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8 16:54:29
导语:在电子法律法规汇编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论文关健词:次债危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论文摘要:以2007年美国次债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的启示为视角,通过对我国现行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受此次危机的冲击所显现出来的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应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扩大银行业监管的区域合作范围,建立和健全银行监管协调机构及信息共享制度等对策。以此促进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荤始于2007年的美国次债危机,它已经演化为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2008年以来,受次债危机的影响,美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已经陆续关闭了19家银行。与此同时,我国主要柏刊银国次级按揭债券的投资出现亏损,根据我国相关银行的公开信息表明:中国银行为89.65亿美元、中国工商银行为12.29亿美元尸l比外,近年来我国的房价呈猛涨势头,特别是在冲拐吐大城市银行业的不良贷款已经超过万嘴乙元人民币。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体系、现状和缺陷进行梳理和整合,以此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完善,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1我国现行的银刊监管法律制度
银行监管,其本质是尸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是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深人了解我国现行的翁折了监管法律制度,这里从立法层次上阐述了现行规范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现状。
1.1银行业监管法律。银行业监管法律在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效力最高。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最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另外,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还有《票据法》以及《物权法》等;其他的,如与金融犯罪相关的有《刑法》。
1.2银行业监管玫法规。银行业监管行政法规主要是规范不同性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开展的某些业务,例如:储蓄、票据、现金和外汇。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监管行政法规主要有:妙卜汇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
1.3银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银行业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均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二者主要是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业务的方方面面,例如:电子银行二、金融市场工具、信息披露等等。此外,各个地方的地方法规、行业自律性规范以及相关国际规则中有关银行业监管的内容也是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共同构建起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2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2.1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不合理。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中,行政规章所占比例过大,法律层次和效率低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中相互之间都存在着诸多不协调和不合理的地方;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的很多银行监管规章过于局限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上,而没有从提高监管质量的角度出发,实现效率监管,的卫给。
2.2立法上存在空白。债监管法律制度由于受立法滞后性的影响,加之当前金融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客观上就出现了立法的空白,即金融立法的真空带。我国银行立创监管法律制度中,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管理力、法不够完善以及金融机构市场的准人制度存在缺陷等。
2.3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市场退出机制的价值理念在于当银行发生完’时,为了防止银行倒闭,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利益。从总体上看,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除了幻街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管法冲卜,我国没有专门关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并且上述两法的规定均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从细节上看,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依据右荀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管法》,规定问题银行的市场退出力式有接管、机构重组、被撤销以及破产,而对予孟行良好的金融机构的主动退市行为则无任何法律规定。
2.4银行业监管的区域合作机制不健全。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中关于区域合作的相关机制是我国与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通过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实施的(到2008年底,银监会与39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43个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或监管合作协议)。口可一旦出现危机,这些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合作”却不尽人意。
2.5银行业监管协调效率低、信息不畅,法律约束力不强。各金融监管部门往往会从各自立场出发制定有关监管规则并推动其执行,而对其他产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全局的利益考虑则不全面。信息共享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信息交换、沟通协调渠道不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刘策
3.1完善银行业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高铡于业抵御金翩双险能力。首先,要在系统审核的基础上清理现行的监管法律、法规及规章,整合一部权威性的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汇编;其次,在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立、改、废上要注重相关法律制度内部之间的协调性,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最后,要将符合条件的银行业监管政策进行法律化,要确保监管的适时性和稳定性。
3.2引人银行监管法律的判例法制度,弥补银行监管立法的滞后性。由于制定法在银行业监管领域存在着局限胜,此时引入判例法制度是很有必要的。这不仅有助于弥补银行监管立法的空白和不明确之处;也有助于在银行监管中执行统一标准,维护银行监管之公正,从而加强银行监管的即时性。,
3.3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坦出的法律机制,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手段依然是行政性关闭撤销。按照《巴塞尔杨L原则》的要求,应尽快制定一套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因为《商业银行法》和《银监法》中都有了关于“接管”的规定,因此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以规定加以完善和细化使其月拜犷可操作性。
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建立健全市区市政务公开信息网络体系。在完善和充实“中国•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政府信息的同时,还专门开通了市区市政务公开信息网(),设有“政策法规”、“机构设置”、“申请公开”、“政务公开监督”、“工作动态”、“阳光收费”、“政务公开信箱”、“公开目录”共8个栏目,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包括“领导分工”、“工作报告”、“政府文件”、“发展报告”、“财政报告”、“统计公报”、“人事任免”、“应急管理”、“政府实事”、“市级规划”、“政府采购”、“政府督查”、“政府法制”、“重点项目”共14个子栏目。市政府各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市各单位也利用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平台,对部门的信息进行了及时的公开,初步形成目录规范、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覆盖面广、易于监测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体系。截至年3月3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公开信息网站共公开信息15064条,其中政府门户网站主站信息10865条,在主站中: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相关规定及目录73条,政务要闻2708条,政府会议58条,县区动态1782条,部门动态1444条,政务大事36条,文件719条,政策解读219条,领导分工及活动156条,工作报告33条,发展报告及规划52条,财政报告24条,统计数据21条,人事管理352条,应急管理78条,政府实事30条,政府采购374条,政府督查9条,政府法制133条,重点项目202条,电子政务509条,办事指南548条,表格下载374条,通知公告278条,工作25条,行风政风热线20条,热点专题162条,百件实事网上办194条,绿色通道231条。通过政务公开信息网站信息的单位有61家,信息4199条。
