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0 16:37:44
导语:在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现行的“一行三会”监管格局的最大特点是分业监管、垂直管理。这种跨行业的监管模式会造成监管职能的重复,导致监管陷入被动局面。以“股灾”中这些跨市场、跨期现的交易为例,“救市”监管就分了五家机构,市场流动性由央行监管,融资融券资金及证券交易市场由证监会监管,场外配资由银监会监管,险资入市由保监会负责,“救市”资金则是由财政部负责。但这些机构之间监管协调的机制并不完善,如果他们在关键时失去统一协调,而在政府干预时又发出不同声音,不仅失却监管效率,对金融稳定也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另外,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步伐加快,形成了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复杂的产品结构体系、信息化的交易体系,不少体制内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进行“跨界”综合化经营的趋势,加上体制外的新兴金融业态,如互联网金融以及一些民间的财富管理公司的迅速发展,都给“一行三会”的监管效率和安全性带来了新的挑战。
目前,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架构多倾向于两种模式:一种是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针对混业金融风险、系统性风险设立专门机构,即“超级监管者”,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而另一种则是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建立以央行为核心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将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职能重新收归央行大框架下管理。从现实看,两种模式各有千秋。
美联储作为唯一一家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联邦机构,理论依据在于:央行货币政策职能的发挥本身就需要监管职能的配合,强有力的金融监管可以保证金融统计数据和信息的真实准确,也能保证金融机构和体系的稳定运行,而央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又有利于银行监管,兼容式的监管有助摆脱行政干预,统一的监管结构也有利于银行监管的国际交流。
而英国金融服务局作为英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将英格兰银行中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转由它综合行使,使得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进一步强化。这种分离式的监管模式可以适当调和央行兼任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中的矛盾和冲突,也有助于消除当“大而不能倒”银行存在时,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道德风险。货币政策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有助于取消对银行提供的隐形担保,促使银行进行更多金融创新,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合理利用监管资源。
一、信息披露机制
基于会计准则生成的财务报告体系与基于金融监管规则形成的监管报告体系分别有各自的信息披露边界和服务对象。信息披露机制的差异决定了用于规范信息披露的标准可以有不同规定。其一,财务报告体系的信息披露边界集中于财务信息,信息披露载体分为表内和表外两部分,表内提供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的财务信息,表外以报表附注和其他财务报告的形式对表内信息予以解释、补充与拓展;然而,监管报告体系的信息披露范围已远超出财务信息的限度。对银行监管而言,信息披露内容除了财务信息之外,更多涉及风险信息,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II)第三支柱尤其关注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信息的披露[3](P69),受金融危机冲击而诞生的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III)的亮点在于强化对流动性风险信息的披露要求。对证券监管而言,信息披露历经最初的财务报表时代到财务报告时代,再到当前多层次信息披露时代,非财务信息的重要性显著提升[3](P68-69)。其二,财务报告服务于一切会计信息利益相关者,以助其做出理性经济决策,服务对象呈现通用性和广泛性特征;金融监管报告旨在为监管当局非现场监管(审慎监管)提供信息,监管部门将获得的数据应用于经济统计分析以预测微观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和宏观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服务对象具有明显的特定性[4](P26)。
二、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有效性评价
现代制度经济学理论表明,制度安排适宜性与否的判断及制度变迁的趋势预测均与效率相关[5](P369-370)。帕累托最优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标准,以帕累托标准为目标的经济变迁是帕累托改进过程,其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对于制度分析而言,制度安排与制度变迁的本质表现为一种旨在提高经济效率的帕累托改进行为。这样,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选择,其有效性应考量对于制度效率的改进效果。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还是合一的选择属于非生产性的制度分工范畴,可在新兴古典经济学分工与交易费用理论框架内进行分析。产权问题是制度安排的核心。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本质是一种产权制度[6](P38)。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有效性评价应从考察会计准则的产权制度设计和宏观金融监管职能履行开始。
(一)会计产权结构与金融监管职能
人类生存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产权是关于资源的权利。科斯定理反映出这样一个经济真实,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现实世界,可交易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产权界定是通过制度安排即产权制度实现,因而产权界定和制度安排是重要且具有经济价值的。企业等个体组织因经营和交易需要设立会计,承担了生产投入成本,因而,会计的本质是一种资源[7](P59),必然涉及会计产权、产权界定及其效率问题。会计产权结构揭示了具有经济职能的会计资源存在哪些产权及权利的服务对象。既有研究根据阿尔奇安、德姆塞茨的产权结构理论,认为会计产权结构包括个体会计产权与公共会计产权[7](P59-60):个体会计产权是一种微观机制,意味着会计服务于明确的单个主体即会计设置成本的承担者,其主要是基于公司企业的私人产权;公共会计产权是会计公共性管制的结果,意味着会计服务于不明确的公共利益主体,其对会计的经济职能、会计信息提出公共需求,但并不承担会计设置成本,如企业的债权人与投资人、金融监管当局和税务部门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同时,个体会计产权与公共会计产权存在一个“自然优序机制”的问题:个体会计产权优先于公共会计产权[7](P60)。这是因为,从历史与逻辑角度来看,会计作为资源因私事需要而产生,在此基础上才为公事服务,即若作为市场主要交易主体的私人(如企业)不设置会计,那么债权人、投资人的信息需求就不会通过会计资源的使用得到满足,国家征税、宏观经济金融管制就无法通过会计资源的使用而实现。可见,会计是在履行私人经济职能的前提下承担社会经济职能[7](P60)。会计资源的产权界定是借助会计准则实现的。会计准则是一种产权制度。任何一种会计准则设计都体现了对某些特定主体产权(财产权利或经济利益)的保护。那么,会计产权的优序机制必然要求会计准则应安排个体会计产权优先得到满足,在此基础上,才会顾及公共会计产权的利益诉求,这是一种产权经济模式的自然反映。金融监管属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活动,具有政府管制的性质。金融监管规则是这种宏观经济管制行为的规范性指引。基于监管规则生成的监管报告为金融监管当局非现场监管服务,以预测金融体系风险,实现审慎监管目标。会计为金融监管职能履行提供基础信息,金融监管当局因而成为重要的公共会计产权主体之一。基于此,依据会计产权私事优先原则,金融监管当局作为公共会计产权主体,其信息诉求不得“妨害”个体会计产权的实现,以避免产生负外部性,降低经济运行效率,即以会计准则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会计制度设计不应安排以金融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公共会计产权对个体会计产权的“干预”,扭曲个体会计产权权能执行的本意。从这一角度出发,“预期损失模型”的本质是会计准则安排真实、公允会计行为妥协于宏观金融监管信息需要而出现的制度细节设计偏离,其体现了金融监管规则对会计准则的“侵入”,从而将破坏会计准则制定和执行的中立性。尤其是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已将监管理念由微观审慎转变为宏观审慎,注重前瞻性逆周期效应,但其仅折射出金融监管关注层面与视角的变迁,会计宏观工具职能的实现仍须以微观个体会计产权的满足为前提。由于公共会计产权主体是不从事生产的抽象权利享有人,企业等个体组织对会计资源的投入是个体会计产权与公共会计产权行使的基础[7](P61-62)。这样,对于会计产权安排的效率问题,既有研究以制度经济学家诺斯和德姆塞茨的产权理论为依据,认为会计资源的生产成本与使用收益由个体会计产权人承担和享有的会计制度设计是富有效率的,会计制度安排应坚持生产性导向[7](P61-62),注重资源交易效率的提高和微观经济收益的实现。基于以上,笔者认为,与英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独立税务会计模式设计展现会计产权配置的效率性同理,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制度安排有益于制度效率的实现。
