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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原则

时间:2023-08-31 16: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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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原则

第1篇

一、企业兼并的征税原则

对企业兼并活动的税制设计应该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一)经济促进原则

公司的合并、兼并是企业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竞争能力的正当经营管理决策行为。在企业合并、兼并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公司与公司、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转移、股息分配和赠与,涉及有关的税务问题。对此,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应阻碍企业这种合理的经营管理决策行为,而应促进其发展。从我国来看,企业兼并活动始于80年代初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迅猛,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战略后,企业兼并、重组活动更趋活跃。我们应该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鼓励、促进正当的企业兼并活动,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二)防范原则

从企业兼并的动机看,可以分为经营战略兼并与税务型兼并。前者主要是从经营战略的角度出发,通过兼并,达到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经营风险、增强竞争力的目的;而后者主要是从税务出发,企图通过兼并,达到转移资产和利润、逃避或减轻税负的目的。对经营战略型兼并应当鼓励,而对税务兼并则应制定严密的税务防范条款,以防止企业通过兼并有意逃税。

二、企业兼并的税收政策调

从税收政策的角度分析,企业兼并活动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纳税义务的确定

在企业兼并活动中,原公司法人资格的变动必然涉及到公司法人纳税义务的重新确定。在购买式兼并中,被兼并企业已消亡,其法人资格也随之消失。那么,对被兼并企业的旧纳税义务(补缴欠税的义务)与新纳税义务(兼并后的纳税应该如何确定等),依据兼并企业应该承继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原理,兼并企业应该承继被兼并企业旧的纳税义务,即一方面承继被兼并企业旧的纳税义务,补缴欠税;另一方面,承担兼并后新企业的纳税义务。

从我国企业兼并的实践来看,关键是如何解决被兼并企业的欠税问题。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将进行改制的企业应提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首先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清算,对其欠缴的税款在改制前积极清缴入库;(2)对被兼并企业确实无力缴纳的欠税,由兼并企业承继,并限期缴纳;(3)对兼并企业在限其内补缴原企业欠税确有困难的,一律不能冲销欠税,而是先挂账,待效益好后及时缴纳入库。

(二)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

在企业兼并活动中,由于兼并公司与被兼并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盈亏冲抵,必然会引起税基的变动,从而影响应征税额的升降。分税种来看,企业兼并活动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最大,计征最为复杂,因此,我们将着重考察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

1.资产计价的问题。

在企业兼并活动中,对兼并企业购入被兼并企业资产的价格采用何种标准判定,其结果是不同的。如果采用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数据来衡量,则它基本反映了其资产的历史成本,而兼并企业计提的折旧额以资产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如果采用当前的市场价值计价,在资产的市场价值大大超过其历史成本的条件下(这种情况在通货膨胀时期尤为显著),则兼并企业的资产价值总额将增加,而计提折旧也随之上升,从而使兼并企业享受到增加折旧额避税的好处,这正是某些避税型企业从事兼并活动的税务动机之一。为了贯彻防范措施,我们也应向以达国家一样,在税法中规定以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帐簿价为兼并企业收购被兼并企业资产的价格。

2.经营亏损与经营利润冲抵的问题。

避税型兼并企业的税务动机之一就是寻求一个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兼并对象,以期通过兼并活动,使自身的大量盈利与被兼并企业的大量亏损相冲抵,减少新公司的应纳所得额,减轻纳税义务。发达国家的税法对企业兼并活动中的盈亏冲抵一般都有所限制。例如,日本税法规定,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之间5年内不允许进行盈亏冲抵;美国的《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对原税法较宽松的净经营亏损结转条款进行了修改与限制。税收改革法案规定,如果一家亏损公司在3年内发生了超过50%所有权的变化,对净经营亏损的使用将受到一个年度限额的限制,可以用来扣减收益的净经营亏损不得大于所有权变化日亏损公司的价值与长期免税债券利率的乘积。

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来看,仅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经营亏损可向后转5年冲抵经营利润,而对企业兼并中的经营盈利与亏损相抵的问题未做特别规定。因此,应针对避税型企业兼并活动做出经营利润与经营亏损冲抵的限制性规定。

3.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

第2篇

税收收入归属权(以下简称收入归属权)与税收收入来源相一致,是税收分配的基本原则,也即税收与税源相一致原则。由于税收收入归属机制不尽合理,导致区域税收差距渐行扩大,这一客观现实要求税收与税源应当尽可能一致。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进一步加剧,一些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在这一背景下,因区域横向税收转移问题大量存在,进一步加剧了税收在区域之间分配的不平衡。从本质上讲,税收分配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初次分配具有调节作用。这种调节不仅包括对不同纳税能力纳税人之调节,还应包括对不同区域税收利益者之调节。坚持税收与税源相一致原则,可以解决因税收收入归属不合理引发区域税收转移问题,从而逐步缩小区域税收收入差距。

税收来源地享有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区域政府拥有的对于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基本权力,其基本含义是:区域政府行使区域管辖权,行使区域税收征收管理权是其中应有之义。在现实生活中,区域税收管辖权已成为区域政府行使区域行政管理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域管辖权(以下简称管辖权)是指按照属地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也称属地管辖权或者税收收入来源管辖权。地域管辖权以应税收益、所得来源地或者一般应税财产所在地为标准来区分谁来行使税收权力。区域政府行使税收管辖权,其根据是纳税人所纳税收是否来源于本政府管辖区域,是否享有收入归属权。

在现行分税制下,按照管辖权享有区域收入归属权非常必要,管辖权之标的是税收来源。

共有税收征收管理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政府,对跨区经营纳税人各自享有税收征收管理权。没有各区域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跨区经营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也就不可能产生区域政府之间的横向税收分配。这方面,美国税法十分明确,中国可以借鉴。跨区经营纳税人,其缴纳的税收来源于多个区域,各有/!/关区域政府都享有税收管辖权,都可以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权主体唯一

税收征收管理权和收入归属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一致的,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区域政府同时就是享有收入归属的区域政府。但是在跨区经营情况下,收入归属权也可能分属于不同区域政府,这在相关区域政府之间实行横向税收分配情况下更为常见,也更为明显。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权和收入归属权匹配原则,这些区域政府都有权实施税收征收管理。那么,税收征收管理如何实施才更科学、合理呢?

