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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认识

时间:2023-09-01 16: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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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认识

第1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问题

党的十报告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战略高度来部署,实现了我国经济建设总体布局由“四位一体”向“五位一体”的重大升级,我国控制和管理环境风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两会前夕,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做法的目的是一旦风险发生,通过强制保险方式,保险公司将成为赔偿主体,从而给予受害者以补偿。这让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颇受瞩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行为人所致环境污染而生的环境清洁治理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即是强制有污染隐患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所致的赔偿责任,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些地区已经有了几年非强制保险的试点经验,但或多或少都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能否伴随“强制性”的出台迎刃而解?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还存在哪些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升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目的。按理说投保应该是自愿的,但我国目前的状况决定了一、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环境责任险是非常必要的。二、我国企业的风险意识差,主动投保的企业太少,大多数企业心存侥幸,认为没必要在保险上花钱。所以必须要强制他们投保。三、由于存在污染隐患的企业数量巨大,实施强制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经验数据的规模,从而有利于大数法则的实施,从而稳定赔付率,有助于保险公司定价和承保盈利的稳定。在这些情况下,以强制的手段推广污染责任险,在现阶段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接下来,我们着重分析一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总体来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我认为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执行监管不力。目前我国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没有明确的侵权责任体系,严格来讲,有明确的责任才能谈得上责任保险,这个先后的顺序是确定的,如果责任不明晰,潜在的污染方将缺乏投保的动力,责任保险的实施也将会举步维艰。而且法律规定的赔偿仅仅限于直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这就造成了“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合理局面,加上地方政府执法和监管不力导致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力。所以法律法规与对企业的监管应该一起加强,一定要从法律制度层面让企业认识到环境违法会面临极重处罚,如果没有保险作为依托,环境事故必将导致企业倾家荡产,这样才有可能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意思,不仅会主动提高自身的环境事故预防能力,而且为解决后顾之忧会选择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这对企业与社会都将会是双赢。

(二)将环境责任险的自愿投保改为明确投保企业并强制要求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购买该险种,这里所谓的“强制”要怎样落实?《指导意见》提到,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比如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环评审批、竣工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给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征信的重要依据等。可以说,这些约束措施几乎穷尽了目前环保部门的所有手段,即便如此,在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仅是环保部门和保监会规定的“强制性”的确有限。环保部门还制定了激励措施来推进污染责任险,比如,将投保与企业环保荣誉称号、环保资金支持等手段挂钩,让有风险防范保障的企业有更大的发展机会和空间,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资金倾斜、对投保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等措施,虽然现阶段强制性还有限,但这些措施若能用好用足,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有了企业自觉的“强制”。

(三)接下来的问题是随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产生的,一些被强制购买该保险的企业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这样他们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就会有更多的疏忽。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使得在某些情况下强制责任保险对安全预防措施的激励产生了模棱两可的影响。试想,即使投保率达到百分之百,所有的赔偿都能由保险公司来买单,先不讨论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接受所有的投保人,如果在安全激励方面没有任何作用,那么我们的环境还是同样被继续污染,即便有赔偿又有何意义?“反正能够有赔款”就真的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吗?实际上,我们要的不是赔款,而是一个大家都在共同保护的良好环境。安全激励和赔偿这两个目标是共同存在的,不能顾此失彼。如果只强调赔偿,突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有效分散企业风险,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对经营活动的影响这一作用,其实并不利于此险种的宣传和推广。忽略了安全激励方面的作用,会导致一系列片面的理解,所以实行强制保险的目的并不是只达到强制污染企业投保就可以了,还要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实施保险天然具有的安全激励的作用。

(四)对保险公司来说,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初始阶段缺乏经验数据,对哪些企业实施强制投保,对哪些企业实施鼓励投保以及如何定价都将是主要问题。如果没有进行细节性调研就草草实施强险,很可能增加企业的成本,而不是降低企业的成本。在第三方评估公司达到一定规模,知道哪一类企业的环境污染概率和二级定价概率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向面上推广才是合理的。环保局及政府应大力配合保险公司获得企业的历史污染事故损失、污染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的真实数据,弥补保险公司在风险评估、标的定价、事故定损等专业环节技术力量不足。

第2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  民事责任  制度完善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之中。此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与之密切相关。

1986年的《民法通则》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其中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碍;⑶消除危险;⑷返还财产;⑸恢复原状;⑹修理、重作、更换;⑺赔偿损失;⑻支付违约金;⑼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⑽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此外,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规定、第130条关于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等,也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有关。

在环境法中,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相当丰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⑴战争;⑵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此外,1984年通过、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1995年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1996年通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也基本上作了与《环境保护法》相似的规定。只不过前者增加了因第三者故意或过失、及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水污染损害的免责事由,而后两者没有规定免责条件。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立法的评价

通过上述考察,可知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具有如下优点:

1、民事基本法、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等有关法律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作了不同层次的规定,可以说,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已经比较严密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

2、无过错责任立法比较彻底。不论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还是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抑或各环境单行法,都贯彻了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原则,并且,该原则不仅适用于生命、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场合,也适用于财产损害场合,这就克服了日本环境法中只对产生于大气污染、水质污染的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局限性。

3、鉴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诉讼时效作出了有别于普通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其诉讼时效比普通诉讼时效长1年。

4、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方式,不仅规定了事后补救性质的损害赔偿(包括恢复原状),也规定了事前预防性质的侵害排除(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且两者可以合并适用,避免了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损害赔偿与侵害排除割裂开来、分别规定的局限,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及环境的保护。

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其不足之处也很明显:

1、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民法通则》的规定与环境法的规定不协调。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须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前提,而环境保护法及各单行法的规定并无此要求。国外之通说、判例与法规也认为污染源遵守公法标准并不能成为私法上免责的理由。尽管不少学者为消除其间的矛盾,对该条作了扩张解释,如认为该条所称“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是指“我国环保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而非具体的某项排污标准”; 或者“这里违法,即可以是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民法的规定,也可以是违反了我国环境资源法律的有关规定”。 但在实践中和理论上,仍然造成了不少的混乱,并且仍有学者把这里的“规定”解释为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关于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立法上没有作出规定。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转移问题,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至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则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司法解释。而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对于受害人人身、财产、环境权益的保护至为关键。

3、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立法上对环境污染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未作规定,实践中对因环境污染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法院一般也不认定。这与国际人权保护运动、环境保护潮流不相符合,对受害人来说也不公平。

4、关于责任方式,一是缺乏对排除侵害成立要件的进一步界定,且没有“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赔偿”等过渡性质的责任方式的规定;二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如国外行之有效的财务担保、责任保险、损害赔偿基金等制度在我国基本上为空白。

5、关于受害人救济的途径也存在明显不足。一是缺乏对仲裁的规定。仲裁作为一种迅速、便利、经济的救济途径,在国外及国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我国环境法中,无论是基本法还是各单行法皆未明确规定。二是行政调解欠缺具体化的操作规程。目前,我国大多数环境纠纷都是通过行政调解处理解决,但对诸如调解机构的组成、办案程序、执法权限、资金、处理期限等都缺乏规范,很不完善。

