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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净资本管理,信托公司,发展
随着2001年《信托法》的颁布实施,我国信托行业在过去的十年取得了健康快速的发展。如今,信托行业已经初步建立以《信托法》为核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为支撑的“一法三规”监管体系。作为我国信托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已实施了三年时间。
一、净资本管理起源
自1979 年我国信托行业的诞生以来,我国信托行业先后经历了五次重大整顿的坎坷历程。直到2001 年《信托法》的正式施行,我国信托业才逐步走上规范运营的发展道路。2007 年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新“两规”出台后我国信托业务的发展依旧极不均衡。银信合作业务以及与宏观调控政策背道而驰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业务等均迅猛发展。为了避免整个信托行业重蹈历史覆辙,银监会于2010 年9 月正式颁布实施《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以规范约束信托公司业务的发展。
二、净资本主要监管文件分析
1.净资本管理办法。《净资本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其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净资本管理办法》对风险控制指标做了如下规定:第一,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第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 40%。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净资本/各项业务风险资本之和大于等于100%,即信托公司净资本应覆盖各项业务风险资本。
2.银监发[2011]11 号文。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分类监管,确保信托公司业务发展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内控水平相匹配,2011 年1 月27 日,银监会了《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文对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作了明确规定,内容涉及不同评级结果信托公司的风险资本的计算方法及不同类型信托业务风险资本的计算标准。
三、 净资本管理对信托公司业务的影响
面对“一法三规”的约束,信托业务发展受到了诸多限制,但信托业依旧高速增长。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末,行业信托资产规模达到8.72万亿元的历史新高。净资本管理对信托业务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1.差异化监管问题突出。尽管银监会就净资本、风险资本、监管指标作出了规定,但是鉴于信托业务的复杂性,各信托公司及银监局对于净资本的计算缺乏统一标准,加之各地银监局对信托公司监管松紧尺度不一致,这就导致不同地区对于类似的信托业务却采取着不同的风险资本计提标准,从而使行业监管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与不公平性,这导致各信托公司对风险资本计提大小不一。
2.优先发展信托业务,压缩固有业务规模。按照净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固有业务要消耗信托公司的净资本,还要计提风险资本,而且两者的系数都远远高于信托业务风险资本计提水平。因此,发展信托业务、压缩固有业务成为主流趋势,比如民企控股的中融信托、新华信托等的固有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仅为1.5%, 2.6%,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27.99%。
3.被动管理型单一类业务归于事务类业务。根据净资本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措施,“事务类信托”在各类信托业务中所占的风险资本计提系数是最低的。对于被动管理型单一类项目,不少项目本身接受原状分配,信托公司实际风险较小,符合“事务管理类”要求。因此,由于监管政策界定的模糊性与风险的可控性,某些信托公司将被动管理型单一类项目解释为“事务类”业务,这以大大节约净资本占用。
4. 房地产信托花样百出。房地产信托业务是《净资本管理办法》的主攻对象之一。房地产信托风险资本计提比例高达3%,是计提比率最高的。为了顺应宏观调控的政策,银监会于2011 年6 月开始要求房地产信托项目需要报批。在监管层严厉政策出台后,房地产信托出现了明显下滑的趋势。此后某些信托公司推出了类房地产信托产品以规避行业监管,并降低了风险资本的计提。
四、净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缺陷与完善对策
《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初衷主要有二:一是控制银信理财合作、房地产信托等高风险业务的规模超速发展,确保信托项目顺利兑付;二是引导信托公司朝中长期投资等主动管理型业务转型发展。此办法虽可能是当前对于信托业监管最有效的手段,但该办法仍存在一定瑕疵,有待改进与完善。
1.“刚性兑付”的监管思路利弊参半。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各项条文表明确保“刚性兑付”仍是监管政策的重点。信托业务虽然是受托业务,但在“刚性兑付”的前提下,一旦项目出现风险,信托公司仍要以各种方式来弥补损失,以保障支付项目的本息。刚性兑付对于信托业的高速发展利弊参半。一方面,信托行业规模迅速扩大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刚性兑付的保障。然而,刚性兑付也存在某些弊端。刚性兑付致使“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信托合同形同虚设。另外,投资者具有刚性兑付的预期。长此以往,信托市场很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2.立法完善乃治本之道。笔者认为监管层通过净资本管理约束保障信托公司刚性兑付的初衷虽好,但在实际执行中却难以充分落实。相反,这种监管思路还有可能导致风险的积累,从而引发信托公司乃至整个行业风险的爆发。监管层如若能够大胆打破刚性兑付的监管思路,或许更有利于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对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出台《信托业法》或者颁布“受托理财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以保护投资受益人利益为核心,以受托责任为标尺,统一理财市场监管规则。
参考文献:
关键词:法学专业;就业偏好;就业指导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6-0162-02
作为从业多年的法学专业辅导员,最关切的就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问题。多年的就业工作,印象最深刻的就是严峻的就业形势。在对所带179位同学进行了就业相关情况调查后,进一步解读到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的深层缘由,并据此提出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策略创新方向。
一、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偏好
通过问卷调查、典型学生访谈以及各种管理数据汇总,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就业方向的选择大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
1.参加与专业相关性较弱的各级公务员考试进入政府行政部门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参加专业性较强的各级公、检、法、司等招聘考试进入司法部门。这一就业偏好的学生合计约90人,占总人数的50.2%。
2.继续深造,从而进入高校或科研机构从事法律教学或科研工作,或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待毕业后再寻机会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司法部门职务、律师、公司法务)。这一就业偏好的人数为47人,占总人数的26.2%。
3.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后进入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这一就业偏好的学生有110人,占学生总人数的61.5%左右。
4.通过公司、企业等单位招聘,从事相关的工作。在这一就业偏好的学生中,大部分学生也表示只要能从事本专业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不错(如薪资待遇、发展前景),即使不能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也可以接受。
5.极个别同学由于对法律本身也无多大兴趣,因此在大学4年没有打好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因而对自己的就业方向没有任何计划,对就业一片茫然。
