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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管理理论

时间:2023-08-31 16: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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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管理理论

第1篇

1.纳税风险的特点

一般来说纳税风险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具有客观性,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纳税风险是不以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只有在空间和时间上来对风险发生的条件进行改变,降低纳税风险发生的概率;二是具有普遍性,无论企业的经营规模大小,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纳税风险是普遍存在的;三是具有不确定性,纳税风险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产生的结果、发生的时间、是否方式等方面。

2.纳税风险的主要来源

企业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是纳税风险的主要来源,一方面企业内部纳税风险主要来源于内外部沟通不善、企业组织机构设置不健全、办税人员税收筹划失败等;另一方面企业主要外部纳税风险的来源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

二、商业企业防控税收管理风险的措施

一般来说商业企业可以主要针对外部税收风险和内部税收风险两个方面加强对税收管理风险的防控:

1.对外部税收风险管理的防控

(1)积极的参加相关税务政策宣讲会和例会。从实际情况来看各个地方税务分局在一定期间内都会召开税务例会,及时的针对税务的工作重点、最新的税收政策召开相关的政策宣讲会,对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解读。因此可以说通过税务政策宣讲会可以对商业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税收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有利于商业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应用,商业企业要积极的参加税务机关组织召开的税务政策宣讲会和例会,并在会后与其他企业加强交流,主动的向税务机关提出涉税方面遇到的问题,并向税务机关询问加强税收管理的方法。

(2)做好与税务管理人员的沟通工作

商业企业虽然通过税务政策宣讲会和例会可以对新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解,但是由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方向不同,面对的税收管理风险也会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商业企业要加强与税务管理人员的沟通,做好与税务管人员的沟通工作,一方面可以使税务管理人员对商业企业税收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另一方面商业企业也可以通过税务管理人员及时的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降低税务管理的风险。

商业企业在于税务管理人员沟通的过程中,要抛弃原来加强与税务管理人员的联系会给企业税收工作带来负担的思想意识,既要定期的派遣税务管理人员到税务分局咨询相关的税收问题,也要及时的向税务机告知办税人员的变更、经营内容的变更、经营地址的变更等内容,逐渐形成良好的联系机制。

(3)拓宽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途径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商业企业可以通过网络来对税收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这样既可以打破商业企业与税务机关的空间限制,更可以为商业企业降低办税成本。

首先,商业企业可以对国税网站和微博进行关注。从实际情况来很多国家税务局都通过网站和微博对一些税收政策进行了公布,例如商业企业可以通过国税局网站中的“12366在线客服”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询问,商业企业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获得税务机关的远程协助,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

其次,商业企业可以对税务管理分局的博客进行关注。近几年来针对各个管理分局的工作特点,在税务管理分局内部都设置了博客,因此商业企业可以通过关注税务管理分局的博客,及时的享受到到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

2.对内部税收风险管理的防控

(1)提高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首先,商业企业要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商业企业要对合法和违法纳税的界限予以明确,抛弃钻税收政策的空子的思想意识,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

其次,商业企业要提高财务人员的水平。由于税法与一般的会计准则是有差异性的,因此商业企业要通过对财务培训使财务人员能够在熟练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也可以正确理解和处理税法和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

最后,商业企业要对纳税风险管理机构进行合理的设置。商业企业为了加强税收管理风险,要设置合理的纳税风险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的岗位责任,不断完善纳税风险管理制度,使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提高税收筹划的灵活性

由于商业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在不断的变化,国家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更新,因此商业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就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提高税收筹划方案的灵活性,同时也要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对筹划方案进行不断的调整和更新。

(3)提高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联系

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提高盈利和收支的真实性,因此就要通过在销货通知、销售合同、销售退回、收款、退货等方面提高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联系,这样就可以提高商业企业涉税资料的可靠性,降低商业企业税收管理风险。

第2篇

关键词:风险管理;税收征管;信息采集;分类管理

现阶段税收风险管理理论及其相关体系建设,已经成为了税务部门的重点研究方向。将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引入税收征管工作,有助于规避税收执法风险,降低征管成本,创造稳定有序的征管环境,是提升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有益探索。

一、税收风险管理理论的研究现状

一般意义上的税收风险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管理、申报、协助义务的主体

在履行法定义务时受主客观、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潜在损失,是税法遵从的潜在危险。(一)国外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现代意义上的税收风险管理理论最早源于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1983年,美国联邦税务局(简称IRS)对全国“灰色经济”导致的税收流失问题开展调研。据统计,因纳税人对联邦所得税法的不遵从行为,导致1981年全美有900多亿美元的税款流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将现代管理科学中的风险管理理论引入到税收管理领域,逐步形成了成型的理论体系。1997年7月,OECD下属的财政事务委员会(简称CFA)了名为“风险管理”的应用指引,提出了在税收管理领域中应用风险管理模型的理念;2002年5月,CFA税收管理遵从小组论坛在伦敦召开,深入探讨了中小企业国内税收遵从问题;2004年10月,CFA批准通过了题为《遵从风险管理:管理和改进税收遵从》的税收风险管理应用指引,将税收风险管理划分为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及确定优先次序、处理和评价等步骤;2008年3月,OECD税收管理论坛第四次会议在南非开普敦召开,将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相关问题纳入研讨范围。

(二)税收风险管理在国内的发展现状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专家指导下,制定《2002—2006中国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在税收征管中引入“风险管理”理念,首次正式提出“防范税收风险”的战略目标[1]。2004年,江苏省淮安市国税局首次将风险管理理念引入到税源管理中,逐渐建立健全了成型的税收风险管理框架。这一创新举措先后得到了江苏省局、总局的认可。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在青岛组织召开税收风险管理国际研讨会,研究探讨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如何引进和应用风险管理知识,与会单位就如何有效规避税收风险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2011年《“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将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风险管理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三)开展税收风险管理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基层税收征管力量弱化与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激增的矛盾日渐凸显,税收风险压力空前加大。随着现代税务管理的不断深入,对执法精细化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风险也会加大。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是主动适应税收发展新常态,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二、菏泽市税收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一)菏泽市税收风险管理开展情况

菏泽市国家税务局自2016年设置风险防控机构以来,始终坚持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挖掘应用为重点,努力构建税收管理大风控格局。市局机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出台了全市国税系统税收风险管理实施管理办法,明确下一步的战略目标为:大力构建涵盖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及风险处理四个阶段的闭环式管理机制。1.组织专业评估团队。一定程度上打破地域管辖的格局,面向菏泽市石油加工业、采矿业、货币银行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纺织业等重点税源和高税收风险行业,针对征管工作中所发现的税收风险点,从全系统内抽调精干人员构建专业化风险管理团队,推广运用行业风险管理模板,实现专业化风险应对。2.落实信息化治税。重点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采集和利用。针对涉税信息大量游离于税收管辖外的突出问题,菏泽市国税系统与全市50个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2016年采集整理并向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推送涉税信息逾11万条,极大地缓解了基层税源监管力度不足的困境。3.实现差异化管理。改变传统的以人海战术、均衡管理为主要特征的粗放型管理方式,按风险大小对纳税人实行区别管理,将风险较大的纳税人作为税源管理的重点,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实现有限税收管理资源的最优配置。2016年,全市共完成纳税评估1405户次,通过风险提醒、纳税评估共组织入库税收2.42亿元,占全市国税收入的1.42%。