6、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知情权和请求鉴定权尚属空白。这对贫弱的受害人进行举证及请求救济极为不利。

三、完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对策思考

了解了我国现有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就可以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健全和完善。完善的主要方面和途径有:

1、删除环境污染侵权以“违法性”为前提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在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又明文规定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作为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而不少学者也对此加以肯认。这不仅与国外有关通说、判例和立法所持的污染源遵守公法标准和要求并不免除其民事责任的立场或规定相反,而且与环境基本法及各单行法的有关规定相矛盾,不利于环境污染侵权受害人的保护。为此,在今后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删除《民法通则》第124条关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这一前提和要件。

2、适当拓宽损害赔偿的范围

众所周知,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弥

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赔偿必须也应该以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就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而言,应特别注意以下几项损害:⑴环境要素或场所恢复费用。如农田污染不仅使农作物减产,还会使农田肥力减退,为恢复原有的土质和肥力,必须经过长时间的改良与追加肥料。⑵人身潜在损害。环境污染侵权具有潜伏性与滞后性,受害人在遭受损害的早期,其损害往往显露不完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损害会逐渐显露。对于这种潜在损害,也应予以赔偿。⑶精神损害。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皆已确立,但学界普遍认为其适用范围失于狭窄,应予适当放宽。 鉴于环境污染侵权对于人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生活条件等皆有较大影响,甚至还可通过遗传因素危及后代,因此,在民法和环境法中明文规定环境污染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适当的与必要的。⑷生态损害。考虑到其鉴定、量化的极端困难与生态利益的公共性质,一般不宜通过私法途径给予救济。

3、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举证责任分配的正确与否,直接关涉当事人诉讼命运。考虑到环境污染侵权往往是被告(加害人)一方掌握着所排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迁移转化途径和规律、致害机理等,而且其工艺流程通常都是保密的,因而被告往往具有离证据近、容易取证的方便条件,而原告(受害人)却不易接近证据,因此,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国外立法、司法普遍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规则。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也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仍须进一步以立法形式加以明确。

鉴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十分复杂,不易查明和认定,为了提高受害人求偿的成功率,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具体作法可适当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盖然性理论”、“疫因学理论”及“间接反证理论”。比如在没有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时,如果该排污行为先于损害事实存在,且危害的严重程度与污染物排放的数量与浓度在统计上呈正相关关系,统计结果与实验和医学上的结论也不矛盾,被告又不能证明损害事实非由其排污行为所致,即可推定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细化排除侵害的构成与方式

鉴于排除侵害对工商业活动的过大打击,对其运用应当严格慎重,一般只能适用于连续性、反复性及不可恢复性的侵害,且应当进行严格的利益衡量, 以兼顾产业的发展与公众权益的保护。同时,除完全排除侵害外,还应通过立法引进确立“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排除侵害的赔偿(即代替性赔偿)”等过渡性质的责任制度,以便法院或执法机关通过对有关利益的比较权衡而对各种排除侵害的方式加以灵活运用,从而更好地兼顾各方利益及社会公正理想。

5、酌采责任保险与损害补偿基金制度

环境污染侵权往往具有社会性,其受害地域广阔、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加害者一般都难以承受。对此,许多国家为确保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都对从事有高度风险的企业进行强制性责任保险。 这样,因环境污染侵权而致赔偿责任时,就可通过保险的渠道将巨额的赔偿金分散于社会,从而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这既保障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又有利于对受害人的及时救济,避免了各种矛盾的冲突及因之而生的社会动荡。为此,我国也应建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保险机制,对有高度污染危险的企业,实行强制性责任保险,并明确具体地规定承保范围、保险金额、责任条款和理赔程序等。

此外,针对加害主体难以确定、或支付能力有限、或已经破产或关闭,而受害人急需救助等特殊情形,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逐步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制度。具体做法可适当借鉴日本1973年《公害健康损害补偿法》的立法经验, 我国也有学者提出了这方面的设想。

6、授予受害人的咨询权和责任鉴定请求权

环境污染侵权发生时,及时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对受害人提起诉讼至为重要。然而,环境污染侵权作为工业化的产物,往往关涉高度科技,而受害人又多为没有此类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的普通公民,加上加害者出于对工艺流程、专有技术保密的需要可能阻止原告的取证活动,因此,立法明确授予受害人对加害人或有关国家机关就有关机器设备、使用原料、排放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性质、迁移转化规律及可能的危害后果等的咨询权或向当地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责任鉴定请求权就十分必要。

7、完善行政调解制度与仲裁制度

行政调解是我国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寻求解决的重要途径,但就其运行而言,却又因缺乏具体化的规范,以致有关主管部门不能公正、有效地依法开展工作,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应参照日本、台湾地区《公害纠纷处理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或调解法,并对有关受案范围、主管机关、处理程序、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

仲裁,作为一种灵活、经济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及国际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都有其运用。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般都关涉财产权益,把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解释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种并无不可。考虑到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在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赔偿数额等事项的认定方面,双方当事人往往存在很大分歧,不易达成和解;而行政机关的调解处理有时也不成功,因此,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很有必要,我国立法应加以明定。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2页。

2 曹明德著:《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页。

3 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7页。

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 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4页。

6 金瑞林:《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兼论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载《中国环境科学》1997年第3期。

7 安树民、曹静:《试论环境污染的责任保险》,载《中国环境管理》2000年第3期。

第3篇

    一、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污染事故风险防范不可或缺的制度

    由于海域污染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十分严重,环境责任保险已经成为国外企业不可或缺的风险防范措施。在世界广泛关注的海域污染事件中,2010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造成23000平方公里海洋面积受到污染,使英国石油公司(BP)向墨西哥湾灾民赔偿1亿美元,另外BP公司设立了总额为200亿美元的专项赔偿基金。而在更早的1999年“埃里卡”号漏油,法院判决法国石油工业巨头道达尔集团对污染负有责任,罚款37.5万欧元,同时向约100名原告支付1.92亿欧元赔偿金。1989年美国 “瓦尔德斯”号漏油,埃克森公司为此支付43亿美元,用作清理、赔偿和罚款等费用。据悉,这些重大事件中都涉及到数额巨大的环境责任保险赔付,如BP公司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获得了35亿美元左右的保险赔偿。

    我国现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进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里集中出现,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在我国的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分布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近年来,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平均不到2天就发生一起。数据显示,仅2010年我国就发生了156起突发环境事件,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作为当今世界第二、亚洲第一大石油进口国,我国90%的进口石油是通过海上船舶运输完成,同时海上石油勘探和开采也取得长足进展,仅在渤海湾就有上千口油井,船舶漏油和海上油井漏油事故也时有发生。目前,经有关部门检测发现,我国沿海地区海水的含油量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海水水质标准2倍至8倍,海洋石油污染十分严重,致使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2010年7月发生的大连原油储罐陆地输油管道因爆炸起火导致的漏油事件,留下了一眼望不到边的“黑海”,但涉事企业仅以“投资抵赔偿”,而相关后续赔偿工作却全部由大连市政府承担。今年6月4日开始发生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即中海油溢油事件)已使周围海域840平方公里的1类水质海水目前下降到了劣4类,对海洋环境造成了较大程度的污染损害。