据统计,“中国•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全年访问量近300万人次。
(二)建立信息查阅场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条例》要求,已经在馆内(办事大厅内)辟出专门区域,添置查阅、复印等设备,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方便公众查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现行文件阅览中心)成立以来已收集各类文件、资料2372份,内容涉及人事、劳动保障、房屋拆迁、房产管理、城市建设、农业农村政策、科技、文化、教育、税收等多个领域。配备了饮水机、办公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查阅者采用手工查阅、计算机查询等检索服务手段,可凭身份证、退休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免费查阅所需的“红头文件”、政府信息等资料。对公开发行的法律法规汇编、公报、政报、志书、年鉴、期刊、都市文学、人物传记等资料,实行免费借阅。查阅者可进行文件资料咨询、阅览、摘录、复制,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查询利用。四个县(区)都设立了现形文件阅览中心,并配备相关设施。市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我市的行政许可服务综合平台,承担着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方便群众办事,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职责。配备了电子触摸屏、LED电子显示屏、办公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方便申请人咨询和查阅行政许可事项;中心成立以来,已组织49个市级政务服务分中心、窗口清理行政许可事项359项,参照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78项。并制作了《市区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建成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库,入库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共计449个。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库、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及流程图已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触摸屏上全文公布,公众可自行查阅和免费下载。在全市的4个县(区)中,3个县(区)已经设立了政务服务中心,落实了办公场所,配备了工作人员,开展了有关工作。
到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278人(年5月1日至12月底),其中:现行文件阅览中心查阅政府信息129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查阅政府信息149人。
(三)完善传统公开方式。市政府主要工作部门及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部设立了信息公开栏,建立了49个政务(公共服务)服务窗口,部分单位还设置了触摸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了解政府信息情况;完善新闻会制度,年全年召开2次新闻会,公开信息32条;年全年编发《政府公报》12期,公开信息430条;同时我市还创新《政府公报》的发行方式,扩大发放范围,把《政府公报》放置到邮政报刊亭、宾馆、图书馆等处,向社会免费赠阅;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建立了政府公报专题网页,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丰富和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格式文本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年度,我市未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任何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主要原因是:
(一)我市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广、数量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需求多数能够通过查阅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获取。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条例》赋予的信息查阅权知之甚少或心存疑虑,不愿意以提交查阅申请的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三)少数公民维护自身合法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意识比较淡薄,即使在生产、生活、工作中确需查阅政府信息,也不敢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资料。
四、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公开收取的费用情况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市人民政府未发现所属行政机关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形和相关举报。年度,我市未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任何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因而未收取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任何费用。
五、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年度,我市未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任何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因而没有因不服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出申诉的案例。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工作要点
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程了解不够透彻,有关政府信息管理部门对该项工作理解也不到位,目前还没有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二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深化。如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文件资料收集不够齐全、服务方式比较单一等。三是政府信息公开基础性工作亟待加强。年,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突出抓好四个工作要点:
(一)深化公开内容。以社会关注度高、公共利益大的政府信息作为突破口,推进制定不同领域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内容细则;推行重大决定草案公开工作。
(二)规范工作流程。进一步梳理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定期维护,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公众能够方便查询。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有幸被委派至**市工商局**区分局参加为期20天的工作学习(7月3日至7月23日
),感触很深。在基层工商所跟班作业中,亲眼目睹、亲身体验了该局在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中,在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指导下,构筑起以重要商品电子备案监管查询系统为主线和亮点的综合业务软件操作系统,涵盖了工商部门日常监管中诸如收缴分离(银行缴费)、清理无照(行政预警)、案件查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及上传下达业务工作等,达到了较精确管理统计数据,降低了行政成本,提升了执法效能。同时,在与该局同仁交流中,让我收获了有益的管理理念,领略了扎实的工作作风,感受到浓厚的学习氛围和集思广益、博采众长的科学学风。该局以营造信息化手段为平台,打造一支“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法制型”新型工商队伍由此可见一般。
一、构建重要商品电子备案监管查询系统,促进职能到位。
1、指导思想。如何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流通领域?工商部门执行的法律较为繁杂,部分职能与其他行政执法主体相互交叉,从阜阳假奶粉案到近期“齐二药”假药案,都有工商部门干部因监管不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何充分履行监管职责,避免成为“高危”行业,成为摆在工商部门新的课题。“你不为,无所作为;你作为,事在人为。”**区分局敏锐地察觉到:靠过去一成不变的传统工作模式去监管大市场、大流通已经跟不上形式的发展和要求,只有依托信息化科技手段才能解决目前面临的难题。该局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机制与技术有机结合,想方设法节约开发成本,创新监管方式,适时选择《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下简称《工作规范》)为锲入点,不断深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名称含义。“备案”是针对“经营者”的,是食品经营者自律行为,《工作规范》中明确指出食品经营者7项自律制度;“查询”是针对消费者的,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从而能够做到“明明白白”消费,“监管”是针对执法部门的,《工作规范》中规定了“六查六看”的市场巡查职责。该系统充分发挥了“执法部门监管”、“经营者自律”、“消费者参与”三位一体的综合管理模式。该系统实施运用使社会和群众满意度提高了,在前不久全省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中,**名列第一,电子备案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功不可没。
管精确度。雀巢可谓经过了qs认证,但还是出现问题,如果要追究的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岂不是要负责?
