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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意义

时间:2023-08-31 16: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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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意义

第1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发起机构;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7-0176-05

[作者简介]耿军会,河北金融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金融理论与政策;

尹继志,河北金融学院金融系教授,河北省科技金融重点实验室主要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河北保定071051)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与我国前期试点情况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含义与运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活动。最早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1970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GNMA)发起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其运作方式是GNMA把小额同质住房抵押贷款“捆绑”成一个资产组合,将其销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V),SPV再以购进的信贷资产为担保做成有价证券,出售给市场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问世后,迅速被西方工业化国家所效仿,并成为全球资本市场的重要推动力量。

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表述虽有不同,但基本含义是把流动性不强、但预期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信贷资产打包出售,以购入信贷资产为特殊目的机构将信贷资产的预期收益组成资产池,然后将资产池中的资产收益与风险分割和重组,转换成能够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有价证券。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前期试点情况

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得较晚。2003年6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132.5亿元的不良贷款打包,出售给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委托其对所售资产进行证券化,开启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先河。2004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与瑞士一波、中信证券、中诚信托等签署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26亿元不良贷款证券化项目的相关协议,国内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

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0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管理部门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确立了以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由相关机构组建信托型SPV,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放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运作框架。2005-2008年,多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各类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了数只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总规模为619.56亿元(见表1)。

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看,前期试点过程中有12家金融机构进行了资产出售,其中国有控股商业银行2家、政策性银行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5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家、汽车金融公司1家。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优质公司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不良贷款等。从信贷资产证券期限结构看,主要是中长期证券,其中5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155.12亿元,占发行总额的25.04%;1-5年的中期债券452.48亿元,占发行总额的73.03%;1年期的短期债券为11.96亿元,占发行总额的1.93%。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取海外之经验,在试点过程中逐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见表2),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的行为进行规范,同时通过监管部门行使审批权,对具体操作行为予以管理和控制。

在前期试点中,监管部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风险:一是建立基础资产和产品信息披露制度。通过银行间拆借网、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等对外公布相关发行和交易信息。二是引入信用评级和增级机制,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由专业评级公司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为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同时,通过多种措施来提高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以利于市场发售。三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发售,并允许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质押式回购。

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情况看,监管部门对发起人和基础资产的选择采取了较为稳妥的方式,主要选择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作为试点单位,采用成熟的发行技术,确保操作成功并取得示范效应。但是,每单业务的审批周期较长,至少要半年以上。根据相关的审批流程,金融机构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先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再向银监会报送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相关材料,得到审批之后才能进行正式的业务运作。

二、重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现实意义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后,信贷资产证券化一度被妖魔化。在此背景下,我国起步不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戛然而止。客观地说,美国等西方国家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确实存在“过度”现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金融危机中起到了“放大器”作用。但是,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内的金融创新是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这一趋势不会因金融危机而改变,只会对原有的运作方式进行改进和完善。从国际来看,欧美主要国家已陆续在2009年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指出“资产证券化是发展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我国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2012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使得一度停滞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得以重新启动。这是件多收益的好事。有序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改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化解银行不良资产以及发展金融市场等都具有现实意义。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增加银行资金来源并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目前,我国仍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制,银行贷款是资金供给的主渠道。按照银监会的安排,我国银行业从2013年起开始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有关要求,对商业银行实行更高标准的考核,这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对银行业来说,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和严格的杠杆率要求使得商业银行对于资本的需求增大,而估值水平的降低使得外部融资面临很多困难。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贷款转变为可用资金,用于发放新的贷款。信贷资产出售后,商业银行为承担资产业务风险而准备的资本金可相应减少,有助于提高资本充足率。

我国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和基建项目贷款,期限大多在5年以上,而商业银行的各项存款大都是5年期以下的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商业银行这种“短存长贷”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客观上会造成资金沉淀而加大流动性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将低流动性的贷款转换成新的可用资金,在提高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能把集中在银行的风险转移分散给不同偏好的投资者,实现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相互融合。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快从贷款持有型向贷款流量管理型转变,是提高银行信贷资产流动性的一条有效途径。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信贷资产证券化使得商业银行的表内业务表外化,减少了风险加权资产规模,具有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功能。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是贷款,而发放贷款客观上必然产生不良贷款。不良贷款不仅回收期限难以把握,而且是否能足额回收也不确定。借助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一部分不良贷款转变成能在市场上流动的资产支持证券,让有能力接受并愿意接受的投资者持有,将一部分风险资产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出去,对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具有积极作用。不良资产证券化不会增加商业银行的负债,却增加了新的可用资金,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手段。

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加速处置和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效率,商业银行可以在贷款质量有下降趋势之前就将其出售,提前转移风险,从而有效改善商业银行资产的整体质量。此外,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促进银行转变盈利模式也具有积极意义。传统的银行业主要依靠存贷利差生存。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国际银行业已出现向服务收费转变的潮流。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将相应的资产和利差转移给投资者,自己继续管理贷款、收取管理费用。既能更好地发挥其自身优势,又能增加新的盈利渠道。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在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很好解决。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行,可以推动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积极性,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是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将住房抵押贷款、长期项目贷款下的资金释放出来,从而增强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供给能力。二是中小型银行可以直接将中小企业贷款实行资产证券化,增加可用资金。只要这些银行能够克服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方面的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难题,就可以为其开辟出一条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三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帮助银行业解决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资产或者某一行业资产持有占比过高的问题。如果银行业有更多的贷款数额参与到证券化过程中,就可以释放出大量可用资金,从而间接地推动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四是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如果能够对中小企业贷款资产池进行合理信用增级,就可以将更多中小企业贷款转换成证券产品向市场出售,使商业银行获得循环融资机会,从而收到拓宽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的功效。

(四)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首先,信贷资产证券化能提供新的证券产品,改善资本市场结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变为信用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可流通证券,丰富了市场中的证券品种,特别是丰富了固定收益证券的品种,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工具,这对优化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将起到积极作用。其次,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偏好。资产证券化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和组合设计出不同等级证券,这些证券具有不同的偿付次序,以熨平现金流波动。信用增级能将不同种类的证券组合在一起,形成合成证券,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的完备性。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涉及到发起人、债务人、SPV、保证人、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投资者等多个当事人,每个机构都有专业分工的优势,这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服务效率,为更高层次的风险权证市场提供技术支持手段。

三、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几个相关问题

信贷资产过度证券化是引发美国次贷危机的因素之一。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监管层认真总结国际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教训,严格控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和发行,以严格审批来控制资产证券化产品总体规模是明智之举。的确,从前期市场运行情况来看,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着力解决。