    大连泄漏事件、中海油溢油事件再次为我国的环境安全敲响警钟,与此相关的环境责任险制度日趋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二、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特征

    对于我国公众较为陌生的环境责任保险,该制度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并正日趋成熟和完善。从法律特征看,环境责任保险有以下几点:

    (一)环境责任保险本质上并非纯正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具有自保险的性质由于污染破坏环境产生的影响具有综合性和牵连性,当被保险人的自有场地受到污染破坏而无能力抢救治理,相邻地区的人乃至整个人类将会受到牵连,因此投保人的自有场地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受到污染侵害产生的抢救费用和治理责任应当作为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二)环境侵权对象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污染致害往往造成受害者生命、健康和财产上的损失,即受害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了侵害。传统民法从财产权、人身权两方面对环境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许多重要的环境要素像空气、阳光、水等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无法以财产权作为对其救济的根据。而相邻权的局限性在于其范围狭小,只限于以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为前提的环境侵权,但环境侵权往往具有迁移性、远距离的特点。把环境权与财产权、人身权并列作为环境侵权的对象,可以弥补传统民法的缺陷,也有利于新型权利概念的生成,增强人们的环境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者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具体情节及情况不同,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对易于鉴定,它们强调的是违法者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个人责任,由自己承担,不能转嫁于社会,这与责任社会化性质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是不一致的。公平正义是民事责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表现为在施于致害者必要的赔偿责任但又不至于使其失去生存能力的同时,及时有效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现代特殊侵权责任社会化(如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就是以此为价值基础而产生的,环境责任保险就是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一种表现。环境责任保险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环境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是基于环境责任保险合同进行的,其责任社会化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强调的是投保人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责任,不受环境责任保险调整。

    (四)环境责任保险合同遵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可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赔偿责任原则是传统保险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则,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也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可保险利益原则和赔偿责任原则。但所不同的是,在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上,环境责任保险合同遵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故在证明方法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在环境责任保险中,只要求环境污染受害者在相当程度上举证,不要求全部技术过程的举证,即只要证明“如无该行为,就不会发生此结果”的某种程度上的盖然性(或然性)即可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三、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进程

    (一)关于陆上企业的环境责任保险2007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我国一些省市试点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然而实际情况是企业参保意愿薄弱、保险受益覆盖面小、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污染侵害后果。某环保厅人士分析认为,长期以来污染事故发生时,若涉事企业无力赔付,多由地方政府买单。同时,我国石油、石化企业主要投保财产险(含仓储的财产险)、机损险、货运险、人身意外保险、工程险;码头财产设备险,或者是码头操作责任保险、油污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对于环境责任险这一新生事物,财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大企业,认为企业不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即使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自身也有能力应对而不愿投保。

    更为关键的是,各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初期很大程度上必须要靠政府强力推动,然而我国因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对高风险企业推行责任保险的工作尚缺乏强制力。目前国家层面的环境责任险的依据只有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意见目前并未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值得欣慰的是一些地方开始了破冰之旅,无锡市是国家环境保护部2009年确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城市,今年2月实施的《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使无锡在江苏率先推出环境污染责任险。据悉,由此无锡约2000家存在一定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投保企业可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环境风险等级,在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等档次中,选择相应的赔偿限额。《实施意见》的推出,意味着“绿色保险”机制将在无锡全面、强制性推行,靠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制度,以期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二)关于船舶环境责任保险1967年的“Torry Canyon”号油轮搁浅,泄漏原油12万吨,污染英国140英里的海岸线,而油污受害人仅得到五分之一的损害赔偿,由此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海上船只漏油导致沿岸环境污染事故的关注,也直接促成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1969公约)的诞生。CLC1969公约为保障油污受害人得到合理、充分的赔偿,创立了海上油污责任强制保险的完整体系。该公约规定,在缔约国登记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轮的所有人必须投保油污责任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同时在第五条第11款又规定,保险人或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设立基金。最后CLC1969公约第七条第8款还规定,对污染损害的任何索赔,可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污染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直接提出,即便油污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本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可见其赋予了责任保险人一种近乎无条件的责任限制权利。

    1992年用两个议定书对这一“旧”的赔偿机制进行了修订,公约修正案提高了赔偿限额、扩大了油污损害的适用范围,这两个议定书分别称为《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 基金公约》,随后又于2003年进行了修订。

    我国于1999年1月5日向国际海事组织交存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加入书,成为该议定书的缔约国。根据议定书第13条第4款的规定,该议定书于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2010年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该实施办法第四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

    1.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

    2.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和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

    3.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

    4.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

第4篇

论文关键词 重金属污染 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职能部门存在的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较为特殊,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推广过程中,对其进行宣传至关重要。现阶段,我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较低,很多组织、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没有过多关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二)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

第一,承保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能力较低。从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面较为狭窄,而且比较集中,一般都是针对化工这类的环境污染高风险行业,很多企业自身并没有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识,是通过政府的强力要求而购买的,这就非常不利于分散环境污染风险。加之保险公司自身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经验薄弱,这方面的人才与管理能力较为落后,产品功能还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的市场需求。而与普通的责任险相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为特殊,索赔时效也更长,所以在产品的功能与管理上也就具有更高的难度。

第二,保险条款粗糙。从试点地区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还较为粗糙,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保险费率的设计也过于简单,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完整的设计思路,也不能准确的对企业环境污染风险进行等级调研、划分,造成了投保企业管理水平与风险的不平衡,难以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调节功能。

(三)企业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了解还较为有限,不能清楚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所以大多都不愿意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尝试。而且对于企业而言,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意味着经营成本的增加,这给部分中小企业造成了不小压力,很多企业不愿意在这方面再增加成本开支。还有的企业是完全抱着侥幸心理,他们知道自己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风险较大,但依旧认为污染事件不会发生,或是即使发生了污染,也不一定会追究到自己头上来,所以这部分企业也不会主动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推广。

(四)法律方面存在问题

自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来,通过走访投保企业,可以发现政府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支持力度较低,例如中央并没有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拨付专项资金,而部分地方财政虽然给予支持,但是适用范围非常有限。更为重要的是,我国还没有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体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必然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推广受到阻碍。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应对策略

(一)完善政府职责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而且发展过程中阻碍重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面对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不畅,保险公司经验、能力有限的情况,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承担起引导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重任。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第一,制定配套政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公共利益,具有非常强的公益性,所以政府必须要从政策层面给与积极的支持,否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将举步维艰。比如,政府应当对一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给予经济补贴,减轻他们的生产经营压力,帮助他们降低运营成本,或是对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刺激他们购买保险;同时,政府还应当帮助保险公司建立环境风险控制和防范体系,保证保险公司自身的平稳健康发展。