与此同时,在与同层同类其他学校的就业指导老师交流后得知,同层同类的学校法学院学生的就业偏好也都大致如此,偏差不大。综上所处,目前本科法学院学生的就业偏好主要集中于从事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工作或进入政府机关部门工作。只有极少数学生在缺乏专业认同感的情况下,在大学中的生活学习无法明确自己的就业目标。
二、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偏好产生原因
1.受专业相关性影响。大部分选择法学专业的学生是因为喜欢法律专业,或者对法律有憧憬。在经过4年系统的法律专业学习后,本身就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法律专业知识,并建立了稳固的法律思维逻辑,因此从主观情感上更希望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更希望将法律知识应用于实践。而政府、公、检、法、司等部门或者律所、公司法务部等就成为本科法学生就业首选。
2.受社会职业评价的影响。无论是社会还是父母,对目前社会中的各个职业都有自己的评价和定位。在官本文化盛行的今天,受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法学生就业就更希望选择社会评价高,收入稳定客观的职业。很多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就认为到政府、公、检、法、司等部门工作,收入稳定,福利待遇好,而且这些工作有身份,更体面。更有很多家境不好的学生会希望通过学习法律,进入这些部门,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
3.受社会发展、家庭条件的影响。自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就一直在提高,加上独生子女的政策影响,很多家庭都只有一个子女。这就使得很多家庭的家长出于爱,都对子女的就业要求提高了很多,更加上富足的物质条件也为有业不就提供了基础,最终造成了“宁缺毋滥”“高不成低不就”的现状。
三、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特点
1.就业门槛高。众所周知,如果要直接从事法律类工作(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律师),都必须要通过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而司法考试考查面广,考查难度大,通过率低,就使得只有少部分人可以最终进入司法体系。而很多公司虽然不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都对某些部门法,如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等有较高的要求。
2.专业对口的就业机会少。首先是公务员等各类机关的招考,一方面是录用名额少之又少,另一方面的“考公”大军年年高涨,学生的竞争对象除了学生群体本身还有社会其他领域的人,高度紧张的“考公”潮就使得只有少数本科毕业生可以最终脱颖而出。其次就是法务类工作,但如今需要专门设立法务部门招聘法务人员的企业本身就少,而且企业内的法务专员大多还是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来做的,大型公司也更加信任有丰富经验的律师。
3.就业时间相对滞后。大学4年,就业高峰期一般都会在大四的第一个学期,届时各大高校都会举办各类人才招聘会,很多专业的学生都会集中在这个时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而法学学生就业的主要目标锁定在参加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和全国司法考试,而这些所有考试的进行和结果都无法在该学期得到明确的答案,正常情况下,都要到大四下学期才会有明确的结果,而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更要等到10月份左右才能公布,这就使得在本可以通过学校的人才招聘会得到就业的时期,大部分法学专业的学生都因为要准备各类考试,需要用全部的经历来复习而无法将精力分散到就业招聘上,错失很多原来很不错的就业机会。
4.竞争力越来越薄弱。首先,由于研究生(含法律硕士)的人数越来越多,加上研究生的知识结构和知识层次都要高于本科生,招聘单位必然更倾向于研究生层次的应聘者,尤其是有经济、管理、国际事务的相关专业背景的法律硕士。其次,由于法学专业研究的领域较为专一,没有相关经济或管理类知识,综合性相对其他专业较弱,除了本专业相关工作,很难向其他行业转型。
四、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对策
由于本科法学专业的就业现状十分严峻,就有很多主张,可以效仿美国取消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但笔者认为,美国有着几百年的法律发展和完善史,有着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充足的法律人才,但中国正处在法律完善的阶段,法律人才队伍还不够庞大,还需要大量的法律新血液流淌到司法队伍中,充实到社会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当中。因此,目前与其争论是否取消本科阶段法律培养,到不如结合目前法科大学生的就业偏好和就业特点,从现有教育培养模式着手,逐步缓解就业问题。
1.改变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一是在招生的政策方面,应该适当限制法学本科生的规模,扩大法学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的招生人数,鼓励学生去获取法学双学位,这样才能提升法学专业人才的综合素养和专业素养。二是在就业的政策方面,应当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其实国家司法系统基层人员还是相对紧缺的,在保留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一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扩大岗位的招收。另外,应当鼓励各大企业和公司设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岗位,而不是每次都找律师来处理法律事务。三是调整法学专业学制。在发达国家,法学和医学是齐头并重的,对专业的要求都很高。目前,我们可以消防临床医学专业的学制设置,将法学专业也改制成5年,前4年学习理论知识,最后一年专门设置实践教学,以提高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素养和理论结合实践的能力,提高法学本专业本科生的职业适应能力。
2.调整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方式。一是创新法律专业学生培养模式,突出能力培养。当前各大高校对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基本上还是重在各大部门法专业知识的教授,但法学专业大学生其实依然还是大学生,传统的基础素养如言语书写和表达能力、科学文化素养以及品质等都不应该被忽视,只有能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的用语言或问题表达出来,并通悉社交礼仪的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才更具市场竞争力,也不必再局限于传统只“法”可就的就业现状。另外,在法学教育规模庞大、竞争日趋激烈的大背景下,各法学院、系要想增加自己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就应当逐步建立有独特专业特色的教学模式,在目前的就业环境下,只有特色才能更有竞争优势。笔者倡导的特色办学是指在确保学生能掌握法学基本知框架、理论原理和思维逻辑的基础上,在特定方面突出发展,较同层次同类院校有属于自己的明显优势和特征,保证所培养的人才在特定方面拥有较其他院校培养的人才有更大的竞争优势。
二是加强就业指导,改变狭隘的就业观念。首先从入学起就引导学生做好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各高校中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比应当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在经过一段的学习和对专业的了解后,老师可以引导学生确定自己的职业生涯目标,并根据学生自己的选择告知该职业所应当具备的资质和专业能力,以帮助学生将各阶段目标和相应的行动计划具体化,并在不断探索中反复评估和检验,最终实现个人职业生涯的完满发展。其次,引导法学专业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应当引导学生放开对“法学领域”的理解,让学生的就业选择不是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法律领域,而是放开眼界去接受所谓的“大法学”理念。其实管理、营销、文秘、行政等很多领域都是和法律密切相关的,一个具备扎实法律功底的人,在大学期间再涉猎管理、营销、人事、文秘等相关专业知识,将自己打造成复合型人才,可供选择的就业方向就自然而然地被拓宽了。目前不少应用公司企业对招聘人才已经不局限于某个专业,而更加注重选拔综合素质和学习能力,这个社会很多职业和岗位都不是和某一个专业一一对口的,而是需要从业人员具备立体复合的知识结构,而法律就是众多立体知识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引导学生在校期间多学习其他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就可以使学生具备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冷凌.法学专业业务实习现状分析与途径探索[J].教育与职业,2013(6).