(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菏泽市国税系统在风险防控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今后工作中还将面对更大的困难与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新办纳税人税收风险大。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在刺激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市场主体增长的同时,由于配套管理措施不到位,新办纳税人大量存在登记信息失真的问题,给征管工作带了诸多困难。在税务登记管理中发现,大量按照改革之前的标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资质较差的民事主体也获得了市场主体的资格,这部分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普遍存在较多问题。例如,经营范围信息模糊,税务人员仅通过登记的经营范围难以准确判断其经营主业,给纳税人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带来难题,直接增加了后续税务管理工作难度。2.开展纳税评估缺乏法律依据。作为实施风险应对的重要方法,纳税评估是在“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模式下提出的,其初衷是为了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往往面临着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尽管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将其作为加强税源管理有效方法予以强调,并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纳税评估操作流程》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但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未涉及有关纳税评估的内容,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从其法律地位来看仅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对税务执法人员和纳税人的法律约束力较低,致使纳税评估工作始终处于法律边缘,实践中缺少法律依据,评估工作无章可循。3.信息应用水平不高。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收征管,逐步破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难题,是全面提高风险管理工作水平的必由之路。然而,虽然目前税收风险管理系统中的预警分析指标已相对完善,但税务部门在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应对能力上还存在不足,信息资源闲置浪费的现象比较突出,涉税信息的利用效率亟待提高。一是对现有系统数据信息利用不到位,不能主动整合金税三期管理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及出口退税系统等平台的有关信息;二是对第三方涉税信息利用不充分,仅仅将其作为校对纳税人自主申报信息真实性的工具,而不能有计划性地进行整合分析;三是数据信息分析深度不够,对“指标元-指标-风险管理模板-防控方案”的风险管理系统运行机制掌握不到位,工作中仅局限于单项数据的校对与鉴别,缺少关联分析和综合运用。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公民纳税遵从意识有待提高。纳税遵从意识是实现纳税遵从的必要前提,是指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自身存在价值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法的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根据陈金保2016年的调查结果,我国公民大多数理性上认同依法纳税的理念,但自觉自愿遵从的态度并不积极,往往是迫于严厉的税收征管措施和偷漏税的惩戒才照章纳税[2]。在许多人看来,偷逃税款似乎算不上违背道德的事,甚至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能力体现。由于缺乏有效的社会舆论监督与道德约束,部分纳税人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容易出于侥幸心理偷逃税款。即便被税务机关发现并严厉查处,纳税人依然有可能会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被“抓了典型”。如果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化公民的纳税遵从意识,不能实现对偷逃税款行为的零容忍,单靠税务机关日常检查,难以完全防范纳税人恶意逃避缴纳税款的风险。2.税收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完善规范的税法体系是税收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更是实现纳税遵从的根本性保障。然而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型的经济及法律关系不断涌现,现行税法体系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一方面,税收立法进程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税收领域长期存在部门规章代替法律的现象,造成税收执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缺乏有效法律依据支持。例如,2011年新疆瑞成房地产公司诉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税局一案中,地税局依照《征管法》第35条规定,认定纳税人销售价格偏低,应补缴增值税。然而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地税局作出的处理决定缺乏上位法依据,最终判决税务机关败诉。另一方面,正因为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税法执法也存在刚性不足的问题。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后续管理措施较少,因责任界定不清,一线执法人员倍感税收执法风险高,时常有如履薄冰之感,致使在执法过程中缩手缩脚、畏首畏尾。3.税务机关自身存在的不足。去除种种外部因素,菏泽市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时间短、自身管理经验不足、风控理念和工作机制都还不够完善,也是今后工作中亟待改进的方面。一方面,风控思维尚未建立,部分税务机关负责人,对税收风险管理缺乏科学理性的认识,片面地将评估入库税款作为衡量风险防控工作水平的唯一重要性指标,未充分发挥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职能效应;有的单位未能将税收风险管理与其他征管工作有序衔接,实际工作中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切实开展整体效应分析,不利于工作的深入开展;还有人认为税收风险管理只是针对纳税人,未将纳税遵从风险、税收执法风险与岗位廉政风险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另一方面,工作机制有待完善。有的单位机构设置不到位,受行政编制制约,风险防控机构只是挂靠在其他部门,严重制约了风险管理工作质效;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科室之间还没有形成整体效应,自主查找、集合风险点时仍然是各自为战,不能做到信息共享、协同分析。

三、国外税收风险管理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我国税务风险管理起步较晚,西方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税务风险管理经验对于解决我国税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因此本章将以英国、美国的税务风险管理为例,通过研究发达国家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现状,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风险管理经验。

(一)英国:完善的大企业税收风险信息系统

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HMRevenue&Cus-toms,HMRC)自2005年重组后,一直把大企业管理作为工作重点,成立了大企业服务司(LBS),并成立13个特别调查组防范税务欺诈行为。英国的税务风险评估系统在有效数据基础上,真正实现了税收风险管理的一体化规范管理。1.配备专门人员,实行对口管理。HMRC针对每一户大型企业,委任一名高级税务官员担任客户经理(CustomerRelationshipManager,CRM),实行对口管理。CRM负责掌握大企业的营运信息,化解双方的认知差异和误解,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同时为强化企业风险责任意识,英国税法同时也规定,大企业必须指定一名高级人员,全权负责企业的税务会计安排。如有失职,将对该人员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2.整合纳税人信息,建立风险评估系统。HRMC在逐步采集纳税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于20世纪末建立起由风险情报识别系统(IRIS)、数据分析处理系统(DAPA)和身份认证系统(IDA)等三个子系统组成的风险评估系统。通过身份认证系统可以收集到居民企业甚至部分个人的收支信息,然后再通过数据分析处理系统进行加工、整理,发现其中数据不匹配的项目则交由风险情报系统进行识别。得益于完善的评估系统,HMRC一旦发现存在税收风险,就可以启动针对性的调查。3.评定风险等级,开展分类管理。HMRC通过开发数理统计模型,对对纳税人收入、资产、负债等信息归类整理,推算出纳税人的风险等级。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分别交由地方办事机构、一般调查组和特别调查组核查处理。地方办事机构对于纳税遵从度高、风险低的企业,一般不采取干预措施,对于涉及个人的疑点信息,尽量采取电话沟通、邮件提醒等“温和”方式处理;对于中高风险的企业,则由调查组深入开展实地核查,采取纳税评估、风险干预等措施,规避税款流失的风险。

(二)美国:具有强大威慑力的税务审计

美国有句名言,“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与交税是永恒的”。偷逃税款一旦被审计人员发现,严重的要身败名裂、倾家荡产,“唯有纳税和死亡无法避免”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在美国,联邦税务局的审计工作具有极强的震慑力:全美50%以上的税务人员从事审计(稽查)工作,配备了经济师、金融产品专家、电脑稽核人员、数据分析师、信息技术员等专业人才;每年自然人约0.65%被审计(其中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自然人约0.98%被审计),C类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约0.87%、S类型企业(类似于国内的个体工商户)约0.3%被确定为审计对象;查补的偷逃税数额每年约有570亿美元,每年提请税收犯罪调查约1300件,平均90.2%证明有罪,人均判刑22.7个月。美国税务系统能够进行卓有成效的税务审计,得益于高质量的涉税信息管理和信用管理[3]。1.审计人员专业化。美国对税务审计人员实行等级制,查帐人员分为普通查帐人员和国际查帐人员。对大企业和跨国集团开展审计时,由法务、国际税收、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审计工作小组,如有必要,还将引入计算机、石化、经管等领域的第三方专家。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报告和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如有违反将严惩或被开除公职。审计案卷由法务部进行复审,法务部有权调整审计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退回重查。2.审计选案针对性强。美国税务机关拥有庞大的税收信息资料库和完善的计算机评估系统,每年都运用网络数据库系统和“应收税款预测”等模型,对要对纳税人的整体纳税情况进行分析,以确定开展重点审计的范围。然后,通过对大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大额现金交易、自雇业主、扣除额超过合理范围和修正申报等方面开展综合排查,鉴别纳税人有税收欺诈或逃税的嫌疑。由于美国的税收来源以直接税为主,所以发现申报所得数额与其收入来源不相符、收入数额庞大且无预扣所得税等情况,相关纳税人就将被列为税务部门审计的对象。3.审计工作效率高。计算机联网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美国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借助与支付终端联网的检查系统,每当有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时,税务人员就可以获得消费者、经营者的流动信息,并核实该笔支付是否实现了税款扣除。同时,银行和营业机构在进行巨额现金交易时,必须核对客户的社会保险号和信用卡,纳税人想要利用假名逃避税款将十分困难。州税务署每年至少会对1300-2000万人次的交易信息开展核查。税务人员在审计中,高度重视对现代统计方法和第三方信息的运用,定期对销售发票的相关信息开展抽样检查,从而对交易、收入和支出实现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

四、完善我国税收风险管理的策略

面对日趋复杂的经济发展形势,要深刻认识征管体制改革以来的税收工作形势,做好规划统筹,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

(一)创新综合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

在当前机构人员编制和总体征管力量受限的形势下,必须转变征管方式,最大限度盘活用好现有征管资源。今后应改变当前税收风险管理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状态,建立各级税务机关联动的风险管理流程。一是实行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以地域管辖为特征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转而根据规模、行业、存续时间、经营特点、信用等级等对辖区内的纳税人进行分类,设立专门的税源管理机构,借助税收风险分析工具,建立完善税收风险特征库和风险分析应对模板,形成分行业、分类型的纵向、横向分析指标体系和预警体系;二是实行差异化监管。改变传统的以人海战术、均衡管理为主要特征的粗放型管理方式,按风险大小对纳税人实行区别管理,将风险较大的纳税人作为税源管理的重点,实现有限税收管理资源的最优配置。三是推进征管机构扁平化。推进机关实体化,精简机关行政管理职能,从行政、税政职能为主的职能体制,向直接履行税源监控等实体职能体制为主转变。

(二)加强数据分析利用,实现信息管税

税收风险管理的起点在风险的识别,而风险的识别基础就在于及时获取准确的涉税信息,如果情报信息缺乏利用价值,税收风险管理将成为空谈。今后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收征管,切实加强数据分析应用,提高信息利用水平[4]。一是加强系统信息比对。充分利用金税三期系统、数据综合分析平台等税务软件,整合系统信息,加强数据比对,及时发现潜在风险;二是加强第三方信息的利用。加大与关联单位的信息合作力度,理顺信息传输渠道,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实现各类涉税信息即时集中、共享,解决地方财税建设要求和税务机关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三是完善内部信息传递机制,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平台、数据管理体系和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办税服务厅、基层分局和业务科室之间的信息实时共享,使各部门及时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共同防范税收风险。

(三)构建专业组织机构,打造专业团队

为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精准制导能力,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税源规模、行业分布特点等因素,着力打造风险防控、纳税评估和监督评价三个跨部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共同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一是成立风险防控团队,配备专职人员,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开展税收分析、风险识别、风险应对、结果评价,落实完善闭环式税收风险管理机制等。二是成立纳税评估团队,按照“集中管理+团队作业”的形式,根据评估对象所属行业规模、风险等级和预警指标,统一调配团队成员,组成个案评估组,实施统一管理,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涉税服务和更直接有效监控纳税遵从风险。三是成立风险监督评价团队,主要负责对风险管理全过程和成效实施复审复核、执法督察、内控监督和绩效评价,切实做到把有限优质的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在对重点税源的税收管理中,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作者:吴亚辉 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方振华.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风险管理研究[D].济南:山东财经大学,2016.