(一)扩大基础资产种类并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

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应着眼扩大试点范围,因为只有形成一定规模,其功能和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出来。规模的扩大应包括基础资产种类的增加和更多金融机构的参与。根据《通知》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础资产种类可以进一步扩大,除了前期试点中的基础资产种类,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等多种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使基础资产种类更加丰富多样。另外,入池基础资产的选择要兼顾收益性和导向性,既要有稳定的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又要注重加强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密切配合。

在扩大试点时期,应鼓励更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此前主要是大型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通知》规定,银监会在收到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报送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通知,大大缩短了受理和审批时间。而此前的试点过程中,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首先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然后再向银监会报送申请材料,经过较长时间的研究审理,获得批复后才能进入实质性运作。

(二)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范围

2008年以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投资者参与的热情不够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投也比较清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如果缺乏足够的市场主体参与,不但流动性受限,就整体金融风险分散而言也难以达到效果。由于我国机构投资者良莠不齐,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有限的情况下,监管层对机构投资者的资格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产品规模小和投资者单一导致已发行的证券化产品交投不活跃,流动性很差,部分产品甚至全年都没有交易。《通知》提出:“要稳步扩大资产支持证券机构投资者范围,鼓励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全国社保基金等合规的非银行机构投资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认购主体以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主,这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市场上交投不旺。如果能形成一个多元化投资主体结构,就可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需求,促进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随着企业年金、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QFII等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债券类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隔离和信用担保制度保证投资者在获得稳定息票收入的同时只需承担较低的风险,也形成对投资者的强大吸引力,促使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投趋于活跃。

(三)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风险控制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属于结构化产品,既有收益,也内含一定的风险。从西方国家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商业银行一手放贷,一手将贷款打包证券化后出售给投资者,银行只赚取手续费,风险和收益全部转嫁给投资者。商业银行失去风险管理动力,人为放松贷款发放标准,将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风险。美国次贷危机表明,如果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不进行严格控制,那么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正是基于国际经验教训,在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时,监管层增加了一些新的审慎性要求。

一是要强制风险自留。《通知》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持有由其发起的每一单资产证券化中的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一单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持有期限不得低于最低档次证券的存续期限。这相当于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机构与投资者绑在同一条船上,可以防控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是实行“双评级”制度。信贷资产证券化属于复杂的结构性投融资活动,投资者往往难以准确把握其中的风险,因此需要由权威的专业评级机构对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风险的评定,为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通知》要求“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这种相互制约的评级制度可以提高信用评级的可信度,有助于投资者的投资预测。

三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要简单明晰。反思美国次贷危机,其直接诱因是多次证券化,导致最终的证券化产品结构异常复杂,投资者根本看不懂。再加上评级机构利益驱动,对合成证券的评级过高,造成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侵害。我国监管层吸取金融危机教训,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要简单明晰,扩大试点阶段禁止进行再证券化、合成证券化产品试点。”

(四)加强信贷资产和资产池的信息披露

加强信贷资产和资产池的信息披露,建立信贷资产及其证券化产品数据库,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有利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我国在前期试点中,证券产品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特别是资产池信息披露的程度及范围,与投资者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在没有强制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发起人可能提供片面的资产池信息或隐藏负面信息,难以充分反映产品风险。

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来说,不同风险类型的信贷资产都可以纳入基础资产池,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但前提是信息的全面及时披露。只有这样,投资者才可以根据自身的偏好自主作出投资决策。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源头在基础资产,而发起人应当对信贷资产的动态信息掌握得最全面、最直接。因此,即使信贷资产已经不在其资产负债表内,发起人也应当以服务商的身份对信贷资产的安全承担后续责任,防范信贷风险管理空白化和道德风险。这就需要加强信贷资产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必要时可以引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对证券化产品的监督与检查,并披露其相关信息。

(五)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专门立法

目前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以及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不完善,尤其是相关法律不健全。全面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保障,而国内目前还缺少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独立法律,现有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足以解决法律冲突,因而掣肘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较多,因而在业务运作的每个环节、市场主体之间都要有相关的法律作出规定。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基本管理框架已经形成,对产品发行和运作过程中所涉及的产权登记、会计结算、信息披露、税收管理等均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这些管理规定多以部门规章等形式出现,法律位阶较低、适用范围较窄,实践中难以适应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发展,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统一立法是必要的。即由立法机构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并针对现行法律规定中与资产证券化相冲突的情况规定例外条款,以解决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法律障碍问题。

参考文献:

[1]李倩.信贷资产证券化提速金融市场融合[J].中国金融,2012,(13).

[2]胡越.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当其时[J].时代金融,2012,(3).

[3]史晨昱.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现状及展望[J].新金融,2009,(4).

第2篇

关键词: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7-0063-02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界定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国际金融市场领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斯S.瑞尼尔(Lewis S Ranien)在一次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讨论抵押贷款转手证券时,首次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个用语,以后资产证券化在全世界就开始流行起来。“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已经存在的信贷资产集中起来并重新分割为证券进而转卖给市场上的投资者,从而使此项资产在原持有者的资产负债表上消失。1991年,格顿(Gardener)为资产证券化下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或工具。”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含义是,将贷款或应收账款转换为可流通的金融工具的过程。资产证券化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1.对于那些信用等级较低的金融机构,存款和债务凭证的发行,成本高昂。

2.证券化能够使金融机构减少甚至消除其信用的过分集中同时继续发展特殊种类的组合证券。

3.证券化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更充分的利用现有的能力,实现规模经济。

4.证券化能够将非流动资产转换成可流通证券,使其资产负债表更具有流动性,而且能改善资金来源。

二、我国银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动因

2.1 银行资产流动性差

资产流动性是指资产在无损失的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在资产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资产流动性越差,资金周转速度越慢,资金利用效率和资产盈利能力就越低。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情况来看,普遍存在流动性不足的现象。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不尽人意,无力归还借款,使得银行信贷资金无法按期回收,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造成了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较差。而与此相适应的中长期负债来源远远不能满足中长期贷款的需求,因此,出现了资金来源与占用之间的期限结构错配问题,增加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2.2 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金融体系随经济发展划分可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市场本位时期。金融市场的发育还处于初级阶段,货币市场即银行对社会资金的调配是投融资的主渠道,金融市场表现为一个无效或者低效市场。

第二阶段:市场本位时期。金融市场结构已经完善,金融市场成为投融资的主渠道,金融体系进入弱有效市场。金融市场分配资金的效率大大提高。

第三阶段:强市场本位时期。金融市场的功能不断深化,提高效益成为金融市场的主要目的之一,金融机构日益关心自己的资产质量,大量的金融交易起因于对现有资产的处理。

2.3 银行经营风险集中

商业银行是以货币为经营对象的特殊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最显著的特点是高负债经营。银行的这种高负债经营决定了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风险具体表现为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性风险等等。