(二)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交易费用评价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合的选择属于非生产性的制度分工命题。当代新兴古典经济学认为,分工水平取决于交易效率,交易效率可用交易费用大小衡量,两者成反比,交易费用涉及外生和内生交易费用两种类型,其中,内生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效率的评价具有内在解释力[8](P98)。在明确认定会计准则的产权保护本质与会计制度性质基础上,系统考察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与合一两种制度安排涉及的交易费用,权衡其多寡,以做出经济学意义的效率评价,即若分离的交易费用低于二者合一制度,则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具有制度有效性。在新兴古典经济学看来,外生交易费用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发生的费用,不是由决策者的利益冲突导致经济扭曲的结果,即其与各种自利决策之间利益冲突产生的经济扭曲没有关系,为有形的实体费用,具备有限性,相对可计量;内生交易费用是市场均衡同帕累托最优之间的差别,由人们在交易中争夺分工好处的机会主义行为(如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所致,机会主义行为使分工的好处不能被充分利用,使资源分配产生背离帕累托最优的扭曲,其由个体决策及其选择的制度和合约安排所决定,为无形的制度运转扭曲费用,具有无限性,一般相对不可计量,只能依据总量指标予以表现[8](P99-100)。这样,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合制度涉及的交易费用,可以从两个维度分析:其一,从制度分工视角来看,分离制度必然和主要带来外生交易费用;其二,基于制度运行角度,分合制度将会产生制度运转扭曲费用,其属于内生交易费用,通过对会计产权结构的解析可知,分合制度的内生交易费用取决于会计制度的性质,本文认定会计制度安排的生产性导向[9](P56),个体会计产权优先于公共会计产权得到保护。这样,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合的交易费用主要涉及:第一,分离制度的外生交易费用,即制度执行与信息加工、调整成本。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是金融经济运行应遵循的两套行为规范。现实中,金融机构在会计准则约束下生成并列报会计信息,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要求下运营。会计与金融监管目标的差异使得应以财务会计报告和金融监管报告的形式分别披露相关信息,面对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两套标准指引,金融机构必将面临操作与执行成本的上升,增加了外生交易费用。然而,此项外生交易费用却可以有效降低至期望水平。这是因为,基于会计准则生成的会计信息是金融监管信息来源的核心,金融监管所需信息可以在会计系统提供通用性会计信息基础上做出符合自身需要的调整与深化加工,存在数据之间对接的可行性,从而实现监管执行成本的有效控制。可见,诚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所进行的纳税调整一般,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外生交易费用可以最大限度地被降低。第二,合一制度的内生交易费用,即制度摩擦与“妨害”成本。目标函数非一致性导致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之间必然存在差异,会计准则强调真实、公允的客观性与金融监管规则强调安全、稳健的审慎性相冲突。若片面追求二者合一会削弱两种正式制度安排各自的职能发挥与运行效率,制度绩效较低,内生交易费用较大。若会计准则依从监管诉求,则会以牺牲披露信息透明度为代价,也无益于优化金融经济的资源配置,有损于金融监管履行职能,引致过高的内生交易费用。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合一也意味着公共会计产权对私人会计产权的干扰与侵入,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的公共会计产权削弱了企业等个体对会计的自主选择权,个体会计产权不具有独立性,履行宏观经济职能的公共产权需要使个体产权承担较多的“额外付出”[9](P46),同时,该付出却得不到来自公共产权主体的支付补偿,降低企业在内外部治理与契约管理等方面私人会计产权运用的效率,出现严重制度扭曲。可见,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合一的内生交易费用较大,且由于内生交易费用与所选制度安排密切相关,只能通过制度改进和变迁予以降低。内生交易费用是一种制度运行费用,可以衡量制度优劣,其对制度安排选择具有决定性作用。本文定位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从属于生产性的会计制度安排范畴,从而合一制度的内生交易费用高于分离制度的外生交易费用,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是一种旨在提高经济效率的帕累托改进行为,具有制度效率比较优势,因而,应坚定推进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存在模式。
三、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有效性经验
证据本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备受关注与推崇的西班牙银行动态拨备制度可作为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制度有效性经验证据。西班牙是世界上最早践行动态拨备制度的国家,其动态拨备模式也最具典型。20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现的银行危机使西班牙银行监管当局认识到原有准备金制度对银行风险确认的滞后性,导致经济增长时期贷款拨备率下降,而在经济衰退时期拨备率却大幅提高,这扭曲了银行风险抵御能力,从而波及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因而,动态拨备(DynamicProvisioning)是西班牙金融监管当局针对贷款拨备顺周期性问题设计并实施的一项制度安排。2000年7月,西班牙银行体系全面应用动态拨备制度,该制度基于银行过去的贷款损失经验,利用贷款违约率的跨周期历史信息(约20年数据)来设定动态拨备的充足性水平,其以丰补歉的核心思想要求金融机构在经济繁荣期时多提拨备,经济下滑期时则少提拨备[2](P5),旨在通过提高银行风险缓冲能力来降低金融系统内在顺周期性,增强金融经济在危机中的抵御能力。近年来,欧盟加快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步伐,坚持“协调”的趋同方式,从2005年开始在上市公司中直接采用IFRS。西班牙的国内银行业已按照IFRS编制财务报告,在财务报告中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基于“已发生损失”原则,真实、公允地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并对外披露通用会计信息,满足了西班牙会计透明的内在诉求。银行监管当局则继续推行逆周期的动态拨备规则,银行以此为基础形成监管报告,以满足审慎监管需要。在本次危机中,西班牙银行业所受损失相对较小,得到各国监管层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肯定。对此,G20峰会认为,动态拨备制度是西班牙银行业能够有效抵御金融危机冲击的重要原因[10](P145)。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稳定论坛(FSF)2009年推荐将动态拨备作为识别和测度贷款损失的选择性工具,IASB在2009年的研究报告中也认为,动态拨备系统虽不能消除顺周期现象,但能降低顺周期行为的程度[11](P5-12)。可以说,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催生了西班牙银行动态拨备制度。这一制度立足于金融监管逻辑框架,本质是一种重要的审慎监管工具。众所周知,西班牙直接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英美准则型会计模式为蓝本,因而,理论上,西班牙会计制度性质从属于生产性结构,即追求个体会计产权最大化效率的实现,公共会计产权对个体会计产权施加最小“妨害”。西班牙动态拨备制度在危机中成功运用的典型事实表明,生产性会计制度安排下,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带来的内生性制度收益可以充分抵消制度分工所付出的外生交易费用,即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具有制度效率比较优势。
四、结论与启示
[关键词]金融危机;宏观审慎;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1-0042-03
一、宏观审慎监管概述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含义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关于改善公司、产品和市场的监管建议,无论是在美国政府的白皮书中,还是在各国金融改革政策中都比比皆是,但是这些建议都忽视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即近20年来,虽然微观审慎监管不断加强,但是金融危机的强度却只增不减。事实上,金融危机都不是随机发生的,其总是紧随在繁荣之后。金融繁荣的周期性和系统性崩溃提醒金融监管在改革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宏观”方面的问题。
“宏观审慎监管”一词,在上世纪80年代末,曾由国际清算银行的前任总经理Andrew Crockett提出。实行宏观审慎监管的根本原因是:尽管金融机构和企业选择谨慎的个体行为,却仍可能会在整体上造成系统性问题,加大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反映了一个失败的组成性问题――我们不能仅仅通过使每个金融机构和产品安全而使金融体系安全。
宏观审慎的优势在于其具有先发制人的性质,目的在于避免危机,而非补救危机,因为补救危机的代价太大。宏观审慎监管提供了监测和处理财政稳定和实体经济风险的总体框架。它能够更为合理地监测金融系统性风险,并相应减轻商业周期中的溢出效应。在实践中,它应该达到两个目标。一个是要警惕公共当局和金融业各机构之间积累的严重失衡和系统性风险。另一个目标则是评估个别机构的失败对金融稳定可能造成的后果。许多工作将需要制定足够且适当的工具和数据来进行判断,而不是在预先定义的标准的基础上定义系统性的实体。
(二)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框架
思考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应考虑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立即纠正措施(PCA)的相关经验。虽然立即纠正措施会产生一定的机会成本?熏但却能够遏制监管当局的监管宽容倾向?熏减少诱因问题,确保金融机构所产生的问题得到早期处置。第二个问题则是关于货币政策行为。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都必须处理好不确定性问题。这要求明确各相应主管机构的目标,在预先制定的目标基础上,建立分析框架用以指导实现其政策。但是,在制定严格的行为准则、约束力规则以及进行日常的政策执行时都将产生较大的成本。
建立一个全面且成熟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有两方面理由:一是本次金融危机表明,政府决策者在平衡系统性风险和道德风险问题时,更倾向于牺牲前者以减低后者风险。于是大量货币被用于进行各种形式的干预以达到稳定单个金融机构的目的。要防止系统故障,就需要一个更加强大的审查机构和一个更加完善的监管约束机制。二是微观审慎监管政策导向具有内在局限性。市场机制有其本身的局限性,微观审慎仅从个体金融机构角度出发,若宏观上没有得到适当把握与监督,极易扩大系统性风险,且难以保证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整体安全。
就世界上现行政策的讨论情况,宏观审慎的政策框架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仍然要建立在现有的微观调控上,目的是限制金融活动的周期性。这一层次的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自发性。例如,为银行存储活动(若可行,也可能包括交易性资产)进行动态的准备金提取方式。一旦实现,银行便会有自发的内置流动性风险缓冲的需求。反周期附加的偿付能力的监管是另一种选择。一般来说,这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缓冲工具以承受风险,缩小杠杆作用的范围,在金融环境急剧恶化时能够给予金融机构喘息机会和调整空间。
