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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

时间:2023-08-29 16:38:17

导语:在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

第1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细节管理;管理模式

一、保险公司管理

(一)公司管理一般架构

当前公司管理的一般架构是建立在因分散的所有权结构而引致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基础上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及其它问题,以实现公司价值(尤其是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为了实现以上目标,公司管理理论强调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约束和激励,并由此构建了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的内部管理机制和以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并购市场、经理市场为主要内容的外部管理机制,二者共同构筑完整的公司管理体系,使经理人员在内部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与外部市场的威胁和压力下,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努力工作,从而实现有效解决所有者——管理者问题的最终目标。

(二)保险公司管理的特殊性

1.风险的集中性。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其产品和服务本身就是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物质和利益损失风险。保险公司通过承保活动,集聚了大量风险,这就需要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技术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合理的分散化处理。同时,保险公司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形式,积聚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在保值增值的运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金管理和运用风险。这就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成本的后发性。除了管理费用之外,保险业经营的最大成本是保险赔款。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据以收费的价格(费率),是根据大数法则,由保险标的过去的损失概率作为基本依据(即纯费率),加上一定的趋势修正系数、营业费用率和预期利润率(即附加费率)确定的。采取的是收费在先、赔款在后的经营方式。因此,建立在历史统计分析基础上的定价,与保险责任期满之后的实际损失赔款成本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一特点,客观上既要求保险公司具备较高的精算(损失率成本预测)管理水平,也要求保险公司具有良好的承保风险标的的同质性选择管理水平。

3.产品和服务的同质性。保险产品和服务就其形式而言,不具有核心技术的独占性,也不受专利保护,极易模仿。任何一个新的产品和服务举措,只要竞争对手愿意,都可以在短短的半年时间内引进、移植或改造。因此,由产品的差异化入手打造公司的差异化,在保险行业是极其困难的。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异化特征,更多的要依靠管理的差异化形成法人行为的差异化,进而通过其理念传播、组织效率、员工行为等方面综合表现出来。

4.经营的广泛社会性。有风险就有保险。保险公司的客户遍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其经营也随之带有较为广泛的社会性。客户类型和客户需求的多元化,既要求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具有更加广泛的适应性,同时又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显然,这一特殊要求不但是对公司综合管理能力的一个巨大挑战,而且也是对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经营和服务素质的巨大挑战。

5.经营管理活动的较大弹性。由于保险服务对象的情况千差万别,风险事故损失情况各不相同,加之我国现行监管政策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只能在注册地的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在其经营管理活动中,保险标的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发生保险事故后损失金额鉴定等主要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弹性,使得保险公司在定价管理、成本管理、人员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上难以全面实现标准化。同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点多面广,管理幅度大,管理层次多,客户及其风险分布存在很多地域差异,这也拉大了保险公司管理的弹性。

二、国外保险公司管理

(一)保险发达国家的公司管理模式

当前存在三种主流的公司管理模式,即以英美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模式、以德日为代表的银行导向管理模式和以韩国及东南亚为代表的家族控制型模式。

1.以英美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公司管理模式

市场主导型公司管理模式强调股东,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衡量公司管理效率的标准。它以发达的金融市场、广泛分散的股权所有权以及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为基础,利用市场手段间接控制公司,形成对经理人员强有力的激励和持续性约束,从而保证了公司管理的有效性。其设置一般为:股东大会;董事会;首席执行官(CEO);外部审计制度的导入。

2. 银行控制公司管理模式

银行控制主导型公司管理模式下,银行、法人股东、内部人在公司管理中起着主要作用。这种模式在德国、瑞士、奥地利、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及东亚的日本盛行,尤其是德国和日本发展最好,所以又称为“日德模式”。其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严密的股东监控机制。这是一种“主动性”或“积极性”的模式,即公司股东主要通过一个能信赖的中介组织或股东当中有行使股东权利的人组织,通常是一家银行来代替他们控制与监督公司经理的行为,从而达到参与公司控制与监督的目的。如果股东对公司经理不满意,不像英美两国公司那样只是“用脚投票”,而是直接“用手发言”。

3.家族控制型公司管理模式

家族控制型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实现分离,公司与家族合二为一,公司的主要控制权在家族成员中培植的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企业的创立家族通过复杂的交叉持股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国家则通过控制金融系统在微观经济运行中发挥重要作用。特点是“一股独大”,经理人易串通大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决策,侵犯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形成“内部人控制”。这种模式在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盛行。

(二)国外保险公司的管理重点

1.董事会建设是公司管理的核心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不断的积累经验修改法案以期完善保险公司的管理,从各国法案看,无一不强调了董事会在公司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加重了股东、董事和管理层等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公司董事、审计师和法律顾问等在公司的监督管理、制约管理层方面发挥更大、更直接、更积极的作用。

对于公司董事会,现代公司管理主要强调其义务和职责,以及董事的独立性。要求董事会应尽到谨慎、忠诚、披露和监督等义务。对董事独立性,纽约证交所和伦敦证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一半成员为独立董事,而香港证交所则要求上市公司三分之一的董事为独立董事。董事长和CEO不应由同一人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于董事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联系。同时还要求董事会下设:

审计委员会:其目的是协助董事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合规性、独立审计师的资格和独立性以及公司的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进行监督;

公司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提名合格董事会成员的程序,选出或者向董事会推荐能够使董事会的相关知识和能力更加平衡的董事人选,制定或推荐公司管理原则,制定选择新董事的标准,并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评估;

薪酬委员会:美国法规规定其大部分成员必须具有独立性,负责履行董事会关于管理层薪酬方面的责任,负责出具管理层薪酬的年报,制定其他管理层官员的薪酬水平,并就薪酬方面的激励计划和期权计划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制定薪酬方面的政策包括退休金政策等。

风险管理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2004年颁布了《保险公司管理核心原则》。在基本标准中,要求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建立风险管理职能、审计职能与精算职能;在高级标准中,建议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司管理不但要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更要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同时还要加强对独立董事的规范和管理。

2.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是公司管理的关键

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公司管理原则》明确规定,“公司管理框架应当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所有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所有权和管理状况。”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颁布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和方法(ICP)中的第26条专门对保险公司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作出了要求:保险公司应披露的财务状况和面临风险的信息;披露包括财务状况、财务表现等定量和定性的信息;面临的风险和如何管理风险的情况及公司管理及管理;至少每年提供一次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对外公布;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监控,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披露符合要求。

由于财务再保险业务的复杂性和保险公司滥用该项业务的趋势日渐明显,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目前正在思考如何采取措施进一步严格财务再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美国和欧盟目前对相关保险公司财务再保险交易进行的深入调查将有助于加强对此类业务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规范,相信不久的将来国际上有关的最新法律规定会陆续出台。

三、我国保险公司的管理

我国保险业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了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并存的混合股权机构,多种股权性质并存的公司结构促进了保险市场的竞争,推动了公司管理的改进和优化。近年来,保险公司管理结构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主要取得了以下几点进步:

(一)股权结构逐步优化,公司管理结构框架初步建立。

国内几家大型保险公司相继实现规范上市,一些保险公司吸收民营资本参股,一些公司引进了境外著名金融保险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还有一些公司实施了员工参股计划,这些举措在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优化上作出了积极的探索。目前多数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和《公司法》要求建立起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组织机构,初步形成了公司管理结构的基本框架,一些公司还设计了全新的管理结构和组织结构。

(二)董事会制度逐步完善,制度规则逐步规范。

部分保险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置了专门委员会,还有一部分保险公司开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探索。大部分保险公司制定了较为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对各机构的主要职能、议事和决策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初步形成了分权制衡机制。

(三)内控和风险防范得到加强。

有的保险公司通过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强化内控制度;有的公司按照政权交易所的要求,指定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内控制度;有的公司借鉴战略投资者的模式,从制度入手,加强后援集中,使风险防范工作得到了明显加强,出现了一些例如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等新的岗位。

四、相比国外,我国保险公司的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虽然从整体上看,我国保险公司管理结构建设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由于业务规模、股东背景和发展基础不同等多种因素,各公司之间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相比较国外的公司,我国一些公司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管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有股比例仍然比较高。目前,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中,国有股仍旧占有很高比例,带有较浓的行政色彩。

2.董事会职能尚未落实到位。公司董事会在选聘高管人员、战略决策、监督和评估经理层的绩效等方面的主要职能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很难看出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3.高管人员业绩考核体系不健全。目前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都在推行人力资源改革,还聘请了国际著名的人力资源咨询管理公司设计了业绩考核和薪酬体系,但对国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高管人员还缺乏科学的业绩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管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东行为亟待引导和规范。一些股东对保险经营的特点认识不充分,存在投资理念不成熟的问题。

2.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一些公司的董事会在经营管理中没有发挥核心作用,决策机制不健全,对董事的责任追究机制没有普遍建立起来。

3.董事专业化程度低。目前,许多股份制保险公司董事由股东单位派出,缺少保险经营管理知识和从业经历,对其承担的责任、权利和行为规范的认识也比较模糊,决策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多保险公司没有指定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和批准程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5.外部干预过多。由于多方面因素,个别保险公司仍然受到地方行政部门的干预,还不能做到自主经营。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报.中国保险业二百年(1805-2005)[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5,149.

[2]许瑾良.保险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19-23.

[3]刘平.保险学原理与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55.