2.4 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

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订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巴塞尔协议,其基本目的是通过设置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来加强国际银行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对1988年的资本协议进行了修改,新资本协议草案对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产生了不利影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还没有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这将给国有商业银行向海外拓展及对外筹资造成很大困难。而通过资产证券证券化,可以将风险资产变现,从而降低风险资产总额。在资本总额不发生变化的条件下,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2.5 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

截至2008年年底,建设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838.82亿元,较去年三季度末增加53.42亿元,不良贷款率也按季增加4个基点至2.21%;同期,交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55.20亿元,较去年三季度末增加28.4亿元;不良贷款率也按季增加17个基点至1.92%;中国银行不良贷款率为874.9亿元、不良贷款率2.65%,较三季度末分别增加24.83亿元和7个基点。至于工商银行,其2008年末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虽较上年三季末仍是双降,但其关注类贷款占比由2008年6月的4.45%上升至5.20%,余额上升442亿元至2 379.03亿元,较2007年末增加约50亿元。同样,中国银行2008年末关注类贷款较2007年末则增加了141.9亿元。我国银行业逐渐认识到,银行资产证券化是我国银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有专家预言,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即将步入资产证券化产品主导阶段。

三、加快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程

3.1 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目标定位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主导是银行,因此银行的安全是金融安全的基础和保证,而银行当前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重新明确其功能定位,要将其长期承担的资本市场的功能交还给资本市场,要将过度积聚在银行体系内的各类风险因素有效地转移和化解掉,从而达到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危机的目的。资产证券化作为国际成熟的金融工具,在化解美国、韩国、日本等国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银行业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利用这一国际成熟有效的金融工具来实现这一目标,并且明确利用该工具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定位。因此,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在推进银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该将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目标定位于资本市场与银行的功能归位,完善资本市场,有效化解过度积聚银行体系的风险,为银行提供流动性管理以及改善资本充足率的新手段。

3.2 中长期贷款证券化

首先,资产证券化是通过结构变换,以银行的中长期贷款为支持,通过真实出售,信用增级而转换成具有流动性的证券,从而实现了将银行内部带有资本功能的部分中长期贷款通过证券化转换成可流动的证券而进入资本市场,实现了此部分资产的权属变更,即由银行长期(合同期内)拥有变换为社会投资者共同拥有。

其次,资产证券化可以改变投资过度集中的问题。我国银行中长期贷款投向趋同,贷款过度集中部分行业原因虽是多重的,但与国家最终拥有的体制是直接相关的,受国家和地方以及企业投资热的影响,银行贷款投放的非理较为严重,所以不顾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条件特别是地方财力状况,盲目追逐热点投放成为全国的一个普遍现象。

第三,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银行积聚风险的再分配。银行贷款的风险只要形成一般都会固化,要化解其成本是很高的,我国银行过去归国家所有,银行商业化后,要求其自身化解经营中形成的风险,又因受国家税收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约束,特别是对资本充足率的约束,所以风险的化解难度大,日积月累造成风险资产的积聚,一旦厚积薄发其后果不堪设想。

第四,资产证券化能够促进银行和资本市场的功能复位。银行通过将中长期贷款证券化,逐步减少中长期贷款的持有量,可以有效释放其承担的资本功能,逐步回复其中介功能,并且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不断将经营的具备资产证券化条件的贷款实施证券化,实现间接的直接融资,架起了企业银行资本市场连接的桥梁。

3.3 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必须实现内在风险的有效转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关键在于能合理规避贷款发起人的风险。而能否有效规避风险取决于能否科学合理地将现有的借贷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分摊到各参与方。因此,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应确保实现将各种潜在的和现实的风险在这些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合理分配。

3.4 相关政策和建议

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尽管取得了进展,但距离现实需要差距甚远,从央行总结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看,目前还存在制约加快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的不利因素,还需从政策制度等方面为资产证券化创造良好的环境。

首先,政府应积极推动和支持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一直由政府主导,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均由国家统一制定,在金融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市场体系的确定方面,均列入了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战略中,有的被纳入了法律条文,因而我国单一的金融市场结构体系要突破,必须得到政府的支持。

其次,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缓解银行的信贷压力,为资产证券化功能的发挥营造良好的运作平台。资本市场的发展包括多方面的内容,首先同样要完善资本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不长,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市场不规范操作时有发生,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各项法律法规,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利于整个市场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的形成。

第3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一、引 言

1931年,英国的麦克米伦爵士调查研究了英国金融体系和企业制度后,撰写了《麦克米伦报告》,其中阐述了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资金缺口,资金的供给方不愿意以中小企业要求的条件提供资金。因为融资体制存在着很多缺陷,中小企业总是很难筹集到他们所需的足够的资金,与金融体系有着难以逾越的鸿沟,就是通常所说的“麦克米伦缺口”。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中小企业长期资金供给不足形成了麦克米伦缺口。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相对比较完善,组建了很多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我国的金融体制和资源的配置,体现出了政府占主导地位的特征。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麦克米伦缺口呈现出总体上普遍放大的趋势,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提升和发展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企业研究的重要课题。美国和日本成功开发了知识产权证券化这样一种新的融资途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将知识产权证券化视为知识产权未来发展的趋势。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渠道,最大限度开发了知识产权,充分利用了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促进了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应用。因此企业必须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开展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使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这样一种新的融资渠道来填补“麦克米伦缺口”。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概述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品牌和技术在内的广义无形资产。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将知识产权产生的债权利益证券化。发起机构(通常为创新型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如授权的权利金),移转到特设载体机构(SPV),再由此特设载体以该等资产作担保,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价等,以及信用增强后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借以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金融资本与知识资本的有效结合,是一种以金融技术为基础、以知识产权的信用为担保、以证券化为载体的融资方式。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为:(1)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2)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证券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4)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5)SPV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6)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7)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三、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必要性

(一)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中,中小企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融资难一直以来都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很多中小企业主要依赖银行或信用社贷款这种融资方式。近几年,国家的宏观调控及金融环境的千变万化,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为了能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扩大规模,许多中小企业不得不求助于其他的融资途径,包括使用民间资金。为扶助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采取了许多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资助。然而,这些措施依然没有完全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如果第三方机构设立个独立的、常设的SPV构建知识产权资产池,发行证券。那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窘境。