5、前景和效益。该局准备在现有信息化水平上,通过技术手段提高食品经营者备案数据精确性,巡查人员负责对尚未实行电子备案、仍停留在手工书式备案以及偏远的经营者加强巡查力度,用特制扫描枪将其上架食品进行信息采集,发现未备案食品要求立即下柜,用技术手段逐步淘汰手工书式备案;进一步构建、完善数据库,将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以及经过质量认证食品相关信息全部采集,录入数据库,使基层工商所人员在日常巡查中,用扫描枪扫描相关食品,第一时间就可获知是不是冒用认证标志食品,增加了案源。该局运用的这套软件系统,还可以带来广阔的市场效益:如广告收益和查询效益。
**区工商分局电子备案系统的成功运用,解决了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在数量上严重失衡的矛盾,使巡查人员从低效、重复劳动中解脱出来。在此基础上,该局又提出食品安全工作“五进”工程,即进商场超市、进农贸市场、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各项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
二、这次受市局指派到**区工商分局工作学习,因没带指定的课题,还想多谈一些自己的所见所闻。
共有19个乡镇,总人口118.3万人,县总面积2054平方公里。管辖省道161公里,重要县道119.781公里,乡道和村道1533公里。二级公路四条共208公里,三级公路213公里,四级公路1661公里。县共成立5个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担负着维护全县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纠正和奖励交通违法行为、处置交通事故、堵截逃犯、预防和先期处置发生在公路上的违法犯罪活动等任务,为保证全县路畅民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大队以“三基”工程建设为契机,大力加强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的正规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中队正规化建设的进程,现将调研情况演讲如下:
一、近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
一搞好警力配置。
为从源头上提高公路巡逻民警中队人员的素质,近年来。大队积极争取局党委支持,坚持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双向选择,从全局范围内选拔了一批年富力强、素质较高的骨干力量调整空虚到公路中队,切实增强一线力量,坚决把一批不适合、不胜任交警岗位的民警调整进去。大队将从县局选调的24名正式民警以及16名部队退伍人员全部分配到公路中队,将路面原有的合同制民警全部抽回到城区中队。同时对交警大队的非警人员队伍进行教育培训、严格考核,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对有明显违纪违规行为或群众反应强烈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对属交警大队自聘的和原来因违纪违规被研究解雇未落实的坚决予以解雇。通过调整,使交警大队正式民警由原来的45名增加到现在65名,非警人员由原来的99人精简到现在75人,全面优化了队伍结构。
二强化职能。
大队没有一个中队有营房队址,以前。中队的规范化建设严重滞后,为此,大队积极争取省交警总队、市交警支队和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300余万元于底同时建成大路、尹集、黄湾三个规范化的公路巡逻交警中队营房,对界沟交警中队办公楼也进行了改造。各公路中队设置了办公室、值班室、档案室、设备控制室等,新建了食堂、菜地、娱乐室、浴室、图书室等“五小”工程;中队值班室配备了供驾驶人查询用的计算机,并放置了供群众使用的桌椅、纸笔和茶水;大队在中队门前统一设置了标识牌,并安装了夜间警灯,队址公路两侧双向300米设置了标志牌,注明了队名、方位及报警电话,统一外观标识,方便了服务群众;同时加大了对中队执勤执法装备的科技投入,为每名执勤民警中都配备了一部数码相机、录音笔和一台计算机、打印机,计算机全部接入公安网。为中队开通了外线与内线电话,建立了大队与中队的无线通讯基地台,为每台执勤车辆全部装上车载台,为每名执勤民警全部配备了手持对讲机,截止目前,大队现有执勤车辆30台,对讲机42部,无线车载台26台,录音笔28支,数码相机27部,摄像机19部,酒精测试仪6部,雷达测速仪2部,单警装备65套,防弹背心8件,阻车器4个,破胎拦截器2部,电脑72台,硬件全部超标准达到要求,切实增强了公路中队科技应用水平,提高了战斗力。
三强化基础“软件”推进中队正规化建设
大队将各项规范细化分解到岗责中,依照公安部“一所一队一岗位”正规化建设规范。落实到行动中,每月检查通报一次,切实强化中队的软件”建设。一是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借助全省交警信息平台系统,大队要求全体民警全部要会使用公安信息网,尤其是中队长以上的干部要在熟练使用公安信息网的前提下,掌握本辖区的基本情况,交通流量、道路状况、事故多发路段等基础数据,要利用信息平台建立文字台帐和图表等基础数据库,将这些内容全部录入中队网络系统中,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进行科学的分析,明确辖区内的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车辆、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以“警力跟着车流走,警力跟着隐患走”车流变勤务模式变,气候路况变勤务预案变”原则,制定相应的勤务工作方案,切实提高交通勤务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二是建立中队正规化建设台帐。对照公安部《交警中队正规化建设规范》大队列出交警中队所需建立的各类纸质台帐和电子台帐,并将各类台帐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和建立要求制作成文下发各中队。具体包括每日勤务讲评、每周勤务例会、每周辖区交通平安形势分析、每周政治业务学习、每月民警思想状况分析等各类制度和《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日志》公路接警案件移送书》值班记录簿》接处警登记簿》案件移交登记簿》中队队务会记录簿》民警个人执勤执法档案》等各类登记簿册。大队每月对中队正规化建设台帐进行一次督查,督促完善。目前,各中队均按要求建立了规范的台帐,为中队正规化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强化日常管理。
及时调整勤务制度,一是各公路中队结合辖区交通事故状况。维护公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大队实行每月例会制度,由事故中
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队把每月事故情况详细通报给各公路中队。共同分析影响交通秩序的主要因素和管理工作中存在单薄环节,积极堵塞管理漏洞,及时调整工作部署。二是大力开展交通秩序集中整治,以来相继开展了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严重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报废车和未定期检验机动车专项整治”百日会战”和“决战70天集中整治活动”客车超员专项整治”奥运交通平安攻坚战”集中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等各类专项整治活动,坚持标本兼治,有效扭转了交通事故频发的严峻态势。三是大力开展“五进”宣传活动,建立交通平安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苦练基本功。
大专以上文化55人,大队现有民警65人。平均年龄41岁。近年来,通过狠抓民警工作、学习、生活素质的养成教育,实现了向素质要警力、向纪律要战斗力、向工作要群众满意率的目标。
一是严格执行《内务条令》内务管理正规化。交警中队的正规化建设。为各中队统一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中队院内醒目位置设立了警务公开栏和交通平安宣传栏,公开民警的照片、姓名、警号、岗位职责等内容;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奖励规范、办事顺序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政治业务学习、内务条令学习、警示教育、岗位练兵、绩效考核等制度和台帐。内务管理军事化,中队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二是加强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大队把素质养成教育当成重要内容来抓。执勤训练后有讲评,开会、学习、执勤、训练、内务卫生全部形成制度化。开始,为提高中队民警的业务能力,大队开展法律法规一口清活动,组织民警强化基本知识、技能训练和实战身手训练,大队还编印了交警常用法律法规汇编》中队民警每人一本,自开展“一口清”培训活动以来,中队的执法质量明显提高,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二、当前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建设存在主要问题
县公路巡逻民警中队队伍建设形势不容乐观,从当前情况看。队伍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合理布局。公路中队一般东、中部地区按1个中队管辖2至4个乡镇的规范设置。大队现有公路中队5个,一是机构设置不能满足现有交通管理任务的需要。根据公安部《交警队正规化建设规范》第三条规定:交警队的设置应当依照行政区划、道路里程、交通流量、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交通、治安管理任务进行科学规划。需管辖全县19个乡镇,其中界沟中队和晏路中队管辖三个乡镇,尹集中队管辖6个乡镇,大路中队管辖甚至达到7个乡镇,远远超出公安部设置的规范,管理难免存在死角和盲点,导致局部县乡道路失管失控。
各位领导:
5年来,我局人事教育工作在县政府和市局人教科的领导下,通过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增强了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调动和发挥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力地促进和保证了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
我局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的意见》、《××县劳动保障系统教育培训学员量化考核办法》和《教育培训工作评估办法》,建立健全了学习制度、人员素质测评办法。形成了有利于培养和教育劳动保障干部的工作机制。
在培训内容上。一是采取思想作风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结合的原则,抓好政治理论培训。二是以法律基础、公共行政、公共政策等作为基础内容,抓好法制培训。选派干部参加了县委组织部和市劳动保障局组织的培训,组织135名同志参加了《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学习及考试,同时组队参加了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组织的《公务员法》知识竞赛、《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并分别获二等奖和三等奖。三是抓好更新知识培训。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现代管理技能等知识的更新。四是加强业务技能培训。相继组织了信息系统管理员软件培训、计算机基本操作知识培训、劳动保障系统软件应用操作培训。举办了5期劳动保障政策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等。
在培训方式上,通过实施岗位培训、举办学习班、举办专题讲座、开展主题教育、组织集中研讨与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开展富有成效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并积极引导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化培训。另外,我局班子成员每年开两次民主生活会,局机关干部和二级机构负责人每周一举行的例会,也是重要的培训方式。
五年来,我局政治理论培训3000人次;新技能培训3000人次;业务知识培训2600人次,其中一般公务员600人次,专业技术人员2000人次。
二、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教育培训内容体系
我局把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教育的要求,落实到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和教材中去,不断丰富和完善以政治理论学习、法制培训、业务知识培训和新技能训练为基本框架的干部职工能力素质培训内容体系,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适时更新培训内容。我局把全国干部学习读本、专业知识读本等统编教材作为干部学习培训的基本教材,同时编写了具有××县劳动保障工作特色的培训教材以及其它适合不同教育培训对象特点的教材,努力体现教育培训内容和教材的时代性和针对性。
(二)、构建优质规范的教育培训方法体系
正确把握干部教育培训教学方式的多元化发展趋势,积极探索现代培训方法,根据不同层次和类别干部的特点,选择相应教育培训方法,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现场教学等教学方法,增强培训的感染力和实效性。
(三)、构建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体系
我局建立和完善了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强化了干部教育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推行干部职工学习培训学分制考评管理,对干部职工参加上级业务部门学习、组织和人事部门培训、在线学习和学历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定量考核和管理,把参加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干部职工的重要内容。干部职工年底考评时,把本人参加学习培训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能力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职工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构建富有成效的教育培训保障体系
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首先任命本部门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为教师,任命的教师经常参加上级业务部门培训进修,开阔视野,提高知识水平和授课水平。5年来,我局共任命教师15名;其次,聘请高校学者、上级业务部门专家、领导干部、作为兼职客座教授。再次,依托网络,进行网上学习,有效利用现有培训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在学习资料编写、收集方面,首先把全国干部学习读本、专业知识读本等统编教材作为基本教材。如《公共基础知识》、《河南省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中国劳动保障报》及社会保障杂志等。其次,编写具有劳动保障工作特色的培训教材。我局相继编写了《劳动保障干部知识读本》、各年度《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汇编》等十几种学习材料。第三,网上收集适合不同教育培训对象特点的教材。
在培训经费保障方面,我局保证干部教育培训的基本经费,努力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条件。同时,加强对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思路
第一,培训条件有限。缺少较为稳健的可行的长远规划和必要的办学设备,不能全方位采取电化教育、计算机等多媒体手段开展教学;另外,没有教师编制、业务尖子常常工作繁忙,有时不能保证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资金来源的限制,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从总体看还没有摆脱普通教育的教学模式,难以适应受训干部在专业位置、培训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特殊需要。解决思路是想方设法落实培训经费,更新培训设施,搞好教育培训基础性建设。选择成本低、见效快的培训项目,纳入培训计划。
第二,部分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局属单位抓干部教育培训的主动性没有真正调动起来。一些干部思想观念陈旧落后,安于现状,缺乏学习的自觉性。解决思路是把观念创新放在首位。一是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自觉树立“终身教育”的新观念,把教育培训作为终生学习的“加油站”,切实从思想上解决“学什么,怎么学”的问题,增强学习的紧迫性、主动性。
四、机构建设方面情况
理顺劳动保障职能方面,我局按照“转变职能、履顺关系、强化服务、精干高效”的总体要求,对局机关各股室及二级机构的职能都逐条逐项进行了核对。明确了各股室、二级机构的责任和职权,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形成了责权利相统一的工作模式。建立和完善了符合××县情、与××县经济发展相配套的劳动保障工作制度,提高了工作效能。
加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方面,我县建立与健全了七个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成立了××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明确了职能,落实了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了上下联通的信息网络,在当前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任务比较紧迫的情况下,切实发挥了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功能。
改善人员结构方面,我局通过培训和鼓励自学的方式优化了我局人员的文凭结构,据2006年初统计,我局123名干部职工中,本科以上学历25人,大专学历73人。大专以上学历占全部人员的80%。我局干部职工年龄结构也有所改善。2006年初,我局35岁以下人员74人、36—45岁人员28人、46岁以上人员21人,45岁以下人员占全部人员的83%。
加强信息化建设方面,我局加强信息化建设的领导,进行资源整合。购置了20台电脑,并配备了信息管理软件,各单位电脑全部连入了互联网,形成了以局微机室为中心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了信息管理员的培训,5年来培训信息管理员17名,加大了信息管理的力度。
五、下一步的打算
下一步,我局要协调信息化建设资金,筹建××县劳动保障信息网,并着手劳动保障所的信息化网络建设,对信息管理员也要加大力度培训。
在年轻干部培养方面,要坚持把年轻干部放到有利于其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工作岗位进行培养锻炼,并有意识地让年轻干部在现职岗位上多承担一些急难险重任务,通过早压担子、多压担子、压重担子,帮助他们在工作中扬长补短,加快成长。