[4]

第2篇

摘 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营改增对人寿保险公司现有财务、业务管理带来了机遇,更带来挑战。本文在介绍营改增的背景基础上,重点针对营改增对财务管理流程带来的影响及应对做了分析,便于人寿保险公司及早策划,及时应对。

关键词 :人寿保险公司 营改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

2011 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改增试点方案。从2012 年1 月1 日起,在上海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截止2013 年8 月1 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 年1 月1 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 年6 月1 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试点范围。

2014 年3 月13 日,财政部税政司营改增试点运行的基本情况,2013 年减税规模超过1400 亿元左右。

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财政部正在酝酿于2015年度颁布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政策,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的变化将对保险公司带来较大影响。根据已完成营改增改革行业的经验,政策颁布和政策实施的时间间隔已经越来越短,留给保险公司的准备时间将非常有限。

截至目前,虽然保险行业营改增具体政策尚不明朗,但是营改增将对保险公司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包括对于财务处理、纳税申报、业务流程、产品定价和信息系统等都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本文重点从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实战角度,提出提前准备,及时调整公司现有管理及业务流程,以应对营改增的冲击。

一、营改增背景介绍

要了解营改增,首先要了解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基本公式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基本公式是营业额乘上营业税适用税率。

目前,我国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制,对销售货物主要征收增值税,提供劳务主要征收营业税。保险业作为典型的现代服务业是当前中国增长最为迅速的生产业,但是我国对保险业实际上在重复征税。对于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保险业,购进已纳增值税项目所承担的增值税不能抵扣,由此发生的增值税、营业税重复征税将导致保险业更大的税收负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利影响。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

从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看,目前全世界已有17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通常会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逐步实现对于货物和劳务征收统一的间接税,使增值税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符合国际惯例。

总之,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了,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完善现行税制,有利于提升征管效率。

二、营改增对寿险公司现有财务、业务管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营改增既能对保险公司的采购、管理带来益处,同时增值税相比营业税在业务流程、系统功能、会计核算、人员操作及合规要求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保险公司现有的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支持方面也提出了更多挑战。

(一)机遇

寿险公司能够在收取费用或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时,通过明示的方式向服务接收方收取增值税;各项支出对应的增值税将不再是寿险公司的成本,因经营采购、接收服务而产生的进项税可抵扣,能够在整个产业链上降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纳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效率;增值税的统一申报与管理将为公司带来集团内各单位税务及操作流程整合与改进的良机;增值税的以票控税、特有征管等模式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公司的税务合规以及业务流程的操作风险。

(二)挑战

营改增是对公司管理一次全方位的考验。具体包括对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内控五要素均带来较大影响;对承保、理赔、批改、收付费、佣金/手续费、再保、采购、税务等核心业务流程均需重新评估、改造;增值税合规管理工作将增加保险公司的合规成本,如人员培训、软硬件系统升级改造等;现有的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和征管理念对财税处理带来的挑战等。

三、营改增对财务管理流程的影响及应对

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如保险业全部采用简易征收,保险企业将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会导致抵扣链条中断、重复征税。采购产生的进项税其税率在营改增后高于原营业税税率,会增加采购成本。如不采用简易征收,保险业营改增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增值额的确定,例如由于赔付支出无法给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何抵扣,进而如何确定增值额就很关键。

但无论怎样,在寿险公司的经营价值链中,营改增对业务流程的影响将是全局性的。首先,保险核心业务流程,包括:产品设计、承保、保全、理赔、收付费和单证管理等流程需要根据增值税相关要求进行改造,流程中的岗位职责、信息交接、重要表单样式、开票时点等需要重新检视、评估和再设计;其次,需要对会计和核算、财务管理、单证管理、税务等管理流程进行风险控制评估,防止科目使用错误、虚开增值税票、进项税票过期、进项税分摊不清无法抵扣、操作失误等风险的发生。下面举例分析对保费收入、手续费支付等财务流程及发票管理的影响。

(一)对收入及税收流程的影响分析

1、对收入确认及税收影响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寿险公司对投连险的管理费收入作为收入核算,营改增后,对这部分收入的税务处理将随之明确;现行税法对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将重新核算免税和非免税业务的增值额,将带来对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置、调整。

2、采取措施

统一科目设置及核算原则。

修订《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度办法,重新制定增值税下会计处理规则:对保费、赔付、给付、费用及资本性支出均需进行价税分离,分别核算不含税金额及对应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制定衔接过渡方案以核算营改增之前销售的长期保险;明确处置资产、视同销售、采购等业务环节的会计处理。

(二)对手续费计算与支付的影响分析

1、对手续费计算与支付的影响

对寿险公司中介业务手续费,主要是计算规则与数据口径的重新定义;手续费分摊、手续费发票与支付时点;发票、合同与付款信息一致性;进项税发票登记与保管等变化带来影响。

2、采取措施

梳理并调整手续费计算规则;明确手续费计算及其分摊规则;实现核心业务系统的手续费的自动计算;调整手续费支付流程,嵌入对进项发票的获取要求;建立进项发票的记录、存档、认证和接收流程;发票、台账与收付信息的每日核对;增值税发票信息的系统标示;对于已收票、未收票、待收票等系统存在报表和提示功能等。

(三)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

1、经营数据分析与预算考核影响

调整考核指标的取数口径,需按照价税分离后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及资本开支进行分析;对预算考核取数口径的影响等。

2、采取措施

过渡期实行经营分析数据口径的对比分析;调整营改增后预算考核指标设计,重新制定考核政策,使考核更加符合公司战略导向。

(四)对发票管理流程影响分析

1、发票管理影响

以票控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开具、传递及管理难度非常大;操作复杂繁琐,每一张专用发票都需要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方可抵扣,认证手续繁琐;增值税管理需要全员参与,确保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抵扣凭证,确保销项发票的管理严格;开票不及时可能会带来合规风险;进项税票获取不及时可能带来的抵扣损失等。

2、采取措施

在全流程中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制定全面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包含领用,保管,开具,寄送,作废,红字冲销,留存等流程;加强对采购发票的管理,包含发票获取、移交、认证、报账、退回等;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参考文献:

[1]《营改增 未雨绸缪 稳占先机》.德勤.中国.2014 年7 月.

[2]《保险业营改增研讨会材料》.普华永道.2014 年8 月.

第3篇

关键词:数据挖掘技术;财产保险;应用;分析

在最近几年中,我国对于保险行业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与重视并出台了许多与之相对应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的发行对于我国的保险行业带来的极大程度的发展空间。而我国的保险行业也开始了转型,正在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管理进行过度,最明显的改变就是之前只注重新客户的开发而忘记顾忌老客户的需求与发展,但是现在是同时注重新老客户的需求与发展,从根本上实现“两手抓”的政策,所以这种新的形式背景下,计算机中保险行业所留的数据就成为极为重要的挖掘资源。

一、解析数据挖掘技术在财产保险分析中的应用

(一)提升财险客户服务能力

对于任何一个公司来说没有客户所有的产品经营都是纸上谈兵,这对于服务行业的财产保险公司更是如此,所以对此所以财产保险行业就面临着转型升级的事情财产行业的转型就意味着面临着面向客户的服务质量的提升。在现如今的经济情况下,保险消费者对于保险行业知识的了解日益增加,保险意识也是越发的加强。客户对于保险行业也出现了个性化与差异化的需求。从这里就要求保险公司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对客户的需求进行更深一层的分析与探索,通过探究与分析的结果明确而客户的需要,并为有更高需求的客户提供更适合他的保险产品,从而提高业务服务水平,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源,来增强市场的竞争力。例如,在对客户进行细分的时候,可以通过数据挖掘技术中的“二八定律”,对客户进行细分。通过细分得出结果,参照数据根据每个客户群体的风险偏好、特点以及需求为他们量身定制适合他们自身的新产品,并制定对应适合的费照新差旅费管理办法正确规范填写市内交通补助、伙食补助、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金额。并填写上合计金额,不得出现多报的行为,从而提高差旅费报销工作的质量。

(二)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

每个保险公司的生命底线就是合规经营以及对风险的管理,所以每个保险公司必须在运营生产中严格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许做出违反法律底线的事情,而风险管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具有两层含义,其实并不简单,一方面是需要对于企业自身的风险进行管理;另一方面是对于客户所带来的风险进行管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两方面的风险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第一个方面的风险管理出现问题后者的风险管理就会成为空谈,反之第二方面的风险管理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极大可能会引起前者管理出现问题。而恰恰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就可以为财产保险企业规避风险起到很大的帮助。保险公司可以以计算机为使用的工具,通过数据挖掘的技术,可以对数据内大量的信息进行查找并比对分析,高效的识别出在计算机内不符合正常业务逻辑的数据,这样管理者就可以及时就这些风险数据和业务漏洞进行监测与管控,以减少违法乱纪的事情发生,逐步消除或减少隐藏的风险。保障保险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为市场经济持续健康的进一步发展保驾护航。

(三)开发新产品

新的保险产品的开发对于增强保险公司的公司收益、内容、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以及竞争力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也是经营保险公司的首要内容。新产品的开发是指保险公司针对当前市场的需求、想要达到的效果与自身情况相结合的产物,而在原有的产品上加以重新的组合与设计的创造与改良,来满足市场的需求,进而提高公司自身的竞争力的过程与行为。后者自不必说,基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数据库信息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多,而后通过对信息的数据进行发掘,使实现新产品的开发成为可能。譬如,通过数据挖掘技术,我们可以使用现有产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修正或者拆分、组合的,使其变成一全新的保险产品,他会更接近客户的需求,满足客户的真实所需,同时也能够增加市场的销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就以原有的普通财产保险为例子,在保险有效期内未出现任何对客户的产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客户所缴纳的保险费用是不予以退还的,在财产保险的有效期过后,客户所缴纳的保险费是由保险公司所拥有的。这样的保险产品是不被大多数客户所看好与接受的,即使有客户在第一次购买了此保险,但之后是不会在对本产品进行第二次的投资的。而现在通过数据挖掘的技术,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对客户信息的了解进行分析,保险公司推出了一款新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险,这是一种全新的保险类别。全新的家庭财产保险,他所需要交纳的是保险储备金,比如每份保险金额为50000元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则保险储金为5000元,投保人必须根据保险金额一次纳保险储备金,保险人可以将保险储备金的利息作为保险费。在保险期满后,无论是不是在保险期内发生赔付的情况,保险公司都会将保险人的全部的保险储金如数退还。自从出现了这种投保方式,客户的接受度得到了大大的提高,全新的家庭财产保险,一方面使保险人保险中得到了应得的利益,另一方面投保人的财产也得到了保险,从而在市场的销售份额上面也得到了迅速提升。

二、保险业数据挖掘技术及应用的必要性

(一)保险业数据挖掘技术的含义

什么是保险行业的数据挖掘技术,就是从客户管理的角度出发,针对保险行业数据库系统内大量的保险单,对客户的信用数据进行属性变量提取,进而采用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等多种挖掘技巧和方法来对客户的数据进行分析,找到潜在的有价值的信息.