(二)可以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它的信用基础是知识产权而不是企业的全部资产。投资者在考虑是否购买知识产权证券时,主要依据的是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严谨性,而资金需求者的信用等级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克服了传统融资方式的缺点,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为中小企业将高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收益,企业也会更有动力进行新技术的研究,使新技术的创造活动形成良性循环,提高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此外知识产权证券化只是使企业放弃未来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收费权,并不会导致其丧失所有权。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可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

通常情况下,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发行证券的票面利率要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利率低25%左右,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知识产权证券化使得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最大程度地挖掘了知识产权的价值,使知识产权所有者获得了更多的资金。

(四)可以分散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风险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创造的收益可能是巨大的,但同时这种收益所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科学技术的新发展,激烈的市场竞争,侵权等因素,都可导致预期经济效益很好的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一文不值。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有可能无法取得未来许可使用费的收入,而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将这个由知识产权所有者独自承担的风险分散给众多购买证券的投资者,并且使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提前变现。让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迅速获得一笔固定的收益,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不用等待许可使用费慢慢地实现。

四、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措施

如何使企业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平稳健康的发展,是每一个企业管理者及政府管理者所必须考虑的问题。而知识产权证券化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正是各个中小企业的最佳选择之一。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制环境和现实状况下,知识产权证券化应用还不是很成熟。为了使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顺利开展,加快其推行速度,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起步阶段政府应该充分发挥指导作用

我国的市场化经济仍然很不完善,市场化时间短,不同地区市场化程度也不相同,证券市场发展也不完善,这就使在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初期阶段,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主导地位,把握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总体走向,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主管机

构,负责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政策导向、可行性方案的研究,并及时解决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累经验。知识产权证券化逐步成熟以后,政府再逐步退出,逐渐过渡为市场导向型证券化的模式。

(二)完善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是法律的产物,牵涉到较多行政性因素,它的认定过程不是那么直观明确。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法律的障碍。首先,知识产权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从发起人转让给SPV,从而实现风险隔离的具体责任,需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确。我国目前主要知识产权法规对于知识产权许可问题只有简单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许可条例》来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的规范。其次,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除了授权登记,还包括抵押登记、信托登记等。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多而分散,使得登记的效力出现问题。为了能够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必要建立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登记体系。

(三)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证券化推进过程的意义非常重大,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是否具有可行性。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推行。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规模很大,如果对SPV征收所得税,将会导致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成本提高很多,使知识产权证券化失去其应具有的经济意义。1997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规定,从税收中性原则出发,资产证券化带来的任何收益和损失都应作为计税依据。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修订现行税法,从税收中性原则出发,实现公平计税。

(四)明确SPV证券化操作载体法律地位,建立权威的中介机构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要特点在于设立了特设载体来隔离风险。因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资产信用融资的特性,应当突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特定目的公司制度,对SPV 的设立条件进行专门规定。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证券化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程,其运作涉及到许多中介机构的参与。执业行为不够规范。缺乏权威中介机构等的存在,使得知识产权证券化无法规范运行。因此,我国应加紧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中介机构制定相应的规范框架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结 论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一条新途径,蕴藏了大量的盈利机会,企业可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方式取得大量资金,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中小企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滨海新区的中小企业应该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提高自己的自主创新能力,开发高新技术,从而使得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方式成为可能,使得企业能够获取足够的资金。得到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安仰东,饶应祥,李香允,冯晓亮,王红枚,融资体制创新为中小企业服务,中国中小企业,2010(1)

[2]董涛,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问题研究[J],当代经济科学,2008,30(3)

第4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通过将小额同质住房抵押贷款整合为资产组合,向融资机构发售了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而该融资机构又将这些信贷资产作为担保,将其以有价证券为产品向广大投资人发售。

当信贷资产证券化出现以后,很快就被西方欧美的工业化国家学习并运用,这也极大推动了世界资本市场的运作。

信贷资产证券化即把信贷资产中预计可以出现的现金流当成基础资本,通过资本市场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从而到达融资目的的工具。换句话说,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把能够预计产生现金流且流动性较差的信贷资产进行发售,市场中的信贷机构会买入这些信贷资产,其针对把这些信贷资产的未来收益设立资产池,再把该资产池里面的资产风险和收益进行有效重组与分割,最后得到能够用于市场上流通及交易的有价证券。

二、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1、项目概况及交易主体

该项目为某资产管理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收益权类资产管理计划。

交易主体如下:融资方是某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方是融资方第一大股东某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了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融资方提出了一系列增信措施,包括融资方及其关联方认购劣后级份额1000万元,保障优先级受益人本金及收益;融资方第一大股东某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计划出现流动性问题,将无条件追加劣后级份额资金,直至优先级受益人计划收益得以足额分配;融资方承诺,在本计划存续期间内,如任一笔贷款资产的债务人逾期违约未能按时偿付贷款本息的,则融资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以不良贷款本息合并价格回购该笔不良贷款资产,以保证计划受益人预期收益;融资方及担保方明确其在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承担的差额补足义务;融资方对转让资产包中借款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进行后续跟踪管理,协助受托人对借款企业进行后续跟踪,以保障资产包的安全性等。

2、交易描述

某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小贷”、“融资方”)向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管理人”)提出申请,拟通过转让该公司小额贷款余额应收款债权合计2亿元(以实际金额为准),向我公司申请发行资产管理公司(某小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补充其贷款资金1亿元(以债权对应金额为准),期限12个月,预计总成本12%。

该资产管理计划用于发放某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融资,补充公司新增放贷资金,融资方第一大股东某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已在金融市场多次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外部评级AA。

3、资产证券化项目业务流程

本项目的交易流程为融资方某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A资产提出融资申请,并明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结构、交易规模、成本和期限等核心条款。本项目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图如图1。

本计划拟采用集合资金对接模式,合格投资者与我公司签订相关文件,包括《资产管理合同》、《风险申明书》以及《投资说明书》等。本计划拟委托合格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应与拟委托的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开立相应资金专户。本项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资金划入托管账户时宣布成立;A资产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某小贷发放融资。

本次计划采用分级结构发行。总计2亿元,分级包括三个级别:优先级,即14000万元,预计年化收益率9%;中间级,即4000万元,预计年化收益率10.5%;劣后级,即2000万元,由融资方股东承担,不设预期收益率。

4、风险管理

(1)强化风险自留

本项目中,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方持有一定数量的劣后级资产支持证券,即2000万元,这个比例的设置原则即要超过各单总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百分之五,而持有的期限也要高于劣后级证券的存续期限。这样一来,就可以使本项目小额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广大投资人和“某小贷”更加紧密的关联起来,从而对道德风险有效防控。

