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3 14:57:18
导语:在大气污染应急管控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今年来,街道办事处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在区政协的监督下,围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推进会议精神,切实强化责任,落实任务,明确措施,严格考核,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办事处成立了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按照《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出台《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各片区和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
一是抓人力和设备投入。自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以来,办事处先后组织对公共区域裸露地面、拆违拆临建筑垃圾堆放点等进行防尘网覆盖30余次,出动人员1000余人,覆盖面积30万余平方米;街道新采购中型洒水车一辆,雾炮6台,招聘专职司机两人,截至目前出动洒水车200余次,对辖区内主要路段进行全覆盖喷洒,有效降低了PM10浓度。
二是抓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进行了排查,确保所有工业企业裸露地面进行硬化或百分百全覆盖;按照厂区堆场、料场要建立围挡,实施覆盖、洒水、喷淋等要求,整改企业10余家。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和“六个百分之百”的防尘降尘措施,辖区内共7个建筑工地均已落实属地帮包责任人制度。
三是抓污染源治理。此次行动开展以来,办事处对辖区内所有污染企业进行了逐一排查,共取缔散乱污企业8家,取缔30吨以下燃煤锅炉5处,取缔非法散煤销售点3处,禁烧区内所有烧烤转入室内,并使用环保炉具。
四是抓增绿透绿。结合此次拆违拆临工作,办事处已经将所有拆违完成的公共区域、无人管理的裸露地面纳入增绿透绿计划,分批逐步进行绿化,目前已完成绿化5000余平方米。
五是抓重点区域。对办事处空气质量监测点周边2000米范围内进行了全部清扫和地面硬化,并每天定时进行路面洒水和防尘喷洒。确保重点区域不出问题。
五是抓应对重污染天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等级依次蓝、黄、橙、红四个级别预警,对应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实行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停产限产,保障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能够有效应对。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办事处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环保执法力量较薄弱。办事处环保办无执法权,执法中队人手不足,在污染源排查力度和散乱污企业关停力度上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过境货车缺乏监管。东外环大量渣土车、长途货车经过,是空气污染的重要源头之一,但一直缺乏监管,是办事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难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工作中,道将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进一步突出重点、狠抓关键,以坚定的决心和超常的举措,把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一是压紧压实责任。深入贯彻《新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定期研判,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健全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奖惩制度,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保障。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不断夯实党委、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加快构建党委政府主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主体、社会共同管理的工作格局。
二是突出重点任务治理。落实区政府目标责任制各项目标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定期巡查裸露地面覆盖情况,定时洒水,加大淘汰城市建成区3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19年底完成淘汰。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巡查,发现一家取缔一家。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细化应急响应措施,组织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的停产限产实施方案,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此次《计划》与6月14日的“国十条”相比更为完善,将大气污染治理重点放在了北上广及其周边地区,并将PM2.5作为计划的重点,对PM2.5浓度的要求比去年颁布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更加严格。本刊列出了这两个文件中与汽车行业有关的内容,对比如下:
PM2.5的治理目标
《规划》:到2015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PM2.5浓度下降要比2010年下降6%。
《计划》:到2017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PM2.5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
《汽车纵横》短评:《计划》将PM2.5治理目标比之前《规划》确定的6%的目标提高了将近3倍,目标的变严更显示出国家对于这些地区污染治理的重视程度。若该计划严格执行,今年年初我国各地的“十面霾伏”围局或将得到缓解。
机动车保有量治理
《规划》:开展城市机动车保有量(重点是出行量)调控政策研究,探索调控特大型或大型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
《计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上广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汽车纵横》短评:《规划》并未对大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的限制做出严格规定,而只说“探索调控”;《计划》已然点名提出要严格控制北上广等特大城市的汽车保有量,并提出了可供选择的出行方式,而这些出行方式的便利程度仍要依靠国家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短期内可行与否仍待考验。
车辆环保管理
《规划》:并无与公交车、出租车和低速汽车相关内容。
《计划》: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汽车纵横》短评:《计划》增加了车辆环保管理中与公交车、出租车和低速汽车相关的内容,扩大了车辆环保管理范围。这将促进新能源公共交通工具的发展、促进公共交通工具的升级换代。
黄标车淘汰
《规划》:2015 年底前实现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主城区黄标车禁行。力争到 2015 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基本淘汰辖区内黄标车。
《计划》:到2015年,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汽车纵横》短评:《计划》要求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全部黄标车,比《规划》的禁行规定更加严格;此外,《计划》还增加了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淘汰黄标车的规定。统计显示,一辆黄标车的污染排放量大致等于近30辆国四标准车。现有的黄标车贡献的污染物排放量占移动源污染量的50%至60%,它们的淘汰将为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释放更多的环境容量。除淘汰黄标车之外,保证汽车的排放稳定达标更是减少机动车排放的关键。此外,还应建立机动车I/M制度,保证在用车辆维持达标状态。《规划》和《计划》均未提及建立该制度,将来或将完善。
检测预警体系