[2]付子堂.建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法律实务教育体系[N].光明日报,2007-12-25.
【关键词】中国 美国 法律教育 异同 启示
【中图分类号】G53/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09-0043-03
【Abstract】Legal education is the 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basic teaching content, is the realization of rule of law is important assure. After years of legal education reform, China’s legal education system is gradually perfect and is perfect, but still existed some problems. This article from the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 of the same and different aspects of our current legal education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China The United States Legal education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Enlightenment
中国的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法学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主要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行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就业前景广泛,主要从事检察官、法官、律师、行政机关公务员、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务人员、高校法学教师、法学研究者等职业,从社会需要来看大有发展前景。因此,法律职业教育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而美国作为西方法律职业教育的先进国家,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之处。
一、中美法律教育的共同点
1.法律教育的承担者相同
目前,中美两国的法律教育的承担者主要是各大学的法学院。美国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先后于1800年和1817年设立法学院,自19世纪后期开始,法律教育主要任务由各大学法学院承担。中国的法律教育也是以大学教育为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综合大学中的法律院系,一类是单科性高等政法学校。自1979以来,中国法律教育发展迅速。另外中国还有大专、中专层次的各种法律职业学校,还有各种业余教育中的法律专业。但在各种法律职业学校和成人教育的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如师资力量不强、教学管理松弛、教学效果较差、毕业生质量不高,因此中国的法律教育主要以各大学法学院的普通教育和单科性高等政法学校为主。
2.法律教育与科研任务并重
中美两国高等法学院系除以教学任务为主外,还承担法学的科学研究任务。与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不同,中国的专门研究机构较少,因而法学研究方面的力量主要集中于高等学校的法学院系中,教师既是法学教育的承担者,也是法学研究的主力军,这与美国法学院承担的任务类似。
二、中美法律教育的不同点
当代中国法律教育在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以及本国历史、文化传统方面,都不同于任何西方国家的法律教育。就法律教育的形式、技术方面而论,中国较接近民法法系国家法律教育。与普通法系国家相比,尤其是美国,有很大差别。近几十年来,两国间的法律教育方面的交流日益加强,美国的法律教育方法与模式被积极引进中国,有关美国的法律、法学及法律教育方面的知识,对中国的法律教育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入学资格不同
中国法学院的入学资格主要是高考毕业生,通过每年一度的高考选取法学专业,达到高考成绩的,批准入学。以高中学习成绩和高考成绩为基础。另外也有少数学生通过成人教育方式学习法学,主要包括自学考试和成人函授考试等方式实现学习法律,入学资格也是高考毕业生,但可以招收往年毕业学生,因此成人法学教育的学生较普通大学的法学学生年龄偏大,社会经验较为丰富,但这种入学的学生数量少,教学质量问题较大,因此,中国法律教育招录的学生是以基本没有社会经验的高考毕业生为主体。这种入学资格和美国法学院的入学资格有较大不同。美国法律教育的一大特点是入学资格之一是已是大学本科毕业生,即已取得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B.A.,B.S.)。要求申请入学者要参加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以大学本科成绩和LSAT成绩为入学的基础,合格者被批准入学。因此,法学院的学生年龄要比一般大学生大,所具备的基本知识也较为扎实与广泛,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文理知识。
2.教学目标不同
中国各大学法学院的教学目标旨在为学生提供较为广泛的法律理论和知识方面的基础,而不单纯是职业训练。中国法学教育的对象主要是高中毕业生,在法学院系学习四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被授予法学学位。在校四年学习期间,主要学习法学专业课程,但也要学习很多一般人文学科课程,如外语、哲学、政治、历史学。这种教学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是,毕业后不仅可以从事律师、法官等职业,还能从事公务员、一般工作人员等职业,律师在主要的职业取向中不占主导地位。中国的法学本科学位不同于美国法学院所授予的法学博士(J.D.)学位。美国这种教学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毕业后立即参加律师考试,能从事以开业律师为主的实际工作。这种方针的一个前提就是:法学院的学生在入学前已具备必要的人文学科知识。[1]据统计,目前全美共有200多所法学院,其中184所是经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认可的。所有被ABA认可的学校,每年大约招收3万6千多名的全时法律学生及接近七千名的选读法律学生,可以参加美国各州的律师考试。他们中80%以上的人都以律师为主要就业方向,约10%以上的毕业生则进入司法体系或担任其他公职。因此,在ABA这个“法律职场代表”的外部引导下,各法学院为美国每年造就数以万计的律师(美国律师人数比全球其他所有地区律师的总和还多,迄今已突破100万人),从而形成一条“产、供、销一条龙”的法律职业教育之路。因此,中国法学院的教学目标更侧重于知识性的训练,而美国法学院的教学目标更侧重于职业训练,以培养“未来的律师人才”为教育目标,这也可以从两国的教学课堂设置得出结论。
3.课堂设置不同
中国的法律教育,是统一由国家管理,其课程设置原则上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教学计划,但各院系分别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教学计划。以北京大学法学院多年的教学计划而论,首先,就本科生的专业和课程设置来说:1979年,根据当时的需要在全国率先增设了国际法学专业,1980年又率先增设了经济法学专业,1993年再增设国际经济法学专业。这就形成一个包括法律学专业、经济法学专业、国际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学专业在内的在国内属于尤为完整的法学专业体系。在发展专业体系的同时,法律学系的课程设置体系不断发展。经多次调整,从1993年开始,本科生进校后任选专业,学满两个专业学分的可取得双专业毕业文凭。与此同时,近年来再次修订教学计划,贯彻“加强基础,淡化专业”的精神,加强了基础课比重。全系所开本科生专业课程已逾70门。