第二,辅助构建联动机制。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无锡试点,他们建立了一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绿色信贷相联动的机制,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依附在绿色信贷上,从融资层面给予企业刺激与引导,使一部分高污染企业转型成为绿色企业。这一机制的建立牵扯面较广,从投保企业、保险公司到银行均受影响,三者的利用出现了交叉点,这可以促进三方的沟通交流,不仅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有益,对我国市场整体的发展来说同样具有积极作用。所以,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同样应当参考这种做法,辅助构建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的联动机制,从多角度、多层面出发,引导企业参与投保、转型,促进环境与市场整体发展。

第三,完善救济基金的顶层设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分散企业生产运营风险的作用功能。环境污染风险具有非常强的特殊性,一旦有较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其所带来的损害往往都无法估量,所以即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帮助企业分散了风险,但保险公司却面临着如何转移风险的问题,如果赔偿金额过大,保险公司同样会受到严重的打击,甚至可能会一蹶不振。所以我国的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都在保单条款中做出了很多限制,这致使承保范围狭窄,企业适用性低,不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救济基金顶层设计,针对不同程度、不同种类的污染事件,建立若干层级的救济基金,如果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过大,就可以考虑从基金中支出费用进行补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救济基金的积累可以来自不同的社会力量,目前其他国家的救济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直接拨付;二是从排污费、环境税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基金;三是从各种社会组织、团体与个人的自愿捐赠中获得;四是征收环境污染责任高风险税。

(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如果发生了实际的环境污染事件,其损害与后果往往是非常严重、非常长远的,而且受害者众多,这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较大的压力。虽然我国的部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建立了“共保体”,来共担风险,但是却又存在着分工不明确等问题,而且“共保体”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尚不完善、明确,所以在今后还需要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第一,建立多元化产品体系。首先,从市场发展的层面上来讲,完善的产品体系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投保,如果产品体系过于单一,就不能形成对企业的吸引力,所以投保企业也就会越来越少;其次,环境污染的原因、种类以及影响时间、影响范围也各不一样,每一个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有高有低,所以必须要完善产品体系,才能为不同企业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否则企业就算是想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找不到对应的产品。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体系还较为单一,满足不了市场化的需求,也难以使企业真正的受用,承包范围狭窄、产品种类少等问题,严重制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

第二,组建第三方责任认定机构和损害鉴定专家组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体系越来越完善,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赔付条款会越来越宽,责任会越来越大,第三方的介入会越来越多。为此,应当组建第三方责任认定机构和损害鉴定专家组织,实行第三方责任认定机制,以确保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各方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注重资金的积累。作为保险公司,需要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与随机性,注重自身资金的积累,以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赔付与亏损。一方面,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前期需筹备资金用于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保险公司在与企业投保或续签合同前,目前试点地区是采取委托的方式对投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组织专家队伍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管理与指导,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前期的准备工作会将一部分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另一方面,应当每年从保费中抽取一部分资金,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专项准备金。例如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广东省试点,就有保险公司建立了专项准备金,每年保费收入的百分之十,将划入到专项准备金中,专项准备金独立开户建账,滚存使用。

(三)企业方面的应对策略

企业应当提升环保意识与投保意识,作为现代企业,首先要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要知道生态环境不仅与自身的发展息息相关,更与整个社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密不可分,要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加强生产技术革新与管理理念革新,尽快转型成为绿色型企业。同时,要认识到国家对环保问题日益重视,如果在自身的生产过程当中出现了环境污染事件,国家政府必定会追究到底,此时就会面临巨额的赔偿,甚至可能致使公司倒闭风险巨大,而通过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因此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非常必要的。虽然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自身的运营成本,但是国家、政府都会给予帮扶和支持,因此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进行投保。

企业除了要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之外,还要认识到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产品设计、条款体系的建立以及承保范围的划定都还需要完善,所以如果发生了较为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之后,想完全通过保险来化解风险与赔偿是不太现实的,所以企业还需要建立自己的安保基金,自己要主动承担起一部分的责任,以备不时之需,这样才能使自身的长远、健康发展更加有所保障。

第5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治理;环保条件评估

1我国环境污染现状分析

1.1污染范围广

目前我国几乎东部与西部地区的每个城市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环境污染问题,在2006年国家环保局的调查中,我们共发现了82个违反“三同时”制度与环评制度额项目,范围涉及到了22个省市,其中还不存在不是严重违规的项目。

1.2污染行业多

现在我国出现环境污染的主要行业发生在工业领域,其中,石油、化工以及电力等行业是污染的重中之重。在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针对127各石化类项目展开了风险排查,共有20个项目由环保总局直接进行排查,其余107个项目交给地方环保部门进行排查。在调查结果中,共发现12个项目存在重大环境隐患。

1.3污染企业多

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都存在污染情况,因为能源、原材料等行业是重污染行业,因此这也直接决定了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是主要涉及污染的企业,因为民营企业的资金有限,智能投资一些规模较小的化工项目,因此与国有企业相比,污染程度也会相对小一些。而事实上,很多外资企业之所以会先写到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投资,转移污染也是重要目的之一,因为通常情况下发达国家对内项目环保要求非常高,智能将污染严重的项目转移到其他国家进行生产。

1.4污染种类多

环境污染的种类非常多,例如“三废”、粉尘、噪音等。在环保部门查处的各种环保违法项目中,废水排放超标是最严重的,设计的行业也是最广的,企业数量也是最多的。化工、火力发电等项目生产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严重污染环境的废气,例如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等。此外,水泥、采石等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

2环境污染的后果与原因分析

2.1环境污染的后果

现阶段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仅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因为环境污染的范围非常广,现在我国长江、黄河两大水系已经遭受了严重的污染,滇池、太湖等内陆湖泊已经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污染,松花江等江河水域也受到了严重的污染,在苏南等农业产区,一些化工企业随意排放工业废水,其河水已经发黑,沉积的工业废料多年堆积在水稻田中,耕地已经很难复耕;其次,人民群众的健康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废水是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会直接污染人的饮水来源,进而造成各种健康问题的发生,尤其是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居民饮用水都是没有经过处理的,这些已经被严重污染的水源一旦被人饮用,就会使人的身体健康出现十分严重的问题,甚至出现一些不治之症;第三,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建设受到影响。环境污染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很有可能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因为环境污染会对人们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果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群众对社会的满意度就会持续下降,这样必然会对和谐社会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2.2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人们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认识不足。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并没有认识到环保是一件十分紧迫的事情,从“先污染,后治理”到“先发展,后治理”的方针变化中就可以看出这一点,然而在这样的方针引导下,直接造成了现在环境污染治理难度大的后果;其次,环保部门权利受限,地方政府急功近利。正因为存在意识上的偏差,很多地方政府处于对业绩的考虑,纵容企业非法排污,而环保部门也形同虚设,其权利根本得不到发挥;第三,建设项目中不够重视环保条件评估。项目决策阶段更容易出现环境污染项目,这主要是因为在项目规划过程中对环保条件评估的重视程度不够,虽然目前一些省份对环境评价制度执行的比较好,但是对规划的环境评价的重视程度始终不够。

