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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安院校 民法课程 民法观念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7)03C-0137-03
民法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法,它规范社会生活,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恩格斯指出,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民法在公安法学教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分析公安院校民法教学的现状,并提出改革建议。
一、公安本科院校民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认识到民法教学的重要性。众所周知,法律的进步、法治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而民法就是这个社会工程中举重若轻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容。在法律赋予人的权利中,最重要的就是两项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而民法最根本的职能就是保护和确认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民法理论博大精深,既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又具有强烈的实践性。
目前,公安院校设置的法律课程主要有宪法、法理学、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民法、治安管理罚法等课程。对于民法教学,大多数公安院校并不重视,它们认为在公安工作中需要和运用民法相对较少,存在“重刑轻民”的思想。因此,在课程设置上,课时数往往较少。笔者所在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民法课时数为40课时,而刑法课程却有72个课时。对于博大精深的民法而言,40课时只能勉强上完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侵权责任等内容都没法涉及,因此40课时只能说达到初识民法的目的。
实际上,人民公安作为国家最重要的一支执法队伍,每天都在和人民群众打交道,其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利益。民法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权利法”,对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构建法学体系,消化运用法律知识,都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二)忽略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联性,课程设置偏重法自身体系的单独性。法律与法律之间本身就存在相互关联、相互联系的特性。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法律部门的精细化,不同部门法之间出现重合与交集。但大部分的公安院校却对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不重视,只看到了法自身体系的单独性。事实上,法学教育本身就是一个系统性的整体,各法律课程之间自有相互联系的地方。
比如民法和刑法,本身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一个是私法,一个是公法。但同属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成员,其关联性在一般法的意义上当然也是不言而喻的,例如,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得民事责任具有惩罚的功能,这与刑罚的惩罚功能相重合,那么,如何平衡两者在惩罚功能实现上的作用呢?又如,刑法的正当防卫如果侵害到公民合法的权益,公民个人的权益应当怎样得到维护呢?再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打架斗殴侵犯到公民的财产权,侮辱诽谤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权。如果欠缺相关的民法知识,没有扎实的民法基础,那么公安民警将难以执法。由此可见,不重视民法教学,不重视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联性,将会导致学生学不到完整的法律体系,欠缺相关的法律知识,欠缺作为警察应掌握的法律知识。
(三)偏重社会正义教育,轻视个人权利教育。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权利”观念得到提升。以“权利”为核心内容的民法,处处体现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我国的教育一向以“义务本位”为基础和特点,缺乏“权利”的观念和传统,更谈不上“权利本位”的熏陶和积淀。由于我国重视“义务本位”的教育,导致人们的“权利”观念缺失,在相当一部分人们的观念中,公民的私权在一定程度上不那么重要。由于这种思想的影响,我国公安教育以公法为主,也就是以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主,而轻视私法的教育,也就是轻视民法的教育。在“重公法,轻私法”的教育理念下,培养出来的公安干警,将重视社会正义,而轻视公民个人的权利。重视社会正义,轻视公民个人权利,表面上看起来是重视法律,其实并不符合法治的初衷。法治追求的是社会和谐,形成人与人之间良好的社会关系。
(四)重视课程的实用性,轻视课程的基础性。公安院校一般开设的课程具有强烈的实用性和目的性。即开设的课程与学生日后所从事的工作有密切联系,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些在公安院校比较重视的课程,几乎所有公安本科专业都开设,课时量较多,而法学基础课,如宪法、法理学、民法,则不够重视。他们认为公安业务与这些基础性法律关联不大。
公安法学教育应把重点放在培养学生获得从事公安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和动手能力上,为公安实战服务,为公安机关培养既掌握法律知识又精通公安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这就要求公安干警具备综合素质,掌握基础法。
二、对策
(一)加强民法观念的培养。具体如下:
1.民法学是培养法律思维的基础。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既有为公安机关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实际要求,也有普通高校法学专业通识教育的特点。它以培养法学领域与警察领域结合的跨专业、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作为维护国家政权的中坚力量,人民警察的法律素质应该有更高、更综合的要求。这就要求公安干警不单要具备基础的法律知识,并且还需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具体到民法课程上,就是要求教师不仅仅要培养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还需要培养学生的民法意识。
民法作为一门核心课程,其高度抽象性、严密逻辑性的特点是民法授权性法律规范体系的特点。首先,任何生活中的个案都可以抽象到民法的具体制度当中,而这些具体制度又是由一系列高度抽象的概念组成。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这三个民法概念是非常抽象的,它是民法思维的常用语。其次,它的逻辑性表现在民法总则与民法分则是分开的,一般本科院校用一个学期上总则,另一个学期上分则。民法总则主要讲述民法一般性的问题,民法分则则是将各种问题细化,它由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组成。分则所有的内容能够与总则规定的内容相对应,总则与分则之间是一般与具体的关系。
