存在股票选择权金融工具,所以其真正的融资渠道与融资范围非常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身的缺陷、基金法律的限制,都会阻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二、金融产品交易合约与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的缺失

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抵御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海外对冲基金也属于私募型证券基金,它与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着相同的投资方式与投资产品。但海外对冲基金最明显的特征是,它通过多种投资方式的综合,来降低某一项投资产品所产生的风险。这种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投资方式,能够有效规避市场中的不确定因素。但目前我们所说的海外对冲基金,有一部分采用盈亏相抵的投资方式,另一部分采用其他的投资方式。但各种投资方式间可以进行自由的转换,非对冲投资方式可以转化为对冲投资方式,对冲投资方式也可以转化为非对冲投资方式。多种投资方式的综合运用,能够降低市场、国家政策等非稳定因素造成的风险,却不能降低稳定因素造成的风险。目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大多是稳定因素风险;而欧美发达国家的海外对冲基金所存在的风险,大多为非稳定因素风险。非稳定因素风险在海外对冲基金风险中占有75%的比例,而稳定因素风险只占有其中的25%。我国并未推行债券利率市场化,那些债券公司并不能享受与银行同等的待遇。因此债券利率的波动对我国居民与企业的影响较小,债券融资并不存在较大的收益或亏损状况,因此也不需要采用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方式予以支持。但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债券利率市场化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方式也会逐渐应用在我国的债券投资市场中。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存在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也没有配备相应的多头交易机制。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入金融市场获得利润,不能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产品股指下降的情况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依托其他的交易产品来获得相应的利润,也就不能规避稳定因素所带来的投资风险。而海外对冲基金由于采用多头交易的投资策略,它能够通过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来规避稳定因素所产生的风险。海外对冲基金统计分析表明:上世纪90年代至2000年间,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低于标准普尔股票价格指数,而自从2000年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迅速上涨,成为全球投资基金的主要盈利产品。海外对冲基金分为很多不同的种类,不同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策略、投资喜好,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海外对冲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也有很多的非多头交易投资项目。这些非多头交易投资项目不以规避稳定投资风险,作为主要的投资目的,而以稳健的投资收益作为主要投资目标。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的前提下,它无法利用多头交易投资方式进行金融投资;也不可能通过选择不同的投资策略,来规避存在的稳定投资风险。通过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分析,我们得出:相比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的稳定性,要低于国内普尔股票价格指数的债券利率;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也没有多头交易的对冲支持,所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仍旧高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也就是说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所产生的波动更大。在稳定风险因素到来的时候,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到的影响更大。目前我国颁布新的证券公司债券融资管理办法,针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不存在多头交易对冲工具的情况,进行制度上的开放与改革。自从国家推出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以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够利用多头交易机制、盈亏相抵的对冲方式投资,将自身投资的股票、基金分布在不同的产品上。各种股票、基金的综合投资,能够缓冲单一投资投资所面临的稳定风险,私募证券投资也可以采用适当的投资策略规避稳定的投资风险。但目前针对私募债券投资基金的股指交易合同,还没有得到国家部门的批准,所以募债券投资基金只能通过融资其他债券,进行风险的规避。随着国家政策的逐步落实,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逐步向海外对冲基金方向演变。

三、不健全的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发挥对冲基金的高杠杆效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投资人、投资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私人投资、合伙投资、投资公司投资、钱物交易投资、技术交易投资等多种投资。钱物交易投资和技术投资的投资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多人或者公司。通过双方的合同协定,合伙人可以投入物质资源、技术,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可以用资金来交换其他群体的物质资源与技术资本。合伙投资指的是多种投资人联合出资,以合伙人的形式对公司的发展进行管理的投资方式。投资公司投资指的是企业用投资资金建立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对各种投资人的资本进行协调管理,对最终产生的收益协调分配。随着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的推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够通过都难以通过购买其他的融资产品,来降低自身融资的风险。对于个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投资人要想从银行获得相应的贷款,只能通过财产抵押的方式完成。但商业银行不接受个人财产抵押,只接受国有债券抵押的贷款。合伙投资、投资公司投资的融资,银行只接受虚拟产品的抵押贷款,比如:合伙投资人、投资公司投资人可以将公司所持有的期货、股票、股权抵押给银行,也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来获得相应的贷款。但目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资人,大多都有足够的期货、股票、股权来支付给银行,他们从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为高风险融资。因此我们得出:个人、合伙投资人、投资公司投资人很难从银行手中获得想要的贷款投资,也不可能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对冲投资活动。所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可能模仿海外对冲基金的投资模式,从杠杆投资效应中获得巨额利润。

四、资本项目的不完全开放使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涉足国际金融市场

由于我国内部资本市场并不是全部对外开放,因此国内资本投资人要想从境内获得资金,进行海外投资是非常困难的。而国内只有中外合资投资公司,具有海外资本投资资格。如今国内的海外资本投资,主要还是以银行部门、各种理财基金部门为主。若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取得国内基金准入资格,也不能进入海外资本投资市场进行投资活动。与此同时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投资是完全开放的,他们能够将开放的资本项目投入国际市场,国际市场也会回报给他们同样丰厚的经济利益。通过统计国际多头交易投资基金的种类,我们得出:全球宏观型多头交易投资基金、发展中国家多头交易投资基金规模,占全球多头交易投资基金的的30%以上;还有其他金额较小的多头交易投资基金充斥其中,一起构成海外资本投资的整体。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用于国内的金融投资活动,而且在金融市场发生不稳定波动的过程中,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风险规避。同时他们的投资活动不受到国家基金法律的保护,法律的不稳定变动甚至会使他们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得出:我国内部市场的不完全开放制度,严重制约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海外扩张活动。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各种阻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因素也会发生改变。总而言之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环境正在逐渐好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在向海外对冲基金方向转变。

五、结束语

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于海外对冲基金,存在着很多本身的缺点。投资活动相对保守、私募筹资的人数少、筹资的范围小,是制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内部因素。但与此同时国家的证券市场准入机制、证券投资的不完全开放制度,也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海外投资道路困难重重。因此我国基金投资制度的改革,是保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远发展的主要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