关键词: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7-0111-04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银监会2006年初颁布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行政许可方面的监管法规,为银行监管部门实施高管人员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法规依据;使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但是,比较国际上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的先进做法,目前我们对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和履职监管方面还不尽完善,监管有效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一、国际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方面的经验
在美国,注册新银行机构时推荐拟任高管人员必须考虑其银行从业经验、其他商务经历及财务来源状况等方面;同时,为人正直、诚信和有责任感等良好品行是非常重要的条件。金融监管当局对拟任人进行背景调查的工作相当细致,包括过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以及是否具备稳健经营银行的经历或经验。
在新加坡,银行高管人员的产生须经过两名社会名望很高的业内知名人士的推荐,还须经过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同意。高管人员的稽核工作由审计部门完成,审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具备很高的独立性。董事会内部通常还设立一个提名委员会,负责讨论和确定银行主要管理人员的提名及相关事宜。高管人员在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上任。
在香港地区,香港金管局对银行董事、高管人员除在学历、从业经验等方面严格审查外,还非常重视对其道德操守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包括是否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公开谴责等。如果存在不良记录,金管局一般不会同意其担任高管人员。
二、我国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对比国际上的做法,我国在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与新的监管理念和要求不适应之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有效性。
(一)高管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银监会虽然已在监管部门推广应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但从使用情况看,系统采集的高管信息仅限于金融机构申报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时的高管基本信息,日常监管中发现高管人员以及银行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无法及时采集导入系统中;同时,由于该系统用户权限的限制,不同用户通过该系统所能掌握的高管人员信息是有限的。从商业银行角度看,由于银行间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未建立,金融机构对有不良记录的高管人员的约束未形成合力,一些有“污点”的高管人员在商业银行未做出准确结论前离职,而另一些银行未经严格审查就聘任其为高管并向监管部门申报。因此,在任职资格监管环节上容易出现盲点,给有不良记录的人提供逃避处罚的机会。
(二)任职资格审核缺乏统一、量化的标准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颁布对高管任职资格所应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等方面“硬条件”制定了明确的标准,但对品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软条件”未制定可执行、可量化的标准,给监管部门较大自由裁量权,审核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目前,各地监管部门进行高管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考核采取不同的方式,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尺度均由各地监管部门自行选择,对于考核方式是否科学、考核内容是否合适、考核标准是否合理、考察结果是否准确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不同银监局、银监局不同监管处室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软条件”的准入标准把握都不一致,有的监管机构对拟任高管采取考试形式核准,有的采取监管谈话形式核准,有些则通过考试、谈话综合方式核准,有的甚至只要“硬条件”具备即可通过审核。高管准入标准把握各异,难以保证客观反映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真实水平,难以保证准人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审核的主动性、全面性存在不足
现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监管,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监管部门再开展资格审查的“坐门等客”的做法。审查人员在现有制度条件下难以对拟任高管人员品行等方面“软条件”有充分的了解,对其真实的情况知之甚少。同时,商业银行常常以工作需要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为由,要求监管部门加快审核的节奏,甚至以临时负责人的形式让高管人员提前到岗,实际履行高管职责后才向监管部门申报任职资格审核。这种倒逼做法实际上使监管部门在任职资格监管上处于被动位置。
在任职资格审核中,监管部门重视自身考核了解的情况,审点大多停留在对从业年限、学历、申报材料要件齐全等面上“硬条件”合规性审查,而对拟任职的高管人员“软条件”等了解不充分、不全面,难以避免那些硬条件完全具备的庸才或存在道德风险的人混入高管队伍。
(四)金融机构申报材料的客观性需改进
多数商业银行出于让拟任高管人员尽快、顺利地通过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以便开展工作等方面考虑,向监管部门申报拟任人的综合鉴定材料中对拟任人的评价通常是多肯定工作成绩,对存在的不足之处反映较少甚至未提及,无法客观、全面地评价拟任人的品行、能力、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不足。同时,商业银行在离任审计独立性方面尚不充分,离任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受此影响。主要原因:一方面,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而审计部门虽然在机构形式上基本做到独立设置,但难以真正做到独立履职。一些机构对离任审计主观认识不到位,对高管人员任期的经营情况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离任审计程序化、走过场。另一方面,各银行对拟任高管人员的人事安排在先,离任审计在后,审计报告通常只起到对人事安排的辅助说明作用。客观性不足的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报告作为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管部门的判断不准确。
(五)高管人员履职监管的有效性薄弱、退出机制尚不健全
当前,银行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日常监管主要停留在高管人员市场准入工作方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不足,退出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和量化标准;对金融机构违规问题处理上,普遍存在处罚机构的多,处罚高管人员的少;经济处罚的多,取消任职资格的少。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监管
的有效性不足,退出机制不健全,高管人员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无法起到警示作用。
三、加强高管人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措施
针对高管任职资格监管存在的问题,福建银监局经过不断探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做到高管市场准入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一)建立“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为任职资格审核提供查询平台
为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诚信、合规意识,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的监管,科学有效地实施案件专项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查询银行业从业人员诚信记录提供信息查询平台,福建银监局2007年基于银监会内网信息平台开发了“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系统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设置不同的用户权限,银监局监管处室和银监分局的用户均可通过内网以各自的用户身份访问不良信息登记系统,在各自用户权限范围内进行数据导入、手工录入、信息查询、信息修改等操作。监管部门在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可及时收集并导入系统;同时,监管部门按季向被监管机构收集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统计报表并导入系统。系统采集的每条信息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任职机构、职务、不良信息类型(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处罚或处分简要原因、不良信息具体内容、撤销或变更情况等要素。