《规划》: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预警应急机制,当出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时采取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限产、机动车限行等紧急控制措施。
一、总体思路和防治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治污,统筹规划、分类施策,标本兼治、持之以恒,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以实施重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为抓手,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集中攻坚抓好扬尘污染整治,切实加强机动车尾气和燃煤型污染防治,深化工业污染治理,优化工业布局,调整产业及能源结构,大力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二)防治目标。2017年,平安区平安镇、乐都区碾伯镇、民和县川口镇、互助县威远镇环境空气优良率达到78%以上(按GB3095—2012标准);化隆县巴燕镇、循化县积石镇环境空气优良率达到80%以上(按GB3095—2012标准)。同时,落实2017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各县(区)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年度实施计划,统一措施要求,分解工作责任,强化联防联控,倒排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工期,确保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实现;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围绕PM2.5浓度下降任务,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强化颗粒物污染防治;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xx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中的要求履行职责。
(一)确保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对照《青海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确定的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逐项梳理,对进展缓慢的治理任务加强督办,确保如期完成。空气质量改善进度缓慢的县(区),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切实把污染物浓度降下来,努力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黄标车和燃煤锅炉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等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要倒排工期、严格督办,确保年度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二)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 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要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激励作用,引导公众提前淘汰黄标车,加大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上路行驶车辆的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黄标车限行制度,对进入黄标车限行区内的黄标车,依法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2. 加强高排放车辆监管。加大冒黑烟车辆的上路检查力度,杜绝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对发现超标排放车辆及时进行处理;开展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3. 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1. 强化燃煤污染源管控。列入省级财政支持的淘汰燃煤小锅炉项目,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采暖期前取得实质性进展。各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散煤销售和使用。积极开展“禁煤区”巡查检查工作,及时取缔违规建设或使用的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 加大煤改气力度。全市完成140蒸吨燃煤锅炉“煤改气”改造工作,其中,平安11蒸吨、乐都32蒸吨、民和16蒸吨、互助43蒸吨、化隆8蒸吨、循化30蒸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
3. 加强煤质管控。定期组织开展煤质检测工作,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严控销售和使用高硫份、高灰份燃煤,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符合质量标准,抓紧制定区域内煤炭质量标准。对采暖季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使用,要积极推广使用型煤等洁净煤进行替代。(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4. 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利用采暖季对区域内燃煤锅炉进行全面监测,对污染排放不达标的锅炉督促限期整改。对燃煤锅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
5. 推进锅炉升级改造。鼓励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燃煤锅炉在改燃气的过程中同步实现低氮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严格防范工业企业污染
加大对涉气工业企业环保设施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快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及时进行维护检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高效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鼓励企业将设备维护检修时间安排在冬春季,有错峰生产要求的行业企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要求;同时加大对从事熔炼、冶炼、铸造、破碎等小型加工生产企业的清理整治,依法对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企业进行查处。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对纳入年度治理计划的企业加强调度督办,督促按时完成治理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
(五)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1. 严控建筑施工扬尘。强化建筑施工场地和拆迁场地扬尘监管,加强对拆迁工地和建筑施工地停工前落实各类物料、堆料密闭或遮盖、裸露地遮盖或硬化、渣土垃圾清运或覆盖等抑尘措施的监督检查,对老旧和破损的遮盖物及时督促施工方进行更换。(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2. 严防道路交通扬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细化冬春季道路清扫方案,积极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切实加大城区主干道和重点区域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减少道路扬尘。同时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严查道路遗撒和乱倾乱倒行为。对城区路面破损严重的道路要抓紧维修,近期内无法完工的采取路面铺设砂石等临时性措施。(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3. 严禁露天焚烧。抓好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保护区域内的秸秆、落叶、垃圾、荒草等露天禁烧工作,全面提高秸杆综合利用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开展秸杆禁烧专项巡查。因宗教风俗习惯确需露天焚烧的,当地政府应指定焚烧区域,引导群众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焚烧。大力倡导减少燃放烟花爆竹,节日期间遇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应采取临时性限制燃放措施,以减轻污染影响。(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发展委、市环境保护局)