(2)实施“双评级”体制

小额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的投融资项目,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结构性项目,那么广大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就较不太容易对有关风险进行把握,这就要求有专业评级机构展开信用风险测评,这样才可以给投资人相关参考。依据行业规定,我国债券市场里面需要有两家专业机构对证券的交易与发行过程展开信用评级,这种“双评级”体制通过相互制约让评级结果的真实性增加,进一步帮助投资人进行风险预测。

(3)进行证券化的小贷资产结构需清晰简洁

美国引发轰动全球的次贷危机中的主要诱因即为多次证券化,这样一来,证券化产品的最终结构形态就相当复杂,使投资人很难理解,另一方面,信用评级机构会在利益的引诱下过高评级部分证券,那么就会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目前我国证券监管过程中也总结了金融危机的经验,即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最终的产品结构是清晰简洁的,并严格控制合成证券化与再证券化过程。

5、特点与现实意义

在融资市场中的贷款过程中,债权人通过出售原贷款,可以达到资金周转的目的,从而实现资金流动性,小额贷款公司为了使资金有流动性能够把贷款出售于其他的银行,可是无法从根本上处理好银行系统中的流动性,这时就需要对其资产进行证券化,小额贷款企业便可以随时回收资金。小额贷款机构作为媒介,使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中的资金流入小贷机构,而小贷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以后,不仅可以赚取证券超额利差,还能够获得一定的服务管理费用。而在小贷机构进行证券化回收款项时,还会持续的放贷,当资金供应不足时再次进行证券化,就可以实现持续的经营过程。因此,小贷机构不会再有资金短缺问题,同时银行也可以通过小额资产证券化得到一定收益。同时,小贷机构作为劣后级证券持有者还承担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当然,它还能够通过回购协议进行担保,使之承担更多的风险。总体而言,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包括:第一,小贷机构会有较好的收益效果,即通过资产证券化得到超额利润以及服务管理费用;第二,小贷机构承担整个过程中的大部分风险,大幅减小了风险损失的外部效应;第三,实现资产流动性,处理了资金瓶颈问题。

三、结束语

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实际上是对于风险的重新分配、分割以及界定。资产经过结构调整可转变成证券,资产的证券化则可以达成两个效果,一方面是小贷机构发行信用等级差异化、偿付顺序不相同的证券,达到收益和风险的再分割;另一方面是资产的收益以及风险可向小贷机构转移,那么就同发起人的破产相背离。在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因为参与主体有很多,所在整个过程的市场主体与各个环节需要有行业规定和国家法律制约,而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未来发展,必须要进行规范化的法律设定,要对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过程、交易细则、证券上市等活动进行约定,还要专设条例以解决小额资产证券化和法律约束中相矛盾的情况,从根本上确保小额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倩.信贷资产证券化提速金融市场融合[J].中国金融,2012,4.

[2]胡越.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当其时[J].时代金融,2013,9.

第5篇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信贷资产证券化

1.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总体情况

1.1发行规模稳步上升,产品多样化趋势明显

2016年1至6月,国内共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43只,发行规模达1345.85亿元,较2015年上半年(发行规模1152亿元)增长了16.83%。产品多样化趋势明显。1.2 CLO占比下降,公积金贷款支持证券发展迅速

2016年上半年,国内发行的43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中,有17单为CLO,金额占比34.62%,2015年该类型产品金额占比为76.75%。在非CLO类产品中,发行规模占比增幅最大的是公积金贷款支持证券,从2015年的1.72%上升至2016年上半年的25.79%。

2.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存在的不足

2.1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产品发展缓慢

个人住房贷款是银行信贷资产中比较优良的信贷资产,也是银行信贷资产中放贷时间最长,最需要盘活的资产。央行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6月末,国内个人购房贷款余额16.55亿万元,同比增长30.9%。而根据中债资信相关报告数据显示,至2016年6月末,国内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399.27亿元,仅占个人购房贷款余额的0.25%。

2.2“三农”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尚处于空白状态

我国金融机构发放的“三农”贷款多为政策扶持贷款或小额贷款。“三农”的信贷资产质量相对偏低,违约风险高于其他信贷资产。主要原因:一是农业经济受气候条件等客观环境影响较大,经营风险较高;二是农村地区低收入人群聚集,农户收入不稳定,农户融资渠道欠缺。这些因素严重阻碍了‘三农”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发展。

2.3公积金贷款支持证券发展潜力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2016年5月份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国内共发放1.11万亿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2014年增长68.10%。截至2015末,国内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29万亿元。2015年有69.63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了证券化,占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重仅为0.22%。可见,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证券业务发展空间巨大。

3.不动产登记新规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影响

3.1有助于推痈鋈俗》康盅捍款证券化发展

首先是有助于优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质量。随着近几年我国房地产去库存压力猛增,房地产业的风险越来越大,房地产商跑路的新闻屡见不鲜,购房者无法收房断供已经成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这一规定将从根本上解决了同一不动产不同阶段同时抵押的问题,可有效预防开发商携款潜逃,也确保了购房者对房子所有权和购房抵押的唯一性,提升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质量。

其次是有助于建立健全抵押贷款电子记录系统。《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数据整合、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工作。”这将促进我国在短时期内建立健全抵押贷款电子记录系统,使抵押权人追踪抵押贷款及其附随权利的转移情况变得更加方便。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质量的提高和信息追踪的便利性都有助于推动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使其在市场上更有竞争力。

3.2有助于推动“三农”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

一是《条例》第二条明晰了不动产的概念,在第五条指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登记的要求条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为有效盘活农村不动产资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以及依据。

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以及相关定着物的确权,还有抵押权登记的实施,使得与“三农”经济相关的不动产抵押更为的简单和明确。有利于“三农”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三农”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会给投资者提供一种全新的投资方式,引导更多的社会流动资金支持我国的“三农”经济。

3.3有助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缓解其融资难问题

首先,明确了不动产的抵押原则,杜绝多头抵押,明确不动产唯一性。《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一并抵押,不可以分开抵押。该条例的实施让金融机构在今后处置不动产抵押品的时候不再遇到房屋、土地分属多个不同抵押权人等情形,避免抵押权混乱和抵押权人实施权益冲突造成的处置难度。

其次,《条例》完善了抵押品处置程序,确保抵押权人基本权益。条例的实施很好的解决了抵押物处置困难,甚至长期搁置没法处置的问题,确保了抵押权人的最基本的权益,也降低了抵押贷款的风险。

4.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4.1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尽早实现信息共享