系统正式推广应用以来,已采集福建省银行业从业人员各类不良信息记录近500条,为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提供了重要手段。通过系统全省联网查询,信息共享,基本上解决了当前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变动频繁、异地交流力度加大情况下,高管人员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避免个别高管人员在当地违规,再异地任职及“带病”任职等情况。
(二)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促进考核公平、公正
为了全面、规范审核拟任高管人员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公平、公正地实施对拟任人“软条件”的考核,福建银监局从2006年开始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考试范围统一确定为与银行业相关的法律、银监会颁布的法规指引以及作为银行业高管人员应知应会的金融业务知识,重点考察拟任高管人员掌握金融法规、业务理论知识的情况,并向商业银行公开。通过细分题型,组成相对独立的主观题库和客观题库,在考前由分管局领导随机指定主观题和客观题各一份,组成一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卷”,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对考试不合格者,采取补考、建议金融机构调整拟任人等方式,促进拟任高管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个别拟任人虽然通过考试尚不能全面考核评价其真实的从业经验和能力,约见其进行任前监管谈话,并访谈相关部门,摸清情况,努力做到真实反映拟任高管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水平。
(三)注重监管工作联动,加强依法、合规监管
为掌握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主动性和全面性,在对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地进行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起到促进作用。
同时,建立福建银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工作流程,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注重加强与非现场监管处室、现场检查处室以及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对于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发生案件的金融机构,暂停受理其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申请,待落实整改、实施问责后再做受理。所有高管任职资格审核事项,负责高管市场准入的处室均要向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征求监管评价意见;拟任人曾在多个金融机构或岗位任职的,向其最近一次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对于最近一次任职时间在一年内的,还要向再前一职位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通过征求监管部门的监管评价意见,多渠道了解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规所规定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
(四)加强问责制,提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材料的客观、真实,福建银监局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核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形,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强调综合鉴定、审计报告等材料必须根据拟任人实际从业表现、业务经历做出明确的、实事求是的描述和结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审计独立性,促使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申报材料存在疑问,采取质询申请人、约见拟任人谈话、要求拟任人或曾任职机构做出书面解释、重新申报客观真实材料等方式,把好材料真实性关口。
(五)加强对高管人员培训工作,加大履职监管力度
为了提高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福建银监局从2007年开始定期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紧密联系经济、金融形势和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涉及金融法律法规、银行监管理论、业务风险管理、财富管理、业务创新等多方面。每期高管培训班都精心挑选商业银行的业务专家和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对高管人员授课,并结合福建银监局举办的“金融创新大讲堂”进行,让高管人员有机会聆听来自经济金融界的专家、学者的精彩交流,开阔视野。目前,共已举办16期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培训班,对福建省辖内2077名高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有效地提高辖内银行业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技能;同时,也增进了同业间的经验交流与沟通协作。
四、相关建议
(一)改进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进一步完善银监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功能,增加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模块和高管履职监管评价等日常监管信息,避免不宜担任银行业高管的人员走上高管岗位。在条件成熟时,可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业间共享的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系统,形成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解决跨部门的高管信息不对称、沟通共享不充分的问题,从而有效提高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效率。
(二)试行公示制度,规范任职资格监管
完善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法规可确保对高管人员日常性、持续性监管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维护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于现有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无法完全适应现实工作,银监会应尽快出台新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任职资格审核操作细则,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范围、任职条件、日常管理、资格终止等监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对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标准应更具体化,将审核重点从静态监管转向静态与动态监管相结合,即除审核其“硬条件”外还需深入调查了解拟任人的品行、业务经历、管理经验、对将从事工作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并对这些审核内容有明确的
工作要求。
实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公示制度,把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准入审核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在审查之初,针对拟任人所在机构设立举报箱、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让群众能够及时反映拟任人存在的问题,借助群众的监督帮助监管部门把好准入关。
(三)建立统一题库,确保审核公平、公正
实践证明,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各银行业高管人员学法自觉性,能相对公平地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审核。建议银监会建立任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做到“凡任必考”;同时,依靠各级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力量,征集试题,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考试题库和考试大纲,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各级监管部门在进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时,通过网络随机抽取试卷进行考试,确保审核的公平、公正,有效避免考试走过场现象,规范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管理。