2.培养民法思维以规范人民警察执法。警察权利的终极目标就是要保护公民的权利。公安执法工作会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这里面既有冲突,又有妥协,有公民基本民事权利得到保障,又有公民权利得到救济与维护的问题。学好民法,是为其他法律学科打下夯实的理论基础,不仅可以培养未来公安干警的法律思维能力,而且能够为公安干警正确理解法律的精神以及规范性地开展执法活动奠定扎实的根基。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往往过于注重打击效果和办案效率,忽视相对人基本权利的保障。民法是保护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人民警察在执法时,或多或少都要和民法打交道。比如,公安执法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罚款、追缴、没收等都会涉及财产权问题。又如,户籍民警在办理户口时,就面临公民的隐私权、身份权等问题。再如,人民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已经依法将他控制,但是在已经控制的嫌疑人身上,再进行拳打脚踢,就侵犯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问题,因为犯罪嫌疑人也有人身权。警察要合法行使警察权,否则就会超过必要的界限,侵犯公民的私权。因此,要培养未来人民警察的法律意识,现在就必须重视公安院校的民法学教学课程。
(二)民法课程教学内容的改革。公安院校民法课在内容设置上应突出特色,在重视民法课程理论性、系统性的同时,应更注重实用性。而且还应重视与公安院校其他课程设置内容上的衔接。笔者认为,在有限的课时里,我们不能讲完所有的民法知识点,但可以给学生建立一个民法的基本框架,在这个基本框架里,所讲授的内容要和公安实际工作相结合,如果能将民法和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进行有效的衔接,那么学生将受益匪浅,教师所讲授的民法知识也更具有针对性,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主要讲授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基本内容、债权基本内容等。此外,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助于培养人民警察正确的执法观念,要反复强调。如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贯穿整个民法,树立这些民法观念将对未来的公安干警规范执法、守法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民法课程的教学方法改革。可以采用案例式教学、研究式教学、教学实训等方法。
1.开展案例式教学。开展案例式教学的精髓在于教师能够主导课堂,能够有效地引导学生积极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深入浅出地讲授民法知识,这就需要教师有极大的热情和耐心对待每一节课。笔者在课堂上经常使用案例式教学,如让学生结合网络购物这一热点,谈谈自己的网络购物经历,然后引出学生和商家的民事法律关系,引出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内容这三个民法基本的抽象概念,这样学生对这三个抽象概念便有了客观的认识,便于教师讲授。同时,对于网络购物的例子还可以引出民法最重要的原则,即自愿原则。通过学生的讨论,案例信息中蕴含的民法原理能够被学生掌握。
2.研究式教学。对于一些理论界仍在争论不休的、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知识点,教师可以采取引用各家学说,附加讨论和案例说明,来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学习。这种引导不是强制性地要求他们赞同哪种观点,否认哪种观点,而是要求他们在讨论中要有理有据。采取研究式教学可以培养学生民法思维的发散性。
3.利用院校优势,开展教学实训。建立和利用法学教学基地,联系法院将一些民事审判开庭地点放在学校,实现教学和实践的良性互动;或是有目的、有秩序地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同时,参照现实中的法庭,不断调整模拟法庭的实训教学,使学生更加直观地接触民法,因势利导培养学生学习民法的兴趣。同时,做好教W心得总结,不断创新模拟法庭的教学工作,完善模拟法庭制度,不断培养公安专业学生学习民法的热情和兴趣。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是一种实践性强的新型教育模式,其内容和特点仿效医学院的实习诊所对医生的培养模式。将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引入公安民法教学中,目的是使公安专业的学生获得民法学的基本知识,不仅培养他们的法律职业道德,而且还促使他们形成法律意识。通过参与案件的处理,学生脱离书本,了解社会究竟需要什么,使学生不至于一味地“死读书”,而让他们对法律有一个直观的认识,达到培养他们动手能力的要求。公安专业的学生在实习中,往往只到一个部门,实习的内容和知识面相对来说较窄小,而且他们所从事的行政工作较多,法律事务较少,法律诊所就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始终有老师指导,为他们(下转第146页)(上接第138页)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民法知识打下坚实基础,为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创造良好条件。
(四)民法课程的师资力量培养。建设一支学历结构、职称结构科学合理的师资队伍,对于公安院校民法学教学改革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名优秀的民法老师,不光要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做到“知行合一”。笔者所在的公安院校,绝大部分民法老师从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入高校教书;通过司法考试的教师,也仅仅是考过司法考试,他们大部分没有社会实践经验。社会法学家埃利希认为:“法的发展中心不在立法,法学或判决,而在社会本身。”没有社会实践经验,仅是“照本宣科”,传授给学生的知识缺乏教师自己的理解,将导致理论和实践不相挂钩。
为了更好地提高民法教学效果,把握民法教学的重点,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师可以定期到公安基层,如派出所、治安大队、巡警大队进行调研活动,到实践中去锻炼和学习;考过司法考试的教师可以去法律所兼职,认识了解“外面的法律”怎样与书本上的法律相结合。此外,还需要教师在社会实践中、在上课过程中、在不断学习中不断积累社会知识和民法知识,使自己的教学更加贴近公安实战,避免“纸上谈兵”。
【参考文献】
[1]李梅.试论民法在公安院校课程结构中的地位[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3(4)
[2]徐莉.公安本科院校民法课程教学的改革[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1)