[2]陈金保.公民纳税遵从意识的内涵、测量及特征[J].税收经济研究,2016(2):16-21.

第3篇

关键词:税收执法风险;风险管理;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3-0324-02

税收风险管理是最近各地都在研究的税收管理新理念,其目的是将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引入税收征管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款流失并降低征税成本。作为税收风险的一部分,税收执法风险已成为各级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潜在风险。通过实施积极主动管理,创造稳定有序的征管环境,才能有效防范和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发生。

1 税收执法风险与风险管理简析

1.1 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执法,损害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而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1.2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对税收执法风险进行识别、适应和处置,其目的是避免风险或使损失减至最小。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OECD中已有超过2/3的国家实行了税收风险管理,我国税务执法机构也应有针对性地引入世界风险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

2 当前税收工作面临的执法风险

2.1 实体不规范引发的征收管理风险

征收管理风险是指执法主体在执行或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未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为赋予的职责职能范围内的事物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主要表现为: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税务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理解不到位,征管工作流程执行不严,税务登记内容不准确;纳税人性质认定错误以及发票领用、审核程序不健全、不规范;政务公开不及时,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税率执行错误,提前和延缓征收税款,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

2.2 程序不规范引发的行政诉讼风险

行政诉讼风险是指税务执法主体因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产生税务行政争议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销、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使税务执法主体处于不利地位,在诉讼中面临败诉等风险。主要表现为程序不合法或不规范、实体应用错误两个方面:

(1)不按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引发的风险。税务行政处罚按罚款额的多少,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文是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务、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税务机关在执法中经常忽视了这一必要程序,为求方便而采取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不按程序作出限缴税款通知书引发的执法风险。当税务局对企业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进行整改而作出《关于限期缴纳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据证明两个事实:第一,税务机关在企业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后,对该企业是否进行整改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过验收;第二,税务机关经过验收之后,发现该公司整改结果不符合《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然后很多时候,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企业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之前存在问题,而无法证明在其作出之后的情况。所以由于事实认识不清,税务机关经常在复议中遭受撤销原决定的结果。

2.3 司法渎职风险

司法渎职风险是指税务执法行为过程中因主观过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造成侵犯国家税款及财产重大损失而可能触犯法律的危险或后果,从而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甚至面临被检查机关以涉嫌职务犯罪提出指控。主要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隐瞒情况、弄需作假,勾结唆使偷逃税行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的规定,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并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4 由于机构分设引发的风险

1994年税务组织机构分设为国税、地税,税务机关之间“三交叉”矛盾暴露,即管户交叉、征税交叉、检查交叉,进而导致两套机构不协调。当认定意见出现分歧时,更使纳税企业无所适从,大幅度提高了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成本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两套机关各自为政、缺乏信息沟通,执法效率和征管能力下降,导致大量税款流失,加大了税收执法风险。

3 从风险管理视角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

3.1 进行风险识别与预警

3.1.1 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指在损失风险刚出现或出现之前,就予以识别,以准确把握各种风险信号及其产生原因。税务机关应正确、全面地认识在执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所有潜在风险,及时发现和预防,选择最佳处理方法。风险识别的具体方法主要有:

(1) 现场观察法。通过直接观察具体涉税业务活动,了解和掌握其在执法中面临的各种风险。

(2) 询问法。对执法人员或执法对象提出一系列风险咨询问题,以加强其对执法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的系统认识,促使其去收集和分析专门信息,并制定系统的风险管理对策和计划。

(3) 业务流程法。即以业务流程图的方式,将从税收政策解读、税款追缴、税款征收、到税款入库等过程划分为若干环节,每一环节再配以更为详尽的作业流程图。据此确定每一环节进行进行重点预防和处置。

(4) 内部交流法。即通过与各部门有关人员的广泛接触和信息交流,全面了解各部门的风险发生情况,以发现被遗漏或忽视的风险,提高各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协同能力。

(5) 案例分析法。即在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的基础上,从过去的风险管理实践中寻找相似的案例和经验,吸取有关教训,并以此作为制定对策的主要依据。

3.1.2 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是指要在风险实际发生之前,捕捉和监视各种细微的迹象变动,以利预防或为采取适当对策争取时间。风险预警对于预防或识别重大风险事件显得尤为重要。建议税务机关建立税收风险预警机制。该机制是一个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依托,能够对各种信息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和判断的完整体系,包括税收收入、税收执法、纳税人违法、系统外风险的预警指标,以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理。

3.2 制定预防体系和预防策略

3.2.1 预防体系

为避免造成财政收入的重大损失和对税务机关的不利影响,税务机构应花大力气进行风险预防,但这并不意味着需要进行全方位设防,因为这既不可能也不经济。所以,应选择那些发生概率大、后果严重的事件,进行重点预防。

构筑预防体系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选择重点预防对象;二是构筑完善的预防体系。一个完善的预防体系需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经济和技术措施。如监督、检查、立法、环境监视等。

(2)与外部保持良好的沟通。如建立早期预警体系,协调与纳税人的关系等。协调与纳税人的关系,首先是要保持与纳税人的良好沟通,以尽早获知纳税人的计划和动作;其次要在准确把握信息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开展游说和说服工作。协调与纳税人的关系应严格防止陷入行贿事件,否则,很可能给税务机构带来更大的风险。

(3)改进内部工作。如税收执法机构设置、岗责体系和业务流程设计中潜在的高风险区域,有针对性地调整职责设置和权力运行体系,避免税收执法权的过度集中以及监控盲点的出现。

(4)组织内部防范机制培育。如建立“学习型税务组织”,提升税务文化与税务管理水平。我国现行税务组织管理模式需要引入“学习型组织”思维和管理模式,并将其转变为与时俱进、不断学习的创新精神。这样,有利于激发税务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使现代税务组织的发展立志高远,瞄准21世纪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公共需求,心中牢记国家赋予税务组织的使命和责任,提升税务组织文化。

3.2.2 预防策略

俗语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因此,税务部门应该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制定一系列相应的处置程序和规范,并编制成小册子,以利在风险事件发生时争取时间,应对得当,弱化风险。

制定预防策略要求建立严密的税收法律体系和建立服务型税务机关与合作遵从理念:

(1)建立严密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执法操作,完善执法保障。一是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形成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法律机制;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制约,保证在税收立法、执法等方面的公正、公开、规范和准确;三是提高税法层次,加强法规建设,完善执法保障;四是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规范税收文件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引起风险。

(2) 坚持依法治税,建立服务型税务机关与合作遵从理念。税务机关在尽力为纳税人服务的同时,要始终坚持基于国家权力而依法治税的精神,即依法治税是第一位的,在此基础上倡导服务税收与“合作遵从”。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指导思想,才能体现服务税收的基本要求。只有搞好纳税服务,才能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而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建立可以提升“纳税遵从”度。从“纳税遵从”再到“合作遵从”理念的转换,意味着遵从始终是这一理念的本质与核心,只是“合作遵从”在以“纳税遵从”为本的基础上,强调了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在征纳关系上的“合作”,“合作遵从”力争避免和减少税企、税民之间的对立,是“遵从”的最佳形式,也是“双赢”的形式,体现着以德治税与依法治税的统一。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是避免税收执法风险的基础。

3.3 构建风险管理组织

建立税收风险管理中心机构,实行税收风险评估制,并通过实施金税工程、信息管税,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风险管理的核心就是要税务机关密切关注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找出降低风险的办法,是对执法机构和纳税人实行慎重、认真的评估以及对他们执法或履行法律义务的信誉、诚信的提升。风险管理组织要塑造“公正、进取、公开”的理念和管理模式,实现扁平化管理。将风险管理权力延展到各个管理层面,从旧时的控制管理转向以参与式管理为标志的新型管理,最大限度地利用人力资源和信息现代化资源,让组织成员广泛地参与组织管理,增强组织成员使命感、责任感,让组织的内部效率正真地转化为外部效率,在风险管理中发挥应有的效率和作用,从而减少税收执法风险。