其中全系各专业必修课17门:法理学、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概论、合同法、刑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律师实务与律师道德;法律学专业必修课6门: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企业法/公司法、司法鉴定学、犯罪学、劳改法;经济法学专业必修课9门:经济法总论、企业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划法与投资法、财政法与税法、金融法/银行法、会计法与审计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国际法学专业必修课8门:中国外交史、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组织、海洋法、航空航天法、国际司法判例、专业外语;国际经济法专业必修课8门: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经济组织、专业外语;全系各专业限制性选修课23门:现代西方法律哲学、立法学、当代西方法律思潮、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法律文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外国宪法、公务员法、罗马法、外国民商法、实用刑法学、青少年法学、外国刑法、刑事侦察学、刑事技术概论、法医学、保险法、中国经济立法史、司法精神病学、外国婚姻法、票据法、国际税法、国际法与国际组织专题。除专业课程外,还有若干门全校性公共课程。[2]除学习课程外,还要求学生在学习期间有固定时间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单位实习;并要求在教员指导下,撰写毕业论文。
美国的法律教育较为注重职业训练,其课程设置明显地反映了职业教育的特色。各法学院课程设置有所区别,但基本上是相同的。以法律专业本科教育为例,其基础课程包括:宪法、合同、侵权、财产、、民事责任、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法律推理和司法文书、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WTO等。客观地说,普通本科三年的法律课程之中第一年是最难的。上课时间往往不是很多(哥大法学院每周五天约上二十个小时),但每上一次课,学生必须花三四个小时甚至一整夜的时间做课前准备工作(包括阅读讲义、检索案例、寻找案例争点issue、尝试回答布置的问题等)。而临近期末考试时,那就更要加倍努力了。选修课程基本设置在第三年,开设课程五花八门,包括法律与社会科学、法经济学、法律与全球化、收购与兼并、谈判理论等。由于不同类别的学生选修课可以交叉,因此像哈佛等名校常年提供100多门课程供学生选择。鼓励学生自选的课程包括比较法、法制史、法律哲学、法律与经济等课程。[3]
4.教学模式不同
中国的教学模式较为传统,一般以教员系统讲授为主,一般课程也有专门课堂讨论。就国内各部门法课程而论,讲授内容主要围绕该部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论和实践。即通常的老师讲授知识,学生作笔记,间或有师生互动提问、释疑环节的授课方式。无论中外,它都是讲授基本理论课或学科基础课的唯一之选。但由于相对忽视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性,有着被动接受的弊端,因此这种教学模式在中国通常也被称作“填鸭式”教学,成为学者批评和教学改革的对象。中国没有判例法制度,在讲授或讨论部门时,也研究少数有关判例,但这仅仅是为了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更好地理解有关法律规定,而不是像美国法学院所推行的“判例教学法”。目前中国的一些法学院已经注意到此类问题,不但加大了给各类学生安排法律实务类课程的数量,而且通过暑期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组织模拟法庭和组建法律社团、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等方式不断加强学生们的实践能力。
美国教学力求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一种是讨论课的方式。在课堂上,教师与学生从施教者和受教者的模式中脱离出来,进而演变为合作者的关系。它强调学生主动性的最大发挥,每一个学生在课前预习(通篇阅读教师预留的参考文章以及选定案例)的基础上,在课堂上畅所欲言,发表个人见解。教师往往扮演一个引导者、提问者以及思路转换者的角色。更多时候,教师的身份被完全淡化而彻底融入到课堂讨论之中。这种教学方式中教师的主导性实际上增强了,因为他需要在课前针对本门课程,安排最能说明问题的案例和参考文章供大家阅读,并预先就每次将要讨论哪些题目、从哪几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等问题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大家提前准备。因此,教师组织讨论课的方式付出的精力反而比一般的“填鸭式”授课方式大的多。另一种是判例教学法,这种方式在中国法学教学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但其局限性也日益凸显,美国随着社会的需求,其Clinic(诊所式)教学模式逐渐成为美国各大法学院青睐的一种方式,此种模式在美国法学院推行已有30多年的历史。它是以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各种技巧为主要内容,把课堂假设为一个法律“诊所”,教师的任务就是要引导和训练学生对一个个法律疑难杂症做出“诊断”,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开出“处方”,从而锻炼出“医术高超”的法律实务人才。目前Clinic教学的主体内容是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aw Initiative,简称PILI),其范围包括对穷人、妇女、儿童、残疾人被侵权提供法律援助,以及环境问题诉讼、移民案件诉讼、公平住房诉讼等。具体做法就是对法学院一二年级的学生志愿者进行Clinic培训,有针对性地讲授各式各样的实践案例、可能遇到的情况、可用的法律对策等,最终以培养出一批能在某个地区开展短期或中期公益诉讼的法律工作者为目标。
三、启 示
1.重新确立法学教育目标,注重职业培养的教学模式。
法律人要走向实践,以经世致用为本。法学教育是面向市场经济和法律职业实务的主战场,应树立新的教学思想和教学目标,为此要增加实践教学的方法,强化“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教学权重。目前课程改革已有成效(如“方法”课和“案例”课),但还需进一步改进。在老师配备上,应强调有适当比例的实务人士聘为客座或兼职教授;聘请法律实务中的资深律师定期来校开课(如专门的律师实务,或者特定法域的选修课);强化毕业前实习课程的教学和考评,开展相对固定的用人单位的学校招聘会。有一定数量的实习基地和调研地(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监狱等);加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社团以及自办刊物、网站的建设。强化“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在法学教育教学中的权重,鼓励教师结合法律实务进行教学。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对以上教学目标已有较好定位,以我国较小的法学院――江苏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为例,学院在教学目标的设定、教师师资的聘请、实践基础的建设及司法考试的重视上,都做到了以上的要求,教学效果显著,以司法考试过关率来说,近三年来,每年大三学生过关率在30%以上,这可以说明,我国法学教育教学目标的重新定位有着极大的希望。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大学法学院的职业教育定位还不够,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选择还不能准确定位,这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学毕业生整体就业质量。
2.建设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程群,鼓励跨专业、跨院系选修课程的设置。
在法学院开设的课程中,每组的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必修课、方向必修课和选修课(含推荐选修课和自选课)三类。公共必修课应包括传统法学的基础课,如宪法学专题、法史学专题、法理学专题、民法学专题、刑法学专题等;方向选修课应包括:司法法务方向,可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官学等;政务法务方向,可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立法学等;商事法务方向,可选公司法、金融法、担保法、劳动法等。另外,我国应面向未来,尽快开设国家和社会以后愈益重要的新专业科目和相关课程,如可以单独设置人权法、公益诉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环境保护法律等课程。