在坚持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下,税收征收管理地可以是税源直接产生地,也可以是税源间接产生地,税收收入可以在税收征收管理地入库。但是,税收征收管理地并不意味着就是税收收入归属地,税收征收管理与税收收入归属可以分离,税收收入归属与有权参与税收分配的区域政府必须具有对应关系。

原则上,有权参与税收收入分配的所有区域政府都享有税收管理权。但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管理,一个区域政府可以委托另一个区域政府代为税收管理,或者由上级机关指定管理,受托区域政府或者被指定区域政府应当按照事先约定行使税收管理权,分配税收收入,分别缴入各个相关方国库。这样,收入归属权和征收管理权就发生了分离,但依法有序,不会产生混乱。

第3篇

一、营业税相关规定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营业税问题解答》(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非金融企业将资金贷给他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应视同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按上述法规及文件规定,在关联企业无息借款业务中,资金借出方并没有向借入方收取货币、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不属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因而,不属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不需就借出资金行为缴纳营业税。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该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向关联关系的企业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由《营业税暂行条例》来规定,也就是说,无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只有成为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与关联企业间资金融通才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调整。从法规条款上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是围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展开的,并作了细化,由此,我们可认为,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企业也是指营业税的纳税人。

因此,无息借款的资金借出方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受《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约束,不需作纳税调整处理。

3、2012年3月30日上午10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副局长解学智、宋兰来到中国政府网访谈室,同广大网友进行税务知识在线交流,回答了网友咨询的问题。其中与关联企业无息借款有关的问答如下:

有网友就关联企业无息贷款是否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时,肖局长的回复为: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肖局长在此次交流中观点非常明确,关联企业间的无息资金借贷是不征收营业税的。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按财税〔2008〕121号文件精神,关联企业间资金无息拆借业务中,借出方应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借入方应等额作纳税调减处理,只要双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税收优惠政策一致,不存在一方亏损另一方盈利情况,那么是否作纳税调整对国家总体税收并无影响,可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规定,不作纳税调整。

三、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4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效率;税收征管有效性;税收成本收入率;纳税遵从度;税收征收率;税收征管效率指数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原则和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税收行政效率原则属于税收管理方面的原则,是指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即应当以尽可能少的征收费用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在税收工作中,税收行政效率原则一般表现为税收征管效率原则。而税收经济效率原则属于税收效应方面的原则,是指应当尽可能降低税收的超额负担,促进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本文主要对税收征管效率问题进行研究。

一、税收征管效率研究综述

(一)国外对税收征管效率的研究

税收征管效率的思想在西方古典经济学家的著述中已有体现,威廉.配第在其代表作《赋税论》中最早提出了税收的“公平、简便、节省”三原则,其中“节省”原则即应当实现征收费用最小,已经包含了提高征管效率的思想。德国官房学派经济学家尤斯蒂在《财政学体系》中提出了税收的六原则,认为“捐税应当用最简便的方式进行征收,对国家和人民双方来说,所涉及的费用应减至最低度。在收集税款时所必须支出的费用要尽可能予以压缩,这对政府和人民双方都有利。收税时的费用愈大,国家所能享受的税收愈少,人民在税款方面不必要的负担愈重”。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和征收经济”的税收四原则,认为“一切赋税的征收要有所安排,设法从人民那里征收的尽可能等于最终国家得到的收入”,其中“确实”和“便利”原则意味着节省纳税成本,而“征收经济”原则意味着节省征税成本。瓦格纳在《财政学》中提出了“四端九项”的税收原则,其中税务行政原则中包括“确实、简便和节省征收费”三项原则。马斯格雷夫在《财政理论与实践》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收原则体系,明确提出了“管理和征纳费用应当尽可能地减少”的原则。

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对于税收征管效率的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对于税收成本的研究,研究重点逐渐由征税成本(管理成本)过渡到纳税成本(奉行成本或遵从成本)。stanford(1973)研究认为,1973年英国个人税制的遵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约在2.4%~4.4%之间。slemrod和sorum(1984)经过调查估算出,1982纳税年度美国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花在纳税上的时间约为21.3亿小时,折合纳税成本267亿美元,占当年联邦和州所得税收入的7%以上。二是对于税收征管有效性的研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税收遵从理论。allingham和sandmo(1972)对税收遵从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建立了逃税模型的基本框架,并逐渐得到完善和扩展。经验分析也在同步进行,通过对调查数据、历史数据和实验结果的统计分析,认为影响纳税人税收遵从决策的主要因素是不遵从被发现的概率、对不遵从行为的处罚、税率水平、社会规范与社会制裁以及心理因素。

(二)国内对税收征管效率的研究

国内对税收征管效率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主要从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两个方面进行。理论研究上,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影响因素及衡量税收征管效率的指标体系进行的研究。李大明认为税收征管效率是税收征管成果与征管付出之间的数值比较关系,是税收征管质量与数量的综合反映,其内涵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表明取得一定税收收入所耗费的征管成本高低的征管机构效率;二是反映纳税人遵从税法以及税法被征税机构执行程度的征管制度效率。相应地税收征管效率的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分为征税机构效率评价指标和征管制度效率评价指标两大类。应亚珍等认为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税收法律制度的科学合理性、对税收法律制度的依从度、税收征管模式的适应性、经济组织的规范化程度以及税务征管人员的努力程度。臧秀清等依据规范性、经济性、有效性的原则,构建了包含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处罚率、征管成本率、人均征税额、税收计划完成程度和税收收入增长率等8个指标的税收征管效率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第二,对税收遵从理论的研究。马国强将税收遵从分为防卫性遵从、制度性遵从和忠诚型遵从三类,将税收不遵从分为自私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懒惰性不遵从和情感性不遵从四类,将决定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的因素总结为税收观念、税收知识、税收制度、纳税程序、逃税被发现的概率和税收处罚的标准等六个方面,认为应当建立纳税服务系统、税收处罚系统和环境建设系统,从而构建起税收管理的完整框架。