参考文献

[1]赵迎春,王淑贞,罗秦.中国涉税风险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第4篇

1.从总体上看,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风险管理理念不强。

第一,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还基本上没有被融于保险企业管理中,保险经营基本上还是财务型控制被动经营。第二,保险业发展总体决策和保险公司决策在相当程度上缺乏风险管理理念,保险的粗放型经营、以保费收入作为经营业绩的硬招标的决策思路对目前的保险发展仍起着决定性作用。第三,保险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低,风险评估、保险信用等级评定缺乏有效的评定标准,风险控制和风险融资的方式相当有限。许多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防灾防损部门,在有防灾防损部门的企业中,其人力与财力的配备不足。第四,在保险风险控制过程中,事后控制为主要控制方法,对风险的事前控制重视不够。第五,在保险监管方面,主要还处于事后监管阶段,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监管重点仍在费率等问题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资本比率、再保险安排、资产配置等内容监管力度不够。

2.较为注重显性风险管理,对隐性风险管理重视不够。

第一,在业务发展导向上,注重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量,忽视保险发展的质。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主要是根据保费收入增加额为依据的,保险法规和保俭监管部门对保险费地位的过份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把保费的追逐作为主要经营目标。保险公司在实际展业中,重保费,轻理赔;在保险市场竞争中,以保险价格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并存;在保险险种开发上,以占取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手段,对保险产品风险的管理控制重视不足。

第二,在保险发展导向上,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保险决策和保险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对保险业发展及保险公司发展战略长远性研究不够;在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方面,保险业未能充分重视恶性竞争、保险中介制度混乱、保险欺骗对社会公众产生不度影响;在制度法律建设方面,对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基础建设重视不够,一方面表现在保险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另一方面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开放条件下保险业的发展,一个有效的保险法律体系还未基本形成;在保险文化建设方面,保险公司文化建设滞后,保险文化传播缺乏创新,保险公司的形象度和美誉度构建急需加强。

3.较为注重内生风险管理,忽视外生风险管理。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不重视对公众信任风险的管理。

第二,对保险开放、民族保险安全的风险重视不够。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对中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中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研究不足,忽视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内在的根本制约。

第三,部分保险公司较为重视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而对保险同业的规范竞争、有序竞业的风险管理重视不够,保险同业组织的作用还相当有限。

第四,对保险中介组织的风险管理力度不够。部分保险公司无视保险中介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顾中介机构经营资格、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状况等条件进行中介展业,表明保险公司对中介组织风险管理与保险公司自身的规范经营都应加强。

第五,缺乏对保险欺骗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险欺骗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日趋加大,在中国保险理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的国度里对保险欺骗的风险管理需在制度完善和技术创新上加大力度。

4.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决策缺乏依据。

保险经营是在大量可保风险前提下运用大数法则对可保风险进行分散,各类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在相当程度上也可以说,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保险资源。保险经营依据这些保险资源从事保险展业,通过展业扩充丰富这类资源提高保险经营水平和展业范围。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要求保险公司(包括社会)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对这类保险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我国相当部分保险公司有效的风险信息系统都未能建立,这将可能导致保险经营决策缺乏合理依据,使保险经营缺乏合理的数理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这将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增加。

5.风险管理理论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

在我国,风险管理理论发展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保险风险管理既包括风险投资、保险购买和管理、安全、赔偿金管理、索赔管理,又包括公共关系、市场服务、培训员工、提供法律咨询等内容;既包括对保险公司的硬件失误风险和软件失误风险的管理,又包括组织性失误风险和人的失误风险的管理;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又包括保险业风险管理;既包括保险经营显性风险的管理,又包括保险经营隐性风险的管理。只有建立起全面的风险管理观,才能推动和实现保险业有效的风险管理。

二、目前风险管理状况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1.保险业风险管理及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弱化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基础;

近年来40%的保费增长率是在粗放型经营模式下,在风险管理未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实现的,在这种经营模式下,重视保费增长速度与资产负债管理重视不够并存,保险公司总资产增加与净资产减少同在,保险市场规模扩大与保险业务的利润水平逐步降低并举,增加保费的快速增长与较多风险的累积相随,这不仅有悖于保险业风险承担、风险分散的宗旨,而且大大影响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功能弱化将不利于深化社会公众对保险的信任,保险信任和保险信心是各国保险业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近现代保险发展的共同基础是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和信任,这是决定保险需求的根本因素,因为信心和信任是保险理念培育的良性土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真正地为社会公众分散风险、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服务的经营理念,真正地实现保险经营与保险风险管理的融合,以增强和巩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特别是在目前风险分散途径多样化的情形下,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和信心对现代保险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3.保险经营风险管理的弱化将使中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导致中国保险业在对外开放和加入WTO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局面。

从中国民族保险发展历史可以看到,中国民族保险业是在中国本身缺乏商业保险理念和商业保险技术机制、在国外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进行掠夺和控制的不利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种特定的历史路径制约了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在中国民族保险实力不足、现代民族保险发展缺乏一定制度环境和制度基础的条件下,民族保险业更应注重自身的稳健发展,大力加强保险发展的制度建设,培植保险理念。惟有如此,才有可能实现民族保险发展从量的增加到质的升华,增强民族保险业自身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力,逐步有序地实现保险的国际化。

三、对策

1.实现保险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制定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构建良好的宏观环境。

保险业发展要实现根本性突破首先必须实现从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走出重速度、轻质量的恶性循环,把保险发展引上稳健、健康的轨道,进而逐步增强民族保险业的综合实力。也只有在经营方式根本转变的前提下,才可能制定出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

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是中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战略前提。首先保险产业政策必须建立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和人文背景上,只有在这种根基上培植公众的保险意识,构造保险制度环境,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开发保险资源潜力,满足公众的保险需求,才能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道路。其次,保险产业政策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性,坚持可持续发展性,才能有效地开发中国潜在的保险资源,才能实现重速度、轻质量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真正实现保险业本身的宗旨;只有坚持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逐步树立和增强公众对保险的信任感。再次,中国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必须把战略管理、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融于一体,政府应以较高的战略眼光来发展保险业,保险业在社会政治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要求政府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政策,改变目前中国保险业税负较重的局面,对一些投资型产品的开发可考虑税收优惠或递延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应考虑到有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和中外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保险业应坚持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实现保险真正地为社会经济、社会公众服务宗旨;保险产业政策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可考虑建立区域性的保险产业政策与统一的保险产业政策相结合的保险产业政策体系。

2.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基础,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提供制度支持。

保险风险管理不仅仅是一种风险识别、衡量、控制、融资的技术方法,还在于风险管理制度是一种保险制度安排,提供对风险管理的制度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是构建中国保险制度基础的一个永恒主题,保险意识的培植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规范的经营作风、良好的社会形象的凝聚力和辐射力来实现,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保险意识的传播也有利于保险意识的培植和增强。

法律是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程度决定风险管理水平高低及其绩效大小。目前应着手解决保险发展与保险立法滞后的矛盾,弥补《保险法》中的缺陷和不足,同时抓紧时间构建完整有效的中国保险法体系(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外资保险公司市场进入与监管条例》等)。

3.实施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强化社会风险管理理念,是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重点。

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中国的特殊体制背景下,保险经营方式转变、保险法律制度构建应与保险业全主位风险管理实施同步进行。中国保险业全方位风险管理包括对物的风险、行为风险与心理风险管理、制度风险与人的风险的管理、显性风险与隐性风险的管理、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的管理、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与风险预警系统的管理等。

在强调风险核保管理的同时,须强调逆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控制;在注重保险产业发展风险管理时,应特别注重决策风险的管理,克服目前保险发展的短视心理和短期行为;在制度风险的控制上应坚持内控制度、同业制度与监管制度三管齐下,在人的风险控制上,既要控制管理内部人风险,又要控制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人和保险投资机构投资者的风险;在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管理上,要积极探索怎样对保险开放中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有效管理,对中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风险加以重视。总之,在整个保险产业发展、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都必须把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理念融于这一过程中。

第5篇

【关键词】税务风险;风险成因;规避

1 企业税务风险的概念

所谓税务风险,是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的遵守税法规定,而可能导致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其结果会导致企业多缴税造成损失,或者少缴税遭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2 企业税务风险的成因

在这样瞬息万变的经济背景下,企业的税务风险主要源自于税收政策的变化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具体来说,表现为内外两方面的因素,即内在原因和外部诱因。

2.1 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内在根源

2.1.1 企业内部税务控制制度不健全会导致税务风险

企业内部税务控制制度是指企业为了确保其战略发展目标,提高税法的遵从度,制定的预防、审查、发现和纠正错误及舞弊的一系列制度和规程。然而,现在许多企业并不重视这方面的建设,税务风险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专业税务机构的设置。一方面,一些企业的财务部门会兼负会计和税务两种职责,那么当财务部门发现企业存在某些税务问题时,就会试图通过一些账面调整来规避税收风险,这样会致使税务机关认定其产生了偷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还有些企业虽然设置了专门的税务部门,但是也只是程序性的履行某些纳税义务,缺乏良好的税务规划,没有将税务理念较好的贯穿到企业各部门的建设当中,当然也就不能充分的考虑到节税等有利于规避税务风险的各项行为。同时,税务人员的能力和个人责任心也会影响到企业的税务风险的大小。