同时为培养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鼓励跨专业、跨院系选修课程的设置,主要措施有:增加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和新型交叉学科选修课的设置;鼓励校内不同学院联合开设跨学科课程,如财税金融与财税金融法、法律和经济学、公司并购和公司法学等。
目前,中国各高校法学院基本都能根据自身情况,制订较为完善的课程,但关键问题是部分选修课实践性较差,课程的设置可有可无,再者学生对一些实践性较强的选修课的认识不足,造成实践性的选修课没有实践作用。这还有待我们在教学实践中逐渐积累教学经验。
3.切实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术水平
学生的科研水平是在实践基础上不断提升的,法律教育虽然以职业性与实用性为主要教学目标,但缺少理论研究,法律教育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为此,我们要在注重实践教学的基础上,同时加强对学生科研水平的提升。为此我们可以注重以下途径:①常设教授沙龙、主题研讨会、学生社团学术研讨会、实现学生期刊的正规化。②加强对硕士、博士的日常管理。规定学生定期向指导教师做研究报告或案例调研报告,认真准备,提高学术水平,为此要做出常设性的硬性规定。③坚持在硕士、博士课程中开设各类“法学前沿课”,增强学生的理论和学术水平。
四、结 论
总的看来,美国法学教育特别强调职业性和实用性,很少进行单纯的书本教育,反对刻板教条、反对不结合实际案例空谈法律理论的教育思想。法学院就是职业教育学院,其法律教学的各个环节,包括入学资格、教学模式、课程设计、考试方式以及毕业要求都紧紧围绕学生就业和法律实用的根本宗旨进行设计与运作。教师教育学生从案例中总结归纳法律原则,帮助学生阅读和了解具体问题的全部相关材料,分析和评判某项法案和司法裁决的优劣得失,教师的任务就是要引导和训练学生对一个个法律疑难杂症做出“诊断”,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锻炼出法律实务人才。这种教育定位与教学模式使美国的法学教育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始终居于强大地位和有力影响。这对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教育有着积极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35
不公诉讼VS失当应对
有评论形容该案为“美国对华反垄断第一案”,并不为过。
就本案而言,也许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比如“打包诉讼”,维尔康及华北制药集团行为是否真的触犯了美国的反垄断法规则?自2008年以来,我国出口到美国的VC占美国市场份额的80%,而维尔康的出口量只占其中16%。按美国反垄断法涉及的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来衡量,单就维尔康本身所占份额,应该不至于构成垄断。但结果何以至此呢?原来,美国原告了包括维尔康在内的5家中国企业构成美国VC市场垄断,这些企业“捆绑”或“打包”一起应该构成了市场垄断,分开来则不一定!不幸的是,其他几家中国企业都与原告选择了诉讼和解,赔偿了事。剩下维尔康一个人去“战斗”,结果可想而知。
又比如,商务部有关该案的态度和立场也值得商榷。作为政府,当我国企业在海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应该挺身而出。面对美国反垄断这么复杂的国际经济法纠纷问题,政府应该从法律技术本身入手给企业提供帮助:可以组织所有涉讼企业联合应诉并提供法律援助,也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向美国政府施压,而不是向美国法院交涉。否则,会事倍功半!
涉外法律环境或已逆转
不难发现,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各类企业涉外经营越来越多,同时遇到的国际法律风险或麻烦也越来越多。
首先是贸易壁垒法律风险。这种法律风险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双反”调查。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双反”调查的受害国。目前全球金融危机仍有蔓延之势,世界经济发展前景仍不乐观,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各国或地区一定会采取更多的“双反”措施,来排挤外来竞争者。一如对中国光伏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双反”。
其次是海外投资并购风险。我国一些大型企业进军海外,会更倾向于通过并购的方式,这就带来复杂的法律风险。海外并购涉及众多法律和较多且复杂的法律关系。一般说来,企业海外并购直接受到不同国家或经济体的公司法、证券法及反垄断法这三类部门法规范。而涉及的相关法律风险主要有并购协议、并购程序的合法性、并购对象资产负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法律体系不对称等。
再次是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科技发展的日益复杂化,企业时刻面临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是被竞争对手侵权的风险,这就容易陷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去。再者,挑起知识产权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已成为国际商业惯用的游戏规则(如近年来热闹的苹果公司三星),这是尤其要警醒的。
此外,劳工与环保法律风险、资金转移风险等也是比较常见的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此前常在海外遇到麻烦,但大多数属于浅层次的“双反”(反倾销与反贴补)法律风险,因为它们只涉及我国企业尤其民企能否走出国门、能走多远的问题。而现在,美国等国家的反垄断制裁则涉及外国企业能否做大做强。华北制药一案也许表明,中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进行投资经营活动的涉外法律环境已经发生了逆转。如果这类问题不解决,一旦散发蝴蝶效应,微观上势必影响我国企业的海外贸易及投资活动,进而影响我国的产业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树立规则意识预先防范
由于国情、文化背景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国际法、国际惯例,和我国的法律不尽相同,甚至相互矛盾。这就需要我们必须采取有效规避涉外法律风险的办法。逻辑上,应遵循预防+控制+救济的思路,具体路径应以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
事先防范如何做?最重要的是树立规则意识。规则意识尤其强调事先预防,这要求增强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应该对基本的国际公约惯例、国际商务习惯及投资国的法律有所理解与掌握。比如,要对投资东道国的法律进行全面系统地调研和评估,要遵守东道国有关外资审批、审查、申报、备案、信息披露等规则;同时要按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所需的审批、备案、申报等步骤,以确保境外投资的国内合法性。
维尔康VC垄断案发之前,我国对VC等36种产品的出口采取了所谓“预核签章”制度。该制度是指特定商品出口之前将购销合同报送专业商会,由其对产品价格审核并在出口合同上盖章,并以此作为办理报关手续的前提。该制度宗旨是在商会“统一协调”下形成的价格协议,以维持商品出口价格稳定,避免出口企业竞相恶意降价招致反倾销调查。比如,由于国际VC价格暴跌,为避免招致反倾销调查,我国医保商会组织相关企业于2001年达成出口价格协议,但该协议成为了美国法院认定维尔康行为构成VC垄断特征的铁证。
法理上,该制度完全符合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业务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就商品的价格或数量达成一致,并起到限制或排除竞争的作用。于是乎,我国企业虽然躲开美国“双反”的“刀山”,却跳进了美国反垄断的“火海”。所以,树立规则意识,还不能顾此失彼!