国内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实证研究同样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对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测算和分析。崔兴芳等利用数据包络分析技术(dea)分析了税收征管效率进步水平及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认为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税收征管效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原因是财政支出规模增长的压力迫使税收要迅速增长,同时,分税制改革使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拥有部分税种的征收和支配权。谢滨、王德祥等利用随机前沿分析(sfa)方法对税收征管效率进行了实证分析,后者认为1997—2005年各地区税收征管效率都呈上升趋势,但我国税收征管效率水平总体仍不高,虽然地区间征管效率差距较大,但其呈现出收敛趋势。杨得前(2008)利用solow余值法对我国税收征管效率进行定量测算,认为1994—2005年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对税收增收的贡献率为28.11%。刘穷志等利用malmquist指数法分析,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权的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前沿技术进步和技术效率都存在着当期的正向促进作用和滞后一期的抑制作用,税权划分对税收征管效率激励作用不强,原因在于税权制度改革带来的成本激增,认为应尽量控制征管成本,使税收分权制度创新显现其对税收征管效率的促进作用。二是对于地下经济和税收流失的研究。梁朋运用现金比率法和收支差异法对我国1985—1998年的地下经济和因地下经济导致的税收流失规模进行了估测,结论是我国因地下经济导致的税收流失规模从1985年的178.14亿元上升到1997年的675.25亿元,1994年最高达到975.60亿元;用收支差异法估测的1993~1997 年的逃税规模也一直在600亿元以上。贾绍华同样用现金比率法估测了1995—2000年我国的地下经济规模和税收流失额以及税收流失率,测算出的税收流失率高达26.24%~42.56%。

综上所述,学界特别是国内对于税收征管效率问题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在理论上没有廓清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和外延,从而也不可能建立比较完备的税收征管效率评价指标体系;实证分析方面较多地借鉴了生产函数和技术效率的分析方法,在方法的适用性、数据的准确性方面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从而实证分析结论的可靠性也有待思考。

二、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辨析

(一)税收征管效率的基本内涵

1 对税收征管效率内涵的各种认识。基于对“效率”的不同理解,人们对税收征管效率的认识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将效率理解为效益,对税收征管过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目标在于税收成本既定的前提下,通过税收征管取得尽可能多的收益,或者在税收征管收益既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具体来说,税收成本包括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而税收征管收益主要体现为政府通过税收征管活动取得的税收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意味着应当降低税收成本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税收征管效率与税收收入正相关,而与税收成本负相关。二是将效率理解为有效性,对税收征管过程进行有效性分析,目标在于通过税收征管活动,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具体来说,税收征管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意味着应当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

上述两种认识均有偏颇之处。第一种认识是对税收征管过程做投入产出分析,这种方法本身没有问题,但是错误地将税收收入视作税收征管过程的产出;第二种认识虽然将税收征管的有效性视作税收征管过程的产出,但是缺乏对于税收征管过程投入要素的分析。

2.正确认识税收征管效率的基本内涵。“效率”衡量的是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在投入一定的情况下,产出越多效率越高;在产出一定的情况下,投入越低效率越高。税收征管效率用于衡量税收征管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如果将税收征管过程视作一个“黑箱”,税收征管的各种投入要素通过税收征管过程转化为税收征管的产出。因此,正确认识税收征管效率内涵的关键在于科学确定税收征管过程的投人与产出。

(1)税收征管过程的投入。税收征管过程的投入即税收成本。但是,在衡量税收征管过程的投人水平时,有意义的并不是税收成本的绝对数值,而是相对税收成本即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这样也便于对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征管投入水平进行比较。

(2)税收征管过程的产出。税收征管过程的产出取决于税收管理的目标。现代税收管理理论认为。税收制度确定之后,之所以还要进行税收管理,或者说,税收制度已经明确规定了对什么征税、由谁纳税、纳多少税和在何时、何地纳税等基本事项,之所以不能只设置一个受理纳税的窗口,完全由纳税义务人自己根据税收制度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这是因为,由于利益关系、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原因,如果没有税收管理,纳税义务人就不能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所以,为保证纳税义务人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就必须进行税收管理。税收管理的目标,就是保证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因此,税收征管过程的产出并不是税收收入,而是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即通过税收征管过程保证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目标实现的程度。

(3)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税收征管效率衡量的是税收征管过程的投入水平(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与产出水平(税收征管的有效性)之间的关系。在税收征管有效性一定的前提下,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越低,税收征管效率越高;或者在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比重一定的前提下,税收征管的有效性越高,税收征管效率越高。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应当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或者尽可能提高税收征管的有效性。

(二)税收征管效率的评价指标

设计税收征管效率的评价指标,应当从税收征管效率的基本内涵出发,首先确定税收征管的投入指标和产出指标。

1 税收征管投入指标。税收征管的投入水平由相对税收成本决定,具体指标包括:

税收成本收入率=一定时期税收总成本/一定时期税收收入×100%。

税收成本由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构成,由此可以派生出以下两项指标:

征税成本收入率=一定时期征税成本/一定时期税收收入×100%;

纳税成本收入率=一定时期纳税成本/一定时期税收收入×100%。

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可以进一步细分,如按税种不同,可以分为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征(纳)税成本;按成本项目不同,征税成本可以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纳税成本可以分为货币成本、时间成本、精神成本等。

2 税收征管产出指标。税收征管的产出是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具体指标包括:

(1)衡量税收征管有效性的最终指标。税收征管的最终目标,就是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所以衡量税收征管有效性的最终指标就是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用“纳税人不遵从系数”来表示纳税遵从度,其计算方法是:纳税人不遵从系数=税收缺口(tax gap)/依法应征税额×100%,其中税收缺口为依法应征税额与实征税额的差额,它包含了逃税、欠税、由于纳税人误解税收法律造成的少缴税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不遵从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而税收征收率指标一般是指实征税额占依法应征税额的比重,与其相对应的是税收流失率指标,它是指税收流失额占依法应征税额的比重,其中税收流失额包括地上经济的税收流失额与地下经济的税收流失额。不难看出,imf的纳税人不遵从系数指标的内涵与税收流失率的内涵是基本一致的,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的内涵同样也是基本一致的。所以,衡量税收征管有效性的最终指标就是纳税遵从度或税收征收率,二者只是表述方式上的不同,即:

纳税遵从度(税收征收率)=一定时期实征税收/一定时期依法应征税收×100%

(2)衡量税收征管有效性的中间指标。作为衡量税收征管有效性最终指标的纳税遵从度或税收征收率指标,虽然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其测算具有较高的难度和较强的主观随意性。因此,需要建立衡量税收征管有效性的中间指标,通过对中间指标的观测间接推断税收征管的有效性。为了推断纳税遵从度,应当对纳税人不遵从行为进行分析。加拿大税务局(cra)认为纳税人不遵从行为表现为:不申报或不进行gst(goods and services tax,商品及服务税)/hst(harmonized sales tax,统一销售税)登记;错误地报告收入和成本;不缴纳税款。从我国来看,纳税人不遵从行为的表现有四种形式:一是不登记,即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形成的税务机关漏征漏管户,包括已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不需办理工商登记但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形成的地上经济的漏征漏管户,也包括既未按 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也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形成的地下经济的漏征漏管户;二是不申报,即纳税人虽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是未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三是申报不实,即纳税人虽然按期办理了纳税申报,但因申报不准确,造成少缴或多缴税款;四是不缴纳入库,即纳税人虽然按期、准确办理了纳税申报,但未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税款缴纳入库,从而形成欠缴税款。针对纳税人不遵从的四种表现,可以设计相应的衡量税收征管有效性的中间指标:

指标1:税务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100%。

由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含了地上经济和地下经济两部分,而事实上地下经济的纳税人全部没有纳入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所以应当对地上经济的税务登记率单独进行考核,即:地上经济税务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其他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100%。

指标2:纳税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应申报户数×100%。

指标3: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的同期税额)×100%。

指标4:税款入库率=当期申报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当期申报应缴纳税款×100%。

3 税收征管效率的评价指标——税收征管效率指数。衡量税收征管效率,必须将税收征管投入指标和产出指标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在纳税遵从度(税收征收率)一定的条件下,税收成本收入率越低,税收征管效率越高;或者在税收成本收入率一定的条件下,纳税遵从度(税收征收率)越高,税收征管效率也就越高。但是,这种方法对具有不同纳税遵从度(税收征收率)和税收成本收入率的国家的税收征管效率无法进行比较。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基于层次分析法(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设计税收征管效率的评价指标——税收征管效率指数。如图1所示,税收征管效率高体现在“税收成本低”和“纳税遵从度高”两个方面,假定人们分别对其赋予w1和w2的权重(w1+w2=1),可以根据a、b两国的税收成本收入率计算出各自在“税收成本低”这一目标上的相对得分ma和mb(ma+mb=1),根据a、b两国的纳税遵从度计算出各自在“纳税遵从度高”这一目标上的相对得分na和nb(na+nb=1),则a国的税收征管效率指数可以表示为:ea=ma×w1+na×w1,b国的税收征管效率指数为:eb=mb×w1+nb×w2,利用ea和eb可以比较两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高低。

如意大利的增值税征收成本率只有0.5%,但漏税率为30%;而葡萄牙的增值税征收成本率虽然为1%,但漏税率仅为10%,显然无法直接比较两国的税收征管效率高低。根据ahp层次分析法(见表1),意大利在“税收成本低”目标上的得分ma=1%/(0.5%+1%)=2/3,葡萄牙在“税收成本低”目标上的得分mb=0.5%/(0.5%+1%)=1/3;意大利在“纳税遵从度高”目标上的得分na=70%/(70%+90%)=7/16,葡萄牙在“纳税遵从度高”目标上的得分nb=90%/(70%+90%)=9/16。假定人们对于“税收成本低”和“纳税遵从度高”两个目标分别赋予w.=0.2、w,=0.8的权重,则意大利的税收征管效率指数为ea=2/3×0.2+7/16×0.8:0.483,而葡萄牙的税收征管效率指数为eb=1/3×0.2+9/16×0.8=0.517,可以得出意大利的增值税税收征管效率低于葡萄牙的结论。

但是,税收征管效率指数的应用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因为对税收征管效率的评价实际上具有相当的主观性,表现在对“税收成本低”和“纳税遵从度高”各自赋予的权重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定时期内一国的政策目标取向。如果一国认为提高纳税遵从度比降低税收成本更为重要,则在衡量税收征管效率时,会赋予提高纳税遵从度目标以较高的权重(w2较高),而赋予降低税收成本目标以较低的权重(w1较低),表现为不惜以较高的税收成本为代价来提高纳税遵从度;相反,如果一国认为降低税收成本比提高纳税遵从度更为重要,则在衡量税收征管效率时,会赋予降低税收成本目标以较高的权重(w1较高),而赋予提高纳税遵从度目标以较低的权重(w2较低),表现为不惜以较低的纳税遵从度为代价来降低税收成本。实际上,不同国家的政策目标可能不同,其w1和w2也不相同,或者,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其w1和w2随着国家政策目标的调整也在不断变化。因此,从理论上说,税收征管效率指数这一指标有简单化之嫌,但作为对税收征管效率进行比较的参照指标,还是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税收征管效率评价指标体系如图2所示。

(三)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因素

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因素可以从经济、税制和征管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 经济税源因素。经济决定税源,从而影响税收征管效率。一是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税源总量越大,越容易带来税收征管的规模效应,从而降低单位税额的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二是经济结构的复杂性。经济结构越复杂,税收征管难度越大,要求税收征管方式和手段具有区别性和针对性,要求税务人员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知识结构和管理能力,这无疑将增加税收成本,降低征管效率。三是税源分布的集中程度。税源分布集中,征管成本相应减少,征管效率也就比较高。相反,税源分布分散,征管成本相应增加,征管效率必然降低。四是经济组织的规范化程度。主要是指财务核算体系的完善程度以及经济组织在理财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制度的自觉程度。当税务机关面对的是会计核算规范、财务活动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自动申报及时正确的经济组织时,其征管成本较低,征管效率较高。