(二)数据挖掘的过程及方法

数据挖掘是一个跨越多种学科的交叉技术,主要的用途是利用各种数据为商业上存在的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法与数据。数据挖掘的过程有以下几个步骤:业务理解数据准备数据理解构建模型测试设计做出评价实施应用。在数据挖掘方面有三个常用的方法:DM、SEMMA以及CRISP等分析方法。同时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运用数据挖掘技术,选择最适当的方法,要想将数据挖掘技术达到最佳的效果必须针对具体的流程做出相应的调节。

(三)保险行业应用数据挖掘技术的必要性

在保险行业的运营中,常常会出现一下的几个问题:例如,细分客户的问题:对于不同的社会收入阶层、不同年龄段、不同的行业的客户,该怎么样去确定其的保险金额呢?客户的成长问题:如何把握时机对客户进行交叉销售;险种关联分析问题:在对购买某种保险的客户进行分析与探查,观察其是否在同一时间购买另一种保险产品,客户的获取问题:如何在付出最小的成本获得最有价值的客户的挽留及索赔优化的问题:如何对索赔受理的过程进行优化,挽留住有价值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在完成数据的汇总后,所获取的业务及大量客户信息,不过是对公司当前所处的市场环境、企业经营情况及客户基本资料的记录及反映。而进行数据集中的信息系统,也只能是对数据库中的这部分数据进行简单的操作处理,并不能从中发现并提取这些数据中蕴含的具有深层次价值的信息。所以,如若想在决策层面给出解决答案,是不可能实现的。而如果采用数据挖掘技术来对数据库中所存在的大量的数据进行高水平而深层次的分析,就能够为实现保险公司的决策及科学经营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因此此技术的出现从而得到了许多保险公司的应用与重视。

三、结论

我国经济的发展正在向新常态的方向进行转变,而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为了面对这些挑战,各个保险公司都复出了努力在积极的面向转型,由传统的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的方式进行过度,面向客户的营销模式也是在这之中产生出来的。在这种转型过度的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对于数据挖掘技术进行充分的利用,使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产品创新能力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和业务发展潜力都得到了全面的大幅度提升。在对我国经济建设的繁荣以及促进财产保险公司自身的长远发展,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也是对国家的号召积极的响应,进而对市场经济持续发展也做出了不少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高文文.数据挖掘技术在财产保险分析中的应用[D].河北科技大学,2014.

[2]杨杉,何跃.数据仓库和数据挖掘技术在保险公司中的应用[J].计算机技术与发展,2011.

[3]葛春燕.数据挖掘技术在保险公司客户评估中的应用研究[J].软件,2013.

第4篇

中国是农业保险大国,农业保险规模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中国逐渐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常见的问题。国外农业保险体制,尤其是美国和加拿大已形成属于自己的较为成熟的农业保险体系,其中有些经验对我们发展农业保险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本文仅对美国和加拿大的农业保险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借鉴其有益经验,并对我国今后开展农业保险提出建议。

关键词:

农业保险;国际;借鉴

一、加拿大农业保险制度

加拿大在1959年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加拿大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加拿大的农业保险计划采取的是各省根据本省发展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本国农作物保险计划及再保险计划,如果各省决定开展农作物保险时,那么农业保险工作由各个省政府自己进行开展,包括完成立法工作、设立经营计划、确定保险模式,并由各个省自己的农作物保险公司来经营。各省的农作物保险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设立,但它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专门提供优质低廉的农业保险服务。加拿大政府对发展农作物保险提供强大支持,主要是联邦和省政府共同提供发展农作物保险的资金支持。例如,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可以从中央和省两级政府获得60%左右的保费补贴,这一举措保障了加拿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除了保费补贴,还包括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经营费用和再保险支出的支持。1959年联邦政府制定并由议会最高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具有高效力的《农作物保险法》,进入了由联邦政府和省级政府共同开展农业保险的阶段。加拿大在农作物保险立法工作中,严格制定《农作物保险法》中关于险种开发、灾害认定、投保承保理赔程序、农险补贴政策等相关具体条例,保证农业保险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在实施农业保险过程中不断修改和补充《农作物保险法》。在1991年通过新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条例》,解决了关于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支持措施、联邦和省政府在农作物保险的具体经营上的职责等相关问题,并提出建立再保险,由联邦和省共担农业保险的风险。农作物再保险制度对于各省加快农作物保险提标扩面有重要意义。《农作物保险法》和《农作物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加拿大联邦政府在农业部设立农作物保险局,各省也应该相应地在农业部设立农作物保险局,并受制于《农作物保险法》。联邦农业部农作物保险局主要负责农作物保险的计划制订,对各个省农业保险机构提供政策及资金等支持策略,对科学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提供完整的数据资料参考和统计性分析,帮助各个省保险机构实现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同时,省政府农业部的农作物保险局设立保险部门,主要支持产品开发与创新,负责对各项农作物损失报告和资料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赔偿金额,实现各项保险信息共享并提供农险咨询服务,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实现农业保险广泛覆盖。

二、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1996年,美国出台《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案》,法案明确指出联邦农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管理、监督、补贴等工作由农业部下设风险管理局接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转变其职能,主要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私营保险公司接手联邦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具体的农作物保险业务。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在全国分散着12个办公室,向各个负责的区域内提供相应的农业保险服务,主要是为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鼓励私人保险公司参与经营;风险管理局监督和管理该区域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营情况,负责农业保险宏观事项,包括保险费率的核定、保险补贴的支出管理;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微观经济活动。目前,经农业部批准经营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有15家。在美国50个州中,通常由一家保险经营机构在本州提供保险服务。农业部要求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具有满足业务拓展服务网络的资金、市场形象、核心科技以及长期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专业经验。美国自此形成政府主导下的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美国健全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经历了较长时期的发展和完善。1938年美国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成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1980年对此法案进行修正,实行联邦农业保险公司和私人资本共同参与农业保险经营,引入保费补贴,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与率。1994年国会对保险法案经过大规模修订,重组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出台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该法案要求农民必须加入巨灾保险,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与获得政府其他计划的政府补贴直接挂钩。1996年,联邦农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管理、监督、补贴等职能由农业部下设风险管理局接手;私营保险公司接手联邦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具体的农作物保险业务。《2008年美国农业法案》提出对特色农作物提供农业保险产品服务。《2014年美国农业法案》设立价格损失保障和农业风险保障。

三、国际农险制度的启示

(一)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机制

由于农业保险特殊的经营特征和风险特征,政府通过补贴支持农业保险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借鉴外国经验,逐步形成以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再保险补贴多元补贴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央和地方财政灵活选择并增加农险补贴品种,尤其是加大对地方特色农产品和绿色产品的补贴;根据不同省份的农业产业结构、农业风险特征,考虑省份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实施区别补贴,针对各个省份农业发展情况与农业风险特征实施分级补贴;向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机构提供适当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农险产品创新补贴、农险人才培养的资金支持;对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分别实施再保险补贴项目。

(二)建立政策性国家农业保险机构

我国政府可以在农业部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部门,经办与农业保险有关的工作,负责制订全国农业保险的计划,农业保险相关数据的统计,为科学合理制定保险费率提供数据参考,负责政府农险补贴项目的预算管理及农险补贴项目的支出管理,负责监督和管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规范运营情况,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实现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经营资质审批工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再保险,研发农业保险新品种及建立创新专利保护机制。该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由财政部全额出资设立并提供补贴项目的预算安排,农业保险部门成立之后,具体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出现的问题,保障我国顺利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实现由农业保险大国向农业保险强国的转变。

(三)加强农业保险法的立法保障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规范农险经营活动的重要保障。在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中应当不断完善立法工作,用具体条例明确投保人、保险人的权利与责任,促进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我国2013年3月1开始实行的《农业保险条例》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内容过于笼统并未得到较为普遍有效的适用效果,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出现的缺乏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保护、保费补贴结构调整及农险运营监管不力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进行立法工作的修改和补充。在发达国家在中较为成熟的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中,都将立法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业保险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参与程序及补偿规则。我国应该加快有关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弥补法律空白,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法相关条例,使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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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崇明.加拿大农业保险考察及对我国开展农业保险的建议[J].农场经济管理,1994(02):52-55.