(六)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气象部门第一时间将预测的重污染天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通报。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统一的四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明确各级别预警减排措施和减排力度,分解细化至具体污染源,并向社会公布。当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果断采取应对措施。(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环境保护局)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工业以及相关污染、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扬尘污染、农业和其他污染,我省未来的大气污染防治将主要着眼于这些大方面。《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开始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怎么管理?怎么处罚?有建议请你快提。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了解到,征求意见将在4月9日截止。
控总量
大气污染实施总量控制超排将处10万~100万罚款
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将实施总量控制。根据征求意见稿,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将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如果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管化工
可挥发性有机物将被严控严重违规者最高罚20万
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根据征求意见稿,我省将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工业项目。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实行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
近地面臭氧污染,也是整治重点。盛夏季节,可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光化学反应,会在近地面形成臭氧污染。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含量应当符合标准或者要求。
出现以下4种情况,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责令停产整治。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防恶臭
医院、学校周边不得建石化厂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最高罚10万
再遇恶臭扑鼻,居民不用受气。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其他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等;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治扬尘
工地超仨月不开工应进行临时绿化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至少罚1万
扬尘污染防治,仍是重点。根据征求意见稿,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现场配制砂浆等行为,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或其他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未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遗撒和泄漏物料的,都将被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禁烧放
露天焚烧落叶最高罚2000元禁燃区内放鞭炮最高罚500元
乱点火、乱放炮,也将面临重罚。露天焚烧秸秆,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将被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将被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重罚!
有的行为能罚你一半年薪
出现上述行为,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政府部门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为保卫蓝天白云立法,河南在行动。今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被列入省人大立法审议计划。昨日,记者从省人大环资委获悉,目前《条例》草案正在进一步调研修改中,预计今年7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建才介绍,近两年来,省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提出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议案不断增多。今年,省人大环资委收到大会交付审议的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有14件,占总数的24%,涉及到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议案就有5件,说明人大代表、广大群众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呼声较高。为了落实省委的要求和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把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列为2017年头号立法项目。
2017年元旦,我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需要具体化的问题。此次河南省制定的《条例》将更加细化,并结合河南实际,增加具有河南特色的内容。
一、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城区道路扬尘整治、餐饮油烟整治、VOCS污染整治,及各类工地建筑渣土运输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遏制大气污染,为确保完成全县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领导组织
此行动方案成立专项工作专班,组长由同志担任,同志为常务副组长,同志为副组长,组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担任。同时,为推进工作落实,强化督导检查特成立专项督导组,由同志负责,成员、。
三、工作时限
时间:2020年4月20日-2020年5月31日。
四、管控区域。
示范区的整治范围为主城区。
五、管控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道路扬尘整治。
(1)开展集中清洗行动。4月26日前集中现有的冲洗、洗扫车辆对示范区严管区主次干道的快、慢车道、便道和小街巷开展“无盲区、无死角、全覆盖”的集中清洗行动。
(责任科室:环卫大队责任人:)
(2)道路清洗作业常态化。集中清洗行动结束后,要坚持对扬尘严重、受污染路段开展常态化清洗作业。对所有施工工地路段进行管控,对运输车辆较多的工地,要安排力量重点保障,抢扫、抢洗,确保路面干净。雨天应及时开展“借雨洗城”作业。
(责任科室:环卫大队执法大队责任人:)
(3)保证道路清扫保洁质量。示范区严管区主次道路清扫保洁质量通过集中治理和常态化作业,应实现“双五双十”标准,即:主次干道每平米积土含量不超过5克,废弃物滞留时间不超过5分钟,支路、小街巷每平米积土含量不超过10克,废弃物滞留时间不超过10分钟,达到“道牙无尘,路无杂物,设施整洁,路见本色”。
(责任科室:环卫大队责任人:)
(4)开展道路雾炮作业。优良天气时,雾炮车应围绕示范区严管区周边道路不间断进行雾炮喷雾作业,严控二次扬尘。当PM10>150微克/立方米或中度以上污染天气,接受空保专家组应急调度进行作业,当环境空气湿度<100%和>60%时,应停止雾炮作业。
(责任科室:环卫大队责任人:)
(二)餐饮油烟整治。
(1)对示范区内依法清理取缔餐饮门店占道经营,杜绝店外炒菜做饭或无净化设施排放油烟等各类行为。(责任科队:执法大队责任人:)