[3]梁恩树.民法学教学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J].高教论坛,2013(12)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厅2016年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2016JGB427)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省属普通高级中学,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普通高考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招委〔2018〕7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19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的通知》(闽教考〔2018〕4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9年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符合教育部、省招委会及省教育厅招生考试有关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的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我省户籍的人员。其中不符合《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普通高考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招委〔2018〕7号)第一条(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只能报考高职(专科)批次。
2.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我省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且有3学年连续实际就读经历。其中,报考面向中职生考试本科批次的,其父母一方须有近两年在我省按国家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或纳税等可证明其在我省从业经历的记录。
3.在我省定居、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经历并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二)下列人员不得申请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考(含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班学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不符合我省高职招考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其他事项
报名后至2019年7月1日前,将户籍迁出我省或将高中阶段学校学籍转出我省的,视为自行放弃我省高职招考的考试和录取资格。
二、报名办法
我省2019年高职招考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
1.申请报名参加2019年我省高职招考的所有人员(包括具有免试录取专科资格的获奖中职生,下同)须于2018年11月20日~23日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高职招考-高职招考考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账号注册、报名和缴费,逾期不予网上报名。
2.网上报名时,报考人员应选择相应的报名现场确认点。其中,应届毕业生原则上选择学籍所在县(市、区)的确认点;本省户籍非应届毕业生(含往届生和同等学力人员,下同)原则上选择户籍所在县(市、区)的确认点;随迁子女非应届毕业生应选择原高中阶段学校学籍所在县(市、区)的确认点。
3.网上报名时,报考人员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闽价费〔2015〕267号)规定,通过网络缴交报名考试费160元/人,网上缴费成功后方可参加现场确认。
(二)现场确认
1.报名确认点由县(市、区)确定。报名确认点应设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不得设在培训机构(学校)等。各县(市、区)应于高职招考报名开始前,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所有报名确认点的名称、受理范围、地址、咨询电话等信息。
2.报考人员本人须于2018年11月25日~28日,持报名所需材料到本人所选择的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受理。
3.现场确认时,报考人员须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供现场核对):本人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建议*时间不早于2017年1月)、学籍和实际就读证明等材料。
2019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交毕业班学籍花名册(须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加盖学籍专用章)和实际就读证明(须经报考人员所在学校审定、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往届毕业生须提交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同等学力人员须提交初中毕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需要以父母工作调动、人才引进、驻闽部队现役军人(含文职人员)身份报考的人员,须同时提供父母一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库区移民身份由当地教育部门协调库区管理部门核查。属投靠父母一方的报考人员,须同时提交被投靠人户口簿和身份证。随迁子女还须同时提交父母一方在闽从业经历证明材料,其中缴交社会保险费或纳税的由教育部门汇总名单后交由当地人社、税务等部门核查。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须同时提交由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各报名确认点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把报名确认关。要按照报名条件和要求,逐一核对报考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要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对报考人员基本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校验。要加强报名数据与学籍数据对比,严格审核报考人员学籍及其实际就读情况。要按规定将随迁子女身份信息在考区进行公示(其中应届毕业生还须在其就读的高中阶段学校同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应届毕业班学生冒用同等学力或往届生身份报名,严禁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报考面向中职生考试,严禁冒用随迁子女身份报名,严禁不符合我省高职招考报名条件的人员报名。
5.报考人员本人应认真阅读报名确认点打印的《201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表(面向普通高中生/面向中职生)》上的所有信息,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名,非报考人员本人不得代签。一经确认,所有信息不得更改。报考人员签名确认后,由于信息错误导致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6.报名工作结束后,各报名确认点应及时将报考人员的报名材料完整归档(一人一档),由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保管备查。同时,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及时将具有我省户籍但不符合闽招委〔2018〕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报考人员和未提供其父母一方近两年在我省从业经历记录的随迁子女报考人员名单汇总造册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
三、报考类别、考试科目及考试安排
(一)报考类别