第二个层次是宏观审慎监管中所使用的指标与方法要适当多样化,去除其单一性,监管措施不应仅仅是对金融实体实行简单的、自发的或强制性的政策监管。通过指标来锁定系统性风险已经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更不用说是凭借监管政策手段。如果使用预先定义的政策行动指标,将会面临“古德哈特定律”问题。例如,若一个特定的货币供应量定义被用作货币政策的基础,就会动摇它与经济方面的开支统计关系的稳定,政策被证明是无效的。简单来说,当一个措施变成了一个目标,它就不再是一个很好的措施。因此,宏观审慎监管需要使用一系列指标和方法来进行评估。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性建议。
二、宏观审慎监管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一)宏观审慎监管缺乏详细的政策和措施
金融危机的爆发让世人意识到大刀阔斧的金融监管改革势在必行,宏观审慎监管已得到广泛的认可与接受,并引起相关的思考与讨论。但是,尽管目前关于宏观审慎监管讨论热烈,实际上却很难在各国出台的相关报告中找到较为详细的宏观审慎监管措施和政策。究其原因,一方面,在理论上,目前宏观审慎在某些方面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很多相关问题也未有充足的理论依据和较好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在具体实施上,宏观审慎也面临许多新的问题,例如关于政策的制定与协调,监管工具的选择与实行等,都具有很强的复杂性。
(二)宏观审慎政策差异可能引起监管套利
在世界性的金融改革进程中,尽管一再强调国际监管合作,但一方面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尽相同,且宏观审慎政策在制定过程中,国家之间的沟通很难实现;另一方面,部分全球化标准在制定时往往忽略了一些国家的市场情况和相应需求,以至于较为片面,所以相应的监管措施也较难达到一体化。
然而,各国政府所采取的宏观审慎政策的差异性很有可能会导致监管套利的产生。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政策之间的矛盾进行套利,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除监管政策的漏洞,但从宏观看它不仅浪费资源,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三)反周期操作将对资本充足率有更高要求
目前,金融业的周期性问题已经成为了世界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之一。机构应该在经济繁荣时期储备更高水平的资本,以便在经济萧条时期拥有更大的缓冲余地。相应地,监管机构应采取反周期调节政策。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是所有周期性都是不好的,要根据其根源来判断,我们应该关注的是“内部周期性”,而经济的周期性是有利于长期的发展的。
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作为一个典型的宏观审慎工具,就是反周期操作的体现。特别是当借贷总额超过经济上或某个领域上应有的平均值时,由于用于购买资产的借贷不断增大,将导致资产价格上升,从而引起系统性危险的持续扩大。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虽然不能结束繁荣衰退周期,但将有助于减小幅度。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明确提出,“只有银行在经济高涨时计提充足的损失准备,在衰退到来时才不至于因准备不足而被迫紧缩贷款。”这意味着,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标准很可能提高,以限制杠杆率。但是,与此同时,这也会为国内银行业带来巨大冲击和挑战。
(四)宏观审慎规则具有复杂性
在宏观审慎成为金融监管改革核心的同时,也使监管部门承受了相当大的压力。宏观审慎工具的引入很可能为监管带来新的规则和标准,这些规则具有相当大的复杂程度。总的来说,宏观审慎规则的复杂性可体现为其建立过程的复杂性和实施运作的复杂性。
事实上,现有的宏观审慎工具及可能作为宏观审慎工具的规则和指标并不多,大部分都仍然在研究当中。英国中央银行近日有报告称,信贷及资本价格有可能作为运用宏观审慎工具的原则。另外,也有国外专家建议采用流动性收费制度,以纠正由于银行过分依赖短期未保险资金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但是如何运用宏观审慎工具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宏观审慎工具的使用与规则的建立对金融行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研究与使用时都必须保持谨慎态度。
宏观审慎规则的具体实施并不是一个短期的过程,要循序渐进,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逐步建立和形成完善的宏观审慎监管规则。由于宏观审慎工具的引入与实施往往对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有一定要求,因此在初期会有较大的困难和成本投入。另外,在运作过程中对各个部门和机构之间充分的交流与协调将有较高的要求。
三、加强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建议
(一)建立明确的宏观审慎决策框架
为保障金融业的健康、安全发展,建立一个明确的宏观审慎决策框架是必然趋势。宏观审慎政策既要以自发的监管要求为基础,也要有一个稳定的,且有相应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架构。因此,我国应建立与宏观审慎监管相应的法律体系,以使监管有法可依,同时通过废除、修改、补充和制定等手段,及时地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完善和重建。另外,为保证监管的质量,各监管部门应制定更明确清晰的监管目标,尽管目前很多相关的指标和准则尚未研究成熟,暂时难以实现量化,但短期内可考虑先采用定性化和方向性目标。
(二)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应起主导作用
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将面临很多问题,如“灾害近视”、诱因问题等,还可能涉及一些相关的政治经济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主管部门,审慎监督和相应的政策必须具备独立、可信和透明的性质。宏观审慎要求监管主管部门能够从宏观上把控全局,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单个机构或部门中出现的问题,从而保证全行业的安全、稳健发展。在经济体中的所有现有机构当中,中国人民银行是最符合宏观审慎监管要求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大基本职能,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就我国而言,在目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中,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都倾向于对相应金融机构和部门的监管与把控,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把握经济趋势和控制市场风险上更具优势。
(三)建立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本次的金融危机表明,只有银行业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机构(通常是中国人民银行)保持密切关系,才能在承受压力时能够更迅速地反应并作出更好的决策。另外,许多宏观审慎的相关工作都需要足够的数据和适当的工具来进行判断。事实上,在实践中,宏观审慎监管既需要获得微观审慎数据,也需要更多的其他数据作为法律依据。只有宏观监管部门与其他各机构和部门充分协调与沟通,才能够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因此,与金融监管的其他信息共享机制相类似,应当建立相应的宏观审慎监管共享数据库,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和统计网络进行改造,建立统一的、独立的、可自动生成统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的金融信息系统,形成统一、集中、高效的金融信息来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除数据统计分析之外,中国人民银行还需要与金融监管机构定期传递以文字形式反映的各类信息,中国人民银行要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通报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监管机构也应及时、定期将本部门所监管机构的现场、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分析报告送达中国人民银行。同时,要建立信息共享责任约束制度。主要是以法规形式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原则、标准、内容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以保障宏观审慎信息共享的质量。
(四)加强国际交流和政策协调
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宏观审慎已经成为各国共识,在这个时候,更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我国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不断推进监管团制度的实行以对大型跨国金融机构进行相应监管,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加强研究成果和相关资源方面的共享,增强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共同减少和防止监管套利的出现,避免监管漏洞。另外,虽然我国金融监管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但混业监管和功能性监管的趋势已不可否认。一体化监管具有规模经济优势?熏利于节约监管成本?熏消除监管真空并避免监管套利?熏能更好地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
(五)加强宏观审慎工具的研究
宏观审慎工具是应对金融脆弱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必要手段,相对于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和工具的明显优势是,可以更有针对性。从理论上讲,这有助于克服直接的货币政策手段潜在的不利刺激和时间稠度问题,以防止资产价格泡沫。从近期国际上的实践来看,目前对宏观审慎工具的研究还不够成熟,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的需要,G20和FSB都在鼓励此类工具的开发,并积极促进各国国际标准制定组织进行相关研究。英国央行行长金恩也指出,尽管正在考虑由英国政府来承担更为广泛的系统性风险责任,却还没有得到任何的宏观审慎的工具来实现它。由此可见,加强宏观审慎工具的深入研究,使宏观审慎工具能应用到实际监管当中,对明确宏观审慎监管目标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制度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The future of financial regulation”,Jean-Charles Rochet,Pierre-Francois Weber,,2009-4-2,省略.省略,2009-7-24,省略.