(2)严格杜绝露天烧烤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做到城区无违规露天烧烤冒烟行为。(责任科队:执法大队责任人:)
(三)VOCs污染整治。
(1)VOCs工序实行错时作业。示范区内严禁在上午9时-下午19时之间进行室外喷涂、电气焊作业;
(2)敏感点周边VOCs单位退出搬迁。空气站点周边500米范围内,表面喷涂、电焊等产生VOCs的门店全部退出、外迁。
(责任科队:执法大队责任人:)
(四)扬尘治理专项行动。
1.城市道路扬尘治理。城区道路网格化保洁严格落实“双五双十”和“六无六净”标准。坚持常态化“机扫+人扫”规范作业情况,加大机扫车辆投入,按时按任务次数作业。每周对重点路段进行“深层次”冲洗,采取“双车并排冲洗+人工刷洗+湿扫收尾”的人机结合方式。
(责任科室:环卫大队责任人:、)
2.拆迁工程扬尘治理。拆除前要搭建围挡,制定详细施工和垃圾建筑垃圾清运计划。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确保车辆苫盖完全,运输过程中不产生扬尘、确保车辆规范清运,严禁私拉乱倒。
(责任科队:执法大队责任人:)
3.运输车辆扬尘治理。渣土运输车辆“四必查一停运”执行到位,各检查站执法检查到位。运输车辆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扬散。车辆必须经过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保持车体整洁。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加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号牌清晰。对未取得渣土运输证的而从事渣土运输的“黑车”移交至相关责任部门进行严厉查处、顶格处罚。
(责任科队:执法大队责任人:)
4.市政施工扬尘治理。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绿化施工过程产生的种植土、弃土、余土等,工程位于主要路段的是否立即清运,位于一般路段的当天清运。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责任科队:执法大队责任人:)
六、实施步骤
(一)排查整治阶段(4月20日-4月30日)。各相关科室按照本方案工作要求对问题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整治清单、责任清单、成效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网格监管人。4月底前,各责任科室要完成整改问题数90%以上,取得明显效果,确保各类整治问题无反弹。
(二)攻坚整治阶段(5月1日-5月20日)。各相关科室对剩余10%的不能立行立改的攻坚问题,必须在5月19前完成整改,局市容科、办公室要明确专人盯办,倒排工期、明确时间表,确保整改效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巩固提升阶段(5月21日-5月31日)。对排查整治成效进行全面“回头看”,补短板、强弱项,巩固深化排查整治成管能力,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同时,由局督导组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检查,对重视不够、排查不全、整改不力、敷衍应付,攻坚效果不明显的有关网格监管人员,由局督导组提出问责建议,开展追责问责。
七、保障措施
关键词:雾霾 原因 对策
1.概念
雾霾,是雾和霾的组合词。雾和霾虽同为视程障碍物,但二者之间却有很大差别。雾是空气中的水汽凝结现象,是自然的天气现象,和人为污染没有必然联系;霾是排放到空气中的尘粒、烟粒或盐粒等气溶胶的集合体,是大气污染所导致。在我国,不少地区将雾并入霾一起作为灾害性天气现象进行预警预报,统称为“雾霾天气”。曾有报告显示,中国最大的500个城市中,只有不到1%的城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空气质量标准,与此同时,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有7个在中国。
2.哈尔滨市2013年全年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及造成的危害情况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严重雾霾天气易对鼻腔、咽喉、眼睛等造成影响,特别是对呼吸系统影响最大,可引发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支气管炎、肺炎等疾病。世界卫生组织(WHO)下属国际癌症研究机构也在2013年10月17日报告,首次指认大气污染“对人类致癌”,并视其为普遍和主要的环境致癌物。
图1为哈尔滨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pm2.5和pm10的月均值曲线图。通过图中月均值曲线,我们不难看出,图1哈尔滨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pm2.5和pm10的月均值曲线图2月-9月,污染物的月均值指数较低且相对稳定,空气质量相对良好,10月-1月,污染物的月均值指数直线上升且波动范围很大,空气污染十分严重,空气质量较差。
也正是由于哈尔滨进入10月以后常发性雾霾天气,截至2013年10月23日,哈尔滨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呼吸科门诊量骤增三成。其中在雾霾最严重的10月21日,该科门诊量较平时增加五成之多,超过百人,除了老年人和儿童外,不少中青年患者也前来就诊。
3.造成雾霾的原因
通过对环境监测数据和有关气象数据的整理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哈尔滨市当前出现污染天气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气候的变化:“逆温”、“静风”气象条件是造成雾霾天气的客观因素。由于进入10月,哈尔滨市进入冷暖交汇期,当冷空气强于暖空气时,往往风速较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空气质量较好;当冷空气减弱,由暖空气控制时,风力较小,夜问近地面辐射降温作用强烈,以致夜间地面气温比高空低,形成“逆温层”,这样就会造成大气层结构很稳定,非常不利于大气污染物的水平和垂直扩散,空气质量较差。
哈尔滨市地处北方,进入冬季后,气温降低,全省开始冬季大面积燃煤供暖,这就导致了空气污染严重,成为雾霾天气的主导原因。哈尔滨市的能源结构主要以燃煤为主,清洁燃料使用比例相对较低,城市周边、城中村仍旧存在大量低矮面源污染,每年工业和采暖期用煤量约达3800万吨,碳排放量的居高不下致使空气质量治理成为难题。
目前,私家车数量骤增,机动车的尾气排放增加,这也是影响空气质量下降、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截至2013年底,哈尔滨市百户居民家庭汽车拥有量17.2辆,比2010年增加8.4辆,增长95.5%。如图2所示,可知,百户汽车拥有量3年增长近1倍,碳排放量也随之快速增长。
秋末冬初时节,虽然哈尔滨市出台各种政策限制秸秆焚烧,但由于技术限制,城市周边仍然存在秸秆焚烧的现象,产生的大量烟尘,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大气质量的恶化,导致了雾霾天气的产生。大气污染物浓度相关分析表明,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与一氧化碳(主要来自秸秆焚烧)浓度与空气质量相关性较高,所以空气质量因为秸秆焚烧会发生一定范围内的变化。
4.解决雾霾的对策
要想解决雾霾带给我们的困扰,首先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治理的同时,政府当前应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加大各项环保工作治理力度,治标治本相结合,有重点,有计划,分步实施,逐步解决雾霾问题。其次,作为公民,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积极响应环保号召,从点滴做起,保护我们的环境。
4.1 严格执行空气治理政策法规
雾霾天气已经成为灾害性天气的代表,要想彻底根治雾霾天气,政府应该起主导作用,全面管控。同时,雾霾的治理是一项长期工程,我国去年集中制定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其中最严格的要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国十条”。但是,对一个法治社会而言,真正的治本之举,在于尽快针对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已经出台的专门法律落到实处,真正实现“依法治霾”,通过法律的约束更加合理有效地治理空气污染。
4.2 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平台
加强极端气象条件预测,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做好出现极端污染天气的应急工作。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繁荣,互联网移动终端建设更应该得到重视,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当联合协作,形成空气质量的监测和治理联动制度,及时通过各种互联网终端(微信公众平台、微博公共主页等)向公众公开空气质量信息,使得公众及时了解空气质量。相关政府部门也可以通过空气质量信息的公开受到公众监督的制约,从而产生治理雾霾等极端天气的约束力,进而使得空气质量改善得到重视。