2019年我省高职招考按报考对象不同分为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招生考试(简称面向普通高中生考试)和面向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的招生考试(简称面向中职生考试)两大类。
面向普通高中生考试的报考和录取均不分文理等科类。面向中职生考试分为教育类、财经类、旅游类、美术类、音乐类、制造类、电子信息类、土建类、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计算机类和交通运输类等12个专业类别,考生报考时只能选报其中1个专业类别,在录取时按照相应专业类别录取。
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仅限报考面向普通高中生考试,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仅限报考面向中职生考试。
(二)考试科目
1.面向普通高中生考试不分文理科类,只设文化考试,不设职业技能测试。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等4门,每门满分150分、总分600分。每门考试时间120分钟。
2.面向中职生考试包括文化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两部分,总分600分,由文化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两部分按一定比例折算合计。
(1)文化考试。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专业基础知识等4门,总分600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等3门满分均为100分,每门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专业基础知识可选考教育类等12个专业类别中的一类,满分300分,其中专业理论知识约200分、操作技能知识约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须按报考类别参加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其中报考音乐类、美术类的考生,专业基础知识须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2019年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其中报考音乐类的须参加音乐类专业省级统考,报考美术类的须参加美术类省级专业统考;考试的内容、形式和要求与普通高考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级统考相同;省级统考成绩作为考生高职招考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基础知识成绩。
(2)职业技能测试。主要考核考生基本技能以及综合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所有报考面向中职生考试的考生在录取前均须参加职业技能测试,测试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方可参加录取。其中,报考本科的考生须按类别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的技能测试,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须按类别参加由招生院校联合组织实施的技能测试;本科、高职(专科)录取时,技能测试成绩均占总成绩的30%(文考成绩占70%)。具体工作安排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
(3)美术类和音乐类考生参加相应类别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不另行组织职业技能测试,但专业省级统考达到本科专业合格线以上者方可参加本科录取、达到专科专业合格线以上者方可参加高职(专科)录取。
3.各类别、科目考试大纲沿用2018年版,具体详见《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8年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考试大纲的通知》(闽教考〔2017〕20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8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职业技能测试考试大纲的通知》(闽教考〔2018〕3号)。考生可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eeafj.cn)自行查阅。
(三)考试安排
1.2019年我省高职招考时间定于2019年1月5日-6日举行(具体详见附件)。考生准考证号采用计算机随机编排方式生成,考生须于2019年1月2日-4日到报名确认点领取本人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上注明的时间、地点参加熟悉考场和考试。
2.2019年我省高职招考考场须设在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标准化考点内,具体考点由设区市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实际报名情况确定。各地应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认真做好2019年高职招考考点的遴选工作,确保考试组织安全顺利。
3.考试成绩将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数字服务大厅-高职招考”栏目上公布,考生凭本人账号和密码查询本人考试成绩。拟于2019年3月组织考生志愿填报和招生录取工作,具体时间和录取办法另行通知。
4.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2019年普通高考;未被录取且符合我省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2019年普通高考补报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019年音乐或美术专业省级统考成绩达专科合格线以上的中职生,可补报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中的音乐或美术科类;其他人员仅限补报文史类和理工类。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归入考生的报考资料。
(二)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负责考核的学校或单位要向考生报名所在地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时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信息将作为考生电子档案的组成部分。考生若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教育局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订本辖区高职招考报名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统筹协调、增配力量,切实加强对报名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把握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准确把握报名政策和要求,加强报名工作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到岗到人。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为报名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确保2019年高职招考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资格审查。