建立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将高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作为常规性、持续性工作来抓。凡具备从业经验,符合学历、从业年限等基本条件的高管后备人选,商业银行可有计划地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审。经审核通过的人选纳入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以备商业银行根据工作需要从人才库中筛选符合条件的拟任人进行申报。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纳入人才库的拟任人进行持续跟踪考察,以达到主动监管、提早介入的目的。
(四)完善履职监管,督促高管勤勉尽职
银监会应建立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制,统一制定对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办法,按期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情况考核。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可灵活运用各种考核手段,突出考核重点,把防范风险、案件治理、不良资产下降、经营成果真实性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高管人员的工作业绩、经营绩效、是非功过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与实事求是的结论。对于在履职评价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高管人员,监管部门可区别情况对其采取考试、告诫、建议调整岗位、取消任职资格等形式,促进高管人员注重日常履职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建立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为规范准则,按照准则要求对高管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严格的教育、培训和约束;督促高管人员诚信守法,勤勉尽职,稳健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重点加强三个方面培训:一是政策法规培训。通过组织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学习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和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自觉性。二是经营管理能力培训。通过组织参观学习、经验交流、专项培训等形式进行经营管理能力培训。三是风险防范能力培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各类金融风险的类型和成因,举一反三,使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能够清楚每项业务的风险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管法规汇编[z],法律出版社,2008,
[2]白钦先,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是在特定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所设定的禁止内容的解除,允许其从事某项特殊的活动,使其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例如:为了保证公共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国家通过考试等方式给符合一定技术的人发给驾驶证,赋予其驾驶汽车的权利。
2、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许可相对人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为的行为,作为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获得对此种禁止的解除,就必须具备相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向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许可申请书,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通过申请书向行政机关提出自己的许可请求,并说明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并确定其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后,才能授予许可。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赋予政行相对人的这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此种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形式要件,这种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许可证、执照,具体名称包括准运证、通行证、批准书、资质证书等等。
4、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许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础上的解禁行为。如行政机关发放营业执照,是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但同时也是禁止其他人随意从事经营活动,其他人非经行政机关允许,如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即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三)行政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它是影响行政效率和申请人的一个重要因素;也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得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的批准或不批准,关系到相对人能否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能否从事某种活动。从程序上对行政许可进行规范,是保证行政许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条件。现《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实施,对行政许可程序做了程序规定,行政许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及期限的规定;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相关条件等。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除提交申请书以外,法律、法规通常还规定应同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如申请从事食品服务的营业执照,必须同时提交卫生许可证和个人身体健康证。在申请某些附条件许可,即取得某一许可必须以拥有另一许可证为前提时,除提交上述有关文件、材料外,还必须提交作为取得相应许可前提的许可证(前置审批)。如动植物及产品入境时,在向海关申请前必须获得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许可,否则海关对此申请不予接受。
行政许可申请的表现方式一般以书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视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审查与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及期限的规定。
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法定标准及程序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行政责任。(2)申请书及附录材料。行政许可机关确定申请人符合资格后还须对申请书的形式加以审查,如果认为申请书不规范,有权要求申请人补正或重新申报。(3)申请事项。行政许可机关应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是否具备法定条件等。(4)有关资格的许可还须审查申请人是否通过规定的考试、考核。(5)行政许可机关在书面审查申请合格的基础上,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实地考察)。
行政许可机关通过以上的步骤对申请审查之后,一般作出两种决定。
一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许可机关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及时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许可证、营业执照应载明:许可证名称、许可事项(许可的范围)、被许可人姓名、住址、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编号(注册号)、许可日期等。
二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行政许可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视为不予批准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照(行政不作为)。
