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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商业银行监管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市场准入监管
1.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金融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一个国家或地区并不是商业银行越多越好,监管当局审批设立商业银行机构,一定要考虑一国或一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把设立商业银行与当地经济发展、市场竞争环境结合起来。不然,会导致银行业的恶性竞争,引发金融危机,反而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稳定。2.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符合商业银行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我国金融业发展政策和方向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要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必须遵循这一要求,当前我国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社区银行,扩大引进外资银行,就是这一要求的体现;合理布局就是要求审批设立商业银行时应考虑到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商业银行的数量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经济发达地区商业银行机构多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少一些;公平竞争原则,设立商业锒行机构要有利于形成竞争机制,避免行业垄断;要求商业银行机构依法台规经营和开展有序竞争,避免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同业利益和同业形象。3.符合最低资本金及股权结构和股东资格要求。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4.符合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要求。在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中,要求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民主、高教的决策体制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约束机制。要求有完善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统一、严格的业务标准、程序及相应的制度;统一、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系统;独立、高效的内部稽核审计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报告及信息管理系统;重要业务岗位的监督、制约机制。5.符合经济核算的要求,确定的综合经营计划和预期财务指标水平比较合理。综合经营计划应对未来大部分业务的市场情况进行描述和分析,并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策略。6.符合商业银行营业场所的要求。商业银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安全保卫防盗、防抢和消防设施,以及开展各项业务的必要设施,确保高度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业务营运监管
1.业务营运监管的主要内容
(1)资本充足性。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关键的问题是要有适当的贷款评估和资产分类方法以及相应的会计准则。恰当地评价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就意昧着必须准确评估商业银行的贷款组合、拥有资产或其他表外资产业务,并对其资产组合进行分类,保证提取足够的呆账准备金。(2)资产质量。资产质量是衡量一家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最重要的依据,商业银行经营出问题往往是从资产质量恶化开始的,然后才是相应收益和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因此.监管当局把资产质量作为最重要的监管内容。一是保证银行的信贷职能建立在稳健原则之上的,建立并保持信贷政策和贷款审批、管理程序方面的文件规定;二是监管当局必须对商业银行的单项信贷、资产分类和提取呆账准备金政策进行定期检查,评估这些政策和实际资产质量是否相适应;三是监管当局必须对商业银行有问题的信贷和回收逾期贷款的程序进行关注,在提供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还应对担保的可靠性、抵押品的质量进行连续的评估和监测;四是限制对单一贷款人和关联企业的风险,防止风险集中。(3)流动性。流动性比例的监控必须与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状况结合起来进行评估,流动性越高,说明商业银行掌握的低收益资产就多,资产的盈利性也就越差,就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长远发展能力。(4)盈利能力。盈利是商业银行经营的目的,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有盈利,股东才能分得股息和红利,银行才能提取积累,增强抵御风险的实力和发展的能力。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主要取决于收入和费用支出水平。对盈利能力的监管,主要关注商业银行在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不审慎行为,主要盈利不实。应付利息计提不足,表内应收未收利息长期挂账;果账损失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不核销;呆账准备金计提不足;营业费用成本占比过高。上述现象的长期存在,将极大地损害商业银行的健康稳健发展。(5)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是监管当局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完善的内部控制是衡量商业银行具有良好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的效率性和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行为准则的规范性。因此.监管当局在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发展的同时,必须要求商业银行贯彻“内控优先”的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授信的内部控制;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存款及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会计的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2.业务营运监营的方式
(1)非现场监管。具体操作方式是在商业银行本外币并表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日常业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搜集、整理、分析,对比监控各项比率指标和审慎经营的要求,监控业务经营状况和动态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要求商业银行迅速解决。(2)现场检查。监管当局指派专人或进入商业银行实地检查。一是专项检查:对暴露或掌握的风险隐患和问题,监管当局要安排专人进行专项重点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纠正。二是全面检查:即常规检查,是对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贷款风险、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水平和日常业务操作等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对现场检查后,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和商业银行纠正的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这样有利于强化现场检查的敷果和作用。(3)监管报告。监管报告应对照监管目标和监管依据,对某一商业银行目前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和评价。一是对商业银行机构总体状况的评价。商业银行机构的偿付能力是否可以满足其日常经营活动中正常及特别流动性的需求,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安全稳健。二是对商业银行具体的监管进行评价。有无违规经营行为,不良资产状况是否真实,呆账准备金提取是否足额,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是否满意,内部控制和管理是否到位,以及其他的漏洞和不足。三是对商业银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商业银行机构管理层有何经营策略、资本规划、时下设想、经济环境及市场竞争情况。四是监管机构针对银行机构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监管措施。
关键词: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监管
一、引言
2007年金融危机使人们认识到商业银行存在巨大的负外部性,其一旦出现问题将导致蝴蝶效应,危及各行各业,因此,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问题再次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之前我国仅有中国银行一家银行入围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成为我国第二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
之前的研究将中国四大国有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组成七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严格监管。2013年重庆银行在香港上市。苏宁银行、阿里银行等民营银行业开始出现。我国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值得骄傲和欣喜,但是金融危机使我们以审慎的眼光看待商业银行的发展,其系统重要性必须得到重视。
系统重要性(Systemically Important)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金融存在的可产生巨大负外部性风险的内在属性。
二、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Mathias 和Jean Tirole(2002)结合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相关知识,提出应该银行当成一个企业,根据其资本构成来分析商业银行监管需求,并运用政治经济学加以分析,此外站在国际视野对《巴塞尔协议》和其他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体系进行了对比分析,以期对本国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监管以借鉴。
Milne(2004)引入资本流动性、筹资成本和监管干预等概念,提出了一个有关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的存货模型(inventory model)。其指出,商业银行为了维持期正常运行,不致产生系统性风险,必须在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提取准备金,这为以后各国银行系统法定准备金打下了基础。