4.3 严格控制污染源
首先,对城区单位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进行拉网式排查,要求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并要求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备正常运转。对燃烧热效率差、烟尘黑度严重超标的炉灶,责令其限期治理。同时,实行煤质备案制度,从源头加强管控。对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定期进行抽样监测,加大对煤炭含硫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实施燃料置换,严禁使用高硫、高灰粉劣质煤,最大限度控制和削减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其次,加速淘汰黄标车。根据环保部门对黑龙江省三个主要城市的PM2.5源解析数据显示,机动车的尾气污染已经是占到了PM2.5来源的两成以上,而有数据表明,黄标车尾气排放量约是绿标车的30倍,因此,这类车辆就被列为了哈尔滨PM2.5报表的罪魁祸首之一,所以,要进行重点的整治,加速淘汰黄标车。
最后,升级秸秆回收利用技术,如建造沼气池等,减少因秸秆焚烧带来的空气污染问题;向城市周边居民传播秸秆焚烧危害知识,帮助居民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从根源杜绝秸秆焚烧,生活垃圾随意焚烧现象。
4.4 环保应该从个人做起
环境保护从宏观上说起来是个系统的大工程,但是从微观层面讲却是个小事情,它需要我们每个公民从生活细微之处来践行环保。于我们个人而言,应当树立环保意识,将环保理念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比如,在和亲人朋友郊游时少吃一次烧烤,减少碳排放;出行少开一天车,降低汽车尾气对空气的影响;燃煤锅炉安上“过滤器”,防止因为取暖空气中粉尘增多;多养一盆绿色植物,利用植物净化空气;初冬季节,减少秸秆的焚烧;每天都坚持垃圾分类,杜绝焚烧垃圾产生的污染。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投入,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培养环保专业人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环保产业。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大气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和职业操守,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促进形成全社会保护大气环境的氛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和高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工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对大气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上报审批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情况后,公众意见较大或者认为对大气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证结果作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未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经维修仍不能正常运行的,主体生产设备应当同时停止运行。
第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以规避监管为目的,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大气污染物应急排放通道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五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按照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种类、数量计征。征收的排污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浓度、总量和削减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监测要求等内容。
排污总量和削减量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污总量计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核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改造、完善环保设施等措施,落实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量。
第十七条 在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
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公共平台,排污权交易应当通过交易公共平台进行交易。交易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排污权交易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省实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制度,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和监控平台,按照国家有关监测和评价规范要求,对大气污染物实施监测。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在当地主要媒体统一本行政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公共环境质量信息,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环境质量信息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生活服务指导。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设区的市的空气质量状况。
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建设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监测结果由单位主管环境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重点污染源单位由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平台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随机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以及可能导致环境执法证据灭失或者隐匿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设施、场所、物品、文件、资料采取查封、扣押、登记等证据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逐步推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降低企业环境风险,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环境敏感度和企业环境风险度,定期制定和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行业和企业目录。
鼓励、引导强制投保目录以外的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大气污染突发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大气污染应急公告,可以采取责令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以及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容量,划定影响大气环境的产业、行业禁止布局区域和限制布局区域,明确范围、项目种类及时限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逐年减量,并组织实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在西安市及关中城市群等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立区域合作制度,推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省区建立省际间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措施,促进省际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第二十七条 重点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环境准入条件,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达标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