[3]王广谦.中央银行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关键词: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全球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理念的最大影响之一就是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重视。金融机构评估对手方信用风险的方法、模型合理与否,关系到评估结果的优劣。本文概要阐述了银行信用风险计量方面的相关理论依据和基本做法。并对银行间市场完善授信管理提出了具体建议。
一、信用风险评估理论
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大致有统计模型、CAMEL模型和专家判断模型等三种理论依据:
(一)统计模型
利用统计模型进行信用评估的前提条件是有足够的数据积累,一般至少需要连续3年的相关数据。
1.违约概率(ProbabilityofDefauh,PD)理论
违约概率是预计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违约)的可能性。评估结果与违约率的对应关系是国际公认的事后检验评级机构评估质量标准的一项最重要的标尺。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违约概率是指借款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不能按合同要求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能性。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违约概率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十分重要。不同评级机构所设定的违约定义可能不同,所反映同一等级的质量也因此而不同。只有违约定义相同的评级机构,其评级结果才可以进行比较。有了对应违约率的资信等级才能真正成为决策的依据。商业银行违约概率常用的测度方法主要有两种:基于内部信用评级历史资料的测度方法;基于期权定价理论的测度方法。
2.违约损失率(LossGivenDefault,LGD)理论
违约损失率是指债务人一旦违约将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占风险暴露(债权)的百分比,即损失的严重程度。在竞争日益激烈、风险日益加大和创新日新月异的市场环境中,银行对资产风险的量化和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传统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因过于简单、缺乏现代金融理论基础等原因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市场和银行监管的需要。以独立身份服务于全社会公众投资者、以公开上市债券为主的外部信用评级对银行内部以信贷资产为主、与银行自身有着特定联系的资产组合的适用性也越来越小。因此,银行开始开发类似外部信用评级但又反映内部管理需要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以适应上述市场和内部管理发展的需要。随着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银行认识到LGD在全面衡量信用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评级体系的结构开始由只注重评估违约率的单维评级体系向既重违约率又重违约损失率的多维评级体系发展。历史数据平均值法是目前银行业应用最广泛最传统的方法,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的许多规定也采用这种方法,这种方法以其简单易操作而获得欢迎。
(二)CAMEL模型
CAMEL评级体系是目前美国金融管理当局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信用状况等进行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和指标化的综合等级评定制度。其有五项考核指标,即资本充足性(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水平(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y)。当前国际上对商业银行评级考察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未跳出美国“骆驼”评级的框架。“骆驼”评级体系的特点是单项评分与整体评分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评级风险管理能力为导向.充分考虑到银行的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层次,是分析银行运作是否健康的最有效的基础分析模型。在具体CAMEL模型的指标及其权重选取及校验过程中,大多采用了回归分析、主成分分析等统计方法。
(三)专家判断模型
银行信用评估的起点是对其财务实力的综合判断。应从定量定性两个角度综合评估。经营战略、管理能力、经营范围、公司治理、监管情况、经营环境、行业前景等要素,无法通过确切数量加以计算,而专家打分卡是一种更加偏向于定性的模型。在缺乏外在基准值,如信用等级、违约和损失数据等的情况下,开发专家判断模型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专家判断模型的特点是:符合Basel要求.具有透明度和一致性:专家打分卡建模时间短,所需数据不需要特别的多:专家打分卡可充分利用评估人员的经验。
二、信用风险评估的通常做法
(一)信用风险评估的基本思路
评估方法应充分考虑风险元素的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引入大量的精确分析法,并尽可能地运用统计技术。另一方面,不浪费定性参数的判别能力,并用以优化计量模型的预测效能。除CAMEL要素外,还需考虑更多更深入的风险因素。评估要素主要包括品牌价值、风险定位、监管环境、营运环境、财务基本面。
(二)信用风险评估模型的构造
数据准备是模型开发和验证的基础,建模数据应正确反映交易对手的风险特征以及评级框架。定义数据采集模板。收集、清洗和分析模型开发和验证所需要的样本数据集。影响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要素主要有非系统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非系统性因素是指与单个交易对手相关的特定风险因素,包括财务风险、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能力、基本信息等。系统性因素是指与所有交易对手相关的共同风险因素.如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商业周期等。既要考虑交易对手目前的风险特征,又要考虑经济衰退、行业发生不利变化对交易对手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影响.并通过压力测试反映交易对手的风险敏感性
(三)变量选择方法
1.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Theanlaytichierarchyprocess)简称AHP:它是一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系统化、层次化的分析方法。层次分析法不仅适用于存在不确定性和主观信息的情况,还允许以合乎逻辑的方式运用经验、洞察力和直觉。层次分析法的内容包括:指标体系构建及层次划分;构造成对比较矩阵;相对优势排序;比较矩阵一致性检验。
2.主成分分析法
主成分分析法也称主分量分析,旨在利用降维的思想,通过原始变量的线性组合把多指标转化为少数几个综合指标。在保留原始变量主要信息的前提下起到降维与简化问题的作用,使得在研究复杂问题时更容易抓住主要矛盾。通过主成分分析可以从多个原始指标的复杂关系中找出一些主要成分,揭示原始变量的内在联系,得出关键指标(即主成分)。
3.专家判断
关键指标权重和取值标准设定是通过专家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共同讨论确定,取值标准是建立指标业绩表现同分数之间的映射关系。取值标准的设定应能够正确区分风险,取值标准应根据宏观经济周期、行业特点和周期定期调整,从而反映风险的变化。
关键词: 金融舆情;舆情要素;舆情演化
金融业宏微观运行的基础为信用。金融业的信用化特征,使其受社会信用舆情的影响尤为深重,舆情对社会信用关系有着较为直接的影响。如舆论通常关注的通货膨胀水平、CPI数据,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诉门”、证券市场“忽悠门”、保险市场“高保低赔”、民间借贷危机等事件,无不显示了社会舆论对金融经济形势的关注,以及对金融机构业务的意见。从中可以发现,小到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事件、声誉风险,大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及投资消费预期、通货膨胀预期、系统金融机构运行、国家货币政策制定与实施、金融监管政策效果无不受到舆情传播的影响。从诸多案例也可以发现,如果不能及时关注和应对小的信用危机,有可能酿成金融危机事件,甚至可以通过监测舆情把握预期管理的节奏
学术界对舆情的关注研究在2006年以后开始增多,主要随着网络、手机等新型舆论传播媒体的广泛使用而引起,在理论与实证研究领域都尚未成熟,尤其对于金融舆情的理论研究几乎为空白,通过中国知网文献检索系统使用金融舆情主题词进行文献检索,目前只有12篇文献,而且多为央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金融机构近期的工作实践总结,因此,对于金融舆情这一专业舆情领域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管理实践意义。张世晓2011a;2011b;2012;2014)认为金融舆情源自公众对于特定金融事件或金融运行形势趋势所发表的评论、观点和意见,能够通知一定的作用机理对实际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甚至宏观金融运行产生现实的影响,因此,出于维护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宏观金融运行秩序的目标,需要金融管理机构对金融舆情进行监测调查与管理;同时还研究了金融舆情的监测管理机制;研究了金融舆情与金融机构声誉管理机制的关系;研究了金融监管机构重视金融舆情并将其纳入管理体系的理论依据与实施策略;提出了区域金融舆情监测管理的有关理论与实践管理策略。
我们所要研究的金融舆情指各类金融相关信息主体基于各自观点,就某种主题,通过各种信息传播渠道进行信息,引起不同主体间信息互动的状态;金融舆情的演化指在金融信息传播中各类主体关注程度、传播内容、传播观点等的变化过程。金融舆情要素和金融舆情演化及金融舆情演化的阶段、模式、模型是金融舆情研究的主要方面。金融舆情及其演化应该具有舆情的一般规律,但是,由于金融活动对经济具有特殊影响力,金融活动对舆情信息传播具有特殊的敏感性,因此,金融舆情及其演化必然具有其特殊性。
一、金融舆情的要素
金融舆情演化要素主要包括:金融舆情主体、金融舆情主题、金融舆情载体、金融舆情内涵等方面。
(一)金融舆情的主体
金融舆情演化的主体即金融舆情信息的或传播者,包括自然人和组织,其或传播行为可能有明确的目的或者出于随机的意愿。
1、金融舆情主体类型
金融舆情主体类型包括自然人和组织两大类。金融舆情主体的组织类型又可以分为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法人组织包括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
2、金融舆情主体目的
金融舆情传播主体的舆情信息传播目标各异,可以分为有明确目的的目的性传播与无明确目的的非目的性传播。目的性传播带有较强的主观倾向性,往往有失真实性;无目的传播更有可能保持事实的真实性,但也会受到个人认识特点的影响。
(二)金融舆情的主题
金融舆情的主题是定义特定金融舆情传播的主要特征。金融舆情主题可以有多种多样,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类型划分,如果按照宏微观影响的特征,可以分为事件主题和话题主题两类。事件主题是以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中发
生的特定事件为舆情传播主题,表现得更加微观;话题主题则是以影响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的因素变化为舆情传播主题,如通货膨胀、物价水平、利率和汇率变化趋势等。
(三)金融舆情的内容
金融舆情传播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为观点、事实、逻辑等方面,即有相应的事实依据、通过特定的逻辑思路、得到相应的观点看法,所以在金融舆情的内容中,事实是基础、逻辑是框架、观点是总结。
四)金融舆情的载体
随着计算机、通讯、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金融舆情的载体正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除了传统的街谈巷议、口口相传等非正式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正式媒体外,出现了基于互联网的论坛、博客、微博等新媒体、自媒体形式,使得金融舆情传播速度、范围得到大大提高。
二、金融舆情的发生
金融舆情的发生可以根据金融舆情主题类型的不同进行类型划分。金融舆情主题可以分为事件舆情和话题舆情,事件舆情发生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上具体事件的发生;话题舆情则往往发生于影响宏观经济金融运行因素的变化。
三、金融舆情的演化
我们认为金融舆情是以特定“主题”形式形成和演化的,因此,我们的研究将以金融舆情“主题”为基础。该部分研究将建立课题研究的“主题”概念基础,对金融舆情定“主题”的形成进行界定。金融舆情演化的过程同时包含着金融舆情主题演化、金融舆情密度演化、金融舆情速度演化、金融舆情长度演化、金融舆情力度演化、金融舆情广度演化、金融舆情强度演化等不同特征和维度。
(一)金融舆情主题演化
金融舆情主题的演化即在金融舆情传播过程中,主题从最初的形式演变为随后的其他主题形式,如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事件演变为金融机构信任危机、从一般物价上涨演变为通货膨胀预期等等。
(二)金融舆情密度演化
金融舆情密度演化变现为量的特征,即一定时间段内,在某一特定金融舆情主题下各类载体信息传播量的大小变化,一般会呈现出倒U字形变化特征,即初期密度小,之后逐渐增大,最后又趋于减小。
(三)金融舆情速度演化
金融舆情演化速度基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各有不同,并且会在舆情演化的不同阶段发生变化。有些呈现两阶段速度变化,如在初期迅速传播,随后初步放慢,或者初期缓慢传播,后期加速;有些呈现三阶段速度变化,如初期缓慢,中期加速,后期又放慢,或者初期迅速传播,中期加速,后期再次放慢等等;有些可能呈现四阶段甚至更多阶段的速度演化。
四)金融舆情长度演化
金融舆情的传播演化长度可以用时间来衡量,即特定主题金融舆情传播演化的时间长度,有些舆情传播的时间较短,可能以天甚至小时来衡量,很快因为其影响力、有关方干预而衰减、消失;有些可能以周、月、季度,甚至年来衡量,持续较长时间才逐步消失;更有特殊舆情主题则是长期存在,只是内容有所变化,如有关通货膨胀预期的舆情便是一种常态化的金融舆情,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特征。
五)金融舆情力度演化
金融舆情力度演化表现为质的特征,即关注和传播特定主题金融舆情的媒体本身具有或高或低的关注度与影响力,参与金融舆情传播的主体具有或高或低的关注度与影响力,这些特征的变化构成了金融舆情力度演化的主要方面。
六)金融舆情广度演化
金融舆情广度演化指金融舆情传播的区域、行业、人群范围,常见大多为扩展型传播,即从最初的小范围传播扩展为较大范围的传播。
关键词:借贷管制;金融自由;贷款
中图分类号:F83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7-0018-04
一、对贷款集中风险的管制
(一)对贷款集中风险进行限制的原因
贷款集中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过分集中于某个或某几个客户;过分集中于某一类型的客户;过分集中于某一行业或部门;过分集中于某一地区;过分集中于某一贷款品种等。研究表明,贷款过分集中已经成为世界银行危机发生的经常性原因。如1984年英国约翰逊•马林银行的倒闭,就是缘于它对单个借款者的放款数量远远超过公认的限额。因此,各国或地区都普遍重视对银行贷款集中的限制。
贷款集中程度管制一般指监管当局对银行向单一贷款者发放的贷款做出的限制。银行界常说:“不要将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即对集中贷款限制的实质在于限制银行贷款风险过度集中,使贷款风险得以合理分散。另外,防止银行在贷款中出现“歧视”、保证不同客户在相同条件下获得资金支持的机会均等,也是银行贷款集中实行监管的又一目的。各国或地区对贷款集中程度管制的方式通常是在法律上规定单一借款者的贷款占银行资本的最高比例,超过这个数值,银行就必须追加资本。从这点上看,贷款集中程度管制可视作资本充足性管制的延伸或发展。