第5篇

那* 穿越小说网 言情小说网 免费小说网 一、税收征收管理中账簿凭证管理存在的问题

多年的税收征收管理实践证明,账簿凭证管理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使账簿凭证管理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为账簿凭证管理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但是近年来账簿凭证管理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不规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少数单位会计制度不够健全,会计基础较为薄弱。一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十分薄弱,应当建账而不建账或账目混乱,不按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凭证和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等;二是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而不报送备案或张冠李戴,报送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实际使用的不一致;三是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家税收规定有抵触的,没有及时按国家税收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2、部分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不能适应会计业务的需要。一些单位任用素质不高的人从事会计工作,造成记账随意,手续不清,差错严重。有些会计人员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认真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参与违法违纪活动,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

3、个别单位会计核算不够真实,管理较为混乱。一是内部管理混乱,财务收支失控,财产不实,数据失真。一些单位为了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偷逃税收,任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二是被税务稽查后,对查补的税款不及时调账或不调账,造成应纳税款失真,浑水摸鱼。

4、一些单位会计资料保管不规范,会计档案难以查找。一些单位会计年度终了后,账簿凭证不及时立卷归档,一些单位随意注销、注册企业,不按规定保管和销毁账簿凭证,造成一些涉税案件查无对证。

以上种种,不仅干扰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为偷税大开方便之门,给国家财政造成相当损失,违背了依法治税的根本宗旨,而且对账簿凭证管理乃至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税收征管工作中账簿凭证管理问题的根源

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意识淡薄,自身利益驱动的因素;有社会监督(如财政、审计、税务)各自为政,形不成合力的因素,也有税务机关自身监控手段滞后,管理不到位,甚至执法不严的因素。税务机关的因素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对账簿凭证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四个认识误区。一是认为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何加强账簿凭证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定会遵照办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只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何进行账簿凭证管理提出了要求,对税务机关如何加强账簿凭证管理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二是认为账簿凭证管理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把该收的税收上来。三是认为长期的税收征管实践中,账簿凭证管理环节与税务登记等环节相比,一直处于次要位置。四是认为目前在国有经济、股份制经济等其他经济类型的纳税人中账簿凭证管理已经有一定的基础,只有个体私营经济,生产经营规模小、企业稳定性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账簿凭证管理需要加强。

2、税务机关账簿凭证管理的组织机构不到位。税收征收管理中各个环节的工作都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承担并付诸实施,唯独账簿凭证管理工作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承担并负责实施,从国家税务总局到省、市、县税务机关都是如此,税务机关对账簿凭证管理的信息缺乏系统有效的采集、加工、应用的机制。

3、账簿凭证管理的相关制度不配套。无论是原《税收征管法》还是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以后,均未出台账簿凭证管理的相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即使原《税收征管法》施行时期制定的《税收征管规程》规定的税务机关进行账簿凭证管理的条款也比较笼统,不便于操作管理。

4、税务机关账簿凭证管理的岗位职责不明确,账簿凭证管理的执法程序不规范。一是税收执法责任制中没有要求设置账簿凭证管理的相应岗位,也没有明确岗位职责,造成有事无人管;二是税收执法责任制中的工作流程没有涉及账簿凭证管理的内容和相应程序,账簿凭证管理究竟怎么进行,管理到何种程度,如何对账簿凭证管理进行监督制约没有一套适应税收征管需要的完整、规范的工作程序;三是ctais税收征管软件和其他种类的税收征管软件没有设计账簿凭证管理的模块,没有规定相关的内容和操作程序,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账簿凭证的设置、会计核算、

大争之世 网游之复活 炼宝专家 混在三国当军阀 重生之官道财务会计制度的报送备案、账簿凭证的保管,该处罚的不处罚,该重罚的轻罚,构成犯罪的该移送的不移送,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

三、税收征收管理中加强账簿凭证管理的途径

1、提高认识。一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人员对账簿凭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把账簿凭证管理摆上应有的位置,真那* 穿越小说网 言情小说网 免费小说网正抓上手;二是深入研究在税收征管中如何提高账簿凭证管理水平的措施,促进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账簿凭证管理的组织机构。各级税务机关都应当建立账簿凭证管理的组织机构,赋予相应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责,在新一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中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相关的征管机构中明确账簿凭证管理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责,使账簿凭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尽快制定和完善账簿凭证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一是根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账簿凭证管理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在现有的相关制度中加入账簿凭证管理的要求:一是在《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办法》中将账簿凭证管理是否达标作为主要评定条件之一;二是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补充对账簿凭证管理的检查方法、要求以及检查结论如何对被查单位的账簿凭证管理质量进行评价的内容;三是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账簿凭证管理不达标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验证、年检不予通过。

5、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规范账簿凭证管理的执法程序。一是在《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中设置账簿凭证管理的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全面、系统、连续地对账簿凭证管理的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分析,使之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服务,对账簿凭证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二是在《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中纳入账簿凭证管理的程序,使之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税收征收管理环节相衔接;三是ctais税收征管软件和其他种类的税收征管软件应开发账簿凭证管理的模块,设计从账簿凭证的设置、会计核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报送备案、到账簿凭证的保管等内容和操作程序以及相关的表式,利用信息化手段解决账簿凭证管理面广量大的问题;四是开展账簿凭证管理的税收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账簿凭证管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该处罚的处罚,该移送的移送,及时纠正账簿凭证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

第6篇

 

一、经济法理念与全会精神不谋而合

 

经济法所倡导公平正义、平衡协调、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与依法治国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所发挥的作用相契合,即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经济法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这种公平观念包括了竞争环境的公平、社会分配的公平和社会结果的公平,即经济法确保各市场主体有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展开竞争,保障社会的公平分配以期达到结果的公平。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是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目标的统一,即其主张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经济法的以人为本,是指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以提髙人们的生活水平、促进人们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公平正义、平衡协调理念归根结底还是要回归人自身,只有这些理念与人的发展结合起来,才能有其存在价值。具体到税收法律制度,其公平正义体现在置能课税、税负公平合理,通过税收实现社会收人的再分配功能,追求结果上的实质正义;其平衡协调体现在通过税收这一宏观调控手段实现纳税主体之间、地域之间的平衡协调,兼顾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让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贯穿于税收法律制度的始终。

 

二、深化改革税收法律制度发展

 

(一)税收基本法的制定

 