Alain de Serres (2006)利用世界银行和OECD(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建立的金融机构数据库资料对各国银行系统重要性进行了跨国比较研究,得出结论:银行系统重要性监管指标分为两类,一类是代表促进银行业竞争的监管政策指标,一类是代表维持银行业稳定的监管指标。并在此基础上,用这两类指标和银行发展指标进行简单的回归,发现长期来看系统重要性指标与发展指标正相关。
Segoviano 和 Goodhart(2009)定义系统重要性指标PAO(probability that at least one bank becomes distressed)用以衡量商业银行的系统重要性。PAO指金融系统中至少有一家银行出现危机的概率,所以其计量的只是单一银行,而且PAO不具有一般性,仅表示极端事件发生时的概率,也无法推出危机事件的影响力度。
Peters (2011)引入银行规模这一因素,定义了测算系统重要性的附带破坏指数CDI (Collateral Damage Index )。他的研究结果表明系统重要性的确与银行规模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但这绝不是说系统重要性等于银行规模,这是两个完全不同领域的概念。
2.国内研究。我国有关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的研究起步较晚,其监管研究也多是理论分析。
李妍(2009)结合我国特色的金融体系――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研究商业银行的系统重要性,认为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需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银监会等部门间相互协调监管,共同研究制定系统重要性评估体系。
陆静(2011)引入规模、关联性和复杂性三个评估指标,采用规模加权估计方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
由于系统重要性银行是2010年才由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对其研究仅限于近两年来的研究,所以研究较少。而且对其研究主要集中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的研究方面,监管多只是稍带着提一提而已。
黄珊珊、李伟平(2011)认为列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将会影响国内银行的资产和利润增长,引发巨额的融资需求,监管当局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审慎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标实施。
张琦(2011)从国内外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实践出发,从判断因素、评估框架、评估方法论、监管主体及措施几方面详细地描绘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并介绍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实践―CARPALS监管体系、其他审慎监管措施和监管信息获取,最后提出建立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的政策建议。
肖璞、刘轶、鄢俊华(2012)在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系统重要性银行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银行业的特点及所处的环境,构建了评估银行系统重要性的指标体系,并提出了监管的政策建议。
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监管研究学者一致认为,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监管不仅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这门艺术的最高技巧是是如何将监管的成本降至最低,失误率降至接近为零。通过科学的方法研究分析,纷繁复杂的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监管活动抽象为的简单、直观的数据,但是如何将这些定性的资料转变成定量的资料,以表格、图片等形式展现出来仍是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研究者面前的主要难题之一。
三、系统重要性评估体系
1.研究对象。本文选取16家上市的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重庆银行于2013年11月在香港H股主板成功上市,但其发展较16家上市银行还是有所差距,其系统重要性问题尚不计入本文考虑范围之内。2013年国有四大行总资产CR4=70.1%,表示目前的银行业属于“比较集中”级别。
数据来自2009年-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和南京银行共16家上市银行的年报和《中国金融统计年鉴》。
2.评估体系。金融危机发生后,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测度方法与之前发生一些变化,系统重要性评估的主要模型有指标体系、金融网络分析、协同风险模型等。本文采用的评估模型是指标体系。
央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比较认同的是IMF-BIS-
FSB从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四个方面构建的指标体系评估理论框架。同时,鉴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除了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国际化程度都不高,银行系统性风险国际传染数据库尚未建立,本文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主要研究的是我国商业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因此,本文结合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自身特性,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运用熵值法对各商业银行在金融系统中的重要性进行测度。
根据IMF-BIS-FSB《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指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非常有限,暂不考虑全球关联性指标,故从商业银行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四个方面来设计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体系,具体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四、评估结果分析
1.评估结果。2009年-2013年16家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指标评估结果如下表所示:
2.系统重要性分类。目前我国现有7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通过对2009-2013年16家上市商业银行的系统重要性评估结果分析,这16家商业银行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二类为潜在系统重要性银行,即有发展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能性的银行,第三类为非系统重要性银行。
根据16家商业银行5年系统重要性得分的平均值,将16家上市银行分为三类,分类结果为:
第一类: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平均分都在10%以上;
第二类: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和平安银行,平均分都在2%以上;
第三类: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平均分在2%以下。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针对不同类别的银行,应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即分类监管。
第一类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这与传统的四大行最重要的观念不同,也与七家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理论不同。的确随着交通银行近十年的发展,其资产规模、流动性等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因此不容小觑,但其与四大行银行系统重要性还是有所差距,四大行中系统重要性平均分最低的建设银行得分在13.97%,而交通银行平均分为10.84%,但其与潜在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差距更大,其是第二类银行得分最高(招商银行4.14%)的2.62倍,因此交通银行归于系统重要性银行无可厚非。对这类银行可以采用统一的附加监管要求,无须采用G-SIBs的分段法进行差别监管。
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中,应重点关注不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系统性风险来源,针对不同的风险来源,而采取相应的监管和防范措施。
第二类银行为具有系统重要性潜力的银行,虽然其系统重要性得分远低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得分,但是其关联性和复杂性得分非常接近第一类中的建设银行。若潜在系统重要性银行发生危机,也会威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只是其冲击力比系统重要性银行要低得多。而且,随着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规模不断壮大,将来极可能会发展成为系统重要性银行 因此,银监会在系统重要性监管中也应密切关注潜在系统重要性银行。
并且应建立动态的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数据库,实时把握商业商业系统重要性变化,对其进行时间纵向分析和同行横向分析,对未来系统重要性进行预测,以便准确监管。
第三类银行则为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央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政府部门应为这些银行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竞争和发展环境,促进它们的快速发展,发展同时也会降低商业银行的系统重要性。
参考文献:
[1]王俊豪.管制经济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73-175.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使得风险管理的问题日益凸现。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金融监管的放松,金融市场的波动性也在不断加剧,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三次大的金融危机——欧洲货币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这三次大的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损失,引起了国际金融界对金融风险管理的高度重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更成为国际、国内金融界关注的焦点。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主要的风险形式。信用风险的管理也成为当今风险管理领域中极具挑战性的课题。因此,如何防范与降低信用风险已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管理的迫切要求。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经济学解释
商业银行在经营中会遇到很多中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中最古老的也是最重要的金融风险形式之一,它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和消费者所面临的重大问题。社会的进步和历史的发展影响着人们对信用风险概念的理解。