第5篇

随着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保险业也逐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程度。十二年来,我国保险业逐步取消了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地域限制和业务范围、法定再保险分保等限制,保险业达到了较高的对外开放水平。

然而,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公共运输车辆和商业用车司机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业务。当前,我国法定保险业务主要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即只有中资保险公司经审核可以经营交强险,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从事交强险业务。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常年高达75%以上的情况下,外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交强险,在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往往组合销售的情况下,外资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格局中具有先天的弱势地位,结果极大地制约了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和发展空间。

外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交强险的限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提升也终于近年内取消。2012年2月14日,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共同了《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其中明确指出:“目前中方已决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在完成修改相关法规等程序后,将正式颁布实施。”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我国取消了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这一法定保险业务的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经审核批准可以经营交强险,从而获得和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地位。

截至2013年6月30日,安联保险、富邦财险、国泰产险、利宝保险、美亚保险、三星财产(中国)、中航安盟保险等7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获准经营交强险。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业务,是我国保险业和我国市场经济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中资保险公司学习借鉴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兼顾产业安全的情况下,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当前的保险市场竞争格局下,其发展的空间和方向值得进一步地探讨,以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

二、我国交强险和财产保险市场经营状况

我国交强险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保监会自2009年开始公布交强险年度经营情况。由表1可知,2008年以来,我国经营交强险业务的市场主体,由26家增长到2012年的42家,其中包括富邦财险和利宝保险两家外资保险公司。安联保险等其他外资保险公司由于获准经营时间为2012年末或2013年初,故没有公布2012年度交强险专项审计报告。

2008年到2012年,交强险业务为我国保险行业带来的保费收入由553.4亿元增长到1114亿元,年均增长19.11%。但是,尽管交强险业务为全行业带来巨额的保费收入,但交强险业务由于赔付率和费用率过高而对行业利润的贡献却是负向的。五年间,除2008年度交强险实现17.6亿元的经营利润外,其它年份的交强险业务都呈现高额的亏损,2011年亏损高达92亿元,承保利润的亏损更是高达112亿元。尽管保险公司通过投资渠道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但由于承保利润亏损过高,导致交强险业务的整体亏损幅度居高不下。赔付率和费用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当前交强险经营的困局,即如果以赔付率和费用率之和计算保险公司的综合成本率,则2009年以来我国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的综合成本率超过100%,由此必然导致保险行业经营交强险业务的整体亏损。

尽管我国交强险行业呈现整体亏损的局面,但是经营交强险的市场主体依然逐年增多,多家外资保险公司也积极申请交强险业务。其缘由一般认为是交强险所联系的巨大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市场。交强险作为法定保险业务,保障额度较低,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交强险的基础上往往需要购买商业车险,因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往往由交强险业务和商业车险业务共同组成。根据《中国保险年鉴2012》,2011年,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504.56亿元,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为75.89%,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73.33%。因此,获准经营交强险,即可参与中国三四千亿的商业车险市场,即使交强险业务部分呈现亏损,但交强险业务带来的机动车辆保险整体保费规模,以及相应产生的投资收益和商业车险业务的盈利,不仅可能弥补交强险经营的亏损,还有可能实现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盈利甚至公司整体层面的盈利。相反,放弃交强险业务,不仅仅放弃的是规模千亿左右的交强险市场,同时放弃了中国财险保险市场的主体。

外资保险公司积极申请并承办交强险业务,是否会导致这一法定保险业务陷入外资掌控的局面,从而影响我国保险产业安全,进而波及我国经济安全呢?笔者认为,允许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不会影响我国保险产业安全和我国经济安全。首先,交强险作为法定险种,由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只有经保监会批准,才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每年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其次,从我国财产保险市场格局来看,当前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所占市场份额仅为1%左右。2013年1月至8月,获准经营交强险的7家外资保险公司其保险业务占财产保险市场的份额仅为0.80%,因此,开放交强险业务带来的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内。再次,从7家外资保险公司来看,不同保险公司具有不同的经营理念和发展策略,产品结构方面也大不相同。比如富邦财险车险业务占公司保费收入之比达到59.28,利宝保险这一比例更是达到82.32%,但三星财产(中国)车险占比仅为1.91%,安联保险为2.69%。不同保险公司主营业务的差异,反映了保险公司主打产品结构及其发展模式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外资保险公司即使获得交强险的经营资质,也不会在短期内改变并完成经营策略的转变,不同公司的业务结构仍将在长期内呈现差异,因此外资保险公司蜂拥交强险的局面难以出现。

三、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展望

2013年1月到8月,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52.83亿元,财产保险公司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4267.21亿元,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在我国财产保险保费规模中所占的比例仅为1.24%,因此从总量来看,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在我国保险市场中是较小的。在外资财产保险所占市场份额较低的背景下,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市场定位更需清晰和准确。2013年1月到8月,人保财险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489.38亿元,平安财险和太保财险分别达到725.20亿元和545.81亿元。由此可见我国人保财险等大型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巨大,太保财险作为保费规模较低的大型保险公司,其保费收入已经是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总和的10.33倍。同时,和人保财险等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相比,外资保险公司在机构和网络方面仍存在明显差异。

我国保险市场长期呈现强者恒强的市场格局,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保产险三大中资保险公司居于行业领导地位,因此,从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乃至整体财产保险业务来看,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外资保险公司是难以和人保财险等大型保险公司相抗衡,从市场定位来看,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也不会谋求行业领导者,而只能作为行业跟随者,追求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尽管外资保险公司难以匹及大型中资保险公司,但外资保险公司从注册资本、机构设置和服务网络等方面可以比肩部分中小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例如,大众保险作为一家中小财产保险公司,拥有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青岛、福建、苏州等9家分公司。美亚保险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江苏和浙江设有分支机构。国泰产险拥有北京分公司、青岛营销服务部、山东分公司、江苏分公司、上海总公司、浙江分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广东分公司、湖北分公司、四川分公司。因此,外资保险公司和中小中资保险公司作为行业跟随者,将会展开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别是在细分市场、创新产品方面,将会积极与中小中资保险公司进行交强险和商业车辆保险业务的竞争,以维持和提高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

第6篇

[关键词]有效保险监管,监管理念,监管实践

有效的保险监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和机制,是解决保险市场失灵的手段,它既体现了法制化和程序化的监管理念,又是适度的、经济可行的、技术先进的监管实践活动,随着宏观经济环境、金融市场和保险监管理念的变化而及时调整和演进。

一、有效保险监管理念

(一)有效的保险监管是动态监管

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监管趋势更多采取动态监管,即对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随着保险公司外在经营环境以及公司自身的保险技术、管理水平、业务发展以及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不断变化,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类风险也会不断变化,有效的保险监管也应该是动态的保险监管,即不断发展的监管理念、不断完善的监管体系、不断改进的监管手段和不断创新的监管方法,以有效防范化解保险市场出现的风险,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稳定和高效率。

(二)有效的保险监管理念体现了依法监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保险业进行监管必须依法监管。为了保险业和被保险人的整体利益,必须保持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以实现保险监管的有效性。保险监管以法律为依据,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并保持依法监管的持续性和一贯性。同时,有效的保险监管工作应严格遵照工作程序进行,既体现在监管机构内部进行程序化,也体现在对监管对象进行外部监管工作的程序化。

(三)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现更高的监管实践要求

有效的保险监管是适度的、经济可行的、技术先进、保证市场公平的监管实践活动。有效的保险监管,既追求市场效率又兼顾市场公平。从追求市场效率讲,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是适度的,过度监管会导致监管成本提高,影响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积极性,束缚保险业发展,影响保险市场效率提高;监管不到位会导致行业系统性风险积聚,造成保险市场的无序和混乱。因此,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是适度的、经济可行的,即使保险市场的收益与成本差额实现最大,使保险市场效率达到最优。从兼顾市场公平讲,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能实现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实现保险监管“公平、竞争、稳定、高效率”的监管目标。

二、影响保险监管有效性若干因素分析

我国的保险监管在结合保险业发展实际基础上,充分吸纳和借鉴了ICP原则,并在监管实践中不断进行完善。但有效保险监管理念和实践却仍与预期目标存在距离。

(一)有效保险监管前提条件不充分

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核心监管原则(ICP)阐述:有效的保险监管,依赖于国家良好的经济金融政策、恪尽职守的监管机构和符合行业发展实际的一系列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框架。首先,在良好的金融政策和制度环境及法律框架条件下,监管机构可以行使其职责,保证监管质量和有效性。其次,经济发展、法律规范和适应行业发展的外部市场环境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起支持作用的市场条件。第三,保险监管权威性和可信性,需要在保险市场的参与者心目中树立。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险监管的独立性:保险监管者的权威和强制力需要政府的支持和严格的法律保护,应该具有超脱政府和其他政治力量的强制性权威,在进行保险监管工作中具有较为独立的职能和实施权利,并在法律中有明确界定;保险监管者必须有足够的监管资源,包括人员、信息技术、财政经费;保险监管必须依赖于一个稳定的金融体系,而这些前提条件在目前条件下都是不完全具备的,这就从根本上制约了保险监管有效性的实现。