税收基本法是税收的一般性规范,是税法领域内的“宪法性法律”,它用以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法、法规,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它通常对税收的基本制度做出规定,对税收的共同问题进行规范,主要规定税收的立法原则、税务管理机构及其权利与义务、税收立法及管理权限、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等。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重要法律,税收基本法处于主导统领地位,是税法体系的核心和灵魂。税收基本法坚持公平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和概括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具体来说,税收基本法作为税收法律制度的统领性规范,其必应彰显税收法律的税负公平原则,同等条件同等对待,不同条件区别对待;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既要规定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诚实推定权、信息保密权等各种权利,同时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现阶段,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制定税收基本法是税收法治的需要。从税收法治的内涵来看,必须要有法可依,无法可依也就无从谈及法治。要做到有法可依,必须要建立税收法律体系,其中税收基本法又处于核心地位,畏其他税收法律的“母法”。依法治国,推进税收法治,必然需要完善我国的税法体系。其次,制定税收基本法是构筑现代税法体系的内在要求。虽然我国已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各单行税种也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分别加以规定,但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仍未形成。另外,为了弥补单行税法的不稳定、不完整,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更好的维护税法的系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税法的功能,实现依法治税,需要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对其他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发挥统领、指导和制约作用,最终建立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统帅、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税收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税收程序法,它以规范税收征纳程序、保障纳税人权利为立法宗旨,并通过税收法定和正当程序两项法律原则的支撑来促进立法宗旨的实现。税收法定主要包括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征税程序合法三个层面的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所指向的主要是征税程序合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程序法,正当程序理念价值维度的充分表达是其实现税收正义无法替代的方式。税收征管的制度化表达应遵循正当程序理念,这种导向性的作用不仅为税务机关行使征管权设定了基本界限,而且为纳税人提供了权益表达渠道。在对将使某一税收程序主体的权益受到影响的税收程序活动进行评价时,我们不能仅仅关注其结果的有效性和正当性,而且应当考虑征税决定的作出过程,考察程序本身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最基本要求。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整个条文修改幅度过小,忽视了税收征管理念的提升,保留了许多保守与落后的成分。当前形势下,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我们应该摒弃传统“管理法”之定位,而导向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治理法”、”服务法”的基本定位。虽然民主与法治首先表现在形式上,但彤式也是走向实质的必然之路。在形式的制约下,普通民众的权利越来越丰富,在社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因此,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纳税人权利应该妥加考量,特别是要增设纳税人诚实推定权、纳税信息保密权等具体权利。当然,基于税收征纳平衡之考量,在立法宗旨中强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倡导纳税人的“纳税遵从”。通过国家征管权与纳税人基本权的合理配置,协调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基本利益之间的冲突,最终实现国家征管权与纳税人基本权之间的相互制约与平衡。

 

(三)营业税弊端需要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

 

我国营业税这一税种产生于上世纪的分税制改革,是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妥协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它的产生有力地推进了我国分税制改革的进程,同时也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人,极大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然而,营业税的全额征税模式这一弊端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打击我国企业发展的积极性,阻碍了企业发展与进步。肇始于2012年的“营改增”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正逐步地扩展到各个服务行业营改增”打破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瓶颈,顺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必将迎来我国经济的再次腾飞。“营改增”也绝非一般意义上的税制调整或税制改革举措。它所产生的效应,不仅可以跨越税制改革领域而延伸至宏观经济运行层面,而且可以跨越宏观经济运行层面而延伸至财税体制改革领域,并通过财税体制改革牵动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在内的全面改革。因此,在我国深化税收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正是迎合了我国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大势。

 

(四)税制结构亟需调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如果存在完全竞争市场,那么市场配置资源便能达到最佳状态。然而,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导致市场配置资源不可能达到最佳状态,这就要求政府配置资源。具体来说,就是政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政府配置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财政配置。其中一个童要方面就是通过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即通过科学的税制模式、税收优惠等方式调节级差收人,促进收人的公平分配。然而,)我国现阶段以商品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税制模式却约束了税收的公平调节功能,从而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商品税因其具有累退性,违背公平原则,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十分有限。具体来说,它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的全额征税本来就存在着不公平的问题,并且,现阶段如火如荼进行的“营改增”也充分说明了营业税全额征税的弊端;消费税形式上消费数量越大、税负越重,消费数量越小、税负越轻,符合公平课税原则,但个人收人的髙低与消费品的数量多寡并不是成比例的,因此,实质上也是不公平的。而所得税对于促进公平的作用较大,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真正符合“量能负担、公平税负”的原则,因此它也成为调节收人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税种。但是,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较低,这极大限制了个人所得税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因此,应当调整税制结构,提髙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重,特别是个税的比重,以强化税收对我国收人分配的调节力度。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仅契合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而且有利于我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税制结构的调整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五)推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

 

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制的税制模式阻碍了对收人进行公平调节的目的。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包括三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分类征收制,即我国所采取的模式,是指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但是,对纳税人整体所得把握的不一定全面,容易导致实际税负的不公平。综合征收制,是指对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加以汇总,就其总额进行征税。这种方式从收人角度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但不能针对不同收人进行调节,并且不能充分体现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政策。混合征收制综合了上述两种税制模式,是指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先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然后将全年的各项所得进行忙总征税。这样一来,既可以实现税收的政策性调节功能,又可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因此,在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应当推进我国个税的税制模式改革,由分类征收制逐步过渡到混合征收制,以充分发挥个税在收人分配中的调节作用,促进社会实质公平的实现,为我国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经济法发展之展望

第7篇

一、税收会计核算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现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近年来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日渐凸现出与税收发展的不适应,严重地滞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

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其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正是这种模糊定位使对税收会计的研究无法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制约了税收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二)税收会计核算内容存在局限性

从税收会计的定义来看,税收会计核算的对象始终围绕着税收资金运动,实质上就是围绕着税收收入的实现、征解、入库、减免和提退进行核算的,而对税收成本这一问题却视而不见。目前,因我国对税收成本缺乏一个科学、规范、系统的核算体系,社会上对我国税收成本率的高低说法不一。有的人士分析,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率高达5%~6%;有的人士则认为。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率大约为4.7%左右。而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率一般在1%~2%之间,低的如美国为0.6%,日本为0.8%;高的如加拿大为1.6%,法国为1.9%。相比之下,不论就高还是就低,我国的税收成本都是一个突出问题,这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强调增产降耗的今天,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三)税收会计核算功能趋于统计化