传统观点认为,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受信方)拒绝或无力按时、全额支付所欠债务时,给授信方(信用提供方)带来的潜在损失。授信方可能是提供贷款的银行,或是以信用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公司。授信方总是会更多地考虑信用风险问题,比如发放贷款的银行,其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在商业银行的早期业务中,常常将信贷风险等同于信用风险。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演变和发展,信用风险出现了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从广义上说,信用风险还包括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对银行信用的影响,使银行经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背离,从而导致银行造成潜在损失的可能性;
从狭义上说,信用风险一般是指借款人到期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借款协议、偿还本息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意愿履行还款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另一个是指由于债务人信用等级或信贷资产评级的下调、信贷利差的扩大导致资产的经济价值或者市值下降的可能性。前者主要着眼于贷款是否违约,成为违约风险;后者则强调信贷资产质量价值的潜在变化,所以通常称为信贷利差风险。
另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道德风险与信息不对称是形成信用风险的重要因素。(2)非系统性与系统性。(3)风险和收益的非对称性。信用风险的收益分布具有典型的非对称性。(4)信用风险的历史交易数据难以获取。
二、国内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的现状分析
随着现代经济中信用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信用风险所涉及领域和规模迅速扩大,因此,各个国家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管理都是非常重视的。
(一)国外先进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
1、风险管理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高度,董事会直接负责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近些年来,一些大银行由于风险管理失败而遭受了巨额损失,甚至破产倒闭,使得银行股东、经理们以及金融监管当局领略和感受到银行风险的严重后果,深刻地认识到现代风险管理对于银行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目前,国际上一些大银行的最高决策层已把风险管理纳入其发展战略计划,将之作为银行内部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风险管理在整个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已经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的高度。
2、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开始出现,风险管理趋于日常化和制度化。与风险管理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高度相适应,现代银行风险管理在组织制度上形成了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的,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与各个业务部紧密联系的风险内部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决策与业务决策的适度分离,改变了风险管理决策从属于以盈利为首要目标的业务决策的传统管理体制。同时,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的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建立在管理日常化和制度化的基础上的,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商业银行在复杂的风险环境中及时、有效地管理风险的能力。
3、更加重视全面风险管理。与主要重视信用风险的传统风险管理不同,现代银行风险管理还非常重视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更全面的风险因素。而且不仅将可能的资金损失视为风险,还将银行自身的声誉和人才的损失也视为风险,提出了声誉风险和人才风险的概念。
4、市场风险日益突出,
市场风险管理技术得到迅速发展。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市场风险成为银行风险环境中的重要因素。同时,金融自由化和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传统的以信用风险为主的模式发生变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两者,无论是在管理技术手段上,还是在管理理论上,都构成了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两个基本内容。
5、风险管理技术趋于计量化和模型化,各种风险管理计量模型发展迅速,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性日益增强。与传统风险管理的特征不同,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来识别、衡量和监测风险,使得风险管理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征。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形成正确的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多数工作人员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够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比较陈旧。不能适应新时期业务高速发展及风险环境复杂的需要。
2、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在我国商业银行中,负责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是贷款部门的信贷员,这远远不能满足实际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
3、不良贷款比例高,贷款资金趋向长期化、集中化。我国银行业的贷款人多集中在房地产或其它人型资产投资项目上,且数额巨大。而贷款资金长期化将导致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降低,信贷资金周转速度减慢。一旦累积的信用风险暴露出来,势必会造成严重的信贷损失,对银行的长远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4、内部评级不完善,风险揭示不充分。与先进的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无论是在评级方法、评级结果的检验,还是在评级组织结构、基础数据库等方而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风险方而的作用。另外,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和真实性有待提高,以及缺乏衡量风险的技术方法,银行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而都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
三、针对我国现状提出完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的建议
第一,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度量和管理技术水平。根据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要尽快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首先,各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发以计算机为平台的客户信息系统,广泛收集充分的客户信息,建立起完善的数据库。其次,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发出适合自身条件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
第二,确立完善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保证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策略得以落实。商业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应根据中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在对各类业务的各环节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方法进行整合、梳理和优化。首先,通过授权管理、岗位制衡等手段防止操作风险在业务环节中的出现。其次,通过标准化的内部控制管理实现内部控制的连续性和系统化,从而严格控制银行内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最后,通过不间断的调整和改进,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其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强化风险外部监管,完善宏观外部环境。强化风险外部监管是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的必然要求。首先是市场约束的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为金融监管的三大支柱,强调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银行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风险敞口、会计政策以及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6个方面的信息;其次,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同时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严格监管纪律,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实现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注重风险性监管的转变,健全非现场监督体系,并保持监督的持续性。再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金融法制环境。落实《物权法》,修订完善《破产法》和《担保法》等,在完善商业银行的立法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维护金融秩序。
第四,规范社会信用关系,推动社会信用文化建设。要建立健全有关社会信用的法律体系,推进信用文化建设。据有关机构分析,社会信用指数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可以促进gdp增长0.9%,促进生产率提高0.7%。
参考文献
[1]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m].北京:商务出版社,1983,255-256.
[2]p.jorion.value at risk[m].new york:mcgraw hill.1997,128.
[3]王春峰.金融市场风险管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1,6-7.
[4]阳.金融风险分析与管理研究——市场和机构的理论、模
型与技术[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1.