不动产登记系统的电子化已经成为必然趋势,要加快建立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统一系统,整合各部门掌握的不动产信息,完善电子登记系统,使其能够完整呈现不动产信息。将有以利于抵押权人更详细和全面了解抵押物,准确的判断抵押物的市场价值,推定不动产抵押交易市场化建设。

4.2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保障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

日本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拥有百年的历史,其不动产登记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和“不动产登记法”两项法律。为了法律的严密性,日本曾对全国土地情况进行了长达近30年的调查勘测,绘制成土地图册,作为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不动产登记的依据。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不断修改完善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推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全面落实。

4.3加强不动产登记新规的宣传推广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银行机构应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意义及进行不动产登记所能享有的法律权利的宣传。向社会告知只有在登记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并获得认可后,其拥有的不动产才能进行交易、担保、抵押等行为。而没有登记的不动产如果进行上述交易时,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要让公民清楚明白积极进行不动产登记所能享受到权利,使其能够主动去相关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确保自己的法律权利。

第6篇

关键词不良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

1不良资产证券化分析

通常情况下,受不良资产困扰的商业银行会同时面临两个问题: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回收而带来的流动性不足,资产质量低而导致的风险集中、盈利下降和资本金不足。作为结构融资手段之一的资产证券化的两个基本功能就是提高流动性、拓宽融资渠道;转移风险、改善财务报表。因此,资产证券化成为一些国家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重要手段而受到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关注。2008年1月31日,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发行,这是我国商业银行首次运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开辟了商业银行批量化、市场化、标准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新渠道。

与传统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在于能同时批量处置大规模不良资产、有效转移风险,使处置时间缩短而回收现金时间提前,有利于缓解不良资产规模与处置进度的困境;在供给刚性、需求由少数投资者垄断的不良资产市场中避免出现卖断交易的一次性定价困难、银行损失加大的问题,发起银行能获得资产升值的剩余索取权,有利于缓解快速处置压力与回收价值之间的矛盾,促进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和不良资产价格发现机制的形成;降低银行的融资成本、降低资产业务的资本密集度,为银行提供调整资产结构的空间,从整体上提高银行的资本回报率;在处置科学化、专业化的同时,银行仍能作为贷款的服务商保持和客户的正常业务往来关系;丰富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产品与制度创新。因此,资产证券化对于解决商业银行积累的不良资产问题具有积极的作用。

2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机制

由于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发育不完善,不良资产处置面临诸多困难。首先,不良资产交易双方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我国不良资产长期被屏蔽在银行系统,不良资产作为一种特殊资产,卖方在信息上拥有对买方的绝对优势,买方在难以保证对信息的充分掌握的情况下,必然要求降低购买价格以获得足够的风险溢价,买卖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最终交易难以达成。其次,不良资产定价困难,未来现金流收入不稳定,资产回收价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亦导致交易双方在价格上较难形成共识。第三,交易结构存在缺陷,由于市场起步时间不长,缺乏促进供求双方达成交易的制度安排,交易方式仍较多地采用最原始的现金交易的买卖交易结构,无法有效降低信息风险,国外流行的结构化交易、买方融资支持等先进金融工具由于制度原因难以采用,供求双方交易困难。

2.1风险隔离机制

在构造证券化交易的交易结构中,证券化结构应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设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从而不会影响到对投资者的按时偿付,即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使证券的偿付不会受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的影响。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证券化资产的发起人到特设机构的转移必须是真实销售。风险隔离机制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使投资者的风险被限定在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上,而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风险隔离机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其他资产(主要是基础资产所有人的其它资产)风险的隔离来提高资产运营的效率,从而为证券化参与各方带来收益。通过风险隔离,一方面把基础资产所有人不愿或不能承担的风险转移到愿意而且能够承担的人那里去;另一方面,证券的投资者能够只承担他们所愿意承担的风险,而不必是资产原始所有人所面临的所有风险。

2.2信用增级机制

一项成功的证券化交易在发行证券前往往有一个重要的步骤即信用增级。对于一笔基础资产而言,贷款人面临着多种风险,如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这些风险是很难全部规避的。但如果能够将这些风险从原有贷款人那里分解出来,即进行风险分层化,让能够控制这些风险的人去承担,则整体的风险必然会降低。信用增级就是风险分层化的一个途径,通过信用增级,风险将会获得分解,使风险被分散给能够承受的参与方去承担,并得到科学的测算,使收益定价更为合理,从而使整个资产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从直观上来讲,信用增级会增加基础资产的市场价值,几乎所有证券化运作都包含某种形式的信用增级。如果不进行信用增级,证券投资者就可能要面临一种流动性的风险,即由于基础资产的收入在预期时间内没有达到目标金额使得证券的收入也没有在预期时间内达到目标金额,对于预期收入不确定性很大的不良资产处置来说尤为显著,于是,就需要对此风险进行补偿,这无疑会提高证券发行者的成本。如果通过信用增级来获得信用和流动性的支持,就能降低成本。

2.3治理机制

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否最终取得成功,其关键在于基础资产能否得到有效处置,并按期足额收回预期现金流,这就需要引入更有效率的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机制,提供价值增值。

(1)引入专业的不良资产服务机构,促进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化。在大多数不良资产证券化中,评级机构通常会建议将不良资产管理交给特殊服务机构。与发起银行的信贷管理不同,特殊服务机构有更为严格的价值评估体系、更有效率的处置程序安排、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专业化的市场经验等,能更有效率地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提高回收值,缩短回收时间。

(2)服务机构在不良资产证券化定价、证券评级、实际回收率中的价值增值作用。不良资产价值取决于预期可收回现金流的贴现值,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服务机构制定的具体处置计划。证券发行后的不良资产管理和正常信贷资产管理存在很大差异,服务机构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谈判能力、对处置时机的判断能力以及对房地产市场的经验等是决定证券本息是否能按时支付、最终回收价值是否能达到甚至超出预期目标的关键。优秀的服务商能利用其专业经验,提高回收价值,使价值投资者(发起人)获得超额回报。

(3)对服务机构的约束与激励机制是提高不良资产回收价值的关键。由于特设机构和投资者与服务机构之间是委托—关系,为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回收最大化,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中需要构造对服务机构的监督、约束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服务机构的积极性。是否有完善的治理结构,是影响证券评级的重要因素。

3不良资产证券化中商业银行的角色选择

商业银行要在当前外部竞争和内部压力的双重挑战下求得生存,获得发展和壮大,就必须不断开拓创新,积极变革。以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为代表的投资银行业务为商业银行提供的广阔的发展空间,商业银行自身的客户资源与服务能力使得在参与证券化过程中资产管理、中介服务、投资银行等业务中具备一定优势,能够胜任发起人、管理和服务人、中介服务机构直至投资银行等多种角色。