在禁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燃煤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制定相关鼓励、价格补贴政策。
在限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设施,逐步减少燃煤设施的使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型煤。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在城镇规划区全面发展集中供热,优先使用清洁燃料。
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改造。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城市规划时,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预留城市通风廊道。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治沙防尘工作,增加绿地和水域面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在城市建筑物密集区,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充分利用建筑物屋顶、屋面进行绿化;新建建筑物设计应当将屋顶、屋面绿化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屋顶、屋面绿化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施工,防止对建筑物和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屋顶、屋面绿化技术规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地热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削减燃煤总量。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省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条 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硫份、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能源转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坑口发电和煤层气、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锅炉生产企业的锅炉产品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锅炉容器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标准,并在产品上标明燃料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六条 火电厂(含热电厂、自备电站)和其他燃煤企业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水泥、石油、合成氨、煤气和煤焦化、有色金属、钢铁等生产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脱硝装置。
鼓励燃煤企业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多种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备。
第三十七条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等方式改进生产工艺设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规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名录及工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企业不得转让使用。
第三十九条 排放总量替代项目未完成拆除、关停被替代项目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替代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替代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大气环境高污染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升级或者自愿关闭、搬迁、转产,并在财政、价格、税收、土地、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优惠、补助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 交通运输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和设置有利于公众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机动车的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自行车租赁服务、充电加气等基础设施,实施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降低机动车出行量和使用强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划定机动车限行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船、航空器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燃料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设区的市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实施高于本省标准的机动车、船用燃油标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进口、销售燃料的有害物质含量达标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电动、燃气等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加快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在用机动车加装其他燃料系统,鼓励柴油车、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完善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国家机关和公交、出租车、环卫等行业购置、更新车辆应当优先选购新能源汽车,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税费、信贷、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在用机动车加装其他燃料系统的管理和变更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保有量和增长情况,编制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规划。
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检测。
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检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客观、有效,对检测结果负责,保证送检者的知情权。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及时传送定期检测数据。
交通运输、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检验机构,定期对机动船舶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
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经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气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及时维护并在三十日内进行复检。