从现行税收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来看.历次税收会计核算改革或会计报表的调整,都是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核算内容越改越复杂.核算指标和核算体系越来越庞大,也使得税收会计核算的信息化举步维艰。目前,全国尚没有一套成熟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其原因就在于对税收会计核算功能的定位不准,从目前的核算功能看,很多是属于统计范畴的,会计与统计不分,所需的统计指标用会计核算的方式反映和获取,势必加大会计核算难度,也不利于税收会计职能的发挥。

(四)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过于复杂

会计制度的设计是围绕会计目标,依据基本会计法律法规来进行的。现行税收会计制度设计除了要遵循一般会计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来设计。由于这个特殊性的存在,使得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既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要兼顾税收管理本身的业务需求。从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情况看,存在着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会计科目设计繁杂、核算程序不统一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税收会计设置了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四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单位,四种核算单位核算范围不尽相同,除了入库单位完整地反映了税收资金运动的整个过程之外,其他三种核算单位只是部分反映了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这种多层次的会计核算单位的设置,虽然与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比较接近,但从会计核算体系上看并不科学,造成了对同一核算对象多次重复核算问题。

2.会计核算科目设置较多、较繁。由于税收工作的特殊性,经常要求税收会计对同一个数据从不同角度进行反映,以满足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不同管理需要,使得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非常复杂。主要是明细科目层次多。例如,反映“欠缴税金”的科目,既要按纳税户设置明细,以满足分户管理的需要,又要按税种设置明细,以满足分税种管理的需要,有的还要按征收单位或征收人员设置,以满足考核各单位或各征收人员的工作质量的需要。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这种复杂性在其他专业会计中较为少见。

3.会计核算凭证的取得缺乏客观性。税收会计核算的主要凭证--税票,既是完税证明,又是预算收入凭证,还是统计核算凭证;同样-份税票,它的不同联次具有不同的作用,有的是在途税金核算凭证,有的是入库税金核算凭证。几乎所有的税收会计核算凭证均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印制,绝大部分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并集中印制,少部分由地(市)、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这种主要核算凭证由一个部门制定和印制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会计核算客观性的条件。

4.会计明细账设置量过大,且大量使用多栏式。一个基层税务机关所管的纳税户常常有几百户,多的达几千户,税种一般有十几种,每个纳税户都要缴纳几种税,这需要设置大量的明细账才能全面反映。所以,有多少纳税户就有多少明细账.并且为尽量减少明细账的设置,大部分明细账都采用多栏格式,其账簿的长度均超出其他专业会计所能承受的水平,会计核算的形式重于核算实质,使税收会计核算日趋复杂化。

二、影响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因素分析

(一)税收征管模式对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逐步建立的,2000年以后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目前“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税收征收管理的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随着国家“金税工程”一期、二期和三期的建设,在全国逐步实现了“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目标。2004年安徽省通过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彻底改变了原有税收会计核算模式,使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会计主体职能,省级国税机关成为会计主体,担负税收会计核算职责。这对建立在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基础上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将产生一定影响。

(二)现行预算体制和税银库一体化对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在现行财政预算体制下,税收的主要职能是收入职能,它要求税务机关能准确核算各预算科目(税种)和预算级次(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的收入情况,它并不关注税收资金在征收过程中所处的形态.它关注的是从税收资金的形成到划入国库成为财政资金的时间越短越好,随着税银库一体化的实现,这一时间将会大大缩短,开票即入库。除了欠税等税收资金之外,税收资金在税务机关账上停留的时间将更加短暂,这对核算税收资金的占用形态以及资金来源也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基本思路

本文认为,总体思路应是:围绕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建立从税收资金产生到入库、收入与支出相对应的核算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取核算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汇总,总括地反映税收资金的运行、税收成本支出规模和征管效益分析的过程。

(一)在核算内容上,应主要从进行税收收入的核算,逐步过渡到对税收成本收益的核算

应对税收会计进行重新定义,确立新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改革核算内容,明确划分范围。在对税收收入的核算上,立足于宏观税收收入的核算,注重分征收单位和税种来源的核算,取消分户核算,进一步减轻税收会计的核算压力。在支出核算上,确立一个基本核算单位,支出项目分别从人员经费、征收费用两方面进行核算。

(二)在核算层级上,税收联合征管软件上线后,实现以省为单位的数据集中

这个集中的意义主要在于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对于税收会计核算来说,目前安徽省实行的“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核算模式,统计的意义大于会计,便于统计而不便于会计核算,特别是不便于进行税收成本核算,因此,目前会计核算层级上,层次不宜过多,应以税收经费独立核算单位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便于进行税收收入与税收成本的核算,便于核算和衡量一个地区税收征管的效能。

(三)在核算依据上,税收会计核算凭证逐步实现无纸化

随着纳税申报网络化的实现,依据电子数据处理税款的上解、入库等各项业务将是税务部门的主要业务,因此申报表、税票等纸质核算凭证已失去目前核算凭证的原有功能,将逐步退出会计核算并最终将被各种电子转账等凭证所取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规定,当实行税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后,税收会计核算税款征收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据。作为书面资料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档案管理。

(四)在核算手段上,要逐步确立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加快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

一是以规范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为基础推进软硬件建设。注意防止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与软硬件建设出现“两张皮”的问题,在确立会计核算主体单位的基础上整合核算流程,以优化组织机构为前提,优化业务设置,使各项税收会计核算业务和工作流程适应计算机处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各方面的业务操作,软件的设计开发必须不断适应税收会计发展的需要。二是提高整个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完善的会计科目设置、代码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为基础,实现与综合征管系统(CTAIS)的连接,按照平台统

一、一次录入、数据一致,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分步实施,实现会计核算软件平台的标准化:按照统一组织管理的原则,统一数据采集的口径,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数据信息共享度和有效使用率,实现税收会计核算的标准化。