各国对贷款集中风险监管的价值定位主要有两大目标,一是安全,一是公平。所谓安全,就是监管要有利于分散风险,目的在于避免由于相关借款人或行业发生的危机,导致银行出现信用危机甚至倒闭,从而威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所谓公平就是寻求利益分散,创造合理的公平的利用信用资源的金融环境,限制银行给予与其有特殊关系的客户以特别优惠的待遇或条件宽松的放款,以保证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具有平等的借款机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即使在金融自由化的趋势下,各国仍会对贷款的集中程度进行管制。
(二)我国对贷款集中度管制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我国对贷款集中程度的管制也非常重视。《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同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暂行监控指标》进一步指出,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与各项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银行内部人和关联机构贷款集中做了特别规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银行贷款集中的内部控制作了详细规定。最后,《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防范贷款行业集中风险作了原则性规定。
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比例(10%)是较低的。因此也有学者提出这一比例规定过于严格。事实上,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对银行贷款集中程度的管制就更为严格。其中的原因在于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单一借款者的含义,一般将单一借款者视作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而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控股公司、关联企业大量出现,仅仅以单一个体判断单一借款者已远不能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因为风险在股权、业务或财务密切相关的借款者之间是不可分割和难以分散的。我国《商业银行法》仅用“同一借款人”来代替集中贷款人,其范围界定较为模糊。虽然《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指引》有了较详细的规定,但该指引还算不上部门规章,其效力层次相当低,也仅具有窗口指导的作用。此外,“贷款”的界定过于简单。《商业银行法》对贷款集中限制中的“贷款”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贷款通则》仅将“贷款”的范围限定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这种限定已不能适应业务创新的需要。有些信贷业务与贷款并无本质区别,不应该排除在贷款集中管理的控制之外,比如透支业务、贸易融资等。另外,我国金融实践并没有将贷款与授信等同起来,而是将贷款作为授信的一个子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授信界定为: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担保,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业务。该办法将所有授信都纳入内部人与关联机构贷款集中风险限制的范围,这就造成了与《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一定程度上的矛盾。[1]
另一方面,同国际上的做法相比,我国的贷款集中程度管制没有考虑例外情况,因而缺乏灵活性和合理性。事实上,对政府的贷款、有合格抵押品的贷款等,被公认为安全性是很高的,在测量贷款集中风险时理应予以适当扣除。因此,我国实行贷款集中程度管制还需视不同贷款的不同风险,规定一些管制的例外情况。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在贷款集中程度上作了管制,同时在比例上显现了较为严格的控制。但事实上,我国目前对该项目的管制存在很大的漏洞。若要顺应金融自由化而逐步提高控制比例,则首要问题是对概念的明确化,同时规定一些例外情况。
二、对贷款利率的管制
(一)金融业开放前我国对贷款利率的管制
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资金始终是高度稀缺的,而经济的发展又产生了企业和个人对于资金的庞大需求。由于金融管制的存在,银行垄断了资金的配置权力。在资金供给垄断、而资金需求又远远大于供给的情况下,一般会导致资金价格上涨,即贷款利率上升,以增加资金供给。而长期以来,银行的利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规制的,各商业银行缺少利率的自主浮动权力。
虽然外币贷款利率已经于2000年9月实现市场化,但对商业银行来说,在其资产中占绝对统治地位的人民币资产长期以来仍是由国家统一定价的商品,人民币利率一直受到人民银行的严格管制,法定利率仍然被人民银行作为最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对于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可以在法定利率的基础上实行有限度的浮动,人民银行既规定了最高上浮幅度,又规定了最大下浮幅度。自1998年以来人民银行已连续3次调高商业银行对企业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各商业银行对企业贷款利率最多可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70%,但是该调整幅度直到2004年年初才开始实行。[2]而在此之前,商业银行对企业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必须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分别确定,其中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最多可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对大型企业贷款最高仅可上浮10%,但是对于贷款利率的下浮比例多年以来均未有突破,至今仍控制在10%的最大限度以内。正是由于长期的利率管制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普遍缺乏贷款定价的实践经验,贷款定价管理十分薄弱。[3]
(二)金融业开放后我国对利率管制的现状
2004年10月29日,人民银行宣布放开企业贷款利率的上限,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这是中国加入WTO以来的又一项重大的金融政策调整。
贷款利率上限的取消,赋予了商业银行通过风险溢价覆盖高风险贷款的自,有利于其对小企业开展贷款业务。从国际经验看,凡是能较好地满足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国家,无不实现了贷款利率的自由化。在主要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取消之后,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风险状况,例如是否属于高风险的过热行业、是否属于过热行业中效率相对较高的企业等等,实行差别化的利率,就起到了用市场化的手段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但在商业银行开放贷款利率上限的同时,问题也会随之而来,由于经验不足、风险数据积累的时间短、相关政策不配套等原因,实际运作的情况并不理想。因此,即使在金融自由化的同时,仍不能放弃金融监管,如从完善风险管理原则及激励约束机制入手,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便更好地开拓贷款业务。有学者在金融深化理论基础上,结合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金融领域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提出了金融约束论,主张在宏观经济稳定、通货膨胀率低等前提下,通过适当的控制措施,如通过对存贷款利率加以控制等措施,使风险能够被控制在一定范围,以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
由于利率是宏观经济变量中最敏感、最重要的一个要素,不到条件成熟,不易完全放松对它的控制和管理。即使是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到相对较高水平时,还仍然或多或少地保持着对利率的控制。另一方面,如果对利率实行低水平的严格管制,将会影响到货币政策作用的发挥、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以及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行。[4]因此,实施贷款利率灵活政策,即适度的放开与适度的管制相结合,是十分必要的。
三、对贷款程序的管制
(一)我国对贷款程序管制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8月1日颁布实施了《贷款通则》,对商业银行的贷款程序和贷款管理责任作了较为全面、严格的规定,主要内容有:(1)放贷前,要对每一个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2)对每一笔贷款要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前的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后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3)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4)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贷款银行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5)建立和健全贷款工作岗位责任制,各级贷款管理部门应将贷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个人。(6)建立离职审计制,贷款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贷款通则》作出的控制贷款风险的制度安排虽然从外观上似乎很严格,而且在贷款实践中,大多数商业银行也都从形式上按照该《通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但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控制风险的目标。原因之一是银行放贷重形式审查,而轻考核内容。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这是控制信贷风险的有效制约机制,但如何防止审贷分离带来的低效率,以及防止形式上的分级审批,还需要细化。
(二)审贷权在贷款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在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的管制的程序设计中,审贷权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商业银行往往根据各地区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上收或者下放审贷权。
例如,近年来由于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县域的金融机构规模逐步萎缩,信贷权限上收,限制贷款对象,把资金转移上存,使县域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等融资难度加大。在经营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主要商业银行纷纷退出经营成本和风险较高而利润较低的小企业信贷市场,以集中资源夺取效益较好的大企业。此外,基层网点贷款权限的上收进一步限制小企业信贷业务的拓展。而且日渐严格的授信问责制在一定程度影响了银行发放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而到了2006年,商业银行根据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现状,逐渐扩大对基层行的授权。如建行在风险管理体制健全的基础上,逐渐扩大对基层行的授权,下放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权,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或审批人)签字就能操作。工行在2006年8月同意向重庆10个试点支行下放小企业贷款审批权,这是工行在数年前上收支行的信贷审批权后第一次向下放权。
(三)贷款程序监管的利弊
事实上,诸如审贷权等一系列贷款监管措施都是为了防范银行在贷款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商业银行在放贷过程中会涉及到对借款人资质和偿债能力的调查,贷款的审批、借款合同的签订、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的跟踪调查、贷款的回收等诸多环节。在实践中,如果有一个环节出纰漏,就有可能使该笔贷款成为坏账。
就我国而言,并不是因为金融自由化就要放松甚至取消程序上的一系列限制。而是应当在掌握程序的同时,从形式层面过渡到实质层面,如建立有效的贷款审批与发放的制约机制,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分析手段和度量方法,制定科学的风险利润业绩考核标准等等。[5]
四、贷款管制与金融自由化的冲突与契合
金融自由化并不否认金融监管,而且还要加强金融监管。怎样做到既加强金融监管又不至于使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成果付诸东流,是一个令监管当局大伤脑筋的问题。20余年来,审慎的金融监管思想不仅在理论上日趋成熟,而且已成功用于各国的金融监管实践。在金融自由化的环境下,监管更显必要。在不完备的监管框架下,银行经理可能会由于利率管制的解除等条件发放过量的风险贷款。很多国家在银行部门引入竞争机制和赋予银行自的同时,却没有采取措施控制这些相反的激励。这一点成为金融自由化后发生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
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理论依据来自于现代经济学关于市场失灵的论述。按照这一理论,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当发挥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的作用。而金融领域作为整个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市场失灵问题,外部力量的介入监管就势在必然。金融体系正的外部性,是金融机构正常地发挥金融中介的职能,以便通过提高储蓄和投资的数量规模及效率来服务于经济增长。反之,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性反应将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这就是金融体系的负的外部性效应。根据科斯定理的有关结论,外部性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金融体系的负的外部性影响。[6]
金融市场中,金融自由表现为业务创新、规避监管和追求利润等行为,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经验证明,要使金融自由化获得成功,至少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宏观经济稳定和适当的银行监管。
主张金融自由化并不是否定金融监管,规范化与自由化并驾齐驱的金融改革才是稳健的改革。在那些实行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对利率水平和结构、汇率水平和波动、资本流入和流出、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金融机构信贷总量及投向仍有一定的限制。对于中国,在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同时,金融监管改革的努力方向在于:金融监管非行政化;金融监管的功能化;金融监管的综合化。[7]
参考文献:
[1] 张炜.银行业法制年度报告(2004)[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3] 关大宇.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最优化模型设计[J].金融论坛,2006,(3).