(二)影响保险监管实施有效性的若干因素

有效保险监管,除了要具备上述前提条件外,若取得良好实施效果还需要更多基础条件。在我国实施有效保险监管的基础条件尚不充分,还有许多制约因素。

1.有效保险监管理念不成熟

我国引入有效保险监管时间不长,有效保险监管所体现的依法监管、动态监管、适度监管等先进监管理念尚不成熟,体现为:一是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善,部分法律条款内容缺乏合理性,监管机构内部工作职责的界定不清晰,个别部门工作职责存在交叉,协调不够;二是受监管经验、监管技术与监管人员等多方面因素限制,保险监管偏重静态监管,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现金流测试和资本充足性等先进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方法应用少,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等方面监管力度不足,容易导致行业风险积聚。三是监管不到位和过度监管。首先,由于中国保监会承担引领行业发展和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的双重职责,在监管实践中,监管机构无法准确把握和正确处理二者之间关系,造成监管低效;其次,其他外部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某一内容重复检查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重复监管问题,多年来形成了“九龙治水”的局面,既无形提高了监管成本,又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第三,由于保险监管是一种外部监管和行政行为,保险监管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二者职能错位,一旦保险公司出现问题,监管当局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就容易导致将合规性监管变为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微观直接干预。

2.保险市场约束作用不明显

市场约束是市场内生性监督机制,能对保险机构予以全方位的监督约束。我国目前保险监管实践中存在:一是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不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透明性关系市场各方利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取决于投保人的信息的真实性,而由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所形成的信息虚假则是行业普遍现象。二是披露信息利用度不高。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披露信息的理解程度、反映态度,影响信息披露的效果。由于保险知识缺乏、市场不成熟等原因,具有良好信息披露的保险公司并未获得实质性受益。三是信用环境软约束。由于监管不到位,某些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违规现象既逃脱监管处罚,也不受市场惩戒,市场参与者逆选择行为会获取最大利益,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违规成本低,存在违规“冲动”。

3.市场退出机制未有效建立

是否具备适当的市场退出机制,是衡量市场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保证保险监管有效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条件。目前,我国保险业已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10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9家,但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因经营困难、管理混乱、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而退出市场,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为维护稳定,不愿也不能让保险公司退出市场,面对违规行为,监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时,考虑诸多矛盾、利益等因素,犹豫不决,监管低效。没有市场退出机制,就会形成政府对保险公司的隐性担保,实施市场退出则须动用公共资源,以尽可能让问题公司继续经营,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低效,风险进一步加剧,不断增加处置成本,最终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4.监管人员工作能力尚需进一步提高

IAIS对监管人员有具体要求:监管人员应具有足够的技能和经验,要受到有关利益冲突规定的约束。我国保险监管工作人员工作能力与有效保险监管原则要求有一定差距,体现在:一是宏观经济政治分析能力不强,影响监管政策制定和监管工作效果。宏观经济政治环境直接决定着监管政策取向和监管实践选择,也影响某段时期监管工作重点,部分监管人员总是困惑于宏观经济政治形势对保险业和保险监管的影响,缺乏对宏观经济和保险业的准确分析,没有及时监控宏观经济走势及行业潜在的系统性风险,风险识别、监控和评估工作滞后,预警风险能力弱。二是监管创新能力不足,监管滞后于行业发展。虽然许多保险监管人员监管实践经验丰富,但吸收信息渠道不畅,知识更新缓慢,尤其缺乏具有保险精算知识、保险业务知识和熟练驾驭计算机能力的复合型监管人才,在应对不断创新的保险业发展,无法准确度量创新保险产品的风险和合规性,监管创新显得力不从心。

5.监管体系设置不尽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信息交流和工作沟通主要依赖监管联席会议,这就造成监管制度安排的缺陷——监管权力分散、联系会议形式松散、缺乏刚性约束,监管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难以取得实质性效果。银行、证券、保险每个行业的性质、规律和发展阶段都不相同,工作职责和目标各异,在监管实践中难免发生目标冲突;对金融控股集团缺乏监管经验,较难对其总体经营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分割的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设置的广度和层级不够,造成一定监管死角,特别是对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的监管。在保险监管多层次体系中,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行业协会、独立第三方(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组织)的专业监管力量和新闻媒体的多方面监管效力还没有充分发挥,没有形成强大的保险市场监督力量。

三、提高保险监管有效性的若干举措

提高保险监管有效性是保险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不仅要在监管理念上不断创新和发展,在监管实践上也要随着保险业发展形势变化而不断调整。

1.形成有效保险监管文化,转变监管理念

保险监管不仅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监管文化是监管理念和价值观在监管实践中的体现,具有道德规范作用。作为系统性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根植于监管人员的内心,体现在监管工作的每一个细微环节。形成有效保险监管文化,一是要正确处理引领发展和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二者关系;二是要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和动态监管的监管理念融入监管文化,形成监管人员潜意识;三是转变保险监管人员理念和意识中的计划经济和封闭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行政干预的落后理念,树立市场经济理念,杜绝对保险公司微观经营的行政干预。

2.强化保险市场约束机制

有效的保险监管,需要进一步强化保险市场约束机制——保险市场信息披露。一是加快信息披露的法规建设,尽量减少市场信息不对称,让保险消费者充分了解和掌握市场信息,提高市场监督能力;二是提高社会公众保险知识和消费意识,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普及保险知识,加强宣传,要求保险公司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知识教育工作重视,只有社会公众的保险知识不断提高,才会最终形成有效保险市场监督;三是适度强调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结合。

3.建立有效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破产、被兼并是不可避免的,是市场自我协调、优胜劣汰的结果,是保险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结果。保险监管部门要促进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法规建设,建立系统性保护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减少公共资源浪费,但同时也要防范经营者诱发道德风险,大量拓展高风险的保险业务。

4.建立科学的监管人事制度,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

保险监管人员综合素质是实施有效保险监管的关键。由于保险监管历史较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比较有限。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应当健全保险监管机构的教育培训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的专业培训,对监管人员进行教育,提高其素质:一是保险监管和保险业务知识素质,包括监管历史、国内外监管理念与实践发展方向与趋势,熟练掌握动态的、适度的监管技术和手段;二是法律法规素质,熟悉保险法律法规,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民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提高监管的深度和广度;三是宏观经济分析与把握能力,保险监管不是“闭门造车”,主动培养宏观经济运行与政策变动分析能力,以防范化解宏观经济政策变动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四是科技信息网络技术知识,保险监管人员如果没有必备的科技和信息网络知识,则风险预测和风险识别、管控能力就会无法适应保险产品创新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五是综合素质,分析判断、调查研究、语言表达是保险监管人员必备的基本能力,特别是组织和协调能力的培养。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还要转变用人观念,拓宽选人视野,完善用人机制,充实一批业务精、政策性强的专业人才,提高监管水平。

5.推进有效保险监管创新

有效保险监管创新应当是与保险业务创新紧密相联的。首先,完善监管流程,从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方面入手,对保险监管资源进行整合,体现监管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尽量与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相匹配,通过梳理保险公司的业务线和产品线,实施业务监控和风险追踪。二是推动保险监管方式和手段创新,尤其是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技术手段,引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适时实施动态偿付能力监管。

第7篇

 

关健词:商业保险 失地农民 养老保障制度 

    失地农民是指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由于高速公路及路网、水利、机场、城市道路等大型公共设施的兴建和城市扩张中,因建设征用土地需求的增加,而造成大量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大量征用的人口。

    根据预测,在未来十多年里,广西由于建设征地所造成的失地农民还会逐年增加。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是当前党和政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的重要举措,是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切实利益的政府“民心工程”。2006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指出:“探索利用商业保险制度,为库区移民、被征地农民等失地农民建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这是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积极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在政府主导下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辅助政府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是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务院在《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指引下,在各级政府的积极倡导和保监局的大力支持下,保险业应切实发挥自身的机构网络优势、人才、服务与专业优势,积极投人到构建广西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去。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模式

    目前,保险业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主要有以下二种模式:

    (一)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

    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0年1月出台《关于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在征得农民同意的前提下,土地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约2.2万元/人作为本金、向保险公司投保储蓄式养老保险,投保后保险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5年利率每月向被征地农民(男50岁以上、女45岁以上)发放固定生活补助费,同时政府提供5年期银行利率不足10%部分的利差补贴。

    (二)纯商业运作模式

    如吉林白山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3月出台了《关于转发白山市市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团体年金保险承保失地农民保险,被保险人每年除获得2.5%的保障收益外,还可以享受商业保险公司70%的投资收益,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到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广西失地农民劳动保障问题研究》调查报告显示,广西现有被征地农民133.5万人,约占农业人口的3.4%。在广西各地对161437名被征地农民的调查,在16万多的被征地农民中,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仅有331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2%。在现有被征地农民当中,仅有0.66万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约有1万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目前,耕地被征用能够得到安排就业的农民比例较低,他们主要就业方式是外出经商打工、出租房屋和耕种剩余土地。

    (一)失地农民安置工作缺乏正确的指导思想

      “先征用,再补偿、轻安置”的指导思想长期以来困扰着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特别是在维护涉及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的养老制度方面,一直没有能在制度上给予明确,给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造成很大的压力。

    (二)现有法律法规在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方面存在缺陷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71号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就如何建立移民失地养老保障方面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只是在第二十二条中提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

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按照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是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助费是给安置单位的,农民只能得到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三)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和补偿标准偏低,使失地后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非常突出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广西中央直属和地方水库移民中约有70%为壮、苗、瑶、侗等少数民族,由于多方面原因,这些移民的生产生活十分困难,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有60多万人,人均住房面积13.75m2,人均纯收人1035元,与安置所在县农村人口相比,耕地减少0.55亩,住房少6.73m2,纯收人少795元。