构建防控机制巧用救济
从VC案可以看出,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时比较业余。规避法律风险要树立规则意识,更重要的是构建一个法律防控机制体系。
一方面,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法务部门构建,聘请具有国际法律知识的人才,并充分参与涉外贸易或投资业务决策,而不仅仅是扮演合同起草、诉讼应对等辅助型工作。与此同时,还应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风险控制机制,这就要求涉外企业应建立基本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和严格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程序。此外,还应建立涉外法律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对企业境外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定期分析,并形成可操作性强的意见。
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并完善涉外企业的法律咨询与服务机构,对涉外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书记员文秘专业知识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程: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5.争取获得汽车驾驶证书。
6.争取获取法律秘书相关等级证书。
就业岗位(群)
高职院校法律文秘专业是为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基层法律服务部门及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技能型”、“管理型”等职业人才。本专业学生应在具备文秘专业知识、法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优良的警务素质的综合职业技能人才。
毕业生主要从事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秘书,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和公关工作,办公室事务工作,会议组织和服务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政务、商务及日常事务工作。亦可从事公检法等部门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公证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法律服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处的司法文秘,乡镇、街道办和社区的法律服务人员,也可从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法律秘书培训和法律文秘教学工作。
主要课程介绍
1.秘书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程,在整个学科体系中居于提纲挈领的地位。主要讲授秘书职业的性质、特点、能力要求和工作内容,及秘书职业的国际发展情况。目的是让学生熟悉秘书日常工作程序及相关工作方式、方法,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成为从事秘书工作的实用型人才。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管理基础与实务》;相关后续课程为《秘书实务》;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
2.秘书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学生办会、办事、办文、办活动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秘书工作的实际操作的技能与技巧,通过秘书案例教学和项目载体教学,以能力本位精神贯穿教学过程,从而使学生全面掌握秘书实务的各项内容、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强化学生的各种现场处理技能,以适应企业、商务、机关使用单位专职秘书岗位的工作需要。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管理学》、《秘书学概论》,后续课程为《办公室实务与管理》;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其中80%的学生须考取初/中级秘书资格证书。
3.文书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应用型、操作型文秘人才为目标。通过文书学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和相关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文书和文书工作的基本知识,并按照公务文书的形成、运转、立卷、归档的工作程序,使学生掌握文书工作的基本技能和非纸质公文的基本知识,具备在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公文处理、信息管理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该课程系《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相关后续课程,是对秘书学的专业细化。
4.管理学基础
该课程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权市场营销的管理、战略和策略,结合营销实践,进行具体的操作和策划活动,提高学生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并使学生了解现代企业管理中的组织设计与流程管理、决策、计划、控制、创新管理以及管理沟通与管理信息活动的组织等,逐步使学生树立起重要的现代企业管理意识和管理观念,提高管理的决策能力。
该课程为《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档案管理实务》的基础
5.法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成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概论、原理和知识,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使学生形成关于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具备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进行较深层次的分析思考和判断能力,为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该课程为后续课程《法律文书》打下基础。
6.法律文书写作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各类法律文书的概念、功能、内容、格式和写作要领等基本的写作知识。包括公安类法律文书、检察类法律文书、法院审判类法律文书、监狱执行类法律文书、公证类法律文书、仲裁类法律文书、司法鉴定类法律文书以及诉状类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在具备法律和写作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熟练掌握公安、检察、审判、仲裁和监狱工作以及律师业务工作中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应用法律操作技能。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基础写作》、《应用文写作》相关课程。
7.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理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人身权,物权,所有权,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培养学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受到法学思维和民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具备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8.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解释、制定根据、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构成、特殊形态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种类,量刑和刑罚制度;类罪、节罪特别是种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定刑。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9.办公自动化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现代秘书计算机信息运用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办公自动化的涵义、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和模型,以及Windows 98、Word2000、Excel2000、Powerpoint等软件实际应用技能。通过课堂讲授和实际操作,使学生在网络上进行各种操作并建立简单的局域网技术,具备运用网络处理信息技能,掌握现代化通迅技术和文件处理之电传、复印、自动检索、微机处理、电视摄录及中英文打字等技能。为他们将来进入中小型企事业单位能迅速适应办公自动化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该课程终结考核要求是通过省计算机一级考试。
10. 知识产权法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国际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及相关规定,讲授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有关理论和知识,尤其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以及专利权的法律保护。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现状,掌握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和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法律规范,增强他们分析和处理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和案件的能力。
11.行政诉讼法学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理解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与规则,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能够运用相关原理解决和处理行政事务及行政争议的能力。
12.劳动法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习者运用所学的劳动法理论和知识以及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运用所学的知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该课程为《法理学》、《商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学》相关法律学科的后续课程。
【关键词】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分析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综合分析的必要性
(一)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特点
1.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提供的内容与方式有专门制度和法规规定