未取得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公交、出租、客货运输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和检测。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采用遥感检测的方式实施抽检。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被检查、检测和抽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用动力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非道路用动力机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机械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八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采取措施引导、鼓励、支持淘汰大气污染物高排放的机动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
第四节 有毒有害物质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合理规划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禁止在专门区域外新建、改建、扩建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建设项目。
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秸秆等生物质综合利用技术,划定秸秆等生物质禁烧区。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确需焚烧处理的,应当采用专用焚烧装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提倡和鼓励移风易俗,开展文明、绿色节庆、祭祀活动。各类节庆、宗教、殡葬、祭祀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焚烧祭品。环境保护、公安、民政、宗教、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服务,加强日常监管,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二)不得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第五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六)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第五十三条 鼓励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推广使用低毒、低挥发性的有机溶剂,支持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农药、缓释肥料生产和使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石化、有机化工、电子、装备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服装干洗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溶剂,在密闭环境中进行作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备和废气收集系统,保证其正常使用,记录原辅材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使用量、废弃量,生产设施以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和保养维护等事项。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新建、扩建服装干洗场所。
生产、销售、使用可挥发性有机物的单位,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第五十四条 科学教育、医疗保健、餐饮住宿、娱乐购物、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等公共场所建筑物的室内装修竣工后,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监测结果。经监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五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受到污染。
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地方,禁止从事石油化工、油漆涂料、塑料橡胶、造纸印刷、饲料加工、养殖屠宰、餐厨垃圾处置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活动。
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采取措施收集、处理恶臭气体,减少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危害。
第五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从事房屋建筑、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和堆放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工程作业的监督管理,并将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工程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城市市区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硬质材料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
(二)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
(三)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城市市区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四)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送建筑物料的车辆驶出工地应当进行冲洗,防止泥水溢流,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第五十九条 堆存、装卸、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第六十条 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
第六十一条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当采取清扫车负压清洁,增加冲洗频次,降低地面积尘负荷。
第六十二条 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六十三条 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其他区域的建设工程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总量指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处超出总量指标部分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采样平台或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监控平网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传输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在禁煤区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使用燃煤设施,在限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设施,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型煤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除尘、脱硫、脱硝装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车五百元处以罚款;经抽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维护和复检,逾期不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上路行驶的,撤销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按每辆车一千元处以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设置餐饮服务业或者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作业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建筑物室内装修竣工后未经监测或者监测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直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个人作出一万元以上、对单位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因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环境公益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因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未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四)未依法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