3重视项目决策与规划评估中环保条件评估的作用

3.1充分认识环保的重要性以及环保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协同性

要想真正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首先要对经济发展的含义进行全面的认识,真正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并且认识到环境污染本身存在的不可逆性;其次,不能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经济发展并不是非要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只有深刻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发展。

3.2将环保业绩纳入官员考核的同时为环保部分赋予相应的权利

我国应该充分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环保经验,将环保作为一项全国性的活动,成为考核政府官员业绩的一个方面,在工作中改变考核地方政府业绩的方式,将环保、生态等要素纳入到政府业绩评价中。此外,还应该赋予环保部门充分的权利,如果建设项目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不予以审批,同时各规划的出台也可以同时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这时环保部门应做到严格把关,从源头上对环境污染进行控制。

3.3建设项目环保条件评估的内容与程序要严格

首先,在建设项目评估工作中充分意识到环保条件评估的重要性,实施“一票否决制”,环保条件评估如果不通过,这个项目就不能投资建设;其次,环保条件评估与技术条件等方面的评估同时进行,如果产品方案确定了,那么与之相关的环境问题也将随即产生,因此环保条件评估应立即进行,不能等项目建设完成再进行环境保护,事后补救的方式是不可取的;再次,将环保费用纳入到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在项目评估过程中,应将环保设施相关费用纳入到项目经营成本中,将环保设施构建费用纳入到总投资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中,如果加入环保费用之后,本来可行的项目变得不可行,那么投资者则应该重新考虑项目是否值得投资。

结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的范围非常广,涉及的行业、企业都非常多,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环保条件评估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在这样的条件下,深入研究环保条件评估在治理环境污染中的作用,应该将环保条件评估工作放在项目开始投资建设之前,主要在项目决策阶段对环保条件进行严格的把关,意识到环保条件评估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严格控制。才能通过环保条件评估在治理环境污染中的作用研究,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继宏.化学及其技术在治理环境污染中的应用进展[J].山东化工,2013(12).

[2]张新文.张国磊.协同治理:环境治理创新模式[J].江汉学术,2013(6).

[3]朱军.基于DSGE模型的“污染治理政策”比较与选择――针对不同公共政策的动态分析[J].财经研究,2015(2).

[4]曹运星.姚静.黄海鸣.公民参与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时存在问题的根源分析[J].今日中国论坛,2012(11).

第6篇

依据《地理新课标》内容标准,结合有关材料,说出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三维目标解读

1.知识与技能。

(1)学生学习后能够说出主要的污染问题。

(2)学生能够结合材料和现实情景分析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过程和危害。

(3)学生自觉运用学习材料中的地图、文字等符号信息培养阅读、分析、比较、归纳、观察、辨别地理事物的技巧和能力。

2.过程与方法。

(1)学生运用157地理自主探究法学习过程进行学习。

(2)学生在157自主探究中学会正确运用观察发现法、自学探究法、问题解决法和地理动态空间思维法。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学生在感知、探究与发现“环境污染”的过程中体验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产生关注环境问题的情感和态度,为形成正确的环境伦理观奠定基础。

教学目标:结合多媒体幻灯片展示,以教材为学习材料,运用157地理7步自主探究学习过程和方法使学生能够了解“环境污染问题”,让学生在7步探究“环境污染问题”中实现三维地理学习目标。

(1)教师暗示学生以中图版教材第二节“环境污染问题”提供的学习材料通过“观”发现教材的知识建构体系,包括结构体系与表述体系,进入课堂的自主探究学习状态。

(2)学生通过“钻”教材“探索―学习指南―正文”的文字、地图等说出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简要分析形成的原因、过程和危害。同时发现学习中遇见的疑难问题。教师注意全体学生,鉴别学生钻研的学习过程。

(3)学生提出钻研中遇见的疑难问题,展开“辨”的学习阶段。教师设置情景、选择策略促使疑难问题简单化,帮助学生分析解决学习中的困难。学生根据材料分析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理解环境污染的原因、过程和危害。

(4)学生“建”构知识结构图,明确环境污染问题原因、过程和危害的内在规律。教师视学生归纳状况予以点拨,并展示自己的结构图。

(5)学生用“联”展开“案例研究”,开展乡土情怀与地理知识就在身边的链接生活动,初步学会学以致用。教师引导学生迁移思考,展开联想,回答提出的链接问题。

(6)学生通过做中图版教材课中的思考、课后的复习题和教师用材料设计的客观题和主观题展开“练”。师生共同检查练习的结果实现学生学习的终极目标――运用知识解决相应的问题,完全领会学以致用的道理。

(7)学生通过“变”质疑和反思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过程和危害,回归环境污染的情景,洞察知识的发现历程,品味“环境污染问题”学习的内在价值。教师通过激励学生质疑与反思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辩证思维。

【课堂实录】

师:平静地走进教室,扫视全班同学,稍等学生凝神定气后,放幻灯片1。

生:仔细观察。

师:点击鼠标,幻灯片1依次出现地理・必修6教材封面;第四章环境污染与防治;第一节环境污染问题;157地理自主探究学习模式。

生:拿出笔,打开教材,准备用157自主探究学习“环境污染问题”。

师:放幻灯片2。点击,幻灯片2依次跳出速览整节内容,感知教材框架。

生:观教材,迅速浏览整节内容,知道教材的结构体系和表述体系。

(学生学习完成)

师:点击鼠标,幻灯片2依次出现,课题:环境污染问题;结构体系:探索、学习指南、正文(地图、文字、表格、阅读等)、案例研究、复习题、课题2;表述体系:(探索)1个自然段、1道思考题2个问题;(学习指南)4个问题、1个提示;(正文)两大点,一大点:引言1自然段、3小点、15自然段、5幅图、2个阅读(7自然段)、1名词链接;二大点:2小点、8自然段、2幅图、1阅读(5自然段、2思考5题)、1名词链接;(案例研究)10个自然段、1道思考题2个问题;(复习题)2道题;(课题2)调查社区内废弃物的来源地、垃圾填埋场和回收中心的位置,并在地图上标注出来。

师:放幻灯片3,(口述)接下来,钻研教材,完成本节学习目标,知道知识要点。不会抓要点的同学注意幻灯片上的提示。在教材中标记经过钻研后不懂的疑难问题。

提示内容为:钻教材“探索―学习指南―正文”中的图―文―表,知道知识要点:主要的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形成的原因、过程及其危害。

生:钻研教材,自主探究“探索―学习指南―正文”的内容,达成学习目标。标记出自己的疑难问题。

师:观察学生的钻研状态,鉴别每一个学生的学习情况。等待学生开始提问时,放幻灯片4,点击鼠标跳出“提问―讨论―师导”。(口述)下面同学们提出钻研中发现的疑难的问题。一个同学提出问题后,有谁能回答的请举手回答。都不能回答的老师也参与大家的讨论,帮助大家解决学习中的困难,参与其中,为大家出谋划策。

生:这一节能够学懂,没什么困难的。

师:大家没有问题,老师给大家提一个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原因在哪里?