    三、保险业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业的参与必将有助于实现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

    社会保障部门由于其机构设置的局限性和对基金管理监督缺乏制约性,既是决策者、管理者又是经营者、运作者;同时在运作过程中无法实现对资金的保值增值,也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

    (二)保险业的参与必将有利于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

    政府部门由于人员和服务网点有限,其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结果是必将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商业保险公司具有强大的机构网络,自1980年恢复营业以来,机构网络已经延伸到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具有雄厚的综合实力。失地农民分布在广西各地市县,保险业可以通过发挥网络优势、技术优势、专业优势为失地农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保险业的参与必将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公司专业经营的优势

    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险种之一,各公司在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资金运用和风险管理的经验,有国家专门设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督,确保了失地农民在投保了商业养老保险之后的资金安全和按合同要求给付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具备专门的精算人才,商业保险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培养了一支懂经营、善管理、精业务的专业化队伍,这对于减轻政府管理成本、减少政府安置压力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保险业的参与必将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被征地的失地农民实现了局部补偿到终身补偿的转变,结束了失地农民“种田田不足,就业无岗位,养老无能力”的历史,彻底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对维护失地农民基本权利、促进广西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保险业的参与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迅速地向农村覆盖,增强社会保障调节功能

    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推行多年,而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却长期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其原因主要局限于国家财力。通过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为他们提供不同层次的制度安排,对今后在国家财力逐年好转的情况下,逐步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纳人社会保障体系中去,以此实现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稳过渡。

    四、保险业参与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设想

      (一)将“先征用,再补偿、轻安里”的指导思想转变为“先保障,再补偿,重就业”

    第一,有关部门在征地前必须首先出台相应的补偿办法、落实补偿费用,由征地单位在征地时明确一次性通过商业保险为失地农民办理不低于15-20年的基本养老保障。

    第二,在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确立后,征地单位可以参照基本社会保障的标准从安置补偿费中给予失地农民不低于24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偿,以扶持农转非后失地农民从不适应向适应阶段的过渡。

    第三,对农转非后失去土地的农民纳人城镇就业、社会保障体系中,相关部门提供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顺利渡过不适应期,实现就业。

    (二)突出“五个坚持”,尽快出台广西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法律法规的缺位是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生活没有保

障的重要原因。为确保失地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须尽快出台广西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以“五个坚持”为基本原则,即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社会基本保障与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贴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个人自愿与政府倡导相结合,坚持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帐户相结合,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多渠道筹集资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建立多层次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三)创新思路,出台适合失地农民投保的养老保险产品

    目前,保险业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需要的产品不多,可选择性不强,这对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是非常不利的。为此,保险业要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首先必须在产品创新上下功夫,在深人调查的基础上,采集大量的数据,对农民失地保险的交费能力、交费的持续性、死亡率、市场的差异化等因素进行研究,在险种设计上实现创新。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第8篇

【摘要】中央银行2003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第一次将保险业发展问题列入其中,报告在总结我国保险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特别强调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政策环境、保险业资金运用能力等方面努力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益,是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获准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本文从受托资金范围、投资渠道拓展和提高保险资产管理水平三个方面分析了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相关的几个问题。

【关键字】保险资产管理;投资渠道;资产负债匹配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特别是人身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的可运用资金不断增加。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5799亿元,比2001年同期增长56.6%。在保险资金快速增长的同时,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却呈下降趋势:2001年度为4.3%,2002年度为3.14%。资金余额的增加和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使保险公司面临的投资回报的压力不断增大。一方面,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减,迫切需要通过投资收益进行弥补;另一方面,人身保险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投资性寿险产品的发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业不但要化解过去累积的利差损、不良资产等潜在风险,还将直接面对国际同业的竞争,如不尽快改革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开放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将使保险资金运用的潜在风险不断累积,从而影响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际保险业的资产管理模式大体可分为三种:保险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由保险公司同属一集团、控股公司的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外部委托投资方式。目前国内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是采取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对于规模小、经营历史较短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管理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有利于公司对其资产直接管理和运作,便于监督和控制。而对于规模较大,投资管理专业化要求较高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模式已与其发展不相适应,不利于保险投资运作效率的提高。人保、人寿两家的资产管理公司获准设立,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我国保险业界来讲是新生事物,由于现行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未对保险资产管理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也面临若干新问题,很多问题尚处于探讨阶段。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受托资金的范围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其业务定位,即可以经营的受托资金范围,它包括委托对象和资金性质两个方面。在国外金融混业经营体制下,保险集团的资产管理公司被视作投资性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从委托对象看,欧美主要保险集团的投资公司不仅接受母公司委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负责本身的保险资金运营,还为外部客户服务,委托管理其他客户资产;从管理的资金性质看,除保险资金外,还涉及养老金、共同基金、不动产、现金管理和股权管理等领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一些国家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发展还表现为受托管理养老保险金的趋势。这是因为,一方面,世界范围内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出现支付危机,政府主办的公共养老金计划资金供给日益不足,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和补贴来鼓励发展企业和个人养老金计划,并推动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以提高基金的整体管理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养老金计划和年金产品具有的相同的精算基础,其负债特性大致相同,都是资本市场的长线稳定投资者,保险公司提供的资产管理在内的综合服务,可以满足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要求。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扩大资产规模,分散风险,还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取得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受托资产的范围虽然目前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现阶段应做以下考虑:第一,按照现有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毕竟是保险集团内的企业,主要是受母公司的委托管理自有保险资金(狭义的保险资金)和其他资产;第二,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可以拓展到广义的保险资金,即除接受母公司的委托的保险资金外,还可以受托管理企业年金,以及社保基金。

(一)自有保险资金和其他资产

1.自有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的首先是集团内的自有保险资金,包括自有资金、通过承保业务和其他负债业务筹集的资金,以解决大型保险公司目前所面临的急迫问题。2003年上半年,仅中国人寿的保险资金运用总额就超过2000亿元,这部分资金由集团的投资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创造了条件。

2.其他资产。指保险法颁布前遗留下来的房地产、经营实体和不良贷款等,有些保险公司这部分资产在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前,本来就是公司内部的投资部负责管理和清理工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理应受母公司委托管理这些资产。

(二)企业年金

随着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近几年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呈膨胀之势,发展空间诱人,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主要的参与者,保险公司在国内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中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将是最具竞争力的管理者。(1)企业年金计划对养老金产品的特殊需求,需要保险公司介入管理。因为,养老金的年金支付方式决定保险公司在管理养老基金方面的优势。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基于工资、年薪、红利或股权发生的缴费,目的用于受益人的养老,其缴费率的厘定应当与退休年龄和预期寿命关联,这点与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特点相近。保险公司管理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将受益人缴费阶段和领取养老金阶段统筹安排,为参保人设计和管理终身养老金计划。(2)企业年金与保险资金在性质上相似,可以满足投资运用安全性和稳定的回报要求,便于有效的控制投资风险。(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投资人身份运作企业年金,符合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分离的原则,使运作过程更加透明。

待将来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局面有所突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属性逐步弱化,成为保险集团控股的一般意义的资产管理公司时,其受托资金范围可进一步拓宽。

二、拓展投资渠道改善投资结构

投资渠道的拓展不光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所面临的问题,而是整个保险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投资渠道的拓展也不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能自主确定的,有赖于保险投资政策的放宽,但它是探讨公司经营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投资的角度看,投资者投入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使现有资产增值,预期收益最大化是投资的是基本目标。但投资过程的风险与收益是并存的,风险和收益是投资的两大要素,投资者要在风险给定的情况下追求收益最大,或者在收益给定的情况下追求风险最小。保险资金和其他性质的资金没有本质的区别,都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但其投资运用上有特殊的要求,最突出的是保险资金运用必须把安全性放在首位。由于保险费收入形成的保险资金具有负债性,最终要用于赔付。保险投资要在满足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性,并满足流动性的要求。要满足以上要求需要运用投资组合方式,其核心是将资金投资于两个或多个风险资产上,建立起多证券或多资产的组合,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这就要求:第一,具有风险和收益不同的各种金融工具和投资渠道,为组合投资创造条件;第二,在此基础上进行组合投资以追求风险和收益的匹配。

目前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购买金融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回购业务、购买企业债券等。投资渠道的狭窄导致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比如,2002年末,资金运用余额为5799亿元,其中:银行存款3019.7亿元,占比52%;购买国债1080.8亿元,占比18.6%;购买金融债券403.5亿元,占比6.96%:投资证券投资基金313.3亿元,占比5.4%:回购业务620.4亿元,占比10.7%;购买企业债券183.1亿元,占比3.16%。保险资金运用集中于银行存款和国债,两项占70.6%。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会产生不良后果:(1)利率风险高。银行存款占的比例高,银行存款中人民币大额协议存款占72.1%。由于货币市场资金供应充足,带动协议存款利率大幅下调,已由2001年的5%左右下调至目前的3.4%左右。此外,银行存款、债券加上回购在总资产中的占比高达91.52%,这些固定利率和产品利率敏感度很高,受货币政策以及利率走势的影响十分明显。(2)资产负债失配现象严重。不同的保险公司负债结构不同,经营策略出不同,保险投资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同;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险种,由于期限、费率的厘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对投资收益率的要求不同。这样使资金运作所强调的重心存在较大的差异。如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是长期合同,保险资金尤其需要长期的投资工具匹配,而现有的投资渠道不能满足这种要求,长期资金作短期投资使用,导致投资效率的低下。(3)加剧保险资金的风险积累,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如果在资金运用上缺乏灵活度,会使其失去控制风险的动力。就国内的情况而言,对于那些利差损较大的公司来说,只能靠不断追求销售业绩来保证现金流入,而新增加的保险资金如得不到很好的利用,又将再次形成利差损,导致恶性循环,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按照现有的资金运用渠道,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难以担当所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重任,因此,拓展投资渠道,改善资产结构,是控制投资风险,增加收益的一个必要条件。