四、税收会计核算亟待改革的问题--税收成本效益问题

(一)确立有别于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从核算内容上看,税收资金在性质上也有别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和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脱胎于企业生产资金,是企业生产资金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的部分,税收资金又终止于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存在形态。同时,在税收资金的征收、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又是财政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这种独特的核算内容决定了税收会计必须实行有别于现行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的核算形式,建立独立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二)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

考虑税收成本收益问题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不断降低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因此.要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的评价控制指标以及对这些指标的核算,达到不断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三)建立税收成本预算制度、考核制度与监管机制

要把税收征收成本的高低作为评价税务机关工作成效大小的一个重要标准,要树立成本观念,注重成本核算,讲求效率。只有考核税收成本,强化税收成本管理,才能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四)对实行成本核算、降低税收成本的正确认识

第8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有经营性房屋包括自营私房和出租私房。自营私房是指个人将场地、房屋、门面及其设施用于本人加工、生产经营;出租私房是指个人将场地、房屋、门面及其设施租赁给他人使用。

第三条私房自营和私房出租所缴纳的地方各税,简称为私房税收。私房税收包括: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本办法缴纳私房税收的纳税人简称为私房税收纳税人。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为私房税收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邵东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私房税收由邵东县县城私有经营性房屋税收管理所负责管辖,县内其他乡镇的私房税收由各地方税务管理分局管辖。

第五条私房税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出租人与所出租的房产不在同一地的(以主管地税机关所在地为确定原则),由承租人或者使用人代缴。

出租人与承租人如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私房税收由承租人负担,承租人为私房税收纳税人。

私房税收纳税人未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税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使用人)应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缴纳房产税及相关税费。承租人(使用人)缴纳的税费可以抵顶出租人的房租。

第六条私房税收征管采取“政府组织、税务管理、部门协税”的管理模式,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征税原则。

第七条私房税收纳税人应在出租或者自营业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房产所有权证、身份证等有关资料和证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私房出租所缴纳的私房税收以私房税收纳税人取得的出租收入(包括货币、实物或其它利益)作为计税依据,依照12%的税收综合征收率征收。

私房自营所缴纳的房产税收按房屋原值扣除20%的余值后为计税依据,依照1.2%的税率征收。

第九条私房税收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不申报房产原值、租金收入或者不如实申报纳税,或者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同类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核定并报县地税局批准征收私房税收。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地段核定单位面积税额标准,按面积核定私房税收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十条私房税收采取“按年核定,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纳税期限。私房纳税人应依照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主动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并按规定开具发票,交付承租人。

第十一条承租人支付租金时,应依法向出租人索取发票。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向承租人提供发票,租赁发票作为承租人核算经营费用的合法凭证。

第十二条对于年度内停租、闲置、复租、复业的私有经营性房屋,私房税收纳税人应于停租、闲置、复租、复业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应纳税款,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停租、闲置私有经营性房屋的日常巡查。

第十三条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私房税收纳税人,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依法减征或免征其应纳税金。

第十四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当年向辖区内的私房税收纳税人下达税收核定通知书,明确缴纳人及其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依法进行税收管理。

第十五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私房税收纳入征管系统管理。定时将私房税收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核定税额、税款缴纳情况、欠税情况、出租房屋变更情况、注销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控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私房税收纳税人应主动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私房税收,逾期未申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催缴后仍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9篇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网上消费群体增长迅速。 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超过 10 万亿元,5 年翻了两番;网络零售超过 1.85 万亿元,5年来年均增长率超过 80%,市场规模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 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和流通方式,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一)现行税收征管方式。根据税法和对税务局的业务调研,本文将我国的税收征管流程总结为“纳税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付――纳税评估――纳税稽查”六个步骤。审核机制归纳为“以票控税、银企对账”两种手段。税收征收方式的特点归结为四句话:“税责负”;“代扣代缴”;“抓大放小”;“实际收入来源地优先,居民管辖权并重”。

(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主流观点是: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都应负担同等税收电子商务税收可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必单独开征新税,但要结合屯子商务的特点,进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式的研究,以更好地实现税收征管;应从维护家利益和适当前瞻的原则出发,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国际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

(三)税收征管形同虚设。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缺乏统一认识,税收信息化程度也落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有的税务机关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但其目的是商品买卖和劳务提供,只不过交易形式发生改变,不影响税收征收管理;而有的税务机关则认为,电子商务是全新的贸易形式,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于数十年之前,在这方面缺乏明确的政策,因此暂不征收;更多的税务机关则处于观望状态,不主动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再加上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纳税遵从度较低,所以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个人网店大多游离于税收监督之外,使得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形同虚设,跟不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步伐。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及其原因分析。总体上,影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导致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纸化交易和网络支付影响税收的征收和管理;(2)个人金融和信用记录不健全造成税收管理的困难;(3)难以认定纳税人身份和税收管辖权;(4)数字化产品和交易的快捷性使得国际避税有所增加。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看法和建议

(一)应澄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政策。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争论澄清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应明确电子商务仅是销售方式的变化基本属于我国目前的流转税的征收范围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空白”等不正确说法影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意识的养成。围绕着电子商务的特性和税收素,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应澄清以下电子商务的税收要素:第一,需要缴纳什么税一般而言,根据前述有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第二,按什么身份交税。对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但对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要求认证为一般纳税人。第三,在哪纳税。具有实体店的企业,由于其拥有地点,一般是在注册点缴纳。对于目前仅有网店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明确纳税地点。

(二)目前可以考虑制定的若干电子商务税收优惠。针对电子商务经营特点,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就业的需要,结合国家电子商务各种类型示范项目,研究若干促进性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考虑制定以下方面的税收优惠措施:第一,对个人电子商务经营者,本着“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简化程序、降低税负”等原则,结合现有的税收管理制度,在流转税中适当提高起征点,在所得税中适当提高免征额。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平台、物流、技术服务)等,结合国家营改增税收政策,参照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相应的流转税政策所得税政策。第二,对电子商务经济中的分项目实行税收优惠。例如,考虑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像国家急需加强质量管理的、人民群众呼声较高的产品,如婴幼儿用品,奶粉,食品等。

四、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

(一)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法规。近几年,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新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其意义和作用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