生甲:在于人类的生产与生活活动。

师:哪位同学对他的回答进行细致的解释?

生乙:具体讲着重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活排放;二是工业排放;三是农业排放。

师:你说说汽车尾气排放属于哪一类?

生:我认为这种环境污染三个方面都包含有:因为生活、工农业都要用汽车这种交通工具。

师:这个同学的回答怎么样?

生:有的回应“可以”,有的沉默。

师:老师认为这同学的回答是正确的。希望同学们积极思考、尽力把学习中的问题探究的深一些。这就是我们说的从钻研到辨析的思考要深一点,学习能力和水平就会升高一点。下面请大家再次通读教材,看看自己还有问题没有。

生:没有了。

师:(放幻灯片5 )(口述)大家没有问题了,下面完成知识结构图,同时请两位同学上黑板完成。

生:做知识结构图。

师:(口述)大家做的知识结构图各具特色,很好。根据知识结构图,大家发现了知识之间的内部联系吗?

生:污染的表现、原因探究、过程及其危害。环境污染的认识是一个由现象到探究因果、发现危害的自然思维规律过程。

师:(补充口述)实际也就是由现象到本质的逻辑思维过程。放幻灯片6(口述)看幻灯片,完成学习中“联”的环节。其内容为:①“案例研究”拓展,回归生活情景;②乡土情怀――说说恩施环境污染问题的长与短;③地理知识就在身边――列举自己在生活中见到的环境污染事件,说明过程、原因、危害。

生:口头回答。(案例内容见教材;乡土情怀和地理知识就在身边视个体知道的回答,答案略)

师:放幻灯片7(口述)“练”的环节,完成问题。

(1)复习题见教材,口头回答。(答案略)

(2)客观题。(授课时见课件超链接,先展示材料和题目,后展示答案)

阅读以下材料,回答1~2题。

材料1:像粮食和蔬菜一样,二氧化硫的排放指标已开始成为合法交易的商品。迄今为止已有25000吨二氧化硫的排放指标在我国四省三市(江苏,山东,河南、山西,上海、天津和柳州)进行了交易,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排污权交易机制(指政府在对污染排放总量限定的情况下,允许污染排放量大的企业向污染排放量小的企业购买排放指标)已在我国初步形成。

材料2:全国酸雨分布图。

①我国南方多重酸雨区最主要的原因是(A)

A:有色金属冶炼工业发达

B:地形有利于酸性气体的扩散

C:雨水丰沛且降水强度大

D:纬度低太阳紫外线辐射强

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新产品的推广,而加入城市垃圾行列的是(A)

A:废旧家具、包装材料、家用电器、废旧汽车、电脑

B:破旧皮革品、碎玻璃、废金属制品、废旧管道

C:化学危险品、放射性废弃物、树叶

D:易燃易爆品、废橡胶、废旧电池、建筑垃圾

(3)材料主观题。(授课时见课件超链接,先展示材料和题目,后展示答案)

2009年11月30日起,一场大雾袭击华北、江淮等地区,许多地方能见度不到50米。大雾连续几天紧锁京城。据有关部门消息,因大雾天气影响,北京市空气污染已达重度,排在被监测的84座城市中的末尾。相关人士表示,已加大了对首钢等污染大户的检查,但是北京市20万吨以下的小型锅炉还有上千台,而且实施“煤改气”的步伐缓慢,同时气象条件出现了同期最差的现象,以致出现连续大雾天气。不过一场强冷空气将到来,大雾有望散去。

①简要分析京城大雾出现的原因。

②大雾天气可能会给人们带来哪些不良影响?

③为何说“一场冷空气将到来,大雾有望散去”?

④请你就如何减少北京市的大雾天气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答案:(1)①自然原因:空气湿度大,气温日差较大,且扩散条件差;②人为原因:城市生活和生产排放的吸湿性颗粒多。

(2)影响人体健康状况;能见度低,影响道路交通;空气湿度大极易破坏高压输电线路,造成大面积停电,进而影响社会经济正常发展等。

(3)强冷空气到来,容易形成冷锋降水;浓雾中的水汽凝结成雨,降落地表,使大雾消去。

(4)①采取措施减少煤烟、粉尘的排放;②改善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比重;③采取冬季集中供暖;④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答对三点即可)

师:通过练习,同学们进一步明确了认识环境污染在于人类从污染的危害中认识到环境保护的内在价值。下面请同学们展开变式反思,回答问题:①联系整节内容,反思“环境污染问题”何以产生,走向何处?②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给你的启示是什么?你从中认识到如何形成地理规律的认识方法呢?

生丙:环境污染问题是人类对环境的一种不正确的利用与破坏行为。人类要减少或者消除环境污染问题,只有人类自身克服自己的不当行为,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才能取得实际的效果。环境污染问题学习依然在于体现地理学习由地理现象、事实到地理规律、原理的认识过程以及运用规律、原理产生规则并按照规则解决地理问题的过程。

师:(鼓掌)这位同学的回答准确、科学。

生:(鼓掌)

第7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生态系统破坏;危害人类社会;防止环境污染

引言

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渐渐成为变成全世界人们关注的焦点,近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增长问题的日益加剧,人类更加清醒地意识到白色垃圾、大气污染、资源匮乏、气候变暖、土地沙漠化、沙尘暴等生态危机已经威胁到了人类的和生存。目前我国各方面都在快速发展,这种单纯片面的追求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发展战略,所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是:环境急剧恶化。随着消耗增大,资源都在渐渐减少,导致人们的实际福利水平不断下降,使的发展最终因难以持续而陷入困境。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是建立在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基础之上,其结果必然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或者崩溃,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最终必然会使得经济发展因失去健全的生态基础而难以持续。

1.环境污染的原因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对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的现象。环境污染的产生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目前环境污染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的使用,是有用的资源变为废物进入环境而造成的危害。当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进入大气、水、土壤环境,如果其数量、浓度和持续时间超过了环境的自净力,以至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人体健康,造成经济损失时,称为环境污染。下面分别介绍一下自然原因和人文原因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1.1自然原因导致的污染

自然破坏主要是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多指自然现象对环境和人类的破坏和危害。火山爆发会造成的全球性的环境污染,火山爆发是造成大气污染的自然污染源。火山爆发后,大量极为细小的微粒,将会长年地在高空中飘荡,对大气圈的最底层,即对对流层造成污染。这些尘埃微粒还会向大气圈的第二层,即向平流层扩散,污染50-55千米高度的高空平流层。当大气平流层中含有大量的尘埃时,地球就好像被盖上了一层纱幕。这层“纱幕”对地面气温的影响是双重性的。一方面,由于尘埃能吸收经过大气射向地面的一部分阳光辐射,产生暖效应。另一方面,尘埃又能将一部分阳光辐射挡住,使返回太空,又产生了相反的降温效果。