2.1.2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会导致税务风险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内控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及岗位责任制、内部审计制度、合同管理规定、仓库管理制度等等。而企业内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科学,从根本上制约着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程度。如果一个企业的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很多问题,如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技术不高,管理秩序混乱,对税法精神缺乏一个良好的认识。在实务操作中,一些财务或税务人员,由于专业知识的局限性,或明知有风险而又不主动作为,在税务上不作为或乱作为,表现出的职业道德素质的缺乏。

2.1.3 缺乏完备的内部税务审计制度会导致税务风险

很多企业并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税务审计制度,由于大多数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相关的税务知识而不能很好的对企业的涉税事务进行定期检查和有效的评估,而只是根据相关税务机关的硬性要求被动地对企业涉税活动进行自查,或者是委托外部的税务中介进行检查,进而产生了外包风险。然而,有些税务中介并不能如想象中那样很好的完成这些工作,往往是由于外聘的税务机关并没有完全的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涉税状况,甚至由于一些利益原因随随便便就给企业出具审计报告。

2.1.4 税务风险预警机制尚未建立会导致税务风险

企业的税务风险具有一定的规律,它的发生绝非偶然,可以通过建立完备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有效的避免。目前,我国不管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都很少能够建立完备的风险预警机制。

2.1.5 企业税务筹划不当会导致税务风险

目前,很多企业并没有进行税务筹划,而进行税务筹划的企业却没有通过有效的合理的税务筹划来减轻税负。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往往会由于过于主观,对政策理解有误或出现偏差,同时,由于税务的一些政策都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制定的,并不具有通用性,由此便会造成政策适用错误而产生税务风险。

2.2 导致企业税务风险的外部因素

2.2.1 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

现阶段,由于我国税务行政管理体系复杂,企业的涉税行为可能会涉及多个税务执法主体,不同的税法主体对同一涉税行为的理解和处理可能会有所不同。其次,税制的公平性欠缺,我国的现行税制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增值税的非中性设置,营业税的大量重复课税,不同规模的和所有制形式以及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异等必定增加企业的避税和逃税动机,进而产生税务风险。同时,由于一些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高有低,以及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在税务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和税收法规的行政解释权的情况下,就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

2.2.2 我国税法体系复杂

由于我国税法体系庞杂,现行税制设置共19种税,比较复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模糊、笼统,也会造成征纳双方理解上的偏差,不同层次的税收法规存在一定的差异或冲突,均影响了企业的涉税行为,增加了税务风险。同时,由于我国税法属于成文法,对法律责任的判定主要基于执法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而在我国税收法定主义观念淡薄,立法层次较低,行政解释居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必定使纳税人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加大了税务风险。而且,我国税制改革和政策变更频繁,2008年“两法”合并后,实行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9年实现了增值税完全转型,尤其是我国“打补丁”似的立法程序和部门规章制度铺天盖地而来,使企业无所适从,加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2.2.3 稽查力度不足与惩罚力度不强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实践中,稽查面不广,基差频率不高,一般只是举报个案点差或者随机调查,存在企业纳税户多,税务机关的稽查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一些小的企业就会偷逃税款,这样如果被税务机关发现必定遭受严厉的处罚。

2.2.4 信息不对称

由于税务中介并不能完全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和纳税行为方面的相关信息,那么,在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够准确充分的情况下,就会产生税务筹划和财务会计等方面的风险。其次,由于自身利益的原因,税务中介作为人,也会在过程中出现问题。

3 企业税务风险防控与规避

税务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却是可以化解和规避的,因此要努力将税务风险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3.1 依托信息系统开展税务风险管理

所谓的税务风险管理,就是将识别和应对遵从风险的一般原理运用到税收管理中,以加强对纳税人登记、申报、报告和缴纳税款等行为的管理,目的是对纳税人的税务风险进行识别和处理,进而不断的提高纳税遵从度。它是伴随着西方风险管理理论的运用而兴起的。同时,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都已经意识到税收风险管理是提高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有效手段,将税务风险管理理念大胆创新的运用到税收征管实践中,进行了科学化、专业化的税收管理。

为了使企业有效的规避“税务门”事件,建立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2009年5月5日,正式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指引》中提示了四大防控重点,一是设立税务风险管理机构,二是风险识别与评估,三是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四是信息与沟通。《指引》在企业集团中得到了实践应用。首先,它要求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经营状况,内部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税务风险特征,来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其次,还要求税务风险管理应由企业的董事会来负责监督并参与决策。同时要求,企业应该税务管理人员的角色,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税务风险管理的工作成效与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相结合。

3.2 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

控制税务风险的第一步就是识别评估税务风险。税务风险识别是为了识别与评估企业涉税方面的重大风险。税务风险识别过程包括风险识别准备,相关资料的收集,实地调查分析以及落实查证问题。税务风险评估应遵循的原则是合规合法、方法科学、人员独立和成本效益原则。税务风险评估方法是定性与定量技术的结合。定量是对税务风险在数量上的分析,定性是对税务风险在质量上的分析。其中就税务风险评估而言,定性是绝对的,而定量是相对的。评估程序大概分为,询问本单位管理层与内部相关人员、分析程序、观察与检查。一般公司的税务风险控制包括三个层面,治理层风险控制、管理层风险控制、和执行层风险控制。同时,税务风险评估应该掌握重要性,可能性和时间因素这几个关键点。

3.3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及税务制度

在这个时代的要求下,在税收征管法中,国家已经通过立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应当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利,防范税务风险。要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依照法律程序充分表达自己合法的法律意见,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建立税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税务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加强税收征管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蔡昌.税务风险揭秘[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第6篇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生成机理

信息不对称是信息失灵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现代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的某些参与人所掌握的信息与另一些参与人所拥有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着差异。这一方面表现为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地位去损害劣势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表现为信息劣势主体不能通过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去维护自身的利益。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存在于多元主体之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第二,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第三,税务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常态”,为征管过程中的税收风险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所谓风险,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是指损害或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瑞典税务专家Blickman和Wittberg则宽泛地认为风险是任何可能影响一个组织达到它的目标的事情。信息不对称语境下的税收风险,从主体的角度讲,表现为税收征管中的纳税人以及征收人员的双重道德风险。按照传统的理性人假设,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纳税人在决定是否诚实纳税时取决于其对预期逃税的“收益”与“成本”权衡的结果。在税务部门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一方面,纳税人利用私有信息,可能存在伪造、隐瞒收入以逃税避税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当居于信息劣势的税收征管部门不能正确地通过信息甄别制度来判断选择高质量(诚实守信)的纳税人时,将出现类似“劣者驱逐良者”的“逆向选择”现象,即低质量(不诚实守信)的纳税人会越来越多,高质量(诚实守信)的纳税人会越来越少。对于税务系统内部上下级税务征收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言,税务征收人员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偷懒,税务征收人员为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已经得到的报酬;机会主义行为,主要反映在为了获得“权力租金”,往往采用“设租”、“寻租”等手段,通过征纳串通合谋个人效用,其努力的方向与上级税务管理部门背道而驰。

税收风险的存在是税收风险管理的逻辑前提。美国学者Williams和Heins将风险管理定义为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风险所致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管理方法。认为风险管理是处理纯粹风险和决定最佳管理方法的一套技术。综合以上观点,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理论为基础,利用数理统计技术和信息技术研究税收风险的发生规律,通过对税收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税收风险所致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最佳管理方法。税收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积极、主动的管理,提供了税源控管的路径和方向,进而提升了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税收征管方式,正好契合了信息不对称语境下税收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需要,通过各税收主体之间的信息联动消解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从而有效提高税务部门对税收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能力。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应当是一种“非典型性”制度,而应当是一项常态性的工作制度,通过纳入日管工作体系,使税收风险管理常规化、制度化,从而促进传统征管方式向现代化征管方式的嬗变。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所谓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指在各级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以及税源、税基管理的主要环节之间,整合职能配置,整合数据应用,建立起职责清晰、衔接顺畅、重点突出、良性互动的管理制度。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指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狭义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则是指税务部门系统内部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分为不同的类型:

首先,从联动主体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包括横向联动和纵向联动。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之间以及同级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应当细分为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包括同级税务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国土房管部门、金融部门、统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与税源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同级非税务部门之间所建立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第二个层级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主要是指国地联动,即同级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与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有所不同,尽管两者都包含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联动管理关系,但是前者仅强调联动主体的同级性和横向性;后者则无此限制,同级和不同级的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都属于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税源管理的纵向联动是指国税系统或地税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纵向联动有“三级联动”和“四级联动”之分。“三级联动”主要是指市局、区县局、税收管理员上下联动汇聚纵轴的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如济南、晋城等就实行“三级联动”管理制度。“四级联动”是指通过构建贯通四级的税收风险联动控管体系,实行省局、市局、区县局、税收管理员的“四级联动”管理制度。江苏省国税局就实行四位一体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