[5]崔炳文.新巴塞尔协议下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2006.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使得风险管理的问题日益凸现。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金融监管的放松,金融市场的波动性也在不断加剧,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三次大的金融危机――欧洲货币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这三次大的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损失,引起了国际金融界对金融风险管理的高度重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更成为国际、国内金融界关注的焦点。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主要的风险形式。信用风险的管理也成为当今风险管理领域中极具挑战性的课题。因此,如何防范与降低信用风险已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管理的迫切要求。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经济学解释
商业银行在经营中会遇到很多中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中最古老的也是最重要的金融风险形式之一,它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和消费者所面临的重大问题。社会的进步和历史的发展影响着人们对信用风险概念的理解。
传统观点认为,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受信方)拒绝或无力按时、全额支付所欠债务时,给授信方(信用提供方)带来的潜在损失。授信方可能是提供贷款的银行,或是以信用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公司。授信方总是会更多地考虑信用风险问题,比如发放贷款的银行,其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在商业银行的早期业务中,常常将信贷风险等同于信用风险。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演变和发展,信用风险出现了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从广义上说,信用风险还包括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对银行信用的影响,使银行经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背离,从而导致银行造成潜在损失的可能性;
从狭义上说,信用风险一般是指借款人到期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借款协议、偿还本息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意愿履行还款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另一个是指由于债务人信用等级或信贷资产评级的下调、信贷利差的扩大导致资产的经济价值或者市值下降的可能性。前者主要着眼于贷款是否违约,成为违约风险;后者则强调信贷资产质量价值的潜在变化,所以通常称为信贷利差风险。
另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道德风险与信息不对称是形成信用风险的重要因素。(2)非系统性与系统性。(3)风险和收益的非对称性。信用风险的收益分布具有典型的非对称性。(4)信用风险的历史交易数据难以获取。
二、国内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的现状分析
随着现代经济中信用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信用风险所涉及领域和规模迅速扩大,因此,各个国家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管理都是非常重视的。
(一)国外先进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
1、风险管理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高度,董事会直接负责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近些年来,一些大银行由于风险管理失败而遭受了巨额损失,甚至破产倒闭,使得银行股东、经理们以及金融监管当局领略和感受到银行风险的严重后果,深刻地认识到现代风险管理对于银行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目前,国际上一些大银行的最高决策层已把风险管理纳入其发展战略计划,将之作为银行内部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风险管理在整个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已经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的高度。
2、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开始出现,风险管理趋于日常化和制度化。与风险管理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高度相适应,现代银行风险管理在组织制度上形成了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的,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与各个业务部紧密联系的风险内部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决策与业务决策的适度分离,改变了风险管理决策从属于以盈利为首要目标的业务决策的传统管理体制。同时,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的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建立在管理日常化和制度化的基础上的,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商业银行在复杂的风险环境中及时、有效地管理风险的能力。
3、更加重视全面风险管理。与主要重视信用风险的传统风险管理不同,现代银行风险管理还非常重视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更全面的风险因素。而且不仅将可能的资金损失视为风险,还将银行自身的声誉和人才的损失也视为风险,提出了声誉风险和人才风险的概念。
4、市场风险日益突出,市场风险管理技术得到迅速发展。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市场风险成为银行风险环境中的重要因素。同时,金融自由化和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传统的以信用风险为主的模式发生变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两者,无论是在管理技术手段上,还是在管理理论上,都构成了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两个基本内容。
5、风险管理技术趋于计量化和模型化,各种风险管理计量模型发展迅速,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性日益增强。与传统风险管理的特征不同,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来识别、衡量和监测风险,使得风险管理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征。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形成正确的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多数工作人员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够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比较陈旧。不能适应新时期业务高速发展及风险环境复杂的需要。
2、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在我国商业银行中,负责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是贷款部门的信贷员,这远远不能满足实际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
3、不良贷款比例高,贷款资金趋向长期化、集中化。我国银行业的贷款人多集中在房地产或其它人型资产投资项目上,且数额巨大。而贷款资金长期化将导致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降低,信贷资金周转速度减慢。一旦累积的信用风险暴露出来,势必会造成严重的信贷损失,对银行的长远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4、内部评级不完善,风险揭示不充分。与先进的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无论是在评级方法、评级结果的检验,还是在评级组织结构、基础数据库等方而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风险方而的作用。另外,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和真实性有待提高,以及缺乏衡量风险的技术方法,银行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而都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
三、针对我国现状提出完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的建议