3.1资产管理

商业银行参与不良资产管理的主要优势在于:首先,与正常的信贷资产管理不同,不良资产处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商业银行有一支具有专业服务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不良资产处置队伍;其次,作为一个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具有分布全国的服务网络和服务支持,能有效缩短与债务人的空间距离,减小信息和服务成本;第三,商业银行在多年经营管理中,积累了广泛的客户资源和紧密的业务关系,可在并购重组盘活不良资产中提供财务顾问、融资安排等相关支持;第四,商业银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第五,对于商业银行为发起人的证券化项目,商业银行对基础资产池中债务人和贷款情况了如指掌,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产品就是由建行担任资产管理服务商。

3.2中介服务

信用是商业银行的生命,商业银行在数十年的发展历程中积累了巨大的资金实力,拥有全面的经济功能和涉猎广泛的业务领域,从而建立了良好的信誉;同时,商业银行拥有一大批从事财务、评估等相关专业人员,具备强大的服务能力。上述优势有助于获得投资者的信赖,取得筹资者的认同,有效促进中介服务市场的发展。

3.3投资银行

与一般投资银行相比,商业银行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中投资银行业务的优势在于:首先,商业银行业务领域广泛,能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和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将信贷、承销、咨询等业务进行整合,在证券化过程中担任发起人、服务人、证券承销商等多种角色,充分发挥“集成式”服务优势;其次,商业银行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作为保障,在证券发行、承销等业务上具有明显优势;第三,商业银行拥有遍布全国的机构网络和规模庞大的客户群体,具有强大的网络信息优势;第四,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庞大,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较丰富的资产资源。

第7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 资产证券化 风险控制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我国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准则(租赁)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融资租赁的行为是20世纪80年代初从日本引进的,以1981年中日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为标志,经过二十多年时间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回顾这些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是曲折的,大致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开始—高速膨胀—行业停滞整顿—规范化发展。在高速膨胀的阶段,融资租赁业对我国的整个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引进外资和先进的技术设备,以及加快中小企业的现代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国际水平还有差距。

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对于融资租赁机构来说,绝大多数资产是以应收租金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将这些资产通过证券化方式进行运作,无疑会大大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也会得到很好的解决。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合理调整公司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财务安全性。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租金)为支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并将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的过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本过程可描述如下,由融资租赁公司将预期可获取的稳定的现金收入的租赁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个“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

(一)运作机理

1.隔离风险机理。本质上讲,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租赁公司以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现金流剥离、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构成了租赁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核心。隔离风险机制是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所必要的技术,它使租赁公司或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资产风险、破产风险等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标的资产的风险不会“传递”给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者。

2.组合资产机理。组合资产机理是指依据大数定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租赁资产汇集成资产池,虽然并不消除每笔租赁资产的个性特征,但资产池所提供的租赁资产多样性可以抑制单笔租赁资产风险,整合总体收益。组合资产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基础。

3.配置资源机理。配置资源机理是指将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重组,实现多方共赢。配置资源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推动力。就租赁公司而言,可以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改善自有资本结构,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就证券化特设机构SPV而言,可以通过收购租赁资产,发行LBS,从中获利;就投资者而言,可以获得新的投资选择机会和较高的收益。而承销、评级、担保等中介机构参与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也可以扩大业务领域,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模式选择

美国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表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主要有三种:表外模式、表内模式和准表外模式。

1.表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经过整理分类后“真实销售”给SPV,真正的实现了风险隔离。SPV合法持有资产后,将它们重新组合建立“资产池”,经过担保机构对该证券产品进行担保,再经过信用评级机构对该证券产品评级后,通过券商发行,最后在证券市场上流通买卖。

2.表内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并不需要将融资租赁资产出售给SPV,而是将其融资租赁资产继续留在公司内,即债权资产仍留在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由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以融资租赁资产为抵押发行抵押债券。融资租赁公司虽然能筹集到资金,但租赁资产还留在租赁公司,那么公司就有产生风险的可能,表内模式并没有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

3.准表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全资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SPV,然后把融资租赁资产“真实销售”给SPV子公司,经过该子公司的一系列操作,再经过相关的机构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最后将该证券在证券市场发行。

表外模式相比较表内模式,租赁资产真实销售,融资租赁公司和租赁资产脱离关系,完全实现了风险隔离,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更小;准表外模式和表外模式相比,融资租赁公司得成立一家子公司作为SPV,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对SPV的业务并不擅长,自己经营SPV难免会有风险。通过对比表明,表外模式具有很大的优势,也是最适合我国的情况。

(三)过程设计

第一步,融资租赁资产的分离。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按不同的期限不同的规模进行归类整理,以备出售给SPV。第二步,SPV的

设立。SPV是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专门注册成立的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作为证券化机构的实体,本文假设SPV设立在国外。第三步,出售融资租赁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整理后合法的出售给SPV,由SPV运作资产支持证券。第四步,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发行这种资产支持证券时,得寻找一家公司对租赁债权给予一定的担保、支持,从而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吸引投资者购买证券。第五步,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一般来说,各种债券的发行都需要有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对这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从而扩大债券的影响,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欲望。第六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证券公司根据该证券的实际情况编制发行说明书,向发行对象阐明发行证券的性质、数量、面值、认购方式、回报率、回报方式、内在风险、市场交易等相关内容,并向有关的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登记,经许可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第七步,证券交易。投资者购买证券后,可以持有至到期日结清本息,也可以在证券市场出售兑现。第八步,租金的管理。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租赁资产,按期收取租金,并在证券到期之后,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从2007年开始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至今已经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风暴。使很多人谈资产证券化色变,原因是美国次贷就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可见资产证券化也会给银行、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比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也同样会面临这些风险 。但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世界 金融 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环境

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 会计 、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

(二)强化业务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入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并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日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在监管内容上,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

参考文献:

1.赵宇华.资产证券化原理与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第8篇

日前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向银行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停滞4年之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重新开闸,首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额度约为500亿元,范围扩大到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选择等。2005年开始我国信贷资产化试点,因次贷危机中止,共发行667.85亿元。虽然此次500亿元规模只占到去年55万亿元信贷总量的千分之一,却与前4年试点规模几乎持平。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发达市场的通行做法,没必要进行道德评判。总体而言,商业银行一手放贷,一手将贷款打包证券化后出售给投资者,银行赚取的是中间费用,而不是贷款利率。通过证券化产品,贷款的风险与收益一并转交给投资者。

好的创新与坏的创新关键在于资产证券化目标明确,风险定价准确。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必须洗掉向投资机构转嫁风险的嫌疑。

我国信贷规模这两年在2008年以后突飞猛进,银监会对地方平台贷、房贷等严密监控,市场对信贷风险的质疑从未停止。另一重风险是期限错配,为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金融机构的再融资冲动一直无法扼制,股票市场却低迷不振,寻找风险化解路径是当务之急。

2009年9月,央行副行长刘士余表示,大量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于地方财政偿债能力构成威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增量部分可以考虑市政债,存量部分依靠资产证券化。是否让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等接盘银行信贷?