各地要专门组织一批熟悉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在职国家公职人员负责高职招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不得将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交由非国家公职人员承担。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严格报名资格审查,严防弄虚作假。要严格落实《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安厅转发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6〕9号)要求,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报名结束后,各县(市、区)要立即对辖区内所有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全面审查,设区市要逐县组织定量复查并及时将复查情况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将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三)完善信息管理。各地要指定专人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检查校验,加强考生信息管理,确保考生信息完整、准确、安全。要加强对考生准确填报信息的指导,切实做好考生信息的采集工作。未能认真履职造成考生信息泄露或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领导责任。由于考生个人原因,发生账号和密码被盗,造成信息泄露、志愿被冒充填报或修改,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优化服务保障。各地要坚持以考生为本,增强服务意识,全力为考生参加高职招考报名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要加强高职招考报名的政策宣传与解读,通过设立咨询电话和服务窗口,切实做好考生的报名咨询和指导工作。要在各现场确认点的醒目位置,张贴报名政策、现场确认程序、需提交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要以优质热情的服务、务实高效的作风,切实做好高职招考报名工作。
(五)强化责任落实。高职招考报名资格审查实行问责制,坚持“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原则。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是高职招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主体,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设区市和县(市、区)教育局局长和分管局长对高职招考报名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对报名确认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指导监督。
【关键词】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途径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特殊的形式。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法律观点和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律、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1]高职大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里的发育期,使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培养法律意识,对他们的成长至关重要,也关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未来长远发展。
1 新疆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本次研究对象是新疆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的2012级、2013级在校高职大学生。笔者随机抽取各专业200学生,实际收回190份问卷。为了更好地了解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问卷内容包括了我国现行法律的掌握情况、法律基础课程的认识、法治观点和法律意识、法律信仰的程度、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和方法等。本次问卷共设20道题,答案有单选、多选,并且最后一道题为开放性问题。对调查结果进行归纳和分析,目前新疆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总体上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1 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全面
通过调查和座谈,了解到大部分学生,对一般法律问题有较正确的观点和看法。对“你知道全国法制宣传日,哪一天?”问题,答对同学占68%。对“正当防卫案例”分析正确的同学占63%。对“你认为法律与你的学习和生活的关系”问题,回答“关系密切”占72%,对“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问题,回答“非常重要”同学占67%。这说明大学生具备相应法律知识,但缺乏对具体法律深入理解。
1.2 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法律信仰的缺失
调查发现,高职大学生学法热情较高,乐于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程的开设绝大部分学生是认可的,调查显示,83%同学认为应该开设。对“目前,你已有的法律知识能否应对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问题,回答“不能应对”学生占72%。对“你认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什么方法最有效”问题,回答“群众的监督”占63%。这反映了学生有一定法律意识,但法律信仰不够坚定。
1.3 权利意识较强,而义务意识薄弱
调查表明,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回答“息息相关”同学占70%。高职大学生面对自身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个人基本事务自主决定权等,大学生的权利意识都是很强的。但是,笔者教学实践中也能看到,不少高职大学生对权利义务观的认识上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对自己权利的的过度的主张,具有明显的自利倾向,另一方面,应有的义务意识没有树立和责任感的缺失。在日常生活中,大学生以自我为中心,自顾自己,少考虑国家;追求索取,不讲奉献;强调权利,不讲义务;把个人利益置于他人和集体之上。[2]因而目前大学生普遍存在公民的权利意识强、而公民义务意识相对薄弱。
1.4 高职大学生的维权意识较强,但是在权利受损时,寻求救济较为被动
调查显示,“求职中,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问题,回答“用法律手段解决”学生占62 %。但平时很少主动关注自身权益实现的现状,只有个体权受到显见的侵害时才会展开维权,维权的提起具有随机性、被动性。
2 新疆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存在问题的原因