第一,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度量和管理技术水平。根据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要尽快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首先,各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发以计算机为平台的客户信息系统,广泛收集充分的客户信息,建立起完善的数据库。其次,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发出适合自身条件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
第二,确立完善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保证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策略得以落实。商业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应根据中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在对各类业务的各环节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方法进行整合、梳理和优化。首先,通过授权管理、岗位制衡等手段防止操作风险在业务环节中的出现。其次,通过标准化的内部控制管理实现内部控制的连续性和系统化,从而严格控制银行内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最后,通过不间断的调整和改进,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其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强化风险外部监管,完善宏观外部环境。强化风险外部监管是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的必然要求。首先是市场约束的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为金融监管的三大支柱,强调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银行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风险敞口、会计政策以及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6个方面的信息;其次,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同时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严格监管纪律,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实现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注重风险性监管的转变,健全非现场监督体系,并保持监督的持续性。再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金融法制环境。落实《物权法》,修订完善《破产法》和《担保法》等,在完善商业银行的立法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维护金融秩序。
第四,规范社会信用关系,推动社会信用文化建设。要建立健全有关社会信用的法律体系,推进信用文化建设。据有关机构分析,社会信用指数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可以促进GDP增长0.9%,促进生产率提高0.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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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要理解我国对理财的监管,首先要分析理财的两个属性:推动利率市场化的功能和作为影子银行的风险。本文对这两个属性予以具体阐述,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美国的监管经验,对银监会8号文进行解读和前瞻性的思考。
关键词:银行理财 影子银行 利率市场化 监管
何谓理财?一种说法是,理财是银行腾挪表内资产的工具,承担影子银行功能;另一种说法是,理财是银行时点性拉存款的手段,承担“利率市场化”价格发现的功能。不论何种说法,不可否认的是2011年以来理财市场发展迅速,并且随着规模的不断增大和手段的花样翻新,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并易引发风险,也引起监管的重视。近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以下简称8号文)下发后,对理财的监管阶段性地尘埃落定,但是对文件的解读及后续的趋势分析仍是值得关注的话题。
利率市场化:理财迅速膨胀的资金来源
对于银行而言,从负债的角度看,理财属于高成本负债,银行采取这种负债方式必然与存款等低成本负债的难以为继相关,而这一切必须从我国利率的非市场化说起。
我国实际存款利率和gdp增速的变化存在着一定的滞后关系。由于我国的存款利率尚未放开,存款利率具有一定的“政策利率”的特征,难以根据经济情况自主调节,滞后于gdp增速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市场化定价功能。
因此,利率的非市场化导致银行负债成本的非市场化定价,进而有可能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影响银行的负债扩张能力。近年来,商业银行在外部流动性流入放缓和内部贷存比等指标的限制下负债压力加大,而发展理财产品也在这种情境下成为银行不得已的选择。
从利率看,理财产品的超额回报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市场化的利率,有其存在的指示意义。由于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反映了市场化的利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有推动利率市场化的作用。
由于理财产品使银行具备吸收市场化利率负债的能力,使其承接表外资产成为可能,而且其承接的信贷资产(包括票据)对于银行起到了风险资产出表、腾挪信贷资源、节约资本金的作用,从实质上形成了标准的影子银行操作模式,因此在风险监管方面也产生一定的隐忧。
影子银行:理财操作模式的收益之源、风险之源
在没有央行流动性支持的情况下,影子银行在银行体系以外从事信用中介活动,提供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和信用转换等功能。从美国影子银行的情况看,主要是以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代表,并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一是过于依赖批发融资市场,负债来源不稳定。影子银行过于依赖批发融资市场,存在负债来源的不稳定性。与传统银行以网点形式吸收存款不同,影子银行部分依赖批发融资市场,通过发行普通cp(commercial paper,商业本票)、abcp(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资产担保商业本票)、回购等短期债务大量地从货币市场基金等批发融资市场融资。
二是高杠杆,出现风险时放大损失。在流动性充裕的情况下,加杠杆寻找高收益似乎成为流行的操作模式。金融危机爆发前,投资银行大多维持30至40倍的杠杆,而雷曼兄弟的高杠杆也是它破产的元凶之一,对冲基金的杠杆操作更是盛行。部分参与资产证券化过程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本身权益比例很低,杠杆甚至可以达到100。
三是缺乏政府流动性支持。在金融危机爆发以前,银行部门可以通过美联储的贴现窗口寻求流动性支持,而对于影子银行部门,由于其发展时间短,在安全性方面缺少足够的考虑和设计。
回顾美国金融史,影子银行的风险源可以归结为两点:第一,从资产的角度,影子银行的信用风险被错误地定价,利用这一点大幅扩张资产规模。而监管宽松为错误定价提供了可能:复杂的、链条较长的衍生产品导致信息不透明;而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投资者也倾向于忽视尾部风险,因而需要从监管的角度进行及时的监测和预防。第二,从负债的角度,影子银行的批发融资、高杠杆、缺乏流动性支持的特性导致其资金来源流动性具有不稳定性。
观察中国的情况,尽管国内的影子银行的实际情况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有着本质的不同,但目前我国银行理财采用的“资产池”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资产证券化通道业务”的微缩版。“资产池”模式通过资产端和负债端的期限错配、流动性错配等实现信用转换、流动性转换和期限转换的功能,与美国的资产证券化通道业务确有几分相似之处。对我国理财市场的监管是有必要的,但也不能脱离市场的实际情况。
理财监管:需符合我国国情
探讨国内的理财监管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美国针对通道业务的监管以回表为特征。由于这类问题起源于银行体系,从美国的监管趋势来看,主要是收取资本金和增加流动性的要求等,实际上是要求表外的spv通道实现回表。
与美国相比,我国包含理财等在内的影子银行规模仍小,且由于我国理财产品市场存在一定非均衡性,大银行占有市场规模较大,操作也相对规范,如将理财纳入授信管理等,理财产品的信用风险是相对可控的,与券商信托同类产品不可同日而语。同时,理财产品确有利率市场化的指示作用。因此,理解我国的影子银行部门要立足于国情,银行的资产池模式在信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肩负着利率市场化探索的重任,不可与美国的情形完全相提并论。
事实上,考虑到利率市场化和影子银行的叠加,我们认为使影子银行“光明化”、发展债券融资是一种可以考虑的思路,而利率市场化过程也为其提供了发展机遇。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对利率合理定价的过程,有利于稳定银行负债和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而发展直接融资市场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让金融风险分散到不同的金融部门,另一方面在标准化合约和合理信用条款的基础上,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此外,对理财的监管应以规范化为主,如对所谓的“资产池”进行整改,落实资产和负债的对应。目前在“多对多”的模式下单个产品对应资产不明,不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有规范化的必要。