监管者有必要澄清,资产证券化不是变相的银信合作产品。银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信托的方式,向机构投资者发放,与银信合作方式神似。银信合作产品因信贷资产表外化,风险难控而被叫停,难道又要卷土重来?目前的银信合作产品是信托与银行之间的合作,而资产证券化则通过信托出售给更多的机构投资者,从理论上说,风险与收益被一并转交给机构投资者。

真的如此吗?

证券化资产如果隶属优质资产,本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精神,金融机构将相关产品在利益共同体之间截留。目前证券化产品很多成为金融机构之间击鼓传花的游戏。美国金融机构也未能免俗,在次贷危机与摩根大通此次20亿美元巨亏中,国际知名投行左手制作证券化产品和保险产品,右手大笔买进,从法律上会计上,资产被转移,从事实上风险并没有被转移。

第9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金融体系;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7-0004-02

1 资产证券化概述

发行证券的直接融资方式,这种金融体系被称为“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通过银行贷款进行间接融资的方式被称为“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这是金融体系的两种融资方式。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可以说历史悠久,时至今日,依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随着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的出现,挑战了银行为主导的融资方式,银行体系的一些保守性限制让企业无法实现融资的快速便利性,融资额度有限。随着“金融脱媒”现象的频繁,金融交易越来越趋于非中介化,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也开始向市场主导加速转变。银行将其持有的各种资产进行证券化,以此方式来转移风险或增加流动性,这样就将传统的间接融资方式通过证券市场的融资来实现隐藏,传统银行功能逐渐消失。这种影子银行体系中,银行的融资渠道也通过证券化实现。

2 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体系稳定性

2.1 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积极影响

资产证券化以其特有的身份存在。它的存在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很重要的促动作用。资产证券化对于金融体系稳定的促动作用是不容质疑的。首先,资产证券化实现了资产的风险转移。不同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这样就实现了风险转移,使得风险得到最优化的配置,也在间接上实现了整体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其次,资产证券化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很多利益主体的参与,包括中介机构、评级机构、贷款机构以及投资者都会参与调查研究最初的信贷活动。这样一来,从客观上实现了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降低。

2.2 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消极影响

资产证券化不能说是绝对好的,它也存在一些导致金融体系不稳定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2.2.1 资产证券化因为自身的属性导致了复杂的运作机制,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问题,进而带来对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影响。

(1)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是有基础资产。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多种多样,错综复杂,不同的基础资产有着不同的特性,这就会导致在预期收益和风险评估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也增加了资产证券化价值评估的复杂程度。

(2)信息披露有一定限制。资产证券化中,参与交易的利益主体是多种多样的,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想获得利益,这就会限制信息披露,不管是信息披露还是信息分析,这都需要大量的成本。而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运作和稳定发展的基础,如果这项功能受到限制,必将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3)资产证券化交易系统的复杂性让科学的市场预期难度加大,进而在资产证券化价格发生波动后,投资者难以对以后资产证券化进行科学,合理,客观的评级,对其价值走势预测也就变得扑朔迷离。这难以避免证券投资者一些跟风式的非理产生,进而让金融市场稳定性受到影响。

(4)资产证券化的复杂运作机制让一些委托行为和专职大量涌现,这让本就复杂的利益主体变得更加复杂,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变为了更多方的关系,这就使信用风险加大,金融脆弱性不断提高,埋下了金融不稳定性爆发的火种。那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会影响整个金融交易过程。

2.2.2 证券化的基本功能没有得到合理利用。事实上,在对资产实行证券化的基本功能是维护金融体系的运转,优化资源在社会中的配置。先来看一下风险转移问题,将风险转移给有能力承受、愿意承受的投资者,进而实现对金融体系内部风险管控能力的促进,同时提升对金融体系风险抵御能力的提升,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初衷目的。在次贷危机中我们发现,这个风险转移没有转移给合适的投资者,相反却被释放到不受监管的市场之中,这样就让整个过程的透明度降低,导致非常严重的系统风险存在可能。另外一方面,逐利是各个利益主体的本性,资产证券化带来的是独特的发起——销售模式,这一模式让交易链条极为复杂,缺乏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导致“高回报”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忽视的却是背后隐藏的“高风险。”

3 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运行的启示

从宏观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会形成积极影响也会导致消极影响。为此,在客观考虑资产证券化在宏观上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影响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考虑在发展和创新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如何使用它的各项功能。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在资产证券化在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应该有那些意识和相应策略,总结出如下几点启示:

首先,要改变对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之间的顾念,注重二者之间的协调,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金融创新有助于提升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但因为其是新生事物,这也就有不确定性因素,有可能会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造成一定影响。资产证券化也是一样道理。为此,对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提前控制非常必要,如果一味的肯定创新的好处忽视风险,长期积累下,必然会对金融系统稳定造成冲击。

其次,构建合理完善的资产证券化监督规则、机制、机构非常重要。在发展和创新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如何对监管当局的监管权限进行明确,强化信息的披露,提高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与协调能力,全面客观正确处理金融创新和监管的关系。信用评级方面,一方面要让信用评级机构监督金融机构,同时也要实现对邢勇评级机构的监督,对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完善的跟踪体系,对利益上建立规避机制,让信用评级客观透明公信力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投资依据也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此外,还要通过技术革新与技术积累实现信用评级机构在技术层面上更少缺陷,评级垄断、评级模型及标准的差异以及债券发行后评级机构跟踪标准不同等问题。同时,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预警机制要逐步建立,从识别到预警再到对策要建立完备体系。

最后,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需要构建。我们知道,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只是针对单个金融机构的安全,没有宏观的整体观念和风险预防。这样就导致系统性风险无法有效解决。为此,宏观性的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审慎监管模式缺乏大局思路,对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是非常不利的,强化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事前监管和对其预期功能进行有效监管,改变机构监管模式,变为功能监管模式。也就是不管金融机构的类属,只是对其具有同类型业务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减少不能监管到位的盲区,同时也提升了监管效率,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各个部门的协调沟通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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