(一)扩大企业债券投资

企业债券作为一种投资方式有以下特点:(1)可选择的种类较多;(2)具有偿还性,与股票相比,收益相对稳定,并可以按期收回本金,投资风险相对较小;(3)流动性较好,持有人可以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灵活地转让以收回本金。企业债券盈利性可能高于国债,但比国债风险大。企业债券的特点使其成为保险资金运用的较好途径。1999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购买铁路、电力、三峡等中央企业债券。199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开办债券回购业务。2001年3月,又允许购买电信通讯类企业债券。以上批准购买的企业债券及其回购业务,都对投资比例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目前所面临的企业债券投资条件和环境将得到很大改善。一方面,今年6月2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不仅使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有所扩大,而且投资比例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另一方面,从大的政策环境看,本年第二季度《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指出,发展债券市场是深化金融结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债券市场,并提出了发展债券市场的四大措施:增加债券市场供给,特别是增加企业债券的供给;改善市场条件,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建立规范、透明、公正的债券评级体系;完善债券托管和结算体系。这些政策变化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扩大投资企业债券创造了条件。丰富的债券品种、完善的债券结构和健全的债券市场运用机制,将满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短期债券和10年期以上长期债券的需要,使其可以逐步降低银行存款、国债投资的比例,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加大保险资金对资信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投资比例。

(二)尝试参与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保险资金中80%以上为寿险资金,寿险资金中约70%以上是10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保险资金的大幅度增长和现有的资金运用方式已经形成了很大的矛盾,寿险资金需要寻求长期的、有稳定投资回报的、安全的投资项目。现有的寿险资金运用由于缺少合适的长期投资工具,与非寿险资金一起投资于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大额银行协议存款及部分中央企业债、证券投资基金等,这些投资产品大多难以在期限、成本、规模上与其寿险资金长期负债的特点较好地匹配,以满足偿付要求。

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寿险资金较好的投资项目。首先,我国基础设施投资在未来中长期内将维持较高水平,需要大量资金。大量的基建项目资金运转的合理年限都在10年以上,有些项目甚至要15年以上才能达到设计的盈利水平,寿险资金能满足这种需要。寿险资金由于具有长期储蓄的功能,拥有大量稳定的长期资金可用于投资大型基建项目,寿险资金负债的性质和基建项目收益的特点相匹配。其次,从投资风险来看,投资基础设施既没有获得暴利的可能,也基本没有血本无归的担心,偿还本息一般只是时间问题。这一风险低、回报相对稳定的投资领域正适合寿险资金运用的要求。至于具体的投资方式,有待进一步探讨,可以尝试以基金、信托、债券化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

(三)探索直接进入股市

保险资金以证券投资基金方式直接进入证券市场尽管还存在政策和自身经验等因素的限制,但随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政策面的松动,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局限的突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后对投资渠道拓宽、风险分散以提高保险资金运作效益的经营管理目标的要求,保险资金直接人市将是必然的趋势。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要的是应通过保险资金借助证券投资基金进行间接投资,熟悉基金的运作手法,学习借鉴他人的经验与成功之处,为自身日后的独立运营打好基础;其次是要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特点研究和探索各种市场,试验性地进入各种市场,熟悉、掌握相关市场的特征,从中学习有效的风险控制方法,在实践中培养和锻炼人才,为直接入市奠定良好技术和人才基础;三是要探索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科学、有效的运作管理方式,并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

三、提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水平和效率

保险资金的运用面临着许多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运营风险与法律风险等。前面提到,保险资金与其他性质的资金没有本质的区别,都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但投资运用最突出的一点是对安全性的要求高。由于保险资金的负债性和寿险资金偿付的特殊性,使其承受风险的能力差。保险资金运用的失败会危及偿付能力,严重的会导致保险公司破产。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若干大型寿险公司破产,1997年以来日本日产、东帮、第百、千代田、协荣等生命保险公司的接连倒闭,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都与资金运用有关,可谓前车之鉴。因此,资金运用渠道拓宽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提高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水平和效率,以保证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一)加强资产负债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是其投资管理的核心,它要求根据委托资金的负债特征,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使投资项目与负债在数量、期限、成本等方面匹配,达到规模对称、结构平衡、成本收益对称,并根据这一要求不断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谋求收益最大化。资产负债管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以负债的不同性质为依据,确定投资组合的比例。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投资风险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还是由客户承担,及相应负债不同的资本成本等,要求所对应的投资渠道和投资组合的比例显然会不相同。比如,财产保险业务保险费收入所形成的是短期负债,没有储蓄性,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因此用于投资的保险资金的主要部分应选择短期性的投资项目,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随时满足保险赔偿的需要。寿险产品的期限较长,从保险费的最初缴纳到给付保险金,中间间隔时间往往是10年或10年以上,是长期负债。基于负债的长期性,资金运用应考虑选择那些期限较长、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投资项目。

再如,传统型寿险产品,其投资风险和收益均由保险公司承担,是利率敏感型产品,投资收益的好坏影响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保持资产与负债匹配,比较适宜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主要是债券),这样即使在利率变动的环境下,其收入也相对稳定。创新型寿险产品(尤其是投资连结险),由于保险单持有人承担投资风险和收益,所以可以采取相对进取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股市的比例可以高一些。

2.建立不同的投资帐户。由于受托资产的来源、风险偏好、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委托人的不同或保险产品的不同,将不同的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不同的投资帐户,有利于体现各帐户本身的特点,满足帐户的不同投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资产负债匹配,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3.加强与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及精算部门的沟通协调。寿险资金有其特殊的要求,即投资必须满足收益底线要求。由于绝大部分寿险产品费率厘定包括了固定利率,该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产品定价,如果投资回报低于固定利率,就会产生利差损。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进行保险资金的运作,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及精算部门的沟通协调,一方面保证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听取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另一方面保证在投资时始终把握产品设计和精算部门的意图。

(二)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体系

为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投资管理必须建立资金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彼此形成集权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决策系统是保险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系统是具体的保险资金运用部门,考核监督系统是指设立投资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体系。在投资风险控制的顺序上,分为三个阶段: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事前控制的主要任务是形成一套有效的投资职能体系,明确投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权限和职责,以便于投资部门有明确的目标、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既要能达到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又要防止资金内部操作和无法控制的局面,确保投资的良性运作。

事中控制是指对于保险投资具体的执行操作的监督和管理,包括战略性资产分配、战术性资产分配、资产选择,三个层面构成了保险投资的决策链条,可以有效地防止高风险的投资行为的出现。它们的作用是:通过战略性资产分配和战术性资产分配,可以及时地对投资中的系统风险进行过滤;而通过对资产选择的深入研究,比如投资组合理论的应用,可以化解投资中的绝大部分非系统风险。

事后控制主要指对于保险投资的绩效考核,其主要功能是对投资决策机构和具体执行机构和实施监控,及时发现和控制投资风险,根据投资原则和法规对投资组合、资产种类、比例限制等进行控制,并对不合要求的行为提出改进意见。此外,还要制定一个完善的绩效考核办法,并保证其得以有效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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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冯文斌.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问题的思考[J].保险研究,2003(5).

第9篇

1.1直接承保利润的下降是保险业开展保险投资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为了弥补承保利润的下降甚至亏损,必须从保险资金的投资中获取利润,否则保险公司就无法持续经营下去。从世界保险业的经营来看,近几十年来,直接业务承保利润下降甚至亏损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为了弥补承保利润的下降和亏损,目前世界各国的保险业,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保险业都非常重视保险的投资业绩。

1.2竞争压力是保险业开展保险投资的深层次原因保险市场的竞争越演越烈,如何才能在保险市场中生存、发展,这都离不开进行保险投资。这是因为保险投资是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的。一方面,有效的保险投资收益,可以促使保险费率的下降,进而增加投保人的有效保险需求。对保险公司来说,拓宽了保险市场,可以带来一定的规模效应,也使得经营的稳定性更有保证。进一步地,随着投保人数的增加,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为保险投资提供的资金更有保证,带来更多的投资回报,从而使得保险投资进入一个良性循环,进而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良好的保险投资收益,可以通过增加利润来促进公积金和资本金的增长,进一步可以扩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财务。而这都可以增进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是保险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

1.3保险的金融职能是保险业开展保险投资的本质原因从保险的宏观作用来看,保险业一方面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企业实施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利用积累的保险资金投资于经济效益较好的经济单位,发挥融通资金的职能,协调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样不管是遭受了保险事故而导致经济损失的经济单位,还是其他经济效益较好的经济单位都可以从保险中获益。也即通过保险投资,可以使保险业从原来比较单一的组织经济补偿职能转变为经济补偿职能与融通资金的双重职能。