x8号文:监管落地,在理财功能和风险中权衡取舍
3月25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标志着监管层将启动对银行理财的全面监管。
(一)8号文的四大看点
1.明确“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概念
8号文明确“标准化债权资产”主要为债券、回购等,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因此,债券类产品被定性为标准化债权产品,而受益权、票据等理财高收益来源均被定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由此可见监管层发展标准化债权产品的决心之切。
2.对非标债权资产进行上限管理
8号文规定,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
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据我们的测算,目前理财规模7万多亿元,银信合作2万亿元左右,银证合作2万亿元左右,债券规模1万多亿元,其余为同业资产。可见,目前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占比可能超标,尤其对于中小银行。
3.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
8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此项可以通过系统运作而实现,对理财来讲压力不大;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
4.限制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扩张
8号文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此项规定为以往规定的持续和深化,将进一步限制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扩张。
综合来看,8号文一方面承认理财的利率发现功能,另一方面对于理财的操作模式进行了规范化,增加了信息披露、资产负债对应等要求,提高了组合中标准债权资产的比例。总体来看,8号文考虑到了中国的国情,立足于规范化,对于理财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理财提供的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等功能并没有受到打击,理财根本的操作模式仍得以持续。
(二)8号文的影响
我们认为8号文将产生如下影响:
1.宏观经济方面
8号文或将阶段性导致tsf(社会融资总量)增速下降,但不影响全年复苏判断。理财产品是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过去两个季度以来的经济周期性复苏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在短期内缺乏其他创新融资渠道的情况下,或将限制影子银行资产扩充能力,并阶段性导致tsf增速的回落。但我们亦相信总量政策(主要是银行表内资产)或将保持相对宽松,我们对经济的复苏判断并无调整。
2.理财市场方面
理财收益率和增速有下行压力。由于债券等资产相比信托等收益率偏低,提高债券比例后,理财收益率有下行压力;与之对应,理财增速有向下调整的压力。
3.债券市场方面
8号文短期将提高市场对债券的需求,中期可能增加供给。8号文对理财产品投资标准化债权资产敞开大门,显然会增加信用债的需求,进而压低信用债的发行利率,但最终也将刺激企业增加供给,并形成供需双向扩张的格局。因此,从中期来看,我们并不认为对信用债是绝对利好,估值仍是判断信用债价值的关键。
总体来看,8号文对理财更多有规范化的用意,对其长期发展有正面的促进作用。同时,仍有以下方面可以思考:首先,银行理财是丙类户,只能通过甲类户进行清算,目前只能通过系统的改造实现产品与资产的对应,并不是严格分离;其次,在未来信用事件增多的情况下,理财通过通道及自身进行的投资如何处理违约、抵押品等问题,法律上仍存在模糊性,需要制度的进一步健全。
2010年的叶巴塞尔协议的通过,标志着我国的银行监管新框架已经建立。同时也是反思了我国现有的银行监管法制的现状一个现状,提出了关于重视立法的规划的系统化。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银行的监管进行了研究、设计了一套关于如何去衡量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指标体系。提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的基本框架,研究了关于审慎监管等一些现代化银行业的监管的前沿的问题。对于近些年来中国银行业已经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对于先后出现的房贷等,同时也暴露出了银行监管的问题。但是,由于我国的监管工作起步比较晚,工作的经验比较不足、在理论与实践的方面上仍然是存在着一些漏洞。这也是为了金融体系的健康的发展带来了长期的隐患。本文是通过我国对国内外银行的监管体系以及发展额趋势来进行比较与分析、系统地总结出了我国银行监管的体制中仍然存在的缺陷,并且总结了发达国家的改革经验以及结合了中国的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合理性。
二、进行银行监管的目标
在构建一个银行监管体系的过程中,进行银行监管通常是有以下的三个主要目标:
第一点:保持金融的稳定。尽管现阶段货币的政策与中央银行的存在也是在保持的金融稳定为主要的目标,但是由于它们都无法在金融的市场中扮演一个仲裁者的角色,因此银行的监管部门所具有的立法功能使得其可以在监管中处于一个超然的地位,并且以中立的地位来确保金融的稳定。
第二点: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因为在市场中的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所以,正式需要对处于信息劣势的消费者来进行适当的一种保护。
第三点:对于保持市场的完整。银行的监管机构是通过立法,来防止市场的欺诈行为和金融的犯罪,并是通过信息的披露制度对银行的资产质量与风险的状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来以保持市场的一个完整性。
三、对于银行监管的内容
对于现阶段来说,我国的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包括: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营运与市场退出的三个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关于在市场准入方面阐述,人民银行一般是实行审批登记与备案制的机制,主要是对一些新的设机构的资本金、高级管理的人员进行任职资格、业务的范围、营业的场所以及银行机构的一些重要的变更事项等来进行审查。在业务的营运方面,主要是从业务经营的合法与合规性、资本的充足性、资产的质量与流动性、盈利的能力、管理水平与进行内部控制的六个方面来进行基本的监管。然而,在市场的退出环节,主要是指有问题的机构进行风险的化解与处置,就目前来说,中央银行的救助方式主要是有接管、审慎的提供再贷款与给予流动性的支持、协调其他的金融机构来进行收购等,对一些不可救助与救助失败的问题银行的来进行风险处置的措施主要是有收购、兼并与依法行政关闭和撤销等的方式。
为了更好地剖析银行的风险,并更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一些防范的措施,我们有必要最首分析一下银行风险的特征。
第一点:客观性,只要是有银行业务的活动,银行的风险总是不要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的存在,这是因为银行的业务特点所决定的。其最客观性的主要原因在于:①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具有有限理性的。由于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与主体对客观认识的有限性,因此需要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做出决策的同时往往需要不及时、不全面与不可靠,有的时候甚至可以是错误的,然而在一些客观的方面上就会导致经济金融在运行中的风险产生。②是市场经济主体的具有机会主义的倾向。人类的天性有着一种干预冒险的精神与趋利避害的一种动机,因而在可能运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进行投机与冒险等,在一些客观不导致银行风险的不可避免。③是信用中介与对象的复杂性,这是导致信用关系的那种原始的期限结构与数量供求与借贷关系的发展,这种的对应关系可以逐渐演变成为相互交织与相互联动的一种关系,使得信用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银行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防范与化解风险也就成为了银行形式管理的人士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第二点:不确定性,风险就对于其最完整的意义来说,就是指与人们的预期出现了较大偏离的一种可能性。而这种偏离也可能好于预期的偏离,也很有可能会坏于预期想法,尤其是我们经济学所定义的泥中风险,就是指在出现的不利后果或者遭受损失与损害的可能性。但是如果能够及时的识别金融风险的一系列的征兆,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与管理的措施,将会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不一定会转化成为现实性。
四、目前我国的银行业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监管法规的不完善
我国的银行监管制度建设起步的较晚,最近的几年虽然已经颁布了不少相关的法律与法规但是都相对的比较笼统,比较缺乏相关的实用性。相关的法律制度不也是比较不完善的,使得银行的在监管上也不是很规范的,尤其是随着一些金融的电子化与网络化的发展,在有的规定条文中规定的与当今社会的发展是很不适应,应当进行一些适当的修改,也是影响了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银行业的监管力度还是不够