其次,从联动流程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流程联动。流程导向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纳入税收征管流程中,实行程序化操作,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征管业务流程的主要环节之间,形成一个循环往复的工作流程,推动税源管理分析、监控、评估、稽查四个环节的良性互动。在流程联动中各主要环节结成节点,每个环节在发挥其作用时,既能得到其它环节的呼应和有力支持,又能使自身的作用成果与其它环节共享。

再次,从联动税种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还可以在关系密切的税种之间建立起税种联动制度。如房产税、契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之间的联动制度,增值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之间以及增值税与所得税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等。

最后,从联动地域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可以在不同区域之间建立起地域联动,这是一种更高级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由于当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各地的地域联动实践还尚未兴起。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地域联动能够突破区域之间的信息壁垒,应对税收实务中出现的“跨区县外出管理证明书问题”(或异地工程问题),因此,建立税源管理的地域联动非常必要。随着税源管理的地域联动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最终将形成一个全国“一体化”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这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最高形式。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缺陷

(一)法律制度缺陷

1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税收实体法依据。从税收实体法的角度讲,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执行依据具有很强的行政命令色彩。我国一直存在税法效力弱化和税收立法行政化的倾向,税收执法行为大量依据行政解释,直接导致了税法效力的削弱,税收法律关系也因此被扭曲。作为一种发端于税收实践中的税收程序制度,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税收行政化倾向则更为明显,其零散而杂乱的行政执行依据有违税收法治原则。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缘起可以看出,无论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萌芽初期,还是其形成时期,都离不开各级政府和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的大力推动;而政府和各级税务部门所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最主要的执行依据。这些执行依据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文件层级低,目前有关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最高层级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二是执行依据的零散性和杂乱性,主要表现在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没有统一行动,而是分别在自己的系统内部进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而且即使在国税系统或地税系统内部也都是各自为政。各地税务部门的实施依据各不相同,其实践效果也大相径庭,从而不利于税收法制的统一与税收程序正义的实现。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税收程序法依据。《税收征管法》是税收程序法,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税收程序性制度,理应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体现。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明显缺乏其应有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税务机关管理的被动性和事后性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务机关管理的主动性和事前性之间存在矛盾。现行《税收征管法》以纳税人的主动性和税务管理机关的被动性为逻辑起点,忽视了纳税人的经济人本性,以纳税人均具有高度的纳税自觉性为前提,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求纳税人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并自觉进行账簿、凭证管理,如若出现相反的情形,则税务机关只能进行被动的事后救济——税务稽查。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则以税务机关的主动性和纳税人的相对被动性为前提,强调无论纳税人违反纳税申报和进行账簿、凭证管理与否,税务机关都可以预先进行税务信息的调查、收集与管理,因而这种管理更具有主动性和事前性。

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信息化管理没能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具体体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税收征管制度。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科学化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在风险识别——纳税评估——联动应对的过程中,运用数据模型等科学方法进行分析;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精细化则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建立了一套以联席会议为主导的、纵横交错的精细化管理体系;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信息化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运行必须以信息平台为依托,整合数据资源,以进行一体化的数据管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必然要求《税收征管法》对税源联动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做出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由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性,加之我国经济发展的地缘差异,税务信息失灵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一是税务信息呈静止状态,靠人工输入的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往往在一段时间内未能及时变更;二是税务信息的非真实性,纳税人隐瞒经营成果、设立假账应付税务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税务信息的滞后性,实施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后,有的地方形成以查代管、管理缺位的状态,弱化了征前监控,使准确的税务信息呈现滞后性。

第三,《税收征管法》中部门协调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税源联动管理中的“部门联动”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在我国依法行政尚不完善、权力寻租在某些地区还颇为盛行的情形下,该条规定无疑从法律上为政府对税收征管执法的不当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税收征管中的部门协调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仅原则性地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至于究竟有哪些部门,具体的支持协助义务是什么,《税收征管法》仅用两个条款对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出粗略规定,其他部门却没有含摄。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没有对不履行支持协助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责任的约束无异于一纸空谈,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模糊性是税收实务中部门协调依靠“人情”而非“法律”的重要根源,部门协调制度的不完善在严重削弱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四,《税收征管法》对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计算机辅助功能的有效发挥。《税收征管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然而,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虽然普及但使用水平较低,大多数仅限于以电脑代替手工劳动,而其信息共享、管理监控、决策分析功能却远远没有发挥出来。税务软件开发各自为政,且层次低、投入高、浪费大,“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模式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二)法律理论缺憾

1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契约精神之缺憾。长期以来,国家一直以“超社会”的形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出现,纳税被定性为一种无偿的行为。由于政府的强制征税权被过度强化,导致纳税人与政府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监督与制约制度缺位情形下,纳税人对政府征税行为的软约束与政府强势征税权力对纳税人弱势权利的侵犯。

税收契约论从一个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宪法中的税收条款就是税收契约,即人民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其他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国家的上述要求。由此可见,税收契约关系是一种理性关系,双赢互利是双方缔约的初始动机和目标诉求,纳税与征税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于:首先人民基于公共产品的消费需要与国家达成契约,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权利,做出同意纳税的次优选择;而后产生国家征税权,国家征税权的行使在于为纳税人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而不是为了征管而征管。从这种意义上讲,在税收契约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权利是一种原生权利,属于第一性权利;征税权是一种次生权利,属于第二性权利。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程序正义之缺憾。税收契约论重新阐释了国家征税权的正当性来源,国家征税权的正确行使离不开税收征管程序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对于税收征管而言,不仅是税收征管的必然要求,更是税收征管实然的过程本身。税收征管程序正义应当遵从以下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即税收的征管程序不仅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且规定应当尽可能明确而不致出现歧义,其精神实质是通过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排除或限制行政机关在税收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2)程序透明原则,即税收的征管程序应当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公布,为纳税人的决策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3)程序民主原则,即税收征管程序的各方主体应当在充分协商与对话的基础上全程参与税收征管程序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等各个环节;(4)程序平等原则,即程序与平等相互依存,程序正义的理念内生于税收征管程序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对等关系,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通过税收信息资源的联动整合,为税务部门提供及时的税收信息和准确的执法依据,使税收征管工作有的放矢,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税收程序正义的实现。但是,如果以税收征管程序正义的四大原则为视角重新审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难发现存在以下缺憾:

第一,有违程序法定原则。从前面有关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缘起的考察中可以知道,目前实务部门所推行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依据大多散见于省、市一级税务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工作意见之中,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所出现的最高级别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在税源联动管理实践中,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各自为政的行政行为而非制度化的法律行为,呈现出个别性、政策性、零散性、地方性的特点。第二,不符合程序透明原则的要求。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端于税收实践,以各具特色的不同层级的税务机关文件为指导。税务机关的文件是一种内部政策性文件,缺乏普适性和透明性特质,致使税收行政相对人——纳税人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运行方式缺乏合理的预期,作为“理性经济人”,纳税人无法在充分掌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信息的情形下做出战略决策,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三,与程序民主原则不相契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实务部门基于税源控管需求所进行的征管方式的实践试炼,是税收征管权实现的创新途径。在这一创新过程中,税收征管部门始终处于积极主动的主导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消极被动的服从地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并非源自于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协商对话的结果,而是税收行政部门的单方意志的体现,因而当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缺乏纳税人的民主参与。

第四,有违程序平等原则。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有违程序法定原则、程序透明原则和程序民主原则的精神实质,程序正义的理念很难内生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设计运行之中,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形下,税务行政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偏好,难以在其制定的内部文件中“自缚手脚”以彰显纳税人的利益诉求。综观目前税收实践中林林总总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现其中唯独缺乏税务行政部门征管责任的制约制度。

3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纳税人权利保障之缺憾。“契约是意志自由的双方所作出的合意,这种合意来自平等、友好的协商。协商是契约的重要理念,体现出一种双向交流与沟通的精神,这一点在习惯于以单方意志思考的行政领域尤显得难能可贵,它能弥补权力行政的不足,让纳税人参与到优化税务行政的过程中。”税收契约论的精神实质在于政府对纳税人利益格局的重新调适,实现政府与纳税人应然角色的回归,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弱化甚至消解征税权的强势性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纳税人享有权利是税收契约论的应然之义。纳税人的权利一般包含以下内容:(1)限额纳税权;(2)税收优惠权;(3)税收秘密权;(4)税收回避权;(5)税收知情权;(6)取得凭证权;(7)税收救济权。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双向交流制度,在法律的视域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存在着纳税人权利缺乏保障之缺憾。

第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难以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主要依赖于横向联动制度消解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障碍,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部门之间的协助义务,至于部门之间应当怎样协助、其它部门应当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或者联动)过程中应当如何保障纳税人的信息秘密权等,《税收征管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也缺乏统一的度量。可见,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矫治税收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为税务部门征税权的不当行使提供了运作空间,为侵犯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提供了便利。

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如前文所言,由于现行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仅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规制,缺乏普适性和透明性,由此极易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可能因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内容、程序等信息缺乏了解而无法做出合理预期,从而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的行使。