2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和现状

我国从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投资经历了忽视投资、无序投资、逐步规范投资三个阶段。1980-1984年间,国内保险业务基本上没有投资业务,大部分保险资金以法定形式固化在银行存款。1984-1995年《保险法》颁布前,保险投资渠道一度放宽,盲目投资于房地产、证券、信托,甚至借贷,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1995年前,由于当时中国的投资环境和资本市场处于初创和培育阶段,市场发展不成熟,市场中广泛存在非理性化行为和投机气氛。在此情况下,造成投资业绩很差,迄今还留下不少呆坏帐。1995年,《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做了比较规范的管理。而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新问题不断出现。1996年以来连续七次降息,是保险公司的利差出现严重倒挂。此时,拓展保险投资渠道显得尤为重要。1998年10月,人民银行批准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现券交易,标志着保险公司可以进入新的投资领域。1999年7月,保险公司经批准可在国务院批复的额度内购买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并可对上市债券进行交易。1999年10月,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通过政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这是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发展我国保险业的重要步骤。2003年版《保险法》中的明确规定,实质上放松了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取消了原来法规的禁止性规定。2009年版新《保险法》,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

3我国保险投资所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保险投资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来看,我国保险投资业务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3.1投资渠道过窄从全国几大保险公司来看,40%-60%的保险资金是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形式,而法律规定允许投资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所占比重并不大。相对于保险企业可运用资金总规模来说,交易所国债市场的容量和期限结构都无法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近两年我国虽然逐步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如可介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购买中央企业债券,介入证券市场上的基金投资,但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目前交易不够活跃,限制了保险公司资金的大规模进入;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小且流动行较差,只能作为补充;而证券投资基金由于保险公司不能控制,缺乏自,再加上基金数目少,规模不大,个性不强,投资风格不明,远不能满足需要。因此,单一的投资结构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

3.2资金运用率低由于投资渠道过窄,我国保险资金出现了银行存款比重过高、资产证券化水平过低、投资方式单一等现象,而这都直接导致了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率的低下。以寿险为例,绝大多数责任准备金存入银行,寿险公司在制订预定利率时,不得不和银行储蓄利率挂钩,并且大多数时间内低于银行储蓄利率,1996年5月以来,银行利率连续七次下调,长期寿险预定利率高于银行一年期储蓄利率,保险业务出现了巨大的“利差损失”。有关资料表明,1998年我国寿险保单预定利率加权平均为7.8%,而当年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率不到3%,据权威人士估计,我国寿险公司潜在亏损数额已达到200多亿元,因此为保证资金安全性做出的投资限定实际上已经变得不安全了。资金运用率的低下导致了保险业偿付能力的不足,长此下去,将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3.3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结构是指各种保险投资形式投资额的比重和相互关系。我国对保险投资规模和方向的限制直接导致了保险投资结构的不合理。投资结构不合理最主要体现在资产运用与资金来源结构的不配套。我国的现行政策片面地、机械地强调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向,而忽视了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的来源和特点不同。一般情况下,寿险资金属于长期性的,比较稳定的资金,根据资产和负债在期限上的匹配,应该用于长期投资;各种意外保险和非寿险责任准备金需随时用来应付保险赔付责任的发生,属于短期性资金,投资时对流动性要求较高。但是我国对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在投资方向上均给予相同的限制,且基本上都被规定用于短期投资上,无形中对投资资源造成巨大浪费。更为严重的是,在我国的投资环境还不成熟的现在,短期投资的投机性强,风险较大。这种长期负债与短期资产之错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的使用效果,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存在着潜在危机。

3.4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不科学资金运用的三条原则是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而我国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却一味的强调其安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盈利性。而保险投资的盈利是保险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保证,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这种过分强调安全性的投资思路对保险投资无疑起了一定的消极作用。此外,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方面过程中缺乏科学的预测、决策及完善的资金管理体系,对投资结构、投资品种、投资方向、投资期限、投资效应等方面缺乏科学的精算和评估。保险公司对保险投资运作和研究的积极性并不高,在技术研究、决策程序、管理体系、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等方面仍处于粗放管理状态。

3.5对中、外资保险公司投资规定不同,使中资保险公司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我国对中、外资保险公司制定不同的政策,应用的保险条款也有较大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上享有比中资保险公司更为优越的发展条件。首先外资保险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可以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从而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其次我国对中、外资保险公司在投资业务的规定上有许多不同,造成在资金运用上外资保险公司有明显优势。因此,我国对中资保险公司投资的种种限制束缚了国内保险公司的手脚,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4我国大力发展保险投资的迫切性

与其他国家的保险业一样,我国保险业也应该发展保险投资;但我国保险业的特殊情况决定我国发展保险投资具有迫切性,应大力发展保险投资,原因如下:

4.1承保利润下降带来的压力增大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面临承保利润下降的风险具有其特殊性。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保险业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其市场潜力很大,在今后较长的时期里保费收入仍会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而这种巨额保费收入的背后隐藏着极大的承保风险,意味资金所面临的压力是巨大的。如果承保利润下降,带来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因而必须大力发展保险投资,增加投资收益以减少或避免这种损失。另一方面,我国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利率风险也使得承保利润大幅下降。受利率风险影响最大的保险公司是寿险公司,因为寿险的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由于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大部分作为银行存款,所得的投资回报率就与银行的利率紧密联系,而银行利率是由中央银行控制的,这就造成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过分依赖于银行利率,从而加大了寿险公司的利率风险。因此,必须大力发展保险投资,改变保险公司的资产结构,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提高投资回报率。

4.2竞争压力增大保险市场的逐步开发使得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中资保险公司,不仅有来自国内同业之间的竞争,还有来自外资保险机构的国际竞争,面临的竞争压力增大。这是因为外资保险公司不仅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保险经营模式,而且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负面影响使中资保险企业的客观经营环境日益不良。例如外资保险公司不仅在税收政策上享有“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而且在资金运用上也占优势。相比之下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范围和方式则比较狭窄,投资回报率也较低,这就使得原本在经营条件和管理机制上就处于劣势的中资保险公司更缺乏竞争力。因此,要克服日益增强的竞争压力,也迫使我们发展保险投资。只有良好的保险投资,才可以让保险公司降低费率,拓宽市场,增强偿付能力,提高竞争力。

4.3对保险金融职能的需求增大保险的金融职能可以使未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经济单位同样享受到保险的作用。而这对于保险意识不强的我国来说,是相当必要的。而且,我国的经济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对于资金的需求量是非常大的,因此现阶段资金的缺乏形成了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而保险业的性质使得保险公司恰好有大量的闲置资金,这就为保险业向金融市场注入大量资金提供了可能性,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是非常必要和有利的。因此,增强保险意识,提供资金融通,都迫使我国的保险公司大力发展其金融职能,进行保险投资。

5政策建议

5.1转变投资思路从已往一味强调“安全性”的投资思路转变为在保证“安全性”的同时,以“盈利性”为目的,尽可能多的盈利。即放弃以前那种消极的投资思路,继之以积极的投资思路。这是因为随着保险公司的转制,都将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其责任风险将内在化,既然保险公司也是企业,其根本运作目的就不应该是安全而应是盈利;而且只有盈利才能保证其安全。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只有有效的盈利,才可能保证资金的保值升值,确保其偿付能力,扩大其经营规模,获取利润,才可能在竞争中不被淘汰,才可能真正安全持久的运行下去。

5.2广辟保险资金来源保险投资业务必须以雄厚的资金为后盾,离开资金谈投资就如同无源之水。因此,保险公司进行投资,首先必须发掘保险潜力,增加保费收入。我国保险公司面对激烈竞争,应该主动出击,细分保险市场,不断进行险种的设计、开发和创新以满足企业和个人的种种需求,并提高服务质量,争夺保险市场份额。其次,保险公司还应该从多个渠道入手,弥补自身的缺陷,加强管理,减少不合理的开支,增加赢利。再次,国家应该为保险公司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实行合理的税负,并考虑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外资保险公司在税收上的“超国民待遇”,使外、中资保险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5.3改善投资环境完善的投资环境,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1)完善资本市场,丰富投资工具,为保险业的资金运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具体来说,我们应该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国债市场应大力发展中长期国债,或向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提供特种国债。规范股票市场,发展投资基金,培育机构投资者。投资工具应该是具有不同期限,兼顾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以便根据不同的资金性质进行投资组合的选择。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归避风险的工具,如期权、期货等,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2)加强政策法规的建设。首先是加快《保险法》的建设,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不应做过于严格的规定,应遵从“渠道要宽,松紧有度,比例趋严”的原则,从规定投资范围向规定投资比例方面发展。另外,对于还未做出明确规定的问题要尽快解决。其次,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担保法等,从而使保险市场交易有据可依。(3)加强监管。首先必须明确对保险投资进行监管的三个目的: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引导保险资金的流向,防止投资的过分集中。应根据上述三个目的明确界定政府监管保险投资的边界,以防过度管制,抑制保险投资的积极性,降低保险投资的效率。其次,加强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保险投资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与与其投资的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密切相关。只有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保险投资才可能正常运转。

5.4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同时控制投资比例从我国保险投资的现状来看,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过窄,远不能满足保险资金投资的需要。投资渠道的单一还进一步造成了投资回报率的低下,这对于我国保险公司的稳定和发展都是极不利的。因此,我国必须积极的拓宽投资渠道。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保险公司发展保险投资的经验,灵活运用各种保险投资方式,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这样由于投资方式多样、灵活,从而不同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从而稳定公司经营。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提高证券投资的比重,总的趋势是投资的证券化。证券投资比例的提高,为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提供了条件,保证了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有效控制保险投资的投资比例。这一比例不仅规定了风险较大的投资方式投资于有关筹资主体的比例,而且规定了某一投资方式投资与有关筹资主体的比例,这样,前者有效控制了有关投资方式带来的投资风险;后者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