1.2人为原因导致的污染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大量政策,加强社会经济发展,使得很多工业的发展迎来新的机遇。在发展社会经济的过程中,工业的生产、工厂企业等的蓬勃发展,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但也给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如果不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必然会造成环境污染。可见,保护自然、社会和经济环境,特别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是保护工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条件[1]。

2.环境污染的危害

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是人类生存的环境质量下降,比如:沙漠化、森林破坏,这些破坏影响了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环境污染的危害是巨大的,涉及面广,危害程度大,侵袭性强,且难以治理。目前,全球范围内的环境污染对人类将产生的危害已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下面具体介绍一下环境污染对水资源、大气以及土壤的危害。

2.1对水资源的污染

据世界权威机构调查,在发展中国家,各类疾病有8%是因为引用了不卫生的水而传播的,每年因饮用不卫生水至少造成全球2000万人死亡,因此,水污染被称为“世界头号杀手”[2]。水污染会造成水体中漂浮物与溶解物的增加,不仅使河流、湖泊受到污染,也会使海洋受到同样严重的污染。污染的江河会继续污染海洋,海洋受到污染后由于海水过于营养化,某些浮游生物在水中暴发性繁殖,所产生的一种灾害性海洋现象就是赤潮。赤潮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海洋渔业和海洋养殖业也不能幸免,甚至会威胁到对人类的生命健康。主要是因为部分赤潮生物会分泌毒素,这些毒素会被某些生物食用,如果这些生物被人类食用,就会形成富集现象,严重时会导致中毒以及死亡。

2.2对大气的污染

大气污染主要是指大气的化学性污染,其化学性污染物的种类很多,对人类危害严重的多达几十种。大气污染程度与有害物质的浓度有关,取决于排放总量,还同排放源高度,气象条件和地形因素有关。大气污染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体的身体健康,伦敦烟雾事件,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对动植物造成危害,对建筑物产生腐蚀作用,如:酸雨,并对气候产生影响,如我国冬季北方城市常出现的沙尘暴。

第8篇

1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面临的现实困难与阻碍

从我国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沿革来看,从自愿到强制是基本趋势,这也是国外相关经验的总结。但在自愿方式阶段中表现出来的很多问题,仍然延续到目前的强制方式阶段。受到外在或内在原因的影响,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利益相关者对积极参与该制度的运行存有疑虑,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仍面临现实的许多困难。我们可基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细致分析。首先,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推动,如何真正推动企业开始接受该制度,存在着很多难题。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虽然能帮助政府缓解资金压力,但在该制度运行的初期,企业并不愿意直接背负更多的保费负担,政府要推动企业逐渐接受该制度,就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此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基本法律规定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政府所能依据的仅仅是行政文件,在缺乏相应配套制度的背景下,政府缺乏真正推行该制度的动力。在面临环境突发事故时,行政机关的行为大多是遵循传统应急预案的方式,主要运用行政力量而非市场力量解决问题。这种路径依赖的做法并不利于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及其作用的发挥。更有甚者,在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开始运行之后,政府有可能因此而怠于进行环境风险监管,使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缺位,反而容易造成更多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其次,高环境风险企业在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中需要付出额外的保费负担,影响了企业接受该制度。虽然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能为肇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减轻其责任,但投保金额毕竟对企业受益是一种减损。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企业并不愿意进行过多的投入该项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初期,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体系非常不完善,投保企业的风险防范预期和保险公司的盈利预期都很难确定,社会对其了解和认可度不高,致使参与的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数量不多,同时投保企业也会因提交保费增加运营成本而降低在同类企业中的竞争力。”

目前多数高环境风险企业更关注眼前的短期利益,并不注重长期污染所带来的损害,甚至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选择尽量推卸、逃避责任,而不是防患于未然地进行投保。某些政府对经济利益的过分重视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也加剧了这一情况。即目前我国国内高环境风险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大多数情况下进行部分赔偿就可敷衍塞责,这与国外企业因为单次污染事故就面临巨额罚款形成了鲜明对比。国内的高环境风险企业由此缺少对环境责任保险进行投保的动力。第三,社会公众仍然缺乏对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必要性的充分认识,缺乏推动该制度运行的意识。环境污染问题伴随着高速发展的经济,但社会公众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对某次环境污染事故的关注之中,仅仅着眼于该次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没有意识到环境污染问题处理的长效机制,更没有认识到这些长效机制与自身的利益关系。由此可见,公众的视线被一次又一次的环境污染事故所左右,短期的事故处理应急机制可能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恢复特定受害者的相关权益。但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来说,以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代表的长效机制才是真正减少、甚至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根本措施,也是维护社会公众环境权益的根本措施。从日本的相关经验可见,提高公众法制观念和保险意识是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动力[4]。如果说单个公民难以形成对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充分认识,那么不断兴起的环保民间组织应当在强化这一认识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一方面,环保组织应当通过各种教育途径提升公民的认知;另一方面,各类环保组织也应当利用大众媒体等手段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进行投保,甚至可以对没有或推诿投保的企业进行曝光。这样,运用社会的力量也可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参与到该项保险制度之中。第四,对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具体操作和运行,保险公司还没有完全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目前国内的保险企业在业务开展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缺陷:经营管理方式较落后,服务意识和水平较低,缺乏高素质的专门人才等。这些缺陷在新生的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法律法规并不十分健全的背景下,保险企业也缺乏对责任保险市场进行开拓和培育的信心与能力。在发达国家中,责任险在险种上多达几百种,在整个保险市场中的占有率保持在40%左右,但国内的责任险仅有十余种,责任保险费收入在整个财产保险收入中的比例不到5%[5]。在已试点的部分省市中,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对和理赔都显得较迟缓,并没有及时给予受害者相应的赔付,这也影响了公众对污染责任保险的信赖。即由于自身能力和水平的限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并没有给保险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保险企业自然也缺少进行大规模投入的动力。