第三,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未能很好地与税收优惠权对接。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风险控制理念下的产物,税收风险的深层次根源来自于纳税人的信用风险,对于纳税人信用风险的防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纳税人予以外在的制度约束,即加强税源控管;(2)对纳税人进行内在的激励,即建立与税收优惠权相对接的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但是目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只是税务行政机关的单方管控行为,尽管某些地区实行了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但就总体而言,税收部门尚未普遍建立起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即使建立了纳税信用缺失等级监控制度,也未能将这一制度与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权相对接,以至于既不利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运行中纳税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也不利于纳税人税收优惠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纳税人的税收救济权利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缺乏实现的途径。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只是一种政策化的征管权运行方式,而非一种法制化的税收征管方式,税务部门基于本位主义思想,仅从征管权的行使和税收风险控制的角度设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而忽视了对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税收知情权等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三、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

实践是源,理论是流,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学界应当在论证思辨中寻求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税法精神理念的对应、关联与转换,以一种主动化的进路渗透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中,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与修正,从而达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税法精神理念之间的契合与互动。为此,法学界应当从法理层面积极回应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然而据现有资料显示,尽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已经实施两年有余,但是实务部门从经验和方法的角度探讨较多,学术界的理论探讨较少,法学界的回应则更为迟缓——目前几乎尚未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学理论进行探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背后的法之源在哪里?法之理是什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否关涉税收程序正义与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主体和客体范畴应当如何界定?……等等,学界尤其是法学界应当进行充分地论证。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端于税收征管实践,是工业化、信息化进程中税收管理面临新机遇与新挑战背景下的产物。实践需要理论的升华与指导,更需要法律的规制和完善,否则实践将因缺乏理性而迷失方向,因缺少法治而丧失正义。法制化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应然的路径选择。

所谓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借助于一定的立法程序,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践活动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活动。其核心内容是将税收政策实践转化为法律规范。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并非缘于税收实践的单方需求,而是税收实践与法律相互需要的产物。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应当依循以下向度:一是理论指导实践,税法理念与法治精神应当主动渗透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践工作中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与修正,这是一种主动的法制化;二是政策实践法制化,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政策实践的演进需要借助法力的强势而将其实践化为最基本的法律制度,这是政策实践对法律功能的需求,是一种被动的法制化。这两个向度的关系在于: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蕴含着法治精神的实践政策才有可能转化为法律;后者是前者的升华,实践政策经过法律程式的分析、评估、筛选与凝炼而具有成熟稳定的品格,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存续下来。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

1税源联动管理理论的法制化——税法基本理念的融入。(1)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克服税法的行政化倾向。税收法定主义,是英国近展的产物。税收法定主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要件法定主义,这是税收立法的准则,包含税收要件明确的要求;二是税务合法性原则,这是税收执法的准则。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一方面,应当进行形式上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立法。在税源联动管理的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中,应当就有关税源联动管理的联动主体、联动对象、联动关系、联动准则和联动程序等,应尽可能地在实体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征税,不允许逾越税法的规定而随意扩大征税权利,以行政性规定取代法律的规定,以至于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忽视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尊重。此外,在当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下,为保证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应当严格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禁止税务行政机关对税法漏洞进行补充,克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行政化倾向。(2)尊重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契合税法契约精神。税收契约论以全新的视角重新阐释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税收国家主义”的修正,税收契约精神是现代民主制度与法制观念的产物。鉴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严重疏离,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注入税收程序正义理念的同时,还应当彰显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现代法治精神:通过消解信息联动与税收秘密权之间的紧张关系确保纳税主体的税收秘密权不受侵犯;通过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联动制度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的行使;通过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与税收优惠权的对接,调动纳税主体自觉纳税的积极性;通过税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为纳税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最后的保障。(3)遵守税收程序正义,彰显现代法治精神。税收程序正义是弱化甚至消解征税权的强势性,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根本保障,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法制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长期的实践试炼中融入税收程序正义的理念,体现税收法治的精神实质。鉴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程序正义的缺失,我们首先应当融入税收程序正义的精神理念:通过权责统一的税收征管制度,适当约束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协商对话、民主参与等制度的建立,使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更加透明化、民主化与平等化。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完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实践试炼的结晶,具有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现代性特质,是税收征管方式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路径选择。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功能进化源于社会实践的变迁,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新生的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在新一轮《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得到回应。

作为一种征管方式的创新制度,尽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所有制度不可能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全面体现,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可以在“税款征收”一章增加专门性条款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将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的条款进行细化和完善却是切实可行的。(1)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部门之间的协作是横向联动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就具体的协助部门而言,《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仅对工商管理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做了粗线条的规定,而对于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协助义务、税务部门与审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交通部门等与税收征管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部门的协助义务,《税收征管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横向联动法律依据不足,在新一轮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中应当对此予以完善。(2)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六条。健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关键在于依托信息共享制度打破信息瓶颈,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仅用一个条文进行了粗略的规定,信息共享制度应当如何构建?主体是否就只能是抽象的“国家”?信息共享制度中每个信息共享者应当享受何种权利?履行何种义务?遵守什么样的信息共享规则?信息共享制度的主体在不履行义务、不遵守规则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等,《税收征管法》需要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3)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对税控装置的使用做出了规定,但仍有不完善之处:一是“纳税人”作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主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有待进一步探讨;二是可以将“税控装置使用”的有关制度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信息化平台”的建立和完善相结合。

3.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既关涉税收实体问题,也关涉税收程序问题,是实体与程序的有机统一体,因而不宜也不可能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进行割裂,而应在相应的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分别做出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一部统一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未来的路径选择。

关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的具体制度设计,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个漫长的实践创新与理论探讨过程,但就《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制定的成熟时机而言,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税收实践中经反复试炼而趋于成熟;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由内部政策上升为国家政策,由区域政策上升为全国统一政策,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第三,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与政策研究的基础上,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之源和法之理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制度设计进行了充分的证成。

法律与实践是一种互动互生的关系:法律的建构与运行是实践的,而非冥想的,它需要回应和关注社会发展的需求以获得旺盛的生命力;实践的践行与运作是制度化的,而非零碎的,它需要法律的支持与调适以获得普适性的品格。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内生于税收实践的社会产品,需要一个漫长的法制化的过程,实践的试炼——政策的指导——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法律证成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法制化必经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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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中小企业;意义;见解

中图分类号:F2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7-0149-02

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的我国的中小企业,如民营、私营、个体户等,家族式管理现象严重,他们一般很少设立完善的、切合实际的中小企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尽管如此,根据中央的号召我国各地政府近年来在政策上给予了中小企业不断的支持,如天津市增设了数亿元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保证金,支持银行为数千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信用贷款100亿元,为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解决了后顾之忧;云南省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设立相应的奖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大大地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经济负担。每一项政策都与财务密切相关,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对中小企业在具有的重大的意义。

一、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意义

(一)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可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中小企业与所处行业的大型企业相比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比较小。中小企业通常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相对较少,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企业管理者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接触的圈子也比较狭窄。然而一个企业要想发展,必须要拥有与时俱进的理念。我们只有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才能及时发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加以纠正,进而完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财务管理体制还可以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增加企业的可信度,使中小企业能够应对社会环境的各种变化,有效的促进中小企业健康而又快速的发展。

(二)建立财务管理体系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自我完善

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中小企业是最有活力的队伍之一,但就目前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看: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理论对其经营过程进行指导,盲目压制成本,大多采用追求销量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完全忽视了财务管理的积极作用;因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单一,很多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碰壁之后,最终面临了死亡;很多中小企业因缺乏专业的会计人员,出现会计账目混乱的状况,或者因逃税避税,加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改革和发展,社会环境的复杂,中小企业中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出现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些都要归咎与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的不健全。所以中小企业应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控制度的建设,不断的进行自我完善,有效的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

(三)建立财务管理体系,既能体现经营成果又能防范风险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财务管理是一项专门管理和综合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活动,它的首要特点是一种价值管理,由于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密切相关,所以能及时反映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次,面对当前激烈市场竞争的我国中小企业承受着各种财务管理的重大压力,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都几乎是在风险和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的,所以一般财务风险也是从财务管理环节爆发的,财务失败也就直接威胁到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如何做好风险分析和防范成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所以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措施分析

(一)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体系要先转变理念

目前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阻碍各种各样,但就财务管理方面来看,仍把“财务就是记账”的错误认识应用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虽然财务账目很是清晰明了,但是却不能成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执行决策有力的参考资料,致使中小企业效益滑坡,盲目生产,造成资源材料的大量浪费。构建现代企业制度,要把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中心,这就要转变管理观念,正确认识财务管理在市场体制下的作用。如中小企业在制定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时候,可以借鉴西方财务管理理论,毕竟西方财务管理理论经过多年运用发展和完善,已形成了以财务管理目标为核心的现代财务管理理论体系和以筹资、投资、资金运营和分配为主的财务管理方法体系。但是并不是西方的什么理论都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的管理者要根据自己的自身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只有转变观念,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体系。