[4] 潘海英.论我国转型经济中的金融制度安排――金融约束[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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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新宇.金融自由化浪潮下的金融监管[J].山东社会科学,2004,(7).
[7] 陈柳钦.金融自由化在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及中国的金融开放[J].南都学坛,2006,(5).
Discussion of Loan Control and Finance Liberty
CUI Yan, HU Zhen-hua
(Law School,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3; Zhejiang Administrative Office, Hangzhou 310006,China)
【关键词】银行业投资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竞争力 监管
一、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的现状
1、我国银行业吸收外资直接投资政策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银行在金融服务业中的开放承诺最为彻底。在2001年加入世贸之初,我国银行业就全面开放了外汇业务,并承诺五年之内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对象限制,同时对外资银行在我国经营业务范围的扩大作出了承诺。
中国银监会分别于2002年和2004年两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03年到2005年先后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和《关于进一步开放银行业相关事项的公告》。这些政策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扩大了银行业的对外开放水平、提高了审批监管效率,另一方面加强了风险监管的力度和有效性,初步建立了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从而起到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作用。
2006年11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全面体现了履行入世承诺,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取消非审慎性规定,完善了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内容;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进一步完善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和监管的环境,鼓励外资银行设立或者将现在的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为外资银行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2、我国银行业现状
我国银行业近年来实现了连年快速发展, 2003年12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是265944.7亿元,截至2008年12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已经达2003年同期的2.35倍,为623912.9亿元,较2007年同期增长了18.6%。其中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额达318358.0亿元,同比增长13.7%;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为88130.6亿元,同比增长21.6%;城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为41319.7亿元,同比增长23.7%;其他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76104.7亿元,同比增长25.8%。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增长情况如图1所示,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构成如图2所示。
3、银行业吸收外资直接投资状况
外资银行在我国实现了快速增长。截至2008年,646个国家和地区的196家银行在华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有12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27家外商独资银行(下设分行135家)、2家合资银行(下设分行5家,附属机构1家)、2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另有24个国家和地区的73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了116家分行。同时,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超过100种,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为55家、外资法人银行为26家,其中有13家外资法人银行可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有5家外资法人银行获准发行人民币银行借记卡。截至2008年6月底,在华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13502.65亿元,其中存款总额5388.4亿元,贷款余额7616.35亿元。
二、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的动因
分析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的动因可以从不同角度出发,本文将运用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进行解释分析。
1、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是由英国里丁大学的约翰・邓宁教授于1977年提出的。该理论在以往各种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宏、微观因素进行了合理地整合和总结,成为目前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中较为全面的一个。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认为,企业具备了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投资区位优势这三大要素就可以进行国际投资。企业所有权优势是指企业的技术、品牌、生产管理经验、营销技巧、人力资源的积累、规模和垄断影响力等等。企业内部化优势表现在节约相关交易费用、强化流通渠道控制、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投资区位优势是指投资环境、政府优惠政策、投入要素和市场的空间分布以及在生产营销等方面具有的比较经济利益等。
2、基于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的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动因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是对以往相关理论的总结创新,对于研究银行业的国际直接投资也具有重要意义。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投资区位优势这三种优势是其投资活动开展的重要动因。
(1)银行业的所有权优势。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投资,相对于中资银行,其所有权竞争优势在于其拥有的先进技术、巨大的品牌效应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第一,技术优势方面。在目前银行业传统存贷款业务竞争激烈的形势下,中间业务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外资银行推行的中间业务种类多、范围广、服务好,同时在其对外投资的过程中,通过不断满足东道国客户需求而实现技术创新,强化其技术优势,增强竞争力。
第二,品牌优势方面。良好的品牌形象对银行在市场中竞争力的提升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投资我国银行业的外资银行大多是国际知名的银行企业,具有很好的品牌美誉度,其品牌效应有利于在我国银行业的竞争中吸引消费者,实现巨大经济效益。
第三,管理优势方面。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大都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一流的管理创造一流的品质,赢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相对我国银行,外资银行拥有更高水平的管理能力,投资我国银行业是其管理能力的体现,也是其进一步提高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
(2)银行业的内部化优势。银行内部化首先表现在,跨国投资进行国际化经营可以有效提高银行整体效率并分散风险。和国内金融市场相比,国际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更大,其内部化收益大大高于国内金融市场。因此,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会实现内部化优势,降低其综合经营成本,获得更多利益。
此外,银行内部化还表现在,通过国际直接投资可以从投资多元化中分散风险并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例如对于规模大、网点覆盖面广的银行,所有储户同时提款的可能性很低,因此风险较小,可以通过保持较低的准备金率节约闲置货币。
(3)银行业的区位优势。银行业的区位优势主要包括投资环境优势、东道国政府政策的有利性、市场的空间分布及营销方面的比较经济利益。
第一,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GDP跻身世界第四,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仅次于美国,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第二大动力,吸引大多数跨国银行投资我国。
第二,从东道国优惠条件来看,我国根据加入WTO议定书,在加入世贸之初,就全面开放了银行业外汇业务。之后又出台了一系列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的优惠政策,这加速了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的步伐。
第三,从市场的空间分布来看,跨国银行投资我国银行业与大客户的区位选择紧密相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许多跨国公司纷纷到中国投资,2008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23.95亿美元,同比增长23.58%。银行以及与之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跨国企业都希望能与对方发展长期的业务关系,所以在大客户向中国扩张的同时,银行也积极向中国投资。
三、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1、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的积极影响
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外资进入我国银行业有利于打破垄断、强化行业竞争、加快金融改革、促进国内银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提升我国银行业总体竞争力。二是外资银行的进入对我国外汇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健全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机制的转变。三是外资银行的进入有利于国内完善银行金融制度,加快了我国国内银行市场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步伐,有利于我国银行开拓海外业务,实现国际化经营。
2、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的消极影响
(1)增加宏观调控的难度。外资银行进入后,由于政府无法完全掌控我国的金融货币,一方面会加大对外商投资产业调控的难度,另一方面会使中央银行准确测定货币与信贷总量的难度加大,这将减弱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目标的能力,从而导致货币政策效果弱化,增加宏观调控难度。
(2)给国内银行带来冲击。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金融技术和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而我国银行整体实力相对较弱,因此外资银行的进入会对国内银行带来一定的冲击。一方面,外资银行通过优厚的待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吸引着大量优秀人才;另一方面,外资银行具有优势并大力发展的中间业务和个性化多品种服务,这正是国内银行的薄弱环节。由此,外资银行在同国内银行争夺优质客户的竞争中具有较大优势,使国内银行客户质量和市场份额下降,从而对国内银行竞争力的提升带来较大冲击。
(3)给我国金融安全带来负面影响。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和外资银行的进入,我国金融安全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外部影响。首先,外资银行的进入会将国外的金融风险带入国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和在我国的外资银行及其母行的经营问题会增加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另外,由于一些外资银行是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入的我国银行业,它们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进入和撤离可能引起我国上市银行股价波动。同时,由于它们持有国有商业银行较大股权,使得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拥有我国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话语权,从而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四、安全有效利用外资发展国内银行业的对策
1、国内银行加速提高自身竞争力
我国建行、中行、工行等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制并成功上市,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正式挂牌成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国内银行的竞争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在我国全面开放银行业务的背景下,我国银行必须进一步加快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金融产品的开发力度和运作能力,大力发展投资理财、金融衍生产品等银行中间业务;进一步提高信息、网络等技术水平,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多品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从而进一步提升国际竞争力。