新疆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种种不足,并不是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受着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2.1 学生自身原因
高职大学生在学习时带有明显的目的性和功利性,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轻视公共课,学生学习目标不明确,一旦期末考试,打游击战。在课余时间里,很少主动地学习法律知识,自觉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2.2 家庭原因
一些家庭依赖学校教育和家教,不注重孩子的教育,一般关心孩子学习成绩和日常生活,忽略了家庭教育对孩子的身心发展的重要性,还一些家长忙于工作,对孩子的沟通和交流不多,遇到问题粗暴的处理,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
2.3 学校原因
“理论够用”观点和高职院校人才目标的影响,高职院校高度重视学生专业知识技能的教育和训练,而忽视法制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其对学生法律教育经费投入明显不足,法制教育局限于课堂教学,教师教学水平参差不齐、不够专业,教学方法和考核形式单一,理论和实践的脱节,影响了高职大学生法制观点的形成。
2.4 社会原因
社会的法制宣传的力度不够,导致青少年法制观点不强和缺乏应有法律信仰。作为大学生,受传统文化影响,接触外界相对较少,加之社会宣传对法律意识培养的支持力度不够, 难易适应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要求,大学生不能及时了解法律,从而降低了法律在他们中的地位,从客观上制约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动摇了法律信仰。
3 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途径与方法
针对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以及原因的分析,如何培养和提高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笔者谈几点建议和看法:
3.1 课堂教学是法律意识培养最有效的渠道
首先,教师要转念教学理念,丰富教学内容,抓住教学重点,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发展为教学理念,以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为重点,合理设计教学内容和方法,调动学生学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教材和教学内容的处理上,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选择符合高职院校特点的教学的内容,有针对性地突出教学重点内容。重点讲授如《宪法》、《民法》、《劳动法》、《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概念和法律精神,突出讲解与学生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学生能懂、能信、具有实用价值,提高学生学习法律兴趣、帮助学生树立守法意识和法律信仰、加强义务意识,增强课堂教学实效性。[3]其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形成并提高的心理基础。高校开设心理健康课程以外,还加大心理健康的宣传的力度,通过校园网、校园广播、校报和宣传栏等多种形式,深化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学生学会自我心理调适技巧,指导学生培养较强的意志力,从而使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得到强化,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再次,深化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改变教学方法,利用现代教育技术, 采取案例教学法、讨论法和提问教学法,设计问题导入、以案说法, 把法理和案例结合来, 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 让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增强主体意识。另外,还应该充分运用和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聘请法院的办案人员来学校讲课, 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 到戒毒所、监狱、劳教所考察参观、“现身说法”活动等形式,接受警示法制教育。同时在课余时间教师指导学生自己成立各种法律协会、法律社团,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和方法来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 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3.2 注重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也会影响学生的良好法律行为习惯的养成。家长不仅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而且在生活中关注孩子的思想动态,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产生的困扰和冲突,会形成这样或那样的心理问题,采取民主平等方式,跟孩子多交流和沟通,进行正确疏导孩子心理问题,帮助孩子键康成长同时适当法制教育。
3.3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需要有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网络不仅改变了公民的生活方式,也改变了传统的教育模式。网络信息时代作为人民政府转变传统普法宣传的形式,充分运用网络资源,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营造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于微.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之我见[J].法制博览,2013,06.
关键词 文明 暴力 环境 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7文献标志码:A
The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School Violence
LIN Fengjiao
(Fujian Changle Vocational School, Changle, Fujian 350200)
AbstractSome years ago, school violence seems a distant term, but it happens frequently nowadays. School violence is not a chance phenomenon, its appearance has its deep-seated causes and necessity of the factors.
Key wordscivilization; violance; environment; education
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近期的一份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的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校园暴力案件不断发生,在校学生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原因,使得现在的孩子在遇到矛盾与纠纷时,他们宁愿放弃正规渠道、而采取如此极端的暴力行为?这种极端行为的背后,是否隐藏了更深层次的教育隐忧呢?