(二)制定适合自己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财务管理目标

一个企业的管理目标如大海上的灯塔,照亮人们前行的方向,而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更像是船上的舵手,因受其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制约,两者相辅相成。现代经济学的研究结果表明,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是有层次的,其基本目标是生存;核心目标是发展;最终目标是获利。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但同时是根据企业经营管理不同层次的目标,制定具体和实际的管理目标。如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应在充分考虑风险的前提下,保持企业合理的资本结构和必要的偿债能力,注重企业现金流量的变化状况,用以保证企业资产必要的流动性。但是中小企业又与其他大型企业有所不同,它规模小,制度在实行上较为灵活,所以在财务管理目标的选择方向下,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根据企业自身的需要来制定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目标的导向功能,指引中小企业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三)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人们常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一个制度框架去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就很难使一个企业健康的发展。首先一个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满足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的要求。一个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并受其制约,企业管理者可运用财务的各项职能,正确处理好各项财务关系以达到企业经营者最终的结果。很多中小企业因为没有明确的职责权限、没有实行职务分离、更没有明确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和人员各自的职能和权限而导致企业经营混乱,入不敷出,都是因为没有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在中小企业中,我们可以加强库存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往来账户管理的制度建设,特别是内部牵制部分,如公司银行支票与签章应实行分管制度都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

(四)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队伍素质建设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加入WTO,我国的中小企业也得到快速发展,但中小企业在财务人员管理工作上却存在许多不能忽视的问题,据有关不完全统计,我国会计从业人员中约有60%的人员没有职称,可持会计上岗证的人员却不计其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呈畸形发展。作为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在招聘会计人员的时候更要把好关,禁止滥竽充数的现象发生,不能因为经济利益的关系就对财务人员的招聘不够重视;在对会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要加强财务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的培训,也要加强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作为财务工作者,要积极配合相关财政部门的工作,按时按质的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不断的为自己充电,并考取更高级的相关职称,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中小企业要大力倡导财会人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 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的职业道德,鼓励财会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发光发热。

(五)加强成本费用的有效监控

当前的一些中小企业很多都暴露了这样一个两偏高的现状:一是小企业因促销活动频繁,导致了单位产品营销费用偏高;二是中小企业因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外应酬增多,行政管理费用异常偏高,最终导致成本费用升高。成本费用是指在整个企业生产的耗费过程,作为中小型企业,他的最终目标是利用以较小的耗费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让资源得到充分的优化配置,但也不是盲目的降低自己的成本,或者单纯的压榨企业员工的人工成本。实际上成本费用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不同的划分范围而会做不同的区分。成本大多是材料、燃料、人工和制造费用,费用主要是期间的费用,如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加强对成本费用的管理控制可以有助于改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扩大经营规模,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还能节约资源为增加国家积累奠定坚实的基础。如在中小企业生产中,普及员工对计算机的使用,办公软件,制图软件等可大大节约对纸张的浪费。

(六)加强中小企业的税务管理

一个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不仅仅只是包括财务人员、会计机构、会计制度,还应该包括税务管理。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中小企业早就超过了千万,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实现税收占了全部企业的50%左右,因此中小企业仅在数量上就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但中小企业普遍税负较重,各个生产周期又面临着不同税务风险,导致很多中小企业都或多或少的出现偷税、漏税、骗税的情况。如某些中小企业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伪造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代缴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虚报营业额等等,都是在不知不觉中犯了偷税漏税罪。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改革,我国已施行了很多对中小企业在税务方面的减免降低措施,但是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在建立财务管理体系时,在加强税务方面也应该有所重视。如某些小型企业,因公司规模较小,加上税务管理方面的人才稀少,就可以专门聘用一些税务机构或者人员帮助其中小企业建账建制,加强财务和会计核算管理,实施财务、会计、税法培训,办理各项纳税事宜,可让中小企业与税务机构的良性互动中养成按时按量的缴纳税额的好习惯。

(七)加强中小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的控制企业财务或资金活动的行为,其目的是使中小企业因各种风险导致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确保企业能顺利实现各种经营管理目标。随着中小企业面临的社会环境在不断的变化,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所承担的财务风险也随之与日俱增,因此在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建设时有必要加强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加强中小企业财务风险管理,首要的是加强筹资风险的管理,俗话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筹集到一定数额的资金,企业才能得以形成;其次加强投资风险的管理,在企业实施投资前,须对该投资项目进行系统的分析,并出具相应的财务评估;再次加强资金回收风险的管理,特别是存货,常常出现缺货断货,或者长期成为存货不能进行流通的状况;最后要建立财务管理风险预警制度建设,中小企业经营者可根据相应的风险数据指标,尽早的发现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及时的做出有效的对整个经营管理有利的决策,将潜在风险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综上所述,提高中小企业的科学经营管理水平最重要的就是要实施财务管理,作为薄弱环节的中小企业。只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才能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的发展,中小企业才能不断地进行自我完善,有效的进行风险防范,适应各种社会环境的变化,免遭淘汰。加强财务管理体系的建设最首要的是转变财务管理理论,选择切合实际的财务管理目标为导向,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会人员素质培养,才能防范风险,才能使中小企业不断地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阳阳.如何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J].时代金融,2011(27).

[2] 汪卫红.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自我完善[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8).

[3] 朱琴.对建立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预警体系的探讨[J].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10(4).

[4] 黄国文,马英.浅议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工业技术经济,2009(6).

第8篇

一、坚持依法征税,为实施“八项工程”提供强大财力保障

税收是发展成果的真实体现,更是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物质基础。“财赋所出,江淮居多”。多年来江苏国税收入一直位于全国前列,“十一五”时期全省国税收入累计17480亿元,年均递增达20%,成为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重要保障。“十二五”期间“八项工程”的实施,离不开强大的财力支持。履行税收聚财职能是国税部门谋发展、促发展的重要使命。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把为国聚财、为民收税作为首要职责,尽责尽力为各级政府提高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提供强大财力保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切实解决部分地区攀比指标、抬高基数等问题,切实提高组织收入工作的法制化程度;坚持借鉴运用国际先进管理理论和成功经验,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运用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防范税收流失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坚持加强经济税收分析,密切关注经济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准确跟踪税源变动情况,牢牢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确保国税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

二、强化税收激励。为实施“八项工程”发挥税收杠杆效应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是政府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十一五”全省兑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超过7333亿元,占同期国税部门组织收入的41.9%,今年1-10月,各级国税机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2035亿元,同比增长23.6%,为支持企业发展,战胜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江苏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注入了强劲动力。当前,我们要更加自觉地运用好税收政策工具,把握税收杠杆的导向性和调控性,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和落实力度,放大税收政策对实现“八项工程”建设目标的激励效应。

一是围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用好税收政策。按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总体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与现代服务业提速、新兴产业倍增和传统产业升级“三大计划”高度耦合的税收政策服务体系。从税收视角密切关注经济转型升级的新进展和新情况,综合运用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形成税收激励合力,重点支持我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六大新兴产业跨越发展。特别是对我省选定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步伐的重要产业链、重要项目、重点企业加强跟踪服务,推动产业加快向价值链高端攀升。

二是围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用好税收政策。紧紧围绕创新驱动战略,认真贯彻全省企业创新大会精神,用足用好增值税转型、所得税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支持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龙头的各类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升企业生产技术水平。认真研究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投入,引导生产要素向创新企业集聚,推动产学研结合,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

三是围绕推动沿海开发和城乡协调发展用好税收政策。我们要紧紧围绕沿海开发五年推进计划,认真梳理有关税收政策,通过优惠政策集成叠加,形成《加快推进沿海开发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等具体文件,在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技术进步、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更大力度支持我省沿海地区发展。同时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苏北振兴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完善落实促进苏北发展的政策服务举措,综合运用结构性减税以及重点公共基础设施、创业投资股权优惠等政策,加快苏北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进一步用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我省城乡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四是围绕开放型经济升级发展用好税收政策。在当前市场要素供给偏紧、环境标准提高、商务成本上升的形势下,江苏深入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面临较大压力。我们要积极运用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和国际税收协定等政策工具,服务江苏更高水平“引进来”和更大步伐“走出去”的双向开放格局,增创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要强化多职能、多税种、多环节、多层级的跨国税源管理,努力提高全省国际税收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和税收利益,提升江苏参与国际分工地位和国际影响力。要多层面各国税收制度及税收协定,提醒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规避境外税收风险。要充分利用我省众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出口加工区以及开发园区的区位优势,发挥其作为产业集聚、资本集中和创新集群的主阵地作用,推动“二次创业”。要持续优化出口退税政策服务,继续完善落实支持外贸出口的“六条意见”、“四项措施”以及“八项承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提升我省经济国际化水平。

五是围绕推进创业就业用好税收政策。我们要紧贴“民生”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下岗职工、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弱势群体切身利益。充分运用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切实减轻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推进扩大创业就业。进一步落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等鼓励“三农”发展以及支持农产品种养殖和初加工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六是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用好税收政策。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工程的要求,围绕节约能源资源,进一步落实好发展循环经济和促进节能减排的各项税收政策,有效抑制“五小”企业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发展,促进构建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服务,购置符合国家规定专用设备的,依法给予投资抵免、暂免征收增值税以及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形成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政策体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文明发展、绿色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