2、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注资,引进战略投资,上市等三步走的改革程序已基本完成,由此商业银行作为银行和上市公司必须分别受银监会和证监会的双重监管;同时,外资银行的进入又引入很多新产品和服务,金融业出现混业经营的势头。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需要在目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从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3、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机制
2006年11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完善了对外资银行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的内容,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指标体系,使监管目标定量化、内容具体化、操作明晰化,从而强化监管效果。同时,要加强同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国际合作,通过协同监管,共同防范银行风险和国际金融风险的传递。
总之,我国银行业的未来发展不但需要中资银行在管理、技术、产品服务上继续努力提高竞争力,还需要政府决策部门和监管机构做好市场基础制度服务和体系建设,为中资银行的发展壮大和有效利用外资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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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专业投资者
“金融消费者”是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的统称或泛称。在我国,长期以来因为金融立法的分业规定使人们习惯性的依金融业不同的领域来对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体冠之以不同的称谓,如“客户”、“存款人”、“贷款人”、“投资人”等,而不是统称为“金融消费者”。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机构可以提供越来越多的类型多样的综合类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使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可以跨越各金融领域的划分来进行金融消费,其存款人、保险相对人或投资者的身份也因此不再泾渭分明,其身份也由投资者、客户、投保人等而变成为统一的金融消费者。
一、金融消费者的内涵
在我国金融消费者仅是一个学术上的概念,在立法上并未出现金融消费者这一称谓,并且在理论和实践中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金融消费者”从逻辑上来看应该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专业化,所以要解读和分析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就需要从“消费者”的概念开始探讨,通过分析消费者这一法律概念的基本属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背景和制度价值来探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相关命题。
(一)金融消费者具有“消费者”的根本属性即交易中的弱势地位
通过考察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消费者保护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正是因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地位的实质不平等以及力量对比的悬殊,各国和地区才纷纷确立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法律上特殊的“消费者”地位,并给予其特别的法律保护。而个人在参与金融消费活动过程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也正是确立其在法律上“金融消费者”地位的根本原因。并且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所体现的弱势性与传统消费相比显得更加突出和特殊,更需要国家予以特殊的保护。
首先,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金融业都具有高度的垄断性,并非是任何市场主体都能参与自由竞争的领域。并且各国的金融提供者,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力。现代社会对金融业的依赖度以及金融提供者和金融消费者之间力量的巨大悬殊都远远超过了传统的消费领域。金融机构强大的经济实力使其极有可能利用优势地位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使金融消费者成为只能听凭经营者摆布和压榨的弱者。
其次,在传统消费情境下,消费者固然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但消费者对于所购买的商品与服务基本是可以直观的了解到的,其质量问题除特别专业化之外,是可以看到和感受到的。因此,传统消费不存在消费者对自己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无法判断的问题。而金融消费者所购买的金融商品和服务则更多的体现为信息的汇集与传递,尤其在权利证券化,证券无纸化的今天,大量的不对称的信息的存在,使交易双方的优势与劣势地位分外明显。因此,金融消费和传统消费的一个非常重大差异就体现在金融消费对专业信息极高的依赖度方面。
金融消费对专业信息高度依赖及其所带来的金融消费者困境,归纳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P38)。其一,消费标的具有无形性。在传统的商品交易中,消费者对于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是可以感知的,并可以通过已有的知识与经验予以认知,信息的传递比较直观和明确。然而金融商品具有无形性,金融消费者往往会因为自己所购买的金融商品存在金融欺诈等行为而遭受巨额的财产损失。其二,消费内容的不易识别性。各种金融商品无论是证券、理财产品还是保险产品,其共同的本质是各种信息的组合。而且,这种信息是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信息,即使这些信息都对消费者予以显示,金融消费者也无力准确的理解和辨识其所购买的金融商品的内容。相较于普通的商品交易,金融活动中消费者的辨识能力更低。其三,格式合同在金融消费中的广泛应用。金融消费中大量使用格式合同,这些格式合同不仅内容庞杂深奥,而且许多条款具有很大的迷惑性,而金融机构也往往利用其信息和经济的优势地位任意加大金融消费者的义务而免除其责任,使得金融消费者在遭受巨大损失时,难以追究其责任。其四,销售方式的劝诱性。在金融活动中,许多金融商品都采用劝诱式的销售策略,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商业利益的考虑,往往刻意回避某款金融商品所隐含的巨大风险,而夸大其所可能带来的收益。其五,对价获取的高风险性。与一般消费不同,金融消费是一种对风险和预期收益的预测,往往具有非常大的风险性,在一些情况下不仅会血本无归,可能还需要向金融机构进行赔偿。如使一些巨富们一夜之间由富翁变为“负翁”的被戏称为“I Kill You Later”的Accumulator衍生产品,正是金融商品高风险性的最好例证。上述诸种因素使得在传统消费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金融消费中变得更为突出,市场交易的风险增加,处于信息弱势一方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风险也大大增加。
(二)金融消费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
根据消费的动机和目的,我们可以将消费区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类。通常人们所说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指的是生活消费,即为延续和发展人类自身所必需的基本消费,比如衣食住行等的消费。
其实金融需求就像衣食住行一样,是个人生活消费需求的一部分。金融消费应当是在人们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现代化进程的演进带来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越来越多的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消费者为满足自己的金融消费需求,广泛地接受金融服务者所提供的各式金融服务,如购买股票、基金、外汇、债券、金融保险等各种金融产品。随着金融服务介入现代生活消费的程度日益加深,金融消费已经成为消费者生活消费行为不可或缺的部分。
伴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逐步升级,人们就狭义生活消费的支出越来越少,而金融、旅游等新兴领域逐步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将“生活消费”限定为狭义的衣食住行等方面将导致对生活消费范围的不当缩小,也不利于现实问题的解决。坚持“生活消费”的开放性、发展性,从广义上来理解“生活消费”的内涵,方能使消费者保护的范围随社会发展而不断拓展[2](P23)。
实际上,上世纪末、本世纪初,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都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更是首次采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使金融消费者作为法律概念得到确认。而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是指为满足基本金融需要而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3](P226)。
二、金融消费者的外延
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外延即金融市场上哪些主体属于金融消费者,它涉及到金融消费者制度保护的范围。根据以上的定义,金融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参与金融活动的机构,其原因主要在于,消费者保护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在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价值目标在于实现实质正义。
首先个人所参与的中低风险投资行为应属于金融消费的范畴。因为在现代社会伴随金融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程度越来越高,即使是中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也是具有复杂专业知识背景的金融专家所设计的特殊商品,绝非普通百姓凭生活常识所能把握。个人投资者在进行金融消费时,不仅天然的信息劣势使其对自己的投资安全性与收益性情况难以把握,而且贪婪、侥幸等人性弱点在金融投资领域也表现得往往更为突出[4](P56)。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和无法克服及其弱势地位所导致的利益失衡符合消费者特殊保护的基理。所以,相比于专业、实力强大且相对垄断的金融机构来说,个人投资者的弱势地位是非常明显的,确立个人中小投资者的金融消费者地位实属必要且合理。
其次,与金融消费者的外延相关的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是如何区分金融消费者和专业投资者的界限,因为各国的理论和实践普遍认为专业投资者不属于金融消费者[5]。
在证券业,专业投资者通常指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投资经验或者拥有高额财富,具备自我保护能力而无需证券法专门保护的投资者。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并没有明确的专业投资者制度,而是正在构建类似的证券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而在香港,2002年3月13日获得通过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使得香港的专业投资者制度在证券基本法的层面上得以确立[6](P117)。通过对香港地区专业投资者制度的考察,将有利于进一步分析金融消费者和专业投资者的界限问题。根据香港的法律,专业投资者区分为固定的专业投资者和订明的专业投资者。前者主要是提供金融服务或者从事投资活动的市场专业机构,根据法律的列举而直接确定。后者通常是高资产净值投资者,主要以资产净值来做定性判断,同时需要经过金融中介的评估,履行一定程序后予以确定。固定专业投资者的专业投资者身份毋庸置疑,然而对于订明的专业投资者尤其是其中的个人投资者,其专业投资者身份的认定却不无疑问。雷曼迷你债券和打折股票案的爆发,则进一步对专业投资者制度中的一些规则提出了挑战[7]。
在订明的专业投资者制度中,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专业投资者)规则》第3条将下列主体订明为专业投资者:1、获受托管理不少于4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资产的信托法团;2、拥有投资组合总值不少于8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个人;3、拥有不少于8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投资组合或拥有不少于4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资产的法团或合伙;4、唯一业务是持有投资及由个人专业投资者全资拥有的法团。上述专业投资者通常是高资产净值投资者,立法对他们主要采用了资产总值的评判标准。此外,立法要求金融中介在判断主体是否具备自我保护能力而成为专业投资者时,除了要考虑资产总值的因素,还要考虑相关主体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投资经验等因素来综合判断。但是在实践中,对于资产总值的检测规定于基本法,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专业技能、投资经验等的考量确规定于没有法律效力的《操守准侧》,这就使得金融中介在实践中常常以资产数量来取代知识和经验,滥用评估权,祸害富有而“无知”的投资者[8](P126)。
而对于资产总值的判断准则,本文认为其简明易见,容易操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在经常的情况下是高额财富并不能代表其对证券市场及其高风险投资具有良好的认知和判断或者拥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资足以分析金融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并做出有根据的决策。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往往比不上未必拥有财富,却富有知识和经验的老练的投资者。在判断专业投资者方面,资产净值与专业知识、技能和投资经验相比,后者往往比前者更具有影响力和决定性。法律立足于专业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而酌减保护水平,我们在强调投资者资产能力之必要性时,其实更应该强调的是他们进行投资分析和决策的能力。
雷曼迷你债券和打折股票案等案件表明,在投资领域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领域,复杂的衍生产品就算是一般实体企业或机构投资者也根本不知道这类产品应如何估值,不知道如何计算与控制风险,更何况是绝大多数作为普通投资者的个人。而作为交易对手的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则拥有大量专业人才,对于衍生品的数学模型有着多年的研究,充分掌握估值与风险对冲技术。有学者比较精辟地将其概括为,从定价的角度考虑,与国际银行做复杂衍生品交易,就好像普通人与乔丹一对一进行篮球比赛[9](P127)。同时,金融衍生品创新快,结构复杂,且多在场外进行,非标准化且极不透明,远超现有监管体制可容纳的框架,对金融商品销售者的规范性操作的要求没有场内交易那么严格,这就更增加了投资陷阱存在的可能性。