2利益平衡: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运行的整体定位

从前述的论述中可见,虽然基于理论分析和域外经验,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能够保证社会环境利益的整体最大化,但在我国推行该制度的实践中,仍然面临着多重困难,影响着利益相关者从该保险制度中获益,这也是任何新制度在开始运行初期都要经过的阶段。如果能克服运行初期的困难,真正实现保险业务中必需的“大数法则”,那么利益相关者还是能积极参与该保险制度的。在这个过程中,单纯依靠行政力量的推动仍显不足,需要动员多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而要保证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从初始阶段就运转正常,就需要在利益相关者之间保持基本的平衡。即只有保持各方利益的基本平衡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最大功效;否则,在该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利益受损的一方是不可能具有参与该制度的长期动力的,而任何利益相关者的缺位都会对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具体到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利益相关者来说,要维持其中的利益平衡,至少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企业利润与保险费率之间的平衡。企业一般总是以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和根本点。它们试图以较少的投入换取较大的利润。单方面鼓励企业投保环境责任险,已被我国的现实情况证实是成效不佳的。在整体社会环境提供了较低违法成本的背景下,高环境风险企业经常尽力逃避相关责任。但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环境污染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毕竟具有任意性责任保险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是一种新的法律调整手段[6]。在这种背景下,保险费率就成为重要的调节杠杆。只有在利润与保费之间形成平衡,才能在最大限度上发挥有限保费的功效,过多的保费会抑制企业的发展,过低的保费又无法完成赔付目标。因此,制定合理的保费比率是非常关键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也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保险公司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合理设计保险条款,科学厘定保险费率。”至于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保费比率,该《指导意见》仅仅进行了宏观规定,还没有十分具体的强制要求。这种情况既为保险公司自行确定保费比率提供了自由空间,也是对保险公司业务能力的挑战,而保险公司也应当以此为契机提升自身在责任险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其次,政府强制监管与企业自主经营之间的平衡。从国内外的相关实践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自愿到强制是普遍趋势和做法,这就带有明显的政府介入监管色彩。“在一些商业民事纠纷领域引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对危害行为进行标准化,一方面有助于界定责任从而有利于及时监管和私人诉讼,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做出及时、合理的偿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各种事故纠纷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主动性执法工作,尤其是在某些领域强制责任方投保,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制度措施。”[7]鉴于环境污染问题的严峻,强制部分高环境风险企业进行投保,是处理相关问题的有效常态化机制。特别是在该制度初创时期,必须借助于政府的强制力量将环境污染的重点企业“推入”制度运行的轨道之中。当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各个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应当成为主流,政府应尽可能减少对自主经营的不当干预。这就需要在两者之间形成平衡关系,才能保证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其中,政府监管应当受到格外重视。第三,民众知情权与商业秘密之间的平衡。在环境污染普遍危及社会公众健康的背景下,社会公众有权获得对相关污染的了解和认知,才能采取特定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对直接受到污染侵害的民众来说,获得污染事件的具体信息,对及时躲避和减少损害尤其重要。我国当前的突发性污染事故强制应急措施中,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几乎是空白。

突发性事件的特殊性要求,必须满足一定程度上的公民的知情权,才能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有效迅速地进行;否则,社会舆论和人们的恐慌心理,将使突发性事故强制应急措施的执行事倍功半[8]。但高环境污染企业经常拥有大量的商业秘密,如果将生产经营的商业秘密普遍公开,同样会大大损害其利益。这样,民众对环境污染的知情权与高环境风险企业的商业秘密之间就会形成矛盾关系,可取的立场并非要顾此失彼,否则会造成利益失衡。我们可通过司法等独立第三方调查的方式维系其间的平衡关系:针对可能或正在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通过大众媒体等进行曝光之后,政府或民间环保组织可以委托中立的第三方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进而决定是否启动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理赔程序。总之,民众知情权与商业秘密的背后,是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只有维持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企业才能获得持久的发展。第四,安全激励与有限赔付之间的平衡。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本意是聚合有限资源集中救济污染事故的直接受害者,但我们不能忽视其中所包含的道德风险:高环境风险企业有可能以该保险为借口而怠于关注安全生产。如果任由此种道德风险扩大,那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可能适得其反,导致更多污染事故的出现。因此,我们需要多种途径来降低其中的道德风险,对高环境风险企业进行安全激励。由于现代社会环境损害事故日益严重,单一制度并不足以应对,因此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以保障环境责任保险,才能兼顾“个人自由及责任”与“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9]。

第9篇

[关键词] 畜牧养殖 环境污染 对策

[中图分类号] X5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5-0250-01

引言

众所周知,我国是典型的农业发展大国。农业的发展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的推动作用是巨大的。畜牧业是农业综合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发展的进程影响着我国经经济进步的脚步。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畜牧养殖环境污染仍然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畜牧养殖环境污染不仅不利于畜牧业自身快速的发展,还会阻碍我国经济的增长。

一、畜牧养殖的主要环境污染

畜牧养殖过程中,动物产生的粪便是污染养殖场周围环境的重要因素,大量的粪便给细菌的繁殖营造了良好的条件,容易促进疾病的滋生和蔓延,不仅会极大程度上污染周围环境,还会给养殖场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1]。其次,养殖过程中,养殖户将洗刷禽舍产生的污水不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当地河流中,由于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细菌,很容易污染水质。此外,养殖时,燃烧动物的尸体等处理手段产生的粉尘也容易污染周围的环境,进而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

二、造成畜牧污染养殖的因素

1.环保基础设施投入不足

环保基础设施投入不足是造成畜牧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近年来,国家水利局、卫生局等部门加大了环境保护的力度,但是在畜牧养殖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不足,许多乡镇畜牧企业仍然没有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得到畜牧养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支持,且对畜牧产品的安全监测也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

2.畜牧养殖环保意识薄弱

近年来,随着畜牧养殖业结构的调整和改变,畜牧养殖方式正在向产业化推进,畜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与畜牧养殖的环境保护工作也应当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部分[2]。但是,当前很多养殖人员的畜牧养殖环境保护意识不足,对畜牧养殖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认识不够,养殖过程中,缺乏对污染物的有效处理措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3.环境监控和管理工作不完善

当前,许多规定的养殖畜牧环境保护区未建立,导致畜牧养殖环境保护工作宣传工作不到位。养殖畜牧环境保护区的建立,不仅有助于畜牧养殖工作能够更规范的进行,还有助于相关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的不到位,使得分散养殖的农户对于缺乏对畜牧养殖环境的保护的意识,使其不会对畜牧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理。

三、防治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的几点措施

1.加大畜牧养殖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

畜牧养殖环境保护相关制度的完好建立,是有效防治环境污染的前提条件。当然,宣传工作是环境保护的重要部分。在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中,不仅需要对农户的养殖环保意识进行宣传,还需对当地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3]。当地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是防治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的重点。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是保证环保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严格要畜牧养殖人员的环保工作质量,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畜牧业,有效防治畜牧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

2.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国家应当根据当前畜牧养殖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环境保护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加大对畜牧养殖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政策。同时,加强处理畜牧养殖过程产生的垃圾,严格按照农药、化肥等的使用规章,降低因过度使用化肥、农药等造成的环境污染。此外,还应当加大对畜牧养殖环境安全的控制力度,当地政府要重视对畜牧养殖环境净化设施的建设,从而有效改善周围环境,提升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

3.切实改善畜牧养殖环境问题

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养殖畜牧产生的污水和粪便进行处理,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以及污水处理能力。同时,加大对环境污染处理的科学技术研发投入,并积极落实到全国各个畜牧养殖地区,从而降低畜牧养殖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四、结语

总之,改善畜牧养殖环境现状,能有效保障畜牧产品的有效供应、标准化养殖水平的提高,从而极大程度上促进畜牧养殖业的稳步发展,实现现代化乡镇畜牧业发展。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畜牧养殖环境建设还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实现畜牧业的利益最大化,以推动畜牧业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丁树谦.畜禽养殖环境污染及其治理的基本途径[J].畜牧与饲料科学,2011,43(01):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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