《行政许可法》同时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在法定的期限内(二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化要求变更许可内容,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行政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不适当的,亦可主动变更,这种变更实质上是对原许可证的修改,一般需要许可机关审查后重新核发许可证。如果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对许可的范围、条件或期限进行了修改或变更,许可机关应及时修改或更换许可证。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特殊规定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行政许可法》还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4、《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5、《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以下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二、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
从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来看,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2、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3、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
(一)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
这主要包括。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4、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6、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8、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9、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可以提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申请人是:第一、内资企业(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2)内资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3)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第二、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第三、个体工商户: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或家庭。《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主要涉及公司名称的变更、公司住所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公司类型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决议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分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分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以上十个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关的条款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作了具体的规定。
6、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合伙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六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因(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8、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开业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个体工商户变更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9、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申请广告经营许可),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从《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2、房地产广告发的行政许可;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10、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11、烟草广告的行政许可。
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仅以企业登记核准名称为内容的标牌、匾额除外),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2)含有广告地点、形式的申请报告;(3)广告样件;(4)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核发《店堂牌匾广告登记证》。
2、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规定:房地产广告的,必须具备(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6)中介机构所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方可广告。
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第三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广告显示屏。
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户外广告。
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化妆品广告)。
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酒类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酒类广告)。
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1)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2)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3)影视片制作活动;(4)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5)评比、评选、推荐活动;(6)纪念庆典活动;(7)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他活动。
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食品广告暂行规定》第一条: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印刷品广告。
10、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医疗广告。
11、烟草广告的行政许可(国家限制性广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烟草广告。第五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
主要有以下几点: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
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经纪资格的认定;(2)经纪人的登记注册;(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4)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5)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颁发《市场登记证》。
通过对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在很大范围内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的学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在工作中才能更好的执行好《行政许可法》。
2003年9月2日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3)《法律辞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4)《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汇编》--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6年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