我国现存的监管的手段与监管的水平还是不够完善,这很有可能会对银行业的导致监管不够全面。比如说检查的方式主要是有两种,一种是现场的检查,另一种则是非现场的检查。这两种检查都有其各自把优点但也同样也有不足。比如在现场的检查虽然可以有效地检查了银行的每个方面上是否合规,可是对银行风险方面的监控力度也是不够。因为在现场进行检查毕竟是一个少数的行为,很难将全程对银行的每个业务做到全面而准确的掌握,所以很可能发现不了银行所存在的风险隐患。而非现场的检查虽然很方便,但通过对有限的财务资料也是无法真实而准确的对银行的各方面信息的加以掌握的。同时这种检查的方法虽然仅仅重视了对信贷资产与及时风险的检查。但是,却很容易忽略对一些非信贷资产与潜在风险的掌控。
3.对与信息披露的重视度还不够
银行业对信息的披露认识也是很缺乏,对自身的信息披露还是不够重视。中央银行早应该向全社会了有关的信息披露的规范与规定,对一些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在也是标准中、内容与方式上都作出了规定,但是目前仅仅只有几家国有的商业银行可以按时对社会公众进行披露信息,还有一大部分的银行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到对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仅仅作为一些高级的管理层对与监管的要求做出了一些最简单的回应;在另一方面银行对一些社会公众也应该享有一定的信息权利还是不够重视。
4.监管人员的普遍素质不高
因为监管人员是监管工作的核心,但是对于监管人员素质与能力有时候也是达不到监管工作的要求,其主要的表现在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还是不够专业、知识储备还是不足够,可能无法达到对银行的各项信息进行更全面更深层次的掌握。最主要的原因有可能是因为监管部门的成立时间比较短,各个方面的业务还是不够完善,对一些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还是不够等。
五、我国的银行业监管的改进的建议
通过上述的研究不难发现,现阶段,我国的银行监管状况有一定的历史与国情的原因。 在许多的发达国家的监管工作的启示下,结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市场的发展的作为指导方针,本文最后给出了以下改革的建议:
第一点:完善监管的体制。我国的金融市场已经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已经为进行混业经营创造了一定的条件,所以为了逐渐的适应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需要涉及很多个金融领域,也应该逐步的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混业的监管机制,于此同时,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与独立性的监管主体。保证监管的机构可以自动的采取相应的干预与处罚的措施,尽可能的避免受到政治的影响,减少监管的偏差。加强对政府机构的监管,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能,加强机构之间的合作,行动上保持一定的一致性,建立一个良好的协调与沟通的机制,确保信息与资源共享,建立监管的人才培养机制,组织监管人员进行再培训,打造一支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强与业务水平高、知识面广的监管的队伍。重视银行业的自律监管,提高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权威性不断地普及社会的监管意识、不断地发挥中介机构在银行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培养专业人才,强化内部的控制与监管,要将银行的监管理论与公司的治理理论相结合,不断地提高银行审计部门的信息技术水平。
第二点:加强监管的理念与监管的方式以及监管的手段。转变监管的理念,从最传统的观念审慎的原则转向一个新的宏观审慎原则。监管的手段要做到突出合规性的监管,强化风险性的监管。现场的检查与非现场的检查需要齐头并进、一起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数据库、及时的收集与更新数据、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一个持续性监管的方面上来。在这个不断完善的市场准入与监管和银行业务在运营监管的同时,不断地加强对市场退出的监管,不断地明确监管主体在破产银行中处置的程序与权限、防范与防止风险溢出,特别是在当前正在推行的利率市场化的一个大环境下。不断地引入杠杆率进行监管标准,弥补资本充足率上的缺陷、考察银行在经营风险时的问题,不仅仅是注重对特定的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还需要对银行的内部传染的机制加以关注,将系统性的风险运用在实际操作之中,并与之 使用压力测试来相结合客观评价。
第三点;改善监管的法律体系。在吸收了许多的发达国家在监管立法上的经验与教训基础上,把握一个监管体制改革的新动态,有针对性对加快法律与法规与相关制度的建设,不断地加强我国的银行监管法的法制条文之间的协调性。制定一个与市场退出监管相符合的法律条文,加强我国监管部门与国外的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在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定的时候既要借鉴叶巴塞尔协议,又需要结合我国自身的情况。
关键词:监管新规 巴塞尔协议Ⅱ和Ⅲ 中小商业银行
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社会迅速出台了新的全球银行业监管框架—巴塞尔协议Ⅲ。中国银监会积极跟进巴塞尔协议Ⅲ的研究,并结合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先后出台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等新的监管规则,被称之为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Ⅲ。随着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壮大,其在促进区域经济建设和维护地区金融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提升。了解监管新规的理论基础和主要内容,明确监管新规的中国特色,以及了解监管新规对中小商业银行的影响,及早采取有效措施,对确保中小商业银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我国银行业监管新规的框架
中国银监会根据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本着巴塞尔协议Ⅱ和Ⅲ同步推进,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原则,制定了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比率及拨备比率四大监管工具的监管新规。
监管新规秉承了巴塞尔协议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原则,要求商业银行持有的资本应与其承担的风险及其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商业银行应该持有的资本数量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根据监管新规设定的方法计算得到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应持有的资本;二是监管机构根据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水平的监督检查所提出的额外资本要求,即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第一部分的资本要求就是“资本充足率”水平,监管新规设定了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大型银行11.5%、中小银行10%)基本一致。
杠杆率是商业银行持有的一级资本扣除规定的项目后,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的比率。监管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都不能低于4%。杠杆率监管指标与具体资产的风险无关,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银行从事大量表外资产交易引发风险,特别是复杂衍生品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此次金融危机暴露出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等表外金融创新产品会给银行和金融体系带来巨大风险,但是资本充足率无法有效衡量这些风险,因而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了杠杆率监管指标。我国银监会吸收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和国际监管改革成果,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并把标准提高至4%(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为3%)。
银监会在保留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的基础上,引入巴塞尔协议Ⅲ中规定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进行监测,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
监管新规引入了巴塞尔协议Ⅲ中没有的拨备率指标,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首先,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原则上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其次,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从风险管理理论角度看,贷款损失拨备与资本共同构成了银行吸收损失的两大途径。其中资本用于吸收非预期损失,而贷款损失拨备用于吸收预期损失。在现行的监管体系中,常用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监测银行的贷款损失拨备情况,这两个指标都与贷款五级分类有关,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贷款拨备率基于贷款余额考核贷款损失拨备情况,不涉及不良贷款的分类问题,回避了监管者对银行贷款分类是否准确的评估问题。同时,其基于所有贷款计提拨备的特点具有较强的逆周期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供选择的逆周期性监管指标。在经济上行时期,贷款总额较多但表现出来的不良贷款较少,贷款拨备比率监管指标的实施可以使银行在经济上行时期多提拨备,而当经济状况较差的时候,贷款总额较少但不良贷款较高,表现在指标上即为贷款拨备率较高而拨备覆盖率较低。