会计制度体系是制约企业财务报告编制的法规体系,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其专门的法规体系。目前我国涉及上市公司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提供的内容与方式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并且形成以制度化。企业在上市后必须首先要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对股东负责。
2.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更加详细、公开、公平同时强调时效性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主要是为与企业相联系的各种股东提供参考的,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对内与对外提供会计信息,以此改进加强管理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比较分散而且他们所涉及的信息渠道比较的单一,这就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经营的财务信息更加的详细,甚至要求提供很多的非财务信息。对于信息披露的时间也有明显的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报告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
3.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财务报告信息涉及公司及多个子公司的利益,它涉及许多的部门以及个人,因此为增强公司外部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其真实性、公允的信赖,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利用外部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对其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综合分析的目的
财务报告分析就是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对其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可以说不同的报告使用者对财务报告分析有不同的目的。投资者在对企业进行投资时都会对企业的各种财务进行分析,进而了解企业的投资风险。
1.评价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通过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与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可以了解上市公司资产的流动性、负债水平及偿债的能力,以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风险。
2.评价上市公司的资产管理水平
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就是利用资产取得收益的过程,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资源,资产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企业的收益,企业的资产管理水平体现了企业的整体素质水平。进行上市财务报告分析可以直接的了解企业的资产管理水平、使用效率情况及资金周转状况,以此评价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3.评价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获取盈利是企业生产活动的根本目的,企业的盈利直接反应了企业的综合素质,企业要想获得更大更好的发展必须要获得较高的盈利,这样才能在市场机制中占有一席之地。上市公司为了获取投资者的投资他们的财务报告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投资者对于盈利水平不能只是停留在利润的多少简单的层次上,还要分析它的内在含义,并且要结合企业的内外因素、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等多方面综合进行考虑,分析未来企业盈利发展变化。
4.评价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与发展趋势
企业的发展趋势关系到投资者的自身利益。通过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分析,可以判断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与发展趋势,预测公司的经营前景,避免盲目投资带来的损失。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分析的内容
(一)经营业绩分析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于企业的业绩是非常关心的,因为企业的业绩能力强企业就会盈利,企业的业绩分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分析上市公司收入的构成情况
上市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中主业务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收入指标,对该指标的分析可采用本期收入和以前年度同期相比较,一般使用最近3到5年的数据。在分析主营业务收入时要注意分析各收入项目在收入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以便了解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在同行中的地位。简单的一句话就是主营业务收入要占到总收入绝对值,否则企业的发展前景就不容乐观。
2.分析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各项利润和利润指标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经济效率评价指标之一,通过对该类指标的分析,可以了解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通过观察企业的经营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及营业外支净额在企业总额中的比重,评价企业利润来源的可靠性。
3.分析成本费用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成本费用是影响企业发展重要的一项,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成本费用越低,企业的盈利就会越高,相反就会出现不同的情况。因此通过企业财务报告分析获取企业的成本费用的分析,了解各种成本费用在项目中所占有的比重,以此达到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的目的。
(二)资产管理效率分析
对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各项资产运营的能力强弱直接体现了管理者对现有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资产使用效率越高,周转速度越快,反映了资产的流动性越好,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强,公司的资产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对资产管理效率的分析主要是:应收账款周转率、货存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
(三)偿债能力分析
偿债能力是公司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包括偿还短期和中长期债务的能力。
1、流动比率
一般的情况下公司的流动比率为2时较为理想,但是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要求,比如非生产性公司由于存货少,流动性资产主要是现金和变现能力较强的应收账款。
2.速动比率
一般而言公司的速动率为1较为合适,但由于流动资产中可能存在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会收到影响,为了弥补该情况的不足,以较客观的评价公司的偿债能力,还可以用超速动比率来进行评价。
3.利息保障倍数
该指标说明用公司利润偿还利息以后还有大量盈余,该指标越大,公司的财务风险越小,偿还债务利息的能力越强。
(四)现金流量分析
由于现金流量的客观性及其他指标的相关性,对现金流量的分析,可以对其他指标的分析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
1.经营现金流量与销售收入比
此比率说明企业每实现一定的销售所获得相应的经营现金流量。比率越高,说明公司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效果越多,支付能力越强。
2.经营现金流量与营业利润比
该比率也说明企业每实现一定的营业利润所获得经营现金流量。比率越高,表明公司账面利润实现流入的经营现金流量越多,企业的营业利润质量越高。
3.经营现金流量流动负债比率
企业在有利润的时候不一定具有足够的资金还债,所以利用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量负债比率指标,能充分的体现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在多大的程度上保证偿还当期流动负债。
(五)对财务报表附注的分析
由于财务报表中规定的内容具有一定性和规定性,它只能提供定量的财务信息,而财务报表附注作为财务报表的重要的补充,因此对财务报表附注的分析就会显得格外的重要,他可以帮助投资者进一步的了解企业的财务情况以及动态发展。
1.对或有事项的分析
公司的或有事项是指导致企业发生损益的不确定状态或情形,因为或有事项的后果需要时间的检验,所以一般的公司不应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必须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于公司来说既有有利的因素也有不利的因素,财务报告使用者通过对它的分析可以判断这些事项将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率还是会使公司遭受损失。
3关联易
关联易是企业之间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的交易,对于此种交易我们应该了解其交易的实质,了解上市公司被交易出去的资产是否是企业的非重要性资产,而被交易进来的资产是否能在未来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财务报表分析方法存在的局限性
(一)比率分析法的局限性
比率指标的计算一般都是建立在以历史成本、历史数据为基础的财务报表之上的,这使比率指标提供的信息与决策之间的相关性大打折扣。弱化了其为企业决策提供有效服务的能力。而且,比率分析是针对单个指标进行分析,综合程度较低,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
(二)趋势分析的局限性
趋势分析法是指与本企业不同时期指标相比,给分析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变动趋势方面的信息,为财务预测、决策提供依据。但是趋势分析法所依据的资料,主要是财务报表的数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另外,由于通货膨胀或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和会计换算方法的改变使得不同时期的财务报表可能不具有可比性。
(三)对比分析的局限性
比较分析法是指通过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确定指标间差异与趋势的方法,但由于不同地区的价格水平存在差异,各企业业务关系在区域上又不尽相同,其必然导致不同企业指标水平的差异,从而使之缺乏可比性。
四、财务报表分析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分析时,首先要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这样才有利于掌握报表中各个项目数据所反映的情况和变化的原因;其次在运用财务指标进行分析时,不能用很少的指标进行分析以避免作出简单、片面的判断,使投资者陷入误区,并影响政府、债权人及股东作出相关对策。
(二)因为对上市公司各项财务指标分析的数据都是上市公司过去或历史的经营业绩,所以,用这些数据去精确分析和预测公司未来的发展情况是不确实的,它仅仅是投资分析的一个方面,还必须根据行业背景、公司自身的特点、经营条件和地区乃至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采用连续的动态分析才可能做出全面的判断降低投资的潜在风险[3]。如2003年以来由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曾使被人们认为“夕阳产业”的钢铁、煤炭、建材等产业就出现了强劲增长,给相关上市公司带来了可观的盈利水平。