笔者在XXXX从事德育工作多年,今结合XX侨乡这一特殊的地理环境,就校园暴力的成因和对策谈谈看法。
1 成因
1.1 外部的原因
(1)社会环境:暴力文化的腐蚀。随着网络信息文化的飞速发展,青少年可以很方便地接触到暴力场面。目前,虽然我国有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一律禁止孩子接触暴力文化,但实际上并没有可操作的、限制性的规定。一方面,青少年在影视文学作品、音象制品、小报小刊中,可以轻而易举地接触到这些场面;另一方面,这几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校学生几乎人手“一机”,而“机机”上网又使得这一现象变得随时随地都能实现。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厅2010年6月8日发表了《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指出:“截止到2009年底,中国有3.84亿网民,其中,未成人占三分之一,未成年人已成为中国网民的最大群体,中国手机上网人数达2.33亿。”而未成年人大多是以手机上网作为主要手段的,这就使得未成年人比大人更容易“触网”。
(2)学校教育:重智轻德的结果。这些年来,或许是迫于升学压力的缘故,普通学校大多一味地强调语、数、英“文化课”的成绩。而职业中专学校则苦于就业无门,因而,则更多地走“专业课”的路线,忽略了思想品德课的教育功能。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许多学校在德育课师资配备上的“随意性”,和德育课课时安排的“偷工减料”。很多学校遇到德育教师缺乏时,就由其他学科的老师来担任,在遇到课时紧时,德育课安排一课时,松时,则安排两课时。
与此同时,这些年来,国家教育部也没有出台过比较正规的法制教育的教科书和教学大纲,这就造成很多学校想进行此类教育时,却愁于没有正规的教材,即陷于“等米下锅,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境地。很多学校都是等到发生暴力事件了,才记得要去请一两个专家做一、两场法制方面的专题讲座,殊不知,到那时,早已是“亡羊补牢”,犹已晚矣!针对这种情况,福州第十中学的副校长刘榕华认为:学校的法律教育仍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他说:“法制教育没有纳入教学大纲,学校的法制教育没有明确的职责和目标,也没有教材和师资。它只能依托于思想品德课进行课时十分有限的粗略讲解,大部分的内容还偏重于安全教育。如何构筑起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网络,值得深思。”
(3)家庭教育:“足球效应”的尴尬。目前跟多地区的“留守子女”现象严重,这些青少年大多寄居在亲戚、朋友家,在教育管理上存在很大的漏洞。这些亲戚、朋友平常出于各种原因,对这些孩子疏于管理,但一旦遇到问题,就互相推委,逃避责任。这就使得一些急待解决的教育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为今后的教育,留下了很大隐患。
花朵般美好的年华,不向往光明,却趋附于黑暗;不追求和平,却崇尚武力,这其中固然有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面潜移默化的影响,而孩子们自身,则是关键。
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刘清龙认为:“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是综合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外因是变化的条件,个人主观因素才是他们走向犯罪的根本所在。”
有人说,一个内心充满爱的孩子,对邪恶必定有种自然的厌恶和反感,他对暴力的拒绝也会是坚决和顽强的;一个有法制观念的孩子,往往会将犯罪行为归于恶劣行经,而把它扼止在萌芽状态;而一个有修养的人,面对伤害和不公,不是冲动地去泄愤和报复,而是用克制和宽容去化解那些可能引发的恶果。
1.2 内部原因
1.2.1 性格上的缺陷:浮躁冲动
据笔者调查发现: 70%以上的留守孩子在很小(部分在出生不久)的时候,父亲就离开了家,而30%的孩子在快升中学时,母亲也离开了自己。这些孩子长期寄养在亲戚、朋友家。这些亲戚、朋友不能象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严格要求他们;同时也不能象父亲、母亲一样,给予他们应有的关爱,这就使得这些孩子自小养成孤僻的性格,心理极度压抑。所以,一有机会,就想炫耀、发泄。而另一些寄养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家的孩子,又会出现“无原则的溺爱”,这又很自然地养成这些孩子“争强好胜,惟我独尊”的个性,稍有不顺,就冲动易怒,暴力倾向一览无余。
1.2.2价值观的扭曲:崇尚武力
近年来,“行侠仗义,快意恩仇”的黑道原则,正悄然盛行。“拜把子、称兄道弟、以多欺少、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成为孩子们的一种价值观。
新华社记者赵仁伟在今年世界儿歌日(3月21日)报道:“现在许多孩子们的口中,少了阳光、单纯的美丽童谣,却不时地蹦出这样一些带有恶搞、暴力色彩的“灰色儿歌。”这些儿歌一方面反映出学生学业压力的繁重;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学生充满悲观、厌世等不健康的价值观。灰色儿歌的盛行,令不少家长感到担忧。山东荷泽的学生家长朱长文对记者说:“小孩子唱儿歌的越来越少,唱流行歌曲和改编后的“灰色儿歌”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些歌曲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1.2.3爱心的流失:冷漠无情
如果大家有去观察,就会发现:现在的孩子,已经变得越来越无情,越来越残酷。不知是因为感受太多的爱、还是因为失去太多的爱的缘故,他们对爱已经失去应有的反应,而是更多地去寻找一种感官上的刺激。看到别人受伤害,他们不是从内心里涌起一股同情、怜悯,而是在享受一种变态的。
2 对策
2.1 社会环境的改善