我国银行业监管新规的特色
巴塞尔协议Ⅲ是针对国际大型商业银行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弱点而制定的,中国银行业在业务结构和复杂程度方面都与国际大型商业银行有较大差别。因而,银监会吸收巴塞尔协议Ⅲ的精神,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实际,出台的新监管框架呈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是根据我国银行业没有真正实施巴塞尔协议Ⅱ的情况,银监会按照巴塞尔协议Ⅱ的监管框架和风险分类方法,借鉴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标准和监管工具,制订了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新规,体现出同步推进巴塞尔协议Ⅱ和Ⅲ,统筹考虑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监管思想。
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的监管困境包含了监管无力、相关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够完善、制度的不健全、运用到实际监管中的操作性不强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方式,一方面,需要健全商业银行内部的管理监督制度,使得银行内部层层相扣,互相约束;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需要健全并且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法律监管的实际作用。让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与外部的相互作用下更加完善。
关键词:
商业银行;法律的监管困境;出路探究
一、引言
在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监管制度是为了更加方便银行的内部管理,提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使其能够稳固持续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银行监管法律的体系尚未完善,并且相关制度在原则和其根本目的上存在的一致性较强,而实际操作性却不强,从而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在法律监管中产生问题,需要寻求途径更好的解决监管力度与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出路。
二、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监管中的困境
(一)监管力度不完善导致腐败事件的频繁发生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无法达到到位的监管,实现各个阶层的相互约束,导致其中出现许多的漏洞。使得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漏洞,做出对银行不利的腐败事件。现在实施的四级管理、经营的管理模式给各级的行长赋予了很大的权利,使其能够直接的管理银行多方面的事物,不仅是经营的大权,人事大权也在各个支行行长手中,这样权利集中对于银行的管理非常不利,也是滋生腐败的最大原因[1]。而要阻止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光靠我国大力实施的反腐是不够的,要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就要从根本的监管制度出发。由于我国制度还不够完善,可以借鉴国际上通用的管理模式运用到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中,充分发挥监管制度的约束力,全面制约权力的集中。
(二)各个银行之间监管制度的不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依据三部法律为基础监管、我国国务院及人民银行所出制度为第二监管。而监管体系法律的原则性较强,却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即是有框架,却没有具体要求。我国高层对此并没有做出确切的实施措施,这给银行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由于早期的法律监管制度与后来更新的制度的不一,甚至出现制度矛盾,导致监管制度无法一致出现失调状况。
(三)法律监管制度没有明确的目标对银行实施监管制度能够对银行监督的同时达到业务的管理,这也是对银行客户的保障和降低银行风险的目的所在。为了顺应我国国情,对于银行客户的利益保障,也为了不引起社会的波动。但是这种为业务的监管却给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带来不便,这不利于银行的进一步发展、降低了银行的防范意识;仅仅局限于业务层面,会使得法律监管无法全面的发展。监督人员过多参与到银行业务中,会妨碍银行的发展,也容易引发监督人员的腐败,这也就要求法律监管之上需要对监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应该分明权利的所在,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使其针对性更加强。
三、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出路
(一)各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商业银行中,各个级别都掌握了不同的权利,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也导致权利的使用过于失控,加强银行的管理约束力对于预防反腐是十分重要的。单靠监管制度管理商业银行是不够的,各个银行内部也要有管理的制度,有健全的管理措施。不再运用传统化的管理模式,多借鉴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提高银行的监管效率,使得银行的管理更加专业化,提高各项事务实施的效率[2]。在现代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银行对于经济发展所占的比重是很重的,银行在不断的发展中拓宽自己的业务,不断完善对风险的控制以及防范措施,避免不利事件的发生。银行需要不断的健全管理机制,特别在网络技术层面,注重网络的健全,避免因为监管不利产生的损害。
(二)健全商业银行监管制度商业银行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去解决。在立法中,需要改变传统的模式,将原有的制度框架,转化为具体的操作实施内容,对于具体制度有更多具体化的做法。这样加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使得监管制度更加严明;加强对银行监管制度的研究,使得银行监管制度能够更加专业化的管理,更具有针对性,避免重复的产生[3]。对于监管人员的选择,应该要运用法律的严明性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对于监管人员入职要求过于笼统,也就降低了进入这一职位的门槛。在各个金融行业的发展下,银行对于监管人员的高要求也是迫在眉睫的,因此应该对于监管人员的入职资格有明确的明文规定,培养更多的专业性人才。
四、结语
银行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能够对人们起着保障作用,在另一方面也推动着我国的发展。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人员的选拨、加强国际的合作以及对于国际监管法律的借鉴,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1]朱顺.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困境及出路[J].现代管理科学,2015,01:84-86.
[2]唐士亚.商业银行监管困境化解的法律路径探析———以“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的协调实施为中心[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5,03:6-12.
当前商业银行风险及监管方式分析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贷业务活动的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相比,最显著的特点是负债经营,即利用客户的各种存款及其他借入款作为主要的运营资金,通过发放贷款及投资获取收益,自有资本占资产总额比率远低于其他行业。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本身即是一种具有内在风险的特殊行业。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而招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一、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违约而导致贷款或证券等银行持有资产不能收回本息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不能到期支付债务或满足临时提取存款的需要而使银行蒙受信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甚至被挤兑倒闭的可能性。
4.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价格变动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