(五)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排污费;
(六)其他、、的行为。
1.早日实现青山绿水蓝天白云不是梦。
2.一块扫霾,健康你我。
3.坚定信心、做好绿化、关键你我,共创一片蓝天。
4.远离雾霾环境,建设绿色家园。
5.治雾霾全行动,少开车多骑行。
6.倡导环保,拒绝雾霾。
7.保卫蓝天同呼吸,治理雾霾共行动。
8.每天少开一次车,清新空气再回来。
9.挥别雾霾 蓝天绿草你我同行。
10.治理雾霾天气,改善空气质量。
11.拒绝十面霾伏,还我碧水蓝天。
12.关注雾霾一分钟,珍惜生命六十秒。
13.还原清新空气,扫霾齐心协力。
14.挥别雾霾 蓝天绿草你我同行。
15.加强环境保护,远离雾霾困扰。
16.加强环境治理,赶走雾霾天气。
17.做美城市增福祉,做强环保添分量。
18.赶走雾霾天气,还我蓝天白云。
19.节能减排,防止雾霾;你我同行,共享蓝天。
20.洁净的空气、幽雅的环境是我们共享的,每个人都应对环境保护尽一份义务。
雾霾治理
一是推动农村“煤改清洁能源”,对700个村实施改造,实现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和南部的平原地区基本“无煤化”。
二是最大限度压减电力行业的本地排放,供暖季结束以后,华能北京热电厂燃煤机组停机备用。
三是完成剩余的4000蒸吨工业和供暖燃煤锅炉的清洁能源改造,基本淘汰远郊区、平原地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大兴、房山平原地区和通州基本实现无燃煤锅炉。
四是治理高排放机动车,2017年2月15日起实施国Ⅰ、国Ⅱ轻型汽油车五环路内限行,全年淘汰30万辆老旧机动车。
五是重点管控重型柴油车,新增重型柴油车全部“戴口罩”(安装颗粒捕集器)。严厉查处在用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行为,重点整治渣土车。
六是全面推动燃气设施氮氧化物减排,全市将完成1万蒸吨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七是进一步加大工业企业调整退出步伐,全面清理整治2560家散乱污企业,再关停退出500家一般制造业和污染企业。
八是促进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企业的转型升级。北京与天津、河北全面推广水性漆替代油性漆。
指导思想: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质量导向、系统防治,科学管控、精准施治,联防联控、社会共治,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狠抓重污染天气应对,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
一、扩大打赢蓝天保卫气象监测覆盖面
今年完成了观测项目优化调整,形成台站观测项目以中国气象局统一布局为主、省局自定为补充的业务布局,同时实现观测项目与气象业务服务需求紧密结合,促进观测效益的充分发挥。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未遭到破坏,完成了新建的4个乡镇区域站建设,并在6月投入业务运行,目前实现了全县所有乡镇气象监测设备的全覆盖。完善了覆盖到村、组一级的气象预警信息系统,15个乡镇成立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并设立气象信息示范站,配套相关软硬件设备设施,调整更新了112人气象信息员队伍。同时,依托技术创新,解决人工观测项目的自动化问题,实现中国气象局统一布局的观测项目自动观测、数据在线质控和实时快速传输。建成了气象综合业务平面,规范了气象预报和服务工作的制作、和服务流程,丰富了气象服务产品的渠道。
二、主动及时、优质高效做好打赢蓝天保卫战预报服务
一是制作《2020年决策气象服务周年工作方案》。按照方案及时了暴雨、暴雪、森林草原火险、雷电、道路结冰、强降温等重要天气预警;为“春节”、“疫情防控”、“五一”、“高考”、“中秋国庆”等专题天气预报,每月天气旬月预报和气候趋势预报;针对我县主要农作物播种、施肥、喷药、灌溉、收获、晾晒等关键农事活动,制作了6期农用天气预报。遇有重大天气过程及时通过天气报告、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和电视传媒等多渠道气象预警信息,气象短信共计约96万余条;二是与县国土局、生态环境局、防汛办、应急办、电视台部门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强化重大天气应急联动,整体提升全县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三是加强气象信息决策服务短信平台建设,收集更新了预警平台短信接收人信息,提高了预报发送及时性。
三、开展提高全民气象灾害、生态环境宣传和雷电社会监管职能
一是汛期加强防雷减灾知识宣传和加大防雷减灾工作力度,利用“3.23世界气象日”、“安全生产月”、下乡等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发放宣传资料6300余份。二是赴镇第一寄宿制小学围绕今年世界环境日宣传主题“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开展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配合学校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积极宣传环境保护知识。三是在LED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环境保护标语,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四是开展11个易燃易爆场所双随机执法检查,认真履行防雷安全监管社会职责,严格要求危险化工企业做好雷电灾害防御措施,全县易燃易爆场所危化企业没有发生雷电灾害事故。
四、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是认真落实人影作业弹药管理安全措施。严格按照各项规定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确保人影作业安全,制定我县人影工作规划、计划。二是汛前组织人影人员开展作业员、指挥员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和学习培训,保障我县汛期增雨防雹作业的安全。三是加强环境监测,在空气干燥、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高的时期等,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增雪、灭火抢险、防雹增雨作业4次,共发射火箭弹18枚,作业效果显著,有效增加了土壤墒情,及时降低了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到了预期效果。
五、坚守岗位,切实做好主汛期服务保障
一是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汛期气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提前开展汛前检查,对仪器、网络、供电、防雷、人影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二是汛期严格执行领导带班,监测预警岗位24小时值守班制度,充分利用卫星、雷达、地面站网等立体观测数据对灾害性天气实行全方面监测。三是灾害天气时确保24小时电话、手机畅通。值班室、办公室在应急期间均有人24小时值守班。提前预警信息,过程中及时预警信号,及时重大气象信息专报,做好了地质灾害等预报服务工作,跟踪监视精细服务快速高效。四是严格按照《州重大气象服务应急预案》、《州气象局重大气象服务应急预案业务流程》、《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时传达III级应急服务文件精神,合理分工,有序开展各项应急气象服务工作,积极启动暴雨应急响应工作。
六、优化大气污染防治
每月均做好河道环境治理工作,每周做好单位环境卫生保障工作,食堂油烟、污水排放均符合大气排放标准。单位提倡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食堂、住宿楼等使用太阳能热水器、节能灯。加大煤炭的清洁利用,提高煤炭质量和利用标准,未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规定所列环保指标要求的商品煤,使用洁净煤,加强秋冬季煤炭使用的内部调控管理。单位严格公务用车规定,加大监管力度,定期进行车检,及时淘汰了老旧车辆,车辆排放均达到了排放标准。