我国内地的证券市场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市场的监管和自律环境都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为了更好的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良好发展,本文认为在认定个人为专业投资者时,不应只是考虑其资产总值、投资组合等因素,还应综合其他因素予以判定。
三、金融消费者特殊保护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制度意义
在金融消费中,金融相对人面对复杂的金融产品时的理解力以及风险判断能力普遍非常低,对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选择呈现出一种盲目的趋势,导致了金融相对人权益保护问题的突出。因此将金融领域内的消费者予以特殊保护是有着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关键词:公允价值;应用;影响;利弊分析;完善;措施
引言: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实施以来,伴随着股市和楼市价格的跌宕起伏,对公允价值的看法更是褒贬不一。笔者认为,将公允价值引入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既是实现国际趋同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知识经济时代金融创新的必然选择。只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允价值,在理性的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将使会计信息更相关,更透明。
一、公允价值及其产生与发展
(一)公允价值的产生与发展
公允价值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1980至1994年,美国大约1300家资产总额超过6210亿元的金融机构倒闭,这些机构主要由于遭受巨大的利率风险而倒闭的。当时按历史成本计量,这些机构的财务报表仍体现出较强的资本实力和支付能力。若按公允价值对贷款和存款计量,这些机构已资不抵债1180亿美元。这次金融危机最深刻的教训之一是:历史成本计量模式粉饰太平,掩盖了金融机构面临的经营风险,延误了监管部门的拯救时机,付出了巨额的社会成本。正是这次金融危机,促使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越来越热衷于推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1990年9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首次提出了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在此之后,有关公允价值的概念与应用逐步发展并日趋成熟。
我国有关公允价值的规范提出最早体现在1986年颁布的《债务重组》及随后的《非货币易》等准则中。2006年2月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适度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由于公允价值能够充分体现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更好地为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服务,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应用将会日趋广泛。
(二)公允价值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对于公允价值的定义为:“熟悉情况和自愿的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能够将一项资产进行交换或将另一项负债进行结算的金额”。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C)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在有序的市场中,交易双方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与IASC、FASC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所谓公允价值,是充分了解情况的双方自愿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负债的金额。也就是双方都同意的交易价格。
二、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及其影响
(一)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目前,在我国已的38个具体准则中,涉及公允价值计量的共有17项,分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范围涉及一般工商业及农业、金融业等特殊行业。尽管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范围已经较为广泛,但这种运用又是有条件的、谨慎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它在诸多方面做了谨慎的改进,在引用上也只是趋同而不是照搬。
(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1、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为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两种可选择的计量模式。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减值或土地使用权摊销价值直接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中,并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而不再单独计提。受此影响,在目前房地产价格处于持续上涨的背景下,拥有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或持有待升值的土地使用权的商业、房地产类企业,会受到利好的影响。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拥有的待出售房屋建筑物,是作为企业的存货核算的,其计价基础仍采用成本模式,并不受公允价值升值的影响。
2、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在各个资产负债表日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则在出售金融资产时确认的损益对当期的影响将明显小于按历史成本计量的影响。换言之,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且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多次而不是一次性反映收益,是缓和而不是加剧了经营业绩的波动。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由于在出售前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当期损益而计入“资本公积”,在出售时才一次性确认损益,其对业绩波动的影响与历史成本完全一致。笔者认为,只要业绩波动是真实的,采用公允价值将价值变动的影响通过会计报表传递给投资者,是应当加以提倡的。业绩的真实波动优于人为操纵。
3、其他业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影响。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对企业影响较大的事项除前文分析过的两项外,还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交易或事项。新会计准则之所以对这些交易或事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主要是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些交易事项中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克服了因采用成本计价模式而对企业资产价值的低估的缺陷,从而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及经营业绩。
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利弊分析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从产生至今,就争议不断。而笔者认为:
(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现实意义
1、引入公允价值,更多地反映了市场对企业资产或整体价值的评价,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财务信息的相关性。美国在20世纪80年生的金融危机清楚地说明了这点。从此意义上说,引入公允价值,能及时准确地度量企业价值的变动及其影响,将迫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和监管部门增强风险管理和防范意识,促进套期保值、货币互换等金融创新活动,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2、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可以与“资产负债表观”的会计理念较好地吻合。公允价值的最大特征就是来自于公平市场的确认。公允价值将会计反映从静止的观点转向了运动的观点,更加注重未来、现金流和价值,从而更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投资和融资决策进行评价,作出正确的决策;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未来作出合理的预测,并有利于验证其以前所作预测的合理性,从而保护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和谐,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下,会计重心在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处于从属地位。收入和费用是否确认,按多少金额确认,取决于与之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是否符合报表要素定义,能否可靠计量,这就使会计计量的属性从侧重历史成本转向倚重公允价值,而且进一步弱化净利润与现金流之间的关系。
3、公允价值最真实地反映了交易的实质,反映了市场对直接或间接地隐含在金融工具中的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的估计,有利于金融工具等的核算与创新。
4、公允价值运用是我国金融市场未来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必然要求。公允价值审慎引入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发展的总体趋势,能够使企业的会计核算的计量属性不断趋于统一。
(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缺点
1、按照国内外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投机、炒作等非理所蕴含的不合理定价,只要不是强迫交易的结果,也包含在公允价值之中。这就使得少数企业有利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的机会,而这反过来损害了公允价值信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
2、目前,我国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还未形成一套比较规范、标准的方法体系,还没有一套专门的有关公允价值的理论框架或指南为实施公允价值计量提供科学依据。这将会在理性和制约缺失的市场环境下,使少数企业将公允价值估计等同于随意估计,为操纵利润大开方便之门,从而严重阻碍着公允价值计量的推广运用。
四、完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措施
公允价值计量并非十全十美,但其存在的缺陷不能也不应成为回归历史成本的理由。公允价值计量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途径,它代表了会计计量体系变革的总体趋势。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已经将如何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纳入其工作日程,而我国也只有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允价值才是理性的选择。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一)应同时从概念框架和具体准则入手,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第157号准则的经验,制定一个内在逻辑更严密、操作指引更明确、验证手段更简便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为公允价值的操作和实施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方法。
(二)加强相关法律对公允价值的规范。即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从制度和程序上做到防止人为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等舞弊行为的发生。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将使得无客观依据的价值信息无法进入到会计信息系统,为防止舞弊事件的发生提供法律保障。
(三)建立完善的金融发展、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制度,为公允价值的实施创建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2008年从美国开始蔓延全世界的金融危机,其深层原因就是美国金融秩序与金融发展、金融创新长期失衡、金融监管缺位所导致的。我国2007年出现的股市的疯狂同样是因为理性市场环境和金融监管的缺失。金融的发展和创新应该是有节制的,而金融监管也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体系和方法。这样才有利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推广。
(四)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公允价值计量无疑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了解并熟悉企业自身的经济业务、市场状况、管理层意图、甚至所处行业整体经营状况和市场状况等因素,而且要更多地了解并把握企业的潜在风险,要拥有丰富的职业判断经验和相关的知识背景,因此,要加强会计人员的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实际技术操作水平及职业判断能力,增强职业道德意识,为公允价值全面应用提供保障。同时,加强计量理论研究,引入先进电子计算机技术,有利于公允价值在操作层面上的推广。
综上所述,公允价值的应用既是我国会计发展的一个巨大进步,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实现国际趋同的必然选择。我国目前只有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加强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才能充分发挥公允价值的优势,使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逐步获得全面的运用并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2经济科学出版社
2、黄世忠.公允价值的十大认识误区2007.5中国证券报
3、赵鸿雁.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问题研究2008.6 《商业时代》
4、陈淑照.新会计准则下公允价值计量的谨慎运用 2008.10 《商务周刊》
5、FASB.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