社会要有可操作的、限制性的规定,尽可能地减少或禁止孩子接触暴力文化。一方面,国家要加强对网络游戏、音像制品、小报小刊等信息文化的管理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检查和监督,取缔一些屡教不改的黑网吧,从源头上切断暴力文化对孩子心灵的腐蚀;《中国互联网》白皮书指出:中国政府始终把未成年人放在互联网信息安全的优先地位,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为未成年人营造绿色健康的网络信息圆,积极推进“母亲教育计划”,帮助家长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另一方面,要建立适合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绿色通道,举办以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为内容的各种展览;24小时免费开放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等公共设施;开展如;优秀文学作品、优秀影视作品等内容的热播;逐步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观和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鉴赏水平等。
2.2 学校环境的优化
学校对德育学科除了在课时安排和师资配备上,加以重视外,一方面:要设专人编写适合本校学生特点的法制教育的教材。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分阶段、有步骤地对学生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宪法》等法律基础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另一方面:学校还要注重“软环境”的建设,定期开展适合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专题教育。例如:感恩教育、爱的教育、尊重生命教育,让学生懂得珍惜生命、学会感恩、学会爱人,学会用宽容和理解去对待身边的每个人。
作为班主任,还要充分利用校刊、班刊、主题班会等多渠道、全方位地对学生进行文明交往、礼仪规范的教育,杜绝校园暴力的滋生和曼延。
2.3 家庭教育的改进
父母对孩子除了物质的给予外,更重要的是要在情感上给予足够多的抚慰和关爱。除非有迫不得以的原因,否则,不要在孩子成长的最关键时期离开孩子。在对待孩子的教育上,是没有“后悔药可吃和回头路可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摘要中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同时,家长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教无定法,从来没有一种教育模式是可以复制的。因为每个孩子都是鲜活的个体,世界上没有两个性格完全相同的孩子,任何生搬硬套的教育方法都是不足取的。所谓的“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教育方法也必将被淘汰。所以,家长一定要彻底改变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尽量营造一种轻松、和谐的民主气氛,“严而不紧,松而不散,松紧有度的家庭教育氛围更能够适应孩子的成长”。笔者认为教育孩子就象放“风筝”,一方面,我们要尽量让风筝飞得更高、更远;另一方面,我们又要把风筝线的一头牢牢地拽在手里。当风筝偏离方向时,我们可以随时进行调整,让它往健康的方向飞行。在教育上也从来没有捷径可走的。《未成人保护法》摘要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人职责,抚养教育未成人。”家长要坚持学习,努力找到一条适合孩子自身健康成长的教育方法。
2.4 学生自身
2.4.1 学会忍让与克制,保持一颗善良、豁达的心
辨证唯物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世界是矛盾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是普遍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所以作为德育老师,要充分利用哲学课课堂教育学生:矛盾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所以要正视矛盾,要化解矛盾,不能化解时,还要学会包容矛盾。当我们遇到矛盾纠纷时,要保持冷静,要学会克制。雨果说:“知道在适当的时候约束自己的人就是聪明人。”苏格拉底还说:“在你发怒的时候,要紧闭你的嘴,免得增加怒气”。培根也说:“无论你怎样地表示愤怒,都不要做出任何无法挽回的事来。”因为,冲动是魔鬼,它可以在顷刻间,摧毁你的一切,甚至是生命。
2.4.2 加强道德法制方面的修养,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
如果说,道德是人们追求的较高境界,那么不违法就是人们的行为底线。可“无知”却往往成为孩子们频繁“触网”的“理由”,好多孩子在受到法律制裁时,都悔不当初。列宁说:“什么是刑法的政治目的呢?是对他人的震慑!但是,这种震慑往往是在学生“触网”之后,试想,如果这种震慑能够提前,那许许多多的悲剧就有可能被“胎死腹中”。(下转第32页)(上接第12页)
因此,青少年学生只有现在认真学法,才能做一个懂法的人,也只有懂法,才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也只有守法,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目前,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世界性的严重问题,已被列为继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未成年人能否从小养成良好的品行、预防犯罪,从大的方面讲,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兴衰;从小的方面讲,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影响到青少年的前途和命运。为此,拒绝暴力,让我们举起森林般的手。
参考文献
[1]福州晚报.2010-03-21.
[2]朱力宇,张伟.职业道德与法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6.
[3]张伟.《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参考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8.
[4]福州晚报.2010-05-18.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