(三)以上内容是互相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同时也各有自身的局限性,在运用时不能孤立的运用一两方面数据就据此作出投资判断。一般的投资者往往只根据每股收益的净资产收益率等“单位化”后的指标,或是仅仅依靠静态的对比来决定投资策略,这样做就很容易走入误区。
(四)采用以上分析方法时应该从正反两方面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判断。在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时,我们不仅要寻找挖掘出其投资价值,同时也可以发现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财务风险,并判断它是属于系统风险还是非系统风险以及企业的克服能力,从相反的方向来说明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和是否具有投资的价值。
总之,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时不能单一地对某些科目关注而应将公司财务报表与宏观经济一起进行综合判断,与公司历史进行纵向比较,与同行业进行横向宽度比较,并把其中偶然的、非本质的东西舍弃掉,发掘出与决策相关的实质性的信息以保证投资决策的正确性与准确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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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晶晶.论财务报表综合分析——以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例[J].现代商贸工业,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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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经形成。与此同时,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与提高,法治社会越来越贴切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企业的经营发展。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伴随其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也大大增强。因此,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企业的法律风险中必然承担着重要的防范作用。本文主要针对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进行分析,并对企业法律风险、以及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中的职能等进行了简单的介绍。
关键词 法律顾问 法律风险 防范作用
企业的经济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占据着主导性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加大力度加强法制建设、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企业作为经济效益的实体存在与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然而,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企业的法律风险中具有一定的效用,其在企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可取代。以下,笔者针对企业的法律风险、以及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中的职能进行了简单的论述,最后,详细分析了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作用。
一、浅谈企业法律风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认可。因此,企业无可避免的要承担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这里所说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当今发展的一段时间内、以及企业未来空间的实际发展结果,因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称之为企业的法律风险。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企业利润往往和企业法律风险同时存在、且同时发展。因此,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企业的利润和企业的法律风险一直是企业领导、以及众多企业家们一直关注的两项大问题。企业领导不单要把企业的经济利润放在企业发展的首位,同时也要注重企业法律风险的存在,只有将企业的利润与企业法律风险二者互相兼顾,才能获得企业的长久稳定发展,获得持久的经济利润。其中,商业风险多数以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而存在,我们可以说,企业的商业风险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就是企业的法律风险。以此来看,企业法律风险的普遍性存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之中,且危险性极高,可想而知,该风险对企业的伤害必然让企业难以承受。
二、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中的职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并逐渐成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企业法律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因此,企业必然在高效的经济发展中承担较大程度的法律风险。然而,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具有着多种不同的职能,防范着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
企业法律顾问主要具有熟悉和了解企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规章制度等,对企业领导提出的法律质疑能够做出确切的法律解释,为企业的经济发展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包括企业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以及起草相关法律文件的同时,法律顾问要对其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性。为企业合法经营、获取合理的经济利润提供法务支持和保障。并对企业当前的发展趋势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进行掌握和分析,不断通过企业重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领导的决策意图进行准确的了解分析,为企业在经营决策的制定方面提供严谨的法律参考,确保企业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而,将企业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三、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作用
1、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降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法律顾问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直接干预企业经营发展的重大决策制定,对企业中的不良决策意见、建议等,直接进行准确的指出与改正。并对企业相关规定制度的建设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方面,以其企业“监护人”的身份存在其中,确保企业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性。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中起着一定的直接作用,大大地降低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为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在企业的经营发展过程中,以及企业在进行重大经营决策之前,法律顾问对企业当前的发展现状,以及当前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逐步查寻、准确找出,尽最大努力将企业当前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控制在企业经济效益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尽量避免纠纷的进一步恶化,将企业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扮演着“守护者”乃至“守护神”的传奇角色,对企业的法律风险具有一定的规避和威慑的作用,以此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
我司为国家I级道路运输客运企业,长期以来的劳动用工均为松散型,即:由各单车承包者自己聘用或解除驾驶员,工资、福利等报酬由各单车承包者支付,如发生工资、福利纠纷,都由他们自己处理。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此,当时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我,及时地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的《法律意见书》,并附上“劳动合同书”范本。这一意见得到采纳并推广,有效地避免了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为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3、加强了企业员工的法律培训,形成了企业集体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
法律顾问以其独特的身份存在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企业未来发展的重大决策中,其自身具有的严谨性、准确性、客观性、强制性等特点,为企业的长久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无形之中加强了企业员工的法律培训工作,使得企业的每一位员工由最初对企业法律风险意识的空白,提升到了自觉增强法制观念、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意识层面。在企业内部形成了统一的防范法律风险意识,促进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增强了法律顾问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过程中的有效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围绕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为核心,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以及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中的职能等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最终对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具体的论述分析。在整篇文章的具体分析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仍需要加强不断的努力学习与研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